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不发达地区保险业面临“大转轨”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朱飞[1](2019)在《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司法主张》文中研究指明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以及法律条文自身所固有的缺陷等因素共同作用,使得成文法体系下的法律文本漏洞自始存在并且更为明显,因此而暴露出来的不完备性之弊端不可避免,这一现象在不同的部门法表现可能各不相同,但鲜有例外。将此投射到金融法领域中,表现尤为突出。金融创新引起金融交易活动变动不居,金融深化又使得金融发展不断超越传统,金融发展过程中的“常”与“变”要求法律必须作出适应性的变革,才能保证法律的生命力,以对时代发展做出积极地回应。然而,尽管金融法律也在不断地更新和完善,但成文法法条的有限性与不断发展的金融领域无限性所产生的矛盾和引起的金融法律纠纷不断膨胀,同时金融法还是新兴的法律部门,更加剧了金融法与金融实践之间所存在的难以消弭的缝隙。这一问题并不只是在逻辑推演中得到证实,在实践运行中同样也得到了验证,在涉及金融类问题上的守法、执法以及司法等环节都有典型实例可以作为佐证。因而,金融法律在应对不断变化流动的金融现象过程中,局限频现,那么在此语境下,金融法当然不能无所作为,但在这一过程中应作何为?能作何为?在此,金融法首先需要对法律漏洞进行合理界定。金融立法中所产生的这一问题是否依然必须通过同样的立法行为或者立法途径予以补正?为此需要对立法行为作出细分,亦即立法可以划分为原生性立法与次生性立法两种类型,以此对应在不同阶段立法行为所形成的不同权力。事实上,次生性立法更多是在语言上与原生性立法形成对照,从本质上而言,次生性立法主要就是指剩余立法,亦即立足于原生性立法,在原生性立法之外对既存法律规范予以补充与完善的立法行为。而这恰恰是金融法面对困境时所应寻求的路径,亦即通过剩余立法弥补原生性立法所存在的不完备性。金融立法相较于其他领域的立法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涉及金融基本制度的事项必须要通过立法的形式亦即原生性立法的方式予以制定,显然这是剩余立法所不能到达的地方,事实上也从这一角度说明在金融领域立法之“剩余”具有明确的边界,同时也为剩余立法可能作为的领域划定了空间。基于剩余立法需要所产生的剩余立法权,与原生立法权之间在我国又具有“源”和“流”的关系,易言之,剩余立法权来源于原生性立法权,由此就决定了剩余立法权的地位以及由剩余立法权行使所形成的规则所具有的效力层次,这是对我国现行体制下权力配置格局的秉持,同时也是对我国法律体系多具成文法特色予以呼应,这是剩余立法权获得正当性的基础,也是剩余立法权得以有效运行的前提。追根溯源,剩余立法权这一概念并不是本文独创,事实上也不是由我国法学理论首创。当然剩余立法权理论本身也并没有只是停留在概念中,在国外相关法律领域早已进入了实践阶段。就剩余立法权的本质而言,在我国也不属于新鲜事物,立法机关以外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都在特定的范围内或多或少地行使剩余立法权,这在法律运行中属于一个不争的事实。然而今天将其明确地提出来并进行专门研究,其目的和意义当然不是简单重述现实法律运行中业已存在的剩余立法现象,更重要的是从新的视角赋予其新的价值和意义,构建一个权力体系以为推动金融法治化进程提供动能。在此,对剩余立法权概念的界定、剩余立法权的生成以及剩余立法权的边界与约束的探讨也就必不可少,当然,作为一个舶来概念,对国外剩余立法权的运行状况的比较分析也是深刻理解其本质和运行规律的必经之路,唯有如此,才能比较完整把握剩余立法权进而更好地推动其能够有效运行。剩余立法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不应只是在法理层面进行分析,更应将其应用于具体的部门法领域。剩余立法权也将因此获得更强的生命力,并能释放出更大的活力。事实上,剩余立法权的相关理论最早就是基于金融法运行的特点而提出来的。为此,在思考这一问题的时候,所因循的路径由特殊到一般,再从一般观照特殊。具象到金融领域中,剩余立法权的研究目的主要是立足于金融法对金融法律关系中事实涵摄的现状进行分析,为金融法的不断完善探寻剩余立法途径可能的作为。以金融的现象和金融现象背后的本质作为研究的逻辑起点,因为只有知晓金融的发展趋势和本质,才能因循其规律探寻金融法的治理之道,也才能窥其堂奥。从金融深化和金融创新双重维度审视当前金融的发展,探寻在此演进过程中的金融所呈现的运行特点和价值转向,特别是当前金融变革过程中所引起的金融法律关系要素及其性质的变化,是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得以主张的现实需要,也是最强烈的动因。金融法剩余立法权既有剩余立法权之一般属性,也有根植于金融领域所形成的特殊性,在剩余立法权一般属性的基础上厘清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特质。以实定法视角检视金融法运行的现状,梳理金融法发展的基本逻辑,探寻金融法的生成和生长路径,以发展和开放的理念分析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可能的行使途径和各自拥有的进取的空间,比较分析监管立法、自律规则、金融政策以及司法解释等不同途径进行金融法剩余立法的优势和劣势,特别是结合金融领域强监管等特点,在“强行政、弱司法”背景下检视通过监管立法补充金融法漏洞的通常做法,但是事实上并没有能改变金融法律不完备性的缺陷,因此需要更新思维模式,以寻求更加系统、更为有效的路径。当然,法律不完备是常态,但法律的不完备性本身也是处于动态发展过程当中,尽管无法予以彻底弥补,但却应该可以在不断填补旧的法律漏洞的同时面对法律与事实之间形成的新的缝隙而有更加充分和及时的作为。为此,在肯定通过金融监管立法等途径行使剩余立法权所具有的积极作用的同时,思考并谋划剩余立法权主张的转向。鉴于司法作为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并且相较于金融监管立法等途径,无论是在权力能动方面还是在应对涉金融类社会问题时权力运行的空间方面,司法具有其自身独特的优势和特点,并且对金融法律的不完备性感知更为直接、也更为真实,提出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路径选择。依循法律生成的不同阶段所具有的特征并观照金融法律关系基于金融变革所作出的因应,探讨司法主张的意蕴,并寻求司法主张的进路选择。在此过程中,不囿于中国法律体系多具成文法体系的基本特征,进行开放式思考,特别是鉴于在我国成文法体系中引入判例所存在的固有障碍,需要进行创新式思考和尝试式探索。为此,通过分析司法过程中的实然状况并对司法运行的未来动向进行判断,将司法主张的形式区分为文本法律与法律方法两类,亦即既包括成文的法律,也包括不成文的法律方法,并且确定司法主张的实现路径并不局限于文本法律形式的表达,推动律例并行。事实上,所谓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之间区分的实质并不只是表现在是否形成文本法律,即使是判例法国家或地区也是有相应的文本表达形式,因此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法律之间本质的区别应该是在于是否以事先固化的法律规则去应对未来变化中的法律关系,其间体现的是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法律生成路径的笃信,当然其间的区别还应包括权力的配置以及权力的约束等等。严格法条主义是曾经被推崇的司法模式,这样能够有效控制司法权的恣意,对于司法权运行的法律控制也具有良好的效果,但是严格法条主义不仅需要法条本身在体系上能够自足,而且要求法条具有前瞻性并能够适应未来之变化,但金融的发展虽有周期性,并不是线性发展规律,因而金融法面向未来的品质亦因此受到挑战,而这恰恰是法律出现漏洞的重要根源,也是重要的思考维度之一。在此基础上,探寻金融交易运行与金融实定法规则间的空隙,同时佐以案例予以实证,在证立金融法实然存在的不完备状态的同时,也为金融法应然法之完善提供了依据和思考进路。在此过程中,从法理与现实需求等角度论证金融法司法主张的正当性,同时注重对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可能存在的悖论进行破解,边“破”边“立”,破立结合。一方面关注到金融法司法裁判实践遇到的困境,另一方面正视金融法存在的不完备现象,再一方面立足于金融领域的变革,突出作为金融法律纠纷解决中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面临着解决金融法律纠纷和塑造金融法律秩序的双重任务,特别是要对新型金融法律纠纷的解决提供专业化的保障。文章以逻辑顺承和实践论证作为问题提出的依据,同时还以金融领域现实法律问题解决的需要和金融法发展的生长需求为导向,反思实定法视野下金融法是否能够堪此重任,或者说如何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金融法的需求,相较于金融司法裁判的传统,显然需要突出其在法律知识以外的专业性特质,藉此才能有效化解金融法律纠纷,实现有效、公正审理,而这恰恰是文本法律与法律方法进行结合,实现精巧分工的价值之所在。金融法要对现实法律关系实现覆盖,要使法律对纠纷的事实形成有效涵摄,显然不能囿于既有的法律条文,还要通过司法主张,推动律例并行,法律文本与法律思维并重,才能应对既往、立足现在并面向未来,为变动不居的金融活动提供充分的法律支撑与保障。基于以上思考,论文围绕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司法主张的论证逻辑逐次展开,从立法权引出剩余立法权,在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剩余立法权的司法主张,再将剩余立法权的理论投射到金融法领域,但不就此局限于剩余立法权产生的一般背景,为了寻找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更强烈的动因,从金融变革引起的金融法律关系变化中析取司法主张的价值和可能的作为,继而在比较论证的基础上,构造司法主张的持法达变理念,并在此理念指引之下,对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司法主张实现机制进行设计,依据法律的外在约束强度不断增强的次序,依次提出通过法律方法的运用、指导案例的发展和司法解释的优化,三者共同推进、相互补充,彼此依存,形成成文与不成文、法律与案例共存的格局,从而为剩余立法权的司法主张形成更为有效的覆盖面,并能应对金融面向未来非线性发展并且具有运行周期性的特点。为此,文章除了导论和余论之外,在总体结构上分为五个部分进行阐述和论证。在引出本文需要论证的问题之后,第一部分从论题的概念出发,主要阐述剩余立法权的法律意蕴,厘定剩余立法权行使应有的边界和基本约束,对剩余立法权的形成缘由进行剖析,同时对两大法系中相关国家的剩余立法权运行情况进行比较,从中汲取相关经验和启发,继而为剩余立法权的深入论证奠定基础,从逻辑与实践两个维度同时推进,分析剩余立法权的主张动因和运行逻辑,对其运行的正当性分析提供视角。第二部分将剩余立法权概念投射到金融法领域,重点是突出剩余立法权作用的场域,分析金融法中引入剩余立法权及其司法主张的特殊意义,同时分析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之于金融领域发展特性的特殊价值,并且从实定法的角度分析我国金融法的现状及未来可能进路,破解相应的悖论,以为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司法主张奠定坚实的基础。第三部分着重分析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可能实现的路径,就此而言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具有实践基础,并不是空中楼阁。比较通过不同途径行使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特点,剖析各自存在的优势和不足,突出各自运行的基础和条件,比照立法的类型、金融发展的阶段和问题导向以及需求导向中需要着力破解的问题,分析司法主张在金融法剩余立法权行使中需要关注的动因和理由,并对从司法角度主张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独特价值进行初步评析,当然在此并不是意欲取代其他途径对金融法漏洞进行剩余立法,更注重相互之间的协同。第四部分探寻司法主张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理念,从而能为剩余立法权的实际行使形成指导,从理念呼应司法主张的意蕴,充分结合金融“变”与“常”的特点,寻求金融法对金融发展因应之理念。法律作为对现实关系的调整手段,多是作为应变量而予以调适运行的。在金融法中也应是如此,同时鉴于我国法律多具成文法之特色,因此需要在成文法的框架内进行谋划。而持法达变理念恰恰能调和金融法之稳定性与金融嬗变性之间的矛盾,在秉持金融法精神、原则的基础上,回应金融变化和金融法律纠纷解决的需求,从而为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司法实现以及金融法的发展提供思想因子。第五部分则从剩余立法权的具体实现机制的角度进行探讨,基于成文法体系的基本框架和约束,如何探寻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实现机制?在遵循法律传统和司法实践规律的基础上,着力从法律方法、指导案例和司法解释三个维度展开,特别是结合金融专业法院的出现,深化传统司法途径主张剩余立法权的内涵,对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运用赋予新的价值与生命力,并且尝试探讨在特定法律领域引入不同法律体系中法律生成方式,形成具有中国本土化特色的金融法生成模式。虽然这些途径在实然状态中已然存在,然而当以一种权力的形式出现,必然已经具备正当性,并且获得了相应的法律保障,关键是在传统思维中,以部门法为突破和试点,并不追求其具备普遍适用性,更是突出在不同的法律领域中应有针对性的法律思维,这才是法律未来的因变之道。
王迎[2](2015)在《新贸易保护主义对转轨国家经济影响研究 ——以中国和俄罗斯为例》文中研究表明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各国参与国际经济贸易的程度不断加深,经济贸易往来逐渐增多。.虽然贸易自由化势不可挡,但仍有越来越多的经济和非经济因素助长了贸易保护主义,使其屡禁不止甚至变本加厉、花样翻新,从而阻碍了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进程。新贸易保护主义是对传统贸易保护主义的继承和发展,其保护手段摒弃了传统的关税措施,越来越多地采用非关税措施,甚至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衍生出更为隐蔽的措施和形式。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在国际金融和国际投资领域也开始形成金融保护主义和投资保护主义,从而使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内涵更加广泛。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不断发展,既源于传统的贸易保护主义理论,也与现代经济贸易理论的支撑有密切联系。新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的隐蔽性特点也决定了在当今自由主义盛行的经济贸易规则下,贸易保护仍然能够大行其道。转轨国家的经济转轨与经济全球化几乎不谋而合,同时进行。转轨国家在参与经济全球化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地取得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从这个方面看,转轨国家是经济全球化的受益者。但不可否认,参与经济全球化也给转轨国家带来了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如俄罗斯对国际市场和主要贸易伙伴的严重依赖,以及依靠本国比较优势参与经济全球化而造成的产业结构不合理,产业安全、贸易安全受到威胁等。新贸易保护主义对于转轨国家而言也是一柄双刃剑。新贸易保护主义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快速发展,虽然能够对转轨国家经济产生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对转轨国家经济发展造成的负面影响更为严重。而且,随着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不断发展,新贸易保护主义还将对转轨国家经济构成巨大挑战和威胁。因此,如何看待新贸易保护主义,如何有效破解新贸易保护主义,以趋利避害,应对挑战,就成为转轨国家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以中国和俄罗斯为例,对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发展及其对转轨国家经济造成的影响进行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本文共分为七章:第一章为导论。主要阐明本文的选题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和主要内容以及研究的创新之处。第二章系统地梳理了传统贸易保护理论和新贸易保护理论,为后面的分析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三章主要研究新贸易保护主义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发展。本章分析了贸易自由化、金融自由化和投资自由化与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关系。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经济全球化浪潮席卷全球的同时,贸易领域的新贸易保护主义也开始盛行。美国推行金融自由化所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使新贸易保护主义进一步加剧,而且在保护形式上也呈现出新的特点和趋势。在投资和生产全球化的发展进程中,投资保护主义也日益盛行,并呈现出法制化、泛政治化等特征。然而,经济全球化作为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并不会因为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存在和发展而改变。第四章主要分析新贸易保护主义对转轨国家经济的促进意义。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不断发展变化对世界各国的经济贸易都会产生影响,但对转轨国家的影响尤为明显。本章主要分析新贸易保护主义作为外部压力对转轨国家经济发展的促进意义。着重分析了新贸易保护主义对转轨国家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推动作用,以及转轨国家在新贸易保护主义影响下获得的动态贸易利益。认为在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外压作用下,转轨国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技术的进步、对外贸易结构和产业结构的优化等。第五章主要分析新贸易保护主义对转轨国家经济的负面影响和挑战。新贸易保护主义对转轨国家经济的负面影响是多方面的,它不仅在破坏贸易利益机会均等方面影响了转轨国家贸易自由化的实行,在经济决策安全、贸易与市场环境安全、产业安全等方面也对转轨国家的经济安全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而且,金融危机对转轨国家经济的负面影响也因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盛行而加剧。不仅如此,新贸易保护主义对转轨国家的经济发展还会带来一系列的挑战,其中既包括“碳关税”的即将启动对转轨国家竞争优势和高碳产业发展所形成的挑战等,也包括“双反”调查、知识产权保护等手段对转轨国家新兴产业发展所形成的挑战,还包括区域性经济贸易集团对转轨国家未来经济贸易发展所形成的挑战。第六章提出了转轨国家应对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对策。本章认为:首先,不论是从世界经济的发展规律,还是从中国和俄罗斯的转轨大国特征看,转轨国家都要对新贸易保护主义有正确的认识。其次,转轨国家必须从自身的体制缺陷、经济结构不合理、技术创新能力不足、企业竞争力弱等方面做出必要的改进和调整。具体而言,转轨国家的政府需加快推进市场经济改革,制定合理的经济安全战略,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尤其要加快低碳产业的发展。而作为经济全球化重要参与者的企业,要注重核心技术的突破、经营理念的转变、产业的升级和管理水平的提高。第七章为结论部分,是对本文主要研究成果的归纳和总结。转轨国家参与经济全球化的程度还将不断加深,而新贸易保护主义也将继续存在和发展。在此形势下,妥善应对新贸易保护主义对经济的影响和挑战,这对转轨国家实现本国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其中,政府要加快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加快产业结构升级,注重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但同时也要避免对经济的过度干预。而作为微观经济主体的企业,则要注意核心技术的突破、经营理念的转变和管理水平的提升。
刘洋[3](2014)在《前苏东国家与中国经济体制转轨模式的比较研究》文中提出传统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体制转轨一直以来是国内外学界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特别是在中国的改革开放和前苏东国家的剧变后,这些国家分别走上了不同的市场化转轨道路,由此形成了截然不同的转轨模式与转轨绩效。对此,一些学者坚持认为,以中国为代表的采取渐进式转轨的国家,因其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选择了正确的转轨方式和政策,从而实现了转轨过程中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而受“新自由主义”和“华盛顿共识”的影响,以俄罗斯为代表的前苏东地区的转轨国家,则多数采取了“休克疗法”的激进转轨方案,从而造成了这些国家在转轨伊始严重的经济衰退。另一些学者则认为,经济转轨的不同初始条件是引致这些国家在未来的转轨过程中具体模式和路径差异的根本原因。然而,由于“激进”或“渐进”的转轨方式所形成的经济绩效差异更直观地被中国遥遥领先的经济增速所表现出来,这使得“转轨方式决定论”的观点一度受到了更为广泛的关注。进一步地,作为对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经济社会发展经验总结的“中国模式”也被认为是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经济转轨的最优模式和路径。尽管如此,看似盖棺定论的研究“共识”实则是基于市场化转轨以来不同国家绩效差异的表象而对经济转轨过程的一种经验论认识。它忽略了同样作为一种制度变迁过程的,经济体制转轨的初始条件,从而割裂了转轨国家在体制转型与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结构、组织与制度的演化过程。随着转轨经济市场化与全球化进程的深入,基于“转轨方式决定论”思维进路的“激进”与“渐进”的两分法已经不足以独立地解释经济转轨问题的全部。而基于“中国模式”的研究视角尽管能够结合中国市场化改革与经济增长的现实场景而对渐进式的转轨过程进行较为直观的解释,但作为经济转轨的特殊性个案,“中国模式”则无法对其它转轨国家的制度变迁与经济发展提供一个客观全面的分析框架。本文以转轨经济学为选题语境,综合运用转轨经济学、制度经济学、发展经济学,以及比较体制研究等相关经济学科的理论研究方法,在对前苏东国家与中国经济改革和转轨的历史主义的制度分析基础上,主要就这些国家经济体制转轨的不同模式展开比较研究。为了突破以往类似的许多研究中对相关问题形成的错误的思维定势,本文以时间为主线对不同转轨国家从计划体制的形成到现今在后危机时代的制度改革进行了大跨度的历史回顾。其中包含了对这些国家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差异性所进行的考察;市场化转轨初期不同的转轨模式与转轨政策的比较;市场化转轨与全球化接轨互动过程中的战略选择和后危机时代持续改革与转型发展的探讨;对转轨国家体制转型与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同转轨模式的形成与演化的重新认识,并基于长期、动态的视角对转轨绩效进行的客观评判;以及对转轨经济的政府职能转型、腐败治理和政治发展等问题的关注。笔者希望借助对上述问题的分析,通过“转轨——接轨”与“转轨——发展”的双重视角,系统阐释转轨国家在制度变迁与经济发展中转轨模式的差异性及其动态演化过程,进而更全面、清晰地理解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转轨国家在经济改革、转轨与发展中形成的特定模式和路径。笔者坚信,本文的分析将在不断丰富转轨经济问题研究的同时,也对转轨国家未来的改革与发展提供一定的理论指导。全文一共分为七章,每章内容具体如下:第一章是导论部分。首先通过对前苏东国家与中国自转轨以来市场化改革与经济发展的简要回顾来引出本文研究的主题。其次,是对本文研究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的探讨。最后,就本文的选题语境、研究范围与研究方法进行简要介绍。第二章是理论回顾与文献综述部分。由于本文对经济转轨模式的比较研究主要基于一个历史主义的制度分析框架,所以,笔者围绕经济学研究中不同学派和代表性学者对制度问题的分析或制度理论展开概括性地回顾。在此基础上,本文对有关经济体制转轨研究的主要国内外文献分门别类地进行系统梳理,进而为后文的研究工作提供一个坚实的理论基础。第三章主要对转轨前的这些传统社会主义国家不同的计划体制进行深入研究。笔者围绕对不同计划体制及其改革过程的分析,指出这些国家经济转轨初始条件的差异所在,并以此为研究出发点,进一步挖掘转轨国家从“计划”到“市场”过程中不同转轨模式与转轨路径选择背后深层的制度因素。第四章围绕经济转轨的驱动机制、遗传与选择机制,以及市场化转轨初期不同国家采取的具体转轨方式和政策来综合比较经济体制转轨的不同模式。笔者根据前苏东国家与中国在市场化过程中不同的转轨方案与制度安排,结合当时转轨经济的具体情况,对激进式转轨的“休克疗法”,以及以“双轨制”为代表的渐进式改革与“中国模式”等问题进行了重新的认识与思考。第五章以“转轨——接轨”为研究视角,一方面,详细介绍市场化转轨与全球化接轨互动过程中转轨经济参与全球化进程的战略选择,并进一步阐释不同的市场化转轨模式对这些国家的全球化发展战略所产生的影响。另一方面,结合当前全球后危机时代的大背景,在具体介绍转轨国家应对和处理全球经济危机所采取的政策措施的同时,深入剖析这些国家在市场化改革、经济结构与发展方式上存在的各种问题。第六章以“转轨——发展”为研究视角,基于对转轨国家在体制转型与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同转轨模式的动态演化分析,以及市场化以来这些国家长期转轨绩效的客观评价,深入探讨不同的转轨模式与路径对转轨经济长期增长的具体影响。此外,笔者对转轨国家的政府职能转型、腐败治理、市场化与政治发展等议题也给予了特别的关注,进而寻求这些国家的经济转轨与其未来发展和现代化之间的内在联系。第七章是对本文研究的总结与评述。笔者在全文研究的基础上,详细给出了本文研究的主要结论和基本观点,并对以往研究存在的一些偏见和误解,以及有关转轨经济未来改革与发展的基础性共识或一般性的政策建议进行了评述和展望。最后是对本文可能存在的理论创新与不足之处的总结和归纳。
赵光毅[4](2014)在《保险业顺周期性监管研究》文中提出顺周期性是全球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最初产生于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充足率制度。我国保险业正在推进以风险为基础的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简称―偿二代‖),顺周期性监管是宏观审慎监管背景下―偿二代‖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顺周期性是一种放大金融市场波动的正向反馈机制,分为市场自我反馈的内生顺周期性和监管制度的外生顺周期性。作为宏观审慎监管的对象,保险业顺周期性中的―周期‖应特指―系统风险周期‖。保险业顺周期性监管应在繁荣时期抑制保险业的系统风险隐患,在危机时期降低保险业对系统风险的强化作用。考察保险业顺周期性,需要依托适合保险业特征的系统风险理论框架。系统风险是金融服务的损害或中断产生的风险,对实体经济存在潜在的负面影响。系统风险的演化过程经历了共同冲击、传染效应和顺周期性三个阶段。通过系统风险业务和准系统风险业务,保险业卷入了系统风险链条。定性分析和定量模拟显示,保险行业存在内生顺周期性;以风险为基础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存在外生顺周期性。考虑到保险业的负债特点,短期流动性冲击需要重点关注。保险业需要个性化的顺周期性监测体系和监管工具。顺周期性监测的目标是系统风险给保险业造成的损害对系统风险自身的强化作用,职能包括识别、度量、预警和提供监管参数,方法为间接的关联性分析,指标体系包括系统风险深度、顺周期冲击强度和保险反馈强度三个方面。顺周期性监管应区别监管对象制定不同的目标,根据风险冲击的持久性制定监管原则,以逆向性和缓释性为监管效果的评价标准。监管资本方面,可使用逆周期缓释因子(Couter Cyclical Mitigator)平滑短期波动的人为干扰;资产和负债的认可标准应作去风险化处理。监管资本方面,应避免建立顺周期性的偿付能力控制层级;针对系统风险业务计提超额资本,出口信用保险还可适用逆周期缓冲资本。或有支付义务造成的短期流动性风险,可适用―流动性先周期比率‖(Liquidity Pre-cycle Ratio)监管。顺周期性监管的启动和退出方式应以规则导向为主,严格限制相机抉择的适用条件。顺周期性监测应加强宏观审慎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顺周期性监管则须由保险监管机构承担责任。
刘坤[5](2012)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俄罗斯中东欧转轨国家金融发展与金融安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197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发达国家纷纷推行金融自由化,解除金融管制;发展中国家也逐步放开国内金融市场,取消信贷管制、利率管制,实行银行私有化、资本账户自由化。多数转轨国家根据“华盛顿共识”实施了一系列金融改革、自由化的措施,包括把商业银行从中央银行分离,取消货币兑换限制,实施利率自由化,对国有银行实行结构重组和私有化,允许设立新的银行等。同时,建立起基本的银行监管制度,实行新的银行法和监管法律。在金融业对外开放方面,许多转轨国家取消了跨境股票和债券投资的限制,允许外资银行进入,实现了资本账户自由化。银行和证券市场发挥了金融中介、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转轨国家金融业发展的一个特点是对外资的依赖。在中东欧国家,外资银行居于主导地位。在俄罗斯,银行大量借入外债。国际资本的流入补充了转轨国家储蓄和投资的缺口,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满足了消费和投资需求。在转轨国家经济增长和金融深化的同时,也出现了各种金融隐患。例如,资本流入催生了东道国资产泡沫,对转轨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造成压力,也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在国际经济形势发生变化时,国际资本出现逆流,势必对转轨国家金融业产生冲击。而且,随着金融全球化的不断发展,金融危机发生的频率也越来越高,对转轨国家的金融发展和金融安全构成直接威胁。本文对金融全球化背景下转轨国家金融业的发展、金融安全及金融全球化的影响等内容进行了深入分析研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导论,说明了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概括了国内外研究现状,阐明了论文的研究方法,对全文的研究内容和基本框架做了介绍。第二章为金融全球化、金融发展与金融安全相关理论。首先,讨论了金融全球化的有关理论,回顾了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历程。其次,讨论了金融发展理论,并分析了金融发展与金融全球化的关系。最后,探讨了金融安全的有关理论,分析了金融全球化与金融安全、金融危机与金融安全以及金融监管与金融安全的关系。第三章分析金融全球化背景下俄罗斯和中东欧转轨国家金融业发展。首先,分析了转轨国家银行业的发展历程,包括银行业的改革与对外资开放。其次,分析了转轨国家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包括股票债券市场的发展以及外资进入转轨国家资本市场的情况。最后,分析了转轨国家金融业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指出了转轨国家金融结构的特点,即转轨国家金融业以银行为主,而不是以市场为主的发展模式,随后探讨了转轨国家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第四章探讨金融全球化与俄罗斯中东欧转轨国家金融安全问题。首先,回顾了转轨国家资本账户开放和资本流入的情况,特别分析了转轨国家资本流入的结构特征。其次,分析了外资与转轨国家银行业稳定性的关系。论文以俄罗斯为案例,分析了银行业利用外资的影响因素,讨论了政府实施资本管制措施的有效性。论文还分析了外资与转轨国家证券市场稳定性的关系,采用VAR模型重点分析了俄罗斯股票市场与全球资本市场之间的联动性。第五章分析俄罗斯和中东欧转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与金融安全问题。首先,探讨了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宏观经济稳定的重要性。其次,讨论了财政货币政策在维持转轨国家金融安全方面的作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为了减少国际资本流动损失,转轨国家应当实施反周期的财政货币政策,从而确保本国金融稳定性。最后,分析了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转轨国家应对危机的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后危机时期转轨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第六章研究金融全球化背景下俄罗斯和中东欧转轨国家金融监管问题。首先,分析了转轨国家对银行业和资本市场的监管以及资本管制的情况。其次,讨论了2008年金融危机时期转轨国家对于金融部门的救助措施。最后,探讨了后金融危机时期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和合作。第七章对全文做了总结,并且阐述了俄罗斯中东欧转轨国家金融一体化与金融安全问题对于中国的启示。通过研究,本文得出以下几点结论:(1)金融全球化背景下转轨国家金融安全,受到内外两种因素的影响。资本流入推动了东道国消费和投资增长,但是也容易导致通货膨胀、经常账户赤字和外债高筑等不稳定因素,致使宏观经济偏离均衡轨道,造成金融隐患。一旦国际国内经济出现波动,国际资本逃往安全港,大量流出东道国,致使宏观经济形势逆转,本币贬值,股票和房地产价格下跌,甚至引发经济金融危机。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稳健的宏观经济管理、审慎的金融监管,是转轨国家从金融全球化中受益的条件。(2)金融全球化背景下转轨国家宏观稳定性至关重要。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恰当的财政货币政策对于维护转轨国家宏观经济稳定性、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要作用,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金融投机爆发前抑制金融投机的发生,二是在金融投机爆发后减轻金融危机对国内经济的冲击。为实现可持续的经济增长,转轨国家需要实施反周期的经济政策,在繁荣时期避免资本过度流入,遏制通货膨胀以及过度消费;而在国际需求大幅下滑、经济衰退时期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和宽松货币政策支持实体部门,刺激国内需求增长,从而推动经济复苏,维护本国金融安全。(3)转轨国家金融发展与金融安全具有相关性。维护金融安全,防范金融危机,是促进转轨国家金融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实践表明,转轨国家金融业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安全的金融环境。反之,当转轨国家爆发金融危机时,会对本国的金融发展造成严重的破坏。另一方面,转轨国家金融发展,不仅仅是银行业、证券市场的规模扩张,还包括金融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金融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将促进转轨国家的金融安全。因此,转轨国家的金融发展和金融安全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密不可分。(4)转轨国家审慎的金融监管对于维护金融安全不可或缺。政府应当实施审慎的银行业监管、证券市场监管,在必要时可以采用可行的资本管制措施。对于转轨国家来说,国际资本流入导致银行业信贷快速增长。过快的贷款增长对于转轨国家金融安全产生了不利影响,需要监管当局采取措施加以限制。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1)本文认为转轨国家金融安全并不仅与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资本流动以及全球金融监管体制等外部因素有关,而且与转轨国家内部因素包括宏观经济政策以及金融监管政策措施等密切相关。(2)发挥政府作用,实施稳健的宏观经济管理、审慎的金融监管,对于转轨国家金融稳定至关重要。但是,不同转轨国家在发挥政府作用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别。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转轨国家金融稳定性的差异。
陈谊娜[6](2012)在《老龄化背景下中国养老保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已提前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未富先老”问题十分突出。养老保险作为一种社会重要的经济制度,其改革已进入深水区。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历史欠账多、隐形债务大、制度不公平、法制不健全等问题愈加凸显。因此,抓住目前我国经济仍处于上升期、劳动力成本仍具有比较优势的有利时机,推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刻不容缓。本文研究了我国养老保险发展的历史、现状、环境、制度和模式,并借鉴了国外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和改革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分析了未来一段时间我国养老保险改革的重点,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全面加强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的若干政策建议。本文在以下三方面有所创新:本文有别于以往针对养老保险某一方面的研究,采用全面、系统、动态的研究方法,提出了环境系统与养老保险之间相互作用的要素、路径和机理。将影响养老保险的环境系统分为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其中经济环境又由宏观经济环境、金融环境、财政环境、税收环境四个要素构成;社会环境由社会组织环境、人口环境、文化环境、科技环境、法律环境和监管环境六个要素构成。养老保险与环境系统之间、环境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互渗透,共同形成养老保险的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整体环境。本文构建了一个较为系统、完整并具有一定前瞻性的养老保险政策体系。主要包括:在认识层面,要妥善处理社会和谐目标与经济发展目标、公平与效率、政府与市场、城镇养老体系与农村养老体系四对重大关系。在操作层面,基于我国国情,并充分借鉴了欧美发达国家的制度设计,提出了促进就业、完善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创新财政和税收政策、市场化运营、健全法律、改革监管等一系列具体措施。本文研究了养老保险基金市场化运营的风险属性,系统分析了各个风险点,在风险充分识别的基础上,提出了全过程风险控制的运营治理、监管、内部控制、资产组合控制、政府担保五大机制,不仅在理论上有所创新,而且对于推动养老保险基金的市场化运营,降低贬值风险具有实际意义。随着重度老龄化进程不断加速,应对老龄化社会的政策和措施是否得力,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文不仅在理论观点和研究方法上有所创新,而且对于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险的湛江模式进行了剖析。对于未来一段时间,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缺失、打破城乡分割格局、推进利益关系调整、切实提高收益具有积极的参考作用。
张立先[7](2012)在《金融应急管理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金融业是特殊的高风险领域,因金融脆弱性导致的金融突发事件仅靠市场自我调整与金融机构自救是无法应对的,政府行使行政紧急权力、进行金融应急管理,能够有效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给社会经济和公民基本权利造成的冲击和危害。但政府金融应急管理也存在问题。在金融应急管理领域,行政机关具有超常强大而集中的紧急权力,可能突破行政法治的框架。如果行政机关应对金融危机过程大肆扩张紧急权力、压迫公民基本权利的空间,将使得人民受到两方面的权益伤害:一种是突发事件本身造成的、直接的利益损害;另一种是由于政府在金融应急管理中的缺位、错位、越位以及权力的无限制膨胀所造成的、间接的利益损害。因此,需要为金融应急管理提供一种合法的规制框架,同时矫正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双重问题,在保证紧急权力有效应对金融突发事件,尽快恢复金融法定秩序的同时,又防止其恣意和过度膨胀,危害公民基本权利。这也是行政法治的核心价值所在。法律规制相对于其他规制方式而言具有独特的优势。法律规制的核心在于从法治理念出发,运用法律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行政权力必须服从法律的规制,对金融应急管理的法律规制,主要通过法律生成金融应急管理的体制、程序和控制机制得以进行。在这一理论背景下,本文借助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在厘清金融应急管理的法律规制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将金融应急管理置于行政法治、应急管理和公共行政的视角下予以研究,重点研究域外金融应急管理法律规制的体制理论、程序理论及控制理论,通过借鉴域外成功经验,结合我国金融应急管理法律规制的实践需求,尝试在合理的理论基础上构建我国金融应急管理的法律体系。全文由导论、正文和结语构成,其中,正文分为八章。第一章,金融应急管理法律规制的基本概念。本文认为,金融应急管理是指政府为保障公众基本财产权利,稳定金融秩序,采取的对金融突发事件事前预防、事中应对处置和事后善后恢复等一系列处置措施的总称。而金融应急管理的法律规制是指在法治框架下,通过生成法律体制、法律程序和法律监督,对金融应急管理行为进行的规范、控制和监督等活动。用法律对金融应急管理进行规制,是由于对权力本身的特性以及法律相对于其他控制方式而言所具有的优势所决定的,可以有效制约金融应急管理的失控可能。第二章,金融应急管理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风险社会理论、金融危机理论、盲从心理理论、分权制衡理论和公共失灵理论等是金融应急管理坚实的理论基础。建立金融应急管理法律制度,对金融应急管理进行法律规制,是风险社会的应对之需,是金融危机的逻辑必然,能够引导公众的盲从心理,同时也是对金融应急管理进行分权制衡、防止和矫正公共失灵的应有之义。第三章,金融应急管理法律规制的历史演变。世界各国金融应急管理的法律规制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划分为初创阶段、逐步完善阶段和新变革阶段等三个阶段。其变迁史中蕴含了金融应急管理法律制度演变的客观规律。第四章,金融应急管理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是金融应急管理的根本价值所在,统摄着金融应急管理的法律规则。保障投资人和存款人权益原则、依法处置原则、救助成本最低原则、比例原则和公开透明原则构成了金融应急管理的基本原则,成为法律规制的准则性基础。第五章,金融应急管理的法律体制。金融应急管理体制包涵应急管理主体和应急管理权力配置等核心要素。首先,分析了金融应急管理的主体模式,各国金融应急管理主体架构分为机构型模式、功能型模式、综合型模式和双峰型模式等四种,每种模式各有优劣。其次,考察了金融应急管理的权力构成。各国的金融应急管理权力一般包括行政应急立法权、金融宏观调控应急权、行政紧急强制权、行政救助权、行政指导权和行政检查权等;明确的应急权力边界能够有效规制紧急权力的行使,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第三,研究了金融应急管理的协调机制,由于金融应急管理主体的多元化特征,各主体之间的协调机制成为金融应急管理的法律规制不可或缺的要素。第六章,金融应急管理的法律程序。作为规制应急管理的最佳工具,金融应急管理的程序包含启动程序、运行程序和终止程序。首先,考察了金融应急管理的启动程序。国外金融应急管理的启动程序包括法定的实体要件以及金融应急状态申请批准、确认、宣布以及应急预案启动等程序要件。其次,分析了金融应急管理的运行程序。运行程序既包括金融应急决策程序制度,也包括应急管理所需遵循的表明身份、办理时限、说明理由和信息公开等一般性程序。最后,分析了金融应急管理的终止程序。金融应急管理终止程序标志着从非常态管理到常态管理的转换,涉及到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和防止紧急权力滥用等问题,是不可或缺的程序因素。第七章,金融应急管理的法律控制。法律控制机制是对金融应急管理进行法律规制的核心要素,包括立法控制、行政监督和司法审查的“三维”控制制度。首先,各国立法机关通过行政应急立法审查制度、调查制度、质询制度、弹劾制度、不信任案表决等路径对金融应急管理实施立法控制。其次,行政监督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自我纠错制度,能够有效提升透明度与问责程度,可以及时预防金融应急管理机构滥用权力。最后,各国均建立了对于金融应急管理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通过赔偿制度对相对人因违法金融应急管理行为而受到的损害进行救济;部分国家还实行司法监督的有限豁免制度,为紧急权力的正当行使提供合理的空间。第八章,我国金融应急管理法律规制的完善。首先,梳理了我国金融应急管理法律制度的现状,并分析了存在的不足之处。其次,提出我国金融应急管理的法律规制应秉承风险预防理念和权力制约理念以及应遵循的原则。再次,研究了我国金融应急管理的立法模式选择和框架体系,提出了完善我国金融应急管理法律制度的建议。最后,在借鉴域外金融应急管理立法经验和结合我国金融应急实践的基础上,草拟了《金融应急管理法》代拟稿,尝试构建我国金融应急管理基本法的框架和主要内容。
胡晓珂,李东满[8](2010)在《混业经营背景下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文中研究表明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仍然影响着世界经济的复苏,这次危机也为我国金融风险的防范与监管提供了经验教训。面对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大潮,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改革压力。本文以金融危机为视角剖析了美国次贷危机的缘由,比较了英美的不同监管模式,并分析其优缺点,指出功能型监管是混业经营下之必然选择,再以此为基础,评价了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监管体系,并提出完善之建议。
蓝霞[9](2010)在《中国城镇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及制度构建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全球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和各国公共养老保险金支付膨胀的背景下,世界银行所规范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第一支柱的公共养老保险,第二支柱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第三支柱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使得公共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共同发挥养老保险所具有的三大功能——储蓄、保险和收入再分配。可以说,“三支柱”体系是解决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养老金支付危机和更有效的保障养老退休的较为合理的改革方案,成为21世纪全球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论文立足中国国情,基于人口老龄化背景,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将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同时纳入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内进行研究,并结合了西方经济学中的养老保险理论、人口老龄化理论和可持续发展理论等,为研究可持续发展的城镇养老保险作了理论铺垫。目前,中国已建立起了“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框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这三个层次的养老保险计划采用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现收现付制与基金积累制共存的形式,基本养老保险由政府直接组织和提供,属于社会养老保险的范畴,而企业年金、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则实现市场化运作,属于商业养老保险的范畴。从理论上讲,在“三支柱”体系中,当“雪中送炭”的公共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后,就需要商业养老保险来“锦上添花”。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但在实践中,由于中国正面临日益严重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加之现行制度存在诸多问题,阻碍了养老保险业整体的可持续发展。要实现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坚持效率与公平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制度的不断创新,在保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形成促进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的一套政策、方法和制度,最大程度地满足每一代人的生存和发展的需求,实现代内与代际间的和谐与公平。在建立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的对策方面,首先,要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以完善现行养老保险体系,商业养老保险作为一国养老保险“三支柱”的重要构成部分,在整个养老保险体系中发挥着积极作用并占据着重要地位,因此要发展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并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同时还应提高公众的个人养老保障责任的意识。其次,要进一步完善作为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扩大覆盖面,同时要逐步稳妥的解决转轨成本并作实“个人账户”,明确政府在转轨成本解决过程中应承担的主体责任,正确定位政府职责。再次,要加快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完善,确保养老基金投资的安全性以实现基金保值增值的目标,如建立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发挥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作用及改善资本市场的外部环境并进行相应改革。最后,加强养老保险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有法可依是推进养老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强大动力和根本保证,具体包括:通过立法建立并完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通过立法建立健全养老保险的监管体系以及通过立法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投资机制。
王姝[10](2010)在《金融控股公司的生成演变、风险控制与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世纪70年代后,随着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的发展,全球金融体系发生了深刻变化。金融业全球范围内的自由竞争,引发新的金融机构、金融业兼并以及金融组织制度和交易工具不断出现,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制度开始逐步向混业经营过渡,主要发达国家的金融业发展轨迹呈现趋同,混业经营的趋势明显。混业经营的典型组织模式是以德国为蓝本的全能银行模式和以美国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在实践发展中,以德国为蓝本的全能银行模式也逐步呈现出控股公司的部分特征。这表明,在混业经营大潮中,美国的金融控股模式逐渐成为混业经营的主要组织模式。世界各国金融业经营制度和金融企业组织模式在演进上的这种部分趋同性表明,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种混业经营的金融企业组织模式,其产生和发展有内在的必然性。作为一种金融业经营制度模式,金融控股公司代表着随着金融业社会分工的演进所产生的对金融业务多元化的需求、对银行经营制度变革的需求,它比较好地满足了企业综合化经营的需求,并且与现代金融业的经营特点相适应。作为一种金融企业组织模式,金融控股公司以股权连接为纽带的控股关系和法人分离的组织形式是力求处理金融企业“提高效率”、“增加利润”和“控制风险”三者冲突的一种探索,它决定了控股公司模式在金融业务整合、风险控制方式和效率上较其他组织模式的优势。但是,从实践发展来看,世界各国金融业发展轨迹在这种趋同背景下,又显示出了相当的差异性和多样性。不仅同一时期的不同国家在金融业经营制度的选择上并没有整齐划一,并且都选择金融控殷公司作为混业经营模式的不同国家在具体制度安排上也体现了相当的差异。这说明,一方面,金融业经营模式从原始的混业经营、到严格的分业经营、再到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混业经营三个阶段的演进路径,符合哲学“否定之否定”的事物螺旋发展轨迹,也解释了世界各国金融业发展轨迹在普遍的、一般意义上的趋同。可以说,混业经营制度和金融控股公司是经济金融化、金融产业化、金融市场化背景下长期演进的必然结果。另一方面,由于经济发展阶段、政治经济文化传统和经济金融基础条件的不同,各国在金融业经营模式和路径选择上体现出的差异性和多样性,也是符合事物发展客观规律的。对一国而言,依据本国的制度结构与制度环境对金融业经营制度和经营模式进行设计、移植和选择,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金融业经营制度和经营模式是至关重要的。混业经营和金融控股公司制度的选择是在一国具体经济发展阶段、客观经济条件下做出的,它必须建立在坚实的经济基础以及经济金融良性健康发展的轨道之上。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金融体制改革的进程、监管水平,都是选择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非常重要、必须考虑的前提条件。对市场发育水平较低、监管能力和金融机构自控能力较弱的国家,特别是转型国家,在短期内急速照搬混业经营制度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并不是好的选择,‘必须依据本国原有的制度结构与环境,采用渐进的、适合本国国情的发展模式。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数次金融危机(东亚金融危机、俄罗斯、巴西、土耳其、阿根廷等国的一系列危机)有力地支持了这一观点。从管理学角度来看,金融控股公司这种组织形式能够适应快速变化的竞争环境,是现代金融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构成要素,它在理论上也确实存在很多潜在的经营优势,因而许多金融企业已经选择或有意选择发展成为控股公司。但是,金融控股公司理论潜在优势的实现程度紧密受制于现实中一国金融监管水平的高低,以及独立金融机构的自我风险控制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从实践效果来看,金融控股公司这种组织形式与金融企业亏损和倒闭并无一定的相关性,但它确实也没有成为解决和避免金融危机的有效手段。在某种程度上,金融控股公司确实给金融监管带来挑战,确实为全球金融体系带来新的风险源和新的不稳定性,一定意义上增加了金融的系统性风险。自混业经营和控股公司发展以来,金融业的违规现象频频发生,即使是一些全球着名的金融控股集团,也存在伴随业务高度综合化和多元化而生的违规操作问题。这些跨国经营的综合性大型金融控股集团一旦发生危机,其会对全球金融体系产生的破坏性影响难以估量。因此,金融控股公司并非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对一国金融业发展和—金融企业的发展而言,最关键的仍然是选择符合自己特点的金融业经营制度和经营模式。对我国而言,一方面,随着金融开放程度的加深,国内金融业面临来自外部的强大竞争,迫切要求提高我国金融业的整体竞争力,确保我国金融产业的安全;另一方面,随着国内金融经济结构的变化,金融机构自身对利润的追求、消费者对金融需求的多样化,也都对金融业的综合化经营提出了需求。现实中,虽然我国金融业实行的仍然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基本制度框架,但是,已经出现了一批具备金融控股公司雏形的金融机构,并且越来越多的国内金融机构积极尝试综合化经营,有意选择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形式。我国“十一五”金融发展规划也明确提出了发展控股公司的战略。但是,这些金融控股公司在参与综合经营、实现制度创新的同时,其潜在风险也不可小视。在我国经济金融基础性条件相对薄弱的情况下,如何稳妥地发展金融控股公司成为当前金融改革面临的重要问题。2007年,以美国次贷危机为起点爆发了全球范围的金融危机。危机不仅重挫了世界金融和经济体系,更为重要的是动摇了人们对长久以来以新自由主义自由放任思想为指导的经济金融发展模式的信心,也给我们进一步考察经济发展的基础制度、金融业发展的大方向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模式提供了深刻的反思空间。花旗、美林、AIG等大型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深陷危机的现实表明,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当局同样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和治理问题,金融机构的综合化经营的确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全球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在危机中,为争取得到美国政府的救助和美联储的流动性注入,一些大型金融控股公司纷纷放弃金融控股公司身份,进行战略收缩,接受严格的监管,转而成为银行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这种为了谋利而不顾行业风险的表现自然引发了相当的质疑和思考。对我国而言,国家层面上倡导的金融综合化经营战略刚刚起步,本次金融危机及发达国家金融控股公司的表现又提供了教训和启示,这更加有利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成熟发展。为了说明以上问题,本论文从金融业经营制度演进与企业组织模式创新两方面入手,从历史的(动态的)、理论的(静态的)角度推导了金融控股公司这一金融混业经营组织模式产生和发展的必然性,总结和分析了世界各国金融业发展模式和路径差异的根本原因,提出了风险控制是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绝对必要前提,并且立足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现状,从国家金融安全、金融产业结构、金融机构自身三方面,从宏观、中观和微观的全方位视角提出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战略,此外,论文还深入研究了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金融体系的重构和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战略的调整问题。因此,是一项极具现实意义的研究课题。论文从结构及逻辑关系上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由第一、二、三、四章构成,是金融控股公司生成演变的基础理论研究。从金融业经营模式演进和组织模式优势两个层面分析论证了金融控股公司产生的必然性;通过国际比较,对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基础性条件进行了分析和总结。第二部分由第五、六章构成,重点研究了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及其控制。强调了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外部监管三方面对于金融控股公司风险控制的意义。第三部分由第七、八、九章构成,以论文第一、二部分的理论研究为基础,提出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战略及构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制度的具体框架,并反思了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启示。,第一章导论。本章阐述了论文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对金融控股公司相关基础理论的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了综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论文的理论研究框架、主要研究方法和逻辑结构安排。第二章金融控股公司一般理论分析。本章在明晰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潜在经营优势进行了理论分析,总结了控股公司这一创新金融企业组织模式在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协同效应和风险递减四个方面存在的优势,并对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全能银行与金融控股公司各自的优势与劣势进行了比较分析,从而从静态的、理论的角度阐释了金融控股公司产生和存在的必然性。第三章金融业经营模式演进与金融控股公司产生。本章在梳理金融业经营模式演进历史轨迹的基础上,从经济发展需求、风险与效率博弈、现代金融业的行业特点三个方面总结了金融业经营模式演进的一般规律,从内在动力与外部条件两方面阐述了金融控股公司在金融业经营模式演进进程中产生的必然性,从而从动态的、历史的角度解释了金融控股公司产生和存在的必然。本章还结合现代金融业经营方式的新特点,从效率与稳定、风险分散、资本市场运作三方面的需求出发,进一步论证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现代金融业创新金融机构组织模式产生和存在的必然性。第四章金融控股公司的国际比较。本章概括了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和现状,在此基础之上,从金融结构、政府在金融控股公司制度确立中的作用和影响金融控股公司制度选择的基础性条件三个方面入手,分析、论证和总结了主要国家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模式的异同。此外,本章还结合混业经营大潮以来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一些趋势,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前景做出了趋势性判断。第五章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与控制。本章在一般金融风险研究的基础之上,研究了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的特殊性,阐述了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对金融控股公司风险控制的实质性意义及其具体作用机制。第六章金融控股公司的外部监管。本章在对金融控股公司外部监管体制进行一般理论分析的基础之上,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机构监管、功能监管、目标监管三种金融控股公司外部监管理论模式和以美国伞形监管、英国的牵头监管、澳大利亚双峰监管和目前逐渐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改革方向的综合监管模式为代表的四种主要国家的金融控股公司外部监管组织架构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此外,还研究了法律体系、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公共媒体等其他监管力量对金融控股公司外部监管的现实意义。第七章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本章首先梳理了我国金融业经营的发展轨迹及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在这一进程中的产生和发展。在此基础上,总结概括了目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类型及其特征,并从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外部监管三方面入手,揭示了目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本章还以中信和德隆一正一反两个例子为例证,分析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现状。第八章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及制度构建。本章首先对我国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了基础分析,得出了在金融综合经营大趋势下,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比较适合我国国情的混业经营模式选择的基本结论。在此基础上,从国家金融安全、金融业市场结构、金融企业核心竞争力三个方面,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次,提出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指导原则,即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选择,在宏观上,必须依据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我国的发展模式,必须以国家金融运行的稳定为前提,以金融业的良性可持续发展为最高目标;在中观上,在发展金融控股公司、鼓励金融企业做大做强的同时,要倡导中小金融机构进行专业化经营,鼓励其培育核心竞争力,以保持金融市场结构的多样性,保持金融业的良性竞争和适度活力,从而有利于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在微观上,提出了相比较利润目标,有效控制并降低风险和稳健经营才应是金融企业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观点,提出了金融企业控股公司战略的选择要以有利于突出自身经营优势、有利于形成和提高核心竞争力为基本原则。提出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以成熟金融机构为主体、充分发挥政府积极作用、循序渐进的具体发展模式和路径选择。最后,从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外部监管及其他四个方面论述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制度的全方位构建。第九章金融危机背景下对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新思考。本章分析了美国金融危机对金融机构的影响。从金融控股公司在危机过程中的表现、监管者的角色定位以及金融政策环境三个方面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了政治经济分析。以美国的新金融监管改革蓝图出发,考察了后危机时代世界各国对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和重构设想,并对其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启示进行了思考。论文在观点和研究方法上的创新之处可能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论文将金融控股公司这种以产权为纽带形成的具有多层次结构的以母子公司为主体的多法人联合体,从组织形态上定义为一种具有“二重性”的中间组织,具有创新性。显然,金融控股公司与单个企业不同,其内部既存在着母公司与子公司(企业)之间按类似于“层级(科层)制”原则来组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成本,又存在相互之间,特别是关联企业之间按类似于市场关系来进行交易的交易成本。换句话说,整个控股公司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的关系既存在一定程度的科层属性,又存在一定程度的市场属性。控股公司既不同于单个企业,又不同于纯粹的市场,它介于企业与市场之间,兼有科层属性与市场属性,具有“二重性”。二、论文将金融控股公司的最显着特征总结为“金融服务、金融产品的多元化和企业组织结构的特殊化”具有创新性。“金融服务、金融产品的多元化”特征衍生出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服务功能的新特点,而“企业组织结构的特殊化”衍生出金融控股公司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管理功能的新特点。由此引申出金融控股公司制度与现代金融业的总体适应性的论述,即从业务范围上看,金融控股公司代表着随着金融业社会分工的演进所产生的对金融业务多元化的需求、对银行经营制度变革的需求;从企业组织形式上看,金融控股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制度是力求处理金融企业“提高效率”、“增加利润”和“控制风险”三者冲突的一种探索。三、论文提出的“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融合可能导致经济虚拟化和对资本的过度追求”、“应慎重对待类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观点具有创新性。论文认为,经济发展才是永恒的主题,金融业只有以实体经济为基础,立足于服务实体经济,、促进整个经济健康发展,才能最终有利于其自身的发展。各’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不同程度的金融“倒金字塔”现象,即金融脱离实体经济发展,金融资本过度虚拟化和膨胀的倾向,非常值得深思。在金融与经济发展关系日益密切的今天,如果过度依赖金融力量支撑经济增长,则一旦经济前景发生不利变化,经济崩溃的可能性和速度都会增大。因此,进一步提出,经济的虚拟化以及资本对资本的过度追求以至于脱离了实体经济,可能是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融合产生的最大问题。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合如果是以对更多资本的追逐为目的,‘必将导致投机和经济的过度虚拟化,从而走向经济和金融危机。因此,应慎重对待“类金融控股公司”的产生。四、论文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次提出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指导原则具有创新性。即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选择,在宏观上,必须依据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我国的发展模式,必须以国家金融运行的稳定为前提,以金融业的良性可持续发展为最高目标;在中观上,在发展金融控股公司、鼓励金融企业做大做强的同时,要倡导中小金融机构进行专业化经营,鼓励其培育核心竞争力,以保持金融市场结构的多样性,保持金融业的良性竞争和适度活力,从而有利于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在微观上,提出了相比较利润目标,有效控制并降低风险和稳健经营才应是金融企业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观点,提出了金融企业控股公司战略的选择要以有利于突出自身经营优势、有利于形成和提高核心竞争力为基本原则。五、论文对后危机时代金融控股公司的研究具有创新性。论文认为,混业经营制度和金融控股公司是经济金融化、金融产业化、金融市场化背景下长期演进的必然结果。虽然在次贷危机中,金融控股公司在客观上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但混业经营制度和金融控股公司本身并不是次贷危机的根本和直接原因。导致次贷危机的是新自由主义自由放任思想下的过于宽松的金融监管、过度的资产证券化和资本的贪婪。六、论文将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和历史唯物主义中关于矛盾分析的方法应用于金融控股公司研究也具有创新性。1.论文提出,近百年来西方国家金融发展史、金融业经营模式演进过程中的主要矛盾是利润和风险的矛盾。一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演进其核心内容就是处理风险与效率的关系问题,一国金融业经营模式选择的结果主要取决于具体经济、金融条件下风险与效率博弈的结果。在鼓励金融创新和防范金融风险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确保金融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主线贯穿金融业经营模式演进过程的始终。矛盾是推动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本的、决定性的动力。对金融企业而言,与生俱来的强烈的追逐利润的动机与生存和经营环境日益窘迫的现实之间的矛盾,是金融企业经营方式与组织模式变化的根本推动力量,并最终促使金融控股公司产生。2.事物的发展变化是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内在动力,外因对事物的发展变化提出需求,为事物的发展变化创造条件。论文提出,如果说资本的增值压力与竞争加剧导致的利润空间缩小的矛盾是金融控股公司产生的内在动力,那么促使金融控股公司产生的最主要外部条件就是居民金融资产结构的变迁,经济一体化、金融一体化、资本国际流动的趋势提出了金融业经营制度变革的需求,技术进步和金融管制的放松。3.论文在分析推动金融业管制放松的主要力量时指出,金融利益集团,包括各类金融机构,持有金融资产较多、或者需要大规模融资的产业集团是推动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创新的主要力量。在对美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研究中,分析了多方利益主体博弈对金融控股公司生产的最终作用。论文还从金融控股公司在危机过程中的表现、监管者的角色定位以及金融政策环境三个方面对次贷危机中的金融控股公司进行了政治经济分析。4.论文运用趋势融合的分析方法,总结了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和金融深化的发展使得西方国家的金融结构呈现出趋同融合的趋势。金融结构上的这种变化趋势使不同的混业经营模式的特征边界变得越来越模糊,混业经营模式之间出现了不断的融合。一方面,全能银行与经营型金融控股公司不断出现了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的特征;另一方面,随着金融全球化和一体化的发展,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中的银行机构开始承担越来越多的中介功能,呈现出全能银行的部分特征。西方一些主要国家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也出现了趋同化的潮流,出现了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和目标监管过渡的趋势,出现了金融监管模式的综合化趋势。此外,论文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例如,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的国际比较,分析不够全面深入;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不够透彻,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提出的对策建议不够全面和具体。等等。这些不足之处,我将在今后的研究工作中继续改进不断完善。
二、对不发达地区保险业面临“大转轨”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不发达地区保险业面临“大转轨”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司法主张(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剩余立法权生成逻辑及其运行基础 |
第一节 剩余立法权基本释义 |
一、立法权基本概念 |
二、何为剩余立法权 |
第二节 剩余立法权何以生成 |
一、立法不作为中的剩余立法权的产生 |
二、立法转型过程中剩余立法权的产生 |
三、统一法律适用中剩余立法权的产生 |
第三节 两大法系剩余立法权运行的镜鉴 |
一、普通法系剩余立法权运行概述 |
二、大陆法系剩余立法权运行概述 |
第四节 剩余立法权的边界及其约束 |
一、剩余立法权与原生性立法权的边界 |
二、剩余立法权权力行使的约束及监督 |
第五节 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意蕴与涵摄 |
一、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意蕴 |
二、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进路 |
第二章 金融变革语境中的剩余立法权 |
第一节 金融的深化与创新 |
一、行政性金融向普惠性金融的转变 |
二、传统性金融向创新性金融的转变 |
三、资本不足向透明度不彰风险转变 |
四、资金融通向财富管理的功能转变 |
五、金融抑制向金融深化的理念转变 |
六、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的模式转变 |
第二节 金融变革中的金融法律关系要素更新 |
一、金融法律关系内容的变化 |
二、金融法律关系主体的扩大 |
三、金融交易权义结构的更新 |
四、金融交易对象范围的发展 |
五、金融法律条款技术性增强 |
第三节 实定法状态下金融法运行的追问 |
一、金融立法真的已经逻辑自足了吗? |
二、法官适用金融法真的没有续造吗? |
三、金融立法与金融司法真的无涉吗? |
四、适用创新真的打破成文法体系吗? |
第四节 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法理基础 |
一、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是针对法律建构主义的修正 |
二、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是对立法实践不完美的确认 |
三、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是维护法律实质公平的选择 |
四、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是适应经济基础巩固的需要 |
第五节 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现实动因 |
一、金融的开放性与广域性致使法律无法实现无缝规制 |
二、法律运行中人化努力不足与人际差别对金融法误解 |
三、“不得拒绝裁判”形成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时机 |
四、金融法的渊源为司法主张其剩余立法权生成了空间 |
第六节 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悖论破解 |
一、成文法体系中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可能性 |
二、金融法律规则与金融司法裁判规则贯通的逻辑梳理 |
三、金融立法强制保留与剩余立法权行使的合法性辨正 |
四、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民意基础扩张性阐释 |
第三章 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分配与可能路径比较 |
第一节 监管立法行使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理论与实践 |
一、金融监管立法的价值理念 |
二、金融监管立法的轨迹描述 |
三、金融监管立法的基本评价 |
第二节 自律规则行使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理论与实践 |
一、金融行业自律规则的一般概述 |
二、金融行业自律规则的一般概述 |
三、金融行业自律规则的基本评价 |
第三节 金融政策行使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理论与实践 |
一、金融政策的一般概述 |
二、金融政策的运行描述 |
三、金融政策的基本评价 |
第四节 司法机关行使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理论与实践 |
一、司法机关行使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基本理据 |
二、司法机关行使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现实描绘 |
三、司法机关行使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基本评价 |
第四章 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持法达变理念 |
第一节 金融领域发展之“变” |
一、金融交易领域的创新之变 |
二、金融交易领域的人性之变 |
三、金融交易领域的未来之变 |
第二节 金融领域之变的法律依归 |
一、金融领域不能脱法治理 |
二、金融领域不能守法不变 |
三、金融领域不能屈法而行 |
第三节 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持法达变基因 |
一、金融变法之现实不可能 |
二、金融深化之现实不可逆 |
三、持法达变之现实不可缺 |
第四节 持法达变理念下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正当性 |
一、司法主张金融法剩余立法权不可替代 |
二、持法达变对简单依法办事观念的完善 |
三、持法达变理念之于金融司法的契合性 |
第五章 金融法剩余立法权司法主张的实现机制 |
第一节 利益衡量视角下的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司法实现 |
一、金融司法裁判中利益衡量运用基础 |
二、金融司法裁判利益衡量运用之调适 |
三、金融司法裁判利益衡量之具体展开 |
第二节 金融领域指导案例的优化与发展 |
一、拓展金融指导案例功能,明确金融指导案例的法律地位 |
二、以金融指导案例为试点,法定化金融指导案例基本效力 |
三、赋予金融法院相应权力,优化金融指导案例的生成机制 |
四、明确法律纠纷参照规则,提升金融指导案例适用的刚性 |
五、建立案例偏离报告制度,完善金融指导案例的适用规范 |
第三节 金融法造法性司法解释的发展与应用 |
一、金融法造法性司法解释的发展进路 |
二、金融法造法性司法解释的生成原则 |
三、金融法造法性司法解释的权力配置 |
四、金融法造法性司法解释的权力约束 |
余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2)新贸易保护主义对转轨国家经济影响研究 ——以中国和俄罗斯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关于新贸易保护主义产生和发展原因的研究 |
1.2.2 关于新贸易保护主义发展趋势的研究 |
1.2.3 关于新贸易保护主义对经济影响的研究 |
1.2.4 关于应对新贸易保护主义问题的研究 |
1.2.5 关于投资保护主义和金融保护主义的研究 |
1.2.6 总结性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主要内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主要内容 |
1.4 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4.1 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2 贸易保护主义与新贸易保护主义理论综述 |
2.1 贸易保护理论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
2.1.1 重商主义的贸易保护思想 |
2.1.2 幼稚产业保护理论 |
2.1.3 贸易保护理论的发展 |
2.2 新贸易保护主义产生和发展的相关理论 |
2.2.1 凯恩斯主义的“新重商主义” |
2.2.2 普雷维什的贸易保护主义 |
2.2.3 战略贸易理论与战略性贸易政策 |
2.2.4 GATT/WTO框架下的贸易保护机制 |
2.2.5 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其他理论依据 |
2.3 小结 |
3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发展 |
3.1 贸易全球化进程中的贸易自由化与新贸易保护主义 |
3.1.1 贸易全球化的迅速发展 |
3.1.2 贸易自由化是世界贸易发展的主流 |
3.1.3 新贸易保护主义盛行 |
3.2 金融全球化进程中的金融危机与新贸易保护主义 |
3.2.1 金融自由化的风险 |
3.2.2 国际金融危机诱发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原因 |
3.2.3 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发展 |
3.3 投资自由化与投资保护主义 |
3.3.1 投资自由化的发展趋势 |
3.3.2 从贸易保护主义到投资保护主义 |
3.4 小结 |
4 新贸易保护主义对转轨国家经济的促进意义 |
4.1 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外部压力有利于推动经济转轨和市场化进程 |
4.1.1 推动国内改革 |
4.1.2 推动市场化发展 |
4.2 新贸易保护主义有利于转轨国家获取动态贸易利益 |
4.2.1 有利于促进转轨国家的技术进步 |
4.2.2 有利于促进转轨国家的对外贸易结构优化 |
4.2.3 有利于促进转轨国家的产业结构优化 |
4.3 小结 |
5 新贸易保护主义对转轨国家经济的负面影响与挑战 |
5.1 负面影响 |
5.1.1 新贸易保护主义影响转轨国家实行贸易自由化 |
5.1.2 新贸易保护主义影响转轨国家的经济安全 |
5.1.3 新贸易保护主义加剧了金融危机对转轨国家经济的影响 |
5.2 转轨国家面临的挑战 |
5.2.1 低碳经济下的“碳关税”对转轨国家经济的挑战 |
5.2.2 新兴产业领域的新贸易保护主义对转轨国家的挑战 |
5.2.3 区域性经济贸易集团对转轨国家形成的挑战 |
5.3 小结 |
6 转轨国家应对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对策 |
6.1 正确认识新贸易保护主义 |
6.1.1 新贸易保护主义不可避免 |
6.1.2 新贸易保护主义不会改变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方向 |
6.2 政府层面的对策 |
6.2.1 加快推进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完善市场经济体制 |
6.2.2 制定合理的经济安全战略 |
6.2.3 大力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加快低碳产业发展 |
6.3 企业层面的对策 |
6.3.1 突破核心技术约束 |
6.3.2 推进节能减排,转变经营理念 |
6.3.3 通过产业升级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
6.3.4 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
6.4 小结 |
7 结论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前苏东国家与中国经济体制转轨模式的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表目录 |
图目录 |
1.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
1.2.1 理论价值 |
1.2.2 现实意义 |
1.3 选题语境、研究范围与研究方法 |
1.3.1 选题语境 |
1.3.2 研究范围 |
1.3.3 研究方法 |
2.经济体制转轨研究的制度理论背景与文献综述 |
2.1 有关经济体制转轨研究的制度理论 |
2.1.1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制度理论 |
2.1.2 旧制度经济学派的制度理论 |
2.1.3 熊彼特与奥地利学派对制度的有关研究 |
2.1.4 新制度经济学派的制度理论 |
2.1.5 其它制度理论的相关概述 |
2.2 经济体制转轨与转轨经济学的相关文献综述 |
2.2.1 对前苏东国家经济体制转轨问题的探讨 |
2.2.2 有关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与转轨的理论研究 |
2.2.3 对前苏东国家与中国经济转轨的比较研究 |
3. 不同的转轨起点:计划经济体制的改革与差异性 |
3.1 经济体制转轨的初始条件与体制差异性 |
3.1.1 前苏东国家与中国经济体制转轨的动因 |
3.1.2 经济体制转轨初始条件的比较分析 |
3.1.3 典型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苏联模式” |
3.1.4 改革开放前中国的经济体制:“非典型”的计划经济 |
3.2 东欧国家“市场社会主义”的探索 |
3.2.1 “市场社会主义”的理论与模式 |
3.2.2 南斯拉夫的改革与社会主义自治制度 |
3.2.3 匈牙利改革与新经济体制 |
3.2.4 波兰的经济体制改革 |
3.3 传统社会主义国家“走出”计划体制的比较研究 |
3.3.1 不同计划体制下的经济绩效 |
3.3.2 不同体制下的转轨空间 |
3.3.3 不同体制下的转轨环境 |
4.不同的转轨过程:经济体制转轨的模式差异 |
4.1 制度的需求与供给:经济体制转轨的驱动机制 |
4.1.1 经济体制转轨中的权力结构与利益集团 |
4.1.2 供给主导型下的经济体制转轨模式 |
4.1.3 利益集团主导下的转轨政策 |
4.1.4 中国经济体制转轨的驱动机制:一个总结性的评述 |
4.2 制度的移植与创设:经济体制转轨的遗传与选择机制 |
4.2.1 有关制度移植与制度创设的一般性探讨 |
4.2.2 移植式转轨与创设式转轨:制度遗产的利与弊 |
4.2.3 转轨路径的形成:制度变迁中的选择与异化 |
4.3 激进转轨与渐进转轨:经济转轨形式与过程的具体差异 |
4.3.1 激进与渐进:对转轨方案与转轨政策的重新思考 |
4.3.2 激进主义的转轨与“休克疗法”:回顾、反思与评述 |
4.3.3 渐进主义的转轨与“中国模式”:探索、实践与争鸣 |
5.转轨与接轨:转轨国家的市场化与全球化 |
5.1 转轨国家的经济全球化 |
5.1.1 市场化与全球化的国际协调问题 |
5.1.2 转轨国家与国际经济组织的交互作用 |
5.2 转轨国家市场化与全球化的具体实践 |
5.2.1 “回归欧洲”:东欧国家的经济转轨与全球化战略 |
5.2.2 “融入欧洲”与区域一体化:俄罗斯全球化的战略选择 |
5.2.3 改革开放背景下中国的市场化与全球化发展 |
5.3 转轨国家的经济安全与后危机时代的经济发展 |
5.3.1 经济全球化与转轨国家的经济安全 |
5.3.2 全球金融危机对转轨国家经济的冲击与影响 |
5.3.3 走出金融危机:转轨国家反危机的政策措施 |
5.3.4 转轨国家市场化与全球化发展的反思与前景 |
6.转轨国家的制度变迁与经济发展 |
6.1 转轨经济的改革与发展:转轨模式与转轨绩效 |
6.1.1 有关转轨模式与转轨绩效的争论与偏见 |
6.1.2 制度变迁过程中前苏东国家经济转轨的目标模式及其演进 |
6.1.3 转轨国家制度变迁驱动机制的分化与演进 |
6.1.4 制度变迁过程中转轨模式的静态比较与动态转化 |
6.1.5 体制转型与经济发展中的转轨绩效:一个对转轨国家的综合考查 |
6.2 市场化发展与转轨国家的政府职能 |
6.2.1 转轨国家的政府与市场:新兴市场中的政府干预 |
6.2.2 转轨国家的政府规模、政府职能与制度建设 |
6.2.3 体制转型过程中的政府治理:转轨国家的腐败问题 |
6.3 转轨国家的民主化与市场化 |
6.3.1 民主、市场与经济增长:转轨国家的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的兼容性 |
6.3.2 民主与威权:不同转轨模式下转轨经济的政治发展 |
7. 总结与评述 |
7.1 研究的基本结论 |
7.2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之处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其他成果 |
致谢 |
(4)保险业顺周期性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背景、目的和意义 |
一、背景 |
二、目的 |
三、意义 |
第二节 总体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总体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重要概念及相关研究述评 |
第一节 重要概念 |
一、顺周期性监管 |
二、顺周期性 |
三、保险业顺周期性 |
第二节 银行业顺周期性监管研究 |
一、银行业顺周期性的系统影响 |
二、银行业的顺周期性表现 |
三、银行业顺周期性监管 |
第三节 保险业顺周期性监管研究 |
一、保险业的系统影响 |
二、保险业的顺周期性 |
三、保险业的顺周期性监管措施 |
四、保险业与银行业的顺周期性监管比较 |
第三章 保险监管视角下的系统风险机理 |
第一节 系统风险的研究基础 |
一、系统风险的内涵 |
二、全球金融危机之前的相关研究 |
第二节 系统风险的发生过程 |
一、系统风险的积累 |
二、系统风险的爆发 |
三、系统风险的深化 |
四、系统风险的缓解 |
第三节 系统风险的发生机理 |
一、共同冲击 |
二、传染效应 |
三、顺周期性 |
四、系统风险的演化进程 |
第四节 我国系统风险隐患 |
一、共同冲击 |
二、传染效应 |
三、顺周期性 |
四、我国系统风险隐患的特点 |
第四章 保险业的系统风险属性 |
第一节 保险业风险的系统风险内涵 |
一、监管视角下的保险业风险分类 |
二、保险业风险的系统风险性质 |
第二节 保险公司业务的系统风险属性 |
一、保险公司的业务线 |
二、保险公司业务的异质化特征 |
三、保险公司业务的系统风险分类 |
第三节 保险机构的系统风险属性 |
一、保险业顺周期性监管的机构对象 |
二、保险集团的定义和范围 |
三、保险集团与系统风险 |
第四节 系统风险链条上的中国保险业 |
一、共同冲击 |
二、传染效应 |
三、顺周期性 |
第五章 保险监管的外生顺周期性 |
第一节 以风险为基础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 |
一、资本充足率要求 |
二、资本资源的确定 |
三、资本充足率的数量要求 |
四、保险集团的监管资本要求 |
第二节 资本充足率的顺周期性 |
一、资本资源的顺周期性 |
二、监管资本的顺周期性 |
三、资本充足率的顺周期性 |
第三节 保险业全集团监管的顺周期性模拟 |
一、正常条件下的保险集团 |
二、压力条件下的保险集团 |
三、资本充足率的模拟结果 |
四、流动性的模拟结果 |
第六章 保险业顺周期性监测 |
第一节 保险业顺周期性监测的基本问题 |
一、监测目标 |
二、监测职能 |
三、监测方法 |
四、监测指标体系 |
第二节 保险业系统风险深度的监测 |
一、系统风险的监测 |
二、保险业系统风险深度的监测 |
第三节 风险冲击强度的监测 |
一、系统风险对资本充足率的冲击强度 |
二、系统风险对流动性水平的冲击强度 |
三、系统风险对资金成本的冲击强度 |
第四节 保险反馈强度的监测 |
一、保险机构对流动性风险的反馈强度 |
二、保险机构对信用风险的反馈强度 |
三、保险机构对市场风险的反馈强度 |
四、“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对金融市场的反馈强度 |
第七章 保险业顺周期性监管 |
第一节 保险业顺周期性监管的基本问题 |
一、监管目标 |
二、监管原则 |
二、监管效果的评价标准 |
第二节 资本充足率的顺周期性监管 |
一、资本资源的顺周期性监管 |
二、监管资本的顺周期性监管 |
第三节 流动性风险的顺周期性监管 |
一、保险业的微观流动性 |
二、流动性风险的顺周期性监管工具 |
第四节 保险业顺周期性监管的其他问题 |
一、顺周期性监管的相机抉择与规则导向 |
二、保险业顺周期性监管的职能主体 |
结论 |
一、结论 |
二、主要创新 |
三、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 1:欧盟偿付能力 II 确定的保险业务线 |
附录 2:欧盟偿付能力 II 的风险分类 |
附录 3: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GSII)”的认定标准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5)金融全球化背景下俄罗斯中东欧转轨国家金融发展与金融安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与结构安排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结构安排 |
1.4 创新和不足 |
1.4.1 本文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2 金融全球化、金融发展和金融安全相关理论 |
2.1 金融全球化理论 |
2.1.1 金融全球化与金融自由化 |
2.1.2 新自由主义关于金融全球化的观点 |
2.2 金融发展理论 |
2.2.1 金融发展理论主要观点 |
2.2.2 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 |
2.2.3 金融发展与金融全球化 |
2.3 金融安全理论 |
2.3.1 金融安全与金融危机 |
2.3.2 金融安全与金融全球化 |
2.3.3 金融安全与金融监管 |
2.4 本章小结 |
3 金融全球化背景下转轨国家金融发展 |
3.1 转轨国家银行业改革与发展 |
3.1.1 转轨国家银行改革 |
3.1.2 转轨国家银行业对外开放 |
3.2 转轨国家证券市场的发展 |
3.2.1 股票和债券市场的发展 |
3.2.2 外资进入转轨国家证券市场 |
3.3 转轨国家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 |
3.3.1 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
3.3.2 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实证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4 金融全球化与转轨国家金融安全 |
4.1 转轨国家资本流入与金融安全 |
4.1.1 转轨国家资本账户开放 |
4.1.2 转轨国家资本流入结构对金融安全的影响 |
4.2 转轨国家银行业利用外资与金融安全 |
4.2.1 转轨国家银行业所有权结构特点 |
4.2.2 外资与转轨国家银行业稳定性 |
4.3 转轨国家银行利用外资与金融安全实证分析-以俄罗斯为例 |
4.3.1 俄罗斯银行业资本流入情况 |
4.3.2 俄罗斯银行外债水平的影响因素分析 |
4.4 转轨国家资本市场开放与金融安全 |
4.4.1 转轨国家资本市场波动性 |
4.4.2 转轨国家资本市场国际联动性实证分析-以俄罗斯为例 |
4.5 本章小结 |
5 转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与金融安全 |
5.1 金融全球化背景下转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与金融安全相关性 |
5.1.1 转轨国家宏观经济稳定性与金融安全 |
5.1.2 转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与金融安全相关性 |
5.2 金融全球化背景下转轨国家财政与货币政策 |
5.2.1 转轨国家的财政政策 |
5.2.2 转轨国家的货币与汇率政策 |
5.3 转轨国家应对金融危机的宏观经济政策与措施 |
5.3.1 应对金融危机的财政政策与措施 |
5.3.2 应对金融危机的货币政策与措施 |
5.3.3 后危机时期转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
5.4 本章小结 |
6 金融全球化背景下转轨国家金融监管 |
6.1 国际金融危机前转轨国家的金融监管 |
6.1.1 银行监管 |
6.1.2 证券市场监管 |
6.1.3 资本管制 |
6.2 国际金融危机时期转轨国家的金融监管 |
6.2.1 俄罗斯反危机的金融救助措施 |
6.2.2 其他国家反危机的金融救助措施 |
6.2.3 转轨国家金融业监管面临的挑战 |
6.3 后危机时期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 |
6.3.1 推动国际金融监管 |
6.3.2 加强区域金融监管合作 |
6.4 本章小结 |
7 结论与对中国的启示 |
7.1 主要结论 |
7.2 对中国的启示 |
攻读博士期间的主要科研成果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老龄化背景下中国养老保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 |
1.1.1 中国已经进入并在加速成为老龄化社会 |
1.1.2 世界性的养老制度改革 |
1.1.3 我国养老保险改革任务十分繁重和艰巨 |
1.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3 本文关于养老保险的几个基本定义 |
1.3.1 老年风险 |
1.3.2 生命周期和跨时消费 |
1.3.3 养老保险 |
1.4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4.1 国外研究综述 |
1.4.2 国内研究综述 |
1.4.3 国际组织与国外专家关于我国老年杜会保障制度的研究 |
1.5 研究方法 |
1.5.1 系统研究法 |
1.5.2 文献查阅法 |
1.5.3 实证分析法 |
1.5.4 数量分析法 |
1.5.5 市场调查法 |
1.6 研究的基本框架 |
1.7 论文的主要创新点 |
第二章 我国养老保险的发展历程和现状研究 |
2.1 传统养老保险体制阶段 |
2.1.1 初建形态下的传统养老保险体制(1950-1957) |
2.1.2 继续完善形态下的传统养老保险体制(1958~1966) |
2.1.3 严重破坏形态下的传统养老保险体制(1967-1977) |
2.1.4 重新恢复形态下的传统养老保险体制(1978—1986) |
2.1.5 传统养老保险体制的特点 |
2.2 “社会统筹”养老保险体制阶段 |
2.2.1 “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建立的背景 |
2.2.2 “社会统筹”养老保险体制的建立过程 |
2.2.3 “社会统筹”养老保险体制的特点 |
2.3 “统账结合”为基础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制阶段 |
2.3.1 “统账结合”为基础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制的改革背景 |
2.3.2 “统账结合”为基础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制的改革历程 |
2.3.3 “统账结合”为基础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制的改革成效 |
第三章 国外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和改革研究 |
3.1 全球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因 |
3.1.1 经济因素 |
3.1.2 社会因素 |
3.1.3 制度因素 |
3.2 全球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特点 |
3.2.1 建立以“三支柱”为主要内容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
3.2.2 转变政府的职能定位,引入商业化机制和发挥市场作用 |
3.2.3 改变现收现付制,引入基金积累制 |
3.3 全球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
3.3.1 充分考虑环境因素 |
3.3.2 致力于构建养老保险体系的多层次性 |
3.3.3 充分发挥市场在养老保险中的作用 |
第四章 养老保险的经济环境研究 |
4.1 养老保险的宏观经济环境 |
4.1.1 养老保险制度的宏观经济效应 |
4.1.2 经济发展水平对养老保险的影响因素分析 |
4.1.3 收入分配制度对养老保险影响因素分析 |
4.1.4 劳动力市场对养老保险的影响因素分析 |
4.2 养老保险的金融环境 |
4.2.1 金融环境与养老保险的关系 |
4.2.2 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的金融工具分析 |
4.2.3 我国养老保险的金融环境问题分析 |
4.3 养老保险的财政环境 |
4.3.1 养老保险中的财政政策 |
4.3.2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财政风险问题分析 |
4.4 养老保险的税收环境 |
4.4.1 税收制度与税收政策 |
4.4.2 税收优惠政策在养老保险中的作用 |
4.4.3 对养老保险体系实施优惠性税收政策的必要性分析 |
第五章 养老保险的社会环境研究 |
5.1 人口环境 |
5.1.1 人口环境的基本内涵 |
5.1.2 人口环境对养老保险的影响 |
5.1.3 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的特殊影响 |
5.1.4 人口的性别结构对养老保险的影响 |
5.1.5 人口的地区结构对养老保险的影响 |
5.1.6 人口流动对养老保险的影响 |
5.1.7 退休年龄变动对养老保险的影响 |
5.2 社会组织环境 |
5.2.1 家庭结构 |
5.2.2 社区组织 |
5.2.3 社会转型 |
5.3 文化环境 |
5.3.1 养老观念对养老保险的影响 |
5.3.2 传统文化对养老保险的影响 |
5.4 科技环境 |
5.4.1 与养老相关的科学技术飞速发展 |
5.4.2 现代科技发展对养老保险的影响 |
5.5 法律环境 |
5.5.1 养老保险法律环境要素分析 |
5.5.2 法律环境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 |
5.5.3 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法律环境分析 |
5.5.4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不足 |
5.6 监管环境 |
5.6.1 养老保险监管的必要性 |
5.6.2 我国养老保险的监管现状 |
第六章 养老保险的模式研究 |
6.1 改革背景 |
6.2 主要做法 |
6.2.1 坚持制度创新,推进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 |
6.2.2 实行科学监管,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运行 |
6.2.3 引入商业医保,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
6.3 取得的成效 |
6.3.1 老百姓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 |
6.3.2 降低了政府管理成本 |
6.3.3 提高了医保基金运行水平 |
6.3.4 盘活了乡镇卫生服务资源 |
6.4 存在的困难 |
6.4.1 商业保险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缺乏明晰的政策支撑 |
6.4.2 医保服务管理标准化建设滞后 |
6.4.3 城乡居民医保在执行政策上存在困惑 |
6.4.4 推进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建设的基础薄弱,发展能力不足 |
6.5 发展方向 |
6.5.1 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体系 |
6.5.2 完善机制,加强管理,推动城乡居民医保可持续发展 |
6.5.3 进一步完善信息网络建设 |
6.5.4 进一步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
6.6 基本结论 |
第七章 养老保险的制度研究 |
7.1 “十一五”时期的养老保险制度建设 |
7.1.1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
7.1.2 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
7.1.3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政策 |
7.2 当前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
7.2.1 养老保险“全覆盖”背后仍存盲点 |
7.2.2 “名义账户”导致的政府隐形债务日益沉重 |
7.2.3 企业负担缴费比例过高,负担沉重 |
7.2.4 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面临挑战 |
7.2.5 养老保险三大层次缺乏协调发展 |
7.2.6 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缓慢 |
7.3 未来一段时期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重点 |
第八章 全面加强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的对策研究 |
8.1 充分认识紧迫性,抓住历史机遇期推进养老保险体制改革 |
8.2 妥善处理几个重大关系,科学设计中国养老保险制度 |
8.2.1 妥善处理社会和谐目标与经济发展目标的关系 |
8.2.2 妥善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
8.2.3 妥善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
8.2.4 妥善处理城镇养老体系体系与农村养老体系的关系 |
8.3 坚持把充分就业作为经济发展的优先目标之一 |
8.3.1 实施更加积极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 |
8.3.2 保护和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 |
8.3.3 鼓励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
8.3.4 将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的首位 |
8.3.5 多渠道促进农业劳动力转移就业 |
8.4 完善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为养老保险基金运营创造金融条件 |
8.4.1 大力推动金融市场产品创新 |
8.4.2 推动存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 |
8.4.3 健全金融市场信誉体系 |
8.4.4 提高货币市场的流动性 |
8.4.5 健全和完善资本市场体系 |
8.4.6 加速金融市场的国际化进程 |
8.5 创新财政、税收政策,推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 |
8.5.1 明确目标,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
8.5.2 采取积极的税收优惠方式,建立更广泛的职业养老保险制度 |
8.6 坚持积极运用和防范风险相结合,确保社会养老基金保值增值 |
8.6.1 高度关注通货膨胀的大背景下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 |
8.6.2 放开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限制,开展市场化运营 |
8.6.3 建立养老金发放标准与物价变化联动的机制 |
8.7 健全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改革监管体制 |
8.7.1 建立真正覆盖全部社会成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的法律制度 |
8.7.2 完善我国养老金多方筹措的法律制度,做实政府的终极责任 |
8.7.3 提高依法监管、科学监管的能力和水平 |
第九章 总结和展望 |
9.1 论文总结 |
9.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7)金融应急管理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金融应急管理法律规制的基本概念 |
一、金融应急管理的概念释义 |
二、金融应急管理法律规制的概念释义 |
三、相近概念辨析 |
第二章 金融应急管理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 |
一、风险社会理论 |
二、金融危机理论 |
三、盲从心理理论 |
四、分权制衡理论 |
五、公共失灵理论 |
第三章 金融应急管理法律规制的历史演变 |
一、金融应急管理法律规制的初创阶段 |
二、金融应急管理法律规制的逐步完善阶段 |
三、金融应急管理法律规制的新变革阶段 |
第四章 金融应急管理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 |
一、保障投资人和存款人权益原则 |
二、依法处置原则 |
三、救助成本最低原则 |
四、比例原则 |
五、公开透明原则 |
第五章 金融应急管理的法律体制 |
一、金融应急管理的主体模式 |
二、金融应急管理的权力构成 |
三、金融应急管理的协调机制 |
第六章 金融应急管理的法律程序 |
一、金融应急管理的启动程序 |
二、金融应急管理的运行程序 |
三、金融应急管理的终止程序 |
第七章 金融应急管理的法律控制 |
一、金融应急管理的立法控制 |
二、金融应急管理的行政监督 |
三、金融应急管理的司法审查 |
第八章 我国金融应急管理法律规制的完善 |
一、我国金融应急管理法律制度的现状及不足 |
二、我国金融应急管理法律规制的理念与原则 |
三、我国金融应急管理的立法模式与框架体系 |
四、金融应急管理法的基本结构与主要内容 |
结语 |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应急管理法(建议稿)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8)混业经营背景下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混业经营的发展历程:从美国次贷危机谈起 |
(一) 美国次贷危机的原因及特点 |
(二) “混业经营”发展之历程 |
1.“混业经营”之界定 |
2.混业经营是世界金融业的发展趋势 |
二、功能型金融监管理论的产生:针对混业经营的一种全新监管理念 |
(一) 功能型金融监管理论的产生 |
(二) 功能型监管理论的一般分析 |
(三) 功能型监管理论的实践 |
1.美国的功能型监管模式 |
(1) 美国机构型监管模式确立时期。 |
(2) 美国金融监管模式改革时期。 |
2.英国统一监管的形成 |
3.两种改革途径的比较分析 |
三、功能型监管理念对我国金融监管之启示:现状及其改进建议 |
(一)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现状:“三会一银”格局的金融监管体制的确立 |
(1) 缺乏信息共享和行动的一致性。 |
(2) 可能产生跨市场的金融风险。 |
(3) 致使金融创新乏力。 |
(4) 混业经营的事实下, 使机构型监管的有效性大为减弱。 |
(二) 对我国未来金融监管模式选择的建议 |
(9)中国城镇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及制度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的文献研究 |
1.2.1 人口老龄化相关的文献研究 |
1.2.2 养老保险制度的文献研究 |
1.2.3 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的文献研究 |
1.3 研究的基本框架与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论文的创新点 |
第2章 论文研究的相关理论基础 |
2.1 西方经济学理论对养老保险的研究 |
2.1.1 政治经济学派 |
2.1.2 新古典学派 |
2.1.3 金融学派 |
2.2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2.1 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形成 |
2.2.2 可持续发展的涵义 |
2.3 人口老龄化的定义及衡量标准 |
2.3.1 人口老龄化的定义 |
2.3.2 人口老龄化的衡量标准 |
第3章 养老保险及其可持续发展 |
3.1 养老保险的界定 |
3.1.1 西方养老保险的历史起源 |
3.1.2 养老保险的界定 |
3.1.3 "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
3.1.4 养老保险制度的四种模式 |
3.2 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的含义 |
3.3 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模式 |
3.3.1 现收现付制 |
3.3.2 完全基金制 |
3.3.3 部分积累制 |
3.3.5 对这三种模式的简单评价 |
第4章 中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
4.1 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历史回顾 |
4.1.1 "传统体制"阶段 |
4.1.2 改革时期 |
4.1.3 "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初步建立阶段 |
4.2 城镇养老保险体系的三大支柱及现状 |
4.2.1 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 |
4.2.2 第二支柱——企业年金 |
4.2.3 第三支柱——个人商业养老保险 |
4.3 现行制度面临的挑战——人口老龄化 |
4.4 现行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4.4.1 公平问题 |
4.4.2 效率问题 |
4.4.3 可持续发展问题 |
第5章 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近代发展与现状分析 |
5.1 国外养老保险的近代发展与改革 |
5.1.1 20世纪70年代前养老保险的发展 |
5.1.2 20世纪70年代以来各国养老保险的改革 |
5.2 智利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分析及借鉴 |
5.2.1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背景 |
5.2.2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内容 |
5.2.3 对"智利模式"的简单评价 |
5.2.4 对中国的启示与借鉴 |
5.3 瑞典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分析及借鉴 |
5.3.1 现代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
5.3.2 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
5.3.3 对"名义账户"制的简单评价 |
5.3.4 对中国的启示及借鉴 |
5.4 部分国家"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安排 |
5.4.1 美国 |
5.4.2 德国 |
5.4.3 波兰 |
第6章 中国城镇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与制度构建之对策 |
6.1 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以完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
6.1.1 发展企业年金并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
6.1.2 发展个人商业养老保险 |
6.2 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 |
6.2.1 逐步稳妥的解决转轨成本并做实"个人账户" |
6.2.2 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 |
6.2.3 正确定位政府职责以增强民众的信任度 |
6.3 加快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完善 |
6.3.1 资本市场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
6.3.2 健全和完善资本市场的几点建议 |
6.4 加强养老保险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 |
6.4.1 通过立法建立并完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
6.4.2 通过立法建立健全养老保险的监管体系 |
6.4.3 通过立法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投资机制 |
第7章 主要结论与拟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7.1 主要结论 |
7.2 拟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金融控股公司的生成演变、风险控制与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论文研究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
1.2 金融控股公司理论研究综述 |
1.2.1 国外学者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研究 |
1.2.2 国内学者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研究 |
1.3 论文的研究方法、内容结构 |
1.3.1 论文的主要研究方法 |
1.3.2 论文的主要内容和结构 |
2. 金融控股公司一般理论分析 |
2.1 金融控股公司概述 |
2.1.1 控股公司概述 |
2.1.2 金融控股公司概述 |
2.2 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优势 |
2.2.1 规模经济 |
2.2.2 范围经济 |
2.2.3 协同效应 |
2.2.4 风险递减 |
2.3 混业经营与金融控股公司 |
2.3.1 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 |
2.3.2 全能银行与金融控股公司 |
3. 金融业经营模式演进与金融控股公司的产生 |
3.1 金融业经营模式的演进 |
3.1.1 金融业经营模式演进的历史轨迹 |
3.1.2 金融业经营模式演进的经济分析 |
3.2 金融控股公司的产生 |
3.2.1 金融控股公司产生的内在动力与理论逻辑 |
3.2.2 金融控股公司产生的外部条件 |
3.3 金融控股公司与现代金融业经营方式的适应性 |
3.3.1 金融控股公司兼顾了金融业效率与稳定的双重需求 |
3.3.2 金融控股公司满足了现代金融业分散风险的需求 |
3.3.3 金融控股公司满足了企业资本市场运作的需求 |
4. 金融控股公司的国际比较 |
4.1 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控股公司 |
4.1.1 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 |
4.1.2 英国的金融控股公司 |
4.1.3 日本的金融控股公司 |
4.1.4 韩国的金融控股公司 |
4.1.5 我国台湾地区的金融控股公司 |
4.2 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体制比较 |
4.2.1 金融结构与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
4.2.2 政府在金融控股公司制度确立和发展中的作用 |
4.2.3 影响金融控股公司制度选择的基础性条件 |
4.3 世界各国(地区)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新趋势 |
4.3.1 一些新的发展趋势 |
4.3.2 原因剖析 |
4.3.3 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前景的趋势判断 |
4.4 小结 |
5. 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与控制 |
5.1 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及其传递机制 |
5.1.1 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 |
5.1.2 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传递与危机传染 |
5.2 金融控股公司的治理结构 |
5.2.1 金融控股公司治理结构一般理论 |
5.2.2 金融控股公司治理结构的风险控制作用机制 |
5.2.3 世界各国(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的治理结构 |
5.3 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风险管理机制 |
5.3.1 组织架构 |
5.3.2 内控机制 |
5.3.3 风险管理流程和风险预警机制 |
6. 金融控股公司的外部监管 |
6.1 金融控股公司的外部监管体制 |
6.1.1 金融控股公司外部监管的意义 |
6.1.2 金融控股公司外部监管的目标 |
6.1.3 金融控股公司外部监管的具体内容 |
6.2 金融控股公司外部监管理论模式的比较分析 |
6.2.1 机构监管模式 |
6.2.2 功能监管模式 |
6.2.3 目标监管模式 |
6.3 世界各国金融控股公司外部监管组织架构模式的比较分析 |
6.3.1 世界各国金融控股公司外部监管组织架构模式的主要类型 |
6.3.2 不同监管组织架构模式的比较分析 |
6.3.3 启示 |
6.4 金融控股公司的其他监督力量 |
6.4.1 法律体系 |
6.4.2 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 |
6.4.3 公共媒体 |
7.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
7.1 我国金融业经营轨迹与金融控股公司的产生 |
7.1.1 1979-1984年,国有专业银行体系初步建立时期 |
7.1.2 1985-1993年,混业经营时期 |
7.1.3 1993-2005年,严格的分业经营时期 |
7.1.4 2005年至今,混业经营探索期 |
7.2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类型及特征 |
7.2.1 银行类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 |
7.2.2 非银行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 |
7.2.3 产业资本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 |
7.2.4 外资金融控股公司 |
7.2.5 国家(政府性)金融控股公司 |
7.3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 |
7.3.1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
7.3.2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
7.3.3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外部监管方面的主要问题 |
7.3.4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滞后 |
7.4 中信与德隆:两个例证 |
7.4.1 中信——一个正面例证 |
7.4.2 德隆——一个反面例证 |
8.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及制度构建 |
8.1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基础分析 |
8.1.1 综合化经营大势所趋 |
8.1.2 金融控股公司较全能银行模式更适合我国国情 |
8.2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指导原则 |
8.2.1 宏观方面——国家金融安全和金融发展 |
8.2.2 中观方面——金融产业政策、金融业市场结构 |
8.2.3 微观方面——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核心竞争力 |
8.3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模式选择及路径 |
8.3.1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应以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为主体 |
8.3.2 应充分发挥政府在推动金融控股公司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
8.3.3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应循序渐进、稳步推进 |
8.4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制度构建 |
8.4.1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的解决 |
8.4.2 建立和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
8.4.3 改革金融监管体制,建立适应金融综合化经营的监管体系 |
8.4.4 加快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充分发挥其他外部监督力量的作用 |
8.4.5 加大培养、引进金融业经营需要的复合型、管理型人才 |
9. 金融危机背景下对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新思考 |
9.1 美国金融危机对金融机构的影响 |
9.2 金融控股公司的政治经济学 |
9.3 后危机时代金融控股公司走向何处 |
9.4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新思考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四、对不发达地区保险业面临“大转轨”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金融法剩余立法权的司法主张[D]. 朱飞.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2]新贸易保护主义对转轨国家经济影响研究 ——以中国和俄罗斯为例[D]. 王迎. 东北财经大学, 2015(08)
- [3]前苏东国家与中国经济体制转轨模式的比较研究[D]. 刘洋. 吉林大学, 2014(03)
- [4]保险业顺周期性监管研究[D]. 赵光毅.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4(10)
- [5]金融全球化背景下俄罗斯中东欧转轨国家金融发展与金融安全[D]. 刘坤. 东北财经大学, 2012(06)
- [6]老龄化背景下中国养老保险研究[D]. 陈谊娜. 天津大学, 2012(05)
- [7]金融应急管理的法律规制研究[D]. 张立先. 山东大学, 2012(12)
- [8]混业经营背景下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J]. 胡晓珂,李东满. 金融服务法评论, 2010(01)
- [9]中国城镇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及制度构建研究[D]. 蓝霞. 青岛大学, 2010(12)
- [10]金融控股公司的生成演变、风险控制与发展研究[D]. 王姝. 西南财经大学, 20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