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法》与市场监管(论文文献综述)
黄喆[1](2019)在《地方立法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困境与出路》文中指出行政处罚的设定本质上属于设定法律责任的立法权。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地方立法行政处罚设定权可分为狭义的设定权(即创设权)和规定权,其同时受到我国《立法法》关于地方立法权限之规定的调整。当前,地方立法设定行政处罚面临明显的权限困境。对于创设权的行使,存在设定行政处罚种类的单一化、所设行政处罚的规制力度不足、无权设定"其他行政处罚"导致回应性缺失等问题,对规定权的运用陷入重复立法和合法性质疑的双重困境。在地方立法权扩容和我国《行政处罚法》被提上修改日程的双重背景下,有必要重新厘定地方立法行政处罚创设权配置的考量维度,合理划定地方立法行政处罚规定权运行的范围边界,并据此对我国《行政处罚法》作出修改,以回应学界关于行政处罚设定的"限权"与"扩权"之争,同时,从制度层面推动地方立法设定行政处罚权限困境的解决。
章志远[2](2020)在《作为行政处罚总则的《行政处罚法》》文中认为在行政法"控权论"观念的影响下,《行政处罚法》初步确立了行政处罚总则的地位,但在二十多年的实践中却遭受到来自部门行政立法、地方立法和社团内部规则等三个方面的挑战。行政处罚总则地位的受挫,既有行政处罚立法自身的原因,也有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还与现有规范冲突解决机制的乏力有关。在《行政处罚法》面临大修之际,应当坚守《行政处罚法》作为行政处罚总则的立法初心,通过设置优先适用的宣示条款、重新划分行政处罚的基本类型和有效填补行政处罚基本原则等三种路径,进一步夯实《行政处罚法》作为行政处罚总则的地位。在行政法总则制定呼声渐起的当下,重申行政处罚总则的地位,对于行政法律规范和行政法学理论的体系化都具有十分特殊的意义。
袁雪石[3](2020)在《整体主义、放管结合、高效便民:《行政处罚法》修改的“新原则”》文中研究说明《行政处罚法》实施面临组织、规范、效能等方面的问题。整体主义、放管结合、高效便民是《行政处罚法》修改应关注的三个"新原则"。整体主义在中西方具有共识,《行政处罚法》应当以整体主义重塑组织法与行为法,在行刑衔接制度中创设检察罚、法院罚。放管结合是《行政处罚法》修改的改革背景,宜赋权给地方限制人身自由和有碍市场统一之外的行政处罚设置权,并借助《行政处罚法》的修改规定依职权行政行为的一般条款。高效便民是《行政处罚法》修改的"行政"基础,宜通过简化简易程序、调查程序、执行程序,推进繁简分流。
杨解君,蒋都都[4](2017)在《《行政处罚法》面临的挑战与新发展——特别行政领域行政处罚应用的分析》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各种新现象、新技术、新治理模式的出现,1996年《行政处罚法》所设计的行政处罚制度遇到了空前的挑战。自治领域的行政处罚契约化、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日增的张力、行政处罚在新技术领域的无所适从等都是当初《行政处罚法》制定时所未能充分考虑到的问题。行政处罚将朝着深层次的契约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就此有必要明确《行政处罚法》在行政处罚法律法规体系中的总则地位,明确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规定特殊领域行政处罚的设定要求与标准,完善《行政处罚法》的相关重要制度,吸收来自专业行业的实践经验,并建立契约化行政处罚理论与制度。
张晓莹[5](2019)在《行政处罚视域下的失信惩戒规制》文中提出随着行政执法实践的不断发展,《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传统的行政处罚种类越来越不足以应对实践的需求。失信惩戒措施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渐在实践中被广泛应用。行政处罚具有实施主体特定、目的特定、对象特定、惩罚性等特征,对失信惩戒措施中具有典型行政处罚特征的公布黑名单和从业限制措施,应当考虑将其作为行政处罚行为加以规制。在将处罚性失信惩戒措施纳入《行政处罚法》进行规制的同时,需要处理好其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设定规则、实施程序规则等法律问题,并对其与《行政处罚法》不相适应的部分加以调适。
应松年,张晓莹[6](2020)在《《行政处罚法》二十四年:回望与前瞻》文中研究说明《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行政法治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意义重大。在新的历史时期,《行政处罚法》与实践逐渐产生了一些不适应,新老问题并存,需要根据全面依法治国的新要求,对《行政处罚法》作出调整。《行政处罚法》修改应当紧扣改革新要求、坚持处罚法定原则、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机制,着重从重塑行政处罚种类、明确行政处罚定义、放宽行政处罚设定权、完善行政处罚体制、优化行政处罚程序等五个方面进行完善。
梁尧[7](2020)在《行政法治视野下的信用惩戒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法律维度的“信用”是指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状况,可用“信用惩戒”指称行政主体以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为目的,依托负面信用信息给予相对人以惩处的一类行政行为。完整的信用惩戒呈现阶段性法律构造,包括失信信息归集评价、失信信息列入、失信信息公布和失信惩处、约束等若干阶段,伦理学、行政学和行政法学等多个学科可以为其提供理论支撑。围绕“行政黑名单”的法律性质,学者们相继提出单一行政行为说、效果的形式化分析说和行政法律关系分析说等诸多学说,对于界定信用惩戒的行政法律性质具有参考意义。运用行政过程论的方法论,可将信用惩戒的归集、评价阶段定性为内部程序行为,失信信息列入“行政黑名单”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信息共享行为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公布行为主要是一种声誉罚,各种惩处、约束措施均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可见,信用惩戒具有制裁性,但由于其程序与行政处罚程序相接续、失信信息公布与行政处罚结果公开有差异、“失信并科”与“一事不再罚”相包容,其实施仍不会违背行政法上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当前,信用惩戒面临失信信息归集标准不一、失信信息评价功能异化、失信信息公布条件不明和惩处、约束措施适用失范的法治拷问。究其原因,与替代传统监管手段的目标性质、信用体系建设的急躁冒进和信用惩戒立法的效力层级偏低、内容粗疏不无关系。对信用惩戒进行法治化改进,势在必行,首先要做的是明确信用惩戒的法律依据。此外,应予归集的失信信息须限定为“运用现有制裁手段仍不足以实现制裁目的的违法和犯罪行为信息”,行政权不宜突破这一界限逾越到可由道德调整的领域。失信信息的评价,不得侵袭市场的信用决定权。根据信用惩戒的运行机理,只有经过听证、调查和咨询程序认定相对人的行为侵犯到一定范围内“公共利益”的,该信息才可被予公布。包括失信信息公布在内的整个惩戒阶段,皆受关联性原则的调整,公布行为与其他社会主体行为选择之间、惩处约束措施与失信行为性质之间、联合惩戒启动与违法失信程度之间均须具有实质的关联性。诸多措施中,明确法律依据是根本。综合考虑《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因素可知,只能在狭义法律层面明确信用惩戒的制度依据,且该目的只有通过制定统一的社会信用基本法才可实现,而将信用惩戒写入《行政处罚法》则不是可取的选择。
曹鎏[8](2020)在《论“基本法”定位下的我国《行政处罚法》修改——以2016年至2019年的行政处罚复议及应诉案件为视角》文中研究说明我国《行政处罚法》是作为实体规则的纲领性文件以及程序规则的直接依据,这一"基本法"定位构成其修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行政复议是化解行政处罚争议的主要方式,通过处罚复议和应诉案件的实证分析,可以反推引发处罚法治化危机的症结所在。我国《行政处罚法》修改必须立足于过时条款更新、立法漏洞填补、时代变迁的立法调整和回应、原则性条款的精细化等四个层面,相应增加行政处罚概念条款,采用种类列举和分类概括相结合的方式,并适度为地方性法规处罚设定权扩容是确保我国《行政处罚法》适用开放性和前瞻性的必由之路。实体规则的调试与发展、促进程序制度的完备化和缜密性,构成我国《行政处罚法》修改的关注重点。理想的我国《行政处罚法》应当能够实现对所有合法的、非法的、既有的、新型的处罚类行为从实体到程序的有效规制。
吕普生[9](2018)在《中国行政执法体制改革40年:演进、挑战及走向》文中指出结合时间序列和行政执法权配置两条主线,通过梳理改革开放以来有关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中央政策文本及其改革举措,发现行政执法权在央地划分上的共同改革趋向是确立了属地管理原则,但在地方政府内部的层级配置上则表现出以执法权下放为主但存在执法权上收情形的双向流动特点。无论是在执法权下放还是上收领域,执法力量的配备都是从悬浮走向下沉。在横向配置方面,行政执法权的位移规律是,从权力分割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再到综合行政执法和分领域有限综合,并且坚持管理、执法、检测和听证等职能相对分开准则。当前综合执法改革面临的主要挑战在于,如何确定行政执法权纵向配置的合理层级、如何突破执法重心下移的法律限制和现实阻力,以及如何确定综合执法的标准与范围等。我国行政执法体制的未来改革方向应当是基于整体政府理念理顺纵横权责关系,推动建立组织法定、结构有序和行为高效的分类综合行政执法体制。
明天[10](2020)在《《行政处罚法》处罚基本法地位研究》文中认为《行政处罚法》作为我国第一部行政行为法,肩负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化解行政处罚“设定权限乱、实施主体乱、程序乱”等问题的重要任务,其所明确的控权原则对其它行政行为法的制定也发挥指引作用。《行政处罚法》的行政处罚领域基本法地位由此确立。但是,长期未经实质性修改的《行政处罚法》,其基本法地位正被行政处罚领域特别法所“架空”。行政处罚领域特别法泛指除《行政处罚法》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涉行政处罚相关条款的规范统称。本质上承担着实施性规范的功能,其条文规定相较《行政处罚法》更具体且有针对性、专业性和明确性等特点,逐步成为各部门执法的主要且唯一的法律依据。通过法律文本分析和经典个案研究可以发现,《行政处罚法》与处罚领域特别法呈现紧张关系:特别法规范中存在突破《行政处罚法》授权范围且与《行政处罚法》相抵触的特别规定和创新规定,这些规定因缺乏授权,合法性存疑,部分行政法规和规章中还存在属性难以界定的惩戒措施,游离于《行政处罚法》的规制范围之外,不受其程序规定约束;在行政机关适用法律解决个案行政争议时,因特别法比较明确、专业且更具有针对性等特点,成为了主要法律依据,但在部分个案中,执法人员或基于执法惯性思维、或为规避执法风险而选择适用特别法,放弃或忽略适用《行政处罚法》,又因特别法自身尚不完善,致使无法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处罚决定可能背离公平正义。虽然现行《立法法》中规定了法律规定相抵触和法律适用出现冲突时的解决机制,但通过分析发现这些解决机制皆存在明显局限性:无法实质解决法律规范抵触问题、无法完全控制行政权的扩张趋势以及会滋生行政机关规避执法风险的“懒政”心理。因此需要通过制度构建和适时修改《行政处罚法》以巩固《行政处罚法》的基本法地位。具体而言,制度构建可开展两项工作:其一,促进人大立法和行政立法良性互动,使《行政处罚法》和处罚领域特别法规定能够自洽,明确处罚法的授权范围,消除相抵触条款;其二,为行政机关适用法律建立科学思路,以特别法为实体部分的首要依据,遵守法定程序和特别法的例外规定,最后兜底考量《行政处罚法》的原则和规则。适时修法则主要针对本次《行政处罚法》修改,首先应吸纳特别法中已被实践证明具有实际效果的条款以修改《行政处罚法》中的处罚基础条款,然后为授权条款引入风险预防机制,最后在“附则”章设置处罚程序的参照适用条款。通过这些举措可较好巩固《行政处罚法》的基本法地位,进而维护行政处罚法律体系的统一和谐。
二、《行政处罚法》与市场监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行政处罚法》与市场监管(论文提纲范文)
(1)地方立法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困境与出路(论文提纲范文)
一、地方立法设定行政处罚之既有权限的文本分析 |
(一) 对我国《行政处罚法》之文本分析 |
1. 创设权 |
2. 规定权 |
(二) 我国《立法法》之文本分析 |
1. 地方立法权限范围之否定性列举 |
2. 地方立法权限范围之肯定性概括 |
3. 地方立法权限范围之特别规定 |
二、地方立法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困境 |
(一) 地方立法行政处罚创设权行使之困境 |
1. 设定行政处罚种类的单一化 |
2. 所设行政处罚的规制力度不足 |
3. 无权设定“其他行政处罚”导致回应性缺失 |
(二) 地方立法行政处罚规定权运用之困境 |
1. 重复立法困境 |
2. 合法性困境 |
三、解决地方立法设定行政处罚权限困境的出路思考 |
(一) 重新厘定地方立法行政处罚创设权配置的考量维度 |
1. 公民基本权利保障 |
2. 市场监管 |
3. 地方治理 |
4. 小结 |
(二) 合理划定地方立法行政处罚规定权运行的范围边界 |
1. 合法性之基准释明 |
2.“具体化”之权限界定 |
(三) 完善我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的建议 |
1. 完善行政处罚种类的表述方式 |
2. 地方立法行政处罚创设权的重新配置 |
3. 地方立法行政处罚规定权的规范指引 |
(2)作为行政处罚总则的《行政处罚法》(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行政处罚总则地位的三重挑战 |
(一)不断突破处罚类型的特别法 |
(二)地方立法的变相扩权 |
(三)不断越界的社团罚 |
二、行政处罚总则地位受挫的成因 |
(一)行政处罚立法自身的缺陷 |
(二)行政任务变迁的客观需要 |
(三)法律规范冲突解决机制的乏力 |
三、行政处罚总则地位夯实的路径 |
(一)优先适用宣示条款的设置 |
(二)行政处罚基本种类的重新划分 |
(三)行政处罚基本原则的有效填补 |
结语 |
(3)整体主义、放管结合、高效便民:《行政处罚法》修改的“新原则”(论文提纲范文)
目次 |
一、《行政处罚法》的实践难题 |
(一)盘根错节的部门执法难题 |
1.执法主体碎片化 |
2.协同效应不足 |
(二)该放的没有放开、放到位,该管的没有管住、管好 |
1.地方行政处罚立法权限不足 |
2.处罚种类不能满足实践需求 |
3.监管能力受制于制度漏洞 |
(三)执法效率不高 |
第一,执法权威度不高。 |
第二,守法激励措施少。 |
第三,执法管理科学化程度不够。 |
二、整体主义:《行政处罚法》修改的系统逻辑 |
(一)理念:以整体主义理念重塑组织法与行为法 |
(二)事例:在行刑衔接制度中创设检察罚、法院罚 |
1.矫正预防类行政处罚在移送前作出 |
2.制裁类行政处罚可改由检察院或者法院合并处理 |
三、放管结合:《行政处罚法》修改的改革背景 |
(一)理念:《行政处罚法》也要体现放管结合 |
(二)事例一:放松行政处罚的设置权限 |
1.赋予地方更多的处罚类型设置权限 |
2.废除或提高规章设定罚款上限的规定 |
(三)事例二:规定依职权行政行为的一般条款 |
四、高效便民:《行政处罚法》修改的“行政”基础 |
(一)理念:以高效便民统率行政处罚规则 |
1.从粗放执法到精准执法 |
2.从单纯依公法执法到依公私法执法 |
(二)事例:通过简化内外部程序推进繁简分流 |
1.重构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与规则 |
2.以电子支付制度革新罚缴分离制度 |
3.规定1人执法的例外情形 |
五、结语:行政法治宜聚焦组织、规范、效能 |
(4)《行政处罚法》面临的挑战与新发展——特别行政领域行政处罚应用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正在或即将面临的挑战 |
(一)不可阻挡的行政处罚契约化 |
1. 自治领域的处罚兴起与契约化行政处罚的确立。 |
2. 来自行政处罚契约化的具体挑战。 |
(1)法律依据与规范难题。 |
(2)主体与处罚内容的多样性、专业性挑战。 |
(3)程序与权利救济的特殊性。 |
(二)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对峙日益紧张 |
1. 一般法与特别法的正面冲突困境。 |
2. 被架空的《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 |
3. 特别领域日益失控的行政处罚裁量权。 |
(三)扑朔迷离的新技术领域行政处罚 |
1. 行政处罚法律依据滞后的周期不断缩小。 |
2. 行政处罚中对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的认定困难。 |
3. 行政处罚中的证明与证据难题。 |
二、行政处罚发展的走势 |
(一)行政处罚朝专业化方向发展 |
(二)持续和更深层次的契约化 |
(三)行政处罚成为规制特别领域的主要手段将长期存在 |
三、拥抱挑战,应对发展 |
(一)明确《行政处罚法》在行政处罚中的总则地位 |
1. 明确行政处罚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
2. 明确特别法中行政处罚设定和实施的具体要求和条件。 |
(二)修改《行政处罚法》,完善相关制度 |
1. 完善行政处罚种类制度。 |
2. 完善罚款数额设定方式。 |
(三)运用立法协商弥补专业短板以完善特别行政处罚 |
(四)构建契约化行政处罚理论和制度 |
(5)行政处罚视域下的失信惩戒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失信惩戒制度概览 |
(一)失信惩戒制度的发展路径 |
(二)失信惩戒制度的实践运用 |
三、失信惩戒:处罚性视角下的性质再审视 |
(一)行政处罚的性质及界定 |
(二)失信惩戒措施与行政处罚行为之界分 |
1.限制获得行政奖励 |
2.限制政府支持或补贴 |
3.加强行政监管 |
4.限制参与财政性资金项目 |
5.限制高消费 |
6.黑名单措施 |
7.从业限制措施 |
四、处罚性失信惩戒措施入法的技术性考证—对几个基本法律问题的回应 |
结语 |
(6)《行政处罚法》二十四年:回望与前瞻(论文提纲范文)
一、《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
二、《行政处罚法》修改的时代背景 |
三、《行政处罚法》修改的指导思想 |
(一)紧扣改革新要求 |
(二)坚持处罚法定原则 |
(三)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
(四)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机制 |
四、完善《行政处罚法》的主要方向和路径 |
(一)重塑行政处罚种类 |
(二)明确行政处罚定义 |
(三)放宽行政处罚设定权 |
(四)完善行政处罚体制 |
1. 综合执法 |
2. 乡镇街道执法 |
(五)优化行政处罚程序 |
(7)行政法治视野下的信用惩戒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 研究背景、目的与意义 |
(二) 研究现状 |
(三) 研究进路与内容架构 |
一、信用惩戒的基本范畴与理论基础 |
(一) 信用惩戒的范畴给定 |
1. 信用概念的三重维度 |
2. 信用惩戒概念的确立 |
3. 信用惩戒内涵的厘清 |
(二) 信用惩戒的理论基础——多学科视角的探讨 |
1. 伦理学基础: 趋利避害的人性论 |
2. 行政学基础: 公共治理理论与整体政府理论 |
3. 行政法学基础: 行政效率与公正的平衡论 |
二、信用惩戒的行政法律性质 |
(一) 未竟的争鸣: “行政黑名单”的属性争论 |
1. 单一行政行为说 |
2. 效果的形式化分析说 |
3. 行政法律关系分析说 |
(二) 视阈的扩张: 信用惩戒的阶段性法律构造 |
1. 归集、评价和列入行为的法律性质 |
2. 共享、公布的法律性质 |
3. 惩处、约束的法律性质 |
4. 小结 |
(三) 质疑的回应: 信用惩戒与“一事不再罚”的协调 |
三、信用惩戒法治化不足的实践现状与原因探微 |
(一)信用惩戒实践面临的法治拷问——过程角度的观察 |
1. 失信信息归集标准不一 |
2. 失信信息评价功能异化 |
3. 失信信息公布条件不明 |
4. 惩处、约束措施适用失范 |
(二) 信用惩戒法治化不足的致成因素剖析 |
1. 内在动因: 替代传统监管手段的目标性质 |
2. 外在促因: 信用体系建设的急躁冒进 |
3. 制度成因: 信用惩戒立法的位低、粗疏 |
四、信用惩戒的行政法治化改进 |
(一) 坚持权力依据的“法律绝对保留”原则 |
(二) 固守归集和评价的行政权“有界”立场 |
1. 归集范围以违法行为信息为界 |
2. 评价行为以尊重市场的信用决定权为界 |
(三) 确立失信信息公布的“公共利益”标准 |
1. 作为公布行为适用标准的公共利益 |
2. 作为公共利益实现形式的公布程序 |
(四) 明晰惩戒措施的“实质关联性”要求 |
1. 公布行为与其他社会主体行为选择的关联性 |
2. 惩处、约束措施与失信行为性质的关联性 |
3. 联合惩戒启动与违法失信程度的关联性 |
五、信用惩戒的入法路径选择——基于对纳入《行政处罚法》之批判 |
(一) 既有方案及可行性分析 |
(二) 信用惩戒入法方式之我见 |
结语: 让信用惩戒沿法治轨道行稳致远 |
主要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主要研究成果 |
后记 |
(8)论“基本法”定位下的我国《行政处罚法》修改——以2016年至2019年的行政处罚复议及应诉案件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特征阐释与修法启示:2016年至2019年我国处罚复议及应诉案件的实证解析 |
(一)行政处罚结果争议性不断加大 |
(二)处罚复议案件领域较为集中,我国《行政处罚法》总则地位凸显 |
(三)违法行政处罚形式多样化 |
(四)处罚复议案件引发的修法重点 |
二、修法的基本考量与目标导向 |
(一)修法时代背景变化的回应 |
(二)与法治政府建设目标相适应 |
(三)符合“基本法”定位的升级转型 |
三、内涵与外延的自洽与开放 |
四、实体规则的调适与发展 |
(一)行政处罚构成要件问题的再讨论 |
(二)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有效规制 |
(三)“一事不二罚原则”的再审视 |
五、促进程序制度的完备化与缜密性 |
六、结论 |
(9)中国行政执法体制改革40年:演进、挑战及走向(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提出与文献回顾 |
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历史进程 |
(一) 行政执法机构初步设置与分散赋权:1978—1996 |
(二)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1997—2002 |
(三) 从相对集中过渡到综合执法:2002—2012 |
(四) 全面探索综合行政执法:2013年以来 |
三、行政执法权配置的演进特点 |
(一) 行政执法权的纵向配置:属地原则与双向流动 |
(二) 行政执法力量的配备规律:从悬浮到下沉 |
(三) 行政执法权的横向位移:从权力分割到分类综合 |
(四) 行政执法权与相关职权的关系:相对分开配置准则 |
(五) 行政执法权配置的一般规律:以结构调整应对功能变迁 |
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面临的主要挑战 |
(一) 难以确定行政执法权纵向配置的合理层级 |
(二) 行政执法权下放的法律限度与现实阻碍 |
(三) 执法力量下沉面临主体资格困境与管理难题 |
(四) 综合行政执法的标准与范围面临争议 |
(五) 跨部门、跨领域执法协作的行动困境 |
五、未来展望:迈向整体政府的综合行政执法 |
(10)《行政处罚法》处罚基本法地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缘起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价值及意义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行政处罚法》作为处罚基本法地位的确立 |
第一节 《行政处罚法》特殊的立法背景 |
一、行政处罚设定和实施主体混乱 |
二、规范处罚程序的现实需求 |
三、《行政诉讼法》倒逼行政行为法跟进 |
第二节 《行政处罚法》基本法地位的表征 |
一、对行政处罚法律体系的规范作用:化解“三乱”问题 |
二、对其他行政行为法律的指引作用:明确控权原则 |
第二章 特别法与《行政处罚法》之间的紧张关系 |
第一节 法律文本表现的样态 |
一、处罚种类封闭且功能不足:特别法补充 |
二、处罚程序保守且存在疏漏:特别法细化 |
三、裁量规则不清且缺乏基准:特别法完善 |
第二节 司法案例凸显的样态 |
一、程序条款适用凸显争议 |
二、裁量规则理解存在偏差 |
第三章 特别法与《行政处罚法》紧张关系解决机制的局限 |
第一节 特别法与《行政处罚法》紧张关系的成因 |
一、部门职能精细化和专业化倒逼特别法疏离 |
二、行政处罚追求效率的特质催生特别法创新 |
第二节 《立法法》中明确的法律冲突解决机制 |
一、依据上位法改变或撤销下位法 |
二、特别法优先适用于一般法 |
三、新法优先适用于旧法 |
第三节 《立法法》中冲突解决机制的局限性 |
一、无法实质性化解法律规范抵触问题 |
二、滋生行政机关规避风险的“懒政”心理 |
三、难以抑制行政权的扩张趋势 |
第四章 《行政处罚法》处罚基本法地位的巩固 |
第一节 《行政处罚法》处罚基本法地位巩固的基本策略 |
一、促进人大立法和行政立法良性互动 |
二、建立科学的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思路 |
第二节 巩固《行政处罚法》基本法地位的修法策略 |
一、吸收特别法修改相关基础条款 |
二、为授权条款引入风险预防机制 |
三、增设处罚程序的参照适用条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行政处罚法》与市场监管(论文参考文献)
- [1]地方立法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困境与出路[J]. 黄喆. 政治与法律, 2019(07)
- [2]作为行政处罚总则的《行政处罚法》[J]. 章志远.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20(05)
- [3]整体主义、放管结合、高效便民:《行政处罚法》修改的“新原则”[J]. 袁雪石.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0(04)
- [4]《行政处罚法》面临的挑战与新发展——特别行政领域行政处罚应用的分析[J]. 杨解君,蒋都都. 行政法学研究, 2017(03)
- [5]行政处罚视域下的失信惩戒规制[J]. 张晓莹. 行政法学研究, 2019(05)
- [6]《行政处罚法》二十四年:回望与前瞻[J]. 应松年,张晓莹.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20(05)
- [7]行政法治视野下的信用惩戒研究[D]. 梁尧. 苏州大学, 2020(03)
- [8]论“基本法”定位下的我国《行政处罚法》修改——以2016年至2019年的行政处罚复议及应诉案件为视角[J]. 曹鎏. 政治与法律, 2020(06)
- [9]中国行政执法体制改革40年:演进、挑战及走向[J]. 吕普生. 福建行政学院学报, 2018(06)
- [10]《行政处罚法》处罚基本法地位研究[D]. 明天.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