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芝加哥学派竞争理论评析(论文文献综述)
承上[1](2018)在《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信息技术与网络经济的突飞猛进,互联网行业迅速兴起,成为当今社会最具经济活力的领域。互联网行业的蓬勃发展,促成“GAFAM”即Google(谷歌)、Apple(苹果)、Facebook(脸书)、Amazon(亚马逊)、Microsoft(微软)以及“BAT”即百度、阿里巴巴、腾讯等互联网巨头企业脱颖而出。近年来,合并和收购的浪潮充斥着整个互联网行业,互联网企业之间“合纵连横”更成为一种常态。在互联网技术创新、社会应用以及产业发展高歌猛进的同时,因合并与收购所产生的限制竞争问题也随之而来。首先,从市场结构角度来看,互联网行业的垄断结构已经显现。大企业纷纷开展平台化、多元化经营,主导与推动着企业的合并与收购。其次,从互联网企业达成垄断协议的角度来看,企业通过合并与收购后形成的寡头垄断结构,为其相互之间利用算法共谋,达成明示协议或者默契协同提供了实施与监督的便利,互联网企业得以通过更为隐蔽的方式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再次,从互联网企业实施的市场滥用行为角度来看,经由合并与收购成长起来的互联网寡头平台采取搭售、拒绝交易和歧视性排序等行为的频率显着提升。面对互联网行业的经营者集中现实,即便消费者受到产品与服务质量下降、选择减少、创新放缓等损害的情况显而易见,也可能因为价格理论适用困难、市场边界模糊、企业的市场份额与市场力量难以度量等原因,在技术层面阻碍了反垄断法对于相关案件的处理。更有甚之,在理念层面,基于对互联网优势产业地位的认知,抱着对互联网行业持续创新的期待,业界人士普遍认为互联网企业的垄断地位“随时”会被取代,不应对互联网企业的垄断状态过度紧张。对于互联网行业出现的垄断结构,不仅经济学学者对其赞美有加,部分法学学者也视其“本身合法”,受此影响,反垄断执法在互联网领域逡巡不前。那么,在将反垄断法适用于互联网行业时,我们究竟应以何种理念指导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规制?进一步来说,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规制应当遵循何种价值目标?选取何种经济理论?采用何种分析模式?究竟如何调整与适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规制的审查框架与审查步骤,使之能够回应互联网行业的特殊性?这些是亟需我们回应的问题。有鉴于此,本文以“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特殊性——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反垄断规制理念与审查框架的挑战与回应——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审查框架的具体内容”为线索展开论述。首先,分析与总结互联网行业区别于传统行业的经营者集中特质,揭示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对于反垄断规制理论的挑战。其次,通过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制理念与审查框架的发展沿革进行勾勒总结,回答经营者集中反垄断规制“从哪里来”的问题;结合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特质进一步辨析规制理念与完善审查框架,探讨“向何处去”的问题。再次,在确定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规制理念与审查框架的基础上,针对性地解决相关市场界定、限制竞争效果评估、抗辩机制、救济措施等审查框架中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反垄断规制的完善路径。除导论和结论外,全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特殊性。本部分简要回顾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历程,厘清互联网行业与互联网企业等相关概念,并从反垄断法的视角厘定互联网行业以及互联网企业在本文中的定义,为后文的论述奠定基础。根据对互联网行业市场结构特征与互联网行业垄断行为特征的分析总结显示,互联网企业的竞争与垄断围绕着个人信息(数据)、注意力、技术和模式创新、平台战略等展开。随后,从主体、客体、手段、目的四个维度勾勒出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区别于传统行业的特殊性。本部分指出,不论是域外还是国内,在搜索引擎、电子商务、社交网络等互联网领域,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寡头垄断结构,互联网行业的合并与收购亦呈现出互联网寡头广泛介入与深度参与的特征。寡头平台主导的个人信息(数据)集中、注意力集中以及专利与技术标准集中是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区别于传统行业最为突出的特质。第二章: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规制理念与审查框架。在第一章的基础上,本部分从规制理念与审查框架两方面分析了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规制面临的挑战。此外,在回溯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规制背后的价值目标演变、经济理论发展、分析模式变迁之后,结合当下我国经营者集中实质审查的基本框架,提出了规制回应的初步构想。传统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规制发端于工业经济时代,遵循是的是静态的、结构主义的、价格主导的规制理念。而在数字经济、信息经济时代,依托信息平台与技术创新的互联网行业面临着动态的、行为主义的、创新主导的反垄断规制理念革新。从规制理念方面,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规制,仍需坚守“保护消费者不受高价格、低产出的侵害,不受产品质量与产品多样化减损的侵害,将创新带来的利益赋予消费者”这一消费者福利目标,并且在消费者福利目标的要素权衡中赋予质量、选择、创新更多的权重。从审查框架方面,可以限制竞争效果——抗辩机制——救济措施为重点,完善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在互联网行业的适用。第三章: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相关市场界定。本部分在梳理相关市场界定一般理论的基础上,分析了互联网行业相关产品市场以及相关地域市场界定面临的挑战,在结合互联网行业竞争与垄断特殊性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规制回应。互联网行业相关产品市场界定面临着价格为“0”以及双边市场的挑战,互联网行业相关地域市场界定面临着产品虚拟性的挑战。因此,界定互联网行业相关产品市场,从定性方面来看,可以考虑盈利模式测试法,区分交易型与非交易型双边市场;从定量方面来看,可以通过SSNIC或者SSNDQ改进SSNIP测试法。界定互联网行业相关地域市场,可以将产品与服务是否具备虚拟性作为判断标准,划定地域边界。此外,囿于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无法避免的各种局限,可以适当降低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界定精确性的要求。通过经营者集中审查重心向审查框架的后端转移,在市场界定阶段,只需初步界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业务相互重叠的范围,以此作为模糊的边界。第四章: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限制竞争效果评估。本部分对经营者集中的限制竞争效果评估一般理论进行了梳理,结合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特质,分析了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市场份额计算与市场力量推定的特殊性,并在此基础上讨论了互联网行业横向合并、纵向合并、混合合并限制竞争效果的具体评估。在市场力量的认定方面,除了要改进市场份额计算,还应从消费者的转移成本壁垒以及集中交易可能构成的技术创新壁垒等来考察经营者集中造成的市场力量(支配力或控制力)的提升。在具体竞争效果的考察上,除了对价格与产量予以关注之外,还应当考量拟议交易是否封锁了数据原料与关键技术,是否延缓了新产品进入市场的速度,是否降低了产品的多样性,是否损害了消费者选择的能力与范围。第五章: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抗辩。在对买方力量抗辩、市场进入抗辩、效率抗辩、破产企业抗辩一般理论进行把握的基础上,本部分结合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特质,探讨了上述抗辩理由在互联网行业的具体适用。在经营者集中审查框架当中,抗辩机制紧随效果评估,位于救济措施之前。由于互联网行业动态竞争的特殊性,抗辩机制在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规制回应中获得了更大的作用空间。一方面,抗辩理由的提出与适用促使竞争效果的评估更为全面与准确;另一方面,抗辩理由的提出与适用可以促成救济措施的设置更为合理与充分。针对互联网行业,效率抗辩与市场进入抗辩是最为突出的抗辩理由,因此需要在具体适用当中细致考察。第六章: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救济。本部分从救济措施的类型选择与实施机制方面提出完善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救济机制的进路。互联网行业市场的集中度与创新之间关系存在不确定性,结构性条件在互联网领域的效果难以确定,因此需要谨慎适用结构救济。互联网经营者集中的限制竞争效果主要表现在经营者集中阻碍了其它企业的市场进入,封锁了基础设施、网络与关键技术,延缓新产品进入市场的速度,降低了产品的多样性等。行为性救济可以适应创新发生的变化,开放救济成为互联网经营者集中最为匹配的救济机制。行为救济需要有效的监督,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会出现实施中情况的变更。因此,需要辅之以救济的矫正机制,才能保障经营者集中救济的顺畅实施。
王少南[2](2016)在《双边市场条件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文中研究指明20世纪末以来,基于信息技术革命而产生的层出不穷的新商业模式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为全球经济发展和创新带来源源不断的动力,同时对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消费观念产生着深远的影响,这其中突出地表现在一些平台型的企业以其成功的商业模式引领着现代化经济发展潮流。比如,易贝、易趣、淘宝这类的电子商务平台,同时服务商品的供给市场和需求市场;谷歌、百度、搜狗这类网络搜索平台,同时服务网络广告市场和网络搜索市场;万事达、维萨、中国银联这类银行卡平台,同时服务由发卡银行、消费者组成的发卡市场和由商户、收单银行组成的收单市场、商户和持卡消费者;智联招聘、前程无忧这类的工作招聘平台,同时服务人才需求市场和求职者市场。上述这些由平台企业连接两边市场并同时提供服务的市场形态,就是21世纪以来被经济学界广泛关注和研究的双边市场(two-sided markets)。在双边市场中,平台两边的市场之间呈现互补关系并存在着交叉网络效应,平台企业对两边的市场采取不同的价格竞争策略。建立在传统单边市场经济理论基础上的反垄断法并未考虑到双边市场的因素,市场竞争行为在双边市场的条件下表现出新的内涵与外延。因此,深入研究双边市场的发展和运行规律,探讨双边市场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理论,针对双边市场进一步完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制度体系,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相应的反垄断法律建议,是当前反垄断法学研究与实践中应当直面的重要课题。本文以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理论为主线,论述其在双边市场条件下具体适用的有关法律问题。全文共分为七个部分。第一章为导论部分,第二章至第六章为正文部分,最后为结论部分。各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为导论。本文写作的缘起是奇虎诉腾讯案引发的对于双边市场条件下如何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思考。在双边市场模式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利益,阻碍了双边市场模式的健康发展。本文研究的目的在于完善双边市场条件下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规制理论,进而为双边市场条件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司法及执法实践提供支持。经过中外文献检索发现,现有的理论研究对双边市场条件下适用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制度的体系化研究不足。本文通过经济分析法学、比较研究、具体案例分析等方法对双边市场条件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第二章对双边市场理论作了简要阐述。双边市场理论是本文研究的基本经济学理论基础。在展开法学研究之前,必须对其有一个理性的认识。本章对其中的交叉网络效应、倾斜性价格结构等基本概念作出清晰的界定,对双边市场特征在具体产业中的表现进行了分析,并梳理了平台企业在竞争中常用的策略。第三章对传统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理论在双边市场条件下的运用所涉及到的基本理论问题作了论述。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理论作为反垄断理论的组成部分,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经济学理论的变革密不可分。双边市场理论作为产业经济学的新领域,对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理论在新的经济条件下的准确适用提出了发展的要求。基本的态度是,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理论从总体上仍然适用于双边市场,但是在具体进行结构分析和行为分析时需要充分考虑双边市场的特殊性,不能将双边市场中平台企业正常的经营行为误认为垄断行为,同时也要注意不能滥用双边市场概念,造成概念的混乱,不当地放纵了本应该予以规制的垄断行为。第四章对双边市场条件下如何认定市场支配地位作了论述。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实质是从结构上分析垄断行为的归责基础,是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理论在具体实践中运用的起点。本章分析了双边市场特征对界定相关市场所产生的影响,对目前经济学界、法学界对双边市场条件下界定相关市场主要方法作了简要评述,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并就绕开相关市场界定、直接使用相关证据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观点作了评析。在此基础上,分别论述了在双边市场条件下认定平台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所应考量的市场份额、市场壁垒、交叉网络效应、考察时间等各种因素。第五章对规制双边市场条件下的价格滥用行为作了论述。在双边市场条件下,平台企业由于采取倾斜性价格结构策略,会在一边实施高价,而在另一边实施低价甚至免费。这种在价格方面表现出来的特征会对反垄断法规制价格垄断行为尤其是超高定价行为和掠夺性定价行为产生误导,从而容易使反垄断执法产生误差。本章分析了在双边市场条件下认定价格滥用行为的各种参考因素,比较了其在双边市场和传统单边市场条件下的异同,理清了相关行为的分析要点。第六章对规制双边市场条件下的非价格垄断行为作了论述。在双边市场条件下,交叉网络效应使平台企业或得到了强大的市场力量。在具有了市场支配地位之后,平台企业可能会实施各种非价格垄断行为,例如搭售、独家交易、拒绝交易等等。这些行为在传统单边市场中是否要受到反垄断法规制尚需要进行竞争分析,在双边市场中更是如此。相关考量因素需要作出一定的调整,才能作为合法与非法分析的依据。最后是结论部分。本章总结全文观点,得出概括性的结论,并立足中国实际提出若干建议。这部分既是对第一章提出的若干问题的回应,亦是本文写作的落脚点。
孙晋[3](2018)在《谦抑理念下互联网服务行业经营者集中救济调适》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互联网服务行业有着不同于传统行业的明显特征,决定了其在竞争效果评估、救济措施选择及其实施三个阶段的适用中与传统行业大相径庭。"市场决定论"蕴涵了政府干预的"谦抑理念";互联网服务行业适用经营者集中救济,在执法原则上宜确立谦抑理念实现包容审慎监管。在第一阶段的竞争效果评估中,宜弱化市场份额因素,加强市场进入和效率等因素的考量;在第二阶段的救济方式选择中,市场结构上天然具有"冒尖效应"的互联网服务行业,应当优先选择行为性救济;第三阶段的救济实施,应开放网络平台和关键基础设施、持续信息披露、引入监督受托人;最后,当行为性救济实施过程中出现法律争议时,除了传统的诉讼和调解外,可优先考虑适用仲裁机制。当下反垄断执法体制重组为理念转型和执法改进提供了契机和便利。
董在东[4](2016)在《次贷危机后西方经济伦理思想的最新发展研究》文中认为2007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经济危机是仅次于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的大危机,给全球经济带来的重创影响至今。这一危机不仅带来了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的转型,也引发了西方经济伦理思想学界的反思。自危机爆发至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政治、社会哲学界的各流派纷纷对危机的成因、后果进行探讨研究。本文以历史与现实相结合的构架,深入、系统地研究了次贷危机和欧债危机后西方经济学家、政治哲学家和社会活动家对危机的深层解读与评析,包括危机后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应对经济危机政策的经济伦理取向及其论争,并通过系统回顾经典马克思主义、近代与当代西方主流经济学中关于危机伦理观、公平效率伦理观以及资本主义前途命运观等经济伦理观念,对比和评析了危机后西方经济学家、政治哲学家和社会活动家关于引发危机的外因——自由放任抑或国家干预、内因——效率优先抑或公平优先的伦理思想,继而揭示出西方经济学家、政治哲学家和社会活动家对危机后果——资本主义前途命运的评析与判断。西方经济学家、政治哲学家和社会活动家在针对危机救市政策、对危机成因的解读以及对危机后果的论争中,其经济伦理思想产生新的发展,呈现出三个基本特征:第一、新自由主义和凯恩斯主义分别在次贷危机和欧债危机中失灵,两大主流经济学派在其主阵地陷入进退失据的尴尬境地;同时两大学派有部分观点出现了融合的趋势。第二、西方经济学说的新发展由强调市场效率优先转向重视社会分配不平等及机会不均等的经济伦理问题。第三、资本主义体制结构性危机显现,其前途和命运遭到怀疑,但是各派经济学说的经济伦理思想本质仍然以对资本主义的维护和改良为目的。在此次危机中,资本主义自由放任的经济模式以及赤字福利的国家模式均已失灵。诚如斯蒂格利茨所说,“我们已经在另一条路上走得太远,在这条路上,我们构建的社会,物质主义战胜了道德承诺,在这个社会中,我们取得的快速增长并不是环境可持续和社会可持续的”。面对危机后亟待重建的国家经济,无论是凯恩斯主义还是新自由主义都束手无策,支持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伦理观念受到冲击和质疑。可以说,此次危机既是资本主义的经济危机,也是一场资本主义经济伦理的危机。在这场危机中产生的新的经济伦理思想和观点既代表了西方经济伦理的最新发展,又为我国社会避免和化解经济危机提供了宝贵的启迪和借鉴。
张骏[5](2010)在《论美国纵向限制法律规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文中研究表明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市场上存在着各种限制竞争行为,抑制了市场竞争,影响了市场秩序。其中有一种突出的现象就是纵向限制。我国已经出台了《反垄断法》,反垄断执法机构也正在积极拟订规章,但是从现有规范来看,则显得过于原则性,可操作性欠佳,因而规制结果并不乐观。美国作为世界上最早制定反垄断法的国家之一,积累了丰富的反垄断法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经验,理应取其精华为我所用,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的纵向限制规定。本文立足于比较法的视野,主要研究了美国纵向限制的经济学和法学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美国纵向限制法律规范的历史演进路径,继而分别阐述了美国的纵向价格限制法律规范及纵向非价格限制法律规范,最后回归到我国《反垄断法》的纵向限制规定及其完善。论文主要从六个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一章,美国纵向限制的经济学理论。本文研究了哈佛学派、芝加哥学派及后芝加哥学派的纵向限制观点,分析了其对司法实务的影响。哈佛学派提出了杠杆理论、芝加哥学派阐述了委托—代理和交易成本理论、后芝加哥学派则运用非合作博弈模型来研究各种策略行为。纵向限制竞争效果的经济学解释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非效率解释,即纵向限制可以推动零售商卡特尔和制造商卡特尔来反竞争。另一种是效率解释,即通过交易成本、搭便车解释、经销网点假说、质量和时尚的认证假说等理论来说明纵向限制的促进竞争作用。通过对上述问题的研究,本文认为美国的纵向限制经济学理论遵循了效率路径,其中的弊端甚为明显。一方面,它不完善。这种效率路径所力图消除的围绕经销商的关切问题仍将继续出现在各种情况和反垄断以外的法律理论中。另一方面,它也不现实。消费者始终不认为纵向限制会使他们的福利增加。第二章,美国纵向限制反竞争问题的法律理论。本文界定了美国纵向限制的概念及类型,继而研究了解释纵向限制反竞争问题的各种法律理论。首先是解释纵向共谋的高露洁理论、压迫理论及因果关系理论。其次是解释排除竞争者问题的杠杆理论、掠夺性定价理论、提高竞争对手成本理论以及信息不完全理论。基于纵向限制的反竞争效果容易产生判断上的不确定性,所以本文进而研究了美国反垄断法的规制方式,即本身违法规则及合理规则。在这两个规则的适用过程中,又出现了新的变形——非严格本身违法规则和快速合理规则。而在这两个规则的理论研究上,也出现了两分法、三分法、目的分析法及极端举证责任分析法的争鸣。第三章,美国纵向限制法律规范的历史演进路径。本文研究了美国纵向限制的成文法规定:《谢尔曼法》第1条、第2条、《克莱顿法》第3条及《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条。而后,分析了执法部门指南的纵向限制规定,其中典型的有司法部、全美检察长协会的《纵向限制指南》,继而对两者进行了比较。再次,通过里程牌式案例的判决要点串联勾勒了美国纵向限制判例法的基本图景。最后,阐述了美国学界拟议的纵向限制法律规范的综合改革,即引入结构合理规则来规制纵向限制。第四章,美国纵向价格限制的法律规范。首先,论文从《谢尔曼法》第1条着手,通过判例法的发展——基弗—斯特瓦案所揭示的本身违法规则、阿尔布莱特案的本身违法规则到康安案所适用的合理规则全面地展示了最高转售价格的法律规范,并进一步地分析了最高转售价格维持与纵向非价格限制并存的情况。其次,从《谢尔曼法》第1条、第2条以及《克莱顿法》的第3条着手,通过判例法的发展——迈尔斯案所体现出的偶然的本身违法规则、以通用电器案为代表的对代理的利用、以高露洁案为代表的价格协议的证明、丽锦案所适用的合理规则厘清了美国规制转售价格维持、最低转售价格维持的基本脉络,并进而论述了不会被定性为转售价格维持的行为以及纵向价格限制与非价格限制并存时是否本身违法的问题。最后,从《谢尔曼》法第1条规定及合法价格推荐方式的构成要件这两个角度研究了价格推荐制度。第五章,美国纵向非价格限制的法律规范。首先,本文研究了纵向地域和顾客限制。阐述了基本类型,通过怀特汽车公司案、施温案、希尔维尼亚案及希尔维尼亚案后的判决体现了针对这类限制,判例法从本身违法规则进展到合理规则的路径,并比较了纵向地域和顾客限制与其他类型纵向非价格限制的异同,还分析了它们并存时的限制竞争情况。其次,从《谢尔曼法》第1条、《克莱顿法》第3条以及《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条入手,通过美孚石油公司所揭示的数量测试标准和坦帕电器公司所揭示的市场比例测试标准阐述了独家交易对竞争的影响因素,并进一步地比较了独家交易与其他类型的纵向非价格限制以及它们并存时对竞争的限制情况。再次,研究了反垄断法对搭售的评价,通过对搭售要件的分析——两种可分的产品以及搭售协议,搭售的违法性判断——足够的市场支配力、妨碍被搭售品的市场竞争以及作为抗辩的正当商业理由来展示美国对搭售规制的。最后,通过特许经营合同中常包含的排他性交易、地域和顾客限制、营业表征控制、搭售、转售价格维持、竞业禁止等条款来分析美国对特许经营的反垄断法律规范。第六章,我国《反垄断法》的纵向限制规定及其完善。本文首先讨论了《反垄断法》中规制纵向限制的具体条款,主要是14-15条和17-19条。第14-15条规定了纵向垄断协议,本文认为符合我国当前的具体国情,顺应了国际上一般的立法趋势,但是立法模式有缺陷、授权条款不明。第17-19条也有相应条款规制了独家交易和搭售,但是立法缺陷明显,有待完善。而后,探讨了美国纵向限制法律规范对我国转售价格维持、纵向地域和顾客限制、独家交易和搭售所带来的启示。最后,提出针对可行的进一步完善纵向限制规定的方法是由反垄断委员会出台《纵向限制指南》,并阐述了主要内容。
翁卫国[6](2016)在《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经济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国民经济增长开始转向依靠居民消费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在这个背景下,一批具有广泛影响力的中国互联网企业如BAT(百度、阿里巴巴、腾讯)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一方面,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互联网企业借助技术优势和成本优势,为用户提供便利的交易环境,既降低了商品价格又降低了交易成本,还孵化出新型的商业模式。这种商业模式的特征是“网络效应+双边市场效应”。另一方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互联网企业实施的某些行为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实质性损害。例如,在“3Q大战”事件中,掌握市场领先优势的腾讯公司在即时通讯服务市场上,强迫QQ用户卸载奇虎公司360杀毒软件而安装其提供的配套电脑软件,对继续使用360杀毒软件的QQ用户将不再得到公司的技术支持。腾讯公司采取的“二选一”行为,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对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福利造成了不良影响。考虑到互联网企业滥用支配地位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而且还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互联网企业具有的规模效应、网络效应和双边市场效应,或将成为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辩护理由。再考虑到各国反垄断法的条条款款对互联网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及滥用支配地位的认定较为模糊,缺少具体的量化标准,故而互联网企业滥用支配地位行为容易逃脱反垄断法的规制。依据法经济学理论的预测,互联网企业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后,如果不受到反垄断法有效规制,他们将采取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以攫取超额利润。因而,在看到互联网企业提高经济效率、改善民生的同时,不能忽视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已经产生或者将要产生的实质性损害。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经济学研究,既要从实证分析的角度研究相关市场界定和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又要从规范分析的角度研究滥用价格行为和滥用非价格行为的认定,既要从经济学的视角研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危害性,又要从法学的视角研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性。具言之,互联网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如果有悖于完全竞争理论和科斯定理,对市场公平竞争、资源配置效率、产品及技术创新、社会福利造成实质性损害,它将成为反垄断语境中的滥用支配地位行为,继而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严厉规制。反之,互联网企业实施的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若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在对其进行反垄断调查时应当持谨慎或宽容的态度。基于这样的研究逻辑,互联网企业和传统企业之间的内在差异,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和危害,法律界普遍采用的反垄断规制原则,将成为本文首先要厘清的几个基本问题。接着,论文阐述用于分析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经济学理论如完全竞争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和芝加哥学派的反垄断理论等。继而,文章从反垄断法律的条文出发,考察互联网企业相关市场界定和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影响因素和计算方法,从法经济学角度研究互联网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对市场竞争、交易成本、资源配置效率造成的实质性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反垄断规制选择。最后,文章提出有效规制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改革建议。全文共约13万余字。除引言外,正文共包括以下六章内容:第一章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基本问题。本章研究的几个基础问题分别是互联网及互联网企业的内涵、互联网企业日新月异的创新行为、用于规制互联网企业滥用行为的基本原则。经过系统梳理,本章认为互联网企业是指借助互联网经营平台、以提供电子信息和数据服务为主营业务,以互联网交易为主营收入的轻资产企业。互联网企业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产品服务创新和经营模式创新。在现阶段,规制互联网企业滥用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原则主要适用于行为合理原则。第二章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经济学理论。促进市场竞争,提高经济效率,增进社会福利是规制互联网企业滥用行为的最终目标。而新兴互联网企业得以快速增长的主要原因在于,它能够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促进技术创新。两者的交集为完全竞争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和反垄断理论。这三种理论在很大程度上互联互通,如果互联网企业的行为满足完全竞争理论的内在要求,它既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又不违背反垄断法的禁止性规定,反之则反是。第三章互联网企业的相关市场界定和支配地位认定。相关市场界定包括相关商品市场界定、相关地域市场界定,在反垄断研究中界定相关市场是一个极为关键的问题。本章以“3q大战”案件为例,详细阐述替代分析法和假定垄断者测试法,在互联网企业零价格营销模式下替代分析法更具适用性。经研究后发现,互联网企业相关市场界定具有很大争议,不同法院的认定范围存在明显差异。本章还论述了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影响因素、方法选择以及认定结果的合理性。虽然市场份额推定分析法具有一定局限性,但不应否定它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中的基础作用,就算互联网企业的市场份额出现剧烈变化也是如此。第四章互联网企业滥用价格行为的法经济学分析。本章首先从反垄断法的角度考察垄断定价、价格歧视和掠夺性定价三种滥用行为的法律认定,以及它们是否对市场竞争、技术创新、经济效率及社会福利产生实质性损害。接着再从法经济学的角度考察这三种滥用价格行为对市场公平竞争、交易成本和资源配置效率造成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判断是否应该对它们进行反垄断规制。经过研究,本章发现对垄断定价、掠夺定价的反垄断规制存在一定争议,对价格歧视的反垄断规制态度较为一致。第五章互联网企业滥用非价格行为的法经济学分析。本章首先从反垄断法的角度考察搭配销售、拒绝交易和限定交易三种非滥用行为的法律认定,以及它们是否对市场竞争、技术创新、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产生实质性损害。接着再从法经济学的角度考察这三种滥用非价格行为对竞争秩序和交易成本造成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判断是否应该对它们进行反垄断规制。经过研究,本章发现对搭售行为的反垄断规制存在较大争议,但是对拒绝交易和限定交易的反垄断规制态度较为统一。第六章有效规制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改革建议。本章围绕相关市场准入条件和滥用行为的反垄断规制,详细阐述有效规制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措施。大幅增加同类经营者的数量,可以从根源上预防和制止互联网企业滥用价格行为和非价格行为,因而应该推行互联网相关商品市场准入的负面清单制度、相关地域市场准入的负面清单制度。为了有效推行反垄断执法工作,应当建立反垄断法律案例指导制度、完善三大反垄断机构出台的规章制度,修订《反垄断法》司法解释及相关律制度。
杨艳华[7](2019)在《烟草制品销售中搭售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分析 ——以烟草商业企业批发行为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首先,本文从搭售的定义、特点入手,追溯搭售的经济学理论基础,主要是哈佛学派、芝加哥学派、后芝加哥学派对搭售行为的理论界定和实践应用。同时,结合美国、日本、欧盟、我国台湾地区以及我国《反垄断法》对于违法性搭售行为认定的相关规定,从多方面考量违法性搭售的判定标准,重点从美、日、欧盟、我国台湾地区、我国现行《反垄断法》的司法实践和相关法律中看各国的认定标准,得出在烟草制品销售中搭售行为的概念、构成要件,重点从具有市场地位、不存在合理的搭售理由、被搭售产品具有独立性和搭售行为的强制性角度认定烟草搭售行为,在该部分明确了搭售行为具有强制性、危害性,产品间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特点;其次,分析造成烟草制品销售中搭售行为存在的原因和规制难点,基于烟草行业“一套人马两个机构”的管理特点,造成了被法律赋予了专卖专营地位的烟草行业在是否适用《反垄断法》问题上存在分歧,由此导致了对于烟草行业规制中存在困难,但是,在实践中,烟草制品搭售行为不仅带来社会危害,也对烟草行业带来危害,主要表现在造成“二次垄断”即在全国烟草市场处于垄断地位的情形下,因搭售特定烟草制品行为从而导致区域性的垄断市场形成,在垄断的基础上又出现新的、区域小的垄断现象;此外,文中也进一步分析了规制难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存在法律上有可能的“正当理由”,主要从搭售的经济学理论出发,认为搭售行为并不必然产生消极影响;二是存在行业管理的合理方式可能性。烟草行业作为全国性的垄断经营企业,搭售行为能够有效的拓宽市场,同时能够更好的化解不利的外部销售环境;三是存在对国家利益的维护而难以规制,烟草多年来都是纳税大户,其利润的造就也有搭售因素影响;最后,从《反垄断法》视角得出对烟草制品销售中搭售行为的规制路径。本文第一部分主要是理论介绍与概念界定和原因分析;第二部分主要是从对烟草行业搭售行为规制的必要性及难点出发,研究烟草企业搭售行为的表现形式,进而分析搭售行为存在的原因和该行为对社会、对烟草行业自身的危害,基于上述规制的必要性,进一步明确了当前状态下的规制难点,法律上的“可能正当理由”、内部管理的必要、国民经济贡献等方面的考量都是烟草行业搭售行为难以规制的原因。本文的第三部分是探究烟草行业搭售行为规制路径,重点从协调法律之间的关系、完善搭售行为的判定标准、加强烟草行业内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落实和加强行业自身建设等角度寻找规制搭售行为的路径。
崔晓峰[8](2003)在《银行产业组织理论与政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运用产业组织学的基本理论与研究方法,较为全面而系统地对银行业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以及相关的产业政策和银行监管问题进行了研究,为我国银行业改革和发展提供理论和政策提供依据。全文采用总—分—总的逻辑结构,先提出问题,再逐一研究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及其相互关系,最后研究银行产业政策和银行监管等方面的对策措施。包括导论,全文共分八章。 第一章“导论”提出问题,对有关文献进行综述及评析,给出研究的路线、思路和主要方法,综述论文的主要内容及论文的主要创新。 第二章“银行产业组织理论概述”研究产业组织理论的基本内涵、研究范畴,系统地论述了产业组织的基本理论和发展脉络。本章还从理论上研究银行产业组织及其基本特征、主体理论范式(结构—行为—绩效),为本文下一步的研究提供理论分析的基础。 第三章“银行产业组织市场结构研究”把结构分析作为基本逻辑框架,对银行产业市场结构的内涵、影响因素和测度进行了较为深入地分析。最后结合对不同国家银行业市场结构的分析,研究了我国银行业市场结构问题。 第四章“银行产业市场壁垒研究”主要分析银行业市场壁垒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包括银行市场进入壁垒及形成因素、银行业市场退出壁垒及影响因素等问题。 第五章“银行产业组织市场行为研究”重点研究银行业价格行为和非价格行为以及市场行为、市场结构和市场绩效之间的相互关系。在对银行营销行为、银行并购行为和产品差异化行为进行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银行业行为进行研究。 第六章“银行产业组织市场绩效研究”从银行业市场绩效的内涵及影响因素入手,重点分析了“结构、行为和绩效”的相互关系、市场绩效的衡量等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最后结合美国银行业市场绩效分析和我国银行产业组织绩效分析,研究了我国银行业市场绩效主要指标、原因,并进行相应的政策分析,提出改善银行业市场绩效的政策建议,为我国银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提供理论和政策依据。 第七章“银行产业组织政策研究”对产业组织政策的内涵、类型和目标进行了分析,阐述了银行产业政策研究的基本理论和实践。市场结构理论和动态竞争理论是哈佛学派和芝加哥学派产业组织理论在银行业的具体体现。银行产业组织政策主要包括银行市场行为政策、市场结构政策、银行兼并重组政策、中小银行政策等。针对我国银行产业组织面临的主要问题,应从健全市场机制、优化银行股权结构、消除垄断行为、促进有效竞争等方面采取措施。 第八章“银行产业组织市场监管研究”是第7章银行产业组织政策研究的适当延伸和具体化,重点研究银行业有效的市场监管问题。实施银行业有效的市场监管的基本原则是:银行监管市场导向化、加强银行信息披露监管、提高对银行市场行为约束的有效性和银行监管的混业趋势等。 总体看,本文试图在国内外研究文献的基础上,针对银行产业组织理论与政策研究的空白点,运用产业组织理论研究银行业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及其相互关系,并结合产业组织政策研究提出了关于我国银行产业组织政策和银行监管方面的具体对策和建议。
尚芹[9](2014)在《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1世纪互联网市场迅速上升为具有未来导向的市场经济新样态,并构成网络时代主要经济方式和新的经济增长点。而面对国内混乱的互联网市场竞争秩序,以及与国际脱轨的落后反垄断法规制手段,我国现有反垄断法在理念建设、理论建设、制度建设以及法规建设等诸多方面对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即滥用行为)规制的缺失,不仅阻碍了互联网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同时也为保护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提出新的挑战。本文研究的内在逻辑在于,直面互联网企业滥用行为的特殊性与反垄断法规制的滞后性,造成的“市场失灵”和“规制失灵”两端不相协调的现状,立足于反垄断法规制理论和互联网产业“R-SCP”理论的理论基础,针对互联网企业异于传统企业的网络性、双边性、创新性、动态性等诸多特点,分析我国反垄断法对互联网企业滥用行为的规制中,在相关市场界定、支配地位的认定以及滥用行为的认定方面遇到的困境,以国内外知名案例分析为线索,借鉴代表性国家在互联网企业滥用行为反垄断法规制中的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成果,提出具有创见性的针对建议。互联网企业滥用行为认定理论困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互联网企业具有双边性、动态性和创新性等特点,基于单边市场的静态需求替代分析将使互联网企业相关市场的界定过窄。第二,在互联网企业支配地位的认定中,互联网企业的网络效应特点决定具有先发优势的互联网企业“赢者全得”,但是,互联网企业创新竞争大于价格竞争、垄断与竞争共时双向动态运动的市场特点以及稳定性与易变性并存的市场结构特点,促使互联网企业市场份额的变动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运用单一市场份额认定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传统方法失准。第三,对于互联网企业滥用行为的认定并非易事,互联网企业掠夺性定价、不公平定价、价格歧视、搭售、拒绝交易等行为,由于它们存在促进互联网市场经济效率的合理性,成为互联网市场上促进有效竞争的常见行为。这些基于互联网企业特殊性以及互联网市场结构复杂性的理论分析,凸显出我国规制互联网企业滥用行为配套法律法规的实践难题。我国《反垄断法》关于滥用行为的立法规定过于原则,针对互联网企业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配套规定尚属空白,以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中国电信、中国联通案和司法机关受理的“3Q”案所涉及的反垄断难题为例,本文提出解决现阶段我国互联网企业反垄断法规制执法和司法过程中的实践难题,关键在于完善认定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制度。明晰这些基于执法司法实践的理论问题是警示和遏制互联网企业可能发生的滥用行为以及反垄断立法、执法和司法的重要指向。基于理论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研究精神,本文采用了理论与实证相结合、比较研究、法经济学分析等重要方法,展开对反垄断法规制互联网企业的价格歧视、搭售、拒绝交易等行为的重点案例研究,针对我国互联网企业的诸多特点,提出在现有《反垄断法》的基础上建立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建议。其一,从基本原则确立方面看,落实对互联网企业滥用行为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的两个基本原则,即作为审慎原则的执法原则,以及作为合理原则的违法认定原则。其二,从反垄断法实体性规范建设方面来看,在界定互联网企业的相关市场时,根据市场双边的交叉网络效应确定互联网企业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建议法律规则吸收经济分析方法修正传统方法,提高互联网行业界定相关市场的科学性;认定互联网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时,充分考虑市场份额因素和进入壁垒因素的相互补充作用,针对互联网企业的特点完善相应法律规则;对于互联网企业滥用行为的认定,根据不同滥用行为的特点运用两阶段的认定制度,构造有针对性的认定标准。其三,从反垄断法程序性规范建设方面看,完善举证责任分配,建立“集中界定”制度,降低原告举证责任;完善承诺制度,设立限制条件,简化执法程序,确保快速发展的互联网市场竞争的迅速恢复。本文针对我国现阶段互联网企业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这一反垄断法视域中亟待解决的全新课题,在深入探讨反垄断法规制互联网企业滥用行为的基本理论根据,以及执法司法实践依据的基础上,致力于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对互联网企业规制的理论体系,进而期冀这些初步的理论创建为我国反垄断法对互联网企业滥用行为的规制提供相应的执法和司法建议,从而为完善反垄断法律体系以及互联网市场法律机制提供一定的理论借鉴。
李胜利[10](2012)在《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法的历史经验与世界性影响》文中认为作为规范市场竞争的基本法律,反托拉斯法或反垄断法、竞争法在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有着“自由企业大宪章”、“经济宪法”等称谓,可见其对于市场经济体制的意义以及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1890年《谢尔曼法》的出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该法不仅仅是许多学者眼中现代经济法产生的重要标志,以其为基础发展起来的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法也是目前全球一百多部竞争法或反垄断法的共同“祖先”,迄今为止仍是全世界范围内体系最为严密、执法经验最为丰富、理论最为发达的一部竞争法。其120多年的发展历程为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供了极为丰富而宝贵的竞争法制经验。“以史为鉴,可以知兴衰”。对于他国法制历史经验的研究同样有助于对本国问题的思考。特别是在经济领域的法律政策方面,由于意识形态涉及较少,可资借鉴之处会更多一些。因此,对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法历史经验的总结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也对我国《反垄断法》的完善和实践有着直接的、重要的应用价值。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法的产生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与其所处时代和美国的政治、法律传统密不可分。1890年《谢尔曼法》出台后,基于对其实施状况的不满,就有了1914年《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这三部国会立法奠定了联邦反托拉斯法的基本框架,此后主导制度演化的主角则变成了联邦法院、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在其百年历史中逐渐发展出当代各国竞争法普遍采用的各项制度及理论,并伴随着政治经济社会变迁和理论发展而发生周期性的宽严变化。在其历史演进中,也逐渐形成了联邦反托拉斯法在美国社会的独特地位,包括理念上与宪法相类比、一直处于国家经济政策的核心地位、以及发达的竞争文化体现出的美国社会的普遍认同;在其历史发展中,经济学界也从一开始的漠不关心到逐渐参与其中,发展到今天经济学获得了美国联邦执法机构和学者所普遍承认的中心地位,为联邦反托拉斯法更好地适用提供了有力的支持;该法具有良好的实施机制,拥有强有力的联邦执法机构,独特的三倍损害赔偿和私人执行制度,联邦法院也通过富有弹性的判断标准塑造了该法如今的面貌。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法的上述特点或者说经验对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影响极大,为所有的后来者提供了宝贵的制度和理论经验,其竞争政策在国家经济政策中的重要地位、对于效率的强调、经济学思想及工具的引入、私人执行以及其他大量实施方法的创造及应用,均有着世界性的影响。中国《反垄断法》立法和实施已经有过借鉴,未来也应更多地关注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法的百年历史经验。
二、芝加哥学派竞争理论评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芝加哥学派竞争理论评析(论文提纲范文)
(1)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特殊性 |
第一节 互联网行业发展与竞争的特殊性 |
一、互联网行业的兴起与发展 |
二、互联网行业竞争的特殊性 |
第二节 互联网行业垄断的特殊性 |
一、互联网行业市场结构的特质 |
二、互联网行业垄断行为的特质 |
第三节 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多维特性 |
一、主体的特殊性 |
二、客体的特殊性 |
三、方式的特殊性 |
四、目的的特殊性 |
第二章 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规制理念与审查框架 |
第一节 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规制理念 |
一、经营者集中规制的理念沿革 |
二、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规制理念的挑战 |
三、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规制理念的确定 |
第二节 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框架 |
一、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基本框架 |
二、互联网经营者集中规制审查框架的挑战 |
三、互联网经营者集中规制审查框架的确定 |
第三章 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的界定 |
第一节 相关市场界定的一般思路 |
一、相关市场定义及界定目的 |
二、界定相关市场的主要方法 |
第二节 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界定面临的挑战 |
一、互联网行业相关产品市场界定的挑战 |
二、互联网行业相关地域市场界定的挑战 |
第三节 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界定的应对 |
一、互联网行业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 |
二、互联网行业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 |
三、淡化相关市场界定的尝试 |
第四章 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限制竞争效果评估 |
第一节 限制竞争效果评估的一般规定 |
一、市场份额、集中度与市场力量推定 |
二、横向合并的限制竞争效果 |
三、纵向合并的限制竞争效果 |
四、混合合并的限制竞争效果 |
第二节 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市场力量的推定 |
一、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市场份额计算的调整 |
二、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市场力量推定的改进 |
第三节 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限制竞争效果的具体考量 |
一、互联网企业横向合并的限制竞争效果 |
二、互联网企业纵向合并的限制竞争效果 |
三、互联网企业混合合并的限制竞争效果 |
第五章 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抗辩 |
第一节 经营者集中抗辩的一般理论 |
一、买方力量抗辩 |
二、市场进入抗辩 |
三、效率抗辩 |
四、破产企业抗辩 |
第二节 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抗辩理由的适用 |
一、买方力量抗辩的适用 |
二、市场进入抗辩的适用 |
三、效率抗辩的适用 |
四、破产企业抗辩的适用 |
第六章 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救济措施 |
第一节 经营者集中救济措施一般理论 |
一、经营者集中救济的概念 |
二、救济措施的类型划分 |
三、救济措施的适用比较 |
第二节 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救济措施的选择 |
一、结构性救济的适用 |
二、行为性救济的适用 |
第三节 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救济措施的实施 |
一、救济遵循的原则 |
二、救济措施实施的监督 |
三、救济措施的变更与解除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2)双边市场条件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奇虎诉腾讯案引发的思考 |
一、双边市场特征对该案的影响 |
二、对该案的反思 |
三、问题归纳 |
第二节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及创新与不足 |
一、文献综述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之处与不足之处 |
第二章 双边市场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双边市场的基本概念 |
一、双边市场的概念 |
二、交叉网络效应:双边市场的根本特征 |
三、非对称的价格结构:双边市场的基本策略 |
四、双边互补性和相互依赖性:双边市场的存在价值 |
第二节 双边市场的现实形态及其理论分类 |
一、双边市场的现实形态 |
二、双边市场的理论分类 |
第三节 平台企业的基本竞争策略 |
一、定价策略 |
二、产品差异化策略 |
三、转换成本策略 |
四、排他性策略 |
第三章 双边市场条件下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竞争理论的发展及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制度分析框架 |
一、竞争理论发展的回顾 |
二、基于竞争理论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制度分析框架 |
第二节 双边市场理论对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分析框架的影响 |
一、用户注意力对双边市场条件下竞争关系的影响 |
二、寡头垄断特征对市场结构标准适用的影响 |
三、非对称价格结构对滥用行为违法性认定的影响 |
第三节 双边市场条件下适用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制度的总体原则 |
一、反垄断法应该规制双边市场条件下的竞争行为 |
二、反垄断法适用应秉持审慎的态度 |
三、双边市场条件下适用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制度的价值目标 |
四、双边市场条件下适用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制度的程序建议 |
五、防止“双边市场”概念的滥用 |
第四章 双边市场条件下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 |
第一节 双边市场条件下的相关市场界定 |
一、双边市场条件下适用《相关市场界定指南》的困境 |
二、双边市场条件下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述评 |
三、完善双边市场条件下相关市场界定的立法建议 |
第二节 双边市场条件下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考量因素 |
一、市场份额因素 |
二、市场进入壁垒因素 |
三、交叉网络效应因素 |
第五章 双边市场条件下价格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
第一节 双边市场条件下不公平价格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
一、双边市场条件下不公平价格行为的特殊性分析 |
二、双边市场条件下平台定价的影响因素分析 |
三、双边市场条件下价格比较方法的运用 |
四、双边市场条件下不公平价格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建议 |
第二节 双边市场条件下价格歧视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
一、双边市场条件下价格歧视行为的特殊性分析 |
二、双边市场条件下价格歧视行为的合理性分析 |
三、双边市场条件下价格歧视行为的竞争效果分析 |
四、双边市场条件下价格歧视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建议 |
第三节 双边市场条件下掠夺性定价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
一、双边市场条件下掠夺性定价行为的价格成本认定 |
二、双边市场条件下掠夺性定价行为的掠夺阶段分析 |
三、双边市场条件下掠夺性定价行为的补偿阶段分析 |
四、双边市场条件下掠夺性定价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建议 |
第六章 双边市场条件下非价格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
第一节 双边市场条件下搭售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
一、双边市场的免费模式对搭售行为违法性认定的影响 |
二、双边市场条件下搭售行为的强制性分析 |
三、双边市场条件下搭卖品与结卖品之间的独立性分析 |
四、双边市场条件下搭售行为的竞争效果分析 |
五、双边市场条件下搭售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建议 |
第二节 双边市场条件下独家交易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
一、双边市场条件下独家交易行为的特殊性分析 |
二、双边市场条件下独家交易行为的合理性分析 |
三、双边市场条件下独家交易行为的竞争效果分析 |
四、双边市场条件下独家交易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建议 |
第三节 双边市场条件下拒绝交易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
一、双边市场条件下拒绝交易行为的竞争效果分析 |
二、双边市场条件下关键设施原则的适用 |
三、双边市场条件下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处理 |
四、双边市场条件下拒绝交易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类参考文献 |
二、外文类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4)次贷危机后西方经济伦理思想的最新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理由及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理由 |
三、选题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关于次贷危机及欧债危机的研究 |
二、关于次贷危机后经济伦理思想的最新研究 |
第三节 研究设计 |
一、研究对象与目标 |
二、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三、研究创新 |
第二章 次贷危机与欧债危机中发达国家的救市政策 |
第一节 次贷危机概述 |
一、次贷危机的起源及影响 |
二、美国政府的干预措施及救助计划 |
第二节 欧债危机概述 |
一、欧债危机的起源及影响 |
二、欧元区国家的干预措施及救助计划 |
三、英国与德国的政策调整 |
第三节 小结与评述 |
第三章 美国应对危机政策的伦理取向及其争议 |
第一节 美国短期应对手段的伦理取向及其争议 |
一、美国救助华尔街计划的伦理取向及其争议 |
二、美国救助汽车行业计划的伦理取向及其争议 |
三、美国“财政悬崖”及债务上限政策的伦理取向及其争议 |
第二节 美国量化宽松货币政策的伦理取向及其争议 |
一、量化宽松政策的由来和发展 |
二、美国量化宽松政策的伦理取向及其争议 |
第三节 美国长期应对手段的伦理取向及其争议 |
一、美国救市长期应对手段的主要内容 |
二、美国金融机构救助和监管的伦理取向及其争议 |
三、美国长期财政政策的伦理取向及其争议 |
第四节 小结与评述 |
第四章 欧盟各国应对危机政策的伦理取向及其争议 |
第一节 欧盟各国救市措施的伦理取向及其争议 |
一、欧盟各国短期提高流动性措施的伦理取向及其争议 |
二、欧盟各国中期加强财政整顿措施的伦理取向及其争议 |
三、欧盟各国长期结构调整及欧元货币政策的伦理取向及其争议 |
第二节 欧盟国家和社团应对救助危机政策的分歧 |
一、德国对于救助危机国的态度 |
二、英国对于救助危机国的态度 |
三、欧洲社团主义的态度 |
第三节 小结与评述 |
第五章 关于危机外因——自由放任还是政府干预的伦理论争 |
第一节 马克思的经济危机伦理观 |
第二节 西方经济思想中的危机伦理观 |
一、近代西方经济思想中的危机伦理观 |
二、凯恩斯主义的危机伦理观 |
三、新自由主义的危机伦理观 |
第三节 次贷危机后关于自由放任还是政府干预的伦理论争 |
一、凯恩斯主义自由放任导致危机的观点 |
二、新自由主义政府干预导致危机的观点 |
三、其他学派的观点 |
第四节 小结与评述 |
第六章 关于危机内因——效率优先还是公平优先的伦理论争 |
第一节 马克思的公平效率伦理观 |
第二节 西方经济思想中的公平效率伦理观 |
一、古典自由主义的观点 |
二、功利主义的观点 |
三、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 |
四、新自由主义的观点 |
第三节 次贷危机后关于效率优先还是公平优先的伦理论争 |
一、凯恩斯主义公平优先的观点 |
二、新自由主义效率优先的观点 |
三、其他学派的观点 |
第四节 小结与评述 |
第七章 关于危机后果——资本主义的前途的伦理论争 |
第一节 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的前途命运观 |
第二节 西方经济思想关于资本主义的前途命运观 |
一、近代西方经济学家的观点 |
二、当代西方经济学家的观点 |
第三节 次贷危机后关于资本主义前途和命运的伦理论争 |
一、资本主义前途黯淡派的观点 |
二、资本主义前途改良派的观点 |
三、资本主义前途乐观派的观点 |
第四节 小结与评价 |
第八章 结语 |
第一节 危机后西方经济伦理思想的新发展 |
一、危机应对政策中的经济伦理思想新发展 |
二、危机成因认识中的经济伦理思想新发展 |
三、危机后果研判中的经济伦理思想新发展 |
第二节 西方经济伦理思想新发展的评析 |
一、西方经济伦理思想新发展的特征与积极性 |
二、西方经济伦理思想新发展的趋势与局限性 |
第三节 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 |
一、关于应对危机的宏观经济政策的启示与借鉴 |
二、关于危机后社会经济伦理思想调适的启示 |
三、关于新常态下的财富伦理观变革的思考 |
中外文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5)论美国纵向限制法律规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美国纵向限制的经济学理论 |
第一节 美国纵向限制经济学理论的发展趋向和基本范式 |
一、美国纵向限制经济学理论的发展趋向 |
二、美国纵向限制经济学理论的基本范式 |
第二节 美国纵向限制的经济理论学派及其对司法实务的影响 |
一、哈佛学派的纵向限制经济理论及其对司法实务的影响 |
二、芝加哥学派的纵向限制经济理论及其对司法实务的影响 |
三、后芝加哥学派纵向限制的经济理论及其对司法实务的影响 |
四、小结 |
第三节 纵向限制竞争效果的经济学解释 |
一、纵向限制的反竞争效果 |
二、纵向限制的促进竞争效果 |
第四节 美国纵向限制经济学理论的反思 |
一、经济效率路径不完善 |
二、经济效率路径不符合现实 |
第二章 美国纵向限制反竞争问题的法律理论 |
第一节 美国纵向限制的法学界定 |
一、纵向限制的概念 |
二、纵向限制的主要类型 |
第二节 纵向限制引发反竞争效果的法理阐释 |
一、解释纵向共谋问题的法律理论 |
二、分析排除竞争者问题的法律理论 |
第三节 美国反垄断法规制纵向限制的两大规则 |
一、本身违法规则 |
二、合理规则 |
三、两者的优缺点 |
四、两者的调和 |
第三章 美国纵向限制法律规范的历史演进路径 |
第一节 美国反垄断成文法的纵向限制规定 |
一、美国主要的反垄断成文法 |
二、美国纵向限制的成文法规定 |
第二节 美国执法部门指南中的纵向限制规定 |
一、美国司法部的《纵向限制指南》 |
二、全美检察长协会的《纵向限制指南》 |
三、两部指南的比较 |
第三节 美国的纵向限制判例法 |
一、美国判例法的特征 |
二、美国纵向限制判例法的发展 |
三、美国纵向限制判例法的理论蕴涵 |
第四节 美国拟议纵向限制法律的综合改革 |
一、改革所立基的根本假设 |
二、在涉及下游势力限制的经销商/供应商的诉讼中消灭高露洁规则,并重构损害赔偿 |
第四章 美国纵向价格限制的法律规范 |
第一节 最高转售价格维持 |
一、美国成文法的规定 |
二、美国判例法的发展——从本身违法规则到合理规则 |
三、最高转售价格维持与纵向非价格限制条款并存时的限制竞争情况 |
第二节 最低转售价格维持 |
一、美国成文法的规定 |
二、美国判例法的发展——从本身违法规则到合理规则 |
三、丽锦案后转售价格维持的基本走向 |
四、性质上不属于转售价格维持的行为 |
五、纵向价格限制与纵向非价格限制条款并存时的限制竞争情况 |
第三节 价格推荐 |
一、《谢尔曼法》第1条与价格推荐 |
二、合法推荐价格制度的构成要件与方式 |
第五章 美国纵向非价格限制的法律规范 |
第一节 纵向地域和顾客限制 |
一、概念 |
二、裁决纵向地域和顾客限制法律标准的变化 |
三、纵向地域和顾客限制与其他纵向非价格限制类型的比较 |
四、纵向地域和顾客限制与其他纵向非价格限制条款并存时的限制竞争情况 |
第二节 独家交易 |
一、美国成文法的规定 |
二、独家交易对竞争影响的测试标准 |
三、独家交易与其他纵向非价格限制类型的比较 |
四、独家交易与其他纵向非价格限制条款并存时的限制竞争情况 |
第三节 搭售 |
一、美国反垄断法对搭售的评价演变 |
二、搭售的构成要件 |
三、搭售的违法性判断标准 |
第四节 特许经营 |
一、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
二、美国反垄断法的特许经营规制 |
三、特许经营与商标授权、独家交易、纵向地域限制、搭售、转售价格维持的关系 |
第六章 我国《反垄断法》的纵向限制法律规定及其完善 |
第一节 《反垄断法》中有关纵向限制规定的研究 |
一、《反垄断法》第14—15条规定的评析 |
二、《反垄断法》第17—19条规定的评析 |
第二节 美国经验对我国《反垄断法》纵向限制相关规定的启示 |
一、转售价格限制 |
二、纵向地域和顾客限制 |
三、搭售 |
四、独家交易 |
第三节 反垄断委员会出台《纵向限制指南》的建议 |
一、反垄断委员会出台《纵向限制指南》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二、《纵向限制指南》的具体建议内容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后记 |
(6)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经济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互联网企业的范畴 |
一、互联网企业的内涵和特征 |
二、互联网企业和非互联网企业 |
第二节 互联网企业的创新 |
一、产品及服务的创新 |
二、经营模式的创新 |
第三节 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和危害 |
一、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 |
二、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危害 |
第四节 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原则 |
一、本身违法原则 |
二、行为合理原则 |
小结 |
第二章 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经济学理论 |
第一节 有关竞争的法经济学理论 |
一、完全竞争理论 |
二、不完全竞争理论 |
第二节 有关交易成本的法经济学理论 |
一、交易成本与科斯定理 |
二、交易成本与信息不对称理论 |
第三节 有关反垄断的法经济学理论 |
一、哈佛学派的结构主义理论 |
二、芝加哥学派的效率主义理论 |
三、后芝加哥学派的消费者保护理论 |
小结 |
第三章 互联网企业的相关市场界定和支配地位认定 |
第一节 互联网企业相关商品市场的界定 |
一、相关商品市场界定的方法 |
二、相关商品市场界定的实践 |
第二节 互联网企业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 |
一、国外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 |
二、国内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 |
第三节 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
一、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影响因素 |
二、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方法 |
小结 |
第四章 互联网企业滥用价格行为的法经济学分析 |
第一节 互联网企业滥用价格行为的认定 |
一、垄断定价行为的认定 |
二、价格歧视行为的认定 |
三、掠夺定价行为的认定 |
第二节 互联网企业垄断定价和价格歧视的法经济学分析 |
一、垄断定价对市场竞争和资源配资效率的影响 |
二、价格歧视对市场竞争和交易成本的影响 |
三、垄断定价和价格歧视的反垄断法规制 |
第三节 互联网企业掠夺性定价的法经济学分析 |
一、掠夺性定价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
二、掠夺性定价对交易成本的影响 |
三、掠夺性定价的反垄断法规制 |
小结 |
第五章 互联网企业滥用非价格行为的法经济学分析 |
第一节 互联网企业滥用非价格行为的认定 |
一、搭售行为的认定 |
二、拒绝交易行为的认定 |
三、限定交易行为的认定 |
第二节 互联网企业搭售行为的法经济学分析 |
一、搭售行为对市场竞争和交易成本的影响 |
二、搭售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
第三节 互联网企业拒绝交易和限定交易的法经济学分析 |
一、拒绝交易和限定交易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
二、拒绝交易和限定交易对交易成本的影响 |
三、拒绝交易和限定交易的反垄断法规制 |
小结 |
第六章 有效规制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改革建议 |
第一节 建立互联网企业相关市场准入制度 |
一、推行互联网企业相关商品市场准入的负面清单制度 |
二、推行互联网企业相关地域市场准入的负面清单制度 |
第二节 完善互联网企业滥用行为反垄断规制的相关法律制度 |
一、建立互联网企业反垄断规制的案例指导制度 |
二、完善三大反垄断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 |
三、完善《反垄断法》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烟草制品销售中搭售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分析 ——以烟草商业企业批发行为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搭售的概念及行为规制 |
一、搭售的基本概念与理论 |
(一)搭售概念和特点 |
(二)有关搭售的经济学理论 |
二、违法性搭售行为的构成要件 |
(一)美日对违法性搭售行为构成要件的界定 |
(二)欧共体对违法性搭售行为构成要件的界定 |
(三)我国台湾地区对违法性搭售行为构成要件的界定 |
(四)我国的《反垄断法》对违法性搭售行为构成要件的界定 |
三、烟草行业的特殊性与搭售行为 |
(一)烟草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
(二)烟草销售中被搭售产品具有独立性 |
(三)搭售行为具有某种强制性 |
第二章 对烟草行业搭售行为规制的必要性及难点 |
一、烟草制品销售中搭售行为的特殊性及原因分析 |
(一)烟草业搭售的表现形式 |
(二)原因分析 |
二、反垄断法规制烟草搭售行为的必要性 |
(一)烟草搭售存在社会性危害 |
(二)搭售行为对烟草行业自身的消极影响 |
三、烟草制品销售中搭售行为规制的难点分析 |
(一)源于法律上的可能“正当理由” |
(二)源于内部管理上的可能合理方式 |
(三)源于对国民经济发展贡献的考量 |
第三章 反垄断法规制烟草制品销售中搭售行为的路径 |
一、规制烟草搭售行为符合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 |
二、烟草搭售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
(一)协调《烟草专卖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
(二)完善搭售行为的判定标准 |
三、以内部管理手段消除垄断行为的隐患 |
(一)加强烟草行业规范性文件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
(二)从加强行业自身建设角度出发规制垄断行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8)银行产业组织理论与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目录 |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第1章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对相关研究成果的回顾与评析 |
1.3 尚待深入研究的课题 |
1.4 本文的主要理论基础、路线、思路和方法 |
1.5 论文结构与概要 |
1.6 本文的主要创新 |
第2章 银行产业组织理论概述 |
2.1 产业组织理论 |
2.2 产业与产业组织的基本概念 |
2.3 产业组织理论的微观基础:企业理论及思想演进 |
2.4 产业组织理论系统化研究阶段及主要理论流派 |
2.5 关于产业组织理论的总体评述 |
2.6 关于银行产业组织研究的理论基础 |
本章小结 |
第3章 银行产业组织市场结构研究 |
3.1 银行产业组织理论研究的基础:结构问题 |
3.2 银行产业组织市场结构的测度 |
3.3 银行产业市场集中度研究 |
3.4 产业组织市场结构类型研究 |
3.5 部分国家银行业市场结构状况分析 |
3.6 我国银行业市场结构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4章 银行产业市场壁垒研究 |
4.1 银行市场壁垒概述 |
4.2 银行业涉及到金融安全的市场壁垒研究 |
4.3 我国银行产业市场壁垒研究 |
本章小结 |
第5章 银行产业组织行为研究 |
5.1 银行业的市场行为及衡量标准 |
5.2 价格竞争行为及定价行为 |
5.3 非价格行为 |
5.4 我国银行业市场行为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6章 银行产业组织市场绩效研究 |
6.1 银行业市场绩效的内涵及影响因素 |
6.2 银行业规模经济研究 |
6.3 银行业市场绩效测度研究 |
6.4 我国银行产业组织绩效实证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7章 银行产业组织政策研究 |
7.1 产业组织政策概述 |
7.2 产业组织政策主要流派分析 |
7.3 银行产业组织政策 |
7.4 我国银行产业组织政策研究 |
本章小结 |
第8章 银行产业组织市场监管研究 |
8.1 银行监管概述 |
8.2 实施有效的银行市场监管前提 |
8.3 银行监管体制与基本的监管原则分析 |
8.4 实施有效银行监管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
8.5 银行业市场监管问题研究 |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背景 |
1.2.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 研究范围、研究内容与文献综述 |
1.3.1 基本概念界定 |
1.3.2 主要研究内容 |
1.3.3 相关文献综述 |
1.4 研究方法与逻辑结构 |
1.4.1 研究方法 |
1.4.2 逻辑结构图 |
1.5 创新之处与未尽之处 |
1.5.1 创新之处 |
1.5.2 未尽之处 |
第2章 规制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理论基础 |
2.1 反垄断法规制理论 |
2.1.1 政府规制之于反垄断法规制理论探源 |
2.1.2 反垄断法规制之于政府规制的特殊性 |
2.2 互联网产业“R-SCP”理论 |
2.2.1 产业组织理论之于“R-SCP”理论渊源 |
2.2.2 “R-SCP”理论对互联网产业的具体分析 |
第3章 规制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基本问题 |
3.1 互联网企业的独特属性 |
3.1.1 互联网企业具有网络性 |
3.1.2 互联网企业具有双边性 |
3.1.3 互联网企业具有创新性 |
3.1.4 互联网企业具有动态性 |
3.2 互联网行业市场结构辨析 |
3.2.1 互联网行业寡头垄断现状 |
3.2.2 互联网行业市场结构特征 |
3.3 规制必要性:互联网行业“市场失灵”和“规制失灵” |
3.3.1 互联网行业“市场失灵”的表现 |
3.3.2 互联网行业“规制失灵”的表现 |
3.4 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类型 |
3.4.1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定分类 |
3.4.2 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理论分类 |
第4章 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
4.1 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之困 |
4.1.1 互联网企业特点对相关市场界定的挑战 |
4.1.2 市场份额认定因素作用下降及计算方法之变 |
4.2 互联网企业相关市场界定研析 |
4.2.1 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界定的方法选择 |
4.2.2 互联网企业相关地域和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 |
4.2.3 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界定举证责任的分配 |
4.3 互联网企业支配地位认定分析 |
4.3.1 互联网企业支配地位的规制原则 |
4.3.2 代表性国家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 |
4.3.3 我国互联网企业支配地位的认定要素 |
第5章 互联网企业价格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
5.1 互联网企业价格滥用行为规制之难 |
5.1.1 互联网企业定价行为具有合理性 |
5.1.2 互联网企业价格歧视的认定困境 |
5.2 互联网企业不公平定价的反垄断法规制 |
5.2.1 互联网企业不公平定价的行为模式 |
5.2.2 互联网企业不公平定价的认定方法 |
5.2.3 互联网企业不公平定价的规制实践 |
5.3 互联网企业掠夺性定价的反垄断法规制 |
5.3.1 互联网企业掠夺性定价的行为表现 |
5.3.2 互联网企业掠夺性定价的认定方法 |
5.3.3 互联网企业掠夺性定价的规制实践 |
5.4 互联网企业价格歧视的反垄断法规制 |
5.4.1 互联网企业价格歧视的表现形式 |
5.4.2 互联网企业价格歧视的认定理论 |
5.4.3 互联网企业价格歧视的实证分析 |
第6章 互联网企业非价格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
6.1 互联网企业非价格滥用行为的规制之惑 |
6.1.1 规制互联网企业搭售的不确定性 |
6.1.2 互联网企业拒绝交易的规制困境 |
6.2 互联网企业搭售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
6.2.1 互联网企业搭售的行为表现 |
6.2.2 规制互联网企业搭售行为的理论分析 |
6.2.3 中外互联网企业搭售的实证研究 |
6.3 互联网企业拒绝交易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
6.3.1 互联网企业拒绝交易的表现形式 |
6.3.2 规制互联网企业拒绝交易的理论析评 |
6.3.3 互联网企业拒绝交易的国内外规制实践 |
第7章 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规制的完善建议 |
7.1 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原则的确立 |
7.1.1 执法原则:审慎原则 |
7.1.2 违法认定原则:合理原则 |
7.2 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完善路径 |
7.2.1 互联网企业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和因素的修正 |
7.2.2 互联网企业支配地位认定因素和方法的革新 |
7.3 互联网企业价格滥用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完善构想 |
7.3.1 互联网企业定价行为的认定原则和认定方法 |
7.3.2 互联网企业价格歧视的认定标准和立法建议 |
7.4 互联网企业非价格滥用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完善建议 |
7.4.1 互联网企业搭售行为的认定原则和认定标准 |
7.4.2 互联网企业拒绝交易两阶段认定制度的适用 |
7.5 完善规制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程序性规范 |
7.5.1 互联网企业集中界定制度的建立 |
7.5.2 互联网企业承诺制度之限制条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10)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法的历史经验与世界性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言 |
第一章 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法的百年历史 |
1.1 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法产生的历史背景 |
1.1.1 美国的工业化进程和经济的高速增长 |
1.1.2 巨型企业的出现和垄断带来的社会矛盾及对其挑战 |
1.1.3 美国当时的政治格局和法律传统 |
1.1.4 自由主义的传统和国家干预主义思想的兴起 |
1.2 美国早期联邦反托拉斯法:立法进程和实施状况 |
1.2.1 《谢尔曼法》(1890年)的制定 |
1.2.2 《谢尔曼法》在早期的实施情况 |
1.2.3 《谢尔曼法》的后继:1914年国会立法及其实施 |
1.3 二战至二十世纪70年代联邦反托拉斯法的演化 |
1.3.1 结构主义反托拉斯时代的开始 |
1.3.2 自身违法规则的阐明 |
1.3.3 企业并购制度的完善 |
1.4 二十世纪70年代之后联邦反托拉斯法的新进展 |
1.4.1 合理规则适用范围的逐步拓展 |
1.4.2 对技术创新的推动 |
1.4.3 合并政策的新发展 |
1.4.4 对于反托拉斯事务国际化的反应 |
1.4.5 对知识经济时代来临的反应 |
1.5 小结 |
第二章 联邦反托拉斯法在美国社会的独特地位 |
2.1 在理念上比肩宪法的政治地位 |
2.1.1 关于谢尔曼法类似宪法的普遍认识 |
2.1.2 谢尔曼法比肩宪法的三大理由 |
2.2 在美国经济政策中的突出地位 |
2.2.1 全球性经济危机中反托拉斯政策的地位 |
2.2.2 反托拉斯政策优越于产业政策的共识 |
2.3 崇高的社会地位和广泛的影响 |
2.3.1 对自由竞争的信心和独一无二的竞争文化 |
2.3.2 强大的竞争文化有赖于有效的竞争宣导 |
2.4 小结 |
第三章 经济学对联邦反托拉斯法的逐渐渗透 |
3.1 经济学在联邦反托拉斯法历史上的角色演变 |
3.1.1 二者间在早期缺少联系 |
3.1.2 从经济学家的参与看经济学的逐渐渗透 |
3.1.3 经济学在当代联邦反托拉斯法中的显赫地位 |
3.2 不同的反托拉斯经济学流派 |
3.2.1 哈佛学派的观点及对其的批评 |
3.2.2 芝加哥学派的观点及对其的批评 |
3.2.3 后芝加哥学派的观点及影响力的扩展 |
3.2.4 创新学派的观点 |
3.3 经济学地位和作用逐渐提升的必然性及存在问题 |
3.3.1 经济学在联邦反托拉斯事务中地位和作用逐渐提升的必然性 |
3.3.2 关于反托拉斯经济学的科学性、稳定性的质疑 |
3.3.3 反托拉斯经济学应用中的难题 |
3.4 小结 |
第四章 有效的联邦反托拉斯法实施机制 |
4.1 联邦反托拉斯法实施机制概况 |
4.2 强有力的联邦执法机构 |
4.2.1 司法部 |
4.2.2 联邦贸易委员会 |
4.2.3 司法部与联邦贸易委员会在执法中的关系 |
4.3 三倍损害赔偿条款激励下的私人执行制度 |
4.3.1 联邦反托拉斯法三倍损害赔偿和私人执行制度一般原理 |
4.3.2 联邦反托拉斯法私人执行制度的有关争论 |
4.3.3 为联邦反托拉斯法私人执行制度辩护 |
4.4 联邦法院发展出富有弹性的判断标准 |
4.4.1 联邦法院对于联邦反托拉斯法的塑造 |
4.4.2 两项违法判断标准及发展 |
4.4.3 快速审查式的合理规则——第三项规则? |
4.5 小结 |
第五章 联邦反托拉斯法的世界性影响 |
5.1 联邦反托拉斯法世界性影响之由来 |
5.1.1 根植于美国市场经济体制成功的吸引力 |
5.1.2 联邦反托拉斯法域外适用带来的影响 |
5.1.3 活跃的对外交流和对外援助 |
5.2 对各国(地区)竞争立法进程的影响 |
5.2.1 二战前的有限影响 |
5.2.2 二战后到二十世纪80年代的扩大影响 |
5.2.3 二十世纪90年代之后广泛的国际影响 |
5.3 对各国(地区)竞争执法的影响 |
5.3.1 经济学引入竞争执法 |
5.3.2 具体执法措施的广泛传播 |
5.3.3 对竞争宣导和竞争文化培育工作的重视 |
5.4 对中国反垄断立法及实施的影响和借鉴意义 |
5.4.1 对中国反垄断立法及实施的影响 |
5.4.2 对中国反垄断法实施的借鉴意义 |
5.5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主要研究成果 |
四、芝加哥学派竞争理论评析(论文参考文献)
- [1]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规制研究[D]. 承上.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2]双边市场条件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D]. 王少南. 武汉大学, 2016(01)
- [3]谦抑理念下互联网服务行业经营者集中救济调适[J]. 孙晋. 中国法学, 2018(06)
- [4]次贷危机后西方经济伦理思想的最新发展研究[D]. 董在东. 武汉大学, 2016(01)
- [5]论美国纵向限制法律规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D]. 张骏. 华东政法大学, 2010(05)
- [6]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经济学研究[D]. 翁卫国. 西南政法大学, 2016(10)
- [7]烟草制品销售中搭售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分析 ——以烟草商业企业批发行为为视角[D]. 杨艳华. 中国政法大学, 2019(01)
- [8]银行产业组织理论与政策研究[D]. 崔晓峰.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03(03)
- [9]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D]. 尚芹. 辽宁大学, 2014(04)
- [10]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法的历史经验与世界性影响[D]. 李胜利. 中南大学, 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