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龚浩川[1](2021)在《《公司法》程序转向论——以股东(大)会制度完善为例》文中认为我国《公司法》对实体性规范的过度倚重导致了法律的结构性失衡,既无法妥帖应对当前的公司治理问题,也难以容纳适应时代的制度变革。这渊源于我国公司制度发育初期的制度供给的匮乏、域外法借鉴的实体法偏好、民商合一的传统、经济规制理念的惯性和网络信息技术的欠发育。程序对公司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对外是彰显公司独立人格和维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机制,为公司纠纷的解决提供相对公正的裁判标准,对内提供公司制度演化的开放结构,为公司决策注入确定性和合法性。实现程序转向的《公司法》既可以保障当事方的权利,又可以限制权利的恣意,实现强制与自治间的反思性动态平衡。本次修法应从聚焦实体转向注重程序,实现从"弱程序性公司法"到"强程序性公司法"的变迁。
史蕾[2](2021)在《转型期中国公民法治观念培育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公民法治观念培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内容。党中央在“四五”普法规划中就明确指出“要把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紧密结合起来”,1987年开始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中加入了法治教育,2014年进一步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中小学开展法治教育,赋予法治教育全民教育的性质和定位。迄今,普法宣传教育已经进入“八五”规划开局之年,经过持续的法治教育,公民的法治观念显着增长。但是当前法治实践中依然存在公民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意识不强,青少年违法犯罪率上升的现象,表明公民法治观念培育依然需要进一步深化提升。中国的社会转型是有着五千年悠久文明传统的古老大国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是国家治理深刻变革的转型,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转型。传统农业社会礼法合治,法治仅处于辅助地位,对法治文化建设较为轻视。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法治权威还没有真正树立,很多公民依然存有人情大于法治的观念。转型期法治观念培育有必要结合历史渊源和现状发展进行认真思考和研究。本文通过五个部分展开系统阐述:第一部分对法治观念进行界定。通过梳理既有研究成果,将法治观念进行概念厘定;并对法治观念培育过程中所涉及的主体、客体、内容、环境要素进行介绍,为后续论述框定研究范围。第二部分对法治观念培育的理论基础进行阐释。通过梳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中国共产党人对法治观念培育的阐述,阐明公民法治观念培育的基本原理。第三部分对法治观念培育的历史渊源进行梳理,总结其实践理路。传统社会是礼法合治的人治社会,法治在其中仅是补充和保障作用。历史发展证明,只有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国情实际相结合,培育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才是正确的道路。第四部分对当前中国公民法治观念培育的现状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通过对转型期中国公民法治观念现状以及法治观念培育现状进行分析,揭示当前公民法治观念培育症结,进而探讨分析其影响因素。第五部分对转型期公民法治观念培育的路径进行总结。中国公民法治观念培育要加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结合当前教育发展进一步完善法治观念培育方式,在教育过程中把握法治观念认知、认同、践行法治的主线,将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以及社会教育统筹融合,形成全方位育人格局,并予以制度保障,提高法治观念培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刘崔峰[3](2020)在《论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平衡的经济原理》文中研究指明在刑事诉讼中,是应当坚持程序公正优先,还是实体公正优先,抑或是两者并重,这一理论争鸣旷日持久,莫衷一是。2018年在北京召开的"动态平衡诉讼观: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上,陈光中先生系统介绍了其"动态平衡"思想,提出"程序法与实体法相平衡"的观点。本文以陈先生的主张为基础,运用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古典分析方法,首先阐明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平衡"的经济运行原理,分析了 "这两者为何需要平衡以及为何这种平衡是动态的"两个基本问题,而后进一步给出了 "如何在两者之间进行动态平衡的一般化方法",指出动态平衡的要义在于以实事求是为原则,综合比较"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方的边际司法公正效用,选择能带来更大边际司法公正效用增量的对象,动态调整到最优的"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组合,以获得最大化的司法公正效用。
张硕举[4](2020)在《房产税征收程序优化研究》文中提出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快推进房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这一要求以来,“房产税”逐渐成为近年来的热点话题,同时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问题。由于我国现阶段缺乏房产税法的规范指引,在房产税的征收过程中难免遭遇到一些困境,上海和重庆两地的房产税改革也面临着一系列的程序性问题。税收法定原则作为依法治国和民主法治理念在税收领域的具体体现,对于保障纳税人权利以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价值。而税收程序法定原则作为税收法定原则重要的子原则,侧重于为税收领域中的各项程序性问题提供规范性指引。因而在房产税法尚未出台的当下,通过税收程序法定原则为房产税的征收和改革提供程序性的指引,是规范房产税征收程序的重要保障,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房产税征收程序的理论概述,分别从程序法定原则和税收程序法定原则出发,剖析了程序法定原则的概念内涵,对税收法定原则中的“税收”和“法”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在阐明各具体概念的情况下,揭示了税收程序法定原则在我国房产税中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文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房产税在实践中的面临的各项问题。由于税收程序法定原则的内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求课税要素均须经过法定程序并以法律形式方能确立和变更,二是要求所有的税收登记、纳税申报、税额确定、税收检查、税务处罚和权利救济等各税收征管环节都需要由严密的法律程序进行规范,税收行政机关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税收的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和补税。因而本文的第二部分,分别从我国房产税课税要素面临的问题以及在我国税收征管程序中遇到的困境出发,一方面从房产税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纳税人、计税依据、税率等各个角度对课税要素面临的程序性问题进行论述;另一方面则从房产税的纳税申报、开征、停征、减税、免税等各个环节谈论其中的程序性、制度性问题。本文第三部分,针对房产税征管中所面临的困境,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的救济举措。
张雷[5](2020)在《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俗语有云:路必择而蹈。选择之于人就如水之于鱼,可能看似平常甚至易被忽略但却至关重要。选择也存在于诉讼之中。民事诉讼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私权纠纷,以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为导向,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较多的选择空间。对于民事诉讼中纷繁复杂的程序及程序性事项,当事人有一定的选择自由,这种选择自由就是一种在诉讼中的权利,学者称其为“程序选择权”。我国多年来秉持着“重实体,轻程序”的诉讼理念,这引申出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问题。程序选择权的出现与发展不仅让我们重新审视了程序的意义,将程序与实体置于同等位置,更让我们理解了当事人在诉讼中拥有自主选择的空间是多么重要。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程序及程序性事项作出的选择不仅会影响程序性利益,甚至能够决定最终的实体结果。这种程序选择权是人权保障、程序正义和程序主体性地位理论下产生的结果,且在司法实践中有利于增加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参与感,能够较好地吸收不满,最终有助于保证法院审判的权威,有较高的实践价值。我国目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理论问题需更深入地研究,权利体系也要继续构建和完善,制度上的种种问题还需要不断解决和探索。本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为绪论,从目前我国司法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出发,分析了产生问题背后的历史背景和现实背景,最终得出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是目前人民飞速增长的诉讼需求和慢速发展的司法现状的矛盾下,推动司法改革进程的重要途径。除此之外,笔者还介绍了目前已有研究中的重点和不足,并对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作了简单的介绍,最后对本文的创新与不足进行了阐释。第二章是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本体论,即对该权利本身具有的一些理论问题进行分析和论述,从最基础的概念研究出发,将该权利的具体内涵予以明确,从而对本文的研究范围予以界定,认为该权利的内涵只有选择何者的问题而不包括选不选择的问题。在这个基础上,笔者进而对该权利的属性、行使要件以及类型作了详细论述,并与诉权、处分权作比较,确定该权利的独特地位。第三章是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基础理论,也可以看作是该项权利的外延理论,即围绕该权利所产生的一系列理论问题。首先是对其法理基础的探讨,为该权利提供更加充分的理论土壤,之后从其功能的角度对该权利进行了分析,最后对限制该项权利的基础及方式进行了必要的阐释。第二章和第三章构成了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基本理论框架。第四章是对域外有关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相关制度的研究。先从罗马法为起点探索该权利的起源,充分证明该权利有雄厚的历史背景而非学者一时兴起提出的。随后,笔者以两大法系为界限,分别论述两大法系中有关制度的特点,并由此联系我国的现状,引发对我国相关制度的思考。第五章是本文的核心章节,在本章中,笔者以诉讼阶段为指向,将散落在各个立法中的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进行整理,使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能够较为体系化地呈现,打破了以往研究中零散化论述该权利的局面,同时对以往研究中对当事人上诉以及申请再审的问题予以了纠正,提出了笔者自己的观点。而在这种权利体系下重新审视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更利于我们发现其中的问题。于是在这之后,笔者紧接着分析了目前我国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立法和司法中存在的问题。第六章有关制度的完善建议,主要针对上一部分中提到的目前存在的问题,分别阐述了应当坚持的诉讼理念、程序选择权自身的诸多制度如何完善以及从“知情体系”的角度出发论述了如何保障当事人在行使选择权之前的知情权。
姜新平[6](2020)在《宪法视野下监察权与检察权衔接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8年《宪法修正案》设立监察委员会,标志着我国国家机构设置和国家权力架构作出重大调整,属于国家权力宪法配置的完善与优化。监察委员会和人民检察院分别是监察权和检察权行使的主体;监察权和检察权的功能定位,应当在国家机构设置和国家权力配置的前提下,结合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宪制变迁进行界定,这是研究监察权和检察权衔接机制的起点。监察机关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监察权有自身独立的权力属性;检察机关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的性质属于法律监督权。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的发展观和矛盾论原理,是明确监察权和检察权功能定位的理论根据;监察委员会没有改变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但检察机关应当主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侦查—公诉—审判”的单轨制传统诉讼模式转变为“调查—公诉—审判”的新型诉讼模式与传统诉讼模式并存的双轨制诉讼模式,从而监察权与检察权如何实现有效衔接成为理论和实务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监察权与检察权衔接机制遵循法制统一、正当程序、人权保障、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等基本原则。衔接机制的内容主要体现在案件管辖制度的衔接、监察程序调查措施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衔接、监察机关调查终结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衔接、监察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监察调查证明与刑事诉讼证明的衔接等方面。完善监察权与检察权衔接机制的主要对策,包括厘清监察监督与检察监督的关系、解决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管辖权竞合问题、探析留置权的渊源及其权力属性、完善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设计、明确监察证据的种类及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使用、明晰监察调查的证明标准等。当事人权利保障是监察权与检察权衔接中的重要问题,也是研究监察权与检察权衔接机制的落脚点;完善监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当事人权利保障而言意义重大。构建中国特色监察权与检察权衔接机制,是论文继续深入研究的方向。
尹靓[7](2020)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司法审查》文中指出基于2014年《行政诉讼法》第53条所确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呈现出种种问题与争议,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48条对长期以来行政诉讼实践中存在争议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应否纳入审查范围”问题给予了明确回应,但就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司法审查具体规则仍有待进一步细化。司法实践表明,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司法审查具体规则的模糊性,将使司法实践中的行政程序违法司法审查延续着旧法实施过程中长期存在的程序违法司法审查范围、审查标准不确定的难题。本文以我国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依据、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的现行规定为基础,结合行政法学原理、司法审查实证分析以及域外经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司法审查问题进行探讨,以期细化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司法审查规则。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章主要分析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司法审查的实证考察情况。本章首先从中央与地方层面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规范依据进行了梳理,并归纳总结了当前我国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法律依据呈效力薄弱、杂乱不一的“无序”现状;并通过对现行行政诉讼法相关条款及其解释的梳理,明确我国当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司法审查依据。其次,通过对司法案例抽样调查的方法,进行样本分析,以实现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运行实效的考察,以期检视出这一制度运行面临的现实困境及其成因。规范性文件的外延规定不统一、制定程序本身的标准混乱以及现行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的不完善,均构成司法机关在行政审判实践中面临的具体审判规则不明晰、司法干预行政的界限难以准确把握等现实问题。第二章基于对行政法学理论与司法审判实践的分析,阐述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司法审查的范围界定问题。首先,通过对现行行政诉讼法相关条款及其解释与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内在价值角度的分析,论证了合法性原则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司法审查中的核心地位。其次,基于对现行法律相关规定的梳理与理解、行政法学界与司法实践中对合法性与合理性关系问题的争议与观点的归纳分析,认为在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对合法性原则的内涵进行扩大解释,将合理性原则纳入合法性审查的内涵之中,更具有合理性。再次,基于行政法学界与行政审判实践中对程序裁量合理性审查与否的争议,以规范性文件在制发实践中的违法乱象、行政机关制发程序中的裁量属性、限制权力恣意的要求为导向,对程序裁量合理性审查的价值进行递进分析,以此论证程序裁量合理性审查的必要性。最后,基于对现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法律依据的归纳总结与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以制定程序各环节对规范性文件实体内容与结果上的影响程度与其自身正当性价值分析,推断出一般情况下,应当以调研论证、起草、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向社会公开发布作为制定程序的核心环节。在确定司法审查范围时,至少应当将上述具有双重程序价值的核心环节纳入审查的范围。第三章主要针对行政审判中亟待解决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司法审查标准问题予以讨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违法的司法审查应当始终围绕程序违法性程度而展开。程序违法性程度是行政程序价值损害程度的直接体现。基于第二章对合法性与合理性内涵的界定及程序裁量合理性审查必要性的论证,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司法审查标准应当是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首先,以程序违法性的程度为导向,分别对合法性标准与合理性标准进行认定。就合法性标准的认定而言,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有明确上位法规定的情况下,以程序违法的成文法标准予以认定;在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的情形下,以正当程序原则作为程序违法的补充性标准予以认定;通过对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48条第2款第4项的准确界定,确定现行法律对程序不合法情形的认定标准。其次,就合理性标准而言,基于对比例原则在行政法学界、域外法律规定、我国立法实践及司法审判实践中所体现出的有效制约行政裁量权的重要价值,提出并论证引用比例原则作为程序裁量合理性认定的重要方式具有必要性;并且,通过对比例原则基本涵义的界定,提出适用于我国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裁量合理性认定的具体标准。再次,根据规范性文件在制定程序中违反比例原则的严重程度不同,提出将程序裁量不合理的情形分为“一般不合理”与“严重不合理”,并对两者进行准确界分。最后,对现行《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规范性文件审查结果的司法处理方法的局限性作出阐释,并提出关于应对程序违法的司法方法的设想,即司法处理建议规范化、建立内部信息共享平台以及逐步引入确认判决。
邓楠[8](2020)在《隐性立法程序正当性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法律的制定者是谁”这个问题一直为国内外学者所探讨。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立法者是法律的制定者。而在特定的情形下,对立法起到主导作用的则是立法工作者,也更容易被学界所忽视。例如,在编制立法规划和计划过程中,法工委的立法工作者基于其个人和群体的动机、价值观和心态等多方面的因素而做出的取舍意见对于立法规划草案的起草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再比如,立法者在审议提案主体所提交的法律草案时,负责法案起草的立法工作者是否以某种既有的想法或者价值理念影响着立法者这一问题尚存疑问。“隐性立法程序”是笔者在部分学者提出类似概念的基础上所创造的一个相关概念。“隐性立法程序”是立法工作者所活跃的立法程序,“隐性立法程序”和“显性立法程序”具有一定的对应关系,二者共同在立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目前,学术界关于立法程序的研究偏重于显性立法程序的研究,而关于隐性立法程序的研究相对薄弱;关于显性立法程序中的立法者的研究相对较多,而对于隐性立法程序中隐性立法者所产生的作用的研究相对较少;关于立法程序的研究的实务操作性不强,虽然近年来对理论联系实际的关注点逐年增高,但仍然很少有对实务具有建设性的理论成果,学术界应当着重探讨可操作性强的立法建议。本文首先针对显性立法程序以及隐性立法程序的研究思路进行体系化思考,指出以立法者为中心以及以立法工作者为中心的研究思路,并提出从立法者中心向立法工作者中心的重心转换。紧接着,对隐性立法程序进行了类型化分析,从立法规划、法案起草、立法审议、适用解释四大场域逐一分析了立法工作者在隐性立法程序中的影响方式。之后,从民主理论和精英理论两个角度逐一分析立法工作者在四大场域中的正当性,从不同角度分析所存在的争议焦点并提出作者自己的观点。最后,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对隐性立法程序进行制度性优化的建议,为未来的立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冯钰平[9](2019)在《新制度主义视域下中国学位制度变迁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学位制度包含学位体系、学位授予标准、学位质量保障制度以及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等内容,是高等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高等教育改革不断深化的背景下,重新审视中国学位制度的变迁逻辑,对完善我国学位制度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本研究基于新制度主义经济学、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和新制度主义社会学,构建新制度主义理论综合分析框架,结合文献计量方法,剖析中国学位制度的变迁轨迹,分析中国学位制度变迁的动力源泉与影响因素,预测中国学位制度变迁的逻辑归宿是中国特色学位制度。基于历史制度主义的“历史观”和“结构观”,结合文献计量分析方法,探寻中国学位制度变迁的轨迹。从历史观角度审视,发现中国学位制度变迁以强制性制度变迁为主,诱致性制度变迁为辅,突变与渐变交互出现,关键节点和阈值效应交织其中。突变完成后则以阈值效应为主,中国学位制度变迁呈现渐进性变迁的特征。从结构观视角分析中国学位制度主体的相互关系,认为中国学位制度变迁的主体可以分为政府、学位授予单位和社会力量,三方主体在中国学位制度变迁中的权力结构呈现非对称性,政府占据主导地位。中国学位制度变迁的结构特征总体表现为政府强力主导,学位授予单位主动响应,社会力量些微参与。综合历史观和结构观,发现在学习效应、协作效应和适应性预期的影响下,“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已然形成路径依赖,若想弱化路径依赖效应,须利用学位制度变迁的关键节点和阈值临界点。同时,运用共词分析和聚类分析两种文献计量方法,使用Pajek软件对改革开放以来学位政策文本的主题词进行可视化处理,探究中国学位制度的政策热点,展现中国学位制度的变迁路径。发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学位政策的焦点包括“学位”、“专业学位”、“学位授权审核”、“研究生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和“来华留学生”等内容。在政府的主导下,中国学位制度变迁呈现两条明显路径,分别是从学术至上转变为学术与职业并举,从国内承认发展为国际认可。在政府建立学位制度整体框架的基础上,经国家授权的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政府出台的宏观政策制定相应的制度细则,中国学位制度在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共同作用下不断深化发展。构建新制度主义的综合分析框架,从需求和供给的进路分析影响中国学位制度变迁的动力与阻力。第一,基于新制度主义经济学,从经济增长、技术进步和教育发展三个方面探究引致学位制度变迁的动力因素。通过测算19932017年各类教育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发现职业教育为中国经济增长做出了重要贡献,为了进一步激发职业教育促进经济增长的潜能,须解除职业教育发展的制度阻碍,建立适应现代职业教育特点的学位制度。结合技术进步、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构建、“双一流”建设以及学习型社会建设,分析其对学位类型、学位授予标准、学位质量保障制度以及学位授权审核制度提出的新要求。第二,从制度成本、法律因素、文化观念和政策制定者偏好四个角度分析影响中国学位制度供给的因素。就制度成本而言,制度成本影响学位制度变迁主体的参与程度,制度成本越高,政府越倾向于维持制度现状,学位授予单位越容易选择消极参与变迁。就法律因素而论,法律基础是学位制度变迁的重要影响因素,学位法律不完备将极大地增加学位制度变迁的不确定性。从文化观念的角度来看,文化观念能影响学位制度变迁的效果,集权计划式思想易限制学位制度变迁的灵活性,“重学轻术”思想将增大学位制度变迁的阻力,熟人社会文化易增加学位制度变迁的交易费用。而在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框架中,政策制定者偏好能直接影响学位制度变迁的优先顺序和效率。因此,适应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与人民接受教育提升自我的需求,构建学术性与职业性分化明显且能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学位制度,需疏导政治、经济、法律与文化方面的阻力,增加学位制度的有效供给,在这一过程中,积极探索学位制度的中国特色。从理论层面剖析,基于制度变迁的强制同形性、模仿同形性和规范同形性,认为制度分化与创新是制度变迁的必然结果。从实践层面分析,通过梳理西方国家学位制度的演进历程,发现其学位制度在变迁过程中生成了新的特色;而中国学位制度在变迁历程中初步呈现中国风格,凝练了政治性和国家性,推断中国特色学位制度是中国学位制度变迁的逻辑归宿。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在经济因素和高等教育发展方面存在相似之处,但政治体制和文化观念差异较大,中国学位制度变迁须基于中国国情,学习借鉴国外学位制度的先进理念和先进做法,使学位制度变迁轨迹越来越接近社会发展轨迹,变迁内容越来越符合人民实际需要,变迁方向越来越彰显中国特色。扎根中国现实情境,探索中国特色,不仅是中国学位制度自改革开放以来取得辉煌成就的重要原因,更是未来中国学位制度变迁须坚持的方向。本研究的创新点主要有三点。第一,选择了新的研究视角。从制度变迁的视角研究中国学位制度的产生、发展及走向,构建了新制度主义理论的综合分析框架,剖析了中国学位制度演进的动态过程,分析了变迁历程中的强制性变迁与诱致性变迁,阐述了变迁进程中制度主体的结构关系,探讨了如何从旧的学位制度转变到新的学位制度。第二,采用了新的分析范式。将定量分析与定性研究综合运用于学位制度研究。用文献计量方法可视化地展现中国学位制度变迁路径,阐释政策背后的价值选择;用新制度主义理论探讨中国学位制度变迁的轨迹、动力、影响因素和变迁方向。第三,提出了新的理论观点。基于中国学位制度的历史变迁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现实需求,得出了三个结论。一是不同于西方学位制度的“自发演进”,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贯穿于中国学位制度变迁的始末,中国学位制度在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变迁下取得了快速发展。二是在一定条件下,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变迁效率优于诱致性变迁。三是中国学位制度变迁的必然结果是建立中国特色学位制度,在吸收国外学位制度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创新制度设计,凝练中国特色,实现从普通中国学位制度向中国特色学位制度的质性变迁。
刘国栋[10](2019)在《中国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研究》文中认为法院对宅基地政策的执行是一个颇具中国特色的法律问题。对这一问题,理论界通常围绕着宅基地政策能否作为民法渊源展开讨论。但在《民法总则》第10条已经不再将国家政策作为民法正式渊源的背景下,相关理论研究仅证立其为非正式法律渊源是远远不够的,尚需要更为深入的理论探讨。要澄清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这一复杂命题,首要任务是勾勒出其实然状态。在实然层面,尽管理论界普遍质疑宅基地政策的法律属性,但实务界却越发强调宅基地政策在司法裁判中的导向作用。在涉及宅基地政策的纠纷处理中,法院裁判结果呈现出明显的政策取向。法院通过多种方式将宅基地政策引入司法裁判,以实际执行宅基地政策,比如将宅基地政策作为说理或裁判依据,变通现行法的相关规定等等。究其本质,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意味着中国的法院除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之外,还扮演着政策实施者的角色。从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所生的效应上看,其可以类型化为回应性效应和充实性效应两种类型。前者主要表现为法院将宅基地政策通过直接或间接地方式引入裁判过程,实质性地影响裁判结果;及时改变裁判结果以回应宅基地政策的变化。后者则主要表现为法院结合宅基地政策的目的,对其规制范围进行扩张,以保障政策运行的效果,确保党和国家政策目标的落实。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问题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所引出的问题是:何种因素造成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并以此来决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归属?传统“法源说”进路认为法院对宅基地政策的执行源于政策的法源地位,其可以作为民法渊源进入裁判活动并决定当事人实体权利归属。然而,“法源说”进路在将宅基地政策厘定为非正式法律渊源,这无法解释出宅基地政策在实际裁判中“形无实存”的现实状态,与我国法院裁判的实际相脱节。而且基于“法源说”进路所提出的改进方案存在着过于理想化之嫌,并不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事实上,中国法院对宅基地政策执行问题的探究,需要从法院自身的属性入手,实现从“法源说”向“法院角色说”的研究转向。从法院的内在品性来看,其具有“双重角色”,分别为审判法院和公共政策法院。而不同角色之下的法院在对待法律、政策等问题上存在着不同的立场与表现。由于在我国的政治生态中司法镶嵌于政法体系,党的领导在司法权的行使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法院需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政治领导、思想领导与组织领导),且司法职能发挥应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大局。而宅基地政策集中反映了某一阶段党在农村社会与经济转型中的中心任务。这决定法院侧重于宅基地政策的实施,更多地表现为公共政策法院的面向。虽然最高法院并没有实际审理涉及宅基地政策纠纷,但其将宅基地政策的转化为司法政策为法院对该政策的执行提供指引。最高法院司法政策发挥作用的机理是藉由最高法院的权威将宅基地政策传递到法院裁判中。正是法院的角色定位以及最高法院司法政策,赋予了宅基地政策在法院裁判中的实质拘束力,确保了法院对政策的执行。由此引发的问题是应如何评价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应从积极与消极两个面向对之进行评价。从积极的面向来看,法院对宅基地政策的执行,表明其自觉嵌入宅基地政策的实施过程中,配合了其他国家机构的政策执行行为,助推了不同国家机构之间的沟通与合作,提升了国家治理的体系化和协同化。而且相较于法律,宅基地政策具有灵活性的特点,可以及时地回应农村正在发生的社会与经济转型。宅基地政策对一些关键的问题做了细致的规定,更适应于农村社会关系的调控与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有助于落实该政策的功能。但法院对宅基地政策的执行也会带来一定的消极后果,主要表现为法院将宅基地政策引入司法裁判,会导致该政策借助司法的强制力扩大其本身存在的负面效应。不仅如此,最高法院为了执行宅基地政策所创制的司法政策欲发挥其事实上的指引功能,会造成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弱化。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的完善应充分顾及我国政治生态的特殊性以及司法权的有限性,促成法院以法治化的方式贯彻宅基地政策,并消除政策实施带来的消极后果。基于此,在执行宅基地政策的过程中,应回归为审判法院的角色,关注当事人之间纠纷的解决和利益平衡,以裁判方式实施宅基地政策。与此同时,宅基地政策执行方式也有待完善。法院应完善该政策进入裁判的方式,应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实现政策目标,并依靠诚实信用原则消弭政策实施所产生的消极后果,实现政策执行的规范化。同时,最高法院的司法政策在形式和内容上也应进行革新,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并依靠该制度克服司法政策抽象性与不周延性,弥补非正式载体的权威性不足,更好地发挥指引作用。从注重实体性规范的指引转换为程序性规范的供给,保障审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便利审判法院掌握完整、准确的信息,平衡当事人各方的利益。
二、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公司法》程序转向论——以股东(大)会制度完善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公司法》程序性规范欠缺引发的问题 |
(一)公司治理实效不彰 |
第一,重强制,轻自治。 |
第二,重赋权,轻行权。 |
第三,重放权,轻限权。 |
第四,重行为规范,轻纠纷解决。 |
第五,重实体违法后果,轻程序违法后果。 |
(二)法律适应性不佳 |
第一,难以适应股东异质化与公司目标多样化衍生的公司治理需求。 |
第二,难以适应公司股权结构与治理结构多样化的需求。 |
第三,难以有效应对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带来的公司治理难题。 |
二、对《公司法》程序性规范欠缺的同情式理解 |
三、《公司法》程序性规范的比较优势 |
(一)程序性规范的外部优势 |
(二)程序性规范的内部优势 |
四、《公司法》程序转向的展开 |
结 语 |
(2)转型期中国公民法治观念培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内的相关研究 |
(二)国外的相关研究 |
三、研究思路、方法及创新点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点 |
第一章 公民法治观念培育界说 |
一、法治观念的界定 |
(一)法治与法制之辨 |
(二)观念与意识之辨 |
(三)法治观念的概念 |
二、法治观念培育的要素 |
(一)法治观念培育的主体 |
(二)法治观念培育的客体 |
(三)法治观念培育的环境 |
三、公民法治观念培育的目标层次 |
(一)知法:法治认知 |
(二)信法:法治认同 |
(三)行法:践行法治的行为习惯 |
第二章 公民法治观念培育的理论基础 |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法治观念培育的阐释 |
(一)马克思恩格斯法治观念培育的思想 |
(二)列宁斯大林法治观念培育的思想 |
二、中国共产党人对法治观念培育的智慧贡献 |
(一)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法治观念培育论述 |
(二)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的法治观念培育论述 |
(三)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的法治观念培育论述 |
(四)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集体的法治观念培育论述 |
(五)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法治观念培育论述 |
第三章 转型期中国公民法治观念培育的历史渊源 |
一、中国传统礼法合治观念培育的历史积淀 |
(一)礼法合治的重要特色 |
(二)法治思想教育资源丰富 |
二、中国近现代公民法治观念培育实践尝试 |
(一)移植西方法治观念培育方案失败及其教训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构建与培育 |
第四章 转型期中国公民法治观念培育的现实基础 |
一、转型期中国公民法治观念现状 |
(一)法治认知现状 |
(二)法治认同现状 |
(三)法治践行习惯现状 |
二、转型期中国公民法治观念培育现状 |
(一)法治观念培育现状 |
(二)法治观念培育成效与存在问题 |
三、转型期中国公民法治观念培育的影响因素分析 |
(一)中国传统礼法合治观念的影响分析 |
(二)西方资本主义法治观念传入的影响分析 |
(三)当前公民法治观念培育的环境影响分析 |
第五章 转型期中国公民法治观念培育路径 |
一、明确法治观念培育价值旨归 |
(一)法治观念培育的目标 |
(二)法治观念培育的原则 |
二、把握法治观念培育主线 |
(一)深化法治认知 |
(二)激发法治认同 |
(三)养成法治践行习惯 |
三、完善法治观念培育方式 |
(一)构建终身学习培育模式 |
(二)拓展法治观念培育载体 |
(三)协同高效提升培育效能 |
(四)发掘中华传统文化沃土 |
(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
四、统筹多维培育体系 |
(一)创新学校法治教育 |
(二)注重家庭法治教育 |
(三)强化社会法治教育 |
五、落实法治观念培育保障体系 |
(一)明确政府推进保障 |
(二)加强培育队伍建设 |
(三)完善公共法律服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情况 |
致谢 |
(4)房产税征收程序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状况及水平 |
一 国内研究状况 |
二 国内研究状况总结 |
三 国外研究状况 |
四 国外研究状况总结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三 本文特色与创新点 |
第一章 房产税征收程序概述 |
第一节 税收法定原则 |
一 “税收”的含义 |
二 “法”的含义 |
三 税收法定原则中的税收要素法定原则 |
四 税收法定原则中的税收要素确定原则 |
第二节 税收程序法定原则 |
一 税收程序法定原则的概念内涵 |
二 税收程序法定原则与税收法定原则的关系 |
三 税收程序法定原则的适用界限 |
第三节 税收程序法定原则对我国房产税征收程序的理论意义 |
一 有利于规范我国房产税中各利益主体的博弈行为 |
二 有利于促成我国房产税中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 |
第四节 税收程序法定原则对我国房产税征收程序的实践价值 |
一 有利于保障房产税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
二 有利于建立良好的房产税收征管体系 |
三 有利于规范房产税征税机关的税收征管行为 |
四 有利于保障房产税征税结果公正 |
第二章 房产税征收面临的程序性问题 |
第一节 房产税课税要素中的程序性问题 |
一 房产税征税对象的程序性问题 |
二 房产税征税范围的程序性问题 |
三 房产税纳税人的程序性问题 |
四 房产税计税依据的程序性问题 |
五 房产税税率的程序性问题 |
第二节 房产税征管环节中的程序性问题 |
一 房产税纳税申报中的程序性问题 |
二 房产税开征的程序性问题 |
三 房产税停征的程序性问题 |
四 房产税减税、免税的程序性问题 |
第三章 房产税征收程序改进建议 |
第一节 房产税课税要素中程序性问题的改进建议 |
一 房产税征税对象中程序性问题的改进建议 |
二 房产税征税范围中程序性问题的改进建议 |
三 房产税纳税人中程序性问题的改进建议 |
四 房产税计税依据中程序性问题的改进建议 |
五 房产税税率中程序性问题的改进建议 |
第二节 房产税征管环节中程序性问题的改进建议 |
一 房产税纳税申报环节中程序性问题的改进建议 |
二 房产税开征环节中程序性问题的改进建议 |
三 房产税停征、减税、免税环节中程序性问题的改进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现有研究的重点 |
1.2.2 现有研究的不足 |
1.2.3 本文的研究起点 |
1.3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与局限 |
第2章 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之本体论:基本内涵 |
2.1 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概念 |
2.1.1 选择与选择权 |
2.1.2 程序选择权 |
2.1.3 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 |
2.2 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性质 |
2.2.1 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是一项宪法权利 |
2.2.2 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是一项程序性权利 |
2.2.3 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是一项公民公权利与私权利的混合权利 |
2.2.4 程序选择权与邻权的辨析 |
2.3 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行使要件 |
2.3.1 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行使主体 |
2.3.2 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行使对象 |
2.3.3 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行使方式 |
2.4 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类型 |
2.4.1 单意选择权与合意选择权 |
2.4.2 绝对选择权与相对选择权 |
2.4.3 主动选择权与被动选择权 |
2.4.4 明示选择权与默示选择权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之基础论:法理与功能 |
3.1 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法理基础 |
3.1.1 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与诉讼人权保障 |
3.1.2 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与程序主体性原则 |
3.1.3 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与程序正义 |
3.2 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功能 |
3.2.1 保障人权,维护程序正义 |
3.2.2 提升公民法治意识,促进依法治国建设 |
3.2.3 提高公民对民事裁判结果的接受度,提高诉讼效率 |
3.3 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限制 |
3.3.1 限制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基础 |
3.3.2 限制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方式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之比较论:比较法考察 |
4.1 程序选择权之起源 |
4.2 两大法系对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规定 |
4.2.1 大陆法系对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规定 |
4.2.2 英美法系对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规定 |
4.3 比较与启示 |
4.3.1 两大法系相关制度的比较 |
4.3.2 两大法系相关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之现状论:体系与缺陷 |
5.1 我国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体系 |
5.2 审前阶段的程序选择权 |
5.2.1 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 |
5.2.2 对诉讼程序与非诉程序的选择权 |
5.2.3 管辖法院的选择权 |
5.3 审中阶段的程序选择权 |
5.3.1 是否公开审理的选择权 |
5.3.2 举证期限的选择权 |
5.3.3 对鉴定人的选择权 |
5.3.4 适用审理程序的选择权 |
5.3.5 言辞审理和书面审理的选择权 |
5.3.6 结案方式的选择权 |
5.3.7 适用一审程序还是二审程序的选择权 |
5.4 审后阶段的程序选择权 |
5.4.1 再审法院的选择权 |
5.4.2 执行程序中的程序选择权 |
5.4.3 上诉权与再审权 |
5.5 我国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相关制度的缺陷 |
5.5.1 立法上未尊重当事人程序上的主体地位 |
5.5.2 当事人可选择空间受限 |
5.5.3 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制度缺失 |
5.5.4 当事人对可选择程序的认知有限 |
5.6 本章小结 |
第6章 我国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之完善论:理念转变与制度完善 |
6.1 理念转变 |
6.1.1 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理念 |
6.1.2 坚持“诉讼民主”理念 |
6.2 程序选择权制度的完善 |
6.2.1 完善已有的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有关制度 |
6.2.2 建立通畅的多元程序体系 |
6.3 保障制度的完善 |
6.3.1 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 |
6.3.2 提高法官行使释明权的主动性 |
6.3.3 完善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制度 |
结束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科研成果 |
(6)宪法视野下监察权与检察权衔接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现状述评 |
1.3 研究思路、研究价值和研究方法 |
1.4 主要研究内容 |
1.5 论文的创新点 |
2.宪法视野下监察权和检察权的功能定位 |
2.1 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宪制变迁 |
2.1.1 监察机关的宪制变迁 |
2.1.2 检察机关的宪制变迁 |
2.2 监察权的功能定位 |
2.3 检察权的功能定位 |
2.4 监察监督与检察监督的关系 |
3.监察权与检察权衔接的必要性和基本原则 |
3.1 监察权与检察权衔接的必要性 |
3.1.1 完善国家权力法律监督体制的需要 |
3.1.2 适应刑事诉讼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 |
3.2 监察权与检察权衔接的基本原则 |
3.2.1 法制统一原则 |
3.2.2 正当程序原则 |
3.2.3 保障人权原则 |
3.2.4 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
3.2.5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
4.监察权与检察权衔接机制的主要内容及其完善 |
4.1 案件管辖制度的衔接 |
4.1.1 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划分 |
4.1.2 案件管辖制度衔接中的主要问题与完善 |
4.2 调查措施与强制措施的衔接 |
4.2.1 调查措施与强制措施的关系 |
4.2.2 留置措施与强制措施衔接中的问题与完善 |
4.3 调查终结与审查起诉的衔接 |
4.3.1 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的界限 |
4.3.2 调查终结与审查起诉衔接中的问题与完善 |
4.4 监察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 |
4.4.1 证据衔接的意义 |
4.4.2 证据概念和特征的衔接 |
4.4.3 证据种类衔接中的问题与完善 |
4.4.4 证据使用衔接中的问题与完善 |
4.5 监察调查证明与刑事诉讼证明的衔接 |
4.5.1 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在证据体系上的衔接 |
4.5.2 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在证明标准上的衔接 |
5.监察权与检察权衔接中当事人的权利保障 |
5.1 当事人权利保障的原则规定 |
5.2 当事人权利保障的具体内容 |
5.3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当事人权利保障 |
5.4 监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关系 |
6.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7)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司法审查(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目的 |
二、研究历史与现状 |
三、研究方法和论文结构 |
第一章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司法审查实证考察 |
第一节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司法审查的规范依据 |
一、央地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立法 |
二、行政诉讼法相关条款的解释 |
第二节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司法审查的实践状况 |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启动情况 |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情况 |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司法审查范围 |
第一节 是合法性审查还是包括合理性审查 |
一、合法性是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审查的核心 |
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的关系 |
三、程序裁量合理性审查的必要性 |
第二节 仅审查部分环节还是审查所有环节 |
一、制定程序核心环节的认定 |
二、制定程序审查范围的确定 |
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司法审查标准 |
第一节 合法性标准的认定 |
一、程序违法认定的成文法标准 |
二、程序违法认定的正当程序标准 |
三、《解释》第148条第2款第4项的界定 |
第二节 合理性标准的认定 |
一、程序裁量合理性的认定标准 |
二、一般不合理与严重不合理的界分 |
三、应对程序不合理的司法方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隐性立法程序正当性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对象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框架 |
第一章 隐性立法程序体系化思考 |
1.1 显性立法程序:以立法者为中心的研究思路 |
1.2 隐性立法程序:以立法工作者为中心的研究思路 |
1.3 研究重心转换:从立法者中心转向立法工作者中心 |
第二章 隐性立法程序的类型化阐释和分析 |
2.1 立法规划(计划):分配立法资源 |
2.2 法案起草:表达立法判断 |
2.3 立法审议:协调立法意见 |
2.4 适用解释:阐释立法意义 |
第三章 隐性立法程序的正当性困境:从民主理论到精英理论 |
3.1 立法规划:分配立法资源的正当性 |
3.2 法案起草:左右“前见”的正当性 |
3.3 立法审议:删减变动条文的正当性 |
3.4 适用解释:法的续造的正当性 |
第四章 隐性立法程序的制度性优化:从影响方式到对策建议 |
4.1 立法规划:引入监督机制 |
4.2 法案起草:促进有效沟通 |
4.3 立法审议:提升多重素质 |
4.4 适用解释:明确具体操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隐性立法程序在立法实践中的体现以及具体操作访谈举要 |
访谈记录一 |
访谈记录二 |
访谈记录三 |
后记 |
个人简历 |
(9)新制度主义视域下中国学位制度变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缘起 |
1.2 选题价值 |
1.2.1 实践价值 |
1.2.2 理论价值 |
1.3 文献综述 |
1.3.1 关于学位制度基本理论的研究 |
1.3.2 关于中国学位制度的研究 |
1.3.3 关于外国学位制度的研究 |
1.3.4 关于教育制度变迁的研究 |
1.3.5 文献评述 |
1.4 研究路径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技术路线 |
1.4.3 研究方法 |
1.5 创新点及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1.5.1 创新点 |
1.5.2 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2 理论基础与核心概念 |
2.1 新制度主义理论及其启示 |
2.1.1 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及其启示 |
2.1.2 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及其启示 |
2.1.3 新制度主义社会学及其启示 |
2.1.4 新制度主义理论的综合分析框架 |
2.2 概念界定 |
2.2.1 学位 |
2.2.2 学位制度 |
2.2.3 学位制度变迁 |
3 中国学位制度变迁的历史轨迹 |
3.1 中国学位制度的滥觞(清朝末年) |
3.1.1 国势弱、洋学进:学位制度进入中国的背景 |
3.1.2 废科举、立新学:中国学位制度的开端 |
3.2 中国学位制度的发展(民国时期) |
3.2.1 民众推动政府:民国前期中国学位制度的兴起 |
3.2.2 政府顽强实施:民国后期中国学位制度的发展 |
3.3 中国学位制度的新生(新中国成立) |
3.3.1 破旧立新:新中国建立学位制度的初次尝试 |
3.3.2 独立自主:新中国建立学位制度的再次努力 |
3.4 中国学位制度的勃发(改革开放以来) |
3.4.1 借鉴模仿:中国学位制度的重建(1979~1989) |
3.4.2 充实提升:中国学位制度的成熟(1990~2010) |
3.4.3 优化创新:中国学位制度的完善(2011~至今) |
3.5 中国学位制度变迁的基本特点 |
3.5.1 变迁方式从诱致性变迁演进为强制性变迁 |
3.5.2 变迁主体的权力结构呈非对称性 |
3.5.3 中国学位制度变迁存在明显的路径依赖 |
本章小结 |
4 中国学位制度变迁的动力来源 |
4.1 经济增长对学位制度产生新需求 |
4.1.1 经济增长需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 |
4.1.2 经济增长需要建立适应现代职业教育特点的学位制度 |
4.2 技术进步对学位制度提出新要求 |
4.2.1 技术进步要求调整学位授予标准 |
4.2.2 技术进步要求创新质量保障制度 |
4.2.3 技术进步要求更加灵活多样的学位制度形式 |
4.3 教育发展对学位制度提出新诉求 |
4.3.1 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需要新的学位制度支撑 |
4.3.2“双一流”建设需要新的学位制度助力 |
4.3.3 建设学习型社会需要新的学位制度保障 |
本章小结 |
5 中国学位制度变迁的影响因素 |
5.1 制度成本消减学位制度变迁的动力 |
5.1.1 学位制度变迁的制度成本分析 |
5.1.2 制度成本过高导致政府维持制度现状 |
5.1.3 制度成本过高导致高校消极参与变迁 |
5.2 法律因素影响学位制度变迁的基础 |
5.2.1 学位法律不健全削弱学位制度变迁的法律效力 |
5.2.2 立法滞后导致学位制度供给不足 |
5.3 文化观念影响学位制度变迁的效果 |
5.3.1 集权计划式思想限制学位制度变迁的灵活性 |
5.3.2“重学轻术”观念增加学位制度变迁的阻力 |
5.3.3 熟人社会文化增加学位制度变迁的交易费用 |
5.4 政策制定者的偏好影响学位制度变迁的效率 |
5.4.1 政策制定者的偏好影响学位政策的制定 |
5.4.2 政策制定者的偏好影响学位政策的执行 |
本章小结 |
6 中国学位制度变迁的生成结果 |
6.1 中国特色学位制度生成的理论充分性 |
6.1.1 中国学位制度变迁的“形同” |
6.1.2 中国学位制度变迁的“质异” |
6.2 中国特色学位制度生成的现实可行性 |
6.2.1 西方国家学位制度在变迁中生成自身特色 |
6.2.2 中国学位制度的“中国元素”初步显现 |
6.3 中国学位制度变迁的必然结果 |
6.3.1 变迁轨迹越来越接近社会发展趋势 |
6.3.2 变迁内容越来越契合人民实际需求 |
6.3.3 变迁方向越来越彰显中国特色 |
本章小结 |
7 结论 |
附录:关于我国学位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的访谈提纲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10)中国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中国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的经验考察 |
一、数据来源和技术路线 |
(一)数据来源 |
(二)技术路线 |
二、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方式的类型化分析 |
(一)直接方式 |
(二)间接方式 |
三、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效应的类型化分析 |
(一)回应性效应 |
(二)充实性效应 |
四、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国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正当性的再阐释 |
一、“法源说”及其省思 |
(一)“法源说”的涵义 |
(二)“法源说”的省思 |
二、“法院角色说”及其适应性 |
(一)中国法院的“双重角色” |
(二)法院“双重角色”与宅基地政策的执行 |
三、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的评价 |
一、中国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的积极面向 |
(一)国家治理体系化和协同化的提升 |
(二)宅基地政策功能的落实 |
二、中国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的消极面向 |
(一)政策负面效应的扩散 |
(二)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弱化 |
三、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的完善路径 |
一、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中的角色定位 |
(一)审判法院的角色回归 |
(二)审判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的路径 |
二、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技术的完善 |
(一)民法原则适用的规范化 |
(二)案例指导制度的完善 |
(三)程序性规范供给的增加 |
三、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四、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公司法》程序转向论——以股东(大)会制度完善为例[J]. 龚浩川.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21(02)
- [2]转型期中国公民法治观念培育研究[D]. 史蕾. 辽宁师范大学, 2021(10)
- [3]论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平衡的经济原理[J]. 刘崔峰. 制度经济学研究, 2020(04)
- [4]房产税征收程序优化研究[D]. 张硕举.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5]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研究[D]. 张雷. 西南交通大学, 2020(07)
- [6]宪法视野下监察权与检察权衔接机制研究[D]. 姜新平.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8)
- [7]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司法审查[D]. 尹靓.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
- [8]隐性立法程序正当性问题研究[D]. 邓楠.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2020(08)
- [9]新制度主义视域下中国学位制度变迁研究[D]. 冯钰平.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7)
- [10]中国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研究[D]. 刘国栋. 吉林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