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4年路向何方(论文文献综述)
张馨予[1](2021)在《先秦儒家心论研究》文中指出在先秦儒家的文化体系中,心范畴在诞生之初,旋即作为价值的根源而与天、道相通。价值的根源不在外,在于人的生命本身,儒家哲学强调自我实现和自我成就,主张将主体自身转化和境界提升都通过内心的修养而完成。正是因为心学说的重要地位,随着儒家学说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主干,儒家心性价值论的理论构建也成为绵延两千多年的宏大体系,并成为传统文化的神髓所在。先秦儒家对心之概念阐述颇丰,既有如孟荀一样对心形成系统的理论进行专门论述,也有类似《论语》《大学》《中庸》一般,对心只有着一鳞半爪的论述。而与心范畴的论述相关、密不可分的还有天、性、情、知等概念。由于上述范畴不论是作为个体的内涵、外延,还是相互间的关系界定都很模糊,内容又极为丰富。以至于要深入理解心的范畴,需要在先秦儒家整体思想境域下,通过原典去勘察心及相关范畴的萌生、发展和形成的理论根据和演变过程。第一章首先考察先秦儒家心论产生的时代背景和思想来源。先秦子学时期礼坏乐崩、不义攻伐以及世风败坏而引起民心陷溺,诸子各有重塑人民内心的精神信念,为人们的精神生命寻求安顿之所的志向,遂产生了心论的时代课题与哲学关怀。《易经》《尚书》《诗经》等典籍,作为诸子百家的学说之源,其中对心的论说衍生出了不同于甲骨文、金文时期原始意义地新的涵义,显示了心范畴演变的未来发展路向。心既含摄知性思考,又充溢道德意志,并为情感欲望所涵润,是人思虑、反省、抉择和意志等各方面的总和。同时此心上承天命而有性知,下涵形体而有情欲,良莠并存、善恶混杂,勾画出心和与之关联的天、性、知、情、欲等几种核心范畴之间的逻辑联系。子学时期道、墨、法、管诸家各有许多关于心的思考和认知。而儒家的独特之处在于肯定心作为道德主体的价值属性和主观能动力,赋予心以超越性,并重视发挥心的认知能力。先秦儒家诸子论心的主要差异在于子思、孟子和荀子,思、孟走出了一条尽心知性知天之向内反省的道德源流本心论;荀子则走出了一条向外求索、学思礼义的认知知性之心论。其中各自有其学理脉络的共通之处及独特之处,可算是先秦儒家心论两条二而一,一而二地既具互补性又有统一性的学脉。第二章重在揭示作为人类取则、效仿和最终根据的天或天命与人心之间的关系。自商至周,华夏文化大体上经历了由外及内,由天上到人间的信仰范式的转换,这以殷人之帝到周人之天的信仰范畴的鼎革为标志。周继商帝、天观念,在损益鼎革基础上完成了由人格神的帝、天向着义理之天的转换。在此基础之上,孔子厘定经学之际,周文原本内蕴的天人合一的义涵得以充分的揭示、发皇。以《易》为代表的经典视人为与天地并列的三才之一,人因此具有弥纶天地的品格。先秦儒家所论之心首先是以天地为准,认为天道赋人以德,而其德在心,而因为人的主体性存在,同样人德又以弥纶天地之方式影响及于天。遵循这个逻辑,人心之知亦是天赋而由人的主体性发挥而完成。同时,通过德的纽带,外在天命之先天神圣性与主体内在道德尊严的自觉之间也产生了相应的共鸣。人心与天道相互吻合的义涵呼之欲出。第三章围绕先秦儒家诸子根据心与性的密切关系而建构的心性学说之异同,讨论了儒家心性论发展的历史脉络。为了维护儒家之正统,回应百家之异说。儒家诸子在心说主线上,辅以性论而与时偕行,回应着时代提出的问题,展现出儒家特有的人文关切。性之原义具有无为、天然的属性,应指人生而即有,甚至未生先有之质,须通过心而始见,从而性与心就发生了密切的联系。儒家诸子对性的定义有不同之处,由之对心与性的关系也有不同观点。在孔子学说中,心与性还没有被清晰地分开、分别论之,心性质说都统一在一个更高的哲学范畴—一“仁”中。藉着郭店楚简等近年考古新史料之重大发现,心性学说得到重要补充和丰富,郭店儒简《性自命出》篇用“心取性出”论心性关系,心居于性、物之间而最为关键,与物相接和与性相通都在于心。孟子通过以心言性,通过对心的言说来揭示性所具有的内涵。通过“四心”与仁义礼智的关系,进而认识孟子的心与性所具有双重内涵:一是道心对应的性之本善层面,这是从义理之性的层面而言;一是评价心对应的性之向善层面,这是有待扩充存养的为善的能力的层面而言。荀子认为性有天生的官能之性,又有生具的官能接触于外物所产生的情感欲望之性,人性中的情感欲望如果不加克制,将会产生恶的后果。而心有能辨恶向善的知能,能够知仁义法正,因此荀子主张运用心的主观能动性,建立起“以心制性”心性关系。孟子与荀子之说貌似龃龉,实则更具有相互补充的作用,联系其所处的特定时代与历史文化语境,才能清楚认识其异同之辨与互补特性。第四章结合情与欲范畴的辨析,深探儒家心论内在肌理。心包含有性情两端,性是纯善的本性,是理;性一旦发动就是情;情失控而不加限制就成为欲。在儒家的学说体系中,天人合一、内外一贯、形上形下一统的品格是显而易见的。儒家所论情的意涵亦然,儒家情意涵经历了从形而下到形而上,从自然情感到道德情感的转移与升华。人欲思想的源头可追溯至西周初年。从孔子始,才有了人人皆具欲望的思想。孔子对欲的划分包括生理感性的欲和实现仁之内在欲求的道德情感之欲。孟子认为欲望具体表现为人的感官欲望和物质欲望,不具有道德内容,本身有趋恶的倾向。荀子认为性、情、欲只是人性发生进程中不同阶段上的差异,耳目鼻口等官能属于性,此性发动则生情,情与外物相接就会产生欲望,此欲望倘若随其自然发展而不加限制则会导致恶的结果。儒家肯定情感和欲望存在的合理性,但不加限制的情感和私欲会令人做出非理性的行为,因此主张以心治情欲,即发挥心的作用对情欲进行规范和约束,其中既有对欲望的限制,也有对情感的中和。第五章以先秦儒家心论体用一贯为中心,诠释从内圣之维的心本体论的建立到外王维度的仁政的探索落实。天人一体是儒家话语体系的基本品格。天道是孔子及其以后儒家学者解决道德存在的合理性问题而从理论上夯实的道德形上根据。道德本心的建构才是儒家探讨心性学说的真实目的所在。先秦儒家借助天道而为道德力量找到内蕴的本体性根基,并将此根基内置于人的心中,集道德内涵与道德实践于一心,凭借其学说体系中心本体的内蕴而落实其内圣之学,也即基于心的哲学根基根据而构建其宏大的道德本心。孔孟荀所持论点其本质在于正心,在于修身,其终极目的是基于心本论的内蕴而涵养其内在的圣贤之德。先秦儒家以存于人心的良心善性为道德本体,先建立人心的秩序,自身的仁心得以完善后,经过仁德之实践发扬成为平天下的外王之大用。在哲学学术史的角度上看,先秦儒家心论的学术构建对中华文化后续发展起到了薪火相传之功,尤其是启发了宋明理学近千年的学术辉煌,在当今中西文化交融背景下,重新审视先秦儒家心论的时代价值,仍然具有重要的时代启发性意义。
唐英杰[2](2021)在《商代甲骨文地名统计与地望研究》文中认为甲骨文所含内容丰富,是当今研究商代史不可或缺的一手资料。商代地名研究是商代政治疆域、经济文化、族群关系、军事战争、社会组织形式等研究的重要基础;甲骨文中含有大量的地名、方国名,是研究商代历史地理的重要史料。地名的认定、统计与地望的考证是研究甲骨地名的两个主要内容,从甲骨文发现以来就备受学人关注,相关研究成果丰硕。地名统计方面,由於所见材料的限制和判断地名标准的差异,各家统计数据有一定的差异,混淆族名、人名与地名是造成差异的原因之一;地望考证方面,“文献对照法”与“干支系联法”是考证地望的主要方法,但由於古今地名变迁、异地同名现象的普遍存在,加之系联标准不一、缺乏可靠的考古证据等原因,各家所取参考不同,对地望考察的结果也不尽相同,多数地名地望并未取得统一意见,因此甲骨地名仍有很大的研究空间。近年来,随着甲骨学的发展,新材料、缀合不断增多,释字、释文日益准确,数据库建设逐步完善等,为重新整理与研究甲骨文地名带来了新的契机与便利。基於此,本文在构建完整甲骨地名数据库的基础上,充分吸收前人研究成果,在准确释读文字的基础上,重新整理、统计、系联甲骨地名,考证甲骨地名地望,最大程度构建出甲骨地名系统。本文一共分为七章。第一章为绪论。本章主要对学界关於甲骨地名的研究做了学术史梳理,交代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地名的认定、地望考证以及在前二者基础上进行的地理综合研究是研究甲骨地名三个主要方面;地名认定主要在於对甲骨地名数量的统计和地名用字的文字考释;地望考证是在文字考释的基础上进行古今地名对照;地理综合研究则是在准确判断地名及考证地望的基础上研究商代的政治疆域、地理分区(田猎区、农业区等)、族群分布、方国分布、军事战争等,本章以此为纲对学界研究做了梳理。本章还交代了本文在研究甲骨地名与考证地望时坚持的几点原则。第二章主要对甲骨文中所见地名进行了再统计。本文注意区分地名与方国名、族名以及人名,共统计出甲骨文地名约794(含存疑)个,其中单纯地名475个;区域名或场所名58个;与方国名或侯、伯氏名有重合者60个;与其他国名或族名、人名重合者113个;存疑88个。第三章在考证商代黄河在今河南境内迳流的基础上,对卜辞中的近河地名做了梳理与地望考证。商代黄河从今河南郑州市北至今卫辉市东北大致呈南北流向,此後经淇县南、滑县北到濮阳县西一段大致呈东西流向,在濮阳市西转折向西北流经内黄县西,後一路向北流入今河北省。商人以黄河为界,将近河区域划分为“河东兆”“河西兆”“河南兆”,卜辞中所见“河”“囧”“柚”“粪”“良”“襄”“矛”“(?)”“散”“向”“冥”“协”“黎”“鲧”“斗”“夫”“戚”“(?)”“马方”“(?)”等是近河地名,他们大多分布在今河南省北部商代黄河沿岸。第四章以帝辛十祀征夷方这一重大军事事件为参考,在修订此次伐夷日程谱的基础上,对所涉地点及相关地点地望做了考察。此次伐夷方往返路綫为:大邑商—雇—嘉—香—丧—乐—冒—庆—商—吉—商—郊—(?)—彻—(?)—(?)—危—攸—(?)—鸠—(?)—淮—(?)—辉—阶—(?)—(?)—(?)—呆—永—(?)—攸—截—危—叉—洗—(?)—(?)—(?)—杞—瓒—(?)—冒—商—乐—丧—香—敢—奠—敖—夷围—嘉—云奠河邑。此次征伐的主战场位於今山东省菏泽市境内,相关地点主要分布在今河南省东北部与山东省西南部。第五章以一些军事事件排谱为参考对相关地名进行了系联与地望考察。主要以“南丰方”“四丰方”“亘方”“基方”“盂方”“舌方”“土方”“召方”“絴方”“阴美方”“(?)”等为中心,对有关事件进行了排谱,对所涉地名地望进行了考察。相关方国主要分布在王畿四周,其来犯商王朝领地主要分怖在王畿边缘地带,商王与相关异族的军事活动涉及地点也多分布在相应方国与商王都之间。第六章主要讨论商王朝的田猎地。本章以“(?)”“敦”“盂”“丧”为中心,以同版均记有占卜地点或验辞的卜辞为系联材料,参考同辞地名、王步卜辞、贞夕卜辞等,对一些田猎地进行了系联;并逐一对卜辞中所见田猎地做了梳理,对相关田猎地的共版地名做了逐一梳理。商王习惯性田猎地主要分布在王畿及王畿附近地区,并未超出王都过远,以位於今河南省东北部为主。第七章主要讨论甲骨文中所见商代地理系统。该章对本文的研究思路做了总结,对商代晚期王畿范围、卜辞所见田猎地分布、农业地分布、仓廪分布等做了讨论。商代晚期王畿以太行山、商代黄河为天险,大致包含今河南省安阳市、鹤壁市、新乡市、濮阳市、河北省邯郸市等区域,卜辞中所见田猎地、农业地也大多分布在此区域,其中黄河沿岸是商代重要的农业地,仓禀地多分布在王畿核心区域,距离王都不远。
陈珊[3](2020)在《庞朴“一分为三”说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代着名学者庞朴最为重要的学术贡献是阐发了中华文化密码“三”,提出了“一分为三”说。他对“一分为三”理论的创造性发展在于诠释了“中庸”基本形态,提出了对立统一有“包”“超”“导”三种形式,指出了“一分为三”的三种主要形态,梳理出了一部较为系统的中国“三分学说史”。作为一名哲学史、文化史专家,庞朴自觉利用“一分为三”哲学方法论开展中国文化史专题研究,最终实现了理论建构与学术实践的完美融合,取得了诸如原始儒家“三重道德”论、文化“三分结构”理论、“忧乐圆融”的人文精神等一系列的研究成果。可以说,“一分为三”的哲学方法论正是庞朴学术研究成果的精髓,也是他从事中国文化史研究工作的学术武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中国学术界渐渐兴起了一个以庞朴、雷正良、周德义等为代表的“一分为三”学派。学界倡导“一分为三”论、庞朴论证“一分为三”说的直接根源在于对抗“文革”期间登峰造极的“左”倾教条“一分为二”思维。“文革”结束后兴起旨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与马列教条主义的思想解放运动,思想文化界深刻反思“文革”中的极端“二分”思维,深度思考如何通过文化推动中国的现代化进程。面对这些敏感而又棘手的时代课题,庞朴深挖中国传统文化、反思“一分为二”思维模式,逐渐走上了探究中国古代辩证法智慧的学术道路,最终融汇以“中庸”为代表的儒家辩证法和以黑格尔、马克思为代表的西方辩证法,创造性地阐释了中国辩证法的精髓一一“一分为三”。总体而言,“一分为三”说是对“一分为二”思维的修正和完善,既是对中国古代辩证法的继承,也是发展了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教条化的“一分为二”过分夸大矛盾的斗争性,而否定强调对立面之同一性的“合二而一”。“一分为三”说则认为,“一分为二”仅仅是认识的初级阶段,虽然正确但不够完善,“一分为二”之后还需一个“合二而一”阶段。作为儒家辩证法的继承,“一分为三”说的根基在于“中庸”,强调“中”“和”“权”,既不执“一”也不执“二”,以达“参”之境界。庞朴基于“一分为三”说的学术实践,主要致力于深入到中国传统文化内部,挖掘传统文化密码“三”之存在性的文史证据。首先是通过对“太一生水”“六番”“五行”“黄帝”等古老而又重大的学术问题的缜密分析,大致梳理出了一条中国“三分”思想形成史;其次是通过对马王堆汉墓、郭店楚墓出土简帛文献的考证、释读,阐明了先秦儒家的“五行说”和“三重道德”思想。除了寻找文化密码“三”的文史证据之外,庞朴还在八十年代“文化热”期间陈述了文化之“时代性”与“民族性”的辩证关系,进而提出了至今仍广受学界认可的文化“三分结构”理论、论证了“忧乐圆融”的中华文化精神。庞朴的“一分为三”说产生过重要的学术影响,且在认识论、实践论、审美观等方面彰显出了中西哲学之异,但完整建设“一分为三”理论体系任重道远。从学术根基上看,“一分为三”说主要奠基于儒家“中庸”思想。庞朴对“中庸”基本形态的创造性阐述在“中庸诠释史”上的学术地位,在于对接融合了中西辩证法、打破了僵化教条的“二分”思维。在很大程度上,庞朴对“一分为三”理论的研究工作推动了中国当代辩证法之“一分为三”学派的形成与发展,但学派内部意见分歧较大,最为根本的是“一分为三”与“一分为多”的包容性问题。“一分为三”说也足进了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正本清源,实现了中西辩证法的融合创新。学界对“一分为三”论的批评主要集中于“三”与“二”、“中”与“中介”、“一分为三”与“对立统一”之间的关系问题,尤其是因“一分为三”难与“一分为二”、“一分为多”严格划清界线,且容易泯灭唯物、唯心“二分法”而流于“二元论”等问题,致使“一分为三”理论的建设遭遇阻力。“一分为三”论的学术地位需要更多的理论建设工作方能巩固。作为哲学方法论的“一分为三”说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价值。“三”作为中华传究文化的密码,被揭露、被认识并不是最终目的,它的揭秘将有利于我们更加自觉也发扬、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文化自信。“一分为三”说除了“三分法”和“参”这两个最基本的日常生活与工作方法论外,还有两个极为重要的社会价值。一是,“忧乐圆融”说之“和”的审美境界以及“一分为三”说的和谐原理对于构建社会主义阳谐社会提供了传统文化上的理论资源。二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要求我们赋予“三重道德”以新的时代内涵,将“三重道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独合贯通起来,成为新时代文化建设的有机构成。总之,庞朴从中华“传统文化”中梳理出的中国“文化传统”就是“一分为三”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层的精神追求,蕴藏着极其独特的中华文化密码。庞朴从浩瀚的文化史籍中发掘出的中华文化密码“三”及其相关文七理论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与发展、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创新与建设都具有积极意义。21世纪的中国,要自觉开辟一个超越西方现代性的后工业文明时代,亟需发扬光大中华传统文化所内蕴的人文精神密码——“忧乐圆融”,以此消解市场经齐带来的普遍物质主义倾向、抵抗西方人文主义文化中的负面因素的侵蚀。
孙吉娟[4](2020)在《方梦之译学思想研究 ——“一分为三”方法论的视角》文中研究表明方梦之是我国当代着名的翻译理论家,其在科技翻译研究、译学辞典编撰、翻译期刊创办等领域均作出了卓越的奠基性工作,其构建的应用翻译学范畴框架开中国乃至世界应用翻译学科体系研究之先河。方梦之用宏观、中观、微观的三分法来研究翻译:宏观上,翻译的原则有达旨、循规、共喻三端,“一体三环”的时空图展示了当代翻译理论的不同发展阶段及其内涵,翻译活动参与者以作者、译者、读者为三要;中观上翻译策略追溯其理论渊源、目的指向和技术手段,以直译、意译、零翻译的三元图包罗其详;微观研究则侧重在语法、修辞和逻辑三科。本文重点对方梦之一分为三的方法论与应用翻译学研究成果之间的关联进行剖析,在此基础上,阐述该方法论对当下翻译理论和翻译实践的借鉴意义。与文学翻译研究的历史悠久,理论庞杂相比,国内的应用(文体)翻译起步较晚,理论视域窄化。具体来说,在方梦之等国内学科领航人的带动下,应用翻译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有到强,从强到精的发展历程,走出了理论建构的困难期,在本体论、认识论、教学论、方法论、技术论等方面作出了许多开创性的工作,走上了独立学科的发展方向,走出了一片不断拓展的学科体系疆域。其中很多研究成果已经走在了世界的前列,但是国内学界对此尚未展开系统研究。本文的价值之一就是完善学术思想史上这一重要的环节。在方梦之的学术研究中处处体现着一分为三的方法论意识。打破二分的对抗和隔阂,继承古代文论、借鉴西方译论学说,提倡“一”中不仅有“二”,更要有“三”的整体、动态、分层、发展的译论观。笔者在文中有意识地揭示该方法的独特性、合理性和现代性,努力尝试提升此法在翻译研究中的普遍性。所以,一分为三正是方梦之译学思想和翻译活动的主旨要害,是其译学观的关键,也是方梦之整体译学思想方法论的高度浓缩。因此,本文的主要创新点有三:一是国内首次对方梦之的翻译学思想进行系统的专题研究,具有丰富翻译家史料,完善中国应用翻译思想史的历史价值;二是方梦之作为我国应用翻译学科体系建构的领军性代表人物,对其个体的研究也是对我国应用翻译学发展历史脉络的梳理和反思,具有学科建构、发展、反思和批判之学科促进建设意义;三是一分为三哲学方法论视角的提出,对方梦之译学思想和译学活动具有提纲挈领之用,同时也为翻译学的元理论发展提供方法论的哲学关照和启示。论文正文共分为八章内容,以一分为三的译学方法论为主线,以方梦之对应用翻译的宏观、中观和微观理论的本体研究为主体,以同时期东西方相关译论为参照,以方梦之的翻译学思想与翻译学术活动(创办期刊、主持会议、编撰辞典等)之间的内在关联为呼应。宏、中、微三论结构平衡,翻译理论探究与翻译活动实践同条共贯,共显其一分为三的要义。“绪论”中,在综述方梦之的学术成果、代表作评论、学术思想评价的基础上,提出本课题的研究缘起、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第二章是一分为三的方法论总论,也是本文的灵魂。笔者通过梳理“一分为三译学观”的历史渊源和前沿要点,将一分为三定位于翻译学的哲学方法论层面,其在方梦之的学术研究中具有承上启下的枢纽意义。后面三至五章侧重阐发方梦之在应用翻译学理论体系建构中的宏观、中观和微观的研究主张及其一分为三方法论的研究意义。分别指向:方梦之构建一分为三的应用翻译理论研究体系,应用翻译的中观策略研究,翻译技巧微观研究的三基础:语法、修辞和逻辑。宏观体系建构系统、辩证;中观凸显“三”的要素,具有拓展学科理论发展的潜力;微观研究三位一体,激活了翻译实践提升为翻译理论的生命力。基于以上翻译理念,紧接的两章分别探讨了方梦之翻译学术活动之创办《上海翻译》期刊和编纂译学辞典。这一部分既是作为对方梦之翻译学术活动的总结,也是对应用翻译(学)学科建设的反思和批判,同时,论述过程本身特别加强了对方梦之提出或者应用的一分为三方法论的逐层剖析。结语部分,一方面对方梦之的译学贡献进行总结和研判,尤其是充分肯定其对一分为三的译学方法论的成功运用;另一方面指出本研究的局限和未来的可拓展领域。总之,在“一带一路”倡议和中国文化“走出去”的国家战略背景下,挖掘具有中国哲学色彩的一分为三方法论与应用翻译理论研究的契合,具有重要的提升中国文化软实力和复兴民族精华的现实意义。
高晓霞[5](2020)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审计监督研究》文中认为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审计是国家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公共问责和监督控制系统之一。中国特色审计监督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审计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具有其内在的政治逻辑,而且要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发挥多方面的治理功能。审计监督既是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的标志,同时,强化审计监督又是坚持依法治国和加强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国家审计作为一种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既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民主政治的路径和手段,说到底则是民主与法治的统一。研究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审计监督不能单纯从经济学的视角看问题,而要将审计监督放置在国家治理的大视野中进行考察,围绕国家治理法治化、民主化、透明化以及责任性等基本属性准确把握其对于审计监督的内在规定性及现实需求,进而以政治学的理论与方法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监督的政治逻辑与治理功能。基于此,考察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审计监督必须遵循“政治逻辑—治理功能—行动路向”的分析框架,以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理论为指导,批判性地借鉴西方权力监督多维理论视角中的合理因素,侧重运用人民主权理论、治理理论、委托代理理论等理论分析工具深入探讨审计监督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所发挥的职能作用及其由于各种现实挑战而出现的期望差距,并且全面分析把政治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行动路向。依据这一研究逻辑,首先就要基于对审计监督的历史溯源和理论阐释,深刻理解国家治理现代化对于审计监督职能的现实需求。其次,从政治学理论视角来看,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审计监督作为权力监督和权力制约的一项制度安排和制度设计,其独特的政治逻辑在于其政治权力基础、政治体制优势和民主政治动因。第三,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审计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所发挥的职能作用具有独到的治理功能,包括权力制约与法治功能、信息公开与透明功能以及民主参与和问责功能等。第四,从政府公共部门审计监督制度效能的角度来看,国家治理中的审计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制度支柱之一承载着党和国家以及全社会对其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啄木鸟”、“看门狗”和“达摩克利斯之剑”职能作用的普遍期望。然而,审计监督制度所发挥的实际效能却始终存在一定的期望差距,主要表现为由于种种原因所导致的审计监督独立性期望差距、公开性期望差距和责任性期望差距。最后,国家治理体系中审计监督的行动路向就是要基于新时代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权威性、协同性和有效性的总体要求,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坚持依法独立审计,实现审计全覆盖,并且在与其他监督制度有机贯通与相互协调中形成监督合力,通过审计信息公开维护公众知情权,强化审计结果信息披露和审计问责,突出技术支撑,进而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在国家治理中的职能作用,不断提高审计监督的制度执行力和治理效能,缩小和弥合审计监督制度在独立性、公开性和责任性等方面的期望差距,进一步提升中国特色审计监督公信力。一个国家的审计体制必须与该国的政治文化传统、政治道路选择以及政治体制优势等相适应,才能在治理体系中更好地提升制度执行力和治理效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作为国家审计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相结合的产物,不仅合乎审计制度的本质即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而且符合中国的现实国情以及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需求,同时,也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道路选择。中央审计委员会的成立,为党统一指挥审计监督工作提供了政治制度依据和政治体制保障,是党的领导这一政治原则和党的全面领导制度在中国特色审计监督工作中的落实与体现,是符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本质要求的审计领导制度和审计管理体制创新,也是审计监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回应社会普遍期待的根本遵循和制度保障。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审计监督内在地要求加强党对审计监督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依法独立审计。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强化审计信息公开,维护公众的审计信息知情权。此外,要不断扩大公众参与,增强审计监督制度与其他监督制度的有机贯通和相互协调从而形成协同性和整体合力。最后,还要继续加大审计监督与公共问责力度,提升审计监督的有效性与实效性。总之,研究国家治理体系中审计监督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把中国特色审计监督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只有基于以制度保障制度的治理逻辑,紧紧依靠党的全面领导制度的根本保障,不断增强制度意识,维护制度权威,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在审计全覆盖的过程中实现制度协同,强化审计问责,切实提高审计监督制度执行力,才能在中国特色审计监督制度优势的基础上真正实现其治理效能,避免出现“制度空转”,从而缩小和弥合审计期望差距,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更好地实现中国特色审计监督的治理效能。
张家豪[6](2019)在《“地方性”国立大学的困境 ——国立山东大学研究(1930-1949)》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中国近代思想文化史研究的深入,近代大学作为重要的学术共同体,也是晚清民国生产知识、思想的重要载体,日益受到学界关注。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的目标的提出,也促使大学史研究不断升温。中国近代大学有国立、省立、私立、教会等多种形式,其中国立大学是高等教育的主体。然而各个国立大学的规模建制及教研水平差距甚大,位于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的大学拥有各种资源优势,但也有一些校史较短、与中央关系疏远的国立大学历经坎坷,教学成就有限。若欲全面了解民国高等教育的多般面相,应对此类带有地方性、边缘性的国立大学抉隐索微,探讨其困境成因,借此透视不同地区政府、社会与大学的互动以及民国高等教育的不平衡性。在这方面,国立山东大学便是一个恰当的样本。作为传统文化大省,近代山东在文教事业方面的成就并不突出。虽然当地政府曾借清末新政之机第一时间成立了新式大学堂,但教学成绩有限。而且在其后近30年时间里,山东陷于内乱、灾荒和政争,省内社会环境混乱,亦无法得到中央政府的有力支持,教育资源稀缺,因而高等教育发展缓慢。除教会大学外,1927年前山东各类高校从未培养出合格的本科生。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国内环境暂时趋于和平稳定。在蔡元培、何思源、傅斯年等官员学者的提议下,行政院批准在山东创设国立大学。1930年,国立青岛大学(1932年更名为国立山东大学)在青岛成立。作为中央平衡全国教育布局的计划之一,国立山东大学是近代山东第一所(也是唯一一所)国立大学,却带有浓厚的“地方性”:该校虽然位于经济大市,但其自身基础不固,与中枢较为疏远,在当时13所国立大学中相对边缘化。山大自中央所得拨款极其有限,多数时间依赖省府“协款”及其他零碎款项勉力维持,师资设备得以不断添置,但由此也造成学校自身发展计划时常受到省府干预;学校周边环境安谧、商业发达,是教学研究的福地,也使学校在发展海洋生物等学科方面具有先天地理优势;山大员生数量稀少而关系融洽,大部分师生很少介入政治或社会运动,学风朴实而不流于浮躁。经多年勠力经营,至1937年前山大已成为具有3院8系,文、理、工科均衡发展的综合性大学,并顺利培养出200余名合格的本科生,对省内文教事业贡献颇着。不过在此期间,部分学生受国难的刺激而发起数次学潮,虽然规模有限,亦表现出学生强烈的民族情感,但也使得杨振声、赵太侔两任校长及部分教员离职,造成了师资流失。高等教育的良好发展态势因中日战争全面爆发而中断。卢沟桥事变后,沿海战区大学大多在日寇侵逼下陆续迁徙至西南、西北地区办学,民族文化命脉在战时得以赓续,而山大则没有这么幸运。因韩复榘应战不力,日军很快沿津浦线侵入山东,山大本来历史浅短,设备未周,校方对战事应变迟缓、准备仓促,且与教育部联络不畅,师生西迁数千里后,校产已丢弃大半,人员流失严重。由于学校仅成立数年,规模有限,经此一役实已耗尽办学资本,不得不接受教育部停办的指令,并入中央大学,成为唯一一所因战争解散的国立大学。剩余校产也被其他教育机构“借用”。重庆政府时期,山大校友多次向中央政府呼吁恢复母校,但学校在战时复员并不易实施,直至1945年秋日本投降后不久,该建议方得到教育部批准。经过近一年的接洽校舍、添购设备、招徕师资、招收新生等繁杂工作,山大于1946年底成功在青岛复员开学。此时全校为5院14系建制,师生人数较之前倍增。而且学校真正实现“国立”的名义,校款全由教育部提供;但另一方面,战争对山大以及山东本省环境的摧残却一时不易恢复,学校解散时“借用”给各机关的校产也难以索回或损毁,原校区亦被强占。1946年的复校工作无异于“新创”:适龄学生人数大增,学校科系相应增加,但校舍需重新争取;图书仪器多为现购,教员须多方接洽;以周边环境而言,山东自战后便不断爆发国共两党的武装冲突,交通路线时常瘫痪,内战阴影笼罩青岛,导致市内难民云集,物价高过平沪,山大师生教学、生活大受影响,离职退学者亦所在多有。直到1949年6月青岛解放前,山大有不少课程仍无法顺利开出,日常教学工作也不时因罢课罢教和课外活动而中断,复校之初即筹划的两个研究所亦徒具空壳,未培养出研究生。在1927-1937年间的13所国立大学中,多数学校能借助自身政治背景、文化环境、办学基础方面的优势或特殊情形下的机遇取得较为出色的教学成绩,除个别特例外,各校在战争中尚能延续办学,并循序扩大规模。相比之下,山大的发展轨迹却相当曲折,洵属罕见,其根本原因在于该校在地域环境、文化积淀、教育基础和政治背景方面的劣势。山东远离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资源配置不佳,省内政局混乱,缺乏有远见的政治家和民间社团来扶助教育事业,高等教育发展缓慢,造成山大建校基础薄弱;国民党政权自两广起家,政府内鲁籍乃至北方人士较少,缺乏话语权,加之山东地方政府与中央不睦,导致山大不受南京政府重视;国立大学的经济实力一般与其政治地位相关,因此山大在战前难以获得教育部的拨款以及其他基金会等团体的支持,大多数时间依赖省政府“协款”维持办学,学校规模有限,在和平环境中尚有发展之机,而一旦遭遇战争则不堪侵毁;在1946年复员后,山大得以获教育部供款,且成功聘到一些知名学者,不过由于山东政治经济形势恶劣,这种变化成效一时未能彰显,直至青岛解放前学校一直处于恢复整顿的状态。总之,虽然山大在全校师生的筹划运作下,教学成绩尚属中规中矩,且还能在战后重整旗鼓,扩大规模,但由于办学根基不固、缺乏优势资源,导致山大在民国时期教学成就有限。梳理国立山东大学在民国年间的办学历程,了解地方性、边缘化的国立大学的运作经验,有助于还原民国时期高等教育的曲折性和不平衡性,为今日大学教育政策的制定实施提供一定参考。
王鑫[7](2019)在《世界视域中的延安文艺》文中研究表明世界视域中的延安文艺在文艺交流和创作实践中开启了一个新阶段。延安时期戏剧、电影、美术、音乐领域所孕育的艺术作品,在开拓了延安文艺形式、承载着延安文化精神的同时,形成了多元化本土艺术资源向世界传播的新方向;在文学实体的双向译介行为之外,延安时期扩展出了“文学旅行”或“观察笔记”等表现形式的“域外作家的延安书写”新路径;1940年代中期以来,丁玲、赵树理、周立波等延安作家的文学作品,在域外学界收获了广泛传播与可观成果,进入了对外输出与域外研究的新高潮。故此,我们可以说,延安时期首次启开了中国文学与世界文学之间双向、多元、平等的文学交流与对话的新历程。如今,对于世界文学范围的延安文艺形态的研究进行适当清理、重新反思与有效回应,是十分必要的。在文化文学的互动与交汇中,是时候重启对于延安文艺的跨时空与跨文化研究,以期对中国当代文学的话语资源有所助益。本文呈“导言”,正文六个章节,“结语”等,分别讨论了“延安文艺在世界的传播与研究成果”、“延安艺术作品在世界的传播与研究”、“域外作家在延安”、“从延安走向世界的丁玲”、“延安重要作家的域外研究”以及“域外延安文艺研究引发的反思与回应”。第一章,将延安时期取得的丰厚的文学成就放置在世界传播与研究的视野中作一概览,从总体上廓清延安文艺的世界传播进程、特征及其所集中的问题。域外学界涉及译介传播与评论研究两大方面,结合时间维度与空间维度,以详实的文献材料为基础,对延安文艺在世界的传播与研究情况,进行体系化的整理、归纳与简述。第二章,关于延安时期取得的多元的艺术成就,以戏剧、电影、美术、音乐四大领域在世界的传播与研究情况为讨论对象,追溯现代以来各艺术领域的发展沿革,以及延安艺术作品在域外引发的反响。择取延安各艺术门类的典型成果作为域外研究的核心内容,诸如歌剧与电影形式的《白毛女》、延安木刻、《黄河大合唱》,力图挖掘延安艺术为世界所带来的新资源。第三章,以20世纪三四十年代前来延安的大批域外作家所创作的延安文本,及其触及并自觉传播的延安精神为主要研究对象,从时空的基本线索论述这批域外的延安文学作品,研讨其中蕴含的叙述主题与审美意味。通过域外观察者的延安叙述,映现出延安精神对其文学观与世界观的深层影响,以此折射出中国共产党的文化认同与文化自信。第四章,由于域外学界的丁玲研究成果最为丰富,故而将丁玲的域外研究作为再研究的典型个案,分别论述域外丁玲研究中的“真实性问题”、“两极断裂论”与“情感研究问题”;着重讨论梅仪慈的丁玲研究,在意识形态话语与隐喻书写等方面的新发现;此外,以女性文学研究、作家传记研究与人文心理学研究为视角,力图开掘域外丁玲研究中的新可能。第五章,围绕域外学界对于延安重要作家赵树理与周立波的研究成果展开讨论。分析日本“人民文学”视野下的赵树理,以及日本延安文艺研究的复杂境遇;并在“声音媒介”的传播方式与“文化自信”的执着守护中透视赵树理的文学态度。域外学界的周立波研究呈现出不同的评价趋向,针对农民语言与农民意识之间复杂关系的探讨,强化了作家在创作中的主体性延伸。第六章,进一步从理论的层面对域外延安文艺研究进行反思与回应,讨论了“回心型”文学传统与文学“抒情传统”为延安文艺研究所带来的理论资源;进而从“艺术生产同物质生产的不平衡”和延安文艺的“现代性”问题,分析域外延安文艺研究所面临的困境;最后,以“政治与文学二元论”的典型论调为反思对象,从关于文学创作与作者形象意义上的“崇高”概念,揭示出献身革命的延安作家在其自我崇高化历程中的复杂性,并以此重构延安文艺所带来的积极的精神重生与文化重建价值。总之,对于域外延安文艺研究的再研究,需要以关系研究为前提,辩证理解域外研究者的理论尝试与思维局限,反思学界为延安文艺与“政治话语”之间建立的必然关系,将延安文艺从“政治话语”的唯一背景中解脱出来,进而发现延安文艺为二十世纪中国文学所提供的革命文化资源与现代性张力。
徐吉洪[8](2017)在《我国地方高校“省部共建”政策运行研究 ——以G大学为例》文中指出地方高校“省部共建”是21世纪以来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探索,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创新的产物,其目的是统筹利用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的资源,重点支持共建高校提升办学水平和质量,引领、辐射并带动地方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在中央政府“将省部共建工作不断引向深入”精神的指引下,“省部共建”已充分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色和与时俱进的政策品质:从中西部的区域性政策到覆盖全部省级行政区划单位的全国性政策,从“单一”的政策成为一项“政策群”,“省部共建”政策的重心直接指向地方高等教育的协调发展。近年来,中央政府加快了“省部共建”的步伐,加大了“省部共建”的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政策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继续推进“省部共建”,需要促进政策的有效运行,并不失时机地对政策进行完善与创新。论文以G大学为案例,运用文献分析与政策文本分析的方法,对地方高校“省部共建”的办学基础、申报过程、运行成效及执行差距进行全面审视与考察,从而提炼和总结“省部共建”的政策内涵,提出进一步完善地方高校“省部共建”的对策建议。论文共六章,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即第一章、第二章。绪论部分主要是对文献的收集与整理,廓清地方高校“省部共建”政策运行现有研究的现状、进展及不足,在总结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确立本研究的视角、方法及内容框架。在“我国地方高校‘省部共建’政策的确立与发展”部分,主要从历史纵切面考察了“省部共建”制定的背景,研究了“省部共建”政策渐进变迁的过程;从现实横切面厘清了“省部共建”政策的主体,提炼了“省部共建”政策的特点。论文研究者认为: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地方高校“省部共建”已成为一项日趋成熟的制度。第二部分,即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二部分是案例研究,即以G大学为个案,紧紧围绕教育部与省级地方政府签订的“省部共建”协议书,对地方高校“省部共建”政策运行的成效与执行差距进行深入研究。“G大学‘省部共建’的基础与过程”部分,主要从G大学自身组织转型的“内部因素”与G大学所处的政策环境等“外部变量”两个维度,阐述了 G大学是如何成为“省部共建”高校的。“G大学‘省部共建’政策的成效分析”部分,论文从G大学“省部共建”以来在“学校身份”、“办学理念”、“学术水平”等三个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与显着变化,印证了“这些成绩的取得,同G大学进入省部共建是紧密相关的”这一观点。“G大学‘省部共建’政策的执行差距”部分,论文从政府-高校、教育部直属高校-共建高校、共建高校内部治理等三个视角,从G大学“办学经费”、“对口支持与合作”、“机构设置”等三个方面入手对“省部共建”政策执行者的行为实践进行了审视,深入剖析了其中的执行差距。第三部分,即第六章。“完善我国地方高校‘省部共建’政策的思考”部分对论文的研究内容作了回顾与总结,从地方高校“省部共建”政策的渐进演进、政策成效与执行差距等三个方面提炼了“省部共建”学理内涵。为完善地方高校“省部共建”政策,论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中央政府要加强“省部共建”的顶层设计,省级政府要强化“省部共建”的主体责任,地方高校要增强“省部共建”的办学自觉。
石江水[9](2017)在《出卖他人之物法律问题之体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由三大板块构成,共有七章内容。第一个板块包括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的内容,主要考察罗马法中出卖他人之物法律问题所涉内容,以及近代的“法制原生国”——法、德——相关的民事财产法体系,目的是梳理出卖他人之物会面临何种法律问题,罗马法、法、德在既有法制资源基础上是如何提供法律解决方案的。第二个板块涵盖第四章的内容,主要考察“法制移植国”——日本——相关的民事财产法体系,目的在于透视日本在移植过程中及移植方案落定后,出卖他人之物规则体系的运行流畅度,检视其问题所在,以为类似社会背景下的中国大陆提供借鉴。第三个板块包括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的内容,主要考察中国大陆现有的出卖他人之物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案,探寻其面临的体系障碍,从前述两个板块揭示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结合中国大陆继受近代民法以来长期积累的法制资源与可能的前行路径,自体系层面做综合考量。第一章为罗马法出卖他人之物法律结构的考察。目的在于勾勒出罗马法中出卖他人之物问题所镶嵌的法体系与法律结构的大致轮廓,为文章后续的三个板块提供体系观察的脉络原点。罗马法中所有权的内涵是相对固化的,可称之为“固化的所有权”,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买卖的法律结构:买卖契约仅具债的效力——一方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与占有之债以及另一方支付相应对价之债,并不担负所有权的转移之任,倘需转移所有权,另须具备相应的形式,由此透视出罗马法形式主义的品格。而且,所有权让渡的行为也倾向于具有抽象性。由此决定,出卖他人之物也是可以的,买卖契约的效力当不受影响。在罗马法出卖他人之物场合,所有人主张返还时,出卖人需承担追夺保证责任。上述罗马法中与出卖他人之物的法律结构相关的内容及其相互间的联系留布后世,尤其是对大陆法系的法、德两国的民事财产法体系影响甚巨。第二章为法国民法中有关出卖他人之物法律问题的法体系观察。法国民法所有权变动的意思主义的形成有其前缘,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源自罗马法的形式主义的民法传统。自法理角度而言,《法国民法典》界定的所有权是不包括排他性的,但在交易之际却可基于公示具备对抗效力,此类所有权可谓之“变化的所有权”。正是基于对所有权与占有的上述认识,《法国民法典》才得以确立与匹配意思主义加公示对抗效力的权利变动模式:一方面,当事人的意思当然可以转让无涉排他性的法律上的所有权;另一方面,经济现实并不因民法典不赋予所有权绝对性也同样对之不予理睬,交易实践中的当事人仍有获得有对世性的所有权的需求,民法典随即以“权利化的占有”可带来的法律上的对抗力作为回应。这样,在出卖他人之物场合,买卖契约归于无效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了。但随之面临的融于民法典体系的障碍也接踵而来,不得已只能依靠学理与判例将出卖他人之物契约解为相对无效,以实现理顺出卖他人之物契约所引致的追夺担保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间的关系。就出卖他人之物场合所有权的安排,《法国民法典》用权利化的占有——占有带来的对抗力与权利根源的效力——解决了动产的让与问题,却忽略了不动产在法律上有效移转的问题,只得求诸于不断的修法、学理及判例逐渐寻得妥适的解决方案——纳入誊记并渐趋完善以及辅之以表见所有权理论。由于法国民法不当得利的适用范围较窄,在出卖他人之物场合无多大余地,在所有权转移的情况下,动产场合适用“不得追夺原则”,不动产场合适用所有权返还的追夺即可。总体上看,法国民法出卖他人之物虽存在体系上的抵牾,但源于既有的法制资源——学说、判例、公证人制度等——的回应现实交易需求的能力丝毫不受影响。第三章为德国民法中有关出卖他人之物法律问题的法体系观察。德国以法律行为理论为手段,将交易过程做了更为精细化的法律表达——负担(债权)行为与处分(物权)行为的相互独立与抽象,由此奠定了德国财产法的独特格局。《德国民法典》中的所有权强调支配性与排他性的并重,此类所有权可谓之“固化的所有权”,占有已作为完全的事实加以对待,可谓之“事实化的占有”。与物、债二分的财产法格局相适应,当事人间的物权合意尚不能令所有权转移,另需法定的外在客观形式——占有与登记——的公示以不同程度地取信于社会,物权方得以变动,从而铸就德国财产法的形式主义品格。在出卖他人之物场合,买卖契约的效力以是否合于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独立判断,所有权让与合意因无权利人无处分权效力待定,需以法定事由定其效力。前述让与合意倘能生效,另需结合交付或登记等法定形式始生所有权变动效力,并且该变动效力不受前述买卖契约效力的影响。在前述让与合意效力未定或转归无效的场合,受让人得凭籍动产善意取得或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取得他人之物的所有权。所有权是否可终局性地保有取决于买卖契约的效力,设若买卖契约有效,无权利人与受让人间的关系得由此调整,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具有法律上的原因而得保有之,丧失所有权的原权利人亦可向无权利人主张不当得利;设若买卖契约归于无效,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即缺少法律上的原因,无权利人可向受让人主张不当得利(占有)返还请求权,或将该请求权让与仍拥有所有权的原权利人,再由原权利人向受让人主张之。以此观之,德国民法在物、债二分基础上确立的物权形式主义在面对出卖他人之物问题时,体系上的运转流畅无碍,至于细节上所生的违和感倒无伤大雅。而且整体看来,该体系较法国民法意思主义下的出卖他人之物法律规则体系更能够应对交易实践中的问题,也更具操作性,其较强的工具性价值为整体性移植提供了便利。第四章为日本民法中有关出卖他人之物法律问题的法体系观察。受日本民法编纂过程中“利益均沾”态度的影响,日本财产法继受的是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包括物、债二分的财产权利体系,但在所有权与占有的内涵上又折回了法国民法——没有排他性的法律上的“变化的所有权”以及与权利更为接近的“占有权”,从而交易中的财产流转只能行法国民法的意思主义加公示对抗效力。按诸《日本民法典》,买卖契约是能够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至于纯粹是基于债权合意的效力抑或是物权合意的效力,分歧至今仍不绝于缕。在出卖他人之物场合,日本民法忽略体系上的逻辑要求,认许买卖契约有效,为买卖当事人间适用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违约责任等债之调整手段铺平道路。然而,鉴于日本民法中“权利化的占有”被赋予公信力,买受人可依即时取得保有动产的所有权,而在不动产项下,登记簿不具有类似德国民法中的公信力,日本民法也未孕育出类似法国民法中的“表见所有权”的解决方案,出卖他人不动产的买受人很可能不能取得所有权。日本民法中的“变化的所有权”也令多重买卖成为可能,首重买卖后的系列买卖倒是也符合出卖他人之物的法律结构,谁先占有或登记,谁就可据以对抗第三人,从而取得具有对抗力的所有权,至于得对抗的第三人的范围,日本学界始终众说纷纭。而不当得利也因上述争论以致发挥的功能很有限。自出卖他人之物角度观察,日本民法的移植并不是很成功,几乎在每一个问题节点上都陷入了无休止的争论。最后三章的内容为中国大陆民法中有关出卖他人之物法律问题的法体系存在的问题与基于民法继受所积存的本土资源的妥适路径的分析。中国自清末继受近代民法始,归于德国法系当无争议。后受前苏联民法影响,虽仍具传统民法之形,但其内在价值与精神——意思自治的民法底蕴——则被彻底祛除,且在法制层面上丢弃了所有权的排他性。上世纪八十年代起又开始逐渐去苏联化,而向西方民法靠拢,但已远非清末至民国时期的体系了。何况九十年代又叠加了日本民法的影响,中国大陆所有权变动模式亦无法回复旧辙,通说行债权形式主义,亦有有力说主张物权形式主义。因是之故,在出卖他人之物场合,起于《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的争议至今未息,虽有《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出卖他人之物合同有效——的出现,但与此相关的物债二分的财产法之上的一系列问题都尚未厘清,矛盾集结于是否可再向前走一步的问题,即处分行为(物权行为)的承认问题。而且《物权法》将动产和不动产统一适用于善意取得,略显粗糙,不足以回应现实交易的需求。出卖他人之物下失衡的当事人间利益的整理涉及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不当得利(占有)返还请求权等手段的体系上的安排亦不明了,其中,不当得利的规定简陋,适用混乱,尚不能有效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实际上,在出卖他人之物的问题上,中国大陆现在的态势很类似日本在相关问题上岐纷不断的状况。原因均是作为“法制移植国”既在关键问题上犹豫不决,又在体系考量上格局不足。通观中国大陆在出卖他人之物问题上的诸种体系障碍,皆淤塞于关于物权行为的认识,认之,则体系贯通,否之,则沦于类似日本民法的左右支拙境地。理由在于:中国自清末继受的民事财产法体系,系植根于主要由“固化的所有权”与“事实化的占有”等核心概念所铺就的观念土壤之中,是对德国民事财产法体系全方位的继受。而通过考察德国民法中“固化的所有权”以及物权行为的形成历程以及体系逻辑上的牵连,并对照法国民法中相应的“变化的所有权”及其财产法的体系结构,基本可以明确:如果中国大陆民事财产法仍建基于物、债二分结构,如果中国大陆的所有权还因循清末继受来的“固化的所有权”,则对物权行为的拒绝就不能算是明智的。而且,只认物权行为行为独立性,却弃无因性,也无疑是对物权行为理论的阉割,无法深度贯彻本由法律行为理论承载的意思自治精神,且可能堕入日本在该问题上矛盾丛生、争执不休的境地。因此,在本文的论及范围,可发现是物权行为理论使毫无变通余地的债权形式主义下的矛盾丛生的局面焕然一变,令出卖他人之物问题在体系上的运转顿显流畅,法律解决方案也更为合理:从文中可以理出的轮廓或脉络上的认识为:(1)在应然层面上,所有权的不同法律结构——“变化的所有权”抑或“固化的所有权”,对应着所有权交易的不同格局——意思主义抑或形式主义品格的权利变动模式,进而决定了买卖的法律结构,作为人类经济现实中的一类买卖异象——出卖他人之物,其法律结构也宜依此而定。自逻辑角度而言,上述诸次呈现的言说顺序应当是能够成立的——虽然本文的论证还不是很充分,也为一些国家或地区——法、德、台湾等国或地区——的法制经验所验证。而且,在所有权交易的形式主义项下,法律行为理论作为贯彻意思自治观念的手段的系统抽象,是否为财产法体系所采以及采行的程度不同,当会影响到财产法体系本身以及拟面对的交易问题解决方案的流畅度。(2)在实然层面,文中所涉国家或地区民法中的所有权法律结构——“变化的所有权”抑或“固化的所有权”,对于财产法的格局确会产生影响:一是物、债一体的(法国财产法)抑或物、债二分的(德国财产法)格局;二是若能妥当对应于意思主义(法国财产法)抑或形式主义(德国财产法)的交易模式,在财产法的体系安排上即可依循典型样本——法概念、法观念、法解释等要素构成的系统——而基本达致圆润无碍,否则,势必生出体系上的诸多障碍与混乱,如同日本民事财产法。此间逻辑体系上的安排可能被打乱,盖因为财产法中的交易模式除受所有权法律结构的法学理据和观念的影响外,也是各国或地区法政策的产物,立法者究竟如何选择往往会受制于多种因素——该国或地区法理论的积淀、意识形态、继受的概念体系的属性、法学发展的借鉴途径、甚至一些偶然因素等——的影响。出卖他人之物作为交易实践中的一种异象,其法律解决方案的妥适与否映射着一国或地区财产法体系的流畅度,反过来,一国或地区财产法体系的安排是否合理,也决定着出卖他人之物法律问题解决方案的妥当性。虽然本文在样本选择上不够全面,但还属典型,也还能够在轮廓或脉络意义上阐明一些问题。因此,如果承认中国大陆在出卖他人之物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案方面存在体系上的诸多障碍,也就不得不正视财产法体系的妥当性问题了。而如果也承认上述内容可信,那中国大陆民事财产法——基于继受之初奠定的路径、法理据所决定的体系妥当性、法体系的可验证性等因素所决定——的路向亦应当是清晰的。
雷芳[10](2017)在《马克思恩格斯生态正义思想研究》文中认为生态危机的爆发给人类的生存带来了挑战,反思和重建人类与自然的关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紧迫。在马克思恩格斯宏大的理论体系中散落着丰富的解决人与自然和人与人正义关系的光辉思想。全面挖掘、系统地梳理其中蕴含的生态正义思想以积极回应这个重大的时代课题。这既有助于彰显马克思主义哲学“改造世界”的理论本性与崇高使命,而且能为当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正义的研究提供方法论指导。对自然、环境和生态概念理解不同的背后是价值立场和思维取向的差异。浪漫主义和工具主义自然观指导下的正义理论是“中心论”环境正义。马克思恩格斯坚持人—自然—社会有机统一的生态观,以劳动实践为中介,采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方法,超越“主奴关系”的等级哲学,建立起一套调适对象性存在的人与自然以及人与人相互关系共同原则,实现自然正义和社会正义相统一的生态正义。马克思恩格斯生态正义思想具有发展的社会历史性、视域的整体性、鲜明的阶级性和强烈的实践性,强调以实践的方式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并在实践中解决问题。马克思恩格斯不同时期的文本存在两条线索: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社会的关系,依据直观经验、哲学思辨、政治经济学批判和社会建构的逻辑路线,他们的生态正义思想经过了萌芽、初步探索、基本形成、发展深化等阶段,基本形成了系统的生态正义思想。马克思恩格斯生态正义思想的发展分为两个路向,一方面在哲学上批判了主客二分指导下的旧唯物主义机械自然观和唯心主义抽象自然观,建立了实践基础上新世界观,确立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自然观。另一方面立足社会现实,在政治经济学领域揭批了资本主义异化劳动造成了人与自然物质交换的巨大裂缝以及人与人和人与社会关系的异化。采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把自然史和人类史的发展结合起来考察人与自然、人与人和人与社会的矛盾统一关系,提出生态非正义根源于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只有变革社会制度,建立生产联合者共同体,实现劳动的生态转向才能实现人与自然之间和人与人之间矛盾的真正和解。马克思恩格斯生态正义思想视域广阔,内涵丰富。本论文从自然本体论、劳动实践论和生态价值论及社会历史论等方面给予多层次和全方位的解读。马克思恩格斯生态自然观提出了人与自然的本质统一、互动共生,人--自然--社会三位一体的整体主义自然观,超越了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劳动实践观中对资本主义反生态生产和异化劳动等生态非正义进行批判,把劳动看作人与自然的物质交换,生态正义实现离不开劳动的生态化。从本体论和实践论的角度突破了传统价值哲学主客二分的认识范式,肯定了自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社会历史观中指出生态正义问题既是如何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问题,也是如何处理社会关系的问题。倡导实现人道主义和自然主义的统一,人文生态和自然生态统一,自然正义和社会正义的统一。马克思恩格斯生态正义思想富有哲学的生态批判精神和改造世界的生态实践情怀,对建构中国化生态正义理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美丽中国战略,落实五大发展理念等方面具有深刻的启迪作用。中国化的生态正义理论建构要以马克思恩格斯生态正义思想为指导,以中国丰富的生态文化为源泉,植根于中国生态文明建设伟大实践,吸收与借鉴西方生态正义理论。中国化生态正义理论要求以人民利益为核心、以社会体制和机制的改革为动力、公众的广泛参与为保障、科技创新与人文关怀联结为助力器。在全球生态危机日趋严重,生态殖民主义持续扩大,环境纠纷不断发生的现实境遇下,马克思恩格斯的生态正义思想也越来越彰显出其理论的力量和实践指导的价值。
二、2004年路向何方(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2004年路向何方(论文提纲范文)
(1)先秦儒家心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先秦儒家心论研究现状述评 |
三、本文的研究对象、问题、路径与创新点 |
第一章 先秦儒家心论的时代背景和思想来源 |
一、先秦儒家心论诞生的时代背景 |
(一) 政治秩序: 礼坏乐崩 |
(二) 兼并战争: 不义攻伐 |
(三) 大道即隐: 民风败坏 |
二、《易经》《尚书》《诗经》中的“心”说滥觞 |
(一) 《易》“心”典型应用 |
(二) 《书》“心”丰富发展 |
(三) 《诗》“心”蔚为大观 |
三、先秦儒家“心”范畴体系的层次和演变 |
(一) 先秦儒家“心”说义涵之历史进路 |
(二) 先秦儒家“心”范畴对天性情知等概念的涵括 |
四、先秦时期道、墨、法、管四家论“心” |
(一) 老子:以无知、无欲论“心” |
(二) 庄子:以虚心、游心论“心” |
(三) 墨家兼爱: 以爱正“心” |
(四) 刑名法家: 以法正“心” |
(五) 管子四篇: “心”治与国治 |
五、先秦儒家论“心”的独特之处 |
(一) 先秦儒家论“心”的特点 |
(二) 孟荀“心”论进路的差异 |
第二章 先秦儒家“心”说的天人际会品格 |
一、天赋心以德性: “以德论天”和“以天论德” |
(一) 殷周之间的范式转换 |
(二) 以德论天: 天之德义的产生 |
(三) 天赋人德: 自天子至庶民 |
(四) 以天论德的完成: “天生德于予” |
二、心知的天生人成 |
(一) 认知辨义: 先天之知与后天之知 |
(二) 知之可能: 心何以能知 |
(三) 心知的性质: 经验知识与德知 |
三、先秦儒家天人关系的体认: 与天合德与不求知天 |
(一) 天道与人心的内在遥契: “以天论心”与“以心明天” |
(二) 荀子“天人之分”乃“复归之分” |
四、外在的天命与人心的尊严和抉择 |
(一) 命的预设: 命定 |
(二) 儒家的天命即人道之抉择而显 |
第三章 先秦儒家诸子“心”“性”学说异同 |
一、先秦儒家“性”论大同小异之流变 |
(一) 前诸子时期“性”的概念 |
(二) 由特殊至一般:先秦儒家“性”之定义的共同规定性 |
(三) 同中有异: 先秦儒家“性”之多义性阐释 |
二、从仁本到“心”“性”交错含融的历史演化过程 |
(一)初变: 从仁本涵摄“心”“性”至“心”与“性”大体相同 |
(二) 再变: 从孟子“即心言性”至荀子“以心治性”的演变 |
第四章 先秦儒家思想中“心”与“情”“欲”的内在张力 |
一、先秦儒家“情”意涵的变迁与升华 |
(一) 孔子以“仁者爱人”推而广之的道德情感论情 |
(二) 《性自命出》以“好恶”与“喜怒哀悲”的自然情感论情 |
(三) 《大学》《中庸》以“喜怒哀乐”等具有价值义的自然情感论“情” |
(四) 孟子以“恻隐”“羞恶”“辞让”“是非”等道德情感论“情” |
(五) 荀子以“性情”与“情欲”地双重涵义解“情” |
二、先秦儒家“心”“欲”关系的发展 |
(一) 前诸子时期天赋欲望思想的萌发 |
(二) 诠欲以见历史现实:孔孟荀的解读 |
三、先秦儒家以“心”范“情”“欲”的主张 |
(一) “心”对“情”的中和 |
(二) “心”对“欲”的约束 |
第五章 体用一贯:从心本体论建立到仁政的探索落实 |
一、“心”有其本:先秦儒家心本体论的内蕴 |
(一) 先秦儒家以天道为“心”的形上根据 |
(二) 先秦儒家以“心”为创生道德的本体 |
二、内在成德:正心与修身的互动 |
(一) 道德本体之应然到“身”“心”同体之实然 |
(二) 从“身”“心”同体之实践到道德价值的升华 |
三、从内圣仁心到外王仁政的落实 |
(一) “礼”“仁”一贯的为政吁求 |
(二) 德治为主,先教后刑的治国理念 |
(三) 仁政治国的举措 |
结语: 先秦儒家“心”论的学术意义和在当今世界的价值 |
(一)运思于天人之际:先秦儒家心论的学术意义 |
(二)中西文化交融背景下儒学复兴的历史机遇 |
(三)先秦儒家心论思想对新的时代问题的回应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相关科研成果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2)商代甲骨文地名统计与地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凡例 |
干支表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综述及研究方法 |
一、商代甲骨文地名研究综述 |
二、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二节 本文考证甲骨文地名地望时遵循的原则 |
一、充分吸收文字学考释成果,力求地名认定与释读的准确 |
二、注意区分地名、族名与人名 |
三、利用“族徽”材料考察卜辞地望时注意“族徽”的内涵 |
四、使用“文献对照法”注意考辨文献信息,重视卜辞地名系统内证 |
五、选择合理的系联卜辞标准 |
第二章 甲骨文所见地名再统计 |
一、甲骨地名的辨别 |
二、商代的政治地理模式 |
三、甲骨文所见商代的方国、侯伯统计 |
四、商代甲骨文所见地名统计 |
第三章 以黄河为参考的地名系联与地望考证 |
第一节 商代黄河下游水道考辨 |
第二节 商代河神及祭河场所考 |
第三节 甲骨文中所见近河地名考 |
第四章 以“征夷方”事件为参考的地名系联及地望考证 |
第一节 帝辛十祀征夷方卜辞排谱补论 |
第二节 商周攸地地望及帝辛十祀夷商战争主战场考 |
一、甲骨文“攸”释字补说 |
二、商周时期攸地地望考 |
三、帝辛十祀夷商战争主战场区域考 |
第三节 十祀伐夷方相关地名梳理与地望考证 |
第五章 以其他军事事件排谱为参考的地名系联及地望考证 |
第一节 卜辞所见“丰方”及相关地望考证 |
一、甲骨文“丰”释义 |
二、与“南丰方”有关的族地名考 |
三、与“四丰方”有关的族地名考 |
第二节 商王朝与诸方的军事事件及相关地望考证 |
一、武丁中期一组军事事件排谱与相关族地考证 |
二、伐盂方 |
三、(?)方及相关族地考证 |
四、土方及相关族地考证 |
五、召方 |
六、絴方 |
第三节 伐阴美方排谱及相关地望考证 |
第四节 与“(?)”相关的地名系联与地望考证 |
第六章 以田猎事件为参考的地名系联及地望考证 |
第一节 关於商代田猎地及田猎区研究的回顾 |
第二节 甲骨文中所见田猎地梳理与系联 |
一、以“(?)”为中心的地名系联 |
二、以“敦”为中心的地名系联 |
三、以“盂”为中心的地名系联 |
四、以“丧”为中心的地名系联 |
五、一些疑可与文献对照的田猎地地望考证 |
第三节 卜辞中其他难以系联的田猎地整理与研究 |
第七章 甲骨文所见商代地名系统 |
一、商代晚期王畿考 |
二、卜辞所见商代田猎地分布考 |
三、卜辞所见商代农业地考 |
四、卜辞所见商代仓储地考 |
结语 |
本文所引缀合来源表 |
参考文献 |
1.古籍类 |
2.着录书类 |
3.工具书类 |
4.专着或文集类 |
5.考古报告、汇编、方志类 |
6.论文类 |
7.电子资源 |
索引 |
读博期间学术成果 |
後记 |
附:甲骨文所见商代地名分布简图 |
(3)庞朴“一分为三”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论文框架 |
第一章 破“左”倾教条迷雾:“一分为三”说产生的历史背景 |
第一节“文革”时期“一分为二”思维的泛滥 |
一、“矛盾论”庸俗化为“一分为二” |
二、“评法批儒”运动中登峰造极的“二分”思维 |
第二节 两次“合二而一”大讨论的来龙去脉 |
一、“文革”前的“合二而一”大讨论 |
二、“反封建”运动中“合二而一”大讨论的重启 |
第三节 “文化热”及文化保守主义的兴起 |
一、“文化热”与传统文化再审视 30二、当代文化保守主义的现实诉求 |
二、当代文化保守主义的现实诉求 |
第二章 跳出一元主义窠臼:庞朴“一分为三”说的学术进路 |
第一节 由马列主义转入中国哲学史 |
一、自黑格尔回到真实的“否定的否定” |
二、开启探究中国古代辩证思想的历程 |
第二节 从“二”到“中”:“一分为三”说的发轫 |
一、反思“文革”及对“二分”思维的批判 |
二、“一分为三”的最初提出与《“中庸”平议》 |
第三节 走向多元主义文化保守主义 |
一、庞朴对1980年代“文化热”的反思 |
二、倡导和而不同以超越各种一元主义 |
第四节 “一分为三”说的建构与完善 |
一、庞朴对“一分为二”的总体认识与批评 |
二、理论梳理与思想考释的终极成果——“三分学说史” |
三、庞朴“一分为三”说的哲学观概述 |
第三章 通达辩证之三境界:庞朴“一分为三”说的核心观念 |
第一节 “一分为三”的理论基石是“中庸” |
一、“中庸之道”与调和“两端”的折衷主义之辩 |
二、孔子评价与“中庸”的四种基本形态 |
三、庞朴的“中庸”诠释特色及在“中庸解释史”上的地位 |
第二节 “一分为三”的中心思想是“不执一” |
一、“一”与“执一”的内涵 |
二、“执一”的两种表现:极端与片面 |
三、“不执一”:尚中但不执于中 |
第三节 “一分为三”的修养境界是“辩证之三 |
一、“三”代表“中” |
二、“三”代表“圆融” |
三、“三”代表动态平衡 |
第四章 探索中华文化密码:庞朴“一分为三”说的学术实践 |
第一节 庞朴对文化密码“三”的探源 |
一、“太一生水”的辩证性 |
二、混沌与黄帝的思想交织 |
三、六峜→五行→阴阳 |
第二节 庞朴对儒家“三重道德”的挖掘 |
一、天人三式与“三重道德” |
二、“三重道德”内容体系:“六德”“四行”“五行” |
三、儒家“三重道德”的内在关系及现代解构 |
第三节 基于“一分为三”说的中国文化理论 |
一、文化的“三分结构”理论 |
二、“忧乐圆融”的中华人文精神 |
第五章 建设一分为三理论:庞朴“一分为三”说的推进与争鸣 |
第一节 “一分为三”学派的内部辩难与发展 |
一、雷正良、杨远富的“一分为多”论与庞朴的批评 |
二、周德义对“一分为三”认识观的发展及对庞朴的批评 |
第二节 建设“一分为三”理论的可能性探究 |
一、理清“一分为三”与对立统一规律的纠缠关系 |
二、学界对“一分为三”论的几条批判 |
三、建设“一分为三”理论的阻力分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庞朴重要论文首版情况 |
附录: 攻读学位期间学术论文发表目录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4)方梦之译学思想研究 ——“一分为三”方法论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缘起 |
1.2 方梦之研究综述 |
1.2.1 方梦之成果掠影 |
1.2.2 对代表作的评论 |
1.2.3 对方梦之学术思想的评价 |
1.2.4 方梦之批评中存在的问题 |
1.3 方梦之其人其事 |
1.3.1 方梦之的学生时代 |
1.3.2 厂矿工作及翻译 |
1.3.3 研究所翻译 |
1.3.4 步入教坛(1978年至今) |
1.4 本课题的研究价值和研究方法 |
1.4.1 本课题的理论价值 |
1.4.2 本课题的实际应用价值 |
1.4.3 本课题的研究方法 |
1.5 研究思路和框架 |
第二章 方梦之一分为三翻译观的形成 |
2.1 “一分为三译学观”之解读 |
2.2 一分为三译学观的哲学内涵 |
2.2.1 一分为二的利弊 |
2.2.2 一分为三的显现 |
2.2.3 一分为三的优势 |
2.3 一分为三与翻译学方法论 |
2.3.1 一分为三与哲学方法论 |
2.3.2 翻译学的方法论 |
2.3.3 一分为三与翻译哲学方法论 |
2.4 一分为三:从翻译标准到翻译哲学方法论 |
2.4.1 作为翻译标准的一分为三 |
2.4.2 翻译哲学方法论关照的一分为三 |
2.5 方梦之的一分为三译学观 |
第三章 方梦之构建一分为三的应用翻译研究体系 |
3.1 应用翻译研究(学)学科体系建设历程 |
3.1.1 文体研究切入,扩大翻译语域 |
3.1.2 宏观构思,分层建构 |
3.1.3 本体三分,自成一体 |
3.2 应用翻译研究自成体系 |
3.2.1 “应用文体翻译”范畴 |
3.2.2 在译学体系中的方位 |
3.2.3 宏观一分为三的方法论意义 |
3.3 翻译活动三要素:作者、译者、读者 |
3.3.1 三要素整体观 |
3.3.2 译者主体的研究历程 |
3.3.3 译家研究的时空与学科三维考量 |
3.4 应用翻译标准:达旨、循规、共喻 |
3.4.1 应用翻译原则之现实关照 |
3.4.2 达旨:达到目的,传达要旨 |
3.4.3 循规:规范之常在 |
3.4.4 共喻:译文适应性 |
第四章 方梦之的中观策略思想研究 |
4.1 中观策略概说 |
4.1.1 国内外关于“翻译策略”的研究概述 |
4.1.2 中观策略研究的意义 |
4.1.3 方梦之对翻译策略的研究路径 |
4.2 翻译策略三要素:理论因子、目的指向和技术手段 |
4.2.1 理论因子的考量 |
4.2.2 目的指向的诠释 |
4.2.3 技术手段的考察 |
4.2.4 译学方法论的启示 |
4.3 翻译策略三元图:直译、意译、零翻译 |
4.3.1 三元图的翻译语言意义观 |
4.3.2 直译、意译的重新范畴化 |
4.3.3 零翻译的理论研究 |
4.4 我国三位一体的翻译策略类聚研究 |
4.4.1 本土研究的理据 |
4.4.2 自主开发的策略述评 |
4.4.3 应用翻译策略之走势 |
4.5 中观策略之批评 |
4.5.1 中观策略的评价 |
4.5.2 方法论意义 |
第五章 方梦之微观技巧研究:语法、修辞和逻辑三位一体 |
5.1 翻译技巧的历史性和当代性 |
5.2 技巧理论化的理据 |
5.2.1 上下贯通、立足实践 |
5.2.2 从实践总结走向理论研究 |
5.2.3 理论发展性 |
5.3 语法学视角 |
5.3.1 语法(言)学在翻译学体系中的位置 |
5.3.2 方梦之的翻译语言等值观 |
5.3.3 翻译技巧与语言学理论同步发展 |
5.4 修辞学视角 |
5.4.1 修辞与翻译的契合 |
5.4.2 应用翻译修辞观——译文的得体 |
5.4.3 对方梦之翻译修辞观的评价 |
5.5 逻辑学视角 |
5.5.1 逻辑思维与语言翻译 |
5.5.2 “逻辑学”是“翻译学”的基础学科 |
5.5.3 逻辑对翻译研究的功用 |
5.5.4 应用文体翻译需要逻辑思维 |
5.6 语法贯通、修辞立诚、逻辑关联 |
第六章 创办《上海翻译》,构建应用翻译之三维阐释 |
6.1 创办过程 |
6.1.1 创刊背景 |
6.1.2 创刊特色 |
6.1.3 创刊艰辛 |
6.2 创办思想:作者—编者-读者三结合 |
6.2.1 稳定的作者队伍 |
6.2.2 做专家型主编 |
6.2.3 与读者的互动 |
6.3 引领前沿 |
6.3.1 国际译学视野 |
6.3.2 凸显刊物的战略导向 |
6.4 应用翻译研究之三维阐释 |
6.4.1 聚焦应用(文体)翻译 |
6.4.2 探讨翻译理论的应用性研究 |
6.4.3 关照应用型翻译问题 |
第七章 编撰译学辞典,创立“一体三环”译学观 |
7.1 方梦之与辞典编纂 |
7.1.1 衷怀辞书 |
7.1.2 编纂历程 |
7.2 译学辞典批评 |
7.2.1 编纂译学观 |
7.2.2 编者主体性 |
7.2.3 读者意识 |
7.3 编纂思想:一体三环 |
7.3.1 一体三环论 |
7.3.2 一体三环论之评价 |
7.3.3 一体三环的方法论价值 |
7.4 辞典与构建中国译学话语体系 |
第八章 结语:方梦之与中国翻译思想史 |
8.1 方梦之译学思想的总体特征 |
8.2 方梦之译学思想对当下译学研究的启示 |
8.3 本研究的局限和不足 |
参考文献 |
附录:方梦之着译年表 |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的论文 |
致谢 |
(5)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审计监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本文选题的理由与研究价值 |
二、国内外关于审计监督的研究现状 |
三、本文的研究逻辑与研究内容 |
四、本文的核心概念和研究方法 |
五、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审计监督的历史由来、理论基础与现实需求 |
第一节 国家治理中审计监督的由来与发展 |
一、中国审计监督的历史由来与当代发展 |
二、外国审计监督的发展历程与不同模式 |
第二节 国家治理中审计监督的理论基础 |
一、西方权力监督与制约理论 |
二、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理论 |
三、本土化的权力监督理论探索 |
第三节 国家治理对审计监督的现实需求 |
一、国家治理法治化与审计监督 |
二、国家治理透明化与审计监督 |
三、国家治理责任性与审计监督 |
第二章 国家治理体系中审计监督的政治逻辑 |
第一节 审计监督的政治权力基础 |
一、理解审计监督的政治学思维 |
二、审计监督的政治权力分析 |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中的审计监督权 |
第二节 审计监督的政治体制保障 |
一、政治体制赋予审计监督政治使命 |
二、政治体制凸显审计监督的政治职能 |
三、政治体制改革决定了审计监督发展方向 |
第三节 审计监督的民主政治动因 |
一、审计监督源于民主政治的深层推动力 |
二、审计监督随民主政治的发展而不断强化 |
三、审计监督服务于民主政治的价值目标 |
第三章 国家治理体系中审计监督的治理功能 |
第一节 审计监督的依法治权功能 |
一、审计监督的经济控制功能 |
二、审计监督的权力制约功能 |
三、审计监督的民主与法治功能 |
第二节 审计监督的信息公开功能 |
一、审计监督的信息输入功能 |
二、审计监督的信息处理功能 |
三、审计监督的信息输出功能 |
第三节 审计监督的民主问责功能 |
一、审计监督是责任政府中的责任追究机制 |
二、审计监督是协同治理中以问责为导向的建设性制度安排 |
三、审计监督是民主治理中的政治信任增进机制 |
第四章 国家治理体系中审计监督的期望差距 |
第一节 审计监督的独立性期望差距 |
一、审计独立性及其期望差距 |
二、审计体制不畅导致审计监督独立性期望差距 |
三、审计能力不足导致审计监督独立性期望差距 |
第二节 审计监督的公开性期望差距 |
一、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审计监督公开性期望差距 |
二、政府公共信息垄断导致审计监督公开性期望差距 |
三、审计信息公开不足导致审计监督公开性期望差距 |
第三节 审计监督的责任性期望差距 |
一、审计体制悖论导致审计监督责任性期望差距 |
二、审计权责失衡造成审计监督责任性期望差距 |
三、审计监督的问责困境导致审计监督责任性期望差距 |
第五章 国家治理体系中审计监督的行动路向 |
第一节 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依法独立审计 |
一、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依法独立审计 |
二、改革审计管理体制,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
三、正确理解审计监督的独立性 |
第二节 通过审计信息公开维护公众知情权 |
一、强化审计信息公开,维护公众的信息知情权 |
二、在审计监督中促进政府信息公开 |
三、基于审计监督权推进审计监督信息公开 |
第三节 在公共问责中提升审计监督公信力 |
一、优化审计监督问责体系 |
二、增强审计监督的问责效能 |
三、提升审计监督公信力 |
结语:更好地发挥中国特色审计监督的治理效能 |
一、国家治理体系中审计监督的法治化 |
二、国家治理体系中审计监督的民主化 |
三、国家治理体系中审计监督的全覆盖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6)“地方性”国立大学的困境 ——国立山东大学研究(1930-1949)(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缘起 |
二、学术前史 |
(一) 关于中国近代大学的通论性研究 |
(二) 大学个案及专题研究 |
(三) 关于国立山东大学的研究 |
(四) 对已有成果的检讨及本选题努力的方向 |
三、写作视角和方法 |
(一) 选题的概念界定 |
(二) 研究的创新点及难点 |
(三) 研究思路 |
第一章 山东高等教育发展历程及国立山东大学的源起 |
一、近代山东高等教育的起步阶段 |
(一) 近代山东高等教育的变迁—以济南、青岛两地为例 |
(二) 近代山东高等教育发展现象之成因 |
二、国立青岛大学的建立及更名国立山东大学 |
(一) 筹备委员会的成立及其活动 |
(二) 具体建校工作 |
(三) 国立山东大学的定名 |
三、山东大学起源考辩 |
(一) 山大校史的阐释史 |
(二) 编写校史的争议与山东大学校史起点的考订 |
小结 |
第二章 战前的国立山东大学(1930-1937) |
一、山大与中央及地方政府关于经费及科系设置问题的博弈 |
(一) 杨振声掌校时期的山大与地方政府的互动 |
(二) 1932年后政府与校方的合作与分歧 |
(三) 学校经费的争取 |
二、办学方针与学校建设 |
(一) 办学方针 |
(二) 营建方面 |
(三) 设备方面 |
(四) 院系建制 |
(五) 师资延聘 |
(六) 校务行政 |
三、战前山大的教学与日常生活 |
(一) 战前山大招生与教研工作 |
(二) 青岛环境与山大学生日常生活 |
(三) 对于“新月派”和“大同盟派”几个问题的澄清兼谈山大教员群体之交往 |
四、战前山大的学生运动 |
(一) 反甄别运动的波澜 |
(二) “九·一八”后的赴京请愿 |
(三) 1932年的“六月风波”与杨振声的黯然下台 |
(四) 学运低潮期的活动(1932-1936) |
(五) 山大学生响应北平“反对华北自治化”学运及其解决 |
(六) 山大的风潮之特殊性与得失 |
小结 |
第三章 全面抗战与国立山东大学的停办及复校 |
一、鲁青地区的沦陷 |
二、国立山东大学的西迁与停办 |
三、鲁殿重光——艰难复校的历程 |
(一) 山大解散后争取复校的工作与复员政策的确立 |
(二) 复校工作的具体开展 |
小结 |
第四章 战后山大的恢复与重整(1946-1949) |
一、“祸乱边缘的都市”——内战中的鲁青地区 |
(一) 国民党接收青岛后的内外局势 |
(二) 美国势力在青岛 |
(三) “难民城”和“乞丐市” |
(四) 经济问题 |
(五) 青岛市政府甄审政策的失误 |
二、经费与学校的恢复建设 |
(一) 校舍与设备的扩充 |
(二) 教员的招聘与薪资 |
(三) 行政组织的完善 |
(四) 院系建制的扩充 |
三、战后山大的教学与师生的日常生活 |
(一) 学生的招收与救济 |
(二) 日常教学与测验 |
(三) 校内的社团及课余活动 |
(四) 社会服务工作 |
四、战后山大的学生运动 |
(一) 复员初期的预备工作及“六·二”运动 |
(二) “六·二”运动后的蓄势待发(1947年6月-1948年秋) |
(三) 特刑庭事件及教师第二次罢教 |
(四) 护校运动 |
小结 |
第五章 国立山东大学发展的困境 |
一、“中心”地区国立大学的发展优势 |
(一) 政治中心及次中心里的国立大学 |
(二) 经济中心里的国立大学 |
(三) 文化中心里的国立大学 |
二、另一所地方性国立大学——国立四川大学的机遇 |
三、国立山东大学的发展困境及其成因 |
(一) 演变态势与发展困境 |
(二) 成因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主要学术论文 |
致谢 |
(7)世界视域中的延安文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节 选题的价值与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方法与概念界定 |
第一章 延安文艺在世界的传播与研究成果 |
第一节 延安文艺的世界译介与交流概观 |
一、延安文艺作品在世界的译介情况 |
二、本土作家与延安文艺的世界传播 |
第二节 延安文艺在世界的研究概况 |
一、延安作家作品在世界的研究成果 |
二、海外的中国文学史出版情况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延安艺术在世界的传播与研究 |
第一节 延安戏剧在世界 |
一、30-40年代中国戏剧的发展与变革 |
二、域外作家笔下的延安戏剧 |
三、杰克·贝尔登笔下的《白毛女》 |
四、德克·博迪笔下的歌剧《白毛女》 |
五、歌剧《白毛女》在世界 |
第二节 延安电影在世界 |
一、30-40年代中国电影的沿革与变迁 |
二、抗战电影的域外传播 |
三、域外电影人在延安 |
四、延安电影的发展 |
五、《白毛女》的域外传播与接受 |
第三节 延安美术在世界 |
一、中国共产党美术事业发展 |
二、中国美术作品的早期域外传播 |
三、抗战木刻在世界 |
四、中国革命木刻对日本的影响 |
第四节 延安音乐艺术在世界 |
一、中国共产党音乐事业的发展 |
二、《黄河大合唱》的域外传播与接受 |
三、延安革命歌曲在世界 |
四、延安音乐思潮对日本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域外作家在延安 |
第一节 书写延安的域外视点与研究现状 |
一、书写延安的三个维度 |
二、域外延安书写的研究现状 |
第二节 美国作家的延安书写 |
一、第一阶段:1936-1939 |
二、第二阶段:1939-1949 |
第三节 其他域外作家的延安文本 |
一、其他域外记者的延安文本 |
二、其他国际友人的延安文本 |
第四节 不同时空下的域外延安书写 |
一、各民主根据地与解放区的域外书写 |
二、延安时期前后的域外书写 |
第五节 域外延安文本的文化意蕴 |
一、域外延安文本的创作背景与文化缘起 |
二、域外延安文本的文学与文化价值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从延安走向世界的丁玲 |
第一节 丁玲作品研究与译介述评 |
一、丁玲的创作与本土研究述评 |
二、丁玲作品的域外译介与研究概况 |
第二节 域外丁玲研究涉及的主要问题 |
一、真实性问题:作者与人物 |
二、两极断裂论:文学创作“转向” |
三、情感研究:政治追求与爱情追求 |
第三节 梅仪慈的丁玲研究 |
一、“意识形态”再认识及其局限 |
二、“冲击—反应”论的移植和再造 |
三、“隐喻”书写:疾病与空间 |
第四节 域外丁玲研究的其他可能 |
一、女性文学研究与丁玲小说研究 |
二、作家传记研究与丁玲的政治生涯 |
三、人文心理学研究视角下的丁玲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重要延安作家的域外研究 |
第一节 赵树理研究在世界 |
一、赵树理作品的域外译介与研究概况 |
二、海外赵树理研究的主要话题 |
三、日本“人民文学”视野中的赵树理 |
四、“听觉”与“声音”媒介视野下的文学传播 |
五、作为“文化自信”守护者的赵树理 |
第二节 周立波研究在世界 |
一、周立波作品的域外译介与研究概况 |
二、域外周立波研究的不同趋向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域外延安文艺研究引发的反思与回应 |
第一节 域外延安文艺研究的价值与意义 |
一、“回心型”文化与延安文学 |
二、“情本体”与“抒情”传统 |
第二节 域外延安文艺研究的“损耗”与局限 |
一、艺术生产同物质生产的不平衡 |
二、“现代性”复杂而单一的面孔 |
三、文化差异与接受误区 |
第三节 域外延安文艺研究的思考与回应 |
一、“政治与文学二元论”与“冲击—反应”论 |
二、“想象的共同体”与“崇高” |
三、“崇高”与崇高化自我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8)我国地方高校“省部共建”政策运行研究 ——以G大学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 |
一、基于对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关注 |
二、基于“省部共建”政策对我国高校发展的影响 |
三、基于论文研究者的工作经历与研究旨趣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价值 |
二、实践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公共政策过程 |
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研究 |
三、地方高校“省部共建”研究 |
四、教育政策运行研究 |
五、文献述评 |
第四节 核心概念 |
一、教育政策 |
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 |
三、省部共建 |
四、政策运行 |
第五节 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内容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地方高校“省部共建”政策的确立与发展 |
第一节 我国地方高校“省部共建”政策确立的背景 |
一、政治背景:政府机构改革 |
二、经济背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 |
三、教育背景: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 |
第二节 我国地方高校“省部共建”政策的演进 |
一、地方高校“省部共建”的萌生与兴起(2004-2007) |
二、地方高校“省部共建”的发展与探索(2008-2011) |
三、地方高校“省部共建”的调整与深化(2012-至今) |
第三节 我国地方高校“省部共建”政策的主体 |
第四节 我国地方高校“省部共建”政策的特点 |
一、“省部共建”主体的多元化 |
二、“省部共建”布局的区域性 |
三、“省部共建”内容的全面性 |
四、“省部共建”府际关系的协同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G大学“省部共建”的基础与过程 |
第一节 G大学“省部共建”的办学基础 |
一、G大学经历的四次组织转型 |
二、G大学组织转型发生的变化 |
第二节 G大学“省部共建”的政策环境 |
一、国家的宏观政策:科教兴国与高等教育强国 |
二、浙江的区域政策:科教兴省与高等教育强省 |
第三节 G大学“省部共建”战略的确立 |
一、“四校合并”:G大学“省部共建”的外生变量 |
二、“抓质量,建名校”:G大学“省部共建”的内生变量 |
第四节 G大学“省部共建”确立的过程 |
一、G大学-浙江省政府的良性互动:G大学“省部共建”的前提 |
二、教育部-浙江省的互动协商:G大学“省部共建”的关键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G大学“省部共建”政策的成效分析 |
第一节 “省部共建”提升了G大学的“身份” |
一、大学身份:内涵与意义 |
二、“省部共建”:进一步巩固了G大学省属高校“排头兵”的地位 |
三、“省部共建”:G大学由“地方军”走向“国家队” |
第二节 “省部共建”更新了G大学的办学理念 |
一、“省部共建”进一步明确了G大学的办学定位 |
二、“省部共建”实现了G大学发展主线的转移 |
三、“省部共建”使G大学确立了“以服务为宗旨,在贡献中发展”的方向 |
第三节 “省部共建”提高了G大学的学术水平 |
一、“省部共建”丰富了G大学的学术资源 |
二、“省部共建”提升了G大学的学术序位 |
三、“省部共建”促进了G大学核心指标的跨越发展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G大学“省部共建”政策的执行差距 |
第一节 G大学“省部共建”办学经费政策的执行差距 |
一、中央政府模棱两可的“省部共建”经费支持政策 |
二、浙江省政府模棱两可的“省部共建”经费支持政策 |
第二节 G大学“省部共建”对口支持与合作的执行差距 |
一、“完整”的“省部共建”对口支持与合作形式 |
二、“权宜”的“省部共建”对口支持与合作内容 |
三、“打折”的“省部共建”对口支持与合作过程 |
第三节 G大学“省部共建”机构设置的执行差距 |
一、“省部共建”工作机构的设置:非独立性与附属性 |
二、“省部共建”工作机构的职能:象征性与符号性 |
三、“省部共建”工作机构的人员:非专业性与兼职性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完善我国地方高校“省部共建”政策的思考 |
第一节 “省部共建”:我国地方高等教育治理的重要探索 |
一、地方高校“省部共建”政策的渐进演进:均衡配置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制度安排 |
二、地方高校“省部共建”政策的成效: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探索 |
三、地方高校“省部共建”政策的执行差距:结果的差距与行动的偏离 |
第二节 完善我国地方高校“省部共建”政策的思考 |
一、中央政府:加强“省部共建”的顶层设计 |
二、省级政府:强化“省部共建”的主体责任 |
三、地方高校:增强“省部共建”的办学自觉 |
参考文献 |
附录A: 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部共建G大学协议书 |
附录B: 受访对象一览表 |
附录C: G大学“省部共建”政策运行访谈提纲 |
在读期间取得的相关科研成果 |
有志有力有物相之——一位山里放牛娃的博士学位论文后记 |
(9)出卖他人之物法律问题之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罗马法中的出卖他人之物法律问题规范提要 |
第一节 罗马法中的所有权与买卖的法律结构 |
一、罗马法中的所有权 |
二、罗马法中的买卖法律结构 |
第二节 罗马法中的出卖他人之物法律结构 |
一、罗马法允许他人之物作为买卖标的 |
二、罗马法出卖他人之物法律结构 |
小结 第二章 法国民法意思主义下的出卖他人之物法律问题规范体系 |
第一节 《法国民法典》所有权让与的意思主义 |
一、《法国民法典》意思主义形成原因 |
二、法国民法意思主义内涵 |
三、法国民法意思主义下出卖他人之物的类型 |
第二节 法国民法出卖他人之物契约效力 |
一、出卖他人之物契约无效的文义解读——绝对无效 |
二、出卖他人之物契约无效的体系背反——绝对无效的困境 |
三、出卖他人之物契约无效的体系背反矫正——相对无效 |
第三节 法国民法中的占有与所有权 |
一、法国民法中的占有 |
二、法国民法中的所有权 |
三、占有与所有权间的关系 |
第四节 从无权利人手中取得所有权 |
一、出卖他人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 |
二、动产即时取得 |
第五节 出卖他人之物契约相对无效下当事人利益的调整 |
一、出卖他人之物契约相对无效对追夺担保责任适用的影响 |
二、出卖他人之物契约相对无效对连续买卖法律结构的影响 |
三、出卖他人之物契约相对无效对赔偿损失的影响 第三章 德国物权形式主义下出卖他人之物法律问题规范体系 |
第一节 德国民法的所有权变动模式 |
一、德国民法中所有权变动模式形成的前缘 |
二、德国民法的物权形式主义 |
第二节 出卖他人之物所涉契约的效力 |
一、出卖他人之物契约效力概述 |
二、所有权契约效力的转换 |
第三节 从无权利人处取得动产所有权 |
一、从无权利人处取得动产所有权的正当性 |
二、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条件与法律效果 |
第四节 从无权利人处取得土地 |
一、土地登记簿的推定效力与公信效力 |
二、从无权利人处取得土地所有权的条件与法律效果 |
第五节 当事人间基于不当得利的利益调节 |
一、受让人正当取得场合的不当得利适用 |
二、受让人非正当取得场合的不当得利适用 第四章 日本民法意思主义下的出卖他人之物法律问题规范体系 |
第一节 日本所有权变动模式形成的前缘 |
一、日本民法编纂背景 |
二、先法后德的民法典编纂格局 |
第二节 日本民法所有权变动模式 |
一、依据法国法解释的缘起——立法史上的考察 |
二、德国法万能时期对《日本民法典》第176条认识的改变——学说继受的影响 |
三、对日本物权行为理论的质疑——重返法国式意思主义路径的尝试 |
小结 |
第三节 出卖他人之物契约的效力 |
一、出卖他人之物契约有效 |
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适用 |
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与错误 |
第四节 从无权利人处取得动产所有权 |
一、动产物权变动——《日本民法典》第178条 |
二、动产的即时取得——占有公信力 |
第五节 出卖他人不动产之际所有权的安排 |
一、不动产物权公示—登记 |
二、登记对抗主义的选择 |
三、意思主义与对抗要件主义间的违和问题及其讨论 |
第六节 出卖他人之物之际的不当得利 |
一、依权利外观法理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场合的不当得利适用 |
二、二重让与场合的不当得利适用 |
三、买卖契约归于无效受让人不能取得所有权的场合的不当得利适用 第五章 中国大陆民法中出卖他人之物法律问题 |
第一节 关于《合同法》第51条的争论 |
一、《合同法》第51条所涉合同的性质及效力 |
二、《合同法》第51条与第150条的关系 |
三、《合同法》第51条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的关系 |
第二节 从无权利人处取得—善意取得 |
一、《物权法》第106条的善意取得要件 |
二、善意取得适用于不动产的冲突问题 |
三、买卖合同效力不确定给善意取得的买受人带来的困扰 |
第三节 不当得利规范及其适用问题 |
一、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间的协调问题 |
二、出卖他人之物场合不当得利适用的不确定问题 第六章 出卖他人之物法律问题涉及的继受资源 |
第一节 中国大陆民法的继受及所有权的法律结构 |
一、中国大陆民法的继受 |
二、物、债二分财产法的理论基础与立法现实 |
三、所有权的法律结构 |
第二节 中国大陆权利变动模式的选择 |
一、物权行为是可有可无的吗? |
二、债权形式主义及其不足 |
三、物权行为抽象性的价值及逻辑必然 |
四、中国大陆学者对物权行为的驱逐合适吗? |
小结 第七章 出卖他人之物法律问题的体系性解决方案 |
第一节 出卖他人之物合同的效力 |
一、影响《合同法》第51条的理路 |
二、《合同法》第51条的问题及其修正 |
第二节 善意取得制度的检视及完善 |
一、不动产登记公信力与善意取得的协调 |
二、转让合同效力问题的完善方案 |
第三节 失衡的法律关系的整理——不当得利及其他请求权的协调 |
一、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对不当得利规则适用的影响 |
二、出卖他人之物场合的请求权适用 结论 主要参考书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10)马克思恩格斯生态正义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的缘由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四、可能的创新之处和不足 |
第一章 马克思恩格斯生态正义思想研究的前提性问题 |
第一节 自然、环境、生态基本概念的爬梳 |
一、自然概念的变迁 |
二、生态、环境及其区别 |
第二节 环境正义与生态正义 |
一、关于正义 |
二、环境正义的缘起和发展 |
三、环境正义的内涵、类型及局限 |
四、生态正义对环境正义的超越 |
第三节 马克思恩格斯生态正义的批判超越 |
一、马克思恩格斯生态正义思想的理论基础 |
二、马克思恩格斯生态正义思想的革命性超越 |
第四节 马克思恩格斯生态正义的基本特征 |
一、生态正义的社会历史性 |
二、生态正义的整体性 |
三、生态正义的阶级性 |
四、生态正义的实践性 |
第二章 马克思恩格斯生态正义思想的历史轨迹 |
第一节 马克思恩格斯生态正义思想的初步探索 |
一、马克思恩格斯辩证自然观的雏形 |
二、马克思恩格斯对生态非正义的初步揭露 |
第二节 马克思恩格斯生态正义思想的形成 |
一、劳动视域下自然、人、社会概念的分析 |
二、人与自然辩证统一的对象性关系 |
三、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的生态异化 |
第三节 马克思恩格斯生态正义思想的发展 |
一、人与自然关系的现实性 |
二、实践观下人与自然关系的辩证发展 |
第四节 马克思恩格斯生态正义思想的深化 |
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对自然的非正义 |
二、劳动价值论中自然的作用 |
三、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造成生态非正义 |
四、恩格斯对人与自然辩证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
第三章 马克思恩格斯生态正义思想的多维审视 |
第一节 马克思恩格斯生态自然观中的生态正义思想 |
一、马克思恩格斯历史唯物主义存在论革命 |
二、存在论维度上人与自然本质统一 |
三、实践论维度上人与自然互动共生 |
四、系统论维度上人-自然—社会的统一 |
第二节 马克思恩格斯劳动实践观中的生态正义思想 |
一、马克思恩格斯劳动观的生态意蕴 |
二、自然生产力和社会生产力的统一 |
三、科学技术的生态化利用 |
四、劳动实践观下的生产性正义 |
第三节马克思恩格斯生态价值观中的生态正义思想 |
一、对“内在价值”、“工具价值”的扬弃 |
二、“征服自然”向“善待自然”观念的转变 |
三、合乎目的性与合乎规律性的统一 |
第四节 马克思恩格斯社会历史观中的生态正义思想 |
一、自然生态和人文生态的统一 |
二、自然史与人类史的统一 |
三、人口、资源和社会协调发展 |
第四章 马克思恩格斯生态正义思想的当代价值 |
第一节 马克思恩格斯生态正义思想的现实应用 |
一、马克思恩格斯生态正义思想的普遍性价值 |
二、马克思恩格斯生态正义思想在当代中国的价值 |
第二节 中国化生态正义理论的建构 |
一、中国化生态正义的理论来源 |
二、中国化生态正义的基本要求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四、2004年路向何方(论文参考文献)
- [1]先秦儒家心论研究[D]. 张馨予. 山东大学, 2021(10)
- [2]商代甲骨文地名统计与地望研究[D]. 唐英杰. 西南大学, 2021(01)
- [3]庞朴“一分为三”说研究[D]. 陈珊. 山东大学, 2020(12)
- [4]方梦之译学思想研究 ——“一分为三”方法论的视角[D]. 孙吉娟. 上海大学, 2020(03)
- [5]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审计监督研究[D]. 高晓霞.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3)
- [6]“地方性”国立大学的困境 ——国立山东大学研究(1930-1949)[D]. 张家豪. 华中师范大学, 2019(02)
- [7]世界视域中的延安文艺[D]. 王鑫. 陕西师范大学, 2019(08)
- [8]我国地方高校“省部共建”政策运行研究 ——以G大学为例[D]. 徐吉洪. 南京师范大学, 2017(05)
- [9]出卖他人之物法律问题之体系研究[D]. 石江水. 西南政法大学, 2017(10)
- [10]马克思恩格斯生态正义思想研究[D]. 雷芳. 南京师范大学, 201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