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执业赔偿的若干问题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韩长印,郑丹妮[1](2014)在《我国律师责任险的现状与出路》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律师责任险在上世纪末并未随着律师责任赔偿制度的建立而得到有效推行,本世纪以来,律师责任险的发展不仅始终缺乏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支撑,而且2009年《保险法》的修改使得曾被力图推行的强制律师责任险丧失了合法性依据。我国律师责任险的现状表现为:在实施背景方面,职业责任保险本身发展不充分,律所已普遍为律师提供"两险一金",律师执业纠纷多而理赔少,律师负赔偿责任的事由相似;在宏观格局方面,各省律师责任险统保进程不一,保险公司形成地域性垄断;在具体条款方面,被保险人范围约定不一,保险标的排除侵权责任,多重赔偿限额十年不变,保险条款简单模仿。我国律师责任险的改革出路包括废除过时的规范性文件、构建自愿律师责任险制度、改进律师责任险合同条款等。
詹爱萍[2](2015)在《公证书之法定证据效力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证据是诉讼的钥匙。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下,谁取得了最关键的证据,谁就等于掌握了决定诉讼成败的“制胜法宝”。而公证文书作为一种效力层次较高的证据,一直以来在各国证据制度体系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9条关于“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之规定,特别突出和强调了公证书证据力的高层次性和强效性。有鉴于此,司法实践中,通过公证固定证据并加强所固定证据的采证率便成为大家充分利用公证制度这一司法资源的重要方式之一。尤其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证据也呈现出信息化趋势,以计算机和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也适应时势需要新增了“电子数据”的证据种类,而“电子数据”存在状态的“开放性”、“易变性”特点使得证据的提取、固定和保全工作面临诸多考验。而公证机构作为被授权依法独立行使国家证明职能的法定机构,恰恰担负着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法定职责,能够以其职能活动确证和固化各种法律行为、法律文书和法律事实,并以其所产生的公信力和公效力满足人们的取证需求。故而,随着人们对公证证据的认知的提升和需求的增长,公证证据在社会生活中的运用也越来越广泛、越来越普遍,公证证据效力的运行机制及其所体现的公证制度价值问题自然也越来越引起关注。在这样的时代语境下探讨公证证据效力问题显然有着现实的必要性,尤其对于缓解司法实践中的老大难问题--举证取证困难更是有着直接的意义。在我国,由于现代公证的恢复重建与发展时间并不久长,“现代公证史”的过于短暂,不可避免暴露出这样那样的问题:全社会尚未普遍培育起“公证意识”,公证价值尚不能全面为公众所认知和接纳;学术界极少涉足公证领域,对公证理论的探讨严重不足;媒体对公证个案的不当渲染和误导,片面夸张了公证的负面效应,对公证的价值作用一度产生了不良影响,使得原本为“预防纠纷、疏减讼源”而设的事前公力救济制度的应然价值得不到有效的发挥。加上公证行业自身改革的不成熟、不彻底,致使社会上普通民众对于公证产生了过于偏激的“两极化”认知误区:一为“公证无用论”,认为公证就是简单的盖章收钱,公证书缺乏公信力、公效力,可以随意予以推翻和否定;一为“公证万能论”,认为凡事经过公证,便“铁证如山”,如同进了“保险箱”,可以万事大吉、高枕无忧了。那么,究竟应如何重新梳理和审视公证书的法定效力体系?如何正确解读和诠释最基本的法定证据效力?公证书证据效力究竟由哪些要件构成?其内在的发生机理又是怎样的?公证证据效力与其他证据效力相比有何不同特点、有何效力优势?当公证书存在瑕疵时应如何看待其证据效力、如何进行救济?我国公证书证据效力在实践中的运用现状如何?存在哪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目前的应对措施存在哪些不足?如何从制度上进行完善方能使公证书证据效力之应然的实用价值得到真正释放和充分发挥,回应现代市场的广泛而多样的需求?所有的这些问题表明,公证书之法定证据效力确是一个具有很强实践价值的论题,采取实践考察方式理当比纯粹的理论推演更具说服力,因此,笔者力求在理论上有所突破的同时,也有意识地进行广泛的实地考察,辅以实际的调研数据和真实的实务范例来增强理论探讨的“务实性”和“信服力”。而通过理论探讨和实践考察来分析、思考和解决上述问题,以期弥合公证书证据效力的应然价值和实然价值之间的疏离和罅隙,使之更好地服务于市场主体之需求,正是本论文选题和写作的直接目的。当然,理论探讨与实证调研的结合同样贯通了论文的基本逻辑架构,也成就了公证证据效力之论题在理论创新和实践指导方面的双重意义。具体而言,论文全篇由引言、正文五章及结语共七个部分构成,每一部分的基本内容及其创新点简述如下:引言部分结合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从宏观的制度角度导引出公证法定效力之论题,并简要陈明研究公证效力体系中最基本的法定证据效力问题之价值所在及其现实意义。第一章公证法定证据效力概述。论文首先对公证书法定证据效力所涉及的若干极易混淆的概念进行了重新梳理和辨析,然后介绍了两大法系各国或地区关于公证书证据效力的规定,并对我国理论界、实务界关于公证书法定效力的争议进行了评析,在此基础上对公证书证的性质和特点进行了新的归纳和总结。本章的创新之处在于,在公证业界首次提出了公证书作为公证证明职能的直接结果和书面载体,其效力问题承载和体现了公证制度的存在价值,是公证制度的公信力、公效力在纸面上的延伸和表达,故而有必要将公证书的法定效力视为一个综合的具有很强实践品格的价值体系,并在这样的价值体系框架中重新审视公证书证据效力的若干基础理论问题。其中就公证书的证据效力、认证书的证据效力、公证证明对象的法律效力进行了辩证分析,指出现行关于公证书证据效力的诸多争议观点之欠缺和不足,并进一步在比较分析“司法认知说”、“推定说”、“免证事实说”等各家学说的基础上提出宜将公证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作为一种独立的“免证事实”予以考察。第二章公证书法定证据效力应然内涵之解读。法定证据效力作为公证书最基本、最主要、最普遍的效力,构成了公证书效力体系的脊梁。论文并不局限于业界目前对公证书证据效力的释法性、浅表性的字面理解,而是立足于现有立法并从理论上对法定证据效力的应然内涵进行了深度解读。首先按照证据的一般法理对公证书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了阐述,然后在对公证书和其他证据的比较中突出和强调了公证书的证据效力优势,并以最具典型性和代表性的保全证据公证书为例集中展现了公证书证据效力的特殊优势,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就公证书证据效力优势之内在的发生机理和外在的制度支持进行了深层追问。该章的创新之处在于:在公证业界关于公证书法定证据效力的研究中,第一次分别从“质”和“量”上分析了公证书作为书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第一次区分处分性公证书和报道性公证书并分别阐述其形式证明力和实质证明力,第一次对公证书法定证据效力比较优势作了较全面的个性化的概括归纳,同样也是第一次从公证职能主体的适法性、公证客体范围的法定性、公证多元职能的专属性、公证执业程序的规范性、错证救济机制的安全性等多重角度确证了公证书证据效力优势的生成机理及其正当性。第三章公证书证据效力之审查与认定。本章阐述了各国司法实践中关于公证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就公证书证据效力的构成要件及各要件的尺度把握进行了更加全面的探讨,并对瑕疵公证书之表现形态及其相应的效力认定进行了分类阐析,为后文分析解决实证调研中发现的公证书效力瑕疵问题预作铺垫。该章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次从公证书作为证据之效力发挥的视角对其衡量标准--“真实、合法”的内涵作了不同于传统的更加深层的诠释,根据公证实务特点,并结合最新司法解释,提出了个人的思考和见解,即“真实”、“合法”所隐含的应有内涵其实比“字面表述”更加丰富、更加具体、更加宽泛、更加深刻:不仅包括证明事项的真实、合法,而且包括包括当事人主体资格的真实、合法,当事人启动公证程序的真实、合法,也包括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合法、充分,还包括公证书本身的真实、合法。由此进行引申,以“排除合理怀疑”为砝码对公证证明标准——“真实、合法”的尺度问题进行了反思,建议将契合实务需求的价值理念植入对“真实、合法”的现代考量中,区分不同公证类别重构“二元化”的真实性标准并重新检视合法性的“边界”问题。第四章我国公证证据之运用现状及存在问题。本章通过实证调研方式对公证证据在实践中的运用现状进行考察,用数据统计和实例分析方式如实将公证书证据效力发挥的“实然状态”反映和呈现出来,并就所存在的阻滞公证证据效力常态发挥的较为突出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归纳,既以丰富的素材回应和充实了前文的理论论证,又承前启后,为后文就应对之策展开有的放矢的研究和探讨奠定了切实的、令人信服的基础。本章的创新之处在于:首开先河,以俯瞰式的视角从非讼和诉讼领域全面考察公证书证据效力的运用现状,实事求是地反映了公证书在实际使用中所遭遇的法定证据效力被滥用和误解的各种情形,将其归结为认知偏误、瑕疵争议、异化使用和弄虚作假等,并有针对性地指出我国现行应对措施之欠缺和不足,同时,以搜集的数据信息中所反馈的最易发生争议问题的委托、继承、遗嘱、放弃继承声明、房产赠与、房产买卖及保全证据等类型的公证书为例进行详尽具体的说明,以期助益于公证业内外各界人士正确认知和看待公证证据效力及其现实价值问题。第五章解决公证证据实践运用问题的若干思考。基于解决问题的目的,本章从务实的角度出发,考察了大陆法系国家强式公证制度运行模式下关于保障公证书法定证据效力的若干配套机制,并对我国的相应机制之不足进行了检讨,从职责强化、手段保障、制度重构、责任落实等方面提出借鉴和完善的构想。本章内容无论从逻辑思路的创新、论述视角的选择还是异域制度的启示而言,均具有开创性的积极意义:(1)职责强化方面,针对我国公证机构告知义务的形式化,提出将大陆法系各国公证人的“释明义务”与“公示义务”契入我国公证立法中以明晰和强化公证机构机构的职责与义务。(2)手段保障方面,针对我国公证机构审查核实手段之不足,在概括介绍大陆法系各国实质审查手段的基础上,提出重新赋予公证机构调查权的设想,而只有实现调查权的应然回归,方才有利于从实质上保障公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3)制度重构方面,对两大法系证据制度体系中表现的“典型”和“非典型”的书证优先主义进行了比较分析,并针对目前我国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公证书证据效力优势被功利主义的“投机行为”所滥用和异化、而相关证据制度却陷入无力应对、无计可施的尴尬现状,独辟蹊径从“书证优先主义”的精髓中寻求答案,提出在我国现行证据规范所体现的“有限的书证优先主义”中可适度借鉴和吸收“书证优先主义”的合理内容,细化我国相关证据规范,完善我国公证书证据效力优势的法律保障,将公证书证据效力被异化的问题消解在证据制度体系框架内。(4)责任落实方面,针对公证实务中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公证书现象愈演愈烈而相关责任追究机制却尚付阙如的情形,结合最新司法解释对公证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的过错责任追究问题进行了抛砖引玉式的探讨。结语部分对正文内容中涉及的主要观点进行了提炼和概括,对我国公证法定证据效力的理论研究、立法规范和实务运作中所存在的诸多问题及其应对措施进行了综合性的归纳和总结。
王福强,付子堂[3](2019)在《实践驱动:新中国律师制度研究70年》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新中国成立的70年,是中国律师制度研究不断由"幼稚"走向"成熟"的70年。70年来,中国律师制度研究历经初始萌芽、恢复重建、全面发展、持续深入四个阶段,先后就律师制度阶级属性、律师性质及权利义务、域外律师制度的学习借鉴、律师职业特征、公职律师及值班律师制度的发展完善等多方面议题展开争鸣,形成了中国特色律师制度理论。回顾70年来中国律师制度研究历程,可以发现,正是在国家现代化建设实践的推动下,遵循实践导向、问题导向,坚持批判反思精神,注重对域外律师制度及理论的学习借鉴,中国律师制度研究才得以不断前进、日趋完善。展望未来,中国律师制度研究在研究方法上将愈发转向实证主义,研究视角上将更为倾向"内部视角",并将具有愈发鲜明的实践面向。
王猛[4](2016)在《民事诉讼程序滥用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在民事诉讼领域,滥用民事诉讼程序现象愈演愈烈。本文试图以“民事诉讼程序滥用”行为为研究对象(以下简称“滥诉”),通过分析其本质、把握其规律,最终提出切实可行的全方位、多元化规制方案。全文采取总分式结构,共由八章组成:前三章为总论,分别对滥诉行为绪论、滥诉规制的模式和限度等进行了深入探讨,为理论基础研究;第二至七章为分论,分别从民事诉讼法、民法、刑法、律师职业伦理等不同视角,对滥诉行为提出了详尽的规制路径;第八章为从司法责任的角度出发,以规范审判权行使的方式达到规制滥诉行为的目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滥诉行为绪论。本章共分四节,第一节从滥诉现象的本质和规律出发,将碎片化的“滥诉”概念整合为“滥用诉讼程序”。并厘清了滥用诉权与滥用诉讼权利概念的悖论,分析了滥用诉讼程序与诉权、诉讼权利滥用概念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第二节进一步分析滥诉与正当程序。提出当事人负有“滥诉抑制义务”,而法院则需要平衡保护诉讼权利与禁止诉讼程序滥用两者之间的关系。第三节分析了滥诉的规制与宪法保障。对于法院错误认定为程序滥用的情况,最重要也最有效的救济途径当属宪法上的救济。第四节论述滥诉规制的法系意识。禁止诉讼程序滥用也因法系思维不同而有所差异,应对不同诉讼构造的不同规制模式加以区分。第二章滥诉规制的模式。本章共分三节,第一节分析了各国规制诉讼权利滥用的两大阵营:在严格意义上禁止诉讼权利滥用和强调正当程序两种。第二节论述了对滥诉行为的技术化规制,强调发挥诉讼要件的作用。第三节论述了滥诉规制的理念与方法。理念上应树立协同主义的诉讼理念、强化诚实信用的诉讼原则。规制与制裁的方法则包括了通过失权宣告诉讼行为无效,以及通过再审程序推翻判决既判力等。对诉权的滥用和诉讼权利滥用的规制还有一些通用方法,罚款、提起侵权损害赔偿及进行司法惩戒和职业伦理规制等。第三章滥诉规制的限度。本章共分三节,第一节对我国目前滥诉行为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归纳了我国滥诉行为的两大特点:类型上的多样性和表现形式上的蒙蔽性。并阐述了滥诉行为的社会危害,以及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局限之所在。第二节系对立法新动态的梳理。第三节论述滥诉行为制裁的宽容性。禁止诉讼权利滥用的规定在我国新民事诉讼法中得到充实,但同时又应平衡“保护诉讼权利”与“禁止诉讼权利滥用”两者之间的关系。第四章滥诉的民事诉讼法规制。本章分四节,第一节从主观过错、损害结果、滥用行为以及因果关系四个方面对滥用诉讼程序进行认定。第二节通过对德、日、英、美等国家的立法例的考察,从关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与关于强制措施两方面进行比较分析。第三节论述制裁方法,分析指出保持司法戒备、驳回诉讼请求或抗辩、限制令、费用制约是比较有效的规制手段。第四节阐述适用中的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法院在处理程序的灵活性与诉讼程序滥用之间有价值判断的权力,要考虑是否对构成诉讼程序滥用的行为进行制裁和矫正。第五章滥诉的民法规制。本章分三节,第一节阐述民法规制的意义。第二节探讨构建滥用民事诉权损害赔偿之诉的基础,分析构成滥用诉权损害赔偿之诉的要件,研究滥用诉权损害赔偿范围的认定。第三节探索了构建滥用诉权侵权赔偿之诉的时效、管辖、以及案由设计等程序性问题。第六章滥诉的刑法规制。本章共三节,第一节为刑法规制的理论准备。梳理了我国滥诉行为在刑法中的引入进路,分析了滥诉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并介绍了域外立法的经验,有独立成罪说、以诈骗罪为核心罪名说、以证据类犯罪为核心罪名说等。第二节回顾了我国滥诉刑法规制的路径选择。第三节分析了虚假诉讼罪的司法适用,从犯罪构成的要件入手进行深入探讨。第七章滥诉的律师职业伦理规制。本章共四节,第一节分析了律师诚实义务与真实义务的内容。第二节论述了律师在滥用诉讼权利中的参与度。第三节从内外部两方面,对律师滥用诉权的动因进行了研究。第四节论述我国对律师职业伦理的规范路径,并提出,抑制律师滥诉与增强司法公信力是中国的规制重点。第八章余论:滥诉的司法责任规制。本章共三节,第一节论述法官职业伦理与滥诉规制的关系。第二节分析审判权的滥用特征、危害、原因,以及规制路径等。第三节分析了对法官的惩戒制度,并对我国法官惩戒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设性意见。
虞浔[5](2013)在《1997年以来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程中上海的实践与探索》文中研究说明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以改革法院民事审判庭审方式为先导,以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正式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为标志,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正式拉开帷幕,并延续至今。上海作为海派文化的发源地,自开埠以来就处于中西文化交锋交融的第一线,最早引入近现代司法理念和西方法治模式,新世纪以来又一直在为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而持续努力,在司法体制机制改革领域有许多可圈可点之处。一是它不可避免地是整个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表现出鲜明地自上而下推进的色彩,展现了国家顶层设计的强力和权威;另一方面,它却是许多改革措施的肇始之地,许多适应上海司法实践需求,在上海司法机关工作中自发萌生的创新举措,经过上海这块法治土地的滋润和检验,逐渐为全国所了解和认可,并随之被最高立法机关或最高司法机关向全国推广,引发司法体制改革大潮中的点点浪花甚至波澜。司法体制改革只有起点,没有终点。要把上海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城市,有必要系统梳理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的历史进程,从中找出规律性的改革动机和发展趋向,继续努力成为中国司法改革的试验田和排头兵。为此,本文分八章对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行研究。第一章是关于上海司法领域改革历程的历史考察。研究1997年以来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并不能割裂此前上海发生的司法改革。建国以来上海人民司法事业从无到有,尽管经历过挫折,但总体上呈现出不断发展的态势,奠定了上海司法工作的基本格局,为1997年开始的司法体制改革创造了坚实的基础。而且1997年之前上海的司法改革积累了诸多成功经验和沉痛教训,为1997年以来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在上海的开展提供了正反面启示;此前进行的诸多有意义的实践探索和创新,也为之后的改革开辟了前进的道路。第二章是关于1997-2002年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探索阶段的研究。自1997年到2002年10月党的十六大召开之前的五年,是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的探索阶段。在最高司法机关的指导下,上海司法系统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需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在工作体制、用人机制和内部运作机制等方面整体推进,各项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类管理工作逐步推开。第三章是关于2002-2007年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推进阶段的研究。自2002年底到2007年11月党的十七大召开之前的五年,是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的推进阶段。改革在法律框架内稳步推进,司法机关内部管理机制不断创新,司法规范化和司法公信力建设取得明显进展;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监督协调机制更加健全,解决诉讼难、执行难、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取得新成效;政法保障机制不断完善,司法队伍建设和基层基础建设水平明显提高。第四章是关于2007-2012年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深化阶段的研究。自2007年底到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召开的五年,是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的深化阶段。上海司法机关努力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和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建立特困当事人司法救助制度,彰显法制公信力和司法人文关怀,加强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行业的执业监管,不断优化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第五章是关于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中的思想纷争及实践取向的研究。在上海探索、推行和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过程中,一些改革措施的确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其中不乏质疑和批评之声。就宏观思路来说,就有地方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能否突破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框架、各司法部门的进程是否需要统一的争论;就微观举措来说,以“少年法庭”、“案例指导制度”为例,不难看出一些开创性举措引发了长久讨论和争议。正是这些讨论、这些质疑和批评使得上海司法机关更为审慎地对待改革,使其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进程走得更为稳当和科学。第六章是关于上海与兄弟省区市在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上横向比较的研究。根据公开的一些资料,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上海与我国其他省区市在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上有许共同之处,主要体现在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动力、根本目标、指导思想、整体进程、发展方向和具体内容上。但上海与其他省区市相比,在重视创新探索、未成年人保护、执行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借鉴国外经验、政法经费保障等方面,还是具有自己的鲜明特色。分析存在这些异同的原因,主要是与司法体制改革的特性和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有关。第七章是关于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的分析检讨及成效评价的研究。上海的改革由点到面,由浅入深,循序渐进,严格遵循司法规律,保证了各项改革措施的成功实施,也避免了由此带来种种不必要的失败和资源浪费。虽然已经取得显着成效,但前进的道路上还面临着不少困难与问题,必须清醒地看到上海的改革只是刚刚破题,全面推进和深化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实现司法事业的健康发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第八章是关于继续深化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的对策建议。伴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人们对于司法的需求空前增长。为了迎接这些挑战,上海只有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以解决社会发展中的司法困境。深化改革的战略目标应设定为“推进司法公正、扩大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公信、践行司法为民”。其功能应定位于促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强创新社会管理、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深化改革应该有一套贯穿于改革从始至终的基本行为准则,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立足上海实际继续探索适应上海司法实践需求的创新举措,切实提高司法机关的司法水平,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有效促进城市综合实力的提升。
程守太[6](2010)在《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研究》文中认为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面临的时代主题。律师制度是我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79年律师制度恢复至今三十周年,而其市场化改革不过二十年左右。随着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律师服务需求日益剧增,律师行业获得了长足发展,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律师事务所内部治理结构、组织形式与当前律师业的发展越来越呈现出不适应的状态。经过笔者数年来对国内外多家大型律师事务所的考察调研,我们发现律师的执业风险随着律师事务所规模的不断扩大而逐渐增强。特别是近年来少数律师事务所为做大规模而盲目扩张,弱化了合伙人之间的相互监督,甚至还存在大量游离于合伙律师监督之外的提成制、承包制律师。因律师不法执业导致的民事赔偿在我国近几年的判决中亦日趋增加。为此,在规范发展律师事务所的同时认真探讨如何降低律师执业风险就成为当前我国律师事务所建设面临的重要课题。不同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对应于律师不同的责任配置。笔者认为,最适合规模化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应是融合了无限责任与非连带责任的组织形式,而特殊的普通合伙即有限责任合伙正好满足其要求。一方面,合伙律师不必就他人执业活动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减轻了合伙律师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合伙律师依然要就其自身的执业不当承担无限责任,能够有效保护客户的正当合法权益。尽管修订后的《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准许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即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但由于其规定过于简略,难以指导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具体适用。这需要对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具体适用进行明确细化,包括合伙律师有无过错的责任认定及举证责任、当事人损失认定、执业风险基金与责任保险的具体操作、过错合伙人的债务承担、合伙律师等级划分后的责任分担、债权人保护等问题。因此,本文在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反思和审查我国律师事务所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我国律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应当选择有限责任合伙这一组织形式的构想及建议。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六部分内容:导论:从我国存在多种组织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到为什么需要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如何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相关法律制度,通过对国内外文献的回顾、综述与评价,概述了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特征,对研究路径、重点、难点与方法及本研究的创新与不足做了说明。第一章:考察了我国律师事务所管理现状。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需要发挥律师事务所的规模优势。但我国律师事务所却存在人合性差、单打独斗等缺陷,不少律师事务所只是个人执业联合体,律师事务所的规模优势未得到有效发挥,合伙人分级、假合伙等反而阻碍了律师法律服务质量的提高与客户权益维护。我国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亟需变革。第二章:律所组织形式选择的决定因素。不同组织形式区别之本质在于其责任配置存有差别。选择何种组织形式取决于内部管理成本与交易成本的比较,通过对律师事务所的责任类型与律师服务特性的分析,律师必须承担无限的专家责任,同时律师之间可区分性强,责任分离容易,容易排除无限连带责任。从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英美律师事务所制度的变迁,也可总结出组织形式差异的本质在于其责任分担上有较大的区别。第三章:我国律所组织变革的路径选择。从我国律所组织形式的演变及分布,不难看出我国律师制度的变革一定程度下是在政府主导下完成的。通过对普通合伙、个人律师事务所、有限合伙、公司制律师事务所与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区别和分析,提出律师行业采用有限责任合伙这一组织形式的重要意义;同时对有限责任合伙的不足作了回应。第四章: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现有制度考察。通过对英美有限责任合伙制度评析,及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在我国立法与实践,指出了该项制度在我国存在的问题,如设立条件、登记公告、决策管理、收益分配等制度不够细化。特别是在我国存在合伙人分级、提成制律师等与传统合伙理论不相符合且具有广泛争议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细化与完善更为必要。第五章: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制度之完善。在分析了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责任承担方面可以适用《合伙企业法》,就如何完善《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之不足,如设置门槛过高,是否可视不同地区给予适当降低;如何明确律师事务所的债务认定、商业债务的处理策略,不同类型合伙律师及聘用律师的责任范围及承担顺序等。提出了对债权人利益的替代性保护措施,并对不同的组织形式转变为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后的公示及债务处理提出了解决思路。结语:分析社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制度变革,律所组织形式选择的自由及限制,并回顾本文写作之总体感悟,不同组织形式的主要区别在于其责任配置不同。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是适合大型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但因其立法短暂及实践不足,在实际适用中有一定局限性。本文的主要创新点在于,通过分析说明不同的组织形式之间的责任配置不同,第一次从整体的角度对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与其他不同的组织形式,进行了比较和研究。借助了组织选择理论和法律经济学的观点,指出了律师之间的监督成本、律师服务的可区分性、可观测性等是影响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选择的重要因素。提出了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选择有限责任合伙是适当的组织形式。本文研究注重从实际出发,以统计数据为基础,既关注英美国家的律师制度,也关注我国立法与实践,分析了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完善该制度提出了符合实际的建议,力争使业界及社会各界对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有较为全面的认识。
吕楠楠[7](2016)在《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证券市场作为一个高度专业化的资本筹集和交易的场域,对于市场中的信息真实性有着严格的要求,信息披露真实性一直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但是对证券市场广大投资者而言,甄别证券市场交易主体发布的专业信息的真实性是异常困难的事情,这就需要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证券律师和证券会计师对证券市场交易主体发布的专业信息进行识别,之后再以其自身的声誉对识别后的信息真实性担保,进而确保广大投资者获取到的信息是真实的。在这一方面,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对于纯化市场信息,推动资本市场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值得引起注意的问题是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在资本市场活动中存在着严重角色冲突——一方面其在资本市场活动的雇佣方是作为其监督对象的上市公司;另一方面,中介机构是为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而非其雇佣方的利益服务,即其角色是接受上市公司的酬劳,为广大投资者监督雇佣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这种身份角色上的冲突使得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很难站在客观立场上以秉持公允的态度尽职尽责地工作,并且存在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合谋的可能性。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问题由来已久,一直是困扰着资本市场发展的一大顽疾。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作为在资本市场这样一个专业化高度集中场域中的“看门人”,其职责是利用自身强大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长期以来形成的声誉资本纯化市场交易主体披露的相关信息,在最大限度内保证资本市场信息的真实性。但是基于理性经济人的行为本性和代理成本问题的存在,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在承担守住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大门任务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出现角色冲突。资本市场出现的信息欺诈行为中或多或少都会有中介机构推波助澜的身影。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角色冲突究其实质而言,无外乎职业伦理冲突与行为利益冲突两类。职业伦理冲突是中介机构基于委托合同的法理,在委托关系异化的背景下出现的冲突,而行为利益冲突则是中介机构作为理性经济人在自我利益最大化的行动逻辑下出现的实然行为选择与其应然行为选择之间的背离。这种角色冲突不是我国资本市场所特有的,而是在西方发达国家资本市场发展进程中业已存在的问题。无论是注册会计师还是律师,二者作为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存在着共通性的角色冲突问题。对照我国中介机构在发展中出现的情形能够发现可资借鉴的问题解决方案。检视中介机构角色冲突中的三方主体关系不难发现,中介机构作为证券市场良性运作的中介与桥梁,其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基于委托合同所形成的合同法上的委托关系;中介机构与广大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在于当中介机构的行为给广大投资者带来负面效应时,二者之间所形成的侵权关系;当然,中介机构之间基于理性经济人自我利益最大化的行动逻辑,会自觉地形成协同共谋关系。在准确定位中介机构、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之间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可以对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问题进行类型化,即基于委托合同法理的角色冲突与基于二重业务交错的角色冲突。基于委托合同法理的角色冲突表现为会计争议与法律规定模糊地带下的中介机构角色冲突,而基于二重业务交错下的角色冲突表现为审核类业务与咨询类业务在同一个中介机构同时进行所衍生的角色冲突。对于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的解决可以从行政监管、司法诉讼与行业自治等层面进行对策设计。行政监管层面,通过转变付费模式,重构委托代理关系,改变现有的委托关系,从源头上改变角色冲突的基础;同时对违法中介机构设置与融资比例挂钩的处罚机制以及“声誉资本”负面评价机制。司法诉讼层面,按照侵权行为诉讼的进路,从原告资格、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损害赔偿范围以及证券侵权责任集团诉讼机制的探讨等方面完善我国证券侵权诉讼的既有制度,通过私人诉讼的力量解决中介机构角色冲突问题。尤其是在损害赔偿范围方面,在成文法难以寻找到具体标准和缺乏可操作性的情况下,大量借鉴了英美法系的真实判例,将损害赔偿范围这一在大陆法看来棘手的问题给予了很好的回应,使这种基于私人理性的司法诉讼解决问题方式在操作层面清晰化和明朗化。行业自治层面,在对中介机构行业自治载体和自治权来源探讨的基础上,赋予行业自治协会一定程度的惩罚权和处置权,将中介机构角色冲突问题在中介机构行业内部进行一定程度的消解。这种行业自治是通过行业协会的组织规则去约束组织体内部成员的行为,具有其天然的优势,并且是在基于理性经济人自我利益最大化基础上的私人博弈而自发生成的进化论理性主义的规制进路,对于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问题的解决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与此同时,还需要对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先行补偿机制给予一定探讨,对此种侵权行为主体对侵权责任的主动式自我承担的责任模式进行分析与回应。除此之外,建构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的预防机制至关重要,将中介机构的审核业务与咨询业务严格分离能够有效地阻却角色冲突问题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对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问题的解决起到了推动作用。
周美春[8](2005)在《律师民事责任研究》文中提出律师民事责任是律师执业责任的一种,律师在从事法律服务过程中,律师的不当执业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建立建全律师民事责任制度,律师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对律师行业的信任度,也有利于律师职业的健康发展。 律师民事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它属于一种专家责任,律师承担民事责任既有合同责任又有侵权责任。主张律师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人与律师在法律知识上是不对等的,权利人处于弱势的地位。 本文从律师民事责任所适用的法律出发,对其构成要件作了探讨,并对实际出现的案例进行了分析,最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和相关制度提出了自己的构想。
王嘉铭[9](2020)在《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就是辩护权扩张的历史”,无论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依据宪法而享有的辩护权利,还是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而享有的延伸性辩护权利,都是追求基于与刑事指控方公权力的对抗而获得兼顾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审判结果。对辩护律师权利的关注和研究离不开对辩护律师制度的追本溯源,从国际世界的横向维度看,英美法系对抗制诉讼模式下对辩护权的赋予和保障有着极为深远的历史,日本刑事诉讼制度下的辩护制度,也自“辩护官”制度的确立并历经21世纪伊始的司法制度改革之后而确立了相对体系完备的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制度。而就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纵向发展历史来看,自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确立之后,辩护权便进入了飞速发展的阶段。随着经历了1996年和2012年再至2018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对法治理念的增强和对司法改革目标的追求,辩护权尤其是律师辩护权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和研究,追求律师辩护权在控辩平等下的实质对抗也呼声愈高。对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研究,从立足现实的角度来看,需要在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予以剖析。尤其是,我国构建了监察制度之后,被调查人所面临的在监察程序中辩护权缺失的问题,由此相应的辩护律师权利也无从行使的问题,只能在案件移交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时才能获知案情,这给辩护律师权利带来了现实的困境。再者,认罪认罚制度确立之后,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充当的角色是否同于英美法系辩诉交易中的辩方律师,承担着从被告人实体利益的角度出发与控诉方据理力争的诉讼职能,也是学界所热议的问题。在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的实践运行中,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程序中提供着包括会见、阅卷、以及与公诉机关沟通等在内的法律服务,但并不具备辩护人身份,其如何与审判阶段介入诉讼程序的辩护律师进行有效的权属衔接,以及确保不因贯穿诉审程序的参加主体不同而对被告人实体利益造成不利影响,也是应当研究的现实问题。为了从更现实的角度上考察辩护律师权利在实践中应当如何完善,本文收集并分析了实践中的运行数据,就侦查阶段而言,通过统计问卷回收的情况,发现律师会见难的问题仍然凸显,在个别案件中出现了新的拒绝会见的事由,同时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仍然呈现辩护律师如履薄冰的状态,同时也面临着被调查取证人不配合的现实问题,从权利的行使和被行使对象的双重障碍制约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真正的权尽其用。为此,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和侦查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就显的尤为必要,这对于侦查效率和保障人权的同时兼顾与平衡不失为一种可行之策。就审查起诉阶段而言,辩护律师阅卷权无法得到充分行使,以及调查取证权仍然是多数辩护律师“不敢”涉足的权域,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等等,也是通过实证调研而反映出的现实问题。因此,有必要构建我国现实刑事诉讼国情下的证据开示制度,使审前阶段辩方律师能够具体与控方进行平等对抗的实质性基础。同时,对调查取证权的重构上,应当消除刑法306条在辩护律师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并着手从调查取证的对象、通过调查取证获取证据的途径以及对调查取证权的救济等若干方面对审查起诉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予以重构。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审判阶段,通过调研问卷回收所反映出的问题,仍然是一直被学界称之为“新三难”的“排除非法证据难”“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难”以及“辩护意见被采纳难”,新三难的难题集中于审判阶段,这也意味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最后一个阶段,辩护律师权利的行使仍然困难重重,辩方与控方达到平等条件下的双方对抗也仍然存在根本性障碍。因此,在审判阶段着力于完善在充分保证直接言词原则、实质性举证质证等程序下实现庭审实质化,同时发挥并深化程序性辩护的刑事辩护方法,确保有效辩护的真正实现,才是辩护律师权利的题中之义。
张松[10](2019)在《刑事错案及其治理》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走向权利时代,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后,社会主要矛盾随之发生深刻变化,这一变化折射到法治领域,即表现为人民群众对于法治的美好需要,对于法治生活的美好期盼,尤其是人民群众对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与立法不优、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人权保障不力等的矛盾,这些矛盾只有通过法治改革的方式才能有效化解。可以说,正是社会主要矛盾的深刻变化催生法治改革并成为其强大动力,而人权作为法治的逻辑起点与根本归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本质而言即是为了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权利,这将使得权利在国家社会中更加神圣、更加崇高,促使依法确实保障权利成为党的执政理念与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执法、司法的核心要义。而司法作为人权救济的最后防线,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中央明确提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并着重将纠正冤假错案,特别是纠正刑事冤假错案作为人权司法保障的重大举措,作为对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具体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推动下,呼格吉勒图案、张氏叔侄案、念斌案等一系列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刑事错案得以纠正,这不仅是社会进步、法治昌明、司法公正的生动体现,更引起理论界和全社会的反思,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错案?为什么纠正错案困难重重?应当说,如何防范刑事错案的产生、如何防止人权特别是无辜者人权受到非法侵害已成为法学研究的重大课题,本文正是在此背景之下将刑事错案及其治理作为研究选题。在反思刑事错案产生的同时,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对何为错案,错案产生原因及如何有效纠正与防范错案的理解莫衷一是、不尽一致,有待梳理与统一性认识的达成。如若缺乏充分的系统阐释,必然无法为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提供强大的理论支撑。因此,在对刑事错案基本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提出科学合理的刑事错案治理之策既是我国刑事法治建设无法回避的一个重大实践课题,同时也是一个重大理论命题。本文是对刑事错案及其治理问题的一个全面阐述,依次对“什么是刑事错案”、“刑事错案的发生有什么规律性的实践样态”、“刑事错案出现的原因是什么”、“如何有效治理刑事错案”等问题作出回答。以上问题的层层递进,共同建构起本文的逻辑主线,对这些问题的详细阐述,也体现出本文论证的内在逻辑思路。刑事错案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错误认识与错误行为,从端本正源角度出发,可运用语义分析方法分别解读“错”与“案”,由此将刑事错案定性于刑事司法主体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由于对事实认定发生错误、对法律适用错误,或者违反诉讼程序以致作出错误结论而给予当事人错误处理的案件或违反诉讼程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也即刑事错案可分为冤枉无辜与放纵犯罪两大类错案。而本文基于刑事司法目标理性平衡、陈旧司法理念亟待转变与开展错案研究深入系统的综合考虑,将对刑事错案的研究限于冤枉无辜类错案,并根据其范围的不同,划分为最广义错案、广义错案、狭义错案、最狭义错案四类。随后,基于有利于明确错案研究重心、提升研究针对性、增强研究政策性以及确保研究民意性等方面的考虑,将刑事错案实证样本范围及后续开展错案成因与错案治理研究的对象限定于狭义的刑事错案,即因事实认定存在错误而使无辜者蒙冤的案件。本文较为新颖之处在于将2013年作为实证分析的界点,分别选取了从1997年1月1日到2013年1月1日之间纠正的100起重大刑事错案与从2013年1月1日开始至今纠正的50起重大刑事错案。通过对所选取的容量相对较大的150起样本案件进行基本情况、纠正现状、赔偿追责三大方面的实践样态规律总结,能够发现2013年以后纠正的错案在纠错原因、纠错方式及纠错主动性等方面均与2013年以前纠正的错案有明显区别,这不仅有利于我们在汲取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用长远的目光深刻反思现阶段错案产生的原因,而且能够切实反映出党的十八大以后国家法治大环境的改变对于刑事错案治理的重要影响,与时俱进的披露出现行司法制度存在的病症,由此“对症下药”,切实纠正与防范刑事错案,助推依法治国的发展方略。在对150起样本案件进行规律性分析的基础之上,依据认知错案产生的难易程度,可将错案生成原因划分为由浅入深的四个层级,即基础原因为证据问题,中层原因为制度运行问题,深层原因为心理偏差问题,根本原因为客观制约问题。应当说,刑事错案的治理乃本文最为核心与关键的创新之处,因为只有明晰如何治理刑事错案,才能在今后的刑事诉讼工作中,确保依法公正办理每一起刑事案件,在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之上正确适用法律,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目标,给党和人民,给宪法与法律一个交代。所以,本文提出一个全新的研究视角,即将刑事错案问题放置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法治化的大背景之下,提出刑事错案治理的概念,其是指国家公权力机关、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防范和救济刑事错案的实践活动及其过程。其中,治理的主体是国家公权力机关、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而尤以国家公权力机关为核心;治理的对象是刑事错案,包括尚未发生的错案与已经发生的错案;治理的内容是防范与救济,也即事前预防与事后挽救;治理的方式是“制度”之治,因制度具有根本性,不仅可以改造人的素质,还可制约治理者的滥权和失职,所以,治理刑事错案的关键在于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治理的目标是通过对刑事错案的治理,使潜在的可能发生的冤假错案无法形成以及错案一经发现,依法及时纠正、匡扶正义,从而保障公民权利,约束国家权力,让民众对国家法治树立起信心。根据治理的范围大小,可将其划分为广义的刑事错案治理与狭义的刑事错案治理,其中前者是包含潜在错案与显在错案双重对象、救济与防范双重内涵的概念,后者则仅为潜在错案单一对象,有效防范单一内涵的概念。鉴于我国长期以来针对刑事错案的理论研究及司法实务较多集中于救济层面的实际,且因刑事错案的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所涉方面众多,无法做到面面俱到的阐述与论证,故本文将“治理”限定为狭义的“防范”之意,以便突出重点对刑事错案进行具有针对性的治理研究。而刑事错案治理现代化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分支,同样包含着两大向度,即刑事错案治理体系与刑事错案治理能力。其中错案治理体系是由治理刑事错案的一系列制度性措施所形成的体系,错案治理能力是治理刑事错案的主体运用错案治理制度性措施防范刑事错案的能力。就错案治理体系与错案治理能力二者的关系而言,错案治理体系是错案治理能力的前置与基础,制度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对于执行制度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而错案治理能力则为错案治理体系得以落实的重要保障。通过刑事错案治理体系与刑事错案治理能力的相互作用、共同促进,使得公检法三机关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前提之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发挥好各自在刑事错案治理系统工程中的应有作用,进一步提升侦查、检察、审判质量与水平,共同筑牢错案防范底线,并与全社会一起为法治中国建设营造良好的刑事司法环境。为清晰地对以上论题进行合逻辑性的层层递进式的研究,本文作绪论、上篇、下篇的结构安排。绪论主要是对选题背景和意义、刑事错案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及本文基本框架的阐述。上篇为刑事错案基本问题研究,分别对什么是刑事错案进行科学定性、对刑事错案实践样态进行详细描述、对刑事错案生成原因进行理论剖析。下篇为刑事错案治理研究,此部分紧紧围绕刑事错案治理而展开,在比较研究中西方有关于治理理论渊源与发展的基础之上,提出刑事错案治理的概念,并将其划分为刑事错案治理体系与刑事错案治理能力两大向度,通过二者相互作用、相互促进,以期切实防范刑事错案的产生,有效保障人民权益,大力提升司法公信与司法权威。
二、律师执业赔偿的若干问题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律师执业赔偿的若干问题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律师责任险的现状与出路(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律师责任险制度的演变轨迹 |
(一)律师责任赔偿制度的诞生 |
(二)我国强制律师责任险的推行 |
(三)强制律师责任险与《保险法》的冲突 |
二、我国律师责任险的实施状况 |
(一)律师责任险的实施背景 |
(二)律师责任险的实施格局 |
(三)具体保险条款 |
三、我国律师责任险的改革出路 |
(一)清理并废除过时的规范性文件 |
(二)构建自愿律师责任险制度 |
(三)改进律师责任险合同条款 |
(2)公证书之法定证据效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公证书法定证据效力概述 |
第一节 若干概念的重新梳理和辨析 |
一、公证书的法定效力 |
二、公证书的证据效力与认证书的证据效力 |
三、公证书的证据效力与公证证明对象的法律效力 |
第二节 各国或地区关于公证书证据效力之认知 |
一、域外公证历史沿革及公证书证据效力之表现 |
二、我国大陆关于公证书法定效力之说 |
三、关于公证书法定效力各种观点之评析 |
第三节 公证书证据效力的性质与特点 |
一、公证书证之性质:“司法认知说”、“推定说”、“免证事实说”之争 |
二、公证书证之特点归纳 |
第二章 公证书证据效力应然内涵之解读 |
第一节 公证书法定证据效力之基本内容 |
一、“公证书非书证”说之质疑 |
二、公证书的证据能力 |
三、公证书的证明力 |
第二节 我国公证书法定证据效力优势之比较 |
一、我国关于公证书证据效力的立法体现 |
二、公证书证据效力与私证书证据效力之比较优势 |
三、公证书证据效力与认证书证据效力之比较优势 |
四、公证书证据效力与其他公文书证据效力之比较优势 |
第三节 保全证据公证书:双重证据上的证据 |
一、保全证据公证书涉及的多重“证据”概念 |
二、保全证据公证的类型及其新拓展 |
三、与诉前保全证据的比较 |
第四节 公证书证据效力优势之发生机理 |
一、公证职能主体的适法性 |
二、公证客体范围的法定性 |
三、公证多元职能的专属性 |
四、公证执业程序的规范性 |
五、错证救济机制的保障性 |
第三章 公证书证据效力之审查与认定 |
第一节 各国关于公证书证据效力之审查与认定 |
一、关于本国公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 |
二、关于外国公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 |
第二节 公证书证据效力之构成要件 |
一、形式要件 |
二、内容要件 |
第三节 真实、合法:正确认知公证书证据效力的砝码 |
一、真实、合法的潜在内涵之深究 |
二、公证证明标准:真实、合法的立法体现 |
三、排除合理怀疑:真实、合法之“度”的考量 |
第四节 瑕疵公证证据之要件欠缺表现形态及证据效力认定 |
一、瑕疵公证书概念 |
二、轻微瑕疵公证书之表现形态及其证据效力 |
三、重大瑕疵公证书之表现形态及其证据效力 |
第四章 我国公证证据之运用现状及存在问题 |
第一节 公证证据运用现状及其价值体现 |
一、若干数据统计 |
二、公证书在非讼领域的运用 |
三、公证书在诉讼领域的运用 |
第二节 公证证据在现实运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
一、认知偏误 |
二、瑕疵争议 |
三、异化使用 |
四、弄虚作假 |
第三节 现行应对措施之不足 |
一、告知义务的形式化 |
二、审查核实手段之不足 |
三、复查救济途径失之过窄 |
四、责任追究机制形同虚设 |
第五章 解决公证证据实践运用问题的若干思考 |
第一节 职责强化:重新审视公证人的“释明义务”与“公示义务” |
一、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公证人的释明义务与公示义务 |
二、我国公证机构告知义务之局限性 |
三、重置我国公证机构的“释明义务”与“公示义务” |
第二节 手段保障:调查权的重新赋予 |
一、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公证人的实质审查手段 |
二、我国公证机构调查权之缺失 |
三、调查权之重新赋予 |
第三节 制度重构:关于“书证优先主义”的新思考 |
一、典型的书证优先主义 |
二、两大法系其他主要国家或地区所体现的非典型的书证优先主义 |
三、书证优先主义的保障机制 |
四、我国民事证据制度中有限的书证优先主义之不足与完善 |
第四节 责任落实: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公证书之追责机制探讨 |
一、各国关于公证当事人弄虚作假法律责任的基本规定 |
二、公证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
三、公证当事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
四、公证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3)实践驱动:新中国律师制度研究70年(论文提纲范文)
一、新中国律师制度研究的发展历程 |
(一)律师制度研究的初始阶段:1949-1977 |
(二)律师制度研究的恢复阶段:1978-1995 |
1.律师性质研究 |
2.律师管理体制研究 |
3.律师权利义务研究 |
4.域外律师制度的引介与比较研究 |
(三)律师制度研究的全面发展阶段:1996-2012 |
1.律师职业特征研究 |
2.律师权利义务研究的发展 |
3.律师赔偿责任制度研究 |
4.对域外律师制度研究的深化 |
(四)律师制度研究的持续深入阶段:2013年至今 |
1.公职律师和值班律师制度研究 |
2.律师职业政治性研究的发展 |
3.对律师制度的反思研究 |
二、新中国律师制度研究的历史经验 |
(一)基础动力:现代化建设实践 |
(二)重要推力:域外律师制度及理论的引介、学习 |
(三)科学方法:遵循实践导向、问题导向 |
(四)精神驱动:坚持批判、反思精神 |
三、新中国律师制度研究的展望 |
(一)研究方法:转向实证主义 |
(二)研究视角:由“外部视角”主导到侧重“内部视角” |
(三)更加鲜明的实践面向 |
(4)民事诉讼程序滥用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民事诉讼程序滥用行为绪论 |
第一节 民事诉讼程序滥用定义 |
一、定义的碎片化及其整合 |
二、滥用诉讼程序与滥用诉权、滥用诉讼权利 |
第二节 滥诉规制的根据与正当程序 |
一、滥用诉讼程序范围的扩大 |
二、正当程序 |
第三节 滥诉规制的宪法考量 |
第四节 滥诉规制的法系意识 |
第二章 滥诉规制的模式 |
第一节 两种滥诉规制模式 |
一、禁止诉讼权利滥用 |
二、正当程序与诉讼诚信原则 |
第二节 滥诉的技术化规制——诉讼要件的作用 |
第三节 滥诉规制理念与方法 |
一、滥诉规制的理念 |
二、滥用诉讼权利的规制方法 |
三、滥用诉权与滥用诉讼权利共同的规制方法 |
第三章 滥诉规制的限度 |
第一节 中国式问题 |
一、我国滥诉问题现状 |
二、滥诉行为的危害 |
三、滥诉法律规制的局限 |
四、比较法视野下的滥诉法律规制 |
第二节 我国滥诉规制的立法新动态 |
第三节 滥诉规制的宽容性要求 |
第四章 滥诉的民诉法规制 |
第一节 滥诉的认定 |
一、主观过错 |
二、滥诉行为与损害结果 |
第二节 滥诉民诉法规制比较与借鉴 |
一、域外主要立法例 |
二、域外诉讼法规制的比较 |
第三节 民诉法上的制裁方法 |
一、保持司法戒备 |
二、驳回诉讼请求或抗辩 |
三、限制令 |
四、费用制约 |
第四节 适用中的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 |
第五章 滥诉的侵权法规制 |
第一节 滥诉侵权法规制的意义 |
一、滥诉侵权法规制 |
二、滥诉侵权法规制域外经验之借鉴 |
第二节 滥诉民事赔偿模式的构建 |
一、构建滥诉损害赔偿之诉 |
二、构成滥诉损害赔偿之诉的要件 |
三、滥诉损害赔偿范围的认定 |
第三节 构建滥诉侵权赔偿之诉程序问题探索 |
一、时效问题 |
二、管辖问题 |
三、案由设计 |
第六章 滥诉的刑法规制 |
第一节 滥诉刑法规制的理论准备 |
一、滥诉概念在刑法理论中的引入 |
二、滥诉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分析 |
三、域外滥诉刑法规制模式的考察 |
第二节 我国滥诉刑法规制的路径选择 |
一、我国滥诉刑事立法的争鸣 |
二、我国滥诉刑法规制模式的评价 |
第三节 虚假诉讼罪的司法适用 |
一、关于虚假诉讼罪的主体 |
二、关于虚假诉讼罪的主观方面 |
三、关于虚假诉讼罪的客体 |
四、关于虚假诉讼罪的客观方面 |
第七章 滥诉的律师职业伦理规制 |
第一节 律师诚实义务与真实义务 |
一、律师的诚实义务 |
二、律师的真实义务 |
第二节 律师在滥诉中的参与度 |
一、律师在滥用诉权中的参与度 |
二、律师在滥用其他诉讼权利中的参与度 |
第三节 律师滥诉的动因 |
一、外部环境的影响 |
二、内部律师职业伦理的偏颇 |
第四节 我国对律师职业伦理的规范 |
一、诚实信用原则对律师职业伦理的规范 |
二、《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对律师职业伦理的规范 |
三、针对滥诉问题完善我国律师职业伦理的对策 |
四、中国的规制重点:抑制律师滥诉与增强司法公信力 |
第八章 余论:滥诉的司法责任规制 |
第一节 法官职业伦理与滥诉规制 |
第二节 审判权的滥用 |
一、审判权滥用的三个特征 |
二、审判权滥用的危害 |
三、审判权滥用的原因分析 |
四、审判管理对审判权滥用的规制 |
第三节 对法官的惩戒 |
一、问题之由来:李慧娟事件的法官问责制度 |
二、法官惩戒制度的功能 |
三、我国法官惩戒制度的完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5)1997年以来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程中上海的实践与探索(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s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 中国1997年始启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 |
二、 上海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要求司法机关与时俱进 |
三、 上海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城市 |
四、 域外司法改革理论在上海受到科学借鉴 |
第二节 基本概念 |
一、 司法 |
二、 司法机关 |
三、 司法体制 |
四、 司法工作机制 |
第三节 研究对象 |
第四节 研究现状 |
第五节 研究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实践意义 |
第一章 历史回眸(1949—1997):中国司法制度曲折发展进程中上海的实践与探索 |
第一节 时代背景 |
一、 司法制度初创奠基阶段 |
二、 司法制度曲折成长阶段 |
三、 司法制度破坏荒废阶段 |
四、 司法制度恢复发展阶段 |
第二节 变革历程 |
一、 基本形成上海司法工作格局 |
二、 组织开展上海司法改革运动 |
三、 文革期间上海司法工作倒退 |
四、 改革开放后步入发展的正轨 |
第三节 现实意义 |
一、 奠定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基础 |
二、 提供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启示 |
三、 确立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先机 |
第二章 拉开序幕(1997-2002):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探索阶段上海的实践与探索 |
第一节 时代背景 |
一、 国家启动司法改革 |
二、 上海推进依法治市 |
第二节 改革内容 |
一、 概述 |
二、 上海审判改革 |
三、 上海检察改革 |
第三节 配套改革 |
一、 上海公安刑侦改革 |
二、 上海司法行政改革 |
第三章 全面展开(2002-2007):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推进阶段上海的实践与探索 |
第一节 时代背景 |
一、 国家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
二、 上海加快城市法治建设 |
第二节 改革内容 |
一、 概述 |
二、 上海审判改革 |
三、 上海检察改革 |
第三节 配套改革 |
一、 上海公安刑侦改革 |
二、 上海司法行政改革 |
第四章 深入进行(2007-2012):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深化阶段上海的实践与探索 |
第一节 时代背景 |
一、 国家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
二、 上海改善城市法治环境 |
第二节 改革内容 |
一、 概述 |
二、 上海审判改革 |
三、 上海检察改革 |
第三节 配套改革 |
一、 上海公安刑侦改革 |
二、 上海司法行政改革 |
第五章 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程中上海实践与探索的纷争 |
第一节 改革宏观思路争议 |
一、 地方司法领域改革能否突破中央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框架 |
二、 地方司法机关在改革进程中是否需要相互协调统一步调 |
第二节 改革微观举措争议 |
一、 “少年法庭”之争 |
二、 “案例指导制度”之争 |
第六章 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程中上海与其他省份实践探索比较 |
第一节 共同之处 |
一、 指导思想和根本目标基本相同 |
二、 发展方向和推进动力基本相同 |
三、 整体进程和许多内容基本相同 |
第二节 鲜明特色 |
一、 上海是许多司法改革举措的创始之地 |
二、 上海重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区别对待 |
三、 上海全力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四、 上海有效增强司法机关的工作透明度 |
五、 上海科学借鉴国外司法改革先进经验 |
六、 上海较好地解除了司法机关后顾之忧 |
第三节 异同探究 |
一、 存在相同缘由 |
二、 存在不同原因 |
第七章 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程中上海实践探索的评析 |
第一节 特点分析 |
一、 根本保证——坚持正确指导思想,把牢社会主义方向 |
二、 有力保障——准确定位司法职能,体现上海自身特色 |
三、 不竭动力——遵循司法工作规律,依靠科学理论支持 |
四、 重要方法——统筹规划改革方案,争取形成整体合力 |
五、 必要方式——以改革促进新变化,不急不躁循序渐进 |
六、 有效途径——改革灵活性,尊重首创性,保护积极性 |
第二节 成功之处 |
一、 妥善处理司法独立与党的领导的关系 |
二、 妥善处理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关系 |
三、 妥善处理中央部署与上海实际的关系 |
第三节 问题所在 |
一、 司法机关改革中的某些模糊认识有待加以纠正 |
二、 上海司法部门的执法司法能力亟待进一步提高 |
三、 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氛围尚需培育 |
第四节 取得成效 |
一、 坚持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已成为上海各界普遍性共识 |
二、 上海司法机关工作更趋规范,公正性、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 |
三、 上海司法公开范围更加全面、内容更加丰富、形式更加完善 |
四、 有效破解案多人少现实困境,保障上海司法工作良性运转 |
第八章 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程中上海继续深化改革之路 |
第一节 战略目标 |
一、 追求司法公正,保持全国领先司法环境 |
二、 扩大司法公开,保持先行先试发展势头 |
三、 树立司法公信,发挥上海本土传媒优势 |
四、 践行司法为民,满足广大市民更高期待 |
第二节 功能定位 |
一、 推动国家司法体制进步,促进政治体制改革 |
二、 延伸司法机关工作触角,服务上海社会管理 |
三、 强化司法工作保障功能,促进四个中心建设 |
四、 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畅通群众诉求渠道 |
五、 提升司法机关履职水平,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
第三节 基本原则 |
一、 在地方党委领导下围绕全市大局深化改革 |
二、 借鉴域外司法改革经验与上海实际相结合 |
三、 遵循法律法规边界依法有序稳步组织实施 |
四、 坚持以群众观点为引领满足群众司法需求 |
第四节 路径选择 |
一、 借助雄厚科研力量提炼上海司法领域开展改革经验,自觉以科学理论研究为指引 |
二、 依托上海智慧城市建设,丰富司法公开的形式和内容,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
三、 警惕腐败现象向司法领域渗透蔓延,从制度着手织密上海司法职权运行监督机制 |
四、 围绕上海“两个中心”建设规划,发挥好海事仲裁和金融仲裁便捷、高效的作用 |
五、 及时关注司法工作暴露的问题,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内容,增强群众法治观念 |
六、 充分挖掘上海丰富法学教育资源,推进司法人员职业化建设,提升队伍整体素质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6)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0. 导论 |
0.1 问题 |
0.2 律师事务所研究文献的回顾及评价 |
0.2.1 国内文献回顾 |
0.2.2 国外文献综述 |
0.2.3 现有文献的启示与问题 |
0.3 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概述 |
0.3.1 有限责任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与普通合伙:概念界定与立法例概述 |
0.3.2 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特征 |
0.4 研究路径、重点、难点与方法 |
0.5 本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1. 从我国律所管理现状看组织变革之必要性 |
1.1 全球化下的中国律师事务所 |
1.1.1 法律全球化与法律服务市场竞争的激化 |
1.1.2 律所规模的中外对比 |
1.2 松散的内部治理与扩大的风险 |
1.2.1 合伙人分级 |
1.2.2 总所与分所 |
1.2.3 松散型合伙律师事务所 |
1.2.4 提成制律师 |
1.3 从民事责任赔偿的司法实践看律师执业风险 |
1.4 业务转型、风险增加与律所制度变革 |
1.5 小结 |
2. 律所组织形式选择的决定因素 |
2.1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选择的理论争议 |
2.1.1 企业组织形式选择的交易成本分析 |
2.1.2 从责任配置看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选择 |
2.1.3 关于责任配置决定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选择的批评 |
2.2 律师的责任类型 |
2.2.1 律师服务的特性与专家责任 |
2.2.2 无限连带责任与律师之间的监督 |
2.3 责任配置与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多样性 |
2.4 律师的自由选择权与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选择的限制 |
2.4.1 律师的自由选择权与客户权益维护 |
2.4.2 律师角色定位与组织形式变迁 |
2.5 从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迁看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之选择 |
2.5.1 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历史变迁 |
2.5.2 责任配置与会计行业发展 |
2.5.3 从会计师事务所看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选择 |
2.6 从英美律师事务所制度的变迁看我国律所制度变革 |
2.6.1 美国律师组织制度的变迁 |
2.6.2 英国有限责任合伙的演变 |
2.6.3 澳大利亚的律所上市 |
2.6.4 国外律所制度演变的启示 |
2.7 小结 |
3. 我国律所组织变革的路径选择 |
3.1 我国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演变及分布 |
3.1.1 我国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演变 |
3.1.2 我国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分布 |
3.1.3 政府主导下的律所制度变革 |
3.2 各种组织形式的比较及选择:以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为中心 |
3.2.1 普通合伙、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有限适用性 |
3.2.2 有限合伙、公司制律师事务所的不可采纳 |
3.3 我国律师事务所变革的路径选择 |
3.4 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意义 |
3.4.1 减轻律师执业风险 |
3.4.2 有利于扩大律师事务所规模 |
3.4.3 有助于我国律师事务所应对律师服务国际化挑战 |
3.4.4 为我国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 |
3.4.5 强化律师的责任意识 |
3.5 对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批评的回应 |
3.5.1 律师相互监督弱化 |
3.5.2 债权人保护之弱化 |
3.6 小结 |
4. 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现有制度考察 |
4.1 英美有限责任合伙的制度设计 |
4.1.1 英美两国就有限责任合伙地位规定的区别 |
4.1.2 有限责任的保护范围及责任认定 |
4.1.3 债权人保护 |
4.1.4 英美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法律设计评析 |
4.2 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在我国的立法与实践 |
4.2.1 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立法 |
4.2.2 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实践 |
4.3 我国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制度存在的问题 |
4.3.1 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中的程序问题 |
4.3.2 客户权益保护之不足 |
4.3.3 责任范围及其认定之不清 |
4.4 制度不健全的弊端 |
4.5 小结 |
5. 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制度之完善 |
5.1 《合伙企业法》的律所可适用性 |
5.2 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门槛限制 |
5.3 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债务认定及承担顺序 |
5.3.1 商业债务的认定及是否免责之争 |
5.3.2 律师执业过错认定 |
5.4 债务承担的先后顺序 |
5.4.1 不当执业中律师事务所以及责任合伙律师的债务承担顺序 |
5.4.2 穷尽原则与客户的起诉对象 |
5.4.3 责任赔偿后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存续 |
5.5 不同类型合伙律师的责任承担 |
5.5.1 非责任合伙律师的责任承担 |
5.5.2 总所与分所之间的责任承担 |
5.6 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之责任承担 |
5.6.1 固定工资制律师的责任承担 |
5.6.2 提成制律师的责任承担 |
5.6.3 监督、管理的责任延伸 |
5.7 债权人利益的替代性资源保护 |
5.7.1 律师执业风险基金 |
5.7.2 律师责任保险 |
5.7.3 律师事务所利润分配限制 |
5.8 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改制中的公示与债务处理 |
5.8.1 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公示 |
5.8.2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转换中的债务处理 |
6. 结语 |
6.1 社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制度变革 |
6.2 律所组织形式选择的自由及其限制 |
6.3 从责任配置看组织形式选择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7)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缘起及研究意义 |
二、研究的主导思想与研究思路 |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 |
四、文献综述 |
第一章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之本质与成因 |
第一节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之本质 |
一、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内涵界定 |
二、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本质分析 |
第二节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之成因 |
一、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职业伦理冲突之成因分析 |
二、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行为利益冲突之成因分析 |
第二章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之历史考察 |
第一节 证券律师角色冲突之历史考察 |
一、西方社会证券律师职业角色冲突之溯源考察 |
二、中国社会证券律师职业角色冲突之历史流变 |
第二节 证券会计师角色冲突之历史考察 |
一、西方社会证券会计师职业角色冲突之纵向梳理 |
二、中国社会证券会计师职业角色冲突之历时检视 |
第三节 共性问题的梳理 |
一、中介机构角色冲突的根本原因:理性自利的行为选择 |
二、中介机构角色冲突抗制之宏观路径:行政监管的介入 |
三、中介机构角色冲突抗制之微观路径:民事诉讼的运行 |
第三章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之法律关系基础 |
第一节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法律关系:合同关系视角 |
一、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合同关系之识别 |
二、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合同订立 |
三、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合同内容与形式 |
四、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合同履行 |
五、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合同解除 |
第二节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与投资者之间法律关系:侵权关系视角 |
一、中介机构对资本市场投资者侵权关系之识别 |
二、中介机构对资本市场投资者之侵权违法行为 |
三、中介机构对资本市场投资者之侵权损害事实 |
四、中介机构对资本市场投资者之侵权因果关系 |
第三节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之间法律关系:协同共谋视角 |
一、“理性经济人”的自利本性——协同共谋的内部因素 |
二、市场竞争的非充分性——协同共谋的外部环境 |
第四章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之类型化阐释 |
第一节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基于委托合同法理的角色冲突 |
一、委托合同的契约伦理 |
二、会计争议与法律政策的模糊地带 |
三、委托合同下中介机构的角色冲突 |
第二节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基于二重业务交错的角色冲突 |
一、审核类业务下中介机构的角色定位 |
二、咨询类业务下中介机构的角色定位 |
三、二重业务交错背景下中介机构的角色冲突 |
第五章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之抗制路径 |
第一节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抗制之行政监管路径 |
一、行政监管方面措施 |
二、行政处罚方面措施 |
三、对于“监管俘获”问题的一个简短回应 |
第二节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抗制之司法诉讼路径 |
一、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侵权责任之诉原告资格界定 |
二、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分析 |
三、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
四、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侵权责任的集团诉讼探讨 |
第三节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抗制之行业自治路径 |
一、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行业自治载体 |
二、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行业自治权的来源和性质 |
三、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行业自治的具体措施 |
第四节 关于中介机构对投资者侵权责任先行补偿机制的探讨 |
一、投资者先行补偿机制的正当性分析 |
二、投资者先行补偿机制的适用范围 |
三、投资者先行补偿机制的具体制度设计 |
四、投资者先行补偿机制的立法倾向性 |
第五节 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预防机制的构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8)律师民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详细摘要 |
引言 |
第一部分 外国(地区)法上的律师民事责任制度 |
一、美国律师民事责任制度 |
二、德国律师民事责任制度 |
三、法国律师民事责任制度 |
四、日本律师民事责任制度 |
五、英国律师民事责任制度 |
六、香港律师民事责任制度 |
第二部分 律师民事责任中的几个基本问题 |
一、律师民事责任的主体 |
二、律师民事责任的定义 |
三、律师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 |
四、律师民事责任的作用 |
第三部分 律师的违约责任 |
一、委托合同 |
二、授权行为 |
三、代理 |
四、违约责任 |
第四部分 律师的侵权责任 |
一、专家责任 |
二、律师侵权责任的归责及过错认定 |
三、律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四、律师民事责任免责事由 |
五、律师对同行的责任 |
六、责任竞合 |
第五部分 完善律师民事责任制度的一些思考 |
一、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
二、完善律师民事责任制度的一些想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9)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基本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上篇:律师辩护权理论研究 |
第一章 律师辩护权要义研究 |
第一节 辩护权与辩护制度 |
一、辩护制度的价值及缘起分析 |
二、辩护权的类型与来源 |
第二节 律师的诉讼权利与律师辩护权 |
一、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内涵及来源 |
二、律师辩护权的成分分析 |
三、被追诉人辩护权与律师辩护权 |
第二章 辩护律师制度 |
第一节 辩护律师制度的必要性及实践意义 |
一、辩护律师存在的必要性 |
二、辩护律师存在的实践意义 |
第二节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
一、关于辩护律师诉讼主体地位的争论 |
二、刑事程序中的辩护律师应当界定为“诉讼主体” |
第三节 辩护律师与被指控方、控诉方及审判方的关系 |
一、辩护律师与被追诉人的关系 |
二、辩护律师与公诉人的关系 |
三、辩护律师与法官的关系 |
第三章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沿革 |
第一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提出 |
第二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实践发展 |
一、监察调查程序中的律师辩护权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辩护权 |
三、“审判中心主义”模式下的律师辩护权 |
下篇:律师辩护权的实践探析 |
第四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调查取证权 |
三、提出意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第二节 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难”形式多元且个案形势堪忧 |
二、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立法缺失且意识淡薄 |
三、调查取证活动存在多维度障碍 |
四、阅卷权缺失破坏了程序对等 |
第五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完善与重构 |
第一节 律师帮助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保障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会见与通信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会见与通信权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侦查阶段会见通信权的我国启示——从一则真实案例说起 |
第三节 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 |
第四节 调查取证权 |
一、调查取证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五节 律师在场权 |
一、律师在场权的域外考察 |
二、律师在场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六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阅卷权 |
三、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申请查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五、提出意见权 |
第二节 我国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权无法充分行使且存在现实阻碍 |
二、阅卷权受制于办案机关且范围受限 |
三、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 |
第七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我国刑事诉讼国情下的审前“证据开示” |
第二节 调查取证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域外之鉴 |
二、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八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阅卷权 |
二、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调取证据权) |
三、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
四、经被告人同意的上诉权 |
第二节 我国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审判程序尤其是庭审程序虚置化 |
二、律师拒绝辩护权的行使状况不容乐观 |
三、辩护律师缺失独立上诉权 |
四、刑法306条和刑诉法44条排除了辩护律师执业豁免 |
第九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庭审实质化下律师法庭辩护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判阶段庭审中心的域外考察 |
二、“庭审中心”下辩护权的我国启示——“无效辩护”还是“辩护无效” |
第二节 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与重构 |
一、关于法律援助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法律援助的我国启示——加快推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中国模式 |
第十章 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相关配套性制度探析 |
第一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深化 |
一、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域外考察 |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程序性辩护的完善 |
一、程序性辩护的域外考察 |
二、程序性辩护的我国启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对我国刑事律师辩护权研究的问卷调查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10)刑事错案及其治理(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上篇:刑事错案基本问题研究 |
第一章 刑事错案之科学定性 |
第一节 理论界关于“刑事错案”基本内涵的争鸣与评析 |
一、关于“错案”概念的理论争鸣 |
二、对不同“错案”概念的评析 |
第二节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错案”的界定 |
一、中央文件使用“错案”一词的情况分析 |
二、法律法规使用“错案”一词的情况分析 |
三、错案判断标准的多样性 |
第三节 刑事错案概念之科学定性 |
一、刑事错案之语义分析 |
二、刑事错案之构成要件 |
三、刑事错案之类型分析 |
第二章 刑事错案之样态分析 |
第一节 刑事错案研究样本之科学选取 |
一、样本研究对象的针对性 |
二、样本涵盖范围的全面性 |
三、样本所处背景的社会性 |
四、样本素材来源的广泛性 |
第二节 样本案件基本事项实证分析 |
一、样本案件中“被告人”自然特征分析 |
二、样本案件中“被告人”所涉罪名类型分析 |
三、样本案件中“被告人”刑罚情况分析 |
四、样本案件中“被告人”羁押时间分析 |
五、样本案件时间分布分析 |
六、样本案件区域分布分析 |
第三节 样本案件纠正现状实证分析 |
一、样本案件的纠正依据分析 |
二、样本案件的纠正效率分析 |
三、样本案件的纠正方式分析 |
四、样本案件的纠正因素分析 |
五、再审程序的错案纠错功能分析 |
第四节 样本案件赔偿追责实证分析 |
一、样本案件赔偿总体情况分析 |
二、样本案件索赔困难分析 |
三、样本案件赔偿趋势分析 |
四、错案责任追究情况分析 |
第三章 刑事错案之成因剖析 |
第一节 错案生成之基础原因—证据问题 |
一、侦查阶段—证据收集不当 |
二、检察阶段—证据审查不力 |
三、审判阶段—证据判断不准 |
第二节 错案生成之中层原因—制度运行问题 |
一、司法职权配置失衡 |
二、不当干预司法问题突出 |
三、考核指标不尽合理 |
四、错案纠正机制运行不力 |
五、办案经费难以保障 |
六、辩护权缺乏有效行使 |
第三节 错案生成之深层原因—心理偏差问题 |
一、“洞穴隐喻”心理偏差之表征 |
二、心理偏差之理念因素 |
三、心理偏差之主体因素 |
四、心理偏差之环境因素 |
第四节 错案生成之根本原因—客观制约问题 |
一、认定案件事实的逆向性与回溯性 |
二、人类认知能力的有限性与差异性 |
三、认知技术手段的滞后性与误用性 |
下篇:刑事错案治理研究 |
第四章 刑事错案治理概述 |
第一节 治理理论的渊源与发展 |
第二节 刑事错案的治理 |
第五章 构建刑事错案治理体系 |
第一节 科学刑事立法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首要前提 |
第二节 完善证据制度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基础要义 |
一、案件事实认知的理论基础 |
二、严格刑事证明标准 |
三、完善刑事证据规则体系 |
第三节 “以审判为中心”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核心所在 |
一、夯实侦查基础工作 |
二、筑牢检察使命防线 |
三、深化审判程序规则 |
四、理顺公检法三机关的相互关系 |
第四节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制度保障 |
一、坚持与改进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 |
二、理顺人大监督与司法自主的关系 |
三、改善司法的外部环境 |
四、优化司法的内部环境 |
第五节 落实司法责任制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组织保障 |
一、正确解读司法责任制 |
二、科学建构司法人员选任、退出与保障机制 |
三、妥善运用司法责任制的倒逼机制 |
四、严格落实错判责任追究制度 |
五、优化绩效考核制度 |
第六节 强化律师辩护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重要力量 |
一、全面实施辩护律师侦查讯问在场制度 |
二、着力提升辩护律师程序性辩护的效能 |
三、不断完善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
四、大力确保辩护律师正确意见得以采纳 |
五、高度重视辩护律师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
六、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制度的应有作用 |
第六章 提升刑事错案治理能力 |
第一节 树立科学执法理念,全面提升错案治理能力 |
一、树立刑事错案可治理理念 |
二、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 |
三、树立正当法律程序理念 |
四、树立遵循司法规律理念 |
五、树立依靠党的领导做好错案治理工作理念 |
第二节 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切实提高错案治理能力 |
一、强化政治信仰建设 |
二、强化职业道德建设 |
三、强化业务能力建设 |
第三节 营造良好法治文化,有效增强错案治理能力 |
一、积极引导群众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 |
二、积极引导媒体维护公正的司法权威 |
三、积极引导社会厚植文明的法治精神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律师执业赔偿的若干问题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律师责任险的现状与出路[J]. 韩长印,郑丹妮. 法学, 2014(12)
- [2]公证书之法定证据效力研究[D]. 詹爱萍.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8)
- [3]实践驱动:新中国律师制度研究70年[J]. 王福强,付子堂.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6)
- [4]民事诉讼程序滥用规制研究[D]. 王猛. 上海交通大学, 2016(01)
- [5]1997年以来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程中上海的实践与探索[D]. 虞浔. 华东政法大学, 2013(01)
- [6]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研究[D]. 程守太. 西南财经大学, 2010(04)
- [7]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角色冲突论[D]. 吕楠楠. 吉林大学, 2016(08)
- [8]律师民事责任研究[D]. 周美春. 苏州大学, 2005(06)
- [9]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D]. 王嘉铭.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01)
- [10]刑事错案及其治理[D]. 张松. 吉林大学, 201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