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重复立案如何处理

执行案件重复立案如何处理

问:重复立案如何处理
  1. 答:刑事案件出现重复立案的情况,一般由最先立案的侦查机关继续侦查,另一方将案件移送最先立案的侦查机关;如双方对管辖有异议,不愿意采用前述方式,那么由双方的共同主管机关决定。主管机关可以决定由哪个机关继续侦查或者指定其他侦查机关管辖。
    刑事案件不可以重复立案。但刑事案件是可能会出现立案两次的情况。发现此种情况后,侦查机关内部会解决此种问题。最终案件还是只能立案一次。主要是我国刑法的管辖是沾边即管,不论是案发、还是结果发生地都可以管。一个刑事案件可能出现案发地和结果发生地侦查机关均立案情况。出现重复立案的情况,一般由最先立案的侦查机关继续侦查,另一方将案件移送最先立案的侦查机关;如双方对此有异议,那么由双方的共同主管机关决定。主管机关可以决定由哪个机关继续侦查或者指定其他侦查机关管属辖。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问:重复立案的法律规定
  1. 答:法律分析:由于刑事案件的复杂性,同一个案件两次立案时有发生,同一个件由不同的公安机关进行立案是可以的,侦查机关内部会解决此种问题,最终案件还是只能立案一次。
    1、我国刑法的管辖是沾边即管,不论是案发、还是结果发生地都可以管。
    2、一个刑事案件可能出现案发地和结果发生地侦查机关均立案情况。
    3、出现重复立案的情况,一般由最先立案的侦查机关继续侦查,另一方将案件移送最先立案的侦查机关双方对管辖有异议,不愿意采用前述方式,那么由双方的共同主管机关决定。主管机关可以决定由哪个机关继续侦查或者指定其他侦查机关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问:法院重复执行怎么处理
  1. 答:法律分析: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后法院应当执行结案,不得,一般情况下也不会重复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 如果被法院重复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涉嫌违法的可以要求法院监督部门查处,也可以向检察部门提出控告。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执行案件重复立案如何处理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