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视地方人大决定权的行使(论文文献综述)
王灿[1](2015)在《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研究》文中提出重大事项决定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宪法职权,是广大公民通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实现当家做主,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和手段,是国家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宪法原则的最终体现。各地公民通过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掌握地方国家权力,管理地方重大事项,决定地方的前途与命运,促进地方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进步,维护地方和平与稳定,实现地方的长治久安与社会和谐。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地方重大事项的表现,是实施宪法的体现。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重大事项决定权为抓手,可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地方人大制度,有利于推动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有利于进一步树立和强化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地方国家机构中的地位和尊严,有利于地方民主与法治的全面发展与进步。地方人大在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践中,进行了大胆的尝试和积极的探索,积累了一定经验,取得了一定成绩。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一是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法制化程度不断提高;二是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地方人大数量在不断增加;三是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次数在不断上升;四是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频率在不断加快;五是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范围在不断拓展;六是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效果在不断优化。与此同时,三十余年来地方人大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过程中也暴露了诸多的问题需要加以改进和完善。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理论研究不够全面和系统,一些基础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深化研究;二是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践缺乏规范和程式,还没有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和模式。造成上述困境的主要原因在于:首先是思想认识出现偏差,不能正确对待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性质、定位、功能和价值,不能正确看待和处理与地方党委、地方政府的关系;其次是不能准确界定和把握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权范围,致使实践中要么行使失职,要么行使越权;复次是重大事项决定权未建立科学、合理、公正、高效的行权程序,致使操作中要么过于随意,要么过于繁琐;最后就是重大事项决定权作出的决议质量不高,执行不力,缺乏保障与监督,使得决定沦为一纸空文,不能发挥实际功效。因此,总结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基本经验,分析其存在的不足与问题,竟而探讨全面改进的措施和优化的路径,尽可能的促进和推动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到位,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价值。本文正是基于上述目的,在学习和参考关于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并结合当前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际发展状况进行了新的思考和探索,提出了解决问题的相关建议,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制定全国立法;二是完善地方人大制度,提高行权能力;三是建立健全程序机制,发挥程序作用。通过上述举措的推进,使得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能够更为的完善,发挥更大的作用。
田自勇[2](2014)在《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制度保证和最高形式,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要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这都为进一步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研究,促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应有的重要作用,指明了新的方向,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我们通常把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归纳为四项: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立法权是较大的市及其以上级别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的一项法定职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是各级人大、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都享有的法定职权。在多年的实践中,立法权和监督权是人大行使比较多的职权,相对行使的比较到位,也有专门的法律予以保障。在目前条件下,人事任免权在法律程序上的意义更大一些。唯有重大事项决定权在各级人大、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普遍行使的较弱、不充分、不到位。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看,仅行使了宪法列举规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对其他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的情况很少。从地方人大来看,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更加缺位。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了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科学、体育等领域广泛的决定权,而在实践中,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仅就法律明确列举的事项以及法定的程序性事项,行使了决定权,对经济社会发展及其他方面的实体性重大事务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的数量十分有限,比如,山西省人大常委会近30年来,共作出相关决议、决定仅37项,平均一年不到2项,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近30年来,对实体性问题作出决定的数量平均每年在2项左右。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地方组织法赋予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国家或本区域重大事务的一项基本职权、重要职权,是直接体现国家权力机关性质和作用的一项职权,具有广泛的适用性,特别是对于没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其代表人民意志对本地区一些重大事务进行决断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然而,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要性与其实际行使状况形成较大反差。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的不到位、不充分,其一,意味着原本属于国家权力机关的部分重大事项决定权被侵蚀;其二,造成应以人民和国家的名义决定的一些重大事项而没有经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降低了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并且由于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存在短板,又制约了国家权力机关整体作用的发挥;其三,反映了党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以及国家决策体制方面还没有真正步入法治的轨道。总之,一定意义上可以说,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一个争议最大、问题最多、最难实施的制度。正是基于这一制度存在的以上诸多问题,以及党对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的时代新要求,本文展开对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阐述。论文的基本脉络为:阐明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考察制度的实施状况,揭示其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相关国外制度的启示,提出改革与完善的建议。全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论三部分。引言主要说明了论文选题的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研究方法,论文框架,论文的创新和不足之处。结论总体概括了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性质、意义,以及改革与完善的主要思路和措施。正文分为五章。第一章,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一般理论。本章目的在于阐明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相关基本理论问题,使人们对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有一个基本概念认识,这部分内容包括: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内涵、法理特征、主要理论渊源、法律关系、种类,以及重大事项决定权与人大其他职权之间的关系。第二章,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当代价值与功能。本章从五个方面阐述了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当代价值与功能: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是加强与改善党的领导的重要方法,是实现党的执政方式现代化的重要途径,是促进人大自身发展的新突破口,是化解社会突出矛盾和问题的有效办法,是发挥地方自主权的重要机制等,以上内容进一步深化了对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在当前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和依法治国中的重大作用的认识。第三章,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法律规定的历史沿革。本章按照历史发展进程,简要考察了革命年代党领导建立的不同政权形式下,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形成与演变,包括作为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原型的俄国苏维埃制度的形成及苏维埃重大事项决定职权的概况,党领导建立的苏维埃政权、议会民主制、参议会制、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和人民代表会议制下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然后,考察了新中国宪法与相关法律对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规定及演变,整体呈现了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历史原貌,形成对这一制度的全面深刻认识,为在新时期更好地改进、完善、用好这一制度提供了认识论前提,奠定了实践基础。第四章,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实施状况、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首先,从初步实施、实施变化、废置、恢复、不断完善五个阶段考察了全国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实施状况。之后,以H省人大常委会为例,考察了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实施状况,分析了其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特点,简述了市县乡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实施,分析了地方人大行使预算审批权的基本情况。根据上述实证考察,分析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包括:传统体制的延续与法治观念的缺失、缺乏专门法律保障、缺乏明确的判定标准、缺乏可操作的启动程序、人大自身建设的不足,等等。特别是实证分析了H省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存在的问题。第五章,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首先,选取了英国、美国、德国这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作为考察对象,阐明了英国议会、美国国会、德国议会关于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实施程序及有益启示。然后,从立法、实施程序、国家决策权力运行机制与人大自身建设等四个方面,详细阐述了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改革与完善的理论构想与具体措施。在立法方面,分为两个层面作了阐述,一是加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财税权的立法,原因在于,对政府财权的控制和监督是人大最为重大的决定事项之一,通过控制财权也可以一定程度上达到对政府部分其他重大行为的控制和监督,因此,需要通过财政立法的改革与完善,加强人大财政权的行使。此外,目前我国的财税立法授权过渡,财税法律体系混乱,需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收回国家的财税立法权,规范财政立法,形成统一的财政立法体系,为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财政审批权提供科学的法律依据。二是修改与完善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立法,提出了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建议。在实施程序方面,提出七个程序方面的改革建议:完善启动程序,引入辩论制度,部分实行“三审制”,完善听证制度,改进特别调查制度,完善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制度,改革与完善预算决定制度。在国家决策权力的运行机制方面,重点提出执政党的权力要回归法治坐标,调整和优化党的领导方式,更多地通过人大实现党的领导,最终形成“党发起动议、人大作出决策、政府加以执行”的权力运行机制。最后提出了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建设方面的内容,如: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改进人大常委会会期制度,改进人大常委会服务制度,建立与完善人民代表、常委会委员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制度,等等。
邹平学,刘海林[3](2018)在《论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规范内涵及制度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通过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实践运行的类型化分析可以发现,全国人大常委会积极履行宪法赋予的重大事项决定权,自主作出了大量关涉人民根本利益、改革发展大局的重大决定。相比之下,省级人大常委会在运用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不够理想,除完成一些法定的例行性决定外,自主作出重大事项的决定较少。究其原因,既与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概念不明晰,人大理论研究和制度实践中对此出现不同甚至对立的声音有关,又与较长时期以来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政策基础不足有关,需要给予明晰和补强。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支持和保障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充分履行,实践效果十分明显。为更好的发挥这一制度的作用,需要认真理顺和协调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党委决策权、政府决定权的关系,而符合实际且可行的解决路径是建立起"党的全面领导下的‘党委建议—人大议决—政府施行—人大监督’"模式。
申坤[4](2013)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变迁研究》文中提出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之一。中国人大制度在中国政治生活和政治发展的显赫地位,以及其本身发展的曲折性和紧迫性,奠定人大制度研究在制度研究领域中的重要地位。本文所要回答的问题是:中国人大制度地位设计的至上性与制度实际运行中的缺乏自主性之间的矛盾是怎样形成的?有哪些因素导致了人大制度运行的实际空间与宪法中规定的制度空间不符合?我们可以从哪些方面去进行人大制度的完善与创新以此推动中国的民主化进程?本文试图以人大制度的历史变迁为研究对象,以过程研究和比较研究为切入点,运用历史制度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来回答导致人大制度制度空间与实际空间不相符合的根本原因。本研究不拘于宏观的制度与政体的研究,也不困于微观的制度规则的演变,而是从中观层面从制度本身出发,以制度作为自变量和因变量两种角色来观察制度与情境、理念、行为之间的互动关系。本文以情境、理念、行为和制度本身四个变量作为制度纵向变迁过程和中西代议制度横向比较的四个维度,从而解读、确认和探索人大制度空间的演变问题。本文由正文五章和结语组成。第一章是绪论,主要介绍研究的问题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核心假设、研究的逻辑与框架及文章的主要概念。最后提出本文的预期创新点和难点,对论文的整体框架和方向作简单的交代。第二章主要介绍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与发展历程。首先,介绍了中国人大制度的内涵,它既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又是根本政治制度,从制度的内涵出发,人大制度的含义至少包括三个内容:人大制度的组织结构、人大制度的规则体系、人大制度的权力结构。其次,介绍了人大制度的发展历程,按时间宏观上划分为人大制度的生成(1954以前到1954年),人大制度的调适(1954-1976),人大制度的发展(1976-至今)三个阶段。其中在人大制度的调适阶段包括四个时期,分别是:1954-1957年人大制度的初步探索、1957-1966年人大制度的曲折发展、1966-1976人大制度的严重践踏、1975年全国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人大制度根基尚存。第三章是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历史变迁的原因分析。本章主要以纵向历史研究和动态分析为主,剖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三个发展阶段中,各种变量与人大制度本身之间的互动关系,对制度发展产生怎样的影响和作用。首先,人大制度变迁与社会情境的变化。人大制度的生成是与国家的构建,奠定新政权的合法性的国内外社会情境联系在一起的;人大制度在经历了短暂的巩固发展后又陷入瘫痪,这是与当时高度的政治动员下的国家对社会的完全控制的政治环境分不开的;人大制度历经挫折实现恢复发展则有赖于改革开放基础上经济民主法治的政治环境的形成。其次,人大制度变迁与思想理念的转型。人大制度的生成是与马列主义的政权建设理论和代议制思想分不开的,而人大制度异变是与当时主流意识形态教条化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联系在一起的,人大制度实现发展和成长则是与意识形态的与时俱进相伴而行。第三,人大制度变迁与政治主体行为的转变。人大制度的生成是在中国近代历史各种政治力量相互冲突的背景下,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探索适合中国民主道路的实践性产物;同时,它又是新观念为精英和大众所接受并按照马克思主义价值体系自上而下设计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因此,人大制度的最初设计离不开毛泽东对人大制度的构思和中国革命实践。但人大制度的异变也与领袖权威勃发膨胀密切联系,客观上导致制度自主性的缺失,最终人大制度的恢复发展依然依赖中国共产党对革命党和领导党、执政党角色的认识和转变。最后,人大制度变迁中制度自身的路径依赖。人大制度与政党的关系,以及人大制度的权威性和组织活动原则一定程度上存在自上而下设计的成分,但必须清楚的看到,在学习效应和路径依赖的作用下,人大制度在实际运行中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是由来已久的,早有积淀的。第四章是变迁视角下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议会制度的比较。从横向类比的角度看西方议会制度与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异同,比较点的选择依然是与制度密切相关的四个变量:制度-情境、制度-理念、制度-行为、制度本身。首先,社会情境视角下,中国的代议制度是近代以来政治冲突演变下的舶来品,而西方的代议制度是资产阶级革命后对古代民主制度的传承;其次,思想理念视角下,中国的代议制度是以“人性善”“权力合”“通上下”的思想理念为基础的,而西方的代议制度是与“人性恶”“权力分”“限权力”的思想理念紧密联系。第三,政治主体行为视角下,中西代议制度的比较主要是表现在代表或议员的选举制度和代议机关与政党关系的不同。最后,中西代议制度本身的比较主要体现在规则体系、组织结构和权力地位的不同,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无分权有分工、设有常设权力机构、拥有根本权力,而西方议会制度是分权制衡、议会党团、只拥有立法权的代议制度。第五章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历史变迁的理论反思及前景展望。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模式是政党、民主与法治三个角色相互倚仗、有效协调,实现党的权力、人民权力与国家权力三者的有机统一,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发展道路或民主政治理论的关键问题就是解决好三者“有机统一”这一最根本的问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实现三者有机统一的制度载体,它并不是象西方学说形容的那样完全“僵硬”的体制,而是一套能够适应内外环境的持续变迁,并根据环境变迁来调整自身形式的富有弹性和发展空间的制度形式。人大制度必以其四大权力构架为基础,实现自身组织结构、制度安排的完善和创新,人大制度的实际空间与制度空间渐趋一致的过程,将成为中国政治发展的根本助动力,推动中国民主化进程。第六章结语。中国人大制度不仅是观察中国政治生活变迁的重要线索,而且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制度平台、是中国共产党探索大国治理的制度载体,它的成长发展将深刻影响中国政治生活的轨迹,当前的中国转型社会下的“善治”更需要人大制度成为名符其实的“善制”。
徐旖瑶[5](2018)在《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人类自有群体性活动以来就伴随着开会与议事,这项专属于和平解决人类纷争与矛盾的协商方式,实践由来已久。在经历了漫长的忽视-认知-研究过后,议事规则现已广泛应用于立法机构、社会团体、商业组织等会议中。人类群体性活动不再因为众口难调或一家独大而缺乏议事应有的正义、民主、协商与效率。一般而言,议事规则的内容都是由普遍通用的议事规则与针对会议属性和内容而形成的特殊议事规则所构成。议事规则的现实载体与规范对象只能是会议活动,议事规则为确保会议正常进行并在规定时间内得出结论,需要规范会议的方方面面。议事规则在结构上分为主体议事规则、客体议事规则与程序议事规则,三部分可以分开规范,但实践上又紧密相连。客体议事规则是运行前提、程序议事规则是运行轴、主体议事规则是运行保障。我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形成环境具有悠久的议政传统,但却不是具有真正议事能力的环境。人大议事规则的产生与发展在中国共产党的带领下,一路从第一次大革命时期开始试点探索与中国实际国情相结合的议事规则与实践,又在国情动荡、制度几乎废弃的时期里,终于迎来了议事规则的法定出台。时至今日,我国各级人大议事规则跟随改革开放、解放思想的工作要求,在议案的提出、审议、质询、调查、发言、表决以及选举任免上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订与改良。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是在协商情况下为广泛实现人民根本利益与需求而设定的行为步骤与参与权限。人大议事规则的结构与功能具体通过三个方面展现,一是包含议事者、办理者、主持人与辅助者在内的人大主体议事规则,它体现了人大主体议事规则清晰合理地分配议事角色的功能;二是规范综合议案、单项议案、非正式议案的人大客体议事规则,它发挥着保障人大各项议事活动能够正常进行的功能;三是依据民主集中程序原则为指导的人大程序议事规则,主要有提出-审议、质询、询问-表决这三项主要程序,它们贯穿于人大议事主体与议事客体之间,其规则具有联系人大主客体协调议事的功能。当前,人大议事规则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作为人大议事主体之一的普通代表个体功能性不足,地方人大代表团决策能力差异明显;作为人大议事客体的议案在形成上滞后且形式化,其重大事项类规范不足;在人大程序议事中,其规范也存在包括会期制度、议程设置这两个主要方面在内的不少问题。究其原因,则主要有党政关系的协调性、经济发展与制度建设的相互作用以及传统文化等的影响。优化人大议事规则主要从议事规则的三大组成部分着眼,一是人大议事主体之一的主席团需要更加科学化的议事设置,在尽可能发挥主席团审议原案与主持会议的本职工作下,科学划定和协调主席团与其他议事主体间的关系以及审核各项议案、报告的能力;二是人大议事客体之一的重大事项权需要更加精准化的设定与操作,将何为重大,何种议事主体可以处理何种层次的重大事项等等规定细化、深化、可操作化;三是人大议事程序之一的辩论机制需要更加重视和规范化,要将辩论这一议事核心和价值更多地体现在各级人大代表的议事过程之中。通过规范三者,将有助于我国各级人大议事规则发挥更强的作用,实现正义、民主与高效的价值追求。
张云清[6](2020)在《呼和浩特市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问题研究 ——以民生实事项目为例》文中研究表明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性政治制度。”要求我们深入践行并不断完善,随着我国经济领域市场化改革的持续深化,政治体制领域的改革不断推进,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在不断完善。现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断推进民主化进程的新形势、新任务对地方人大在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过程的履职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本论文就以呼和浩特市人大为主要研究主体,对其在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首先详细阐述民生实事项目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通过对重要概念的简要介绍、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法理依据与权限范围、人大履职理论三方面进行系统梳理。其次是对呼和浩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民生实事项目上履职情况从重大事项方面进行简要的阐述;同时,对呼和浩特市人大在履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归纳,对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界定重大事项和民生实事项目范围,明确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主体,提高思想认识、提升履职能力和探索试行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四个方面的对策建议。
张彤[7](2019)在《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程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众所周知,作为宪法赋予给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重大事项决定权能够加快推进依法治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有利于在国家统一领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地方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要作用。在现阶段存在着重大事项决定权虚置的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大事项界定不明、程序规制不清、自我认识不明确以及传统模式根深蒂固等问题,导致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得不到有效地行使和发挥。因此,想要促进地方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有效行使,就要在明晰重大事项范围的基础之上,对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程序进行系统的梳理和分析。想要对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程序进行研究,就要对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进行相关理论分析,对“重大事项”进行相关规范研究。本文首先论述了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概念,又着重阐述了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理论基础,随之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边界进行了厘清,包括与一般事项决定权之间的关系,与人大其他事项决定权之间的关系,与党委决策权的事项范围之间的关系、与政府决策权之间的关系,最后在我国现阶段尚无关于重大事项决定的国家立法的情况下,对除了甘肃和西藏之外的29省市的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地方法规文本进行了分析,并对重大事项的事项内容、事项频次进行了总结,又进一步探讨了法规修订对“重大事项”调整的分析和“重大事项”修订趋势分析,确保对“重大事项”进行清晰的界定,不超越职权边界,不偏离职权范围。在现阶段,针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程序规制尚无国家立法,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规制主要靠地方立法。目前为止,只有除了甘肃和西藏之外的大陆29省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而且这些地方性法规仍然处于不断完善的阶段。立足于29省市地方法规文本,本文在宪法和组织法关于重大事项权决定的规定的基础上,对地方性法规中关于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一般程序进行分析和总结,并结合实践中的程序运行方式,对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三个阶段即启动阶段、讨论决定阶段、决定后的处理阶段进行分析,进而发现隐含在三个阶段中的程序问题。在此基础上,结合实践分析总结了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其进行了原因分析。文章中在对主体的认识上、权力行使上、权力行使的程序设计上权力行使的效果四个层面的偏差问题进行了深层次的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尝试着提出了新的发展建议:其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尽快建立全国立法;其二是提出重大事项确定程序,并提出了相关制度保障;其三是在重大事项审查程序中引入评估制度、辩论制度、听证制度以及专家咨询制度,保障公民知情权;其四是在重大事项决定程序中进行制度完善;其五是在重大事项的执行阶段要加强监督报告,并完善相关责任制度。在重大事项决定权实践的基础上,对行使程序进行科学的分析更有利于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程序研究对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来说非常重要,但要使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得到不断完善,仅仅对程序进行分析完善是不够的,还需要明晰法律关于“重大事项”的规制,并对重大事项决定权进行科学界定。在把握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边界的基础上,遵循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权力应遵循的原则,构建“党委领导—政府提请—常委会决定”的良性互动机制,完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明确重大事项提出主体和完善争议确定机制,则是系统保障机制的重点所在。同时针对现阶段顶层设计空白的问题,文章在最后总结了地方立法的经验,分析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国家立法出台的时代背景和契机,希望相关专门立法尽快出台,有效指导地方立法和实践。
卢作峰[8](2020)在《法教义学视角下的人大决定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现行《宪法》第二条的规定下,我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的职权本质上都属于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体现。因而,其权力是极其宽泛的,乃至可以提炼表述为人民概括赋予的“集合性决定权”。这是一种广义上的人大“决定权”,但是,基于职权法定原则,以及制度实践可操作性的考虑,“集合性决定权”须依据不同方面的权能特征细化规定在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中。由此,我国逐渐形成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任免权”四大权能的理论划分,并在具体条文中带有兜底条款或抽象性规定。基于广义“集合性决定权”和狭义“明文性决定权”的区分,可明辨“决定权”概念的多重含义,各项权能也均有明确的宪法和法律依据。改革开放以来,承接1982年《宪法》颁布前“法令”功能的“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成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综合运用立法权与决定权,推动改革发展,实现法制变革的重要方式,但其在规范层面上仍缺乏明确的界定。在全面深化改革与发展、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背景下,务必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明确“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以及各级人大决定权的实体属性与程序边界。论文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绪论在总结国内外相关研究思路与方向的基础上,引入一种知识与方法相结合的宪法教义学视角,对人大决定职权进行整体上的规范研究。第二章从现有人大职权条文出发,理清人大决定权力展开的理论脉络,基于职能分工与职权法定的角度,区分人大决定权的集合性与明文性,进而梳理出人大决定权的规范依据与内容。第三章聚焦改革实践中颇具争议的“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从历史维度明晰了其与1982年前的“法令”之间具有的前后承接关系。在此基础上整理出“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实践文本并对其进行内容分类,界定得出其中部分文本带有的立法性、规范性特质,以及适时满足社会规范需求的功能。第四章探讨人大决定权行使的体系整合方向,指出需要在法治改革观的理念指导下,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进行制度化与明确化的整合。第五章为结语部分。
张致森[9](2012)在《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研究(1954-1959)》文中研究表明中国共产党自成立起就不断寻求适合中国国情的民主制度与民主形式。经过艰辛探索,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以及西方代议制和民主政治的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并结合中国国情,创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因此,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有效形式,在国家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是宪法规定的执政党,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而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简称中共中央)又是中国共产党政治决策系统的中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因此,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构成了新中国政治体系的主轴,其发展变化影响并决定着国家其他各种关系运行。所以,研究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的关系,还原当时二者关系的互动历史,对进一步丰富中国共产党执政理论,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很强的现实意义。本文以中国共产党追求人民民主为主线,以寻求实现人民民主有效形式为主题,运用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文本分析等研究方法,对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的关系进行了系统考察,得出了至少以下结论:第一,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是政治与法治关系;第二,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是权力分配关系;第三,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发展变化受中国共产党对民主法治重视程度的影响。本文由绪论、正文和结语组成,其中正文分为六章。绪论主要说明了论文选题意义、相关概念界定、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及创新、研究方法。正文部分分别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过程、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互动关系进行总体考察,认识和把握了当时全国人大发展概况和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互动关系的特征,进而归纳出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的实质以及影响二者关系发展变化的原因。第一章简单梳理了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与政权机关关系的演展轨迹,考察了在局部执政条件下中国共产党三次对处理与政权机关关系的探索过程,基本上厘清了中国共产党与政权机关关系在民主革命时期的运行状况,为认识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的确立过程作了铺垫。第二章详细考察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过程,梳理了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的确立经过。第三章介绍了全国人大的组织结构及运行机制。全国人大是一个政治主体,同时又是一个政治系统,而且还是整个中国社会大系统中一个子系统,因此它的发展运行受内部组织结构和外部环境双重影响。第四章从法律制度规定和实际运行两方面上对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之间关系进行了考察。本章分别从立法、决定国家重大事项、选举任免以及监督活动等四个方面较详细考察了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之间关系的互动情况,试着尽可能“还原”当时二者关系的互动原状。第五章从宏观上考察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发展变化过程。本文通过研究发现,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呈现出两种发展趋向,一种是正常的发展,一种是非正常的发展。并对两种发展趋向原因进行了较深入分析。第六章对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进行了总结。通过归纳,本章认为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实际上是政治与法治关系、是权力分配关系,同时二者关系发展变化受中国共产党对民主法制重视程度的影响。结语部分主要是对今后中共中央如何理性构建与全国人大关系进行了展望。
李颖[10](2012)在《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研究》文中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这种政体模式下,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部分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贯彻落实到全国各地的具体实践者,它代表人民具体行使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力。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中最重要、最本质的职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依法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政治文明的根本要求。它代表着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体现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是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各级人大拥有的一项重要权力,是人大身为代议机关的基本职权。人大有权对事关发展、改革、稳定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事务做出权威性决定。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有效行使,是民主决策的重要一环,对完善地方权力机关的建设和推动地方重大事务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在实践过程中,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履行,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该项职权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够完善、不尽如人意、影响其功能合理发挥的地方。理论界对于该项权力的研究虽然取得了积极成果,但仍然不够系统和充分。这不仅不利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效地行使包括重大事项决定权在内的各项职权,也不利于进一步树立和强化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机构体系中的地位与尊严,以及有效地保护和发展人民的利益。因此,总结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经验,分析其存在的问题,进而探讨改进的措施和实现的途径,尽可能使这一职权切实履行到位,发挥应有成效。这对于完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保障人大有效地履行职权,促进人大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对于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确保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对于有效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和成为全体人民一体遵循的行为标准,实现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正是基于上述目的,在汲取关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进行了全面和系统性探讨。在把握、界定重大事项决定权基本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基础上,进而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范畴、历史沿革以及行使的必要性和意义进行了深刻探讨和阐述,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经验和存在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并就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办法。
二、重视地方人大决定权的行使(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重视地方人大决定权的行使(论文提纲范文)
(1)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十八大后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遇到的机遇与挑战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本论文的创新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法源求索及概念形成 |
第一节 法律规范的探寻与文本分析的确立 |
第二节 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演变及其解读 |
一、地方组织法关于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规定及演变 |
二、地方组织法关于重大事项决定权规定的解读与分析 |
第三节 宪法的规定、延续及其解读 |
一、宪法关于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规定及延续 |
二、宪法关于重大事项决定权规定的解读与分析 |
第四节 普通法律的相关规定及其解读 |
一、普通法律的相关规定 |
二、普通法律相关规定的解读与分析 |
第五节 地方性法规的基本情况及其述评 |
一、重大事项决定权地方立法的情况总结 |
二、对地方性法规的述评 |
三、地方人大制定重大事项决定权法规的总体特点 |
四、立法法修改背景下地方重大事项决定权立法的畅想与展望 |
第六节 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情况及其述评 |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基本情况 |
二、对规范性文件的述评 |
第七节 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概念生成及界定 |
一、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出处与形成 |
二、对相关学术用语的梳理与评析 |
三、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概念与界定 |
四、决定、决议和决策三者的辨析 |
第二章 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法理分析及遵循原则 |
第一节 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权利基础、产生原因、行权载体及入宪意义 |
一、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来源及其追问 |
二、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产生原因探究 |
三、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载体及其价值 |
四、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入宪及其意义 |
第二节 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法律性质探析 |
一、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义务性职权,而非任意性权力 |
二、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专属性职权,而非分享性权力 |
三、重大事项决定权是独立性职权,而非集合性职权 |
四、重大事项决定权是潜在否决权,而非赞同性职权 |
第三节 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所应遵循的原则 |
一、政治原则—坚持党的领导 |
二、科学原则—坚持功能适当 |
三、评价原则—促进公民利益 |
第四节 重大事项决定权之重大事项具体化的方法与标准 |
一、重大事项具体化的方法类型的总结与前瞻 |
二、重大事项具体化的判断标准的更新与深化 |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历史回顾与实施现状 |
第一节 全国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历史回顾 |
一、建国前党的主要领导人对人大制度的构想与实践 |
二、五四宪法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地方人大职权的安排 |
三、1954—1957: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探索实践 |
四、1957—1966: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渐趋减少 |
五、1966—1976: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停滞归零 |
六、八二宪法制定时关于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争议及其指向 |
七、重大事项决定权在中央与地方两个层面发展不同轨迹 |
第二节 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施现状 |
一、行权主体不断丰富,数量不断增加 |
二、行权次数不断提高,频率不断提升 |
三、行权范围不断拓展,领域不断多元 |
四、行权目标不断细化,效果不断显现 |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决定权应妥善处理的内外关系 |
第一节 内外关系划分的标准及缘由 |
一、八二宪法在权利授予与权力分配方面的缺失 |
二、重大事项决定权内外关系划分的标准及缘由 |
第二节 重大事项决定权应处理的外部关系 |
一、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公民基本权利的关系处理 |
二、重大事项决定权与执政党决策权的关系处理 |
三、地方人大与全国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关系处理 |
四、重大事项决定权与政府决策权的关系处理 |
第三节 重大事项决定权应处理的内部关系 |
一、重大事项决定权在人大职权中的位阶与排序 |
二、重大事项决定权与立法权的关系处理 |
三、重大事项决定权与任免权的关系处理 |
四、重大事项决定权与监督权的关系处理 |
第五章 重大事项决定权存在的问题及优化路径 |
第一节 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一、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主体的错位与颠倒 |
二、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认识的不足与偏差 |
三、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表象的虚无与泛化 |
四、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程序的缺失与繁琐 |
五、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效果的欠佳与不适 |
第二节 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优化途径与对策 |
一、加强顶层制度设计,制定全国立法 |
二、完善地方人大制度,提高行权能力 |
第三节 建立健全程序机制,发挥程序作用 |
一、建立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专属程序 |
二、作为程序面向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
三、重大事项的提出程序及制度保障 |
四、重大事项的审查程序及制度保障 |
五、重大事项的决定程序及制度保障 |
六、重大事项的执行程序及制度保障 |
第六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表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2)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选题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三、 研究的基本思路、论文框架和研究方法 |
(一) 研究的基本思路和论文框架 |
(二) 研究方法 |
四、 研究的创新和不足之处 |
(一) 研究的创新之处 |
(二) 研究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一般理论 |
一、 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概述 |
(一) 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内涵 |
(二) 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特征 |
二、 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法律关系与种类 |
(一) 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法律关系 |
(二) 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种类 |
三、 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理论渊源 |
(一) 马克思主义人民主权思想 |
(二) 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 |
(三) 人民民主专政理论 |
四、 重大事项决定权与人大其他职权之间的关系 |
(一) 重大事项决定权与立法权之间的关系 |
(二) 重大事项决定权与监督权之间的关系 |
(三) 重大事项决定权与人事任免权之间的关系 |
第二章 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当代价值与功能 |
一、 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是加强与改善党的领导的重要方法 |
二、 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是实现党的执政方式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
(一) 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是党科学执政的重要手段 |
(二) 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是党民主执政的具体表现 |
(三) 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是党依法执政的内在要求 |
三、 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是促进人大自身发展的新突破口 |
(一) 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有助于提升人大及其常委会地位和作用 |
(二) 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有助于推进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专职化 |
(三) 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有助于改进人大常委会会期制度 |
(四) 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有助于改进人大常委会服务制度 |
(五) 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有助于改进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度 |
四、 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是化解部分社会突出矛盾和问题的有效办法 |
五、 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是发挥地方自主权的重要机制 |
第三章 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法律规定的历史沿革 |
一、 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渊源——俄国苏维埃制度 |
(一) 苏维埃的产生及职能 |
(二) 十月革命后俄国临时工农政权对苏维埃的表述 |
(三) 俄国首部宪法确立了苏维埃重大事项决定职权 |
二、 党领导建立的苏维埃政权模式下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 |
三、 议会民主制和参议会制下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 |
四、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和人民代表会议制下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 |
五、 新中国宪法对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规定 |
(一) 1954 年宪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 |
(二) 1975 年宪法的规定 |
(三) 1978 年宪法的规定 |
(四) 1982 年宪法及此后有关法律的规定 |
(五) 新中国历部宪法有关民族自治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规定 |
第四章 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实施状况、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 全国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实施状况 |
(一) 全国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初步实施 |
(二) 全国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实施变化 |
(三) 全国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废置 |
(四) 全国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恢复 |
(五) 全国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不断完善 |
二、 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实施状况——以 H 省为例 |
(一) H 省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实施状况 |
(二) H 省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实施特点 |
三、 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 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二) 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实施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五章 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
一、 西方代议制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及其启示 |
(一) 英国议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及其启示 |
(二) 美国国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及其启示 |
(三) 德国议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及其启示 |
二、 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立法的改革与完善 |
(一) 加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财税决定权的立法 |
(二) 修改与完善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立法 |
三、 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
(一) 改革与完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启动程序 |
(二) 引入重大事项审议辩论制度 |
(三) 对一些特别重大事项的审议实行“三审制” |
(四) 建立与完善重大事项听证制度 |
(五) 健全重大事项特别调查制度 |
(六) 建立与完善重大事项决定的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制度 |
(七) 改革与完善人大预算审议制度 |
四、 国家决策权力运行机制的改革与完善 |
(一) 需要辨清的前提性问题 |
(二) 执政党权力回归法治坐标 |
(三) 调整和优化党的领导方式 |
五、 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建设的改革与完善 |
(一) 人大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原则 |
(二) 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 |
(三) 改进人大常委会会期制度 |
(四) 改进人大常委会服务制度 |
(五) 建立与完善人民代表、常委会委员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制度 |
(六) 加强与创新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的理论研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3)论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规范内涵及制度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重大事项决定权概念的法理辨析 |
(一) 决定权及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性质 |
(二) 决定权与重大事项决定权辨析 |
(三) “重大事项”的特点 |
(四) 决定重大事项与讨论重大事项 |
三重大事项决定权政策基础的转变与深化 |
四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宪法基础 |
(一)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宪法基础 |
(二)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宪法基础 |
五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规范分析 |
(一) 重大事项范围的界定 |
1.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范围 |
2.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范围 |
(二) 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的类型化分析 |
(三) 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实践运行的类型化分析 |
1.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情况 |
2. 地方人大常委会履行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情况 |
六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党委决策权、政府决定权的关系 |
(一) 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党委决策权的关系 |
1. 理顺和协调党委决策权与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关系 |
2. 发挥地方各级人大党组的作用 |
(二) 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与政府决定权的关系 |
七结论 |
(4)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变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的缘起 |
一、 研究的问题 |
二、 研究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的现状 |
一、 国内外文献的总结与归纳 |
二、 研究方法论的整理与思考 |
第三节 研究的方法 |
一、 研究方法 |
二、 核心假设 |
第四节 研究的框架 |
一、 研究的逻辑与构架 |
二、 研究的预期创新点和难点 |
第二章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与发展历程 |
第一节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 |
一、 制度、政体与人大制度 |
二、 中国人大制度的规则体系 |
三、 中国人大制度的组织结构 |
四、 中国人大制度的权力结构 |
第二节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历程 |
一、 中国人大制度的生成 |
二、 中国人大制度的调适 |
三、 中国人大制度的发展 |
第三章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历史变迁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人大制度变迁与社会情境的变化 |
一、 人大制度生成的社会情境 |
二、 人大制度调适的社会情境 |
三、 人大制度发展的社会情境 |
第二节 人大制度变迁与思想理念的转型 |
一、 人大制度的生成与马列主义的政权建设理论 |
二、 人大制度的调适与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 |
三、 人大制度的发展与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重新恢复 |
第三节 人大制度变迁与政治主体行为的转变 |
一、 政治精英与人大制度的构思与实践 |
二、 中国共产党角色的转变与人大制度的兴衰 |
第四节 人大制度变迁中制度自身的路径依赖 |
一、 人大制度与政党关系的路径依赖 |
二、 人大制度根本原则的路径依赖 |
三、 人大制度组织原则的路径依赖 |
第四章 变迁视角下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议会制度的比较 |
第一节 社会情境视角下中西代议制度的比较 |
一、 中国的代议制度是近代以来政治冲突演变下的舶来品 |
二、 西方的代议制度是资产阶级革命下传统民主制度的传承 |
第二节 思想理念视角下中西代议制度的比较 |
一、 中国的代议制度与“人性善”“权力合”“通上下”的思想理念 |
二、 西方的代议制度与“人性恶”“权力分”“限权力”的思想理念 |
第三节 政治主体行为视角下中西代议制度的比较 |
一、 中国代议制度下的代表选举制度与政党制度 |
二、 西方代议制度下的议员选举制度与政党制度 |
第四节 中西代议制度本身的比较 |
一、 中国代议制度的规则体系、组织结构和权力地位 |
二、 西方议会制度的规则体系、组织结构和权力地位 |
第五章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变迁的理论反思与前景展望 |
第一节 人大制度与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建设 |
一、 民主执政与人大制度的联结功能 |
二、 科学执政与人大制度的整合能力 |
三、 依法执政与人大制度的转化能力 |
第二节 人大制度与人民民主 |
一、 选举制度中人民意志的体现 |
二、 代表制度中人民意志的实现 |
第三节 人大制度与依法治国 |
一、 人大制度的变迁与中国法治历程 |
二、 人大制度的成长与依法治国的实施 |
三、 人大制度的发展与法治精神的培育 |
第四节 人大制度是实现“三者有机统一”的制度载体 |
一、 人大制度是实现“三者有机统一”的制度平台 |
二、 人大制度是实现“三者有机统一”的制度路径 |
第六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框架与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议事规则及其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议事规则 |
一、议事规则释义 |
二、议事规则体系 |
第二节 议事规则的主要内容 |
一、议事规则的结构基础 |
二、议事规则的内在结构 |
第三节 议事规则的理论基础 |
一、价值基础:程序正义 |
二、功能基础:审议民主 |
三、效用基础:降低交易费用 |
第二章 人大议事规则的历史分析 |
第一节 民主革命时期人大议事规则的探索 |
一、大革命时期:工人、农民、市民成为议事主体 |
二、土地革命时期:苏维埃议事规则的借鉴 |
三、抗日战争时期:急剧增长的提案工作与议事氛围 |
四、解放战争时期:广泛联合前提下的举荐议事程序 |
第二节 改革开放前人大议事规则的兴废 |
一、政治协商下的人大议事 |
二、人大议事活动在曲折中生存 |
第三节 改革开放以来人大议事规则的发展 |
一、重启议事实践 |
二、议事法治化 |
第三章 人大议事规则的结构与功能 |
第一节 人大主体议事规则及其分配功能 |
一、一级分配:议事者 |
二、二级分配:主持人 |
三、三级分配:辅助者 |
第二节 人大客体议事规则及其保障功能 |
一、基础类保障:综合议案 |
二、核心层保障:单项议案 |
三、全面性保障:非正式议案 |
第三节 人大程序议事规则及其联系功能 |
一、程序原则 |
二、提出程序 |
三、审议、质询与询问程序 |
四、表决程序 |
第四章 现行人大议事规则的问题及成因 |
第一节 人大议事规则的现存问题 |
一、人大主体议事规则方面 |
二、人大客体议事规则方面 |
三、人大程序议事规则方面 |
第二节 人大议事的问题成因 |
一、党政关系协调性的影响 |
二、经济发展与制度建设的相互影响 |
三、传统文化的深远影响 |
第五章 优化人大议事规则的若干重点 |
第一节 主席团:人大议事主体科学化 |
一、议事中枢——主席团 |
二、主席团的主要问题 |
三、主席团议事规则的优化 |
第二节 重大事项权:人大议事客体精准化 |
一、重大事项权与人大议事 |
二、重大事项权的失范探析 |
三、重大事项权的决策优化 |
第三节 辩论机制:人大议事程序规范化 |
一、议事核心——辩论 |
二、讨论不“辩”的人大 |
三、人大辩论制度的构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博士期间的研究成果 |
(6)呼和浩特市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问题研究 ——以民生实事项目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1.研究内容 |
2.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和不足之处 |
1.创新之处 |
2.不足之处 |
一、人大履职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一)民生实事项目相关概念 |
1.民生实事项目概念 |
2.民生实事项目票决制的概念和发展历程 |
(二)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法理依据与权限范围 |
1.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法理依据 |
2.重大事项权限范围 |
3.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大意义 |
(三)人大履职相关理论 |
1.人民主权理论 |
2.代议制理论 |
3.代表制理论 |
二、围绕民生实事呼和浩特市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情况 |
(一)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运行现状 |
1.呼和浩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情况 |
2.呼和浩特市地区人大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试行情况 |
(二)呼和浩特市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运行中的问题 |
1.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范围偏窄 |
2.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数量较少 |
3.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主体错位 |
4.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效果欠佳 |
(三)呼和浩特市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运行问题的原因分析 |
1.法律概念界定模糊 |
2.传统权力运行模式的影响 |
3.人大意识相对薄弱 |
4.行使职权能力不强 |
三、优化民生实事项目实施中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对策 |
(一)界定重大事项和民生民事项目范围 |
1.科学界定重大事项范围 |
2.推动民生实事项目立法 |
(二)明确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主体 |
1.理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党委之间的关系 |
2.理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
(三)提高思想认识,提升履职能力 |
1.强化机构建设,增强行权主动性 |
2.优化重大事项决定权工作制度 |
(四)探索试行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 |
1.其他地区实行票决制成功案例和先进经验 |
2.呼和浩特市地区民生实事项目票决制的问题及改进对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方法 |
四、文献综述 |
五、创新点 |
第一章 地方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及规范分析 |
第一节 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相关理论 |
一、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概念 |
二、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理论基础 |
第二节 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边界 |
一、重大事项决定权与一般事项决定权之间的关系 |
二、重大事项决定权与人大其他事项决定权之间的关系 |
三、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党委决策权事项范围之间的关系 |
四、重大事项决定权和政府决策权边界之间的关系 |
第三节 地方性法规中“重大事项”分析 |
一、事项内容分析 |
二、事项频次分析 |
三、法规修订对“重大事项”调整的分析 |
四、“重大事项”修订趋势分析 |
第二章 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一般程序 |
第一节 启动程序 |
第二节 讨论和决定程序 |
第三节 决定后的处理程序 |
第三章 地方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中的程序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一、在主体上存在认识的偏差 |
二、在权力行使上存在偏差 |
三、在权力行使的程序设计上存在着偏差 |
四、在程序运行的效果上存在着偏差 |
第二节 原因分析 |
一、权力主体认识存在误区 |
二、重大事项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 |
三、缺乏严格的监督保障 |
四、党委决策权、人大决定权与政府执行权的关系没有理顺 |
五、自身建设跟不上形势要求 |
第四章 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程序优化途径 |
第一节 加强顶层制度设计,制定全国立法 |
第二节 重大事项的提出程序及制度保障 |
一、重大事项的提出与推选 |
二、重大事项提出程序的制度保障 |
第三节 重大事项的审查程序及制度保障 |
一、重大事项的审查程序 |
二、重大事项审查程序的制度保障 |
第四节 重大事项的决定程序及制度保障 |
一、重大事项的决定程序 |
二、重大事项决定程序的制度保障 |
第五节 重大事项的执行程序及制度保障 |
一、重大事项的执行程序 |
二、重大事项执行程序的制度保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法教义学视角下的人大决定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学术理论价值 |
(二)制度实践价值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权威依托的职权初探 |
二、规范框架内的合法依据 |
三、法律系统外的合理因素 |
四、国外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思路 |
一、法教义学的基本问题与研究地位 |
二、宪法教义学视角的引入与适用 |
第二章 人大决定权的理论脉络与规范内容 |
第一节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职权 |
一、《宪法》中规定的职权 |
二、《地方组织法》中规定的职权 |
第二节 人大决定权的理论展开 |
一、对“职权四分”的纠偏 |
二、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与决定权的集合性 |
三、职能分工、职权法定与决定权的明文性 |
第三节 人大决定权的规范内容 |
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权的职权范围 |
(一)全国人大决定权的法定范围 |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权的法定范围 |
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职权范围 |
三、人大决定权行使的程序规范 |
第三章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规范属性 |
第一节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历史渊源 |
一、“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产生的历史背景与路径依赖 |
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与“法令”的历史衔接 |
(一)1954年《宪法》前:“法令”的初创 |
(二)1954年《宪法》后至1982年《宪法》前:“法令”的变迁 |
(三)1982年《宪法》后:“法令”的转化与承接 |
第二节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文本与分类 |
一、文本的来源 |
二、特殊文本类别的辨明 |
(一)修改、废止法律的决定 |
(二)法律的补充规定 |
(三)批准下级规范性文件的决议 |
(四)有关重大问题的决定 |
三、“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范围与分类 |
(一)现行有效的第二层“法令” |
(二)专属立法权内未经立法程序而直接作出的法律性决定 |
(三)专属立法权内的立法授权决定 |
(四)专属立法权外适用明文性决定权的法律问题决定 |
(五)专属立法权外适用集合性决定权的法律问题决定 |
第三节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性质与功能 |
一、立法权与决定权综合运用的法制变革方式 |
二、满足深化改革与社会发展的规范需求 |
第四章 人大决定权行使的体系整合 |
第一节 观念层面:迈向实质法治的改革观 |
一、警惕经验主义与工具主义 |
二、法治改革观的要求 |
第二节 中央层面:“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制度化 |
一、明定“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实体性质 |
二、完善“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程序规范 |
第三节 地方层面: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明确化 |
一、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地方立法权的界分 |
二、建立完善“重大事项”判定的程序机制 |
第五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附录二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9)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研究(1954-1959)(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意义 |
二、 核心概念界定 |
三、 研究现状评述 |
四、 创新之处和论文难点 |
五、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局部执政条件下中国共产党与政权机关关系的演展轨迹 |
第一节 苏维埃政权中的中国共产党与工农兵代表会议 |
一、 苏维埃政权的建立 |
二、 中国共产党处理与工农兵代表会议关系的实践 |
第二节 抗日民主政权中的中国共产党与参议会 |
一、 抗日民主政权的建立 |
二、 中国共产党处理与参议会关系的实践 |
第三节 人民民主政权中的中国共产党与人民代表会议 |
一、 人民民主政权的建立 |
二、 中国共产党处理与人民代表会议关系的实践 |
第二章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 |
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提出经过 |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设想的提出 |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被《共同纲领》规定为新中国根本政治制度 |
第二节 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过渡 |
一、 人民政协的建立并代行全国人大职能 |
二、 人民代表会议代行地方各级人大职权 |
三、 新中国初期中国共产党处理与国家政权机关关系的实践 |
第三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式建立 |
一、 中国共产党提出召开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经过 |
二、 准备召开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
三、 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 |
第三章 全国人大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 |
第一节 全国人大的组织结构 |
一、 全国人大的内部组织结构 |
二、 全国人大的外部组织结构 |
第二节 全国人大的运行机制 |
一、 全国人大运行机制的内涵 |
二、 全国人大运行机制的特点 |
三、 全国人大运行机制的原则 |
第四章 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的实际运作 |
第一节 立法中的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 |
一、 关于立法权 |
二、 1954 年《宪法》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规定 |
三、 立法程序 |
四、 立法工作中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探讨 |
第二节 决定权行使中的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 |
一、 关于决定权 |
二、 1954 年《宪法》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的范围 |
三、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权行使程序 |
四、 行使决定权问题上的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的关系探讨 |
第三节 选举任免中的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 |
一、 关于选举任免权 |
二、 选举活动 |
三、 罢免活动 |
四、 选举任免中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探讨 |
第四节 监督工作中的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 |
一、 关于监督权 |
二、 1954 年《宪法》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权的规定 |
三、 监督形式与程序 |
四、 监督工作中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探讨 |
第五章 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的发展变化 |
第一节 1957 年反右派斗争前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的稳定发展 |
一、 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稳定发展 |
二、 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存在着非正常发展一面 |
第二节 1957 年反右派斗争后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的急剧变化 |
一、 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的非正常发展 |
二、 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存在着良性发展一面 |
第三节 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两种发展趋向原因探析 |
一、 反右派斗争的影响 |
二、 第一个五年计划的顺利完成强化了中国共产党以党代政领导体制 |
三、 中国共产党对民主法制建设重视态度的影响 |
第六章 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的总体性思考 |
第一节 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是政治与法治关系 |
一、 中共中央的领导和决策属于政治性活动 |
二、 全国人大依法行使职权属于法治活动 |
三、 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是政治与法治关系 |
第二节 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是权力分配关系 |
一、 中共中央依法行使执政权 |
二、 全国人大依法行使议决权与监督权 |
三、 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实质上是权力分配关系 |
第三节 中国共产党重视民主法制建设是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良性发展的重要条件 |
一、 中国共产党坚持和发扬民主是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良性发展的前提 |
二、 中国共产党注意法制建设是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有序发展的重要保证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方法与内容 |
1. 研究方法 |
2. 研究内容 |
(四)、 创新之处 |
一、 重大事项决定权概述 |
(一) 重大事项决定权概述及范畴 |
1. 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概念 |
2. 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范畴 |
3. 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特征 |
(二) 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规范的历史沿革 |
1. 共同纲领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
2. “五四”宪法的规定 |
3. “七五”宪法的规定 |
4. “七八”宪法的规定 |
5. “八二”宪法及此后相关宪法的规定 |
6. 地方组织法的规定 |
(三)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必要性和意义 |
1. 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 |
2. 是施行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
3. 是加强党的领导的重要方式 |
二、 地方人大履行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现状分析 |
(一) 地方人大履行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经验 |
1. 坚持党的领导,注重全局性 |
2. 坚持广泛征求意见,注重群众性 |
3. 坚持依法办事,注重合法性 |
4. 坚持跟踪落实,注重实效性 |
(二) 地方人大履行重大事项决定权存在的问题 |
1. 重大事项内容和范围界定不明确 |
2. 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的行使程序不完善 |
3. 履行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立法缺失 |
4. 与同级党委政府在重大事项决定权上的关系没理顺 |
(三) 地方人大履行重大事项决定权缺失的成因 |
1. 认识上的模糊导致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难以到位 |
2. 履行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法律规范不完善 |
3. 自身因素制约相关权力的有效行使 |
4. 权力配置及其运行机制的偏失 |
三、 完善地方人大履行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措施 |
(一) 完善政治体制是履行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基本前提 |
1. 正确处理人大与执政党的关系 |
2. 正确处理人大与政府的关系 |
3. 正确处理人大职权之间的关系 |
(二) 依法行使职权是履行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根本所在 |
1. 坚持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政治保障原则 |
2. 坚持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民主集中原则 |
3. 坚持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法治原则 |
4. 坚持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科学实效原则 |
(三) 完善地方人大履行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法律制度 |
1. 强化重大事项政府报告制度 |
2. 健全重大事项调查研究制度 |
3. 完善重大事项民主听证制度 |
4. 建立重大事项决定责任追究制度 |
5. 健全人大履行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监督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四、重视地方人大决定权的行使(论文参考文献)
- [1]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研究[D]. 王灿. 华东政法大学, 2015(04)
- [2]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研究[D]. 田自勇. 河北师范大学, 2014(08)
- [3]论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规范内涵及制度完善[J]. 邹平学,刘海林.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1)
- [4]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变迁研究[D]. 申坤. 中共中央党校, 2013(10)
- [5]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研究[D]. 徐旖瑶. 厦门大学, 2018(07)
- [6]呼和浩特市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问题研究 ——以民生实事项目为例[D]. 张云清. 内蒙古大学, 2020(01)
- [7]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程序研究[D]. 张彤.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8]法教义学视角下的人大决定权研究[D]. 卢作峰.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9]中共中央与全国人大关系研究(1954-1959)[D]. 张致森. 中共中央党校, 2012(02)
- [10]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研究[D]. 李颖. 河北师范大学, 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