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法修改中若干问题的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吴光升[1](2022)在《核准追诉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程序定位及其重要展开》文中研究指明从程序上看,核准追诉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行为属于侦查程序的行为,而不是立案程序或审查起诉程序的行为。因而报请核准追诉的时间应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需要逮捕被追诉人的案件中,侦查机关应当在提请批准逮捕的同时报请核准追诉;二是在无需逮捕被追诉人的案件中,侦查机关在确定查明的事实与收集的证据符合核准追诉条件时,就应当立即报请核准追诉。根据这种程序定位,在核准追诉的证据方面,应当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的实体法事实确定证明对象,根据审查批捕标准确定核准追诉的证明标准;在核准追诉的当事人参与权与救济权方面,应当听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还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不服不予核准追诉决定的,不可提起自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杨宇冠[2](2021)在《企业合规与刑事诉讼法修改》文中指出我国企业合规刑事司法治理主要采用不起诉的方式。由于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目前《刑事诉讼法》中相关条文,特别是关于不起诉的条文还不能完全适应企业合规不起诉的需要,造成企业合规不起诉,以及后期监管难以顺利进行和发展。我国《刑事诉讼法》自1979年颁布以来,已经经过了三次修改,每次修改的程序颇为复杂。企业合规司法治理在国内外方兴未艾。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变化,我国《刑事诉讼法》可以增加企业合规特别程序,立法机关可以制定企业合规的专门法律,参与企业合规的各部门可以联合或单独发布企业合规规范性文件。这种修法方式也为修改我国《刑事诉讼法》提供新思路,即不需要对整个法律进行修改,而是通过增加特别程序、专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从而达到使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与时俱进的效果,以适应我国企业合规司法治理的需要和应对相关国家对我国企业的长臂管辖。
顾永忠[3](2022)在《论“委托辩护应当优先法援辩护”原则》文中认为委托辩护与法援辩护之关系,应当为委托辩护优先法援辩护。但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种种异常现象,被称为"占坑式法援"或"占坑式辩护",即用法援辩护排挤委托辩护。因此,在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相关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以往的有关规定精神的背景下,以我国第一部《法律援助法》的最新规定为依据,提出并论证了"委托辩护应当优先法援辩护"的原则,包括该原则的含义及其法理依据。在此基础上,透过多起典型案例,重点对因当事人亲属的代为委托和办案机关的通知引起同一案件中委托辩护与法援辩护的冲突问题展开分析,并提出解决思路和方案。
卞建林[4](2021)在《职务犯罪监检管辖之分工与衔接》文中研究说明监察体制改革后,各级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监察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刑事诉讼法》则保留了检察机关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立案侦查权。厘清监察调查管辖与检察侦查管辖的分工,探讨互涉案件的牵连管辖,完善管辖竞合的衔接机制,对预防和惩治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健全国家监察监督与检察法律监督体系,十分迫切和重要。
石贤平[5](2021)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目前司法部虽然制定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但评估标准未能涵盖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刑事审判、死刑复核等全部环节,且相应的评估配套机制和法律保障措施尚未建立,因而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尚未构建完成。探讨如何构建以及构建一套什么样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来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事前”、“事中”和“事后”评估是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面临的首要问题。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不但能够配合刑事诉讼机制改革实现司法程序正义,也能够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实质正义。与此同时,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具有正当性与可行性。正当性的主要体现是评估指标体系既是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国家履行义务的客观需要,也是法治评估的拓展与评估标准进一步完善的必然趋势。评估指标体系还能够促使政府履行好刑事法律援助义务、增加政府决策的可信度、合法性以及增强政府对决策的调控能力。可行性主要体现在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具有包括宪法、国际公约、政策法律等法源依据,尤其是《法律援助法》的颁布实施,同时还具有评估试点工作的实践基础,在国家评估标准、评估组织和评估人员保障、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等方面已经具备了构建条件。考察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现状后发现,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经历了起步、探索、发展等几个阶段,2019年司法部出台《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及其评估说明是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里程碑事件,从此中国有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国家标准。尽管这一标准离评估指标体系尚有距离,但至少已经迈出了一大步。这一标准的出台也使得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模式增加为两种:一种是司法行政部门主导的行政管理评估的运行模式;另外一种是以最高人民法院主导的司法裁判评估的的运行模式。两种模式下的指标体系构建理论既有相同点也有较大区别。此外,从H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试点工作的运行现状看,其自行制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在评估试点运行中仍有较大的改善空间。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仍存在诸多障碍,其中理念障碍是首要的,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理念的障碍主要表现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未对评估指标体系在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重要性引起足够重视,导致评估标准制定时民事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指标设置不仅合理,指标体系运用上也较为随意,对评估结果基本不用等。机制障碍主要表现在尚未建立独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遴选机制、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估方法、尚未建立评估异议审查制度和评估结果运用制度,评估经费未纳入专门经费序列等。究其原因主要是评估指标体系的价值不凸显与刑事法律援助高要求之间的矛盾突出,案件受理标准不合理与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司法改革矛盾突出,律师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不高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大的矛盾突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普遍不高与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追求矛盾突出等。通过中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的比较研究,不难发现中外评估指标既具有相似性,也有差异性。两者均有较为明确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评估对象均主要体现在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服务质量上,同行评估制度被很多国家广泛采用,多数国家建立了大案要案的特别管理制度等。中外评估指标差异性主要体现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各有不同,评估的事前与事后质量监控不同,评估反馈机制与投诉机制完善程度不同等。因此,中国在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要注意借鉴吸收域外经验,探索建立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机制,设置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动态评估指标体系,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模式和设置专门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监督机构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要在以人民为中心和平等保护原则的指引下,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和技术构造性原则,满足全部评估指标构建要素的前提下,解决由谁来评估、什么时候评估、评估哪些阶段、在哪里评估等评估适用问题,构建出一套能够有效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质量,保证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的评估指标体系。指标体系构建完成后需要确保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有效运行。这需要在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理念转型的前提下,首先对指标体系提供运行机制保障,多措并举地推进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不断完善运行配套制度。此外,要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运行提供法律保障,要在中国法律援助立法中正确定位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将保障评估指标体系有效运行作为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龙宗智[6](2021)在《立法原意何处寻:评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文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遵循立法原意,回应实践需求,解释成效显着,应充分肯定。在法律和实践的矛盾中,需体谅解释者的难处,慎重判断是否违反立法原意。但就回避程序的相关解释突破法律规定,且可能妨碍程序公正和法庭中立,执行时应注意防止弊端且应进一步完善程序规范;确认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报告以及事故调查报告的证据资格有现实意义,但与立法不协调,且解释自身有矛盾,考虑实践需要应区别情况处理;以三项新规确认"证据未移送根据在案证据认定事实"规则,是重要创新,但就其中第73条规定的未移送,不应仅看在案证据,也应根据证据未移送的情况作出认定;对质新规未能反映《法庭调查规程》对该程序的完善,而分案审理被告人到庭接受调查不应当仅理解为到庭对质。
童美叶[7](2021)在《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疑难问题的研究》文中认为
刘梅湘[8](2021)在《预期目标与理性检视:监视居住的实证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监视居住制度因其内在缺陷而难以承载减少羁押之使命,羁押替代措施实为羁押候补措施。监视居住的适用已进一步规范化,但存在将其作为侦查手段适用,在指定居所进行讯问,不当限缩"固定住处"范围,监视方法取保候审化或者过度监视,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严重疾病,是否生活不能自理的判断具有随意性等问题。应明确禁止在指定居所进行讯问和全天候人盯人的监视方法;规定电子监控设备费用可由拟被监视居住的人自己承担;明确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认定标准和程序;革新固定居所的范围被管辖区域捆绑的规定。社会力量参与监视居住执行具有市场经济体制的政策基础、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制度基础、成功试水的实践基础及发育成熟的社会基础,立法应将其合法化。
董玥[9](2021)在《刑事诉讼中亲属强制出庭作证豁免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亲属强制出庭作证豁免权,是《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一款规定的证人强制出庭制度的例外情形,是一项法定权利,即当在具体刑事案件中,证人为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时,可以免于强制出庭作证的权利。此项权利的确定是我国首次在立法上对亲属证人与其他证人予以区分,对亲属证人的特殊权利予以肯定,体现了法律对家庭内部和谐稳定的维护。这一条款的出台,在社会上掀起了一次有关亲属拒证权的议论高潮。目前来看,我国法律中并没有规定亲属拒证权的相关内容,但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的出台,已然表明我国立法上开始有了这一方面的思考。本文通过使用比较分析法、历史研究法和文献研究法将亲属强制出庭作证豁免权与我国古代传统法制体系中的“容隐制度”及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中的“亲属拒证权”的相关内容进行比较分析,针对亲属强制出庭作证豁免权的缺陷逐一提出完善建议。本文在结构上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其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亲属强制出庭作证豁免权的基本理论,通过对其法律来源、基本内涵、主要特点、学界观点着手进行分析,将亲属强制出庭作证豁免与容隐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从传统理论中找到亲属强制出庭作证豁免的独特之处。第二部分是对亲属强制出庭作证豁免权域外相关制度亲属拒证权的研究,主要是英国的配偶拒证权、美国的不利证言拒证权和保护夫妻机密交流特权、德国和日本的基于身份关系的亲属拒证权。第三部分是对亲属强制出庭作证豁免权在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缺陷进行分析。亲属强制出庭作证豁免权在立法上,一方面给予被告人亲属证人强制出庭作证豁免权,体现了法理兼顾情理的思想,维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庭和谐关系;另一方面保障了亲属证人的作证义务,有利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在具体实践中存在着损害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不利于审查证人证言的效力、没有确定相应的救济程序和救济措施等缺陷。第四部分主要是对本文第三章所提出的相关缺陷,有针对性的提出相应完善建议。即在合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加强亲属证人证言审查、合理扩大亲属范围、确定亲属强制出庭作证豁免权的例外情形、建立救济保障机制等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以期望对我国刑事诉讼中亲属证人强制出庭作证豁免权的进一步完善中作出一份努力。
张顺[10](2021)在《论我国刑事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完善》文中研究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自1979年7月1日由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198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经1996年、2012年、2018年三次修正,至今已经走过近40载。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尊重和保障权利已经成为一项基本原则。与此同时,随着我国以审判为核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断深入,保障权利已经成为我国法律的重要任务。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是重要的诉讼主体之一,而在实际的刑事诉讼中,从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阶段再到审判阶段,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一直处于不利的一方。虽然《刑事诉讼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权利”,但是往往难以实现。在庭审中,虽说已经确立了“上诉不加刑”“统一审判原则”等诸多保障权利的机制,但是被告人“排非难”“辩护难”等弊端在庭审中依然存在。《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定罪原则中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条看似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实则不然,“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与“对任何人都确定其无罪”并不可等同,且在《刑事诉讼法释义》中也并未直言无罪推定原则,可见立法依然偏于保守。再如,《刑事诉讼法》中第二百条第三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应该是最为直观能够体现疑罪从无原则,但是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刑事诉讼法》在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实时确有错误的,法院应当重判。”这也就意味着被告人在被判无罪后,随时可能面临着再行被起诉再次成为被告人的风险。众所周知,《刑事诉讼法》又被成为“小宪法”,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活动,其目的在于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权利,保障社会主义事业顺利进行。而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一直处于最末位,应不应该提高被追诉人的诉讼地位,如何提高被追诉人的诉讼地位,保障其权利,对我国的诉讼制度发展,诉讼体系完整,对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极大意义。本文通过对现行法律法规中的权利保障内容的分析和对比,结合国内外有关刑事审判之中所涉及的权利保障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重点分析我国现行刑诉法中对权利保障方面的现实问题与提出在刑事诉讼中权利保障方面的相关建议。第一部分,刑事被告人权利保障的概述。这部分主要探讨了权利、权利保护以及刑事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内涵,讲述了刑事诉讼之中刑事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含义,从理论上明确了什么是刑事被告人的权利保障。第二部分,刑事被告人权利保障的理论基础。这一部分主要叙述了刑事被告人权利保障的理论支撑,首先是建立一个政治国家,基于二元论的个人自由主义原则。第二种观点认为,社会保障的概念与现代民主制度是相容的。同时,笔者也强调了刑事诉讼法之中权利保障的核心就是对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从而引出了程序性权利的保障必然成为刑事诉讼之中权利保障的核心问题。第三部分,刑事被告人权利利保障的现状。一方面,通过审判机关的独立审判权、定罪权,以及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等审判原则,讲述了当今刑事被告权利利保障的现状。另一方面,从审判形式、律师权利受限等角度分析了当下刑事被告权利利保障难以真正得到实现的难点。第四部分,刑事被告权利利保障的国际标准。这部分通过《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条约所设定的国际标准,与我国现阶段的权利保障现状相比的不同之处。通过国际上的非法证据排除以及律师权利的行使与保护,陈述了我国当下刑事被告权利利保障与国际标准的距离与区别。第五部分,我国刑事被告权利利保障的进一步完善。这一部分通过《宪法》、《刑法》、《国家赔偿法》等规定陈述了我国现阶段对于刑事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不断进步,国家立法不断重视,全社会的权利保障意识不断增强,对于刑事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未来可期。
二、刑事诉讼法修改中若干问题的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刑事诉讼法修改中若干问题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核准追诉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程序定位及其重要展开(论文提纲范文)
一、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核准追诉行为的程序定位 |
(一)学界有关核准追诉程序定位的争议 |
(二)核准追诉行为在《规则》中的程序定位 |
(三)核准追诉行为的合理程序定位 |
二、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核准追诉的证据条件 |
(一)核准追诉案件的证明对象 |
(二)核准追诉案件的证明标准 |
三、当事人的核准追诉程序参与权与救济权 |
(一)被追诉人在核准追诉中的程序参与权 |
(二)被害人在核准追诉中的程序参与权与救济权 |
四、结语 |
(2)企业合规与刑事诉讼法修改(论文提纲范文)
一、企业合规不起诉、撤回起诉和认罪认罚从宽 |
(一)企业合规与不起诉 |
(二)企业合规与撤回起诉 |
(三)企业合规与认罪认罚从宽 |
二、企业合规与监管 |
(一)企业合规案件后期监管的依据 |
(二)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人 |
(三)企业合规案件的费用问题 |
(四)企业合规监管合格标准 |
三、企业合规法规体系构建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模式 |
(一)修改《刑事诉讼法》增加特别程序 |
(二)制定企业合规单行法规 |
(三)制定处理企业合规案件规范性文件 |
(3)论“委托辩护应当优先法援辩护”原则(论文提纲范文)
一、“委托辩护应当优先法援辩护”在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上的体现 |
二、“委托辩护应当优先法援辩护”原则在我国的形成与确立 |
三、“委托辩护应当优先法援辩护”原则的含义及其法理依据 |
四、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异常现象及破解之道 |
1. 办案机关以当事人本人不同意为由拒绝亲属为其委托的辩护人而接纳法援机构为其指派的法援辩护人的理由,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新司法解释第51条的规定是否成立? |
2. 办案机关是否应当以及以何种方式向当事人的亲属,以及代为委托的辩护人对在押当事人不同意其亲属的委托,以及受委托的辩护人作出回应交代? |
(4)职务犯罪监检管辖之分工与衔接(论文提纲范文)
一、职务犯罪的监察调查管辖 |
(一)作为监察对象的公职人员范围 |
1.公务员与参公管理人员。 |
2.授权委托人员。 |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
4.公办单位管理人员。 |
5.自治组织管理人员。 |
6.其他公职人员。 |
(二)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罪名 |
(三)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管辖 |
1.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管辖的原则 |
2.提级管辖 |
3.指定管辖 |
4.双管管辖 |
5.管辖争议 |
二、职务犯罪的检察立案管辖 |
三、职务犯罪监检管辖之衔接 |
(一)案件互涉与管辖竞合 |
(二)监察调查为主与检察优先管辖 |
(5)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背景 |
(三)研究价值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论文框架 |
(一)研究思路 |
(二)论文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法 |
(二)实证检验法 |
(三)比较分析方法 |
五、主要创新点和研究不足 |
(一)主要创新点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内涵评析 |
一、概念解读 |
二、相关概念界分 |
第二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石 |
一、法治指数理论 |
二、有效辩护理论 |
三、控辩平衡理论 |
四、指定辩护理论 |
第三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司法正义价值分析 |
一、配合刑事诉讼机制改革实现司法程序正义 |
二、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实质正义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正当性与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正当性分析 |
一、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国家履行义务的客观需要 |
二、法治评估的拓展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进一步完善的必然趋势 |
三、行政管理模式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功能分析 |
第二节 可行性分析 |
一、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法源依据 |
二、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实践基础 |
三、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条件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现状考察 |
第一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发展沿革 |
一、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发展阶段 |
二、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评述 |
三、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评述 |
第二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模式 |
一、行政管理评估的运行模式 |
二、司法裁判评估的运行模式 |
三、两种模式下评估指标体系构建理论的异同 |
第三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现状:以H省试点工作为例 |
一、H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基本概况及其评估指标 |
二、H省500 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基本数据样态及主要指标评估得分情况 |
三、对H省500 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结果的评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障碍及其成因 |
第一节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主要障碍 |
一、理念障碍 |
二、机制障碍 |
第二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构建障碍成因分析 |
一、评估指标体系的价值目标不凸显与刑事法律援助高要求之间的矛盾突出 |
二、案件受理标准不合理与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司法改革矛盾突出 |
三、律师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不高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大的矛盾突出 |
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普遍不高与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追求矛盾突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比较与借鉴 |
第一节 中外评估指标相似性分析 |
一、均有较为明确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 |
二、评估对象均主要体现在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服务质量上 |
三、同行评估制度被很多国家广泛采用 |
四、多数国家建立了大案要案的特别管理制度 |
第二节 中外评估指标差异性分析 |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各有不同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事前与事后质量监控不同 |
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反馈机制与投诉机制完善程度不同 |
第三节 域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经验借鉴 |
一、建立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机制 |
二、探索设置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动态评估指标体系 |
三、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模式 |
四、设置专门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监督机构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构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对策与建议 |
第一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机理 |
一、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
二、评估指标体系的建构要素 |
三、评估指标体系的适用范畴 |
第二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内容 |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一级指标设置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设置:以一审审判阶段为研究对象 |
第三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运行保障 |
一、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和运行能力现代化的理念转型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运行机制保障 |
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运行的法律保障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一)中文专着(含外文译着) |
(二)中文论文类(含案例,报刊,文件) |
二、外文文献 |
(一)英文专着 |
(二)英文文献 |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建议稿)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一、作者简介 |
二、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后记 |
(6)立法原意何处寻:评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论文提纲范文)
一、应当谨慎判断“违背立法原意” |
二、关于法庭驳回对检察人员的回避申请及相关规范 |
(一)司法解释中相关“回避”规范的内容及其关联规范 |
(二)关于回避理由限缩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
(三)是否应当赋予合议庭当庭驳回不属于法定情形回避申请的权力 |
(四)法庭是否应当直接驳回对检察人员的回避申请 |
(五)对原因的简析及建议 |
三、关于“有专门知识的人”报告的效力及相关问题 |
(一)突破原司法解释,与《刑事诉讼法》相关规范有明显冲突 |
(二)确立有专门知识的人作证的证据地位具有实践必要性 |
(三)相关规范存在矛盾给司法操作带来难题 |
四、关于事故调查报告的证据能力 |
(一)承认事故调查报告的证据资格与立法和《解释》不协调 |
(二)事故调查报告直接确认为诉讼证据有一定的实践弊端 |
五、关于证据未移送的裁判规则 |
(一)具体规定及设置理由 |
(二)规则的价值与存在的不足 |
六、关于对质新规 |
(一)相关规则的协调以及执行效力问题 |
(二)分案条件下共同犯罪及关联犯罪被告人质证问题 |
(8)预期目标与理性检视:监视居住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研究背景与数据来源 |
二、监视居住适用的基本情况 |
(一)监视居住适用的总体情况 |
(二)监视居住适用的具体情况 |
1.监视居住适用情形 |
2.监视居住执行场所 |
3.被执行人遵守义务情况 |
4.监视居住的监视方法运用情况 |
5.本地人与外地人适用监视居住的情况 |
三、羁押替代功能的实效评估与理性认知 |
(一)基于实践的评估 |
(二)理性认知 |
四、监视居住规则适用情况检讨与规则完善 |
五、对社会力量参与监视居住执行的理论评析 |
(一)产生的背景及主要做法 |
(二)基于政策与实践背景的合理性分析 |
结语 |
(9)刑事诉讼中亲属强制出庭作证豁免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三)研究方法 |
一、亲属强制出庭作证豁免权的基本理论 |
(一)亲属强制出庭作证豁免权的概念 |
1.亲属强制出庭作证豁免权的法律来源 |
2.亲属强制出庭作证豁免权的基本内涵 |
3.亲属强制出庭作证豁免权的主要特点 |
(二)确定亲属强制出庭作证豁免权的学术观点 |
1.肯定说 |
2.否定说 |
3.部分肯定说 |
(三)我国亲属强制出庭作证豁免权的历史前身 |
1.容隐制度概念及其发展 |
2.容隐制度的特点 |
3.容隐制度与亲属强制出庭作证豁免权的比较 |
二、亲属强制出庭作证豁免权的域外相关制度研究 |
(一)英美法系相关制度研究 |
1.英国的亲属拒证权 |
2.美国的亲属拒证权 |
(二)大陆法系相关制度研究 |
1.德国的亲属拒证制度研究 |
2.日本的亲属拒证制度研究 |
(三)两大法系相关制度的比较及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
1.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相关制度比较 |
2.对我国亲属强制出庭作证豁免权立法上的启示 |
三、亲属强制出庭作证豁免权的缺陷 |
(一)亲属强制出庭作证豁免制度中的缺陷 |
1.证人作证与证人不出庭的矛盾冲突 |
2.亲属证人范围限定过窄 |
3.缺乏相应救济程序与救济措施 |
(二)对亲属强制出庭作证豁免制度的案例分析 |
四、对我国亲属强制出庭作证豁免权的完善思考 |
(一)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
1.适当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知情权 |
2.在庭前为被告人提供质证机会 |
(二)加强对亲属证人证言审查 |
1.将亲属证人证言进行录像留存 |
2.在一定限度内审查亲属证人家庭环境 |
(三)合理扩大亲属范围 |
1.扩大亲属范围 |
2.加入监护人 |
(四)亲属强制出庭作证豁免权应有例外 |
1.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
2.涉及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犯罪 |
3.涉及家庭成员间的犯罪 |
(五)建立救济保障机制 |
1.专门机关的告知义务 |
2.亲属强制出庭作证豁免的自愿性保障 |
3.程序性制裁和有效监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论我国刑事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主要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一、刑事被告人权利保障的概述 |
(一)刑事被告人权利含义 |
(二)刑事被告人权利保障含义 |
(三)刑事被告人权利保障的意义 |
二、刑事被告人权利保障的理论基础与制约因素 |
(一)刑事被告人权利保障的理论基础 |
(二)刑事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制约因素 |
三、刑事被告人权利保障的现状 |
(一)现行法律规范中对刑事被告人权利保障的体现 |
1.审判机关独立的定罪量刑权 |
2.疑罪从无和无罪推定原则 |
3.上诉不加刑原则和有利被告原则 |
4.律师对刑事被告人权利利的保障是庭审中对被告人的保障的重要方式 |
(二)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刑事被告人权利保障的方式及欠缺 |
1.审判形式上的保护,被告人处于弱势地位没有改变 |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存在缺陷 |
3.辩护律师的权利的保障还有欠缺 |
4.审判阶段的其他问题 |
四、刑事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国际通行规则 |
(一)刑事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国际规则的基本内容 |
(二)我国刑事被告人权利保障与国际通行规则的差距 |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2.正当程序规则 |
3.获取律师帮助权 |
五、我国刑事被告人权利保障的进一步完善 |
(一)无罪推定原则 |
(二)相关配套制度的确立与完善 |
1.建立有限的沉默权制度 |
2.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3.保证律师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
4.限制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范围 |
(三)努力提高全社会的权利保障意识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刑事诉讼法修改中若干问题的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核准追诉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程序定位及其重要展开[J]. 吴光升. 政治与法律, 2022(01)
- [2]企业合规与刑事诉讼法修改[J]. 杨宇冠.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21(06)
- [3]论“委托辩护应当优先法援辩护”原则[J]. 顾永忠.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2(01)
- [4]职务犯罪监检管辖之分工与衔接[J]. 卞建林. 法学评论, 2021(05)
- [5]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D]. 石贤平. 吉林大学, 2021(01)
- [6]立法原意何处寻:评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J]. 龙宗智. 中国法学, 2021(04)
- [7]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疑难问题的研究[D]. 童美叶. 吉首大学, 2021
- [8]预期目标与理性检视:监视居住的实证研究[J]. 刘梅湘.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21(03)
- [9]刑事诉讼中亲属强制出庭作证豁免权研究[D]. 董玥. 辽宁师范大学, 2021(09)
- [10]论我国刑事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完善[D]. 张顺.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