一、西北大学优惠出售公有住房实施方案(论文文献综述)
林双凤[1](2012)在《城市居民的住房资源获得研究 ——以广州市S大学为研究案例》文中提出本文以广州市S大学为研究案例,以市场转型理论和生命历程理论为研究框架,通过实地田野对教职工进行深入的调查访谈并结合相关的住房政策文献等材料,通过剖析S大学教职工住房资源获得的分层、形成机制及其影响,以此探讨广州市城市居民的住房资源获得。本文认为,城市居民的住房资源获得受到三个层面因素的影响:宏观因素、中观因素与微观因素。宏观因素是指S大学教职工住房资源获得受到转型期中国所面临制度变迁,包括国家在不同时代实施的宏观住房政策与相关省市对国家宏观住房政策的执行力度与深度。当代中国社会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期,因此,住房制度改革作为中国制度变迁之一,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城市居民的住房资源获得方式。从实施住房福利分配制度到住房货币分配制度的建立,这是一个制度转轨、市场转型的时代,国家宏观政策在相当大程度上左右了城市居民的住房资源获得方式,进而决定了住房资源获得状况。中观因素是指广州市S大学教职工的住房资源获得也受到其所在学校(单位)的影响。首先,S大学是一个教育部直属的重点大学,具有相当的行政级别;其次,S大学的单位性质属于事业大学。S大学的行政级别大小、单位性质等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S大学所拥有的住房资源总量。同时,由于单位领导决策层的决策状况及学校的具体情况,使得S大学所实施的具体住房政策也对教职工的住房资源获得产生重要的影响。微观因素主要是个体自身的结构因素与能动因素也深深地影响着个体的住房资源获得总量,同时,个体赖以实现社会再生产和人口再生产的家庭在后房改时代不仅仍以家庭形式共同购买和占有住房资源,而且也出现了新的家庭支持形式,这些都将表明个体以更为灵活的形式适应后房改时代的住房货币补贴制度,以解决住房问题。在这里本文首次引入生命历程理论视角结合市场转型理论对城市居民的住房资源获得进行分析,目的在于更为完整地、综合地审视城市居民的住房资源获得,以期完整地分析研究城市居民的住房资源获得机制。根据S大学教职工住房资源获得的占有现状,按照是否拥有产权住房和住房套数,本文将S大学教职工的住房资源分层分为“两层五阶”的状况,其中“两层”是无产权房阶层和有产权房阶层,“五阶”是指按照住房资源占有总量从低到高,依次分为相对永久性无产权房阶层、暂时无产权房阶层、普通产权房阶层、多产权房阶层和超多产权房阶层。教职工住房资源获得总量差异的现状与分层是国家、省市宏观住房政策、S大学作为教育部属事业单位、教职工个体因素三者之间共同作用与共同催化的结果,是既有住房政策结构与个体能动性综合作用的产物。市场转型理论认为中国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对人力资本与权力资本的回报引发了学术界的讨论与争论。本文将市场转型理论中关于人力资本与权力资本回报应用到教职工个人的住房资源获得上来。具体而言,在市场转型理论看来S大学教职工的住房资源获得有两种机制:市场机制与权力机制。生命历程理论则指出,教职工个体在何时何地通过何种途径获得住房资源也是极其重要的,因此,住房资源获得过程中还存在着自我选择机制。因此,通过S大学的具体案例,本文指出城市居民的住房资源获得机制有三个:市场机制、权力机制与自我选择机制。城市居民的住房资源获得分层现状导致了什么结果?本文提出了住房制度改革中的“得利者”与“失利者”类型学上的区分。城市居民的住房资源获得结果给通常意义上的普通人给来了不相一致的生命际遇。对既有住房资源获得格局的“控诉”与对住房资源获得过程中的权力“嘲讽”是两种不同的“普通人”做出的两种反映,它们都深刻地揭示了住房资源占有总量差异所呈现出来的不同生命际遇。结论部分,本文再次回应了S大学教职工的住房资源获得现状与分层,阐述了住房资源获得的影响因素、形成机制,及其住房资源获得所导致的结果。本文认为住房制度改革是一次“革命性”事件,它深刻地改变了城镇居民的住房资源获得方式;同时,房改又是一次宏大的社会结构变革,无数个体在其间承受了各不相同或不尽相同的生命际遇,由此重新再生产出了住房资源格局与秩序,经由此,本文认为普通人的新型“国家观”可能正在形成。
卫平光[2](2019)在《全面抗战时期江西难民移垦研究》文中提出全面抗战爆发后,日军迅速占领中国大片国土,大量难民自战区逃出,汇聚后方各大城市和交通线,不仅给脆弱的战时经济造成巨大压力,也给本已混乱不堪的社会秩序带来冲击。难民在逃亡过程中,因战争、饥饿、疾病等造成的伤亡不计其数。与此同时,战争导致中国工农业生产下滑,军糈民食发生严重困难。救济难民、发展生产,是收拢人心,鼓舞士气,共同抗敌的需要。国民政府迅速对难民实施救济,协助其撤退到后方安全区域,逐步确立“寓救济于生产”的方针,安排难民从事各种生产事业,以促使难民尽快自给自足,减少消耗。在众多救济难民的措施中,难民移垦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设计。战时中国工业不甚发达,荒地比比皆是。比较而言,垦荒无需特殊技能,能容纳大量人口,且农耕生活也更加稳定持久。国民政府为从根本上解决难民生活问题,确定以垦荒为配置难民的中心工作。1938年10月15日,国民政府颁布《非常时期难民移垦规则》,战时难民移垦事业正式启动。行政院指定中央振济委员会、经济部、内政部、财政部组成“中央主管垦务机关”,负责移送难民垦荒。“中央主管垦务机关”一方面制订政策法规,直接筹设国营垦区,移送难民垦荒;另一方面督导各省政府和社会团体参与其中。国营垦区制度是国民政府为救济难民,在总结我国历史上屯垦制度基础上,参考苏联集体农场的做法,创立的新型垦殖经营模式。为了协助难民发展生产,国民政府给予移垦难民许多特殊的优待政策,比如提供大量生产和生活资金。其中,生活费为无息贷款,生产费为长期的低息贷款;移垦难民免除3年兵役;垦民将所分配荒地开垦后,取得永久耕作权,免交土地税5-8年,等等。在国民政府的鼓励和督促下,难民移垦事业迅速发展,形成了国营、省营和民营三种经营模式。国营垦场由国民政府主办,省营垦场由各省政府主办,两者统称公营垦场,资金由政府统筹。民营垦场由难民组织、慈善团体或者农业公司等主办,资金主要靠自筹解决。江西难民移垦起步较早,组织有序,成效显着。1938年7月,江西省政府成立垦务处,负责江西难民移垦工作。省垦务处主要在荒地面积较大区域筹设垦场(省营垦场),以便集中安置难民,实施规模经营。省营垦场采取集团农场制经营,其特征是土地公有、共同生产、合作经营、共同分配。集团农场制是一种集体生产和合作经营相结合的新型生产经营模式,目的在于发挥大规模集团化生产的优势,提高农业生产效率。集团农场制有合耕制和分耕制两种模式,省垦务处初期采用集团合耕制,后因弊端较多而改为集团分耕制。在督促垦区生产的同时,省垦务处还在各垦场设立诊所,筹办垦民学校,训练垦民壮丁,建立垦区防卫武装。省垦务处通过改变垦民落后的生活习惯和思想观念,激发垦民的民族国家观念和抗日情绪,提高垦民的生产积极性,改善垦民的生活环境。江西有大量零星荒地因不适合筹设垦场而闲置,省垦务处也无力将所有符合条件的难民全部组织垦荒。为此,省振济会选择部分符合条件的难民,移送各县开垦零星荒地。省振济会所举办难民移垦以分散垦殖为原则,不集中设立垦场,不成立专门管理机关,难民编入各区乡镇保甲管理。江西难民零块垦殖主要由省振济会负责实施,省垦务处负责技术指导,各县政府负责荒地勘查、划拨、垦民管理和给养筹措。与此同时,各难民组织和民间慈善团体也陆续组织难民垦荒自救。民间团体移送难民垦荒,须向省垦务处登记,接受省垦务处的管理和指导。自1942年起,垦务被列为江西地方自治要政,垦殖事业的发展开始同地方行政系统相扣合,运用行政力量普遍推动。省营垦场从初期的快速扩张,逐渐进入到巩固发展阶段,不再大规模招收难民,垦务转而以利用民间资本普遍推行为原则,民营垦殖事业发展迅速。这其中,由中国红十字会国际救济委员会发起成立的战区难民移殖协会,移送了数千难民到江西垦荒,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是战时江西最大的民营垦殖团体。民营垦殖虽然数量较多,但大多规模狭小。由于得不到政府的经费和技术支持,加上自身管理不善,民营垦殖场大多困难重重。国营垦务方面,“中央主管垦务机关”是一个多部门联合的协调议事机构,因事权不专,成立两年多仅在陕西设立国营垦区两处,安置难民2万人左右。鉴于农业对于抗战建国至关重要,国民政府于1940年成立农林部,以发展农业生产。1941年初,农林部设立垦务总局,负责战时垦务行政,全国难民移垦事业自此划归垦务总局办理,国营垦务自此得到快速推进。垦务总局首先在江西安福县设立国营垦区一处,招收难民垦荒。此外,垦务总局还陆续在四川、甘肃、西康、河南、福建等省设立国营垦区,移送难民开垦荒地。国营垦区有固定的经费预算和较好的人才、技术力量,大多发展较快,多数垦民在经过一两年耕作后,陆续自给自足,实现预定救济的目标。随着战局趋稳,难民潮开始回落,难民移垦不再是政府垦务工作的重心。1945年初,国民政府为节省经费,支持抗战,将农林部垦务总局及所属各国营垦区全部裁撤,垦务移交地方政府办理。抗战胜利后,政府不再给予移垦难民特殊优待,难民垦场与普通垦场并无二致,垦民见家乡收复,大多弃垦返乡。省垦务处只得对各垦场进行归并调整,以图维持,难民移垦事业无形结束。总计抗战时期,省垦务处共设立垦场61个,招收难民1.6万余人,开垦荒地7万余亩,生产稻谷80余万石。省垦务处督导、协助成立民营垦殖团体125个,移垦难民1.9万余人,开垦荒地11万余亩。农林部在江西安福垦区设立垦场9个,招收垦民4 400余人,开垦荒地1.8万余亩。难民移垦兼具救济难民和发展生产的双重目的,是一项十分积极有效的政策。但在实施这一政策的过程中,国民政府未能有效处理好相关方的权力和利益划分,遭到了基层社会的不同程度的抵制,对垦务发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地方政府强令垦民编入地方保甲组织,遭到垦民和垦务机关的一致反对。地方政府和垦务机关为此展开的持久争论,实质上是对垦区管辖权的争夺。垦民编入地方保甲后,优待措施不能执行,利益受到损害,阻碍垦务发展。垦民与土着人民之间因土地、水权、林权等问题产生的矛盾,加深了土客之间的猜忌与对抗,地方势力阻垦排外之风不断。在垦场内部,各垦场管理员掌管经济大权,部分垦场管理员经常利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侵犯垦民权利,造成垦务管理人员与垦民关系的紧张。省垦务处对此既缺乏有效监督,又处置不力,导致违法乱纪现象蔓延。如此种种,恶化了垦区的社会生态,垦民因谋生不易,陆续退垦或潜逃。在国民政府“救济难民、发展生产、抗战建国”宏大目标下,移垦各方权力和利益格局的差异,导致矛盾和冲突的发生,而垦务机关和垦民的弱势地位决定了在这场博弈中的不利结局。难民移垦政策在施行过程中屡遭基层社会的抵制和曲解,造成了政策的扭曲和变形,显示了民国基层政治与社会的混乱。国民政府为实施难民移垦,建立了科层化的垦务管理体系,首创公营垦区制度(国营和省营垦区),并在垦区实行集团耕作制和贷款制,在土地政策、兵役政策、租税政策和农业生产经营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许多重要的改革。公营垦区制度的创立,是国民政府在农业生产经营方面重要的制度创新,推动了民国农业现代化的转型。在抗战的特殊环境下,国民政府难民移垦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仍能恪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经济活动的基本规律和原则,值得肯定。当然,受人力、物力和财力的限制,垦荒所能救济的难民数量有限。在实现从“难民——垦民——居民”转化的过程中,受旧有的政治体制和经济社会环境的制约,垦务政策的推行遭遇诸多障碍,移垦难民屡屡弃垦他去,江西省政府力图通过难民移垦调节人口分布的目的并未完全达到。总之,战时难民移垦政策的推行,救济了部分难民,推动了垦殖事业的发展,为社会救济探索了一条积极可行的道路,更为争取抗战胜利贡献了积极力量。
郭玉坤[3](2006)在《中国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机制在优化住房资源配置和提高住房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已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但是,由于市场失灵问题的存在,中低收入家庭在居住方面往往表现为支付能力不足,仅靠其自身的力量难以解决基本居住问题。特别是近几年城镇商品房价格的快速上涨,使得住房价格已远远超出了中低收入居民的正常经济承受能力,要解决这部分居民的居住问题,政府必须建立和实施住房保障制度。实行住房制度改革以来,为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特别是解决中低收入居民的居住问题,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住房公积金政策共同构成了我国目前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的主要内容,这三项政策在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这三项住房保障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均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使得现有住房保障制度的实施效果很不明显,难以令人满意。这要求我们对现行城镇住房保障制度进行全方位的思考,根据我国城镇社会经济和住房发展的实际情况,构建一个更为科学、合理、高效、公平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以更好地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目前,城镇居民的住房保障问题引起了我国政府和学术界的广泛重视,但研究多集中在如何对现有住房保障制度进行改革方面,对城镇住房保障制度进行深入系统研究,探索全新住房保障模式的成果很少。本论文运用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我国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的建立进行了系统性的研究。本论文主要的研究目的,就是通过研究国内外住房保障理论最新研究成果,对不同住房保障方式进行经济效应比较分析,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在住房保障政策方面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变迁,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以满足住房困难的城
邢伟[4](2020)在《“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集体资产股权流转过程中权利边界模糊、交叉,影响部分权能实现;所有权缺位、虚化、弱化,行使主体不明确,造成集体资产流失;部分权能流转范围受限,流转市场不完整,有偿退出难,抵押担保难;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财产性权能流动性低,财产性权益难以充分实现,与改革目标相违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范围不明,行权主体缺位,管理机制不畅,导致合作制性质不明,股份制作用发挥不畅;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缺失,公益性功能发挥不充分,存在管理空白。以上这些问题在不同地区不同程度普遍存在,严重制约着改革进程,阻碍着产权各要素权能的充分实现,影响着农村发展效果和治理效能。本文共分八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重点阐释本文选题背景与意义、理论综述、研究框架与内容、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与不足。第二部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以农村集体所有制为基础,论述农村所有权、承包权(资格权)、经营权(使用权)、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公益性资源资产产权等相关概念,结合建国后各个时期农村产权制度过程进行深入剖析。第三部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依托河北省部分地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现状,结合全国各地改革情况,深入剖析产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现实困境与问题。第四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探索建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分别负责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公益性资源资产和经营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人权能。第五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构建与新时代乡村治理模式相适应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第六部分“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用法经济学方法对“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进行全面剖析。第七部分“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以期实现细化各项权能、明晰产权归属、严格产权保护、顺畅产权流转目标。第八部分“结论”,回答了在导论部分提出的、本文致力于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本文在研究过程中,注重以土地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所有资源资产进行了系统梳理,根据不同资源资产的形态、功能、使用方式以及产权构成、行权模式,将其划分为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和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四种类型。在坚持农村集体制度不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底线不变、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固定不变基础上,剥离土地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经营性资源资产股东权、公益性资源资产管理权中所包含的身份性权能,在分权基础上将包含身份属性的权能(成员权)统一归位于所有权,形成所有权权利组织体,即“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根据不同资源资产性质及其权能构成,分别搭建由不同成员组成的“农村承包权人集体”“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和“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分别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经营性资源资产和公益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权能和身份权权能。以此为基础,重新构建“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在农村集体所有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转换过程中,严把“目标层+准则层+决策层”三大环节,统筹宏观设计与微观运行,找寻出一条可以最大限度明晰产权界限、充分发挥产权权能、实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运行体系,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提升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乡村治理效能。
李晶[5](2011)在《中国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研究》文中认为房地产税收的发展是矛盾和冲突的产物。房地产税收制度是在解决矛盾过程中不断的变化、改革和进步的。在房地产业发展的过程中,不断解决各种矛盾,旧的矛盾解决了,新的矛盾产生了,在不断的矛盾调整中,房地产税收制度走向和谐与完整。时至今日,中国房地产税收面临着巨大的改革压力,将房地产税收改革推向风口浪尖:第一,走过极贫极弱的发展历史,在党的领导下,中华民族探索着富国富民的道路,集30年的经验,走出改革开放的大方向。伴随着农村改革、工业改革、商业改革、财政改革、金融改革等改革进程,各个行业在进行着改革,各个部门在进行着改革。房地产既是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是重要的生活资料,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因此,房地产行业也开始改革,以土地使用有偿化为核心的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和住宅自有化住房制度改革在中国开始广泛实施并全面推广。由于原房地产税收制度是基于土地无偿使用而设置的,因此,房地产业的改革成为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动因。第二,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造成了房地产业和原有税收制度的冲突,这种冲突迫使政府必须改革原房地产税收制度,以适应房地产业的发展需求。第三,房地产业的发展引发了供给和需求之间的矛盾,房地产供给和需求在总量上的矛盾激化,结构上的矛盾亦格外突出。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消费者利益受损的情况,整个购房者作为主体,其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害。经济的发展是消费者至上,消费者利益受损必然导致房地产业畸形发展。为了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均衡和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的均衡,需要对原房地产税收制度进行改革。第四,在社会进步和社会生产过程中,中国社会财富占有的差距越来越大,这种财富差距不仅表现在流量上,而且表现在存量上。为了缩小财富的差距,需要对收入分配政策的重点进行调整。调整的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调整流量即调整收入的差距,一是调整存量即调整财产的差距。正是在如此巨大的改革压力下,对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的思考变得紧迫而意义非凡。论文分析我国房地产税收的社会经济基础,总结房地产业的发展阶段,从与房地产的影响关系与影响程度的角度,分析房地产价格的密切影响因素和一般影响因素;沿着历史的脉搏,探索房地产税收发展的历史轨迹,归纳现代房地产税收的改革历程,从税收要素的角度介绍房地产财产税、房地产商品税、房地产所得税和房地产其他税等房地产税种设置。之后,论文进行现行房地产税收的政治经济分析,分析房地产行业现行地租、税收、收费的状况及税费比重;分析现行房地产企业直接承担和间接承担的税收负担水平;指出在现行房地产税收体系中存在着房地产税种安排略多、房地产重复征税略重以及房地产取得环节、交易环节和保有环节税种设置欠妥等问题:在房地产财产税中存在着的城乡之间土地与房屋存在法律差异、个人拥有不同房产之间存在法律差异、计税依据设计不够公平、个人拥有经营性住房税收流失严重等问题;在房地产商品税中存在着商品税体制滞后、商品税附加制度陈旧等问题;在房地产得税中存在着级差利润调整作用微弱、环保节能导向作用较弱、调节社会财富存量功能较弱和实现社会正义功能尚未得以发挥等问题;最后,对中国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进行客观评价。在此基础上,论文提出现行房地产税收的制度创新的目标模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与体制改革的要求,在市场经济税收制度的整体框架内,房地产税改革的目标应当是:确立房地产税在房地产税收体系和地方税收体系中的主体地位;确立分类课征的房地产税收基本模式;建立房地产税收体系;建立城乡企业与居民普遍征收的房地产税收制度;建立房地产估价制度。在理论基础部分,主要从房地产税收政治学、房地产税收社会学、房地产税收伦理学、房地产税收经济学、房地产税收法学等角度,论述房地产税收制度创新的理论基础;在基本架构部分,主要确立租、利、税、费并存的财政收入体制;确立房地产税收在税收体系中的主体地位;确立房地产税收体系的结构;确立房地产税收的基本模式:建立城乡企业与居民普遍征收的房地产税收制度;在相关制度部分,主要论证房地产税收制度创新所必需建立房地产估价制度。房地产按照评估价值计税的必要基础在于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地产重复征税的变革、地方财政的可持续增长和国际房地产税制的发展趋势。最后,论文提出现行房地产税收的制度创新的改革进程。根据房地产税收的改革目标,按照改革任务的逻辑关系,考虑各级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和企业与居民对于税制改革的承受能力,房地产税收体系创新应划分为近期、中期和远期三个阶段进行。2011-2015年,与“十二五”规划同期,形成房地产税收制度近期目标;2016-2020年,与“十三五”规划同期,形成房地产税收制度中期目标;2021-2025年,与“十四五”规划同期,形成房地产税收制度远期目标。房地产税收体系改革的近期方案,提供对于城市居民住房普遍征收房产税、对城市居民用地普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房地产财产税改进方案,改进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房地产商品税改进方案,在技术研发与应用研究方面、提供在建筑节能方面、节能减排资金投入及使用方面和减排与循环经济方面的房地产所得税改进方案;房地产税收体系改革的中期方案,提供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到农村的房地产财产税改进方案,对建筑业、销售不动产业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的房地产商品税改进方案,将土地增值税并入企业所得税、试点混合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房地产所得税改进方案;房地产税收体系改革的远期方案,提供推广混合个人所得税制度、新设遗产税与赠与税的房地产所得税改进方案。最终,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在交易环节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保有环节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在遗赠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的房地产税收体系,实现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目标。
胡川宁[6](2014)在《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实践,我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中,住房市场化改革的进行,无疑起到了居功至伟的作用。然而,市场化的住房制度本身是无法解决由其所造成的住房社会问题的。住房除了具有商品属性外,其本身也是国民参与社会交互活动的前提条件。为了保证社会公共生活得以存续,建立作为市场化住房制度补充的住房保障法律制度,就成为了各国政府的必然原则。不同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住房发展史,我国自住房体制改革伊始,就非常注重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的建设。早在《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我国现行住房制度市场化的重要基础性文件中,就已经对作为我国住房保障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做出了规定。自此,经过数年的发展,我国制定了多种住房保障法律制度,即限价房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廉租住房制度、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住房公积金和针对职工的住房补贴。但是,我国的住房保障法律制度在宏观上亦存在很多问题:第一,我国现行的住房保障法律制度,尤其是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在很大程度还保留有计划经济时代公房制度的影子。可见,如果这种具有计划经济色彩的住房保障制度得到彻底贯彻,则会造成我国住房市场经济的彻底崩溃。同时,正是因为现行的住房保障制度与住房市场化改革存在根本的矛盾,使得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代表的住房保障制度在实践中并没有成为我国住房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事实上,在市场机制的影响下,商品住房自然地就成为了我国住房市场的主力军。第二,我国现行的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缺乏系统有效的类型化。这表现在住房保障资助对象重叠,容易造成有限的财政资源被浪费。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和廉租住房制度的资助对象都是低收入群体就是一个例子。第三,我国的住房保障法律制度本身极度缺乏稳定性。这表现在我国的住房保障法律制度往往五六年就有一次比较大的变动,其所用的术语也往往直接来源于经济学的专业术语。在缺乏有效法律解释的前提下,这种稳定性的缺乏必然导致我国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缺乏其应有的安定性和明确性。总而言之,目前我国的住房保障法律制度在各个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除上述三个比较大的问题外,诸如住房公积金缺乏独立性、交易禁止制度有损于交易安全的问题,以及激励措施不完善等也是住房保障法律制度中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实际上,我国住房保障法律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都是因为我国现行的住房保障法律制度没有按照社会国家原则和法治国家原则的要求进行设计所导致的。作为一篇法学论文,本文主要采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和规范分析的方法,对住房保障法律问题进行研究。首先,有必要就我国住房保障的发展历史,特别是公房制度的存废历程进行历史性的回顾,从中可以认识到计划经济制度下的公房制度是不可能真正地解决我国的住房问题,亦无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同时,也要认识到住房保障制度是市场化的住房制度的补充,而不是对住房市场经济的替代。其次,本文选取台湾地区、德国以及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住房保障制度进行比较。通过法律比较的方法,可以迅速地发现我国的住房保障法律制度与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差异点究竟在哪里。这有益于我国在未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住房保障法律制度。最后,不同于制度经济学着眼于作为一个制度整体的住房保障制度如何对经济单位产生效果,法学所要关注的只是作为整体法秩序一部分的住房保障法律制度本身,即与住房保障有关的法律适用问题。因此,本文着重通过对既往有关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的政策和法律的梳理,阐释当前我国住房保障法律制度所体现的价值基础。在此基础上,根据民主法治国家的价值观,运用规范分析方法,指出住房保障法律制度应当是什么样的,以及其如何被正确地适用。根据上述研究方法的要求,本文主要分为七章。第一章,导论。本章主要就选题的研究背景、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及其所涉及的主要问题、研究方法和结构、创新与不足进行介绍,从而体现本选题的学术价值。第二章,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研究的基本理论。这一章主要是针对本文所要适用于检验和分析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基本法律原则进行论述。其中,这也包括对本文所要涉及的基本法律概念进行说明,即社会国家原则和法治国家原则。第三章,阐述我国住房制度沿革史。在这一章中,主要对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的住房制度发展史做一个系统的回顾,基本上可以将其划分为三个主要阶段,即探索时期、市场化住房制度的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住房制度的发展完善。通过回顾,可以发现计划经济时代的公房制度无法解决中国的住房问题,认识到住房保障法律制度改革的首要问题就在于如何调和住房保障与市场经济之间的紧张关系。第四章,对我国现行的城镇住房保障法律制度进行评价。在这一章中,主要就我国现行的住房保障制度,即限价房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廉租住房制度、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住房公积金和针对职工的住房补贴等分别进行评价。第五章,就境外的住房保障法律制度进行探讨。在这一章中,主要对我国台湾地区、德国以及美国的住房保障制度进行介绍。国外住房保障制度的历史经验,尤其是德国住房制度的发展历史告诉我们,指令性的住房统制经济只能作为一项临时措施,解决紧急状态下的住房紧缺危机,而不能被当作一项长久的住房制度。此外,国外住房保障制度也证明了住房保障与住房市场经济本身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二者可以相互兼顾。第六章,讨论我国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的改革目标。本章从国家提供住房保障的义务和住房保障法律制度要贯彻法治国家原则要求等方面,就我国现行的住房保障法律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个别的修改建议,同时指出了只有符合社会法治国家原则要求的住房保障法律制度,才能真正地成为市场化的住房制度的有益补充。最终,未来我国应建立以作为客体资助的新型廉租住房为核心的多样化的住房保障制度。第七章,讨论新型廉租住房制度。本章指出,通过建立作为统一的客体资助制度的新型廉租住房制度,以替代现有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中的实物配租、限价房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等制度,才是住房保障法律制度改革的根本之计。结语。呼应导论中所提出的问题,综合本文的主要论点。
易磬培[7](2018)在《中国住房租赁制度改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自1978年启动住房体制改革以来,住房租赁制度发展一直存在三点问题与不足。一是,中国住房体制存在“重购轻租”的问题,住房租赁制度在住房体制中长期处于从属性、辅助性地位。“重购轻租”的住房体制对于新增加国有土地供应的依赖性极大,不断推高城市房价,造成城市经济动荡,并带来贫富剧烈分化的严重问题。二是,中国住房租赁市场长期保持着“二元制”的市场结构。住房租赁市场被划分为“商品型”和“保障型”两种类型,长期相互隔离、独立运行、并行发展。这种“二元制”的市场结构将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彼此拆分,导致“商品型”市场过快过热,“保障型”市场缺乏活力等问题,并且致使政府的保障房建设投入不堪重负。三是,在住房租赁法律制度中,长期存在“重房东-轻房客”制度倾向,私有住房出租人利用所有权的绝对力、支配力、强大力,在住房租赁关系中占据着明显的优势性地位。这种“重房东-轻房客”制度体系,阻碍着房屋资源使用性功能的发挥,有损于社会的公平正义。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新时期中国住房体制改革的总体方向是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新体制,解决城镇新增居民的住房需求,使全体人民住有所居。《“十三五”规划纲要》、201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更是进一步明确了要加快住房租赁制度改革,强化住房租赁立法,培育多渠道、多类型、专业化、规模化的住房租赁市场等具体改革任务。本文第一部分(即第一章)着重论述中国住房租赁制度存在问题与不足,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出,未来中国住房租赁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将住房租赁制度摆在与住房所有制度同等重要的地位上。具体而言,一是,提升住房市场的比重、层级和地位,将住房租赁市场提升至与住房交易市场相同层次的水平。二是,改变“二元制”的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打通保障型市场与商品型市场之间的制度隔阂,引导社会各界资源积极投身住房租赁市场的建设,构建社会市场模式。三是,改变出租人优位的法律制度体系,建立承租人优位的制度体系;确定承租权为一项准物权,赋予承租人对抗性的法律能力;推动住房资源实用性功能的发挥,实现物尽其用。第二部分(即第二章)着重分析盎格鲁-撒克逊住房模式下的住房租赁制度与日耳曼住房模式下的住房租赁制度的利弊得失。通过对比发现,盎格鲁-撒克逊住房模式下的住房体制普遍存在“重购轻租”的特色,住房市场发展迅速,但社会保障制度效率低下,“市场失灵”情况频繁发生。而日耳曼住房模式下的住房体制普遍“重视租赁”的特色,住房市场发展平稳、稳健,社会保障制度运行效果良好,但市场活力有所不足。中国当前改革要充分借鉴两种模式的发展经验,扬长避短,趋利避害,确立租购并举的改革目标,公平分配个人、社会和国家的住房保障责任,寻找效率和公平之间的平衡点,实现经济建设与住房保障事业的协调发展。第三部分为第三、四、五章,是对住房租赁制度改革内容的具体展开。三章分别探讨如何构建社会化的住房租赁市场,如何构建承租人优位的法律制度,以及如何完善住房租赁相关配套制度等问题。第三章指出,构建社会化的住房租赁市场,就是通过市场机制将国家、社会、个人力量充分结合起来,利用市场机制实现住房保障。一是,打破商品型、保障型两个租赁市场间的制度隔阂,降低保障型住房租赁市场的准入门槛,推行货币化的住房保障形式,将商品型市场与保障型市场合二为一,建立一元制的住房租赁市场结构。二是,扩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房屋来源,丰富住房租赁市场的供给结构,鼓励房地开发企业的库存房源、城镇家庭的私有住房、农村集体土地租赁住房以及政府持有的经济适用房等产权形式进入住房租赁市场。三是,推动住房租赁中介机构转型发展模式,鼓励资本市场开发住房租赁金融产品,推动不动产证券化建设,保障住房租赁市场的繁荣与活跃。第四章指出,构建承租人优的法律制度体系,就是要赋予承租人得以对抗出租人、第三人的权利能力,强化租赁占有关系,确立承租权以准物权地位。具体制度设计分为三步:首先,在合同法体系内,建立起区分“居住租赁”与“经营租赁”的立法思想,将“居住租赁”从合同法(债权)一般理论中别除出来,特殊立法。其次,在“居住租赁”中进一步区分“家计居住”与“非家计居住”,确认“家计居住”中的承租人承租权以准物权地位,各类其他类型的居住租赁方式以“家计居住”为核心,环绕“家计居住”依次排开,进行分层次、有梯度地立法安排。再次,赋予承租权以准物权地位,其准物权效力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经登记的承租权享有追及力、排他力、优先力,可以独立对抗第三人。复次,建立特殊债权规则,对出租人的法定解除权、约定解除权、任意解除权等内容进行限缩。最后,增设出租人的容忍义务,公平协调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在房屋日常管理使用事宜上的利益冲突。第五章指出,推动住房租赁市场的建设,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新体制,必须配套改革其他制度。一是,建立社会管控制度。建立针对特殊时期住房租金的市场管控制度和针对“二房东”现象的行为管控制度,保障市场有序、理性地配置住房资源,实现公平与效益相统一。二是,完善住房租赁市场的管理制度。将住房租赁登记制度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构建住房租赁征信体系,完善住房租赁交易平台,保障住房租赁市场安全、高效、稳定运行。三是,改革与住房租赁息息相关的社会管理制度。启动户籍制度配套改革以及公积金制度配套改革等等,允许租房落户、租房提取公积金,鼓励租房消费。
罗智文[8](2014)在《台湾新北市多元运用民间力量兴建社会住宅的可行性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居住,是城市生活的基本需求。目前,台湾的住房价格与收入所得之比远远超出社会大众的合理承受水平。住房问题成为了社会的主要议题之一。在台湾省推行社会住宅的政策下,为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居住权利,新北市提出运用民间力量合作建设社会住宅的建议。结合台湾的政策条例与社会情形,本文对新北市多元运用民间力量兴建社会住宅的可行性进行研究。从新北市社会的住宅问题与发展议题出发,配合台湾长期推行国民住宅政策的历程与实例进行研究,并辅以对当前城市住宅政策的相关理论与国内外社会住宅的推行模式进行探讨,提出适用于新北市运用民间力量推行社会住宅建设的九项措施。透过对“新北市政府—民间建设公司—社会住宅领域的专家学者”构成的三方利益团体的访谈,总结归纳新北市多元运用民间力量兴建社会住宅的可行性策略。在目前由台湾政府主导兴建社会住宅的多种模式的基础上,提取符合新北市公私部门利益且具有推动潜力的合作策略,并总结公私部门与代表公众利益的专家学者各自对社会住宅建设所关注的因素。最后将研究视角回归到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的研究层面,针对目前推行保障性住房的情况与问题进行简要的总结与分析,并且在运用民间力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方面提出具有借鉴价值的建议。
宋琳琳[9](2006)在《上海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政策研究(1991~2005)》文中提出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市场化导向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在住房消费和家庭收入之间建立了直接联系,与此同时,社会收入水平分层状况日益明显。住房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因此,有必要通过梳理已有相关政策脉络,归纳其发展过程中的特征与问题,以推进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 本文选择1991年至2005年上海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政策作为研究对象,对“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的认定标准、城市低收入家庭实现适当住房权的途径及其运作机制、对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状况产生的影响、存在的问题,以及反映出来的价值理念等方面作了系统的阐述和分析。首先在解释划分上海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政策发展阶段依据的基础上,阐述分析了不同阶段上海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方式的内容及其特征;然后结合研究时期内上海市人口、收入变动及住房建设概况的统计资料,着重从横向结构和纵向结构两个方面分析了上海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政策中存在的问题;最后,阐述了在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社会机制中,地方政府、非营利组织(社区)、市场各自的角色定位,以及进一步细化完善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政策的可能思路。
沈玲[10](2012)在《新中国城市住房供给制度的变迁及思考》文中研究说明住房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必需品。它为人们遮风挡雨,是人们进行家庭生活和社会交往的场所。住房也是商品,并由于其价值巨大且持有成本低,购置住房往往成为人们重要的投资途径。从必需品的角度来说,住房问题是人权问题,因而满足居民的居住需要,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是国家的义务。较好地满足和引导居民的住房需求也是一个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条件。但是,国家在城市居民住房上的投入,往往与国家在其他方面的投入,比如工业、国防,发生冲突。因此,是否有一个符合人权标准,能够处理好城市住房与其他方面之间矛盾,使居民住房需求得到符合经济发展水平的最大满足的城市住房供给制度意义重大。从商品的角度说,住房的生产、消费、分配、交换是一项产业。住房产业对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增长有突出贡献,因而格外受到关注和期待。但是,过分强调住房的商品属性,把住房供给当成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增长的工具会引发诸多社会问题,带来灾难性的经济和社会后果。城市住房问题的根源是工业化和城市化。早在19世纪,许多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就经历过城市住房短缺的阵痛。各国根据本国的情况制定了解决住房短缺的制度,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作为后发的工业化国家,新中国的建立是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开始。建国以来,虽然党和政府制定和改革了城市住房供给制度,力图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但是城市住房问题依然严峻,并引发了很多社会问题。今天,我国城市住房问题已成为从百姓到官员,从民间到学界,举国上下关注的焦点。究其原因,是我们对关于住房的国家义务和住房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这两个问题一直缺乏正确的认识,因而也缺少有正确价值观指导的城市住房供给制度,城市住房供给制度也一直被动适应社会环境的变化。通过对我国建国以来城市住房供给制度变迁的原因、过程和结果的历史梳理,探究制度变迁背后的价值观念的变化,总结各时期制度的利弊得失,考察国外住房供给制度的变迁过程和经验教训,进而重构我国住房供给制度的目标和原则,指导城市住房问题的解决,是本文的写作目的。论文分为以下几个部分:引言:介绍研究新中国城市住房供给制度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论文主要解决的问题、研究方法、思路和创新点。另外,引言部分对城市住房供给制度的概念和内容做了界定,明确了本文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第一章至第四章是对建国以来城市住房供给制度的历史梳理,介绍各时期城市住房供给制度变迁的原因、过程和结果。第一章:介绍建国初期城市住房供给制度的变迁。建国伊始,城市住房严重短缺,为建立和巩固新生社会主义政权,缓解城市住房短缺问题,政府没收、接收了封建和帝国主义性质的城市房地产,对城市私有房地产实行公私合营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公有化政策,城市公有房地产初步形成。在此基础上,顺应建设生产城市的要求,我国建立了国家主导的城市住房投资建设制度和福利分配制度。第二章:介绍工业大跃进和文革时期的城市住房供给制度。工业大跃进时期,片面强调优先发展重工业,在这种价值理念和经济政策的指导下,城市住房建设为工业发展做出了巨大牺牲。文革期间,我国城市住房建设一度停滞,邓小平主持工作后才有所恢复。第三章:介绍改革开放后至1998年金融危机前城市住房供给制度变迁。改革开放后,面对城市居住水平下降、难以承受的财政压力和加快的城市化进程,关于住房属性和建筑业的认识发生了质的飞跃。在现实压力和新观念的推动下,城市住房供给制度改革启动,城市住房投资建设主体日益多元,住房商品化试点开展。80年代初,随着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展开和稳定金融的经济政策的确立,城市住房供给制度改革继续推进,住房商品化进程加快,出现了新的合作建房模式,土地有偿供给制度确立。1991年,邓小平南方谈话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城市住房分配制度由实物福利分配逐步向货币分配转变。第四章:介绍自1998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以来城市住房供给制度的变迁。1998年,为减少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我国城市住房货币分配制度正式确立,住房的实物福利分配停止。货币化住房分配制度的建立让中国经济安全度过了东南亚金融危机。2003年,非典来袭,为防止经济下滑,保持经济高速增长,房地产业被确立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促进城市住房消费的一系列政策出台。城市住房又一次为经济增长立下汗马功劳。之后,城市住房进入频繁调控阶段。2008年,为了应付次贷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冲击、促进经济增长,一度紧缩的房地产政策转变为扩张型政策,以促进城市住房投资、建设和交易。城市住房供给制度又一次救中国经济于水火之中。随着城市住房领域矛盾的尖锐化,2009年后,中央逐渐认识到保障房建设的重要性,中央和地方政府在此问题上的矛盾也日益凸显。第五章:对建国以来我国城市住房供给制度变迁进行总体考察。在历史考察的基础上,本章概括了建国至今我国关于城市住房的价值观的变迁过程、城市住房问题上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和我国城市住房供给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随着中国政治、经济、国外环境等现实因素的变化,与住房制度有关的价值观也呈现一个由“政治”向“经济”,由“生产”向“生活”,由“居者有其屋”到“住有所居”,由“住房通过商品市场解决”向“逐步重视保障”的不断修正过程。在城市住房问题上,各利益主体,中央和地方政府、房地产开发商、银行、城市居民,存在多元利益诉求,需要寻找一个各方接受的,相对公平的方法或者平台来完成博弈,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基于对城市住房所持的价值观念,我国城市住房供给制度的变迁一直是在政治经济现实条件的变化、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的变革、国外经济形势变幻的夹缝中进行的,住房供给制度几乎完全成为配合完成其他政治经济目标的配角,其本身的制度目的一直处于被忽略的地位。第六章:介绍国外住房供给制度。本章选取德国和美国作为研究对象,总结两国住房供给制度变迁的过程、具体制度和经验教训,以期给我国住房供给制度的制定提供启示。德国拥有世界上最先进的住房供给制度,而美国因住房金融制度引发的次贷危机更值得我们在当下进行深思。第七章:对何为正义的城市住房供给制度的探寻。本章先从人权和法的价值两个维度探讨什么是正义的城市住房供给制度;接下来讨论了城市住房供给制度与社会的关系;最后,得出这样的结论:一个正义的住房供给制度应该是一个符合人权标准,促进人人拥有平等的住房权利,禁止政府侵犯住房权利,满足人的安全、平等、自由和效率要求的法律制度。作为一个正义的住房供给制度,应该坚持其本身的法律精神、原则和内容,不能过分被动适应社会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第八章:构建我国城市住房供给制度的目标和原则。首先,本章对当前住房领域中人们困惑的几个问题做了回应,明确了“住房供给制度的前提是城市土地公有制”,“住房制度改革不能倒退”,“国家必须干预城市住房供给”三个问题。然后,本章提出城市住房供给制度的目标是满足居民居住需要、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此目标的实现方式是保证居民“住有所居”,城市住房供给以廉租房、公租房为主,商品房为辅;城市住房供给制度应坚持最低保障原则、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
二、西北大学优惠出售公有住房实施方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西北大学优惠出售公有住房实施方案(论文提纲范文)
(1)城市居民的住房资源获得研究 ——以广州市S大学为研究案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前言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框架 |
第二章 城市居民住房资源获得的现状与分层 |
第一节 S 大学基本概况 |
第二节 研究实施与访谈个案情况 |
第三节 城市居民住房资源获得的现状与分层——S 大学案例 |
第三章 城市居民住房资源获得的形成机制 |
第一节 城市居民住房资源获得的“制度”因素 |
第二节 城市居民住房资源获得的“单位”因素 |
第三节 城市居民住房资源获得的“个体”因素 |
第四节 城市居民住房资源获得的形成机制 |
第四章 城市居民住房资源分层与生命际遇 |
第一节 住房资源的拥有量差异与生命际遇 |
第二节 “控诉”与“嘲讽”:生命际遇差异的反映 |
第三节 “革命性”事件与“个体性”承受 |
第五章 结论 |
第一节 城市居民住房资源获得的分层与形成机制 |
第二节 城市居民住房资源分层与生命际遇 |
第三节 研究反思与局限性 |
参考文献 |
一、 论文与专着 |
二、 文件资料 |
三、 统计年鉴 |
附录 |
一、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 |
二、 访谈提纲 |
三、 访谈个案简介 |
后记 |
(2)全面抗战时期江西难民移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研究综述 |
三、论述思路与分析框架 |
四、主要学术创新与不足 |
五、资料述评 |
六、概念界定及相关说明 |
第一章 战时难民移垦制度的建立 |
第一节 国民政府难民移垦政策的形成 |
一、战前中国的垦殖政策与实践 |
二、积极救济方针的确立 |
三、难民移垦的决策过程 |
第二节 江西垦务的发展背景 |
一、江西的垦殖环境 |
二、战时江西的难民救济 |
第三节 江西难民移垦制度的建立 |
一、垦务的规划与设计 |
二、垦务管理体系的建立 |
三、“委员制”和“处长制”之比较 |
第二章 寓赈于垦——难民移垦事业的发轫 |
第一节 身份的转变:从难民到垦民 |
一、垦民的选收 |
二、垦民的人口学分析 |
三、垦民的给养 |
第二节 垦殖资金的筹措与使用 |
一、垦殖资金的筹措 |
二、垦殖资金贷放与监管 |
第三节 垦场的生产与经营 |
一、荒地调查与地权清理 |
二、集团合耕制的实施 |
三、从合耕制到分耕制——垦殖经营制度的变革 |
四、省营垦场的生产绩效 |
第四节 垦区社会事业 |
一、垦民教育 |
二、医疗与卫生 |
三、垦区安全建设 |
第三章 多头并举——难民移垦的普遍推行 |
第一节 战时各县垦务的实施 |
一、地方自治与各县垦务的推动 |
二、各县难民零块垦殖 |
第二节 救济粤东难民运动 |
一、赣粤合作,共济难民 |
二、移民垦荒,救扶并举 |
三、从难民到居民:庄义刊的难民生活 |
第三节 战时江西的民营垦殖 |
一、江西民营垦殖概况 |
二、战区难民移殖协会 |
三、民营垦殖之困 |
四、江西公私营垦殖绩效 |
第四节 垦务管理之弊 |
一、南丰康都场:营私舞弊,贻误生产 |
二、吉安大白垦殖场:亏空公款,卷款潜逃 |
三、管理员张一帆:以权谋私,垦务废弛 |
四、泰和沿溪渡垦殖场:挪用公款,冒名顶替 |
五、管理员王壮飞:假公济私,杀人灭口 |
第四章 国营垦务的实施及其政策调整 |
第一节 国营垦务的实施 |
一、农林部垦务总局的成立 |
二、战时国营垦务的推行 |
第二节 江西安福垦区的筹设与发展 |
一、安福垦区的筹设 |
二、垦民选收及其困境 |
三、垦民生活重建 |
四、垦区生产与经营 |
第三节 归于沉寂——难民移垦事业的结束 |
一、战时垦务重心的转移 |
二、安福垦区接收困局 |
三、农林部垦务总局的裁撤 |
四、江西难民移垦事业的归并与调整 |
第五章 战时的国家、社会与垦民 |
第一节 保甲制度的强行移植 |
一、民国江西保甲制度的实施 |
二、难民入垦与地方保甲的矛盾 |
三、垦民“特编保甲”的实施 |
四、尘埃落定——垦民保甲问题的终结 |
第二节 土客关系及其调适 |
一、土客矛盾的产生 |
二、土客冲突下的垦民与地方社会 |
三、土客关系的调适 |
第三节 垦民弃垦及其应对 |
一、垦民弃垦原因分析 |
二、垦务机关的应对 |
结语: 战时江西难民移垦的作用、特点及其困境 |
附表 |
参考文献 |
(3)中国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总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基本概念 |
第四节 研究目标和方法 |
第一章 中国城镇住房保障制度概述 |
第一节 住房保障制度的内涵 |
第二节 住房保障制度的基本功能 |
第三节 住房保障制度设计的理论基础 |
第二章 住房保障措施的经济分析 |
第一节 供给政策的经济分析 |
第二节 需求政策的经济分析 |
第三节 租金管制的经济分析 |
第三章 住房保障制度发展的国际经验研究 |
第一节 住房保障制度典型模式分析 |
第二节 住房保障制度的共同特征及启示 |
第四章 我国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基本分析 |
第一节 传统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分析 |
第二节 现行住房保障制度分析 |
第三节 现行住房保障政策具体分析 |
第四节 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创新个案分析 |
第五章 中国城镇住房保障制度设计的总体构想 |
第一节 城镇住房保障制度设计的基础 |
第二节 城镇住房保障制度设计的目标和原则 |
第三节 城镇住房保障制度设计框架 |
第六章 中国城镇住房保障制度设计方案 |
第一节 住房保障对象的识别 |
第二节 住房保障水平的确定 |
第三节 住房保障方式的选择 |
第四节 我国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实施模型 |
第五节 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的管理运行机制 |
第七章 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实施的政策建议 |
第一节 引导居民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 |
第二节 完善住房市场体系 |
第三节 加强商品房市场价格的宏观调控 |
第五节 其他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博士学习期间科研学术情况 |
致谢 |
(4)“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理论综述 |
三、研究框架与内容 |
四、研究方法与重点、难点 |
五、主要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第一节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相关理论 |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
二、法与经济学视角下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构成 |
三、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权能分析 |
四、国外土地产权构成及权能分析 |
第二节 1949 年以来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概况 |
一、第一阶段(1949 年—1956 年):合作化运动时期 |
二、第二阶段(1956 年—1978 年):人民公社时期 |
三、第三阶段(1978 年—2012 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 |
四、第四阶段(2013 年至今):“三权分置”改革实施期 |
第三节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博弈分析 |
一、演化博弈理论与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二、对各个阶段产权变革的演化博弈分析 |
第二章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以河北省部分地区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为样本 |
第一节 河北省个别地区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情况 |
一、邢台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二、定州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第二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存在的困境与问题 |
一、农村集体资产难核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难确定、集体资产股权难设定 |
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难、抵押担保难和有偿退出难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权能规则不完善 |
四、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 |
五、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不清 |
六、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范围不明、改革不畅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
一、乡村治理机制不完善,影响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程 |
二、统分结合经营体制长期失衡,制约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影响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第三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概念界定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内涵与外延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性质与特征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作用 |
一、明晰产权结构、释放产权权能 |
二、实化农村所有权 |
三、推进乡村振兴 |
四、优化乡村治理机制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路径 |
一、提升农村各治理主体间的协调性 |
二、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科学性 |
三、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保障性 |
四、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合法性 |
第四节 农村产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转换路径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架构的静态设计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动态运行 |
第四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四大行权主体 |
一、“农村承包权人集体”——承包地所有权 |
二、“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宅基地所有权 |
三、“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四、“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行权模式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架构 |
第四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的治理问题分析 |
第五章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第一节 科斯定理及成本—效益分析 |
第二节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运行审视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决策事项与程序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科斯定理审视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前提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关键 |
三、“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成本效益SWOT分析 |
第四节 经济绩效管理视角下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一、绩效管理与“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二、“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绩效管理剖析 |
第六章 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
第一节 产权归属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化 |
一、构建流程规范、账实清晰、公开公正的清产核资大格局 |
二、构建设置科学、动静结合、权能完整的股权管理模式 |
三、构建主体明确、范围清晰、分配合理、渠道科学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体系 |
第二节 产权流转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市场化 |
一、基础——由“确权确地”向“确权确股不确地”转变 |
二、关键——由“政府干预”向“市场运作”转变 |
三、核心——由“单一形式”向“协调联动”转变 |
四、支撑——由“重流转轻保障”向“流转保障并重”转变 |
五、突破——由“权能杂糅”向“赋权明责”转变 |
第三节 产权保护与农村集体产权的法治化 |
一、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
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相关规定 |
三、成立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 |
第四节 智慧产权与农村集体产权的科技化 |
一、区块链技术作为关键支撑 |
二、构建“区块链+农村土地确权及流转”模型体系 |
第五节 信息披露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公开化 |
一、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原则 |
二、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内容、标准与方式 |
三、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风险 |
四、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结果保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期间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5)中国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图目录 |
表目录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房地产业面临着全新的发展问题 |
1.1.2 房地产业积累了突出的发展矛盾 |
1.1.3 房地产业肩负着更多的发展责任 |
1.1.4 房地产税收实现快速稳定的增长 |
1.1.5 房地产税收改革进程滞后 |
1.1.6 房地产税收改革压力巨大 |
1.2 相关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2.3 对国内外文献的分析 |
1.3 篇章结构及研究方法 |
1.3.1 篇章结构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创新和不足之处 |
1.4.1 论文创新之处 |
1.4.2 论文不足之处 |
2 房地产相关概念、种类与属性 |
2.1 房地产相关概念 |
2.1.1 土地与地产 |
2.1.2 房屋与房产 |
2.1.3 建筑物与构筑物 |
2.1.4 房地产与不动产 |
2.1.5 房地产业与建筑业 |
2.1.6 房地产税与财产税 |
2.2 房地产种类 |
2.3 房地产属性 |
2.3.1 房地产的自然属性 |
2.3.2 房地产的经济属性 |
2.3.3 房地产的社会属性 |
2.3.4 房地产的政治属性 |
3 房地产税收的社会经济基础 |
3.1 房地产体制 |
3.1.1 房地产的产权关系 |
3.1.2 房地产的所有制关系 |
3.2 房地产业发展 |
3.2.1 房地产业的发展阶段 |
3.2.2 房地产业的发展状态 |
3.3 房地产价格表现形式与影响因素 |
3.3.1 房地产价格表现形式 |
3.3.2 房地产价格影响因素 |
4 房地产税收的形成与发展 |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房地产税收 |
4.1.1 土地与房屋交易课税 |
4.1.2 土地使用课税 |
4.1.3 房屋使用课税 |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房地产税收 |
4.2.1 土地与房屋交易课税 |
4.2.2 土地与房屋使用课税 |
4.2.3 现代房地产税收改革历程 |
4.3 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 |
4.3.1 房地产税收体系 |
4.3.2 房地产税种设置 |
4.4 现行房地产税收政策 |
4.4.1 2003~2008 年的房地产税收政策 |
4.4.2 2008~2009 年的房地产税收政策 |
4.4.3 2009年以来的房地产税收政策 |
5 现行房地产税收的经济分析 |
5.1 房地产租、税、费关系分析 |
5.1.1 房地产租金与税收 |
5.1.2 房地产收费与税收 |
5.2 房地产税收水平分析 |
5.2.1 房地产税收绝对水平:从税收角度的观察 |
5.2.2 房地产税收相对水平:从地租和收纳角度的观察 |
5.3 房地产税收体系分析 |
5.3.1 房地产税种安排略多 |
5.3.2 房地产重复征税略重 |
5.3.3 房地产各环节税种设置欠妥 |
5.4 房地产财产税分析 |
5.4.1 城乡之间的土地与房屋存在法律差异 |
5.4.2 个人拥有不同房产之间存在法律差异 |
5.4.3 计税依据设计不够公平 |
5.4.4 个人拥有的经营性住房税收流失严重 |
5.5 房地产商品税分析 |
5.5.1 商品税体制滞后 |
5.5.2 商品税附加制度陈旧 |
5.6 房地产所得税分析 |
5.6.1 级差利润调整作用微弱 |
5.6.2 环保节能导向作用不足 |
5.6.3 调节社会存量财富功能较弱 |
5.6.4 社会正义功能尚未充分发挥 |
5.7 总结 |
5.7.1 房地产税收职能:有作用但不可无限放大 |
5.7.2 房地产税收制度:有缺陷且不可被忽视 |
6 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创新:目标模式 |
6.1 理论基础 |
6.1.1 房地产税收社会学 |
6.1.2 房地产税收政治学 |
6.1.3 房地产税收伦理学 |
6.1.4 房地产税收经济学 |
6.1.5 房地产税收法学 |
6.2 基本架构 |
6.2.1 租利税费并存的财政收入体制 |
6.2.2 房地产税收在税收体系中的地位 |
6.2.3 房地产税收体系 |
6.2.4 房地产税收基本模式:确立分类房地产税模式 |
6.2.5 房地产税收目标模式:建立城乡企业与居民普遍征收的房地产税制度 |
6.3 房地产估价制度 |
7 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创新:改革进程 |
7.1 近期方案 |
7.1.1 改进房地产财产税 |
7.1.2 改进房地产商品税 |
7.1.3 改进房地产所得税 |
7.2 中期方案 |
7.2.1 改进房地产财产税 |
7.2.2 改进房地产商品税 |
7.2.3 改进房地产所得税 |
7.3 远期方案 |
7.3.1 推广混合个人所得税制度 |
7.3.2 新设遗产税与赠与税 |
在学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参考文献 |
(6)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方法和结构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结构 |
三、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研究的基本理论 |
一、法治国家原则 |
(一)民主原则 |
(二)依法行政原则 |
(三)权利救济途径的保障 |
(四)法的安定性 |
(五)比例原则 |
二、社会国家原则 |
(一)国家的社会义务 |
(二)基本权利的社会责任 |
第三章 我国住房制度沿革史 |
一、探索时期(1978—1988) |
(一)强调加强和保证“以租养房”的原则 |
(二)加大住宅建设 |
二、市场化住房制度的建立(1988—1998) |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住房制度的发展完善(1998—至今) |
第四章 我国城镇现行住房保障法律制度评价 |
一、限价房制度 |
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
三、廉租住房制度 |
四、公共租赁住房制度 |
五、住房公积金制度 |
六、针对职工的住房补贴 |
七、小结 |
第五章 境外住房保障法律制度 |
一、台湾地区 |
(一)国民住宅 |
(二)社会住宅 |
二、德国 |
(一)二战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住房保障法律制度发展史 |
(二)德国现行住房保障法律制度 |
三、美国 |
四、境外住房保障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第六章 我国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的改革目标 |
一、国家提供住房保障的义务 |
(一)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房制度的废除 |
(二)住房权利证书制度的建立 |
(三)住房公积金的独立 |
(四)抽象原则与区分原则在住房保障制度中的适用 |
(五)住房补贴制度的完善 |
二、住房保障法律制度要贯彻法治国家原则 |
(一)民主原则的贯彻 |
(二)贯彻依法行政原则 |
(三)权利救济途径的保障的实现 |
(四)维护法的安定性 |
(五)比例原则的适用 |
三、我国未来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的基本架构 |
第七章 新型廉租住房制度 |
一、新型廉租住房承租人范围的确定 |
二、资助对象和资助措施 |
三、目的限定与新型廉租住房承租人凭证 |
四、租金限定 |
五、违反资助目的的法律后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7)中国住房租赁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 |
二、研究的意义 |
三、研究现状与研究趋势 |
四、研究方法与研究路径 |
第一章 中国住房租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任务 |
第一节 中国住房租赁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住房租赁制度长期处于从属性地位 |
二、住房租赁市场的二元制格局明显 |
三、出租人在租赁关系中占明显的优势地位 |
第二节 中国住房租赁制度的改革任务 |
一、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体制 |
二、构建社会化的住房租赁市场 |
三、构建承租人优位的法律制度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两种住房租赁制度模式的发展经验与启示 |
第一节 盎格鲁-撒克逊模式的发展经验 |
一、盎格鲁-撒克逊模式的理论基础 |
二、盎格鲁-撒克逊模式的形成历程 |
三、盎格鲁-撒克逊模式的制度特色 |
第二节 日耳曼模式的发展经验 |
一、日耳曼模式的理论基础 |
二、日耳曼模式的形成历程 |
三、日耳曼模式的制度特色 |
第三节 两种模式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一、格鲁-撒克逊模式的优势与缺陷 |
二、日耳曼模式的优势与缺陷 |
三、两种模式发展的新趋势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构建社会化的住房租赁市场 |
第一节 建立一元制的住房租赁市场 |
一、打破两个租赁市场间的制度隔阂 |
二、推行货币化的住房保障制度形式 |
第二节 丰富租赁住房的房源供给渠道 |
一、房地产企业库存房 |
二、城镇家庭私有住房 |
三、社会存量商用房产 |
四、农村集体土地租赁住房 |
五、政府持有的经济适用房 |
第三节 调动各界力量参与住房租赁市场建设 |
一、推动住房中介机构转型发展模式 |
二、活跃住房租赁资本市场 |
三、推进不动产证券化建设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建立承租人优位的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建立承租人优位的法律制度体系的意义 |
一、对中国物上权利体系发展的理论意义 |
二、对转型期中国社会治理的现实意义 |
第二节 承租人优位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
一、区别居住性租赁与经营性租赁 |
二、区别家计居住与非家计居住 |
第三节 确认住房租赁权以准物权性质 |
一、确认住房租赁权以准物权性质 |
二、赋予住房租赁登记以准物权行为效力 |
第四节 限制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权 |
一、限制出租人的法定解除权 |
二、限制出租人的任意解除权 |
三、限制出租人的约定解除权 |
第五节 强化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
一、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嬗变历程 |
二、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再认识 |
三、强化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建议 |
第六节 增设出租人法定容忍义务 |
一、对出租人容忍义务的评述 |
二、出租人容忍义务的制度设计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完善住房租赁相关配套制度 |
第一节 建立社会管控制度 |
一、建立针对租金价格的市场管控制度 |
二、建立针对转租现象的行为管控制度 |
第二节 完善市场管理制度 |
一、强化住房租赁登记制度 |
二、建立住房租赁征信制度 |
三、构建住房租赁交易平台 |
第三节 改革社会管理制度 |
一、户籍制度配套改革 |
二、公积金制度配套改革 |
本章小结 |
结语:结论、创新与展望 |
一、研究结论 |
二、研究创新 |
三、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IV-2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定意见 |
(8)台湾新北市多元运用民间力量兴建社会住宅的可行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 |
1.3 研究对象与范围 |
1.3.1 研究对象 |
1.3.2 研究范围 |
1.4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框架与方法 |
1.5.1 研究框架 |
1.5.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基础理论与文献回顾 |
2.1 相关理论基础 |
2.1.1 居住空间分布理论 |
2.1.2 有效需求与国家干预理论 |
2.1.3 社会保障与福利主义理论 |
2.1.4 公平与效率理论 |
2.1.5 垂直公平与水平公平理论 |
2.1.6 住房梯度消费理论 |
2.1.7 住房过滤理论 |
2.2 兴建社会住宅多元模式的国内外文献综述 |
2.2.1 中国台湾研究现状 |
2.2.2 中国大陆研究现状 |
2.2.3 国外研究现状 |
2.3 国内外社会住宅实施模式分析 |
2.3.1 荷兰社会住宅 |
2.3.2 新加坡组屋 |
2.3.3 日本公营住宅 |
2.3.4 香港公屋 |
2.3.5 英国社会住宅 |
2.3.6 中国大陆公共租赁住房 |
2.4 本章小结:对台湾社会住宅政策推行的借鉴 |
第三章 台湾国民住宅政策发展历程与现况 |
3.1 台湾住宅政策的发展历程 |
3.1.1 贷款兴建住宅阶段(1954~1975 年) |
3.1.2 国民住宅六年兴建计划(1976~1981 年) |
3.1.3 国宅兴建与预售阶段(1982~1989 年) |
3.1.4 公私并行的双轨制阶段(1990~1999 年) |
3.1.5 住宅补贴政策阶段(2000~2009 年) |
3.1.6 多元化住宅政策的推行(2010~2014 年) |
3.2 台北都会区现有社会住宅的案例分析 |
3.2.1 军功出租国宅 |
3.2.2 台肥出租国宅 |
3.2.3 万芳社区出租国宅 |
3.2.4 延寿P出租国宅 |
3.2.5 安康平价住宅 |
3.2.6 永和青年住宅 |
3.2.7 景文出租住宅 |
3.2.8 大龙峒公营住宅 |
3.3 本章小结:对实施情况的评估与可借鉴的方向 |
第四章 兴建社会住宅的多元方向与可行性分析 |
4.1 初步拟定社会住宅建设的可行性方向 |
4.1.1 土地供应的优惠政策 |
4.1.2 容积率奖励机制的实务操作 |
4.1.3 提供低息贷款/减徵税赋的优惠政策 |
4.1.4 建立住宅公积金体系 |
4.1.5 成立拥有一定公权力的住宅法人负责兴建与管理社会住宅 |
4.1.6 BOT兴建社会住宅的模式 |
4.1.7 以公有土地办理城市更新回馈社会住宅 |
4.1.8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调整变更为社会住宅建设用地 |
4.1.9 政府强制推行住宅建设项目的社会住宅配建比例 |
4.2 对政府访谈的意见汇总 |
4.2.1 社会需求与民意倾向 |
4.2.2 民间兴建的政策前提 |
4.2.3 社会住宅的出租问题 |
4.2.4 政府对多项促进民间兴建措施的意见 |
4.2.5 政府部门的意见总结 |
4.3 对民间企业访谈的意见汇总 |
4.3.1 混居模式存在多层面的不合理 |
4.3.2 区位与规模为社会住宅建设的重点考虑因素 |
4.3.3 建设公司关注成本估算与运营方式 |
4.3.4 产权归属影响投资决策 |
4.3.5 民间建设公司对多项推动社会住宅建设措施的意见 |
4.3.6 民间建设公司的意见总结 |
4.4 对社会学者访谈的意见汇总 |
4.4.1 社会住宅数量过少成为目前制度完善的最大障碍 |
4.4.2 政府须统筹住宅政策与落实执行机构 |
4.4.3 运营模式是推行社会住宅建设的重点考虑因素 |
4.4.4 社会住宅的选址须要考虑区位与地价的影响作用 |
4.4.5 社会学者对多项社会住宅推行措施的意见 |
4.4.6 社会学者的意见总结 |
4.5 本章小结:公、私部门与学界的三方意见对比与分析 |
第五章 结论与建议 |
5.1 结论 |
5.1.1 多元运用民间力量兴建社会住宅的基本条件 |
5.1.2 新北市未来可推行公私合作兴建社会住宅的多元途径 |
5.2 对中国保障性住房的几点建议 |
5.2.1 现阶段保障性住房的两大问题 |
5.2.2 对中国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的建议 |
5.3 结语与后续研究 |
5.3.1 结语 |
5.3.2 后续研究 |
参考文献 |
附录:多元运用民间力量兴建社会住宅之可行性策略 |
附录一:访谈新北市政府 |
附录二:访谈民间建设公司 |
附录三:访谈社会学者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定意见 |
(9)上海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政策研究(1991~2005)(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的对象、目的和意义 |
1.1.3 相关研究的启发与思考 |
1.2 研究对象的界定 |
1.2.1 地域和时期限定 |
1.2.2 目标群体限定 |
1.2.3 住房供应政策的概念 |
1.3 研究的基本方法和技术路线 |
1.3.1 基本方法 |
1.3.2 技术路线 |
1.4 论文结构框架 |
第2章 上海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政策的发展过程 |
2.1 上海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政策的发展阶段划分 |
2.1.1 划分依据和相关政策 |
2.1.2 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目标和进程 |
2.1.3 发展阶段的划分 |
2.2 阶段一: 1991年~1994年 |
2.2.1 概述 |
2.2.2 住房供应方式 |
2.3 阶段二: 1995年~1998年 |
2.3.1 概述 |
2.3.2 住房供应方式 |
2.4 阶段三: 1999年~2005年 |
2.4.1 概述 |
2.4.2 住房供应方式 |
2.5 小结 |
第3章 上海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政策的特征与问题 |
3.1 总体特征与主要问题 |
3.1.1 总体特征 |
3.1.2 主要问题 |
3.2 住房供应的横向结构分析 |
3.2.1 住房解困计划 |
3.2.2 廉租住房计划 |
3.2.3 经济适用住房计划 |
3.2.4 公有住房计划 |
3.3 住房供应的纵向结构分析 |
3.3.1 住房供应主体 |
3.3.2 土地使用方式 |
3.3.3 资金来源 |
3.4 小结 |
第4章 研究结论及后续研究 |
4.1 研究结论 |
4.1.1 上海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政策理念存在阶段变动 |
4.1.2 地方政府应该在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中扮演主导角色 |
4.1.3 非营利组织(社区)应该在相关政策支持下发挥补充作用 |
4.1.4 市场力量应该在相关政策引导下发挥调节作用 |
4.1.5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政策措施有待进一步细化完善 |
4.2 后续研究 |
4.2.1 本次研究中的不足之处 |
4.2.2 进一步研究的可能方向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A 上海市人口、收入变动及住房建设概况 |
附录B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政策相关文件及其分类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10)新中国城市住房供给制度的变迁及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 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三、 研究思路 |
四、 研究现状综述 |
五、 研究方法 |
六、 创新点 |
第一章 城市住房供给制度的初步建立(1949-1957) |
第一节 城市公有房地产初步形成(1949-1953) |
一、 城市住房短缺严重 |
二、 对城市不同性质住房的不同认识 |
三、 住房所有制形式:公有私有并存 |
四、 问题:对住房私有权保护不力 |
第二节 城市私有房地产的公有化(1953-1957) |
一、 房地产业公私合营和私有房产的社会主义改造 |
二、 城市房地产社会主义改造的原因 |
三、 问题:侵犯私权 |
第三节 国家主导的城市住房投资建设制度和福利分配制度的建立(1949-1957) |
一、 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重工业优先发展政策 |
二、 对住房的认识:住房是福利 |
三、 国家主导的住房投资建设制度 |
四、 住房福利分配制度 |
五、 城市住房权利格局和流转状况 |
小结 |
第二章 工业大跃进和文革时期的城市住房供给制度(1958-1977) |
第一节 城市住房建设为重工业发展让路(1958-1965) |
一、 优先发展重工业 |
二、 住房发展为工业建设做出巨大牺牲 |
三、 评价 |
第二节 文革期间城市住房建设的停滞及恢复(1966-1978) |
一、 对国防和工业建设的强调 |
二、 住房建设的停滞和恢复 |
三、 评价 |
小结 |
第三章 市场化的城市住房供给制度的建立和发展(1979-1998) |
第一节 城市住房供给制度改革的萌芽和试点(1979-1984) |
一、 居住水平与财政负担的双重压力 |
二、 对住房属性和建筑业的新认识 |
三、 投资建设主体多元化 |
四、 福利供给向商品化过渡的尝试 |
五、 传统权利格局打破 |
六、 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初见端倪 |
七、 评价 |
第二节 城市住房供给制度改革的推进(1984-1991) |
一、 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金融 |
二、 住房商品化进程加快 |
三、 住房供给新模式:住房合作社 |
四、 城市住房的权利格局与流转制度 |
五、 国有土地有偿供给 |
六、 评价 |
第三节 城市住房供给制度改革的深入(1991—1998) |
一、 思想的解放和经济的突破 |
二、 实物福利分配向货币化分配转变 |
三、 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 |
四、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出台 |
五、 评价 |
小结 |
第四章 东南亚金融危机以来的城市住房供给制度(1998-2011) |
第一节 货币化住房分配制度的建立(1998-2003) |
一、 东南亚金融危机下的经济政策 |
二、 “超前消费”观念被国民接受 |
三、 货币化住房分配制度的建立 |
四、 评价 |
第二节 “非典”至 08 金融危机前的城市住房供给制度(2003-2007) |
一、 非典的负面影响 |
二、 房地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
三、 住房供给制度频繁变动 |
四、 评价 |
第三节 次贷危机后的城市住房供给制度(2008-2011) |
一、 房地产政策由紧缩转变为扩张(2008) |
二、 重视保障性住房供给 |
三、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矛盾凸显 |
小结 |
第五章 新中国城市住房供给制度变迁的总体考察 |
第一节 价值观的变化 |
一、 改革开放前价值观的变化 |
二、 改革开放后价值观的变化 |
第二节 各利益主体间的博弈 |
一、 各利益主体:政府、房地产商、银行和城镇居民 |
二、 利益主体间的博弈形式 |
第三节 城市住房供给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被动适应 |
一、 住房供给制度的被动变化 |
二、 住房供给制度错误定位的后果 |
小结 |
第六章 住房供给制度比较分析 |
第一节 德国:住房供给制度的典范 |
一、 俾斯麦时期德国保障制度的建立 |
二、 魏玛共和国时期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
三、 二战后社会市场经济模式的建立 |
四、 二战后德国住房供给制度变迁 |
五、 启示 |
第二节 美国:次贷危机的教训 |
一、 美国住房供给制度变迁 |
二、 启示 |
第七章 何为正义的城市住房供给制度 |
第一节 探索城市住房供给制度正义的两个维度 |
一、 维度之一:人权 |
二、 维度之二:法的价值 |
第二节 城市住房供给制度与社会的关系 |
一、 住房供给制度是社会系统中的一个要素 |
二、 住房供给制度本身有其独立性 |
小结 |
第八章 我国城市住房供给制度的目标和原则 |
第一节 需要澄清的几个问题 |
一、 住房供给制度的前提:城市土地公有 |
二、 住房供给制度的方向:改革不能倒退 |
三、 国家在住房供给中的地位:国家必须干预住房供给 |
第二节 我国城市住房供给制度的目标 |
一、 目标:满足居民居住需求 |
二、 实现方式:“住有所居”而非“居者有其屋” |
第三节 我国城市住房供给制度的原则 |
一、 最低保障原则 |
二、 效率原则 |
三、 公平原则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西北大学优惠出售公有住房实施方案(论文参考文献)
- [1]城市居民的住房资源获得研究 ——以广州市S大学为研究案例[D]. 林双凤. 中山大学, 2012(09)
- [2]全面抗战时期江西难民移垦研究[D]. 卫平光. 南京大学, 2019(01)
- [3]中国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研究[D]. 郭玉坤. 西南财经大学, 2006(11)
- [4]“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D]. 邢伟.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5]中国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研究[D]. 李晶. 东北财经大学, 2011(07)
- [6]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研究[D]. 胡川宁. 西南政法大学, 2014(08)
- [7]中国住房租赁制度改革研究[D]. 易磬培. 华南理工大学, 2018(12)
- [8]台湾新北市多元运用民间力量兴建社会住宅的可行性研究[D]. 罗智文. 华南理工大学, 2014(01)
- [9]上海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政策研究(1991~2005)[D]. 宋琳琳. 同济大学, 2006(02)
- [10]新中国城市住房供给制度的变迁及思考[D]. 沈玲. 中共中央党校, 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