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人大代表职务的若干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申坤[1](2013)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变迁研究》文中指出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之一。中国人大制度在中国政治生活和政治发展的显赫地位,以及其本身发展的曲折性和紧迫性,奠定人大制度研究在制度研究领域中的重要地位。本文所要回答的问题是:中国人大制度地位设计的至上性与制度实际运行中的缺乏自主性之间的矛盾是怎样形成的?有哪些因素导致了人大制度运行的实际空间与宪法中规定的制度空间不符合?我们可以从哪些方面去进行人大制度的完善与创新以此推动中国的民主化进程?本文试图以人大制度的历史变迁为研究对象,以过程研究和比较研究为切入点,运用历史制度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来回答导致人大制度制度空间与实际空间不相符合的根本原因。本研究不拘于宏观的制度与政体的研究,也不困于微观的制度规则的演变,而是从中观层面从制度本身出发,以制度作为自变量和因变量两种角色来观察制度与情境、理念、行为之间的互动关系。本文以情境、理念、行为和制度本身四个变量作为制度纵向变迁过程和中西代议制度横向比较的四个维度,从而解读、确认和探索人大制度空间的演变问题。本文由正文五章和结语组成。第一章是绪论,主要介绍研究的问题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核心假设、研究的逻辑与框架及文章的主要概念。最后提出本文的预期创新点和难点,对论文的整体框架和方向作简单的交代。第二章主要介绍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与发展历程。首先,介绍了中国人大制度的内涵,它既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又是根本政治制度,从制度的内涵出发,人大制度的含义至少包括三个内容:人大制度的组织结构、人大制度的规则体系、人大制度的权力结构。其次,介绍了人大制度的发展历程,按时间宏观上划分为人大制度的生成(1954以前到1954年),人大制度的调适(1954-1976),人大制度的发展(1976-至今)三个阶段。其中在人大制度的调适阶段包括四个时期,分别是:1954-1957年人大制度的初步探索、1957-1966年人大制度的曲折发展、1966-1976人大制度的严重践踏、1975年全国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人大制度根基尚存。第三章是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历史变迁的原因分析。本章主要以纵向历史研究和动态分析为主,剖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三个发展阶段中,各种变量与人大制度本身之间的互动关系,对制度发展产生怎样的影响和作用。首先,人大制度变迁与社会情境的变化。人大制度的生成是与国家的构建,奠定新政权的合法性的国内外社会情境联系在一起的;人大制度在经历了短暂的巩固发展后又陷入瘫痪,这是与当时高度的政治动员下的国家对社会的完全控制的政治环境分不开的;人大制度历经挫折实现恢复发展则有赖于改革开放基础上经济民主法治的政治环境的形成。其次,人大制度变迁与思想理念的转型。人大制度的生成是与马列主义的政权建设理论和代议制思想分不开的,而人大制度异变是与当时主流意识形态教条化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联系在一起的,人大制度实现发展和成长则是与意识形态的与时俱进相伴而行。第三,人大制度变迁与政治主体行为的转变。人大制度的生成是在中国近代历史各种政治力量相互冲突的背景下,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探索适合中国民主道路的实践性产物;同时,它又是新观念为精英和大众所接受并按照马克思主义价值体系自上而下设计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因此,人大制度的最初设计离不开毛泽东对人大制度的构思和中国革命实践。但人大制度的异变也与领袖权威勃发膨胀密切联系,客观上导致制度自主性的缺失,最终人大制度的恢复发展依然依赖中国共产党对革命党和领导党、执政党角色的认识和转变。最后,人大制度变迁中制度自身的路径依赖。人大制度与政党的关系,以及人大制度的权威性和组织活动原则一定程度上存在自上而下设计的成分,但必须清楚的看到,在学习效应和路径依赖的作用下,人大制度在实际运行中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是由来已久的,早有积淀的。第四章是变迁视角下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议会制度的比较。从横向类比的角度看西方议会制度与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异同,比较点的选择依然是与制度密切相关的四个变量:制度-情境、制度-理念、制度-行为、制度本身。首先,社会情境视角下,中国的代议制度是近代以来政治冲突演变下的舶来品,而西方的代议制度是资产阶级革命后对古代民主制度的传承;其次,思想理念视角下,中国的代议制度是以“人性善”“权力合”“通上下”的思想理念为基础的,而西方的代议制度是与“人性恶”“权力分”“限权力”的思想理念紧密联系。第三,政治主体行为视角下,中西代议制度的比较主要是表现在代表或议员的选举制度和代议机关与政党关系的不同。最后,中西代议制度本身的比较主要体现在规则体系、组织结构和权力地位的不同,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无分权有分工、设有常设权力机构、拥有根本权力,而西方议会制度是分权制衡、议会党团、只拥有立法权的代议制度。第五章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历史变迁的理论反思及前景展望。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模式是政党、民主与法治三个角色相互倚仗、有效协调,实现党的权力、人民权力与国家权力三者的有机统一,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发展道路或民主政治理论的关键问题就是解决好三者“有机统一”这一最根本的问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实现三者有机统一的制度载体,它并不是象西方学说形容的那样完全“僵硬”的体制,而是一套能够适应内外环境的持续变迁,并根据环境变迁来调整自身形式的富有弹性和发展空间的制度形式。人大制度必以其四大权力构架为基础,实现自身组织结构、制度安排的完善和创新,人大制度的实际空间与制度空间渐趋一致的过程,将成为中国政治发展的根本助动力,推动中国民主化进程。第六章结语。中国人大制度不仅是观察中国政治生活变迁的重要线索,而且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制度平台、是中国共产党探索大国治理的制度载体,它的成长发展将深刻影响中国政治生活的轨迹,当前的中国转型社会下的“善治”更需要人大制度成为名符其实的“善制”。
张涵之[2](2017)在《民主的细节 ——运行中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近代民族国家的建立和发展,民主从最初的理想、口号、宣言和纲领走向真正的政治实践。中国创造性地建立了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制度的代议民主形式,并在国家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文化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然而,从近年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项具体制度的实际运行效果和效率来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上的理想和优势还没有完全在实践中得以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设想的实现还存在诸多问题。可以说,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行的细节规范、操作程序、合理性、公平性等一系列问题正日益在民主化的进程中凸显出来,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本文结合工程学的原理提出“代议制度工程学”,试图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看作是由众多小的制度部件如代表制度、选举制度、监督制度、会议制度等按照一定的结构关系组成并按照其内在价值和原则运行的集合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效能,取决于其制度体系的结构和组成部分并受到内在价值与工程规范的影响。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化和完善,首先要明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系的内在价值和工程规范,在价值和规范的框架中发现其中不合理的结构和性能不良的部件,从而通过调整和优化结构、升级或重建部件,来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整体制度工程的进一步完善。基于此,本文以人大制度部件的具体细节和程序设计的角度,结合代议制度的一般规律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的问题,运用工程学、案例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来考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部件的问题和优化方案。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和第一章,重点在于根据本领域的已有研究成果,界定相关概念,并试图提出代议制度工程学的基本原理,建构一个自己的“代议制度工程学”的分析框架。本文认为,“代议制度工程学”原理是指代议制度的运行效能取决于其制度体系的结构和组成部件的性能,并受到制度体系内在价值与运行原则的影响。基于此,本文分别从中外代议制度的机构设置、职权与功能、运行原则和程序正义优先方面,阐述了代议制度工程的结构要素、制度部件、工程规范和内在价值,以期为对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分析搭建一个理论框架。第二部分为第二至四章,重点在于结合实际案例,对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部件,具体包括代表选举制度、代表履职制度、代表监督制度、代表罢免制度、会议提案制度、审议表决制度、发言质询与列席旁听制度、财政监督制度、人事监督制度和工作监督制度等的程序和细节进行分析。研究证明,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这些具体的制度部件均存在程序和细节设计上的缺失和不足,而这些缺失与不足,正日益消解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当性与民主性的制度设计初衷。甚至可以说,正是细节规范和程序设计上的缺失和不足,导致了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想效能无法完全实现。第三部分为第五章与结论,重点在于提出从细节和程序方面对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优化的对策与方案。在借鉴大量制度创新案例的基础上,本文试图根据“代议制度工程学”的原理,提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制度部件在程序和细节方面优化和完善的具体办法,以期为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些许的理论借鉴。尽管本文作者深知,程序的正义并不必然带来制度的正义,即使完善了上述制度细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中国式民主”要真正运转起来,仍然任重而道远。
王元成[3](2013)在《政治角色视角下的全国人大代表政治行为研究 ——以笔者的亲身经历为例》文中提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当代中国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形式,是当代中国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其实际运行状况,是当代中国各项民主制度建立、发展和发挥作用的基础和条件,体现着当代中国民主政治的本质和发展水平。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和主要内容,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细胞,人大代表的履职行为是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作用的基础性环节。本项研究主要以政治角色理论为分析工具,以全国人大代表的履职行为为研究对象,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对研究者本人当选全国人大代表以来的若干履职行为和相关亲身经历进行研究。本文试图以对全国人大代表这一政治角色的行为描述为研究进路,通过展现全国人大代表的角色产生和角色扮演的全过程,分析全国人大代表角色行为模式的特点及其与相应角色规范和角色期望之间的联系,从而描述和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运行情况,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关制度规定及其运转情况,为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其功能、认识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某些特点提供一个新的视角。本项研究认为,全国人大代表的角色期望是全国人大代表这一角色产生的基础,也是全国人大代表角色扮演的“剧本”和动力。作为个体的全国人大代表对代表角色期望的领悟以及代表再社会化过程对代表个体履职能力的影响使不同的代表在角色扮演过程中呈现出一定个性特点。代表角色所担当的其他角色,特别是代表所担当的其他政治角色对代表的角色扮演行为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代表在角色扮演过程中,其行为与角色期望的一致性程度、角色冲突、角色错位、角色超载等角色行为特征既与代表个体特征有内在联系,但从更深层次的原因看,其行为特征更多地反映了当代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在某些方面存在的欠缺。要使人大代表角色行为与角色期望实现更高程度的一致,解决代表角色扮演过程中的角色冲突、角色错位、角色超载等问题,必须通过改革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相关政治体制。本文内容安排除导言和结论部分外,正文部分共分五章。导言部分的内容主要是介绍本选题的缘由和意义,对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进行梳理,对本文的主要分析概念进行解释,说明本研究的目的、研究思路、主要研究方法和可能的创新之处等。第一章主要是介绍相关政治主体对全国人大代表的角色期望。全国人大代表的角色期望可以分为社会期望和角色自我期望。社会期望包括制度性期望和道德性期望。制度性期望对全国人大代表这一角色在履职过程中有明确的规范要求,这是全国人大代表角色扮演的“剧本”;道德性期望是一种非强制性的规范要求,主要靠社会舆论以及角色扮演者本人的内心信念发挥作用。角色自我期望是角色对自己行为模式的设想。角色期望最终要通过角色承担者本人对角色的领悟发挥作用,人大代表对角色期望的领悟是代表角色扮演的动力和主观前提。第二章主要是描述全国人大代表这一政治角色的挑选和确定过程,分析这一过程的主要特点及其对人大代表角色扮演可能产生的影响。人大代表的产生过程是人大代表这一政治角色的角色期望具体化为一个个代表的过程,当选代表是政治角色的具体承担者和扮演者。第三章主要是描述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的角色扮演行为,并总结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角色行为模式的特点。第四章主要是研究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的角色扮演行为,并分析闭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行为模式的特点。第五章主要是研究全国人大代表再社会化的内容、主要途径、特点及其对代表角色扮演行为的影响等。本文最后概括了本研究的主要结论,并对如何更好地发挥全国人大代表的作用进行了探讨。
刘丽[4](2016)在《省级人大代表履职问题研究 ——以H省人大为例》文中认为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日益发展与完善。2010年修改了选举法和代表法,不仅实行了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而且进一步规范了人大代表的履职行为,增强了履职效果。2015年又修改了人大“三法”,即地方组织法、选举法和代表法,进一步加强了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这些都有力推动了人大制度的蓬勃发展。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我国人大制度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只有不断完善人大制度,才能确保人民能够享有更加充分的民主权利。为此,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并对今后一段时期的人大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如提高基层人大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知识分子比例,降低党政领导干部代表比例;在人大设立代表联络机构,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提高专职委员比例,增强依法履职能力等。这些论述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政策指引。本文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以实现最广泛的人民民主为主旨,采用文献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定性与定量分析法等方法,在制度与行为互动的分析架构下,对H省级人大代表2008年—2012年五年任期的履职行为进行多角度实证考察,力图完整呈现其履职状况,在人大代表履职行为与我国人大制度建设的相关关系中,探寻影响人大代表履职的主客观因素,并从完善相关制度、加强代表自身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增强代表履职效果的基本思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特有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实现形式,其实际运行状况体现着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水平。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行为主体,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履职行为直接关系到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运行效果,关系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实现程度。人大代表履职制度是我国人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代表履职制度是指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履行其代表职责,以实现我国人民当家作主国家性质的规则和做法的总和。人民主权理论、代议制思想和代表制理论,为人大代表履职制度提供了丰富的理论源泉。人大代表履职制度的实践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建国初期的人大代表履职制度概况;二是反右和“文革”时期人大代表履职制度概况;三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人大代表履职制度概况。当前,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代表履职法律法规的日益健全和代表履职制度环境的不断优化,都为人大代表履职制度的逐步完善提供了现实基础和有力保障。人大代表的法定职责是人大代表履职的基本内容,除此之外,还包括人大代表的履职保障和履职监督等。人大代表的基本职责可分为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的职责与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职责。开会期间的主要职责有:参加会议;提出议案;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询问和质询;审议议题;参加选举;提出罢免;进行表决等。闭会期间的主要职责有:联系群众;进行视察;参加调研;执法检查;评议“一府两院”工作;列席有关会议等。人大代表的履职保障主要包括言论免责权,人身特别保护权,代表履职的时间、物质和组织保障等。人大代表的履职监督主要包括代表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述职制度,以及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罢免代表等。从对h省级人大代表履职状况的分析来看,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些年,随着我国人大制度建设的迅速发展,h省级人大代表的履职环境不断优化、履职状况不断改善、履职效果不断提升,但同时人大代表履职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也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人大代表构成中存在“两高一低”现象,即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管理者的比例过高,而基层群众的比例过低,这使其代表性和民主性大打折扣。其二,人代会期间人大代表履职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大会不误、小会缺席”现象,“质询不足、罢免缺失”问题,“议案建议、质量不高”问题等。其三,人代会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履职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联系群众中的“蜻蜓点水”问题,视察调研中的“走马观花”问题,执法检查中的“流于形式”问题,代表参与中的“热情不高”问题等。其四,人大代表履职保障与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人身特别保护权、履职时间、知情权、物质条件等方面的保障不足和履职监督不力。影响人大代表履职的因素很多,既有主观方面的也有客观方面的;既有法律层面的也有制度层面的;既有历史遗留因素的影响也有时代发展的要求。其主要影响因素体现在三个层面:一是素质层面。主要表现为:代表意识淡薄,影响其履职主动性;知识素质不足,影响代表履职的主动性;能力素质欠缺,影响代表履职的实效性。二是法律层面。有关代表履职的法律规定还不健全,既表现在立法缺陷的存在,还表现在一些法律规定缺乏实施细则或程序保障和公众参与立法的机制不畅。三是制度层面。人大代表履职的成效有赖于相关制度的支撑与保障,而当前我国代表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成为代表履职的障碍,直接影响到代表的履职行为与效果。基于对人大代表履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的分析,本文提出了增强人大代表履职效果的基本思路。首先,完善选举制度。包括适时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改革候选人提名制度;适度引入竞争机制;改善代表组成结构等。其次,优化代表履职环境。包括健全代表履职保障机制;建立代表履职评价体系;完善代表履职监督制度等。再次,增强代表履职能力。包括强化角色认知教育,提高代表履职意识;加大学习培训力度,注入代表履职活力;增强代表政治效能感,提升代表履职实效等。本文在借鉴以往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对H省级人大代表履职状况的实证调研,力图对人大代表履职问题进行较为全面而系统的分析研究,但由于人大代表履职涵盖的内容非常丰富,涉及多学科的相关知识,受自身学科知识和水平所限,难以对一些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如人大代表履职中的预算监督问题等。此外,人大代表履职具有很强的实践性,而相关部门对人大代表履职情况的材料掌握不够全面,致使对一些问题由于缺乏佐证材料而无法作进一步的研究。总之,人大代表履职问题是一个需要长期关注的课题,本文只是对这一问题的初步探讨。
刘宝辉[5](2016)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政治制度。我们既要“毫不动摇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要与时俱进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习近平语)。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改革是与时俱进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政治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意义重大。现在中央关于推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的政策方向十分明确,各级人大也都纷纷开展了这方面的实践。但总体来说,目前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改革尚处在探索阶段,各地都在“摸着石头过河”,缺少整体思路;专职委员的比例在不断增加,却缺少相应的制度创新。对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改革,在理论上需要深入研究,在实践上亟待顶层设计。因此,本文以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为选题,希望在政治学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推进我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改革的相关政策建议。论文从代议制理论入手,在回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沿革以及中西对比的基础上,分析现有人大代表兼职制的缺点和不足,指出实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重点阐述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改革的理论设计。论文分为五个部分。一、代议制与代表理论。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代表兼职制。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的必要性。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的可行性。五、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的改革设计。论文第一部分为相关政治学基础理论研究,主要介绍了代议制与代表理论。代议制已经发展为一项日臻完善的国家政治制度,是现在世界各国民主制度的主要实践形式。讨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人大代表制度,有必要从比较的视角分析代议制与代表理论。本文对代议制的研究,主要对其历史渊源、理论预设和制度形态进行了认真梳理。对代表理论的研究,则主要关注与本文主题密切相关的“委托”与“独立”之争、全民与选民的利益张力两个方面的问题。论文第二部分研究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代表兼职制,主要内容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演进、人大代表兼职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人大代表制度与西方议员制度的比较三个层面。人大代表兼职制伴随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演进而变迁,因而考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理解我国人大代表兼职制的由来意义重大。而后深入分析我国人大代表兼职制的形成与发展,其历史合理性何在。最后在考察西方国家议员专职制的基础上,比较了我国的人大代表制度与西方议员制度的异同。论文第三部分探讨我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的必要性问题,主要从兼职制的局限性和专职化的现实需求两个方面,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的必要性展开讨论。对当前我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兼职制存在的问题,主要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兼职与本职工作的冲突、代表意识的错位、履职功能的弱化、监督功能的缺位等角度进行具体阐释。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的现实需求方面,认为实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需要,政治生活的新内容要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社会分工与专业化也要求实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实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选择。论文第四部分分析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的可行性。与人大代表全面专职化相比,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在政治现实性、实际操作性以及支持保障条件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可行性,这为推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改革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在政治现实性方面,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作为渐进性改革,改革成本较小,所受到的改革阻力少,有利于为深化改革凝聚共识,也有利于在改革中维护政治稳定。在实际操作性方面,提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改革具有坚实的历史基础、政策基础、制度基础与实践基础。此外,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日新月异的发展都能够有力地支撑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改革。论文第五部分主要阐述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的改革设计。提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会组成人员专职化与人大代表兼职制相结合的基本思路,走渐进式改革道路及加强制度建设的两条推进原则。具体包括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选举产生、级别待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工作室、工作运行制度、监督考核、出口机制等六个方面。在选举产生上,主要分析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会的人员数量分配、参选条件及选举程序等。并特别单列一节,提出进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直选实验的改革设想。从级别待遇、工资待遇、岗位待遇三个层次明确专职委员的工作待遇。提出探索建立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工作室,并辅以委员助理和专家顾问制度。从会议与会期、联系同级人大代表、联系选民、行使监督权力等几个方面讨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工作制度创新;认为有必要加强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考核监督;最后特别讨论了专职委员的出口机制问题。
刘小妹[6](2018)在《人大制度下的国家监督体制与监察机制》文中提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民主集中制的国家机构组织活动原则下,监督权承载了"以权力制约权力"的重要现代治理功能。监察体制改革通过整合监察权,重构国家监督体制和宪法权力结构,形成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监督国家机关和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二元"监督体制。"二元"监督体制中监督机关与监督人员既相互衔接配合,又彼此交叠牵制。其中对人大选举或决定的官员、人大代表中的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不能超出人大制度和代表理论的框架。"二元"监督体制和兼职代表制下,人大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不宜采用报告工作的方式,而应由监察委员会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同时采取多种监督机制充实和革新人大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方式。
梁宝伟[7](2019)在《1978—1992年民主法律化历程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中国,中国共产党的每一项执政活动都引人瞩目,给人深思。“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改革开放以来,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为紧密,成为中国共产党重要的执政方式。其中,民主法律化作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成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重要艺术。民主法律化,就是将人民民主通过法律的方式加以稳定化、权威化。民主法律化源自1978年邓小平提出“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思想论断。在邓小平思想论断的指导下,人民民主在法律的保障下不断迈进,推动着改革开放发展。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勇于担当,治国理政,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也使人民民主和法治建设迈入新时代。中共十九大报告把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和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基本方略,为今后继续推进人民民主和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有力的思想指导。民主要发展,法治要加强,成为将来中国共产党坚持长期执政的重要准则。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和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具有历史思维、历史视野。1978年至1992年的这段时期,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开创时期,也是改革开放以后民主法律化的重要发展时期。由此决定了对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的研究,既是一个学术研究问题,也是一个事关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问题。通过研究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发展历程,梳理其发展脉络,看待其历史影响,总结其历史经验,有助于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道路自信和理论自觉,有助于为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提供经验参考,增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能力。本文以1978年至1992年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进程为研究对象,从历史与逻辑相结合、宏观把握与微观考察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运用历史分析法、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综合运用党史学、政治学与法学等学科知识,对改革开放初期的民主法律化进程进行了研究。通过论述这段时期重要法律制定的背景原因、过程、主要内容和特点以及作用影响等,力图达到展示过程、梳理脉络、把握规律和总结经验。全文共分三大部分、七个篇章:第一部分为引言,独立成篇。主要介绍论文的选题缘由及意义、研究综述、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创新点与难点。第二部分为正文,从第一章到第五章,对1978年至1992年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进程给予重点阐释。第一章介绍民主法律化的思想发端及内涵要求,第二、三、四章是对民主法律化具体实践过程的论述,第五章则对该实践过程进行了总结。第一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思想的提出(1978)”。以邓小平“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思想论断为主要阐释,重点论述了民主法律化思想论断提出的历史背景及其内涵和要求。第二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的起步(1979—1982)”。本章以1979年至中共十二大召开前为时间段节点,立足于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初步开始的时代背景,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恢复与法律建构、维护人民民主的刑法颁布等方面,主要对《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选举法》《刑法》的制定过程、主要特点以及作用进行了分析。第三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的展开(1982—1989)”。本章以中共十二大以后至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召开前为时间段节点,立足改革开放全面展开的时代背景,从中共十二大和中共十三大的战略决策对民主法律化的影响出发,从宪法的根本法律保障、人大制度的法律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专门立法、村民自治组织法律的制定以及人民群众享有权益的扩大与法律保护的加强等方面,重点对《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民族区域自治法》《村委会组织法(试行)》《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作了阐述。第四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在坚持中发展(1989—1992)”。本章以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至中共十四大召开前为时间段节点,从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对民主法律化的影响出发,围绕基本民主制度法律化的继续发展和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法律化的继续加强这两个方面,重点对《代表法》《城市居委会组织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民事诉讼法》以及保护特定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等作了阐述。第五章题目为“基于民主法律化历程的认识和总结”。本章围绕1978年至1992年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历程,进行概括总结,重点阐述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分析了民主为什么要法律化和民主能够法律化,指出了实行民主法律化的必然性,以此从理论上阐述了民主法律化的合理性。二是分析了十四年民主法律化进程的历史影响,认为它较好贯彻了中国共产党的主张,推动了人民民主和法治建设,丰富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三是总结十四年中国共产党推进民主法律化的执政经验,主张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改革开放等八条经验。第三部分为结语章“对民主法律化与依法治国的思考”。本章在阐述第二部分的基础上,对民主法律化与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作了阐释,指出十四年民主法律化历程必然走向依法治国,而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民主法律化,同时强调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要坚持民主法治的紧密结合。
郭文涛[8](2018)在《监察委员会监察人大代表的理解与论证》文中指出为了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监察委员会就要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由于民主集中制原则,监察委员会不能够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进行监察。监察委员会监察之对象应为人员而非机构。按照《监察法》第3条和第15条的规定,监察委员会是能够监察人大代表的。从域外的情况看,按照议会自律原则的理论,监察机关一般不将代议机关的议员纳入监察对象之范围;但是由于我国实行人大代表制度,如果将中国五级三百万人大代表排除在监察对象之范围外,将会使监察对象之范围出现一个很大的缺口,与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的立法意旨不相符。从中国国情来看,监察委员会应当能够监察人大代表。监察委员会在监察人大代表时存在着监察职责、监察措施、监察程序三方面的限度。
秦前红[9](2018)在《我国监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以国家机关相互间的关系为中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质上是监督权的重新配置,监察机关和监察权得以在此过程中产生。此次修宪为之作了颇多的宪法设计,尤其是对监察机关作为国家机构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地位,以及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进行了规定。据此规定,监察机关与权力机关是"产生、负责和监督"的关系,与司法机关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与行政机关则为"不受干涉,且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上下级监察机关间则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监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间关系的运行需以宪法为遵循,同时,对宪法上监察机关和监察权定位和性质的考察,也需通过上述国家机关间关系的讨论来展开,并需注重机构设置与权力运行的实际轨迹。
闵江南[10](2019)在《监察委员会监察对象之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做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旨在建立集中统一和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制度,从而对一切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达到监察全覆盖。2018年3月,我国修改了《宪法》并制定了《监察法》,成立了各级监察委员会(下称监察委),监察委成为与政府、法院、检察院平行的国家机关,标志着我国监察制度从行政监察制度上升为国家监察制度。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委的监察对象是一切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并列举了六类人员:公务员及参公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及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1)。然而,一方面仅靠列举难以将所有的监察对象完全覆盖,需要系统研究监察对象的构成要件,深刻把握监察对象的本质属性,即一切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此作为界定监察对象范围的标准。另一方面,监察法列举的六类人员,只有第一类人员的范围是明确的,不存在争议,其他五类人员由于法律未明确相关表述的含义,难以准确界定其具体范围,存在较大争议。本文从理论与实践两个角度系统研究监察委的监察对象,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内容包括本文的选题理由、研究意义、研究思路、国内外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和创新点等。第二部分是监察委的性质与职权,主要论述了目前学界关于监察委性质的不同观点,并分析了不同观点的利弊。随后阐述了监察委的职权,包括监督、调查、处置。最后论述了监察委与国家权力机关等机关的区别联系,并对我国监察委和域外监察机关做了比较分析。第三部分是监察委监察对象的基本理论,该部分界定了监察对象的概念,论述了监察对象与监察制度的关系,认为监察对象与监察委的法律关系是监察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并分析了监察对象与党的纪律检查对象、调查对象、刑法中职务犯罪主体等概念的联系区别等。随后评述了学界目前关于界定监察对象的几种学说的利弊,包括“身份说、财政供养说、公务说、公权力说、综合说”等观点,认为我国应采用“公权力说”作为界定监察对象的标准。第四部分是监察对象的具体范围,是本文的核心内容。该部分结合监察法的规定和监察体制改革精神,以归纳+列举的方式详细论述了监察对象的具体范围。关于公务员及参公管理的人员,根据行政人事部门认定公务员及参公人员的标准,列举了具体范围。关于法律法规授权及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论述了法律法规授权及国家机关委托管理的理论及构成要件、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如何界定、从事公务的内涵,并列举该类人员的具体范围。关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论述了国有企业的界定、管理的含义,并列举了该类人员的具体范围。关于公办的教育科研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论述了公办单位的界定、从事管理的含义,并列举了该类人员的具体范围。关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论述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范围、从事管理的含义,列举了该类人员的具体范围。关于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论述了兜底条款适用与解释的规则,并探讨了人大代表等几类特殊人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第五部分是监察对象目前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完善建议,主要从监察实务的角度阐述了目前存在监察对象与监察职能不匹配、相关法律用语含义不清、单位尚未纳入监察对象、监察对象的权利救济机制不完善等问题。笔者结合法学理论和监察法规定、监察体制改革精神,针对监察对象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包括完善监察政务处分实体法依据、出台法律解释明确相关法律用语、将权力机关以外的单位纳入监察对象、完善监察对象权利救济机制等。
二、对人大代表职务的若干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人大代表职务的若干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变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的缘起 |
一、 研究的问题 |
二、 研究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的现状 |
一、 国内外文献的总结与归纳 |
二、 研究方法论的整理与思考 |
第三节 研究的方法 |
一、 研究方法 |
二、 核心假设 |
第四节 研究的框架 |
一、 研究的逻辑与构架 |
二、 研究的预期创新点和难点 |
第二章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与发展历程 |
第一节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 |
一、 制度、政体与人大制度 |
二、 中国人大制度的规则体系 |
三、 中国人大制度的组织结构 |
四、 中国人大制度的权力结构 |
第二节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历程 |
一、 中国人大制度的生成 |
二、 中国人大制度的调适 |
三、 中国人大制度的发展 |
第三章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历史变迁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人大制度变迁与社会情境的变化 |
一、 人大制度生成的社会情境 |
二、 人大制度调适的社会情境 |
三、 人大制度发展的社会情境 |
第二节 人大制度变迁与思想理念的转型 |
一、 人大制度的生成与马列主义的政权建设理论 |
二、 人大制度的调适与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 |
三、 人大制度的发展与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重新恢复 |
第三节 人大制度变迁与政治主体行为的转变 |
一、 政治精英与人大制度的构思与实践 |
二、 中国共产党角色的转变与人大制度的兴衰 |
第四节 人大制度变迁中制度自身的路径依赖 |
一、 人大制度与政党关系的路径依赖 |
二、 人大制度根本原则的路径依赖 |
三、 人大制度组织原则的路径依赖 |
第四章 变迁视角下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议会制度的比较 |
第一节 社会情境视角下中西代议制度的比较 |
一、 中国的代议制度是近代以来政治冲突演变下的舶来品 |
二、 西方的代议制度是资产阶级革命下传统民主制度的传承 |
第二节 思想理念视角下中西代议制度的比较 |
一、 中国的代议制度与“人性善”“权力合”“通上下”的思想理念 |
二、 西方的代议制度与“人性恶”“权力分”“限权力”的思想理念 |
第三节 政治主体行为视角下中西代议制度的比较 |
一、 中国代议制度下的代表选举制度与政党制度 |
二、 西方代议制度下的议员选举制度与政党制度 |
第四节 中西代议制度本身的比较 |
一、 中国代议制度的规则体系、组织结构和权力地位 |
二、 西方议会制度的规则体系、组织结构和权力地位 |
第五章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变迁的理论反思与前景展望 |
第一节 人大制度与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建设 |
一、 民主执政与人大制度的联结功能 |
二、 科学执政与人大制度的整合能力 |
三、 依法执政与人大制度的转化能力 |
第二节 人大制度与人民民主 |
一、 选举制度中人民意志的体现 |
二、 代表制度中人民意志的实现 |
第三节 人大制度与依法治国 |
一、 人大制度的变迁与中国法治历程 |
二、 人大制度的成长与依法治国的实施 |
三、 人大制度的发展与法治精神的培育 |
第四节 人大制度是实现“三者有机统一”的制度载体 |
一、 人大制度是实现“三者有机统一”的制度平台 |
二、 人大制度是实现“三者有机统一”的制度路径 |
第六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2)民主的细节 ——运行中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导论 |
0.1 研究缘起与选题意义 |
0.1.1 研究缘起 |
0.1.2 选题意义 |
0.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0.2.1 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宏观整体性研究 |
0.2.2 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制度与选举制度的研究 |
0.2.3 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度的研究 |
0.2.4 对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制度的研究 |
0.2.5 对一般性的规则和程序的研究 |
0.3 核心概念界定 |
0.3.1 制度工程学 |
0.3.2 制度与政治制度 |
0.3.3 民主形式与代议制 |
0.3.4 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0.3.5 议员与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
0.3.6 程序与程序正义 |
0.3.7 议事规则 |
0.4 基本逻辑和主要内容 |
0.4.1 基本逻辑 |
0.4.2 主要内容 |
0.5 创新点与难点 |
0.5.1 创新点 |
0.5.2 难点 |
0.6 研究方法 |
1 代议制度设计与运行的“代议制度工程学” |
1.1 代议制度工程的原理 |
1.2 机构设置:代议制度工程的结构要素 |
1.2.1 代议制度结构与组织概述 |
1.2.2 英、法、美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代议机构 |
1.2.3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所属机构 |
1.2.4 中外代议机构结构与组织比较 |
1.3 职权功能:代议制度工程的制度部件 |
1.3.1 代议制度职权功能概述 |
1.3.2 英、法、美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代议机构职权 |
1.3.3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构职权 |
1.3.4 中外代议机构职权比较 |
1.4 运行原则:代议制度工程的工程规范 |
1.4.1 人民主权原则 |
1.4.2 普选原则 |
1.4.3 法治原则 |
1.4.4 多数决议原则 |
1.4.5 程序原则 |
1.4.6 公开原则 |
1.5 程序正义优先:代议制度工程的内在价值 |
1.5.1 程序正义优先的内涵 |
1.5.2 程序正义优先的意义 |
1.5.3 代议制度设计与运行的程序正义 |
2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部件的细节缺失(一):代表制度 |
2.1 代表制度是代议制度工程的基础部件 |
2.2 代表选举制度 |
2.2.1 代表选举制度的内容 |
2.2.2 代表选举制度的细节缺失 |
2.3 代表履职制度 |
2.3.1 代表履职制度的内容 |
2.3.2 代表履职制度的细节缺失 |
2.4 代表监督制度 |
2.4.1 代表监督制度的内容 |
2.4.2 代表监督制度的细节缺失 |
2.5 代表罢免制度 |
2.5.1 代表罢免制度的内容 |
2.5.2 代表罢免制度的细节缺失 |
3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部件的细节缺失(二):会议制度 |
3.1 会议制度是代议制度工程的生产部件 |
3.1.1 民主会议制度的理论基础 |
3.1.2 民主会议制度与中国人大会议制度 |
3.2 会议提案制度 |
3.2.1 会议提案制度的内容和程序 |
3.2.2 会议提案程序实例 |
3.2.3 会议提案制度的细节分析 |
3.3 发言、询问与质询制度 |
3.3.1 发言、询问与质询制度的内容和程序 |
3.3.2 发言、询问与质询制度的细节缺失 |
3.4 审议与表决制度 |
3.4.1 审议与表决制度的内容和程序 |
3.4.2 审议与表决程序实例 |
3.4.3 审议与表决制度的细节分析 |
3.5 列席与旁听制度 |
3.5.1 列席与旁听制度的内容和程序 |
3.5.2 列席与旁听制度的细节缺失 |
4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部件的细节缺失(三):监督制度 |
4.1 监督制度是代议制度工程的检验部件 |
4.1.1 代议机关监督的理论基础 |
4.1.2 中国人大监督在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主导地位 |
4.2 财政监督制度 |
4.2.1 财政监督制度的内容 |
4.2.2 财政监督制度的细节缺失 |
4.3 人事监督制度 |
4.3.1 人事监督制度的内容 |
4.3.2 人事监督制度的细节缺失 |
4.4 工作监督制度 |
4.4.1 工作监督制度的内容 |
4.4.2 工作监督制度的细节缺失 |
5 从制度部件的细节与程序优化来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
5.1 政治文明与中国人大制度程序 |
5.1.1 政治文明与现代国家制度的程序立法 |
5.1.2 程序立法的原则 |
5.1.3 人大制度改革的目标 |
5.2 代表制度的细节完善 |
5.2.1 完善代表选举制度 |
5.2.2 完善代表履职保障制度 |
5.2.3 完善对代表的监督制约机制 |
5.3 会议运行制度的细节完善 |
5.3.1 建立和完善会议讨论与辩论制度 |
5.3.2 引导对抗观点的表达 |
5.3.3 完善质询制度的运行机制 |
5.3.4 规范和完善列席与旁听制度 |
5.3.5 完善议事程序和规则 |
5.4 监督制度的细节完善 |
5.4.1 将监督程序纳入人大制度运行的全过程 |
5.4.2 优化公众监督的渠道和程序 |
5.4.3 建立人大代表独立监督的工作机制 |
5.4.4 强化人大工作的独立性 |
5.4.5 建立人大监督专员制度 |
5.4.6 改进人大票决方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政治角色视角下的全国人大代表政治行为研究 ——以笔者的亲身经历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缘起和选题的意义 |
1. 笔者本人的履职与学习经历是引发本项研究的直接原因 |
2. 本项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
3. 本项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
二、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1. 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研究 |
2. 对人民代表大会运行机制的研究 |
3. 对人民代表大会与执政党关系的研究 |
4. 对人大代表的研究 |
5. 对国外议会和议员的研究 |
三、研究目的、分析工具与研究思路 |
1. 研究目的 |
2. 分析工具和主要概念 |
3. 研究思路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六、篇章结构 |
七、研究个案的相关基本情况 |
第一章 角色期望:全国人大代表角色扮演的“剧本”和动力 |
一、制度性期望 |
1. 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的制度性期望 |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制度性期望 |
3、全国人大代表履职旳制度性保障 |
二、道德性期望 |
1. 全国人大代表应当是广大人民群众的代言人 |
2. 全国人大代表应当是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维护者 |
3. 全国人大代表应当有丰富的法律知识 |
4. 全国人大代表应当认真履行代表职责 |
5. 全国人大代表应当正确处理党的意志和人民群众的要求之间的关系 |
6. 全国人大代表应当有为民请命的精神 |
三、自我期望 |
四、角色领悟 |
五、全国人大代表角色期望的特点 |
1. 制度性社会期望的法律规范性特点不突出 |
2. 制度性社会期望与道德性社会期望之间无明显界限 |
3. 各种社会期望之间以及角色自我期望与社会期望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 |
第二章 推荐、考察与选举:全国人大代表角色的选择与确定 |
一、代表候选人名额的确定与分配 |
二、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的推荐提名过程 |
三、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的组织考察与初步确定 |
1. 考察候选人预备人选的组织机构 |
2. 考察内容与过程 |
3. 候选人预备人选的初步确定 |
4. 后续材料工作 |
四、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的正式确定 |
1. 省委会议讨论 |
2. 各党派和人民团体民主协商 |
五、正式候选人的确定与投票选举 |
1. 正式候选人的确定 |
2. 投票选举 |
六、当选代表的资格审查与确认 |
七、全国人大代表角色产生过程的特点 |
1. 代表产生过程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 |
2. 组织推荐提名是当选代表的重要前提 |
3. 组织推荐和考察过程集中体现了党对代表角色的社会期望 |
4. 投票选举是代表当选的决定性环节 |
5. 代表候选人个人在选举中难以发挥作用 |
6. 代表来源形式上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
7. 代表产生过程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特点 |
第三章 议案、审议与表决: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的角色扮演 |
一、大会前的准备工作 |
1. 会议通知 |
2. 赴京报到 |
3. 建团会议 |
4. 预备会议 |
二、会议议程和日程安排 |
1. 会议议程 |
2. 会议日程安排 |
三、向大会提交代表议案和建议 |
1. 提交代表议案、建议的具体要求 |
2. 会议提交议案、建议情况 |
四、听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报告和各项议案的说明 |
1. 第一次全体会议 |
2. 第二次全体会议 |
3. 第三次全体会议 |
4. 第四次全体会议 |
五、审议各项议案和工作报告 |
1. 3月5日下午,代表团第一次全体会议 |
2. 3月6日,代表小组第一次会议 |
3. 3月7日上午,代表团第二次全体会议 |
4. 3月7日下午,代表小组第二次会议 |
5. 3月8日下午,代表小组第三次会议 |
6. 3月9日上午,代表小组第四次会议 |
7. 3月10日上午,代表小组第五次会议 |
8. 3月10日下午,代表团第三次全体会议 |
9. 3月11日上午,代表小组第六次会议 |
10. 3月12日上午,代表小组第七次会议 |
11. 3月12日下午,代表团第四次全体会议 |
12. 3月13日上午,代表小组第八次会议 |
13. 3月13日下午,代表小组第九次会议 |
六、会议简报交流 |
1. 印发简报的目的 |
2. 简报的特点 |
七、对工作报告决议案和其他议案决议进行表决 |
1. 大会表决办法 |
2. 大会议程和表决程序 |
八、选举和决定中央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他组成人员 |
1. 选举、决定和表决办法 |
2. 会议期间代表对人选的酝酿过程 |
3. 投票选举和表决 |
九、大会期间代表角色行为模式的特点 |
1. 规范性一致是代表角色行为模式的基本取向 |
2. 审议过程客观上成为代表行为实现规范性一致的重要准备 |
3. 角色冲突是代表角色扮演过程中的伴随现象 |
4. 代表在会议期间存在较严重的角色超载现象 |
5. 角色扮演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角色错位现象 |
6. 代表角色行为具有重要的象征性功能 |
7. 提交议案和建议成为代表个体发挥作用的重要方面 |
第四章 视察、执法检查与专题调研: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的角色扮演 |
一、代表视察 |
1. 会前集中视察 |
2. 专题性集中视察 |
二、执法检查 |
1. 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 |
2. 参加地方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 |
三、专题调研 |
1. 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专题调研 |
2.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专题调研 |
四、参加代表小组活动 |
1. 驻泰全国人大代表小组成立情况 |
2. 驻泰全国人大代表小组活动 |
五、列席有关会议 |
1. 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 |
2. 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
六、联系人民群众 |
1. 接受群众来信来访 |
2. 通过走访联系群众 |
3. 通过新闻媒体及互联网征集群众意见和建议 |
4. 向有关专业人士请教 |
5. 应有关部门邀请担任社会监督员 |
七、闭会期间代表角色行为模式的特点 |
1. 代表角色行为规范性一致程度明显降低 |
2. 代表角色冲突广泛存在 |
3. 代表角色超载现象更为严重 |
4. 代表角色错位现象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
5. 代表角色行为的象征性功能淡化,制度性功能显现 |
6. 代表角色行为获得了较大的自主性空间 |
第五章 培训、研讨与经验交流:全国人大代表角色的再社会化 |
一、专题培训 |
1. 2008年第八期全国人大代表履职培训班 |
2. 2009年第一期全国人大代表法律学习班 |
3、2010年学习贯彻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代表培训班 |
4. 2011年第三期全国人大代表学习班 |
5. 2012年第一期全国人大代表学习班 |
二、履职经验交流与专题研讨 |
1. 履职经验交流 |
2、履职专题研讨 |
三、代表再社会化的其他途径 |
1. 有关部门寄送的履职所需资料 |
2. 地方人大常委会及其他相关部门为代表订阅的其他资料 |
3. 代表专用电子信箱 |
四、代表角色再社会化的特点 |
1. 代表再社会化的组织者和实施者主体特点 |
2. 代表再社会化内容方面的特点 |
3. 代表再社会化过程中接受培训的代表构成方面的特点 |
4. 代表再社会化时间安排方面的特点 |
5. 代表再社会化的作用方面的特点 |
结论与讨论 |
一、本项研究的主要结论 |
1. 角色期望决定着代表角色的选择及其行为特点 |
2. 代表角色的产生过程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功能和特性 |
3. 代表角色行为模式反映了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根本特点 |
4. 代表角色行为模式是现行政治体系稳定运行的基础 |
5. 代表角色扮演过程中遭遇的困境反映了现行制度的某些欠缺 |
6. 代表角色再社会化有利于提高代表的政治觉悟和履职能力 |
二、进一步的讨论:如何更好地发挥全国人大代表的作用? |
1. 更加突出代表角色制度性社会期望的法律规范性特点 |
2. 进一步完善代表选举程序 |
3. 实现代表角色与相关角色的有效分离 |
4. 完善人大会议制度 |
5. 加强和改进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调动代表履职积极性 |
6. 创新代表角色再社会化的实现形式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4)省级人大代表履职问题研究 ——以H省人大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研究意义与目标 |
(一) 研究意义 |
(二) 研究目标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三、核心概念界定 |
(一) 人大代表 |
(二) 人大代表履职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 基本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五、研究重点与难点 |
六、理论创新与实践价值 |
第一章 人大代表履职制度的理论渊源 |
一、人民主权理论 |
(一) 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 |
(二) 马克思的人民主权思想 |
二、代议制理论 |
(一) 近代西方学者的代议制理论 |
(二) 马克思主义的代议制思想 |
三、代表制理论 |
(一) 强制委托论 |
(二) 代表责任论 |
(三) 集中代表论 |
第二章 人大代表履职制度的实践发展 |
一、人大代表履职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 建国初期人大代表履职制度概况(1954—1957年) |
(二) 反右和“文革”时期人大代表履职制度概况(1957—1978年) |
(三) 改革开放以来人大代表履职制度概况(1978年—至今) |
二、人大代表履职制度的现实基础 |
(一) 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对人大代表履职提出新要求 |
(二) 人大代表履职的法律法规日益健全 |
(三) 人大代表履职的制度环境不断优化 |
第三章 人大代表履职的内涵、保障与监督 |
一、人大代表履职的基本内涵 |
(一) 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的主要职责 |
(二)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主要职责 |
二、人大代表的履职保障 |
(一) 言论免责权 |
(二) 人身特别保护权 |
(三) 知情知政权 |
(四) 时间、物质和组织保障 |
(五) 代表建议的办理 |
三、人大代表的履职监督 |
(一) 履职监督的主体、内容与方式 |
(二) 对人大代表的罢免 |
(三) 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
(四) 人大代表资格的终止 |
第四章 H省级人大代表履职状况分析 |
一、H省人大建设概况 |
(一) H省人大建设的历史沿革 |
(二) H省级人大代表履职成效 |
二、H省级人大代表履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 人大代表的代表性问题 |
(二) 人代会期间人大代表履职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三) 人代会闭会期间代表履职存在的主要问题 |
(四) 人大代表履职保障与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五章 影响人大代表履职的因素分析 |
一、素质层面 |
(一) 代表意识不强,影响履职主动性 |
(二) 知识素质不足,影响履职积极性 |
(三) 能力素质欠缺,影响履职实效性 |
二、法律层面 |
(一) 立法缺陷的存在 |
(二) 有的法律缺乏实施细则或程序性规定 |
(三) 公众参与立法的机制不畅 |
三、制度层面 |
(一) 选举制度不完善 |
(二) 履职保障制度不健全 |
(三) 履职监督制度难落实 |
第六章 增强人大代表履职效果的基本思路 |
一、完善选举制度 |
(一) 适时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 |
(二) 改革候选人提名制度 |
(三) 适度引入竞争机制 |
(四) 优化代表组成结构 |
二、优化代表履职环境 |
(一) 健全代表履职保障机制 |
(二) 建立代表履职评价体系 |
(三) 完善代表履职监督制度 |
三、增强代表履职能力 |
(一) 强化角色认知教育,提高代表履职意识 |
(二) 加大学习培训力度,注入代表履职活力 |
(三) 增强代表政治效能感,提升代表履职实效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5)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述评 |
三、论文结构与研究方法 |
四、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代议制与代表理论 |
一、代议制 |
(一)代议制的历史渊源 |
(二)代议制的理论预设 |
(三)代议制的制度形态 |
二、代表理论 |
(一)“委托”与“独立”之争 |
(二)全民与选民的利益张力 |
第二章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代表兼职制 |
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演进 |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式确立之前的发展演变 |
(二)人民代表大会正式确立之后的发展历程 |
二、人大代表兼职制的形成与发展 |
(一)人大代表兼职制 |
(二)人大常委兼职制 |
三、人大代表制度与西方议员制度的比较 |
(一)西方国家议员专职制 |
(二)人大代表制度与西方议员制度的异同 |
第三章 人大常委专职化的必要性 |
一、人大常委兼职制的局限性 |
(一)代表职能的弱化 |
(二)履职功能的弱化 |
(三)监督功能的缺位 |
二、人大常委专职化的现实需求 |
(一)社会分工与专业化的必然要求 |
(二)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需要 |
(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选择 |
第四章 人大常委专职化的可行性 |
一、人大常委专职化的政治现实性 |
(一)有利于减小改革成本和制度创新阻力 |
(二)有利于提供可控机制,维护政治稳定 |
二、人大常委专职化具有坚实的内部基础 |
(一)良好的政策基础 |
(二)坚实的法律基础 |
(三)完善的组织基础 |
(四)丰富的实践基础 |
三、人大常委专职化具备良好的外部条件 |
(一)市场经济改革为其奠定了经济基础 |
(二)政治体制改革为其创造了政治条件 |
(三)改革开放为其提供了观念支持 |
第五章 人大常委专职化的改革设计 |
一、健全人大常委选举产生机制 |
(一)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人员数量 |
(二)人大常委的参选条件 |
(三)人大常委的选举程序 |
(四)人大常委的直选实验 |
二、明确人大常委的级别与待遇 |
(一)人大常委的级别待遇 |
(二)人大常委的工资待遇 |
(三)人大常委的岗位待遇 |
三、探索建立人大常委工作室 |
(一)完善现有的代表联络机构 |
(二)探索建立专职委员工作室 |
(三)健全政治辅助机构 |
四、创新工作运行制度 |
(一)会议与会期 |
(二)联系同级人大代表 |
(三)联系选民 |
(四)行使监督权 |
五、完善对人大常委的考核监督 |
(一)改进述职评议程序 |
(二)完善考核监督机制 |
(三)推进依法罢免程序 |
六、建立专职委员的出口机制 |
(一)建立常态化人大干部交流机制 |
(二)建立专职委员退职待遇的制度性保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6)人大制度下的国家监督体制与监察机制(论文提纲范文)
一、监督权在中国政治体制中的地位与功能 |
(一) 监督权在权力结构中的地位与作用 |
(二) 监督权整合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
(三) 独立监察机关对宪法权力结构的再构 |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监督权配置 |
(一)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 |
(二) 对国家机关监督与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督的法理区分 |
(三) “二元”监督体制的分工与合作 |
三、“二元”监督体制下的监察委员会 |
(一) 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范围 |
(二) 兼职代表制与人大代表监督的路径 |
(三) 与人大代表相关的公职人员的分类监督机制 |
1. 国家监察委员会不能监督人大代表 |
2. 人大选举或决定的官员应接受人大和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双重监督 |
3. 监察委员会对党政领导干部代表的有限监督 |
(四) 兼职代表制下人大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方式 |
结语 |
(7)1978—1992年民主法律化历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
(一)选题缘由 |
(二)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一)总体情况 |
(二)主要内容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四、创新点与难点 |
(一)创新点 |
(二)难点 |
第一章 民主法律化思想的提出(1978) |
第一节 “使民主法律化”思想论断的提出 |
一、“文革”结束后的反思 |
二、邓小平提出“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思想论断 |
第二节 民主法律化思想的内涵和要求 |
一、民主法律化思想的内涵 |
二、民主法律化思想的要求 |
第二章 民主法律化的起步(1979—1982) |
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恢复与法律建构 |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安排 |
二、《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的制定 |
三、选举民主的法律恢复与发展 |
四、正确认识人大建设法律化的逻辑顺序 |
五、《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与《选举法》的作用 |
第二节 维护人民民主的《刑法》颁布 |
一、刑事法律是维护人民民主的重要利器 |
二、发展人民民主要求制定刑法 |
三、《刑法》的制定与维护人民民主的特点 |
四、《刑法》维护人民民主的历史功效 |
第三章 民主法律化的展开(1982—1989) |
第一节 中共党代会对民主法律化的决策部署 |
一、中共十二大召开与民主法律化的任务要求 |
二、中共十三大对民主法律化的指导 |
第二节 “八二宪法”对人民民主的根本法律保障 |
一、宪法是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法律化形式 |
二、“八二宪法”的制定是发扬民主的过程 |
三、“八二宪法”对人民民主的顶层设计 |
四、“八二宪法”保障人民民主的历史地位 |
第三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化的继续展开 |
一、继续加强各级人大组织的法律建设 |
二、选举民主法律化的进一步推进 |
三、推动人大议事决策规范化的法律建设 |
第四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专门立法 |
一、民主是解决民族问题的重要基础 |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定与特点 |
三、《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带来民主和繁荣 |
第五节 村民自治组织的试行立法 |
一、村民自治组织法律化的必要性 |
二、《村委会组织法(试行)》的制定及主要特点 |
三、《村委会组织法(试行)》的历史影响 |
第六节 人民群众享有权益的丰富与法律保护的加强 |
一、《民法通则》的制定对人民权利的丰富 |
二、“民告官”的法律保障 |
三、社会治安法律规制的加强 |
第四章 民主法律化在坚持中发展(1989—1992) |
第一节 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对民主法律化的影响 |
一、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的召开 |
二、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对民主法律化的继续肯认 |
第二节 基本民主制度法律化的继续发展 |
一、加强人大代表规范化的法律建设 |
二、《城市居委会组织法》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拓展 |
第三节 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法律化的继续加强 |
一、加强公民行使权利的法律规制以维护社会稳定 |
二、保护人民群众民事诉讼权利的法律完善 |
三、加强对特定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
第五章 基于民主法律化历程的认识和总结 |
第一节 对民主法律化必然性的认识 |
一、民主为何要法律化 |
二、民主能够法律化 |
第二节 14年民主法律化的历史影响 |
一、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基本格局 |
二、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 |
三、丰富和发展了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 |
第三节 14年民主法律化的历史经验 |
一、民主法律化必须坚持的根本经验 |
二、民主法律化需要坚持的基本经验 |
结语 对民主法律化与依法治国的思考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发表研究成果 |
(8)监察委员会监察人大代表的理解与论证(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监察委能否监察人大及其常委会? |
三、监察委员会能否监察人大代表 |
(一) 《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能够监察人大代表 |
(二) 域外理论与中国国情 |
1. 域外理论 |
2. 我国国情 |
四、监察委员会监察人大代表的限度 |
(一) 监察职责的限度 |
(二) 监察措施的限度 |
(三) 监察程序的限度 |
五、结语 |
(10)监察委员会监察对象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1.选题背景 |
2.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叙评 |
1.域外研究 |
2.国内研究 |
(三)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1.研究方法 |
2.创新之处 |
一、监察委的性质与职权 |
(一)监察委的性质 |
1.“准行政机关说” |
2.“准司法机关说” |
3.“党统一领导下反腐败机构说” |
4.“政治机关说” |
5.“专门的监督机构说” |
6.“全新的监察机关说” |
(二)监察委的职权 |
1.监察权的定义 |
2.监察权的内容 |
(三)监察委与其他公权力机关的关系 |
1.监察委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 |
2.监察委与行政、司法机关的关系 |
3.监察委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关系 |
二、监察委监察对象的基本理论 |
(一)监察对象的基本内涵分析 |
1.监察对象的概念 |
2.监察对象与监察制度的关系 |
3.监察对象与公职人员等相关概念的辨析 |
(二)“对人监察”与“对事监察”两种路径 |
1.“对人监察”与“对事监察”的区分 |
2.“对人监察”与“对事监察”评析 |
3.我国监察委实际上享有“对人监察”与“对事监察”双重职权 |
(三)界定监察对象的理论依据 |
1.“身份说” |
2.“财政供养说” |
3.“公务说” |
4.“公权力说” |
5.“综合说” |
三、监察委监察对象的具体范围 |
(一)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
1.公务员的具体范围 |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的具体范围 |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
1.界定该类监察对象的三个构成要件 |
2.该类监察对象的具体范围 |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
1.监察法中的“国有企业”具有特殊含义 |
2.监察法中的“管理”比刑法中“执行公务”的外延更大 |
3.该类监察对象的具体范围 |
(四)公办的教育卫生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
1.该类单位的性质与类型 |
2.监察法中“从事管理”的含义 |
3.该类监察对象认定的疑难问题 |
4.该类监察对象的具体范围 |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
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范围 |
2.监察法中“从事管理”的含义 |
3.该类监察对象的具体范围 |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
1.兜底条款解释与适用的规则—同质性规则 |
2.禁止类推 |
3.关于人大代表等几类特殊人员的探讨 |
四、监察委监察对象目前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
(一)监察对象目前存在的问题 |
1.监察对象与监察职能不匹配 |
2.法律用语不够严密,难以界定监察对象范围 |
3.监察对象不包括单位 |
4.监察对象的权利救济机制不完善 |
(二)解决监察对象存在问题的建议 |
1.完善监察委政务处分的实体法依据 |
2.出台法律解释,明确相关法律用语的含义 |
3.将权力机关以外的国家机关纳入监察对象 |
4.完善监察对象权利救济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着)及科研情况 |
四、对人大代表职务的若干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变迁研究[D]. 申坤. 中共中央党校, 2013(10)
- [2]民主的细节 ——运行中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D]. 张涵之. 武汉大学, 2017(06)
- [3]政治角色视角下的全国人大代表政治行为研究 ——以笔者的亲身经历为例[D]. 王元成. 华中师范大学, 2013(12)
- [4]省级人大代表履职问题研究 ——以H省人大为例[D]. 刘丽. 河北师范大学, 2016(08)
- [5]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职化研究[D]. 刘宝辉. 吉林大学, 2016(03)
- [6]人大制度下的国家监督体制与监察机制[J]. 刘小妹. 政法论坛, 2018(03)
- [7]1978—1992年民主法律化历程研究[D]. 梁宝伟.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8]监察委员会监察人大代表的理解与论证[J]. 郭文涛.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8(04)
- [9]我国监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以国家机关相互间的关系为中心[J]. 秦前红. 中外法学, 2018(03)
- [10]监察委员会监察对象之研究[D]. 闵江南. 江西师范大学, 20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