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解处理跨地(市)“三大纠纷”积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1](1999)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解处理跨地(市)“三大纠纷”积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当前我区土地、山林、水利纠纷(简称"三大纠纷")案件积压比较严重,尤其是跨地(市)案件,调解处理进度缓慢。到1999年9月底,全区共积压跨地(市)"三大纠纷"案什325起,涉及纠纷面积36.96万亩。严重影响了各地(市)周边地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区跨地(市)"三大纠纷"案件的调处工作,
刘娴[2](2020)在《农村土地山林水利“三大纠纷”调处举措、困境与提升路径——以广西为例》文中研究指明农村土地山林水利权属涉及农民赖以生存的最根本利益,关乎农村稳定发展大局。近年来,广西加大农村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处力度,有效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积极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但是,随着农村制度改革的深入和新型城镇化的推进,涉及农村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不断,调处难度加大,服判息讼困难,应从加强机构建设、建立工作机制、推进集中整治、完善法律法规等方面优化策略,促进农村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有效化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3](2001)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三大纠纷”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中研究表明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三大纠纷"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4](2016)在《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中化解跨省跨市跨县“三大纠纷”重点积案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中认为河政办发[2016]1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集中化解跨省跨市跨县"三大纠纷"重点积案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6年11月1日集中化解跨省跨市跨县"三大纠纷"重点积案工作方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中化解跨省跨市跨县"三大纠纷"重点积案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函[2016]50号)精神,经过排查,我市跨省跨市跨县"三大纠纷"重点积案44起,其中跨市重点积案18起,跨县重点积案26起。为集中化解跨省跨市跨县"三大纠纷"重点积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李长城[5](2012)在《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研究》文中认为本论文由引言、正文五章和结束语组成。引言阐述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选题意义、研究现状以及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中国的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具有特殊性和重要性。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本质是我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涉及到国家权力的实际分配状况,涉及到立法权和司法权之间的关系,涉及到中国刑事司法改革方式的选择。对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研究可以提供中国刑事诉讼运行实践的地方视角,有助于聚焦地方先行的试点改革,有助于推动中国刑事法律规则制定技术的提高。但是,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系统研究却未在国内学界受到应有的重视。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研究的必要性在于,引导立法和司法机关以及学界关注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在司法实践乃至法治进程中日益明显的重要作用,打破人们对“单一制”国家法律规则体系所产生的“一元化幻觉”,推动国家立法与地方规则之间的良性互动,倡导一种“通过地方试点推动司法改革”和法治进步的新路径。近年来国内学者已有的研究包括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和地方检察规则,还有学者将司法机关内部通行的办案规则与程序称为“隐形程序”,并对其展开研究。但是,已有的研究文本数量不足,在研究方法上于文本分析之外缺乏对有关人员的采访和实证调查,也未能挖掘深层次的成因。国际上无论是联邦制国家还是单一制国家,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都是维护法治秩序不可或缺的行为规范体系。美国学者对美国各州刑事诉讼规则的研究尤为充分。本论文的研究主线是“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产生、运行实效以及发展方向”。在研究方法上,本论文综合运用文本分析、实证调查、历史考察、比较研究等多种方法。第一章是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概述,主要内容包括法哲学维度下的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历史视野中的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以及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现状。本论文研究的“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在事项范围上,以是否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权力制约为取舍标准,在横向的地域范围上仅指中国大陆地区,在纵向的地域范围上包括省、市、县(区)三级,在时间范围上仅研究1997年以后的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从法哲学的角度来看,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作为一种“地方性知识”,对于国家刑事诉讼改革的推进具有重要的“试验”价值;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与正式规则的国家法律一起构成了动态的“规则之治”。在历史视野中,民国各省颁行的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对中国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探索和初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革命根据地时期各苏维埃政府、边区政府和解放区政府颁行的大量刑事诉讼规则正是新中国法律制度的直接源头,它所确立的若干法律原则和制度在今天仍有重要的影响。中国现行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具有地方性、灵活性以及数量多的显着特点,对相关文本的比较分析能够反映出中国刑事司法的现状,实效性综合评估的结果总体上值得肯定,也反映出地方司法生态的多样性。第二章是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成因,主要从宏观、中观及微观三个层面展开。从宏观层面来看,全国人大立法能力的相对不足导致了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代行立法功能,各地检院对司法解释的细化产生了大量的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中央政法委领导和管理国家的政法工作,从中央到省一级、再从省一级到各地方是中央政策的传导和执行路线。从中观层面来看,当事人的参与、司法权的分割以及程序的细分造成了刑事程序多元发展的现实,并导致相应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产生。从微观层面来看,地方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法律和司法解释缺乏明确规定所产生的问题以及具有地方性的特殊问题,制定了相当多的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章是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功能,主要从四个方面展开。首先,由于我国处于法治化的初级阶段,《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存在“粗疏”的特点,制定地方性刑事诉讼诉讼规则能够细化相关的规定。其次,我国刑事诉讼实践工作的推进往往需要在司法机关之间进行必要的沟通、协作与配合。在转型期我国各类组织的规范化程度还不是很高,有时需要多个单位的配合才能完成某一特定的司法工作,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制定可以建立司法机关之间、司法机关内部机关以及司法机关与党政部门的协调机制。再次,由于一些原因诸如经验的局限、时机未到、各地情况不平衡等,可以由地方先行探索,或由上级选择进行试点,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制定有助于指导改革试点的进行。最后,作为建设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国强化司法业务和司法人员管理的方式既有“从上到下”的推进,也有地方司法机关自发的改进,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制定有利于强化公安执法管理、检察院规范化管理以及审判业务管理。第四章是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局限,主要在于三个方面。首先,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有违信息公开原则,并在一些方面产生弊害。其次,部分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利益失衡的状况,例如强化打击犯罪轻视人权保障、注重地方稳定限制公民权益、对效率的追求影响到公正的实现等。最后,部分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制定主体缺乏法律上的合法地位,有的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内容突破法律规定引起了争议。第五章是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改善,分为两节。第一节是“认真对待中国的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首先,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是国家法律的重要补充,原因在于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存在符合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条件逐渐具备的社会现实状况,地方司法机关的有关试点开拓了一条“相对合理”的渐进式改革道路;实现中国刑事司法“规则之治”的可行方式或许应当是“上下互动”,即地方司法机关探索和制定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与全国人大、最高司法机关选择适当时机修正立法、制定司法解释同时并举。其次,应当正确理解地方先行改革的合法性问题,即刑事司法改革应当允许地方司法机关进行探索,对地方司法机关某项改革措施合法与否的评价应当与宪法的本质和刑事诉讼法的精神相结合,地方司法机关的改革可能是对传统刑事诉讼理论的突破,这种改革应当设定必要的“底限”。第二节是“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改善”,明确应当坚持从现有基础出发的原则,清理和公开现有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限制制定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合法主体,从制定决策、起草、审议、公布等方面规范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制定程序,并建立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司法审查机制。结束语说明本文已经进行的研究、基本结论以及可能需要继续研究的问题和方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6](2000)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化解纠纷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中研究指明 各地区行暑,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关于开展"化解纠纷年"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陈小君,李正泽[7](2011)在《涉农信访问题实证研究——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为例》文中认为目次引言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涉农信访基本情况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涉农信访类型化分析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涉农信访成因分析四、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涉农信访的思考五、结语引言广西壮族自治区是我国少数民族人口最多的自治区,有壮、汉、瑶、苗、侗等12个世居民族。改革开放以来,广西各项事业得到全面发展,其经济实力明显增强、工业化进程加快推进、基础设施日臻完善、对外开放日益深化。但是在全国范围
陈永富[8](2004)在《浙江省山林权属争议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森林资源是林业生产和再生产的物质基础,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它具有经济、生态和社会三大效益。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人口的不断增长,人们对森林资源的利用不断增加,各种矛盾冲突日趋明显,森林资源受到了越来越严重的威胁。山林权属争议(通常又称山林纠纷)是山区、林区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山林纠纷的不断产生和久拖不解,不仅会影响林业生产建设,破坏森林资源,而且会引发群体事件,威胁财产和生命的安全,严重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山林权属争议已成为社会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浙江省是一个经济发达省份,同时又是一个资源小省。山多、地少、人众,素有“七山一水二分田”之称。这一特点决定了林业在浙江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山区又是一个特殊的区域,经济发展水平落后,人口素质偏低,山区农民对山林资源具有高度的依赖性,山区的信息相对闭塞,交通、文化等基础设施薄弱,城镇建设滞后等等,区域特性导致山林权属争议的多发性,同时又给山林纠纷的调处工作增加了难度。事实表明,浙江省是一个山林纠纷多发的省份,据不完全统计,自改革开放来,已调处的山林纠纷达26万多起,至今遗留的纠纷积案近1000起,每年又有新的山林纠纷不断发生。为此,多年来,浙江省各级人民政府一直做着不懈的努力,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取得了显着的成绩。然而,山林权属争议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产生的原因和情况各异,影响调处工作的因素纷繁复杂,急切需要人们对其进行全面、系统和科学的研究,从而揭示其产生和发展规律,探求其有效解决的措施、方法和途径。与此同时,浙江省“十五”规划和浙江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相继提出了提前基本实现农村和农业现代化和“打造绿色浙江,创建生态省”的目标,这些目标的实现,不仅离不开占有70%土地面积的山区,而且山区将成为实现这些目标的“瓶颈”。因此,加强山林权属争议研究具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正是基于上述的认识,本文以政策学、社会学、法学和经济学等理论为指导,在查阅大量文献、多次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对浙江省山林权属争议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研究。在对浙江省山林权属争议的历史演变、特征及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运用相关理论对浙江省山林纠纷的成因进行了详尽的剖析;紧密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对基层在调处山林纠纷过程中经常遇到的凭据及其法律效力等重要问题作了较为系统的阐浙江省山林权属争议研究述;对常用的三种调处山林纠纷的方法的程序、特征、影响因子及应用设计进行了比较分析。 通过本文的研究,作者认为:浙江省山林权属争议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政策和法律方面的原因,又有经济、社会和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在山林纠纷调处方法的运用上,主要以协商调解为主,行政裁决次之,司法裁决最少,基于现实条件,这种状况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难以发生根本性的改变:调处山林纠纷的凭据种类繁多,目前应用比较混乱,对调处工作产生了直接的影响;浙江省山林权属争议仍将长期存在,调处任务还相当繁重和艰巨。本文从浙江省情和林业发展背景出发,提出大力发展山区农村经济,建立和完善林业法律体系,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综合运用各种调处手段,加强地籍档案管理等综合措施和方法,以期预防、减少和及时调处山林权属争议。 本论文的主要创新之处:(1)对山林权属争议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分析和研究,比前人的研究更进一步;(2)综合应用政策学、法律学、社会学和经济学等理论对山林权属争议的成因进行系统分析,在研究方法上具有新意;(3)将社会学理论引入山林权属争议分析之中,为分析和研究山林权属争议提供了新的思路;(4)对调处争议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的凭证进行了系统的归类并对其法律效力作了初步的界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9](2000)在《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中研究表明 为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促进我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17号) 和自治区党委的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预防和减少犯罪及群体性事件的首要环节,
谭方平[10](2019)在《广西农村“三大纠纷”案件预测及其相关性分析》文中提出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的城镇化速度不断加快,在大量经济开发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林地的过程中,土地山林经济利益日趋凸显,以土地、山林、水利纠纷为主要内容的农村“三大纠纷”也呈现出一些新的变化,并愈演愈烈,给司法审判和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了较大的压力,严重影响我国广大农村和谐和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以广西为例,自新行政诉讼法出台后,涉“三大纠纷”行政案件审级提高,给人民法院处理有关案件带来新的挑战。本研究基于2012-2017年广西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农村“三大纠纷”案件数,构建广西农村“三大纠纷”案件发生预测模型,并利用该模型对未来几年广西农村“三大纠纷”案件发生数量进行预测;采用SPSS相关性分析探讨广西农业总产值、农民人均纯收入、扶贫财政支出等因素与广西农村“三大纠纷”案件数量之间的相关性;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近年来受理的涉农“三大纠纷”案件分析,采用文献阅读和实例分析法,分析当前人民法院处理“三大纠纷”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从执法者角度探索人民法院有效化解当前农村“三大纠纷”的方式方法。得到以下结果:1.广西农村“三大纠纷”案件发生预测模型的建立与检验:建立广西农村“三大纠纷”一审行政案件灰色预测模型。对该模型进行残差检验、方差比检验以及小误差概率检验,检验结果表明,该模型残差检验Q值为0.0213、方差比检验C值为0.2856以及后验差检验P值为1,检验结果表明该模型精准度较高,可以用于对广西“三大纠纷”案件数量的预测分析。2.利用该模型对未来几年广西农村“三大纠纷”案件发生情况进行预测,结果显示未来几年里广西农村“三大纠纷”案件数量将会保持上涨趋势,其中未来3年广西农村“三大纠纷”案件发生数量分别为1885.68件、1950.36件、2017.25件,增长率分别为8.56%、3.43%、3.43%,广西农村“三大纠纷”案发率不容乐观。3.分析城乡居民生活最低保障人数、人均粮食产量、农林牧渔总产值、农民人均纯收入以及扶贫财政支出与广西农村“三大纠纷”案件数量相关性,结果表明,广西农村“三大纠纷”一审行政案件数与农业总产值、农民人均纯收入以及扶贫财政支出呈显着正相关,与人均粮食产量呈正相关,但差异均不显着;与城乡居民生活最低保障人数呈负相关。4.上述预测与相关性分析结果,结合近6年来法院处理涉农“三大纠纷”案例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如下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司法执法理念;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构建新时期人民法院多元化解“三大纠纷”新格局;严格规范广西农村“三大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加强法制宣传;发挥司法建议作用等建议。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解处理跨地(市)“三大纠纷”积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解处理跨地(市)“三大纠纷”积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2)农村土地山林水利“三大纠纷”调处举措、困境与提升路径——以广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一)何为“三大纠纷” |
(二)相关研究进展 |
二、举措及成效:广西调处审理“三大纠纷”的实证考究 |
(一)推动调处机构调整,发挥专职部门功能 |
(二)加强法院行政审判,发挥救济修复功能 |
(三)开展调处专项行动,推进案件有效化解 |
(四)突出本土特色优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
三、问题及致因:广西调处审理“三大纠纷”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存在问题 |
(二)致因分析 |
四、思路与对策:广西加强“三大纠纷”调处的措施 |
(一)坚持科学调处审理原则,为依法妥善化解“三大纠纷”指明方向 |
(二)加强调处组织机构建设,为有效调处“三大纠纷”提供制度保障 |
(三)实施纠纷集中整治行动,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农业现代化扫清障碍 |
(四)修订地方调处条例等法规,为调处审理“三大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
(五)加强调处队伍建设,为科学化解权属纠纷提供人才保障 |
(5)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概述 |
第一节 法哲学维度下的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 |
一、 地方性知识 |
二、 规则之治 |
第二节 历史视野中的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 |
一、 民国各省的刑事诉讼规则 |
二、 革命根据地的刑事诉讼规则 |
第三节 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现状 |
一、 一般特点 |
二、 文本比较分析 |
三、 实效性综合评估 |
四、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与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 |
第二章 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成因 |
第一节 宏观层面:国家的司法管理运行机制 |
一、 司法权的配置与管理 |
二、 刑事政策的贯彻机制 |
第二节 中观层面:刑事程序多元发展的现实 |
一、 当事人参与与程序多元 |
二、 权力分割与程序多元 |
三、 程序细分 |
第三节 微观层面:地方机关的执法实践 |
一、 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执行 |
二、 地方实践中特殊问题的解决 |
第三章 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功能 |
第一节 细化法律规定 |
一、 细化法律 |
二、 细化司法解释 |
第二节 协调工作机制 |
一、 司法机关之间工作机制的协调 |
二、 司法机关内部机构的工作协调 |
三、 司法机关与党政部门的协调 |
第三节 指导改革试点 |
一、 地方先行改革 |
二、 上级选择试点 |
第四节 强化管理制度 |
一、 强化公安执法管理 |
二、 强化检察院规范化管理 |
三、 强化审判业务管理 |
第四章 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局限 |
第一节 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与信息公开 |
一、 信息(规则)公开的法理 |
二、 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有违信息公开 |
第二节 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与利益调整 |
一、 刑诉规则应当实现利益协调 |
二、 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存在利益失衡 |
第三节 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合法性困境 |
一、 程序须由“法律”确定 |
二、 地方性刑诉规则制定主体的合法性问题 |
三、 地方性刑诉规则突破法律规定引起争议 |
第五章 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改善 |
第一节 认真对待中国的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 |
一、 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是国家法律的重要补充 |
二、 正确理解地方先行改革的合法性问题 |
第二节 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改善 |
一、 坚持从现有基础出发的原则 |
二、 清理和公开现有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 |
三、 限制制定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合法主体 |
四、 规范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制定程序 |
五、 建立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司法审查机制 |
结束语 |
附录 1:全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汇总 |
附录 2:匿名问卷调查 A |
附录 3:匿名问卷调查 B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期间科研成果 |
(8)浙江省山林权属争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本文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2 论文的主要内容和逻辑结构 |
1.3 论文的研究理论和方法的选择 |
1.4 已有的相关研究 |
1.5 论文的创新 |
2 浙江省山林权属争议概述 |
2.1 山林权属争议概述 |
2.1.1 山林权属的内涵 |
2.1.2 山林权属争议的概念 |
2.2 浙江省山林所有制历史演变 |
2.2.1 土地改革前的山林所有制 |
2.2.2 土地改革时期的山林所有制 |
2.2.3 合作化和人民公社时期的山林所有制 |
2.2.4 林业“三定”后的山林所有制 |
2.3 浙江省山林权属争议阶段特征分析 |
2.3.1 土地改革前山林权属争议 |
2.3.2 土地改革时期山林权属争议 |
2.3.3 合作化时期山林权属争议 |
2.3.4 林业“三定”时期山林权属争议 |
2.3.5 现阶段山林权属争议 |
2.4 浙江省山林权属争议现状和问题 |
2.4.1 浙江省山林权属争议基本情况 |
2.4.2 浙江省山林权属争议的种类 |
2.4.3 浙江省山林权属争议的特点 |
2.4.4 浙江省山林权属争议存在的问题 |
2.5 小结 |
3 浙江省山林权属争议成因分析 |
3.1 经济学分析 |
3.1.1 经济学、制度经济学内涵 |
3.1.2 产权制度 |
3.1.3 山林权属争议成因的经济学分析 |
3.2 政策学分析 |
3.2.1 林业政策的概念、实质与分类 |
3.2.2 现行林地、林权管理政策的主要内容 |
3.2.3 山林权属争议成因的政策学分析 |
3.3 法理学分析 |
3.3.1 我国林业法规的立法体系 |
3.3.2 调处山林权属争议可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
3.3.3 山林权属争议的法律适用 |
3.3.4 山林权属争议成因的法理学分析 |
3.4 社会学分析 |
3.4.1 社会学学概念 |
3.4.2 社会学理论 |
3.4.3 山林权属争议成因的社会学分析 |
3.5 其它因素分析 |
3.5.1 地籍管理原因 |
3.5.2 历史遗留问题 |
3.5.3 经营管理原因 |
3.6 小结 |
4 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凭证的种类及其法律效力 |
4.1 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
4.1.1 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 |
4.1.2 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
4.1.3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几种证据 |
4.2 山林权属争议调处的主要凭证 |
4.2.1 林权证及其法律效力 |
4.2.2 土地证、土地清册及其法律效力 |
4.3 山林权属争议调处的其它凭证 |
4.3.1 当事人之间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协议及其法律效力 |
4.3.2 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及其法律效力 |
4.3.3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及其法律效力 |
4.4 山林权属争议调处的参考凭证 |
4.4.1 农业税土地产量分户清册及其法律效力 |
4.4.2 行政区域图及其法律效力 |
4.4.3 自留山证及其法律效力 |
4.4.4 插花山证及其法律效力 |
4.4.5 合作化及“四固定”的有关凭证及其法律效力 |
4.4.6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中的证人证言及其法律效力 |
4.4.7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中的当事人陈述及其法律效力 |
4.4.8 土改前的有关凭证及其法律效力 |
4.5 其它相关问题的处理及其法律适用 |
4.5.1 双方都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处理 |
4.5.2 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及其法律责任 |
4.5.3 无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和有证林木林地失管的处理 |
4.6 小结 |
5 山林权属争议调处方法理论与实证分析 |
5.1 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应遵循的原则 |
5.1.1 经济利益原则 |
5.1.2 公平公正原则 |
5.1.3 促进安定团结原则 |
5.1.4 有利于林业生产原则 |
5.1.5 互谅互让、着重调解的原则 |
5.1.6 及时性原则 |
5.1.7 把争议解决在基层原则 |
5.2 山林权属争议调处方法 |
5.2.1 协商调解方法 |
5.2.2 行政裁决方法 |
5.2.3 司法裁决方法 |
5.3 山林权属争议调处方法运用情况及存在问题 |
5.3.1 运用情况 |
5.3.2 存在问题 |
5.4 小结 |
6 山林权属争议调处方法应用设计 |
6.1 协商调解方法应用设计 |
6.1.1 影响协商调解因素分析 |
6.1.2 协商调解方法应用设计 |
6.2 行政裁决方法应用设计 |
6.2.1 影响行政裁决方法应用因素分析 |
6.2.2 行政裁决方法应用设计 |
6.3 司法裁决方法应用设计 |
6.3.1 影响司法裁决方法应用的背景、环境分析 |
6.3.2 司法裁决方法应用设计 |
6.4 小结 |
7 预防和调处山林权属争议模式设计 |
7.1 发展市场经济,加快山区农村经济发展 |
7.2 因地制宜,正确运用各种调处手段 |
7.2.1 根据适用条件选择调处方法 |
7.2.2 根据不同的成因选择调处方法 |
7.2.3 根据客观环境变化选择调处方法 |
7.3 建立健全地籍档案管理制度 |
7.3.1 转变观念 |
7.3.2 必须完成土地清丈工作 |
7.3.3 地籍档案的立档原则 |
7.3.4 规范、科学管理地籍档案 |
7.4 深化林业改革 |
7.4.1 林业产权制度改革 |
7.4.2 管理体制改革 |
7.5 加强和完善林业法制建设 |
7.5.1 加强林业立法建设 |
7.5.2 加强法制教育 |
7.5.3 严格执法 |
7.6 加强乡村基层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 |
7.6.1 强化各村、组自治组织的自治能力 |
7.6.2 乡镇政府对自治能力较弱的村组,要强化指导 |
7.6.3 认真做好纠纷双方基层干部的思想工作 |
7.7 加强乡村文化建设 |
7.7.1 弘扬乡村优秀传统文化,重构中国农民的价值观 |
7.7.2 构建乡村社会行为规范机制,为调处纠纷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
7.7.3 发展乡村科教事业,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和理性思维能力乡土 |
7.8 小结 |
8 结论 |
主要参考文献 |
附录1 山林权属案例分析 |
附录2 作者简介2 |
附录3 导师简介 |
博士生导师 邱俊齐教授简历 |
博士生副导师 温亚利教授简历 |
附录4 在读博士期间出版的学术专着和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10)广西农村“三大纠纷”案件预测及其相关性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前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广西“三大纠纷”多发的主要原因及化解现状 |
1.3.1 广西“三大纠纷”多发的主要原因 |
1.3.2 广西“三大纠纷”化解现状 |
1.3.3 当前广西化解“三大纠纷”的主要方式及其比较 |
2 数据来源与计量方法 |
2.1 广西农村“三大纠纷”案件灰色预测模型的建立及检测方法 |
2.2 广西农村“三大纠纷”案件发生要素相关性分析 |
2.3 2012-2017年广西法院涉农“三大纠纷”一审行政案件情况 |
3 结论与相关性分析 |
3.1 广西农村“三大纠纷”案件灰色预测模型的建立与检验 |
3.2 广西农村“三大纠纷”案件预测分析 |
3.3 广西农村“三大纠纷”案件发生要素相关性分析结果 |
3.4 广西法院审理“三大纠纷”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
3.4.1 审理周期较长 |
3.4.2 案件上诉率高 |
3.4.3 存在判后执行难 |
3.5 广西法院审理“三大纠纷”案件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5.1 法律法规及政策方面原因 |
3.5.2 司法理念的反复与片面性 |
3.5.3 当事人法制意识不强 |
3.5.4 部分法官不适应三大纠纷案件审级提高后的需要 |
4 人民法院处理“三大纠纷”案件对策 |
4.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4.2 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 |
4.3 严格规范“三大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 |
4.4 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用 |
4.5 加强法院队伍建设 |
4.6 加强法制宣传 |
4.7 发挥司法建议作用 |
5 讨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论文发表情况 |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解处理跨地(市)“三大纠纷”积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解处理跨地(市)“三大纠纷”积案有关问题的通知[J].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政报, 1999(36)
- [2]农村土地山林水利“三大纠纷”调处举措、困境与提升路径——以广西为例[J]. 刘娴. 经济与社会发展, 2020(02)
- [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三大纠纷”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J].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政报, 2001(28)
- [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中化解跨省跨市跨县“三大纠纷”重点积案工作方案的通知[J].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河池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6(11)
- [5]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研究[D]. 李长城. 西南政法大学, 2012(07)
- [6]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化解纠纷年实施方案的通知[J].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政报, 2000(22)
- [7]涉农信访问题实证研究——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为例[J]. 陈小君,李正泽. 私法研究, 2011(02)
- [8]浙江省山林权属争议研究[D]. 陈永富. 北京林业大学, 2004(04)
- [9]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J].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政报, 2000(31)
- [10]广西农村“三大纠纷”案件预测及其相关性分析[D]. 谭方平. 广西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