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设置方案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王晓强[1](2019)在《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基本理论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行政组织法作为内部行政法,在整个行政法体系中始终没有得到很好地发展,包括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在内的诸多基础性理论命题仍然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虽然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已经成为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基本政策要求,但是如何认识和推进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仍然有很多具体问题需要加以研究和解决,具体而言,应包括:如何理解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行政机构设置为何需要法定化、行政机构设置法定范围的划分、行政机构设置法定位阶的确定、行政机构设置法定程度的判断,这些问题层层推进,相互关联,从而构成了本文分析、探讨的逻辑框架与基本主题。本文除绪论之外,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对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对象进行分析,即如何理解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从静态与动态两个层面对行政机构设置进行分析探讨,前者主要从主体角度依据不同的标准对行政机构进行类型化划分,后者则主要从行为角度对设置的范围进行界定,所谓行政机构设置是指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及派出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规格变更、名称变更等一系列行政组织行为。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源于传统的法律保留、制度性法律保留、行政组织法定主义等,但是又与其存在差别,其将法律、法规、规章一并纳入法定化的调整范围。第二章,主要分析了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必要性。我国行政机构设置总体上经历了萌芽、初创、发展、改革四个阶段,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存在法律、制度、理论等方面的问题。行政机构设置之所以要实现法定化,主要是因为我国行政机构设置领域所存在的现实问题需要通过法定化的方式予以解决,规则是减少混乱、建立秩序的最有效方式,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是解决行政机构设置随意化、碎片化、行政化、同质化的最有效途径;此外,在理论方面的原因则主要基于法律保留学说的发展、行政组织规范作用的提升、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的要求、财政预算理论的推动,以及法规范所具有的一致性、稳定性、权威性等法的一般性特征。第三章,对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域外经验进行分析。着重就美国、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机构设置的法规范内容进行详细分析,在行政机构设置领域实现预算控制、行政机构设置的法规范内容尽可能详尽、立法主导行政机构设置、行政机构设置的动态控制机制以及对行政机构设置进行数量控制等制度和措施,都对我国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推动具有重要的启示与借鉴意义。第四章,主要划分了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即哪些行政机构的设置需要法规范依据,哪些行政机构的设置则不需要法规范依据。重要性理论应作为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划分的理论依据,其在法定化范围的判断上具有重要影响。根据行政机构实施行政职责范围的不同,所有的行政机构可以划分为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各级人民政府的业务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业务机构的内设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业务机构的派出机构四种类型;内设机构可以根据机构功能、结构的不同,再划分为业务、事务、辅助、监督机构及行政职位五种,并以行政机构设置是否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保障产生影响为标准,将业务类行政机构的全部设置行为纳入法定化范围,其他行政机构的设置行为则排除在法定化范围之外。第五章,主要确定了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位阶与法定化程度。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位阶的确定应当参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范中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等的设定,对划入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的事项分别予以分析,尝试在行政机构设置领域建立多元多级的法规范体系;而法定化程度的判断,则认为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意味着行政机构设置的过程需要尽可能实现法定化,因而将行政机构设置领域的法规范分为程序方面的要素与其他方面的要素,具体包括提案、方案的编制、审核、决定、备案、监督等程序要素和机构设置的规则要素、结构要素、设置的形式要素等,并且从准则性与单行性法规范并行、明确机构设置的程序要素、数字化表达三方面来增强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程度。
梁小叶[2](2019)在《中国旅游交通政策演进量化分析》文中研究表明改革开放引领社会经济深刻变革,中国进入了“大融合、大协同、大整合”的新时代。随之,旅游交通实践如火如茶,旅游交通理论愈受关注,交旅融合成为发展所趋。旅游交通政策文本量化研究对于把握政策目标,明晰政策重点,优化政策路径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1978年至今中央层面发布的293个旅游交通政策文件入手,明晰旅游交通政策概念,划分演进四阶段,构建“政策主体—政策主题—政策工具”量化框架,利用内容挖掘、社会网络分析、文献研究以及统计分析等文本量化方式,描绘了不同演进阶段特征。研究表明:(1)我国旅游交通政策演进划分为1978-1984年初步萌芽期,1985-1999年平稳过渡期,2000-2014年迅猛增长期及2015年至今政策利好期。(2)1978-1984年初步萌芽期:政策主体性质单一。政策主题聚焦于创汇导向下的旅游车船配置,通过职工培训、服务管理、计费办法、安全管理等满足接待需求。政策工具以基于技术标准的需求类工具为主;1985-1999年平稳过渡期:政策主体增多,且国家旅游局主导,中央和企业参与。政策主题聚焦于经济属性驱动下的旅游交通服务接待提升,旅行社作为向旅游者提供交通的重要媒介备受关注。政策工具以基于技术标准猛增下的需求类工具为主;2000-2014年迅猛增长期:政策主体多元化,国家旅游局主导,全国假日办、国务院、交通运输部次主导。政策主题聚焦于黄金周等假日制度发展下的旅游交通服务接待和新兴旅游交通产品供给,体现讲文明、重质量、大融合的发展理念。政策工具以法规管制猛增下的环境类工具为主;2015年至今政策利好期:群团组织加入的政策主体性质广泛化,国家旅游局和交通运输部形成双主导。政策主题聚焦于新兴旅游交通产品体系建设和旅游交通体制机制规范,交旅融合趋势显着。政策工具以产品服务为主的供给类工具为主。(3)演进总体特征表现为:旅游交通政策反馈实践速度稍慢。政策主体趋向多部门参与,决策职能和权力扩大化。政策主题从市场导向的行政化转变为政府主导的规范化,旅游安全贯穿始终。政策工具演进阶段发展不均衡,趋向宏观支持供给化。(4)优化路径为:在政策主体方面,构建多中心合作模式,建立信息共享系统,打造理论智库。在政策主题方面,综合考量重点和全局,“示范工程”打头,注重“建管养运”可持续,并以问题为导向。在政策工具方面,维持供给类工具主导,重视人才、资金、知识等具体工具使用,减少法规管制,重视政府采购。
刘晨曦[3](2019)在《行政组织职能边界研究 ——以中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例》文中研究指明组织边界是组织理论研究的一个基本问题,组织的变革实际上就是对其边界的重新安排。行政组织是公共组织中的一个重要类型,每一个行政组织实质上都是一组职能的集合,于是,“职能边界”便可作为研究行政组织变革和发展的关键性要素。当前学术界对组织边界理论的研究呈现出一种碎片化趋势,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在这些“碎片”之中,本文利用了经济学家科斯的企业边界观点,将其引入并改造成为“行政组织职能边界动态演变理论”,并构建了相关分析模型,以“组织内外部协调成本”均衡点为逻辑起点,引出了职能边界的确定、位移、冲突、变革和终结几个发展阶段。每个阶段之间都存在复杂的机理。早期的行政组织职能边界主要是依据劳动专业化分工确定的,如古代中国的“三省六部制”,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职能边界”便越来越需要具有法定性。中国在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制定了最早的“三定方案”,成为中国特色的行政组织“法定边界”,“三定”的制定是建立在政治因素(党的意志)、行政因素(社会公共需求)、结构因素(宏观、中观甚至微观组织结构)、技术因素、利益博弈因素综合影响基础上的,法定边界距离组织内外部协调成本相等的这个理论均衡点越接近,那么组织的实际边界越稳定,距离越远则越不稳定。这里所谓的边界不稳定也就是边界的位移。若组织的法定职能较多,大于理论均衡点所对应的最佳职能量,则会造成内部协调成本过高;若组织的法定职能较少,小于理论均衡点所对应的最佳职能量,则会造成外部协调成本过高。不论是内部还是外部协调成本过高都会影响组织的履职效果,为使工作更为顺畅地开展,组织需要设法降低协调成本,主要途径有二:一是通过构建组织内或组织间协调机制进行自调节;二是通过主动或被动地增减职能,即在内部协调成本过高时适当地减少自身所承担的职能,在外部协调成本过高时适当地增加自身所承担的职能。第一种途径可称之为“良性位移”,第二种途径可称之为“非良性位移”。虽然构建协调机制造成的良性位移的运行结果是相对良性的,但并不排除实际中出现的一些协调机构臃肿、低效等问题,这可能会导致边界冲突的发生;增减职能造成的非良性位移则会更加直接地导致边界冲突的发生。当然,结构因素、利益博弈因素、组织文化因素此时同样会注入从而进一步形成并加剧冲突,同时不可忽略的还有法定职能边界自身存在的一些缺陷如法定职能空白、交叉、重叠、模糊等问题也会直接造成并加剧冲突。当冲突发展到一定程度就需要进行变革。边界的变革实际上也是法定边界重新确定的过程,此时,在边界的确定阶段活跃的几个影响因素又会再次活跃并作用于变革过程。边界变革的一个副产品就是边界的终结,变革会造成一些部门及其职能消失,从而其职能边界也就随之消失。边界的终结也是法定边界重新确定的一种方式。本文以中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例,验证了这个动态演变过程的现实性。经过全文的分析,最终结论是:其一,一轮又一轮的机构改革不可避免,是行政组织生命循环的体现,同时,机构改革也会遵循质量互变规律,当各部门通过一轮又一轮的变革使得职能边界无限接近于理论均衡点时,那么就会获得相对较长时间的稳定,此时便发生了质变同时进入新一轮的量变过程中,此后影响边界变化的将不再是不断寻找均衡点,而是具有革命性的新技术的指引;其二,大部门体制的“大”的最佳程度是部门职能边界无限接近于均衡点,可称之为“有限理性的大部制”;其三,为降低组织协调成本,通过机制建设要优于增减职能,但增减职能能够更为直接地推动变革。不过,究竟如何准确找到理论均衡点是个现实难题,通过大数据等现代技术可能会获得相对可靠的结果。
赵涛[4](2019)在《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应然角色定位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由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自1993年设置以来,相对独立开展工作,减少了国务院直接管理的部门和事项,也有利于减少部门间的职责交叉,原由部门间协调的事项变为主管部委与国家局之间内部协调,便于提高行政效率,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机构设置类型,一直以来发挥了重要的职能作用。根据2018年3月22日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当前国务院共设置16个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分别由11个国务院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负责管理。国家局的调整设置历来服从并服务于机构改革大局和国务院职能转变要求。纵观1993年以来的6次国务院机构改革,国家局机构设置呈现出“灵活性”和“稳定性”并存的特点。笔者通过对国家局的历史变迁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局政策文件及相关行政法规的系统梳理,运用历史的逻辑较为清晰地勾画出中央对国家局机构设置的初衷以及对国家局与主管部委职责关系的顶层设计,在制度层面明确了国家局与主管部委在领导体制、请示程序、立法权限、外事权限及人、财、物等方面的运行机制,形成了对全文分析的基础性背景材料。为准确客观地获得对国家局与主管部委体制关系的评价,笔者对国家局进行了全覆盖式的访谈和问卷调研,发现两者在实践中形成的主管部委“决策中有执行”,国家局“执行中有决策”的“实然”角色定位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一些国家局实际上相当于“降了半格的部委”,在一些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上与主管部委雷同,与主管部委职责界定没有一个合理的划分标准,影响了两者职能作用发挥,与中央对两者体制关系的顶层设计也存在差距。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组织结构层面上,主管部委与国家局属于“事业部制”组织结构,但并未有效实现“政策制定与行政管理相分离”,主管部委对国家局的战略管理不够;部分主管部委或相关单位对国家局独立性重视不够,存在将国家局视同为部委内设司局或直属单位的情况;二是组织权力层面上,两者职责界定不够清晰,存在职责交叉、事权不清情况,主管部委对国家局业务管理权威性不够,在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协调等方面领导力度欠缺;三是人力资源层面上,主管部委统筹规划方面的管理人才不足;国家局内设机构设置不够合理;四是组织文化层面上,主管部委与国家局文化融合比较困难,“大部门”意识不强等。在本文关于国家局的应然角色定位设计中,主管部委与国家局应当分别承担综合化决策和专业化执行的角色功能。笔者对此进行了理论层面的阐释。一方面,决策和执行本质上属于两个不同的职能环节,决策权和执行权也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权力,两者适当分离具有政治学和管理学双重视角下的理论依据。另一方面,笔者分析了在国家大部门体制改革中主管部委和国家局应当实行综合化决策和专业化执行的现实必然性,明确了政治、社会、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在动因。在此基础上,搭建理论分析模型,从组织结构、组织权力、人力资源和组织文化四个视角切入,建立具体分析维度,指导全文研究。找准了存在问题,明确了角色定位,掌握了理论工具,笔者着力探索国家局与其主管部委在“应然”角色定位指导下应当建立的体制关系。对此,笔者运用案例分析和比较研究方法,从正、反两个方面及国内、国外两个维度,分别进行分析阐述。从国内来看,笔者首先对16个国家局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保障机制等方面进行了“共性”和“个性”实证分析,从“一般性”层面介绍了当前两者的互动关系,并根据调研和访谈数据,对国家局与主管部委的体制关系总体评价进行了分类,其中,粮食局是与主管部委体制关系较为顺畅的典型,民航局是相对存在较多问题的代表。通过对正反两个典型案例的深入分析,进一步探析了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并获得了对两者综合化决策和专业化执行“应然”角色定位的形成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经验总结。国外虽然没有与中国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职能定位完全相符的机构设置和组织类别,但有的国家却存在内阁部与相关分立机构动态融合的大部制形态,与中国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组织形态或所属关系类似。对此,笔者主要从两个层面进行探讨,一是通过对发达国家特别是英国、新加坡中央(联邦)政府组织机构间“决策—执行”互动关系的介绍和阐述,从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边界划分、制约协调的角度,形成对综合化决策和专业化执行的国外研究视角和实践经验;二是以美国交通运输部和其管理的联邦航空管理局为例,对美国内阁部与其归口管理的部内独立机构进行深入案例研究,形成对优化中国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应然角色定位研究的借鉴和启示。最后,在全文研究基础上,笔者基于“决策-执行”关系提出了进一步优化国家局与主管部委体制关系的优化路径,从理论层面进行了方法论指导,并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了实践层面的具体对策建议。认为,从根本上推动实现国家局的应然角色定位,更好地优化国家局与主管部委的体制关系,必须立足中国国情,放在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和推进大部门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中统筹考虑。总的思路是,以调整和明确主管部委与国家局的职责定位为重点,遵循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互相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和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以合理划分二者职责关系和运行、协调机制为主要内容,科学配置国家局的机构规格和人员编制,培养高素质综合管理管理人才和专业化执行人才队伍,加强文化引领和融合,形成两者权责明确、分工合理、运转协调的体制机制。
刘刚[5](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提出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曹译文[6](2019)在《我国综合运输立法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借鉴国内外文献对于综合运输(integrated transport,comprehensive transport)和综合交通运输概念的阐述,本文将综合运输定义为包含水路、公路、铁路、航空和管道等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并与土地和其他资源的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城市总体规划等因素有机协调的运输体系。综合运输已成为我国当代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国家完善的综合运输不但最大程度地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客货运输服务,同时与土地和其他资源的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相衔接,推动和保障国家整体经济与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亦是促进和保障我国综合运输发展的有力手段。本文研究的综合运输法律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综合运输活动中产生的纵向抑或具有公法性质的特定社会关系,即综合运输经营者、综合运输服务消费者、政府综合运输管理部门之间在综合运输活动中产生的纵向抑或具有公法性质的的特定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各种必要的制度,促进和保障综合运输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和安全的运输服务,以及综合运输经济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服务于国家整体经济和社会发展。目前我国综合运输发展和调整综合运输关系的法律尚处于初级阶段,综合运输法律主要表现为调整政府代表国家管理各种单一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和少量设及综合运输的法律规定。现行法律调整模式和调整程度难以满足现阶段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综合运输综合性、系统性和整体性发展的需要,不能为我国综合运输建设、运行和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不利于综合运输乃至我国整体经济和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本文从我国综合运输的实际情况出发,综合考虑综合运输中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布局合理、有机结合和协调发展的内在要求,以及综合运输与土地和其他资源的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的外部关系,在深入剖析我国调整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得出我国现阶段综合运输法律不能满足综合运输发展需要的结论。同时,运用法理学、立法学、经济法学和系统学的理论,以现行我国调整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为基础,科学地借鉴国外先进的综合运输立法经验,论述综合运输立法的基础理论,包括综合运输法律的调整对象、目的、价值、基本原则和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并论证我国将来制定《综合运输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制度体系和各项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我国将来制定《综合运输法》应采用的立法模式和主要内容的建议,为进一步开展综合运输法的理论研究和我国将来制定《综合运输法》提供理论参考。除引言与结论外,本文包括五章。引言部分阐述选题背景、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主要研究内容、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第一章“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其中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体现在:我国综合运输发展迅速,但我国现行综合运输法律存在缺失,在法律体系、制度体系和制度内容上均存在很大不足,不能反映综合运输的综合性、系统性和整体性的特点,不能满足综合运输快速发展的要求,因而有必要制定《综合运输法》,构建我国综合运输法律制度体系;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可行性体现在:现行调整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公法关系的法律已初步奠定了制定《综合运输法》的基础,国家重视完善综合运输法律、构建制度体系的政策导向,国外综合运输立法经验可供借鉴,以及立法部门对综合运输立法的关注度。第二章“我国综合运输立法基础理论”,运用经济法基础理论,论述综合运输法律的定义和调整对象;运用法理学、经济法和法哲学的理论,论述综合运输法律的价值;从建立和维护综合运输经济秩序,构建满足国家整体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需要的综合运输体系,实现政府对综合运输经济的宏观调控,以及保障综合运输业可持续发展角度,论述综合运输立法的目的;运用立法学和经济法的理论,考察综合运输立法的特殊性,论述综合运输立法的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从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和保障性制度两个层面,论述我国综合运输法律制度架构;结合立法模式的理论,论述我国将来制定的《综合运输法》应采用纲领性立法模式,并与调整单一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相衔接。第三章“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提出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包括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综合运输规划制度和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并对每一制度加以分析和论证。对于综合运输管理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管理体制的含义,从加强政府对综合运输行政管理、保障政府对综合运输依法和科学管理、满足综合运输对政府管理高要求的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管理学、系统学和比较学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能的角度,提出完善我国综合运输管理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规划制度,一是结合规划与综合运输规划的含义,从综合运输经济发展、综合运输规划制度完善的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规划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规划的编制与审批、规划实施评估、公众参与等角度,提出完善我国综合运输规划制度之具体构想。对于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含义,从综合运输市场准入规则、市场秩序规制、市场宏观调控规则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意义;二是从运用经济学和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市场主体、市场秩序和市场宏观调控的法律规制的角度,提出完善我国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之要点构想。第四章“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保障性制度”,提出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保障性制度包括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和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并对每一制度加以分析和论证。对于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一是结合资金和综合运输资金的含义,从综合运输建设与发展之需要,综合运输资金保障和合理配置之需要,法律规范与保障资金的供给、分配和使用之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的意义;二是从资金提供主体、融资渠道和融资鼓励政策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含义,从惠及社会公众利益之需要、法律保障之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实施主体、监管主体和监管内容等角度,提出建立我国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含义,从综合运输服务供给的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意义;二是从综合运输服务供给稳定和使用安全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的含义,从综合运输经济发展的作用、保障综合运输经营主体和消费者权益以及政府部门管理要求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的意义;二是从综合运输信息共享的原则、方式、具体要求和救济机制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的含义,从保障绿色交通发展的需要、安全普惠原则的要求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环境法和绿色发展理论,从合理利用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之要点构想。第五章“制定我国《综合运输法》的建议”,论述我国将来制定的《综合运输法》应采用纲领化模式,提出《综合运输法》主要内容的具体建议,并从立法位阶、立法内容和文本结构角度,论述《综合运输法》与现行调整单一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等立法的衔接。其中,《综合运输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总则、综合运输行政管理体制、综合运输规划、综合运输市场管理、综合运输资金支持、综合运输普遍服务、综合运输安全保障、综合运输信息共享、综合运输绿色环保、法律责任和附则。结论部分归纳本文的主要结论性观点。
邵帅[7](2019)在《船员权益的软法保障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船员行业的健康发展对国家利益至关重要,是当前国家正实施海洋强国、航运强国等战略中的重要保证。近年来船员权益保障问题也逐渐受到理论界关注,但由于船员权益涉及跨多个法律部门,环节多,情况特殊复杂,现有研究多集中于劳动法项下或涉及《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所列之权益,并没有形成完整统一的理论和认知体系,碎片化的研究对改善船员权益现状作用有限。当前国家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社会治理正处于转型期,与硬法具有的“国家强制力保障”特征不同,软法着眼于社会实效,与法社会学对法的认识一脉相承。由于与当前社会发展理念内涵高度契合,其兴起在当今中国倡导法律多元主义背景下有一定必然性。软法理论具有较大拓展性,将软法与船员权益保障相结合,推动船员行业的良性发展,无疑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时代意义。文章在船员权益保障领域,结合公权力的运行,通过层层推导辩证地将国内软法和国际软法在多维度展开论述和剖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探索建立完善船员权益保障综合制度框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建议方案。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包括6部分,各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1章首先对于涉及到的船员、权益等概念根据本文研究需要界定了范围。之后通过综合各方数据统计分析得出当前实际仍从事船员职业的人数已经处在下降拐点,群体质量也不容乐观,船员群体已经开始衰落,对其权益保障具有紧迫性。实践中硬法在保障船员权益方面存在不足,对船员权益保障不力也导致了船员社会评价不断降低,同时也加剧了船员衰落趋势。而软法理论为解决船员权益保障问题提供了新思路。第2章主要对文章涉及的理论进行全面系统论述,包括软法、弱势群体和公权力等法理。软法与法社会学一脉相承,是船员社会治理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选择。对船员权益的保障离不开公权力,克服公权力异化缺陷需要对权力进行制衡,国家公权力由于具有先天优势而成为制衡的主要对象,解决途径除了对国家公权力分权形成内部制约,以及培养其他公权力形成一定程度外部制衡外,通过软法模式改善公权力的运行也是一种有效途径。合法性分析方面,本章从人权理论延伸到其下位的弱势群体理论,通过比对和价值梳理,最终得出中国船员的弱势群体属性定位,对其权益予以特殊保障具备法律正当性和必要性。第3章进一步对软法在保障船员权益方面的优势进行对比分析,论证了软法不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硬法保障不足,其更为深远的意义在于通过对法概念的重构使当前尚运行于法律之外的部分公权力纳入法范畴并受其规制成为可能,对船员领域的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随后,通过对船员权益保障较好的典型国家的作法和制度进行分析归纳,这些国家在保障船员权益方面不但采取积极的硬法保障手段,而且更重视政策、行政协议、指导手册等软法手段的保障,取得显着成效。第4章将视野投放于国际法,国际法语境下软法构成也颇为丰富,包括不具有强制性义务内容的国际条约,非政府组织参与制定的跨国协议,以及国际公约中的软法条款。在海事领域,国际海事公约中的软法部分对缔约国履行条约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随着国际海事组织强制审核制度及港口国监督制度的实施,国际海事公约约束力呈加强趋势,而且由于这些公约普遍规定了不给予非成员国更优惠待遇条款,海事公约中的公权力效力已不限于成员国范围,其中软法作用也愈加突显。履行国际海事公约对船员权益保障具有重要影响,本章系统论述了国际软法在《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三大主要涉船员海事公约中的具体表现和发展脉络。最后对港口国备忘录这种特殊的国际软法形式进行了专门研究,以期通过借鉴国际法中的成功经验提高我国履行国际海事公约、保障船员权益的水平。第5章从国家和社会的国内软法角度对涉及船员权益保障领域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涉及的具体领域问题包括:由于部门职责划分缺位交叉造成的公权力本身对船员权益损害;船员社会组织的孱弱导致船员自治程度低下并在法律和政策制定中缺少话语权;船员市场的有序和自律需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等。通过对相关领域问题中所涉及的软法有针对性地分析研究,突显了软法在解决船员权益问题中的价值。在所涉及的问题中,一些是源于公权力自身缺陷导致的对船员权益的损害,另外则涉及公权力对由其他原因造成船员权益损害时的保障不力。同时分析了我国在履行公约中面临的诸多问题和不足。第6章一方面主张应加强软法的应用和理论研究,提出以软法和硬法为表、公权力为里的社会治理理论架构。强调通过与硬法的协调配合,逐步建构起符合我国船员权益保障需要的国际、国家及社会软法体系;另一方面从实现路径方面,结合前文提及的船员权益保障相关问题,提出各公权力主体通过分工协作不断推进船员权益保障,开创船员领域软法与硬法共治的新局面。同时在一些具体领域如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完善标准体系、加强与国际船员工会组织合作等方面提出具体建议。
张文波[8](2017)在《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研究》文中提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情况下,如何将“书本中的环境法”全面转化为“行动中的环境法”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环境法治建设的关键因素,上述转化过程主要涉及环境执法问题,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作为解决环境执法问题所要面临的首要问题,主要涉及由哪些主体来行使环境行政执法权最有效果、最能保障“书本中的环境法”得到严格执行:一方面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是否科学,直接关系到环境行政执法效能的高低;另一方面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是否恰当、是否与其他权力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直接关系到环境行政执法权是否会被滥用。因此,可以说合理配置环境行政执法权是解决我国现阶段环境法治赤字的重要措施。从理论上讲,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这一命题包括四个层面的问题:社会权力语境下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和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上述四个层面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并非各自独立、毫无联系的,而是一种层层递进、密切关联的关系,清晰地展示了环境行政执法权如何从一种人民让渡给政府的模糊权力逐步细化和明确为一种环保部门各内设机构可以直接行使的具体权力的过程。具体来说:在社会权力语境下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因为环境领域同时存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问题,这就决定了环境问题的解决应当统筹兼顾政府(行政)的力量和社会(市场)的力量,不应有所偏废且应随着时代变化不断进行调整,而在我国现阶段过于注重解决环境领域“市场失灵”而忽视“政府失灵”问题的现状下,应当着重构建私权利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着重强化我国环境法中的私人实施制度,最终实现环境法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的结合与衔接;在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因我国现阶段以管辖区域作为配置的基本标准而造成了上下级政府环保部门“职责同构”的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应当坚持权责匹配原则,包括在配置标准上坚持管辖区域与环境影响并重、立法明确上下级政府环保部门的职能职责和在配置保障上坚持“重心下移”原则,最终达到与上下级政府环保部门之间“正三角形”环境监管任务模式相适应的“正三角形”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保障模式,实现上下级政府环保部门的权责统一;在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因我国现阶段以部门化原则作为配置的基本标准而造成了环境行政执法权分散、重叠及错位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应当坚持生态系统化管理原则,稳步推进环境保护大部制改革,同时明确行政协助原则以有效整合因职能分工而形成的碎片化的行政资源;在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因我国现阶段缺乏明确的配置标准而导致环保部门内部的决策权与执行权未完全分离且缺乏有效沟通反馈,为解决上述问题一方面应当坚持分权制衡原则,实现环保部门内部的决策权与执行权适当分离,达到防止权力滥用的目的,另一方面应当坚持沟通协调原则,实现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之间及时高效沟通,实现决策机构的决策更具有可行性、执行机构的执行更有效果。从实践层面来讲,应当将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问题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首先应当予以解决的问题,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顶层制度设计和政策设计,同时不应单独推进某一层面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改革,而应当统筹考虑四个层面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问题,依据配置合理的环境行政执法权来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合理构建各组监管力量的运行机制,保障其能够有效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最终形成运转高效、科学合理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具体来说:在社会权力语境下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将这一问题落脚于环境法的实施方式——公共实施和私人实施,包括完善环境法的公共实施制度、强化环境法的私人实施制度和实现环境法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的结合与衔接三个方面;在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将这一问题落脚于配置模式问题——建立环境保护领域垂直管理制度或上级政府环保部门设置区域或流域派出机构,现阶段我国可同时采取上述两种模式,即在环境保护领域实行省级垂直管理模式,并由省级政府环保部门根据本区域内的实际情况设置区域或流域派出机构,以最大程度减少地方政府对环保工作的不当干预;在环境问题有一定缓和之后,可以仅采取设置区域或流域派出机构模式,仍由各地方政府对本区域内的环保工作负责,并行使相应的环境行政执法权;在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将这一问题落脚于配置方案问题——推行环境保护大部制或继续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模式,现阶段我国应当逐步推进环境保护大部制改革,但由于这一过程的困难性与长期性,还应继续完善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模式,同时推进上述两个方案,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我国完成了环境保护大部制改革,由于环境问题的综合性和复杂性,单靠这一个部门也无法彻底解决环境问题,还需要其他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等的支持与配合,跨部门、跨行业、跨规格的环境管理协调机制也是必不可少的;在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现阶段的重点在于确立明确且统一的配置标准,推进决策权与执行权适当分离但又有效沟通、内部监督权独立且有效,具体来说包括在职能整合的基础上以“决策司局+执行司局”模式设置内设机构、构建综合协调中心以保证决策权与执行权适当分离但又有效沟通和构建专门监督部门以保证环保部门内部监督权独立且有效三个方面。从环境法治的角度来看,我国现阶段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所存在的最大问题在于非法治化,四个层面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均呈现出不同程度的行政化、非对等性和不确定等特征,这导致环境行政执法权的配置处于极度不稳定的状态,造成了环境行政执法配置及调整的随意性,甚至与现行法律规定相违背。为解决上述问题,应当将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问题纳入到环境法治的范畴,按照环境法治原则的要求来制定《环境行政组织法》以实现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规范化和稳定性。就制定《环境行政组织法》的总体要求来说,需要做到以下五点:一是要同时规定四个层次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二是特别注重社会权力理论对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影响,三是在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应坚持权责匹配原则,四是在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应坚持生态系统化管理原则,五是在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应坚持分权制衡与沟通协调并重。就《环境行政组织法》的主要内容来说,需要对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规定:一是环保部门的职能职责,包括重新梳理环保部门的职权职责,确保环境行政执法权不缺位、越位和错位、更加注重环境法的私人实施制度,强化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和约束、建立环境法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结合与衔接的保障制度三点;二是纵向权力层面,包括采取管辖区域与环境影响并重的标准来配置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合理配置上下级政府环保部门的事权、建立与事权相匹配的环境行政执法保障体系、着重强化上级政府环保部门对下级政府和环保部门的监督制约、探索建立我国环境保护领域垂直管理制度和完善上级政府环保部门设置区域或流域派出机构制度六点;三是横向权力层面,提出了远期方案——逐步推进环境保护大部制改革和近期方案——完善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模式;四是环保部门内部权力层面,包括在整合职能的基础上以“决策司局+执行司局”模式设置内设机构、构建综合协调中心以保证决策权与执行权适当分离但又有效沟通和构建专门监督部门以保证环保部门内部监督权运行独立且有效三点。
刘文颖[9](2019)在《我国砂石土类矿产资源政策评价研究》文中提出砂石土类矿产的开发利用是国家城市化进程、基础设施建设与经济发展的支撑力。据2019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统计,我国机制砂年产量高达200亿吨,已成为砂石资源最大的生产国和消费国。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由高速度转型为新常态高质量发展,城市基建设施及固定资产投资持续增强,砂石骨料需求量将持续高位增长。然而由于受制于环保督查砂石限采禁采的“一刀切”关停政策,各地砂石骨料供应紧张,价格高涨,砂石行业发展面临严峻挑战。2018年底,砂石土类矿产被国家统计局列为国家战略新兴资源,这也意味着砂石资源亟待形成全面的产业化发展。本文梳理了我国1980-2018年近四十年的砂石土类矿产国家级政策32份及地方28个省域的政策180份,通过国内外文献研究,明确了砂石土类矿产开发利用管理政策的研究成果及改进空间,对所研究的砂石土类矿种及其资源属性进行界定,并从产业发展的视角明确了砂石土类矿产管理政策的研究基调。首先运用定性分析的方法对国家级政策及地方级政策进行“时间、机构、文种、效力”四方面的特征分析;其次整理并编码分析国家级政策文本155条,省级政策文本1165条,运用政策工具研究方法构建“政策工具—政策作用”的X-Y二维度分析框架,其中X维度包含供给型、环境型、需求型三类政策工具;Y维度包含“矿石开采、生产加工、消费利用、回收再造、废物处置”五个产业作用环节。一是对国家级32份政策的155条政策工具进行分析,二是对地方级180份政策文本的1165条政策工具划分为“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四大区域,进行政策工具的空间研究。最后,应用状态空间模型对2001-2016年国家级政策的政策工具的影响效应进行实证分析。本文研究发现当前我国砂石土类矿产国家级政策缺位,地方省域政策空间布局失衡。我国砂石土类矿产政策以强制性的环境型政策工具为主,以柔性引导型政策为辅,政策效力有但对砂石产业促进作用弱;政策工具集中在矿石开采和消费利用环节,生产加工环节的使用频率不及预期。政策工具数量、效力与效果不匹配,其中环境型政策工具的使用频率与效力呈反向关系,供给型、需求型政策工具数量偏少但效力更优。
韩小伟[10](2020)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研究》文中提出中央单位定点扶贫是我国扶贫开发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扶贫开发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中央单位立足部门资源优势,结合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实际,通过各种渠道方式帮助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对于践行党的宗旨、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群众、培养锻炼干部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中央单位定点扶贫对于推动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高贫困人口生活水平、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有着极其深远的意义。论文运用实证研究、系统研究、综合研究、比较研究等方法,立足中央单位定点扶贫工作的理论和实践,以国家有关政策文件为指导,参考借鉴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基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的学科视角,对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的政策理论、重大意义、历史进程、工作实践、基本经验等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和系统总结,并对2020年以后中央单位帮扶解决农村相对贫困、推动乡村全面振兴进行了前瞻性思考。具体来说,文章由六个部分构成:第一章是绪论,主要介绍了论文的选题依据及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与方法、论文的创新及不足之处等问题。第二章是中央单位定点扶贫概述,主要阐释了中央单位、社会扶贫、定点扶贫、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等相关概念;揭示了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的重大意义,即中央单位定点扶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体现,是“三位一体”大扶贫格局的组成部分,是加大对老少边贫地区扶持力度的举措,是帮扶单位贴近基层、了解民情的途径;系统梳理了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的历史进程。第三章是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的理论基础,主要从经典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的视角,对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的理论基础进行了较为系统和深入的阐述。经典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主要包括反贫困理论、公平正义理论和社会保障理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主要包括共同富裕理论、共享发展理论和扶贫开发理论。第四章是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的主要领域及案例,主要从基础设施建设扶贫、产业扶贫、技能培训扶贫、教育科技文化扶贫、健康扶贫和网络扶贫等六个领域,对中央单位在各个领域开展定点扶贫的由来、内容和典型案例等进行了归纳和举例。第五章是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的基本经验,主要从坚持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贫困地区实际相结合,坚持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宣传党的方针路线政策相结合,坚持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扶智、扶志相结合,坚持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坚持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加强干部培养相结合等5个方面,全面总结了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的基本要求和实践经验。第六章是中央单位帮扶解决农村相对贫困的对策思考,主要是基于2020年以后中国反贫困工作重心转向治理农村相对贫困的背景,将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强调要发挥中央单位帮扶解决农村相对贫困的部门优势,即发挥中央单位的政策、资源、规划、人才和技术等优势;强调要构建中央单位帮扶解决农村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即构建由党委领导机制、政府主导机制、群众参与机制、组织协调机制、资金投入机制、考核评价机制等内容构成的长效机制。论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一是将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的历史进程划分为起步阶段、展开阶段、深化阶段和完善阶段等4个阶段,分析了每一个阶段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的宏观背景、政策依据、主要任务和基本特征;二是全面总结了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的基本经验,即坚持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贫困地区实际相结合、与宣传党的方针路线政策相结合、与扶智扶志相结合、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与加强干部培养相结合;三是对2020年以后中央单位帮扶解决农村相对贫困进行了前瞻性思考,将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强调要发挥中央单位帮扶解决农村相对贫困的部门优势,构建中央单位帮扶解决农村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设置方案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设置方案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基本理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由 |
(一)问题的提出背景 |
(二)研究的问题 |
二、研究的价值 |
(一)有利于完善我国行政组织法的构建 |
(二)有利于发展我国行政组织法学理论 |
(三)有利于指导行政机构改革的实践 |
(四)有利于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 |
三、国内外研究的发展趋势 |
(一)国内研究述评 |
(二)国外研究述评 |
四、研究的方法 |
五、研究的结构与思路 |
第一章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对象 |
第一节 静态层面的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一、机构的内涵 |
二、行政机构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三、作为行政法学术语的行政机构 |
四、类型化的行政机构 |
第二节 动态层面的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一、行政机构设置权及设置的外延 |
二、机构设置与职权配置的关系 |
三、机构设置与职位、编制设置的关系 |
第三节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理论变迁 |
一、行政组织法中的法律保留 |
二、法律保留不能承受之重 |
三、从法律保留原则到行政法定原则 |
四、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中法的内涵 |
第二章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依据 |
第一节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理论依据 |
一、法律保留学说的发展 |
二、行政组织规范作用的提升 |
三、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 |
四、财政预算理论的推动 |
五、法规范的一般性特征 |
第二节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现实依据 |
一、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现实状况 |
二、我国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所面临的问题 |
三、个案分析:环境保护领域的行政机构设置 |
第三章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域外经验 |
第一节 域外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现状 |
一、美国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二、德国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三、日本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四、台湾地区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第二节 域外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基本经验 |
一、预算控制行政机构设置 |
二、行政机构设置的规定应尽可能详尽 |
三、立法主导行政机构设置 |
四、行政机构设置的动态调整机制 |
五、对行政机构设置进行数量限定 |
第四章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 |
第一节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的判断标准 |
一、从法律保留原则到制度性法律保留原则 |
二、法律保留范围的判断标准:从干涉、全面保留到重要性理论 |
三、重要性理论应为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的判断标准 |
第二节 我国大部分行政机构设置非法定化 |
一、中央层面 |
二、地方层面 |
第三节 判断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时须考虑的因素 |
一、行政保留产生的影响 |
二、行政机构设置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保障产生的影响 |
三、行政机构设置对行政任务正确、有效实施产生的影响 |
四、行政机构设置行为本身产生的影响 |
第四节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的确定 |
一、区分行政决策机构与行政执行机构? |
二、业务类行政机构的设置应纳入法定化范围 |
三、行政机构的所有设置行为应纳入法定化范围 |
第五章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位阶与程度 |
第一节 法律规范密度的双重性 |
一、区分法定化位阶与法定化程度 |
二、法律规范密度在我国法律中的表现 |
三、法律规范密度确定的不同标准 |
第二节 行政机构设置的法定化位阶 |
一、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位阶的不同模式 |
二、我国行政机构设置的法定化位阶的现状 |
三、如何确定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位阶 |
第三节 行政机构设置的法定化程度 |
一、比较借鉴:域外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程度分析 |
二、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程度的现状 |
三、行政机构设置的内容要素 |
四、如何加强行政机构设置的法定化程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情况 |
附件:行政组织法规范汇总目录(1949~1999) |
(2)中国旅游交通政策演进量化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问题提出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问题提出 |
1.2 研究对象 |
1.2.1 旅游交通 |
1.2.2 旅游交通政策 |
1.3 研究意义与研究目的 |
1.3.1 研究意义 |
1.3.2 研究目的 |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1.5 研究难点与创新点 |
1.5.1 研究难点 |
1.5.2 研究创新点 |
2 研究综述与理论基础 |
2.1 研究综述 |
2.1.1 政策演进量化研究 |
2.1.2 旅游交通政策研究 |
2.1.3 旅游政策演进研究 |
2.1.4 交通政策演进研究 |
2.1.5 研究小结 |
2.2 理论基础 |
2.2.1 文献计量学理论 |
2.2.2 政策工具理论 |
2.2.3 研究小结 |
3 研究预处理与量化框架构建 |
3.1 数据处理 |
3.1.1 数据来源与筛选 |
3.1.2 类目分析与编码 |
3.1.3 信度与效度检验 |
3.2 演进四阶段划分 |
3.3 政策量化框架建构 |
3.3.1 政策主体维度 |
3.3.2 政策主题维度 |
3.3.3 政策工具维度 |
4 政策主体维度量化分析 |
4.1 政策主体量化涉及指标 |
4.2 政策主体构成分析 |
4.2.1 初步萌芽期主体构成分析 |
4.2.2 平稳过渡期主体构成分析 |
4.2.3 迅猛增长期主体构成分析 |
4.2.4 政策利好期主体构成分析 |
4.3 政策主体合作程度分析 |
4.3.1 初步萌芽期合作程度分析 |
4.3.2 平稳过渡期合作程度分析 |
4.3.3 迅猛增长期合作程度分析 |
4.3.4 政策利好期合作程度分析 |
4.4 政策主体政策效力分析 |
4.4.1 初步萌芽期政策效力分析 |
4.4.2 平稳过渡期政策效力分析 |
4.4.3 迅猛增长期政策效力分析 |
4.4.4 政策利好期政策效力分析 |
4.5 研究小结 |
5 政策主题维度量化分析 |
5.1 政策主题词分析及矩阵转化 |
5.1.1 初步萌芽期主题词分析及矩阵转化 |
5.1.2 平稳过渡期主题词分析及矩阵转化 |
5.1.3 迅猛增长期主题词分析及矩阵转化 |
5.1.4 政策利好期主题词分析及矩阵转化 |
5.2 政策主题聚类分析 |
5.2.1 初步萌芽期聚类分析 |
5.2.2 平稳过渡期聚类分析 |
5.2.3 迅猛增长期聚类分析 |
5.2.4 政策利好期聚类分析 |
5.3 政策主题多维尺度分析 |
5.3.1 初步萌芽期多维尺度分析 |
5.3.2 平稳过渡期多维尺度分析 |
5.3.3 迅猛增长期多维尺度分析 |
5.3.4 政策利好期多维尺度分析 |
5.4 研究小结 |
6 政策工具维度量化分析 |
6.1 供给类工具分析 |
6.1.1 旅游交通政策中供给类工具应用 |
6.1.2 演进四阶段供给类工具分析 |
6.2 环境类工具分析 |
6.2.1 旅游交通政策中环境类工具应用 |
6.2.2 演进四阶段环境类工具分析 |
6.3 需求类工具分析 |
6.3.1 旅游交通政策中需求类工具应用 |
6.3.2 演进四阶段需求类工具分析 |
6.4 研究小结 |
7 旅游交通政策演进特征分析及优化建议 |
7.1 演进四阶段特征分析 |
7.1.1 初步萌芽期演进特征 |
7.1.2 平稳过渡期演进特征 |
7.1.3 迅猛增长期演进特征 |
7.1.4 政策利好期演进特征 |
7.2 演进总体特征分析 |
7.2.1 “多元紧密”职能权力扩大化的政策主体 |
7.2.2 “质化造血”政府主导规范化的政策主题 |
7.2.3 “发展不均”宏观支持供给化的政策工具 |
7.3 旅游交通政策优化建议 |
7.3.1 政策主体优化 |
7.3.2 政策主题优化 |
7.3.3 政策工具优化 |
8 研究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 |
附录B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3)行政组织职能边界研究 ——以中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组织边界 |
二、行政组织边界 |
三、行政组织职能边界 |
四、对现有研究的评价 |
第三节 基本概念与研究假设 |
一、基本概念 |
二、研究假设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第五节 研究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创新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理论与模型 |
第一节 组织边界理论:引进与改造 |
一、组织边界理论的引进 |
二、组织边界理论的改造 |
第二节 基本研究模型 |
一、影响因素设定 |
二、模型设计 |
第二章 职能边界的确定 |
第一节 行政组织职能边界的最初确定 |
一、古代中国行政组织职能边界的确定 |
二、现代中国行政组织法定边界的最初确定 |
第二节 行政组织法定边界的重新确定 |
一、扬弃初始法定边界 |
二、影响因素的注入 |
第三节 中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能边界的确定 |
一、中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能边界的确定历程 |
二、中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定边界的确定 |
小结 |
第三章 职能边界的位移 |
第一节 位移的形成机理 |
一、降低协调成本的推动 |
二、力的矢量分解作用 |
第二节 职能边界的良性位移 |
一、协调机制及其构建 |
二、组织间协调机制 |
三、组织内协调机制 |
第三节 职能边界的非良性位移 |
一、减少职能降成本 |
二、增加职能降成本 |
第四节 中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能边界的位移 |
一、中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能边界的良性位移 |
二、中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能边界的非良性位移 |
小结 |
第四章 职能边界的冲突 |
第一节 边界冲突及其形式 |
第二节 冲突的形成机理 |
一、非良性位移的直接作用 |
二、良性位移的间接作用 |
三、法定边界的自身缺陷 |
四、其他影响因素的注入 |
第三节 中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能边界的冲突 |
一、边界位移导致的冲突 |
二、法定边界自身缺陷导致的冲突 |
三、其他影响因素导致的冲突 |
小结 |
第五章 职能边界的变革 |
第一节 变革的发生领域和形式 |
一、发生领域 |
二、发生形式 |
第二节 变革的发生机理 |
一、边界冲突导致的边界变革 |
二、良性位移导致的边界变革 |
三、其他影响因素推动的变革 |
第三节 中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能边界的变革与优化方向 |
一、需进行法定明确的问题 |
二、需进行部分变革的问题 |
三、需进行机制建设的问题 |
小结 |
结论与讨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4)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应然角色定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本文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核心概念界定与关系说明 |
一、核心概念的界定 |
二、两对主要关系的说明 |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的文献综述和评价 |
一、国内外文献研究综述 |
二、国内外研究的不足和对本文研究的启示 |
第四节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章节安排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思路 |
二、主要研究方法 |
三、本文的章节安排 |
四、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基于历史和实践逻辑的实情探寻 |
第一节 历史的逻辑:国家局的历史变迁 |
一、改革开放以来的历次机构改革与国家局机构调整 |
二、国家局机构调整的主要特点 |
第二节 政策的依据:国家局的制度定位 |
一、相关政策文件和行政法规概要 |
二、国家局政策沿革的主要特点 |
三、制度层面对国家局与主管部委的职责关系定位 |
四、基于历史逻辑和政策梳理的问题发现 |
第三节 实践的逻辑:国家局的实践问题 |
一、调研对象和方法 |
二、调研情况分析 |
第二章 一般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决策和执行的关系阐释 |
一、决策和执行本质上属于两个不同的职能环节 |
二、决策权和执行权适当分离的理论依据 |
第二节 综合化决策权和专业化执行权应当适当分离的现实必然性 |
一、政治需求——不断强化内部领导权和外部协调能力的需要 |
二、社会需求——更好地适应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需要 |
三、经济需求——不断推动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
四、管理需求——进一步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的需要 |
第三节 本文分析的理论模型 |
一、理论分析模型的提出 |
二、理论分析模型的说明 |
第三章 国家局与主管部委评价分类和典型案例分析 |
第一节 国家局组织状态的“共性”与“个性” |
第二节 国家局与主管部委体制关系评价分类 |
一、评价分类情况 |
二、评价分类的有关影响因素分析 |
第三节 民航局与交通运输部体制关系实证分析 |
一、民航局历史沿革及机构背景介绍 |
二、民航局与交通运输部在体制关系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三、民航局案例分析的反思和启示 |
第四节 粮食局与发展改革委体制关系实证分析 |
一、粮食局历史沿革及机构背景介绍 |
二、粮食局与发展改革委在体制关系方面形成的基本成效 |
三、粮食局案例分析的经验总结 |
第四章 国外典型相关机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发达国家中央(联邦)政府组织机构间“决策—执行”关系探讨 |
一、以英国为代表的执行局模式(Excutive Agencies) |
二、以新加坡为代表的法定机构模式(Statutory Board) |
三、发达国家中央(联邦)政府组织机构间“决策—执行”关系研究启示 |
第二节 美国交通运输部与联邦航空局体制关系案例分析 |
一、美国内阁部归口管理的独立机构与中国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可比性 |
二、美国交通运输部与联邦航空管理局体制关系分析 |
第三节 国外相关机构研究的经验启示 |
一、主管部委要有专业化的决策支撑机构 |
二、主管部委要建立强有力战略管理机制 |
三、归口管理的独立机构要保持适当的独立性 |
四、大部门体制下要注重建立普遍认同的组织文化 |
第五章 基于“决策-执行”关系的路径优化及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基于“决策-执行”关系的优化路径分析 |
一、组织结构优化路径:进行横向和纵向结构的重塑 |
二、组织权力优化路径:建立“行政三权”相互协调制约机制 |
三、人力资源优化路径:根据组织价值需求配备人才、发展人才 |
四、组织文化优化路径:推动部门间共同价值观引领和文化融合 |
第二节 优化国家局与主管部委体制关系的对策建议 |
一、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调整优化两者的机构设置 |
二、着力统分协调,进一步优化明确两者的职责分工和运行机制 |
三、科学配置机构规格和人员编制,培养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 |
四、统一价值目标,积极推进组织文化的重塑融合 |
结论与研究展望 |
一、主要结论 |
二、研究不足 |
三、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5)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6)我国综合运输立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第一节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 |
一、综合运输迅速发展需要法律的规范和保障 |
二、我国现行综合运输法律完善之需要 |
第二节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可行性 |
一、国家重视综合运输发展的有利政策导向 |
二、现行综合运输法律的基础支持 |
三、国外综合运输立法经验可供借鉴 |
四、国家对综合运输立法的关注度提升 |
第二章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综合运输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
一、综合运输法的定义 |
二、综合运输法的调整对象 |
第二节 综合运输法律的价值 |
一、法的价值与经济法的价值 |
二、综合运输法律的社会公平正义价值 |
三、综合运输法律的秩序价值 |
四、综合运输法律的效率价值 |
五、综合运输法律价值冲突的解决 |
第三节 综合运输立法的目的 |
一、确立综合运输立法目的的依据 |
二、综合运输立法的具体目的 |
第四节 综合运输立法的基本原则 |
一、基本原则确立的依据 |
二、制定《综合运输法》应遵循的一般原则 |
三、《综合运输法》应遵循的特殊原则 |
第五节 综合运输法律制度架构 |
一、综合运输法律制度确立的依据 |
二、综合运输法律制度体系 |
第三章 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 |
第一节 综合运输管理制度 |
一、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二节 综合运输规划制度 |
一、综合运输规划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规划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三节 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 |
一、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四章 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保障性制度 |
第一节 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 |
一、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要点构想 |
第二节 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 |
一、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三节 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 |
一、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四节 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 |
一、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要点构想 |
第五节 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 |
一、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要点构想 |
第五章 制定我国《综合运输法》的建议 |
第一节 《综合运输法》的立法模式和与现行立法的衔接 |
一、《综合运输法》的立法模式 |
二、《综合运输法》与现行立法的衔接 |
第二节 《综合运输法》的主要内容建议 |
一、总则 |
二、综合运输行政管理体制 |
三、综合运输规划 |
四、综合运输市场管理 |
五、综合运输资金支持 |
六、综合运输普遍服务 |
七、综合运输安全保障 |
八、综合运输信息共享 |
九、综合运输绿色环保 |
十、法律责任 |
十一、附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表1-1 1978-2018年全国交通运输指标对比情况 |
表1-2 全社会客货运量和周转量变化 |
表1-3 各运输方式客货运量和周转量变化 |
表1-4 世界集装箱吞吐量排名前10位港口 |
表1-5 2018年全国铁路运输量与其他交通运输业比较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7)船员权益的软法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船员群体困境及船员权益硬法保障之不足 |
第一节 概念的界定及检视 |
一、船员与海员概念界定 |
二、船员权益概念界定 |
第二节 我国船员群体特点及发展现状 |
一、我国船员群体特点分析 |
二、我国船员发展面临瓶颈 |
三、我国船员队伍发展困境成因 |
第三节 船员权益硬法保障的不足 |
一、船员领域硬法建设现状 |
二、船员权益硬法保障方面不足的具体表现 |
第二章 船员权益软法保障相关概念及法理分析 |
第一节 软法的本体理论 |
一、软法概念、特征和基本构成 |
二、软法的分类 |
三、软法是改善公权力服务社会个体的有效模式 |
第二节 软法与硬法的界分及相互关系 |
一、软法与硬法的界分标准 |
二、硬法与软法相互关系 |
第三节 实施船员权益特别保障的法理与实证分析 |
一、社会弱势群体理论 |
二、对船员权益特别保障具备法理正当性 |
三、加强船员权益保障的实证分析 |
第三章 软法保障船员权益的优势分析及国外经验启示 |
第一节 船员权益软法保障的优势 |
一、符合船员治理的时代需要 |
二、弥补硬法保障船员权益不足 |
三、有利于船员领域实现法治化 |
第二节 国外船员权益软法保障的启示 |
一、部分国家船员发展与保障情况 |
二、国外船员权益保障经验归纳和启示 |
第四章 国际软法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第一节 船员领域国际软法价值和发展趋势 |
一、海事公约中软法作用和价值 |
二、海事公约中软法的发展趋势 |
第二节 与船员有关的主要海事公约中之软法表现 |
一、海事劳工公约中之软法表现 |
二、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中之软法表现 |
三、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中之软法表现 |
四、与船员有关主要海事公约中软法的发展脉络 |
第三节 港口国监督备忘录——特殊的国际软法存在 |
第五章 国内软法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第一节 国家软法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一、组织类软法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二、公共政策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三、规制行政裁量权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第二节 社会软法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一、信用制度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二、标准化体系制度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第三节 我国在履行船员海事公约方面存在不足 |
一、宏观层面的不足 |
二、实践层面的不足 |
第六章 船员权益的软法保障模式建构及相关建议 |
第一节 构建船员权益保障的软法模式架构 |
一、规制与船员相关的国家软法 |
二、培育与船员相关的社会软法 |
三、吸收国际软法经验 |
四、重构与软法相协调的船员硬法 |
第二节 船员权益双轨保障模式下软法与硬法的协调与衔接 |
一、双轨保障模式下软法与硬法的协调 |
二、实现双轨保障模式下软法与硬法的有效衔接 |
第三节 实现船员权益保障软法与硬法共治路径 |
一、国家应建立便捷高效的权责体系 |
二、国家和社会需共同推进船员信用和标准等领域建设 |
三、推动各主体在船员领域国际合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8)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价值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及思路 |
四、研究创新点及不足 |
第一章 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环境行政执法权概述 |
一、公共权力体系中的行政执法权 |
二、环境行政执法权的概念及特征 |
三、环境行政执法权的具体形式 |
第二节 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范畴 |
一、行政执法权配置的法律意义 |
二、社会权力语境下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三、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四、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五、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第三节 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价值标准 |
一、环境民主 |
二、环境法治 |
三、环境正义 |
四、环境效率 |
第二章 社会权力语境下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第一节 政府与社会分野下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一、政府与社会的分野 |
二、政府与社会分野对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影响 |
三、行政主体多元化趋势对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影响 |
第二节 我国社会权力语境下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演变 |
一、1949年—1973年:环境行政执法权缺失期 |
二、1973年—2014年:环境行政执法权不断强化期 |
三、2014年至今:环境行政执法权调整期 |
四、我国社会权力语境下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演变的特点 |
第三节 我国社会权力语境下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现状 |
一、政府干预环境领域的必要性:环境领域的“市场失灵” |
二、政府干预环境领域的不足:环境领域的“政府失灵” |
三、行政主体多元化趋势背景下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第四节 我国社会权力语境下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法律完善 |
一、社会权力语境下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原则 |
二、社会权力语境下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完善措施 |
第三章 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第一节 政府间纵向行政权力配置的必要性及域外考察 |
一、政府间纵向行政权力配置的必要性 |
二、政府间纵向行政权力配置的制度形态 |
三、西方国家政府间纵向行政权力配置的发展趋势 |
第二节 我国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现状 |
一、我国宪法、组织法关于政府间纵向的行政权力配置规定 |
二、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关于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规定 |
三、我国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特点 |
第三节 我国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问题 |
一、上下级政府环保部门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职责同构” |
二、上下级政府环保部门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调整的行政化 |
三、上级政府环保部门对下级政府的监督制约不足,政令不畅通 |
四、我国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无法有效解决部分特殊环境问题 |
第四节 我国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法律完善 |
一、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原则 |
二、政府间纵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完善措施 |
第四章 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第一节 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必要性及与外考察 |
一、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必要性 |
二、西方国家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现状 |
三、我国政府间横向的行政执法权配置现状 |
第二节 我国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现状 |
一、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关于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规定 |
二、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实践研究 |
三、我国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特点 |
第三节 我国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问题 |
一、我国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非法治化 |
二、我国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分散、重叠及错位 |
三、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模式效果不佳 |
四、环境行政强制权逐步强化但实践应用较少 |
五、环境行政执法权的司法保障逐步强化但作用未发挥 |
第四节 我国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法律完善 |
一、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原则 |
二、政府间横向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完善措施 |
第五章 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第一节 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基础理论 |
一、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理论基础 |
二、行政三分制改革与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三、大部制改革与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 |
第二节 我国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现状 |
一、我国环保部门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责的总体情况 |
二、我国各级环保部门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责的具体情况 |
三、我国环保部门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责的特点 |
第三节 我国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问题 |
一、我国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非法治化 |
二、我国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标准不明确 |
三、我国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模式不科学 |
四、我国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的沟通协调不足 |
五、我国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中的监督制约不足 |
第四节 我国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法律完善 |
一、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原则 |
二、环保部门内部的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完善措施 |
第六章 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的法治化之路——制定《环境行政组织法》 |
第一节 制定《环境行政组织法》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制定《环境行政组织法》的总体要求 |
第三节 《环境行政组织法》的主要内容构想 |
一、环保部门的职能职责方面 |
二、纵向权力层面 |
三、横向权力层面 |
四、环保部门内部权力层面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我国砂石土类矿产资源政策评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砂石土矿政策研究现状 |
1.2.2 政策工具应用研究现状 |
1.2.3 砂石土矿政策效应研究现状 |
1.2.4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3 论文架构及研究方法 |
1.3.1 论文架构 |
1.3.2 研究方法 |
1.3.3 技术路线 |
2 概念界定及相关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砂石土类矿产 |
2.1.2 砂石土类矿产政策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政府治理理论 |
2.2.2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2.3 公共政策理论 |
2.2.4 政策工具理论 |
3 我国砂石土类矿产政策特征分析 |
3.1 政策文本梳理 |
3.2 国家级政策特征分析 |
3.2.1 发文时间 |
3.2.2 发文机构 |
3.2.3 政策文种 |
3.2.4 政策效力 |
3.3 地方级政策特征分析 |
3.3.1 发文时间 |
3.3.2 发文机构 |
3.3.3 政策文种 |
3.3.4 政策效力 |
3.4 小结 |
4 我国砂石土类矿产政策二维分析 |
4.1 构建X—Y二维分析框架 |
4.1.1 X维度——政策工具类型 |
4.1.2 Y维度——政策作用环节 |
4.1.3 构建二维分析框架 |
4.2 编码及内容分析 |
4.3 国家级砂石矿产政策二维分析结果 |
4.3.1 X维度——政策工具类型 |
4.3.2 Y维度——政策作用环节 |
4.3.3 政策工具—政策作用二维分析 |
4.4 地方级砂石矿产政策空间布局分析结果 |
4.4.1 区域划分标准 |
4.4.2 政策工具(X轴)空间布局 |
4.4.3 政策作用环节(Y轴)空间布局 |
4.5 小结 |
5 我国砂石土类矿产政策效果实证分析 |
5.1 理论及模型构建 |
5.1.1 理论分析 |
5.1.2 模型构建 |
5.1.3 指标选取 |
5.1.4 数据来源 |
5.2 平稳性检验及协整检验 |
5.2.1 平稳性检验结果 |
5.2.2 协整性检验结果 |
5.3 状态空间模型分析结果 |
5.3.1 参数估计 |
5.3.2 回归结果分析 |
5.3.3 政策效果结论 |
6 政策建议 |
6.1 回归产业管理视角,完善产业政策体系 |
6.1.1 转变传统管理思路,加强国家宏观政策管控 |
6.1.2 完善产业政策体系,实现全过程管理 |
6.2 认可区域差距,根据特点实行差异化管理 |
6.3 优化政策工具结构,改善政策匹配度 |
6.3.1 弱化环境型政策工具,强化柔性制度设计 |
6.3.2 合理调整各区域政策工具布局结构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国家级政策文本 |
附录二 地方级政策文本 |
(10)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指导教师对博士论文的评阅意见 |
答辩决议书 |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依据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依据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及不足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概述 |
2.1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相关概念阐释 |
2.1.1 中央单位 |
2.1.2 社会扶贫 |
2.1.3 定点扶贫 |
2.1.4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 |
2.2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的重大意义 |
2.2.1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体现 |
2.2.2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是“三位一体”大扶贫格局的组成部分 |
2.2.3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是加大对老少边贫地区扶持力度的举措 |
2.2.4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是帮扶单位贴近基层、了解民情的途径 |
2.3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的历史进程 |
2.3.1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的起步阶段 |
2.3.2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的展开阶段 |
2.3.3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的深化阶段 |
2.3.4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的完善阶段 |
第3章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的理论基础 |
3.1 经典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 |
3.1.1 经典马克思主义反贫困理论 |
3.1.2 经典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理论 |
3.1.3 经典马克思主义社会保障理论 |
3.2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 |
3.2.1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共同富裕理论 |
3.2.2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共享发展理论 |
3.2.3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扶贫开发理论 |
第4章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的主要领域及案例 |
4.1 通过基础设施建设扶贫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 |
4.1.1 基础设施建设扶贫的由来 |
4.1.2 基础设施建设扶贫的内容 |
4.1.3 基础设施建设扶贫的典型案例 |
4.2 通过产业扶贫推进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发展 |
4.2.1 产业扶贫的由来 |
4.2.2 产业扶贫的内容 |
4.2.3 产业扶贫的典型案例 |
4.3 通过技能培训扶贫实现贫困地区劳动力就业 |
4.3.1 技能培训扶贫的由来 |
4.3.2 技能培训扶贫的内容 |
4.3.3 技能培训扶贫的典型案例 |
4.4 通过教育科技文化扶贫推进贫困地区文化教育发展 |
4.4.1 教育科技文化扶贫的由来 |
4.4.2 教育科技文化扶贫的内容 |
4.4.3 教育科技文化扶贫的典型案例 |
4.5 通过健康扶贫改善贫困地区医疗卫生状况 |
4.5.1 健康扶贫的由来 |
4.5.2 健康扶贫的内容 |
4.5.3 健康扶贫的典型案例 |
4.6 通过网络扶贫拓宽贫困地区脱贫致富渠道 |
4.6.1 网络扶贫的由来 |
4.6.2 网络扶贫的内容 |
4.6.3 网络扶贫的典型案例 |
第5章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的基本经验 |
5.1 坚持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贫困地区实际相结合 |
5.1.1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贫困地区实际相结合的基本要求 |
5.1.2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贫困地区实际相结合的实践经验 |
5.2 坚持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宣传党的方针路线政策相结合 |
5.2.1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宣传党的方针路线政策相结合的基本要求 |
5.2.2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宣传党的方针路线政策相结合的实践经验 |
5.3 坚持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扶智、扶志相结合 |
5.3.1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扶智、扶志相结合的基本要求 |
5.3.2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扶智、扶志相结合的实践经验 |
5.4 坚持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 |
5.4.1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的基本要求 |
5.4.2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的实践经验 |
5.5 坚持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党政干部培养相结合 |
5.5.1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党政干部培养相结合的基本要求 |
5.5.2 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与党政干部培养相结合的实践经验 |
第6章 中央单位帮扶解决农村相对贫困的对策思考 |
6.1 中国农村反贫困目标瞄准的调整 |
6.1.1 相对贫困的涵义 |
6.1.2 相对贫困的特征 |
6.1.3 农村相对贫困成为贫困治理的重心 |
6.1.4 农村相对贫困治理的现实路径 |
6.2 发挥中央单位帮扶解决农村相对贫困的部门优势 |
6.2.1 政策优势 |
6.2.2 资源优势 |
6.2.3 规划优势 |
6.2.4 人才优势 |
6.2.5 技术优势 |
6.3 构建中央单位帮扶解决农村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 |
6.3.1 党委领导机制 |
6.3.2 政府主导机制 |
6.3.3 群众参与机制 |
6.3.4 组织协调机制 |
6.3.5 资金投入机制 |
6.3.6 考核评价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设置方案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基本理论研究[D]. 王晓强.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3)
- [2]中国旅游交通政策演进量化分析[D]. 梁小叶. 北京交通大学, 2019(01)
- [3]行政组织职能边界研究 ——以中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例[D]. 刘晨曦.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4]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应然角色定位研究[D]. 赵涛.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2)
- [5]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6]我国综合运输立法问题研究[D]. 曹译文.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7]船员权益的软法保障研究[D]. 邵帅.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8]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权配置研究[D]. 张文波. 西南政法大学, 2017(08)
- [9]我国砂石土类矿产资源政策评价研究[D]. 刘文颖.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9(02)
- [10]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单位定点扶贫研究[D]. 韩小伟. 吉林大学, 20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