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外刑事技术参考资料(论文文献综述)
石贤平[1](2021)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目前司法部虽然制定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但评估标准未能涵盖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刑事审判、死刑复核等全部环节,且相应的评估配套机制和法律保障措施尚未建立,因而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尚未构建完成。探讨如何构建以及构建一套什么样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来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事前”、“事中”和“事后”评估是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面临的首要问题。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不但能够配合刑事诉讼机制改革实现司法程序正义,也能够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实质正义。与此同时,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具有正当性与可行性。正当性的主要体现是评估指标体系既是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国家履行义务的客观需要,也是法治评估的拓展与评估标准进一步完善的必然趋势。评估指标体系还能够促使政府履行好刑事法律援助义务、增加政府决策的可信度、合法性以及增强政府对决策的调控能力。可行性主要体现在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具有包括宪法、国际公约、政策法律等法源依据,尤其是《法律援助法》的颁布实施,同时还具有评估试点工作的实践基础,在国家评估标准、评估组织和评估人员保障、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等方面已经具备了构建条件。考察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现状后发现,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经历了起步、探索、发展等几个阶段,2019年司法部出台《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及其评估说明是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里程碑事件,从此中国有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国家标准。尽管这一标准离评估指标体系尚有距离,但至少已经迈出了一大步。这一标准的出台也使得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模式增加为两种:一种是司法行政部门主导的行政管理评估的运行模式;另外一种是以最高人民法院主导的司法裁判评估的的运行模式。两种模式下的指标体系构建理论既有相同点也有较大区别。此外,从H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试点工作的运行现状看,其自行制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在评估试点运行中仍有较大的改善空间。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仍存在诸多障碍,其中理念障碍是首要的,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理念的障碍主要表现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未对评估指标体系在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重要性引起足够重视,导致评估标准制定时民事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指标设置不仅合理,指标体系运用上也较为随意,对评估结果基本不用等。机制障碍主要表现在尚未建立独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遴选机制、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估方法、尚未建立评估异议审查制度和评估结果运用制度,评估经费未纳入专门经费序列等。究其原因主要是评估指标体系的价值不凸显与刑事法律援助高要求之间的矛盾突出,案件受理标准不合理与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司法改革矛盾突出,律师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不高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大的矛盾突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普遍不高与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追求矛盾突出等。通过中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的比较研究,不难发现中外评估指标既具有相似性,也有差异性。两者均有较为明确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评估对象均主要体现在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服务质量上,同行评估制度被很多国家广泛采用,多数国家建立了大案要案的特别管理制度等。中外评估指标差异性主要体现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各有不同,评估的事前与事后质量监控不同,评估反馈机制与投诉机制完善程度不同等。因此,中国在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要注意借鉴吸收域外经验,探索建立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机制,设置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动态评估指标体系,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模式和设置专门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监督机构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要在以人民为中心和平等保护原则的指引下,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和技术构造性原则,满足全部评估指标构建要素的前提下,解决由谁来评估、什么时候评估、评估哪些阶段、在哪里评估等评估适用问题,构建出一套能够有效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质量,保证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的评估指标体系。指标体系构建完成后需要确保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有效运行。这需要在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理念转型的前提下,首先对指标体系提供运行机制保障,多措并举地推进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不断完善运行配套制度。此外,要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运行提供法律保障,要在中国法律援助立法中正确定位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将保障评估指标体系有效运行作为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徐东一[2](2021)在《犯罪网络化背景下传统刑事技术的侦查应用研究》文中提出网络高速发展,推动社会经济民生高速发展进步,我国已然成为世界上网络建设使用强国。鉴于网络有着高效、互联,使用成本低且网络参与者之间无直接接触等特点,诸如诈骗、盗窃、赌博、贩毒等传统犯罪为降低犯罪成本,提高犯罪收益,并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打击,逐渐将具体犯罪行为借助网络实施,取代了面对面的直接接触实施。犯罪网络化具有“五C”特点,即隐蔽性特征(Cryptic)、互联性特征(Connected)、复杂性特征(Complicated)、非接触性特征(Contactless)和跨区域性特征(Cross-regional),产生了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网络犯罪大量取代传统犯罪,在案件侦查中多依靠网侦、技侦等侦查技术与手段获取线索与证据,运用传统刑事技术的物理空间缺失,并且以视频侦查为代表的新型侦查技术与手段在传统案件的线索获取效率方面远超传统刑事技术,传统刑事技术陷入了没落的境地。除客观案件形式变化和侦查技术与手段更新的影响外,对于传统刑事技术效能根深蒂固的思维惯性、传统刑事技术的自身属性、在案件侦查中重线索轻证据、盲目追求网络数字形式和职责范围过大等主客观因素,才是传统刑事技术在当前背景下侦查应用面临困境的根本原因。为了对传统刑事技术在当前背景下依然有着重要作用进行证明,并探索传统刑事技术在犯罪网络化背景下的创新发展,在坚持“一条主线”,即传统刑事技术为案件提供证据的前提下,探究了传统刑事技术在“三条分支”,即拓展现实应用场景,丰富证据提取类型、发挥技术基础优势,创新侦查应用路径、融合相关技术手段,提升线索证据效能三方面的创新应用。
王纪锋[3](2021)在《刑事诉讼中视频监控数据收集程序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刑事诉讼领域,随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先后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地位得以确立,加之民用监控、商用监控以及公用安防监控系统的大力建设,在证明案件事实方面,视频监控所起到的作用更加难以被其他传统类型证据所取代。然而与视频监控数据相关的收集程序研究相对滞后,存在“立法滞后于实践,理论滞后于实践”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收集程序不规范,导致视频监控数据丧失证据资格的案例不胜枚举。本文在刑事诉讼法视域下,以视频监控数据为研究对象,以立法规范和实践中的具体运用情况为基础,探索视频监控数据作为刑事证据,在收集程序中的法律制度之完善。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比较国内外关于视频监控数据收集制度的立法概况。第二,分析我国视频监控数据收集现存之问题。第三,提出我国视频监控数据收集程序完善的建议。本文主要从以下四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通过对视频监控数据内涵的阐释以及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概念比较,厘清其在我国刑事证据种类中如何合理分类,为完善收集程序奠定基础。第二部分通过案例研究和数据分析,发现我国在证据运用、监督管理、取证主体方面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考察域外视频监控立法及数据收集制度,总结可为我国借鉴的立法和实践经验。第四部分针对收集程序的基本原则、具体规则、监督管理机制三个方面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周雯[4](2021)在《理念与模式:少年司法制度比较研究》文中指出相较于以侵害原理为核心的成人刑事司法,少年司法由于少年所富有的可塑性故以保护原理作为运行根基,但尽管如此,少年司法也并未完全放弃侵害原理,而在如何均衡二者关系上则体现了各国(地区)少年司法制度之不同。以此视角,本文从少年司法的基础理论出发,梳理了国内外学者关于少年司法模式的各种分类,认为将少年司法模式划分为少年审判模式、少年保护程序模式与福利综合模式三类更具合理性。接着对分属于三模式不同国家的少年司法制度进行了较为详尽的阐述,重点比较分析各模式的特点,三模式相互间的异同点和优缺点,并基于我国实际得出少年保护程序模式更为适合我国的结论。最后在立足我国少年司法现状的基础上,解析出少年保护程序模式对我国少年司法的四点主要启示: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构建科学主义原则、完善社会调查制度以及实行个别化处遇原则。具体而言,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以下五章:第一章对少年司法作了基本的概述,对作为少年司法理论基础的国家亲权理论、儿童福利理论、教育刑司法理念进行了分析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就少年司法模式的多样化进行了一般性的梳理。第二章是将美国前期(70年代之前)、日本、韩国以及中国台湾纳入了少年保护程序模式这一司法模式之中,简要阐述了保护程序模式的含义、特点,并通过分析这四个国家及地区的少年司法制度,归纳出这一模式下的各国(地区)制度的共通性。第三章对少年审判模式的含义、特点进行了简要阐述,并将德国、法国、英格兰及威尔士与美国后期(70年代之后)这四个国家及地区的少年司法归入此一模式之中。在对四个国家及地区的少年司法进行依次分析之后,总结出了将四个国家归于此一模式的相同点。第四章中少年福利综合模式例举了瑞典与芬兰这两个国家的少年司法制度,在对福利模式的含义进行了简要阐述之后,对两个国家的少年司法进行了分析,最后对两个国家浓厚的福利色彩进行了着重分析。第五章通过对上述少年司法三模式的比较分析,总结出了模式间的相同点与不同点,并在分析我国现状的基础上,得出了少年保护程序模式更适合我国借鉴的结论,最后就从归属于保护模式之国家的少年司法中得出的启示作了论述。
熊栎天[5](2021)在《预防性反恐问题研究 ——一种全球恐怖主义治理的理论视角与实证分析》文中研究指明恐怖主义的治理视角体现了预防性路径应对恐怖主义威胁的三个特点,即恐怖主义的防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恐怖主义不是只有特定国家才面临的问题,而是国际社会与全人类的共同挑战;除了主权国家,参与预防性反恐的治理主体还包括广泛的非政府国际行为体与社会单元。预防性反恐是通过预防性手段作用于恐怖主义发展的每一个节点,逐渐消除恐怖主义的根源,抑制和减缓恐怖主义的发展从而降低恐怖主义对人类危害的治理过程。恐怖主义产生与发展的因果链条以及国家政策对该因果链条的干预效果是预防性反恐成立的逻辑前提,以“反恐战争”为代表的应激式处置策略被证明效果不佳。恐怖主义暂时无法被直接消灭,人类还将继续与之共存的现实说明了预防性反恐的必要性。根源预防、前置预防和后置预防构成了预防性反恐的三个阶段;个体、组织、极端意识形态与暴力极端主义体现了预防性反恐的三个治理层次。预防个体“极端化”与推动“去极端化”、预防恐怖组织获取发展资源与要素、切断个体与恐怖组织在意识形态与行为方式上的联结是预防性反恐发挥作用的关键。预防性反恐的开放性决定了任何个人或团体都有可能成为预防性反恐的参与主体。除了国家行为体之外,社会单元与非国家国际行为体既有可能成为恐怖主义蔓延的薄弱环节,也能在国家行为体的引导和监督下发挥积极作用。各国都采取了预防性措施治理外籍恐怖分子现象,预防性军事打击、预防性刑事司法模式以及“去极端化”项目与预防再次“极端化”是三种被广泛运用的代表性预防性反恐手段,对应着根源预防、前置预防和后置预防三个阶段。对外籍恐怖分子行为模式的认识、恐怖主义活动的刺激以及对恐怖主义威胁的认知共同影响着政策偏好的生成。国际反恐的正当性并非是先验的,而是基于恐怖主义的非正当性、反恐对象的确定性以及反恐手段的合法性。美国对苏莱曼尼的“定点清除”以及撤销对“东伊运”恐怖组织的认定,其本质对预防性反恐手段的滥用。美国将反恐议题“政治工具化”的做法将削弱国际反恐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李懿[6](2021)在《刑事诉讼速裁程序运行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刑事诉讼速裁程序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重大修改内容之一,可以说是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以外的,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设置的一种特殊的、更为简化的诉讼程序。在突破原有的制度设计的基础上,通过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院及各司法部门的沟通协作,以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方式,进一步简化诉讼流程,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因此,对刑事速裁程序展开探索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它符合公正和效率两大刑事诉讼价值要求,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案件审理质效。在秉持简程序不减权利的原则下,很好的缓解超期羁押的压力,提高程序运行效率,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另一方面,建立多层级的刑事诉讼程序,能够促进程序分流。以调解、当庭教育等丰富灵活的方式加大对被告人的刑事教育,督促被告人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化解社会矛盾,有利于提高息诉服判率,实现从快从严打击犯罪,降低案件审理周期。但是该程序在运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程序转换不畅、限制性规定过多、量刑标准及权利救济机制模糊、配套保障机制不完善、诉讼当事人权利保障存在盲点、值班律师制度未能发挥实效等问题。因此,在简化设计诉讼程序的基础上,突破固有运行模式,厘清刑事速裁程序是什么、有什么特点、要解决什么问题、实际运行情况、目前遇到的阻碍以及未来将如何改变的问题,结合我国发展实际与改革背景,总结归纳程序适用情况及现有制度规定,深入研究国外相关程序,吸取先进经验,从理论研究与实体两个维度入手,探索全新的案件审判模式,实现案件集约化高效处理。刑事速裁程序的制度架构既要适应刑事司法实践需要,又要符合刑事诉讼追求的价值目标与价值原则,既要做到从概念上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进行区分,又要在应用中与两程序有效衔接,以维护刑事诉讼法的体系性,完成好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核心任务,促进该程序的顺畅运行。本文将以刑事速裁程序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刑事速裁程序在运行中的现状与困境,提出完善该程序的对策建议。文章绪言部分对该程序的研究背景及意义进行系统概述,并收集整理了国内外关于刑事速裁程序的文献资料。正文共包含五部分,正文第一部分对刑事速裁程序进行宏观概述,主要分为四部分:首先对该程序的含义及特征进行厘定;其次探讨该程序设立的理论基础;接着对刑事速裁程序及简易程序之间的异同进行了区分;最后论证了该程序确立的价值,主要包括:其一,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其二,兼顾社会公平正义;其三,符合刑罚轻缓化趋势;其四,轻快办案的价值需求。正文第二部分对刑事速裁程序的运行现状进行了分析,首先对刑事速裁程序的法律规定进行介绍,分别从适用范围、程序的启动、审理方式、证明标准四方面进行梳理;其次讨论了刑事速裁程序的运行现状,主要分析了速裁程序的试点情况及实施情况。正文第三部分整理并分析该程序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含三个部分。其一是内容上的不足,包括适用的限制性条款过多、审理方式的争议、侦查阶段提速困难、量刑幅度及标准不统一以及非监禁刑适用范围有限等方面的不足;其二是配套保障机制的欠缺,包括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联动不畅、程序转换衔接机制、监督审查机制及申请程序设置等四方面的不足;其三是从被告人程序选择权与知情权、异议权及上诉权、被害人程序参与权以及值班律师制度四方面分析当前该程序在当事人权利保障方面的盲点。正文第四部分通过查找国外相关法律规定,对国外快速审理制度进行介绍,为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完善提供思路。正文第五部分立足于刑事速裁程序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从刑事速裁程序的自身设计、完善程序运行的配套机制及当事人合法权利保障制度三方面,提出完善路径及解决对策。纵观刑事诉讼法改革主线,主要是以诉讼的正当性、公平性、合法性为主。但在轻微罪入刑、案多人少的压力下,司法改革也应适应新要求,将提升诉讼效率作为改革重点之一,完善速裁程序运作流程,构建便捷化、多样化、实效性强的刑事诉讼结构。
全荃[7](2021)在《我国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我国,构建体系化的犯罪记录制度首先应在理论上就犯罪记录制度进行证成。正义理论、功利主义、标签理论与羞耻理论都可以为犯罪记录制度的正当性提供理论资源。总体来看,我国犯罪记录的构建需要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进行。从实践层面看,我国犯罪记录制度呈现出非体系化、封闭性的特征。在未来建构中国犯罪记录制度体系时,需要改变此种封闭性的运作方式,这就首先需要从理论上厘清犯罪记录制度的基本措施体系。具体而言,应当构建起犯罪信息登记制度、犯罪人员信息通报制度、犯罪信息查询机制、犯罪记录的消灭制度,并且优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明确违反犯罪记录制度规定的主体责任。从实践层面看,犯罪记录制度的构建需要处理好刑事司法体系内外两方面的关系。这就要求,一方面,必须要完善犯罪记录制度本身的制度设计,明确犯罪记录制度中禁止封存的犯罪记录的范围,同时必须要对犯罪记录报告义务期间进行合理设置;另一方面,要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与其他社会制度之间的制度衔接设计,包括犯罪记录制度与前科制度之间的制度衔接设计、犯罪记录制度与违法记录之间的制度衔接设计、犯罪记录制度与社会信用制度之间的制度衔接设计。
刘伟[8](2021)在《韩国恢复性少年司法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环境不断发生变化,少年犯罪也呈现出新的特征,国际少年司法理念的更新,对韩国少年司法制度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少年司法模式从原先的传统刑罚模式与福利模式,转向恢复性少年司法模式。其将视角转向加害少年、被害人以及社区三方主体,体现对话与恢复效果。能够更为合理地对非行少年进行保护处遇,以及帮助其顺利健康回归社会。将被害人的需求与损失恢复考虑进少年司法过程之中,将社区作为非行环境影响者以及非行少年侵害者置于少年司法之中,实现少年司法的恢复性司法效果。恢复性少年司法能够更为适宜地选择少年司法程序,达到预防犯罪、恢复损失、复归社会的目标。本文以韩国恢复性少年司法改革进程为主线,研究了韩国恢复性少年司法的萌芽阶段、导入阶段以及探索与反思阶段。通过分析每一阶段韩国恢复性少年司法改革的背景与原因、需要解决的问题、相应的改革措施以及未来改革方案的设想,勾勒出韩国恢复性少年司法改革的发展脉络。同时,将韩国恢复性少年司法中具有代表性的恢复性少年司法模式与具体措施进行介绍。并且将改革中出现的问题与改革措施的相关评价也一并纳入到分析范围。试图比较全面地展现韩国恢复性少年司法的特点与经验。在研究韩国恢复性少年司法改革过程之前,首先介绍了韩国恢复性少年司法概况。通过分析恢复性司法、恢复少年司法、韩国恢复性少年司法三个概念,厘清韩国恢复性少年司法的具体内涵。同时分析了作为恢复性少年司法中的主要对象,即非行少年的相关界定,交代韩国少年年龄范围、非行少年种类与相关的少年案件程序,能够更加宏观统领性地掌握韩国恢复性少年司法的要领。最后,通过梳理韩国少年法的法律体系,从少年司法、少年保护与福利法、其他相关法律规范三个分类标准,展现了韩国少年法体系的整体立法框架。接着,分析了韩国恢复性少年司法的理论基础,先阐述了少年司法的传统理念,包括国家亲权思想、教育思想以及少年保护主义;后介绍了韩国少年司法理念的特点,通过具体的原则进行展现;最后分析了韩国恢复性少年司法的理论基础,为韩国恢复性少年司法的具体分析进行铺垫。本文最后通过研究韩国恢复性少年司法,试图将韩国恢复性少年司法的有益经验与制度特点展现出来,供我国少年司法改革参考。在两国文化基底、法律体系、地缘临近的基础上,能够使我国在完善少年司法制度时,更好地借鉴韩国经验与规避类似问题,从而构建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丰富少年司法实践内容,为全面建设法治国家、建立面向未来的法治国家而提供一些参考。
张攀亭[9](2021)在《论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些年,环境污染事件频发、隐蔽性强、危害较大且恢复困难,污染环境的行为亟待国家进行有效规制。刑法作为保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治理环境污染问题时理应发挥其独特的约束机能。在刑法对污染型环境犯罪进行有效规制的过程中,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便是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由于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所具有的隐蔽、长期、累积以及对高科技的依赖等特性,使得适用刑法传统因果关系理论认定此类犯罪会造成对大量的环境污染案件无法进行有效规制的弊端。因此,为了遏制环境污染问题,实现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刑事规制,故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成为本文的研究方向。本文主要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对与污染型环境犯罪相关的几个基本概念进行了界定,明确不同概念的具体含义,并进一步详细界定污染环境犯罪的概念。在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概念进行界定后,针对其特点展开细致分析,为展现其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做铺垫;第二部分,以对传统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评价和分析为基础,进而阐明污染环境犯罪适用我国传统刑法因果关系的理论困境,并具体论述了困境之具体体现和产生困境的根源;第三部分,由于我国现阶段在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理论层面的研究较为滞后和浅薄,从国外裁判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的角度,阐释认定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理论发展,例如疫学因果关系理论、间接反证理论、因果关系推定理论及客观归责理论等;第四部分,在前文的基础上,总结出我国在认定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时适用因果关系推定理论的可行性、具体适用以及必要限制条件,以寻求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
张国全[10](2021)在《刑事裁判公众认同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司法公信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根基,是法治建设最重要衡量的标准之一,公众对于司法的高度信任、信心和认同是司法工作成功的标志和价值。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是司法公众认同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感受司法公正最直接、最生动的体现。刑事裁判如果不被公众认同,不仅不能发挥审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还会损害司法公信力。从整体上讲,司法大数据(包括历年的上诉率、抗诉率、改判率等)显示刑事裁判整体上的公正性没有问题。但在现实生活中,刑事案件因为自身“狱者,天下之大命,死者不可复生,断者不可复续”的特点,个案极易引起公众的广泛注意与参与,导致公众“以偏概全”并对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度产生质疑。因此,在刑事裁判公正性整体上没有问题的前提下,如何解除个案导致公众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产生怀疑,这是本文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提升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从主体的角度,涉及法院(刑事裁判的主体)、公众(对刑事裁判进行评价的主体)和媒介(对刑事裁判进行解读及传播的主体)三个主体。三者之间的有效互动是提高刑事裁判司法公众认同度的关键。具体而言,现实生活中有两个问题最为突出:大部分公众对法律的不了解以及各类媒介基于商业或者其它因素而进行的炒作。因此,对于这两个问题进行相应的全面分析,能够为解决问题提供相应的思路与方案。基于司法权威是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基础的前提下,本文从法院和法官两个层面分别进行了针对性的阐述。在法院层面,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的提升涉及法院的权威、法官的职业形象、司法权行使过程的透明度、裁判结果的公正性等诸多因素。因此,法院应从制度方面,结合法院权威的因素,进行制度化的完善,其主要内容包括依法裁判、完善量刑规范化制度等内容。在法官层面,主要包括法官品质、法官能力及相应的保障制度。其中,提高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能力是提高司法能力的重要方面。法官薪酬、晋升、法官惩戒是解决法官品质存在问题的重要内容。建立与完善法官职业豁免制度及法官管理制度是保障制度的重要方面。公众是刑事裁判的评价主体,但公众并不是意见完全一致的集合体。公众可以分为个人类型的公众与人际类型的公众两种类型。论文重点研究个人类型的公众。在行为模式上,个人类型的公众存在“暂时性群体”的特征,即个体在群体中处于非理性的状态。这一点,在其对“天理和人情”诉求方面有非常明显的体现。在媒介主体方面,无论是司法大数据,还是调研结果,都证实媒介是影响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的关键因素。媒介是连接公众与法院的中间载体,是将法院刑事裁判解读给公众的主体。媒介主要包括媒体与律师。媒体具有公共性与逐利性两个特征,后者在自媒体等新兴媒体上表现得非常突出。本文从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及职业伦理建设两个方面,对强化媒体的公共属性和规范媒体的逐利属性进行了论证。刑事裁判的传播在很大程度上属于两次传播,律师是两次传播的意见主导者。律师在两次传播中具有双重性,其庭外慎言义务是提高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的重要切入点。本文对此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并结合国内外的相关规定,对我国的现行规定及完善措施,提出了相关建议。
二、国外刑事技术参考资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外刑事技术参考资料(论文提纲范文)
(1)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背景 |
(三)研究价值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论文框架 |
(一)研究思路 |
(二)论文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法 |
(二)实证检验法 |
(三)比较分析方法 |
五、主要创新点和研究不足 |
(一)主要创新点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内涵评析 |
一、概念解读 |
二、相关概念界分 |
第二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石 |
一、法治指数理论 |
二、有效辩护理论 |
三、控辩平衡理论 |
四、指定辩护理论 |
第三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司法正义价值分析 |
一、配合刑事诉讼机制改革实现司法程序正义 |
二、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实质正义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正当性与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正当性分析 |
一、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国家履行义务的客观需要 |
二、法治评估的拓展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进一步完善的必然趋势 |
三、行政管理模式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功能分析 |
第二节 可行性分析 |
一、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法源依据 |
二、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实践基础 |
三、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条件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现状考察 |
第一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发展沿革 |
一、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发展阶段 |
二、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评述 |
三、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评述 |
第二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模式 |
一、行政管理评估的运行模式 |
二、司法裁判评估的运行模式 |
三、两种模式下评估指标体系构建理论的异同 |
第三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现状:以H省试点工作为例 |
一、H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基本概况及其评估指标 |
二、H省500 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基本数据样态及主要指标评估得分情况 |
三、对H省500 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结果的评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障碍及其成因 |
第一节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主要障碍 |
一、理念障碍 |
二、机制障碍 |
第二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构建障碍成因分析 |
一、评估指标体系的价值目标不凸显与刑事法律援助高要求之间的矛盾突出 |
二、案件受理标准不合理与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司法改革矛盾突出 |
三、律师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不高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大的矛盾突出 |
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普遍不高与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追求矛盾突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比较与借鉴 |
第一节 中外评估指标相似性分析 |
一、均有较为明确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 |
二、评估对象均主要体现在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服务质量上 |
三、同行评估制度被很多国家广泛采用 |
四、多数国家建立了大案要案的特别管理制度 |
第二节 中外评估指标差异性分析 |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各有不同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事前与事后质量监控不同 |
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反馈机制与投诉机制完善程度不同 |
第三节 域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经验借鉴 |
一、建立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机制 |
二、探索设置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动态评估指标体系 |
三、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模式 |
四、设置专门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监督机构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构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对策与建议 |
第一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机理 |
一、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
二、评估指标体系的建构要素 |
三、评估指标体系的适用范畴 |
第二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内容 |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一级指标设置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设置:以一审审判阶段为研究对象 |
第三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运行保障 |
一、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和运行能力现代化的理念转型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运行机制保障 |
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运行的法律保障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一)中文专着(含外文译着) |
(二)中文论文类(含案例,报刊,文件) |
二、外文文献 |
(一)英文专着 |
(二)英文文献 |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建议稿)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一、作者简介 |
二、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后记 |
(2)犯罪网络化背景下传统刑事技术的侦查应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 |
1.3 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1.4 研究现状 |
1.4.1 传统刑事技术研究现状 |
1.4.2 网络犯罪案件侦查研究现状 |
1.5 研究方法 |
1.5.1 文献研究法 |
1.5.2 比较分析法 |
1.5.3 调查访问法 |
2 传统刑事技术概述 |
2.1 传统刑事技术及其种类 |
2.1.1 传统刑事技术的概念 |
2.1.2 传统刑事技术的种类 |
2.2 传统刑事技术在侦查中的重要作用及应用现实 |
2.2.1 传统刑事技术在侦查中的重要作用 |
2.2.2 传统刑事技术的应用现实 |
2.3 小结 |
3 犯罪网络化背景下传统刑事技术的应用困境及产生原因 |
3.1 犯罪网络化的表现与特征 |
3.1.1 犯罪网络化的表现 |
3.1.2 犯罪网络化的特征(五C) |
3.2 犯罪网络化背景下传统刑事技术的应用困境 |
3.2.1 应用场景缺失导致实际应用受限 |
3.2.2 现实技术基础良好但未创新应用 |
3.2.3 相关技术之间未能实现融合发展 |
3.3 犯罪网络化背景下传统刑事技术应用困境的产生原因 |
3.3.1 根深蒂固的思维惯性 |
3.3.2 传统刑事技术自身固有属性 |
3.3.3 过于重视提供案件线索功能 |
3.3.4 盲目追求数字化、网络化形式 |
3.3.5 部门划分不合理,职责范围大 |
3.4 小结 |
4 犯罪网络化背景下传统刑事技术的发展路径与创新应用 |
4.1 犯罪网络化背景下传统刑事技术的发展路径 |
4.1.1 继续服务侦查,保障诉讼进行 |
4.1.2 贴合一线需求,重塑技术部门 |
4.1.3 深耕证据领域,探索创新应用 |
4.2 犯罪网络化背景下传统刑事技术的创新应用原则 |
4.2.1 客观性原则 |
4.2.2 全面性原则 |
4.2.3 专业性原则 |
4.2.4 合法性原则 |
4.2.5 关联性原则 |
4.3 犯罪网络化背景下传统刑事技术的创新应用 |
4.3.1 拓展现实应用场景,丰富证据提取类型 |
4.3.2 发挥技术基础优势,创新侦查应用路径 |
4.3.3 融合相关技术手段,提升证据转化效能 |
4.4 犯罪网络化背景下传统刑事技术创新应用注意事项 |
4.4.1 主观层面 |
4.4.2 证据层面 |
4.4.3 程序层面 |
4.4.4 技术层面 |
4.5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3)刑事诉讼中视频监控数据收集程序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视频监控数据收集程序概述 |
1.1 视频监控数据的内涵 |
1.2 视频监控数据收集程序规范化之必要性 |
1.2.1 视频监控数据收集程序规范化理论之必要性 |
1.2.2 视频监控数据收集程序规范化现实之必要性 |
1.3 文献综述 |
1.4 本文的创新点 |
2 我国视频监控数据收集现存之问题 |
2.1 证据运用方面的问题 |
2.1.1 重视频监控线索而轻视频监控证据的收集 |
2.1.2 视频监控数据的“孤证”困境 |
2.1.3 视频监控数据存储和销毁时限规定不一 |
2.1.4 收集、处理视频监控数据缺乏隐私保护手段 |
2.2 监督管理方面的问题 |
2.2.1 监控安装主体缺乏法律规制 |
2.2.2 私人监控范围向公共区域的延伸缺乏规制 |
2.3 取证主体方面的问题 |
2.3.1 收集、取证主体资格不当 |
2.3.2 侦查人员的取证能力有所欠缺 |
2.3.3 司法人员受传统思维之累导致证据误用 |
3 域外视频监控立法及数据收集制度考察 |
3.1 美国视频监控立法及数据收集制度 |
3.2 欧盟视频监控立法及数据收集制度 |
3.3 英国视频监控立法及数据收集制度 |
3.4 日本视频监控立法及数据收集制度 |
3.5 澳大利亚视频监控立法及数据收集制度 |
3.6 域外立法对我国刑事诉讼中视频监控数据收集制度完善之启示 |
4 我国视频监控数据收集程序规则之完善 |
4.1 视频监控数据取证的基本原则之完善 |
4.1.1 程序合法性原则 |
4.1.2 收集及时性原则 |
4.1.3 主体限定性原则 |
4.1.4 范围限定性原则 |
4.2 监督管理机制之完善 |
4.2.1 明确视频监控管理者的责任 |
4.2.2 规定监控视频所有权归属 |
4.2.3 明确视频监控监管主体 |
4.3 视频监控数据收集规则之完善 |
4.3.1 视频监控数据收集的科学化要求 |
4.3.2 视频监控数据收集的规范化要求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4)理念与模式:少年司法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少年司法概观 |
(一)少年司法的由来 |
(二)少年司法的理论基础 |
(三)少年司法模式的多样性 |
二、少年保护程序模式 |
(一)美国前期(70 年代之前) |
(二)日本 |
(三)韩国 |
(四)中国台湾 |
(五)小结 |
三、少年审判模式 |
(一)德国 |
(二)法国 |
(三)英格兰及威尔士 |
(四)美国后期(70 年代之后) |
(五)小结 |
四、少年福利综合模式 |
(一)瑞典 |
(二)芬兰 |
(三)小结 |
五、比较与启示 |
(一)三种模式间的比较 |
(二)我国少年司法现状 |
(三)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预防性反恐问题研究 ——一种全球恐怖主义治理的理论视角与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可能的创新与研究局限 |
(一)可能的创新 |
(二)研究难点 |
五、篇章结构 |
第一章 恐怖主义治理的理论与实践 |
第一节 恐怖主义相关概念的再探究 |
一、学界对恐怖主义相关概念的讨论 |
二、国家对恐怖主义的界定 |
三、部分国际组织对恐怖主义的界定 |
第二节 恐怖主义治理的核心要素 |
一、恐怖主义治理的对象 |
二、恐怖主义治理的相关理论 |
三、恐怖主义治理的策略与预防性思想的酝酿 |
第三节 恐怖主义治理面临的挑战 |
一、外籍恐怖分子的治理困境 |
二、国际恐怖主义治理中的“双重标准”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预防性反恐:恐怖主义治理的一种新路径 |
第一节 预防性路径在各领域的运用 |
一、犯罪学:犯罪预防与矫治 |
二、公共卫生:疾病预防与免疫 |
三、外交途径:预防性外交与冲突预防 |
第二节 预防性反恐的概念与功能 |
一、预防性反恐的定义与成立逻辑 |
二、预防性反恐三个阶段的划分 |
三、预防性反恐的政策工具 |
第三节 预防性反恐的治理层次与所遇困难 |
一、个体层次 |
二、组织层次 |
三、极端意识形态与暴力极端主义 |
四、预防性反恐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预防性反恐的多元化参与主体 |
第一节 预防性反恐中的非国家国际行为体 |
一、全球性国际组织:以联合国和国际刑警组织为例 |
二、区域与次区域性国际组织:以欧盟与东盟为例 |
三、大型跨国公司:以互联网科技公司为例 |
第二节 国家行为体:预防性反恐的核心主体 |
一、推动预防性反恐国际合作 |
二、推动跨国企业发挥建设性作用 |
三、增强预防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 |
第三节 国家内部社会单元在预防性反恐中的作用 |
一、社区在预防极端意识形态与暴力极端主义中的作用 |
二、家庭在预防“极端化”中的作用 |
三、学校:教育的“预防性义务”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预防性反恐实践:对“伊斯兰国”外籍恐怖分子的治理 |
第一节 外籍恐怖分子现象回溯 |
一、外籍恐怖分子概念与中文翻译的再探究 |
二、“伊斯兰国”外籍恐怖分子的身份与背景信息 |
三、“伊斯兰国”外籍恐怖分子动机与行为模式的分析 |
第二节 外籍恐怖分子现象适用预防性反恐治理的特点 |
一、外籍恐怖分子的跨国流动性 |
二、外籍恐怖分子的多级治理层次 |
三、危害的不确定性:对“伊斯兰国”回流外籍恐怖分子威胁的认识 |
第三节 外籍恐怖分子治理:基于预防性反恐三个阶段的分析 |
一、根源预防:预防性军事打击 |
二、前置预防:预防性刑事司法措施 |
三、后置预防:“去极端化”项目与预防再次“极端化” |
四、对回流外籍恐怖分子治理偏好的比较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预防性反恐中的问题:以美国的“政治工具化”反恐为例 |
第一节 问题的铺垫:美国预防性反恐中的概念与标准制定 |
一、美国恐怖主义治理中的概念创造 |
二、美国的恐怖组织与恐怖分子名单 |
三、分析与评价 |
第二节 滥用预防性打击:美国对苏莱曼尼的空袭 |
一、对苏莱曼尼恐怖分子身份的分析 |
二、先发制人或预防性战争:对美国打击手段的分析 |
三、影响分析 |
第三节 滥用预防性司法措施:美国撤销对“东伊运”恐怖组织的认定 |
一、美国对“东伊运”恐怖组织政策转变过程 |
二、中国的应对建议 |
三、对拜登政府反恐政策的展望 |
本章小结 |
结论 |
一、研究的基本结论 |
二、对中国预防性反恐治理的借鉴意义 |
三、研究的不足与未来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外交学院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
(6)刑事诉讼速裁程序运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1.国内研究综述 |
2.国外研究综述 |
一、刑事诉讼速裁程序的概述 |
(一)刑事速裁程序的概念 |
1.刑事速裁程序的含义 |
2.刑事速裁程序的特征 |
(二)刑事速裁程序的理论基础 |
(三)刑事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区分与适用 |
1.刑事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的相同点 |
2.刑事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区别 |
3.刑事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的适用顺序 |
(四)刑事速裁程序确立的价值 |
1.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
2.兼顾社会公平正义 |
3.符合刑罚轻缓化趋势 |
4.轻快办案的价值需求 |
二、刑事速裁程序的运行现状 |
(一)刑事速裁程序的法律规定与运行程序 |
1.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 |
2.刑事速裁程序的启动 |
3.刑事速裁程序的审理方式 |
4.刑事速裁程序的证明标准 |
(二)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状况 |
1.刑事速裁程序试点情况 |
2.刑事速裁程序实施情况 |
三、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存在的问题 |
(一)刑事速裁程序在内容上的不足 |
1.限制性适用规定较多 |
2.审理方式之争议 |
3.侦查阶段提速困难 |
4.量刑幅度及标准不明确 |
5.非监禁刑适用范围有限 |
(二)刑事速裁程序配套保障机制不健全 |
1.司法机关协作联动不畅 |
2.程序转换的衔接机制不清晰 |
3.缺乏监督审查机制 |
4.审前程序设置较繁琐 |
(三)当事人权利保障之盲点 |
1.被告人选择权的缺失 |
2.被告人程序异议权及上诉权设置不合理 |
3.被害人参与权被忽视 |
4.值班律师制度的不完善 |
四、国外刑事速裁程序的考察与启示 |
(一)大陆法系国家相关审理程序 |
1.德国处罚令程序 |
2.意大利认罪协商程序 |
3.日本快速处理程序 |
(二)英美法系国家相关审理程序 |
1.英国简易审判程序 |
2.美国辩诉交易制度 |
(三)对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启示 |
五、刑事速裁程序的完善对策 |
(一)优化刑事速裁程序的自身设计 |
1.取消部分限制适用规定 |
2.探索多元化庭审及公开方式 |
3.从侦查阶段整体提速 |
4.明确量刑幅度及量刑标准 |
5.提高非监禁刑适用率 |
(二)完善配套保障机制 |
1.提高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联动 |
2.优化程序转换衔接机制 |
3.健全监督审查机制 |
4.畅通案件办理通道 |
(三)加强诉讼当事人权利保障机制 |
1.保护被告人知情权及程序选择权 |
2.落实被告人程序异议权及有限上诉权 |
3.保障被害人程序参与权 |
4.加强值班律师制度的完善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读硕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致谢 |
(7)我国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一)研究的现实意义 |
(二)研究的理论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对既有研究的评述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内容 |
五、研究方法 |
(一)文献分析法 |
(二)规范分析法 |
(三)比较分析法 |
六、研究可能存在的创新 |
第一章 犯罪记录与犯罪记录制度 |
第一节 犯罪记录的定义与性质 |
一、宣告犯罪说 |
二、刑罚处遇说 |
三、混合性质说 |
四、定罪科刑说 |
五、特殊适用说 |
六、五种学说的综合命题:功能取向的动态界定方案 |
第二节 犯罪记录制度的概念与学说 |
一、法定的犯罪记录制度 |
二、犯罪记录制度的学说 |
第三节 犯罪记录制度的“上下”与“内外” |
一、我国古代的犯罪记录制度 |
二、我国当代的犯罪记录制度 |
三、西方的犯罪记录制度 |
第四节 犯罪记录制度的特征 |
一、个体性 |
二、终身性 |
三、负面性 |
四、不可抹除性 |
五、影响不可控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的哲学根基 |
第一节 价值维度的个人分析:正义理论在分析犯罪记录制度中的优劣 |
一、正义理论的历史和代表性理论的选取 |
二、一生的不法性理论:理论割裂和制度发展停滞 |
三、回溯性理论:过于功利化 |
第二节 价值维度的制度分析:功利主义理论在分析犯罪记录制度中的优劣 |
一、功利主义的核心理念和代表理论选取 |
二、效用理论:无法寻求犯罪记录制度的计算基准 |
三、威慑理论:假定失效和犯罪记录制度无法被证立 |
第三节 事实维度的分析:犯罪哲学视角下的犯罪记录制度 |
一、标签理论:犯罪记录制度无法完成人权保障 |
二、羞耻理论:犯罪记录主体心理受损 |
第四节 本文的观点:并合理论作为犯罪记录制度的基础 |
一、并合理论的核心观点及其与犯罪记录制度分析的契合性 |
二、犯罪记录制度的正当性Ⅰ:犯罪预防的需要 |
三、犯罪记录制度的正当性Ⅱ:并合理论对废除论的反驳 |
四、犯罪记录制度的正当性Ⅲ:并合理论对保留论的延伸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的域外观照 |
第一节 德国犯罪记录制度的体系化经验 |
一、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的规制工具:有限记载 |
二、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的价值依系:衡平原则 |
第二节 英国犯罪记录制度的体系化经验 |
一、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的结构限制:社会复归 |
二、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的行动规准:遵循比例 |
第三节 美国犯罪记录制度的体系化经验 |
一、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的双重功能取向之一:服务公众 |
二、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的双重功能取向之二:服务司法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的观念论建构 |
第一节 体系化动议:我国犯罪记录制度的非体系化徵候 |
一、跨域适用相对封闭 |
二、封存制度暂时悬搁 |
三、信息查询缺乏统合 |
四、规范评价界限模糊 |
第二节 我国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的基点与标靶 |
一、我国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的理论基点 |
二、我国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的目的理性 |
第三节 体系化犯罪记录制度的应然结构 |
一、体系化犯罪记录制度的常设系统 |
二、体系化犯罪记录制度的救济系统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的实践论展开 |
第一节 我国犯罪记录制度的体系内运作 |
一、统一的国家犯罪记录信息系统是运行基础 |
二、犯罪记录制度的运行体系 |
三、犯罪记录制度的检察监督 |
第二节 我国犯罪记录制度的社会性运作 |
一、明确犯罪记录的禁止封存范围 |
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和前科制度之间的衔接 |
三、犯罪记录制度和违法记录制度需要有效衔接 |
四、犯罪记录制度与社会信用制度之间的衔接 |
五、设置科学合理的犯罪记录报告义务期限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8)韩国恢复性少年司法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第二节 国内研究现状 |
一、恢复性少年司法制度的国别研究现状 |
二、以韩国《少年法》为框架的少年司法研究 |
三、我国恢复性少年司法制度研究现状及现实需求 |
第三节 国外研究现状 |
一、韩国《少年法》的制定修改进程与发展趋势 |
二、对韩国少年司法的批判反思——融入恢复性司法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韩国恢复性少年司法概述 |
第一节 韩国恢复性少年司法的内涵 |
一、恢复性司法 |
二、恢复性少年司法 |
三、韩国恢复性少年司法 |
第二节 韩国少年相关概念之界定 |
一、少年的年龄范围 |
二、少年司法的保护对象 |
三、少年案件的种类 |
第三节 韩国少年法的体系与特点 |
一、少年法法律体系 |
二、少年法体系特点 |
三、少年法体系与恢复性司法的关系 |
第二章 韩国恢复性少年司法的理念 |
第一节 韩国少年司法的传统理念 |
一、国家亲权思想 |
二、教育思想 |
三、少年保护主义 |
第二节 韩国少年司法理念的特点 |
第三节 韩国恢复性少年司法的理论基础 |
一、参与者的自律性 |
二、化解矛盾为导向 |
三、强调非行的赔偿 |
四、重视社会共同体作用 |
第三章 韩国恢复性少年司法的萌芽阶段(2000 年前) |
第一节 韩国恢复性少年司法的萌芽 |
一、受害者学的影响 |
二、少年法的确立 |
三、保护处分的少年化 |
四、保护观察的导入 |
第二节 萌芽阶段面临的难题 |
一、少年犯罪人数增加 |
二、非行少年呈低龄化趋势 |
三、少年犯罪动机复杂 |
四、非行少年教育程度向高中集中 |
五、少年犯罪再犯率增加 |
第三节 萌芽阶段的改革措施 |
一、《少年法》的前三次修订 |
二、社会服务命令和听课命令的引入 |
三、少年院课程项目的衔接 |
四、判决前调查制度的设立 |
第四章 韩国恢复性少年司法的导入阶段(2000—2007 年) |
第一节 恢复性少年司法的导入 |
一、社会事件的催化 |
二、刑事调解制度的雏形 |
三、以学者为中心的讨论 |
四、保护观察组织机构革新的要求 |
五、以《少年法》为代表的导入 |
第二节 导入阶段面临的难题 |
一、少年犯罪现象特征突出 |
二、适当性待遇处分和待遇阶段不足 |
三、缺乏明确而一贯的少年司法理念 |
四、立法原则缺乏明确性和优先性 |
五、对受害者缺乏关心和认识 |
第三节 导入阶段的改革措施 |
一、学者建议 |
二、法律修订 |
三、新增和解劝告制度 |
四、少年院课程设置更丰富 |
五、恢复性司法模型下的实践 |
第五章 韩国恢复性少年司法的探索与反思阶段(2008 年至今) |
第一节 恢复性少年司法的反思 |
一、少年暴力事件的激化 |
二、少年犯罪问题深化 |
三、保护观察压力增大 |
四、社会服务命令和听课命令的执行主体缺乏规定 |
五、恢复性少年司法应用范围有待拓宽 |
第二节 当前阶段体现恢复性司法理念的举措 |
一、以警察为主体的恢复性少年司法项目 |
二、保护观察的恢复性司法改善 |
三、社会服务命令与听课命令的恢复性司法方案 |
四、多方合作的恢复性少年司法项目 |
第三节 对恢复性少年司法未来方案的探索 |
一、提高少年司法人员的广泛性与专业性 |
二、设立医疗少年院以建立更系统、专业的待遇体系 |
三、完善少年院的事后管理项目 |
四、构建少年司法机关间的信息共享体系 |
第六章 韩国恢复性少年司法的经验及借鉴价值 |
第一节 韩国经验总结 |
一、恢复性少年司法实施的体系性 |
二、少年案件分类审查的特殊性 |
第二节 借鉴价值和可行性 |
一、我国恢复性少年司法的现状 |
二、借鉴的可行性 |
第三节 借鉴的主要内容 |
一、将恢复性理念贯穿少年司法体系 |
二、实现少年司法保护全覆盖与针对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9)论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的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的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及研究重点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重点 |
1.4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基本问题 |
2.1 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相关概念 |
2.2 传统刑法因果关系与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异同 |
2.2.1 传统刑法因果关系与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共性 |
2.2.2 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特性 |
第三章 传统理论认定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困境 |
3.1 传统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概述 |
3.1.1 大陆法系刑法因果关系认定理论 |
3.1.2 英美法系刑法因果关系认定理论 |
3.1.3 我国传统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 |
3.2 传统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在污染型环境犯罪中的不适性 |
第四章 国外认定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经验借鉴 |
4.1 疫学因果关系理论 |
4.1.1 理论内涵 |
4.1.2 理论评析 |
4.2 间接反证理论 |
4.2.1 理论内涵 |
4.2.2 理论评析 |
4.3 因果关系推定理论 |
4.3.1 理论内涵 |
4.3.2 理论评析 |
4.4 客观归责理论 |
4.4.1 理论内涵 |
4.4.2 理论评析 |
第五章 因果关系推定理论在我国污染型环境犯罪中的适用 |
5.1 我国适用因果关系推定理论的可行性 |
5.1.1 顺应环境保护的国际发展潮流 |
5.1.2 我国环境保护政策规范的转变 |
5.1.3 我国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 |
5.2 我国对因果关系推定理论的具体适用 |
5.2.1 一般规则:三层次判断基准 |
5.2.2 特殊规则:密室犯罪理论 |
5.3 因果关系推定理论的适用限制 |
5.3.1 严格遵循公平原则 |
5.3.2 严格限制适用范围 |
5.3.3 基础事实可靠且推定结果合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10)刑事裁判公众认同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价值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第四节 研究框架 |
第五节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许霆案件引发的公众认同问题 |
一、许霆案的基本事实 |
二、许霆案一审判决引发的舆论反响与争议 |
三、许霆案终审判决与公众认同的回归 |
第二节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内涵解析 |
一、认同与公众认同 |
二、公众认同与制度认同 |
三、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三节 常识、常理、常情理论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一、常识、常理、常情理论述评 |
二、常识、常理、常情理论在刑事裁判中的应用 |
第四节 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一、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 |
二、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二章 公众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生成机制 |
第一节 公众、媒介与刑事裁判的基本关系 |
第二节 公众的类型及对刑事裁判的不同诉求 |
一、公众的界定因素与类型划分 |
二、公众的分类 |
三、个人类型公众对天理与人情的诉求 |
四、人际类型公众对于国法的诉求 |
第三节 个人类型公众暂时性群体的特征 |
一、暂时性群体 |
二、个人类型的公众与暂时性群体 |
第四节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决定因素与生成机制 |
一、刑事裁判的公众关注内容 |
二、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决定性因素 |
三、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生成机制 |
第五节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提升途径 |
一、提高司法权威 |
二、提高法官品质和司法能力 |
三、规范司法传播媒介 |
四、强化律师慎言义务 |
第三章 司法权威是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基础 |
第一节 权威与司法权威 |
一、权威 |
二、司法权威 |
三、法院权威的调查分析 |
四、司法权威的困境 |
第二节 完善立法是确保司法权威的制度基础 |
一、立法问题存在的客观性 |
二、部分立法的目的缺陷及其完善措施 |
三、部分立法的技术缺陷及其完善措施 |
四、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对立法问题的缓解 |
第三节 完善人身保护令制度是提升司法权威的必要举措 |
第四节 促进量刑规范化是提高司法权威的重要路径 |
一、量刑规范化的实践作用 |
二、量刑规范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三、量刑规范化的完善建议 |
第五节 健全法院与公众交流机制是提高司法权威的工作渠道 |
一、贯彻执行《人民陪审员法》 |
二、建议引入“法庭之友”制度 |
第四章 法官品质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一节 法官品质是影响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主要因素 |
一、法官品质是影响司法公众认同的主要因素 |
二、基层法院法官公众认同是基层法院的司法权威的重要方面 |
三、当前法官品质的问题不容忽视 |
第二节 刑事裁判说理制度的完善 |
一、刑事裁判说理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二、刑事裁判说理存在的问题 |
三、刑事裁判说理的完善 |
第三节 法官管理与培训制度的完善 |
一、建议实行非公务员化管理制度 |
二、完善职业安全保障 |
第四节 法官奖惩制度的完善 |
一、对法官的薪酬激励 |
二、对法官晋升的激励 |
三、对法官的惩戒 |
第五节 法官职业豁免制度的完善 |
一、王桂荣玩忽职守案引发的问题 |
二、法官职业豁免制度 |
三、法官职业豁免制度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四、我国刑事法官职业豁免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五、我国刑事法官职业豁免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六节 法官心理健康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一、白山中院精神病法官案及分析 |
二、积极建立与完善法官心理健康机制 |
第五章 媒体传播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一节 刑事案件的两级传播与意见主导者 |
一、两级传播与意见主导者理论 |
二、司法与公众的天然隔膜 |
第二节 媒体与刑事案件的两次传播 |
一、媒体的公共性和逐利性与信息传播 |
二、媒体与司法公开 |
第三节 媒体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 |
一、媒体、公众与司法的基本关系 |
二、媒体的新闻自由与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关系 |
三、媒体两次传播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关系 |
四、自媒体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关系 |
第四节 媒体传播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影响 |
一、新闻报道引起公众质疑刑事裁判的因素 |
二、媒体传播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积极影响 |
三、媒体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消极影响 |
第五节 通过媒体传播提升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路径选择 |
一、通过媒体传播促进法院实质性公开 |
二、利用社交媒体开放系统形成答疑与释疑机制 |
三、对媒体传播内容进行合理限制 |
四、依法规制媒体审判 |
五、对媒体不当报道追究的法律责任 |
六、规范媒体报道内容与加强媒体职业伦理建设 |
第六章 律师是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关键媒介 |
第一节 律师、意见主导者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二节 律师的慎言义务 |
一、律师的慎言义务 |
二、暂时性群体与律师慎言义务 |
第三节 我国有关律师慎言义务的规定 |
第四节 域外规制律师庭外不当言论的基本模式 |
一、美国的相对自由模式 |
二、英国的严格禁止模式 |
三、德国的严格禁止模式 |
四、域外规制律师庭外不当言论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五节 律师慎言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加强律协“管理”职能 |
二、完善律师职业伦理规范 |
三、改进律师惩戒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着作 |
“刑事裁判法官认同问题研究”调查问卷 |
司法认可度调查问卷 |
致谢 |
作者简介 |
四、国外刑事技术参考资料(论文参考文献)
- [1]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D]. 石贤平. 吉林大学, 2021(01)
- [2]犯罪网络化背景下传统刑事技术的侦查应用研究[D]. 徐东一.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1(12)
- [3]刑事诉讼中视频监控数据收集程序问题研究[D]. 王纪锋.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1(08)
- [4]理念与模式:少年司法制度比较研究[D]. 周雯. 四川师范大学, 2021(12)
- [5]预防性反恐问题研究 ——一种全球恐怖主义治理的理论视角与实证分析[D]. 熊栎天. 外交学院, 2021(11)
- [6]刑事诉讼速裁程序运行研究[D]. 李懿.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1)
- [7]我国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研究[D]. 全荃.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8]韩国恢复性少年司法改革研究[D]. 刘伟.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9]论污染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D]. 张攀亭. 兰州大学, 2021(12)
- [10]刑事裁判公众认同问题研究[D]. 张国全. 大连海事大学, 202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