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启动与宏观政策选择的一致性(论文文献综述)
《中国公路学报》编辑部[1](2016)在《中国交通工程学术研究综述·2016》文中研究说明为了促进中国交通工程学科的发展,从交通流理论、交通规划、道路交通安全、交通控制与智能交通系统、交通管理、交通设计、交通服务设施与机电设施、地面公共交通、城市停车交通、交通大数据、交通评价11个方面,系统梳理了国内外交通工程领域的学术研究进展、热点前沿、存在问题、具体对策及发展前景。交通流理论方面综述了交通流基本图模型、微观交通流理论及仿真、中观交通流理论及仿真、宏观交通流理论、网络交通流理论;交通规划方面综述了交通与土地利用、交通与可持续发展、交通出行行为特征、交通调查方法、交通需求预测等;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综述了交通安全规划、设施安全、交通安全管理、交通行为、车辆主动安全、交通安全技术标准与规范等;交通控制与智能交通系统方面综述了交通信号控制、通道控制、交通控制与交通分配、车路协同系统、智能车辆系统等;交通管理方面综述了交通执法与秩序管理、交通系统管理、交通需求管理、非常态交通管理;交通设计方面综述了交通网络设计、节点交通设计、城市路段交通设计、公共汽车交通设计、交通语言设计等;地面公共交通方面综述了公交行业监管与服务评价、公交线网规划与优化、公交运营管理及智能化技术、新型公交系统;城市停车交通方面综述了停车需求、停车设施规划与设计、停车管理与政策、停车智能化与信息化;交通大数据方面综述了手机数据、公交IC卡、GPS轨迹及车牌识别、社交媒体数据在交通系统分析,特别是在个体出行行为特征中的研究;交通评价方面分析了交通建设项目社会经济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
梁伟[2](2019)在《企业破产重整中利益冲突与平衡的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利益冲突与平衡是破产程序中恒久的话题,利益冲突与平衡充斥于破产重整规范与司法实践的各个角落,几乎不可能总结出全部的冲突样态与平衡路径。这一方面是因冲突类型的繁杂,很难全部囊括;另一方面是因为社会的不断发展与变动随时改变重整中的利益博弈状态,进而随时衍生出新的冲突。但破产重整程序作为破产程序框架下的子项目,以利益相关者的经济人理性为基础,通过再建企业并释放企业的持续经营价值(Going Concern Value)的制度价值却未发生变化。当陷入财务困境但具有可持续经营价值的企业,亟需要破产重整进行拯救时,却因利益冲突而阻遏重整程序的顺利推进,这便需要反问,究竟为何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失去理性的经济思考,而排斥重整程序?虽然主要建立在个案分析之上的研究,不能发现全部的利益冲突类型,并且建立在个案研究基础上的解决路径也可能是相对狭隘的,毕竟债务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之间存在差异,企业的债务结构、盈利状况、经营模式、市场前景、企业文化等均存在差异,恰如莱布尼茨所说:“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但对个案深入的剖析可以发现冲突的真实样貌,最直观的了解到破产重整中利益冲突的面相,在此基础上的平衡路径可以为其他案件提供一定的建议和参考。破产重整程序是市场竞争失败主体拯救本位程序,司法介入下利益相关者协商博弈平台的制度架构能够促进市场化主导资源配置的实现,但在利益协商与博弈的过程中却存在着冲突。冲突的化解与利益平衡的实现是破产重整制度功能发挥的手段和方式,利益平衡的实现可从社会结构维度推动破产重整制度功能的发挥,既包括社会行为维度的指引功能,也包括社会文化维度的转化功能,甚至是社会经济维度的资源配置转变与宏观经济政策落实功能,但这均需以利益平衡的实现为前提。企业财务困境造成债务人财产不能满足于各方的需求,进而从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将可能爆发激烈的利益冲突,如何实现利益平衡是破产重整程序需要解决的问题。角色多样与利益诉求重合是破产重整中利益冲突复杂的表征,探明利益冲突的实然面相是实现破产重整中利益平衡的必然选择,以利益相关者的角色及诉求为视角进行实证分析,既包括以数据为主的分析去解构企业的财务困境与可持续经营价值现实,也包括田野调查发现利益相关者的真实诉求,实证研究能够穿透重整司法实践与制度规范间的迷雾,明晰债权人、债务人及战略投资人等利益群体的诉求,以及行政权、审判权等角色在重整程序中的真实样态。但破产重整程序不可能对全部利益冲突逐一化解,利用破产重整程序实现企业拯救,保留与释放债务人企业的可持续经营价值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也能够实现重整制度的价值功能,而在此目的之下,对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利益冲突类型化,对应其成因探索体系化的解决路径。首先是债务人财产与破产重整利益平衡的关联,毋庸讳言,财产的价值归属是利益相关者博弈的目标,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是基于财务困境的现实,财务困境的现实背后是债务人财产价值和变现能力的有限与不足。人具有逐利的本质,以债权人为代表的利益相关者为了争夺有限的债务人财产,以满足自己的利益诉求而实施利己的策略,在重整博弈中发生利益冲突。所以,实现破产重整中利益平衡的基础就是提升债务人财产价值并进行妥当的分配。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一直未上升到破产法基本原则维度,但破产法相对非破产法的重要特征就是基于破产撤销权、自动冻结制度等以实现债务人财产保值为目标的制度设计,其背后的逻辑是以实现债权人整体利益最大化目标下的实质公平追求。而挖掘债务人企业破产期间继续经营能力,能有效的实现债务人财产增值。对债务人财产的分配需以非破产法规则为基础确定权利人,锁定权利人范围,并以破产期间时间轴上坐标为尺度,对破产重整前、重整期间及重整完毕后的权利人进行有序的分配与清偿,从而实现破产重整程序制度背后的实质公平和效率价值。破产重整程序利益平衡的实现需要市场化和法治化路径为指引,以债务人财产分配和债务人企业拯救为目的的利益平衡路径也需要在上述框架下实现,重整程序这一司法平台的制度建构要求审判权主导并负责应对重整中利益的冲突,努力实现重整中利益的平衡。可在集体行动逻辑之下,因为重整程序中规范不完备、冲突剧烈而造成审判机关对重整程序持审慎态度。企业破产重整能否成功关乎地方经济发展、职工安置等多重因素,行政权难免不对其产生关注,但行政权的介入会冲击审判权的中立地位,使利益偏离平衡的天平而向某一方倾斜,进而损害其他权利主体的利益。此外,破产管理人的履职受到法院中心主义的影响,而弱化了其自身功能,究其根源在于缺少市场化与科学化的履职评价体系,而变成行政领导式履职,与市场化要求相悖。破产重整利益的平衡需要外部公权力介入的保障,也需要内部管理人权力的积极行动,权力在行政权、审判权与管理人之间能否进行妥当的配置影响着重整程序的成功。审判权基于纠纷裁判者的司法权威性而享有破产重整程序主导权,而其正确运用破产宣告权、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等实现程序控制以克服审慎态度是其正确样态;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备之时,破产重整程序无法有效的借助市场,弱化重整功能,行政权应以辅助破产重整程序成功和企业拯救为目的,从程序主导权的享有者退化为程序失灵时的弥补者;而管理人则应以市场化为基础,以积极能动的履职去实现自身收益的最大化,在重整程序中妥当利用商业判断规则,并建立以债务人财产价值为基础的评价标准,以激励管理人积极履职,来实现各方的利益平衡。最后是重整中利益平衡的实现路径,利益平衡的实现是利益的分配过程,破产重整中利益的分配需要接受利益位阶的调整,按照利益位阶的不同进行不同的保护,并将权利人以不同的债务人财产进行清偿。公共利益、群体利益与个体利益是重整中利益的三个位阶层次,在权变理论下,金融债权保护被上升到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予以关注,而群体利益保护也加入了程序参与权,以保障其信息的对称,最后才是通过克服僵化性的一致原则去对个体利益实现保护。针对不同利益位阶中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在重整规范不完备的空白地带,凭借管理人的积极履职与行政权的协助,在审判权的主导之下探索诸如和解式重整的路径,克服僵化的思路去实现重整中的利益平衡,以达到推动破产重整程序成功,保护企业可持续经营价值及发挥重整制度功能的目的。
南楠[3](2018)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理论和方法》文中指出规划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承担着统筹安排城市绿地空间结构、合理布局各类绿地的重要功能,是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的重要依据。然而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城市绿地被其他类型的建设行为侵占,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情况不佳,影响城市绿地发挥生态和服务功能。而开展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是发现规划实施中的问题、改善规划实施的重要方法。本研究综合运用质性研究法、深入访谈法、案例研究法和经验总结法等四种方法,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体系、《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情况和部分城市的绿地系统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研究,对城乡规划编制、规划实施管理、园林建设管理等方面专家、学者和从业人员进行访谈,并对城市绿地未成功实施的典型案例进行回溯性分析,综合提出研究结论。论文认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是一个以相关法律法规等为实施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为实施内容,有关制度和实施运作机制为实施方式的体系。论文从“一致性”评估思路出发,总结提出法律法规体系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的基础性要求,以及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内容分类、内容要求特征、表达形式特征和强制性特征。从“执行力”评估思路出发,开展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过程维度分析,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方式归纳为三项核心制度和四个实施运作机制,总结了完备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公正性四种基本特征。基于以上研究,本研究提出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概念、基本理论和方法。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是是基于规划对比和实施过程分析等基本方式,对已经实施一段时间或实施期满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结果、实施过程等方面内容开展的评估评价工作,目的是通过评估查找问题和不足,改进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最终推进规划实施、实现规划目标。其基本理论包括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价值选择、目标、任务、原则、对象、内容、指标和评估途径等内容。针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核心内容,即评估对象、评估内容和评估方法,论文提出以“建设管控状况”(结果评估)和“实施制度机制”(过程评估)为基础性评估对象:其中,建设管控状况评估以“目标—方案一致性”为评估内容,按照性质、数量、结构、位置、边界五种类型进行评估;实施制度机制评估以完备性、合法性、有效性、公正性为评估内容,并针对以上内容提出了评估指标和评估途径。此外,本论文提出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发展策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策略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组织策略建议。本论文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体系的论述,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理论和方法的论述,特别是对于评估对象和评估内容的系统性构建,具有创新性;同时,研究也为构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制度,开展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完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提供了借鉴参考。
郭金良[4](2014)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危机市场化处置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及其应对,打破了人们对金融机构“大而不倒原则”的信任与崇拜。对大型金融机构进行公共资金救助的弊端被前所未所的放大,包括美国、英国以及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纷纷通过修改金融稳定法或银行法的方式来规范和限制这一曾经最常用、最有效、也是最受争议的救助措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巴塞尔银行业监督委员会、金融稳定理事会等国际金融组织的积极推动下,识别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SIFIs)、加强这些机构的审慎监管、提高这些机构的损失吸收能力、为这些大型机构建立有序处置机制等内容成为后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各国金融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具体实践中,用尽市场资源原则、合理分担机构损失、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建立“恢复与处置框架”、保证SIFIs的可处置性、构建有效的跨境处置合作法律框架,并以此构建SIFIs危机市场化处置法律制度成为各国金融监管改革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在我国大型金融机构传统的救助实践中,中央银行“提款机”式的拯救措施助涨了这些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加重了公共财政的负担、扰乱了金融市场竞争秩序。在后危机时代,传统的处置模式偏离了公共资金救助问题金融机构的正当性基础、使公平正义的价值基础在大型金融机构的“疯狂侵蚀”中荡然无存。从本质上讲,SIFIs危机处置问题的核心内容是政府干预权的边界及其内容的法制化,是“政府与市场关系”问题在金融市场中的具体化。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综合运用经济学、金融学、以及法学等多学科的知识来进行论证。新结构经济学理论强调有效的市场和有为的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特别突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该理论的运用,能够为政府在SIFIs危机市场化处置中的角色定位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同时,运用经济法学的政府适度干预理论,对政府在SIFIs危机市场化处置中的干预权边界及干预权内容的正当性进行理论构建。在具体制度方面,以我国金融机构危机处置的立法和实践为基础,在坚持法定处置目标的前提下,通过构建SIFIs危机市场化处置法律制度,重塑了大型金融机构公共资金救助的正当性基础,确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危机市场化处置中不同处置机构的法律地位,明确处置问责,对相关的市场化处置程序和处置措施进行制度设计,对相关权利主体的权利救济进行了法律设计。SIFIs危机市场化处置核心内容就是:在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前提下,为我国SIFIs危机处置提供制度化的法律保障,为市场提供一个理性化的预期。同时,与我国传统的处置模式相比,本文设计的SIFIs危机市场化处置法律制度的优势主要表现为:处置机构、处置权、处置程序、以及处置措施等都具有法定性,这将有利于提高处置效率;改革传统处置中处置行为的临时性和随意性,通过法律制度来约束政府的公共资金救助,明确公共资金救助的范围就是维持“系统重要性功能”和预防“系统性危机”;通过处置措施的设计,让股东和债权人承担危机机构的损失,激励他们积极的进行恢复行动,降低处置中的道德风险;当公共资源使用的正当性确立后,按照规范化的制度来处置每一个市场主体有利于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以彰显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同时,政府在SIFIs危机市场化处置中的边界主要表现为:应该将传统处置实践中政府“全职”管理的模式转变为政府宏观调控与指导相结合的干预模式,政府干预权的内容是为SIFIs危机市场化处置提供规范化的制度框架,并监督该制度的正当运行。而具体制度内容的设计应该尊重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的基本规律,政府只在满足法定条件下提供公共资源的救助。本文的结论是:改革我国传统的处置模式,构建SIFIs危机市场化处置法律制度,具体包括:一是构建的基础。本文的研究是建立在现有制度基础上,包括现有制度能够为SIFIs危机市场化处置法律制度提供的基础,以及新制度对现行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的新要求。二是处置机构的配置。在SIFIs危机处置中,本文明确了金融监督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三会”及存款保险机构在处置中的职责分工。三是处置程序的设计。本文针对SIFIs这类特殊的市场主体,结合域外最新的立法经验和相关国际规则的最新研究成果,按照“市场化”要求,为SIFIs设计了有序的危机处置程序,包括预防与准备、早期干预、危机处置及破产清算等。四是处置措施的安排。在处置措施设计中,本文坚持“用尽市场资源原则”,通过“恢复与处置计划”的设计,激励股东尽职履责、强化债权人的市场监督作用;同时,为“系统重要性功能”的持续供给做好预先准备。五是鉴于金融安全网对SIFIs危机市场化处置重要性,本文对央行最后贷款人制度的完善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进行了论证。六是本文以国际金融组织的相关国际规则为基础,在考察实践中可能存在的跨境处置障碍的基础上,对我国SIFIs危机跨境处置合作机制进行法律构建。
赵光毅[5](2014)在《保险业顺周期性监管研究》文中认为顺周期性是全球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最初产生于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充足率制度。我国保险业正在推进以风险为基础的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简称―偿二代‖),顺周期性监管是宏观审慎监管背景下―偿二代‖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顺周期性是一种放大金融市场波动的正向反馈机制,分为市场自我反馈的内生顺周期性和监管制度的外生顺周期性。作为宏观审慎监管的对象,保险业顺周期性中的―周期‖应特指―系统风险周期‖。保险业顺周期性监管应在繁荣时期抑制保险业的系统风险隐患,在危机时期降低保险业对系统风险的强化作用。考察保险业顺周期性,需要依托适合保险业特征的系统风险理论框架。系统风险是金融服务的损害或中断产生的风险,对实体经济存在潜在的负面影响。系统风险的演化过程经历了共同冲击、传染效应和顺周期性三个阶段。通过系统风险业务和准系统风险业务,保险业卷入了系统风险链条。定性分析和定量模拟显示,保险行业存在内生顺周期性;以风险为基础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存在外生顺周期性。考虑到保险业的负债特点,短期流动性冲击需要重点关注。保险业需要个性化的顺周期性监测体系和监管工具。顺周期性监测的目标是系统风险给保险业造成的损害对系统风险自身的强化作用,职能包括识别、度量、预警和提供监管参数,方法为间接的关联性分析,指标体系包括系统风险深度、顺周期冲击强度和保险反馈强度三个方面。顺周期性监管应区别监管对象制定不同的目标,根据风险冲击的持久性制定监管原则,以逆向性和缓释性为监管效果的评价标准。监管资本方面,可使用逆周期缓释因子(Couter Cyclical Mitigator)平滑短期波动的人为干扰;资产和负债的认可标准应作去风险化处理。监管资本方面,应避免建立顺周期性的偿付能力控制层级;针对系统风险业务计提超额资本,出口信用保险还可适用逆周期缓冲资本。或有支付义务造成的短期流动性风险,可适用―流动性先周期比率‖(Liquidity Pre-cycle Ratio)监管。顺周期性监管的启动和退出方式应以规则导向为主,严格限制相机抉择的适用条件。顺周期性监测应加强宏观审慎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顺周期性监管则须由保险监管机构承担责任。
陈欢[6](2019)在《英格兰政府干预早期保教市场的历史研究(1948-2018)》文中研究说明早期保教是保障儿童身心安全与健康、奠定儿童终身学习基础的社会公益事业,让所有儿童接受高质量早期保教是促进社会公平、培养未来人才的重大民生工程。但是,囿于公共财政与优质教育资源有限的现实约束,如何实现早期保教优质普惠是各国政府面临的难题。我国在过去的30年里推进了学前教育市场化,依靠社会力量实现了供给规模的快速扩大和普及水平的稳步提升。但同时也要承认,我国学前教育底子薄、欠账多,在市场化过程中又出现了“入园难”、“入园贵”和部分私立幼儿园价格虚高、过度营利等市场失灵的问题。在党和国家深化学前教育改革、全力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的背景下,探索政府干预与市场机制的耦合路径,是实现公办民办并举、把握公益普惠基本方向的必然诉求。英格兰0-5岁早期保教虽然也主要由社会力量供给,但通过强有力的政府干预,已经基本普及了优质的服务。本研究立足于我国学前教育市场失灵的困境,基于市场参与者有机联动的微观经济学视角,采用文献研究、实地研究的史料收集方法,以及比较研究、案例分析的史料分析方法,对英格兰政府干预早期保教市场的进程进行了历史研究。研究发现,英格兰政府从参与市场和塑造市场两个维度,构建了以直接供给、委托代理、规制管理、市场支持和市场信息五大干预杠杆为主轴的市场失灵干预框架。本研究根据该框架形成与发展的过程,及其与保教市场的相互作用关系,将英格兰政府干预早期保教市场的历史分为三个阶段,并通过对三大历史阶段的比较分析和对干预成效的评鉴,为我国新时代学前教育治理提出了启示与借鉴。全文主要分为五大部分:第一章对英格兰政府早期保教市场干预框架进行了学理分析。本章阐述了市场失灵的一般原因、表现以及政府干预的一般策略,并基于对早期保教服务私人与社会价值的分析,说明了早期保教市场失灵的特殊性、必然性和可采取的应对举措。英格兰早期保教市场干预框架的目的是通过建设“有为政府”实现“有效市场”,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规避市场失灵。第二章描绘了1948年至1997年,英格兰政府有限干预致使早期保教市场粗犷扩张的历史阶段。本章分别追溯了英格兰公立、私立早期保教服务的产生缘起,说明了公立供给兜底功能的由来,以及私立供给多样性的原因。英格兰政府为了保护儿童的安全,对私立早期保教强制注册和督导制度进行了一定的探索。但由于规制管理十分有限而且不成系统,原生早期保教市场呈现学位供给地域均衡性差、保教质量稳定性低的特征。第三章呈现了1997年至2007年,英格兰政府全面干预促进早期保教市场走向成熟的历史阶段。在市场参与方面,儿童中心和早期卓越中心赋予了公立保教全新的时代意义,免费学位政策则通过购买私立部门的服务刺激了私立供给的增长。在市场塑造方面,初步建成了以法定质量标准、师资从业标准和注册督导制度为内容的规制体系,并确立了市场支持结构的基本形态。地方治理是这一阶段在中央统筹下产生的新事物,地方政府在其中的角色历经了从伙伴关系成员到民主战略领导的转变。全面干预取得了卓越成效,推动了早期保教市场走向成熟,实现了质量的基本稳定和供需的基本平衡。第四章追溯了2008年至2018年,英格兰政府深化改革但引发早期保教市场发展困境的历史阶段。在市场参与方面,强化了公立部门的兜底功能,扩大了学位购买的范围并提高了拨款透明性,但整体参与程度因财政紧缩而降低。在市场塑造方面,不断修订以儿童为中心的法定质量标准及其配套的监管制度和师资要求,不断扩大家庭保教支出补偿范围。在地方治理方面,进一步规范了协同委托市场管理流程,加强了保教信息互联网平台的建设,但解除了地方政府质量支持的法律责任。继承既有干预框架、深化市场作用的改革思路引发了早期保教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困境。第五章对英格兰政府干预早期保教市场的历史进行了评鉴,并提出了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本章基于政策工具理论,对1948年以来英格兰政府干预早期保教政策工具的演变特征和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虽然英格兰政府基本有效应对了市场失灵,但只有超越市场话语体系、深化政府才能突破当前的困境。基于英格兰经验,我国新时代学前教育在宏观治理层面应协调三大政策目标间的冲突、把握五大干预杠杆间的平衡;在中观治理层面,应注意坚守公办学前教育的价值归属、研发儿童中心的过程质量实践标准、健全注册督导制度、建设质量信息公共平台;在微观治理层面,地方政府应准确把握市场动态、切实推动供需平衡和有效支持质量提升。
顾天翊[7](2019)在《产业扶贫的减贫实现:理论、现实与经验证据》文中认为消除贫困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命题,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在推动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很好地处理了贫困与发展之间的关系。目前,中国已将贫困发生率控制在1.7%的水平,成为贫困减缓领域表现最为突出的国家之一。但随着贫困人口结构与特征的变化,中国剩余农村贫困人口的扶贫难度日益加剧,传统扶贫方式遇到较大挑战。自2014年开始,作为精准扶贫战略下重要扶贫方式的产业扶贫,由于其扶贫资源配置效率高、扶贫对象精准锁定能力强、扶贫成效长期稳定等优势逐渐成为我国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的重要扶贫方式。产业扶贫依托于“产业+贫困户”的利益联结机制,通过培养贫困人口内生脱贫动力与能力的方式来实现贫困人口生产能力的提高。由于该模式的特殊定位与联结机制,使其同时受“扶贫”与“发展”的双重目标约束。而多重目标约束既增加了地方政府的政策设计难度,也增加了产业扶贫政策的执行难度。仅就政策设计而言,政府如何进行扶贫产业选择,政策扶持与金融扶持方式何如推进,产业主体与贫困户主体的利益冲突如何平衡等方面均缺乏可借鉴的,透明度高、程序公正、可操作性强的政策实践模式。因此,在决胜脱贫攻坚战的关键时期,如何提升产业扶贫的发展效率,增强以扶贫产业为引领的贫困地区的生产能力,成为新形势下推动贫困人口可持续脱贫的关键性课题。鉴于此,本文结合产业扶贫的政策设计思路与运行机制,将扶贫产业的“益贫性”与“效益性”目标纳入到统一的分析框架,并结合多种实证分析工具论证产业扶贫的制度逻辑、影响机制、扶贫实现效应与实现路径。以期为构建具有共赢特征的扶贫产业发展体系提供理论与实证参考。首先,本文结合我国扶贫策略演进的阶段性特征与策略演化进程,从政策形成、基本模式、政策优势与政策特征等维度论证了产业扶贫的制度逻辑。并基于空间面板模型以及CLSD数据实证检验产业扶贫所构建的利益联结机制在实现贫困人口增收方面是否具有合理性。结论表明,产业扶贫通过强化资产专用性、构建多元化的监管体系以及产业优势与资本积累的有效结合,保证了贫困个体稳定增收机制的形成并加速了贫困人口向产业循环的纳入。因此该贫政策能够产生较好的贫困摆脱效应,这为我国产业扶贫政策的政策合理性与逻辑正当性提供了现实证据。但在实践中由于扶贫产业选择的两难、具有内在产业偏好的贫困户对扶贫产业的排斥以及精英捕获等因素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扶贫产业合理选择的难度,同时也降低了产业扶贫的成效。其次,本文重点分析了产业扶贫的减贫机理及实际的贫困摆脱效应。在理论层面,本文通过构建涵盖政府、合作社以及贫困户的微观福利均衡模型,论证了产业扶贫的短期福利效应相对弱于贫困户个人信用贷款模式,但只要政府提供的物质资本与贫困户产业禀赋间对接程度较高,且合作社的产业能够适度覆盖贫困户产业,产业扶贫则具有更好地长期福利实现效应。而一般性的贫困户个人信用贷款扶贫模式,虽然存在更强的短期福利增进,且完全自主的再生产选择模式能够给予贫困户产业选择的自由度,避免政府不当干预与产业选择失误的影响。但这一扶贫模式实现持续性稳定增收能力相对不足,也难以形成贫困户再生产的内生资本积累机制,因此无法保证减贫效应的长期实现。在实证层面上,本文以我国六个扶贫改革试验区为实验样本,基于准自然实验的DID模型对产业扶贫的现实减贫效应进行了检验。结论表明相对于一般性的基于贫困个体的小额信用贷款,基于扶贫产业为对象的专项金融资本扶持确实能够通过推动贫困人口向社会产业大循环的纳入,实现贫困人口的内生增收路径的形成。扶贫产业表现出更好的收入增长效应与贫困摆脱效应。但受制于贫困人口发展产业的“市场禀赋不足”,扶贫产业的发展也存在供给结构失衡和可持续发展问题。因此,产业扶贫中扶贫产业专项信贷投放对贫困减缓的作用呈现典型的边际递减特征。再次,考虑到产业扶贫的“益贫性”与“效益性”双重目标约束特征,本文通过“政府-产业主体-贫困户”的主体演化博弈分析,基于主体偏好的差异性论证了产业扶贫中目标冲突的影响。分析发现,政府对产业扶贫的资本支持强度对扶贫产业现实发展,存在典型的信号示范效应。政府扶贫投入的增加,既能强化产业主体的收益预期,从而激励更多产业的参与,同时也能够吸纳更多的贫困户通过参与“产业协同体”,进而实现内生增收渠道的形成。但产业扶贫实施的福利衍生效应与“搭便车”收益的增加,也导致了贫困户个体“拖延行动”的产生。更进一步,本文在分析产业扶贫“益贫性”与“效益性”的双重目标约束基础上,基于随机前沿生产函数模型对我国扶贫产业效率进行了评估。结果表明,当前我国扶贫产业发展由于强调“益贫性”职能确实牺牲了一定程度的经济效率。其中,扶贫压力低的省份的扶贫产业具有更高的“效益性”特征,因此该类省份更需要扶贫产业发挥“益贫性”功能,进而提高贫困人口内生脱贫动力;高扶贫压力地区,扶贫产业存在较大的效率损失。这是产业基础、市场环境、贫困人口产业能力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同时也说明我国扶贫产业选择的精准性及合理性依然有待进一步提升。此外,对扶贫产业经济效率影响因素模型的实证分析进一步表明,高扶贫压力省份受限于较低的产业经济效率、资本与市场积累能力不足以及资本稀缺性限制较强等因素的影响,产业扶贫的重点应在提供具有稳定预期的、持续性的扶贫资本供给;而低扶贫压力省份由于具有较好的产业基础与市场环境,因此产业扶贫的重点应更多地将政策重心向扶贫产业的服务性支持转型。最后,基于平衡优化产业扶贫“益贫性”与“效率性”的双重政策目标,本文对产业扶贫实践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其中包括如何提升扶贫产业选择精准性、优化与创新扶贫产业金融支持模式、厘清政府定位、强化产业扶贫的利益联结机制、理顺与完善扶贫产业参与主体的利益保证机制等。本文的创新之处体现在,一是基于一个均衡福利分析框架,论证了产业扶贫的减贫机制,考察了产业扶贫与信用贷款扶贫模式的内在减贫差异;二是基于演化博弈模型,在考虑搭便车收益基础上,分析了产业扶贫过程中不同参与主体的行为偏好及稳定策略的形成机制;三是基于准自然实验的思路,利用双重差分模型在数据条件限制的情况下实现了对产业扶贫贫困摆脱效应的实证考察。
笪玲[8](2020)在《贵州民族村寨旅游扶贫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脱贫攻坚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三大攻坚战之一,对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民族地区是全国脱贫攻坚的主战场和决战区,贫困人口分布的新格局使得扶贫开发工作必须下沉到村、扶持到户。传统的扶贫思路缺乏对贫困社会复杂性的充分认识,破解贫困的过程中脆弱性、无力感及排斥等社会问题严重。村寨旅游扶贫过程中暴露的种种问题正在消弭扶贫成效,迫切需要重新审视村寨旅游扶贫的发展轨迹,科学分析其内生的减贫因子,探索新时期让经济增长成果精准“滴落”到贫困阶层的可持续途径。贵州村寨旅游扶贫经过40余年的发展,在探索减贫道路、培育乡村业态、弘扬民族文化、保护传统村落等方面取得了重要的全国性经验。梳理贵州民族村寨旅游扶贫的发展历程及经验,探索村寨旅游扶贫在新形势下的新任务和新命题并有效激活其创新发展的动力,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研究整合民族学、经济学、旅游学、地理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按照“背景思考—文献梳理—案例分析—实地调研—咨询交流—专题研究—重点突破”的程序,形成“理论研究—样本分析—案例田野”的研究思路。首先,分析村寨旅游扶贫的研究背景及意义,系统梳理国内外相关文献,锁定民族村寨旅游扶贫研究的核心命题,确定研究的主要内容、思路、技术路线,整合研究方法,明确论文创新,形成数据来源、案例选择及调研过程的依据;第二,厘清相关概念及理论,对村寨旅游扶贫的功能及特点、可行性及局限性等要素进行系统辨识,为后续研究搭建平台;第三,选择贵州这个民族村寨旅游扶贫最为典型的省份为研究对象,分析发展村寨旅游扶贫的现实选择及主要阶段;第四,依托“省级层面的整体效果-特定区域的扶贫绩效-样本村的福利感知”搭建“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的评价体系,运用统计描述、扶贫绩效(经济、社会、文化及生态)、福利评估等要素,对贵州民族村寨旅游扶贫的效果进行科学、全面的量化评估;第五,系统总结贵州村寨旅游扶贫中政府主导、国际合作、生态补偿、管护机制、文旅融合、村民主体等成功做法,生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减贫经验。辨析民族村寨旅游扶贫中乡村异化、机会萎缩、贫富差距、公地悲剧、文化消弭等现实挑战,洞悉深层次的约束缺陷;第六,以贵州传统村寨旅游扶贫模式中暴露的问题为逻辑起点,对资源、资金、技术等影响旅游扶贫的常规因子进行分析,把基层治理、产权制度、土地改革、文化资本、政策整合、产业融合等纳入分析框架,锁定“乡村治理”、“土地产权(产业发展)”、“文化增值”三个视角,分别选择典型的案例村寨,探索提升贵州民族村寨旅游扶贫质量的科学路径;第七,在理论研究、数据分析及案例调查的基础上,分析未来减贫的任务及特点,形成村寨旅游扶贫质量提升的战略体系、创新模式、差异化路径及文化价值实现机制。研究方法依托文献收集与综合集成有机结合、深度访谈和参与观察综合运用、案例研究及统计分析法系统集成等思路。质性研究,采用多案例研究的视角,锁定深度田野调查村寨三个,通过“案内分析”及“案间较差”的程序,提高案例研究的有效性;定量研究,设计三个研究层面:(1)全省范围内的统计描述。刻画民族村寨旅游对贫困减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及生态优化等方面的贡献;(2)典型区域的计量分析。选取典型样本(黔东南州),构建村寨旅游扶贫绩效评价模型,运用层次分析法(Analytical Hierarchy Process,AHP),对扶贫绩效进行科学评估;(3)问卷统计及分析。通过问卷跟踪及田野调查,运用重要度-满意度(Importance-Satisfaction Analysis,IPA)分析模型进行村寨旅游扶贫的福利效应评价。随着绝对贫困的消除,民族村寨旅游扶贫进入由单维走向多维、由非均衡走向均衡、由效率走向共享、由产业单一走向产业协同的重要时期,理顺乡村治理夯实减贫基础、释放资源能量推动产业发、依托地方基因推动文化振兴,是提升村寨旅游扶贫质量、实现振兴战略目标的重要途径。研究获得以下结论:第一,村寨旅游扶贫是民族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重要创造,这一扶贫模式在民族地区具有可行性,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第二,村寨旅游扶贫是贵州的重要选择,是民族地区减贫的重要经验;第三,将基层政府的公共性扎根于乡村社会是推动民族村寨旅游扶贫的重要基础;第四,土地是重要的减贫资本,产权制度改革是实现产业融合的重要力量;第五,文化资本是内生的减贫资本,旅游是促进文化资本增值并减缓贫困的重要动力;第六,我国未来的减贫特征,决定贵州村寨旅游扶贫必须形成以巩固主体多元的减贫格局、构建资源联动的减贫体系、撬动资金整合的投资机制、落实“益贫”的制度安排、建立公平发展的产业格局及激活贫困人口的生计资源为核心质量提升战略,落实创新多元化的村寨旅游扶贫模式、探索差异化的村寨旅游扶贫路径、推动市场化的文化价值实现机制等质量提升举措。
刘志永[9](2020)在《转型期地区经济增长的“双主体”:地方政府与企业家》文中提出中国改革开放史就是一部具有鲜明转型期特征的“企业家”发展史。肇始于“农民企业家”的改革开放历程,在证明“企业家”之于中国经济增长的“国王”的同时,其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复杂性也昭示了中国的特殊性——肯定“企业家”作用时并不能忽视政府及其官员作用。至少在地区层面上,单纯从企业家角度根本无法解释“中国奇迹”中地区发展不均衡突出的现象。地区间不均衡原因,站在现实而非理论的角度,与其说是企业家及其精神的禀赋差异,不如说是地方政府与企业家的“耦合”差异所致。更重要的是,随着市场化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逐步迈入工业化的后期阶段,转型期所固有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重转型叠加而来的矛盾日益凸显,如何处理理论上“政府与市场”及其表现在实践上“官员企业家与市场企业家”关系成为了中国在改革“深水区”时期必须解决的关键性问题。囿于研究范式,把市场经济看作是抽象的一般的西方经济学显然无法回答这些问题。同时,中国转型期的复杂性为经济学意义上的“政府与市场”关系提供了一个不一样的研究素材。不同于西方经济学,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是把市场经济置于特定社会历史中来进行分析。基于中国特色治理结构和社会主义初级历史阶段,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为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也由此在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上取得了重大突破,但在实践层面上特别在地区层面如何“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而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实践上还不尽清晰,这不仅关系着地区间能否实现均衡发展,更关系着中国经济能否继续前行等重大问题。理论来自于实践又高于实践。基于对这些问题的思考和对地区改革实践的观察,本文采用演绎归纳、历史研究和实证分析等方法,在借鉴主流经济学优秀成果的同时,沿着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范式对转型背景下地区经济增长过程中的企业家和政府及其官员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尝试提出转型背景下地区经济增长中的“双主体”理论框架,分析转型期地区经济增长中的政府(官员)与市场(企业家)的博弈关系,以及“双主体”耦合机制与地区经济可持续增长的关系,进而提出一些政策及建议。中国“企业家”发展中交织着无处不在的政府“烙印”。循着中国改革脉络,发现实践中政府与企业家关系绝不仅仅是经济关系使然,而是中国治理体系和初级阶段政治、经济和社会等交织关系在改革中的延展,其复杂关系主要在于渐进式改革进程中的地方政府及其官员有了“准市场主体”的地位。在本文提出“社会网络人”假设下,地方官员如同企业家在市场经济中谋取利益一样,为了获取其政治利益和财务利益而具有了“企业家”的属性,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主体”作用,进而和市场企业家一起推动着地区市场化进程和经济增长。“双主体”机制是转型期间地区经济增长中的必然选择。实践表明,在宏观层面上肯定企业家是中国经济增长“主体”的同时,政府及其官员在地区层面经济增长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主体”作用。不同于其他相关文献的地方官员“为了增长而竞争”逻辑,本文认为在政治治理体系、地区禀赋结构和“社会网络人”约束下的地方官员的“为了竞争而增长”是“双主体”机制的现实基石。政府(官员)和企业家“耦合”决定着地区经济增长。地区经济增长的路径、速度、绩效和可持续增长等取决于两者的“耦合度”,而且地区间禀赋结构及其演化不同致使着“双主体”耦合及其形式具有较大的差异性。以地方政府在“耦合”中行为迥异的温州政府和苏南政府为典型性样本和地区科技创新系统动态演化博弈模型,证实了“双主体”模式的有效性以及地方政府在其中的“能动性”作用。同时,本文从中央层面“把激励做对”来保证地方官员“做对的事情”的纵向机制和通过“中间组织”规制地方政府“做对的事情”和“防止做坏事”的横向机制上,提出了“双主体”稳定运行的激励约束机制。“双主体”耦合是一个动态演进过程。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文化禀赋与市场经济的进一步相容,政府与市场(官员与企业家)形成各自行为上的充分自觉,催生出遏制政府随意干涉市场或者“越界”的市场力量和克服市场失灵等的规制力量,该模式最终会朝着“政府公共服务性引导+企业家主导型经济”的耦合方式演进。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地区间禀赋结构及其演化的不同会导致地区间在朝着最终模式演进的速度、路径等存在差异,但无论如何,政府的“主体”地位不会消失,转变的只是政府职能——“因时因势因地”与企业家耦合的“能动性”行为。“双主体”下“政府与市场”边界是多维性的。“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意涵不完全在于政府的“大小”或者“强弱”,也不是空泛的“有为”“无为”,更不是僵化的“谁主谁次”“谁动谁从”,而是政府(官员)与市场企业家的“因时因势因地”的动态耦合。因此,地区层面上的政府与市场“边界”是一个动态性多维度的意涵,包含着文化维度下“亲清”政商关系和制度维度下的“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即可为”政企关系等在内的边界。实现地区经济增长是地区层面“双主体”架构的目的。在“双主体”下从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与地区企业家两个维度入手,提出了通过“双主体”耦合实现地区可持续增长的政策及建议。一是政府直接介入地区经济活动的产业政策,认为以“中央定规划、部委出政策、地方来执行、事后看绩效”为特征的“多层级”产业政策体制在工业化起步和成长阶段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进入创新引领阶段时其不适应性凸显,建议在发展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上从“多层级”向“两层级”体制转变;同时,从地方官员的视角提出了地区产业政策有效性的程序化、组织化和法治化等的边界。二是地方政府间接介入地区经济的企业家政策,在前述分析企业家发挥作用需要的“硬环境”和“软环境”的基础上,从宏观层面的产权保护、市场化进程、政府行为法治化、金融体制改革等制度,中观层面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微观层面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及文化层面的“亲清”政商关系、“友好”社会环境和“有效”诚信体系等方面,提出一些具体的政策及建议,以期实现“双主体”下的良好契合关系,进而实现地区的可持续经济增长。
赵健哲[10](2020)在《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下的差异性一体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差异性一体化是一系列经欧盟条约规范所认可的,针对成员国合作权利与义务的差异化安排。随着欧盟成员的增加与共同政策的拓展,欧盟各主要政策领域内均出现了差异性一体化的表现。基于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特殊性,本文聚焦于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下的差异性一体化现象,试图通过分析该领域差异性一体化具体措施的提出与实践过程,以了解该领域差异性一体化的现状、形成过程及影响,并判断该领域的差异性一体化是否具有特殊性。本文认为,欧盟差异性一体化的形成逻辑在20世纪80年代末已基本成型。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领域的差异性一体化现象,是该逻辑被迁移至欧盟新兴政策领域的表现。由于,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合作性质与合作基础有别于该逻辑产生时的共同体合作性质与合作基础;因此,本文认为,欧盟外交与安全政策的差异性一体化可能在三个方面显示出与既有差异性一体化的不同:第一,差异性一体化的根本原因主要为成员间合作意愿差异;第二,差异性一体化的决策较少受共同体因素的影响;第三,差异性一体化的影响具有两面性,且难以判断二者之间的强弱程度。通过分析例外选择权、建设性弃权以及永久结构性合作这三项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差异性一体化的具体表现,本文发现,例外选择权,作为欧盟在该领域内最早提出的差异性一体化措施,它的提出与应用过程与上述逻辑推论基本相符。在此后的建设性弃权实践中,虽然塞浦路斯启用该措施的动因与逻辑推论一致,但该国的决策过程受其欧盟成员身份的影响明显,并且此措施的启用对于欧盟共同政策的积极意义略高于负面影响。而在最新出现的永久结构性合作中,该措施与逻辑推论的三个特点之间均存在较大的区别:永久结构性合作的启用动因混合着宏观层面的合作能力差异与微观层面的合作意愿差异;它的决策过程与欧盟成员国对于共同防务政策的整体性合作意愿提升关系密切;该合作实施后对于欧盟防务合作的促进作用远高于此前两类差异性一体化措施。上述发展演变过程表现出欧盟外交与安全政策领域差异性一体化的两个发展趋势:第一,随着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发展,该领域差异性一体化决策过程受共同体与共同政策的影响越来越明显。第二,随着差异性一体化的发展,差异性一体化措施的促进一体化作用越来越强。受此影响,差异性一体化在未来有望成为欧盟在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领域的一种长期性建设方式。但是,由于差异性一体化应对成员间异质性矛盾的方式是适应矛盾而非解决矛盾,因此,欧盟及其成员国在未来仍需谨慎使用该措施,并注重防范差异性一体化本身所具有的分化合作的潜在风险。
二、投资启动与宏观政策选择的一致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投资启动与宏观政策选择的一致性(论文提纲范文)
(2)企业破产重整中利益冲突与平衡的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立法表 |
案例表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第一章 利益冲突的成因:利益主体与诉求多元化 |
第一节 破产重整中利益内涵的阐释 |
一、利益的内涵阐释 |
二、法律维度的利益阐释 |
三、破产重整中的利益冲突阐释 |
四、破产重整中的利益平衡阐释 |
第二节 破产重整利益冲突的案例剖析 |
一、A企业的破产概况 |
二、债务人的利益诉求 |
三、债权人的利益诉求 |
四、其他主体的利益诉求 |
五、法院的审慎态度 |
六、地方政府的积极介入 |
七、破产管理人的能动性不足 |
第三节 破产重整中利益冲突的类型解析 |
一、债务人财产供给的不足产生无序分配 |
二、公权力介入时的重整程序控制权争夺 |
三、利益相关者多样化造成利益位阶不清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利益平衡的价值:社会结构中重整功能实现 |
第一节 社会群体行为导向维度功能 |
一、私权意识回归 |
二、商业风险分配 |
三、实质正义实现 |
第二节 重整文化构建维度功能 |
一、拯救文化对传统债文化的替代 |
二、公共本位对私利本位的替代 |
第三节 社会经济发展维度功能 |
一、宏观经济政策落实 |
二、优化资源配置方式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利益平衡的基础:财产保值增值与有序分配 |
第一节 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的实现 |
一、规则设计实现债务人财产保值 |
二、继续经营实现债务人财产增值 |
三、重整成功实现债务人财产溢价 |
第二节 债务人财产分配的受益主体 |
一、债务人企业的债权人 |
二、债务人企业的出资人 |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主体间的有序分配 |
一、债务人财产清算价值:归属重整完成前债权人 |
二、债务人财产重整溢价:归属出资人与重整后债权人 |
三、债务人企业隐性资产:归属重整后出资人 |
四、企业重整后经营收益:归属出资人与重整后债权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利益平衡的保障:权力的正确行使 |
第一节 正确介入的行政权:辅助重整成功 |
一、行政权过度介入的惯性 |
二、行政权过度介入的成因 |
三、行政权正确介入的尺度 |
四、行政权正确介入的样态 |
第二节 克服审慎态度的审判权:主导重整程序 |
一、审判权审慎态度的剖析 |
二、重整程序审判权主导实现 |
第三节 市场化履职激励的管理人:完成重整事务 |
一、管理人履职评价体系不完备 |
二、不完备评价体系的表现形式 |
三、管理人履职评价方式的转变 |
四、市场化评价标准激励管理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利益平衡的路径:利益位阶下的权益保障 |
第一节 破产重整的利益位阶 |
一、破产重整中利益位阶的内容 |
二、破产重整中利益位阶的重配 |
第二节 利益位阶重配下权益保障弱化 |
一、实践维度维护公共利益难 |
二、规范维度排斥利益群体参与 |
三、观念维度个体利益保护僵化 |
第三节 特殊主体权益保障的路径探索 |
一、金融债权利益保障探索 |
二、和解式重整群体利益保障探索 |
三、其他主体权益保障探索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3)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理论和方法(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生态文明建设的动力 |
1.1.2 规划认知发展的拉力 |
1.1.3 解决实施问题的推力 |
1.2 研究对象、内容与研究框架 |
1.2.1 研究对象 |
1.2.2 研究内容 |
1.2.3 研究框架 |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意义 |
1.4.1 理论意义 |
1.4.2 实践意义 |
2 有关概念和理论研究综述 |
2.1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有关概念 |
2.1.1 基础概念 |
2.1.2 核心概念 |
2.1.3 其他相关概念 |
2.2 国外规划实施评估研究综述 |
2.2.1 主要理论 |
2.2.2 实践案例 |
2.2.3 主要特点 |
2.3 我国城乡规划实施评估研究综述 |
2.3.1 发展历程 |
2.3.2 研究领域 |
2.3.3 研究对象 |
2.3.4 主要方法 |
2.3.5 主要问题 |
2.4 我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研究进展 |
2.4.1 对城市总体规划中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的实施评估 |
2.4.2 对绿地相关规划的实施评估 |
2.4.3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对上一版规划实施情况的总结 |
2.5 现代城市规划有关理论综述 |
2.5.1 不确定性理论 |
2.5.2 程序规划理论 |
2.5.3 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启示 |
2.6 公共政策有关理论综述 |
2.6.1 公共政策概念、构成要素和政策模型 |
2.6.2 公共政策执行理论 |
2.6.3 公共政策评估理论 |
2.6.4 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启示 |
2.7 本章小结 |
3 “一致性”思路下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分析 |
3.1 “一致性”评估的前提条件 |
3.2 法律法规要求分析 |
3.2.1 法律法规的基本体系 |
3.2.2 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 |
3.3 规划空间层次分析 |
3.3.1 城市总体规划的空间层次 |
3.3.2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空间层次 |
3.4 规划内容构成和内容要求分析 |
3.4.1 总则类内容 |
3.4.2 布局类内容 |
3.4.3 用地类内容 |
3.4.4 生态类内容 |
3.4.5 保障类内容 |
3.4.6 内容要求特征 |
3.5 规划表达方式分析 |
3.5.1 形式特征分析 |
3.5.2 强制性特征分析 |
3.6 本章小结 |
4 “执行力”思路下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管控过程分析 |
4.1 核心管理制度 |
4.1.1 城市绿线制度 |
4.1.2 绿色图章制度 |
4.1.3 生态控制线制度 |
4.2 实施运作机制 |
4.2.1 规划制定机制 |
4.2.2 计划落实机制 |
4.2.3 项目管控机制 |
4.2.4 实施监督机制 |
4.3 制度机制的基本属性 |
4.3.1 完备性 |
4.3.2 合法性 |
4.3.3 有效性 |
4.3.4 公正性 |
4.4 制度机制的典型问题 |
4.4.1 完备性问题 |
4.4.2 合法性问题 |
4.4.3 有效性问题 |
4.4.4 公正性问题 |
4.5 本章小结 |
5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理论和方法 |
5.1 价值选择 |
5.1.1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的利益主体及价值取向 |
5.1.2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价值选择 |
5.2 评估目标 |
5.2.1 宏观目标 |
5.2.2 微观目标 |
5.3 主要任务 |
5.3.1 评判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情况 |
5.3.2 分析规划实施中的问题 |
5.3.3 提出改进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建议 |
5.4 评估原则 |
5.4.1 系统性原则 |
5.4.2 有限理性原则 |
5.4.3 关键性聚敛原则 |
5.5 评估对象 |
5.5.1 选取建设管控状况和规划实施制度机制为评估对象 |
5.5.2 建设管控状况评估对象 |
5.5.3 实施制度机制评估对象 |
5.6 建设管控状况评估的评估内容 |
5.6.1 建设管控状况的评估内容 |
5.6.2 评估内容的具体评估分类 |
5.6.3 五种评估类型 |
5.7 实施制度机制评估的评估内容 |
5.7.1 实施制度机制的评估内容 |
5.7.2 完备性评估 |
5.7.3 合法性评估 |
5.7.4 有效性评估 |
5.7.5 公正性评估 |
5.7.6 小结 |
5.8 评估指标 |
5.8.1 指标选取原则 |
5.8.2 建设管控状况评估指标 |
5.8.3 实施制度机制评估指标 |
5.9 评估途径 |
5.9.1 规划方案—实施影像对比分析 |
5.9.2 行政管理过程资料研究 |
5.9.3 规划对比分析 |
5.9.4 访谈调研 |
5.9.5 问卷调查 |
5.9.6 实地勘查 |
5.10 与新版《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的衔接 |
5.11 本章小结 |
6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发展策略建议 |
6.1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的宏观发展策略 |
6.1.1 发展理念论 |
6.1.2 两大关系论 |
6.1.3 实施方法论 |
6.2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策略 |
6.2.1 提升规划编制理念 |
6.2.2 完善绿地系统规划体系 |
6.2.3 优化规划成果表达 |
6.3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组织策略 |
6.3.1 评估主体:“政府+第三方” |
6.3.2 评估程序:五个核心评估环节 |
6.3.3 保障措施:法制、技术和机制保障 |
6.4 本章小结 |
7 结论与余论 |
7.1 结论 |
7.1.1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的体系 |
7.1.2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理论框架 |
7.1.3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评估对象、内容和方法 |
7.1.4 完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发展策略 |
7.2 研究创新点和局限性 |
7.2.1 创新点 |
7.2.2 局限性 |
附录 |
附录A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办法》编制初探 |
附录B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 |
附录C 论文研究的案例《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列表 |
附录D 论文研究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的城市 |
附录E 论文研究访谈人员列表和访谈提纲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导师简介 |
博士在读期间获得成果目录清单 |
致谢 |
(4)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危机市场化处置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图表目录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4 文献综述 |
1.4.1 经济学领域“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相关研究 |
1.4.2 金融学领域的相关研究 |
1.4.3 法学领域的相关研究 |
1.5 论文的结构安排 |
1.6 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1.6.1 论文的主要创新点 |
1.6.2 论文存在的不足 |
第2章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危机市场化处置的基本问题 |
2.1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危机的基本问题 |
2.1.1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含义 |
2.1.2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识别体系与方法 |
2.1.3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危机的界定 |
2.2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危机处置的界定 |
2.2.1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危机处置的含义 |
2.2.2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危机处置的基本方式 |
2.3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危机市场化处置的界定 |
2.3.1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危机市场化处置的含义 |
2.3.2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危机市场化处置的基本内容 |
2.4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危机市场化处置法律制度的基本目标 |
2.4.1 防范系统性风险 |
2.4.2 保护公共利益与维护系统重要性功能 |
2.4.3 合理分担危机机构损失 |
2.4.4 提高危机金融机构的处置效率 |
2.5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危机市场化处置与公共资金救助制度的关系 |
第3章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危机市场化处置法律制度的正当性及理论基础 |
3.1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危机市场化处置的正当性分析 |
3.1.1 实现公平竞争的价值需求 |
3.1.2 克服公共资金救助中的道德风险 |
3.1.3 维护纳税人的基本权益 |
3.1.4 “市场化处置”的合理性:从制度依赖的社会经济背景分析 |
3.2 新结构经济学理论框架下“政府与市场”的角色定位 |
3.2.1 新结构经济学的基本理论框架 |
3.2.2 新结构经济学中关于金融发展的研究 |
3.2.3 政府在 SIFIs 危机处置中的角色定位 |
3.3 经济法学中的国家适度干预理论 |
3.3.1 金融危机后国家干预理论的应用 |
3.3.2 干预权规范:国家干预权边界及其界定的理论分析 |
3.4 市场竞争中的公平正义理论 |
3.5 小结 |
第4章 国外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危机市场化处置法律制度 |
4.1 恢复与处置计划(“生前遗嘱”) |
4.1.1 欧盟模式:全面的“准备与预防”框架 |
4.1.2 美国模式:与金融法结合式的立法安排 |
4.1.3 英国模式:单独立法、与监管法配合适用的法律安排 |
4.1.4 评价与借鉴 |
4.2 早期干预制度 |
4.2.1 欧盟模式:可选择性的立法框架 |
4.2.2 美国模式:统一金融稳定机构领导下的干预模式 |
4.2.3 英国模式:通过授予监管机构“自由裁量”实现早期干预目标 |
4.2.4 评价与借鉴 |
4.3 危机处置制度 |
4.3.1 欧盟模式:可选择性的处置框架 |
4.3.2 美国模式:监管机构主导下的危机处置 |
4.3.3 英国:多部门联合行动下的危机处置 |
4.3.4 评价与借鉴 |
4.4 跨境处置合作制度:以欧盟为考察对象 |
4.5 处置基金制度:以欧盟为考察对象 |
第5章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危机市场化处置的国际规则 |
5.1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处置国际规则的产生与发展 |
5.2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危机处置国际规则的最新成果 |
5.2.1 明确市场化处置中法定的处置机构 |
5.2.2 保障市场化处置中的处置权力 |
5.2.3 充实市场化处置中处置资金的来源 |
5.2.4 市场化处置中危机机构的可处置性评估 |
5.2.5 恢复与处置计划:实现市场化处置的关键 |
5.2.6 积极推动跨境处置合作法律框架的构建 |
5.3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处置国际规则的功能 |
5.3.1 争论:金融监管国际规则的法律性质 |
5.3.2 功能定位:基于规则适用效果与法律需求的考察 |
5.4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危机处置国际规则的经验与启示 |
5.4.1 合作协调主体的法律地位 |
5.4.2 识别与处置的问题 |
5.4.3 金融机构被识别为 SIFIs 而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 |
5.4.4 国际规则对中国的启示:基于功能的分析 |
第6章 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危机处置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6.1 我国 SIFIs 危机处置模式的现状及存在的缺陷 |
6.1.1 我国 SIFIs 危机传统处置模式的特征 |
6.1.2 我国 SIFIs 危机传统处置模式的缺陷 |
6.2 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危机处置的立法现状 |
6.3 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危机处置法律制度的内容 |
6.3.1 我国金融机构危机处置中的预防与准备制度 |
6.3.2 我国金融机构危机处置中的早期纠正制度 |
6.3.3 我国金融机构危机的行政处置制度 |
6.3.4 我国问题金融机构危机处置中的破产清算法律制度 |
6.4 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危机市场化处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
6.4.1 预防与准备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
6.4.2 早期纠正措施中存在的问题 |
6.4.3 危机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6.4.4 我国 SIFIs 危机处置中的跨境处置合作问题 |
第7章 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危机市场化处置法律制度的构建 |
7.1 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危机市场化处置制度概述 |
7.1.1 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识别体系的构建 |
7.1.2 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下构建 SIFIs 危机市场化处置法律制度的分析 |
7.2 我国 SIFIs 危机市场化处置中处置机构的法律安排 |
7.2.1 SIFIs 危机市场化处置中处置机构的配置 |
7.2.2 处置机构之间的合作与协调 |
7.2.3 对处置机构的监督与问责 |
7.3 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危机市场化处置程序的法律安排 |
7.3.1 我国 SIFIs 危机市场化处置程序概述 |
7.3.2 我国 SIFIs 危机市场化处置中的预防与准备程序 |
7.3.3 我国 SIFIs 危机市场化处置中的早期干预程序 |
7.3.4 我国 SIFIs 危机市场化处置中的行政处置程序 |
7.3.5 完善我国 SIFIs 危机市场化处置中的破产程序 |
7.3.6 我国 SIFIs 危机市场化处置中的权利救济程序 |
7.4 完善我国 SIFIs 危机市场化处置中的处置措施 |
7.4.1 我国 SIFIs 危机市场化处置的预防措施 |
7.4.2 完善我国 SIFIs 危机市场化处置中的早期纠正措施 |
7.4.3 建立我国 SIFIs“可处置性”的保障措施 |
7.4.4 完善我国 SIFIs 危机市场化处置中的自救措施 |
7.4.5 完善我国 SIFIs 危机市场化处置中的行政处置措施 |
7.4.6 完善我国的金融安全网制度 |
第8章 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危机跨境处置合作机制的法律构建 |
8.1 金融全球化与权力相互依赖:跨境处置合作的必要性 |
8.2 SIFIs 跨境处置合作中存在的障碍 |
8.2.1 全球化背景下国家金融主权之间的冲突 |
8.2.2 不同国家中央银行制度的差异性 |
8.2.3 监管权协调上的困难 |
8.2.4 处置程序与破产程序之间的差异性 |
8.2.5 处置制度与监管制度之间的冲突 |
8.2.6 损失分担规定上的差异性 |
8.3 我国 SIFIs 跨境处置合作机制的制度构建 |
8.3.1 国际金融法背景下我国 SIFIs 跨境处置合作制度构建的可行性 |
8.3.2 我国应对:SIFIs 跨境处置合作法律框架的构建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与参加科研情况 |
(5)保险业顺周期性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背景、目的和意义 |
一、背景 |
二、目的 |
三、意义 |
第二节 总体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总体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重要概念及相关研究述评 |
第一节 重要概念 |
一、顺周期性监管 |
二、顺周期性 |
三、保险业顺周期性 |
第二节 银行业顺周期性监管研究 |
一、银行业顺周期性的系统影响 |
二、银行业的顺周期性表现 |
三、银行业顺周期性监管 |
第三节 保险业顺周期性监管研究 |
一、保险业的系统影响 |
二、保险业的顺周期性 |
三、保险业的顺周期性监管措施 |
四、保险业与银行业的顺周期性监管比较 |
第三章 保险监管视角下的系统风险机理 |
第一节 系统风险的研究基础 |
一、系统风险的内涵 |
二、全球金融危机之前的相关研究 |
第二节 系统风险的发生过程 |
一、系统风险的积累 |
二、系统风险的爆发 |
三、系统风险的深化 |
四、系统风险的缓解 |
第三节 系统风险的发生机理 |
一、共同冲击 |
二、传染效应 |
三、顺周期性 |
四、系统风险的演化进程 |
第四节 我国系统风险隐患 |
一、共同冲击 |
二、传染效应 |
三、顺周期性 |
四、我国系统风险隐患的特点 |
第四章 保险业的系统风险属性 |
第一节 保险业风险的系统风险内涵 |
一、监管视角下的保险业风险分类 |
二、保险业风险的系统风险性质 |
第二节 保险公司业务的系统风险属性 |
一、保险公司的业务线 |
二、保险公司业务的异质化特征 |
三、保险公司业务的系统风险分类 |
第三节 保险机构的系统风险属性 |
一、保险业顺周期性监管的机构对象 |
二、保险集团的定义和范围 |
三、保险集团与系统风险 |
第四节 系统风险链条上的中国保险业 |
一、共同冲击 |
二、传染效应 |
三、顺周期性 |
第五章 保险监管的外生顺周期性 |
第一节 以风险为基础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 |
一、资本充足率要求 |
二、资本资源的确定 |
三、资本充足率的数量要求 |
四、保险集团的监管资本要求 |
第二节 资本充足率的顺周期性 |
一、资本资源的顺周期性 |
二、监管资本的顺周期性 |
三、资本充足率的顺周期性 |
第三节 保险业全集团监管的顺周期性模拟 |
一、正常条件下的保险集团 |
二、压力条件下的保险集团 |
三、资本充足率的模拟结果 |
四、流动性的模拟结果 |
第六章 保险业顺周期性监测 |
第一节 保险业顺周期性监测的基本问题 |
一、监测目标 |
二、监测职能 |
三、监测方法 |
四、监测指标体系 |
第二节 保险业系统风险深度的监测 |
一、系统风险的监测 |
二、保险业系统风险深度的监测 |
第三节 风险冲击强度的监测 |
一、系统风险对资本充足率的冲击强度 |
二、系统风险对流动性水平的冲击强度 |
三、系统风险对资金成本的冲击强度 |
第四节 保险反馈强度的监测 |
一、保险机构对流动性风险的反馈强度 |
二、保险机构对信用风险的反馈强度 |
三、保险机构对市场风险的反馈强度 |
四、“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对金融市场的反馈强度 |
第七章 保险业顺周期性监管 |
第一节 保险业顺周期性监管的基本问题 |
一、监管目标 |
二、监管原则 |
二、监管效果的评价标准 |
第二节 资本充足率的顺周期性监管 |
一、资本资源的顺周期性监管 |
二、监管资本的顺周期性监管 |
第三节 流动性风险的顺周期性监管 |
一、保险业的微观流动性 |
二、流动性风险的顺周期性监管工具 |
第四节 保险业顺周期性监管的其他问题 |
一、顺周期性监管的相机抉择与规则导向 |
二、保险业顺周期性监管的职能主体 |
结论 |
一、结论 |
二、主要创新 |
三、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 1:欧盟偿付能力 II 确定的保险业务线 |
附录 2:欧盟偿付能力 II 的风险分类 |
附录 3: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GSII)”的认定标准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6)英格兰政府干预早期保教市场的历史研究(1948-2018)(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政府有效干预早期保育教育市场是多国难题 |
(二)英格兰政府干预早期保教市场的历史具有典型意义 |
(三)英格兰经验对我国学前教育健康发展具有借鉴价值 |
二、概念界定 |
(一)早期保教 |
(二)早期保教市场 |
(三)政府干预 |
三、相关研究综述 |
(一)关于早期保教市场的研究 |
(二)关于政府干预早期保教市场的研究 |
(三)关于英格兰早期保育教育的研究 |
四、研究思路与意义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意义 |
五、研究过程与方法 |
(一)研究过程 |
(二)研究方法 |
六、论文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英格兰早期保教市场政府干预框架的学理分析 |
一、市场失灵的一般表现与早期保教市场失灵 |
(一)市场失灵的一般原因与常见表现 |
(二)早期保教市场失灵的原因与表现 |
二、政府干预的一般策略与早期保教市场政府干预 |
(一)政府干预市场的一般性策略与工具 |
(二)政府干预早期保教市场的策略解析 |
三、英格兰政府干预早期保教市场的路径选择与框架建构 |
(一)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耦合视角下的路径选择 |
(二)提供购买与监管引导:互动关系中的框架建构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政府有限干预致使早期保教市场粗犷扩张(1948-1996) |
一、战后英格兰福利国家的建立与女性的觉醒 |
(一)福利国家的全面建立与新自由主义改革 |
(二)女性独立意识的崛起与保教需求的增长 |
二、界定福利的边界:原生保教市场中的政府直接提供 |
(一)公立小学幼儿班教育取向及其历史溯源 |
(二)公立幼儿学校的保育取向及其历史溯源 |
三、守护安全的底线:原生保教市场中的政府规制监管 |
(一)原生早期保教市场萌芽发展的历史溯源 |
(二)私立保教供给强制注册制度的艰难探索 |
(三)保教督导制度从无到有从分权走向集权 |
四、有限干预的结果:保教市场供给不均衡质量不稳定 |
(一)多元供给应需而生,地域分布均衡性差 |
(二)保教实践多样,质量缺乏标准稳定性低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政府全面干预促进早期保教市场走向成熟(1997-2007) |
一、第三条道路理论与布莱尔的“新英国” |
(一)第三条道路推行的政治经济背景 |
(二)第三条道路指引新工党治国方略 |
(三)第三条道路关照下的保教新战略 |
二、革新公平的定义:保教市场成熟过程中的政府提供与购买 |
(一)成立早期卓越中心,树立保教质量典范 |
(二)推广综合儿童中心,打破贫困代际循环 |
(三)购买私立部门服务,强制增加保教供给 |
三、塑造有效的市场:保教市场成熟过程中的政府监管与引导 |
(一)明确注册督导责任主体与最低质量标准 |
(二)出台法定质量框架,监管保教过程质量 |
(三)改革专业发展路径,引导师资水平提升 |
(四)实行供需双侧投入,支持市场参与主体 |
四、创新地方的治理:保教市场成熟过程中的地方政府角色 |
(一)作为伙伴关系关键成员,探索地方自治 |
(二)成为民主战略领导,管理当地保教市场 |
五、全面干预的成效:保教市场供需基本平衡且质量趋于稳定 |
(一)供需基本实现平衡,资本盈利能力触顶 |
(二)保教实践开始融合,保教质量趋于稳定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政府深化改革引发早期保教市场发展困境(2008-2018) |
一、政党更迭与财政紧缩的危机时代 |
(一)金融危机以后英国“消失的十年” |
(二)保育教育成为社会流动重要工具 |
二、强化市场的作用:后成熟保教市场中的政府提供与购买 |
(一)重申儿童中心干预功能,转向结果公平 |
(二)规范公立学位分配,精准扶持弱势儿童 |
(三)扩大服务购买范围,刺激供需二次增长 |
(四)免费学位拨款改革,不同部门公平竞争 |
三、维护市场的运转:后成熟保教市场中的政府监管与引导 |
(一)忠实儿童中心取向,持续修订质量框架 |
(二)健全注册督导制度,有效落实质量框架 |
(三)应对师资数量挑战,博弈质量提升路径 |
(四)补偿保教支出,鼓励家长延长就业时间 |
四、规范地方的治理:后成熟保教市场中的地方政府角色 |
(一)升级协同委托系统,完善市场管理流程 |
(二)构建互联网信息平台,建设服务型政府 |
(三)支持质量提升的经验与解除责任的争议 |
五、深化改革的影响:保教市场供需平衡质量稳定但成本高昂 |
(一)供给波动平稳,灵活满足市场多元需求 |
(二)供给成本高昂,威胁质量提升可持续性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英格兰政府干预早期保教市场的评析与启示 |
一、英格兰政府干预早期保教市场的演变特征与影响因素 |
(一)英格兰早期保教市场干预工具的演变分析 |
(二)英格兰早期保教市场干预工具的成因分析 |
二、英格兰政府干预早期保教市场的成就、困境与展望 |
(一)成就:有为政府有效应对保教市场失灵 |
(二)困境:质量提升以及供给可持续性受阻 |
(三)展望:深化政府主导超越市场话语体系 |
三、英格兰政府干预经验对我国学前教育深化改革的启示 |
(一)英格兰经验对我国学前教育宏观治理的启示 |
(二)英格兰经验对我国学前教育中观治理的启示 |
(三)英格兰经验对我国学前教育微观治理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7)产业扶贫的减贫实现:理论、现实与经验证据(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内容与结构安排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结构安排 |
1.4 本研究的创新 |
第2章 理论与文献述评 |
2.1 相关概念界定与辨析 |
2.1.1 贫困 |
2.1.2 产业扶贫 |
2.1.3 金融扶贫 |
2.2 贫困理论与致贫原因的相关研究 |
2.2.1 恶性循环贫困论 |
2.2.2 低水平均衡陷阱理论 |
2.2.3 人力资本贫困理论 |
2.2.4 社会资本贫困论 |
2.3 反贫困理论及其进展 |
2.3.1 临近最小努力理论 |
2.3.2 二元经济结构论 |
2.3.3 益贫式增长理论 |
2.4 扶贫模式及其减贫效应的相关研究 |
2.4.1 财政扶贫的方式及其效应 |
2.4.2 金融扶贫的路径及减贫实现研究 |
2.4.3 产业扶贫的相关研究 |
2.5 理论与文献述评 |
2.6 本章小结 |
第3章 产业扶贫的策略形成与制度逻辑 |
3.1 中国贫困人口特征分析 |
3.1.1 贫困人口区域分布 |
3.1.2 贫困人口规模变化 |
3.1.3 贫困人口的贫困特征 |
3.1.4 相对贫困成为现阶段贫困人口主要特征 |
3.2 中国扶贫实践与策略演变 |
3.2.1 扶贫工作整体推进思路的变迁 |
3.2.2 金融扶贫策略的历史演进 |
3.3 产业扶贫的制度逻辑 |
3.3.1 产业扶贫的主要模式 |
3.3.2 产业扶贫的制度优势 |
3.3.3 产业扶贫实践中暴露的问题 |
3.4 利益联结体与减贫实现:产业扶贫的制度合理性检验 |
3.4.1 研究设计 |
3.4.2 参数估计与检验 |
3.4.3 利益联结体与贫困减缓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产业扶贫的贫困摆脱效应分析 |
4.1 产业扶贫的减贫实现逻辑 |
4.1.1 产业扶贫的减贫实现路径 |
4.1.2 产业扶贫的减贫争议 |
4.2 产业扶贫的减贫效应比较:一个数理框架 |
4.2.1 产业扶贫模型化的相关假定 |
4.2.2 贫困户主体的均衡福利分析 |
4.2.3 其他参与主体的均衡福利分析 |
4.3 产业扶贫的减贫效应评估 |
4.3.1 研究思路与模型设计 |
4.3.2 样本与变量说明 |
4.3.3 参数估计与检验 |
4.3.4 产业扶贫的减贫效应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产业扶贫的“益贫性”与“效益性”分析 |
5.1 扶贫产业兼具益贫与效益的基础逻辑 |
5.1.1 扶贫产业“益贫性”与“效益性”的双重目标 |
5.1.2 扶贫产业盈利与扶贫的冲突 |
5.2 产业扶贫的益贫与效益:基于演化博弈的分析 |
5.2.1 参与主体有限理性约束的施加 |
5.2.2 产业扶贫参与主体的静态博弈策略 |
5.2.3 产业主体、贫困户的演化博弈分析 |
5.3 扶贫产业的“效益性”评估 |
5.3.1 效率评估模型的选择 |
5.3.2 变量与样本说明 |
5.3.3 参数估计与模型诊断 |
5.4 扶贫产业经济效率决定的影响因素分析 |
5.4.1 模型设计与变量说明 |
5.4.2 参数估计与检验 |
5.4.3 扶贫产业经济效率的影响机制分析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实现益贫与效益共赢的产业扶贫政策建议 |
6.1 产业视角:提升扶贫产业选择智慧 |
6.2 金融视角:优化产业扶贫金融支持策略 |
6.3 政府视角:厘清定位、提升产业管理能力 |
6.4 构建“共赢”式发展体系的针对性措施 |
6.4.1 优化扶贫产业发展环境、夯实产业发展基础 |
6.4.2 强化参与主体的利益联结机制、提升产业扶贫质量 |
6.4.3 完善产业扶贫参与主体的利益保障机制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论 |
7.1 全文的结论 |
7.2 不足与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参与的科研项目 |
致谢 |
(8)贵州民族村寨旅游扶贫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述评 |
三、研究内容及思路 |
四、研究方法及主要创新 |
五、资料数据来源与田野调查 |
第一章 民族村寨旅游扶贫的相关概念及理论 |
第一节 相关概念 |
一、贫困 |
二、民族村寨 |
三、民族村寨旅游 |
四、旅游扶贫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环境贫困理论 |
二、资源诅咒理论 |
三、精准扶贫理论 |
四、乡村治理理论 |
五、土地产权理论 |
六、文化资本理论 |
第三节 民族村寨旅游扶贫的功能及特点 |
一、民族村寨旅游扶贫的功能 |
二、民族村寨旅游扶贫的特点 |
第四节 民族村寨旅游扶贫的可行性及局限性 |
一、民族村寨旅游扶贫的可行性 |
二、民族村寨旅游扶贫的局限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贵州民族村寨旅游扶贫的现实选择及发展阶段 |
第一节 贵州民族地区的贫困 |
一、贫困面积大,贫困程度深 |
二、贫困原因错综,贫困治理复杂 |
第二节 贵州民族村寨的主要特征 |
一、是交融散布于崇山峻岭中的“活化石” |
二、拥有着适应山地自然环境的生存智慧 |
三、凝固于自给自足的封闭经济结构之中 |
四、通过仪式性的活动确定社会结构关系 |
五、风险依靠有限自我救助社会组织系统 |
第三节 贵州民族村寨旅游扶贫的发展条件 |
一、资源禀赋 |
二、脱贫攻坚 |
三、市场驱动 |
第四节 贵州民族村寨旅游扶贫的发展阶段 |
一、起步期(改革开放-1990年) |
二、成长期(1991年-2010年) |
三、成熟期(2011年-现在)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贵州民族村寨旅游扶贫效果评估 |
第一节 贵州民族村寨旅游扶贫整体效果 |
一、民族村寨旅游扶贫的大格局形成 |
二、民族村寨旅游扶贫推动经济发展 |
三、民族村寨旅游扶贫促进减贫增收 |
四、民族村寨旅游扶贫改善人居环境 |
五、民族村寨旅游扶贫重构人地关系 |
第二节 贵州民族村寨旅游扶贫绩效评价:以黔东南为样本 |
一、绩效评价样本选择依据 |
二、扶贫绩效计算 |
三、绩效评价分析 |
第三节 贵州民族村寨旅游扶贫福利评估 |
一、福利的内涵及测量 |
二、基于可行能力的民族村寨旅游扶贫福利评估体系 |
三、民族村寨旅游扶贫福利评估 |
四、福利改进方向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贵州民族村寨旅游扶贫的经验及挑战 |
第一节 贵州民族村寨旅游扶贫的经验 |
一、政府主导:贫困地区的合理逻辑 |
二、搭建平台:高标准开展国际合作 |
三、生态补偿:优化旅游及人居环境 |
四、长效管护:乡村设施的投管机制 |
五、文旅融合:以旅游激活文化传承 |
六、村民主体:激发群众的内生动力 |
第二节 贵州民族村寨旅游扶贫的挑战 |
一、异化与重构:传统乡村社会的“脱嵌” |
二、机会与风险:产业机会的盲目与麻木 |
三、能人与穷人:精英剥夺与贫富差距 |
四、扶贫与养贫:难以避免的“公地悲剧” |
五、增长与消亡:贫困减缓中“无根的增长”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贵州民族村寨旅游扶贫案例研究 |
第一节 扶贫困境与乡村治理:来自肇兴侗寨的调查 |
一、肇兴侗寨概况 |
二、肇兴侗寨的传统社会组织及现代意义 |
三、肇兴侗寨旅游扶贫历程 |
四、旅游扶贫中基层行政与乡村社会的拉锯 |
五、破局:村寨旅游扶贫权利的有序归位 |
第二节 扶贫质量与土地产权:来自纳灰村的调查 |
一、万峰林纳灰村概况 |
二、布依族传统的农地习俗 |
三、纳灰村旅游扶贫历程 |
四、华冠背后:景区核心村寨的尴尬 |
五、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提升村寨旅游脱贫质量 |
第三节 扶贫创新与文化资本:来自岜沙苗寨的调查 |
一、岜沙苗寨民族文化 |
二、岜沙旅游扶贫推动民族文化资本化的过程 |
三、岜沙旅游扶贫推动民族文化资本化的问题 |
四、岜沙旅游扶贫创新激活民族文化资本价值 |
第四节 案例思考:贵州民族村寨旅游扶贫质量提升的方向 |
一、重组乡村治理结构是破解村寨旅游扶贫困境的重要基础 |
二、重赋乡村产业活力是提升村寨旅游扶贫质量的重要途径 |
三、重构乡村文化价值是促进村寨旅游扶贫创新的重要依托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贵州民族村寨旅游扶贫质量提升的战略及举措 |
第一节 贵州村寨旅游扶贫质量提升的战略 |
一、调整贵州村寨旅游扶贫战略的依据 |
二、贵州村寨旅游扶贫质量提升的战略 |
第二节 贵州村寨旅游扶贫质量提升的举措 |
一、创新多元化的村寨旅游扶贫模式 |
二、探索差异化的村寨旅游扶贫路径 |
三、推动市场化的文化价值实现机制 |
本章小结 |
结论、不足及展望 |
结论 |
不足 |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贵州民族村寨旅游扶贫调查问卷 |
附录二 贵州民族村寨旅游扶贫村民访谈提纲 |
附录三 贵州民族村寨旅游扶贫村组干部访谈提纲 |
附录四 部门及案例点主要访谈人员基本信息 |
附录五 “村寨旅游扶贫绩效评价体系的权重赋值”专家打分表 |
附录六 田野工作相关照片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 |
(9)转型期地区经济增长的“双主体”:地方政府与企业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问题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4 论文的研究内容及方法 |
1.5 可能的创新 |
第2章 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2 理论基础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政府、企业家与中国改革进程:基于历史演进的分析 |
3.1 改革的启动期和企业家萌芽(1978年12 月-1992年10 月) |
3.2 改革的推进期和企业家成长(1992年10 月-2002年10 月) |
3.3 改革的深化期和企业家发展(2002年10 月-2013年11 月) |
3.4 改革的攻坚期和企业家“主体”确立(2012年11 月..至今)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企业家与中国经济增长:中国数据的实证分析 |
4.1 宏观视角的企业家作用:基于三期滞后动态模型的SYS-GMM分析 |
4.2 微观视角的企业家作用:基于知识扩散维度的SEM分析 |
4.3 政府的作用:实证模型隐含的启示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地方政府与区域经济增长:基于企业家理论的视角 |
5.1 渐进式改革下政府的“有形之手” |
5.2 “政治集权和经济分权”治理体系下的地方政府 |
5.3 转型期地方政府的“人格化”:官员企业家 |
5.4 地方政府及其官员与经济增长困境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地区经济增长中“双主体”:一个新的分析框架 |
6.1 “双主体”的时空辐辏:中国改革实践与理论困境 |
6.2 “双主体”耦合:经济增长中的合意行动 |
6.3 “双主体”的演化博弈:基于创新的视角 |
6.4 “双主体”的稳定均衡:激励约束机制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双主体”模式检验:以苏南和温州地方政府为样本 |
7.1 市场化准备阶段(1978-1992):政府“控制人”+企业家“萌芽” |
7.2 市场化初级阶段(1992-2002):政府“经济人”+企业家“侍从” |
7.3 市场化发展阶段(2002-2013):政府“协调人”+企业家“主角” |
7.4 市场化深化阶段(2013- ):政府“公共人”+企业家“主导” |
7.5 本章小结 |
第8章 “双主体”模式与地区经济增长 |
8.1 中央-地方产业体制:战略性产业的“多层级”向“两层级”转变 |
8.2 地方政府的产业政策 |
8.3 地方政府的“企业家”政策 |
8.4 本章小结 |
第9章 结论与研究展望 |
9.1 主要内容及结论 |
9.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布的论文和其他科研情况 |
(10)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下的差异性一体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 |
四、论文结构 |
五、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差异性一体化与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概念界定与演进逻辑 |
第一节 欧盟差异性一体化的内涵与形式 |
第二节 欧盟差异性一体化的历史演进及形成逻辑 |
第三节 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下的差异性一体化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丹麦在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中的“例外权”及其实践 |
第一节 丹麦的欧盟政策 |
第二节 丹麦在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中的例外权 |
第三节 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下丹麦“例外权”的实践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建设性弃权与塞浦路斯的实践 |
第一节 “建设性弃权”出台的背景 |
第二节 《阿姆斯特丹条约》引入“建设性弃权” |
第三节 塞浦路斯的建设性弃权实践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里斯本条约》与欧盟“永久结构性合作” |
第一节 “永久结构性合作”的提出 |
第二节 《里斯本条约》与“永久结构性合作”的确立 |
第三节 “永久结构性合作”的启动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欧盟外交与安全政策差异性一体化的发展趋势 |
第一节 欧盟外交与安全政策对差异性一体化的影响及其前景 |
第二节 差异性一体化对欧盟外交与安全政策的影响及其前景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投资启动与宏观政策选择的一致性(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交通工程学术研究综述·2016[J]. 《中国公路学报》编辑部. 中国公路学报, 2016(06)
- [2]企业破产重整中利益冲突与平衡的问题研究[D]. 梁伟. 吉林大学, 2019(02)
- [3]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理论和方法[D]. 南楠. 北京林业大学, 2018(04)
- [4]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危机市场化处置法律制度研究[D]. 郭金良. 辽宁大学, 2014(12)
- [5]保险业顺周期性监管研究[D]. 赵光毅.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4(10)
- [6]英格兰政府干预早期保教市场的历史研究(1948-2018)[D]. 陈欢. 东北师范大学, 2019(04)
- [7]产业扶贫的减贫实现:理论、现实与经验证据[D]. 顾天翊. 吉林大学, 2019(02)
- [8]贵州民族村寨旅游扶贫研究[D]. 笪玲. 西南民族大学, 2020(12)
- [9]转型期地区经济增长的“双主体”:地方政府与企业家[D]. 刘志永. 山西财经大学, 2020(12)
- [10]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下的差异性一体化研究[D]. 赵健哲. 外交学院, 20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