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行政诉讼中的自由心证(论文文献综述)
喻海燕[1](2021)在《行政诉讼自认规则之理论、立法与实践——基于107份裁判文书的统计分析》文中指出与民事诉讼有别,行政诉讼因承载维护公益的功能,而强调对实质真实的追求,因此与实质真实相背离的自认规则在行政诉讼中应一般性地不予适用。《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六十五条虽因否认了自认的约束力而不构成真正的自认规则,但该规定过于简单粗糙,未明确法官有对自认事实进行自由心证的权责。在我国行政诉讼对事实认定领域更偏向于辩论主义的背景下,法官易以民诉中自认规则的逻辑处理当事人一致之陈述而怠于进行自由心证。为实现行政诉讼维护公益和秩序的目的,自认事实在经由法官审查、评价后才能作为裁判基础,法官在必要时应有依职权探知自认事实、调取相关证据的权能。
欧阳烨[2](2021)在《行政诉讼事实审查的证明标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
李慧敏[3](2020)在《论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构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诉讼活动中,证明标准指导着法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作出何种判决,从而决定着诉讼的方向。但在实践中证明标准的运用又是一个极难准确把握的问题。首先,本文主要从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理论基础出发,认为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统一才是诉讼证明标准的本质属性,在此基础上再分析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与刑事、民事诉讼的不同之处在于其本身所具有的审查性和多元性的特征。其次,本文分别从现行规范所存在的问题和审判实践的需要两个方面对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类型化的构建具有一定必要性进行说明。由于现行《行政诉讼法》关于证明标准的规定较为抽象和单一,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这也就为司法解释对其进行进一步具体设置提供了空间。同时,各个国家行政诉讼所采取的不同类型证明标准也为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类型化的构建提供了诸多有益的启示。接着,本文认为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构建应与刑事、民事相区别,在与行政程序证明标准的关系方面应当以行政程序证明标准为依据。在具体构建中文章分别从影响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三个主要因素来具体将行政行为划分为十种不同的行为类型,然后针对这些不同类型的行政行为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制度。当然,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构建应当依据法律真实的原则但不能僵化,最终证明标准的类型化设计还需要法官合理科学的心证加以配合。最后,考虑到证明标准本身的局限性问题,若企图通过证明标准自身的制度设计来克服其缺陷是不可能的,这就需要通过其他一些配套制度的建立来克服证明标准自身的缺陷。
刘昱君[4](2020)在《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构建基准的反思与重构 ——基于认知理论的思考》文中研究表明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一直以来都被称为证据制度中的核心与灵魂,其具体是指在行政诉讼中,诉讼当事人双方,依据行政诉讼法关于质证、举证的相应规定,依法履行举证和质证责任,以此来证明案件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程度,并以此使法官认可该证据并且达到诉讼目的时所遵循的一项重要标准。在我国,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诉讼证明标准,学界也在有限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理论研究中,机械并且模糊的对行政诉讼证明标准进行各种不同的界定和划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虽然对行政诉讼证据作出了较为详细的具体规定,但在证明标准上却始终未能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由此导致在审判实践中也产生许多各种各样的问题与麻烦。因此,笔者认为,研究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对于保障公民的权利,促进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完善以及提高行政诉讼的司法公信力等多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将通过四个部分对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相关问题进行探析。第一部分是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概述。在这一章中,笔者将通过介绍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概念、功能和相关学说等,进一步引出对其概念界定的学术探讨以及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和意义。第二部分为国外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概述。在这一部分,笔者主要对两大法系国家分别适用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理论与实践经验进行了论述与分析,并且单独列举了其中一些标志性国家,如英、美、法、德、日等国家关于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的不同的规定。通过比较分析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特点以及所依托的正当性基础等问题,从中探寻有益于完善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重要启示。第三部分是对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构建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问题的分析。笔者通过在裁判文书网选取近几年来法院的相关裁判文书,进行详细的整理、归纳、分析与对比,对我国学界关于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观点以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进行进一步对比探究,指出二者之间的巨大差异和分歧,并对相关问题进行样本分析,以更好的支撑本文中心观点。第四部分为构建证明标准的相关建议。在这一章中,笔者提出自己的观点,尝试从其他学科入手,对这一问题进行较为科学的分析,并且提出应当适用一元的、严格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具体观点。为了论证这一观点,笔者进行了学理论述,之后又通过对经典案例的分析,来印证自己的观点。最后在结论部分,笔者简明的表达观点,总结全文。
周甜甜[5](2020)在《行政诉讼中“主要证据不足”情形认定问题探析 ——以283份裁判为中心》文中指出行政诉讼中“主要证据不足”的认定对理论和实践都至关重要,规范认定“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形是通往行政法治的阶梯。但目前对“主要证据不足”的研究主要在理论层面,鲜少从实践的角度进行研究。因此,分析“主要证据不足”的司法实践,在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中认识其本质,再来探讨“主要证据不足”的认定情形显得十分必要。文章通过对283个案例的考察,发现“主要证据不足”在司法认定中出现的困境主要体现在司法适用泛化、与其他撤销依据之间边界模糊、未能与行政案件证明标准有机结合、裁判文书说理性不强等方面。造成此困境的原因在于《行政诉讼法》没有对“主要证据不足”的概念和认定情形作出解释,对撤销判决审查标准的划分没有遵循统一的逻辑,未明确类型化的证明标准。故而可以借鉴“主要证据不足”认定的司法经验,立足于学界已有的理论,规范“主要证据”的界定标准与“主要证据不足”的认定情形,同时厘清其与其他撤销依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将“主要证据不足”与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相结合,加强对“主要证据不足”这一不确定性法律概念的裁判说理。这有利于司法机关更好地理解《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中“主要证据不足”这一法律条文的含义并准确运用这一条款解决事实问题,从而推动审判活动的顺利展开。
陈琪[6](2020)在《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制度研究》文中指出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制度是指,同被诉行政行为或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法院申请或者被法院依职权追加的,在诉讼过程中提出证据,证明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或者请求,否则将会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和后果。第三人运用举证权,一方面,能使其自身的权益得到及时的救济;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诉讼程序的阻滞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厘清诉讼中原被告及第三人的关系,明确举证期限和证明标准,落实举证责任,能够规范第三人举证权的行使。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制度自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以来,提供给学界丰富的研究素材。2017年新《行政诉讼法》及随后2018年的司法解释出台,对于诉讼第三人举证有了进一步的保障,但是并未对其效力、责任、保障机制等配套程序加以说明,实践中又出现一批新的以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制度为争点的案件,因此,与之相关的问题成为本文研究的重点。总体而言,文章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从法律司法解释的条文出发,论述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制度概况,包括第三人举证的内涵、特点,制度的演变以及制度构建的正当性,对第三人举证制度进行基础性的梳理。第二章,结合学界相关的观点,穿插部分案例,阐明现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一是未有效区分不同类型的第三人举证,现有的法律中对于第三人的分类并没有在实质上作出有效的归纳,也没有体现出行政诉讼的独特之处;第二,未明确第三人举证期限,主要是《行诉解释》第35条两款之间的矛盾,必然会引起司法实践中的分歧以及“正当事由”规定的不确定性使得法院在事实认定方面耗费大量时间,拖延诉讼进程,也会给证据突袭创造条件;第三,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的证明标准不清晰,不同于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和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行政诉讼上对于第三人举证应当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才可以被认定为能够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这一证明标准没有统一的定论;第四,第三人举证责任认定不明确,其责任程度的界定不明,可能会有不适当加重其责任的风险,对被告证据失权的惩治措施乏力导致第三人的权益难以保障反过来又危及其合法权益。第三章,针对上文所提出的四个方面的问题,对比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总结对于我国第三人举证制度的启示。第四章,对于第二章提出的问题进行一一回应,第一,清晰界定第三人的类型,在实质上将第三人分为5个类别,第二,明确第三人的举证期限,对“正当理由”应当有更严格的规定;第三,明确第三人举证证明标准,一是延续“证据确凿”作为证明标准的制度支撑,二是以“真实确信”理论作为“证据确凿”的基础;第四,规范第三人举证责任化,一是明确第三人的举证责任,二是对被告证据失权进行规制。通过四个维度对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制度进行思考,试图为制度的重构添砖加瓦,使得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制度能更好地自洽以及融入到整个行政法的证据体系之中。
罗智敏[7](2019)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原被告举证责任辨析》文中提出尽管《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行政赔偿案件中原被告的举证责任,但是理论及实务界对原被告举证责任的认识仍有分歧,尤其当原告请求的赔偿损害数额无法查清时,被告是否承担客观举证责任,存在不同观点,这直接导致原告的权益能否得到司法保护。通过对举证责任的含义及《行政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规定的综合分析,应该明确,在行政赔偿案件中,一般情况下,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包括主观举证责任与客观举证责任,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特殊情形下,被告的行为构成证明妨碍,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客观举证责任,原告只承担主观举证责任,应该降低原告的证明标准。经法院调查后有关损失数额事实仍然无法确定时,法官应该酌情裁量赔偿数额,需要明确法官酌情裁量权的前提条件与审查标准,加强判决书的说理性。
徐庭祥[8](2019)在《论建构我国行政诉讼的一般证明标准》文中研究说明作为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通说的多元论存在适用混乱、内涵不清等弊端。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具有独立性,应当建构统一的一般证明标准。我国行政诉讼的一般证明标准应以大陆法系通说的真实确信理论为其法理基础;以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9条规定的"证据确凿"为制度资源,为其注入引自德国法的"法官心证达到实际生活中必要程度的确信,使心中怀疑沉默,但无需完全排除"之内涵,从而为我国行政诉讼建构内涵清晰的一般证明标准。在一般证明标准基础上,辅以提高或者降低一般证明标准的法理,从而形成以一般证明标准为中心的分层式证明标准,使我国由多元论转向一元分层论,能够在保证证明标准的法之安定性基础上,与证明标准的灵活性形成平衡。
闫宇晨[9](2020)在《论专利权的推定效力》文中提出专利权效力是专利财产权价值实现的基础,关乎专利权人的权利享有、利益的实现,也关系着整个专利制度的构建。可以说,专利权效力问题是专利法中的核心问题之一。专利权效力具有其独特的表达方式——专利权是被推定有效的,有关专利权推定效力的来源、产生的逻辑结构以及现实影响等问题的研究,对于系统性的理解专利权效力、丰富发展专利法基础理论以及指导现实专利法改革工作具有重要意义。遗憾的是,学界尚未对专利权推定效力相关理论给予足够的重视,有关研究还十分薄弱。首先,对专利权推定效力的来源进行研究,试图从“共性”和“个性”两个层面明晰专利权为何是被推定有效的,既存在一般的权力间相互尊重的问题又有其特殊的推定事由。其一,思想理论来源。洛克财产权劳动学说的不足为我们重新思考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基础提供了契机。虽然专利权产生之初受到了自然权利理论的影响,但其并未沿着自然权利的路径演变,现代专利权已经由自然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若要做到专利权利法定,在专利权产生之初就应当做到法定主义,即专利局应当通过授权行为使得符合法定条件的发明创造获得法律效力。基于专利局在授权审查方面的专业性、权威性,法院一般会对进入到司法审查程序中的专利权效力予以充分的尊重。立法者对于这样的“尊重”进行了肯认并要求其他社会主体也应当尊重他人的专利权,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便由此得以创设。其二,推定不能脱离现实而凭空创设。专利权推定效力的现实基础来源主要包含经验和社会政策两个方面。一方面,专利授权实践经验告诉我们,专利局在授权审查方面足够权威但仍难以保证授权结论的真实性,推定的机制可以做到专利权既“有效”又可被质疑。另一方面,推定效力可以使得专利权效力先行得以稳定,让专利权中蕴含的专利政策能够得以实现。此外,专利权被推定为有效不仅是合理的还是必要的,专利授权错误不可避免、专利权有效性争议时有发生且无法通过合意行为解决,在专利权效力最终得到确定之前就存在着如何对待效力的问题,为了防止个人利益以及公共利益受损,也为了防止损害专利局的行政权威,专利权有必要被推定为有效。其次,通过观察专利权推定效力产生的逻辑结构,深刻理解其逻辑内涵后才能明白这一推定的真实法律含义。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作为法律推定的一种应当具有以下结构:基础事实、推定事实、介于前两者间的特殊法律关系。如此,专利权推定效力产生的结构可分为三个部分:(1)推定产生的起点——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的基础事实——专利授权行为的作出;(2)推定产生的中介——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的特殊法律关系——依专利授权行为法律性质所引起的特殊行政法律关系;(3)推定产生的结果——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的推定事实——专利授权行为的法律效力(即“有效性推定”)。本文将专利权有效性推定的法律含义解读为:当专利授权行为作出后,因其引发的特殊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有效性推定”的法律效力。这种法律效力要求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应给予专利局的授权行为充分地尊重,不得擅自否认他人专利权的效力,当第三方获得法定理由时可以通过有权机关质疑专利权的有效性。最后,专利权推定效力所产生的现实影响是研究的一个重点问题。对此,采取了一种“二分法”的方式,即在推定“成立”和“确立”两个层面展开研究。在“成立”的层面重点阐明专利权推定效力成立后存在着多维度的效力表达形式,这具体表现为功能目标维度、权利保护维度、强度以及范围维度,其目的在于更为全面地认识专利权推定效力的作用、说明该推定存在着区别于一般行政行为公定力的特殊价值。对于“确立”层面的研究,则意在系统性的分析专利权推定效力对于专利诉讼制度运行及其实现专利权保护过程中所产生的特殊影响。这样做,不仅可以为我国专利法改革提供相关理论依据,也可以为专利诉讼制度优化、尤其是为由法院主导的“一元化”专利无效制度构建提供可以借鉴的基础性规则。在对专利权推定效力的特殊影响研究后,得到了以下几点启示:第一,专利权的推定效力改变了司法裁判者对专利权有效性的认知,这对其在诉讼中正确认识专利权有效性是十分重要的。不仅起到了节约证明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作用,还改变了法官解释权利要求的方式,具体体现为在专利诉讼中形成了一种特殊的权利要求解释规则——有效性推定解释。正确理解和适用有效性推定解释不仅有利于理解权利要求的含义、勘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还能够对抗专利权利不确定性、应对日益严重的专利质量问题。第二,法官对于禁令救济颁发中胜诉可能性要素的评判主要是通过对该专利权的推定效力强弱进行分析的,我国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制度与美国的禁令救济制度虽有不同之处但在颁发考量要素方面却高度相似,对于相关制度尚处在初建、不断完善阶段的我们来说,美国处理专利权推定效力与专利禁令救济颁发关系时的做法是具有相当借鉴意义的。第三,专利权有效性推定在诉讼中的适用缓解了主张专利权有效一方的证明困难、加重了质疑专利权有效性一方的举证责任,同时质疑方须承担加重的说服责任,这直接导致了推翻专利权有效性推定须满足较普通民事诉讼更高的证明标准。由法院主导的专利无效判断方式有其多种基础性规则作为支撑,而专利权推定效力对于诉讼中关键的举证责任、证明标准等问题产生了特殊的影响,我们要构建“美国式”的专利无效制度不能忽视这些内容。第四,专利权的推定效力对于专利无效判断“双轨制构造”的形成产生了决定性影响,我国对于专利无效制度的改革不能忽视业已存在的传统行政公法理论的影响。在现有的法律制度环境下和法理基础上构建当然无效抗辩才是解决“双轨制构造”弊病的一条正确出路。
刘珊[10](2017)在《税务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适用问题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我国税收争议解决机制重心开始逐渐移转,税务司法专门化的趋势日益加强,涉税争讼在数量上逐年增加,争议焦点的内容也开始呈现多元化、精细化的发展态势,实践中围绕税务行政诉讼证明规则而引发的争议不断,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导致税务机关败诉的案件量骤然上涨。尤其是,伴随着庭审实质化改革的不断推进,诉讼证据证明问题的重要性越发凸显。诉讼之关键在于证据,证据制度之核心则是在于证明标准。税务行政诉讼作为特殊的一类行政诉讼,其证明标准适用一般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即可。然而,现行法律不仅没有对一般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适用作出详尽规定,也没有兼顾到税收争议案件的特殊性,因而直接导致税务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适用亦不规范。从法律文本层面来看,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税务行政诉讼中证明标准适用的规范力度明显不足,呈现出立法条文数量特别少,条文的内容单一且操作性较低,法律效力层级不高等特征。从税法实践层面来看,由于税收事实的认定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税务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轻程序”的思维、税务行政诉讼中缺乏专门的证明标准适用规则,导致税务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与涉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界限不明、税务行政诉讼与税收行政执法中适用的证明标准不协调、税收证据证明力优势与证据数量优势相混同之类的问题尤为突出,已然严重阻碍了我国税收法治的进程,使得税务行政执法风险增加、税收争议得不到有效解决以及税收司法公正性减弱。为完善我国税收司法制度,切实保护纳税人基本权利,解决税收行政争议,降低税务行政执法风险,一方面,理应从涉税争议事实证明的阶段性、涉税争议案件诉讼证明的难易程度、税务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情况以及国家财政利益和纳税人权益的衡量等四个方面明确税务行政诉讼中适用证明标准时应考量的因素。另一方面,从实际操作层面规范税务行政诉讼中证明标准的适用。具体而言,税务行政诉讼中证明标准的适用必须依据不同类型的税收行政争议事实而适用不同层级的证明标准,即根据税务行政处罚、税收行政强制以及税务行政处理等三种情形,将清晰而有说服力证明标准细分为三级具体标准,并为其设定相应的判断条件。与此同时,还应构建有序的税务行政诉讼三级标准适用规则,建立严格的税务行政诉讼证据审查制度,设置完整的税务行政诉讼裁判说理制度。
二、论行政诉讼中的自由心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行政诉讼中的自由心证(论文提纲范文)
(1)行政诉讼自认规则之理论、立法与实践——基于107份裁判文书的统计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引入:自认规则与行政诉讼的不兼容性 |
二、立法剖释:我国行政诉讼未真正确立自认规则 |
(一)《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否认自认的约束力,法官对自认事实有自由心证的空间 |
(二)行政诉讼的相关规定缺少撤回自认的规则 |
三、实践观察:法官怠于自由心证,对造举证责任因自认而免除 |
(一)案例样本介绍 |
(二)法官怠于对自认进行自由心证 |
(三)举证责任因自认而移转 |
(四)实务操作偏离于《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原因 |
1.《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过于模糊不清 |
2. 我国行政诉讼在事实调查领域的诉讼模式偏向辩论主义 |
3. 法官依职权探知自认事实受限 |
四、应然范式:行政诉讼中无自认之适用空间 |
(一)自认在行政诉讼中不予适用 |
1.行政诉讼应以实质真实为追求 |
2.自认的本质与实质真实相背离 |
3.行政诉讼利益纠葛的复杂性 |
(二)限制性适用自认的不可行性:对台湾地区立法观点的评述 |
五、立法建议:对行政诉讼自认之规则重构 |
(一)拓宽法官探知事实之空间 |
(二)自认应作为法官自由心证的对象,不发生举证责任移转的效力,法官有在必要时依职权调查自认的权责 |
1. 澄清自认事实仍属法官自由心证的对象 |
2. 规定自认不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 |
3. 规定法官在必要时应依职权调查相关证据 |
六、结语 |
(3)论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和创新 |
(一) 本文的研究方法 |
(二) 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建构的理论基础 |
一、诉讼证明标准的内涵 |
(一) 诉讼证明标准的含义 |
(二) 证明标准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
二、诉讼证明标准的学说研究 |
(一) 客观真实说 |
(二) 法律真实说 |
三、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特性 |
(一) 诉讼证明标准的属性 |
(二) 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特征 |
第二章 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类型化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一、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类型化构建的必要性 |
(一) 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规范研究 |
(二) 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实践状况 |
二、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类型化构建的可行性 |
第三章 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类型化构建 |
一、我国类型化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制度的构建原则 |
(一)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应与刑事、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相区别 |
(二)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构建应与行政程序证明标准相一致 |
(三) 诉讼证明标准须坚持法律真实原则以合理限制自由心证 |
(四) 证明标准始于自由心证其类型化设计又依赖于自由心证 |
二、影响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构建的主要因素 |
(一) 行为性质 |
(二) 利益性质 |
(三) 利益构成 |
三、三种影响因素的具体组合模式 |
四、我国类型化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具体构建 |
第四章 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自身局限性和解决路径 |
一、说明理由制度 |
二、判例指导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构建基准的反思与重构 ——基于认知理论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概述 |
(一)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概念 |
(二)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功能 |
1、指引认定案件事实 |
2、引导举证、质证 |
(三)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学说 |
1、客观真实说 |
2、法律真实说 |
3、相对真实说 |
二、国外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比较研究 |
(一)英美法系国家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
1、英美法系国家证明标准概述 |
2、美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
3、英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
(二)大陆法系国家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
1、大陆法系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概述 |
(1)内心确信的证明标准及其构成要件 |
(2)合理心证主义 |
2、德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
3、法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
(三)国外经验的启示 |
三、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现状与问题 |
(一)司法解释中的多元化证明标准 |
(二)裁判文书中证明标准的实证考察 |
四、认知理论视野下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重构 |
(一)规则习得:认知理论何以成为构建基础 |
(二)严格标准: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主轴 |
(三)标准应用:以认知理论为基础的案例分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科研情况 |
(5)行政诉讼中“主要证据不足”情形认定问题探析 ——以283份裁判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五、样本统计 |
第一章 “主要证据不足”情形的司法认定现状 |
第一节 法院认定“主要证据不足”的裁判理由 |
一、认定事实不清 |
二、认定事实错误 |
三、没有事实根据 |
四、证据不合法 |
五、证据不充分 |
六、责任主体认定错误 |
七、证据证明力低 |
八、其他 |
第二节 法院适用“主要证据不足”的表现 |
一、单独适用 |
二、共同适用 |
三、笼统适用 |
四、未适用 |
第二章 “主要证据不足”情形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第一节 “主要证据不足”情形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 |
一、“主要证据不足”司法适用泛化 |
二、“主要证据不足”与其他撤销依据边界模糊 |
三、认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未与证明标准有机结合 |
四、认定“主要证据不足”的法律理由不明确 |
第二节 “主要证据不足”情形司法认定存在问题的原因 |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立法规定比较笼统 |
二、“主要证据不足”与其他撤销依据之间界限不清 |
三、行政案件类型化证明标准体系尚未明确 |
四、法官自由心证的制约不足 |
第三章 “主要证据不足”情形司法认定的完善 |
第一节 规范适用“主要证据不足”的认定情形 |
一、明确“主要证据”的界定标准 |
二、规范“主要证据不足”的认定情形 |
第二节 厘清“主要证据不足”与其他撤销理由的关系 |
一、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关系 |
二、与“违反法定程序”的关系 |
三、与“明显不当”的关系 |
第三节 与类型化的行政案件证明标准适用相结合 |
一、优势证明标准适用的行政行为 |
二、明显优势证明标准适用的行政行为 |
三、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适用的行政行为 |
第四节 发挥指导性案例的示范作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附录二 |
致谢 |
(6)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价值及意义 |
三、域内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方法 |
第一章 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制度概述 |
第一节 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的内涵 |
第二节 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制度的演变 |
第三节 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制度构建的正当性 |
第二章 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未有效区分不同类型的第三人举证 |
第二节 未明确第三人举证期限 |
一、《行诉解释》第35条两款之间的矛盾 |
二、“正当事由”规定的不确定性 |
第三节 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的证明标准不清晰 |
第四节 第三人举证责任认定不明确 |
一、第三人举证责任的程度界定不明 |
二、对被告证据失权的惩治措施乏力 |
第三章 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制度域外经验 |
第一节 域外关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分类 |
第二节 域外关于行政诉讼举证期限的规定 |
第三节 域外关于举证证明标准的规定 |
第四节 域外关于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责任的规定 |
第四章 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清晰界定第三人的类型 |
第二节 明确第三人的举证期限 |
第三节 确定第三人举证证明标准 |
一、延续“证据确凿”作为证明标准的制度支撑 |
二、以“真实确信”理论作为“证据确凿”的基础 |
第四节 规范第三人举证责任化 |
一、明确第三人的举证责任 |
二、对被告证据失权的规制 |
小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行政赔偿案件中原被告举证责任辨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对《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规定的不同认识 |
二、《行政诉讼法》中举证责任的含义 |
(一)理论界关于举证责任的不同观点 |
(二)《行政诉讼法》对举证责任的规定 |
三、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不同情形 |
(一)立法的发展及对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性质的不同认识 |
(二)一般情况下原告的举证责任 |
(三)特殊情况下原告的举证责任 |
1. 原告承担主观举证责任 |
2. 原告的证明标准 |
四、行政赔偿案件中被告举证责任 |
(一)被告是否对损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不同认识 |
(二)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是举证责任倒置还是举证责任转移 |
(三)举证责任倒置的理由——证明妨碍理论的运用 |
五、法官酌情裁量权 |
(一)法官适用酌情裁量权的前提与审查标准 |
(二)对法官酌情裁量权的规范 |
(8)论建构我国行政诉讼的一般证明标准(论文提纲范文)
一、多元论及其弊端 |
(一)多元论的主张与理由 |
(二)多元论的弊端 |
1.造成证明标准适用混乱 |
2.多元证明标准的内涵不明 |
3.难以对证明标准的适用进行监督 |
二、建构我国行政诉讼一般证明标准的根据 |
(一)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应当具备法之安定性 |
(二)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具有独立性 |
1.行政诉讼法的独立性决定证明标准的独立性 |
2.独立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与多元行政程序证明标准的关系———以“形式审查”标准为例 |
三、两大法系差异背景下我国行政诉讼一般证明标准的法理定位 |
(一)证明标准法理的法系差异 |
1.英美法系的盖然性确信理论 |
2.大陆法系的真实确信理论 |
(二)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法理定位———大陆法系的真实确信理论 |
四、我国行政诉讼一般证明标准的建构 |
(一)以法定的证据确凿标准作为建构一般证明标准的制度资源 |
(二)基于真实确信理论对证据确凿标准的建构 |
五、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由多元论向一元分层论的转向 |
(一)一般证明标准分层化的方式 |
1.依法律规定 |
2.依特殊证明规则 |
3.证明困境中的法院裁量 |
(二)一元分层论的应用:重新审视廖宗荣案 |
1.一审判决降低证明标准没有法律依据 |
2.廖宗荣案不属于需要法院填补一般证明标准漏洞的情形 |
3.启示:一元分层论对一般证明标准拘束力的强调 |
六、结论 |
(9)论专利权的推定效力(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与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及评述 |
三、研究进路与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专利权为何被推定有效——专利权的推定效力探源 |
第一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的思想理论来源 |
一、功利主义思想下所要求的专利权利法定 |
二、分权制衡思想下所要求的对专利权效力的尊重 |
第二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的现实基础来源 |
一、专利权推定效力产生的经验性来源——专利授权行为虽然权威但未必合法 |
二、专利权推定效力产生的政策性来源——对专利权效力稳定性的政策性需要 |
第三节 专利权被推定为有效的必要性分析 |
一、专利授权错误的不可避免性 |
二、专利局审查能力的客观限制 |
三、专利权有效性争议发生的客观必然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专利权如何被推定有效——专利权推定效力的逻辑结构内涵 |
第一节 推定的逻辑结构内涵 |
一、推定的界定 |
二、与推定有关的概念辨析 |
三、推定的逻辑结构分析 |
第二节 专利权被推定有效的起点: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的基础事实 |
一、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的基础事实界定 |
二、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基础事实的独特证明方式 |
三、专利权有效性推定性质的正确定位:是推定而非推论 |
第三节 专利权被推定有效的中介: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的特殊法律关系 |
一、专利权效力产生与实现的特殊视角——政府行政管理的结果 |
二、专利授权行为法律性质的正确定位:一种行政确认行为 |
三、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特殊法律关系的界定 |
第四节 专利权被推定有效的结果: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的推定事实 |
一、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推定事实性质的正确定位 |
二、专利权有效性推定中推定事实的核心内涵 |
三、专利权有效性推定法律含义的误读与纠正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专利权的推定效力是如何表达的——专利权推定效力的特殊表达维度 |
第一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的功能目标维度 |
一、行政行为存在的功能目标 |
二、行政行为效力存在的功能目标 |
三、专利权推定效力的特殊功能目标 |
第二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的权利保护维度 |
一、专利权推定效力的权利公示力 |
二、专利权推定效力促进了专利权人财产性利益的实现 |
三、专利权推定效力施加于社会主体尊重他人专利权的义务 |
四、专利权推定效力赋予专利权人以信赖保护力 |
第三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的强度维度 |
一、专利权推定效力强度的内涵 |
二、专利权推定效力强度的判断主体 |
三、专利权推定效力强度的评判标准 |
第四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的范围维度 |
一、专利权推定效力在实际作用范围上的表达——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
二、专利权推定效力范围大小的确定方式——权利要求解释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专利权的推定效力改变了什么——专利权推定效力的特殊影响及启示 |
第一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司法裁判者对于专利权效力的认识 |
一、强化了司法裁判者对于专利权效力的肯认 |
二、简化了司法裁判者对于专利权效力证据证明力的具体评价 |
三、固化了司法裁判者对于专利权效力的推论方向 |
第二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诉讼中权利要求解释的方式 |
一、专利权推定效力对于有效性推定解释形成的决定性影响 |
二、有效性推定解释适用的争议及变化 |
三、启示:有效性推定解释在我国的正确适用方式 |
第三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诉讼中禁令救济颁发的考量方式 |
一、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法官对于禁令救济颁发的考量 |
二、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法官对于禁令救济颁发考量的具体表现 |
三、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诉讼中禁令救济颁发考量所带来的启示 |
第四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
一、公定力是否会改变举证责任的分配 |
二、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不同类型专利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
三、专利权的推定效力改变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所带来的启示 |
第五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诉讼中专利无效的证明标准 |
一、推定效力对于诉讼中证明标准的改变 |
二、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诉讼中专利无效证明标准的具体分析 |
三、专利权推定效力导致特殊化专利无效证明标准适用所带来的启示 |
第六节 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了诉讼中专利无效的判断方式 |
一、专利无效判断的不同模式及利弊分析 |
二、实践中我国专利无效判断“双轨制构造”引发的争议 |
三、专利无效判断方式形成的历史演绎 |
四、专利无效判断“双轨制构造”的法理基础 |
五、问题的出路:“有限公定力”理论下的专利当然无效抗辩 |
六、专利权推定效力改变诉讼中专利无效判断方式所带来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10)税务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2.1 选题背景 |
1.2.2 选题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 |
1.5 基本思路 |
1.6 创新之处 |
1.6.1 研究内容创新 |
1.6.2 研究方法创新 |
1.6.3 研究视角创新 |
第2章 税务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基本理论 |
2.1 证明标准 |
2.1.1 证明标准的概念 |
2.1.2 证明标准的类型 |
2.1.3 证明标准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2.2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
2.2.1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含义 |
2.2.2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特征 |
2.2.3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功能 |
2.3 税务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相关规则 |
2.3.1 税务行政诉讼中证明标准的具体要求 |
2.3.2 税务行政诉讼中证明标准的相关规则 |
2.3.3 税务行政诉讼中证明标准相关规则的特征 |
第3章 税务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适用概况及存在的问题 |
3.1 税务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适用概况 |
3.2 税务行政诉讼中主要的证明标准适用问题 |
3.2.1 税务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与涉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混用 |
3.2.2 税务行政诉讼与税收行政执法中适用的证明标准不协调 |
3.2.3 税收证据证明力优势与证据数量优势相混同 |
第4章 税务行政诉讼中证明标准适用问题产生的根源及其后果 |
4.1 税务行政诉讼中证明标准适用问题产生的根源 |
4.1.1 税收事实认定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 |
4.1.2 税收行政执法中存在“轻程序”的思维 |
4.1.3 税务行政诉讼中缺乏证明标准适用规则 |
4.2 税务行政诉讼中证明标准适用问题引发的后果 |
4.2.1 税务行政执法风险增加 |
4.2.2 税收争议得不到有效解决 |
4.2.3 税收司法公正性减弱 |
第5章 税务行政诉讼中证明标准适用问题的应对之策 |
5.1 明确税务行政诉讼中证明标准适用的考量因素 |
5.1.1 涉税争议事实证明的阶段性 |
5.1.2 涉税争议案件诉讼证明的难易程度 |
5.1.3 税务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情况 |
5.1.4 国家财政利益和纳税人权益的衡量 |
5.2 规范税务行政诉讼中证明标准适用的具体建议 |
5.2.1 设定具体的税收行政诉讼三级证明标准及判断条件 |
5.2.2 构建有序的税务行政诉讼三级证明标准适用规则 |
5.2.3 建立严格的税务行政诉讼证据审查制度 |
5.2.4 设置完整的税务行政诉讼裁判说理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样本案例案号索引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四、论行政诉讼中的自由心证(论文参考文献)
- [1]行政诉讼自认规则之理论、立法与实践——基于107份裁判文书的统计分析[J]. 喻海燕. 社会科学动态, 2021(11)
- [2]行政诉讼事实审查的证明标准研究[D]. 欧阳烨.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3]论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构建[D]. 李慧敏. 苏州大学, 2020(03)
- [4]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构建基准的反思与重构 ——基于认知理论的思考[D]. 刘昱君. 江西师范大学, 2020(11)
- [5]行政诉讼中“主要证据不足”情形认定问题探析 ——以283份裁判为中心[D]. 周甜甜.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6]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制度研究[D]. 陈琪.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7]行政赔偿案件中原被告举证责任辨析[J]. 罗智敏. 中国法学, 2019(06)
- [8]论建构我国行政诉讼的一般证明标准[J]. 徐庭祥. 政治与法律, 2019(12)
- [9]论专利权的推定效力[D]. 闫宇晨. 南京大学, 2020(04)
- [10]税务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适用问题研究[D]. 刘珊. 湘潭大学, 20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