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论文文献综述)
王海成,吕铁[1](2016)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企业创新——基于广东省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的准自然试验》文中提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科技、经济和法律相结合的产物,其本质在于解决"知识"作为资源的归属问题,是一种激励和调节的利益机制。本文利用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和中国专利数据库的合并数据,基于广东省2006年开始的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审合一"的准自然试验,实证分析了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改革带来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的提高对企业创新的影响。研究发现:(1)"三审合一"对企业创新有显着的促进作用;(2)动态效应检验表明,"三审合一"对企业创新的促进作用不存在时滞,并且能够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3)异质性检验表明,"三审合一"对企业创新的影响存在异质性,对小规模企业、非国有企业和高技术企业的促进作用更为明显;(4)影响渠道检验表明,"三审合一"主要通过激励企业增加研发费用来促进创新。本文的政策含义在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可以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孔祥俊[2](2015)在《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几个问题的探讨——关于知识产权司法政策及其走向的再思考》文中提出从司法政策的角度,对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现实方位与发展方向进行了研究。结合国内外形势与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历程和实际,分析了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阶段性特征和基本状况,重点提出了解决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知识产权状况不相适应、内外评价不一致等矛盾和问题。提出当前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态度应当理性成熟,深入阐述了正确处理其与国际经贸交往的关系、进一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认同感、构建体现我国创新发展利益诉求的话语权等问题。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政策态度应当是适度保护,主要体现在加强保护与营造创新发展空间的关系上。
吴汉东,锁福涛[3](2013)在《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理念与政策》文中研究表明中国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的"双轨制"模式存在着保护标准多样化、保护机构重叠化、保护程序独立化等问题,导致其在实际运行中缺乏统一性、效率性和衔接性。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树立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优先性、全面性和终局性理念,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在这一司法理念的认同下,当前中国知识产权司法政策应为"外抗强权、内打侵权","打击侵权、重在源头","分门别类、妥善应对","加强救济、强化威慑"四个基本要点。
龙小宁,易巍,林志帆[4](2018)在《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有多大?——来自中国上市公司专利数据的经验证据》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从立法制规保护、司法保护、行政保护三个维度构造省级层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指标并与上市公司专利数据匹配,使用Griliches(1981)"知识资本"价值评估模型定量测算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研究发现:1.专利的平均价值约为685万元/件,且发明的价值明显高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2.省区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每提升1%将使上市公司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价值分别提升128、10、15万元,使用地方知识产权局领导的教育信息作为工具变量解决潜在的内生性问题,结论稳健成立;3.分维度看,司法保护的价值最大,立法制规保护次之,行政保护尚不明确;4.非国有企业与高科技行业企业的专利价值对知识产权保护更为敏感。本文启示,在中国经济发展的攻坚期和深水区,加强知识产权"有法必依"的司法保护、整合司法与行政"双轨制"保护,有助于激励企业研发创新。
孙赫[5](2015)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水平的度量及分析》文中研究表明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已经相当完备,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水平主要取决于执法水平。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水平的度量,具有涉及多个层面和部门、繁琐复杂、更难度量等特点。本文将构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水平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力求涉及影响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水平的各个层面和主要执法部门;涵盖主要的知识产权种类;尽量选择能够反映实际执法水平的直接指标。并运用该指标体系对我国2001-2012年的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水平进行度量和详细分析。
董凡[6](2019)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国内学者研究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及司法实践,历来注重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责任方式等问题的定性探究,而较少重视对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功能、原则、数额的确定等核心内容进行充分的论证与实证分析。以致于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一直饱受诟病,并与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推进要求不相适应。现阶段,学理界与实务界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情势严峻的主要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尚未充分发挥保护权利人、遏制侵权行为、持续激励创新的制度效果,并且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是,现有的研究成果多数仅简单借用传统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内容,十分缺乏在传承继受基础上形成创新发展性质的研究成果。因此,国内多数研究结论与建议亦无法有效解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赔偿低、举证难等突出问题。本文在基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特殊性以及我国司法审判实践的现实情势,围绕“制度本体内容构成与适用现状”、“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具体赔偿方式及其适用路径”与“制度完善对策”四大主轴,设计研究框架,展开深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在“制度本体内容构成与适用现状”部分,旨在探求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组成内容及其内涵。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在损害意涵、制度功能、基本原则、多元赔偿方式方面明显有别于传统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同时,通过对1769件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裁判案件的实证分析,可以清晰地发现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缺失基础理论指引、具体赔偿方式适用空间有限、法定赔偿裁量空间较大以及缺乏专门证据制度等显现问题。在“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部分,深入剖析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两大方面。基于现有侵权情势严峻、赔偿额补偿效果遏制社会创新潜力以及传统民事损害赔偿理念难以解释突破法定赔偿上限等现实状况,进而强调“预防功能”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应将预防功能与救济功能置放于同一功能价值位阶,以发挥其遏制侵权、促进创新的制度效果。传统民事损害赔偿以填平救济原则作为最主要的计赔原则,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在坚持填平救济原则的同时,还应当明确引入和确立市场价值原则和比例原则,构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三原则”内容体系。在适用填平救济原则作为确定赔偿实现目标的基础上,具体适用市场价值原则来确定初步的损害赔偿数额,再适用比例原则确定最终的合理损害赔偿额。在“赔偿方式及其适用规则”部分,实际损失应当厘清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另外,法官在适用实际损失和侵权获益赔偿方式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持“分摊原则为原则,以整体市场价值原则为例外”的裁判逻辑;适用“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时,应当扩大合理许可费基准范围,适当援引域外计算合理许可费基数的司法经验;同时,应当确立“法定赔偿”的量化裁判标准。同时,我国应当全面引入“惩罚性赔偿”,并在适用规则方面设计精细化赔偿倍数的考量因素。基于上述研究,本文认为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需从实体法、程序法和相关配套制度三方面进行完善。在实体法维度,应当修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法的法定位序及适用关系,即构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赔偿基准、取消适用损害赔偿方法的法定位序限定等;删除许可使用费合理倍数中“倍数”的立法措辞,而以“合理许可使用费”的赔偿方式代替;适当修正法定赔偿的最低判赔限制与至高判赔上限,以及统一“法定赔偿”的立法措辞;提出以“故意侵权”和“实施两次以上的侵权行为或者侵权情节严重”作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并且统一判赔倍数的幅度。在程序法维度,提出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诉讼证据收集阶段确立诉讼证据披露规则与证据保全规则;在诉讼庭审过程中确立举证妨碍规则以及降低证明标准的完善建议。在相关配套措施方面,应当强调通过发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政策的指引作用;强化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示范作用,以及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引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机制及司法会计制度。通过上述完善对策的实施,促进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发挥出最优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毛昊,陈大鹏,尹志锋[7](2019)在《中国专利保护“双轨制”路径完善的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文中提出中国专利保护以司法和行政的"双轨制"为特征,具备现实国情适用性和创新激励的内在协调性。本文从理论视角讨论了中国专利保护"双轨制"的发展演化路径,基于2011-2016年中国专利司法和行政保护的微观数据,发现中国专利行政保护中具备裁定结果的案源质量高于司法,借助低质量专利实施的诉讼已经涌入国家司法系统。基于中国省域面板数据,本文进一步发现,司法和行政执法两类保护模式在创新激励过程中总体呈现显着互补效应,当行政执法增长未能实现对于司法保护的有效补充时,双轨制的创新激励作用也将显着降低。本研究既为提升司法损害赔偿金额、加强常态化专利行政执法、解决司法保护逆向选择问题提供了理论和实证支撑,也为进一步调整专利司法与行政保护的功能定位与程序衔接、科学研判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路径提供了经验证据。
管荣齐,李明德[8](2017)在《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改革研究》文中认为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及其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目前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为了有效解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周期长""成本高""举证难""赔偿低"等问题,中国应当改革完善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体制、"三审合一"司法审判模式、损害赔偿制度、诉讼证据制度和保全制度,实现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司法审判与行政处理、民事诉讼程序与无效宣告程序有机衔接,实现专利商标确权纠纷的行政复审程序与司法审查程序有机衔接,实现知识产权案件国内裁判与国家利益、国际争端、国际规则有机衔接。
易继明[9](2018)在《构建知识产权大司法体制》文中研究指明知识产权司法体制包括知识产权司法组织和审判机制两个部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在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建设中进行,旨在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司法体系。这一体系构造,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在全国范围内设立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既是初审,也是上诉审,是"初审+上诉审"的模式,同时还要组建国家层级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或者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巡回法庭;(2)知识产权法院建设不能遍地开花式地进行,应该以中心城市为基础组建10至13家,辅之以派出法庭的模式;(3)知识产权法院实行民事、行政、刑事审判"三合一"审判组织模式;(4)破除大陆法系行政职权主义的固有思维,司法有权对知识产权的有效性与否作出实质性的裁判;(5)设立技术调查官,配合专家咨询、专家陪审及司法鉴定等制度,形成技术类案件的技术事实多元查明机制。循此思路形成的知识产权大司法体制,强化了知识产权审判的专门化和专业性,是符合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制度优化方案,足以树立起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之"强保护"的国际形象。
冯晓青[10](2018)在《关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几个重要问题的思考——以中美贸易摩擦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为考察对象》文中提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随着20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而逐渐建立和完善的。在当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环境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日渐国际化,并最终实现了完全的与国际接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以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为中心,以司法保护为主导并以行政处理为重要支撑。知识产权作为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保护下的重要内容,在当前中美经贸关系中的重要地位被充分凸显,美方将其作为实施贸易报复的手段值得警惕。美国指责中国对其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缺乏事实依据,中国日益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公平地保护了包括美国在内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中美贸易纠纷和摩擦应在平等对话和公平对待的基础上妥善予以解决。
二、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1)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企业创新——基于广东省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的准自然试验(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文献综述与影响渠道分析 |
(一)文献综述 |
(二)影响渠道分析 |
三、研究设计 |
(一)模型设定与变量选取 |
(二)样本选取及其基本情况介绍 |
(三)数据来源与处理 |
四、实证检验 |
(一)样本匹配及平衡性检验 |
(二)初始检验 |
(三)稳健性检验 |
1. 改变估计方法 |
2. 改变创新产出衡量指标 |
五、进一步讨论 |
(一)动态效应检验 |
(二)异质性检验 |
(三)影响渠道检验 |
六、结论与政策建议 |
(2)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几个问题的探讨——关于知识产权司法政策及其走向的再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对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位的 判断 |
(一)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要与知识产权 状况相适应 |
(二)要针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平衡的 实际 |
(三)要认真对待内外评价不一致、 保护状况与外部需求不协调问题 |
二、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 |
(一)历史机遇前所未有 |
(二)要找准立足点和着力点 |
(三)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和加强创新 |
三、确立更加理性成熟的司法保护态度 |
(一)正确处理与国际经贸交往的关系 |
(二)进一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 认同感 |
(三)构建体现我国创新发展利益 诉求的话语权 |
四、加强保护与营造创新发展空间的 关系 |
(一)要运用好利益平衡机制 |
(二)加强保护的总体取向与区别对待 |
(三)积极探索加大保护力度的途径 |
五、强化司法保护的法治思维和法治 方式 |
(一)高度重视维护法治统一 |
(二)确保依法律思维进行裁判 |
(三)注意法律思维与政策思维的统一 |
(3)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理念与政策(论文提纲范文)
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现状分析 |
二、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理念认同 |
(一)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的原因分析 |
(二)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的理念阐释 |
三、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政策制定 |
(5)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水平的度量及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文献综述 |
2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水平指标体系构建及分析 |
2.1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执法水平 |
( 1) 司法保护执法效率 |
( 2) 司法保护执法质量 |
( 3) 司法保护执法力度 |
2.2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执法水平 |
( 1) 行政保护执法效率 |
( 2) 行政保护执法力度 |
2.3知识产权社会保护水平 |
( 1) 代理中介服务水平 |
( 2) 法律中介服务水平 |
2.4知识产权企业和个人保护水平 |
3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水平的度量 |
3.1数据处理方法 |
3.2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水平的度量结果及分析 |
( 1) 企业和个人的保护水平 |
( 2) 社会保护水平 |
( 3) 司法保护执法水平 |
( 4) 行政保护执法水平 |
4结论及启示 |
(6)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现状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思路与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三、学术创新点 |
第二章 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构成与立法依据 |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构成 |
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依据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现实考察 |
一、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呈泛化态势 |
二、判赔金额与诉请金额间差距较大 |
三、部分赔偿额超过法定赔偿的上限 |
四、缘于“举证难”致使审理周期较长 |
五、判赔额与地区经济水平呈正比关系 |
六、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地区分布不均匀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存在问题 |
一、缺失制度特有的基础理论指引 |
二、赔偿方式未能彰示其工具价值 |
三、法定赔偿适用的裁量空间过大 |
四、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证据规则 |
五、赔偿方式的规则设计不尽合理 |
第三章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价值基础与功能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价值基础 |
一、矫正正义理论:基石价值 |
二、功利主义理论:补充价值 |
三、创新激励理论:专有价值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多元功能 |
一、救济功能 |
二、预防功能 |
三、惩罚功能 |
四、确认功能 |
第三节 预防功能应当定位为核心功能 |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功能定位调整的必要性 |
二、预防功能定位为核心功能的多维度诠释 |
三、预防功能发挥与实现的必要限定 |
第四章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填平救济原则: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基点 |
一、填平救济原则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基石原则 |
二、适用填平救济原则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路径 |
第二节 市场价值原则:确定赔偿数额的价值原点 |
一、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原则的基本内涵与理论支撑 |
二、引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原则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
三、确定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量定工具与方法选择 |
第三节 比例原则:探寻诉讼当事人利益的衡平点 |
一、比例原则的基础内涵与本质属性 |
二、比例原则适用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正当性诠释 |
三、比例原则适用于损害赔偿的阶层化操作及其适用 |
四、比例原则适用于损害赔偿的局限表征与完善径路 |
第五章 知识产权损害的一般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第一节 实际损失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实际损失的所属类型与赔偿范围 |
二、实际损失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实际损失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二节 侵权获益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侵权获益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择定 |
二、侵权获益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侵权获益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三节 许可费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的理论基础 |
二、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适当扩大许可费赔偿的基准范围 |
四、丰富我国合理许可费的计算方法 |
第四节 法定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法定赔偿方式的理论内涵 |
二、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六章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与适用规则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 |
一、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基本内涵 |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性质 |
第二节 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
二、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可行性 |
第三节 域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考察与镜鉴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
二、大陆法系地区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
三、域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经验镜鉴 |
第四节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规则与考量因素 |
一、厘清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规则 |
二、释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
三、预防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滥用的适当限制 |
第七章 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对策 |
第一节 实体法维度的完善对策 |
一、修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式的法定位阶及适用关系 |
二、优化我国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赔偿规则的立法规范 |
三、调整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的赔偿幅度与规范内容 |
四、构建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基本要件 |
第二节 程序法维度的完善对策 |
一、完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诉讼证据规则的必要性 |
二、优化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证据收集与保全规则 |
三、调整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
第三节 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对策 |
一、发挥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政策的指引作用 |
二、强化我国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示范作用 |
三、引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机制及司法会计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7)中国专利保护“双轨制”路径完善的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专利“双轨制”保护的理论与政策争论 |
(一)专利“双轨制”保护的国情面向 |
(二)专利“双轨制”保护的争论焦点 |
三、专利“双轨制”保护的内在机理:理论阐释 |
(一)专利保护“双轨制”的博弈模型 |
(二)对理论模型的进一步分析 |
四、研究假设与研究设计 |
(一)研究假设的提出 |
(二)数据来源 |
(三)研究设计 |
1.知识产权双轨制结构性差异的研究设计 |
2.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程序衔接的研究设计 |
3.双轨制创新激励效应的研究设计 |
五、实证发现 |
(一)专利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涉案结构差异 |
(二)专利行政保护的优化及其与司法保护的衔接 |
(三)专利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在促进创新中的互补效应 |
六、结论与建议 |
(一)主要结论 |
(二)政策建议 |
(8)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改革面临的新形势 |
二、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改革的现状和问题 |
(一)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内部运行改革的现状和问题 |
1. 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体制尚待完善。 |
2. 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审分离”的司法审判模式不尽合理。 |
3. 现有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未对侵权人形成足够威慑甚至会使侵权人获得不正当利益。 |
4. 知识产权诉讼证据制度不完善。 |
5. 法院对知识产权保护临时措施运用不足。 |
(二)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外部衔接改革的现状和问题 |
1.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面临行政处理和司法审判的竞合与衔接。 |
2.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程序与无效宣告程序各自分立。 |
3. 现行专利商标确权程序过于复杂冗长且定位不科学。 |
4. 知识产权司法国际竞争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
三、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改革的主要内容和举措 |
(一)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内部运行改革的主要内容和举措 |
1. 改革完善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体制。 |
2. 改革完善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司法审判模式。 |
3. 改革完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 |
4. 改革完善知识产权诉讼证据制度。 |
5. 改革完善知识产权诉讼保全制度。 |
(二)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外部衔接改革的主要内容和举措 |
1. 实现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司法审判与行政处理有机衔接。 |
2. 实现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民事诉讼程序与无效宣告程序间有机衔接。 |
3. 实现专利商标确权纠纷的行政复审程序与司法审查程序的有机衔接。 |
4. 实现知识产权案件国内裁判与国家利益、国际争端及国际规则有机衔接。 |
(10)关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几个重要问题的思考——以中美贸易摩擦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为考察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保护体系之构建与完善:以与国际接轨为指针 |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和行政保护体系:以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为核心 |
中美贸易摩擦关涉知识产权问题的根源、表现及其影响 |
中美经贸纠纷中美国对知识产权问题处理的适用程序及其评述 |
关于中美经贸关系和贸易摩擦中对待知识产权问题的建议 |
四、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 [1]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企业创新——基于广东省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的准自然试验[J]. 王海成,吕铁. 管理世界, 2016(10)
- [2]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几个问题的探讨——关于知识产权司法政策及其走向的再思考[J]. 孔祥俊. 知识产权, 2015(01)
- [3]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理念与政策[J]. 吴汉东,锁福涛. 当代法学, 2013(06)
- [4]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有多大?——来自中国上市公司专利数据的经验证据[J]. 龙小宁,易巍,林志帆. 金融研究, 2018(08)
- [5]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水平的度量及分析[J]. 孙赫. 科学学研究, 2015(09)
- [6]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 董凡.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7]中国专利保护“双轨制”路径完善的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J]. 毛昊,陈大鹏,尹志锋. 中国软科学, 2019(09)
- [8]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改革研究[J]. 管荣齐,李明德. 学术论坛, 2017(01)
- [9]构建知识产权大司法体制[J]. 易继明. 中外法学, 2018(05)
- [10]关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几个重要问题的思考——以中美贸易摩擦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为考察对象[J]. 冯晓青.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1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