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money的使用(论文文献综述)
李云飞[1](2014)在《中美洗钱罪立法比较研究》文中指出“不懂外国法律,也不会深知和悟解本国法律的特征和品格”。1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将洗钱规定为犯罪的国家之一,在洗钱罪立法方面美国有较为丰富的经验可为借鉴。虽然中美两国分属不同法系,有着各自独特的社会治理结构和法秩序,但洗钱罪的国际性特征,为中美两国洗钱罪的比较提供了可能。2本文共分六章,大约17万字左右,其主要内容梗概如下:第一章中美洗钱罪历史演进比较。中美两国在洗钱罪的历史演进中虽然都呈现出洗钱罪上游犯罪不断扩展、洗钱罪主体不断扩充的历史趋势。但由于两国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传统的不同,两国在洗钱罪立法演进中呈现出更多的体系性差异和发展路径差异。在体系构建上,源于两国对犯罪概念的不同理解,在洗钱罪立法体系上形成了双重立法体系与单一立法体系的差异。美国洗钱罪的双重立法体系即包括与我国《刑法》191条和312条内容相似的以打击洗钱行为本身为目的的狭义洗钱罪立法体系,也包括对违反反洗钱特定义务行为的刑事制裁措施,在体系上形成了严密的反洗钱刑事法网。与美国不同,基于我国刑法谦抑性和补充性的特点,对违反反洗钱义务的行为刑事法律未予以介入。这种单一的反洗钱刑事立法体系加之在片面共犯理论争议较大的现实背景下难以对特定反洗钱义务主体故意不履行义务的片面帮助行为形成有力的外部约束,造成反洗钱刑事法律体系不应有的立法漏洞。在发展路径上,中美两国形成了被动接受与强势扩张的鲜明对比。高度发达的金融服务业在为美国经济发展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使其成为洗钱犯罪的重灾区,这迫使美国在洗钱问题上不得不主动亮剑积极出击。而在打击洗钱的道路选择上美国充分认识到国际协作的重要性,依托其超级大国的政治、经济地位,美国通过各类国际组织,采取多边、双边甚至是单边施压的方式在国际上推销其反洗钱制度。与美国内需型发展道路不同,我国洗钱罪的历史演进受国际公约影响较大,呈现出一定的立法被动性,缺乏整体的立法规划,以打补丁的立法方式造就了我国洗钱罪混乱的立法体系。这种混乱突出表现为洗钱罪的罪名混乱、犯罪分类的混乱、刑事法与行政法洗钱概念的混乱等。混乱局面的形成,从形式上看是补丁式立法模式的直接后果,从根源上看源于我国对洗钱罪侵害法益的曲解,从学理研究上看源于我国对洗钱罪特征的误解。第二章中美洗钱罪侵害客体比较。对洗钱罪本质的认识只能源于对其侵害法益的洞察,唯此才能为洗钱罪刑事立法寻找合理的根源。关于洗钱罪侵害的客体到底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还是正常的司法活动在我国长期争论不休。美国学者也认为洗钱罪侵害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国家司法权,但同样的结论未必是同样的含义。对违反反洗钱义务的行为进行刑事制裁是美国洗钱罪侵害金融管理秩序说的前提,与美国不同,我国对特定义务主体违反洗钱义务的行为未纳入到刑事法律规范的范围内,因而美国的结论不能无差别的适用到我国洗钱罪侵害法益的结论中。我国洗钱罪是否侵害了金融管理秩序争论的背后实际上是在风险社会下洗钱是否侵害了一国金融安全的不同解答。从宏观上看社会整体的洗钱行为对一国的金融安全具有一定的负面影响,我国学者之所以得出洗钱行为侵害金融管理秩序的结论就是将整体洗钱的社会后果当作个体洗钱的社会后果进行刑事法律评价后得出的当然结论。从微观上看个体的洗钱行为由于其对国家金融安全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和轻微性因而不值得刑法进行规制。洗钱行为犯罪化的刑事立法根基仍在于洗钱行为对我国司法权的侵害。第三章中美洗钱罪客观方面比较。在洗钱行为类型的分类上,美国未从客观方面对行为类型做出限制,法条通过主观要素来体现行为的可归责性并作为区分行为性质的唯一标准,任何在特定主观故意驱使下的交易行为都可能构成洗钱罪,这种立法模式使美国洗钱罪能不断适应洗钱方式的发展、变化,并能灵活地适应国际公约的要求。与美国不同,我国采通了“列举加概括”的立法模式,但其概括性的规定仍不能使洗钱方式突破转移、转换、掩饰、隐瞒四种类型。对行为类型从客观方面做过多限制的立法模式使我国洗钱罪立法既不能完全涵盖国际公约规定的洗钱行为类型也使其丧失了应对社会现实的灵活性和广泛的适应性。在上游犯罪的规定上,美国各洗钱罪适用统一的上游犯罪圈,并通过列举类罪名和具体罪名的两种方式对上游犯罪进行规定,在类罪名能够明确地表明其所包含的具体罪名的情况下使用类罪名的列举,在类罪名具有模糊性的情况下列举具体罪名,从立法规范上和技术上明确了洗钱罪上游犯罪的具体范围。与美国相比,围绕我国刑法191条和312条的规定,我国形成了两大上游犯罪圈,但由于191条对上游犯罪只规定了类罪名,而部分类罪名又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这给上游犯罪圈的区分和上游犯罪的确定带来一定的困难。在犯罪对象性质的确定上,中美两国分别采取了纯益主义和总额主义的立场。关于洗钱行为的对象即“犯罪所得”是否包括用于犯罪的成本,在美国最高院形成了纯益主义、总额主义和折中主义三种观点,但由于纯益主义和折中主义存在诸多理论和现实问题,最终被美国国会所淘汰。在洗钱行为对象性质问题上,目前我国尚无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对其进行说明,对其内涵的探究只能借助其上位概念“违法所得”。根据刑法第64条“违法所得”不同于“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规定可以推断立法上对违法所得采取的是纯益主义的观点。在司法解释上我国也出现了对“违法所得”的解释由总额主要向纯益主义的转变。对纯益主义和总额主义的政策选择仍离不开对洗钱罪侵害法益的考察,作为对国家司法权的侵害,洗钱行为不但影响了司法机关对违法所得的追缴也妨碍了司法机关对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没收,因而应立足于总额主义的观点对洗钱对象的性质进行界定。第四章中美洗钱罪主体比较。中美洗钱罪主体的差异主要体现在自洗钱行为是否构成洗钱罪的问题。美国将自洗钱行为入罪的规定是对其赃物犯罪历史传统的传承。上游犯罪主体能否成为洗钱罪主体,我国在学说上形成了肯定说、否定说和折中说三种学说。本文虽然支持否定说,但并不认同否定说的论证方式和论证基点。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理论是肯定说与否定说在认定自洗钱行为是否构罪的基本争论点。否定说一方面从文本解释出发认为191条的条文表述已经明确将自洗钱主体排除在洗钱罪主体之外,一方面又用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理论证明191条立法的合理性。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理论是刑法适用理论,用刑法适用理论去证明立法的合理性问题本身缺乏论证逻辑的正确性。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理论适用的前提是行为本身具有构成要件的符合性,但由于缺乏违法性或有责性因而不构成犯罪。上游犯罪主体的洗钱行为与盗窃后毁坏赃物的行为存在本质的区别,前者系191条已将其排除在构成要件符合性阶段,后者仍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因此论证自洗钱行为是否构罪不是司法适用的问题,而是立法的合理性问题。我国之所以将自洗钱排除在洗钱罪主体之外,与我国对待赃物罪的历史传统有关,也是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刑事实体法中的体现。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不仅是刑事诉讼法中的原则,在刑事实体法中也有体现,如我国刑法第305条、306条和307条的规定就是对这一原则在实体法中的应用。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天赋的自然权利,是被国际公约认可的公民权利,上游犯罪分子清洗自己脏钱的行为是对其权利的正当行使,因而不构成洗钱罪。第五章中美洗钱罪主观方面比较。中美两国在洗钱罪主观方面的规定中既有相同点又有差异性。相同点主要表现在均将过失排除在洗钱罪之外。差异性主要体现在对交易对象性质的明知程度、对上游犯罪圈的认识内容、故意样态三个方面。在交易对象性质的明知程度方面,美国为了解决特定义务主体在能够知晓他人洗钱的情况下,故意采取措施规避认识可能性,不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现实问题,将“故意不知”纳入洗钱罪“明知”的范畴,从实体面扩大“明知”范围。与美国相比,特定义务主体反洗钱刑事责任缺失是我国洗钱罪立法体系的重大缺陷,在这种缺陷性的立法体系下,我国洗钱罪中的“明知”必然只能包括确定性认识和可能性认识两种,因而在完善洗钱罪立法体系的过程中,有必要将“故意不知”纳入到特定主体不履行反洗钱义务法条构造的主观范畴之中。在对上游犯罪圈的认识内容方面,美国不需要行为人对上游犯罪圈中的犯罪有认识,行为人只需知道其交易对象全部或部分来源于州、联邦或其他国家所规定的重罪即可,上游犯罪圈的存在不是为了限定洗钱者的认识内容,而是作为限定控方证明内容的一种方式。与美国相比我国刑法第191条中上游犯罪圈的规定限定了行为人的认识内容,呈现一定的封闭性。封闭性的认识范围加之对上游犯罪规范性的立法描述,为洗钱罪的认定带来了困难。有必要借鉴美国区分主观明知内容与犯罪对象的证明内容的做法,结合312条的规定,将191条洗钱罪中行为人的明知内容扩展到所有犯罪。在故意样态方面,美国通过规定“蓄意”和“明知”两种主观心态形成错落配置、有机联系的刑事法网。与美国相比,我国刑法将191条规定为目的犯,这可能与金融犯罪一般是由直接故意构成的传统理念有关,也不排除立法者在洗钱罪中添加目的性要素的目的是为了强调洗钱罪的行为无价值性的可能,甚至可能与立法机关缺乏对国际公约相关犯罪构成仔细分析有关。目的犯的规定不但不符合国际公约的规定,而且限制了洗钱罪的适用范围,增加了犯罪认定的困难,导致了法律文本之间的不协调。第六章中美洗钱罪刑罚比较。美国洗钱罪上游犯罪统一划定,上游犯罪圈在立法上对量刑体系不具有影响性,由于影响刑量设定的因素相对单一,因而美国洗钱罪刑量体系彼此协调统一。与美国不同,我国存在两大上游犯罪圈,并根据上游犯罪圈的不同匹配不同的刑量体系,以上游犯罪圈的不同来确定刑量圈的不同需要上游犯罪圈的刑量等级与对应的洗钱罪的刑量等级相匹配,但我国在191条、312条和349条的刑量设置上并未实现这一目标,导致洗钱罪刑量体系呈现一定的混乱。这种混乱主要体现在特别法条和一般法条刑罚轻重设置颠倒,重罪轻罚、轻罪重罚两个方面。在对具体犯罪的量刑上,美国《量刑指南》对洗钱罪刑量的调节上充分考虑了上游犯罪的种类、资金用途、洗钱罪主体是否是职业洗钱者等综合性因素,这些因素对判断我国刑法第191条和312条中情节严重的情况均具有借鉴意义。
施怡[2](2014)在《交际翻译理论视角下的信息型文本翻译策略 ——以《应用宏观经济学中级教程》第七、八章翻译为例》文中指出本文是一本教材部分章节的英译汉实践报告。翻译项目的原文文本是教材《应用宏观经济学中级教程》(Applied Intermediate Macroeconomics)中笔者翻译的部分内容。这本书是由杜克大学(Duke University)经济学院教授凯文D.胡佛(Kevin D. Hoover)所着。此次报告重点选取了笔者翻译部分的第七章和第八章作为分析对象,结合彼得·纽马克的交际翻译理论以及对文本类型的分类,对翻译中遇到的问题进行翻译策略的分析。在此次翻译的过程中,笔者遇到的最大问题是对原文的正确理解,对句子信息(特别是长句)的准确表达,以及对经济学术语的正确翻译。教材属于非文学作品的范畴,“读者评价非文学作品译文优劣,会侧重于其科学真实和实用功能……所以译文应当反映客观事实,实现其实用功能”(李长栓,2004:25)。根据彼得·纽马克对语言功能文本类型的分类,即信息型文本、表达型文本以及呼唤型文本等,教科书应属于信息型文本范畴。纽马克提出语义翻译和交际翻译两种方法,他认为文学类文本侧重语义翻译,而信息类文本侧重于交际翻译。因此,本报告将在交际翻译的理论视角下分析此次翻译项目内容。.本报告总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对翻译项目背景的介绍,第二章是对原文的介绍,第三章是译文的质量控制,将交际翻译应用到翻译难点的解决上。第四章是翻译总结。
刘凡[3](2014)在《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洗钱是当今国际社会公认的严重犯罪行为。随着对金融行业防控洗钱力度的加大,洗钱不法分子传统的洗钱渠道已经从金融行业演变为了金融行业和非金融行业并存。因此,除了金融行业反洗钱法律制度以外,非金融行业反洗钱法律制度无疑也应是防治洗钱的又一重要手段。针对洗钱渠道变化的趋势,国际社会加大了对非金融行业反洗钱立法的研究,而且更是从中提取了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行业加以重点立法,这些行业被统称为“特定非金融行业”。经济全球化在促进世界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诸如跨国犯罪这样的负面效应。而跨国洗钱则是跨国犯罪的典型表现之一。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出现了多种形式的洗钱犯罪。我国反洗钱工作起步较晚,近年来的洗钱犯罪情况更是表明,我国的反洗钱形势不容乐观。从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立法来看,这一方面的工作更是在反洗钱法律体系中处于相对短板的位置。本文从该制度目前在国际反洗钱法律体系中的现状入手,从国际法和比较法的角度,梳理有关国际组织和相关典型国家关于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立法,并针对我国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立法的建议。全文共分六个部分对上述内容作出论述:第一章引言部分首先介绍了对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法律制度加以研究的目的和意义。和金融行业反洗钱法律制度研究相比,特定非金融行业的理论研究明显滞后,未能给反洗钱实践提供应有的积极指导。从中国情况来看,国内反洗钱工作的重点在于金融行业,特定非金融行业的反洗钱工作无论是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开展的不充分。其次,从国内外两方面介绍了当前对该领域的研究现状,佐证了开展该领域反洗钱法律制度研究的必要性。最后,对本文的研究内容和方法作了介绍。第二章主要探讨了洗钱的基本概念以及特定非金融行业和反洗钱的关系。本章首先以有关国际公认的法律文件或工作标准关于洗钱的概念为样本,提炼出洗钱概念的共性方面,并结合当前国际反洗钱的最新实践,从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对洗钱作出了规定。其次,从定量方面对全球的洗钱规模作出描述,从定性方面,以经济、政治、社会三个维度对洗钱的危害性作出了全方位的描述,以期对洗钱作出更为深刻地刻画。再次,由于反洗钱的实操性较强,需要对洗钱方法有一定的了解,所以介绍了常见的洗钱方式。最后,从纵向角度,结合联合国、FATF、欧盟等具有代表意义的国际组织关于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的法律规定或工作建议,明确了特定非金融行业的定义,指出了特定非金融行业范围变化趋势,并从共性和个性两方面指出了国际社会关于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的措施思路。从第三章开始,按照特定非金融行业范围,逐一对其反洗钱法律制度进行研究。第三章以房地产业为样本,首先对房地产的发展及该行业的洗钱状况作了解析,以期从整体上把握房地产业洗钱的态势。其次,分析了美国、英国和加拿大三个国家的房地产业反洗钱法律规定。从整体来看,三个国家都采取了法律、法规或行业指引的层级制度体系规定房地产业反洗钱,但美国是将房地产业纳入到金融机构以作整体规范,加拿大和英国以行政法规规定了房地产业反洗钱。从内容来看,房地产业洗钱均属于刑事犯罪,且关于房地产业反洗钱的基本义务相同。从特色来看,美国的行业指引较为具体地规定了房地产洗钱风险和应对措施;加拿大行政法规细化了房地产反洗钱的义务规定;至于英国,主要是将房地产业作为非金融行业一部分并和金融行业施加了同样的义务,基本未作细化。最后,分析了我国房地产洗钱现状及原因,针对当前我国房地产行业洗钱的严峻形势以及当前房地产业反洗钱法律制度存在的主干性法律规定缺失、操作性法律缺乏、制度位阶欠缺等问题,提出立法完善建议。第四章研究的是博彩业反洗钱法律制度。首先介绍了全球博彩业发展状况,并分析了国际博彩业洗钱现状,指出了相应原因。随后,本章选取了博彩业高度发达的美国和中国澳门进行分析。美国法律主要将博彩机构纳入到金融行业,从总体上规定了有关反洗钱义务;而具体性的反洗钱举措,则主要由行政法规细化规定了赌场的货币交易报告、交易记录保存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以及义务豁免规定。而在州这一层级,全球赌城拉斯维加斯所在的内华达州,对于赌场要求遵守联邦法律规定的现金报告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可疑交易报告则可自行根据内华达州赌场监管机构制定的条例执行即可。作为世界第一赌城的澳门,其博彩业反洗钱主要设置了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指引三级制度体系,其中法律是框架性规定,行政法规则在法律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规定;而澳门反洗钱的行业指引则更是独具特色,不仅从落实预防洗钱义方面明确了相关程序,而且这些指引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最后,对我国内地目前博彩洗钱的渠道进行分析,指出当前最具可能性和操作性的便是赴澳门赌博洗钱。而后,分析内地当前和博彩业有关的反洗钱法律制度建设情况,指出存在问题,并结合赴澳门赌博这一渠道,有的放矢提出加强对澳门境外博彩反洗钱的立法举措。第五章以黄金珠宝业反洗钱法律制度作为研究内容。本章从国际黄金珠宝市场发展和洗钱现况作为起始研究,进而指出了利用该行业洗钱的原因所在。其次,以执行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标准较好的比利时和瑞士为例,分析两国的黄金珠宝业反洗钱法律制度。比利时刑法对该行业的洗钱行为规定为犯罪,而在预防性法律方面,则对包括黄金珠宝业在内的特定非金融行业设置了普适性的反洗钱法律义务。瑞士刑法则不仅规定了洗钱犯罪,更是对客户尽职审查设定了不作为的犯罪;瑞士刑法中,适用范围均包括了黄金珠宝行业从业人员。瑞士的预防洗钱法律,将贵金属和珠宝交易商规定为金融中介人员,并同时规定了反洗钱义务和免责条款。此外,瑞士还从行业自律组织和政府组织两方面,形成了对黄金珠宝行业反洗钱的监管格局。最后,本章分析了我国当前黄金珠宝行业市场洗钱的态势、渠道和原因,探究了当前该行业反洗钱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有针对性地作出了立法方面的回应。第六章选择了律师业的反洗钱法律制度。首先,对国际律师行业的发展和洗钱概况作了介绍,并分析了当前律师参与洗钱的原因。其次,以亚太地区重要的经济中心澳大利亚和香港作为样本分析二者律师业反洗钱法律制度。澳大利亚刑法规定了律师洗钱的刑事责任,而反洗钱专门法律一方面规定了律师的反洗钱义务,另一方面还兼顾到了其职业特权,将反洗钱义务涉及到的业务范围限定在了律师提供的金融服务项目。香港的特点在于是以刑事法律设置了律师不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责任,同时也顾及到了律师的职业特权。此外,香港的律师协会还从行业组织角度,对律师履行反洗钱义务设定了强制性的要求。最后,本章对内地律师行业洗钱的现状和原因进行了分析,就当前该行业反洗钱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从完善立法角度提出了改进建议。
王延伟[4](2018)在《国际“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体系评估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洗钱,这个当前世界“市场经济体系最大的漏洞”,已经日益成为各类上游犯罪的“中枢”,必然产生派生犯罪、关联犯罪。在风险社会的历史背景下,各类洗钱行为会引发不同的洗钱风险,并且,伴随着全球性交往和依存关系的不断增强,其广泛性、弥散性和传导性不断扩大,成为一类与人类社会相伴而生的“被制造的风险”。洗钱风险已经不仅仅局限于个别国家、个别领域,日益演变成全球范围内的系统性风险。国际洗钱风险的多重嵌入性、动态演化性、不均衡性的特征日趋显着。与此同时,监管资源的有限性、监管制度的边际递减性、监管主体的防御性以及监管制度的“制度裂痕”,都催生了国际反洗钱监管制度迫切变革。反洗钱监管日益成为一个跨学科、跨国界、跨领域的国际性交叉战略问题,在当前及今后国际合作领域,国际反洗钱监管中占据着重要位置。2012年,FATF提出的《打击洗钱、恐怖融资与扩散融资国际新标准》(简称新“40条”,2012版)报告,标志着国际反洗钱监管由“规则为本”全面转向“风险为本”阶段,具有划时代的转变和里程碑的意义,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内国际主流的监管制度。“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体系的本质,即通过科学识别、评估风险,进而构建有效的监管体系以缓解国家、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机构所面临的外部洗钱风险威胁和内部监管脆弱性,防范系统性的、主要的洗钱风险,使有限的反洗钱监管资源得到高效利用,确保国家反洗钱监管体系的有效性。在国际范围内,当各类反洗钱监管资源和潜力得到高效运用并建立起“立体网络式”的国际反洗钱监管体系时,系统性的洗钱风险将得到有效缓解,并使国际洗钱风险高发国家(地区)、行业领域受到有效监管,国际金融、贸易、投资等系统稳健和透明地运行。国际“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体系评估研究,在构建国际“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体系基础上,对体系上游(国际洗钱风险评估)和体系下游(宏观层面国家反洗钱监管影响因素评估和微观层面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治理体系评估)开展科学合理的比较及分析,提升国际反洗钱监管的有效性,化解系统性的国际洗钱风险。论文主体部分包括四个部分,分别是:第一部分,系统构建了国际“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理论体系。全面分析了FATF及其它国际反洗钱监管组织的形成历程及发展,梳理了FATF成立以来,1990年、1996年、2002年和2012年四次反洗钱监管指导报告的发展脉络及国际反洗钱监管发展趋势。系统归纳了国际“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体系的主要目标、本质要求、组织部分及实施阶段,深入探讨了理论基础。构建了“宏观-微观”反洗钱监管协同治理体系,包括体系形成、体系本质、体系特征和运行机制等内容。与此相适应,厘清了国际“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要求,全面推动监管模式转变。第二部分,主要研究了国际洗钱风险评估理论形成历程、理论体系、指标体系及国际实证比较。在系统梳理国际洗钱风险评估理论体系的基础上,构建了国际洗钱风险评估指标体系,运用熵权法与集成分析法结合的方法对FATF成员国(地区)进行了实证测度,从国家洗钱风险类型和国家洗钱风险水平两个方面展开了国际比较分析,全面分析国际洗钱风险基本态势。研究表明,国际洗钱风险整体处于较高水平,且呈现出缓慢上升的态势;发达国家洗钱风险主要来自外部洗钱威胁,新兴经济体外部洗钱威胁和内容监管脆弱性都较为突出;中国洗钱风险水平呈现出缓慢下降的趋势。第三部分,以发达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反洗钱监管影响因素评估为主题。梳理研究文献,考察了欧盟和亚洲两类区域反洗钱监管体系影响因素主要类型。在理论分析基础上,科学选取反洗钱监管影响因素指标及相关数据,构建国家反洗钱监管影响因素实证模型,从经典线性回归和系统GMM两个角度考察两类国家的影响因素,分析结论和提出对策建议。研究表明,新兴经济体相比较发达国家,金融业发展对国家反洗钱监管效果更加显着,贸易开放、人均GDP、利率、经济增长率、通货膨胀率与国家反洗钱监管关系明显。第四部分,以国际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治理体系评估为研究主题。以中国大陆、香港和美国的三家大型国际金融机构代表新兴经济体、国际离岸金融中心和发达国家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治理体系,开展治理体系评估。以社会网络分析法为研究方法,分析三家大型国际金融机构的社会网络关系图,从中心度、结构洞、聚类分析图等角度深入比较分析,评估分析三类国际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治理体系。研究表明,发达国家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内在驱动”治理体系特征明显,新兴经济体反洗钱监管“外在驱动”治理体系特征明显,国际离岸金融中心金融机构处于中间地带。
赵建彬,景奉杰,陶建蓉[5](2017)在《金钱概念对自我提升偏好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社会物质水平的提高,很多人未必真正拥有财富,但经常暴露于金钱的刺激之下,容易形成金钱概念,会产生拥有金钱财富的效果,根据成就动机理论和市场定价模式,启动金钱概念的消费者倾向选择有利于自我发展的消费选项。以中国高校学生作为研究样本,采用实验方法,设计3个实验,借助SPSS软件对实验数据进行方差分析,探讨金钱概念对消费者自我提升偏好的积极影响,并进一步探讨成就动机的中介作用和购买目标的调节作用。实验1选择一种有助睡眠的口服溶片作为实验材料,采用提升类型(自我提升vs.非自我提升)×金钱概念的2×1组间实验,结果变量为支付水平,验证金钱概念对消费者自我提升偏好的积极影响。结果表明,相对于非自我提升类型,金钱概念的消费者对自我提升类型的支付水平更高。实验2选择维他命水饮料作为实验材料,采用单因素组间实验设计(金钱概念组vs.控制组),结果变量为自我提升类型和非自我提升类型的对比选择,验证金钱概念通过成就动机影响自我提升偏好。结果表明,金钱概念诱发成就动机,进而积极影响消费者对自我提升类型的偏好。实验3选择棋牌游戏作为实验材料,采用金钱概念(有vs.无)×购买目标(他人vs.自己)×提升类型(自我提升vs.非自我提升)的2×2×2组间组内设计,金钱概念和购买目标为组间设计,提升类型为组内设计,结果变量为支付意愿,检验在不同购买目标情况下,金钱概念对消费者自我提升偏好的影响。结果表明,金钱概念对自我提升偏好的影响只局限在购买目标为自己的情况下,在为他人购买时,金钱概念对自我提升偏好的影响不显着。研究结论有利于丰富金钱概念研究,拓展金钱概念在消费领域的研究内容;有利于营销者掌握金钱概念对消费者购买决策的影响机理,深入了解消费者的购买心理,制定相应的品牌和产品管理措施,提升自我发展相关产品的销售;有利于人们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和消费观,管理好金钱财富,理性地对待金钱。
孙国峰[6](2019)在《货币创造的逻辑形成和历史演进——对传统货币理论的批判》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从逻辑的原点出发,分析了信用货币制度下货币的创造过程,提出货币的核心功能不是交易媒介和价值储藏手段,而是组织生产。货币的本质不是一般等价物,而是作为无限跨期价值尺度的一般性债务。从货币创造的视角出发分析了货币的演进历史,质疑了传统理论描述的从实物货币到信用货币的演进过程,提出信用货币是历史上货币的主要表现形式,货币演进历史的主要脉络是:私人信用货币—政府信用货币—银行信用货币。最后本文分析了对银行货币创造的约束,并回顾和总结了中国央行约束与银行反约束在中国的实践。
胡荣[7](2011)在《反洗钱战略战术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全球化的进程中,以毒品交易、有组织犯罪、腐败犯罪和恐怖主义犯罪为代表的当代国际刑事犯罪恶性化发展趋势,已经影响到了世界绝大部分国家。20世纪60年代以来,麻醉品滥用和非法贩运的形势不断地迅速恶化。到20世纪80年代初,麻醉品滥用和非法贩运已达到前所未有的规模。21世纪以来,毒品交易已经成为最为严重最为突出的犯罪现象。冷战结束后,有组织犯罪在全球呈现出多样化发展的趋势。跨国性有组织犯罪是国际社会进入21世纪以后所面对的最严峻的挑战。冷战后时代的巨变造成了世界的相对混乱,给腐败行为创造了新机会和新诱因。当前,每个社会政治和经济体系都会产生各自的腐败,没有哪种体系是完全免除腐败的。腐败犯罪最重要的特征是跨国性和国际性,对多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传统造成严重的侵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冷战后,国际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的剧变导致诸多矛盾凸现出来并日益激化。作为这些矛盾冲突的极端表现形式,恐怖主义活动也愈演愈烈,日益成为威胁人类社会的毒瘤。恐怖主义与有组织犯罪的勾结,使这两种组织都变得更加危险,也使对它们的打击变得更为困难。全球洗钱活动的规模不断扩展与促成洗钱活动的上游犯罪的恶性化发展密切相关。贩毒、有组织犯罪、腐败犯罪等都产生了巨额收益,而“国际恐怖主义行为的次数和严重性端赖恐怖主义分子可以获得多少资金而定”。也就是说,洗钱活动是跨国犯罪的直接衍生物。一旦这些被清洗的非法资金回到犯罪分子手中,罪犯不仅可以享受犯罪“果实”,而且可以用这些资本维持其犯罪组织的运转并实施进一步的犯罪活动。在这个意义上,洗钱活动助长了其他犯罪活动的实施,为跨国犯罪的恶性化发展推波助澜。在人类的刑事政策史上,以刑罚的方法遏止犯罪是一种长期不变的基本政策起点。近代法治意义上的刑事政策,核心的价值目标是通过刑罚的方法遏制犯罪的总量和控制犯罪的恶性程度。“按照传统而朴素的认识,如果刑罚能够不断强化其社会威慑的功能,那么犯罪应当合乎逻辑地得到有效的控制,如果社会能够有效地遏制有利于犯罪发生的因素,那么犯罪率就应当合乎规律地随之下降。但是,当代社会的犯罪恰恰呈现出相反的发展趋势——刑罚越是提高其强度,犯罪的恶性程度越是严重;惩罚的范围越是扩大,犯罪涉及的领域越是广泛;社会有利于犯罪的因素虽被逐步控制,犯罪却呈反比地增长。”也就是说,传统的刑事政策的针对性制度原则,已经无法应对犯罪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基于对跨国犯罪、国际犯罪不断蔓延的担忧,国际社会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明确提出了转换刑事政策导向、改变刑事政策路径的设想。1988年,在联合国“禁毒公约”的积极倡导下,以遏止下位犯罪为手段来控制上游犯罪的政策设想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响应。因此,通过控制和打击洗活动来防范和打击与之直接关联的重大刑事犯罪,便成了大部分主权国家改变固有刑事政策的主要切入点。也就是说,以联合国“禁毒公约”的制度设计为起点的反洗钱战略,在当今的国际社会已经成为大部分主权国家刑事政策变革的思想指针和技术范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也曾在一定的时期和一定的范围内出现过治安形势明显恶化的现象。尽管,造成国内治安形势恶化的原因错综复杂,但分配制度失衡、恶意利用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政策空隙、采用犯罪的手段谋取巨额利益的现象未得到及时的控制,是其主要因素。从整体上分析,打击经济犯罪和严惩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政策措施,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长时间内,社会治安形势并未出现根本性的好转,刑事犯罪中大案要案的发生率甚至有所上升。因此,从国内政策实践的角度上说,如果能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有效贯彻反洗钱战略,那么很有可能形成一种事半功倍的刑事政策效应,从而在总体上改善我国社会治安形势。我国反洗钱部际联席会议2009年发布了《中国反洗钱战略(2008-2012)》,对中国反洗钱工作作出了战略安排,提出了反洗钱工作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实施原则、工作步骤、具体目标和行动要点等。“中国反洗钱战略”是中国反洗钱部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有助于统筹、指导和推动中国反洗钱工作的开展。“中国反洗钱战略”提出了四个层面的具体目标:其一,体制层面上,构建符合国际标准和中国国情的反洗钱工作体制;其二,法律层面上,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体系;其三,技术层面上,建立覆盖金融业和特定非金融行业的可疑资金交易监测网;其四,机制层面上,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以防为主、打防结合、密切协作、高效务实”的反洗钱机制。实现这四个层面的具体目标,对于有效防范、打击洗钱等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秩序和保障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从中可以看出,“中国反洗钱战略”更多是从技术角度来考虑反洗钱工作,刑事政策意义上的反洗钱战略没有得到完整而清晰的阐述。这在一定程度上将影响中国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从理论上进行反洗钱战略战术研究,有助于准确把握国际社会所提出的、在国际刑事公约中得到明确阐述的这一战略的精神实质和要求,促进反洗钱战略在中国的实施。全文分为五章。第一章全面剖析反洗钱战略的刑事政策价值。从制度设计的层面上分析,反洗钱活动更多具有的是工具色彩,工具的理性价值在于完成制度设计的顶层目的。对此,国外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反洗钱战略的刑事政策价值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研究。国内学者也论述了反洗钱对于遏制犯罪的意义。在此基础上,结合刑事政策的一般理论,本章首先提出了反洗钱战略的基本定义,即:反洗钱战略是通过反洗钱来遏制上游犯罪的一种刑事政策。其次,通过运用实证的方法考察全球犯罪形势和洗钱问题,本章指出:正是全球化犯罪的恶性发展和洗钱活动对犯罪形势的推波助澜,孕育了反洗钱战略。作为刑事政策的反洗钱战略,具有多层次的目标:其直接目标是遏制上游犯罪,衍生目标是控制非法资金以保障经济和金融的安全,而整体上改善社会治安形势则是其总体目标。最后,从刑事政策思想渊源的历史回顾看,反洗钱战略的提出实现了刑事政策重心从犯罪行为或犯罪人向犯罪收益的转移,进一步丰富了刑事政策的内涵、扩大了刑事政策的外延。在对反洗钱战略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第二章从国际刑事公约的角度考察了反洗钱战略的历史发展。20世纪70年代未80年代初,大规模国际贩毒集团逐步形成。西方国家毒品泛滥、治安秩序紊乱、刑事犯罪率攀高,都同贩毒集团的规模及其存在方式保持一定的相关性。而建立在缉毒层面的禁毒政策,已经无法有效应对来势汹涌的贩毒浪潮。在这一背景下,国际社会“决心剥夺从事非法贩运者从其犯罪活动中得到的收益,从而消除其从事此类贩运活动的主要刺激因素”。为此,“禁毒公约”把洗钱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建立了全面的没收犯罪收益制度。由此,反洗钱战略在国际层面首次得以确立。1999年《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限定和规范了资助恐怖主义罪,要求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交易的其他行业识别客户并报告可疑交易,以预防恐怖融资活动。也就是说,公约从恐怖主义融资入手,通过摧毁恐怖主义组织的金融基础来打击恐怖主义犯罪。恐怖主义融资的来源并不局限于犯罪收益,具有合法来源的资金也被注入恐怖主义势力。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既存在方法上的类似性,也存在动机、资金来源、发生时间等方面的区别。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反洗钱战略实现了政策转向。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以来,除了犯罪国际化之外,贿赂外国政府官员以及各种形式和各种规模的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扩展与繁衍,已对整个国际社会正常的政治秩序、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威胁。作为回应,国际社会于2000年和2003年分别制定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把反洗钱的战略目标扩大到有组织犯罪和腐败犯罪。《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更扩大了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把预防洗钱的措施予以法律化和制度化,从而构建起了国际社会预防和控制洗钱的最低标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基础上,要求各国加强正规和非正规价值转移体系和电子汇款地监管,并创造性地把返还资产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反洗钱战略目标之所以形成并得到不断的发展,与反洗钱活动所具有的刑事政策意义密切联系。通过反洗钱,能够增加犯罪的成本、提高发现犯罪的能力、摧毁犯罪组织的经济基础并将刑事政策的作用力对准高层罪犯。为最大限度地实现遏制上游犯罪这一目标,人类社会必须合理地选择实现途径。从上述公约的规定来看,洗钱犯罪化、控制犯罪收益和反洗钱是实现反洗钱战略目标所必须依赖的途径。第三章对选择上述途径的依据以及相关的内容和要求等分别进行了讨论。刑法理论上,社会危害性的内涵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本身扩大到造就危害性的外部条件和手段要素,这为洗钱犯罪化提供了理论依据。从经验层面看,基于洗钱罪没收上游犯罪产生的收益,拓宽了没收犯罪收益的法律基础;打击洗钱犯罪,也可以阻遏犯罪收益进入合法经济,从而保障经济和金融的安全;而惩治洗钱分子可以制约犯罪收益的处置,对上游犯罪形成有力的威慑。此外,本节还对美国惩治洗钱犯罪的情况进行了考察。控制犯罪收益的政策思想是间接的刑事政策实现渠道。控制犯罪收益有四方面的政策功能:其一,不让罪犯在经济上获利,可以削弱其犯罪的主要刺激因素;其二,削弱罪犯的经济实力,可以阻止其再次犯罪;其三,防止其进入金融体系和合法经济,可以保障金融和经济安全;其四,也可以及时掌握资金的动向,便于打击包括洗钱在内的各种犯罪活动。总体上说,可以通过没收犯罪收益和反洗钱来实现对犯罪收益的控制。犯罪情景预防理论是选择反洗钱这一路径的依据。那些容易为洗钱分子所利用的渠道,通过“加固”自身并“监视”其中的活动,一方面使得洗钱变得更为困难或者说洗钱机会减少,另一方面增加了洗钱被发现的可能性或者说洗钱风险加大。这在迫使洗钱分子使用成本更高、可靠性较差的其他途径的同时,使洗钱活动更容易被发现和破坏。反洗钱主要的技术路径包括客户应有审慎性、记录保存、可疑交易报告和现金交易报告等。洗钱犯罪化、控制犯罪收益和反洗钱这些途径在反洗钱战略目标的统率下,针对不同的对象各自发挥不同的功能,并且在彼此之间实现功能互补,共同组成了一个多元、分层而又统一的反洗钱战略实施体系。沿着反洗钱战略目标实现途径的分析,第四章深入讨论了上述四种反洗钱战术手段的政策意义、具体内容和要求以及与实施有关的问题。作为更为广泛的银行监管内容之一的客户应有审慎性,在反洗钱战略中也具有重要的政策意义。识别和核实客户身份,有助于及时发现洗钱活动,可以阻止犯罪收益进入合法经济,也是发现不寻常交易和可疑交易的基础。经过近20年的发展,客户应有审慎性已经成为一个庞大的体系。有关国家在这方面的规定,与“FATF 40条建议”所确立的标准都存在一定的差距。具体实施这些规定,除了带来了很大的成本外,也并不容易。相比较而言,各国实施记录保存规定的情况要好得多。保存记录是对客户应有审慎性原则的重要补充。如果潜在的客户知道记录将被保存,该客户就不大可能出于非法目的利用金融机构。记录保存也有助于发现参与交易的人并提供金融痕迹、帮助主管当局追踪涉及交易的人。第三种战术手段是可疑交易报告。在FATF成员国(地区),大部分受到调查的或者提起起诉的洗钱案件与可疑交易报告有关。执法机构通过可疑交易报告可以产生反洗钱案件。可疑交易报告也有助于反洗钱案件的调查。但是,如何处理可疑交易报告的质和量之间的关系,是摆在各国面前的一个现实难题。在美国,可疑活动报告数量逐年增加,这不仅给报告机构增加了成本,而且处理这些报告的金融犯罪执法网络的负担也不断加大。总体而言,对于可疑活动报告,执法机构实际上认真采取后续行动的比例很低。与美国形成鲜明对比的国家是瑞士。瑞士存在严重低报可疑交易现象。但是,由洗钱报告办公室转给起诉当局作进一步调查的可疑交易报告比例非常高,平均在75%左右。与可疑交易报告有关的另一个问题是,金融情报中心的设置和信息的披露和移送。不同类型的金融情报中心各有利弊,关键在于如何权衡执法需要和隐私保护。如果说各国对上述三种战术手段基本上没有异议的话,对于最后一种战术手段——现金交易报告,各国的认识并不一致。美国等国家认为,如果能够了解本国领土内发生的所有大额现金交易的情况,将增强打击洗钱活动的执法努力。考虑到洗钱者可以通过拆分交易来规避现金交易报告要求,美国还规定了“拆分交易罪”。“拆分交易罪”独立于上游犯罪,而其他国家并不这么认为。例如,瑞士就明确拒绝实施现金交易报告制度。在中国,鉴于反洗钱义务主体分析、甄别可疑交易的能力还比较弱,采取了独特的大额交易报告制度。现金交易报告的主要意义是,可以发现或威慑洗钱活动。但是,现金交易报告要求也具有严重的资源和隐私影响。通过对反洗钱战术手段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这些手段与特定的刑事政策目的始终紧密结合。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在反洗钱具体执行方面呈现出各自的特点。但是,从FATF第三轮互评情况看,成员国履行“FATF 40条建议”情况并不理想。为此,各国需完善反洗钱战术制度设计,并忠实地贯彻落实。中国已经加入“禁毒公约”、《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犯罪》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已经成为FATF正式成员。为履行公约义务、遵守“FATF 40条建议”要求,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反洗钱立法进程不断加快。特别是2003年以来,“中国反洗钱工作参照国际标准,立足中国国情,在刑事立法、预防措施、制度安排和国际合作方面取得了世人瞩目的快速发展和显着进步,确立了中国反洗钱法律、监管和组织机构的基本框架,建立起了较为完整的反洗钱制度。”“中国反洗钱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整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反洗钱制度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工作机制还没有充分发挥作用,各行业、各地区反洗钱工作开展不平衡,反洗钱整体有效性还有待进一步提升。”为此,本文最后考察当代中国反洗钱战略设计。在立法层面上,中国已经确立反洗钱战略。从中国犯罪现状和洗钱问题发展情况看,中国也有必要贯彻反洗钱战略。但是,中国在司法实践中贯彻反洗钱战略还不坚决,反洗钱工作中也存在目标不明确等问题。结合具体反洗钱问题的分析,也可以看出目前中国反洗钱法律体系和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错综复杂,但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因素是:当前中国反洗钱战略目标还不够明确,主要反映在对其刑事政策意义强调的不够。针对这些情况,根据前面的研究,本文提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完善当代中国反洗钱战略:是扩大洗钱罪主体范围;二是完善没收制度;三是建立健全反洗钱执法机构;四是建立反洗钱激励机制;五是进一步完善反洗钱法律体系。本文的创新之处有三点:其一,在国内,首次从理论上较为全面地论证了反洗钱战略。本文把反洗钱战略界定为通过反洗钱来遏制上游犯罪的一种刑事政策。本文还详细分析了反洗钱战略确立的现实依据,明确提出了反洗钱战略三层次的刑事政策目标,指出反洗钱战略的关键在于刑事政策重心的转移。简言之,反洗钱战略在刑事政策理论上具有正当性。其二,构建了实现反洗钱战略目标的框架体系。反洗钱战略目标可以通过直接的洗钱犯罪化、间接的控制犯罪收益和反洗钱这三个途径来实现。而客户应有审慎性、记录保存、可疑交易报告和现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义务,为反洗钱战略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可操作的战术手段。本文剖析了这些途径和战术手段的政策意义,分析了具体的规定和实施情况,并得出结论:反洗钱战略目标是有可能实现的。其三,从刑事政策角度,提出了一系列完善中国反洗钱战略的建议。目标决定行动的方向。中国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难题或者说争讼不休的一些问题,从刑事政策角度看,就变得很清楚了。基于此,本文提出了有关建议。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第一,基本上没有涉足反洗钱国际合作问题。众所周知,洗钱是一个全球问题;全球问题需要世界各国采取集体行动来共同应对。同样,一国反洗钱战略的实施,也离不开高效、简便的国际合作。第二,对反洗钱金融监管没有进行全面的探讨。有效的反洗钱金融监管,对于反洗钱战术手段的实施或者说反洗钱义务的履行、因而对于反洗钱战略的实施而言,是必不可少的。这些不足,有待在以后的学习和工作中加以改进。
汤英慧[8](2020)在《第三方支付对货币供给的影响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逐渐涌现出了电商平台、线上支付、以及互联网金融这样的新兴概念。而这种将传统金融和互联网技术联系起来实现资金融通的方式也越来越对传统的货币理论产生挑战。其中,第三方支付这一新兴支付方式以其便利性和安全性的竞争优势改变了人们的消费习惯,从而对现金产生了明显的替代作用。第三方支付的这种现金的替代作用以何种方式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会对传统的货币政策中的货币供应的情况产生影响是我们本文中主要讨论的问题。本文主要从理论与实证两个方面进行研究第三方支付是如何对货币乘数和基础货币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到流通中的货币数量的,从而更好的为我国货币当局提出更加合适的货币政策。从理论的角度来看,根据货币供给理论我们知道,货币供应量是由基础货币和货币乘数相乘决定的,并且我国的货币供应是被划分为不同层次的。相应的,我们就需要分析第三方支付是如何对货币乘数和基础货币中的各个变量产生影响进而改变两者的大小,并最终对不同层次的货币供应量产生的影响。分析认为,当第三方支付的市场规模增加时,其现金替代作用会使现金漏损率、法定级超额存款准备金率和定存比下降,从而使货币乘数增加。再者由于第三方支付会减少流通中的现金及银行的库存现金和准备金存款,所以会使基础货币下降。最终对狭义货币供应量的负向影响大于广义货币供应量。再从实证的角度分别对第三方支付和基础货币、不同层次货币乘数进行相关的平稳性检验与协整检验,两两构建VAR模型并分析,通过脉冲响应函数的结果,证实了在短期内,系统受到正向冲击时,即第三方支付增加时,狭义货币乘数的正向变动将大于广义货币乘数,而基础货币的数量则有相应的增加。最终,通过建立第三方支付和不同层次的货币供应量的VAR模型,并协分析脉冲响应函数的结果发现,第三方支付与各层次的供给量的呈正向变动,之后运用方差分解展现了第三方支付的变化对于各层次货币供应量的贡献率大小,即影响程度。本文根据相应的实证研究结果得出了相应的结论,并给出了有关货币层次划分标准以及货币供应量的货币政策建议。现如今,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前景良好,市场规模逐年扩大,货币当局在对市场的货币数量调控时应充分考虑第三方支付对货币供给量的影响,来确保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另一方面,监管当局也应该尽快出台并完善有关第三方支付的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
高增安[9](2007)在《基于交易的可疑洗钱行为模式与反洗钱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洗钱被公认为冷战结束后典型的“非传统性安全问题”之一,它严重危及到金融稳定、社会公平、政府信誉、公共秩序、人性伦理和社会和谐。进入洗钱行业是理性决策的结果,但洗钱本身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理性的经济活动,这就注定了洗钱者及其洗钱行为必然表现出不同于正常人和正常经济活动的特征。本文研究有关洗钱与反洗钱的基本理论问题、基于交易的可疑贸易洗钱与账户洗钱行为模式、反洗钱对策,选题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潜在的社会应用价值。本研究从理论上将洗钱的定义由传统的“黑钱变白”拓展到包括“黑钱变灰”和“灰钱变白”两种情形,并从多学科交叉角度论述了洗钱问题的复杂本质。论文划分了我国反洗钱研究的三个阶段及其标志性事件,提出了交易模式连续统一体理论和国家反洗钱工作的四项基本原则。论文率先在国内外对贸易洗钱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开创性研究。贸易洗钱是通过虚构的交易事实使行为人及其相对人对所转移的资产享有表面上合法的财产权利的行为。本论文构建了洗钱与转移定价和资本外逃的关系模型、转移定价洗钱的定价策略(组合)模型和洗钱规模估算方法,揭示了一般贸易高价进口、低价出口和转口贸易转口方高进高出、高进低出、低进高出、低进低出等定价策略(组合)下通过资本外逃、所得税偷逃、进口关税偷逃等形式表现出来的洗钱问题,尤其是识别了在账面亏损情况下暗藏的洗钱行径。对基于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洗钱研究发现,汇付、托收、信用证交易洗钱对汇兑系统的选择是由支付方式本身的信用基础决定的。研究认为,洗钱与贸易共生,它不但已经渗透到国际贸易的每一个环节,而且还随国际贸易的发展而蔓延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并将严重威胁到世界贸易体系的正常运行。特别是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加强、跨国(境)洗钱犯罪的司法管辖权区域障碍、国际司法援助制度的不完善等原因,注定了贸易洗钱可能成为最主要的洗钱方式,为此,本文提出了构筑全方位的反贸易洗钱体系的构想。账户洗钱是利用银行账目往来,通过交易数额、交易频率、交易周期、交易对象、交易方式等一系列账户特性的变动来达到非法转移和侵占资产的目的。本文提出了区分偶然洗钱与惯常洗钱的思想,并基于账户洗钱研究层面的划分和交易模式连续统一体理论,从纵向和横向二维,在提取并描述可疑账户洗钱的主体特征和行为特征的基础上,构建并实验验证了可疑交易行为模式的识别方法。研究表明,以交易金额、交易金额离散系数、出账交易频率、入账交易频率为研究变量,运用基于距离的聚类算法和基于聚类的孤立点挖掘(改进的CBLOF)算法,可以有效地从单一账户的历史交易时序数据挖掘中,发现偶然的可疑洗钱行为模式;以交易金额离散系数、出入账频率、出账中转账交易金额的比重、入账中转账交易金额的比重为研究变量,运用网格聚类算法和基于密度的LOF算法,可以有效地从同类参照组账户的共时对比分析中,探测惯常的可疑洗钱行为模式。建立实时的、动态的、自适应的可疑交易识别系统,有助于实现反洗钱从后馈控制向事前防范和事中监控的转变。在对贸易洗钱和账户洗钱进行全面、系统、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本文从法律规制、国家承诺、金融机构基于风险的反洗钱机制等层面论述了反洗钱对策。特别是从制度经济学和社会控制理论角度,剖析了现行反洗钱制度安排没有对洗钱犯罪分子产生预期威慑力的深层次原因,进而提出:反洗钱制度设计应该确保金融机构从恐惧驱动下的防卫性报告转向利益驱使下的自愿提交有情报价值的报告,并促成金融机构提交可疑信息报告与控制自身经营风险的有机统一;国家应该建立制度反洗钱体系和全社会反洗钱体系,对洗钱活动实施全过程控制;金融机构要以风险细分和风险控制为导向,制定与洗钱风险类别和等级相适宜的KYC程序和交易监控程序。但是,洗钱本质上是一个动态的、具有自我学习能力的自组织系统,因此,反洗钱工作要寻求制度的效力与被制度破坏的效率之间的平衡。
高丁丁[10](2019)在《马克思的货币哲学思想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马克思的经济哲学思想体系中,货币思想具有重要的地位,但是,在西方经济学理论的冲击下,马克思的这一重要思想往往被人们所忽视,面对现实的金融危机、经济危机和社会危机,对马克思的货币思想进行全面的梳理并认识其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就显得尤为重要。马克思的货币哲学思想聚焦于研究与分析货币的起源、本质、作用功能以及形态的逐渐变化等问题,并将历史唯物主义作为其思想的重要基础,所以远远超过了传统政治经济学的范畴(1)。在研究过程中,马克思一直将货币放在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商品生产与交换的范围内来研究和探讨货币问题,同时,在马克思看来,货币可以分为两种形态,一种形态是货币本身,另外一种是以资本的形式存在的货币;后者相较于前者来说,具有更根本的价值意义。正是由于经历了形态上的转变与延伸,货币逐渐以资本的形式出现,才构成了资本主义社会经济运行的核心,构成了资本主义瓦解传统封建社会的强大力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金本位退出了社会经济体系之中,货币的形式也发生了变化,虚拟形式也成了货币的一种表现形式,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经济体系的运行方式发生了颠覆性的改变,由此导致整个市场中货币的流通方式也有了较大的转变,但是货币本质不会因此而发生根本性的变化,马克思指出的个人与个人之见、群体与群体之间的经济联系依然是货币关系的真实内涵。在我们看来,马克思的货币思想包含着非常丰富的内容,其代表性思想可概括为:货币本质思想、货币价值思想、货币运行思想和货币控制思想等。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高度深入研究马克思的货币思想,有助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进一步分析和理解货币现象,把握货币运行的规律,对货币实施有效控制,从而推进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强大的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出积极贡献。本文以唯物史观为基础,立足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高度,力求深化对马克思货币思想的研究,细致地探寻马克思货币思想的发展脉络,根据马克思的紧密关联社会经济发展和商品生产与交换的货币研究路径,归纳其货币思想发展阶段,研究马克思关于货币的本质、价值、运行以及控制等思想,了解马克思货币思想中的货币起源理论、货币本质理论、货币职能理论和国际价值理论的主要内容,明晰虚拟货币和虚拟资本的发展及表现形式,结合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资本市场的发展阶段与趋势,明确马克思货币思想的借鉴意义。本文绪论对马克思货币思想的发展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文本梳理,竭力刻画出马克思货币思想的全貌。第一章全面介绍了重商主义、古典主义等马克思货币哲学的思想渊源,第二章对货币思想的新发展进行了研究,以便更好的认识马克思货币思想的实践意义。第三章至第六章是本文的重点,分别从本质、价值、运行、控制等四个方面阐述马克思货币思想。第七章阐述了发展马克思货币思想在理论和现实方面的深刻意义以及在完善我国货币政策的重要作用。绪论对马克思货币思想的发展史进行了梳理,从马克思的早期着作《论犹太人问题》、《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到其思想成熟期的着作《资本论》中的主要的货币思想作了简要介绍,初步描述出马克思货币思想的整体面貌。接着概括、梳理出马克思货币思想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展现出马克思货币思想理论在国外理论界受到的重视以及在国内研究的缺失,更进一步的揭示出研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随后提纲挈领地描绘出马克思货币思想的核心理念,包括货币起源理论、货币的本质理论、货币的职能理论、货币流通规律等,并由此进一步阐明本文的研究意义所在。第一章介绍了马克思货币哲学的思想渊源。马克思的货币哲学思想就是马克思批判性的吸收自重商主义时代以来各个主义流派及代表人物的思想基础。重商主义的代表人威廉·配第的主要货币思想如货币流通速度、初步的劳动分工理念、土地的剩余是地租、原始的劳动价值论、资本的重要性对马克思货币思想的重要影响作用,古典主义学派大卫·休谟的货币流通理论、国际贸易理论也对马克思货币思想体系的完善有着贡献。亚当·斯密对货币职能的研究以及对国家债务的看法也深刻的影响了马克思,而且马克思在其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厘清了货币与资本的关系,最后古典经济学家大卫·李嘉图对纸币价值的研究也为马克思货币思想体系的建立提供了理论方面的支持。第二章描述了货币理论的新发展。费雪、庇古等人的货币数量说成为古典货币理论成熟时期的代表;威克赛尔提出了累积过程理论,认为利率影响具有累积效应,指出货币对经济过程拥有实质性的影响,同时将货币理论与经济理论融合在一起,打破了传统的“两分法”;凯恩斯深刻的认识到了货币对经济的巨大作用,深入分析了货币供求、利率变动与扩大就业、增加国民收入之间的关系,从而揭示了货币对实体经济的影响,使货币理论突破了古典货币学说只研究货币与物价关系的狭隘界限,创立了以产出和就业为中心的货币经济理论。文章还对凯恩斯流动性偏好理论对我国货币需求变化的影响机理和传导机制进行了深入分析。在凯恩斯之后,货币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日趋受到各类经济学派的关注,由此产生了一系列货币理论,影响力较大的主要有:费里德曼的货币主义理论、内生货币供给理论以及真实经济周期理论等,这些理论都对马克思主义货币思想的当代发展有着内在的关联。第三章探讨了马克思的货币本质思想。主要是从人本视角出发,阐述了货币的社会性的本质和货币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指出货币具有普遍性、力量性、转化力、颠倒性等四种特性。同时,马克思对货币属于私有财产的这一属性进行了分析,阐述了私有财产到货币的历史发展过程,以及深刻的指出商品交换的媒介并不是货币的本质,商品交换双方的劳动和劳动的社会化属性才是货币的本质。更进一步的分析了劳动异化和货币异化的关系,指出劳动异化是货币异化的基础,商品从劳动中发展而来,进一步发展为货币,最终成为资本,同时从多个方面对货币的异化对人的影响做了深入的分析。第四章研究了马克思的货币价值思想。马克思认识到对货币的分析离不开对商品的进一步认识,因此,对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的最为典型的单位商品进行了深入的剖析,揭示了商品内包含着的价值与使用价值的内在矛盾,而这个矛盾来源于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即劳动的二重性,分析了货币产生在商品交换过程中的根本原因,论证了货币的起源。在此基础上,其首次分析了价值的历史演变过程及实现形式,从个别的或偶然的到扩大的高级价值形式,最后到一般的价值形式及货币的价值形式,也总结了货币的五大职能,也就是在经济学界广泛认可的价值尺度职能、流通手段职能、贮藏货币职能以及支付手段职能和世界货币职能,这为进一步认识货币的流通规律和必然向资本发展的趋势,对揭露并批判商品拜物教和货币拜物教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第五章阐述了马克思的货币运行思想。马克思在他的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提出了货币的本质是固定的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货币流通是为商品流通提供服务的,同时表现出一定的社会关系。货币流通规律就是商品流通过程中货币量需求总规模的规律,因此,流通中货币需求量和流通中的实际的商品的总量息息相关,同时货币的流通次数也就是周转快慢对流通中货币的需求量也有着明显的影响。通过对货币流通规律的研究,马克思研究出货币向资本转化的不可违背的历史潮流,认识到货币向资本的转化的原因及本质,同时对资本和虚拟资本的表现形式做了研究和分析。本章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出发,分析现实对社会经济体系发生重大影响力的数字货币的发展历程、形式、职能以及应用。第六章探讨马克思的货币控制思想。在对货币的本质深刻认识的基础上揭示出了货币拜物教是比商品拜物教性质更隐蔽和明显的本质。马克思指出,金属货币如黄金能够成为货币,不仅仅是只依靠其自然属性,更本质的原因是蕴含在商品内部的不可调和的内在矛盾发展以及黄金对社会关系本质的颠倒的结果。在此基础上,马克思剖析了货币拜物教的本质,同时对其进行了深刻的批判。同时伴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世界市场在对外贸易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货币也将走出国门,货币在世界市场中的应用,马克思在深入研究后,得出了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也就是国际价值,即各国的国别价值在世界市场上的转化形态。本章也对货币国际价值的应用以及货币对国家的效用进行了分析和研究。第七章主要分析了研究马克思货币思想的科学意义。马克思的货币思想深刻揭示了隐藏在货币内部的异化问题,深刻理解马克思的货币思想有利于从根本上消灭货币拜物教,同时有助于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同时能够指导我们从本质上认识全球货币金融危机的根源,指导我们采取多种措施,建立健全现代货币金融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金融宏观调控框架,完善货币政策目标和手段,妥善采取货币政策,加强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构建,更好地促进金融稳定和经济发展。最后一部分是结语。主要是表明马克思从历史唯物主义思想出发,揭示了货币是一般等价物形式的发展过程,本质上代表了一种社会关系,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形成了以现实的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为研究对象的货币思想,从而对马克思货币哲学思想的本质特征做了系统的说明。本文在整体研究的基础上,全面分析和解读了马克思的货币哲学思想体系,系统呈现了其货币思想的全貌,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马克思专门思想的研究范本。从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角度,全面界定了马克思主义货币思想的的本质特征,围绕马克思货币思想中唯物史观的理论维度进行具体的铺陈,系统、准确、详实地把握马克思货币思想的内在脉络,厘清国家信用货币思想对马克思货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之处,同时与新时代数字货币的发展紧密相连,揭示了马克思所要倡导和达到的社会愿景与政治目标,充分彰显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对于人实现自由、平等、解放的根本作用。
二、有关money的使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有关money的使用(论文提纲范文)
(1)中美洗钱罪立法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一、 选题背景及其理论意义 |
二、 文献研究综述 |
三、 研究方法 |
四、 研究思路和框架结构 |
五、 主要创新观点 |
第一章 中美洗钱罪历史演进比较 |
第一节 美国洗钱罪立法体系演进 |
一、 洗钱罪立法体系构建阶段 |
二、 洗钱罪立法体系发展阶段 |
三、 洗钱罪立法体系完善阶段 |
第二节 我国洗钱罪立法体系演进 |
一、 洗钱罪立法体系初建阶段 |
二、 洗钱罪立法体系发展、完善阶段 |
第三节 中美洗钱罪立法演进趋势分析 |
一、 上游犯罪不断扩展 |
二、 洗钱罪主体不断扩充 |
第四节 中美洗钱罪立法演进体系差异 |
一、 美国:违反监管行为与洗钱行为的双重刑事责任体系 |
二、 我国:违反监管行为的行政责任与洗钱行为的刑事责任体系 |
三、 犯罪观念的差异影响责任体系演进 |
第五节 中美洗钱罪立法演进路径差异 |
一、 美国:强势推进全球洗钱犯罪一体化 |
二、 我国:国际公约影响下的补丁式立法 |
三、 社会发展差距与赃物犯罪的本土适应性影响路径演进 |
第六节 我国洗钱罪立法体系存在的不足及完善 |
一、 补丁式立法模式衍生的罪名混乱及完善 |
二、 单一行政责任体系下刑事可罚性行为体系缺失及完善 |
小结 |
第二章 中美洗钱罪侵害客体比较 |
第一节 洗钱罪对司法权侵害的异域共识 |
一、 洗钱罪对国家司法权侵害的理论认同 |
二、 洗钱罪对国家司法权侵害的体系认同 |
第二节 差异语境下洗钱罪对侵害金融管理秩序的不同理解 |
一、 美国语境下洗钱罪侵害金融管理秩序的真实含义 |
二、 我国语境下洗钱罪侵害金融管理秩序的理论叙说 |
第三节 我国语境下金融管理秩序说的方法论错误及启示 |
一、 金融管理秩序说的逻辑起点——金融安全危害论 |
二、 金融管理秩序说的症结一 ——评价对象错误 |
三、 金融管理秩序说的症结二——评价主体错误 |
四、 金融管理秩序说的宿命——行为无价值让位于结果无价值 |
小结 |
第三章 中美洗钱罪客观方面比较 |
第一节 客观行为比较 |
一、 行为类型分类涵盖四大核心洗钱行为 |
二、 行为类型分类主观因素介入程度不同 |
三、 重行为性质轻行为方式的立法模式值得借鉴 |
第二节 上游犯罪比较 |
一、 以列举方式圈定上游犯罪范围 |
二、 具体罪名列举与类罪名列举的差异 |
三、 单一上游犯罪圈与二元上游犯罪圈的差异 |
四、 我国二元主义上游犯罪圈的模糊及其完善 |
第三节 对象性质比较 |
一、 总额主义与纯益主义的立场差异 |
二、 纯益主义观点的理论与现实困境 |
三、 侵害司法法益背景下总额主义的现实选择 |
小结 |
第四章 中美洗钱罪主体比较 |
第一节 中美洗钱罪的主体差异 |
一、 自洗钱构罪评价的差异性选择 |
二、 我国自洗钱构罪评价理论争议 |
第二节 我国洗钱罪主体理论争议评价 |
一、 罪刑均衡说评价 |
二、 主犯说评价 |
三、 国际趋势说评价 |
四、 立法漏洞说评价 |
五、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说评价 |
六、 折中说评价 |
第三节 我国排除自洗钱行为入罪的合理性分析 |
一、 赃物犯罪评价传统对中美自洗钱构罪差异的影响 |
二、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立法评价中的合理运用 |
小结 |
第五章 中美洗钱罪主观方面比较 |
第一节 中美洗钱罪主观方面相似性比较 |
一、 排除过失洗钱构罪可能性 |
二、 排除过失洗钱合理性分析 |
第二节 交易对象性质明知程度的差异性比较 |
一、 美国从实体面引入“故意不知”解决认识可能性问题 |
二、 我国从技术面扩展 “明知”范围解决可能性认识问题 |
三、 我国需扩展明知范畴解决特定主体刑事责任缺失问题 |
第三节 上游犯罪圈认识内容的差异性比较 |
一、 美国对上游犯罪圈认识的开放性 |
二、 我国对上游犯罪圈认识的封闭性 |
三、 我国应区分主观明知内容与犯罪对象的证明内容 |
第四节 故意样态的差异性比较 |
一、 美国“蓄意”和“明知”两种主观心态 |
二、 我国刑法 191 条画蛇添足的目的犯规定 |
三、 我国应排除洗钱罪主观目的性要素扩大洗钱罪故意内容 |
小结 |
第六章 中美洗钱罪刑罚比较 |
第一节 刑量体系的协调性差异 |
一、 美国一元主义上游犯罪圈下刑量体系的协调性 |
二、 我国二元主义上游犯罪圈下刑量体系的混乱性 |
三、 我国应协调上游犯罪圈与对应罪名的刑量等级 |
第二节 中美洗钱罪量刑影响因素研究 |
一、 美国洗钱罪中的综合性量刑影响因素 |
二、 数额对我国洗钱罪情节严重的决定性影响 |
三、 应采取综合因素判断我国洗钱罪中情节严重的情况 |
小结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2)交际翻译理论视角下的信息型文本翻译策略 ——以《应用宏观经济学中级教程》第七、八章翻译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1. 翻译项目背景 |
1.1 项目来源 |
1.2 项目意义 |
1.3 项目结构 |
2. 原文介绍 |
2.1 作者介绍 |
2.2 原文版本 |
2.3 主要内容及原文分析 |
3. 质量控制 |
3.1 翻译中难点问题及解决 |
3.2 翻译理论与方法的选择与简述 |
3.2.1 纽马克的语言功能与文本分类 |
3.2.2 语义翻译与交际翻译 |
3.3 理论方法的运用与重难点问题的解决 |
3.3.1 句子结构调整 |
3.3.2 语义增补 |
3.3.3 逻辑关系调整 |
3.3.4 物称的转换 |
4. 总结 |
4.1 翻译启示 |
4.2 翻译不足和待解决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附录1 原文 |
附录2 译文 |
致谢 |
(3)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的内容和方法 |
2 概论 |
2.1 洗钱概述 |
2.1.1 洗钱的概念 |
2.1.2 洗钱危害性的维度解析 |
2.1.3 常见洗钱方式 |
2.2 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的国际法律制度 |
2.2.1 国际法律制度关于特定非金融行业涵义的界定 |
2.2.2 特定非金融行业范围变化趋势分析 |
2.2.3 国际法律制度关于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的措施思路 |
3 房地产业反洗钱法律制度 |
3.1 房地产业及其洗钱概况 |
3.1.1 房地产业发展及其对洗钱的影响 |
3.1.2 国际房地产业洗钱 |
3.2 房地产业反洗钱国内法律制度 |
3.2.1 美国房地产业反洗钱法律制度 |
3.2.2 英国房地产业反洗钱法律制度 |
3.2.3 加拿大房地产业反洗钱法律制度 |
3.3 我国房地产业反洗钱法律制度的构建 |
3.3.1 我国房地产业洗钱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
3.3.2 我国房地产业反洗钱法律制度的现状和问题 |
3.3.3 加强我国房地产业反洗钱立法的建议 |
3.4 小结 |
4 博彩业反洗钱法律制度 |
4.1 博彩业及其洗钱概况 |
4.1.1 博彩业发展概述 |
4.1.2 国际博彩业洗钱 |
4.2 博彩业反洗钱国内法律制度 |
4.2.1 美国博彩业反洗钱法律制度 |
4.2.2 澳门博彩业反洗钱法律制度 |
4.3 我国博彩业反洗钱法律制度的构建 |
4.3.1 我国博彩业洗钱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
4.3.2 内地博彩业反洗钱法律制度建设的现状和问题 |
4.3.3 加强对澳门境外博彩反洗钱的立法建议 |
4.4 小结 |
5 黄金珠宝业反洗钱法律制度 |
5.1 黄金珠宝业及其洗钱概况 |
5.1.1 黄金珠宝业发展概况 |
5.1.2 国际黄金珠宝业洗钱现况 |
5.2 黄金珠宝业反洗钱国内法律制度 |
5.2.1 比利时黄金珠宝业反洗钱法律制度 |
5.2.2 瑞士黄金珠宝业反洗钱法律制度 |
5.3 我国黄金珠宝业反洗钱法律制度的构建 |
5.3.1 我国黄金珠宝业洗钱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
5.3.2 我国黄金珠宝业反洗钱法律制度建设的现状和问题 |
5.3.3 加强我国黄金珠宝业反洗钱的立法建议 |
5.4 小结 |
6 律师业反洗钱法律制度 |
6.1 律师业及其洗钱概况 |
6.1.1 法律服务业概述 |
6.1.2 国际律师业洗钱概况 |
6.2 律师业反洗钱国内法律制度 |
6.2.1 澳大利亚律师业反洗钱法律制度 |
6.2.2 香港律师业反洗钱法律制度 |
6.3 我国律师业反洗钱法律制度的构建 |
6.3.1 我国律师业洗钱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
6.3.2 我国律师业反洗钱法律制度建设的现状和问题 |
6.3.3 加强我国律师业反洗钱的立法建议 |
6.4 小结 |
中外文参考文献 |
后记 |
(4)国际“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体系评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问题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 研究主要内容 |
1.4 研究思路与技术路线 |
1.5 研究可能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研究理论基础与文献述评 |
2.1 研究理论基础 |
2.1.1 风险管理理论 |
2.1.2 非传统安全理论 |
2.1.3 多中心治理理论 |
2.1.4 演化经济学理论 |
2.2 已有研究文献述评 |
2.2.1 洗钱与反洗钱 |
2.2.2 “反洗钱”与“反洗钱监管”辨析 |
2.2.3 国际反洗钱监管 |
第3章 国际“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理论体系 |
3.1 国际“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理论形成 |
3.1.1 国际反洗钱监管理论发展脉络 |
3.1.2 国际反洗钱监理论发展趋势 |
3.1.3 国际“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体系形成 |
3.2 国际“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理论 |
3.2.1 主要目标 |
3.2.2 本质要求 |
3.2.3 组成部分 |
3.2.4 实施阶段 |
3.3 国际“宏观-微观”协同治理理论 |
3.3.1 国际“宏观-微观”协同治理理论形成 |
3.3.2 国际“宏观-微观”协同治理理论本质 |
3.3.3 国际“宏观-微观”协同治理理论特征 |
3.3.4 国际“宏观-微观”协同治理理论运行 |
3.4 国际“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体系监管要求与路径变迁 |
3.4.1 监管要求 |
3.4.2 路径变迁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国际洗钱风险评估体系构建与比较 |
4.1 国际洗钱风险评估时代的形成 |
4.1.1 国际洗钱风险类型与变化 |
4.1.2 国际洗钱风险评估体系形成 |
4.1.3 国际洗钱风险评估理论内容 |
4.2 国家洗钱风险评估指标体系构建 |
4.2.1 国际洗钱风险评估体系构建原则 |
4.2.2 国际洗钱风险评估体系基本特征 |
4.2.3 国际洗钱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内容 |
4.2.4 国际洗钱风险评估指标体系方法 |
4.2.5 国际洗钱风险评估指标体系测度 |
4.3 国际洗钱风险评估体系实证分析 |
4.3.1 国际洗钱风险类型评估比较分析 |
4.3.2 国际洗钱风险水平评估比较分析 |
4.4 研究结论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宏观层面:国家反洗钱监管影响因素评估 |
5.1 国家反洗钱监管体系理论分析 |
5.1.1 欧盟国家反洗钱监管分析 |
5.1.2 亚洲国家反洗钱监管分析 |
5.2 国家反洗钱监管及其影响因素 |
5.2.1 国家反洗钱监管 |
5.2.2 国家反洗钱监管影响因素 |
5.3 研究模型设计及研究数据 |
5.3.1 研究模型 |
5.3.2 研究样本 |
5.3.3 研究数据 |
5.4 实证结果分析 |
5.4.1 经典线性回归模型分析 |
5.4.2 系统GMM进一步分析 |
5.5 研究结论 |
5.6 本章小结 |
第6章 微观层面: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治理体系评估 |
6.1 金融机构“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治理体系理论基础 |
6.1.1 FATF金融机构“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治理体系特征 |
6.1.2 金融机构“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治理体系案例 |
6.2 各国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治理体系分析 |
6.2.1 发达国家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治理体系:以美国为例 |
6.2.2 国际离岸金融中心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治理体系:以中国香港为例 |
6.2.3 新兴经济体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治理体系:以中国大陆为例 |
6.3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治理体系实证研究 |
6.3.1 研究方法 |
6.3.2 研究数据与工具 |
6.4 各国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治理体系评估分析 |
6.4.1 发达国家反洗钱监管治理体系评估:以美国为例 |
6.4.2 国际离岸金融中心反洗钱监管治理体系评估:以中国香港为例 |
6.4.3 新兴经济体反洗钱监管治理体系评估:以中国大陆为例 |
6.5 研究结论 |
6.6 本章小结 |
第7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7.1 主要研究工作 |
7.2 研究主要结论 |
7.3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科研成果 |
附录1 国际“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体系大事记 |
(5)金钱概念对自我提升偏好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1 相关研究评述和假设 |
1.1 自我提升 |
1.2 金钱概念 |
1.3 金钱概念与自我提升偏好 |
1.4 成就动机的中介作用 |
1.5 购买目标的调节作用 |
2 实验研究 |
2.1 金钱概念与自我提升偏好的实验研究 |
2.1.1 实验目的 |
2.1.2 实验设计 |
2.1.3 实验过程 |
2.1.4 数据分析 |
2.2 成就动机中介作用的实验研究 |
2.2.1 实验目的 |
2.2.2 实验设计 |
2.2.3 实验过程 |
2.2.4 数据分析 |
2.3 购买目标调节作用的实验研究 |
2.3.1 实验目的 |
2.3.2 实验设计 |
2.3.3 实验过程 |
2.3.4 数据分析 |
3 结论 |
3.1 研究结果 |
3.2 理论意义 |
3.3 实践启示 |
3.4 研究局限和展望 |
(6)货币创造的逻辑形成和历史演进——对传统货币理论的批判(论文提纲范文)
一、 引 言 |
二、 货币创造的逻辑形成 |
1.荒岛假设:第一家银行和货币的产生以及第一家银行的业务 |
2.银行贷款创造存款货币的实质是债务交换 |
3.从单一银行到多家银行 |
4.中央银行的出现 |
三、 货币创造的历史形成 |
1.货币的起源——私人信用货币 |
2.货币的发展——政府信用货币 |
3.现代货币制度——银行信用货币 |
四、 对银行货币创造的约束 |
1.贷款需求约束 |
2.流动性约束 |
3.银行内部风险管理约束 |
4.外部资本约束 |
五、 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货币创造约束的实践 |
(7)反洗钱战略战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Abstract |
前言 |
注释 |
第一章 反洗钱战略的刑事政策价值分析 |
第一节 作为刑事政策的反洗钱战略 |
一、国际公约关于洗钱犯罪的基本定义 |
二、国内外研究概述 |
三、反洗钱战略的基本定义 |
第二节 反洗钱战略的现实依据 |
一、全球刑事犯罪恶性发展 |
二、洗钱助长了犯罪活动 |
第三节 反洗钱战略的刑事政策目标 |
一、遏制上游犯罪 |
二、控制非法资金以保障经济和金融的安全 |
三、改善整体社会治安形势 |
第四节 刑事政策重心的转移 |
一、传统的刑事政策思想渊源 |
二、当代刑事政策重心的积极转移 |
注释 |
第二章 反洗钱战略目标的形成与发展 |
第一节 反洗钱战略的缘起 |
一、"禁毒公约"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国际控制 |
二、联合国"禁毒公约"的背景分析 |
三、国际社会的共识:通过反洗钱遏制毒品犯罪 |
第二节 当代反洗钱战略的政策转向 |
一、资助恐怖主义罪的界定 |
二、预防资助恐怖主义罪金融监管方面的措施 |
三、关于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 |
第三节 反洗钱战略目标的扩充与延伸 |
一、《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设定的反洗钱战略目标 |
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设定的反洗钱战略目标 |
第四节 反洗钱活动的刑事政策意义 |
一、增加犯罪的成本 |
二、提高发现犯罪的能力 |
三、摧毁犯罪组织的经济基础 |
四、对准高层罪犯 |
注释 |
第三章 反洗钱战略目标的实现途径 |
第一节 直接的实现路径——洗钱犯罪化 |
一、洗钱犯罪化的理由 |
二、"禁毒公约"关于洗钱犯罪的规定 |
三、洗钱犯罪的惩治 |
第二节 间接的实现路径——控制犯罪收益 |
一、控制犯罪收益的意义 |
二、犯罪收益的控制:没收 |
三、犯罪收益的控制:反洗钱 |
第三节 反洗钱的技术路径 |
一、反洗钱的理论基础 |
二、反洗钱技术路径 |
注释 |
第四章 反洗钱战术手段分析 |
第一节 客户应有审慎性 |
一、客户应有审慎性的沿革 |
二、客户应有审慎性的意义 |
三、客户应有审慎性的内容和要求 |
四、各国客户应有审慎性方面的规定 |
五、各国客户应有审慎性方面规定的比较 |
第二节 记录保存 |
一、保存记录的意义 |
二、保存记录的内容和要求 |
第三节 可疑交易报告 |
一、可疑交易报告的意义 |
二、可疑交易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
三、金融情报中心 |
四、可疑交易报告实施中的问题 |
第四节 现金交易报告 |
一、现金交易报告:美国的立场 |
二、FATF的选择 |
三、拒绝实施现金交易报告:瑞士的理由 |
四、大额交易报告:中国的观点 |
第五节 洗钱现象转移问题 |
一、洗钱现象在国家(地区)间转移 |
二、洗钱现象在行业间转移 |
三、洗钱转移现象的影响 |
注释 |
第五章 当代中国反洗钱战略设计 |
第一节 反洗钱战略在中国的确立 |
一、我国反洗钱刑事立法回顾 |
二、我国反洗钱行政管理法律制度的制订及发展 |
第二节 中国实施反洗钱战略的必要性研究 |
一、从我国刑事犯罪状况看实施反洗钱战略的必要性 |
二、从中国洗钱问题看实施反洗钱战略的必要性 |
第三节 中国实施反洗钱战略情况考察 |
一、司法实践中贯彻反洗钱战略不坚决 |
二、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目标错位现象 |
第四节 中国反洗钱问题研究 |
一、利用汇兑型"地下钱庄"跨境洗钱问题 |
二、利用预付卡洗钱问题 |
三、通过房地产业洗钱 |
第五节 完善我国反洗钱战略设计的建议 |
一、扩大洗钱罪主体范围 |
二、完善没收制度 |
三、建立健全反洗钱执法机构 |
四、建立反洗钱激励机制 |
五、进一步完善反洗钱法律体系 |
注释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第三方支付对货币供给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外国文献综述 |
二、国内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角度及文章结构 |
一、研究角度 |
二、文章结构 |
第四节 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第三方支付概述 |
第一节 第三方支付概念和规定 |
一、第三方支付的概念 |
二、第三方支付有关规定 |
第二节 第三方制度的特点和分类 |
一、第三方支付的特点 |
二、第三方支付的分类 |
第三节 第三方支付的发展现状和规模 |
一、第三方支付的发展现状 |
二、第三方支付的市场规模 |
第三章 第三方支付对我国货币供应影响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货币供应量的公式与层次划分 |
一、货币供应量公式 |
二、货币供应量层次划分标准 |
三、第三方支付对于货币供给层次划分标准的影响 |
第二节 第三方支付对货币乘数的影响 |
一、第三方支付对现金漏损率的影响 |
二、第三方支付对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影响 |
三、第三方支付对定存比的影响 |
四、第三方支付对超额存款准备金率的影响 |
第三节 第三方支付对基础货币的影响 |
一、基础货币的构成 |
二、第三方支付对流通中的现金的影响 |
三、第三方支付对银行系统的库存现金的影响 |
四、第三方支付对银行准备金存款的影响 |
第四章 第三方支付对我国货币供应影响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模型的设定 |
一、模型的选取 |
二、模型的简介 |
第二节 第三方支付对基础货币影响的实证分析 |
一、变量选取和数据来源 |
二、平稳性检验 |
三、协整检验 |
四、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 |
五、模型稳定性检验 |
六、脉冲响应函数 |
七、方差分解 |
八、实证分析小结 |
第三节 第三方支付对货币乘数的影响实证分析 |
一、变量选取和数据来源 |
二、平稳性检验 |
三、协整检验 |
四、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 |
五、模型稳定性检验 |
六、脉冲响应函数 |
七、方差分解 |
八、实证分析小结 |
第四节 第三方支付对货币供应量影响的实证分析 |
一、变量选取和数据来源 |
二、平稳性检验 |
三、协整检验 |
四、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 |
五、模型稳定性检验 |
六、脉冲响应函数 |
七、方差分解 |
八、实证分析小结 |
第五章 结论与建议 |
第一节 文章结论 |
第二节 政策建议 |
第三节 未来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9)基于交易的可疑洗钱行为模式与反洗钱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问题的提出 |
1.2.1 关于洗钱与反洗钱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 |
1.2.2 贸易洗钱研究 |
1.2.3 账户洗钱研究 |
1.2.4 反洗钱对策研究 |
1.3 论文结构、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4.1 研究目的 |
1.4.2 研究意义 |
第2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述评 |
2.1 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 |
2.1.1 破窗理论 |
2.1.2 社会控制理论 |
2.1.3 制度经济学理论 |
2.2 国内外研究文献述评 |
2.2.1 关于洗钱基本问题的研究 |
2.2.2 关于数据挖掘在反洗钱中的应用研究 |
2.2.3 关于反洗钱制度研究 |
2.2.4 关于洗钱反制对策研究 |
2.2.5 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简要评论 |
第3章 洗钱行为模式研究之一:贸易洗钱研究 |
3.1 贸易洗钱的提出 |
3.2 贸易洗钱的特点 |
3.3 洗钱与转移定价和资本外逃的内在关联分析 |
3.3.1 转移定价—洗钱—资本外逃关系模型的提出 |
3.3.2 转移定价与洗钱的“路径—目标”关系分析 |
3.3.3 洗钱与资本外逃的因果关系分析 |
3.3.4 转移定价—洗钱—资本外逃关系模型的政策含义 |
3.4 基于转移定价的洗钱研究 |
3.4.1 问题的提出 |
3.4.2 转移定价洗钱的表现 |
3.4.3 转移定价洗钱建模分析 |
3.4.4 转移定价洗钱研究的政策含义 |
3.5 基于支付方式的洗钱研究 |
3.5.1 问题的提出 |
3.5.2 基于汇付与托收的地下钱庄洗钱分析 |
3.5.3 基于信用证交易的洗钱分析 |
3.6 贸易洗钱在国际贸易中的其他表现 |
3.6.1 品类划分逃税洗钱 |
3.6.2 重量与包装欺诈洗钱 |
3.6.3 保险欺诈洗钱 |
3.6.4 自由贸易区内交易洗钱 |
3.6.5 贵重物品贸易洗钱 |
3.6.6 单证伪造洗钱 |
3.7 构筑全方位的反贸易洗钱体系 |
3.8 本章小结 |
第4章 洗钱行为模式研究之二:账户洗钱研究 |
4.1 研究问题的提出 |
4.2 研究层面的划分 |
4.3 交易模式连续统一体理论的提出 |
4.4 账户洗钱可疑主体特征和可疑行为特征的提取 |
4.5 可疑账户洗钱行为模式识别算法研究 |
4.5.1 可疑行为模式识别算法对比分析 |
4.5.2 聚类算法的适用性分析与算法选择 |
4.5.3 孤立点探测算法的适用性分析与算法选择 |
4.6 可疑账户洗钱行为模式识别方法的构建 |
4.6.1 偶然可疑洗钱行为模式识别 |
4.6.2 惯常可疑洗钱行为模式识别 |
4.7 实验分析 |
4.7.1 实验环境 |
4.7.2 数据准备 |
4.7.3 偶然可疑洗钱行为模式识别的算法实现与结果分析 |
4.7.4 惯常可疑洗钱行为模式识别的算法实现与结果分析 |
4.8 本章小结 |
第5章 反洗钱对策研究 |
5.1 反洗钱可疑信息报告制度研究 |
5.1.1 研究问题的提出 |
5.1.2 中国与发达国家反洗钱可疑信息报告制度对比分析 |
5.1.3 发达国家实施可疑信息报告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
5.1.4 成因分析:可疑信息报告制度的假定缺陷 |
5.1.5 我国可疑信息报告制度的目标定位与配套政策 |
5.2 国家的反洗钱承诺 |
5.2.1 国家反洗钱工作的基本原则 |
5.2.2 构筑制度反洗钱体系 |
5.2.3 构筑全社会反洗钱体系 |
5.2.4 全面深化国有商业银行和金融管理体制改革 |
5.2.5 国家反洗钱机构改革 |
5.2.6 反洗钱SAR流程再造 |
5.3 金融机构基于风险的反洗钱机制设计 |
5.3.1 金融机构的洗钱风险分析 |
5.3.2 反洗钱方法的历史演变 |
5.3.3 金融机构反洗钱风险管理机制 |
5.4 案例分析 |
5.4.1 案例背景 |
5.4.2 案例分析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6.1 论文的主要工作 |
6.2 主要研究结论与政策含义 |
6.3 研究的创新点 |
6.4 未来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1 1944年~2007年国际反洗钱大事纪要 |
附录2 偶然可疑洗钱行为模式识别源程序 |
附录3 惯常可疑洗钱行为模式识别源程序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科研情况 |
(10)马克思的货币哲学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货币思想发展阶段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 |
(二)国内 |
三、核心思想 |
四、研究意义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马克思货币哲学的思想渊源 |
1.1 重商主义-威廉·配第 |
1.2 古典学派先驱-大卫·休漠 |
1.3 古典学派-亚当·斯密 |
1.4 古典学派-大卫·李嘉图 |
1.5 小结 |
第二章 19世纪以来货币思想的发展 |
2.1 古典货币理论 |
2.2 累积货币理论 |
2.3 凯恩斯货币理论 |
2.3.1 流动性偏好理论 |
2.3.2 流动性理论发展阶段 |
2.3.3 对货币需求的影响机理分析 |
2.3.4 流动性偏好的影响 |
2.4 货币理论的新发展 |
2.4.1 费里德曼的货币主义理论 |
2.4.2 内生货币供给理论 |
2.4.3 真实经济周期理论 |
2.5 小结 |
第三章 马克思的货币本质思想 |
3.1 马克思早期货币思想研究 |
3.1.1 人本视角下的货币理论 |
3.1.2 私有财产与货币的关系 |
3.1.3 劳动与货币的关系 |
3.2 商品与货币的关系 |
3.3 劳动和货币的异化 |
3.3.1 劳动异化是货币异化的基础 |
3.3.2 货币与人的异化 |
3.4 聚焦货币本质的社会批判思想 |
3.4.1 货币是人类的外化能力 |
3.4.2 货币是代表一切商品的交换价值的特殊商品 |
4.4.3 货币是流通活动中充当一般等价物的价值形式 |
3.5 小结 |
第四章 马克思的货币价值思想 |
4.1 货币的起源 |
4.2 价值表达形式 |
4.2.1 个别的或偶然的初级价值形式 |
4.2.2 扩大的高级价值形式 |
4.2.3 一般的价值形式 |
4.2.4 货币的价值形式 |
4.3 货币的职能 |
4.3.1 价值尺度 |
4.3.2 支付手段 |
4.3.3 流通手段 |
4.3.4 贮藏手段 |
4.3.5 世界货币 |
4.4 小结 |
第五章 马克思的货币运行思想 |
5.1 货币的流通规律 |
5.2 货币的发展趋势 |
5.2.1 货币的虚拟化过程 |
5.2.2 货币到资本的飞跃 |
5.3 资本表现形式 |
5.3.1 生息资本 |
5.3.2 股份资本 |
5.4 虚拟资本表现形式 |
5.5 数字货币的发展 |
5.5.1 货币形式发展历程 |
5.5.2 数字货币的产生及职能 |
5.5.3 数字货币的应用 |
5.6 小结 |
第六章 马克思的货币控制思想 |
6.1 马克思对货币拜物教理论的批判 |
6.2 马克思的货币国际价值思想 |
6.3 马克思货币国际价值思想的应用 |
6.4 货币对国家的效用 |
6.4.1 增强经济凝聚力 |
6.4.2 强化集体意识 |
6.4.3 提高国家宏观管理能力 |
6.4.4 货币超国家趋势 |
6.5 小结 |
第七章 发展马克思货币哲学思想的科学意义 |
7.1 理论意义 |
7.2 马克思货币理论对应对金融危机的现实意义 |
7.2.1 当前国际货币体系简介 |
7.2.2 金融危机爆发原因分析 |
7.2.3 金融危机应对措施 |
7.2.4 金融危机的经验与教训 |
7.2.5 应对金融危机的政策建议 |
7.3 马克思的货币思想对我国货币政策的指导意义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英文 |
(二)中文 |
博士在读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四、有关money的使用(论文参考文献)
- [1]中美洗钱罪立法比较研究[D]. 李云飞. 西南政法大学, 2014(07)
- [2]交际翻译理论视角下的信息型文本翻译策略 ——以《应用宏观经济学中级教程》第七、八章翻译为例[D]. 施怡. 安徽大学, 2014(09)
- [3]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法律制度研究[D]. 刘凡. 武汉大学, 2014(09)
- [4]国际“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体系评估研究[D]. 王延伟. 西南交通大学, 2018(09)
- [5]金钱概念对自我提升偏好的影响研究[J]. 赵建彬,景奉杰,陶建蓉. 管理科学, 2017(05)
- [6]货币创造的逻辑形成和历史演进——对传统货币理论的批判[J]. 孙国峰. 经济研究, 2019(04)
- [7]反洗钱战略战术研究[D]. 胡荣. 复旦大学, 2011(04)
- [8]第三方支付对货币供给的影响研究[D]. 汤英慧.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20(01)
- [9]基于交易的可疑洗钱行为模式与反洗钱对策研究[D]. 高增安. 西南交通大学, 2007(04)
- [10]马克思的货币哲学思想研究[D]. 高丁丁. 山西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