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印度公开报道其专利生产的ASWAC(论文文献综述)
芦志成,张鹏飞,李慧超,关爱莹,刘长令[1](2019)在《中国农药创制概述与展望》文中提出中国是农业大国,而现代农业生产离不开农药。中国的农药工业经过近70年的发展,已从仿制国外品种到仿创结合再到自主创新的道路上逐渐发展壮大起来。在建国70周年之际,本文简要总结了中国农药创制的发展历史,对中国现有大多数农药创制品种从其化学结构、性能、创制经纬、作用机理以及专利和登记情况进行了介绍,并做了进一步的展望。
章欣[2](2016)在《生物安全4级实验室建设关键问题及发展策略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全球新发突发传染病疫情不断发生,霍乱、黄热病、鼠疫、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寨卡病毒感染、登革热、日本脑炎以及高致病性禽流感和炭疽等人畜共患病正在世界范围内暴发流行,上述传染病的不断出现给人类健康与生命安全带来新的严重威胁,其传播能力强、传播速度快、感染范围广、感染危害度大,已经成为全球公共卫生中的重点和热点领域,使得国际社会高度重视烈性传染病的研究。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是开展高致病性病原体研究和检测等实验活动的重要技术平台,主要包括生物安全3级和4级实验室,因此,世界各国尤其是欧美发达国家和世界经济、军事强国纷纷加大对本国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和投入,全球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呈现明显的扩张趋势,随着实验室数量的与日俱增,实验室生物安全问题也逐渐暴露且日益严峻,虽然多数发达国家在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方面水平较高,已基本形成配套的生物安全实验室技术和产品,并制定了一系列安全指南和操作规范,但近几年各国实验室仍然多次暴露出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混乱、安全措施欠缺、监管不到位等安全隐患,全球生物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快速扩张正带来越来越多的安全性问题,生防研究过热直接导致实验室生物安全隐患加剧、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事故频发,国际社会对各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现状表示质疑和堪忧。面对传统生物恐怖威胁、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事故频发、新发突发传染病疫情肆掠等全球生物安全大环境,我国面临的生物防御及传染病应对形势也极其严峻。高等级实验室特别是生物安全4级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在我国长期以来没有得到足够重视,至今还未建成首座真正投入使用并形成生防科研力量的生物安全4级实验室,相关核心技术设备和安全监管机制等更是与国际先进水平存在相当大的差距,严重制约了我国对埃博拉病毒、马尔堡病毒、拉沙热病毒等烈性病原体的实验研究,一旦上述疫情侵入我国境内,在没有生物安全4级实验室的条件下,对这些高危病原体的基础研究几乎为零,仅仅停留在诊断层面,更无法制定并开展有效的应对与防控。因此,充分了解和掌握国外先进生物安全4级实验室的建设情况和发展态势,吸收和借鉴其先进经验,总结教训,对于加快建设和发展我国生物安全4级实验室,早日独立开展烈性传染病防控研究以及加强高等级实验室规范化管理和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我国提升生物防御国防实力所面临的重要课题。本研究主要基于情报研究视角,采用情报调研、专家咨询、文献计量、专利可视化分析、比较分析、归纳分析等软科学研究方法,对国外生物安全4级实验室的国家分布与发展态势、关键设备设施与核心技术、安全监管与组织运行等“软、硬实力”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深入分析和归纳国外生物安全4级实验室的特点、运行机制、存在问题、值得借鉴的经验及教训,真正搞清楚目前国际上先进生物安全4级实验室的技术优势和管理机制。结合我国的实际需求和形势,存在的技术瓶颈及面临的挑战等,为我国和我军建设与发展生物安全4级实验室提供情报线索和启示建议。本研究主要分为以下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实验室生物安全基本概念的理论辨析与界定,主要对生物安全与生物安保、实验室生物安全与实验室生物安保等概念进行了理论辨析;梳理并比较分析了世界卫生组织和欧美发达国家对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分级原则;归纳总结生物安全4级实验室的定义,阐述其工作原理及分类情况,对生物安全柜型和正压防护服型4级实验室的优缺点及功能进行比较。第二部分是国外生物安全4级实验室整体建设现状与发展态势研究,该部分深入探讨了生物安全4级实验室建设数量逐年攀升的背景形势;对国外重点生物安全4级实验室的选址情况进行实例分析与总结;系统梳理了目前全球公开生物安全4级实验室的国家和地区分布,负责机构的所属性质,人员类别及其数量,实验室经费来源、投向比分析及重点研究内容;统计公开生物安全4级实验室发表文献并进行文献计量与可视化分析,揭示目前国外先进4级实验室的研究热点、重点关注病原体、主要科学家、机构间合作、重要会议及未来发展趋势等;并对美国德克萨斯大学罗伯特·索普实验室、德克萨斯大学医学院加尔维斯顿实验室、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协调中心三个重点生物安全4级实验室的历史沿革和研究领域进行情报挖掘。第三部分是生物安全4级实验室关键设备设施与核心技术的深入研究,为生物安全4级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硬实力”,该部分主要在文献调研的基础上结合专家咨询意见,梳理出建设与有效运行生物安全4级实验室的关键设备与核心技术,并利用德文特专利数据库对高效空气过滤装置等八项设备和技术进行专利可视化分析,分别从专利总量与趋势、专利申请国家/地区、专利权人、专利引证关系、技术热点、技术类别/主题词演化六大模块得出相关结论,目前美国、法国等欧美发达国家在该领域占据着绝对的技术优势和产品普及率,而我国虽然专利申请数量在国际上排名靠前,但在多项设备的关键技术点上均面临技术瓶颈,且自主研发的产品缺乏技术原创性以及认证认可标准和实践检验;在专利分析的基础上,还介绍了目前具有较强竞争实力的部分国外重点研发公司。第四部分重点比较分析了世界卫生组织、美国、英国、俄罗斯等国关于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深入探讨美国关于生物安全4级实验室的安全监管机构和机制,NSABB是美国政府负责为相关联邦部门和机构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和两用性研究生物安全监管提供建议和指导的咨询委员会,加强美国安保工作组、管制生物剂计划、人员可靠性计划和行为健康测试计划均是审核4级实验室人员从业资格并对其进行安全监管的重要机制;此外,还对生物安全4级实验室人员管理培训和近几年发生的典型安全事件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其中人为因素是直接或间接导致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的最主要原因。该部分与第三部分相对应和互补,是生物安全4级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软实力”。研究国外完善的法规标准体系和先进的安全监管经验,为我国生物安全4级实验室的有效运行提供借鉴与思路。第五部分是我国生物安全4级实验室建设与发展分析,该部分对我国建设生物安全4级实验室所面临的形势与需求进行深入分析,生物恐怖防御、新发突发传染病防控以及高危险度病原体研究技术平台的建立等因素均促使我国应进一步加速发展生物安全4级实验室;梳理了我国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所经历的发展阶段,剖析我国发展生物安全4级实验室面临的问题和挑战,特别是在生物安全4级实验室“关键设备技术”和“管理运行机制”等重点方面的瓶颈;归纳了有关我国生物安全实验室的法律法规与标准制度建设情况。第六部分是总结分析与启示建议部分,总结归纳国外先进生物安全4级实验室的整体特点以及在先进技术和管理机制等方面的有益经验,在过度、盲目建设和私营主管机构监管不严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分析我国建设与发展生物安全4级实验室需应对的来自法规、技术、经费、管理等多方面的挑战,并结合我国实际国情提出启示建议:(1)认清形势,加紧规划布局;(2)谨慎选址,加大公众参与;(3)拓宽经费渠道,突破技术瓶颈;(4)完善法规体系,强化安全管理;(5)加大人员培训,严格安全监管。为我国进一步发展与优化生物安全4级实验室提供有力的情报支撑。
何荣华[3](2018)在《标准必要专利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研究》文中认为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原则即公平、合理、无歧视,英文字母缩写为FRAND。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件的司法裁量中,FRAND原则的具体适用是一个新出现的重要问题。在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全球化背景下,FRAND原则的司法适用不再是仅存于发达国家的个别现象,而是普遍存在于世界多国的共同问题。美国微软诉摩托罗拉案、欧洲华为诉中兴案是几年前发生的典型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件,中国华为诉IDC案和印度爱立信诉小米案的发生,标志着FRAND许可纠纷案件已经从以美国、欧洲为代表的等发达国家或地区逐渐蔓延至以中国和印度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这些案件的引起了世界各国产业界、司法界、学术界对标准必要专利FRAND原则司法适用问题的广泛关注。专利具有私权属性,专利权的赋予有利于激励发明创造,保护发明人利益,对于促进技术创新和进步具有积极作用;技术标准化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便于规模化生产,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高社会公共福祉具有重大作用。为协调专利私权和标准公共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既能保证技术标准的制定和推广实施,又可保护进入技术标准的专利权,技术标准组织在其知识产权政策中确立了 FRAND原则。遗憾的是,标准组织没有具体诠释FRAND原则的内涵。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及《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均规定了 FRAND原则,但相关条款同样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常因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标准实施者对FRAND原则的不同理解而引发。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此类纠纷,需要诠释FRAND原则的内涵,明确FRAND原则的法律属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合理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决定禁令救济规则的适用。我国以华为诉IDC案为代表的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纠纷案件的司法裁判,同样存在并需要解决前述问题。因此,研究FRAND原则在司法裁量中的具体适用问题,有助于在顺应国际大环境的背景下完善我国专利法,为我国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纠纷案件的司法裁量提供统一的裁判规则,比如明确的禁令救济规则适用条件,适当的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使用费计算方法。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对司法裁量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件过程中FRAND原则的具体适用问题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试图建构一个适合于我国并符合国际规则的解决方案,促进此类案件的更好裁决和我国相关专利制度的完善,指引我国企业参与全球产业竞争,实现我国的企业利益和国家利益。本文分为六章。第一章标准必要专利中的FRAND原则概述。本章通过界定标准、专利的基本含义,分析了技术标准的公共属性及专利的私权属性;通过聚焦科技创新发展环境下的技术密集型产业,分析了专利进入技术标准的必要和必然;指出FRAND原则的内涵具有模糊性,标准组织规定FRAND原则是为了防止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拒绝许可具有不可替代属性的必要专利,促进技术标准的推广实施;最后介绍了各大标准组织的FRAND原则声明文本以及部分国家的法律对FRAND原则的具体规定。第二章FRAND原则的历史演变。FRAND原则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与美国法院签发的、要求专利权人在合理非歧视条款基础上,向所有专利实施申请人授予专利许可的判决令联系密切。本章梳理了专利许可FRAND承诺在被技术标准组织采用之前,就已经具有的漫长而又丰富的历史。多年来,美国司法部门一直在积极寻求合理的专利许可使用费,法院多年以来作出的判决及同意令,逐渐明晰了作为补救措施的统一合理专利许可费的标准格式。可以说,美国专利同意令的发展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标准必要专利中FRAND原则的前世今生,今天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作出的FRAND许可承诺,不仅继受了历史上反托拉斯案件裁决中以统一合理许可费为主要内容的同意令及判决令,而且结合标准必要专利的特色,有了新的发展和变化。第三章FRAND原则的正当性论证。任何在历史洪流中不被淘汰的法律规则或原则,都具有正当性,标准必要专利中的FRAND原则也不例外。本章聚焦于FRAND原则的垄断规制、创新激励及利益平衡价值。FRAND原则最初出现于反托拉斯案中的专利许可同意令,是国家通过强制力维持健康市场竞争环境的手段。可以说,垄断规制是标准必要专利中FRAND原则的产生动因;创新激励是标准标准必要专利中FRAND原则的内在要求;公益维护是标准必要专利中FRAND原则的外在目标;利益平衡是标准必要专利中FRAND原则的终极目标。当然,FRAND原则的运行始终伴随着利益平衡,相关主体在技术标准的制定及推广实施中对FRAND义务的较好履行,需要担负利益平衡之重任,遵循利益平衡之理念,坚持利益平衡之原则。第四章境外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纠纷案件的司法裁量。实践中,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技术标准实施者常因为专利FRAND许可使用费产生争议。本章梳理了发生在美国、欧盟及其成员德国与英国、日本、印度等境外法院和政府机构裁决的在国际上产生重大影响的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纠纷案件,分析了这些典型案件及其司法判决结果的特点,特别关注了其中的热点问题,认为美国确定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使用费的方法,欧洲适用禁令救济规则的条件值得我国学习借鉴。第五章我国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纠纷案件的司法裁量。中国法院自2013年审理华为诉IDC案之后,又受理了大量的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纠纷案件。本章通过对发生在我国的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纠纷案件的梳理,发现我国法院多采用比较方法确定涉案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使用费,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已经对违反FRAND原则的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实施过反垄断审查。同时,梳理我国法院正在审理的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纠纷案件,发现两个问题值得引起关注和重视:一是我国企业在国际技术标准市场中的竞争能力相对较弱,尽管我国部分企业参与国际国内相关诉讼取得了一定成绩,我国少数企业也已经拥有国际标准必要专利;二是曾经出现在发达国家和地区的NPE提起诉讼,以及将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诉讼作为商业策略等现象已经在我国出现。第六章我国司法裁判中FRAND原则适用的完善。FRAND原则在全球各地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的司法裁量中被普遍适用,具体标准虽有差别,但无疑发挥了重要作用。国际贸易需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突破国家地域限制,在世界范围内建立相对统一的规则,以便传播、交流。中国作为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纠纷诉讼的新战场,有必要认真对待并妥善解决此类纠纷中的问题。本章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充分考量我国企业及国家利益的前提下,诠释了 FRAND原则的内涵,分析了 FRAND原则的法律性质及效力,回答了我国在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使用费的确定,禁令救济规则的适用,以及违反FRAND义务的反垄断审查中面临的问题,作为对我国法院及反垄断执法机构解决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纠纷的建议。
张逸雯[4](2016)在《基于国际传统知识保护技术实践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策略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传统知识”是一个复杂的议题,涉及经济、文化、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涵盖了从艺术到农业,药用植物以及传统医学体系,承载着多重的文化、信仰、知识、实践,是宝贵的遗产和财富,较多存在于土着或者社区居民中。二十世纪以来,随着西方经济和文化的渗透,一些发展中国家的传统文化与知识逐步被边缘化,使得与特定传统文化密不可分的传统知识面临衰亡,最终失去文化的根本,失去民族的特征和灵魂,传统知识的存续开始面临严峻的考验。20世纪以来,知识逐渐成为各国提升竞争力的重要筹码。随着传统知识的价值逐渐在国际上被认可,传统知识又产生新的存续威胁。持有发达科学技术的一些国家,通过资金和技术上的优势,对世界传统资源和知识进行优先占有,大肆开发,推行知识产权制度,在不断扩大的专利保护客体范围中获益。而拥有大量传统知识的发展中国家,不仅遭受西方文化的侵蚀,失去了自我民族文化的精髓,其世代相传的传统知识还被无偿占有,被动地肩负起保护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的义务。持有大量传统知识的发展中国家面临民族生存和发展的巨大挑战。因此,近些年来,为了实现经济、社会、文化各方面的可持续发展,人们开始关注传统知识保护的问题。由于传统知识的利用和获取是跨境的、全球的,因此,传统知识保护也应当具备国际视野。许多国际组织或联盟从不同的角度提出对传统知识进行保护的主张,这一提议逐渐在国际上得到关注,并且成为国际的焦点议题。本论文主要研究传统知识保护的国际背景,全面掌握国际上传统医药知识的保护现状,围绕传统知识保护的制度与技术,分析国际上传统知识保护的技术实践经验。结合以上实践启示,构建我国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数据库。本文由六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传统知识保护国际背景的梳理与研究。文章整理了各类国际组织、机构以及拥有大量传统知识的发展中国家,以不同的角度出发对传统知识保护问题进行的探讨和采取的措施。世界范围内对于传统知识的保护持有两种态度。一类是与传统知识的使用、惠益、可持续发展等密切相关的国际组织以及持有大量传统知识的发展中国家,希望积极推动传统知识的保护,公平分享传统知识产生的惠益。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通过《生物多样性公约》,提出保护生物多样性、持久使用其组成部分以及公平、公难分享因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门成立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WIPO-IGC),讨论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主张促使国际上对如何以最佳方式保护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防被盗用和滥用的问题形成共识,帮助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持有人和保管人对代表其文化特征的重要材料的使用和传播有更大的发言权,并在法律上加强人们对这些材料的尊重与承认;提出了针对各国国情建立传统知识数据库,进行传统知识的防御性保护的最新实践方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推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就是传统,强调的是代代相传的传统,是文化遗产与传承群体紧密联系的活态传承,保护的目的是维护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十分契合保护传统知识的需求。世界卫生组织在《传统医学北京宣言》中指出了传统医学的发展原则、方向和重点领域,其中包括“应根据每个国家的具体情况,尊重、保护、促进以及广泛并且适当地传播传统医学、治疗和实践的知识,呼吁尚未这样做的政府采取行动。”并提出《世卫组织传统医学战略2014—2023》,希望国际组织建设数据库保护传统知识。另一类是希望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下来考虑传统知识保护问题的发达斟家。世界贸易组织围绕《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开展有关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讨论议题。TRIPS协议第27条允许基于生物或遗传资源以及传统知识的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而专利权授予并没有要求披露其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来源,当然也没有要求获取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事先知情同意程序”以及共同商定的“惠益分享协议”,由此可能会导致传统知识资源提供国的资源被掠夺性开发,进而利益受到损害。TRIPS虽然是目前世界上对知识产权保护最严密的国际协议,但是它的出发点和归宿都忽视了传统知识的文化和价值。使得TRIPS间接成为了保护强者、无视弱者的国际法律。出于上述两方面的观点分歧较大,因此国际上对传统知识保护还未能在短期达成统一共识。在此背景下,一些持有大量传统知识的发展中国家或区域联盟,已经为本国的传统知识,尤其是医学传统知识,制定相应的保护制度和政策,应对复杂的国际传统知识保护形势。第二部分,本文将梳理各区域、国家的传统医学政策或制度现状,研究世界上较为着名的传统医学知识保护的制度。WHO指出,全面的国家政策是传统医药知识存续的基本保障。各区域、国家纷纷为传统医学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科研和教育机构,制定相应的规章、法律,支持和保护传统医学以及传统医学知识。研究发现,随着国际上传统知识保护工作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传统知识保护的重要性,尤其在与人类健康与社会发展有密切关系的传统医药知识的保护方面,建立健全传统知识保护制度已成为国际上的一种趋势。目前,一些国家提出对本土传统知识做出针对性保护,如秘鲁的《秘鲁2002年关于建立土着人生物资源集体保护制度的法律》(27811号法案)、巴拿马的《特别知识产权法》等。泰国针对传统医药知识特别制定了《泰国传统医药知识保护和促进法》。保护制度对传统知识的范畴和保护的范围、建设目标、相关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机构、传统知识分类,传统知识数据库或登记簿以及基金建设等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这些制度的制定,对我国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制度的制定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我国,中医药传统知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初见成效。传统医药类已成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大类别,体现了国家对传统医药类保护的重视。我国相继于2006年、2008年与2011年出台《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范围、内容、目标、相关人的权利与义务等。截止至2014年底,国家正式公布的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1372项)中,传统医药类共计23项(含子项目71项)。截止至2012年底,国家正式公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四批共计1986名,其中传统医药类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计74名。保护好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保护了民族历史、文化、精神价值,保护了重要的科学信息、社会信息和经济价值等,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使国粹能够更好地传承和发展,意义重大。近两年,我国先后通过并发布《中医药法(草案)》、《关于全面推进中医药法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医药发展战略纲要(2016-2030年)》等法律规定,强调和指出发展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我国还需要借鉴他国类似传统知识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传统医药知识的专门保护制度,修订本国相关法律法规以适应国内及国际的变化。对传统知识保护除了制度、法律上的构建,国际上也开始着手研究传统知识保护的技术实践方法。本文的第三部分,将主要围绕国际上传统知识保护的技术实践,系统、全面地分析各类传统知识数据库或登记簿的建设、管理、信息发布、登录条件,了解其信息收集、整理、分类记录情况等,研究各类数据库或登记簿的实践及优缺点。希望通过研究本部分内容,对我国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数据库的建设提供积极的影响和思考。WIPO-IGC将数据库和登记簿作为传统知识的积极性保护及防御性保护措施。在具体实践中,防御性保护旨在防止社区外的人取得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如传统知识数据库,将公有领域中的传统知识合并到更易访问的数据库中,以帮助专利局检索现有技术,以传统知识防御性保护的形式,防止对其授予专利。国际上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实践案例,包括着名的防御性数字图书馆:印度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TKDL)。数据库的内容主要来源于文献或搜集整理的民间传统医学知识,在数字化的过程中,编译为多种国家语言,以方便对信息的使用。每个数据库中的传统知识都基于传统知识制定相应的编码;提供简单的文本检索功能;并订传统知识的着录格式,详细描述传统知识的名称、产地、计量、适应症、出版物等相关信息;在信息的发布上,根据传统知识的公开权限,设定访问程序和发布方式。审查员按照程序利用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进行专利排查。实际上,通过将传统知识放入到公有领域中进行保护,虽然可以弥补知识产权制度中滥用传统知识的漏洞,但是却不利于土着居民对传统知识所有权的掌控。此外,国际上还有一些传统知识门户网站,是由国家统筹的传统知识数据库,其传统知识以完全公开的形式向全球发布,并提供给世界知识产权局进行专利排查。这类数据库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防御性保护数据库,但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传统知识占有和保护的作用,如韩国传统知识门户(KTKP)。积极性保护指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或专门制度下,给予传统知识持有者基于传统知识的权利的法律认可,让各社区有能力控制其传统知识,并促进其使用,从商业性开发中获益,如传统知识登记簿。国际上传统知识的积极性保护实践案例,如秘鲁的土着人集体知识国家清单、菲律宾传统医学数字图书馆。秘鲁的土着人集体知识国家清单是基于本国的《遗传资源获取管制法》、《关于建立土着人生物资源集体知识保护制度的法律》,法律明确秘鲁政府承认土着居民和社区持有根据其认为恰当的方式处理集体知识的权利和权力,分别从保护对象、权利主体、保护方式、保护目的、传统知识的确认、机构设置、其他规定等八方面对如何保护秘鲁生物资源方面的传统知识进行了规定。法律确立了传统知识的分类登记机构,对本国的传统知识进行搜集、整理,记录和分类登记,确认传统知识持有者身份,详细记录传统知识的相关信息,建立集体知识清单。将土着人集体知识国家清单的信息告知国际专利局,认定传统知识作为公共知识,不予授予专利。世界上还有一些国家或科研机构,基于科研或惠益,建设传统知识数据库,如韩国传统东洋药物数据库、墨西哥传统医学数字图书馆等。目前,我国也有一些与传统医学知识相关的数据库,如中国药物专利数据库、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但是以上数据库还未能很好地起到传统知识的防御性保护作用。事实上,截止至2014年4月,仅美国、日本、韩国、印度、法国、德国六国在我国注册的中药专利就有1604项,国外以中医药为专利抢注的情况日益普遍,因此应当加快建设我国专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数据库。第四部分,本文将介绍目前我国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工作的近期概况以及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数据库的建设情况。通过对比国、内外已有传统知识数据库或登记簿的实践经验,提出我国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数据库的完整构想。结论部分,通过系统剖析国内、外关于传统知识保护的政策与议题,理清传统知识保护的发展思路,对国际上传统知识保护的实践技术进行研究,挖掘国际上已有的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的成功案例,提出我国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数据库的建设意见和启示。
吴朝纲[5](2019)在《可及性视角下药品专利权与生命健康权冲突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药品可及性”指的是患者可以获得负担得起的、维持自身健康所必需的药品的能力。“格列卫”是治疗慢粒白血病的特效药,只要患者坚持服药就能控制住病情,过上与常人无异的生活。正版“格列卫”售价极高,一盒可供患者服用一个月的药物售价两万元人民币;而印度生产的仿制药药效相同,却仅售两百元。人们认为正品药与仿制药间存在的悬殊药价是因诺华公司滥用专利权赚取暴利所致,就此攻击专利制度为保护专利权而牺牲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笔者认为这种论断不正确,专利制度的立法目的是推动人类科技进步。作为一种智力成果,研发出的新药品有权同其他智力成果一样以知识产权的形式得到保护;但作为人类对抗疾病的重要手段,药品必须回应患者对它的诉求。笔者认为产生冲突的根源是药品专利权界线不明,为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界定药品专利权人的权利边界。为了界定药品专利权的边界,笔者首先研究了专利制度的契约本质,然后尝试进行了一次思想实验:既然药品专利制度的本质是契约,那么可以在契约框架内重构药品专利契约。利用罗尔斯思考“正义论”的思考进路,笔者首先确定订立契约的主体,然后将定约主体笼罩在“无知之幕”下,思考他们在磋商后会订立出怎样的契约。在这一过程中得以确定药品专利权的边界,并基于对边界的认识确定药品专利权与生命健康权的平衡点,并尝试在专利药品价格控制理论的视角下提出对策。
李超[6](2020)在《制药产业国际竞争力关键因素与形成机理研究 ——基于美日欧制药产业的实证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制药产业是当今世界上发展速度最快的高新技术产业,同时医药市场是典型的寡头垄断市场。而我国无论在企业规模、产品结构、经济效益、研发能力等方面都与发达国家存在很大差距,如何弥补这种差距,我国制药产业的未来应该走哪条发展之路,成为了诸多专家学者研究的重点。本研究之所以以美国、日本和欧洲国家作为研究对象,是因为美国和欧洲是现代生物制药产业的奠基者和领跑者,是传统的制药强国,而日本则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大力发展制药产业,逐渐形成了极具本国特色的产业环境和国家竞争力。美国、日本和多数欧洲国家能够形成尖端制药领域的领头地位,其关键影响因素及其国家竞争优势的形成机理,不仅有助于规划我国制药产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和发展路径,更有助于我国在借鉴各国经验的基础上,形成自身制药产业的国际竞争力,特别是在新冠疫情防控中起到重要作用的传统中医药。因此,本研究对我国制药产业发展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本研究以国家竞争优势理论和比较优势理论等理论作为基础,从宏观视角分析制药产业发展现状和发展环境,总结主要影响因素、归纳产业特征,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能够体现制药产业内外表征的综合评价体系,探究各国制药产业国际竞争力在各个方面的比较优势,为探究关键竞争要素提供方向性指导;随后采用个体固定效用模型对各国头部制药企业进行实证分析,探究企业层面产业规模和产业质量指标下的竞争因素的作用;再使用聚类分析和对应分析的方法,对各国产业结构进行解析,分析了各国制药企业分布的结构性差异;基于上述的研究过程,本研究分析了企业层面影响因素反映在产业层面的作用,确定了11个制药产业关键影响因素及其作用,推导出制药产业国际竞争力的作用机理和形成逻辑,并分析了各国竞争力形成的差异性;以此为基础,结合中国制药产业自身的发展状况和产业特质,揭示了中国制药产业竞争力的形成路径,提出了中国制药产业未来发展战略。从产业层面来讲,本研究从实证结果推理出各个显着的影响因素与产业各方面的竞争力、以及产业竞争力之间存在复杂的单向或双向关系,这使得他们之间形成了精妙的循环。本研究注意到,某一些因素是可以通过“主动”改变或刺激来提高,如研发投入强度、员工数量、研发投入,进而启动整个相互作用的循环。因此,一般来说,在具备一定产业基础的国家和地区,要形成其制药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可以通过鼓励企业提高研发投入和研发投入强度提升创新力度,扩大员工数量提升规模,从内部形成正向循环,也需要鼓励科学研究、完善金融制度和企业融资融券环境、制定合适恰当的医疗保险制度和国家医疗卫生支出预算,完善产业的支撑环境。基于对中国制药产业竞争力形成路径的分析,本研究从美国、日本和欧洲国家产业发展的经验以及中国制药产业的实际状况出发,本研究提出了中国制药产业发展的六大战略方向,学习日本鼓励对仿创药的研发;并且,如果能以现代医学的科学方式去解构中医丰富的内涵和外延,持续推进中药标准化、国际化进程,中国制药产业必将在世界独树一帜。
刘兰娟[7](2017)在《全民健身视域下的瑜伽发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瑜伽起源于古代印度。20世纪60年代,现代瑜伽诞生,并逐渐演化为备受人们推崇的大众健身方式,被视为时尚与健身的代名词而风靡于西方国家。20世纪80年代,瑜伽以气功的形式在中国传播,习练瑜伽的热潮悄然兴起。进入21世纪,由于全民健身运动的普及,瑜伽进一步以健身的形式流行于我国,世界上大多数瑜伽流派相继在国内出现,瑜伽健身场所分布各大、中、小城市,许多高校在体育教学中增设了瑜伽课程,一些体育院校开始培养专业瑜伽教师,瑜伽练习人口遍布全国各地,瑜伽热持续升温。本课题在全民健身视域下,以校园瑜伽和瑜伽健身市场为主要研究对象,以跨文化传播理论、社会性别理论和社会发展理论为指导,运用知识图谱的文献计量可视化分析、问卷调查、实地调研、专利地图分析、数理统计等实证研究方法,并结合文献资料法、质性研究与逻辑推理法,严格遵循“描述现象—发现问题—阐明机理—理论与实证分析—形成结论与建议”的科学研究范式,将瑜伽服务于我国全民健身的契合性、国内瑜伽传播的文化特征、校园瑜伽的组织管理与开发应用、瑜伽健身市场的供需特征与技术创新能力、瑜伽在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动力与阻力因素、科学化发展实施策略等关键要素凝集为一个整体,在中国特有的社会背景与文化语境下,从历史与现实的角度探寻瑜伽在中国发展的支持要素,论证瑜伽与我国全民健身上升为国家战略现实动因的契合度,深度分析瑜伽在我国校园与市场化发展状况,剖析国内瑜伽行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构建瑜伽在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机制结构模型。主要研究结论如下:1.瑜伽虽然起源于印度,然而中印两国自古毗邻而居的地缘优势,历史上长期存在的经贸、科技和文化交流活动,以及彼此悠久灿烂文明发展史同属大河文明的本质,造成两国在生活生产方式、思维方式、民族心理、人文理念及文化气质方面具有同质性、相通性乃至相似性等多种“类同”因素,致使中印人民极易形成互为钦佩敬仰的文化认同心理。再结合20世纪80年代以来,瑜伽在国内特有的社会性别文化建构过程,推动了瑜伽以一项运动的形式在我国大众健身人群(特别是女性群体)普及推广。2.全民健身国家战略的贯彻实施,实质就是把毛泽东同志提出的“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与新形势下鲜明时代特征有机融合的再次重点诠释与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我国政府在思想和制度层面对全民健身事业的历史推进过程,都是在一脉相承、一以贯之的基础上,对之进行继承、发展、补充和完善。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新时期“体育观”中所提出的“体育强国梦”,让我国全民健身体育事业迎来空前发展机遇。积极推广瑜伽运动在中国的普及,无论与转变我国体育事业发展方式理念、促进体育产业快速发展,还是与提高全民身体素质及扩大参加体育锻炼人数、缓解我国体育事业发展主要矛盾,以及体育作为公共外交主要载体形式等全民健身上升为国家战略的现实动因,均具有非常高的契合度。3. 1985年至今,传播者、传播内容、传播渠道、传播受众、传播效果等诸多变量对瑜伽在中国的传播产生了积极影响。具体表现出以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传播主体的多元性;瑜伽的传播内容逐渐由最初单纯模仿西方国家的体位法练习,初步呈现出与我国本土传统文化相互渗透的趋势;传播媒介形成了多媒体、多渠道、多方位的立体化传播结构;通过细化瑜伽受众,瑜伽传播受众的普遍性更加广泛;传播效果可以分为认知、情感态度和行为三个层面等主要特征。4.进入21世纪,瑜伽主要是以体育教育和运动健身的传播形式在国内流行,衍生出了校园瑜伽和健身瑜伽两种类型,以及以太极瑜伽为典型代表的一些包含了很多中国传统体育元素的多种练习方式。根据我国体育事业已被人们广为认同的竞技体育、学校体育、社会体育(或称大众体育、群众体育)这个三分之说的分类标准进行区分,校园瑜伽隶属于学校体育范畴,健身瑜伽则隶属于大众体育范畴,两者目前均处于发展上升期阶段。瑜伽已经具备成为我国正式开展体育项目的发展潜质与群众基础。5.从组织化程度、普及规模和开发深广度审视,高校是我国校园瑜伽推广的主阵地,瑜伽的教育价值受到广大参与师生较为一致的认可。中青年人群是国内健身瑜伽市场的主要消费群体,并逐步渗透到社会其他各阶层不同年龄段人群。随着我国“瑜伽热”辐射范围的持续延伸,瑜伽修身养性、减压静心、强身健体等积极功效得到进一步挖掘,部分男性人群已有兴趣加入瑜伽健身行列,国内多年以来瑜伽运动参与的男女性别比例严重失衡特征,正呈现出初步改观的迹象。6.尽管美国仍然是目前世界上瑜伽健身领域技术创新实力最强国家,但中国已处于正在追赶的第二集团领头地位。其他欧美国家以及日本、印度等亚洲国家基于专利信息分析的瑜伽行业技术创新实力,并没有比我国展现出明显的科技竞争综合优势。近年来,国内瑜伽专利申请活动日益活跃,中国瑜伽专利申请数量已排名全球首位。瑜伽专利申请人在技术领域的方向选择上能基本符合该行业的世界发展趋势,瑜伽健身行业已经具备了一定的产品技术创新国际竞争力。7.随着全民健身国家战略的贯彻落实,瑜伽在我国普及推广的主要动力因素可以分为基础动力、内源动力与外源动力三个方面。但国内校园瑜伽和健身瑜伽市场在多年以来的实践发展进程中,依然面临着组织管理体系不健全、市场运营秩序较混乱、专业人才师资队伍建设质量有待提高、课程内容体系建设较薄弱等一些主要的阻力因素牵制。因此,基于全民健身视域,瑜伽在我国科学化发展的实施策略应该包括:(1)透彻理解全民健身国家战略价值取向,加强对瑜伽的政府组织管理体系建设;(2)客观认识大众瑜伽健身需求的迫切性,科学规范瑜伽健身市场;(3)扩大健身瑜伽师资队伍数量,切实提高专业人才培养质量;(4)构建适合不同人群的多元课程内容结构体系,注重实践性与理论性有机结合;(5)拓宽瑜伽学术研究和专利研发视域,加强多边合作,提升科技创新综合实力;(6)论证各种瑜伽技术流派融入中国元素的可行性,夯实我国瑜伽本土化发展实践基础。
倪娜[8](2010)在《药品专利政策对生物制药业的影响研究》文中提出药品专利是生物制药业的核心竞争力,药品专利政策直接影响制药企业的发展,本文研究目的在于探讨国内外药品专利政策对生物制药业的影响。本文综合运用了文献调研法、分析归纳法、典型分析法和典型案例研究等方法,从分析药品专利政策最完善的发达国家美国开始,到成功运用专利战略迅速发展的日本药品专利政策,再到分析代表发展中国家的印度药品专利政策对其制药业的影响。随后从我国生物制药业现阶段发展密切相关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和非专利药问题入手,具体阐述了这两个热点问题中具体的相关药品专利政策对国内外生物制药业的影响,最后分析了我国的药品专利政策,剖析了我国近期专利纠纷典型案例,并对我国制药企业的专利战略提出了一些相关建议。论文分5个部分,第一、二部分阐述了相关概念,分析了美国、日本和印度三个典型的代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药品专利政策。重点分析了近期美国的专利法改革及其他药品相关法案中药品专利政策对制药业的影响,以及对美国药品专利制度产生重大影响的生物制药专利案例,阐述了美国药品专利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对运用专利战略非常成功的日本专利制度改革进行了分析,根据日本制药业发展的4个阶段,分析了不同阶段中日本药品专利政策的变化和对日本生物制药业的影响,以及日本生物制药业专利战略的启示;最后比较了印度旧专利法和新专利法中药品相关专利政策对印度生物制药业的影响,并分析了一些印度制药企业应对策略。第三部分就生物制药专利热点问题中的强制许可和非专利药问题进行了分析。药品强制许可部分重点研究了强制许可的法理基础及药品专利许可制度发展的过程,分析了世界各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现状,说明强制许可仍是发展中国家获得低价药物的有效手段,并对比分析了我国的药品强制许可制度的演变、主要程序、实践,以及强制许可对我国制药企业的影响。非专利药部分重点对非专利药的现状、国外非专利药的政策趋势、制药巨头寻求解决专利药到期的途径、以及发展中国家针对专利药到期的机遇所采取的措施进行了研究,分析了我国非专利药的政策和制药企业针对非专利药现状的对策。第四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生物制药相关的专利政策,同时从分析药品专利纠纷案例角度,启示我国制药业应对专利纠纷的策略。分析了我国专利法的历史沿革和生物制药专利的保护对象,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订对制药行业的影响、我国与药品注册法规相关的专利制度情况,从典型案例角度分析了我国药品专利纠纷和启示。第五部分是对我国生物制药企业专利战略的思考。先分析了我国制药企业专利战略的实施现状,剖析了国外企业利用药品专利政策的实践和应对专利热点问题的策略,提出了一些我国制药企业针对药品专利政策的对策建议。
米冰[9](2019)在《跨国企业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问题研究 ——基于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的视角》文中认为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当前商业竞争环境已逐渐演化成以信息技术不断更新发展为本质特征,对于以无形资产为主要价值创造驱动因素的商业环境而言,现行国际税收法律体系的适用能力已大大减弱。由于无形资产跨境转移兼具跨国性和隐蔽性,跨国企业惯常利用国家间税收协定与各国税制的差异,将高价值的无形资产从多数高税收国家转出,重新配置到少数低税收国家和避税天堂岛屿。相关研究表明,位于不同税收管辖区域的子公司间税率差异越大,则跨国公司在相关国家间转移的税基越多。而且在国外市场组织低成本外包与开发营销类无形资产,成为近年来跨国企业利用转让定价攫取相关国家,特别是高税收国家经营利润的新形态,不断加剧着国家间的税收利益冲突。作为一种不具有实物形态的隐形资产,只有小部分无形资产能被确认入账,企业的会计账面上无法真实反映出无形资产的价值驱动作用,由于与专利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商标使用费和技术服务费的转让定价过程往往呈高度不透明。因而,无形资产事实上构成了跨国企业利润转移机会的主要来源,迫切需要解决高度全球化经济中无形资产的收入来源和税收利益归属问题。鉴于特定公司特许权使用费的公平交易价格难以为税务机关掌握,跨国公司往往通过扭曲其转让价格,以便在所有运营的附属公司和拥有无形资产的避税地子公司之间转移利润。因此,与以往研究集中于研发税收抵免不同,本文的分析侧重于公司专利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无形财产的配置。在全面回顾和评述跨国企业利用无形资产实施收入转移相关文献的基础上,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就国家间企业所得税差异对跨国公司将无形资产转移到低税收国家的影响效应进行理论和实证分析,进而为国家间税收利益分配的合理“归属”,以及我国税收利益的合理“回流”提出政策建议:首先,本文从论述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与利润转移的理论范畴出发,对无形资产识别标准、价值决定、评估方法进行分析,详细阐述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规则和定价方法的重大发展。论述了跨国企业利用无形资产跨境转移利润及税基的作用机理,分别从操纵关联方无形资产转让价格、人为改变集团内部无形资产合同结构、重新配置公司架构和专利许可三种利润转移策略。本文对跨国企业通过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攫取相关国家税收利益的全过程进行细致描述,全面地论述了国家间企业所得税差异对跨国集团内专利位置转移的作用机理。研究结果表明:(1)跨国公司利用国家间明显的税率差异提高或调低无形资产转让价格,使得更大部分的利润流入避税地,以较低的税率纳税。(2)跨国公司通过改变集团内部无形资产研发或营销合同安排进行低成本生产,进而利用母公司或分包公司的低税率进行转让定价,成为他们攫取相关国家经营利润的主要策略。(3)使用独占或非独占性许可协议是关联方之间转让无形资产的典型方法。本文还重点考察了跨国企业利用无形资产跨境转移利润及侵蚀税基的实施条件、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导致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规模,以及引发的国家间税收利益冲突等经济后果。研究发现:重新配置无形资产成为跨国公司实施利润转移的主要手段,跨国企业利用知识产权海外许可转移大量利润至低税经济体,不断加剧着国家间的有害税收竞争。其次,本文进行跨国企业知识产权位置转移与国家间税收利益受损的实证分析。利用一个新的、独特的数据集来研究企业所得税对跨国集团内专利位置转移的影响,该数据集将全球跨国公司的专利申请与公司层面的财务和所有权数据联系起来,且数据库中的所有实时专利都包含所有权更迭信息。同时,为确保企业所得税差异对跨国公司内部专利位置影响结果的稳健性,本文增加了全球186个国家以及附属岛屿公司税制的信息。将全球跨国公司提交的专利申请与公司层面的财务和所有权数据结合,合并数据集捕捉到来自全球186个国家以及附属岛屿的跨国公司对专利进行重新配置的实验证据。研究结果发现:(1)中国是全球专利净转出数量最大的国家,而后依次是印度、德国、加拿大和英国四位高税收国家。(2)位居前列的专利净转入国家和地区,如瑞士、荷兰、开曼群岛、卢森堡、新加坡、英属维尔京群岛、爱尔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巴巴多斯岛、百慕大群岛、马耳他、巴哈马群岛、塞舌尔群岛和萨摩亚群岛等,均为着名的避税地。(3)基于上述发现,跨国公司的专利迁移路径表现为从多数高税收国家转出,重新配置到少数低税收国家和避税天堂岛屿。第三,基于跨国企业专利转移的视角,本文以全球186个国家的面板数据为基础,分析以典型税率变量和反避税措施、专利净转入与净转出国家、混合回归与个体效应为代表的多个维度,并着重分析典型专利净转出国家。以此探讨不同税率指标对跨国集团内专利位置转移作用的差异性,实证检验国家间企业所得税差异对跨国公司将无形资产许可和转让所得转移到低税收国家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1)跨国企业为减轻税收负担,将其所拥有的专利配置于低税国和避税岛屿的附属公司,确认了跨国公司的利润转移活动与知识产权所有权之间的联系。(2)其中“专利盒”制度因其有利的税收待遇,加剧了专利收入等流动性税基流入税收优惠辖区。(3)从专利的现实迁移路径看,中国的跨国公司将专利转移至开曼群岛、瑞士、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荷兰等国家和地区的附属公司,开曼群岛是中国专利的第一大净转出地。(4)考虑到与专利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实际税收负担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和“受控外国公司”立法,检验发现反避税措施对限制无形资产外流有实际效果,但政策亟需从少数国家延伸到以瑞士、荷兰、开曼群岛为代表的低税收国家与避税岛屿。最后,基于前述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结果,本文就优化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促进国家间税收利益分配的合理“归属”进行综合审视。中国在内的拥有大规模研发活动的高税收经济体,必须限制专利和其他无形资产从本国转移,中国作为目前最大的专利净转出国家尤为紧迫。对此,本文提出了逐步完善无形资产在相关国家间的税基划分、加强一般反避税规则在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应用、收紧“受控外国公司”立法、开展多国司法管辖区的税收合作等限制无形资产外流的对策建议。
臧小丽[10](2006)在《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尤其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热烈探讨的话题之一。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拥有极其丰富的传统资源,必须对传统知识的性质、表现形式和保护政策进行认真研究,探索出一条适合本国国情的传统知识保护道路。本文在分析研究我国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现状的基础上,借鉴了一些国家的成功经验,力图为我国建立完善的传统知识法律保护制度提供切实有效的立法建议。论文共分八章,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是关于基本概念的界定,这是论文研究的起点和基础。主要阐释了传统知识的内涵,并将它与一些近似的概念作分析比较,概括出传统知识的特征,提出了传统知识的分类标准和分类意义。 第二章从案例出发,回答了为什么要保护传统知识这一现实性问题。传统知识在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用知识产权法来保护传统知识能够维护传统资源持有人的合法经济利益,能够使他们的精神权利得到尊重,并且可以防止日益严重的“生物剽窃”行为,以此促进传统知识的保存。 第三章分析了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对传统知识的保护方式及其局限性。着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均可对传统知识实行保护,但这种保护是局部的、不充分的,现有的知识产权规则与传统知识之间存在许多冲突,无法为传统知识提供全面的保护。
二、印度公开报道其专利生产的ASWAC(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印度公开报道其专利生产的ASWAC(论文提纲范文)
(2)生物安全4级实验室建设关键问题及发展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缩略词表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课题研究背景 |
(一)全球烈性病原体研究形势迫切 |
(二)实验室生物安全隐患日渐突出 |
(三)国家生物安全应对实力亟待提升 |
二、目的与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四、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五、技术路线 |
六、创新点 |
第一部分 实验室生物安全基本概念的辨析与界定 |
一、生物安全与生物安保 |
(一)生物安全的定义及其研究范围 |
(二)生物安保的定义及其研究范围 |
二、实验室生物安全与实验室生物安保 |
(一)实验室生物安全 |
(二)实验室生物安保 |
(三)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
三、生物安全实验室及其分级 |
(一)生物实验室的概念 |
(二)生物安全实验室 |
(三)综合分析与结论 |
四、生物安全4级实验室(BSL-4)及其功能 |
(一)生物安全4级实验室(BSL-4)定义的提出 |
(二)生物安全4级实验室的工作原理 |
(三)生物安全4级实验室的分类及功能比较 |
第二部分 国外生物安全4级实验室发展态势分析 |
一、生物安全4级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的内在需求 |
(一)全球开展烈性传染病防护研究面临迫切需求 |
(二)部分高危烈性病原体研究必须在生物安全4级实验室中展开 |
(三)生物安全4级实验室是衡量国家生防实力的重要标志 |
二、国外生物安全4级实验室选址实例分析 |
(一)BSL-4 实验室选址实例 |
(二)综合分析与结论 |
三、国外生物安全4级实验室的特点与规律 |
(一)生物安全4级实验室的国家和地区分布 |
(二)生物安全4级实验室的负责机构与人员类别 |
(三)生物安全4级实验室运行经费来源与投向比 |
(四)生物安全4级实验室主要研究内容与范围 |
(五)国外生物安全4级实验室特点综合分析 |
四、国外生物安全4级实验室文献计量及可视化分析 |
(一)研究对象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结果 |
(四)综合分析与结论 |
五、国外重点生物安全4级实验室 |
(一)美国德克萨斯大学罗伯特·索普实验室 |
(二)美国德克萨斯大学加尔维斯顿国家实验室 |
(三)美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协调中心 |
(四)美国国家过敏与传染性疾病研究所整合研究设施-落矶山实验室 |
(五)美陆军传染病医学研究所 |
(六)法国里昂生物安全4级实验室 |
第三部分 生物安全4级实验室核心技术与关键设施分析 |
一、生物安全4级实验室的核心技术 |
(一)生物安全4级实验室的防护技术 |
(二)生物安全4级实验室的个人防护设备(PPE) |
(三)生物安全4级实验室的净化技术 |
(四)生物安全4级实验室的废弃物处理技术 |
(五)生物安全4级实验室的现有能力与新技术 |
二、生物安全4级实验室关键设备的专利分析 |
(一)高效空气过滤装置专利分析 |
(二)化学淋浴专利分析 |
(三)正压防护服专利分析 |
(四)综合分析结论与启示 |
三、国外BSL-4 实验室关键设备研发公司竞争分析 |
(一)“正压防护服”生产公司 |
(二)“生命支持系统”生产公司 |
(三)“生物安全柜(BSC)”生产公司 |
(四)“充气式气密门”、“化学淋浴装置”生产公司 |
(五)“脉动式双扉高温高压灭菌器”生产公司 |
(六)“空间气体消毒系统”生产公司 |
(七)“实验室废水处理设备”生产公司 |
四、综合分析与结论 |
第四部分 生物安全4级实验室监管研究 |
一、国外实验室生物安全立法发展与比较研究 |
(一)国外实验室生物安全法规发展概况 |
(二)国外实验室生物安全法规比较研究 |
二、美国BSL-4 实验室安全监管机构与机制 |
(一)主要监管机构 |
(二)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机制 |
(三)BSL-4 实验室人员管理与培训 |
三、国外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主要事故及其应对措施 |
(一)全球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重要感染事件 |
(二)生物安全四级实验室典型安全事故 |
(三)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感染事件原因分析 |
(四)各国实验室生物安全应对措施 |
(五)综合分析与结论 |
第五部分 我国生物安全4级实验室现状与存在问题研究 |
一、我国建设与发展BSL-4 实验室的形势和需求分析 |
(一)BSL-4 实验室是生物防御及反生物恐怖的需要 |
(二)BSL-4 实验室是应对和防控烈性传染病的需要 |
(三)BSL-4 实验室是加强感染防控的需要 |
(四)BSL-4 实验室是建立病原微生物研究技术平台的需要 |
二、我国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历程 |
(一)起步阶段 |
(二)2003年SARS疫情暴发后 |
(三)快速发展阶段 |
三、我国发展BSL-4 实验室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法规与制度方面 |
(二)技术与设备方面 |
(三)管理与经费方面 |
四、我国生物安全实验室的法律法规及标准建设 |
第六部分 国外生物安全4级实验室建设与发展对我国启示 |
一、国外生物安全4级实验室建设经验借鉴 |
(一)国外BSL-4 实验室总体呈现特点 |
(二)建立完善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法规体系 |
(三)拥有健全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机制 |
(四)具备先进的BSL-4 实验室关键设施研发技术 |
(五)落实严格的BSL-4 实验室安全培训体系 |
二、国外生物安全4级实验室存在问题分析 |
(一)政府缺乏统筹规划导致盲目建设和资金缺口 |
(二)私营机构BSL-4 实验室准入资格低及人员审查和监管不力 |
(三)BSL-4 实验室安全事故频发且瞒报现象严重 |
三、我国建设与发展BSL-4 实验室面临的主要挑战 |
(一)重视不够与投入不足 |
(二)技术瓶颈与管理滞后 |
(三)人才匮乏与防范不严 |
四、对我国建设与发展BSL-4 实验室的启示建议 |
(一)认清形势,加紧规划布局 |
(二)谨慎选址,加大公众参与 |
(三)拓宽经费渠道,突破技术瓶颈 |
(四)完善法规体系,强化安全管理 |
(五)加大人员培训,严格安全监管 |
课题研究结论与讨论 |
一、主要结论 |
二、主要创新点 |
三、后续研究思考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件1 生物安全4级实验室“关键设备与核心技术”筛选专家咨询 |
附件2 生物安全4级实验室“关键设备与核心技术”专利分析 |
附件3 全球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重要感染事件一览表 |
发表文献 |
个人简历 |
致谢 |
(3)标准必要专利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五、可能的学术创新 |
第一章 标准必要专利中的FRAND原则概述 |
第一节 技术标准、专利及其结合 |
一、技术标准、技术标准化及其作用 |
二、专利、专利制度及其作用 |
三、技术标准与专利结合的动因与效果 |
第二节 技术标准中的必要专利 |
一、技术标准中必要专利的内涵 |
二、技术标准中必要专利的经济价值 |
三、技术标准中必要专利的认定 |
第三节 FRAND原则的内涵及其生成与表达 |
一、FRAND原则的内涵 |
二、标准组织专利政策中FRAND原则的确立 |
三、标准组织FRAND许可声明文本及其基本特点 |
四、部分国家关于FRAND原则的政策及法律规定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FRAND原则的历史演变 |
第一节 FRAND原则的源起与发展 |
一、FRAND原则的前身:必要设施理论 |
二、FRAND原则的来源:反垄断案中的专利同意令 |
三、反垄断案件司法裁量中FRAND式专利许可命令的产生 |
四、统一合理FRAND式专利许可命令的发展演变 |
五、标准组织专利FRAND许可政策的产生 |
第二节 FRAND原则历史演变的启示 |
一、必要设施与标准必要专利的比较 |
二、反垄断案中FRAND式专利许可判决令的价值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FRAND原则的正当性论证 |
第一节 垄断规制:标准必要专利中FRAND原则的产生动因 |
一、技术标准实施中的主要垄断行为 |
二、技术标准实施的重要与必要 |
三、垄断行为在技术标准实施中的消极影响 |
四、FRAN原则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实施垄断行为的规制 |
第二节 创新激励:标准必要专利中FRAND原则的内在要求 |
一、私权神圣 |
二、技术标准实施中的私人权益 |
三、FRAND原则在技术标准实施中对私人权益的保护 |
四、FRAND原则对技术创新的激励 |
第三节 公益维护:标准必要专利中FRAND原则的外在价值 |
一、公共利益的内涵界定 |
二、技术标准实施中的公共利益 |
三、FRAND原则在技术标准实施中对公共利益的维护 |
第四节 利益平衡:标准必要专利中FRAND原则的终极目标 |
一、利益平衡的内涵界定 |
二、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中的利益冲突 |
三、FRAND原则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中冲突利益的平衡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境外FRAND许可纠纷案件的司法裁量 |
第一节 美国FRAND许可纠纷案件的司法裁量 |
一、微软公司诉摩托罗拉公司案 |
二、Innovatio公司案 |
三、CSIRO诉思科公司案 |
四、博通公司诉高通公司案 |
五、ITC调查三星电子与苹果公司案 |
六、爱立信公司诉TCL案 |
七、苹果公司与诺基亚及其NPE公司之间的诉讼 |
八、小结 |
第二节 欧洲FRAND许可纠纷案件的司法裁量 |
一、德国橙皮书标准案 |
二、华为公司诉中兴公司案 |
三、Sisvel诉海尔公司案 |
四、无线星球公司诉华为公司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 |
五、小结 |
第三节 日本FRAND许可纠纷案件的司法裁量 |
一、三星公司诉苹果公司案案情简介 |
二、本案司法裁量中解决的主要FRAND法律问题 |
三、小结 |
第四节 印度FRAND许可纠纷案件的司法裁量 |
一、爱立信公司诉小米公司案 |
二、杜比公司诉OPPO与vivo案 |
三、小结 |
第五节 境外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纠纷之小结 |
一、标准必要专利侵权之诉是当事人的商业策略 |
二、司法裁量以对FRAND原则的内涵诠释为基础 |
三、标准必要专利权人采取新举措制约专利反向劫持行为 |
四、各国司法审判重视FRAND许可谈判中当事人的诚信和善意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FRAND许可纠纷案件的司法裁量 |
第一节 我国已经审结的FRAND许可纠纷典型案件 |
一、华为公司诉IDC公司违反FRAND承诺义务案 |
二、华为公司诉IDC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
三、高通遭反垄断调查案 |
四、华为诉三星案 |
五、小结 |
第二节 我国正在审理的FRAND许可纠纷案件 |
一、西电捷通公司WAPI专利系列案 |
二、GPNE公司诉苹果公司案 |
三、无线未来科技公司诉索尼移动公司案 |
四、广晟数码公司诉创维、三星、海信等公司案 |
五、小结 |
第三节 我国FRAND许可纠纷司法裁量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FRAND许可纠纷案件的特点 |
二、我国FRAND许可纠纷案件司法裁量中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司法裁判中FRAND原则适用的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司法裁判中FRAND原则适用先决问题基本认识 |
一、诠释FRAND原则的内涵 |
二、界定FRAND许可声明的法律性质 |
三、确认司法诉讼途径解决FRAND许可纠纷的重要性 |
四、明确标准组织在解决FRAND许可纠纷中的角色定位 |
五、认识NPE参与FRAND许可诉讼的正当性 |
第二节 我国司法裁判中确定专利FRAND许可费的路径选择 |
一、确定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使用费的主要方法 |
二、我国司法裁判中确定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使用费的建议 |
第三节 我国FRAND许可纠纷禁令救济规则的适用选择 |
一、禁令救济规则的适用与滥用 |
二、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谈判中当事人的善意 |
三、不同国家和地区对禁令救济规则适用的主张 |
四、我国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中禁令救济规则适用的建议 |
第四节 我国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反垄断执法的立场选择 |
一、反垄断执法在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领域的实践 |
二、反垄断执法对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的作用 |
三、我国标准必要专利FRAND许可反垄断执法的立场选择 |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4)基于国际传统知识保护技术实践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文献综述 |
1. 国际上对传统知识保护的认识 |
2. 各国传统知识保护的制度与技术 |
3. 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现状 |
4. 总结 |
前言 |
1 传统知识及相关概念 |
1.1 传统知识 |
1.2 传统医学 |
1.3 补充医学 |
1.4 传统医学实践 |
1.5 中医药传统知识 |
1.6 生物/遗传资源 |
1.7 生物盗版 |
1.8 当地社区/土着居民 |
1.9 登记簿 |
1.10 数据库 |
2 国际上对传统知识保护的研究及应对策略 |
2.1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
2.1.1 传统知识的概念 |
2.1.2 对于传统知识的保护所持有的态度 |
2.1.3 传统知识的保护措施 |
2.2 世界贸易组织 |
2.2.1 传统知识的概念 |
2.2.2 对于传统知识的保护所持有的态度 |
2.2.3 传统知识的保护措施 |
2.2.4 讨论 |
2.3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
2.3.1 对于传统知识的保护所持有的态度 |
2.3.2 传统知识的概念 |
2.3.3 传统知识的保护措施 |
2.4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
2.4.1 传统知识的概念 |
2.4.2 传统知识的保护措施 |
2.5 世界卫生组织 |
2.5.1 对传统医学的认识 |
2.5.2 传统医学知识的保护措施 |
2.6 联合国粮农组织 |
2.7 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 |
2.8 其他 |
2.9 评述 |
3 全球各区域、国家传统医学知识保护政策 |
3.1 传统医学政策概览 |
3.1.1 非洲区域传统医学政策研究 |
3.1.2 东南亚区域传统医学政策研究 |
3.1.3 欧洲区域传统医学政策研究 |
3.1.4 太平洋地区传统医学政策研究 |
3.1.5 小结 |
3.2 传统医学知识保护的制度概览 |
3.2.1 泰国 |
3.2.2 秘鲁 |
3.2.3 其他 |
3.2.4 小结 |
3.3 评述 |
4 国际上传统知识数据库技术与实践 |
4.1 防御性保护——印度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TKDL) |
4.1.1 TKDL建设背景 |
4.1.2 TKDL概况 |
4.1.3 传统知识资源分类(TKRC) |
4.1.4 TKDL着录格式 |
4.1.5 TKDL的发布 |
4.1.5.1 TKDL的国外发布形式 |
4.1.5.2 TKDL的国内发布形式 |
4.1.6 小结 |
4.2 积极性保护——秘鲁集体公共知识国家清单 |
4.2.1 秘鲁27811号法案 |
4.2.2 秘鲁集体公共知识国家清单概况 |
4.2.3 秘鲁集体公共知识国家清单登记制度 |
4.2.4 秘鲁集体公共知识国家清单对传统知识保护的规定 |
4.2.5 秘鲁集体公共知识国家清单基金 |
4.2.6 小结 |
4.3 积极性保护——菲律宾传统医药知识数字图书馆 |
4.3.1 菲律宾传统医药知识数字图书馆概况 |
4.3.2 菲律宾传统医药知识数字图书馆内容 |
4.3.3 小结 |
4.4 韩国传统知识门户(KTKP) |
4.4.1 KTKP建设背景 |
4.4.2 KTKP概况 |
4.4.3 KTKP编录内容 |
4.4.3.1 传统病证 |
4.4.3.2 传统药物 |
4.4.3.3 方药 |
4.4.3.4 传统农业和生命技术 |
4.4.3.5 其他 |
4.4.4 传统东洋药物数据库 |
4.4.5 小结 |
4.5 墨西哥传统医学数字图书馆 |
4.5.1 墨西哥传统医学数字图书馆概况 |
4.5.2 墨西哥传统医学数字图书馆内容 |
4.5.3 墨西哥传统医学数字图书馆检索 |
4.5.4 其他 |
4.5.5 小结 |
4.6 其他传统知识数据库 |
4.6.1 非洲区域传统知识数据库(撒哈拉沙漠以南非洲) |
4.6.2 老挝传统知识数据库 |
4.6.3 其他 |
4.6.4 日本药典 |
4.7 评述 |
5 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数据库建设构想与建设 |
5.1 建设完善的医药制度是保护传统医学发展的基础之一 |
5.1.1 民间医药制度 |
5.1.2 以蒙医药为例的民族医药制度 |
5.1.3 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相关制度 |
5.1.4 小结 |
5.2 我国相关的传统知识数据库 |
5.2.1 中国药物专利数据库 |
5.2.2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数据库 |
5.2.2.1 数据库概况 |
5.2.2.2 数据库系统 |
5.2.3 世界传统药物专利信息平台 |
5.2.4 小结 |
5.3 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迫切需求 |
5.3.1 中医药逐渐走向世界 |
5.3.2 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紧迫性 |
5.4 近期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工作概况 |
5.5 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数据库建设 |
5.6 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数据库建设展望 |
6 结语 |
7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各国医政统计表 |
附录2——度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传统知识资源分类 |
附录3——度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 访问协议 |
附录4——秘鲁27811号法案 |
附录5——韩国传统知识门户肺经药物实录 |
附录6——韩国传统知识门户药物类文献引用情况表 |
附录7——韩国传统知识门户方药类文献引用情况表 |
附录8——韩国传统知识门户农业和生命技术文献引用情况表 |
附录9——韩国传统知识门户文献引用情况表 |
附录10——缩略词表 |
致谢 |
个人简介 |
(5)可及性视角下药品专利权与生命健康权冲突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0.2 研究现状 |
0.3 研究方法与行文结构 |
第—章 药品专利权与生命健康权的冲突及其制度困境 |
1.1 “格列卫”简介 |
1.2 “格列卫”上的权利冲突现象 |
1.2.1 专利权人观点 |
1.2.2 生命健康权派观点 |
1.3 药品专利权与生命健康权冲突问题的提出与性质分析 |
1.3.1 药品可及性的定义 |
1.3.2 药品专利权与生命健康权冲突问题的提出 |
1.3.3 冲突的性质分析 |
第二章 药品专利制度的困境及契约本质 |
2.1 药品专利制度的特点与立法目的 |
2.2 药品专利制度的困境 |
2.2.1 指定许可与不视为侵权的制度设计及局限 |
2.2.2 强制许可的制度设计及局限 |
2.3 专利制度的契约本质 |
2.3.1 从法史学的角度看专利之契约性 |
2.3.2 从法理论的角度看专利之契约性 |
2.3.3 从思想渊源的角度看专利之契约性 |
2.4 小结 |
第三章 药品专利权边界的确定 |
3.1 确定药品专利权边界的途径 |
3.2 确定药品专利权边界的指导思想:正义论 |
3.3 重构药品专利契约之构想 |
3.3.1 定约主体 |
3.3.2 定约场景:无知之幕笼罩 |
3.3.3 契约磋商 |
3.3.4 契约订立与权利边界的确定 |
第四章 药品专利权与生命健康权冲突的解决机制 |
4.1 药品专利权与生命健康权冲突的解决思路 |
4.2 药品专利权与生命健康权冲突的解决对策 |
4.2.1 善用公共安全条款和强制许可条款 |
4.2.2 适当“松绑”仿制药的进口 |
4.2.3 严控“常青专利” |
4.2.4 加快仿制药的上市 |
4.2.5 纳入医疗保障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制药产业国际竞争力关键因素与形成机理研究 ——基于美日欧制药产业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目标与研究框架 |
1.2.1 研究目标 |
1.2.2 研究思路与框架 |
1.3 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之处 |
第2章 理论基础及文献综述 |
2.1 理论基础 |
2.1.1 比较优势理论 |
2.1.2 产业竞争理论 |
2.2 文献综述 |
2.2.1 制药产业发展相关文献 |
2.2.2 企业竞争力相关文献 |
2.2.3 产业竞争力影响因素相关文献 |
2.2.4 竞争力评价体系文献 |
2.3 文献述评 |
第3章 制药产业发展影响因素分析 |
3.1 主要发达国家制药产业现状分析 |
3.1.1 主要发达国家经济、社会状况分析 |
3.1.2 美国制药产业现状分析 |
3.1.3 日本制药产业现状分析 |
3.1.4 欧洲国家制药产业现状分析 |
3.2 主要发达国家制药产业发展影响因素分析 |
3.2.1 企业发展周期视角下相关影响因素分析 |
3.2.2 制药企业发展过程中相关因素的作用 |
3.2.3 制药产业发展内外环境影响因素分析 |
3.3 制药产业特征分析 |
3.3.1 产业需求特征 |
3.3.2 产业竞争特征 |
3.3.3 产业技术特征 |
3.3.4 产业发展特征 |
3.3.5 产业盈利特征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制药产业竞争要素分析及竞争力评价 |
4.1 制药产业竞争要素分析 |
4.1.1 产业发展状况相关要素 |
4.1.2 产业支撑环境相关要素 |
4.2 制药产业国际竞争力评价 |
4.2.1 制药产业国际竞争力概述 |
4.2.2 评价指标的界定 |
4.2.3 评价指标权重的确定 |
4.2.4 各国制药产业竞争力的评价模型 |
4.2.5 各国制药产业竞争优势比较与分析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制药产业关键竞争要素实证研究 |
5.1 产业规模、产业质量指标视角下的竞争要素实证研究 |
5.1.1 实证研究设计 |
5.1.2 数据来源与预处理 |
5.1.3 产业规模指标分析过程 |
5.1.4 产业质量指标分析过程 |
5.2 产业结构指标视角下的竞争要素实证比较 |
5.2.1 实证研究设计 |
5.2.2 数据来源和预处理 |
5.2.3 制药企业单一要素实证比较研究 |
5.2.4 制药企业全要素实证比较研究 |
5.3 本章小结 |
第6章 制药产业国际竞争力形成机理分析 |
6.1 产业规模竞争力关键因素分析 |
6.1.1 实证结果比较分析 |
6.1.2 关键因素分析 |
6.2 产业质量竞争力关键因素分析 |
6.2.1 实证结果比较分析 |
6.2.2 关键因素分析 |
6.3 产业结构竞争力关键因素分析 |
6.4 制药产业国际竞争力形成机理与差异分析 |
6.4.1 制药产业竞争力形成关键因素作用 |
6.4.2 制药产业竞争力形成机理综合分析 |
6.4.3 各国制药产业竞争力形成机理差异分析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论与启示 |
7.1 主要结论 |
7.2 对中国制药产业发展的启示 |
7.2.1 中国制药产业现状分析 |
7.2.2 中国制药产业竞争力形成路径分析 |
7.2.3 中国制药产业发展战略分析 |
7.3 不足之处与研究展望 |
7.3.1 不足之处 |
7.3.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期间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7)全民健身视域下的瑜伽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依据 |
1.2.1 全民健身视域下瑜伽可持续发展的理论支持现实需要 |
1.2.2 丰富中国社会主义体育事业运动项目结构体系的必然选择 |
1.2.3 创新有中国体育特色瑜伽教育及健身方式的客观要求 |
1.3 研究目的 |
1.4 研究意义 |
2 国内外文献研究述评 |
2.1 文献研究综述 |
2.1.1 国外瑜伽的研究动态 |
2.1.2 国内瑜伽的研究动态 |
2.2 国内外瑜伽研究的基本特征及主要学术观点比较 |
2.2.1 国内外瑜伽研究的基本特征比较 |
2.2.2 国内外瑜伽研究的主要学术观点对照 |
2.3 目前我国瑜伽科学研究存在的不足与局限性 |
3 研究框架和研究方法 |
3.1 主要研究内容 |
3.2 研究思路设计 |
3.3 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
3.3.1 研究对象 |
3.3.2 研究方法 |
3.4 可能的创新点 |
3.5 拟突破的难点 |
3.6 本研究的论文结构说明 |
4 本研究学术渊源与理论基础的诠释解读 |
4.1 跨文化传播理论 |
4.1.1 跨文化传播理论的生成与发展 |
4.1.2 跨文化传播理论的核心要义 |
4.1.3 瑜伽在我国发展的跨文化传播学术渊源诠释 |
4.2 社会性别理论 |
4.2.1 社会性别理论的生成与发展 |
4.2.2 社会性别理论的核心要义 |
4.2.3 瑜伽在我国发展的社会性别理论基础解读 |
4.3 社会发展理论 |
4.3.1 社会发展理论的生成与演进 |
4.3.2 社会发展理论的核心要义 |
4.3.3 社会发展理论沿革演化特征的启示 |
5 瑜伽服务于我国全民健身的契合性 |
5.1 全民健身上升为国家战略的历史演进与现实动因 |
5.1.1 我国全民健身理念的历史演进过程 |
5.1.2 全民健身上升为国家战略的现实动因分析 |
5.2 瑜伽与全民健身上升为国家战略现实动因的契合度分析 |
5.2.1 瑜伽与新时期我国体育事业发展方式转变理念的契合度 |
5.2.2 瑜伽与促进我国体育产业快速发展的契合度 |
5.2.3 瑜伽与提高全民身体素质及扩大参加体育锻炼人数的契合度 |
5.2.4 瑜伽与缓解我国体育事业发展主要矛盾的契合度 |
5.2.5 瑜伽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新时期“体育观”的契合度 |
6 “5W”传播模式下瑜伽在我国的传播要素解析 |
6.1 拉斯韦尔“5W”传播模式的基本构成要素 |
6.2 “5W”传播模式下瑜伽在我国的主要传播要素内涵 |
6.2.1 传播主体的多元性 |
6.2.2 传播内容的拓展性 |
6.2.3 传播媒介的多维融合性 |
6.2.4 传播受众的普遍性 |
6.2.5 传播效果的层次性 |
7 国内校园瑜伽组织管理与开发应用的实态调查 |
7.1 国内高校瑜伽的组织管理 |
7.1.1 国内高校瑜伽的宏观组织管理形式 |
7.1.2 国内高校瑜伽的微观组织管理形式 |
7.2 国内高校瑜伽的开发应用 |
7.2.1 国内高校瑜伽的教育价值开发 |
7.2.2 国内高校瑜伽的课程资源开发 |
7.2.3 国内高校瑜伽的教学模式开发 |
7.2.4 国内高校瑜伽的其他支持条件开发 |
8 我国瑜伽健身市场的供需特征与技术创新能力分析 |
8.1 我国健身瑜伽的市场化发展历史变迁 |
8.1.1 基于健身气功为载体的初步引入期(1981-2000年) |
8.1.2 基于经济驱动、健康需求的逐步发展期(2001-2010年) |
8.1.3 基于休闲时代的快速发展期(2011年至今) |
8.2 我国健身瑜伽的市场化供需特征 |
8.2.1 我国健身瑜伽市场专业人才培训结构的主要特征 |
8.2.2 我国健身瑜伽市场消费人群的主要特征 |
8.2.3 我国健身瑜伽市场化经营的主要特征 |
8.3 我国瑜伽行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实证分析 |
8.3.1 运用专利信息评估技术创新能力的国内外概况 |
8.3.2 基于专利信息的我国瑜伽行业技术创新能力实证分析 |
9 全民健身视域下的瑜伽发展动力机制及实施策略探析 |
9.1 全民健身视域下瑜伽发展的主要动力因素 |
9.1.1 基础动力 |
9.1.2 内源动力 |
9.1.3 外源动力 |
9.2 全民健身视域下瑜伽发展的阻力因素 |
9.2.1 高校瑜伽普及推广存在问题的问卷调查分析结果 |
9.2.2 健身瑜伽市场化发展存在问题的质性分析 |
9.2.3 瑜伽在我国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阻力因素分析 |
9.3 瑜伽在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机制结构 |
9.4 全民健身视域下瑜伽科学化发展的实施策略 |
9.4.1 透彻理解全民健身国家战略价值取向,加强对瑜伽的政府组织管理体系建设 |
9.4.2 客观认识大众瑜伽健身需求的迫切性,科学规范瑜伽健身市场 |
9.4.3 扩大健身瑜伽师资队伍数量,切实提高专业人才培养质量 |
9.4.4 构建适合不同人群的多元课程内容结构体系,注重实践性与理论性有机结合 |
9.4.5 拓宽瑜伽学术研究和专利研发视域,加强多边合作,提升科技创新综合实力 |
9.4.6 论证各种瑜伽流派融入中国元素可行性,夯实我国瑜伽本土化发展实践基础 |
10 结论 |
致谢 |
主要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录2 |
附录3 |
附录4 |
附录5 |
(8)药品专利政策对生物制药业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目的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三、本研究的角度、思路和重点 |
(一) 本研究的角度 |
(二) 本研究的思路和重点 |
四、研究技术路线 |
第一部分 药品专利及生物制药相关概念界定 |
一、药品与新药、仿制药、非专利药 |
(一) 药品 |
(二) 新药 |
(三) 仿制药与非专利药 |
二、生物技术药物与生物制药 |
(一) 生物技术药物 |
(二) 生物制药 |
三、药品专利政策、药品注册制度 |
(一) 药品专利政策 |
(二) 药品注册制度 |
(三) 药品行政保护与药品专利保护的区别 |
第二部分 国外药品专利政策对生物制药业的影响 |
一、美国专利政策对生物制药业的影响 |
(一) 美国专利制度沿革 |
(二) 美国专利制度改革 |
(三) 专利改革法案对生物制药业产生的影响 |
(四) 从专利角度看药品相关法案对制药业的影响 |
(五) 药品专利政策与药品注册制度的协调发展 |
(六) 药品专利制度与生物制药业相互影响的案例分析 |
(七) 美国不断强化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
(八) 药品专利政策与生物制药业相互影响的启示 |
(九) 美国药品专利政策与影响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二、日本药品专利政策对日本生物制药业的影响 |
(一) 日本药品专利制度沿革 |
(二) 药品专利制度的改革对生物制药业的影响 |
(三) 日本生物制药业专利战略的启示 |
三、印度《新专利法》及对制药产业的影响 |
(一) 旧专利法对制药业的影响 |
(二) 新专利法出台背景 |
(三) 新专利法实施对制药业的影响 |
(四) 印度专利政策的影响评价与启示 |
第三部分 生物制药专利热点问题的影响与借鉴研究 |
一、药品强制许可 |
(一) 强制许可的法理基础 |
(二) 解决专利权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依然艰难 |
(三) 强制许可仍是发展中国家获得低价药物的有效手段 |
(四) 世界各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现状分析 |
(五) 我国的药品强制许可 |
二、非专利药问题 |
(一) 非专利药现状 |
(二) 国外非专利药政策趋势 |
(三) 制药巨头解决专利药到期的策略 |
(四) 发展中国家视专利药到期为机遇 |
(五) 我国非专利药策略分析 |
第四部分 我国生物制药相关的药品专利政策分析 |
一、我国生物制药相关的药品专利政策分析 |
(一) 我国专利法的历史沿革 |
(二) 我国的生物制药专利保护对象 |
(三) 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订对生物制药行业的影响 |
二、我国药品注册相关的药品专利政策分析 |
(一) 药品注册法规与专利制度的链接 |
(二) 生物制品仿制已有明确规定 |
(三) 提前申请专利到期的专利药 |
三、我国药品专利纠纷及启示 |
(一) 青蒿素核心技术专利保护的教训 |
(二) 豪森公司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的启示 |
(三) 恒瑞在专利纠纷中获胜 |
(四) 辉瑞"伟哥"专利案获胜的启示 |
(五) 专利默示许可抗辩案例的启示 |
第五部分 我国生物制药企业专利战略的思考 |
一、我国制药企业专利战略实施现状 |
二、国外制药企业运用药品专利政策的借鉴 |
(一) 充分利用药品专利政策进行保护和突围 |
(二) 形成以企业为主导的研发体系 |
(三) 充分利用专利信息和分析手段 |
(四) 政府利用专利政策引导企业发展 |
三、对我国制药企业专利战略的建议 |
(一) 建立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
(二) 重视专利和人才互动发展 |
(三) 全球视野内搜索创新来源 |
(四) 重视专利文献信息的作用 |
(五) 实施专利权交叉许可 |
(六) 利用信息公开阻拦专利授权 |
(七) 应诉专利侵权抗辩策略 |
主要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综述 |
(9)跨国企业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问题研究 ——基于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三、研究框架和主要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五、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跨国企业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与利润转移范畴分析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跨国企业 |
二、转让定价 |
三、无形资产 |
四、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 |
第二节 无形资产的识别、价值决定与评估方法 |
一、无形资产的识别标准 |
二、无形资产的价值决定 |
三、无形资产评估方法的分类 |
第三节 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与跨境利润转移渠道 |
一、跨国企业实施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的渠道选择 |
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规则的发展 |
三、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 |
第二章 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导致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的机制分析 |
第一节 操纵关联方无形资产转让价格向低税率国家转移利润 |
一、国家间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差异直接影响跨国企业转让定价决策.. |
二、利用国家间税率差异向低税率国家转移利润的机理 |
三、通过扭曲无形资产转让价格相关国家税基的操作路径 |
第二节 人为改变集团内部无形资产合同架构向低税率国家转移利润 |
一、利用无形资产营销合同安排向低税率国家转移利润的机理 |
二、利用无形资产分包与外包研发向低税率国家转移利润的机理 |
三、通过无形资产分包研发安排侵蚀相关国家税基的操作路径 |
第三节 重新配置知识产权许可和公司架构向低税率国家转移利润 |
一、具有无形属性和易转移特征的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 |
二、利用知识产权海外许可向低税率国家转移利润的机理 |
三、通过知识产权海外许可侵蚀相关国家税基的操作路径 |
第三章 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导致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与利润转移实施的基本条件 |
一、避税地的广泛存在 |
二、国家间税收协定与各国涉税处理规则的差异 |
三、尚不成熟的无形资产划分和估值方法 |
第二节 重新配置无形资产是跨国企业实施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的主要手段 |
一、知识产权所提供的专有权是跨国集团利润转移机会的主要来源.. |
二、利用“专利盒”税收激励转移大量利润至低税收经济体 |
三、利用无形资产的重新配置转移大量利润至低税收经济体 |
第三节 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导致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规模估测 |
一、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导致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的总体规模 |
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导致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的分行业现状 |
三、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导致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的分区域现状 |
第四节 跨国企业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实际效应分析 |
一、影响跨国企业税后利润 |
二、影响全球供应链最优决策 |
三、影响国家间税收利益归属 |
第四章 影响国家间税收利益归属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实证分析—来自跨国企业专利转移的证据 |
第一节 国家间企业所得税差异对跨国集团内专利位置转移的影响: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
一、东道国之间公司税率差异与跨国公司专利位置选择 |
二、国家间公司税率差异、反避税措施与跨国公司专利位置选择 |
第二节 国家间企业所得税差异对跨国集团内专利位置转移的影响:基于混合回归 |
一、数据来源与统计分析 |
二、变量选取与模型设定 |
三、混合回归检验与结果分析 |
第三节 国家间企业所得税差异对跨国集团内专利位置转移的影响:基于个体效应 |
一、混合回归与个体效应的判断 |
二、个体效应检验与结果分析 |
三、稳健性检验 |
第四节 以中国为代表的专利净转出国家分析 |
一、专利净转入与净转出国家的专利转移数量分析 |
二、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
三、研究结论 |
第五章 国家间税收利益合理分配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优化对策 |
第一节 完善营销类无形资产的估值和税基划分 |
一、进一步完善营销类无形资产的识别和估值 |
二、进一步完善营销类无形资产的税基划分方法 |
三、完善利润分割方法在营销类无形资产税基划分中的应用 |
第二节 遏制“专利盒”税收激励政策和避税天堂引发的利润转移 |
一、严格限定“专利盒”税收激励政策 |
二、加强一般反避税规则在母公司的适用 |
三、加强一般反避税规则在子公司的适用 |
第三节 规范跨国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许可和组织架构引发的利润转移.. |
一、收紧“受控外国公司”有关立法 |
二、开展多国司法管辖区的税收合作 |
三、完善发展中国家反避税法规制度体系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10)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 传统知识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
第一节 传统知识的概念 |
一、传统知识的定义 |
二、相关概念释义 |
(一) 民间文学艺术表达 |
(二) 无形文化遗产或非物质文化遗产 |
(三) 土着居民和土着知识 |
(四) 传统居民 |
(五) 遗传资源 |
第二节 传统知识的特征 |
一、传统知识的传统性 |
二、传统知识的群体性 |
三、传统知识的地域性 |
四、传统知识的整体性 |
第三节 传统知识的分类 |
第二章 保护传统知识的必要性 |
第一节 与传统知识相关的几个经典案例 |
一、姜黄案 |
二、楝树案 |
三、死藤水案 |
四、Hoodia仙人掌案 |
五、Basmati香米案 |
六、中国野生大豆案 |
七、《乌苏里船歌》案 |
八、澳大利亚地毯案 |
第二节 保护传统知识的原因 |
一、传统知识的重要性 |
二、保护传统知识的原因 |
(一) 维护合法经济利益 |
(二) 尊重合理精神权利 |
(三) 防止“生物剽窃” |
(四) 促进传统知识的保存 |
第三章 现有的保护途径与局限性 |
第一节 知识产权现有形式下的传统知识保护 |
一、传统知识的着作权及邻接权保护 |
二、传统知识的专利保护 |
三、传统知识的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 |
四、传统知识的植物新品种保护 |
五、传统知识的商业秘密保护 |
第二节 传统知识与知识产权的冲突 |
一、知识产权的个人主义与传统知识的集体性之间存在冲突 |
二、知识产权鼓励创新与传统知识保持传统之间存在冲突 |
三、知识产权保护期的有限性与传统知识的永续性之间存在冲突 |
四、知识产权载体的有形性与传统知识的不固定性之间存在冲突 |
第三节 保护传统知识的其他法律形式 |
一、传统知识的合同法保护 |
二、传统知识的习惯法保护 |
三、传统知识的其他保护方法 |
第四章 保护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正当性理论探讨 |
第一节 知识产权不能充分保护传统知识的根源 |
第二节 保护传统知识的正当性理论 |
一、人权理论 |
(一) 分享科学进步收益权与创造成果受保护权 |
(二) 发展权 |
(三) 自决权 |
二、《生物多样性公约》 |
三、重新思考公有领域理论 |
第五章 建立和完善传统知识法律保护制度的国际尝试 |
第一节 防御性保护措施 |
一、披露来源制度 |
二、传统知识的数据库制度 |
(一) 印度的数据库保护 |
(二) 中国的中药数据库保护 |
第二节 积极性保护措施 |
一、建立特别保护机制的必要性 |
二、特别保护机制的立法实践 |
(一) 泰国《传统泰药智力法案》 |
(二) 巴拿马第20号法律 |
第六章 我国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现状及不足 |
第一节 我国传统知识的基本状况 |
一、我国拥有丰富的传统知识资源 |
(一) 传统医药 |
(二) 民间文学艺术 |
(三) 与生物多样性相关的传统知识 |
二、我国传统知识面临种种危机 |
(一) 传统医药亟待保护 |
(三) 民间传统文化正在消亡 |
(三) 生物资源受到危害 |
三、政府保护传统知识的措施 |
第二节 传统医药的保护法律制度 |
一、中药品种保护 |
二、新药行政保护 |
三、其他保护制度 |
第三节 民间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制度 |
一、行政保护法律制度 |
二、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 |
三、行政保护与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的法律制度 |
第四节 与生物多样性有关的传统知识法律保护制度 |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 |
二、其他保护措施 |
(一) 对濒危物种的保护措施 |
(二) 对种子的保护 |
第五节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的立法评价 |
一、《草案》主要特点 |
(一) 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兼顾保护相关物质文化遗产 |
(二) 确立了文化部门的行政主管部门地位 |
(三) 以分级保护管理为原则 |
(四) 实行以行政保护为主、以民事保护为辅的措施 |
二、《草案》不足之处 |
(一) 《草案》的命名问题 |
(二)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可操作性问题 |
第七章 我国传统知识立法保护基本问题之思考 |
第一节 公权保障与私权保护之间的关系 |
一、传统知识的两种保护措施 |
二、公权保障与私权保护并重 |
三、公权保障与私权保护分别立法 |
第二节 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立法模式选择 |
一、国内立法先于国际立法 |
(一) 建立统一的国际法规则尚待时日 |
(二) 中国应当积极制定适合于本国国情的传统知识保护法 |
二、综合立法与单独立法模式相结合 |
第三节 传统知识立法保护的基本原则 |
一、建立合理的利益平衡机制 |
二、尊重民族地区习惯法 |
第四节 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基本问题 |
一、权利主体 |
二、权利内容 |
三、保护期限 |
第八章 构建并完善我国传统知识法律保护体系之设想 |
第一节 我国传统知识法律保护体系的基本框架 |
第二节 相关知识产权特别保护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
一、制定《民法典》知识产权篇之“传统知识”章 |
二、制定《民间文学艺术着作权保护条例》 |
(一) 民间文学艺术的范围 |
(二) 财产权的适用范围 |
(三) 权利的限制 |
三、制定《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 |
四、制定《生物多样化保护法》 |
五、修改现行《专利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者声明 |
四、印度公开报道其专利生产的ASWAC(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农药创制概述与展望[J]. 芦志成,张鹏飞,李慧超,关爱莹,刘长令. 农药学学报, 2019(Z1)
- [2]生物安全4级实验室建设关键问题及发展策略研究[D]. 章欣.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 2016(11)
- [3]标准必要专利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研究[D]. 何荣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
- [4]基于国际传统知识保护技术实践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策略研究[D]. 张逸雯. 中国中医科学院, 2016(02)
- [5]可及性视角下药品专利权与生命健康权冲突问题研究[D]. 吴朝纲. 广西大学, 2019(01)
- [6]制药产业国际竞争力关键因素与形成机理研究 ——基于美日欧制药产业的实证分析[D]. 李超.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7]全民健身视域下的瑜伽发展研究[D]. 刘兰娟. 上海体育学院, 2017(02)
- [8]药品专利政策对生物制药业的影响研究[D]. 倪娜.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 2010(05)
- [9]跨国企业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问题研究 ——基于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的视角[D]. 米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10]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D]. 臧小丽. 中央民族大学, 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