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费可以更改

子女抚养费可以更改

一、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变更(论文文献综述)

桂芳芳,陈妮妮[1](2020)在《离婚后,怎样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文中提出多数离婚案件都会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离婚时子女抚养关系已经确定,离婚后是否可以变更?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变更?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关系变更时会考虑哪些因素?且听法律专家为您详细道来。离婚时取得直接抚养权的一方,可以起诉变更抚养关系

庞建琴[2](2020)在《变更抚养关系案件中未成年子女利益之保护》文中研究说明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中存在离婚父母在较短时间内频繁变更孩子抚养权等问题,凸显出目前我国在处理该类案件过程中对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之不足:一是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时对子女利益和意愿重视不足;二是对父母之间达成的变更抚养关系协议缺乏相应的评估;三是确定抚养权归属的基础缺乏充分性。对此,应坚持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法官应对父母就变更子女抚养权归属达成的协议进行再评估,引入社会调查制度,夯实抚养权归属三方面来加强对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

刘文燕,沈璐[3](2020)在《从抚养权纠纷看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传统家庭观念的更迭,婚姻、家庭对当代妇女的束缚力日趋减弱,人与人之间的交往,甚至是结婚、离婚也更加随性与自由,也使得离婚率逐年攀升,特别是国家开放二胎政策后,附随于离婚纠纷的抚养权纠纷,或是单独提出的抚养权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未成年子女,作为该类案件中的重要角色,其权益也应得到相应的保障。法院应当以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以及子女的真实意愿为原则,综合考量包括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性别、生活状态、二孩之间的紧密联系、未成年子女的独立表达权等多种因素,分析利弊,审慎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黄晓宇[4](2020)在《继承法中事实抚养关系的认定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自1985年《继承法》颁布,至今已有35年之久。在这35年之间,我国社会关系发生着变化,尽管《婚姻法》进行过修订,也发布了四部司法解释,但对于亲属关系中的继亲属关系的认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继承法》中又规定了有“扶养关系”的继亲属之间享有与被拟制的血亲一样的法定继承权。但在继亲属拟制为血亲关系的标准本就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法定继承权从何取得也成为一个问题。正是在这种疑问下,笔者进行了本文的写作。本文总共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其中,正文分为四章。在引言部分中,笔者首先对问题的提出,阐述了这一问题具有何种研究价值,之后进行文献综述和主要研究方法的介绍,简要剖析了文章结构,最后说明了文章可能存在的不足之处。正文部分第一章,笔者研究了继亲属关系的历史沿革,以及“事实抚养关系”系何时出现,产生基础为什么,适用的对象是哪些。然后分析了当前学界的一些争论观点,并从法律解释学的角度分析了“事实抚养关系”的含义。第二章中,笔者总结了当今司法实践中认定继亲属形成拟制血亲的主要因素,并结合案例进行了分析。第三章中,笔者提出了当今司法实践中关于继亲属和“事实抚养关系”的问题和不足之处,总结了“事实抚养关系”的实质是稳定的亲属关系,并且对继亲属法定继承权理论中矛盾之处予以指出。第四章中,笔者提出了对继亲属概念和范围的明确,以亲属关系稳定性作为“事实抚养关系”认定的标准,以及提出了继亲属间不应产生法定继承权的理论推论。结尾部分,笔者对文章中提出的问题以及法律重构的思路进行了总结。

闫瑾[5](2020)在《我国涉外抚养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人口的广泛流动,跨国离婚案件不断增加,涉外子女抚养纠纷也日益增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为涉外父母子女抚养关系明确了选择准据法的冲突规范。但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的模糊、司法适用的不当,导致涉外抚养争议的法律适用有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解决抚养问题的冲突规范,与解决父母子女人身关系及监护问题的冲突规范适用混乱、冲突规范援引至准据法时说理不清晰或者无说理等现象。这些现象反映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抚养、监护和父母子女人身关系三者无法准确定性识别、法条适用范围界定不清晰、冲突规范的选法标准不当等问题。这些问题使得冲突规范难以实现其立法目的,忽视了不同冲突规范的价值设定,无法切实保护被抚养人和抚养人双方的权益。因此,对于如何理解抚养冲突规范的适用范围,以及如何确定抚养冲突规范的法律选择方法,需要从法理层面以及实践角度予以分析论证。首先,通过对81个法院公布的案例进行统计分析,区分司法实践中涉外抚养争议的不同类型,以发现针对不同请求权法院会如何适用冲突规范。再统计分析冲突规范的适用方式,发现法官如何随着冲突规范的指引寻找应适用的法律。在对案例的分析中不难发现,尽管是请求权相同,法院在司法判决中仍会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进行法律选择。就选择的结果来讲,法官多会选择我国实体法加以适用。其次,界定抚养冲突规范的适用范围,需要先根据法院地法对“父母对未成年人的抚养”进行定性识别。因此需要先界定抚养概念在我国实体法中的内涵与外延,再确定抚养冲突规范的适用范围。产生问题的关键在于,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采用了英美法系的监护大框架,无亲权概念,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采用了大陆法系的亲权概念,将监护视为亲权的替代。而我国《法律适用法》也同《婚姻法》一样,既规定了亲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也规定了监护关系的法律适用。随着《民法总则》的实施,《法律适用法》由于采用与其不匹配的婚姻家事立法框架,而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出了冲突规范适用的混乱。因此需要对易混淆的相关冲突规范适用范围进行界定。具体可分为三个方面:一是,抚养冲突规范与父母子女人身关系冲突规范的区分;二是抚养冲突规范与监护冲突规范的区分;三是诉讼离婚冲突规范适用范围的界定,即在涉外离婚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案件中,诉讼离婚冲突规范是否适用于抚养法律关系。针对第一个方面,抚养这一概念与父母子女人身关系并非是完全对立的。在现行法律框架中,抚养关系的立法规定通常适用“抚养教育”这类用语,而父母子女人身关系被规定为“保护和教育”的权利义务。这体现了其间千丝万缕的关系。抚养既在扶养概念项下,也属于亲权关系中父母子女人身关系的一部分。这两者属于从父母角度而言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第25条中的父母子女人身关系冲突规范虽然和第29条抚养冲突规范存在法条竞合,在解决抚养问题时却应适用特殊法条第29条。针对第二个方面,若认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亲权制度被包含在了广义的监护概念中,则《民法总则》中关于抚养问题的第26条就应为监护章节单独规定的“特别”法条,在面对具体的抚养纠纷时,适用《民法总则》及《婚姻法》中关于亲权的相关制度予以解决。由此,在涉外抚养纠纷中,抚养冲突规范相对监护冲突规范来讲,仍为特殊法条,因此需适用第29条抚养冲突规范解决涉外子女抚养纠纷。针对第三个方面,涉外诉讼离婚中的未成年人抚养问题虽会被视为离婚的附随效果,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法律关系本身与离婚法律关系却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概念。此外,两者立法的价值追求也有所不同,诉讼离婚冲突规范第27条是在尊重法院地的公序良俗情况下设立的。抚养冲突规范第29条则是为了保障被抚养人的权益。由此可见,诉讼离婚和抚养作为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在涉外案件中,应该分别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这有助于实现立法追求的实质正义,最大化的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再次,《法律适用法》第29条的抚养冲突规范采用了灵活的法律选择方法,给予了法官过多的裁量权,也同时赋予其繁重的司法任务。法官在法律选择过程中,对如何选择和判断实质上最有利于被抚养人的实体法既无标准,也无规则可以遵守。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往往放弃对实体法结果的判断,直接寻找可适用法院地法的理由。这使得这一开放型系属公式并未实现其价值追求,无法真正起到保护被抚养人的效果。因此,需要适当的在“有利于”这一法律选择方法中适当加入一定规则,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减轻法官司法任务的同时也能提高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司法实践对如何判断“有利于被抚养人”缺乏一个确定的标准,应当参考有些在国际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已经有较明确标准的原则进行思考。由于被抚养人多为未成年人,可以参考“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对“有利于被抚养人制度”可能的法律选择标准做分析。例如“最有利于被监护人”中的考察被监护人真实意愿;以及“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中当儿童本身能够清楚表达其意愿时,应以儿童自己表达的意愿为准判断何为最有利于该儿童权益。若儿童自身无法进行准确判断或其意愿明显无法满足其利益最大化,则应站在理性人的立场上,结合其身体状况、心智水平、家庭关系等多方面事项,为其全面发展提供最大机会和便利。这些都对法官处理涉外抚养纠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最后,从上述分析论证出发,若要明确抚养冲突规范的适用范围,准确适用抚养冲突规范,不仅需要立法的修改和完善,也需要司法对相关具体事项的准确理解和把握。从立法角度讲,首先,对于抚养冲突规范的适用范围问题,立法层面应对《法律适用法》中监护和亲权两者之间关系问题作出选择。若跟随《民法总则》的大监护立法模式,则应取消《法律适用法》中有关亲权的相关规定。保持立法的统一有利于后续司法活动的展开。或可通过司法解释对抚养纠纷应适用的冲突规范予以明确。其次,立法层面需要利用司法解释对过于宽泛的有利于被抚养人制度做规定。可以首先将其模式化,即做抽象的规定,在具体案件中法官还可据此站在理性人的角度判断。例如在法律选择过程中寻找有利于被抚养人的法,应当尊重被抚养人表达出的真实意愿,并从经济、精神和生活三方面来判断抚养义务人能够实现的抚养水平,为被抚养人的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提供最大化的机会和便利。从司法角度讲,需要法官准确定性识别不同抚养纠纷中存在的不同法律关系,对于抚养关系和抚养费争议适用第29条抚养冲突规范,而对其他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问题则视情况适用监护冲突规范和父母子女人身关系冲突规范。在明确不同抚养争议应适用何种冲突规范后,对抚养冲突规范的实施也需要法官不断衡量法律适用的结果。妥善平衡有利于被抚养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效率和实体正义两者,在法律说理部分能够准确说明法律适用所选择准据法的正当性,更好的保护被抚养人的权益。

臧蕊[6](2020)在《欺诈性抚养的法律适用研究》文中认为伴随着新时代的到来,社会逐渐开放、个人性观念同时得到了极大的解放,婚前同居、试婚以及婚外情的案例愈来愈多,随之而来的是“一夜情”、“喜当爹”、“隔壁老王”等真实事件的大量涌出,普遍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群众议论纷纷。学界将男方不明真相为他人抚育子女的行为称其“欺诈性抚养”。近年来,在我国审判实践中,欺诈性抚养案件是婚姻家事领域的热点问题。截止至2020年2月29日,笔者将核心词“不存在亲子关系”输入中国裁判文书网后共检索到1385篇文书,将“欺诈性抚养”作为核心词共检索到32篇文书,将“受欺骗抚养”作为核心词共检索到65篇文书。欺诈性抚养类案件的大量增加,说明近些年来此类案件已经成为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的热点问题。然而以我国目前法律体系观之,欺诈性抚养案件仍然欠缺完善的法律制度予以规范。本文的主要研究目的,是通过实践中欺诈性抚养案件的类型化研究,总结出法官审理此类案件的异同点,寻找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为更好的解决欺诈性抚养纠纷寻求更加完善、具体的道路。笔者将本文划分以下五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言。涵盖了文章的选题背景、研究方法、文献综述,以及本文的实用价值与意义。第二部分是笔者通过检索66个具体的欺诈性抚养案件,将类型化研究与具体研究相结合,分析欺诈性抚养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三部分是请求权基础分析。目前世界各地对于欺诈性抚养的请求权基础纷纷持有不同观点,主要包括不当得利说、侵权行为说、无因管理说。第四部分是具体分析以不当得利作为请求权基础的适用情形,总结归纳德国和日本民法在欺诈性抚养问题上采取的措施,为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借鉴思路,并对抚养费返还标准的计算提出合理建议。第五部分是探讨将侵权作为欺诈性抚养的请求权基础,在比较法角度和法与道德角度进行分析。归纳实践中主张的欺诈性抚养所侵犯的具体权利,包含配偶权、生育权、知情权、名誉权、一般人格利益等。并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作为重点分析,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和范围进行论证与解释。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将66个欺诈性抚养案件从案由、双方当事人、诉讼请求、裁判路径、裁判结果等方面进行研究,总结出法官裁判理由的异同点,抚养费用的返还和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由于没有参考标准,实践中有不小的差别。提出抚养费返还可依据协商、举证证明、估算等方法计算,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可根据严重程度划分合理档次的建议。

侯茹元[7](2020)在《欺诈性抚养的侵权责任分析》文中认为实践中因欺诈性抚养关系引发的案件不断增多,但目前我国对于如何处理这一类型的案件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针对同类案件不同法院的判决结果存在部分相同,但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的情况。本文挑选了不同判决结果的几个代表性案例进行分析,总结此类案件中的焦点问题,并从问题入手分析学界关于欺诈性抚养法律性质的不同学说。本文认为,将欺诈性抚养归类为侵权行为的观点较为合理,并据此讨论欺诈性抚养的损害赔偿认定。文章的后半部分,对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欺诈性抚养关系的法律属性认定缺失、制度缺失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明确欺诈性抚养侵权属性,确定欺诈性抚养请求权主体、责任人以及损害赔偿认定标准等建议,以期为更好的规制这类问题,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提供参考。

张丽珍[8](2018)在《《法律适用法》结果选择规则实施考察》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结果选择规则旨在追求一定的判决结果,是法律选择中结果选择方法的规则体现。从目前我国《法律适用法》中结果选择规则的实施来看,所关涉案件的总体数量不大,且一些案件中出现案件定性和法律选择规则相悖、多条结果选择规范复合适用于同一争点、法律选择上"法院地法偏好"明显等问题。不同种类的结果选择规则的实施效果彼此迥异,结果定向的选择性选法规则落地有声,"有利于"模式选法规则真义难现,而单方当事人选法规则旧式难逃。就提高结果选择规则实施效果而言,应提高法官选法意识、完善选法配套机制;践行"有利于"选法真义,摆脱选法之"法院地法偏好";突破传统意思自治思维定式,尊重当事人单方选法权利;或可特设涉外家事法庭,实现结果定向立法原意。

吴豪雳[9](2019)在《涉外未成年监护法律适用的司法实践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自2010年颁布以来,已经施行了近8年。在涉外监护的法律适用问题上,该法第30条以“有利于”的选法标准替代了被监护人属人法,要求法官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国籍国法律中选择一个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在适用该条文解决涉外未成年子女监护问题的纠纷时,其规定的较为灵活的选法方法,虽然符合追求子女最佳利益的监护领域国际立法潮流,体现了一定的进步性,但也存在立法措辞过于模糊欠缺可操作性、选法方法无法准确反映涉外监护价值取向的问题。且经实证分析发现,司法实践中法院适用该条文的效果并不理想,出现了处理离婚诉讼附带的监护纠纷时未适用第30条、适用了错误的法律适用规范处理涉外未成年监护纠纷以及随意理解和适用第30条的情形。上述问题主要由两方面原因构成。首先,实体法上的抚养与监护的界限并未厘清,涉外抚养与涉外监护之间的界限并未被清晰地区分,立法和司法实践并未准确地把握涉外抚养同涉外监护适用的纠纷类型、制度背后的价值取向以及相应的选法标准。这一方面导致在涉外监护立法时采用了错误的选法标准,另一方面也导致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无法准确把握第30条背后的立法目的,未能真正实现对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其次,由于立法时未对源自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有利于选法标准作细化规定,第30条的具体措辞显得太过笼统,并不能为司法实践提供具体可行的方法指导,这导致法官在运用该条文时往往无所适从,影响了在涉外监护中对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为发挥监护制度在涉外父母子女关系中的作用,切实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权益,应当对第30条进行修改。即使出于法律稳定性的考虑,不对该条文进行大幅度的修改,也应当通过司法解释对该条文进行完善。本文着重研究以下问题:《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0条在实践中面临哪些问题?涉外抚养同涉外监护的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如何运用有利于选法标准选择应适用的法律?在上述研究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就我国涉外未成年监护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现状,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为此,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章主要通过统计的方法,结合当前审判实践中的具体案件,列举归纳当前涉外未成年监护法律适用在实践中出现的几个主要问题。在涉外离婚诉讼附带的未成年监护案件中,法院本应适用第30条却普遍适用了涉外诉讼离婚的法律适用规范;在某些案件中,法院错误援引了第25条和第29条处理涉外未成年监护问题;在某些案件中,法院尽管正确援引了第30条,但却对条文随意地进行了理解和适用。第二章通过对国内立法、司法实践、理论研究的梳理,运用比较法的方法分析比较涉外抚养和涉外监护的联系与区别。涉外监护适用的纠纷类型要远比涉外抚养丰富,涉外监护的价值取向主要在于通过规范一系列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面地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成长的环境,因而不应该运用相同的选法标准去处理涉外监护和涉外抚养问题。第三章结合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具体案件和其他法域有关立法,明确实践中应如何运用有利于选法标准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有利于选法标准虽然源于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但其作为具体的法律规则不应笼统的进行规定。在适用有利于选法标准时,应当准确把握涉外监护的立法目的,切实从子女利益出发进行考虑,避免陷入过度倾向女方、仅考量经济因素,考虑无关因素等误区。第四章则在前文讨论的基础上,讨论如何修改和完善我国的未成年监护法律适用规范。应当考虑对第30条进行修改,以被监护人属人法代替有利于选法标准,适用被监护人属人法解决涉外监护问题。即使出于法律稳定性的考虑,不对该条文进行大幅度的修改,也应当通过司法解释对该条文进行完善,明确在涉外离婚诉讼中,离婚问题同附带的未成年监护、抚养问题须分割处理,分别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同时对“有利于”选法标准进行具体的细化和限制,以指导法官审判实践,真正实现对子女最佳利益的追求。

庄子怡[10](2019)在《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作为高离婚时代的次生产物,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规制问题不但关系到家庭的和谐,更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因而应当引起学界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0年出台后虽然在2001年经过一次修正,但其中涉及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条文并没有作出任何变动,而且与继父母子女关系相关的多部司法解释从上世纪末颁布后就一直沿用至今。这就导致如果继父母子女之间发生法律纠纷诉诸法院,法官或者由于无法可依,或者由于不知该依何法,而只能自行作出法律适用的抉择,自由裁量权过大。体现在不同法院的司法裁判中,可能出现案情类似但裁判结果大相径庭的现象,有损司法权威。本文从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出发,结合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以及域外先进做法,从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形成、内容和终止方面,对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规定中的不足进行分析和阐述,从而提出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的设置提供参考。除导论和结论外,各章内容分别如下:第一章是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概述。从定义出发,重新界定了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内涵;梳理归纳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分类依据;阐述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立法概况,既从纵向角度总结了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立法沿革,也提出了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立法价值包括伦理价值和国际价值,以为后文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第二章研究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形成中的法律问题。主要通过对山东省案件争议集中在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形成问题上的判例数据进行分析和总结,阐述我国现行立法相关规定的缺陷。选取域外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对其立法经验进行考察与分析,拓宽我国相关问题的研究视角。第三章研究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内容中的法律问题。主要通过对山东省案件争议集中在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内容问题上的判例数据进行分析和总结,阐述我国现行立法相关规定的缺陷。选取域外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对其立法经验进行考察与分析,拓宽我国相关问题的研究视角。第四章研究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终止中的法律问题。主要通过对山东省案件争议集中在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终止问题上的判例数据进行分析和总结,阐述我国现行立法相关规定的缺陷。选取域外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对其立法经验进行考察与分析,拓宽我国相关问题的研究视角。第五章探讨完善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制度的建议。首先是确立立法原则,包括保护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合法权益原则和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第二,明确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形成条件,包括明确形成扶养关系的具体标准和增设不完全收养制度。第三,调整我国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包括平衡相互之间的扶养义务、赋予继父母适当的亲权、以遗产酌给请求权取代继父母子女相互继承权。最后,区分生父母与继父母的再婚关系是否存在来规范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终止方式。

二、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变更(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变更(论文提纲范文)

(1)离婚后,怎样变更孩子的抚养权?(论文提纲范文)

离婚时取得直接抚养权的一方,可以起诉变更抚养关系
离婚时未取得直接抚养权的一方,可以起诉变更抚养关系
离婚后可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形和方式
法院判决子女抚养关系变更考虑的因素
    (一)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
    (二)尊重子女意愿的原则

(2)变更抚养关系案件中未成年子女利益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相关立法及司法实践对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之不足
    (一)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时对子女利益和意愿重视不足
    (二)对父母之间达成的变更抚养关系协议缺乏相应的评估
    (三)抚养权归属确定基础的不充分性
三、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中加强对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的建议
    (一)更新观念,切实坚持“子女最佳利益原则”
    (二)法官应对父母就变更子女抚养权归属达成的协议进行再评估
    (三)引入“社会调查”制度,夯实抚养权归属确定的基础

(3)从抚养权纠纷看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一、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的困境
    (一)传统思想的残留:父母本位
    (二)年龄、性别基础的影响:年幼和同性
    (三)协议离婚的缺陷:父母意志主导
二、直接抚养方确定的基本原则
    (一)立法沿革: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受到重视
    (二)立法转变:重视“子女最佳利益”和“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三)司法转向:重视“子女最佳利益”和“尊重真实意愿”
三、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一)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意见的重要性
    (二)判断未成年子女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独立、理性
    (三)未成年人表达权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意义
三、“子女最佳利益”的判定
    (一)物质方面的因素
        1. 生活学习环境稳定性
        2. 抚养能力和条件
    (二)精神方面的因素
        1.抚养权不应与实际抚养分离
        2.和谐的家庭氛围和科学的教育理念
        3. 二胎家庭抚养权归属的价值判断
四、关于阻碍探望权行使在变更抚养关系中的考量
结语

(4)继承法中事实抚养关系的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事实抚养关系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事实抚养关系的历史沿革
        一、新中国成立前继亲属的相关立法
        二、革命根据地时期对前苏联亲属法的继受
        三、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的发展过程
    第二节 事实抚养关系的产生基础
        一、我国现行理论中继亲属的概念
        二、事实抚养关系是为了实现对继亲属双方权益的保护
    第三节 事实抚养关系的理论争议
        一、“事实抚养关系”和“事实扶养关系”的抉择问题
        二、对继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争议
    第四节 事实抚养关系的范围界定
        一、事实抚养关系中“抚养”的法律解释
        二、事实抚养关系的适用范围
        三、事实抚养关系的表现形式
第二章 事实抚养关系的认定因素
    第一节 共同生活的认定
        一、共同居住达到一定时间
        二、共同生活不限于共同居住
    第二节 履行抚养义务
        一、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
        二、对老年继父母的赡养义务
        三、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如何认定
    第三节 给付必要费用
        一、继父母给付了必要费用作为认定标准的局限性
        二、何为“必要的费用”
        三、给付费用的连续性难以认定
    第四节 双方具有共同的意愿
        一、当前司法实践对共同意愿的判断存在不足
        二、如何认定存在共同意愿
第三章 事实抚养关系的检讨与分析
    第一节 事实抚养关系认定所面临的困难
        一、继亲属关系的概念不甚清晰
        二、事实抚养关系的形成标准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
        三、法律条文之中的表述不一致
    第二节 事实抚养关系的实质是“稳定的亲属关系”
        一、何谓“稳定的亲属关系”
        二、事实抚养关系的特征之一:主观情感的接纳
        三、事实抚养关系的特征之二:固定的相处模式
        四、事实抚养关系的特征之三:财产关系的关联性
    第三节 事实抚养关系形成法定继承权问题的法律分析
        一、法定继承权以血亲关系为基础
        二、事实抚养关系与法定继承权的形成基础相悖
第四章 事实抚养关系的法律重构
    第一节 明确继亲属的概念与范围
    第二节 以亲属关系的稳定性作为事实抚养关系的认定标准
        一、继亲属的稳定性应当是其自身关系的稳定
        二、亲属关系稳定性应当达到适当的程度
        三、亲属关系稳定性的具体认定标准
    第三节 事实抚养关系的形成不产生法定继承权
        一、法定继承权是继亲属间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
        二、实现《收养法》第14条应有的价值
        三、继亲属享有法定继承权的矛盾及于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参与项目研究的情况
致谢

(5)我国涉外抚养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涉外抚养案件法律适用的现状与问题
    第一节 涉外抚养案件法律适用现状
        一、涉外抚养争议法律适用的统计分析
        二、涉外抚养争议法律适用的现状分析
    第二节 涉外抚养案件中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错误适用父母子女人身关系冲突规范
        二、错误适用监护冲突规范
        三、错误适用诉讼离婚冲突规范
        四、抚养冲突规范的选法标准不适当
    小结
第二章 抚养冲突规范“范围”的确定
    第一节 抚养及父母子女人身关系冲突规范的区分
        一、我国“抚养”制度的形成路径
        二、抚养和父母子女人身关系的区分
        三、抚养冲突规范与父母子女关系冲突规范“范围”的区分
    第二节 抚养及监护冲突规范的区分
        一、我国监护制度的形成路径
        二、监护与亲权的区分
        三、抚养冲突规范与监护冲突规范“范围”的区分
    第三节 抚养和诉讼离婚冲突规范适用范围的界定
        一、涉外诉讼离婚中抚养适用离婚冲突规范成因分析
        二、抚养作为离婚附随效果是否适用诉讼离婚冲突规范
第三章 抚养冲突规范的法律选择方法
    第一节 抚养冲突规范对实质正义的实现
        一、抚养冲突规范法律选择方法之价值追求
        二、抚养冲突规范法律选择方法之内容判断
    第二节 “有利于被抚养人”在司法中的选法标准
        一、参考“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二、参考“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小结
第四章 涉外抚养争议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与完善
    第一节 涉外抚养冲突规范的立法修改建议
        一、界定抚养冲突规范适用范围
        二、有利于被抚养人制度的完善
    第二节 涉外抚养法律适用的司法改进建议
        一、区分抚养纠纷类型进行法律选择
        二、正确适用抚养冲突规范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6)欺诈性抚养的法律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之提出
    二、研究价值和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 欺诈性抚养之司法现状
    第一节 案例简介
        一、类案研究基本情况分析
        二、张某甲诉张某乙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三、朱海峰诉戴婷婷离婚纠纷案
        四、何若漾诉郝芳侵权责任纠纷案
    第二节 欺诈性抚养案件呈现出的具体问题
        一、受孕、生育时间点笼统模糊
        二、案由纷繁多样
        三、裁判路径不一
        四、法律救济标准千差万别
第二章 欺诈性抚养的请求权基础分析
    第一节 无因管理说
    第二节 不当得利说
    第三节 侵权行为说
第三章 不当得利与抚养费用返还
    第一节 不当得利制度的解释与证成
    第二节 关于抚养费返还标准
第四章 侵权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规则探析
    第一节 适用侵权解决欺诈性抚养纠纷之正当性
        一、比较法视角
        二、法与道德视角
    第二节 欺诈性抚养损害赔偿的原权利
        一、名誉权
        二、配偶权
        三、生育权
        四、知情权
        五、一般人格利益
    第三节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规则的适用与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中国裁判文书网中 66 个欺诈性抚养案件
后记

(7)欺诈性抚养的侵权责任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典型案例分析
    (一)案例介绍
        案例一、陈某与黄某离婚案
        案例二、李朝阳与艾军华、秦梅侵权纠纷案
        案例三、喻青青、刘大双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
    (二)案例焦点问题
        1.欺诈性抚养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是什么
        2.欺诈性抚养侵害了受害人哪些权利
        3.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可以支持
        4.赔偿责任主体不明
二、欺诈性抚养侵权责任的法理分析
    (一)欺诈性抚养的界定
        1.欺诈性抚养的内涵及特征
        2.欺诈性抚养的法律性质
    (二)欺诈性抚养侵权责任的认定
        1.欺诈性抚养的侵权行为形式
        2.被欺诈方受侵害的具体权益
        3.欺诈性抚养侵权损害事实
        4.欺诈性抚养侵权因果关系认定
三、欺诈性抚养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制度的现状
        1.欺诈性抚养法律属性认定的缺失
        2.欺诈性抚养侵权赔偿制度的缺失
    (二)欺诈性抚养侵权责任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建议
        1.明确欺诈性抚养的侵权性质
        2.确定欺诈性抚养的请求权主体及赔偿责任人
        3.确定抚养费赔偿的计算方法
        4.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额度参考因素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9)涉外未成年监护法律适用的司法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当前涉外未成年监护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应当适用第30条而未适用
        一、法院地法适用的不当扩张
        二、忽视对儿童利益的保护
        三、造成法律适用上的不统一
    第二节 错误选择法律适用规范进行适用
        一、误用涉外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规范
        二、混淆适用涉外监护和涉外扶养的法律适用规范
        三、不确定应适用何条法律适用规范
    第三节 随意理解与运用法律适用规范
        一、忽略有利于选法标准
        二、以当事人属人法代替有利于选法标准
        三、错误理解了“有利于”的实质判断标准
    本章小结
第二章 涉外监护的识别
    第一节 国内实体法上的抚养与监护的混淆
        一、实体法立法上抚养与监护的混淆
        二、司法审判中抚养与监护的混淆
        三、理论研究中抚养与监护的混淆
        四、抚养与监护界限不清的成因
    第二节 抚养与监护关系的厘清
        一、比较法视野下抚养与监护关系的梳理
        二、国内实体法上父母子女关系的立法模式分析
        三、国内实体法上抚养与监护制度下权利义务关系的厘清
    第三节 涉外抚养与涉外监护法律适用的定位
        一、涉外扶养法律适用规范解决的纠纷类型
        二、涉外监护法律适用规范解决的纠纷类型
        三、涉外抚养与涉外监护价值取向与选法标准的差异
    本章小结
第三章 “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判断方法
    第一节 有利于选法标准与子女最佳利益
        一、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在监护领域的发展
        二、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局限性
        三、有利于选法标准同子女最佳利益的区别
    第二节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中的“有利于”
        一、有利于选法标准及其在实践中面临的尴尬局面
        二、有利于选法标准实践中困境的成因
        三、比较法视野下的有利于选法标准
    第三节 适用有利于选法标准应避免的误区
        一、适用有利于选法标准应避免过度倾向女方
        二、适用有利于选法标准应避免仅考虑经济因素
        三、适用有利于选法标准应避免考虑无关因素
    本章小结
第四章 涉外未成年监护法律适用规范的完善
    第一节 应以被监护人属人法替代有利于选法标准
        一、有利于选法标准同涉外监护的不兼容
        二、比较法上的涉外未成年监护法律适用
        三、适用被监护人属人法的可行性分析
    第二节 完善第30条规定的具体建议
        一、应明确司法实践中第30条的适用范围
        二、应引导司法实践正确认定“一方当事人”
        三、应为实践中适用有利于选法标准设置必要限度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10)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二)国外研究现状
    三、研究方法及论文创新性
        (一)研究方法
        (二)论文创新性
第一章 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概述
    一、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类型
        (一)姻亲性质的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
        (二)拟制血亲性质的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
    三、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立法概况
        (一)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立法沿革
        (二)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立法价值
第二章 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形成
    一、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形成规定存在的不足
        (一)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形成标准不明
        (二)忽略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当事人主观意愿
    二、域外立法考察及对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形成的启示
        (一)域外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形成的立法考察
        (二)域外立法对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形成的启示
第三章 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内容规定存在的不足
        (一)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义务不明
        (二)未区分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
        (三)继父母对继子女的姓氏决定权受限
        (四)相互继承权违背继父母子女主观意愿
    二、域外立法考察及对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内容的启示
        (一)域外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内容的立法考察
        (二)域外立法对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内容的启示
第四章 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终止
    一、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终止规定存在的不足
        (一)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能否终止不明
        (二)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如何终止不明
    二、域外立法考察及对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终止的启示
        (一)域外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终止的立法考察
        (二)域外立法对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终止的启示
第五章 完善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制度的建议
    一、确立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制度的立法原则
        (一)保护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合法权益原则
        (二)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二、明确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形成条件
        (一)明确形成扶养关系的具体标准
        (二)增设不完全收养制度
    三、调整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平衡继父母子女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
        (二)赋予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适当的亲权
        (三)以遗产酌给请求权取代继父母子女相互继承权
    四、规范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终止方式
        (一)再婚关系存在时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终止
        (二)再婚关系消灭时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终止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致谢

四、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变更(论文参考文献)

  • [1]离婚后,怎样变更孩子的抚养权?[J]. 桂芳芳,陈妮妮. 婚姻与家庭(家庭教育版), 2020(11)
  • [2]变更抚养关系案件中未成年子女利益之保护[J]. 庞建琴.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03)
  • [3]从抚养权纠纷看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A]. 刘文燕,沈璐.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0年第9卷 总第33卷)——民法典婚姻家庭妇女权益保护文集, 2020
  • [4]继承法中事实抚养关系的认定研究[D]. 黄晓宇. 上海大学, 2020(03)
  • [5]我国涉外抚养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 闫瑾.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6]欺诈性抚养的法律适用研究[D]. 臧蕊.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4)
  • [7]欺诈性抚养的侵权责任分析[D]. 侯茹元. 黑龙江大学, 2020(04)
  • [8]《法律适用法》结果选择规则实施考察[J]. 张丽珍.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2018(02)
  • [9]涉外未成年监护法律适用的司法实践研究[D]. 吴豪雳.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10]我国继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研究[D]. 庄子怡.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20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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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可以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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