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健全林业法制体系 加大执法力度(论文文献综述)
雷济维[1](2020)在《郴州市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生态环境的日益重视,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对于生态文明建设起着重要作用。林业行政执法活动就是基于林业行政体制进行的,良好的制度保证了执法活动的顺利开展,所以想要保证郴州市的林业保持健康的发展,就必须要保证林业行政执法体制的完善。笔者针对郴州市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困境及诸多不足进行研究,权责不清、权力分配混乱、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执法力量薄弱、处罚力度不大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当地林业行政执法活动的有序开展,这对于郴州林业的发展来说具有一定的阻碍作用。如果想要保证其问题得到解决,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优化林业行政执法体制,拥有了良好的执法体制才能够顺利开展执法工作,为生态文明建设打造一支维护生态安全的专业执法队伍,从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本文采用文献分析法和实地调查法从四个方面对郴州市目前的林业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分析研究,首先是对林业行政执法的相关概念以及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进行阐述;第二,介绍郴州市林业行政执法现状,对郴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机构配置和相关权责情况进行整体介绍;第三,对于目前存在的各项问题以及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比较典型的问题包括部门经费紧张,工作中存在交叉执法的情况,还存在一些执法机构没有对于权限进行清晰的划分等。提出这些问题以后将会从法律、管理体制、管理理念等角度着手进行原因分析;第四,介绍一些国外的先进经验,结合郴州市实际情况,针对当地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如对林业行政执法法律进行完善、进一步加强当地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健全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等。以此,促使郴州市林业行政执法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同时,对于规范郴州市林业行政执法意义重大。
毛星昊[2](2020)在《遂昌县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执法的困境与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作为国家林业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重要构成部分,森林公安一直是保护生态安全和维护林区社会秩序稳定的中坚队伍。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一直是森林公安工作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前森林公安机关体现自身价值的重要表现。本文基于遂昌县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执法现状,发现遂昌县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执法存在林业行政执法队伍专业化落后、执法水平低、执法效果欠佳等主要问题,其原因是专业人才招入缺失、年轻民警业务能力不精、执法形势越发严峻、执法权限改革不彻底、相关法律法规滞后等。进而提出适合遂昌县森林公安并且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推进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改进林业行政执法环节、严格林业行政执法规范。研究对于遂昌县森林公安转隶后的林业行政执法以及遂昌县林业事业的进一步发展都有促进作用。同时,本文以基层森林公安机关为出发点,结合当地林业行政执法实际情况,从更贴近实际的角度对当前国内森林公安机关的林业执法状况进行分析与探讨,对于新形势下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执法研究以及林业事业发展提供一些参考与补充。森林公安所面对的问题也是很多行政执法机关同样面对的。出现新的形势和新的问题,我国森林公安机关必须保持清醒认识和理性思维,改变固有的陈旧思考模式和冗长的工作模式,要更加积极主动推动改革、创新工作方式,融入到变革的浪潮中去,不断完善和健全森林公安执法机制体制建设,实现跨越式的革新和进步,才能让森林公安这支队伍真正硬起来,发展壮大起来。
南映辰[3](2019)在《普兰店区生态林业管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生态文明是人类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社会发展规律,在长期实践中取得的一切物质、精神、制度成果的总和,是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持续发展的一种伦理道德和意识形态,是一种新的文明形态。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百姓福祉、关乎国家未来的长远大计,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林业作为绿色发展的实践者、先行者,在生态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普兰店区高度重视林业在生态建设中的首要地位,坚持以工程项目带动生态林业发展、造管并重保障林业资源增量提质、综合整治有效维护林业资源安全、落实改革增强林业发展活力、绩效考核推进林业目标化管理,全区造林绿化成果显着、林业资源管护全面加强、林业保障能力明显提高、林业产业快速发展、林业生态建设稳步推进。尽管如此,与国内外其他生态林业管理较为突出的地方相比,普兰店区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林业资源管理措施不到位、林业生态建设设施不健全、林业系统队伍力量薄弱、林业产业缺乏竞争优势等。本文从生态文明建设的角度出发,以普兰店区林业资源管理情况为研究对象,采取文献研究、实地调研、比较研究等方法,综合掌握普兰店区生态林业管理现状,查找其存在的问题并剖析问题的根源,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及有效措施,提出合理的对策建议,包括健全林业资源管理体系、完善生态林业管理机制、健全生态林业管理保障机制、完善生态林业队伍建设机制、构建生态林业产业发展体系等,以丰富基层政府生态林业管理的相关理论,对普兰店区林业资源管理与生态文明建设起到促进作用。
刘刚[4](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尚光翠[5](2019)在《增强林业法制观念 提高林业执法水平》文中研究说明人类的生存离不开生态环境,国家的经济发展也不能少了生态资源的推动。然而林业执法又是保护与建设生态环境中的重要环节,因此,只有将林业执法工作做好,才能保障我国的生态资源的建设。但就我国目前的林业执法情况来看,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迫切需要依照法律的规章制度来办事,达到有法可依。
韩俊英[6](2019)在《南方集体林区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耦合发展研究》文中指出南方集体林区作为我国传统的三大林区之一,同时作为我国集体林区制度改革推行的试点区域,在全国率先基本完成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我国森林资源与林业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基本完成后,南方集体林区经过多年的经济发展,经济社会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同时也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各种新的社会矛盾不断凸显,特别是行政主体与经营主体在追求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平衡上的矛盾日渐成为影响南方集体林区林业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本文以南方集体林区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的耦合发展为研究对象,在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的耦合系统中,依法行政子系统与经济转型子系统以政府职能的有效转变为媒介促进要素间的相互影响与相互作用,厘清二者之间的相互作用机理,对于有效辨识南方集体林区行政主体与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诉求与内生关系,有效解决行政主体与经营主体之间的矛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以法经济学理论、依法行政理论、经济转型理论、系统耦合理论以及可持续发展理论为主要理论支撑,借助极差方法、距离协调度模型以及灰色系统理论等方法的综合运用,实现定性与定量方法相结合的研究范式,系统分析了南方集体林区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耦合发展的运行机理,关键影响因素与耦合度测量方法等问题。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1)对涉及本文的研究文献进行全面梳理,对依法行政、经济转型以及二者关系的研究进行了全面阐述;做了相关的理论贮备,分析了法经济学理论、依法行政理论、经济转型理论、系统耦合理论以及可持续发展理论;(2)以南方集体林区10省区典型经济指标特征确定划分标准,将其划分为第一类地区、第二类地区和第三类地区,分别对三个区域的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发展的现状进行了深入分析,并结合三区域的实际发展状况分别总结共性问题与个性问题,为论文后续研究奠定现实基础;(3)辨识南方集体林区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耦合发展的关键影响因素。在文献分析与专家调查的基础上,构建林区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耦合发展的初始影响因子集,运用灰色系统理论构建白化函数,对初始指标集合进行客观筛选,最终共得到7大类46项关键影响因素,作为构建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耦合发展评价指标体系的有效依据。(4)对南方集体林区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系统的耦合机理进行深入分析。在对南方集体林区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系统耦合的目标、功能以及结构等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分别对南方集体林区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系统主分量各序参量之间、主分量与子系统之间以及各子系统之间的耦合机理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理论分析,为二者耦合发展的评价与耦合度表征奠定基础。(5)构建南方集体林区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耦合发展评价指标体系与耦合度评测方法体系。结合研究对象实际特点,在对关键影响因素进行有效整合的基础上,设计了包括行政经济主分量和资源条件子系统、科技创新子系统、社会环境子系统以及市场环境子系统等在内的评价指标体系,其中行政经济主分量主要包括经济环境、产业环境与行政环境影响因素指标,三者的指标要素能够很好地表征南方集体林区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耦合发展的具体效应,而关键影响因素中资源条件、科技创新水平、人文与地理环境以及资金与市场环境则分别对应设计为资源条件子系统、科技创新子系统、社会环境子系统和市场环境子系统等要素指标,作为南方集体林区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系统的辅助子系统来表征子系统间以及主分量与子系统间的耦合度。结合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耦合度测量的实际需要,分别用极差方法、距离协调度模型以及灰色关联度模型构建南方集体林区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系统耦合度测量方法体系,其中运用极差方法确定指标与序参量权重系数,运用协调度与灰色关联度模型测量耦合度。(6)以广东省为例对集体林区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耦合发展的评价进行了实证研究,以进一步检验前述研究结论,特别是耦合度测量指标体系与耦合度测量方法体系的可行性与可操作性。(7)针对南方集体林区10省区的共性与个性问题,结合实证研究结论,给出适用于南方集体林区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耦合发展的保障对策。南方集体林区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的耦合发展是一个全新的理论命题,但是二者的耦合具有广泛的现实与理论基础。南方集体林区10省区之间无论是在依法行政还是经济转型发展方面都存在较大差距。林业经济相对发达的省区,表现出法治政府建设相对规范,政府行政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较高,直接反映了林区经济转型发展与依法行政存在一定的内生关系。正确处理好依法行政、政府职能转变与经济转型发展之间的关系,是解决南方集体林区林权改革后新生矛盾的有效路径。
朱筱婧[7](2019)在《论我国森林法治制度的完善》文中认为森林,既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环境因素。我国森林资源总体丰富,但人均占有量少,且存在着资源开发效力低下、保护力度不够、管理难度大等突出问题。在建设“美丽中国”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研究森林法治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对于推动森林资源不断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在内容体系上,共分为三章。第一章是对森林法治内涵、外延、意义的理论概述,在此基础上以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角度来分析当下森林法治的现状,发现选题之必要性和重要性。第二章主要从谈问题角度分析了当下森林法治的法治困境。主要表现为立法上的滞后性、形式化、缺乏科学性;执法主体素质不高、权责划分不清、力度不够;司法上存在的主要问题集中体现在森林规划、森林生态补偿和森林采伐三种基本的行为上未能形成独立、有效、专业的司法裁判;守法上表现为普法宣传教育机制未跟上,社会整体森林法治意识不强、森林治理创新力度不够,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等。第三章针对前述我国森林法治建设所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立法上,我国现行《森林法》从制度建设和实际功能来看主要是一部林业法。为了适应“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转变”,应当把《森林法》转变为以生态保护为主的森林法;执法上综合运用完善“命令+控制”、整体规划、激励等行政手段加大执法力度;司法上应以森林规划、森林生态补偿和森林采伐三种基本的法律行为为中心发挥司法效用;同时应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形成良好的法治社会环境。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框架下重新思考森林法治建设的定性和定位,实现从森林“法制”向森林“法治”的根本转变。把森林法治建设纳入法治国家建设。
王蕊[8](2018)在《基层林业局行政审批改革研究 ——以曲靖市麒麟区林业局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林业是国家一项重要的基础性行业,承担着优化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双重任务,是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的主力军。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目前发达国家和国内先进地区的林业发展正由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从保护生态为主向发挥林业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转变,从注重林业资源管理向提供社会化服务转变。在曲靖市麒麟区提出建设“美丽乡村”、“宜居城市”、“农旅文”融合发展以及平安城、园林城、卫生城、文明城、森林城“五城”联创的环境下,当地群众产生一种愈发渴望改善生态环境的呼声,麒麟地域内呈现出对生态产品需求的不断增长。为了满足当地社会和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生态需求,就要全面深化林业改革,加快转变林业发展方式,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充分发挥出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的巨大优势,不断拓展林业的经济、社会和生态功能。林业行政审批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林业改革的一部分,是转变林业部门工作职能、构建服务型政府的核心和关键。经过查阅文献资料发现,目前我国有关林业行政审批改革的研究大多集中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宏观方面,缺乏对具体行业的探索,特别是对基层林业部门行政审批改革的研究。笔者在麒麟区林业局工作了六年,对麒麟区林业局行政审批改革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感触颇深。麒麟区林业局行政审批工作有其特殊性,由于审批权限的限制,审批过程中既要面对曲靖市林业局、云南省林业厅乃至国家林业局等上级主管部门,又要直面基层林农和涉林企业,发挥着桥梁纽带作用。鉴于此,本文试图以麒麟区林业局行政审批改革为研究个案,通过文献分析、参与观察、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的方式,力图以小见大,探寻我国基层林业局行政审批改革的现实状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及可能的解决方案。经问卷调查和访谈发现,麒麟区林业局(行政主体)和办理审批事项的群众(行政相对人)对于麒麟区林业局行政审批问题及原因有各自不同的看法,总体认为目前存在审批项目精简不彻底、审批机构设置不合理、并联审批效率不高、业务工作人员能力不足、电子政务使用率低下等问题。根据调查结果和相关内容分析,本文从完善协同机制、优化政策设计、监督实施推进和培育改革共识层面提出了优化麒麟区林业行政审批改革的建议。笔者认为通过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加大“放管服”力度,增强麒麟区林业局行政审批的透明度,对转变麒麟区林业局工作职能、提升林业形象、构建服务型政府具有推动作用,可促进我国基层林业行政审批体系完善与行政审批的能力建设协同发展,进一步提高林业部门公共管理的有效性和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
本刊讯[9](2017)在《全省林业法治工作会议召开》文中研究表明本刊讯12月6日,全省林业法治工作会议在石家庄市召开。省林业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刘凤庭出席会议,并受周金中厅长委托代表厅党组作了题为《全面推进林业法治建设为开创新时代河北林业改革发展新局面提供法治保障》的重要讲话。指出,这次全省林业法治工作会议是经厅党组研究决定召开的,主要任务就是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
温紫锋[10](2017)在《河源市林业刑事案件的成因及预防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二十一世纪是生态文明的世纪,在当前的大环境下,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适度开发已成为各国的共同认知,同时也是整个人类社会想要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前提。河源市为广东省的一个林业大市,且境内有一个广东最大的淡水湖——万绿湖,随着河源市经济的发展,如何保护好森林资源,强化林业刑事执法,已成为河源市生态环境建设中的一个关键问题,也是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大举措。本研究是理论与工作实际相结合,主要是针对河源市林业刑事执法,引用成本与收益理论、激励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等为理论基础,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政策,采用了走访、综合分析等调查方法,对河源市2007-2016年期间林业刑事案件查处状况进行研究。本文将从下述几个方向展开论述:一是通过调研和获取统计资料,全面介绍河源市林业刑事案件的历史和现状;二是提出河源市在林业刑事执法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多头执法、受外界干扰、相关法律法规滞后、管理人员乏力等,并引用成本与收益理论、激励理论来讨论上述缺陷产生的主因;三是实事求是,从实际情况出发为上述矛盾提供可行的对策和解决方法,并推动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提高林业刑事管理法制化水平以此来推动我国林业保护事业进一步发展。此研究是对林业刑事案件全面系统研究的首次,也是在河源市林业刑事执法历史上尚属首次,不但有利于推进实行森林公安管理体制的改革,提高林业刑事管理法制化水平,也有利于推进改革现行林业队伍管理体制,推动我国林业法制建设的进程,将对减少河源市林业刑事案件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具有举重若轻的意义,并为林业刑事案件的相关研究提供一定的依据,也对河源市相关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二、健全林业法制体系 加大执法力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健全林业法制体系 加大执法力度(论文提纲范文)
(1)郴州市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研究内容和方法 |
第1章 林业行政执法概述 |
1.1 林业行政执法相关概念 |
1.1.1 行政执法 |
1.1.2 林业行政执法 |
1.2 林业行政执法的必要性和依据 |
1.2.1 林业行政执法的必要性 |
1.2.2 林业行政执法的依据 |
1.3 林业行政执法研究的理论基础 |
1.3.1 行政法学理论 |
1.3.2 行政权的相对集中理论 |
第2章 郴州市林业行政执法现状 |
2.1 郴州市林业资源与林业执法基本情况 |
2.1.1 郴州市林业资源基本情况 |
2.1.2 郴州市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基本情况 |
2.2 郴州市林业行政执法制度 |
2.2.1 行政管理体制 |
2.2.2 执法管理体制 |
2.2.3 执法工作机制 |
第3章 郴州市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3.1 郴州市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
3.1.1 执法部门“交叉执法”现象严重 |
3.1.2 执法行为不规范 |
3.1.3 执法保障不能适应现实需求 |
3.1.4 执法力量相对薄弱 |
3.2 郴州市林业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原因 |
3.2.1 林业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
3.2.2 执法机构管理体制没有理顺 |
3.2.3 执法经费保障及队伍建设存在不足 |
3.2.4 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 |
3.2.5 林业管理的观念落后 |
第4章 完善郴州市林业行政执法的思考 |
4.1 国外林业行政执法的借鉴 |
4.2 郴州市林业行政执法的建议 |
4.2.1 完善林业法制建设 |
4.2.2 推进林业行政综合执法改革 |
4.2.3 加强执法经费保障及队伍建设 |
4.2.4 健全执法监督机制 |
4.2.5 转变林业管理理念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遂昌县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执法的困境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简要评价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的创新点 |
2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核心概念的界定 |
2.1.1 森林公安 |
2.1.2 森林公安行政执法 |
2.2 理论基础 |
2.2.1 整体性治理理论 |
2.2.2 行为绩效理论 |
3 遂昌县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执法现状调查 |
3.1 调查方案设计与实施 |
3.1.1 调查方案设计 |
3.1.2 调查方案实施过程 |
3.2 调查样本描述 |
3.2.1 遂昌县森林公安发展概况 |
3.2.2 遂昌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执法情况 |
3.2.3 新形势下的遂昌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执法 |
3.3 遂昌县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执法的困境 |
3.3.1 林业行政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落后 |
3.3.2 林业行政执法水平低 |
3.3.3 林业行政执法效果欠佳 |
4 遂昌县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执法困境的原因分析 |
4.1 林业专业人才招入机制不畅 |
4.2 年轻民警林业专业业务能力不足 |
4.3 林业行政执法权限改革不彻底 |
4.4 林业执法形势严峻 |
4.5 林业法制审核不力 |
4.6 林业相关法律法规滞后 |
5 完善遂昌县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执法的对策建议 |
5.1 推进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
5.1.1 探寻新形势下的人才培养模式 |
5.1.2 推进森林公安林区警网制度改革 |
5.2 改进林业执法环节 |
5.2.1 优化案源初查移送流程 |
5.2.2 加强林业联合执法 |
5.3 严格林业执法规范 |
5.3.1 灵活行使林业处罚自由裁量权 |
5.3.2 完善林业行政执法法律法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附录二 |
致谢 |
(3)普兰店区生态林业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关键词释义 |
1.2.1 林业 |
1.2.2 生态林业 |
1.2.3 林业资源管理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研究述评 |
1.4 理论基础 |
1.4.1 公共治理理论 |
1.4.2 新公共管理理论 |
1.4.3 生态文明建设理论 |
1.5 研究目标与研究内容 |
1.5.1 研究目标 |
1.5.2 研究内容 |
1.6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6.1 研究方法 |
1.6.2 技术路线 |
2 普兰店区生态林业管理现状 |
2.1 普兰店区林业资源与林业管理部门概况 |
2.1.1 林业资源状况 |
2.1.2 林业管理部门情况 |
2.2 普兰店区生态林业管理现状调查研究 |
2.2.1 问卷调查研究 |
2.2.2 访谈调查研究 |
2.2.3 普兰店区生态林业管理现状基本评价 |
2.3 普兰店区生态林业管理的主要举措 |
2.3.1 合力推进以工程项目带动生态林业发展 |
2.3.2 造管并重保障林业资源增量提质 |
2.3.3 综合整治有效维护林业资源安全 |
2.3.4 落实改革增强林业发展活力 |
2.3.5 绩效考核推进林业目标化管理 |
2.4 普兰店区生态林业管理取得的成效 |
2.4.1 造林绿化成果显着 |
2.4.2 林业资源管护全面加强 |
2.4.3 林业保障能力明显提高 |
2.4.4 林业产业快速发展 |
2.4.5 林业生态建设稳步推进 |
3 普兰店区生态林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
3.1 普兰店区生态林业管理与其他地区的比较 |
3.1.1 林业资源比较 |
3.1.2 管理模式比较 |
3.2 普兰店区生态林业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3.2.1 林业资源管理措施不到位 |
3.2.2 林业生态建设设施不健全 |
3.2.3 林业系统队伍力量薄弱 |
3.2.4 林业产业缺乏竞争优势 |
3.3 普兰店区生态林业管理主要问题的成因分析 |
3.3.1 林业资源管理体制有待完善 |
3.3.2 林业生态建设资金体系亟需建立 |
3.3.3 林业系统队伍建设重视不够投入不足 |
3.3.4 林业产业科技含量不高发展后劲不足 |
4 完善普兰店区生态林业管理的对策建议 |
4.1 健全林业资源管理体系 |
4.1.1 理顺基层林业管理部门职能 |
4.1.2 构建生态林业管理多元参与体系 |
4.2 完善生态林业管理机制 |
4.2.1 加强基层林业部门法制建设 |
4.2.2 建立健全生态林业管理举措 |
4.2.3 推进绩效考核贯穿生态林业管理全程 |
4.3 健全生态林业管理保障机制 |
4.3.1 加大生态林业管理资金投入 |
4.3.2 推进林业信息化建设 |
4.3.3 强化基层林业工作站建设 |
4.4 完善生态林业队伍建设机制 |
4.4.1 健全林业人才培养制度 |
4.4.2 完善林业选人用人机制 |
4.4.3 创建有利于林业人才发展环境 |
4.5 构建生态林业产业发展体系 |
4.5.1 健全林业产业管理体系 |
4.5.2 营造林业产业发展良好环境 |
4.5.3 完善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普兰店区林业资源管理情况调查问卷 |
附录B 普兰店区林业资源管理情况访谈提纲 |
致谢 |
(4)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5)增强林业法制观念 提高林业执法水平(论文提纲范文)
1 林业执法人员在执法中的问题 |
2 增强林业执法观念的重要意义 |
3 提高林业执法力度的主要措施 |
3.1 强化领导的法律意识 |
3.2 加大普法的宣传力度 |
3.3 加强法制的理论研究 |
3.4 加大执法的队伍建设 |
3.5 建立健康的执法机制 |
3.5.1 切实加强内部的监督 |
3.5.2 充分发挥外交部监督的作用 |
4 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工作 |
4.1 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宣传。 |
4.2 开展保护森林资源专项治理活动。 |
4.3 加强对乡镇林业员和村级护林员的管理。 |
4.4 加强林木采伐管理。 |
4.5 加强木材流通管理。 |
4.6 积极探索森林资源管理新途径。 |
(6)南方集体林区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耦合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国内外研究综合评述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 |
1.5 研究的创新之处 |
2 理论基础与概念界定 |
2.1 法经济学理论 |
2.1.1 法治与经济的关系 |
2.1.2 法与稀缺资源的有效配置 |
2.1.3 法律制度与预期行为刺激 |
2.1.4 法治政府的经济理性 |
2.2 依法行政理论 |
2.2.1 依法行政与法治政府的关系 |
2.2.2 政府职能与权力清单 |
2.2.3 南方集体林区依法行政的界定 |
2.3 转型经济学理论 |
2.3.1 经济转型的基本内涵 |
2.3.2 中国的经济转型 |
2.3.3 南方集体林区经济转型的界定 |
2.4 系统耦合理论 |
2.4.1 耦合与耦合发展 |
2.4.2 系统与系统耦合 |
2.4.3 南方集体林区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的耦合 |
2.5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5.1 南方集体林区的可持续发展 |
2.5.2 依法行政与可持续发展 |
2.5.3 经济转型与可持续发展 |
2.6 本章小结 |
3 南方集体林区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 |
3.1 南方集体林区特征区域划分标准 |
3.2 南方集体林区经济转型发展现状 |
3.2.1 第一类地区经济转型发展现状 |
3.2.2 第二类地区经济转型发展现状 |
3.2.3 第三类地区经济转型发展现状 |
3.3 南方集体林区经济转型发展存在的问题 |
3.3.1 共性问题 |
3.3.2 个性问题 |
3.4 南方集体林区依法行政现状 |
3.4.1 第一类地区依法行政现状 |
3.4.2 第二类地区依法行政现状 |
3.4.3 第三类地区依法行政现状 |
3.5 南方集体林区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 |
3.5.1 共性问题 |
3.5.2 个性问题 |
3.6 本章小结 |
4 南方集体林区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耦合发展的关键影响因子 |
4.1 辨识关键影响因子应遵循的原则 |
4.2 南方集体林区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耦合发展的初始因子集 |
4.3 重要影响因子的确定方法 |
4.3.1 专家群体问卷调查表的设计及调查 |
4.3.2 专家群体意见汇集方法 |
4.3.3 调查结果专家群体意见汇集 |
4.4 应用灰色系统理论筛选关键影响因子 |
4.4.1 模型构建与变量说明 |
4.4.2 模型运算与结果 |
4.5 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耦合发展关键影响因子调查结果分析 |
4.5.1 实际工作中缺乏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共生发展的评价机制 |
4.5.2 学界缺乏针对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内生关系的研究 |
4.5.3 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的耦合具有复杂性和动态性 |
4.6 本章小结 |
5 南方集体林区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系统的耦合机理 |
5.1 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互动发展的现实基础 |
5.1.1 我国宏观决策层面的思想转变与法治实践 |
5.1.2 世界典型国家经济改革与法治实践的经验例证 |
5.1.3 国内外学界的理论共识 |
5.1.4 耦合理论与技术在社会科学领域的多元化发展与运用 |
5.2 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系统耦合的理论基础 |
5.2.1 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耦合系统的耗散结构特性 |
5.2.2 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耦合系统的协同特性 |
5.2.3 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耦合系统的系统动力学特性 |
5.3 南方集体林区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系统耦合设计 |
5.3.1 系统耦合的目标 |
5.3.2 系统耦合的原则 |
5.3.3 系统耦合的结构 |
5.3.4 系统耦合的功能 |
5.3.5 系统的耦合效应 |
5.4 南方集体林区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耦合系统的框架 |
5.4.1 行政经济主分量 |
5.4.2 资源条件子系统 |
5.4.3 科技创新子系统 |
5.4.4 社会环境子系统 |
5.4.5 市场环境子系统 |
5.4.6 系统总体框架 |
5.5 行政经济主分量各序参量间的耦合机理 |
5.5.1 经济发展状况与依法行政状况的耦合 |
5.5.2 经济发展状况与产业发展状况的耦合 |
5.5.3 产业发展状况与依法行政状况的耦合 |
5.5.4 行政经济主分量各序参量的总体耦合 |
5.6 行政经济主分量与子系统间的耦合机理 |
5.6.1 行政经济主分量与资源条件子系统的耦合 |
5.6.2 行政经济主分量与科技创新子系统的耦合 |
5.6.3 行政经济主分量与社会环境子系统的耦合 |
5.6.4 行政经济主分量与市场环境子系统的耦合 |
5.6.5 行政经济主分量与子系统间的总体耦合 |
5.7 子系统间的耦合机理 |
5.7.1 资源条件子系统与科技创新子系统间的耦合 |
5.7.2 资源条件子系统与社会环境子系统间的耦合 |
5.7.3 资源条件子系统与市场环境子系统间的耦合 |
5.7.4 科技创新子系统与社会环境子系统间的耦合 |
5.7.5 科技创新子系统与市场环境子系统间的耦合 |
5.7.6 市场环境子系统与社会环境子系统间的耦合 |
5.7.7 子系统间的总体耦合 |
5.8 本章小结 |
6 南方集体林区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耦合发展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6.1 指标体系构建的原则与思路 |
6.1.1 指标体系构建的基本原则 |
6.1.2 指标体系构建的基本思路 |
6.2 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系统行政经济主分量指标 |
6.2.1 经济发展状况 |
6.2.2 依法行政状况 |
6.2.3 产业发展状况 |
6.3 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系统资源条件子系统指标 |
6.3.1 森林资源分布状况 |
6.3.2 森林生产力 |
6.3.3 林业资源再利用 |
6.4 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系统科技创新子系统指标 |
6.5 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系统社会环境子系统指标 |
6.5.1 示范促进培训与推广 |
6.5.2 林区居民整体素质 |
6.5.3 林区民俗特色文化 |
6.5.4 林区特色旅游资源 |
6.5.5 林区物流基础设施建设 |
6.6 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系统市场环境子系统指标 |
6.6.1 金融机构林业授信 |
6.6.2 林业产品市场竞争力 |
6.7 本章小结 |
7 南方集体林区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系统耦合度测量 |
7.1 南方集体林区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系统耦合度分析 |
7.1.1 南方集体林区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系统耦合度界定 |
7.1.2 南方集体林区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系统的耦合函数 |
7.1.3 南方集体林区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系统的耦合标准分析 |
7.2 南方集体林区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系统耦合测度模型的构建 |
7.2.1 灰色关联度分析方法 |
7.2.2 灰色关联度耦合模型 |
7.3 南方集体林区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系统耦合度测量方法 |
7.3.1 确定耦合系统分析序列 |
7.3.2 耦合系数数据的无量钢化处理 |
7.3.3 确立各子系统间的关联系数 |
7.3.4 计算系数间的耦合关联度 |
7.3.5 计算子系统间的耦合关联度 |
7.3.6 计算系数整体耦合关联度 |
7.4 本章小结 |
8 南方集体林区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耦合发展的实证研究—一以广东省为例 |
8.1 广东省林区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系统耦合度计算 |
8.1.1 行政经济主分量指标 |
8.1.2 资源条件子系统指标 |
8.1.3 科技创新子系统指标 |
8.1.4 社会环境子系统指标 |
8.1.5 市场环境子系统指标 |
8.1.6 广东省林区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系统耦合评价指标体系 |
8.2 广东省林区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系统耦合度测量 |
8.2.1 行政经济主分量序参量及其要素间耦合度 |
8.2.2 行政经济主分量与子系统间耦合度 |
8.2.3 各子系统间的耦合度 |
8.3 广东省林区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系统耦合结果分析 |
8.3.1 行政经济主分量各序参量间的耦合分析 |
8.3.2 行政经济主分量与各子系统间耦合分析 |
8.3.3 各子系统间的耦合分析 |
8.4 本章小结 |
9 南方集体林区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耦合发展的保障对策 |
9.1 依法行政保障对策 |
9.1.1 建立行政人员法治思维意识长期培育和有限录用制度 |
9.1.2 健全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倒查与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
9.1.3 建立和完善全方位与多渠道的权力监督制约制度 |
9.1.4 建立健全林区依法行政的激励诱导制度 |
9.2 经济转型发展的保障对策 |
9.2.1 持续推进动态产业优化 |
9.2.2 加强完善生态抚育制度 |
9.2.3 强化科教兴林互促发展 |
9.2.4 加快完善社会服务保障制度 |
9.3 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耦合发展的保障对策 |
9.3.1 合理制定与严格执行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
9.3.2 鼓励与推动林业生产经营创新 |
9.3.3 加快建立林业金融支撑保障制度 |
9.3.4 加快建立林业风险保障制度 |
9.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博士学位论文修改情况确认表 |
(7)论我国森林法治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2 我国森林法治的概述 |
2.1 森林法治的内涵 |
2.1.1 森林法治的定义 |
2.1.2 森林法治的意义及要求 |
2.2 我国森林法治建设现状 |
2.2.1 森林立法的现状 |
2.2.2 森林执法的现状 |
2.2.3 森林司法的现状 |
2.2.4 森林普法的现状 |
3 我国森林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 |
3.1 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
3.1.1 当前的林权法律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不适应 |
3.1.2 针对森林经营管理制定的法律制度缺乏科学性 |
3.1.3 森林资源保护制度的相关规定流于形式 |
3.1.4 缺乏机制对森林资源培育制度进行监督 |
3.1.5 林业发展受制于森林资源采伐制度 |
3.2 执法上存在的问题 |
3.2.1 执法主体素质较低 |
3.2.2 执法权落实不平衡 |
3.2.3 执法依据不明确 |
3.2.4 执法力量不足 |
3.2.5 执法环境不良 |
3.3 司法上存在的问题 |
3.3.1 司法工作落实不足 |
3.3.2 司法监督存在不足 |
3.3.3 司法鉴定体系不完善 |
3.3.4 司法裁判面临三类困境 |
3.4 普法上存在的问题 |
3.4.1 认识不到位,发展不平衡 |
3.4.2 农民普法教育难度大,工作成效难以显现 |
3.4.3 创新不够,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 |
3.4.4 组织协调职能发挥不够,未能真正形成合力 |
3.4.5 考核奖惩的体制机制尚需进一步强化和完善 |
4 完善我国森林法治建设的对策 |
4.1 完善立法 |
4.1.1 完善林权制度 |
4.1.2 以科学划分林种为核心构建科学的森林经营管理制度 |
4.1.3 构建科学的森林资源保护制度 |
4.1.4 细化森林培育制度 |
4.1.5 健全森林采伐制度 |
4.2 严格执法 |
4.2.1 加大处罚力度,增加处罚手段 |
4.2.2 明确落实森林公安机关执法权 |
4.2.3 厘清森林公安机关管理体制 |
4.2.4 提升执法主体素质 |
4.2.5 建立健全执法监督体系 |
4.3 健全司法 |
4.3.1 加强司法推进改革 |
4.3.2 提升司法监督效用 |
4.3.3 完善司法鉴定体系 |
4.3.4 加快司法制度建构 |
4.4 大力普法 |
4.4.1 多形式宣传,多样化普法 |
4.4.2 丰富内容,联系实际 |
4.4.3 加大普法对象的深度和广度 |
4.4.4 提高普法实效,加强法治研究,努力建设健全的林业普法体系 |
5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基层林业局行政审批改革研究 ——以曲靖市麒麟区林业局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导论 |
(一) 选题缘由 |
1. 问题的提出 |
2. 问题的内涵 |
(二) 选题意义 |
(三) 研究综述 |
(四)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 研究的基本思路 |
2. 研究的基本方法 |
(五) 创新点与不足 |
二、林业部门行政审批改革进程 |
(一) 行政审批制度及其改革 |
1. 行政审批制度产生的背景 |
2. 行政审批制度的功能 |
3. 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 |
(二) 林业部门行政审批改革的背景 |
1. 林业部门职能转变和角色转型 |
2. 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的需要 |
3. 依法行政的需要 |
4.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 |
(三) 林业部门行政审批改革的推行情况 |
1. 林业行政审批改革的现状 |
2. 林业审批改革后取得的成效 |
3. 林业审批改革推行中存在的问题 |
三、曲靖市麒麟区林业局的行政审批改革的基本情况 |
(一) 麒麟区林业局建制情况 |
1. 区级和乡级林业建制 |
2. 麒麟区林业局职能职责 |
(二) 麒麟区林业局行政审批现状 |
(三) 麒麟区林业局行政审批改革情况 |
1. 加强政策法规学习培训 |
2. 开展行政审批的清理规范 |
3. 推行林业政务窗口服务 |
4. 规范林业行政审批监管行为 |
四、曲靖市麒麟区林业局行政审批改革存在的问题 |
(一) 制度规划存在盲区 |
1. 法律、法规配套不到位 |
2. 行政审批机构设置不合理 |
3. 行政审批精简项目规划不彻底 |
4. 社会组织参与缺乏制度支持 |
(二) 政策设计存在矛盾 |
1. 审批监督机制不健全 |
2. 事中事后监管不完善 |
3. 林业行政审批主体不清晰 |
4. 行政审批的范围不能满足现实需要 |
(三) 改革推行落实不到位 |
1. 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能力不足 |
2. 电子政务系统使用不顺畅 |
3. 部门间缺乏统筹配合 |
(四) 改革缺乏足够共识 |
1. 忽视群众盼望的改革内容 |
2. 政策宣传成效不高 |
3. 行政审批的自由裁量权难以掌握 |
五、优化曲靖市麒麟区林业局行政审批改革的建议 |
(一) 优化政策设计 |
1. 加强林业行政审批立法建设 |
2. 规范程序,推行林业阳光审批 |
3. 进一步明确林业行政审批主体权责范围 |
4. 发展并规范社会组织,实现多元主体参与和治理 |
(二) 完善协同机制 |
1. 建立联动审批机制,加强林业部门与其他部门间的协同治理 |
2. 服务前移,实行林业项目预审制度 |
3. 进一步清理和调整林业审批事项,实现简政放权 |
4. 加强审批科室间的协同机制 |
(三) 监督实施推进 |
1. 完善林业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 |
2. 加大行政审批人员培训力度,提升基层林业工作人员工作能力 |
3. 加强窗口建设,开放林业审批网上办理 |
(四) 培育改革共识 |
1. 加强基层调研针对性,探索民众需求 |
2. 加大林业行政审批工作宣传力度 |
3. 提高自律意识,规范用权 |
六、结论 |
附录一 |
附录二 |
附录三 |
附录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全省林业法治工作会议召开(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省林业法治建设简要回顾 |
(一) 林业法治建设得到普遍重视加强。 |
(二) 林业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 |
(三) 林业行政执法更加规范。 |
(四) 林业法律意识进一步提高。 |
(五) 林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深化。 |
(六) 林业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办理能力明显增强。 |
二、充分认识全面推进林业法治建设的重大意义 |
(一) 全面推进林业法治建设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
(二) 全面推进林业法治建设是加快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迫切需要。 |
(三) 全面推进林业法治建设是深化我省林业改革的重要保障。 |
三、切实做好新时代我省林业法治建设各项重点工作 |
(一) 积极推动林业立法。 |
(二) 深化林业执法体制改革。 |
(三) 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
(四) 大力加强林业普法工作。 |
(五) 加强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
(六) 全面推进林业政务信息公开。 |
四、强化保障, 务求实效 |
(一) 落实主体责任。 |
(二) 充实林业法制工作力量。 |
(三) 加强林业执法队伍建设。 |
(四) 提高林业干部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 |
(五) 开展专项督查。 |
(10)河源市林业刑事案件的成因及预防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的目的 |
1.2.2 研究的意义 |
1.3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1.4 研究的主要内容与方法 |
1.5 本文拟解决的问题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涉林犯罪 |
2.1.2 犯罪预防 |
2.1.3 犯罪成本 |
2.2 相关理论 |
2.2.1 成本与收益理论 |
2.2.2 激励理论 |
第三章 河源市近十年林业刑事案件现状及分析 |
3.1 河源市林业刑事执法现状 |
3.1.1 河源市森林资源概况 |
3.1.2 河源市林业刑事执法队伍概况 |
3.1.3 河源市林业刑事执法成果 |
3.2 林业刑事案件的分类 |
3.3 河源市近十年查处的林业刑事案件分析 |
3.3.1 林业刑事案件总量分析 |
3.3.2 各地林业刑事案件发生状况分析 |
3.3.3 各种林业刑事案件类型的发生状况分析 |
3.3.4 林业刑事案件发生趋势分析 |
3.4 林业刑事典型案例分析 |
3.4.1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3.4.2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 |
第四章 河源市林业刑事案件发生的成因分析 |
4.1 犯罪分子犯罪成本低 |
4.1.1 法律法规漏洞多罪犯容易逃避相关责任 |
4.1.2 涉林犯罪受社会监督少且作案容易 |
4.1.3 刑事处罚比行政处罚经济成本低 |
4.1.4 犯罪分子法律观念淡薄容易构成犯罪 |
4.2 林业刑事执法人员执法成本高 |
4.2.1 林业刑事执法队伍建设不完善增加了执法成本 |
4.2.2 政策法规宣传不足增加了执法成本 |
4.2.3 对基层林业管理人员管理不当增加了执法成本 |
4.2.4 林业刑事执法人员执法力量不足增加了执法成本 |
4.2.5 执法受外界干扰多增加了执法成本 |
第五章 预防林业刑事案件的对策 |
5.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5.1.1 提高林业刑事案件立案起点 |
5.1.2 加大处罚力度 |
5.2 激发执法队伍活力 |
5.2.1 加强护林队伍建设 |
5.2.2 提高林业管理人员素质 |
5.2.3 提高基层护林队伍待遇 |
5.2.4 建立执法人员奖惩机制 |
5.3 加大林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
5.4 改善执法外部环境 |
5.4.1 处理好森林公安与林业部门关系 |
5.4.2 执法一体化改革 |
5.4.3 效仿环保警察对现有的执法队伍进行改革 |
第六章 研究的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的主要结论 |
6.2 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四、健全林业法制体系 加大执法力度(论文参考文献)
- [1]郴州市林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 雷济维.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2]遂昌县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执法的困境与对策研究[D]. 毛星昊. 四川师范大学, 2020(08)
- [3]普兰店区生态林业管理研究[D]. 南映辰. 大连理工大学, 2019(08)
- [4]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5]增强林业法制观念 提高林业执法水平[J]. 尚光翠. 东西南北, 2019(18)
- [6]南方集体林区依法行政与经济转型耦合发展研究[D]. 韩俊英. 东北林业大学, 2019(01)
- [7]论我国森林法治制度的完善[D]. 朱筱婧. 武汉大学, 2019(09)
- [8]基层林业局行政审批改革研究 ——以曲靖市麒麟区林业局为例[D]. 王蕊. 云南大学, 2018(04)
- [9]全省林业法治工作会议召开[J]. 本刊讯. 河北林业, 2017(12)
- [10]河源市林业刑事案件的成因及预防对策研究[D]. 温紫锋.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 201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