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心理体验与法律价值的整合(论文文献综述)
孟庆瑜[1](2021)在《培育全民法治观念的理论逻辑和实践图景》文中研究说明积极培育全民法治观念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为此,必须确立一个目标,即法律信仰,其在形式上表现为法律遵守、法律尊重和法律尊崇,在内容上呈现为规则意识、民主观念和契约精神;运用两种机制,即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通过三条路径,即规范层面的制度激励、实践层面的过程体验和精神层面的宣传教育。其中,制度激励主要运用道德法律化机制,旨在培训法律遵守;过程体验和宣传教育主要运用法律道德化机制,旨在培养法律尊重和培植法律尊崇。积极培育全民法治观念是个系统工程,实践中必须围绕规则意识、民主观念和契约精神全面实施,实现三条路径间的密切配合、相互促进,最终形成体系性合力,塑造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季金华[2](2021)在《司法权威的文化建构机制》文中研究表明在很大程度上,人们选择何种方式来解决利益冲突是由文化决定的。随着从优先选择调解到优先选择诉讼的文化转型,从信赖共同体权威到信赖国家权威的文化转型,从片面追求实体正义向注重程序正义的文化转型,人们逐渐形成了优先选择司法途径的文化心理基础。司法审判过程在本质上是一种文化沟通,司法过程中当事人之间、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法官与社会公众之间、法官与法官之间关于事实认定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所进行的文化沟通,是寻求司法共识的重要机制。尊重司法结果的过程实质上是从主流价值观角度认识和评价司法结果的价值取向的过程,文化教育、文化评价、文化示范和文化体验有助于人们建立理性认识司法结果的文化思维模式,能够唤起社会主体信任法治、尊重法治的文化情怀,形成尊重司法、信任司法的文化情感,确立接受司法裁判结果的文化意识,是认同司法结果的重要文化机制。
张琪[3](2020)在《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文中指出在调整私生活身份关系的家事审判活动中,离婚案件作为审判机关依夫妻一方之申请对夫妻间身份关系的重新调整,不可避免地带来主体间情感与伦理的双重震动。涉家暴离婚案件因其具有的暴力侵害的风险性以及与之关联的损害赔偿与子女抚养的特殊性,使得其与其他类型的离婚诉讼案件相比呈现出更为复杂的样态。司法实践显示,无论是家庭暴力的实施对象还是因其产生的离婚诉讼都显现出典型的性别权力烙印,女性作为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其经验在司法裁判中面临着被忽视的现状。而在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的研究中,基于理论的性别盲点,往往不能很好地解释家庭暴力的实质并为保护受暴女性免于暴力、实现女性人权发展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持。基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需要,女性主义的分析可以提供一种理论与方法的独特视角,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司法困境,分析司法困境产生原因并提供解决与完善的途径。无论是联合国于1967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还是之后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宣言》,以及1995年在北京举办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都明确将家庭暴力问题列为女性保护的重点问题。除此之外,现行的《婚姻法》,还有即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以及《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都从立法角度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规制,通过预防制止家庭暴力以及确立保障离婚自由的立法价值取向,为已婚受暴女性提供了司法救济的援引。但在司法实践中,受暴女性常常会面临这样的问题,即司法裁判与女性对自身经验的理解犹如两条平行线缺乏交集,对于作为婚姻无过错方的受暴女性,其在实践中往往基于多种原因不能通过离婚诉讼获得人身安全保障以及经济救济。家庭暴力认定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一重司法困境。家庭暴力类型化的立法规制并不能概括受暴女性的实际经历,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复杂多样的女性受暴经验往往超越了法律规范对于女性经验的理解,这就造成了事实、理论、制度与实践之间的转化难题。法官对于家庭暴力的理解通常涉及到对家庭暴力类型、特征、程度、发生时限等多种因素的考察,当法官欠缺对家庭暴力以及受暴女性经验的理解时,则会造成对家庭暴力事实僵化的认定模式,在实践中以形式要件取代实质要件,造成明显的司法正义失衡。而法官对于证明标准高度“刑事证据化”的倾向,对家庭暴力证据的认定标准的个体化差异等等,都导致受暴女性举证责任畸重。除此之外,受害者往往面临着基于待证家庭暴力行为特征、受害者自身意愿、客观原因的取证不能、专业法律资源的运用限制等原因造成的取证困难。因此案件事实特殊性、法官执业能力水平、受害人举证限制是造成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主要原因。离婚诉求实现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二重司法困境。受暴女性往往面临这样的疑问,即认定了家庭暴力事实是否意味着可以获得离婚判决呢?该问题实质在于,家庭暴力是否构成法官认定双方感情破裂的充分条件,其直接关系到受暴女性诉求能否实现。实践中,从司法说理的逻辑分析中可以看出,部分案件中的法官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说理模式不仅存在着自相矛盾的情况,也违背了常人的情感认知。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离婚诉求实现难,向当前的司法实践提出了两个重要问题:一是什么证据才能被认定感情破裂的证据,这种对证据的要求是否具有可实现性,是否变相加重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是否变相证明只有双方均同意离婚才能确实证明双方感情破裂;二是面对家庭暴力认定在司法确认阶段的消减现状,司法机关当如何落实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所规定的相应保护义务。权益保障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三重司法困境。司法裁判属于对家庭暴力的事后救济手段,除却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合乎情、理、法的司法反馈外,还要充分考虑判决后一系列的伦理关系与社会关系的重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虽然为保障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实践中也存在着措施僵化导致的保护方式受限等情况。除却人身安全保障受限之外,受暴女性往往面临经济上的不利地位而未能通过判决予以弥补,部分裁判中所呈现的对施暴者不能“罚当其过”,不能充分体现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受暴女性却往往因养育子女等照顾义务而限制了自身发展。面对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困境,以及裁判者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呈现的性别意识形态,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研究在提供相应解释时存在着理论的局限性。面对这种局限,女性主义不仅作为一种理论更是一种方法可以丰富和补充对受暴女性的家庭研究。女性主义提供了一种性别的视角还原了受暴女性的真实生活经历,指出性别不只是一个可以忽略或控制的变量,而是一种至关重要的社会关系,通过反思女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平等、正义和幸福等议题,指出女性的性别规范负担以及其遭受家庭暴力的可能性往往并不会随着女性的经济地位提高而得到彻底改变。通过女性主义理论,我们可以发现女性主义对父权制的批判,解释了家庭暴力的本质实际上是父权制下的性别暴力,以及受暴女性为何会出现“受害者退缩”的情况;通过女性主义方法的运用可以发现理性中立的法律规范是为何以及如何造成受暴女性的不利地位,对女性经验进行关注与解读使我们发现女性在生育、家务劳动以及对家庭成员照顾等方面的无形负担以及家庭暴力带给其的破坏性影响。女性主义并不是一种替代性的理论,其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是对传统法学实践推理的有益补充,使我们能够发现女性被忽略的经历以及基于特定社会历史环境中女性生存的不同样态。通过女性主义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困境存在着复杂的社会历史文化因素。现行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的规制局限是造成家庭暴力事实认定难的原因之一,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形式类型固化的表述方式,限制了法官对于法律适用的空间从而忽略了家庭暴力的本质特征。而一般性程序性规范的制约,导致法官基于中立的考量往往不能主动释明或依职权为受暴女性提供帮助。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以及父权制形塑下的法官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偏好,体现了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双重作用,导致法官对家庭暴力形成了一定的认知偏好,呈现出排除受暴女性个体经验的样态。女性主义认识论指出,法官对受暴女性的认知优势地位的忽略以及基于认识论不公产生的偏见性认知,阻碍了法官对于受暴女性在家庭暴力中的真实经历的获取,并对家庭暴力的认知造成了认识上的障碍。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家庭暴力后果基于公共秩序的考量,使得在家庭暴力理解与处置上呈现了典型的公私差异,导致了家庭暴力在事实认定过程中被人为淡化,在现实中强化了受暴女性的不利处境。在女性主义看来,除却家庭暴力认定难对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外,尚有以下三方面原因造成了法官对于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一是立法价值在个案中的冲突,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法官往往需要在秩序、自由、安全等价值中做出选择,其价值选择的位阶差异实际上反映了“新家庭主义”与“女性主义”所体现的不同的理论倾向,而法官对于秩序的优先考虑,实际结果则会以牺牲受暴女性安全为代价。二是法律家长主义对女性自治的干预,使得法官往往认为受暴女性作出的离婚判断并不那么符合自身发展的利益,法律家长主义意识与对受暴女性自治能力之间的认知冲突阻碍了女性实现离婚的自主选择。三是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使得女性被限制在性别规范当中,因受制于家庭生活中的照顾义务而不能实现从家庭事务以及家庭关系中脱离。在受暴女性的权利救济层面,受暴女性基于自身选择的适应性偏好,其权利救济的选择范围往往是受限的。而法官基于自我角色的限制,导致其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力度不足以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家庭暴力进行有效干预。而对于个案特殊性的忽略也常常导致法官未能及时有效的对受暴女性权利进行救济。因此面对受暴女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的种种司法困境以及其背后复杂的结构性成因,受暴女性对案件中司法正义的实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对受暴女性的保障不仅需要强有力的法律通过保护与预防作为后盾,更需要在实践中将这些法律落到实处,司法实践中法官不仅应当对意识到裁判不仅是对个案中个体经验的关怀,还应注意到其形塑了司法对女性人权保障的具体形态,以及对社会行为指引的重要意义。除此之外,对受暴女性的救济不能仅仅依靠单一部门发挥作用,还应大力协调相关部门以及发动社会资源形成系统性保障。
李磊明[4](2020)在《刑法谦抑理论研究 ——以法哲学为思考路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哲学与法理学在研究对象的选择和研究方法的适用上存在共性,刑法谦抑属于刑法哲学的范畴,同时也蕴含着丰富的法理学色彩。刑法谦抑的理论研究旨在探寻国家刑罚权的正当性根据和适用维度,以期在法的社会防卫价值和人权保障价值之间寻求平衡。刑法谦抑理论研究在刑法哲学和法理学的研究领域中占据重要地位。我国的法治化进程起步较晚,在重刑主义和刑罚万能论的影响下,我国刑事法治的发展与国际社会还存在一定差距。刑法谦抑的引入为我们重新审视中国刑法理念奠定了基础,其对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人权的推崇和对报应主义、威慑主义等传统刑法理念的批判,从根本上动摇了重刑主义和刑罚万能论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主导地位,为我国刑事法治的未来发展找到了突破口。刑法谦抑的法理内涵、价值追求与合理性根据作为理论前提,重新审视我国刑法理念,并在借鉴西方国家刑法谦抑实现之主流路径的基础上,探讨我国刑法谦抑实现路径的最终选择。刑法谦抑是法哲学家们在人类文明漫长的发展和进化过程中,在各自所处时代及其拥有的实证知识、人文精神、逻辑和法则的基础之上,通过对刑法之于人类社会的存在根据和发展方向的解读,从而得出的关于探寻刑法适用之合理维度的推论性总结。刑法谦抑并非人之意志创造的某种刑法特性,它客观存在于刑法的本质当中,是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需要人们发挥主观能动性去发掘和利用。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刑事法理念的完善,人们对刑法谦抑的认识也将愈来愈全面,刑法谦抑的外延也会随之发生变化。正义、自由和效益是刑法谦抑的核心价值取向,在法学家们的不断探索与发掘过程中逐渐呈现于世,对人类社会的法治进程起到不容忽视的推动作用。刑法谦抑对刑法体系的作用与效能贯穿始终,也可以说,刑法史也是一部谦抑精神发展的历史。刑法谦抑萌芽于西欧中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自然法学派的人权保障理念和法治思想对刑法谦抑的萌芽起到重要作用,霍布斯、孟德斯鸠、贝卡利亚等法学家的学术贡献,让刑法谦抑在黑暗的中世纪初见光芒,罪刑法定主义、罪刑均衡主义和刑罚人道主义等学术主张即成为刑法谦抑萌芽阶段的主要诉求。随着分析法学和自由主义法学派的兴起,它们在对古典自然法理论进行扬弃的同时,将实证分析的思维方法引入了法学研究领域,为铺设通往“理想世界”的“自由之路”作出了巨大贡献,也为刑法谦抑从萌芽走向成型指明了方向。边沁将快乐与痛苦作为功利主义的核心,并将功利主义作为其刑罚论的哲学基础,为刑罚配置的均衡性与正当性划定了理论上的限度。通过实证分析和比较,韦伯对于个人行为与社会秩序特别是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提出了新的观点,将刑法谦抑放在社会学的语境下进行实证解读,就刑法谦抑对刑法的干预能力予以了重新审视,直面刑法之于某些社会领域干预的无效性,对刑法干预范围的限制提出了新的的要求。虽然中国自古以来“重刑主义”的治国理念始终占据主流,但古代刑法依然向着轻缓、紧缩的“慎刑”观方向发展,这可以视为刑法谦抑在民主法治下的当今中国立足的本土基础。依法治国方略为实现中国本土文化中“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契合提供了可能,其法理内涵与刑法谦抑有着密切联系,并为刑法谦抑的中国之路打下坚实的政治基础。此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复杂多变的社会犯罪态势和滞后、稳定的成文刑法体系之间起到“粘合剂”的作用,通过对刑事司法工作提供适当的政策指引,既为司法工作者针对不同的犯罪类型适用轻重适度的刑罚手段指明了方向,也为他们在宽泛的法定刑幅度内准确量刑提供了正当性依据,这是刑法即有规范难以应对社会问题的方方面面,而司法工作者的“机器思维”又使之无法胜任“抽象正义”之阐释者的合理化选择,也恰好契合了刑法谦抑在当今中国社会之实现和发展的需要。刑法谦抑不仅体现在对立法和司法体系的影响上,更体现在刑法理念的完善上,只有具备正确的刑法理念,刑法谦抑在我国才有可能真正实现。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建立人权保障理念、形式理性理念和轻刑化理念是刑法谦抑得到尊崇和推行的重要前提。如今,人权保障理念已在我国刑事法治领域得到认可,但形式理性理念和轻刑化理念的建立仍需努力。在以刑法谦抑为视角的刑法人权保障之路上,“犯罪圈”和国家刑罚权将日益紧缩,对应的,市民的自由权利和自决空间将日益扩张。形式理性理念强调法律适用的独立和统一性,反对其他社会规范对法律适用和法律自逻辑体系的侵扰。实质理性理念对犯罪构成体系的滋扰是我国刑法体系当前面临的重大难题,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构成将在实质理性的影响下冲破罪刑法定原则的束缚,陷入罪行擅断的泥沼。在刑法谦抑的视角下,我国当前盛行的实质理性理念显然已经不能适应刑事法治的未来发展,必须将形式理性理念的培养与贯彻作为未来刑事法治的重中之重。轻刑化理念是刑法谦抑的必然要求。但时至今日,轻刑化理念仍活跃在学术层面,在我国刑事法实践中则进展缓慢,相较而言,重刑主义虽然在学界被普遍否定,但无论在立法层面还是在司法层面仍然占据主流,与刑法谦抑的抑制性主张形成鲜明反差。配套制度和体系的建构是理念转化为现实的前提条件。虽然世界各国国情不同,法律制度也大相径庭,但是判断刑法谦抑实现与否的判断标准是一致的,进而可以分析得出刑法谦抑在当下中国的实现会遇到重重障碍。如何兼顾国家权力的权威性和保障公民权利自由行使的理性平衡,对现有制度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西方国家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中蕴涵的先进刑法理念值得我国借鉴,但由于我国当前的刑事立法现状和刑事司法体系的完善程度与西方国家仍存在较大差异和距离,因此,目前无法成为我国刑法谦抑实现的唯一基本路径。市民刑法,是刑法规范在市民社会发展壮大过程中所呈现的一种紧缩形态。在这种形态下,刑法的制定和适用以对市民自由和尊严的保障为前提,严禁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任意动用刑罚手段干预市民社会的自决权利。市民刑法恪守刑法谦抑的价值准则,将平等、自由、人权、正义等原本属于市民社会的美德,作为市民社会对刑法的要求,为刑法谦抑的实现奠定了宪治基础、思想基础和制度基础,“向市民刑法转变”是引导我国刑法实现谦抑的必然选择。
司文超[5](2020)在《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研究》文中认为法治素养是基本的思想政治素质,也是大学生综合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素养不仅与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密切相关,而且是大学生学习生活、走向社会的现实需要。大学生的法治素养是全民法治素养的代表与缩影。培育大学生的法治修养,能够为全民法治素养的提高积累经验、打下基础,这既是培育德法兼修、全面发展的时代新人的题中之义,也是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时代课题,更是关乎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的重要实践问题。这也就意味着大学生法治素养的培育不仅是理论探讨,而且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因而本文紧紧抓住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的实践性,从实践出发,但不迷失在纷繁的调查分析数据中,而是加强理论思考,回到理论建设的路径上来。本文由绪论与正文五章构成。在绪论部分,本文分析了目前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研究的贫乏状况。目前,关于法治素养培育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停留在法治知识教育层面,而更为重要的思维层次,探讨还显得十分薄弱。要使大学生法治素养真正得到提高,必须在思维意识层面发力。另外,关于法治素养培育的研究,缺乏聚焦性,针对大学生群体的更不多见。而且,法治素养培育具有理论性与实践性相结合的特点,目前的研究大多涉及一个方面,这就束缚探讨不能深入。因而本文将实践与理论相结合,使用文献、案例、调查、实证相结合的方法,运用多学科知识背景,努力做到研究可靠、理论深入、措施有效。第一章是大学生法治素养的内涵及其培育的特征和功能。这部分属于理论研究,任何调查与实践的有效开展都必须有正确的理论指导。本章的目的即是厘清大学生法治素养的概念,并以此为基础开展进一步的调查研究。本章将大学生法治素养的概念拆分为要素、结构与属性三个部分。重点区分法治素养与近似概念之间的关系,以理清本研究中法治素养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在此基础上,将大学生法治素养概念中的要素进一步细化,并进而阐述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的主要特征。同时,从个体与社会两个角度,探讨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在维护正当权益、促进德法兼修、保障全面发展、推动法治建设等方面的功能。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属于理论范畴,培育特征及功能则是理论与实践沟通的桥梁。第二章对目前大学生法治素养状况及其培育现状进行分析。本章建立在对概念的准确把握之上,以界定概念的诸种要素为维度,对大学生法治素养的现状进行分析。本章首先对调查研究的路径与过程进行说明,以便对调查数据的来源和可靠性有更好的把握。本章基于《中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发展报告(2014-2019)》连续6年调查数据以及国内25所高校大学生法治素养专题调查数据,试图以统计学与社会学方法进行分析,呈现大学生法治素养的真实貌态。接着,研究从对大学生法治素养的总体数据调查转入案例调查,选取有关省(区、市)和高校与法治素养培育密切相关的案例61个,展示了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的有益探索,通过对案例的归纳分析,获得诸多经验启示。第三章是对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存在的问题及影响因素的分析。本章从前一章的现象归纳转入问题分析,从调查数据中发现当前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存在的问题。本章还选取了近年来大学生违法犯罪的10个典型案例,通过反面案例的分析寻找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应着力破解的难点:德法兼修、协同联动和供求匹配。本章进一步分析归纳出影响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的多种因素,在此基础之上构建了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的结构方程模型,并进行了解读分析。本章基于问题来抓住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的关键因素和难点瓶颈,并通过模型来可视化呈现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的因素影响关系。第四章研究新时代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的理念及其工作目标与体系。首先从“融入、引领、创新、协调、联动”等五个方面对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理念进行阐释,以理念引导具体的培育措施。之后,提出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工作的五个主要目标,明确法治素养培育工作的努力方向。在此基础之上,本章又归纳出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工作体系的主要内容,述及的七个子体系既构成了大学生法治素培育工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也为下一步的机制建设和途径拓展奠定基础。第五章是构建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的机制与途径。本章重新回到理论思考的路径,将本文对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的思考提升为一种长效机制。本章中,笔者以三个相统一的原则为出发点,将对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机制具体化为五个方面。从法律课堂教学、法治社会实践、网络法治教育、校园法治文化、法治工作队伍以及法治教育合力等方面论述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的重要途径。这几个途径是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机制的进一步具化。本章的目的就是在前一章培育工作框架的基础上,使大学生法治素养的培育举措更为丰富和具体。
陆辉[6](2020)在《当代中国法律精神大众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律精神是法律规则背后的思想和文化,是包含在法律制度中的有关法的最本质的观念,它经过历史的沉淀,深深扎根于国民性之中,具有稳定性和继承性,是法律文化的一种内在表现。法律精神大众化则是以法律规则为基础,实现法律精神的普及化、生活化、内化。当代中国法律精神大众化则是由党领导广大人民,提炼、凝结人民的智慧、思想、价值追求、生存意义的过程,是法律精神由精英化属性向大众化属性演变的过程,也是广大人民群众领悟、相信、接受,并能够以法律精神指引日常行为的过程与状态。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法律的实施不仅仅是对法律规范的执行与遵守,在更深层次上乃是对法律所承载的价值理念的认可和向往。只有内心信仰法律、对法律心悦诚服,才能真正敬畏法律、尊重法律,用法律来指导自己的行为。由于法律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极易导致法律精英主义的泛滥,少数法律精英成为了法律政策的解读者,而法律精英又习惯地把法律当作工具,机械地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下以法律为工具解决问题,很少去思考个案背后的意义以及法律本身,法律工具主义强化了人治的理论基础,无法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同依法治国的目标背道而驰。法律精英主义和工具主义导致占社会绝大多数的普通大众只能被动接受法律,内心缺少对于法律价值的认可和向往。我们知道,人能弘法,但法不能弘人,用强制力约束人的外在行为易,让法律精神根植于心,形成自律难,但这却是解决社会问题的根本方法。怎样才能使最广大的社会大众信仰法律,让法律精神根植于普通大众内心,使法律精神大众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全体人民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扞卫者,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①当法律精神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每个公民都具备法律精神,都能运用法律的武器来扞卫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时,那么中国必然会长治久安。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逐步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立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取得明显进展。但是现实中也存在着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表现也是多方面的,所面临的困境是历史与现实,法律内部与法律环境,制度建构与意识形态创新不足等多方面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问题的解决,需要实现制度完善和精神塑造的有机结合,只有这样才能为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强大动力。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法律精神,推动法律精神大众化成为必然。探究当代中国法律精神的本质以及在当代中国如何推动法律精神大众化成为了时代命题。如何与西方法律精神的普及化相区别,走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精神大众化的道路,如何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实现法律精神大众化等一系列问题,成为了本文要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本文的主要观点如下:第一,对法律精神及其大众化的内涵进行界定并明确本文所要研究的法律精神的基本范畴。文中所阐述的法律精神,不是泛指意义上的法理学概念,法律精神是包含在法律制度中,是法律意识与法律意志的高度统一,是法律规则背后的思想和文化,是经过历史的沉淀后,深深扎根于国民性之中,具有稳定性和继承性的观念,当代中国法律精神以我国的物质生活为基础,以我国传统文化中道德、习俗、伦理规范为来源,是为我国依法治国方略下遇到的现实问题提出解决途径的一种尝试。法律精神大众化是以法律规则为载体,实现法律精神的普及化、生活化和内化,既是法律精神为全体人民所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状态,同时也包括实现这一状态的过程与机制。第二,推动当代中国法律精神大众化的现实意义。在当代中国推动法律精神大众化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要求,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实现法律精神大众化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前提,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历史征程中,推动法律精神大众化不仅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树立法律的权威,形成法律思维,更有利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维护公平正义的市场秩序,进而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这些因素决定了在当代中国推动法律精神大众化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第三,推动当代中国法律精神大众化的理论基础。法律精神是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的灵魂。在一定的社会发展阶段以及一定的历史时期,法律精神本身也是国家主流意识形态的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思想揭示了法的来源、法的本质以及法的目的,这是我们推动法律精神大众化的基本遵循,在当代中国推动法律精神大众化要始终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基础。推动法律精神大众化要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第四,推动当代中国法律精神大众化需要不断完善制度建设。法律精神大众化目标的实现离不开制度规范和体制创新。不断加强党的建设和法治建设是社会治理制度完善的重要内容。在党的建设中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员领导干部的关键少数示范作用,在法治建设中坚持完善立法体制机制、严格执法程序环节、确立公正司法制度为推进法律精神大众提供制度基础。第五,教育是实现法律精神大众化的重要途径。其中从小学到中学再到大学的系统法律教育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普法教育的常态化机制化是法律精神大众化的重要途径;充分发挥新媒体、新技术在法律精神大众化进程中的作用,提高融合媒体在法制宣传、法律精神养成中的实际效果,营造风气正的网络环境;法律精神大众化还需要让法律精神进入日常生活,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以社会为基础,以日常生活为载体的法律精神自我教育渠道。
邱佛梅[7](2019)在《“一体化”导向的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法治是国家治理的根基。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体现“科学法治观”以及法治发展的“中国性”和“时代性”。梳理历史脉络,我国法治建设从早期提出“法治国家”(1997)到建设“法治政府”(2004),再发展为建设“法治社会”(2012),既折射法治中国建设的进步,也从侧面反映出三者之间的平衡性与协调性不足,主要表现为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建设失调、发展失衡。基于“三位一体”法治建设的目标导向和战略部署,以及充分发挥“以评促建”的激励功能,构建评价体系和机制,科学评价和比较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水平,发现存在问题、分析成因,是“三位一体”法治建设的逻辑使然,具有重要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依据“定义法治→量化法治→反思法治”的逻辑思路,融合实证分析与规范论证方法,从比较研究的视角,以“一体化”为目标导向及理论基础,探讨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体系构建和实证结果。首先,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是“三位一体”法治建设的关键所在,对其评价及比较具有强大的现实需求;其次,基于“技术+价值+实效”的分析框架,法制建设、保障机制、心理认同、法治秩序是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基本维度,客观指标、专家评议和公众满意度测量构成主要评价方式;再次,针对G省2017年度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全省法治政府指数为78.30,法治社会指数为68.74,二者存在较大差距,尤其是公正司法、社会守法两个维度存在明显短板;最后,尽管影响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建设水平的因素较多,但主要源于我国国情和法治建构策略更加强调法治政府建设优先,虽抓住了主要矛盾,但也导致公众法治认同感较低、社会自治发育较慢等问题。由此,加快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应推动法治发展动力机制社会化和完善地方法治建设驱动力,形成“国家—政府—社会”三位一体主体格局,合理调配法治资源与完善法治运行组织,提高社会公众对法治的认同感和获得感。论文力图有所创新:一是选题。从比较的视角聚焦问题,将立论置于重大现实问题和需求之中,其中法治社会评价及实证为全新的研究领域。二是体系。融入绩效评价理念,体现结果导向和公众满意度导向,科学论证评价维度,实现了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可比性。三是方法。融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比较研究方法运用法治评价领域,进行大样本量的社会调查,开展实证研究。但同时,研究对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指标体系逻辑关系论述不足,对评价标准分析较为单薄等。有待进一步探讨。
万娟娟[8](2018)在《法律原则的理论生成与实践样态》文中认为法律原则不仅是经典的理论问题,也是非常重要的实践问题。法律原则理论体系已趋近成熟,原则的司法裁判也成为常态。但学理上“应然”的法律原则与实践中“实然”的法律原则并不完全吻合,时常表现出较为明显的落差。从法律传统的视角考察,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中都存在大量的法律原则。虽然原则的表现形态不同,但本质相同,都是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高度一般化、抽象化和集约化的产物。成文法传统下的法律原则通常以条文化形式表达,经由立法直接规定于法律之中,与规则同属法律规范体系;不成文法传统下的法律原则通常以法官释法或司法判例中的说理来表达。无论何种形式,法律原则在司法裁判中都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其借抽象集约的表达方式承载了巨大的法律价值,保有法律中的独特地位。为解析法律原则深厚的内涵,从思想史进路明晰原则理论的来源及发展历程甚为必要。原则问题伴随自然法发展始终,而与实证法、方法论也有着重要关联。原则所承载的法律价值还原到自然法中,就是正义、衡平等理念。在法律原则的生成基础中,道德和政治构成原则的内容与材料,而法律条文、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的有限性则成为原则产生的实践基础。在漫长的法律发展史中,法律原则逐渐构建了自身的理论体系,并表现出不同于其他法律规范的特性。它不仅是“原则”,也是“法律”;不仅是“形而上”的价值依托,还是“形而下”的裁判理据。由此而形成的原则理论表现出强大的包容性和开放性。法律原则通过扩张或限缩适用范围,分化出不同的适用方式,以较强的弹性与广泛的涵盖力,向社会投射其所蕴含的法理精神与法律价值。传统研究主要聚焦在原则的理论体系建构和司法适用路径。本文试图在更加细微之处做一些理论分解。从原则的来源和生成问题切入,循着思想史和法律史的演进,发掘原则的本质与特性。立足于中国语境,在描摹原则裁判的现状基础之上,利用原则裁判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总结归纳原则裁判的基本样态。从形式和内容上对既有的原则理论进行梳理与剖析,特别是对有代表性的原则理论及观点展开简要评述,归结出理论的成就与不足。本文的分析框架和主要内容安排如下:导论,对本文研究的基本交代。主要谈及法律原则问题的研究缘起。直接促使笔者开展本研究的原因有两个:其一,作为法律规范的组成部分,原则与规则一直是法理学说中的经典问题。规则之治以外,应如何看待原则的司法适用;其二,纵览各国司法对法律原则的普遍采信,有必要对原则裁判的理论与实践做深度挖掘。第一章,为法律原则的思想渊源。法律原则不仅是一个法学论题,也是一个历史论题。对法律原则的法哲学演进基础进行阐释,按照思想史、法学史发展流变梳理自然法、实证法、方法论三个视角中的法律原则,就一些理论要旨如“自然法”、“自然权利”、“衡平”等作出解析,厘清两大法系法律原则的差异化发展,为法律原则找到思想渊源所在。深厚的历史积淀造就了原则深刻而丰富的内涵以及包容与开放的特质。第二章,为法律原则的生成基础。不同形态的法律原则以各自特有的方式存在并作用于法律运行的诸环节。总体而言,构成原则的内容和材料主要依赖道德转化、政治考量,原则产生的实践基础则表现为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有限性。第三章,为法律原则的内在规定性。深厚的思想渊源及多维的生成基础使法律原则具有了独特的内涵。法律原则兼具“原则”与“法律”双重属性,既是法律“形而上”的价值依托,也是“形而下”的裁判理据。在与规则的相互区分之中,原则彰显了其力量所在。第四章,为法律原则的中国实践。对原则是否可诉、原则的司法功能等基础性问题进行阐释,引出原则裁判的中国实践问题。通过大量的司法数据和裁判实例,从时间、空间、类型、特征、适用方式等多角度对我国原则裁判的现状进行解析。原则裁判十分普遍,意味着其司法价值被充分肯定;但原则裁判又异常复杂,应对其加以价值评判和方法指引的双重限定。第五章,为法律原则理论的中国发展。尽可能全面而客观地陈述我国法律原则理论发展流变。着重从时序和范畴两个角度呈现原则理论的发展概况,并对理论发展的特征做出评述。从学理和实践两个层面,提出对我国法律原则理论的反思。结论,强调本文力求实现的目的。最后应当说明的是,本文着重从更为基础和细微的层面剖析原则理论,而无意对原则裁判的方法路径进行构建。集中探究的是法律原则的理论生成及发展流变,剖析原则的思想渊源与形式渊源,对原则裁判的实践进行样态描摹与分析,以证成原则裁判的基础,从而在整体上获取对法律原则的理性认知。
雍自元[9](2018)在《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研究”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之下,针对法学本科生,这一司法职业后备军进行司法公正观教育的专项研究,它属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研究的范畴。也是对高校在法学本科生这个特定群体中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深化研究。文章从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基本概念界定、培育必要性与可行性、培育指导思想与思想资源、培育目标与原则、培育内容、路径与方法五个方面展开。司法公正观是围绕司法的宗旨与性质、司法公正的目标、内容、具体表现、评价标准、实现路径等一系列问题形成的观点与思想认识。正确的司法公正观是司法公正实践的前提,而错误的司法公正观则是导致司法不公正的内因,为此,我们应该重视司法公正观培育。从本质上看,司法公正观培育属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与“立德树人”教育的重要组成。其培育的主阵地在高校;培育对象为可能从事司法工作的本科生;培育内容为中国特有的司法公正观,它以马克思主义司法公正观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兼有时代特色和民族精神。培育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有现实的需要。法学本科生是法治中国的建设者、是司法职业的后备军、是司法公正的践行者,这些角色要求他们必须具有正确的司法公正观。但是,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现状堪忧,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实践薄弱,因此,强化培育是使法学本科生树立正确司法公正观的必由之路;是提升人民群众司法公正感受的治本之策;是打造高素质司法人才的应然选择;是保证法治国家建设实践方向的内在要求;也是来自司法实践部门的经验总结。司法公正观可育、法学本科生可塑、高校有培育优势,这些有利条件使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成为可能。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指导思想决定着培育的方向。我们应该坚持马克思主义司法公正以“良法”为前提,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统一观,以及广义的“法律”观。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司法公正观,即以司法为民为价值目标、以追求平等为一贯主张、以依法司法为基本前提、以司法队伍建设为突出特点,以错案必究为不变态度。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精粹和西方优秀司法实践经验是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思想资源。传统司法文化强调的司法慎重、司法平等、依法司法、廉洁清明要求是应该被薪火传承的历史瑰宝;西方司法实践中,为防止司法不公正而确立的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实践经验是我们应该汲取的域外借鉴。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目标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观培育实践的成败。培育目标可以分解为认知、观念和行为三个方面。认知是基础、观念是枢纽、行为是归宿。通过教育,使学生体认司法公正的政治维度,掌握践行司法公正必备的知识体系;帮助学生建构司法公正的伦理向度和“实体、程序、感受”三位一体的司法公正观;教育学生养成审慎行事、权衡判断的习惯,培养他们法律思维、释法说理以及扞卫司法公正的能力。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应该遵循时代性原则,培育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法治人才;应该遵循系统性原则,力求“整体大于部分”的培育效果;应该坚持长期性原则,实现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持续推进;应该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原则,促进学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科学开展。在培育内容方面,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应该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为价值引领;以“实体、程序、感受”三位一体的司法公正观教育为核心;以司法公正内在与外在价值教育为合力驱动;以司法职业道德教育为实现载体。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路径和方法既要守正也要出新。要依托高校主阵地强化培育,挖掘专业教师、法学本科生辅导员的培育潜力,发挥法律职业伦理和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的培育优势,同时也要创设化育学生司法公正观的校园环境;要立足专业课堂渠道,丰富教学内容、改进教学形式,提升司法公正观理论教学效果;要深化实践教学,汇聚社会资源促进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知行合一;要借助网络,实现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现实与虚拟培育相结合。
张红良[10](2018)在《刑法目的的解释研究》文中提出法律适用的过程即法律解释的过程,法律解释的过程即通过一定的解释方法将纸面上的法律转化为现实中法律的过程。因此,法律解释方法的合理性直接影响着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刑法适用不外如是。基于此,关于法律解释方法的研究始终是刑法学界关注的重点、热点和难点。目的解释在诸多法律解释方法中占据“桂冠”之位,是最为重要的法律解释方法,也是争议最多的法律解释方法。对其的研究,具有积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目的解释方法,将价值判断、实质判断引入了对刑事法律的理解,是最能直接体现、表达刑法目的的解释方法,也是最为灵活、包容、富有弹性的解释方法;但也正是因为这种弹性,不当的目的解释会带来对法律稳定性的冲击,使得使用者警惕重重。这样的冲突和矛盾,在强调罪刑法定、适用最为谨慎的刑法中越发明显,并使得对刑法目的解释的研究中,规范、规制成为主流话语。依本文的总结,总体看来,学界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丰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予以进一步探讨。围绕刑法目的解释的规制,遵循理论梳理——论证刑法目的解释的存在合理性,问题挖掘——论证刑法目的解释在适用中遇到的现实困境,完善对策——论证规制刑法目的解释的整体思路并例举其在司法实务中的具体适用,本文展开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论述:一是对刑法目的解释存在合理性的论述,即关于刑法目的解释得以存在的理论基础及关于其正向的基本功能的论述。理顺刑法目的解释的理论脉络,确立和巩固目的可以用来作为刑法解释标准的理念,可以坚定对刑法目的解释积极意义的认识和信心。从哲学上讲,万事万物皆有目的;从法哲学上讲,法律有着自身存在和追求的目的;具体到刑法学领域,也承认刑法目的的存在。这样,“目的”必然是刑法适用的考虑因素。而且,法律并不是精确的、纯思辨的逻辑推演,不能指望“法律文本体系”一旦确立,即可循规蹈矩、沿辙合缝地找到“法律适用迷宫”的出口。相反,法律是经验的学科,不可避免甚至是颇为需要有使用者个人体验参与其中。也因此,概念法学所谓的、古典刑法理论曾提倡的法官不能解释法律的观念,在现实中并不可取。总之,为实现刑法适用的实质正义,允许对刑法做出解释,允许将目的引入刑法解释,势在必行。相对其他刑法解释方法,刑法目的解释有着本身独特的功能,能够缓和刑法适用的困境。法律自身固有的僵化、保守的表现形式和内在品性,决定了法律适用天然存在着追求法律本身统一精确的解释和追求法律与千变万化案件事实、不断发展社会形势的完美切合之间的矛盾。罪刑法定的要求,又使得刑法在此方面的矛盾较其他部门法更为突出。目的解释能够有效缓和这一矛盾,并具体表现出抑制刑法文本的不确定性、评价解释方法间结论的争议及引入刑事政策至刑法适用等基本功能。二是对刑法目的解释现实困境的论述,即关于刑法目的解释适用中遇到的现实困境的论述。本文认为,对刑法目的解释面临困境的分析,不外乎从“目的”这一刑法目的解释内在的核心要素,及“运用”这一刑法目的解释外在的技术路径两方面展开。故而,对刑法目的解释面临的困境可做两方面梳理:一是刑法目的解释本身的内在困境,主要表现在作为解释标准的“目的”的不确定性,即站在什么样的立场、以什么样的目的来解释刑法;二是刑法目的解释面临的外在困境,主要表现在其他刑法解释方法与刑法目的解释方法之间的关系,及作为最有力最有直接的解释者——司法者和对刑事司法有着最重要最全面影响的刑法外规范——刑事政策,对刑法目的解释的影响如何。在内在困境方面,本文认为:(1)“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两立场之争,反映的是“目的”在时空上的不确定性,亦即应当以立法时目的还是以现实需要之目的出发进行解释,及应当在严格法治、文义界限之内还是可以引入实质法治、适当拓展文义进行解释;(2)刑法目的的内涵之争,反映的是如何妥善处理刑法总则目的、章节目的、条文目的及至宪法目的之间的关系,以在案件运用时正确确立“目的”的内涵。在外在困境方面,本文认为:(1)在刑法之内观察,其他刑法解释方法可以有效规制刑法目的解释,这里尤其以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为重。对其他刑法解释方法和刑法目的解释的关系认识不正确,则难以正确做出刑法目的解释;(2)从刑法之外观察,考虑到具体的人是法律的最终解释者——司法者显然是这里最重要的“人”,且刑法适用从来不仅仅是刑法规范本身的事——刑事政策显然是刑法规范外最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因此,有必要考虑司法者如何行权以做出目的解释及刑事政策如何影响刑法目的解释这样的问题:司法行权机制建设不完善,则司法者不能充分做出目的解释;刑事政策理解不完善,则刑法目的解释必然受到其不当影响。三是对刑法目的解释完善对策的论述,即关于刑法目的解释规制完善的思路及在实务中具体运用的论述。本文认为,面对刑法目的解释的内在困境:(1)在确立解释立场时,应当认识到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两对解释立场之争,有着统一的理论基础。实际上,立法时的“主观目的”蕴含着法律应当满足现实需要的“客观目的”的考虑,虽然这种考虑可能不够具体甚或太过单薄;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也并不是非此即彼、绝对排斥,两者有着对理想法治的共同追求,何况在具体操作中“法治”本身也有着模糊的边缘。(2)在确立目的内涵时,应当认识到宪法中的刑法目的、刑法本身目的、刑法章节及具体条款目的有着内在逻辑联系,上者是下者的统领,确定了下者的边界樊篱;下者是上者的具化,确定了上者的真实内容。对各级目的相互关系的理解,只要遵循了正确的逻辑,就不会存在内容上的不能解决的冲突。面对刑法目的解释的外在困境:(1)在确立刑法目的解释与其他解释方法的关系时,应重点围绕使用顺序位阶和效力顺序位阶展开研究。这里,需要确定以下理念,一是刑法解释是各解释方法综合运用的过程,即使“看起来”只用一种解释方法做出了解释,实际上也需要“隐性地”考虑其他解释方法得出的结果与这一解释方法得出的结果是否冲突;二是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并不能精确固定,但考虑到刑法本身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追求,在效力上以目的解释为首,在使用上以文义解释为首的大致框架应予肯定。(2)在刑法之外规制刑法目的解释时,首先应当完善现有机制,保障司法者不受干扰的充分行使解释权。这里,本文以检察官为例,论述了在当前司法责任制和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如何加强和规范检察官的法律解释权;其次应当建立对刑事政策的正确认识,包括建立统一规范的理解机制、建立正确妥善的理解认识。在上述思考之后,本文展开了关于刑法目的解释的具体运用的论述:通过对危险驾驶罪的认定与刑法第十三条“但书”之间的协调、普通诈骗与合同诈骗的关系等两组具体的刑事司法实践实例,分别论证刑法总则与分则、刑法不同条款间“目的”的辨析与确立;通过对卖淫嫖娼中卖淫含义的演化、交通肇事罪中致人死亡的理解、当前司法责任制和刑事政策的运行情况等,分别论证刑法目的解释方法与其他刑法解释方法(主要是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及司法行权和刑事政策之间的正确关系。通过上述刑法目的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真实运行的案例的论述,展示了本文所设想的理论与实际的沟通模型,展示了以法学理论指导司法实践的可行模式。总之,本文的选题源于笔者在司法工作中对刑法实务的观察,源于笔者在个案裁判时对刑法解释的思考,源于笔者在权衡司法时对刑法目的正义的关注。笔者的中心思想是:刑法目的解释在刑法适用中不可或缺,或是隐性适用或是显性适用;刑法目的解释确立了直接的对刑法目的价值、实质意义的追求,极富张力和弹性,这种张力和弹性也带来了其可能被滥用、错用、误用的风险;作为解释标准的“目的”内容的不确定及解释技术的不规范是这种风险“原因力”和“助推力”;为控制刑法目的解释的风险,有必要明确“目的”之概念、范畴,规范其与其他刑法解释方法的关系、考虑司法者对其运用的“权力空间”,及刑事政策这样的刑法外规范文件可能带来的影响。刑法目的解释确非万能,但确实有着积极意义并不可缺少;刑法目的解释运用中的附随风险不可能绝对消除,但可以尽力控制。这,正是刑法研究者和使用者追求的正确方向。本文试图对刑法目的解释的运用及规范提出一套相对全面、务实可行的思路,只是受能力所限,疏漏在所难免。对本研究主题的思考,将是笔者今后学习和工作中不懈的追求。
二、心理体验与法律价值的整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心理体验与法律价值的整合(论文提纲范文)
(1)培育全民法治观念的理论逻辑和实践图景(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律信仰——培育全民法治观念的目标追求 |
(一)法律遵守、法律尊重和法律尊崇——法律信仰的形式表征 |
(二)规则意识、民主观念和契约精神——法律信仰的内容呈现 |
(三)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树立法律信仰的实现机制 |
二、培育全民法治观念的路径设计与理论诠释 |
(一)规范层面的制度激励——促进法律遵守 |
(二)实践层面的过程体验——形塑法律尊重 |
(三)精神层面的宣传教育——树立法律尊崇 |
三、培训法律遵守的规范依托与制度激励 |
(一)以法律承载道德理念 |
(二)强化诚信观念的制度激励 |
(三)注重权利意识的制度激励 |
(四)突出公民主体性意识的制度激励 |
(五)拓展公共精神的制度激励 |
四、培养法律尊重的实践历练与过程体验 |
(一)借助严格执法实践培养法律尊重 |
(二)通过公正司法实践培养法律尊重 |
(三)构建法治的细节以营造尊法的文化氛围 |
五、培植法律尊崇的精神洗礼与宣传教育 |
(一)厘清关系 |
(二)明确重点 |
(三)形成体系 |
(2)司法权威的文化建构机制(论文提纲范文)
一、选择司法途径的文化心理机制 |
(一)从优先选择调解到优先选择诉讼的文化转型 |
(二)从信赖共同体权威到信赖国家权威的文化转型 |
(三)从片面追求实体正义向注重程序正义的文化转型 |
二、寻求司法共识的文化沟通机制 |
(一)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文化沟通 |
(二)法官与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文化沟通 |
(三)法官与社会公众的文化沟通 |
(四)审理案件的法官与其他法官的文化沟通 |
三、尊重司法结果的文化认同机制 |
(一)尊重司法结果的文化教育机制 |
(二)尊重司法结果的文化评价机制 |
(三)尊重司法结果的文化示范机制 |
(四)尊重司法权威的文化体验机制 |
(3)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受暴女性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面临的司法困境 |
第一节 我国当前涉家暴离婚案件的司法现状 |
一、审判程序相关情况 |
二、当事人及审判结果相关情况 |
第二节 家庭暴力认定难问题 |
一、家暴行为界定难 |
二、家暴事实举证难 |
三、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个案呈现 |
第三节 离婚诉求实现难问题 |
一、家庭暴力与感情破裂的关联性认定 |
二、基于结果考量的家庭暴力淡化处理 |
第四节 权益保障难问题 |
一、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保障现状 |
二、受暴女性的经济救济现状 |
第二章 女性主义理论与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独特价值 |
第一节 传统社会科学研究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解释限度 |
一、社会学研究对家庭暴力概念的解释限度 |
二、传统法学研究对受暴女性经验的考察限度 |
第二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方法论支持 |
一、女性主义方法对分析涉家暴离婚案件的特殊意义 |
二、女性主义法学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具体方法论支持 |
第三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理论支持 |
一、女性主义法学研究兴起概况 |
二、以平等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三、以差异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四、以多样性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第四节 女性主义法学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具体分析框架 |
一、对法律父权制基础的批判 |
二、对形式平等的关注与批判 |
三、对女性经验与价值的关注 |
第三章 家庭暴力认定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现行法律规范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的规制局限 |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概念的具体表述 |
二、现行实体规范对家庭暴力类型多样性的表述制约 |
三、现行程序规范对家庭暴力举证特殊性的规制缺失 |
第二节 父权制形塑下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偏好 |
一、父权制形塑下东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 |
二、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结构性作用 |
三、法官对家庭暴力认知偏好的表现形式 |
第三节 法官对女性作为经验主体的忽视与偏见 |
一、法官对受暴女性作为经验主体认知地位的忽视 |
二、法官对受暴女性基于“认识论不公”的偏见 |
第四节 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一、公私分域下司法对暴力行为的干预差异 |
二、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第四章 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法官在个案决策中的立法价值选择 |
一、涉家暴离婚案件中蕴含的立法价值 |
二、法官在个案中的价值选择偏好 |
第二节 法律家长主义对受暴女性自治的干预 |
一、法律家长主义与女性自治的内在冲突 |
二、法律家长主义下的双重话语对女性自治的限制 |
第三节 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的限制 |
一、基于母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二、基于妻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第五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对受暴女性选择的适应性偏好的忽视 |
一、适应性偏好概念的理论内涵 |
二、适应性偏好对法官的影响 |
第二节 法官角色的自我限制 |
一、法官角色自我限制的表现形式 |
二、法官突破角色限制的重要意义 |
第三节 法官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视角限缩 |
一、对受暴女性基于生理产生的脆弱性的忽略 |
二、对中国语境下代际暴力与婚姻暴力关联性的忽略 |
三、对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特殊性的忽略 |
第六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的制度与实践 |
第一节 以家庭正义理论为指导的制度建设 |
一、家庭正义的理论内涵与时代精神 |
二、以完善婚姻家庭制度为基本框架 |
三、以丰富涉家暴案件专门规范为内容补充 |
第二节 以保障女性人权为目标的司法实践 |
一、强化法官反家暴知识培训力度 |
二、注重女性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
三、提升法官案件办理规范化水平 |
第三节 以消除家庭暴力为宗旨的部门联动 |
一、公安机关强化好家庭暴力警情的规范处置 |
二、检察机关发挥好依法公诉及法律监督职能 |
三、相关部门及组织完善好反家暴联动机制运行工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4)刑法谦抑理论研究 ——以法哲学为思考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刑法谦抑之法理解读 |
第一节 刑法谦抑之语义辨析 |
一、刑法谦抑的内涵 |
二、刑法谦抑的外延 |
第二节 刑法谦抑的核心价值追求 |
一、价值和法律价值 |
(一)一般价值 |
(二)法律价值 |
二、核心法律价值:正义、自由和效益 |
(一)价值追求之一:正义 |
(二)价值追求之二:自由 |
(三)价值追求之三:效益 |
第三节 刑法谦抑的功能 |
一、导向功能 |
(一)刑法的调整范围逐渐紧缩 |
(二)刑罚方式走向文明与缓和 |
二、制约功能 |
(一)禁止类推解释 |
(二)反对模糊立法 |
三、评价功能 |
第二章 刑法谦抑的历史演进 |
第一节 自然法学派奠定刑法谦抑的萌芽 |
一、霍布斯:对可宥恕的情形不能定罪 |
(一)人性论与契约精神 |
(二)严格限制国家刑罚权 |
(三)可宥恕的情形不能定罪 |
二、孟德斯鸠:刑法是公民自由的根本保障 |
(一)刑法保障公民自由 |
(二)刑法不规制思想 |
三、贝卡利亚:刑罚应当具备必要的限度 |
(一)刑罚的正当性溯源 |
(二)刑罚人道主义 |
(三)呼吁废除死刑 |
第二节 分析法学派促进刑法谦抑的成型 |
一、边沁:功利主义与刑罚的量度 |
(一)刑罚论的哲学基础 |
(二)刑罚的量度及原则 |
二、韦伯:刑法的紧缩是人治向法治转变的必然结果 |
(一)人治向法治转变的必然性 |
(二)刑法紧缩源于法律秩序的有限性 |
三、平野龙一:紧缩刑法机能的再思考 |
(一)应注重个体需求 |
(二)无涉思想和道德 |
第三节 自由主义法学推动刑法谦抑的发展 |
一、自由主义兴起与“非犯罪化” |
(一)自由主义的产生与发展 |
(二)“非犯罪化”紧缩“犯罪圈” |
二、刑罚权正当性思辨与“非刑罚化” |
(一)刑罚权正当性思辩 |
(二)“非刑罚化”紧缩刑罚体系 |
第四节 刑法谦抑的演变规律和根本原因 |
一、规律之一:以保障和发展人权为宗旨 |
(一)限制刑法扩张 |
(二)改革刑罚体系 |
(三)建立恢复性司法制度 |
二、规律之二:以实现社会法治为目标 |
(一)刑法谦抑与形式法治 |
(二)刑法谦抑与实质法治 |
三、规律之三:以限制国家刑罚权为根本途径 |
四、主要原因:国际人权运动对刑法谦抑的重新诠释 |
(一)摆脱了哲学的束缚 |
(二)提供良好的宪治环境 |
(三)营造限制和废除死刑的社会环境 |
第三章 刑法谦抑在中国的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中国古代“慎刑”观——传统基础 |
一、“慎刑”观的法理解读 |
(一)刑主礼辅 |
(二)德主刑辅 |
二、“慎刑”观为刑法谦抑提供本土立足条件 |
(一)思想基础 |
(二)理论基础 |
(三)“慎刑”观与刑法谦抑的本质区别 |
第二节 依法治国——政治基础 |
一、依法治国理念的法理解读 |
(一)预示着“人治”向“法治”的转变 |
(二)实现“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契合 |
(三)主张法治不能过度依赖刑法 |
二、依法治国理念为刑法谦抑搭建政治平台 |
第三节 宽严相济——政策基础 |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理解读 |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刑法谦抑搭建政策平台 |
(一)正当性根据 |
(二)搭建实践平台 |
第四章 刑法谦抑视角下中国刑法理念的审视 |
第一节 人权保障理念 |
一、人权保障的法理解读 |
二、审视中国刑法人权保障理念 |
(一)保障犯罪人人权观念的确立 |
(二)中国刑事立法人权保障理念 |
第二节 形式理性理念 |
一、形式理性的法理解读 |
(一)形式理性提升法律思维 |
(二)形式理性演进历程 |
二、审视中国刑法形式理性理念 |
(一)犯罪概念的形式理性辨析 |
(二)犯罪构成符合性的形式理性判断 |
第三节 轻刑化理念 |
一、轻刑化的法理解读 |
(一)轻刑化概念辨析 |
(二)轻刑化理念的合理根据 |
二、审视中国刑法轻刑化理念 |
(一)刑罚幅度和类型配置有待改善 |
(二)死刑观念有待改善 |
(三)紧缩刑法对经济犯罪的规制力度 |
第五章 我国实现刑法谦抑的挑战和路径 |
第一节 刑法谦抑实现的判断依据 |
一、犯罪划定的效益性、有效性和人道性 |
二、刑罚配置的正当性和宽容性 |
第二节 刑法谦抑在当下中国实现的障碍 |
一、刑法思维工具化 |
二、犯罪划定扩张化 |
三、刑罚配置严苛化 |
第三节 刑法谦抑实现的中国路径 |
一、“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的本土审视 |
(一)审视中国的“非犯罪化” |
(二)审视中国的“非刑罚化” |
二、向市民刑法的转变 |
三、市民刑法对我国实现刑法谦抑的意义 |
(一)奠定宪治基础 |
(二)奠定思想基础 |
(三)奠定制度基础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一、作者简介 |
二、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5)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缘起、价值 |
一、现实需要 |
二、理论诉求 |
三、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趋势 |
一、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二、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三、研究趋势分析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的重点与难点 |
一、研究重点 |
二、研究难点 |
第一章 大学生法治素养的内涵及其培育的特征和功能 |
第一节 大学生法治素养的内涵 |
一、法治素养与相关范畴的区别和联系 |
二、法治素养概念的考察 |
三、大学生法治素养概念界定 |
第二节 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的特征 |
一、基础性与先导性 |
二、知识性与实践性 |
三、统一性与差异性 |
四、历史性与时代性 |
第三节 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的功能 |
一、维护正当权益 |
二、促进德法兼修 |
三、保障全面发展 |
四、推动法治建设 |
第二章 大学生法治素养及其培育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现状研究的路径与过程 |
一、问卷的设计与编制 |
二、调查抽样方案 |
三、问卷施测过程 |
四、调查样本分布 |
第二节 大学生法治素养的基本状况 |
一、法治知识学习状况 |
二、法治思维运用状况 |
三、法治行为表现状况 |
四、法治精神涵养状况 |
五、法治信仰树立状况 |
六、法治能力塑造状况 |
七、法治有关评价状况 |
八、法治期盼有关状况 |
第三节 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的有益探索 |
一、法治课堂教学 |
二、法治社会实践 |
三、法治文化涵养 |
四、法治队伍建设 |
五、治理体系建设 |
第三章 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的问题与因素分析 |
第一节 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的问题 |
一、基础课教学改革亟待深化 |
二、网上线下协同还不够有力 |
三、大学生法治观念还未树立 |
四、大学生知行存在脱节现象 |
五、大学生违法犯罪时有发生 |
第二节 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的难点 |
一、培育对象上难在德法兼修 |
二、培育主体上难在协同联动 |
三、培育内容上难在供求匹配 |
第三节 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的因素分析及模型构建 |
一、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的因素考量 |
二、影响因素的选用与关系判断 |
三、结构方程模型的构建与分析 |
第四章 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的理念及其工作目标与体系 |
第一节 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的理念 |
一、融入 |
二、引领 |
三、创新 |
四、协调 |
五、联动 |
第二节 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工作的主要目标 |
一、内容更加完善 |
二、标准更加健全 |
三、运行更加科学 |
四、保障更加有力 |
五、成效更加显着 |
第三节 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工作体系的主要内容 |
一、学科教学体系 |
二、法律武装体系 |
三、日常教育体系 |
四、队伍建设体系 |
五、治理服务体系 |
六、评估督导体系 |
七、实施保障体系 |
第五章 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的机制与途径 |
第一节 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的机制 |
一、顶层设计机制 |
二、协同推进机制 |
三、资源共享机制 |
四、合作交流机制 |
五、监测评价机制 |
第二节 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的途径 |
一、提高法律课堂教学质量 |
二、强化法治社会实践教育 |
三、建强网络法治教育阵地 |
四、繁荣高校校园法治文化 |
五、完善法治工作队伍保障 |
六、形成法治教育强大合力 |
附录 |
一、大学生法治素养及其培育状况调查问卷 |
二、大学生法治素养及其培育状况调查问卷指标体系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6)当代中国法律精神大众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目的及意义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选题背景 |
(三) 理论意义 |
(四) 现实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一) 研究方法 |
(二) 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法律精神大众化的一般理论 |
一、 法律精神概念之考辨 |
(一) 法律精神的内涵 |
(二) 相关概念比较分析 |
二、 法律精神形成的社会基础 |
(一) 法律精神的社会经济基础 |
(二) 法律精神的社会政治基础 |
(三) 法律精神的社会文化基础 |
三、 法律精神大众化之诠释 |
(一) “大众化”的语义分析 |
(二) 法律精神大众化的内涵 |
第二章 法律精神大众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必然要求 |
一、 推动法律精神大众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 |
(一)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
(二) 维护人民合法权益 |
(三) 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
二、 推动法律精神大众化是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需要 |
(一) 有利于牢牢掌握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话语权 |
(二) 有利于坚定“四个自信” |
(三) 有利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三、 推动法律精神大众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
(一) 培育公平竞争意识 |
(二) 养成主体平等意识 |
(三)提供市场经济法治保障 |
第三章 推进当代中国法律精神大众化的理论基础与基本遵循 |
一、 推进当代中国法律精神大众化开展教育的理论基础 |
(一) 马克思主义的法哲学观指明了核心教育内容 |
(二) 马克思主义关于历史是人民创造的理论明确了教育对象 |
(三) 马克思、恩格斯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思想设定了教育目标 |
(四) 列宁的灌输理论提供了教育的基本途径 |
二、 推进当代中国法律精神大众化的基本遵循 |
(一) 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 |
(二) 以党的领导为根本保障 |
(三)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 |
第四章 完善当代中国法律精神大众化的制度保障 |
一、 以加强党的建设引领法律精神大众化 |
(一) 全面从严治党,锻造领导力量 |
(二) 抓好“关键少数”,提升榜样力量 |
二、 以完善法治建设助推法律精神大众化 |
(一) 扩大公众参与,提高立法质量 |
(二) 严格行政执法,实现依法治理 |
(三) 公正司法行为,提高司法公信力 |
第五章 当代中国法律精神大众化的教育实践途径 |
一、 法律精神大众化融入教育全过程 |
(一) 学校教育中法律精神的培育 |
1. 中小学教育法律精神的培养 |
2. 高校大学生法律精神的培养 |
(二) 社会教育中法律精神的养成 |
1. 推动新时代我国普法教育 |
2. 构建推动法律精神大众化的法治文化环境 |
二、 构筑法律精神大众化的网络新媒体教育环境 |
(一) 运用新媒体开展法律宣传 |
(二) 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环境 |
三、 在日常生活中开展自我教育塑造法律精神 |
(一) 法律精神进入日常生活的场域 |
(二) 法律精神在大众日常生活中的塑造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一体化”导向的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概述 |
一、研究背景 |
二、问题提出 |
三、核心概念 |
四、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关于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理论研究 |
二、关于法治评价的价值之争与理论研究 |
三、关于“三位一体”法治中国建设研究 |
四、简要评析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内容体系 |
一、研究思路 |
二、内容体系 |
第四节 主要研究方法 |
一、比较研究方法 |
二、实证研究方法 |
三、规范研究方法 |
第五节 论文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及其比较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及其比较的目标导向 |
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概念内涵及逻辑关系 |
二、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是“三位一体”法治建设根基 |
第二节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及其比较研究的理论依据 |
一、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及其比较研究的理论意义 |
二、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及其比较研究的科学基础 |
第三节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实践规律 |
一、法治政府评价和法治社会评价的实践探索 |
二、法治政府评价和法治社会评价的实践规律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体系构建 |
第一节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基本理念 |
一、法治发展水平评价与法治建设绩效评价的区别 |
二、融入绩效理念观测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建设水平 |
第二节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框架标准 |
一、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分析框架 |
二、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价值标准 |
第三节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方法体系 |
一、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
二、定量评价中主客观指标互补互证的方法 |
三、评价指标体系构建与权重赋值的方法 |
第四节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指标体系及比较 |
一、评价指标体系生成的法律依据 |
二、法治政府评价的指标体系 |
三、法治社会评价的指标体系 |
四、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指标体系特点比较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实证比较 |
第一节 量化分析:中国G省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建设水平 |
一、实证评价条件与案例选择理由 |
二、数据来源、评分标准及样本结构 |
三、G省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建设水平的评价结果比较 |
第二节 规范分析:法治政府建设与法治社会建设措施的实施效果比较 |
一、法治建设措施指标设定 |
二、建设指标实现程度比较 |
第三节 比较发现: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存在问题 |
一、法治政府建设与法治社会建设不协调是关键问题 |
二、国家的法治进程与建设目标相比仍然有距离 |
三、法治政府建设与法治社会建设的动力机制单一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实证结果诠释 |
第一节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结果落差诠释 |
一、理念上更加强调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地位 |
二、实践上法治政府建设步伐早于法治社会建设 |
三、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建设水平的经济影响因素 |
第二节 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的结果落差影响 |
一、正面影响 |
二、负面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一体化”目标导向的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建设路径 |
第一节 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动力机制 |
一、推动法治建设动力机制的社会化 |
二、完善地方驱动力实现“一体化”法治建设 |
三、以评价驱动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 |
第二节 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具体措施 |
一、采用软法与硬法相结合的混合法模式 |
二、合理调配法治资源与完善法治运行组织 |
三、提高社会公众对法治的认同感和获得感 |
四、提高整体法治水平与缩小法治建设差距 |
本章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调查问卷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8)法律原则的理论生成与实践样态(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综述 |
三、方法进路 |
第一章 法律原则的思想渊源 |
第一节 法律原则的法哲学基础 |
一、法律原则与自然法 |
二、法律原则与实证法 |
三、法律原则与方法论 |
第二节 法律原则的理论要旨 |
一、自然法与自然权利 |
二、衡平 |
第三节 法律原则的差异化发展 |
一、大陆法系的法律原则 |
二、英美法系的法律原则 |
第二章 法律原则的生成基础 |
第一节 基于道德的法律原则 |
一、法律与道德:分化而不分离 |
二、法律原则与道德规范:生成基础与来源 |
三、法律原则与道德原则:差异化下的联结 |
第二节 基于政治的法律原则 |
一、政治的法律表达 |
二、嵌入法律原则的政治考量 |
第三节 法律原则的实践需要 |
一、法律条文的限制 |
二、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的限制 |
三、作为法律渊源的法律原则 |
第三章 法律原则的内在规定性 |
第一节 法律原则的语义阐释 |
一、作为“原则”的法律原则 |
二、作为“法律”的法律原则 |
第二节 法律原则的特征 |
一、法律原则的“形而上”特征 |
二、法律原则的“形而下”特征 |
第三节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分 |
一、规范属性差异 |
二、确定性差异 |
三、实定性差异 |
四、适用性差异 |
第四章 法律原则裁判的中国实践 |
第一节 法律原则的可诉性论争 |
第二节 法律原则的司法功能及限定 |
一、法律原则的司法功能 |
二、法律原则司法功能的限定 |
第三节 法律原则裁判的实证分析 |
一、学理认识和实践路径的偏差 |
二、原则裁判的数据采集与分析 |
三、原则裁判的类型化分析 |
四、原则裁判的个性化分析 |
第五章 法律原则理论的中国发展 |
第一节 法律原则理论的发展概况 |
一、时序 |
二、范畴 |
第二节 法律原则理论的发展特征 |
一、法律原则理论由简至繁 |
二、法律原则理论精细化 |
三、法律原则理论视阈拓展 |
第三节 当代中国法律原则理论之反思 |
一、学理的继受性 |
二、适用的矛盾性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
五、研究创新点、重难点与不足 |
第一章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基本概念 |
第一节 “公正观”厘定 |
一、“公正”释义 |
二、公正观的维度 |
第二节 “司法公正观”阐释 |
一、司法公正观界定 |
二、司法公正观的主要范畴 |
三、司法公正观的功能 |
第三节 “司法公正观培育”解析 |
一、司法公正观培育的理论依据 |
二、司法公正观培育的价值旨归 |
三、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构成要素 |
第四节 “法学本科生”及其特性 |
一、法学本科生是法治中国的建设者 |
二、法学本科生是司法职业的后备军 |
三、法学本科生是司法公正的践行者 |
第二章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必要性 |
一、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现实状况堪忧 |
二、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实践薄弱 |
三、强化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意义 |
第二节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可行性 |
一、正确的司法公正观能够培育 |
二、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有可塑性 |
三、高校有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优势 |
第三章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指导思想与思想资源 |
第一节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指导思想 |
一、马克思主义司法公正观 |
二、中国共产党司法公正观 |
第二节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思想资源 |
一、中国传统司法公正思想精粹 |
二、西方司法公正观的有益经验 |
第四章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的目标与原则 |
第一节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目标 |
一、认知目标:引导学生体认司法公正的政治维度与知识体系 |
二、观念目标:指引学生建构兼顾多元的司法公正观 |
三、行为目标:培养学生践行司法公正的习惯和能力 |
第二节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原则 |
一、坚持时代性,培育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法治人才 |
二、坚持系统性,力求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整体效果 |
三、坚持长期性,实现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持续推进 |
四、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促进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培育科学开展 |
第五章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内容、路径与方法 |
第一节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内容 |
一、价值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
二、核心内容:“三位一体”的司法公正观教育 |
三、合力驱动:司法公正内在与外在价值教育 |
四、实现载体:司法职业道德教育 |
第二节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的路径与方法 |
一、依托高校主阵地,内部挖潜强化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 |
二、立足专业课堂渠道,提升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理论教学效果 |
三、深化实践教学,汇聚社会资源促进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知行合 |
四、借助网络,实现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现实与虚拟相结合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调查问卷 |
附录二: 访谈提纲1-6 |
附录三: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10)刑法目的的解释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刑法目的解释的研究现状 |
二、刑法目的解释的研究困境 |
三、本研究的主要内容和创新 |
四、本研究的预期目标和不足 |
第一章 刑法目的解释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目的解释的渊源和界定 |
一、目的解释的渊源 |
二、目的解释的界定 |
第二节 “刑法目的”客观存在的理论基础 |
一、万事万物皆有“目的”:哲学中的“目的论” |
二、“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耶林的“法的目的” |
三、刑罚是有目的的行为:李斯特的刑罚目的论 |
第三节 “刑法目的”可引入刑法解释的理论基础 |
一、概念法学的观点及意义 |
二、利益法学的观点及意义 |
三、法学实质化思潮与目的解释 |
第二章 刑法目的解释的基本功能 |
第一节 刑法规范的适用困境 |
一、法律规范的一般困境 |
二、刑法规范的特殊困境 |
第二节 刑法目的解释功能的一般论述 |
一、法理学对目的解释基本功能的论述 |
二、刑法学对目的解释基本功能的论述 |
第三节 刑法目的解释功能的拓展论述 |
一、抑制刑法文本的不确定性 |
二、评价解释方法间结论争议 |
三、引入刑事政策至刑法适用 |
第三章 刑法目的解释的现实困境 |
第一节 刑法目的解释现实困境的解构思路 |
一、解释标准与解释规则的合理性 |
二、刑法目的解释标准与规则困境 |
三、刑法目的解释应有的合理期待 |
第二节 刑法目的解释内在困境:目的标准的不确定性 |
一、目的标准不确定性的理解思路 |
二、目的在时空上的不确定性:解释立场之争 |
三、目的在内涵上的不确定性:目的范畴之争 |
第三节 刑法目的解释外在困境:规制技术的不规范性 |
一、规制技术路径确定的主要思路 |
二、刑法内规制:与其他刑法解释方法相互间的争议 |
三、刑法外规制:与司法行权机制和刑事政策间争议 |
第四章 刑法目的解释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刑法目的解释的理念确立:理念上的再论证 |
一、刑法目的解释必要性的再论证 |
二、刑法目的解释重要性的再论证 |
第二节 对刑法目的解释内在困境的思考:对“目的”的论证 |
一、对刑法目的解释中“目的”的二维解构 |
二、目的维度之一:作为解释追求方向的“目的” |
三、目的维度之二:作为解释依据标准的“目的” |
第三节 对刑法目的解释外在困境的思考:技术规制的完善 |
一、对刑法目的解释做技术规制的一般命题 |
二、刑法内技术规制:解释方法位阶的确立 |
三、刑法外技术规制:司法行权和刑事政策的规范 |
第五章 刑法目的解释的具体运用 |
第一节 刑法目的解释中目的的具体确定 |
一、刑法总则与分则目的冲突时的确定 |
二、刑法不同条款间目的冲突时的确定 |
第二节 刑法目的解释技术规制的具体运用 |
一、其他解释方法对刑法目的解释的规制 |
二、司法行权机制和刑事政策对刑法目的解释的规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心理体验与法律价值的整合(论文参考文献)
- [1]培育全民法治观念的理论逻辑和实践图景[J]. 孟庆瑜.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05)
- [2]司法权威的文化建构机制[J]. 季金华. 理论探索, 2021(01)
- [3]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D]. 张琪. 吉林大学, 2020(04)
- [4]刑法谦抑理论研究 ——以法哲学为思考路径[D]. 李磊明. 吉林大学, 2020(08)
- [5]大学生法治素养培育研究[D]. 司文超. 武汉大学, 2020(03)
- [6]当代中国法律精神大众化研究[D]. 陆辉.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7)
- [7]“一体化”导向的法治政府评价与法治社会评价比较研究[D]. 邱佛梅.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8]法律原则的理论生成与实践样态[D]. 万娟娟.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9]法学本科生司法公正观培育研究[D]. 雍自元. 安徽师范大学, 2018(01)
- [10]刑法目的的解释研究[D]. 张红良.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