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论文文献综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2000)在《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文中认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1993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对于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政府机构的变化,有些条款已不再适用。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现对国家行
段传龙[2](2019)在《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文中认为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治理实践中的重要主体力量,是完善与保障我国社会领域建设的重要组织基础,因此提升我国社会组织的治理水平与能力将成为构建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关键突破口。但社会组织的类型纷繁复杂,各类组织的功能、性质与地位存在差异,对其很难在统一、概括的普遍性层面上开展细致性与深入性的研究。为了突出研究重点,本文选择行业协会这一社会组织的典型代表作为研究对象,力图对其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法治困境予以全面阐述,并尝试给出相应的制度解决对策。从整体来看,目前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环境仍然不够完善,行业协会治理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实践监管水平仍待提高。行业协会在治理实践的过程当中不仅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同时也享有制定行业自治规范、开展行业管理以及惩治行业违法行为等多项公共管理权力,因而在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角色切换当中也随之产生了权力的不规范与权利的无保障等多种法律问题。当下我国针对行业协会的研究仍较多局限于政治学、历史学以及公共管理学等领域,缺乏从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学的研究视角对其在成立、运行以及注销等各个实践治理环节所面临的法治困境进行一次全面地实证分析与总结,从而梳理出当下我国行业治理中所存在的真实法治问题。因此本文从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公法视角出发,以行业协会作为贯穿全文的研究对象,立足于考察和分析其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与挑战,并在充分总结国内外行业协会治理的历史经验基础上尝试提出行业治理制度改革的本土性回答,以期从法学层面为打造新时代社会治理格局做出应有的学术贡献。本文共计五章内容。第一章探讨了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第一节从历史发展与演进的视角,对清末社会团体的产生以及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变迁两大方面进行了概括性的回顾,简要分析和总结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发展历史及其功能定位,为后文展开奠定基础。第二节归纳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法律性质,指出其“公”“私”兼具的法律属性。从“私”属性来讲,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的民事主体,是指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而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而从“公”属性来讲,行业协会行使或参与行使着越来越多原本由行政机关享有的“公共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并且此类权力与通常意义上的行政职权难以做出区分,其在行使上述法定管理权限之时明显具有“公”属性。第三节指出我国行业协会具有“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而“准行政主体”的定位主要是指行业协会在社会治理的实践过程中既有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的一面,又有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被治理者的一面,其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主体。第四节在对行业协会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章程以及北京、上海、南京等多个地区的行业协会开展实证研究的基础之上,归纳出我国行业协会在实践中主要履行自律、服务、协调以及代表四大基本职能,并对其具体职能的运行状况作了详尽论述。第二章详尽梳理了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权利保障层面所面临的问题与困境。第一节从立法层面切入,详尽分析了行业协会治理所涉及的包括基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地方行业协会专门立法等在内的现有法规政策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第二节从党的领导和政府执法的层面切入,以实践中行业协会的党建工作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执法个案为考察对象,全面分析了我国行业协会的实践监管不足。第三节则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行业协会同主管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诉讼判例为考察文本,详尽归纳了两主体之间诉讼纠纷的主要争议内容及相关规范困境。通过上述三个层面的详尽论述,本文力图全面呈现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外部治理领域的整体制度环境。第三章探讨了行业协会作为治理者在权力规范层面所存在的内部治理困境。延续第二章节的探讨思路,第一节同样先从“法规则”层面切入,归纳出包括行业专门立法、行业规章以及行业内部管理规则等内部治理依据中所存在的规则缺陷。而在第二、第三、第四节中,本文分别对行业内部治理中的主体、组织、行为、程序以及资产管理共五大方面存在的治理困境进行了详尽阐述,具体指出了行业协会存在内部机构设置不足、行业共谋行为、限制会员自由、破坏公平交易、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经营、监督程序缺失以及财政税收制度不健全等多个方面的治理实践困境。第五节则同样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我国行业协会同其会员或利害关系人之间所发生的诉讼纠纷案例为文本材料,梳理归纳了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纠纷中的实践争议内容及其存在的多种救济困境。第四章总结与反思了中外社会治理中的制度经验,以期对当下我国行业协会治理改革提供理论与经验支撑。第一节以我国古代的“公”“私”概念为载体,对春秋战国、宋、明以及清末民初等各个时期的公理思想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第二节则对民国时期社会部颁行的《社会法规汇编》三辑进行了全面梳理,归纳了民国初期、广州国民革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及抗日战争时期有关公民结社的立法和管理规定,并具体梳理了民国社会团体的法规范规定、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以及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三大问题。第三节总结了美国与欧洲在社会治理中所采用的第三部门理论,具体阐述了两地在第三部门理论领域的特征与差异,并对两地的第三部门理论在我国是否具有借鉴意义展开了相关反思,进而提出美国式的国家与社会平行、对立、冲突的组织机构设置与治理模式并不适宜我国本土治理,而欧洲模式则具有可借鉴之处。第四节讨论了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治理经验与改革创新实践,总结了我国国家治理的历史模式、逻辑和经验,并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社会管理体制领域所作出的多项制度改革尝试与创新成果。第五章在对我国行业协会治理进行问题归纳与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第一节论述了新时代我国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的再定位问题。实践中,行业协会不论作为治理者还是被治理者,其前提都是自治权力(利)能被充分保障。此节再次回顾了我国国家公权强大而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背景,并对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功能及其同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进行了再认知与再划分。第二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内外治理的整体完善路径,具体从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行为、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以及完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共六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具体建议。第三节从整体上梳理了行业协会、政府以及法院等多个行业治理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清晰呈现了上述主体在权力责任、权利义务之间协调、冲突与对立的不同面貌。第四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完善要准确规范和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具体可从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以及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共五大方面具体着手。第五节重新界定了我国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责任边界,具体提出了落实行业自治的审核许可权、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以及全面推进行业领域信息公开义务共四大方面的建议对策。第六节提出了要健全行业争议纠纷的救济规则体系,并具体从理清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健全行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以及完善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共三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建议。
张一鸣[3](2019)在《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行政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地方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法规依据,兼有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双重属性,具有数量众多、区域特征强、适用频率高等特点,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为数众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从行政权角度而言,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重要手段,在有效补充法律法规之滞后不足、提升法律法规的针对性与适应性、规范政府管理与自身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立法权角度而言,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立法的重要部分,是地方法治建设的重要载体,对于加强地方政府法治建设、规范权力运行、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是对这些规章进行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行政自制、确保政令畅通以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打造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从新中国建立之初的五四宪法确立的违法违宪监督制度到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建立健全至今已有60多年发展历程。备案审查制度一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监督作用,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规范立法活动、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公权滥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当然,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也呈现出一些与实践不相适应的部分,一些不尽完善合理之处也逐渐显现,对于推进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建设日益成为不小的阻碍,因此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必须加强对于规章的备案审查制度研究。本文的研究目的是构建完善的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基本思路是从当前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所面临的困境出发,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构建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价值取向、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运用政治学与法学双重视角,利用“外部控制”和“内部控制”两种分析框架,搭建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框架体系。论文由导论、概述、历史沿革、相关监督机制比较、现实考察、问题、反思及制度完善等七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导论”。主要阐述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视角、研究意义,研究目的与方法,以及国内外研究综述。第二部分是“地方政府备案审查制度的相关概念与理论”。探讨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基本问题,包括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内容,阐释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立法监督理论、法制统一理论、行政自制理论。第三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分别从思想基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法制基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以及实践基础——违宪违法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的视角分析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产生的背景,梳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脉络和主要特点。第四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与其他监督机制比较”。从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监督与权力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行政复议监督以及其他监督机制等角度进行比较分析。第五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现实考察”。基于行政系统和人大系统的双重视角,从备案的性质、目的和原则,备案的形式审查,备案的方式、时限和公布等方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进行考察;从审查主体、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审查时限、审查结果的处理以及审查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审查进行考察。第六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指出现有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是缺乏统一的审查主体,审查主体权限交叉重合,多头备案的问题使审查流于形式;二是缺乏健全的启动机制,启动机制失灵导致审查力度较弱,过分依靠主动审查,被动审查制度不健全;三是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合法性审查标准存在模糊区,合理性审查标准难以把握;四是缺乏统一的审查程序,审查受理程序没有相关规定,审理过程没有相关规定,审查结果没有公开;五是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法律责任缺位,公众参与保障机制缺位,定期清理制度不健全,后评估制度待完善;六是制度缺陷之原因——制度设计与理论实践脱节。第七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完善”。文中提出了五点建议:一是在国家层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进行统一立法,在必要性、可行性和体例安排等方面进行阐述论证;二是完善审查启动机制,强化主动审查制度,完善被动审查制度,明确审查时限,完善审查建议的反馈机制;三是细化审查标准与程序,具体包括细化形式审查标准,细化合法性审查标准,细化合理性审查标准,细化程序性审查标准;四是畅通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渠道,赋予审查建议与审查要求同等待遇,明确适格备案审查主体,扩大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完善法院有效参与的法律监督体制;五是健全公众参与保障机制、备案审查公开机制、定期清理制度、后评估制度、备案审查责任制度等备案审查监督机制。总之,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协调一致、推进法治国家建设、预防并纠正地方政府规章违法失当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这一制度在审查主体、启动机制、审查标准、审查程序、监督机制等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人大系统和行政系统双重监督问题,如何提升这一制度的公信力和约束性,特别是行政系统监督如何避免“自己监督自己”的“阿喀琉斯之踵”,一方面要承认这一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和时代发展的特定产物,制度运行有其合理性和便捷性,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这一制度可能存在的自我约束的风险。解决之道在于双重备案审查时以人大系统监督为主,在外部监督有效发挥作用的情况下,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发挥好辅助、配合作用,让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有效结合、相得益彰,发挥这一制度的乘法效应。可以说,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出路在于强化人大系统对于规章报备的审核,在人大系统和行政系统双备案通道的现有格局和政治体制之下,逐步明确以人大系统对于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为主,并在立法层面明确人大系统的审查意见作为最终结论。
杜俊奇[4](2020)在《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长期以来,中国共产党党外公职人员中一直存在着腐败现象,而且党外公职人员数量不断增加,其腐败问题也开始空前凸显,在一些地方和一些领域中,腐败问题还表现的相当严重。党外公职人员分布在各领域、各层级,在各级政府、各个岗位充当重要角色,有职有权,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因此,如何加强对行使公权力的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已经成为我们无法回避而必须直面和破解的一个重要课题。虽然相关部门在实践中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但由于监督机制与现实情况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监督问题仍然处于薄弱状态。学术界对此也进行了初步的理论探讨并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一些有益的建议。但总体上说,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全面系统的研究尚不充分,对这一群体的腐败程度、形式、原因等实证研究非常不足,具有建设性和应用性的对策建议更是不多。从我国反腐败和廉政建设这一时代的宏伟大业来看,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问题的研究,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共产党(即执政党)和各民主党派(即参政党)互相监督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更是将全面反腐败斗争不断引向深入的迫切需要。本文主体内容分为逻辑紧密关联的五章。逻辑起点首先在理论层面阐发了关于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必须厘清的几个基础性问题,介绍了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体内容、制度基础、法理依据和监督的必要性;然后运用历史和比较的方法追溯了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发展历程,分析目前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难点;继而用实证研究、尤其是案例分析的方法,剖析了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的现状、成因和特征;论证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强化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特殊意义和显着成效;最后,就如何强化、细化、实化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特别是政治敏感度和政策性比较强的宗教界、工商联、村委会三个特殊群体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从理论性和应用性两个维度提出的若干对策建议。本文的意义在于: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这一事关我国反腐败成效而迄今很少受到关注的问题做了初步的研究;通过大量的内调外研获得了翔实的一手数据;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尤其是对特殊群体的监督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从而对国家监察机制改革和推进反腐败事业整体上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较强的现实意义。
李展[5](2016)在《新中国成立以来印章管理制度的演变路径》文中研究表明印章是公务活动的重要凭信,也是组织机构的权力象征。因此,我国从古至今、历朝历代都非常重视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也高度重视印章管理,先后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加强管理。探索新中国成立以来印章管理制度的演变过程,对于深刻理解当代中国的历史进程、政治体制,以及我国独特的印章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秦海彬[6](2013)在《印章的法律解释》文中研究指明法律现象不仅包括法律理念、法律制度、法律实施等观念或思想的法律现象,还应包括法律实物现象,如司法建筑、法官服装、司法用具等诸多涉及法律的实物。印章作为诸多法律实物中的一种,对于法律观念、法律实施都具有重要的功能及意义。关于法律理念、法律制度、法律实施的研究成果已经极其丰硕;而关于法律实物的研究却凤毛麟角,与前者形成强烈的反差。其实,关于法律实物的研究,对于构建法治社会和加强社会公众的法治理念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就是从上述的角度出发,以法学的研究方法研究印章这一法律实物的。以法学的研究方法研究印章这一法律现象,就必要以法律的视野看待印章。印章作为一种实物的存在,可以以不同的视野来看待,如以历史学的视野研究印章的历史价值、以艺术视野研究印章的美学价值、以经济学的视野研究印章的效率价值等等。而本文则以法律视野研究印章的法律价值和法律功能。要达到这一研究目的,下面的研究路径是本文所必须遵循的:一,确定研究对象的问题域及研究方法;二,界定研究对象的含义和范围;三,对研究对象的研究内容做简要性的阐述;四,对研究对象做分类工作,构建研究体系进行深入地研究;五,得出结论,并指出其现实意义。本文的写作结构也正是依据上述的研究路径进行创作的。下面就简要介绍本文的主要结构。一、作为法律现象的印章分为两节。第一节本文主要确定的研究的问题域,即以法律视野中印章;第二节介绍所使用的研究方法,即法学的研究方法。二、印章的两种表现形式分为两节。第一节是主要作为艺术品的印章,介绍艺术视野中印章的研究模式、历史渊源、研究成果;第二节是作为法律制度的印章,介绍作为法律制度中印章的历史源流、法律含义、法律功能。三、印章的法律功能分为两节。第一节印章的私法功能,主要从明确产权的界定、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市场交易的合约三个方面阐述印章的私法功能;第二节印章的公法功能,主要从公共权力、政府各机关之间管理、强制关系三个方面介绍印章的功法功能。四、印章制度的四种类型分为四节,依据印章的公信力的强弱程度不同,从权利到权力将印章制度分为四种类型。第一节私人印章制度;第二节法人印章制度;第三节国家机关印章制度;第四节传国玉玺制度。五、印章的法律规制分为两节,主要得出结论,继而指出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有关印章的法律规制的现状及问题,并提出立法建议。第一节现代印章制度的缺失;第二节印章制度的现代建设。透过对本文研究内容的叙述,不难看出本文的研究在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都有一定的影响和现实意义。在法学理论研究方面,首先本文希望我的这篇以研究法律实物的法学硕士论文,能突破传统法学的研究范围,进一步促进法学研究的视野,并将法律实物纳入法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本文希望这篇论文能起到“抛砖引玉”的功效,促进研究法律实物的研究方法的改进,推进我国法学研究的进步;再次,本文认为在研究法律实物的研究方法上的改进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印章的法律功能及其现实意义。在法律实践方面,首先在我国的私法领域,我国一直努力构建诚信社会,而印章的法律功能与民法中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十分吻合,加强对印章的和保护印章的使用功能,对于我国构建诚信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其次,在立法、司法、执法过程中加强对印章的使用管理,对于维护国家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众对政府的公信力而言,更具举足轻重的意义。
方俊[7](2013)在《马克思主义国家与社会关系思想的中国化样态研究》文中指出本文立足于从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研究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思想的中国化样态问题,试图回应三个问题: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社会思想的原初样态是什么?中国共产党人对于马克思主义国家与社会关系思想进行了怎样的卓有成效的理论建树?在新的党情、国情、世情发生剧烈变革的现时代,不管是主动求变求适应也好,还是现实政治生态变迁形成的巨大倒逼机制也罢,作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现实样板”,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应进行怎样的样态变革才能顺应时代发展趋势要求,实现协同戮力善治格局?国家与社会,是人类组织构造和秩序生成的两大载体,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关注的重要命题和理论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当代公共治理范式探究的管理哲学问题。在马克思主义思想谱系中,国家与社会关系思想有着十分深厚的理论内涵和重要的现实价值。荦荦大者计有“国家源于社会”、“社会决定国家”、“公共管理的社会性”、“国家与社会的分化、对立与统一”、“国家消亡与社会复归”等观点和原理,刻画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轮廓。于喷沫鸣溅中接受了马克思主义理论洗礼的中国共产党人也一直在探寻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论真谛。卓越的中国共产党的政治领袖们在理论道路上筚路蓝缕以启山林,在集体智慧的基础上承续并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思想,形成了厚重的马克思主义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思想的中国化样态图谱。这一样态图谱包括理论样态和实践样态两种样态呈现。理论样态就是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理论体系所阐释的丰富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思想。文章对上述思想的核心内容、基本框架和理论流变着力进行爬梳。实践样态就是在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亟待厘清的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形而上”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演化为“形而下”的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理论源于实践并高于实践,实践是理论的材料“原产地”。国家的治理以政府为载体,社会的发展以社会组织为依托。现实的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成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现实样板”。论文有六章构成。第一章,绪论本章主要阐明了课题的研究背景、研究主旨、研究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说明本文的研究方法、逻辑框架结构,并进行相关的国内外文献综合述评和概念的界定和厘清,为本体研究开启序幕。第二章,经典创建: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论缔造本章从历史的、理论的角度对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学说进行梳理与解读。认为,以批判黑格尔对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关系的曲解作为逻辑起点,马克思恩格斯形成了自己的科学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包括市民社会理论、公共管理的社会性思想和国家源于社会并复归社会的思想。之后,列宁全力扞卫并发展了马克思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基本思想,包括“国家消亡”的学说、劳动者享有管理社会的最高权力和最大限度地改善工人和农民的生活状况等一系列新的理论主张。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掘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思想给我们的启示。第三章,理论承续:中国共产党人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接力探索本章从历史的、文献揽读的角度研究了几代卓越的中国共产党政治领袖们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系列真知灼见,包括毛泽东的民本民权观、邓小平的民主公权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政党、国家、社会理论以及十六大以来科学发展观对社会管理问题一系列新的思考和探索。毛泽东的民本民权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权力属于、源于并造福于人民的思想、和人民打成一片的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和关心群众疾苦攸关政权之存亡的观点。邓小平的民主公权理论主要见之于三个方面:对于群众团体正确引导而不包办的思想;权力要为广大人民群众切实服务的思想;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政党、国家、社会理论具体体现为:紧跟时代潮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思想;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思想;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辩证统一的思想。科学发展观对社会管理问题的新探索体现为:加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社会管理上务必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完善协同参与共治的社会管理格局。第四章,样态呈现:马克思主义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的中国化显示完成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学说的理论样态梳理与解读后,逻辑上本章进而转向研究马克思主义国家与社会关系思想的中国化现实样态。较之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的理论务虚性,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研究具有明显的实践务实性。为此,本章立足广东,实证性研究了近年来社会组织的发展概况。继而,通过回归分析方法研究得出现实语境下的地方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尚未建立起破除心理隔阂的互信关系和良好互动关系的结论。第五章,样态检视:地方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关系的力场博弈与传统的国家凌驾于社会之上并由此造成国家相对于社会的单线性发展的观点不同,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与社会的利益博弈是围绕公共权力而展开的,公共权力的所有者循着一条从社会—国家—复归社会的路径演进,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以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社会的利益博弈观为分析根基,本章主要回应这么一个问题:地方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关系的构建面临哪些动力的支持和阻力的牵制?文章认为,社会组织对治理政府失灵的矫正力、源于体制改革的合作关系的催生力、基于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合作关系的回应力、面向公共利益这一共同目标的合作关系的契合力是支持和促进合作关系构建的强大驱动力;地方政府与社会组织二者互信关系远未建立起来、“总体性社会”格局难以冰释、社会组织的公信力危机重重、制度、利益与激励难题亟待破解等问题是支离和牵制合作关系构建的巨大阻滞力。第六章,样态趋势:地方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关系实现的路径勘察从批判黑格尔法哲学中有关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思想以及关于未来社会形态的构想两个方面反映出马克思的社会制约公权观。以马克思的社会制约公权观审视和指导构建新型国家与社会关系,在现实层面就是要构建地方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关系。这一合作关系的构建亟需地方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共同努力。作为地方政府,要为合作关系的实现做出积极而审慎的行为选择,包括:转变政府管理思路,变“防范”为“规范”;扬弃双重管理体制,创设备案登记制度;破解社会组织困局,政府亟需管理智慧;加强社会组织监管,构筑五道防线体系。作为社会组织,要为合作关系的实现做出诚挚而高效的自身努力,体现为:夯实根基,加强公信力建设;筑实架构,健全自组织体系;充实内涵,保持自身独立性;丰实关系,拓展国际化交往。
国务院[8](2000)在《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文中认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1993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对于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政府机构的变化,有些条款已不再适用。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现对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制发、收缴和管理规定如下:一、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为圆形,中央刊国徽或五角星。
刘刚[9](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龚媛[10](2018)在《公司印章对外表征效力研究》文中提出公司印章文化在我国源远流长发展至今,在我国的商事交易实践中,印章的使用具有普遍性。对于印章的法律地位和效力,现有法律作出的法律内容规定并不丰富完备,交易实践大多都是依据着商事习惯予以行事。也正是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地方实践中面对着各类不同复杂疑难的交易情形出现,不同的法院对于印章使用条件和效力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观念,最终也影响着交易安全和司法公信力。由此,首先需要明确公司印章与公司法定代表人一样,能够对外代表公司进行意思表示和传达,公司印章可以作为对外代表公司的工具。其次,公司印章的实际使用欲达到对外代表公司的效力还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使用印章方式符合规范、具有对外执行权限的印章使用人、所使用的印章真实有效。再次,关于一些特殊实践情形下公司印章所体现的效力如何予以认定问题,具体来说,第一,在当事人分别处于法定联署、约定联署、约定签字的状况,但实际操作中仅仅只加盖了公司印章作为交易方式,在这类不符合印章使用规范的特殊情形下,必须从违反法律规定的效力、当事人的实际意思结合去认定公司印章使用的效力。第二,当实际对外执行公司事务之人并不具有相应的权限而通过使用公司印章参与商事交易之时,还需要具体划分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无权代理人作为执行人的不同情形,再结合具体职权范围和表见代理、表见代表规则予以认定。第三,若公司印章本身存在不合规范问题,那么公章对外使用的效力则需要依据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和表见代理规则加以认定。
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论文提纲范文)
(2)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 |
第一节 行业协会的历史发展及演变 |
一、清末时期社会团体的产生 |
二、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发展 |
第二节 “公”与“私”兼具的法律属性 |
第三节 “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
一、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 |
二、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行业被治理者 |
第四节 自律、服务、协调与代表的四大基本职能 |
第二章 作为被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外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外部治理的法规政策领域 |
一、党对行业协会的领导与管理 |
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核 |
三、行政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审批 |
四、社会团体的资金财税规定 |
五、社会团体的处罚罚则 |
第二节 党和政府的实践管理领域 |
一、行业协会党建工作的困境与挑战 |
二、政府部门执法领域的规范性考察 |
第三节 行业协会与主管部门间的诉讼纠纷考察 |
一、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困境与反思 |
第三章 作为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内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内部治理的整体规范环境 |
一、外部法律法规的不当限制 |
二、内部治理规范的内容缺失 |
第二节 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主体与组织缺陷 |
一、人员的引进与管理缺失 |
二、组织机构设置不够健全 |
第三节 内部治理的不正当行为 |
一、行业共谋的不当行为 |
二、利用先发优势限制会员自由 |
三、破坏公平交易的信息与机会行为 |
四、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正常经营行为 |
第四节 内部治理的程序运行及资产管理缺陷 |
第五节 内部治理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全 |
一、内部治理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内部治理纠纷救济的困境与反思 |
第四章 中外社会治理经验与当前行业协会治理改革 |
第一节 古代公理思想的梳理与归纳 |
一、春秋战国的“公”“私”之源 |
二、宋、明两代的“公”与“私” |
三、清末民初的“公”“私”裂变 |
四、中西“公”“私”理念的特征与差异 |
第二节 民国时期公民结社的制度经验与借鉴 |
一、社会团体管理的规范性考察 |
二、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 |
三、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 |
第三节 欧美社会治理中的国家、社会与第三部门 |
一、美国第三部门理论的特征 |
二、欧洲第三部门理论的特点 |
三、欧美第三部门理论的反思与启示 |
第四节 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经验与改革创新 |
一、国家治理的逻辑与经验 |
二、社会管理体制的实践改革 |
第五章 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 |
第一节 新时代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再定位 |
一、国家公权强大、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再审视 |
二、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与功能再认知 |
三、我国社会自治权与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再划分 |
第二节 共治前提下的行业协会内外治理完善 |
一、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 |
二、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 |
三、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 |
四、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为 |
五、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 |
六、完善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 |
第三节 政府、法院与行业协会等多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辨析 |
一、行业主管部门同行业协会的法律关系 |
二、行业主管部门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三、行业协会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四、行业协会同非行业会员间的法律关系 |
第四节 准确规范与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 |
一、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 |
二、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 |
三、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 |
四、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 |
五、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体系 |
第五节 理清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权责边界 |
一、落实行业资质的审核许可权 |
二、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 |
三、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 |
四、全面推进行业领域的信息公开 |
第六节 健全行业协会侵权的救济规则体系 |
一、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定位 |
二、健全行业协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 |
三、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3)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以及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相关概念与理论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 |
一、地方政府规章的界定 |
二、地方政府规章的特征 |
三、备案审查的释义 |
四、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和内容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与相关制度之比较 |
一、与行政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二、与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三、与部门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四、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
第三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行政自制理论 |
二、法制统一理论 |
三、立法监督理论 |
第二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产生的背景 |
一、思想基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
二、法制基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 |
三、实践基础:违宪违法监督制度的不断完善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脉络 |
一、20 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末的形成阶段(1979 年-1989 年) |
二、20 世纪90年代的规范化阶段(1989 年-1999 年) |
三、21 世纪以来的发展完善阶段(2000 年-至今) |
四、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发展沿革的几个特点 |
第三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与其他监督机制比较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权力机关监督 |
一、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法律依据 |
二、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方式 |
三、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司法机关监督 |
一、人民法院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审判监督 |
二、人民检察院对地方政府规章的法律监督 |
三、司法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第三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行政复议监督 |
一、行政复议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法律依据 |
二、行政复议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
第四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之比较优势 |
第四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现实考察 |
第一节 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考察 |
一、行政系统备案 |
二、人大系统备案 |
三、部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情况 |
第二节 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审查考察 |
一、行政系统审查 |
二、人大系统审查 |
三、部分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情况 |
第五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缺乏统一的审查主体 |
一、多头备案使审查流于形式 |
二、审查主体权限交叉重合 |
三、审查机构和人员配备不足 |
第二节 缺乏健全的启动机制 |
一、主动审查制度有待完善 |
二、被动审查制度不尽健全 |
第三节 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 |
一、合法性审查标准有待细化 |
二、合理性审查标准有待完善 |
第四节 缺乏统一的审查程序 |
一、审查受理程序缺乏统一规定 |
二、审查受理过程未全程公开 |
三、审查结果反馈及审查异议制度不尽齐全 |
第五节 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 |
一、法律责任缺位 |
二、公众参与保障机制缺位 |
三、定期清理制度不健全 |
四、后评估制度待完善 |
第六节 制度缺陷之原因——制度设计与理论基础脱节 |
一、制度理论层面之原因 |
二、实践操作层面之原因 |
第六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之完善 |
第一节 在国家层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进行统一立法 |
一、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的必要性 |
二、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的可行性 |
三、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之体例安排 |
第二节 完善审查启动机制 |
一、强化主动审查制度 |
二、完善被动审查制度 |
三、明确审查时限 |
四、完善审查建议的反馈机制 |
第三节 细化审查标准与程序 |
一、细化形式审查标准 |
二、细化合法性审查标准 |
三、细化合理性审查标准 |
四、细化程序性审查标准 |
第四节 畅通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渠道 |
一、赋予审查建议与审查要求同等待遇 |
二、明确适格备案审查主体 |
三、扩大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 |
四、完善法院有效参与的法律监督体制 |
第五节 健全备案审查监督机制 |
一、健全公众参与保障机制 |
二、健全备案审查公开机制 |
三、健全定期清理制度 |
四、健全后评估制度 |
五、健全备案审查责任制度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1: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相关省级政府规章规定 |
附录 2: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相关地方性法规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一)实践意义 |
(二)理论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一)国内学界研究状况 |
(二)国外研究状况 |
(三)对决策层关于统一战线相关文献的解读 |
四、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实证研究法 |
(三)比较研究法 |
五、内容与框架 |
六、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创新之处 |
(二)研究难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若干基本问题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的概念与构成 |
一、党外公职人员的概念阐释 |
(一)“公职人员”的概念 |
(二)“党外”的概念 |
二、党外公职人员来源与构成 |
(一)我国政治体制中“党外公职人员”的来源 |
(二)党外公职人员的分类构成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的培养选拔、任用与管理 |
一、党外公职人员培养选拔政策 |
二、党外公职人员任用政策的历史沿革 |
(一)建国初期的任用政策 |
(二)改革开放后的任用政策 |
(三)进入21世纪后的任用政策 |
(四)新时代选拔任用的政策 |
三、中国共产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管理 |
(一)对党外公职人员政治引导 |
(二)优化党外干部管理结构。 |
(三)选好配强民主党派领导班子 |
(四)选好选准主委。 |
四、党外公职人员从政优势 |
(一)政治优势 |
(二)智力资源优势 |
(三)利益表达优势 |
(四)社会活动优势 |
五、党外公职人员不同时期在体制内的作用 |
(一)建国初期 |
(二)改革开放初期 |
(三)新时期 |
六、党外公职人员使用现状 |
(一)中央越来越重视,阵营越来越壮大 |
(二)实职正职比例增大,切实保障有职有权 |
七、制约党外公职人员培养使用的因素 |
第三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内容 |
一、中国共产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二、社会公众与媒体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三、民主党派对担任公职的党内成员内部监督 |
四、各级监察委员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第四节 民主党派党内监督概述与成效分析 |
一、内部监督内容 |
二、内部监督实践 |
三、内部监督成效 |
四、在内部监督中对腐败问题的处置 |
五、内部监督存在的问题 |
第五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制度基础和法理依据 |
一、制度基础 |
(一)人民代表大会政体制度 |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政党制度 |
二、法理依据 |
(一)根本法依据 |
(二)专门法依据 |
(三)行业法依据 |
(四)有关法规依据 |
第六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重要意义 |
一、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的必然要求 |
二、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我国民主监督的重要补充 |
三、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统一战线工作的基本要求 |
四、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中国共产党重要的执政要求 |
五、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国家监察法的内在要求 |
第二章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演变与主要问题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演变 |
一、民主革命时期,监督雏形显现 |
二、建国初期,监督方针确立 |
三、整风反右时期,监督出现挫折 |
四、“文革”时期,监督遭受破坏 |
五、改革开放时期,监督恢复完善 |
六、“十八大”后,监督成熟定型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成效 |
一、思想认识不断深化 |
二、监督机制逐步完善 |
三、监督效果初步显现 |
第三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存在的问题与难点 |
一、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要问题 |
(一)监督意识不够清晰,监督观念亟待提高 |
(二)监督机制存在缺陷,监督体系亟待完善 |
二、党外公职人员的特殊性给监督带来的难点 |
(一)党外公职人员界别分布具有特殊性 |
(二)党外公职人员管理体制具有特殊性 |
(三)党外公职人员任职情况具有特殊性 |
(四)党外公职人员廉政意识具有特殊性 |
(五)党外公职人员政治倾向具有特殊性 |
(六)政治参与呈现多元化、差异性 |
三、特殊领域党外公职人员监督难点 |
(一)宗教界 |
(二)工商联 |
(三)村委会 |
第三章 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现状分析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腐败案例与特点分析 |
一、不同层级党外公职人员腐败案例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特点的异同分析 |
(一)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的共同点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的不同点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的异同分析 |
一、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共同点 |
(一)个人私欲恶性膨胀 |
(二)公共权力发生异化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的不同点 |
(一)内外监督不力 |
(二)外部环境影响 |
第四章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意义与成效 |
第一节 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意义 |
一、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反腐败斗争的现实意义 |
(一)为反腐彻底性提供了有力的体制机制保证 |
(二)为反腐高效性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机制保证 |
(三)为反腐持续性提供了有力的法理机制保证 |
二、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对于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特殊意义 |
(一)强化了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领导 |
(二)实现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全面覆盖 |
(三)法定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权力来源 |
(四)创新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方法路径 |
三、国家监察委员会尚需进一步强化和细化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 |
(一)提升政治站位,以大作为彰显监督的权威性 |
(二)遵循五条原则,以科学性增强监督的实效性 |
第二节 监察法对党外公职人员腐败预防和惩治的效用 |
一、监察法对全面深入开展反腐败的积极意义 |
(一)保证了监察机关的独立性 |
(二)实现了监察范围的全覆盖 |
(三)界定了监察职能和监察权限 |
(四)创新了以“留置”措施取代“两规”、“两指”措施 |
(五)强化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
二、监察法对于预防和惩治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的特殊作用 |
(一)统领推进作用 |
(二)警示威慑作用 |
(三)法治保障作用 |
三、监察法尚需进一步细化对党外公职人员腐败预防与惩处的操作性 |
第五章 加强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性思考 |
第一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基本原则 |
一、坚持共产党的领导 |
二、坚持问题导向 |
三、坚持立体监督 |
四、坚持务实管用 |
五、坚持理论创新 |
六、坚持用权公开 |
第二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要路径 |
一、加强民主党派队伍建设 |
二、加强廉政宣传教育 |
三、加强制度机制建设 |
四、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
五、加强党派本体内部监督 |
六、加强反腐统筹协调 |
七、加强社会舆论制约 |
第三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工作机制 |
一、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机制 |
二、专项巡察监督机制 |
三、谈心谈话机制 |
四、失察责任追究机制 |
五、廉政诫勉机制 |
六、重要情况报告与通报机制 |
七、法治制约权力机制 |
八、自律约束权力机制 |
第四节 对特殊群体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对村委会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加大学习宣传监察法力度,形成“不敢腐”的强大法律震慑 |
(二)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关紧“不能腐”的权力制约制度笼子 |
(三)注重思想政治建设,营造“不想腐”的廉政勤政氛围 |
二、对宗教界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依法进行政治监督,精准贯彻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原则 |
(二)依法进行财务监督,对宗教界财务实行规范化管理 |
(三)依法进行组织监督,确保各宗教团体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高素质宗教界代表人士手中 |
(四)依法进行思想监督,增进宗教界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感 |
三、对工商联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加强私企腐败监督,填补党和国家反腐综治体系空白点 |
(二)精准做好考察评价,把好非公经济代表人士政治安排入口关节点 |
(三)构建新型政商关系,聚焦严控政商交往活动廉政风险点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正文数据表格 |
附录二 关于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情况的访谈提纲 |
附录三 关于对民主党派内部监督专题调研提纲 |
附录四 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
后记 |
(6)印章的法律解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作为法律现象的印章 |
(一) 法律视野中的印章 |
(二) 研究的展开与方法 |
二、印章的两种表现形式 |
(一) 主要作为艺术品的印章 |
(二) 作为法律制度的印章 |
三、印章的法律功能 |
(一) 印章的私法功能 |
1. 明确产权的界定 |
2. 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
3. 市场交易的合约 |
(二) 印章的公法功能 |
1. 公共权力 |
2. 政府各机关之间管理 |
3. 强制关系 |
四、印章制度的四种类型 |
(一) 私人印章制度 |
1. 证明身份的印章 |
2. 证明产权的印章 |
3. 自然人合约中的印章 |
(二) 法人印章制度 |
1. 企业法人的印章 |
2. 非营利性组织的印 |
(1) 社会团体印 |
(2) 事业单位印章 |
(三) 国家机关印章制度 |
(四) 传国玉玺制度 |
五、印章的法律规制 |
(一) 现代印章法律规制的缺失 |
(二) 印章制度的现代建设 |
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7)马克思主义国家与社会关系思想的中国化样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缘起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家与社会关系国外研究综述 |
1.3.2 国家与社会关系国内研究综述 |
1.3.3 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研究述评 |
1.4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4.1 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
1.4.2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1.5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径 |
1.5.1 研究方法 |
1.5.2 研究的技术路线 |
1.6 相关概念厘清 |
1.6.1 国家 |
1.6.2 社会 |
1.6.3 政府 |
1.6.4 社会组织 |
1.6.5 样态 |
第二章 经典创建: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论缔造 |
2.1 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 |
2.1.1 重构市民社会理论 |
2.1.2 公共管理的社会性 |
2.1.3 国家复归社会思想 |
2.2 列宁的社会管理思想 |
2.2.1 坚持马克思主义“国家消亡”论 |
2.2.2 劳动者享有管理社会的最高权力 |
2.2.3 最大限度地改善工人和农民生活 |
2.3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学说之启示 |
2.3.1 着力倡导推进公民社会有序建构 |
2.3.2 社会事务管理的人民主体性原则 |
2.3.3 国家权力向社会本体的回复归位 |
第三章 理论承续:中国共产党人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接力探索 |
3.1 毛泽东的民权民本观 |
3.1.1 权力属于、源于并造福于人民的思想 |
3.1.2 和人民群众打成一片的群众路线工作方法 |
3.1.3 关心群众疾苦攸关政权之存亡的观点 |
3.2 邓小平的民主公权理论 |
3.2.1 对于群众团体正确引导而不包办的思想 |
3.2.2 权力要为广大人民群众切实服务的思想 |
3.2.3 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思想 |
3.3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于政党、国家、社会理论 |
3.3.1 紧跟时代潮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
3.3.2 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
3.3.3 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辩证统一 |
3.4 十六大以来科学发展观对社会管理问题的新探索 |
3.4.1 加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
3.4.2 社会管理上务必始终坚持以人为本 |
3.4.3 完善协同参与共治的社会管理格局 |
第四章 样态呈现:马克思主义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的中国化显示 |
4.1 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在中国实践平台的现实观照 |
4.1.1 体制改革深水区探索成为社会组织发展的“推进器” |
4.1.2 中产阶层的渐趋壮大促进社会阶层结构“橄榄形化” |
4.1.3 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现实样板”: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 |
4.2 广东社会组织的发展现状 |
4.2.1 广东社会组织发展概况 |
4.2.2 广东社会组织业务分类 |
4.2.3 广东社会组织功能初显 |
4.3 广东地方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问题的实证分析 |
4.3.1 调研方法设计与实施 |
4.3.2 问题实证分析与检验 |
4.3.2.1 对问卷结果的统计分析 |
4.3.2.2 x~2检验原理与应用 |
第五章 样态检视:地方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关系的力场博弈 |
5.1 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社会的利益博弈观 |
5.2 支持与促进:合作关系的驱动力分析 |
5.2.1 治理政府失灵:社会组织的矫正力 |
5.2.2 体制改革助动:合作关系的催生力 |
5.2.3 构建服务型政府:合作关系的回应力 |
5.2.4 增进公共利益:合作关系生成的契合力 |
5.3 支离与限制:合作关系的阻滞力分析 |
5.3.1 阻滞力之一:互信关系远未建立起来 |
5.3.2 阻滞力之二:“总体性社会”格局难破解 |
5.3.3 阻滞力之三:社会组织的公信力危机 |
5.3.4 阻滞力之四:社会组织建构的多重约束 |
5.3.5 阻滞力之五:几大现实难题亟待破解 |
第六章 样态趋势:地方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关系实现的路径勘察 |
6.1 路径开凿:遵循马克思的社会制约公权观 |
6.2 合作关系实现的地方政府行为选择 |
6.2.1 转变政府管理思路,变“防范”为“规范” |
6.2.2 扬弃双重管理体制,创设备案登记制度 |
6.2.3 破解社会组织困局,政府亟需管理智慧 |
6.2.4 加强社会组织监管,构筑五道防线体系 |
6.3 合作关系实现的社会组织自身努力 |
6.3.1 夯实根基,加强公信力建设 |
6.3.2 筑实架构,健全自组织体系 |
6.3.3 充实内涵,保持自身独立性 |
6.3.4 丰实关系,拓展国际化交往 |
结束语 |
之一:研究结论 |
之二:可能的创新 |
之三:未竟问题 |
之四: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面向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调查问卷 |
附录二 面向政府行政人员的访谈提纲 |
附录三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附录四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和规范我省社会组织的意见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9)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10)公司印章对外表征效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与公司印章直接相关的研究状况 |
1.2.2 与公司印章间接相关的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与内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内容 |
第2章 公司印章对外表征效力的法律意义 |
2.1 公司印章的法律性质 |
2.1.1 公司的意思表示机制 |
2.1.2 公司印章的性质 |
2.2 公司印章对外使用的法律意义 |
2.2.1 公司印章对外使用行为的本质 |
2.2.2 公司印章对外使用的条件 |
2.2.3 公司印章对外使用的一般效力 |
第3章 公司印章单独使用对外表征的效力分析 |
3.1 公司印章的使用方式与对外表征效力的关联性 |
3.1.1 公司印章的不同使用方式 |
3.1.2 公司印章的使用方式与对外表征效力的联系 |
3.2 法定联署情形下公司印章单独使用对外表征的效力分析 |
3.2.1 法定联署情形下公司印章单独使用对外表征的效力争议 |
3.2.2 法定联署情形下公司印章单独使用对外表征的效力认定 |
3.3 约定联署情形下公司印章单独使用对外表征的效力分析 |
3.3.1 约定联署情形下公司印章单独使用对外表征的效力争议 |
3.3.2 约定联署情形下公司印章单独使用对外表征的效力认定 |
3.4 约定签字情形下公司印章单独使用对外表征的效力分析 |
3.4.1 约定签字情形下公司印章单独使用对外表征的效力争议 |
3.4.2 约定签字情形下公司印章单独使用对外表征的效力认定 |
第4章 越权代理情形公司印章使用对外表征的效力分析 |
4.1 越权代理情形的分类及其效力争议 |
4.1.1 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使用公司印章及效力争议 |
4.1.2 代理人越权对外使用公司印章及效力争议 |
4.1.3 无代理权人对外使用公司印章及效力争议 |
4.2 越权代理情形下使用公司印章的效力认定 |
4.2.1 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使用公司印章效力认定 |
4.2.2 代理人越权对外使用公司印章效力认定 |
4.2.3 无代理权人对外使用公司印章效力认定 |
第5章 多枚公司印章使用情形下对外表征的效力分析 |
5.1 多枚公司印章使用的不同类型 |
5.1.1 废旧公司印章 |
5.1.2 未备案公司印章 |
5.1.3 私刻公司印章 |
5.2 多枚公司印章使用情形下表征效力的认定 |
5.2.1 废旧公司印章使用表征效力的认定 |
5.2.2 未备案公司印章使用表征效力的认定 |
5.2.3 私刻公司印章使用表征效力的认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四、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论文参考文献)
- [1]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广东政报, 2000(01)
- [2]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D]. 段传龙.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3]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D]. 张一鸣.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4]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研究[D]. 杜俊奇.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5]新中国成立以来印章管理制度的演变路径[J]. 李展. 秘书, 2016(11)
- [6]印章的法律解释[D]. 秦海彬. 广西师范大学, 2013(S1)
- [7]马克思主义国家与社会关系思想的中国化样态研究[D]. 方俊. 华南理工大学, 2013(12)
- [8]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J]. 国务院. 吉林政报, 2000(01)
- [9]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10]公司印章对外表征效力研究[D]. 龚媛. 湖南大学, 20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