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Foreign Registered Trademarks in China are Protected(论文文献综述)
胡宏雁[1](2020)在《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从知识经济时代到来、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到单边保护主义抬头、经济全球化曲折发展,国际投资规则和格局变化使得企业并购中知识产权获取与利用呈现出复杂化的状态,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日益增加,不可避免要涉及到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价值评估与转移等环节的法律问题,研究知识产权与跨国并购之间的关系及其相关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论文围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各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主线,重点分析了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认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影响因素、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和知识产权国家安全审查等方面问题。本文从跨学科的视角,运用经济学与法学相关理论对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进行理论论证与实证考量,以期为我国企业和政府如何应对外资为获取知识产权而进行的并购提供有益指导。厘清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基本原理与主要法律问题,是文章的逻辑起点和分析前提。其一,在界定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念的基础上,总结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独有特点。其二,通过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不完全专属性与激励性阐述,分析知识产权纳入投资的经济特殊性。由知识产权资本的评价可能性、转让可能性分析知识产权资本的适格要件。其三,基于邓宁“国际生产折衷论”的一般理论分析和知识产权对并购投资实践影响的实证分析,探究知识产权获取对并购投资决策的影响。其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待解决的法律问题,文章围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各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主线,在既有文献基础上,将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各阶段相伴而生的相关的法律问题归结为: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分析、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影响因素考量、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及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既有平等主体也有国家层面的法律问题。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过程并不是仅仅考量知识产权“是什么”,更应该考虑在其司法管辖权内知识产权潜在的权利扩展,即“可以做什么”。识别目标方有无相关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有无涉诉或涉诉威胁、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知识产权有无抵押等障碍,从而减少潜在并购风险,并为确定合适的并购价格奠定基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中各方主体不尽责将导致合同、公司和知识产权的法律层面的责任问题,涉及到目标方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违反重大事项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并购方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律师等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中的违约和侵权等方面责任,分清各方责任保证知识产权调查的尽职、审慎地进行。知识产权资产具有可评估性,评估是了解目标方知识产权价值的重要手段,科学的估值能为并购出价提供决策依据。知识产权的特质决定了其评估方法选择的独特性,其价值受到不同于其他资产的法律因素影响。论文首先分析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满足企业的战略发展、交易定价、税收设计、融资及法律诉讼等诸多领域现实需求,探究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必要性。其次,剖析传统价值评估方法,结合知识产权资产具体情况,探究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评估方法的选择。最后,结合并购具体情形,探究影响不同知识产权类型价值评估的法律因素考量。同时,注意考察跨国并购中的价值评估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参考性。评估对象限于此次并购中目标方的知识产权,评估针对本次跨国并购而进行,评估具有参考而不是决定作用,不能将知识产权评估值等同于成交价。反垄断审查与规制已成为重大跨国并购能否进行的重要决定因素。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交叉具有历史与现实性,识别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的垄断行为,基于相对利益平衡原则分析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利益问题,探究如何对专利、着作权、商标滥用进行反垄断规制和救济是关键因素。此外,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还事关企业存亡和国家安全问题。具体而言,以获取专利为目标的并购可能引发的科技安全问题,基于着作权的并购可能引发文化安全问题,与商标品牌密切相关的并购可能引发的产业安全问题。分析与应对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垄断和知识产权转移引发的国家安全问题,需要平衡并购方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并购投资目的与东道国利用外资并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必要,加强国家安全审查,以期在相对利益平衡中促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良性发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不仅事关企业知识产权获取,更是事关国家的整体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是一项复杂的经济与法律活动。从“引进来”到“走出去”,中国完成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并重的战略转移。并购投资方式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投资方式选择,其中获取知识产权成为中国企业参与跨国并购的重要驱动力。但是,一些发达国家以反垄断、国家安全审查之名大行投资保护之道,使得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运行艰难。同时,“引进来”过程中,来华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利用并购中形成的市场优势破坏有序的市场竞争,利用并购获取中国企业稀缺的知识产权资源并引发国内知识产权层面安全问题,需要中国构建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和国家安全审查的防火墙。中国要在创新驱动中提升“走出去”的能力,在完善规则中提高“引进来”水平,积极参与新一轮投资规则重构,并提升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规则重构中的话语权。
钟梦馨[2](2020)在《近代中国知识产权立法研究(1912-1949)》文中研究表明伴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垄断资本主义的出现,知识产权制度在世界范围内扩张。近代以前,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农业社会没能诞生知识产权法,在西方列强的逐步侵入下,知识产权制度随着商约谈判引入我国。在清末修律的背景下,清政府开始知识产权立法,而后北京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基于自身的需要,在前期立法的基础上,开始知识产权立法进程。本文以北京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两个时期的知识产权为基点,从立法的角度进行研究。这两个时期的知识产权立法主要包含商标法、专利法、着作权法三个方面。随着世界经济发展,西方率先进行知识产权立法,而后在列强的要求和国内发展民族工商业的影响下,我国开始了知识产权立法,其处在法制近代化转型的背景下,通过“被动移植”的方式开始知识产权立法之路。首先介绍商标立法,在时代影响下开始了商标立法,以时间的先后顺序分别介绍两个时期商标法的立法背景、颁行的各项法律、主要立法内容以及立法的影响,通过对比总结两个时期的商标法变化特点;其次介绍专利立法,经济的发展加快了专利立法,北京政府时期就已加快专利立法,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更甚,先是从立法背景、颁行法律、内容及影响等方面介绍专利立法,而后对比两时期专利法变化特点;最后介绍着作权立法,北京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着作权立法都是在清末着作权律的基础上进行的立法,本文从背景、颁行法律、内容及影响四个方面进行介绍,在通过对比,展示两时期着作权法立法变化特点。法律的发展是一脉相传的,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立法是在北京政府的基础上进行发展,既有共性,又有自身特点。通过对近代中国知识产权立法的三个主要方面进行分析,得出近代中国知识产权立法特点,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保护趋于完备、放宽对于外国主体的限制,但尽管如此,其仍未摆脱功利主义色彩。最后,总结近代知识产权立法,发现其意义在于促进民族工商业的发展、提升知识产权意识、建立了完备的知识产权法以及推动近代化的发展。本文希望通过分析近代知识产权立法,有助于为现代知识产权立法提供历史指引和借鉴。
毕莹[3](2019)在《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标识的竞争法保护》文中研究表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品标识包括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等标识。这些商品标识在市场行销中的作用类似于商标,它同样可以识别来源、承载商誉、表彰商品质量、进行广告宣传等。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标识对于市场主体来说意味着竞争优势,可以使其商品在市场众多同类商品中脱颖而出。但市场中不乏“搭便车”者,通过模仿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标识,企图扰乱消费者的选择判断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这不仅是对享有该商品标识的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侵害,也是对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破坏。2018年1月1日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式施行,就“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标识”条款来说进行了如下改变:删除“知名商品”、“特有”要件,改为“一定影响”要件,将原来对商品标识穷尽性规定改为开放性规定,并扩大了“混淆”的范围。虽然此次修法矫正了旧法该制度在适用中的一些问题,但仍留一些问题亟待澄清。本文在对搜集到的案例和学者观点进行归纳整理的基础上,明确“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标识”的法律属性,提出该制度在适用中的问题与争议,并就此提出自己的看法与完善建议。本文主要运用文献分析法、案例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进行写作,全文分为导言、正文、结语三大部分,其中正文分为三个章节。第一章是对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标识的保护现状与问题的梳理。其下共有三节,首先笔者对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标识的功能和法律定位进行探讨;随后从立法、行政与司法角度分析了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标识目前在我国所受到的保护;最后从案例与文献研读中提炼出目前保护体系中的问题与争议。第二章是具体针对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标识的保护要件展开分析。笔者在本章开篇先就该问题的竞争法保护与商标法保护的关系进行探讨,明确了二者之间的区别以及可协调之处;对模仿与仿冒的关系进行讨论,指出当下仅以混淆理论保护“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标识”的不足。随后对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标识的保护要件及标准:有一定影响、特有性、混淆可能性结果、行为人主观意图,逐一展开探讨。第三章是对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标识保护的完善建议。笔者将其分为两类,一是对仿冒行为认定的建议,主要从统一各制度中“有一定影响”的判断、采用相似性判断+混淆可能性认定二步法、扩大适用消费者调查制度这三个角度入手;另一类是对完善保护的一般规定,即将“不正当模仿行为”纳入竞争法规制中,加强司法与行政保护的协调合作,增加消费者诉权,设置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标识退出市场的过渡期。
吕红岑[4](2019)在《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制度是商标法基本理论制度之一,是商标法设置的使商标权消灭的一种方式,指商标审查或评审部门或依据单位或个人申请,或依照其职权,对违反绝对或相对事由的注册商标进行无效宣告的制度。该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促使经营者通过正当合法的方式获得并有效使用商标权,否则其权利将丧失。商标权的取得与消灭是一个问题的两面,随着我国商标申请注册量的飞速增长,恶意囤积商标的现象日益严重,因此,如何清理掉恶意囤积的商标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且从体系化的角度而言,商标权的消灭问题与商标权的取得、使用问题同等重要,在研究商标权取得及使用问题的同时,也应重视对商标权消灭问题的研究。本文将通过理论分析、实证研讨和对各国立法比较分析的方式,归纳总结出我国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立法建议,使该制度在我国《商标法》第四次修改中得以完善。第一章,主要探讨我国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第一节,从解析结构设计层面分析了现行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制度的立法现状。从1904年颁布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到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事由、程序、法律效果及制度价值等内容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制度是对商标权利取得的监督和矫正程序,将形式合法而实质不合法的注册商标清理出法律保护的范畴,以充分发挥注册商标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保证商标注册的正当性,维持正义和秩序价值。第二节和第三节结合司法实践分别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讨论了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5点:1.如何处理注册商标主体消亡情况下的注册商标;2.未按照体系化的要求,将“商标使用”要素贯彻于商标无效制度中,与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不协调,没有要求提起无效申请的人提供据以提出无效申请的在先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3.已获得显着性的本商品通用名称被申请无效宣告后应如何处理,现行《商标法》第11条第2款与第四十四条存在矛盾之处;4.现行《商标法》第45条请求宣告商标无效的时间限制规定不合理,5年时效例外范围不应仅限于驰名商标,对于时间点的起算也有待讨论;5.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制度中存在程序问题,会导致出现行政效率低、循环诉讼等问题。第二章,从制度理论层面分析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制度中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首先,现行《商标法》重管理轻保护、重注册轻使用的立法宗旨使得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制度的管理色彩浓重,忽视了商标使用的地位。第二,注册商标无效宣告中未充分体现商标使用的价值和理念。商标使用是商标功能发挥的价值取得的基础,而现行《商标法》对商标使用的强调仅表现在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方面,没有在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制度中贯彻使用要求。第三,商标的私权属性未充分贯彻,在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程序中没有给予申请人选择程序模式的权利,在5年除斥期间的规定上仅对驰名商标做出例外情形。最后,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制度的效率价值没有充分发挥,程序缠绕复杂,效率低下。第三章,在对域外立法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制度的立法建议,这是本文的主要创新点所在。笔者在进行比较研究之后,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在我国《商标法》第四次修改中应如何完善注册商标无效制度提出了合理建议。第一,应明确,商标被提起无效宣告时已经通过使用获得显着性的,即使注册时不具有显着性,也不应被无效,但通用名称除外,通用名称无法通过使用获得显着性,不得作为商标无效宣告的抗辩理由。第二,将商标注册主体消亡情形纳入无效宣告事由。第三,完善第45条请求宣告商标无效的时间限制规定。最后,将“商标使用”贯彻于商标法制度体系中,对依据第32条提起无效宣告的申请人课以证明注册商标实际使用的义务,与商标异议及撤销制度相协调。在程序完善方面,主要有两点:一是缩短行政审查程序,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则,对商标注册异议程序的结果不服的,无须经过无效宣告行政程序,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注册商标无效宣告之诉。二是在维持基于绝对理由宣告无效的行政司法审查方式不变的情况下,赋予法院在审理基于相对事由的无效宣告案件时享有司法变更权,缩短诉争期限,提高司法效率。结论总结全文。
郑学伟[5](2019)在《中央私营企业局研究(1949-1952)》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私营工商业在经济发展中占有较大比例,发展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工商业,对于发展繁荣经济、保障战争供给、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等,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更好地发挥私营工商业的积极作用,党确立了保护私营工商业的政策,逐渐确立并完善了新民主主义经济政策,并在建国后发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确立了保护私营工商业发展的政策。但同时,在各地具体执行党的私营工商业政策的过程中,曾出现过分打击私营工商业、急于消灭私营工商业的“左”的错误,以及过于依赖私营工商业、不敢同私营工商业开展必要斗争的右的错误。针对这种情况,为加强对私营工商业的领导,更好地发展私营工商业,党建立了工商局。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以及新接管城市工商局的建立,为建国后中央一级私营工商业管理机构的建立,奠定了组织基础、积累了工作经验。建国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设立财政经济委员会,下设中央私营企业局、中央外资企业局,开展私营工商业、外资企业相关工作。中央外资企业局作为单独建制的单位,存在的时间并不长,1950年3月,中央外资企业局与中央私营企业局合署办公,中央私营企业局设立了外资企业处。中央私营企业局成立后,开展了促进私营工商业恢复发展的基础性工作,积极宣传阐释党的私营工商业政策,对私营工商业普遍实行工商业登记,全面掌握私营工商业发展动态,以及私营工商业者思想动态;为改变建国初经济落后的局面,中央私营企业局积极做好发展私营工商业的除旧布新工作,全面清理、接管官僚资本、敌伪产业,开展私营企业重估财产调整资本工作,并为鼓励私营工商业发展、增强私营工商业投资的积极性,拟定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施行办法等。同时,中央私营企业局还从筹建全国及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开展商标注册监管、外资企业注册监管等方面,做好保护、促进私营工商业发展的相关工作。建国初期,在国家财经统一后,由于市场物价稳定,由恶性通货膨胀形成的虚假购买力消失,出现市场需求不足的情况,私营工商业发展较为困难。针对此,党和国家确定了调整工商业的方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在此过程中,中央私营企业局及时掌握对于私营工商业管理机构、私营工商业发展的意见、建议,具体组织召开了七大城市工商局长会议,确立了开展加工订货、扩大城乡物资交流等一系列调整工商业的政策措施。加工订货工作以中央私营企业局、各地工商局为牵头部门开展,在加工订货工作中极为重要的经济合同监管职能,也自然主要由其承担。在此过程中,为更好地开展工商业调整工作,加强中央私营企业局同各地工商局的工作联系,1950年7月15日,以政务院周恩来总理名义署名发布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调整公私关系加强私企局工作决定》。中央私营企业局开展的调整工商业相关工作,为私营工商业的恢复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开展加工订货的过程,同时是政府财政工作部门、国营经济将私营工商业纳入计划生产,对私营工商业开展改造的过程,其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限制与反限制的斗争。经济形势不好时,私营工商业会要求国家加大加工订货的力度,经济形势好时,私营工商业就会以各种形式抵抗国家的加工订货。到抗美援朝战争开始后,私营工商业更是出现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情况,极大危害了抗美援朝志愿军及人民群众的利益。面对这种情况,中央指示开展了“三反”“五反”运动,进一步加大对私营工商业的改造力度,使私营工商业更好地在国营经济的领导下,按照国家经济计划,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但同时,“三反”“五反”运动,使私营工商业再一次出现了发展困难、歇业大量增加、城乡物资交流不畅等情况。在这种形势下,中央开展了第二次工商业调整工作。在此过程中,中央私营企业局及各地工商局重点开展了进一步规范加工订货、进一步加强对私营企业的监督改造、进一步扩大城乡物资交流等调整私营工商业的相关工作。1952年11月,中央私营企业局改名为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从隶属于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改为直接隶属于政务院。中央私营企业局的建立,是建国初经济发展客观形势的需要,中央私营企业局改为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样是为加强对私营工商业管理这一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从中央私营企业局到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是私营工商业管理机构力量增强的过程,同时是同地方工商局联系不断加强,建立更完备的工商行政管理体制,增强改造私营工商业工作力度的过程,这些都为后来开展的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奠定了坚实基础。
杨明源[6](2019)在《民国北京政府时期中外商标问题交涉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自古就已有使用图案标记以区分他人商品的惯例,但长期以来,并未将其转化为权利保护,也没有利用商标带来财产收益的意识。近代以降,随着条约制度的形成,外商攫取了大量在华经济贸易特权,大批洋货被倾销至中国。甲午战争后,列强通过《马关条约》获得在华设厂制造之特权,涌入中国市场的舶来品更是与日俱增。由于中外在商标的认知与商标法律制度的建构上存在较大的差异,一时间中外商标侵权纠纷愈演愈烈,逐渐成为中外商务交涉的重要问题之一。庚子之役后,列强为攫取新的利益和特权,以《辛丑条约》为依据,于1902年与清廷展开修改通商条约的谈判,中外就商标保护的问题达成了一系列法律条款,这些条款最终以不平等条约的形式被确定下来。随后清政府就商标立法问题与各国展开交涉,但其努力终因清王朝的覆亡而付之东流。1912年中华民国建立后,随着民族工商业的发展,华洋商标纠纷仍是屡见不鲜。北京政府在追求国家主权平等,收回商标行政主权的目标下,就商标问题与列强展开了诸多交涉,几乎贯穿了北京政府执政阶段的始终,其中既有关于商标行政管理和商标立法的谈判,也有处理涉外商标侵权诉讼的交涉。本文旨在探讨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商标问题的中外交涉,主体内容共有五章。第一章主要论述了商标问题交涉的缘由。第二章至第四章根据交涉类别对各类商标问题的交涉过程进行了详细介绍。第二章主要考察了商标行政管理问题的交涉,主要围绕民国初年外商商标保护问题的交涉、收回海关商标挂号事务的谈判、聘请外籍顾问的交涉三个问题展开研究;第三章研究了列强干涉中国商标立法及承认1923年《商标法》的交涉过程;第四章对中外商标侵权纠纷的交涉进行了研究,其中既包括中外商人间的商标侵权纠纷交涉,也有在华外商间的商标侵权纠纷交涉。第五章从交涉的特点和影响两方面对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的商标问题交涉进行了评价。
张博[7](2019)在《作品中人物元素的知识产权保护》文中认为作品中人物元素是由作者在独创性作品中所运用的组成作品中个性鲜明的人物整体形象的各种要素,经典的作品中人物元素给大众留下的印象与影响是不可磨灭的。在现代化经济与文化高速发展过程中,作品中人物元素的独立经济价值日益显现,在商业活动领域及文学艺术创作领域常常能够看到它的身影。关于作品中人物元素能否受到法律保护以及如何保护的问题,我国法律暂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而相关的作品中人物元素侵权纠纷却一次又一次的挑战着我国司法审判。毫无疑问,厘清作品中人物元素的法律保护问题有助于繁荣社会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且对作品中人物元素的权利人、使用人及社会公众在利用、分享人物元素时提供法律支撑。为此,本文认为作品中人物元素作为一种经济资源是新型权益存在的载体,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在当前形势下,设立商品化权保护模式对作品中人物元素的开发利用予以专门保护尚不可行,目前宜采取着作权法保护为核心,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为兜底,同时选择性采取商标法保护的模式。
田沛隆[8](2019)在《优化外商营商法治环境视阈下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善 ——基于意大利企业在华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可视化分析》文中认为营商环境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软实力”的重要体现。营商环境的优劣直接影响着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的状况。好的营商环境造就好的贸易环境,从而进一步影响到该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营商环境的法治化是营商环境优化的重要途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其中扮演着关键角色。该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具有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环境的作用,包含很多原则性、抽象性的内容,因此在适用上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在知识产权保护层面也发挥着重要的补充作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颁布以来一直都是竞争法律体系中最主要的部分之一,2017年该法进行了颁布以来的第一次修订,其诞生与修订都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对我国经济法治的重要性可见一斑。本文分为绪论、正文以及结语三部分,其中正文内容分为三章:第一章重点论述营商环境及其法治化的问题,第一节通过相关数据阐释了我国营商环境现状并重点说明营商环境优化的现实意义,第二节论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营商环境法治化中的作用。第二章主要运用法循证学相关方法,检索意大利企业在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以及相关文献资料,并对其进行类型化的可视化分析,通过对样本所涉及的案例类型进行分类讨论,涉及仿冒、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章主要对前一章中相关案例分析得出的问题进行阐述并提出相关的对策和建议,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律的适用选择及其一般条款的规范适用提出建议,并对最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条款的不足之处提出完善建议。
曾友林[9](2019)在《中国商标法制近代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现代商标争议法律裁判的困难让笔者逐渐认识到必须厘清商标法制领域中新与旧、传统与现代和东方与西方等多重复杂的结构性关系,清楚了解近代中国商标法制发展的整体图景与具体发展脉络才能找到问题产生的根源,也才能对症下药地解决今天商标法制建设中面临的问题。职是之故,在搜集尽可能多的中国商标法制档案、案例、碑刻和文献等史料的基础上,运用比较法、文献分析法、统计法等史学和法学研究方法,来重构适合近代中国商标法制及其运行实际情况的“本土化”解释框架不但可行,而且具有钩沉近代商标立法及其实践的历史、突出中国商标和商标法制形成历史的独特性、预测将来我国商标法制发展道路、建立多元商标争议解决机制、适当吸收商会等社会组织参与商标立法与商标争议解决等学术和现实意义。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部分由四章构成。引言主要包括选题缘起及其意义、研究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和资料三个部分。其中研究文献综述分近代商标立法研究、近代商标争议研究、近代中外商标谈判研究、近代商标法制的综合研究以及其他涉及近代商标法制的研究等五个方面回顾近代商标法制研究的学术历史,并通过对研究史的认真梳理,指出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以此打下立论之基础,来进一步厘清商标的词源和商标概念的内涵,发现商标制定法和商标解释例、判决例在商标法制实际运行中的相互作用,以及证明我国商标法制近代化不是一个完全被迫的被动过程,而是一个在内在需求和外在压力合力之下形成的一个混合近代化过程。第一章“中国古代商标法制的萌芽”由三节构成。第一节“中文商标词义的考析”,对汉语“商标”进行词源学考古,发现汉语“商标”一词是近代的产物,而且在近代之初,该词还不固定,还有意义类似的同义词。第二节“从标记到商标的历程”,在否定通说“物勒主名”、“物勒工名”和“物勒地名”是商标行为的基础上,根据“商标”一词的近代意义,再回溯到中国古代,发现宋代的“招牌”和“仿单”等物已经具有近代“商标”一词之实,进一步以充分的史料证成了郑成思先生“‘白兔标识’可称为实实在在的商标”之结论。第三节“清代商标法制的萌芽”,认为我国商标法制的历史符合世界商标法律的形成往往晚于商标的出现的普遍规律,清代地方官府立碑示禁和行会公所订立行规可谓我国商标法制的萌芽,但西方列强的入侵使我国商标法制发展的自然进程中断。第二章“中国商标立法近代化的历程”由“商标立法近代化之开端”、“商标立法近代化之定型”和“商标立法近代化之完善”三节组成,以清末《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北洋政府1923年《商标法》和国民政府的商标立法等近代主要商标立法为例,动态全景呈现我国商标立法的近代化过程。通过对这几部商标法律之间的比较及其与日本商标法律的比较,不难发现近代商标法律的制定虽然曲折,但通过对西方法律制度的移植加速了商标法制近代化的进程,满足了国内经济发展的需要。经过清末、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三个阶段,我国的商标立法在参酌各国商标法和结合中国商标历史传统与实践的基础上,终于实现其近代化,开启了我国商标法制的新篇章。第三章“中国近代商标法制的实践”主要论述近代商标法制在行政和司法两方面的实际运行情况。第一节“商标行政管理权的收回与统一”,论述我国建立商标行政管理机构——商标局,收回被外国人把持二十多年的商标行政管理权的艰难历程;同时论述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时期商标行政管理权的分割状况以及他们为统一商标行政管理权而做出的努力和尝试。第二节“多元商标争议解决模式的建立”,以案例为依据,介绍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时期的商标争议解决机制及其程序。当时的商标争议解决模式可分为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两大类,其中司法救济又有行政法院审判和普通司法机关审判之区别,由此可见近代建立的商标争议解决机制已经比较健全、完善。第三节“商标解释例与判决例的创制”,通过对近代商标解释例和判决例的统计,发现清末以来中国在学习西方法律的过程中选择了大陆法系的制定成文法的道路,而没有走英美法系的判例法道路,这就使得商标解释例和判决例的作用显得特别重要,在近代商标法缺失或不完善的时期,商标解释例和判决例起到阐明法意、确证效力、补充漏洞和更正规则的作用。第四章“中国商标法制近代化的影响因素”分为两节,专门考察影响我国商标法制近代化进程的各种力量及其对近代商标立法和实践所产生的影响和作用。第一节“西方列强的干预”,认为在我国商标法制近代化进程中,西方列强的干预是全方位的,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即梗议我国商标立法、把持我国商标行政、插手华洋商标争议和实施对华商标战略。因前面已经论及梗议我国商标立法、把持我国商标行政两个问题,此部分仅论及插手华洋商标争议和实施对华商标战略两点。第二节“国内势力的推动”,论述国内各种势力对我国商标法制近代化进程的推动作用:首先探讨清末、北洋政府以及国民政府各个时期的政府官员在非理性的民众和强势的西方列强之间如何理性选择,他们既要顶住国内舆论的压力,又要外争国权,实现商标法制传统与现代的变奏,在此过程中引导商标法制走向近代化;然后详细论述近代学者对商标法制的研究情况及其为我国商标法制在很短时间内实现近代化所提供的智力支持。最后为结语。结语在前面四章论述的基础上总结我国商标法制近代化之道,从立法、法制实践、本土化以及提升法律意识等方面来看,清末到民国,我国完成了商标法制的近代化,建立了系统完善的商标法律体系和运作有效的商标争议解决机制,维护了商业交易秩序,保证了商标权人的利益和产品质量,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商标法制近代化具有混合型近代化、中西结合、多种力量推动、与时俱进又循序渐进四个方面的特征。我国近代的商标法制还未能实现继受的西方商标法律制度与我国传统商标法制理念的有机融合,还未实现商标法律文化的近代化,导致商标立法、商标法律实施和商标意识之间还存在不相融洽之处。因此,需要站在法律文化和价值选择的高度对商标法制进一步进行深入研究,找出融合三者的方法,以实现外发秩序和内生秩序的有机整合。
张鹏[10](2019)在《《商标法》第49条第2款“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评注》文中提出为了促使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进行积极使用,发挥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商标法》第49条第2款规定了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其构成要件可以归结为三个:连续三年;未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以与注册商标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标识进行商标性使用,以及无正当理由。作为弥补注册主义弊端的制度设计,出于公益目的考量,任何主体均可提起该程序。在法律效果上,撤销决定将导致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本文结合学理与判例对该款规定的解释与适用进行评注,在整理构成要件、撤销程序与法律效果相关各论点的基础上,分析其与规范意旨的体系关联。
二、Foreign Registered Trademarks in China are Protected(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Foreign Registered Trademarks in China are Protected(论文提纲范文)
(1)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创新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要 |
一、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念界定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特点总结 |
第二节 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的理论基础 |
一、作为“投资”的知识产权具有特殊性 |
二、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的依据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保护对并购投资决策的影响 |
一、基于邓宁“国际生产折衷论”的一般理论分析 |
二、基于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实证考量 |
第四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主要环节的法律问题 |
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的认定与承担 |
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考量 |
三、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 |
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 |
第二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尽职调查法律责任分析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独特性 |
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内涵界定 |
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特征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解决的法律问题 |
一、识别目标方有无相关知识产权 |
二、识别目标方有无涉诉或涉诉威胁 |
三、识别目标方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 |
四、识别目标方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 |
五、识别目标方知识产权有无抵押等障碍 |
第三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法律责任认定分析 |
一、目标方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 |
二、并购方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 |
三、管理层违反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 |
四、律师等中介机构的违约或侵权责任 |
第三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考量 |
第一节 并购中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界定 |
一、知识产权价值来源分析 |
二、并购中的知识产权评估特点 |
第二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需求 |
一、价值评估的战略需求 |
二、价值评估的交易需求 |
三、价值评估的税收需求 |
四、价值评估的融资需求 |
五、价值评估的诉讼需求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及选择 |
一、市场评估方法 |
二、成本评估方法 |
三、收益评估方法 |
四、并购中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 |
第四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依据 |
一、专利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二、商标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三、着作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四、商业秘密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第四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垄断行为辨析 |
一、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滥用界定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的一般垄断行为分析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理论基础 |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关系之辩 |
二、禁止权利滥用理论 |
三、相对利益平衡理论 |
第三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实践分析 |
一、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国内实践评析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国际实践评析 |
第五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层面的国家安全界定 |
一、基于专利权的科技安全 |
二、基于着作权的文化安全 |
三、基于商标权的产业安全 |
第二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实践的思考 |
一、美国为代表的并购中新兴技术国家安全审查 |
二、加拿大为代表的并购中国家文化产业安全审查 |
三、中国为代表的并购中品牌依存度产业安全审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2)近代中国知识产权立法研究(1912-194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1.5 结构安排 |
第2章 近代中国知识产权立法的背景 |
2.1 世界经济发展与知识产权立法 |
2.1.1 世界经济的发展 |
2.1.2 世界知识产权立法 |
2.2 中国近代经济发展和知识产权立法 |
2.2.1 中国国内经济的发展 |
2.2.2 国内知识产权立法 |
2.3 中国法制近代化 |
2.3.1 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背景 |
2.3.2 知识产权法的近代化 |
第3章 近代中国商标立法 |
3.1 北京政府时期的商标立法 |
3.1.1 立法背景 |
3.1.2 1923年《商标法》的颁行 |
3.1.3 1923年《商标法》的主要内容 |
3.1.4 立法影响 |
3.2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商标立法 |
3.2.1 立法背景 |
3.2.2 1930年《商标法》的颁行 |
3.2.3 1930年《商标法》的内容 |
3.2.4 立法影响 |
3.3 两个时期《商标法》变化特点 |
第4章 近代中国专利立法 |
4.1 北京政府时期的专利立法 |
4.1.1 立法背景 |
4.1.2 1912年《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的颁行 |
4.1.3 1912年《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的内容 |
4.1.4 立法影响 |
4.2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专利立法 |
4.2.1 立法背景 |
4.2.2 1928年《奖励工业品暂行条例》的颁行 |
4.2.3 1928年《奖励工业品暂行条例》的内容 |
4.2.4 立法影响 |
4.3 两个时期《专利法》变化特点 |
第5章 近代中国着作权立法 |
5.1 北京政府时期的着作权立法 |
5.1.1 立法背景 |
5.1.2 1915年《着作权法》的颁行 |
5.1.3 1915年《着作权法》的内容 |
5.1.4 立法影响 |
5.2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着作权立法 |
5.2.1 立法背景 |
5.2.2 1928年《着作权法》的颁行 |
5.2.3 1928年《着作权法》的内容 |
5.2.4 立法影响 |
5.3 两个时期《着作权法》变化特点 |
第6章 近代中国知识产权立法特点及意义 |
6.1 近代知识产权立法特点 |
6.1.1 知识产权保护趋于完备 |
6.1.2 仍未摆脱功利主义色彩 |
6.1.3 放宽外国主体限制 |
6.2 近代知识产权立法的意义 |
6.2.1 推动民族工商业的发展 |
6.2.2 提升知识产权意识 |
6.2.3 建立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法 |
6.2.4 推动近代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3)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标识的竞争法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点及不足 |
第一章 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标识竞争法保护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标识的法律属性 |
一、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标识功能 |
二、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标识法律定位 |
第二节 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标识的保护现状 |
一、立法与行政保护概况 |
二、司法保护概况 |
第三节 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标识的保护困境 |
一、实践问题 |
二、学理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标识竞争法保护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标识的竞争法保护的一般理论 |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的关系 |
二、模仿自由与禁止仿冒原则 |
第二节 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标识的认定 |
一、“有一定影响”的衡量 |
二、“特有性”的辩正 |
第三节 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标识的混淆认定 |
一、竞争法中的混淆理论 |
二、混淆可能性的认定标准 |
第四节 仿冒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标识的行为人主观认定 |
一、仿冒行为人具有擅自使用的故意 |
二、仿冒行为人具有利用他人竞争优势的故意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标识竞争法保护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仿冒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标识的行为认定 |
一、统一“有一定影响”在各制度中的标准 |
二、确立相似性判断+混淆可能性认定二步法 |
三、扩大适用消费者调查制度 |
第二节 完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标识保护的一般规定 |
一、增设“不正当模仿行为”条款 |
二、加强司法与行政保护的协调合作 |
三、增加消费者诉权 |
四、设置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标识退出市场的过渡期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
第一节 现行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制度的立法现状 |
一、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事由划分 |
二、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程序设定 |
三、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法律效果 |
四、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制度的价值 |
第二节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事由及其他实体问题分析 |
一、僵尸商标的处理问题 |
二、未对依据第32条提出无效请求的在先商标提出使用要求 |
三、已获得显着性的通用名称被申请无效宣告后应如何处理 |
四、第45条请求宣告商标无效的时间限制规定不合理 |
第三节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程序问题分析 |
一、商标异议程序和无效程序处理重复 |
二、行政程序前置与司法程序后置模式导致循环诉讼 |
第二章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制度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存在问题 |
一、重管理轻保护 |
二、重注册轻使用 |
第二节 商标使用的价值和理念未充分体现 |
一、商标使用是商标功能发挥和价值取得的基础 |
二、商标的使用价值未充分发挥 |
第三节 商标的私权属性未充分贯彻 |
一、无效申请人没有选择程序模式的权利 |
二、除斥期间的适用限制 |
第四节 程序效率价值未充分体现 |
第三章 完善我国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制度的立法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注册商标无效宣告事由相关制度的建议 |
一、通用名称通过使用获得显着性不可作为无效抗辩理由 |
二、将僵尸商标纳入无效宣告事由 |
三、完善请求宣告商标无效的时间限制规定 |
四、规定无效宣告申请人的实际使用义务 |
第二节 完善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程序的建议 |
一、简化商标审查行政程序 |
二、在基于相对事由的无效诉讼程序中赋予法院司法变更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中央私营企业局研究(1949-1952)(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点、难点 |
第一章 中央私营企业局建立的背景 |
第一节 党的私营工商业政策的确立 |
一、保护私营工商业政策的初步确立 |
二、新民主主义经济政策的逐步确立及完善 |
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立私营工商业政策 |
第二节 党的私营工商业政策的执行及出现的问题 |
一、党的私营工商业政策的执行 |
二、党的私营工商业政策执行中出现的“左”的或右的错误 |
第二章 中央私营企业局的建立和组织架构 |
第一节 地方工商局的建立 |
一、土地革命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工商管理部门的建立 |
二、解放后大中城市工商局的建立 |
第二节 中央私营企业局的建立及构成 |
一、中央私营企业局的建立及发展 |
二、中央私营企业局的组织架构 |
三、中央私营企业局的领导构成 |
第三节 中央私营企业局建立后从中央到地方的工商体制 |
一、中央一级工商体制 |
二、大行政区一级工商体制 |
三、各省及大中城市的工商体制 |
第三章 做好促进私营工商业恢复发展的基础性工作 |
第一节 全面掌握私营工商业发展状况 |
一、宣传、贯彻党的私营工商业政策 |
二、对私营工商业普遍实行工商业登记 |
三、掌握私营工商业发展动态 |
第二节 做好私营工商业发展的除旧布新工作 |
一、清理企业公私股权 |
二、开展私营企业重估财产调整资本 |
三、起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施行办法 |
第四章 多方面做好保护、促进私营工商业发展相关工作 |
第一节 参与筹建全国及各级工商业联合会 |
一、起草《工商业联合会组织通则》 |
二、各地工商局指导成立工商业联合会 |
三、各地工商业联合会开展工作过程中的主要问题 |
第二节 开展商标注册监管工作 |
一、各地工商局各自开展商标注册监管工作 |
二、《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及施行办法的颁布 |
三、领导开展全国统一的商标注册监管工作 |
四、商标注册监管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
第三节 开展外资企业注册监管工作 |
一、解放前党对外资企业的政策 |
二、中央外资企业局的建立及外资工作的开展 |
三、各大中城市工商局的外资企业登记监管工作 |
第五章 私营工商业调整中的中央私营企业局 |
第一节 统一财经后私营工商业发展困难 |
一、私营工商业发展困难的表现及原因 |
二、征求对私营企业管理机构、私营工商业发展的意见 |
第二节 落实第一次私营工商业调整的政策 |
一、召开七大城市工商局长会议 |
二、调整公私关系,扩大加工订货 |
三、由加工订货衍生的经济合同监管职能 |
第三节 第二次私营工商业的调整及开展的主要工作 |
一、“三反”“五反”运动的开展及对私营工商业发展的影响 |
二、第二次私营工商业调整中开展的主要工作 |
结语 |
一、中央私营企业局的建立、发展是符合当时经济形势发展需要的 |
二、中央私营企业局开展的各项工作是符合当时实际情况的 |
三、中央私营企业局的工作方式方法是值得借鉴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6)民国北京政府时期中外商标问题交涉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及意义 |
二、相关问题研究现状 |
三、研究范围及研究思路 |
四、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商标问题交涉的背景 |
第一节 近代中外商标法制建设的落差 |
第二节 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 |
第三节 各国商人间商标侵权纠纷频发 |
第四节 列强囿于对中国商管理体系和政治形势的成见 |
第二章 列强干涉中国商标立法及其交涉 |
第一节 1923 年《商标法》的颁行 |
第二节 列强抵制《商标法》及中外初步交涉 |
第三节 围绕列强四点要求的交涉 |
第四节 列强态度的转变及最终承认《商标法》 |
第三章 商标行政管理的中外交涉 |
第一节 民初外商商标行政保护的交涉 |
第二节 一战后德国在华商标效力问题交涉 |
第三节 收回海关商标挂号事务交涉 |
第四节 聘请外籍商标顾问交涉 |
第四章 涉外商标侵权纠纷的交涉 |
第一节 涉外商标侵权纠纷概况 |
第二节 中外商人间的商标侵权纠纷交涉 |
第三节 在华外商间的商标侵权纠纷交涉 |
第五章 民国北京政府时期中外商标问题交涉的特点及影响 |
第一节 民国北京政府时期中外商标问题交涉的特点 |
第二节 民国北京政府时期中外商标问题交涉的影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研究生期间发表论文 |
后记 |
(7)作品中人物元素的知识产权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文献综述 |
三、本文的研究内容及进路 |
第一章 作品中人物元素概述 |
第一节 作品中人物元素概念与种类 |
一、作品中人物元素概念 |
二、作品中人物元素种类 |
第二节 作品中人物元素的利用方式 |
一、作品中人物元素在文学创作中的利用 |
二、作品中人物元素在商业活动中的利用 |
第三节 作品中人物元素保护的法理基础与必要性 |
一、作品中人物元素保护的法理基础 |
二、作品中人物元素保护的必要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现行法对作品中人物元素保护的局限性 |
第一节 依《着作权法》保护的局限 |
一、理论障碍 |
二、侵权认定困难 |
三、保护效果不足 |
第二节 依《商标法》保护的局限性 |
一、商标注册的障碍 |
二、商标使用与侵权认定的障碍 |
三、商标法保护的被动性 |
第三节 依《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局限性 |
一、保护主体存在障碍 |
二、保护目的存在差异 |
三、保护方式存在缺陷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外国法对作品中人物元素的保护 |
第一节 美国对作品中人物元素的保护 |
一、《版权法》保护 |
二、《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
第二节 德国对作品中人物元素的保护 |
一、《着作权法》保护 |
二、《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
第三节 日本对作品中人物元素的保护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作品中人物元素法律保护建议 |
第一节 作品中人物元素保护路径选择 |
一、商品化权保护模式的障碍分析 |
二、综合保护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
第二节 现阶段综合保护的完善 |
一、加强《着作权法》保护 |
二、完善《商标法》保护 |
三、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优化外商营商法治环境视阈下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善 ——基于意大利企业在华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可视化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一)法循证学方法 |
(二)比较法方法 |
第一章 营商环境及其法治化要求 |
第一节 营商环境概述 |
一、营商环境的内涵 |
二、我国营商环境的现状 |
三、优化外商在华营商环境的现实意义 |
第二节 营商环境的法治化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色 |
一、营商环境的法治化的基本要求 |
二、优化营商法治环境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色 |
三、优化外商营商环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路径 |
第二章 意大利企业在华反不正当竞争案例的可视化分析 |
第一节 案例样本的基本情况以及分析小结 |
一、案例样本的选择及其基本情况 |
二、案例样本分析小结 |
第二节 意大利企业在华不正当竞争纠纷的类型化分析 |
一、仿冒的不正当竞争 |
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
三、互联网相关不正当竞争 |
四、本节小结 |
第三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范适用对外商营商法治环境的优化 |
第一节 外商营商法治环境优化面临的主要问题 |
一、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侵权相伴生 |
二、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逐渐增多 |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条款的不完善 |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与规范适用的建议 |
一、协调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适用路径与边界 |
二、规范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 |
三、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条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中国商标法制近代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起及其意义 |
二、研究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和资料 |
第一章 中国古代商标法制的萌芽 |
第一节 中文商标词义的考析 |
一、汉语“商标”溯源 |
二、中文商标概念及其内涵 |
第二节 从标记到商标的历程 |
一、标记:商标的逻辑起点 |
二、古代中国的商标及其表现形式 |
第三节 清代商标法制的萌芽 |
一、地方官府示禁 |
二、行会公所立规 |
第二章 中国商标立法近代化的历程 |
第一节 商标立法近代化之开端 |
一、《商标注册试办章程》之立法背景 |
二、《商标注册试办章程》之制定经过 |
三、《商标注册试办章程》之主要内容 |
第二节 商标立法近代化之定型 |
一、1923 年《商标法》之立法背景 |
二、1923 年《商标法》之制定经过 |
三、1923 年《商标法》之主要内容 |
四、与清末和日本商标法之比较 |
第三节 商标立法近代化之完善 |
一、1930 年商标立法及其变化 |
二、对1930 年商标立法的修订 |
第三章 中国近代商标法制的实践 |
第一节 商标行政管理权的收回与统一 |
一、商标行政管理权的丧失与收回 |
二、商标行政管理权的分割与统一 |
第二节 多元商标争议解决模式的建立 |
一、商标争议的行政解决模式 |
二、商标争议的司法解决模式 |
第三节 商标解释例与判决例的创制 |
一、解释例与判决例释义 |
二、商标解释例与判决例之统计 |
三、商标解释例与判决例关涉问题 |
四、商标解释例与判决例的效用 |
第四章 中国商标法制近代化的影响因素 |
第一节 西方列强的干预 |
一、插手华洋商标争议 |
二、实施对华商标战略 |
第二节 国内势力的推动 |
一、政府官员的理性选择 |
二、研究者的智力支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Foreign Registered Trademarks in China are Protected(论文参考文献)
- [1]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D]. 胡宏雁. 吉林大学, 2020(03)
- [2]近代中国知识产权立法研究(1912-1949)[D]. 钟梦馨. 新疆大学, 2020(07)
- [3]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标识的竞争法保护[D]. 毕莹.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4]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制度研究[D]. 吕红岑.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5]中央私营企业局研究(1949-1952)[D]. 郑学伟.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2)
- [6]民国北京政府时期中外商标问题交涉研究[D]. 杨明源. 湖南师范大学, 2019(12)
- [7]作品中人物元素的知识产权保护[D]. 张博. 黑龙江大学, 2019(03)
- [8]优化外商营商法治环境视阈下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善 ——基于意大利企业在华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可视化分析[D]. 田沛隆. 兰州大学, 2019(08)
- [9]中国商标法制近代化研究[D]. 曾友林.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10]《商标法》第49条第2款“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评注[J]. 张鹏. 知识产权,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