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份审计信息促进加强财税工作(论文文献综述)
徐纯[1](2017)在《我国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研究 ——基于内容分析法》文中研究表明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国家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2015年12月8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等文件,指出要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完善审计制度,健全有利于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审计管理体制。2016年5月17日,审计署在《“十三五”国家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进一步强调,要完善审计制度,加大审计力度,创新审计方式,提升审计能力,提高审计效率,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更好地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近年来,在党和政府的重要文献中,多次强调要完善国家审计制度,这既是对过去三十多年审计工作的肯定,更是对未来审计监督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继续发挥更大作用的深切期待和更高的要求。我国国家审计机关自1983年成立以来,在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推动民主法治建设、维护财政经济秩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进改革发展、强化权力监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大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进一步提高。全面深化改革和国家治理现代化不仅为我国国家审计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良机,也对国家审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在我国大力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之际,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国家审计制度,从而更好地发挥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成为了当今的重要课题。古人有云:“以铜为鉴,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鉴,可以明得失;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历史总是可以给人以启迪和明鉴。从一定意义上讲,一部审计史也是一部国家的兴衰史,是一部国家治理发展史,是一部不同利益博弈、不同思想交锋、不同文化碰撞、不同制度更替的历史(刘家义,2015)。通过梳理我国国家审计制度自1983年以来的历史发展脉络,阐明国家审计制度演进的基本过程和规律,为进一步完善现代国家审计制度提供分析依据。目前学术界关于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文献资料不多,相关研究也主要集中于国家审计制度的某一具体领域,如绩效审计制度、环境审计制度、预算审计制度等;或者集中于国家审计制度的某一具体内容,如国家审计制度的文化变迁、审计对象的变迁、审计目的的变迁等,;亦或是集中于对国家审计制度变迁某一具体方面的研究,如审计制度变迁的表现、制度变迁的动因或者制度变迁的路径。为了进一步促进现代国家审计制度的完善,并为审计制度的创新与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和政策建议,因此有必要全面详细地梳理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发展脉络。基于内容分析法,本文以1995年至2015年审计署发布的《关于上一年度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下文简称“政府审计工作报告”)、1984年至2016年历任审计长在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所作的报告(下文简称“审计工作会议报告”)以及2003年至2016年审计署发布的审计结果公告等文本资料为研究切入点,梳理和把握从1983年我国现代国家审计制度建立至今的发展变化情况,透过这些国家审计报告及公告内容的发展演变来折射国家审计制度的历史变迁过程,从而使内容描述获得了一定的历史价值。本文既从原理上阐明国家审计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动因,又通过历史考察阐明国家审计制度演进的一般过程及变化发展规律,从而为现代国家审计制度的创新与发展提供了依据,本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分为九章,各章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导论。本章介绍本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阐述本文的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制定了研究框架和各章写作安排。本章是本文的整体规划。第二章:文献综述。本章阐述了国家审计制度变迁和内容分析法的相关研究,发现关于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审计制度变迁的过程、审计制度变迁的动因以及审计制度变迁的路径三个方面;关于内容分析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描述性分析、比较分析、情感分析、趋势分析和可读性分析五个方面。本章通过文献综述,发现研究机会,这是本文的研究前提。第三章:理论基础。本章首先对公共受托责任理论、免疫系统理论、国家良治理论以及新公共管理理论进行深入辨析后,提出社会公共活动中的利益冲突和信息不对称问题是国家审计制度产生的基础。然后,结合近代制度学派制度变迁理论、新制度学派制度变迁理论、马克思主义制度变迁理论以及我国制度经济学家的主要观点,探究了我国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动因。第四章:国家审计制度的理论分析框架。本章构建了由国家审计体制和国家审计机制两部分内容组成的国家审计制度理论分析框架。基于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国家审计功能、国家审计根本目标和国家审计组织体制,探讨了国家审计体制。从审计组织方式、审计实施方式、审计评价方式、审计结论作出、审计报告方式、审计成果运用和审计人员管理等七个方面分析了国家审计机制。通过构建该理论框架,为后文进一步研究国家审计制度的变迁奠定基础。第五章: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过程。本章基于国家审计制度的理论分析框架,以政府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会议报告以及审计结果公告为研究切入点,运用内容分析法对以上报告及公告进行词频分析、关键词分析、语义网分析、聚类分析、情感分析以及主题分析,全面细致地梳理和把握了从1983年我国现代国家审计制度确立至今的发展变化情况,透过这些国家审计报告及公告内容的发展演变折射国家审计制度的历史变迁过程。第六章:国家审计报告及公告的可读性分析。本章运用中文可读性公式分别计算政府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会议报告以及审计结果公告的的可读性得分,并与相关审计信息接收者的受教育程度相配比,在此基础上综合评价政府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会议报告以及审计结果公告的可读性水平,检验国家审计信息的传递效率和效果。第七章: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动因分析。本章基于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理论分析,探讨了国家审计制度变迁发展的根本原因和直接原因。其中,根本原因是国家治理中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冲突和协调,直接原因是政治、经济、法律、文化以及技术环境的变化促进了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的提升。第八章:完善国家审计制度的政策建议。本章从创新国家审计的对象和内容、创新国家审计的方式方法、完善审计结果报告及公告制度、完善审计结果落实制度四方面提出了完善国家审计制度的具体政策建议。第九章:研究结论与未来展望。本章对全文的主要研究结论和研究局限性进行了总结,并对国家审计制度和内容分析法的后续研究方向和领域进行了展望。从主要方面归纳,本文的创新点集中体现在以下方面:一、创造性地将内容分析法运用于国家审计研究目前,国外学者将内容分析法广泛应用于新闻传播学、图书情报学、社会学、心理学、行为学等社会科学领域。在国内,内容分析法也已被逐步运用于新闻传播学、社会学、图书情报学、管理学等领域,但还没有专家学者将内容分析法运用于审计领域的研究,尤其是国家审计研究。本文运用内容分析法研究国家审计-制度的变迁问题,一方面拓展了内容分析法的运用范围,另一方面,为研究国%审计问题提供了崭新的研究方法。可读性分析是内容分析法的重要内容。本文创造性地运用中文可读性公式研究国家审计报告及公告的可读性水平。目前,我国学者针对中文可读性的研究主要是借鉴外国学者发明的可读性公式,如Flesch公式、Lix指数等,研究中英文教材、文学作品、新闻报道以及上市公司年报、内部控制报告、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等的可读性问题。但不足之处在于直接借用英文可读性公式来测量中文文本,由于中英文句子结构和文字构造都不尽相同,这不免会造成削足适履的尴尬情形。本文基于台湾学者宋曜廷(2013)和刘忆年(2015)开发的中文可读性公式,综合研究了国家审计报告及公告的可读性问题,拓展了国家审计的研究空间。此外,本文还开发了研究国家审计报告的情感词典。Tim&Bill(2011)通过研究1994年至2008年间上市公司年度报表,发现根据《哈佛词典》的释义,在报告中有四分之三被认定为是消极词汇的词语在财务领域并不是消极词汇。同样地,在《辞海》或者《现代汉语词典》中被定义为消极的词汇在审计研究领域也不一定是消极词汇。基于此,本文开发出了一份适用于审计报告研究领域的情感词典,包含审计报告中常用的积极词汇和消极词汇,以便更好地衡量审计信息所传递的情感内容。二、构建了基于内容分析法的国家审计制度理论分析框架目前学术界关于国家审计制度的相关研究不少,但是系统地研究并构建国家审计制度分析体系的文献极少。厘清国家审计制度的内涵,并建立研究架构是分析国家审计制度及其变迁的根本。本文认为,国家审计制度是国家公共利益关系中利益冲突和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的,是国家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缓解国家与相关利益关系人的利益冲突、维护国家公共利益而作出的制度安排。国家审计制度分析框架包含国家审计体制和国家审计机制两部分内容。国家审计体制包含国家审计的地位、功能、根本目标和组织体制等内容,国家审计机制包含审计组织方式、实施方式、评价方式、结论作出、报告方式、成果运用、人员管理等。基于这一国家审计制度分析框架,本文对政府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会议报告以及审计结果公告进行了编码,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内容分析。三、创新性地阐释国家审计制度产生的基础目前学术界广泛接受的关于国家审计制度产生的理论主要有:公共受托责任理论、免疫系统理论、国家良治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等。通过对上述理论的辨析和探讨,基于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本文提出社会公共活动中的利益冲突和信息不对称问题是国家审计制度产生的基础。国家通过治理体制及机制配置和运行权力,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利益关系,以及国家内部各利益集团的利益关系。国家审计就是国家、社会、个人利益关系的调整过程,是维护国家公共利益的过程。在国家代表和集中的利益关系中普遍存在着利益冲突的现象,利益冲突是利益主体间的动态博弈过程,主要通过协商、调整、合作、互动等方式解决。国家审计就是为协商和调整国家代表的利益关系中的利益冲突而建立的制度安排。信息不对称问题是由公共利益关系中的相关利益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导致的,是国家审计产生的重要基础。
李波[2](2017)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研究》文中提出财政活动是政府运作的基础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支柱。自本世纪以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作为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有效工具,被学界广泛关注,并应用于地方政府财政监管实践中。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预算法》将年度预算的编制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结果挂钩,使其成为了财政管理中的刚性要求。但反观评价实践,因缺失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导致评价理念不清晰、评价流程不规范、评价体系不科学、结果应用不充分等,背后的重要原因,在于权责关系不明确,部门及地方利益缺失有效约束。因此,为充分发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作用及功能,基于依法治国与建设法治政府的战略指引,借鉴西方国家经验,以国家新预算法的实施为契机,推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建设是客观必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归根结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作为政府绩效评价的组成部分,是民主范畴的技术工具和目标评价的纠错机制,其本身内置了法制化要求。本文以法治政府等理论为指导,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经验,结合我国当前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实践需要和法制化现状,系统审视及分析了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面对的环境与问题。研究结论:一是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要遵循程序规范、多元主体参与、权责均衡和协调统一的原则,尤其是要协调评价权、组织权、实施权和评议权的关系;二是在立法方式上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统一立法;三是需构建以《绩效评价法》为基础,《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为核心,辅之以各类专门制度的法制体系。本文研究涉及法学与公共财政学,创新之处在于:首先,研究方法上将法学的规范分析范式与公共管理量化分析相结合,体现跨学科的研究特点,比方说,对现有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规评价采用量化评价;其次,结合了广东等地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践,将典型案例导入分析问题中,具有较为明显的实证性特点;最后,本研究涉及的财政支出第三方绩效评价是一个新领域,法制化研究具有一定的先导性和迫切的实践需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法制化作为建设民主财政、法治财政的不可或缺的要求,本文研究只是一个新开端。
杜坤[3](2016)在《非税收入预算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非税收入是我国政府收入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统观近些年来的财政数据,可知非税收入的增长呈现出非常规无序发展的态势,甚至在有些地方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例一度超过税收,成为维系地方政府运转的“血液”。不过,此种局面并非财政收入的常态,亟需遏制本应作为补充政府财力的非税收入野蛮生长。通常认为,对非税收入的规制应当从征收、管理与支出三个层面进行,预算与支出管理的“缺位”与“不到位”始终是阻碍非税收入规制的绊脚石。新近修葺一新的《预算法》对非税收入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例如全口径预算、限制财政专户、明确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等非税收入在复式预算体系的定位,凡此种种,不一而足。《预算法》对“野蛮生长”的非税收入立法回应,意味着对非税收入规制从重视“征管层面”修补向关注“管理与支出层面”的深刻转变。尽管《预算法》发出将政府所有收支纳入预算的“最强音”,这只不过是在规制非税收入的漫漫长路上跨出的第一步,不代表非税收入问题的完美解决。总体上可以说,对非税收入预算的规制既是《预算法》的重心所在,又是《预算法》不容回避的软肋。不彻底的分税制引发地方政府对非税收入的过度依赖,催生非税收入的蓬勃发展。作为“政府钱袋子”的预算理应要有所作为,“如何捏紧非税收入的钱袋子”毫无疑问成为预算法必须回答的问题。非税收入预算重要不等于对非税收入预算规制就完美无憾。事实上,控制非税收入预算不但需要科学完备的法律规则,更需要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之间的配合与协调。然而由于授权立法在非税收入预算条文中的大量应用、行政机关内部非税收入预算运行规则的缺失以及立法机关监督法律规则的不完备,例如尽管新预算法肯认了全口径预算,将政府所有收支都纳入预算之中,由此按照不同收入形式的具体特性构造出复式预算体系,但复式预算在内容上存在不同程度的交叉和重叠;对非税收入的定位处于摇摆不定的状态,加之人大预算审批的虚化与弱化等等。非税收入预算规则的刚性有所减损,最终出现“看似有规则,但有效性欠佳”的尴尬局面。寻求非税收入预算规制的有效路径需要回归到真实的财政预算世界。以预算权配置的基本格局为线索,以非税收入预算流程为指引,将非税收入预算划分为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与立法机关监督控制两大体系,将财税法的“控权”思维植入非税收入预算在行政机关内部制约环节与立法机关监督环节,形成两大板块之间的耦合,以期改善非税收入规制的境况。有鉴于此,本文遵循“界定对象—揭示本质—价值考量—问题检视—制度完善”的逻辑脉络,界定非税收入预算的概念、归纳非税收入预算的特征、发展历程、理论根基、价值诉求,结合我国财政实践中非税收入预算管理的问题进行探讨。通过论证非税收入预算法律关系,立足于行政与立法机关预算权配置与非税收入预算的流程,梳理非税收入预算管理的立法与实践,提出构筑和完善非税收入预算法律体系基本构造的设想。最后,反思非税收入预算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以及立法机关监督体系的“中国图景”,提出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流程强化和统合非税收入预算行政机关内部制约法律体系,从“信息—对话—强制”维度整合与增强立法机关监督控制,以期对强化我国非税收入预算有所助益。按照这一基本思路,除导论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五章探讨非税收入预算法律问题。第一章为非税收入预算范畴界定。界定非税收入预算概念范畴是首先应回答清楚问题。第一部分解读非税收入概念。非税收入概念不仅是探究非税收入预算的逻辑起点,也是非税收入类型化的前提。主要是厘清非税收入与税收的区别。第二部分是对非税收入预算概念和法律特征的分析。非税收入预算是对一般公共预算中非税收入部分、政府性基金预算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总称。非税收入预算具有法定性、层级性、效率性等特征;第三部分归纳非税收入预算历史与现实,主要是对计划经济和转轨时期的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梳理。重温历史与规整现实是规范非税收入预算的重要步骤,在历史和现实的叙事中探寻非税收入预算症结之所在。第二章为非税收入预算的理论阐释。本章对非税收入预算的相关法学理论进行阐释。第一部分是整合非税收入预算法律关系。在公私交融的背景下以往法律关系权利义务说已无法全面厘清非税收入预算参与者之间的权力与权利配置。在反思分析法学范式下的预算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借用“法权中心主义”的“权力-权利”一体分析框架重新整合非税收入预算法律关系。第二部分是回答非税收入预算的正当性和合法性。预算民主与预算法定是非税收入预算存在必要性和合理性重要依据,是构造非税收入法律体系的理论基石。第三部分回答创设非税收入预算的终极目标。没有目标定位的制度设计,只会随着实践的发展左顾右盼,非税收入预算既是“政府的钱袋子”,又是社会公众私人财产转化为公共财产的管道,透射出国家财政权与私人财产权之间微妙关系,因此将平衡两权关系定位为非税收入预算的终极目标。第三章为非税收入预算法律体系基本构造。本章以非税收入预算权在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之间配置为指引,构造出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与立法机关监督体系。第一部分是非税收入预算法律体系构造标准的设定。以非税收预算权力配置作为构造非税收入预算法律体系的基准,根据《预算法》的规定,行政机关掌握非税收入预算的编制权、执行权,而立法机关则拥有非税收入预算的审批权和监督权。以此为理论的基点,将非税收入预算的法律体系划分为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和立法机关监督体系。第二部分是分述非税收入预算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主要涉及内涵、功能定位、实然情况等。第三部分是分述非税收入预算立法机关监督体系,主要涉及法律含义、功能定位、理念选择以及实然情况。第四部分则是对非税收入预算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与立法机关监督体系二则之间关系的探讨。事实上行政与立法体系并不是孤立存在的,二者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是立法机关监督体系的前提和基础;同时立法机关监督体系反向作用于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倒逼行政机关不断完善非税收入预算的编制与执行。第四章为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的现实问题及其优化路径。本章从分流归位、权力配置以及控制手段三个层面优化非税收入预算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第一部分简要分析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存在的问题,如税费改革的进度缓慢、非税收入类型化有限、非税收入所有权归属摇摆不定,预算管理权划分不细致、预算控制手段不健全等。第二部分是对非税收入的分流归位。针对非税收入的体系庞杂的特征,有必要通过“减法”的形式对非税收入进行分流,在分流之后,对剩余的非税收入按照生成的依据将其归纳为依据公共权力、公共产权和其他类型三类。第三部分分析非税收入管理权在行政机关内部的分解与配置。在将凝结在非税收入资金之上的权力细化的基础上,从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按照权力制约与平衡的原则进行分配。第四部分是对非税收入控制手段的强化与提升。按照非税收入预算内部“编制—执行—稽核”的流程对其中存在的问题一一梳理,提出从部门预算编制、深化收支两条线、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以及财政部门的绩效评价等建议。第五章为完善立法机关监督体系。立法机关对非税收入预算的监督与控制是预算法的题中之义,如何完善立法机关的监督是本章的重要使命。第一部分提出以“信息—对话—强制”作为分析非税收入预算立法机关监督的分析框架。三个分析要素之间具有密切的逻辑关联,只有在充分掌握非税收入预算信息的前提下,立法机关才能与行政机关平等对话,而且之后经过详细的询问、质询,立法机关才能动用手中的预算审批与监督权,对政府的非税收入预算草案进行规制。第二部分是分析非税收入预算中立法机关预算监督所面临的困境。包括预算信息所有权观念偏差、预算信息不完整、预算信息实体和程序规则缺失、人大对话能力有限、对话制度保障有限、预算权力配置不合理、预算修正权、分项审批权、资金拨款权尚付阙如。第三部分是优化立法机关获取监督的信息途径。包括理顺预算信息的归属逻辑、落实非税收入预算的全面性与详尽性、完善政府提供预算信息的法律规则。第四部分是完善立法机关预算监督的对话制度,主要包括修复人预算询问权、增设预算公开听证制度。第五部分是赋予立法机关实质性权力,主要包括赋予人大预算修正权、完善人大否决权的救济机制以及创设独立的立法审计机关。
唐峻[4](2015)在《政府非税收入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收入的重要构成,对其进行有效规制,可以实现政府收支的科学化,促进财政领域的公平和效率,为我国建设法治财政奠定坚实的基础。我国目前非税收入约占政府总收入的40%,尤其是地方政府对于非税收入的依赖性很强。近年来,宏观经济趋弱,地方财政压力加大,一些政府部门在税收收入增速明显下滑时,盲目追求非税收入的高速增长,“三乱现象”死灰复燃,侵害了人民的权益。与税收相关法律制度比较健全、立法层次较高相比,对非税收入的法律规制仍处于较为落后的境地,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法律,只有国务院和财政部颁布的一些规章及地方政府颁布的相关条例对,导致了从上到下对非税收入的性质和功能产生了错误认识,乱收费、乱开支、无监管的现象,屡禁不止。因此对政府非税收入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展开研究,既可以促进财政法理论研究的深入,也可以为政府实务部门在非税领域的改革提供理论指引。对政府非税收入法律制度研究,首先,从法学角度研究非税收入有一定新颖性,并可开拓财税法学研究领域;其次,政府非税收入的法制改革是实现政府收入来源和管理法制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研究财税法治不可缺失的一环;最后,政府非税收入法制的完善与否也和财税法相关理论命题的突破大有关联。实践中,通过对其法制改革的研究,实现政府非税收入回归财政,为我们保障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限制政府公权力的滥用、理顺财政分配关系、强化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提高依法理财水平和转变政府职能提供支持,并进一步为完善我国公共财政体制、健全财税和行政法制奠定坚实的基础。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选题背景、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第二部分比较全面地对和政府非税收入有关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做了初步的介绍和梳理。第三部分指出了研究中的不足,一是对各种政府非税收入的共性和个性提炼、总结上的不平衡性总结,二是缺乏定量分析的研究。第四部分提炼了本文的部分特色与创新之处,主要包括在研究视角上、非税立法体系构建和“收支两条线”改革方面。最后一部分介绍了本文研究中主要采用的一些研究方法。第一章,主要研究非税收入问题的理论基础,本章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我国政府非税收入的历史沿革。首先,为更好地展开对非税收入的研究,本文先分析了政府收入的内涵,在阐释政府收入概念的基础上,对政府收入做了理论上的分类。其次,分四个阶段阐述了从预算外资金到政府非税收入的演变,并指出预算外资金向非税收入转变的意义。第二部分是对我国政府非税收入法律概念的梳理,分别从政府管理部门、国际经济组织和理论界做了界定。第三部分以不同的标准对政府非税收入做了分类。第四部分分析了政府非税收入的特性,首先研究了非税收入性质,其次考察了非税收入与税收的联系与区别。最后一部分介绍了政府非税收入的正当性和合法性。首先,对正当性和合法性的概念进行了辨析,其次,提出本文政府非税收入的“正当性”实际指政府收取非税收入的理论依据和前提条件。最后,研究了非税收入的形式合法性和实质合法性。第二章,对我国政府非税收入制度的缺陷及成因进行了反思。第一部分分析了我国政府非税收入制度的现状与弊端,如执收主体多元化,征收项目项目繁多,规模失控侵犯公民财产权,结构失衡偏离非税收入真正目的等弊端。同时也检视了我国政府非税收入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首先分中央和地方,对我国现行政府非税收入立法的概况做了大致的介绍,然后指出我国政府非税收入立法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立法层级偏低、立法技术粗糙和操作性不强、非税征收管理存在空白、征收设定违法、预算制度有待完善、收支脱钩效果不明显等。第二部分深入探讨了政府非税收入问题产生的主观动因与客观环境。首先是理论研究的不足与认识上的偏差;其次,现行财政体制的缺陷是主观动因,较为明显的有财政压力下的制度变迁、不规范的财政分权体制、地方政府缺乏税权、不合理的干部政绩考核机制和地方政府融资渠道的匮乏。最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的缺陷是导致非税收入领域乱象纷呈的客观环境。第三部分指出政府非税收入制度的缺陷是造成非税领域诸多问题的客观环境,包括法治不健全、非税收入自身特性、公共产品和服务边界模糊等。第三章,政府非税收入规范管理的国际考察与启示。本章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从发展演进、规模状况、收入结构介绍了国外政府非税收入发展的概况。第二部分从法律体系、项目设立、收费标准的确定、预算收支、信息公开收缴电子化等六个方面考察了国外非税收入的管理制度。第三部分提出了国外非税收入管理对我国非税收入制度改革的启示。本文认为,我国在改革与完善我国政府非税收入制度是时,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一是结合我国具体国情,二是对政府非税收入合理定位,三是确立法治理念和完善法律制度,四是合理确立非税项目和征收标准,五是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透明度。第四章,我国政府非税收入法治化的路径分析。本章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指出我们首先应做好理论研究的推进和指导思想的纠偏。首先,应加强政府非税收入领域的法学理论研究,其次,纠正非税收入领域的错误认知。第二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政府非税收入法律制度的构想,主要从八个方面展开:第一,应构建和完善政府非税收入法律体系框架。首先要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立法的主要形式,目前来看较为实际和稳妥的做法是采取近期、中期和远期三个阶段,分阶段逐步推进的折衷做法。其次,规范政府非税收入设定权,在确定法律保留原则的合理程度后,对授权立法做限制性规定,然后分解非税收入设定权。最后,分析具体非税收入设定权的归属。第二,分类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将非税收入项目按照应取消、可以保留但应规范、改为税收、大力发展四个层次予以规范。第三,重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机构,在将财政部门内部机构调整后,可考虑依托地税机构成了新的非税征管机构。第四,合理确定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标准。第五,完善政府非税收入预算体制,首先应明确四本预算之间的功能定位,其次加强四类预算之间的统筹与协调。最后,协调基金目录与预算科目不符的地方。第六,提高非税收入法治化运作的透明度,应提高财政信息的法律法规的层级、修改信息公开和保密法规和建立高效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第七,强化非税收入征管监督体制,从法律体系、监督主体和监督模式三个方面完善。第八,改进政府非税收入激励与约束机制,既要对征收主体的利益进行激励,也要通过科学的绩效指标对其考核。第三部分提出了我国非税收入法治化所必须的配套体制改革,首先是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分权制度,保证地方政府的财力和支出责任相符。其次是合理规划政府职能,推进机构改革和人员精简,科学划分政府;最后,要多渠道开拓地方政府的融资渠道。
蒋武鹏[5](2020)在《国家治理视域下预算监督法治化研究》文中指出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发挥审计监督、预算监督的职能作用,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预算监督作为一种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方式,日益受到各方面的重视。现代预算要义就是通过有效的预算法律的监督约束,将预算关系规范在法治轨道上。预算治理能力和监督法治化是一个国家综合治理能力与执政水平的体现,直接关乎全体公民的利益。预算法律制度本质上就是要实现传统预算管理向现代预算治理的转变。为此,有很多学者指出,预算治理应当成为当前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关键性主题。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将“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职能”。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将预算改革推向国家治理的新高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了全面的要求。在国家治理体系中,预算监督和治理是达到公共治理效率最佳的重要手段。一国的预算能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将该国的国家治理能力反映出来,由于预算与社会活动诸多方面都是密切相关的,因而建立和完善一套现代公共预算制度是非常必要的,这不但要求政府在财政管理方面完全在法律与制度的体系下运行,同时还要注重财政预算的透明度与民主化,更重要的是其关系到国家社会治理的转型,是其中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对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制度进行完善,保证该制度的高度透明,同时使民众都能够广泛参与进来,形成全民监督的机制,以更加有效的推动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努力实现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但是,我国预算监督和治理还存在提升和优化空间。如何实现预算监督法治化,落实对政府预算的约束、管理和监督,是预算治理的关键问题。本文提出预算监督法治化应当成为国家治理视域下预算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突破口和重要举措。剖析我国当前预算监督治理的现实困境和存在问题,依据预算监督的相关理论,分析对目前我国预算治理监督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地区的地方预算监督示范改革的先进理念和实践经验,本文关注到我国的整体预算监督制度改革实践应当自觉贯彻“法治改革观”,进而以预算监督法治化作为突破口,以制度变革方式实施的普惠性、实质性减税降费,不仅有助于最大限度地“以支定收”保护国民的利益,更会倒逼形成预算的刚性约束,有助于促进国家预算监督体系的完善,真正实现“量入为出”。在减税降费背景下强化预算监督法治化的发展理路,应重塑预算监督理念,重构预算监督机制,完善预算监督路径,建立健全党委、人大、公众以及司法的协同预算监督体制,拓展多元主体参与预算监督、优化预算监督有效性、威慑性的路径,构建国家财政权与国民财产权之间的良性“取予关系”。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强调了加强党的预算监督主体作用,在党的统一领导下,以预算监督法治化为发展路径,依法强化人大预算监督职能,把政府权力关进预算这个笼子里,全面提升预算治理能力,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国家善治。本文具体内容安排如下:首先是国家治理视域下预算监督法治化研究导论,主要介绍了本文的选题意义及实践价值,研究现状、研究进路及研究方法,以及本文的难点和创新点对本文涉及的术语概念进行说明。第一章阐述预算监督的一般理论,并对我国三种预算监督制度的具体方式并对其进行了比较和分析,分析了预算监督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第二章探讨了预算监督法治化和国家治理关系,从国家治理的内涵,历史发展过程对治理理论进行了评析,阐述了国家治理与预算监督制度改革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以便为我国预算监督制度改革提供借鉴。第三章剖析了国家治理视域下预算监督法治化的困境与问题。对法律控制、权力机关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当下预算监督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第四章提出了国家治理现代化下的预算监督治理的基本路径,分析预算治理实现预算监督法治化转型的体现,提出预算监督治理应当是以实现预算共治为目标,以预算法治为路径,基于可实现的预算效治,达成符合财政民主价值的预算善治。预算实现治理只有契合预算共治、预算法治、预算效治与预算善治的定性定位,才能在预算治理现代化的探索中实践预算约束治理,预算运行治理、预算绩效治理、预算监督治理、预算问责治理五种治理进路,对我国预算实现治理进行了定位和定性,同时分析了预算监督制度改革在国家治理下所面临的调整和回应,为下一步提出预算监督改革的法治化进路明确了方向和导向。第五章为论证了国家治理视域下预算监督制度改革的法治化进路。主要从加强预算监督信息公开化、合理配置预算监督权、加强预算法律监督程序、完善预算监督实现路径和加强党的预算监督五个方面进行阐述,明确我国应建立多层次的预算监督机制。
刘亚丽[6](2019)在《宗教组织税收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宗教是有关人类心灵和精神的“圣事”,但宗教组织却存在于“世俗”之中。宗教组织兼具实践宗教信仰的宗教性以及为自身存续发展的经济性,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世俗中的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凸显出(自/被)商业化倾向,致使宗教组织的“圣事”和“俗事”交织,混为一体,既伤及教旨又令宗教不堪。2018年我国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增加了针对宗教组织及其教职人员的税收制度,以及税务部门对宗教组织及教职人员实施税收管理的条款,然而,在我国宗教组织及教职人员涉税的法律、法理及规则设定的理论探索和实证研究乃至科研成果,尚属珍稀物种之际,这些原则性税收管理制度的颁布似有挂一漏万,不及就里之嫌。有鉴于此,宗教组织及教职人员的涉税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特殊性、正当性及现实可行性等殊值系列探究,这也符合中央“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不断提高宗教工作的法治化水平,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要求。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我国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问题及税收规制。行文通过我国和域外两组案例的对比展开,得出目前我国宗教组织并不缺少世俗经济甚或商业活动的参与,但我国较为缺乏对宗教组织经济行为的具体税收规范。宗教组织虽以实践宗教信仰为其基本功能,但基于其存续和发展的内在所需,以及信众和外部经济环境等因素影响,宗教组织与经济具有自洽性。当宗教组织的经济及经济行为缺乏自律与他律表现为不自洽时,必然影响其创设和教义的本旨,同时也影响到社会整体经济秩序,因此,通过具体的税收法律制度对宗教组织经济行为进行规范,具有现实必要性。第二章,我国现行宗教组织税收规范及问题分析。目前我国通过《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以及诸多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初步形成了较为原则性的宗教组织税收规范。但依然存在:宗教组织作为纳税主体的内涵和外延不清;对其经营行为的行政管理规范替代了应税规范;宗教组织的应税界定标准不准确;对其进行的税收监管流于形式等诸多问题。究其原因,我国宗教组织税收规范严重滞后于宗教组织财富观念的转变;滞后于宗教组织自营利性和被营利性趋势增强的经济现实;国家对宗教组织实行的自养政策,在现实中被异化、异用或他用,自养政策被放大为自养免税政策或宗教性免税政策;相关民事主体法律以及教职人员身份和收入的界定,缺乏相适应的配套规范。因此,我国宗教组织税收问题的法律规制具有现实迫切性。第三章,宗教组织涉税法制理论梳理及评析。在政教合一体制下,受宗教及宗教组织的历史地位、国民信仰和社会功能等因素制约,国家对宗教组织予以直接的财政补贴和税收支持,但这一不当的财税政策既影响了财税关系和政教关系,也影响了公众的宗教信仰自由;因此,政教分离和间接的财税支助成为社会发展的一种现实和必然选择。与西方不同,我国古代历史上鲜有宗教支配政治或政教合一的现象,但也从不缺少国家政权与宗教或各宗教组织各样的经济和税收联系。国家因政治、经济和社会等需要,对宗教组织的财税政策极其不稳定,“不徭不役”和“亦徭亦役”政令反复交替,使得宗教组织繁盛兴衰交相更迭。在现代政教分离国家,除宗教组织的宗教性在处理政教关系时被审慎对待外,宗教组织因其非以营利性为目的,基本被纳入非营利组织进行规制。国家予以宗教组织的间接财政支持和连续稳定的税收规范,这既有利于宗教组织正常发展,也有利于国家和宗教组织间的政教关系。因此,构建和完善宗教组织的税收规范,是现代政教分离国家财税法治的必要内容。第四章,宗教组织的特殊性及征免的正当性分析。宗教组织的特殊性主要在于其宗教性,以及由宗教性而衍生出的非营利性和社会表达的公益慈善性。虽然宗教组织具有其特殊性,但对其征税或免税具有法律正当性。首先,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有遵照法律负担纳税的义务。纳税人即是依照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担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宗教组织是公民基于宗教信仰自由而组成的团体,属于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其拥有宗教自由的宪法基本权保障同时,当然也负有纳税的义务。其次,征税权是国家主权的表现,宗教组织拥有类国家主权的组织自治权,国家对宗教组织免税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保障其独立性,但国家对宗教组织征税也并不意味着是对其自治权的干涉。在政教分离体制中,宗教组织的自治权处于国家主权之下,作为组织自治权的体现,宗教组织有从事世俗经济活动的权利,同时也应遵守世俗包括税法在内的经济规范要求。再次,宗教自由体现为内在精神信仰自由和从事合法宗教活动的自由,但此种自由并非绝对而是有所限制的自由,宗教组织负有依法的纳税义务并不因为其享有宗教自由而得以免除。即使在政教合一国家,宗教组织在获得免税或财政支持的同时,其自由也是要受到一定限制的,因为在国家合法行使征税权时,维护良好的税收制度在各种公共利益中处于优先顺位。最后,政教分离原则要求国家政权和宗教组织分离。要求国家不得对特定的宗教加以奖励或禁止,或对人民特定信仰给予优待或非难。但政教分离不是绝对的分离,无论是对宗教组织征税或是免税,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引起政府与宗教组织之间的联系。无论是对宗教组织免税或是征税都不意味着必然违反政教分离的宪法原则,免税和征税的立法目的既非促进和倡导宗教,也非抑制和反对宗教。与宗教组织类似,诸如学校、图书馆、慈善基金会等,也通常被国家给予免税,因为它们一般被认为可以与社会和谐共处,并促进社会多样化的存在。综上,国家无论是对宗教组织免税或征税都具有合宪性或法理正当性。第五章,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域外经验与借鉴。宗教组织从事经济活动成为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共有现象。在宗教组织日趋商业化情形下,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改变了其税法上的待遇,变完全免税为有条件的免税,并加以公益慈善之社会责任,但具体做法又各不相同。美国《内地税法》规定了宗教组织获得免税的主体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形式要件、身份限制和免税资格丧失的情形,对宗教组织商业活动设置了“非相关商业所得税”和“无关举债所得税”进行规范。同时规定了含申请资料、年度报告书、捐赠信息等内容完备的信息公开制度,以及必要时的税收稽核制度。日本设置宗教法人认证制度以规定主体要件资格,而公益性的高低对宗教组织税赋多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日本《法人税法》规定宗教法人可以经营营利事业,可按低于普通法人的税率承担纳税义务。在宗教主管机关和宗教组织之间设置宗教法人审议会制度,作为解决两者之间的缓冲机关。同时对宗教法人规定了税收优惠及支出的限制,必要时的税务调查制度,甚至宗教法人营利事业有违法行为,可以对宗教法人实行强制解散。我国台湾地区对宗教组织的主体分类进行了规定,在营利事业所得税、房屋税、地价税等十余个税种税目中详细规定了宗教组织相关税收内容。宗教组织的经济行为及收入是以信众随喜布施,还是订有一定的收费标准,来判断是否属于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入所得。对宗教组织设有严格的公益慈善要求,其60%的年度经费依法只能用于公益目的上,并对积极作为者进行奖励。综上,在宗教组织从事经济甚或商业活动不可避免并客观存在时,反思我国大陆具体问题,域外经验具有可借鉴性。第六章,我国宗教组织税收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在中央提出要依法管理国家宗教事务,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的号召下,应积极善用财税法律规制宗教组织经济行为,调节宗教组织相关经济关系。首先,在宗教组织纳税主体层面,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缺少法律分类的情况下,应将宗教组织细化出来,对其税收加以特别规定;明确宗教组织纳税主体的内涵和外延。其次,在宗教组织应税范围层面,应重视宗教组织经济性的特征,改变禁止宗教组织过度商业化经营原则,允许其进行经济或商业活动,并运用税收法律规范,包括教职人员收入的规范;改变现有对宗教组织应税和免税以宗教性和经济性为主的多重区分标准,实行“经营征收与自养返还”相结合的标准调整。再次,在宗教组织公益慈善层面,应改变对宗教组织非营利组织的消极定位,采用公益慈善主体的积极法律定位;在宗教组织普遍没有出具扣税资格的情况下,允许宗教组织对那些方向明确的捐赠出具扣税凭证;对宗教组织公益慈善行为实行税收激励或奖励机制。最后,在宗教组织税收监管层面,应转变对宗教组织税收监管的传统观念,在经济领域将之同其他市场主体平等对待;增加宗教组织信息公开的内容,落实税务登记;对其不当和违法行为实行阶梯制的税收处罚措施;同时也应注重相关规范和配套措施的协调,如自养政策的规范化、宗教组织自身建设等。综上,我国宗教组织税收制度的完善与构建具有可行性。
刘洲[7](2011)在《财政支出的法律控制研究 ——基于公共预算的视角》文中研究指明财政支出的法律控制是立足于构建公共财政体制背景下提出来的命题,而公共预算则是财政支出法律控制的基本途径,也是其他财政支出法律控制方式和制度的基础。当我们从公共预算的视角思考财政支出的法律控制问题时,我们必须回答如下问题:财政支出法律控制究竟对于构建公共财政体制有何意义?财政支出法律控制应当秉持何种理念?财政支出法律控制如何在制度层面上得以实现?中国当前财政支出法律控制应当如何转型,方能因应构建公共财政体制的需要?本文旨在对上述问题进行回答。除导论外,本文共包括五章,并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属于基础分析(第一章和第二章),其中第一章主要论述财政支出法律控制的理论根基,第二章主要论述财政支出法律控制的理念基础;第二个部分属于制度分析(第三章和第四章),其中第三章是从预算权力的角度分析财政支出的法律控制,第四章则是从预算权利的角度分析财政支出的法律控制;第三部分则属于转型分析(第五章),本部分主要立足于中国财政公共化改革和西方发达国家预算改革运动的背景之下来思考中国财政支出法律控制的转型问题。各章的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财政公共性:财政支出法律控制的理论根基。本章主要是围绕着财政公共性对财政支出法律控制所关涉到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分析。本章主要论述了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节是对财政公共性的解读,财政公共性是分析财政支出法律控制的基础,本节选取了国家本质、财政职能和财政类型这三个维度对财政公共性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剖析,本节的分析是为了说明,财政公共性是理解公共财政的一把钥匙,无论我们如何理解公共财政,最终都是在回答如何实现财政公共性的问题。第二节是对财政公共性与财政支出法律控制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本节首先从理论层面对财政公共性与财政支出法律控制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然后以英美两国为例证明,公共财政制度建立的历史实际上也是一个财政支出法律控制的历史,其间经历了一个从对财政收入控制的重视到对财政支出控制的重视的转变,而财政公共性由此也得以凸显;然后进一步剖析了公共预算制度在财政支出法律控制中的重要意义。本节的分析是为了说明,财政支出的法律控制必须将实现财政公共性作为基本目标,以建立公共预算制度作为基本途径。第二章——财政支出法律控制的理念探寻。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本章主要回答财政支出法律控制应当秉持何种理念的问题。在本章中,笔者将财政支出法律控制所应当秉持的理念概括为:财政效率理念、财政公平理念、财政民主理念和财政法治理念。由于财政效率理念和财政公平理念主要是结果导向的,而财政民主和财政法治主要是过程导向的,同时考虑到公平与效率、民主与法治内在的密切联系,因此笔者在本章中将这四个理念分为两节展开分析:第一节分析财政效率理念和财政公平理念,本节首先对财政效率理念和财政公平理念进行了简要分析,然后重点论述了财政支出法律控制中如何体现财政效率与财政公平理念;第二节则分析财政民主理念与财政法治理念,本节首先对财政民主理念和财政法治理念进行了简要分析,然后重点论述了财政支出法律控制中如何体现财政民主与财政法治理念。第三章——财政支出法律控制的权力之维。本章着眼于从预算权力的角度展开对财政支出法律控制的制度分析。本章的分析涵盖了公共预算的三个重要过程,这也构成本文的三节。第一节是预算编制过程的法律控制,本节以预算编制权为中心,首先对预算编制权的配置问题进行了分析,接着探讨了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问题,然后从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详细论述了预算编制权的法律控制问题。第二节是预算审议过程的法律控制,本节首先利用历史分析的方法对立法机关预算审议权在预算权中的核心地位进行了论述,然后利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预算审议权的三种基本表现形式(预算批准权、预算否决权和预算修正权)进行了深入探讨,最后对预算审议的程序问题进行了非常详细地论述。第三节是预算执行过程的法律控制。在笔者看来,预算执行过程的法律控制实际上就是预算执行监督。本节首先明确指出预算执行的规范化和理性化是预算执行监督的两大目标,然后对美中法日四国所代表的四种预算执行监督体系类型进行了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预算执行监督中的两大体制性问题(审计监督的独立性和预算调整审批权的配置)和两个具体制度问题(预算执行报告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进行了剖析,最后对预算执行中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述。第四章——财政支出法律控制的权利之维。本章着眼于从公民预算权利的角度展开对财政支出法律控制的制度分析。本章指出,只有公民在预算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都最终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财政支出的法律控制才能从权利维度得以落实,财政公共性才有可能真正实现。本章的内容即围绕着这三个方面的内容展开:第一节分析公民预算知情权的法律保障问题,本节以财政透明度为中心,首先对财政透明度对于公民预算知情权的重要意义进行了揭示,接着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经合组织为样本,分析了域外的财政透明度建设,然后从财政透明度法律治理的角度剖析了财政透明度建设中需要重点解决的法律问题,在此基础上对中国财政透明度的现状和法律应对进行了论述。第二节分析公民预算决策参与权的法律保障问题。本节以参与式预算为中心,首先对公民参与预算决策的背景和意义进行了探讨,然后对国外和中国公民参与预算决策的实践进行了对比分析,接下来指出走向法治化是拓展和深化公民参与预算决策的必由之路。第三节分析公民预算监督权的法律保障问题。本节以纳税人诉讼为中心,首先论述了公民预算监督权与纳税人诉讼之间的关系,然后对国外纳税人诉讼制度进行了考察,在此基础上对中国构建纳税人诉讼制度的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五章——中国财政支出法律控制的转型。本章着眼于在具体制度分析之外,从较为宏观的视野来把握中国财政支出法律控制的转型问题,以探索中国公共财政建构的有效路径。本章分为两节展开论述:第一节分析中国财政支出法律控制转型的时代背景,本节从财政公共化改革和西方发达国家预算改革运动这两个方面来解析中国财政支出法律控制转型所处的时代背景,从而为中国财政支出法律控制转型奠定基础。第二节分析中国财政支出法律控制的转型之路,本节将对中国财政支出法律控制转型所面临的现实困境进行分析,思考转型中所需要解决的关键性问题,力图为中国财政法律控制的转型找寻到一条可行的路径。
王彪华[8](2012)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审计研讨会综述》文中研究说明为了总结交流政策执行情况跟踪审计经验,推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审计深入开展,中国审计学会于2012年9月25日至26日在河南省洛阳市举办了政策执行情况跟踪审计研讨会。来自审计署机关、特派办,地方审计机关的研讨会入选论文作者或主要执笔人共40余人参加了研讨会。
谭贵华[9](2012)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法律制度完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20世纪70年代末农村改革以来所确立并至今仍在坚持实行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尽管历经30余年的改革发展,该体制得到了极大的巩固和完善,并被实践证明仍是符合农业生产特点以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但亦须正视的是,其所处的内外部制度环境及所服务的核心目标均发生了深刻变化,在此背景下,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在运行中也面临一些新的挑战。对此,学界虽然予以了不同程度的关注,并且在一些问题的研究上达到了极为深入的程度,但这方面的探讨也还存在一些缺陷,除了以“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为主题展开的直接特别是系统性研究较少外,其中尤为明显的不足是,这些研究更多是从经济学、历史学和社会学等视角展开,而从法学角度进行的研究相对欠缺,尤其是从法学视角展开的系统性研究可谓尚付阙如。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改革主要是靠党和国家的政策来推动的;在此过程中,法律制度供给严重不足,这使得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缺乏强有力的制度支持。尽管在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国家适时制定了一系列直接和间接涉及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法律法规,为其稳定和完善提供了极为重要的法制保障,但不可否认的是,这方面的法律制度供给仍不同程度地存有不足。对此,虽不应抹杀政策所具有的功用,但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今天,更需要重视法治为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深化改革和完善提供保障,一方面将行之有效的政策适时地上升为法律规定,另一方面根据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创制推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改革与完善的法律制度,进而在此基础上实现法律与政策的良性互动。本文即是针对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既有研究的不足并基于以上认知,站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立场,通过综合运用历史、规范、实证、比较等分析方法,在对我国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形成与确立,以及其确立后的制度变迁历程加以全面、系统爬梳的基础上,立足新时期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所处的内外部制度环境,对其当前所存在的突出法律问题予以重点剖析,进而提出尽可能具体的完善对策。全文除绪论和结论,主体部分由以下5章构成。第一章——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形成与确立,乃是要通过对相关历史文献资料,尤其是中央出台的政策立法文件的梳理,力图清晰地揭示出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是如何逐步形成的,以及该体制最初被正式确立时体现的是什么样的制度安排。就总体而言,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乃是对我国20世纪50年代实施农业集体化以来所形成的高度统一经营体制尤其是人民公社体制的扬弃,并且在其最初确立时体现的是“家庭(联产)承包经营+集体统一经营”的制度架构。具体而言,一方面,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摈弃了以往具有高度集中管理特点乃至是以各种形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一经营主体的经营形式;另一方面,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又传承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土地改革基础上通过农业集体化和人民公社化运动所形成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一些重要构成要素,如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可以说,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在一种宽泛意义上的“双层经营”格局中不断调适的,只是由于政治、经济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集体统一经营长期占据着绝对地位,直至问题积累日深并随着宏观环境的变化才得以在正式层面确立起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第二章——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确立后的制度变迁及现存法律问题,旨在通过对国家所出台的相关政策立法文件的梳理和解读,系统揭示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正式确立后历经30余年的改革发展出现了什么样的变化,形成了哪些较为重要的制度安排,并在此基础上对其法制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予以揭示。就总体来看,一方面,决策层基于实际情势的变化对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内涵不断予以修正,如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取代“家庭联产承包为主”,并形成了至今延用的正式表达,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另一方面,决策层亦充分肯定并切实支持统一经营方式的机制创新,如今在实践中总体上形成了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组织依托的三种较为典型的统一经营机制。与此同时,随着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提出,国家逐步重视依靠法律治理农业和农村,并出台了一系列直接和间接涉及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立法,为其稳定和完善提供极为重要的法治保障。不过,尽管这方面的改革及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也还存在不少问题,如官方既有对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内涵的界定与实际情况不甚契合,尤其是统一经营的内涵有待拓展和予以更加正式和科学的界定;旨在落实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和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政策进而健全家庭承包经营机制的法律制度存在不同程度的欠缺;旨在培育和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组织发展进而健全统一经营机制的法律制度供给亦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足。第三章——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改革与完善的总体分析,旨在通过结合前两章对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历史回顾、现状审视,就我国当前乃至今后改革与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在一个较为宏观的层面上展开分析,以期更为清晰地勾勒出在探索健全该项体制以及完善相应法律制度安排时可为之努力的方向以及需要遵循的基本准则,与此同时,亦为本文后两章的基本逻辑架构及相应阐述的展开作出铺垫。本章的基本结论是:其一,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内涵总体上应当界定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并与以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或是多样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载体的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意味着:一方面,需要在坚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通过完善相关立法让农民享有长期稳定、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另一方面,健全农村统一经营机制及其法律制度不应狭隘地理解为仅重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完善其相关法制;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多元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而以此为依托提高农民组织化和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程度,亦是落实农村统一经营机制的重要途径。其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深化改革总体上需要遵循以下三项基本原则:在尊重农民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协调农民权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在坚持市场化导向改革的基础上协调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的关系;在重视法治的保障作用的基础上协调法治保障与政策导向的关系。第四章——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法律制度的完善,乃是从具体法律制度完善的角度对前文梳理得出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现存法律问题予以回应。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核心无疑是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而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关键又在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基于此认知,本章着重分析提出可采取以下措施来完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法律制度:进一步健全有关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农村承包地调整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法律制度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应在予以适当规制的基础上,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和放宽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限制;通过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及登记的基本立法、统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及登记机构、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登记的法律效力、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及登记程序和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法律制度等,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及登记法律制度。第五章——农村统一经营法律制度的完善,亦是从具体法律制度完善的视角对前文所揭示的农村统一经营现存法律问题予以回应。经济组织制度建设在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建设中处于基础性地位,是其他各项基本经营制度发挥功能的极为必要的组织载体和制度保障。有鉴于此,并结合农村统一经营机制的创新发展方向,前文选择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经济组织制度建设的视角梳理了农村统一经营法律制度所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章着重分析提出了以下对策:其一,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及相关法律制度。具体而言,适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专门和基本法律,重新认识和清晰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以及尽快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法人)地位。其二,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立法及相关法律制度。一是拓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态法定化立法,重点在于明确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和以农村资金互助社为代表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法律形态,并在此基础上健全相应的法律运行机制;二是进一步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立法及相关法律制度,如增加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规定,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营法律机制以更好地保障社员和交易相对人的利益,以及建立健全扶持政策的法制化实施机制。其三,完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农业经营的相关法律制度。关键在于通过完善立法以合理引导和规范龙头企业参与农业经营的形式和范围,以及建立健全龙头企业扶持政策的法制化实施机制。
谈笑[10](2018)在《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简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是指从鸦片战争始,经晚清、中华民国北京政府、中华民国南京政府,直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一百年间,由中国政府、各地方政府、中国政府各部门、由政府所有或得到政府担保的官办(国有)公司等为代表的主体与外国银行、中外合办银行、国际银行团、以银行为主要参与方的国际辛迪加以及代表外国银行(财团)的个人等外国私人之间确定、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绪论部分主要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定义及研究意义,指出其与近代条约制度的关系,认为研究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需要涉及到准条约、政府涉外经济契约、国家契约、国际贷款协议、BOT特许协议等现当代法学概念。并从历史、法律、经济三个方面阐述本论文的研究创新之处。同时回顾了近代以来关于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的研究状况。第一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法律关系。分析中外间银行契约法律关系中外主体性质和类别。并根据该法律关系客体和内容的不同组合,将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法律关系分为借款、工程建设、合伙、买卖、租赁、特许经营等类型。指出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属于包含涉外因素、公法因素、经济因素的私法契约。第二章将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涉外经济契约)与契约、条约进行法理概念上的比较,讨论契约与条约、政府涉外经济契约与准条约、政府涉外经济契约与近代条约体系的关系。并从法的形式(分为法的渊源、法的分类、法的效力);法律关系(主体、内容与客体);法的实施(法的适用、法的遵守、法律责任)三大层面进行系统比较。指出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所隐含的极为复杂的法律原理。第三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发展分期,分为晚清时期、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三个阶段,介绍各个时期契约订立的时代背景,契约特点以及演变情况。第四章分析契约主体外国银行在近代条约体系下的特殊法律经济地位。指出近代在华外国银行与国际政治、领事裁判权、中国国内经济金融政策的关系,认为其优势地位的取得与近代条约制度密不可分,属于近代历史上在中国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外国私法人,而不是受中国法律管辖的内国法人。第五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与国际政治的复杂关系。在广义上,外国银行与中国政府的订约行为受到世界范围内的国际关系的影响。从狭义上看,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受到近代中外条约关系的直接制约,属于近代条约制度的一部分。第六章论述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契约的过程。分为中方决策、外方决策、中外交涉三个层面。指出中方政府政治决策和外方企业市场决策的特点,并分析近代中外交涉交易的过程和特点。第七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核心部分——近代中外间国际贷款契约。根据法学、经济学的有关理论,对近代外国银行与中国政府订立的国际贷款契约进行分类整理,对契约的结构、条款进行解剖分析,指出近代国际贷款契约的发展变化和特点。第八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类型之一——近代中外间国际工程建设契约。重点分析近代铁路投资领域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财团订立的国际工程建设契约。指出其类别、条款和有关特点。第九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类型之一——近代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契约。对其定义、类别、条款及内容特点进行分析。第十章以1887年李鸿章与美国费城辛迪加订立的中外合办华美银行契约事件为例,论述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财团)进行经济合作,在国际与国内,政治与经济各个方面所受到的影响,展示近代中国政府涉外经济活动所面临的困难处境。
二、一份审计信息促进加强财税工作(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一份审计信息促进加强财税工作(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研究 ——基于内容分析法(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言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三节 研究框架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国家审计制度变迁文献综述 |
一、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过程 |
二、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动因 |
三、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路径 |
第二节 内容分析法文献综述 |
一、描述性分析文献综述 |
二、比较分析文献综述 |
三、情感分析文献综述 |
四、趋势分析文献综述 |
五、可读性分析文献综述 |
第三节 文献评述 |
第三章 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国家审计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 |
一、公共受托责任理论 |
二、免疫系统理论 |
三、国家良治理论 |
四、新公共管理理论 |
五、理论评述 |
第二 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相关理论 |
一、制度变迁理论 |
二、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动因 |
三、理论评述 |
第三节 内容分析法相关理论 |
一、内容分析法的功能和应用目的 |
二、内容分析法的认识论基础 |
第四章 国家审计制度的理论分析框架 |
第一节 国家审计体制分析 |
一、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 |
二、国家审计功能 |
三、国家审计的根本目标 |
四、国家审计组织体制 |
第二节 国家审计机制分析 |
一、审计组织方式 |
二、审计实施方式 |
三、审计评价方式 |
四、审计结论作出 |
五、审计报告方式 |
六、审计成果运用 |
七、审计人员管理 |
第五章 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内容分析 |
第一节 研究问题与研究目的 |
第二节 研究设计 |
第三节 数据来源与样本选择 |
第四节 确定分析单位 |
第五节 类目构建与编码 |
第六节 编码中的效度和信度检验 |
一、效度检验 |
二、信度检验 |
第七节 数据分析结果 |
一、词频分析 |
二、关键词分析 |
三、语义网分析 |
四、聚类分析 |
五、情感分析 |
六、主题分析 |
第六章 国家审计报告及公告的可读性分析 |
第一节 可读性测量方法的选取 |
第二节 可读性指标结果分析 |
第三节 审计报告及公告信息接收者受教育程度 |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平均受教育程度 |
二、国务院领导平均受教育程度 |
三、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会委员平均受教育程度 |
四、社会公众平均受教育程度 |
第四节 研究结论与分析 |
一、审计信息接收者平均受教育年数 |
二、政府审计工作报告可读性分析 |
三、全国审计工作会议报告可读性分析 |
四、审计结果公告可读性分析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动因分析 |
第一节 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根本动因——利益冲突与协调 |
一、国家审计制度利益冲突与协调的功能体现 |
二、国家审计制度变迁体现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 |
第二节 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直接动因 |
一、经济环境变迁拓展了国家审计的范围 |
二、政治环境变迁丰富了国家审计的内容 |
三、法律环境变迁增强了国家审计的权威性 |
四、文化环境变迁更新了国家审计理念 |
五、技术环境变迁创新了国家审计的方式方法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完善国家审计制度的政策建议 |
第一节 创新国家审计的对象和内容 |
一、明确审计监督全覆盖的对象和内容 |
二、定期评估并更新审计对象和内容 |
三、关注民营资本的运营管理情况 |
四、构建对监管者再监督的有效机制 |
第二节 创新国家审计的方式方法 |
一、合理加大专项审计调查的比重 |
二、适当增加统一组织大型审计项目的数量 |
三、探索构建财政审计大格局的路径 |
四、全面推进数字化审计 |
第三节 完善审计结果报告及公告制度 |
一、明确区分政府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范围 |
二、扩充政府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 |
三、控制审计结果公告中正面评价的词汇数量 |
四、进一步提高审计结果公告的可读性水平 |
第四节 完善审计结果落实制度 |
一、完善审计决定执行机制 |
二、完善审计建议采纳机制 |
第九章 研究结论与未来展望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研究局限 |
第三节 未来展望 |
附录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2)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相关概念界定及文献综述 |
一、相关概念界定 |
二、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方法与内容结构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内容结构 |
第四节 创新与不足 |
一、可能的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法治政府建设理论 |
一、效能政府 |
二、责任政府 |
三、控权政府 |
第二节 政府绩效评价理论 |
一、民主行政 |
二、结果导向 |
三、公众参与 |
第三节 财政绩效评价法制化理论 |
一、财政支出法治化 |
二、财政管理科学化 |
三、财政监督具体化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进程 |
第一节 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的阶段划分 |
一、改革开放前(1949 年—1977 年) |
二、改革开放至20世纪末(1978 年—1999 年) |
三、新世纪以来(2000 年至今) |
第二节 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实践探索 |
一、国内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实践探索 |
二、广东财政转型及其绩效评价法制化进程 |
第三节 影响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进程的因素分析 |
一、经济发展程度 |
二、经济及财政体制改革 |
三、民主法治意识 |
四、国家大政方针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现状评析 |
第一节 我国地方政府绩效评价的法规与规章 |
一、《哈尔滨市政府绩效管理条例》 |
二、《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
三、《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 |
第二节 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法律法规分析 |
一、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有关法律分析 |
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有关行政法规分析 |
三、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有关部门规章分析 |
第三节 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现状与特点 |
一、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法制化现状 |
二、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的特点 |
第四节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存在的问题 |
一、地方立法滞后,整体立法位阶偏低 |
二、权力配置不科学 |
三、缺乏程序保障 |
四、立法操作性不强 |
五、结果应用制度的不完善 |
第五节 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顶层设计缺位 |
二、法治理念与绩效理念薄弱 |
三、理论体系不完善 |
四、官僚主义抵抗 |
五、评价主体缺乏专业性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的体系要素 |
第一节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组织体系 |
一、评价主体 |
二、组织模式 |
三、评价流程 |
四、结果应用 |
第二节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技术体系 |
一、评价指标 |
二、指标权重 |
三、评分标准 |
四、评价周期 |
第三节 广东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与指标体系 |
一、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
二、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的域外经验及借鉴 |
第一节 西方国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经验 |
一、美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经验 |
二、英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经验 |
三、澳大利亚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经验 |
第二节 西方主要发达国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的特点及不足 |
一、西方主要发达国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的特点 |
二、西方主要发达国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域外经验对中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的启示 |
一、我国已具备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的可行性条件 |
二、逐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同步抓好有关财政事务法制化 |
三、进一步培养提高政府和公民的绩效意识、法制意识 |
四、构建以核心法律为基础、其它法律为补充的法律体系 |
五、对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内容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完善我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的思路与对策 |
第一节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的宗旨和原则 |
一、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的宗旨 |
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的立法原则 |
第二节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的定位、模式与进路 |
一、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立法定位 |
二、立法模式的选择:统一立法 |
三、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法制体系 |
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的进路 |
第三节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的内容框架 |
一、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原则 |
二、财政支出基本权力的配置 |
三、评价主体的选择 |
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程序完善 |
五、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 |
六、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申诉、救济机制 |
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结果应用 |
本章小结 |
结论及讨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3)非税收入预算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提出 |
二、文献回顾 |
三、对现有研究的评析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价值、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非税收入预算的范畴界定 |
第一节 非税收入概况 |
一、非税收入内涵的廓清 |
二、非税收入的具体内容 |
第二节 非税收入预算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
一、非税收入预算的概念 |
二、非税收入预算的法律特征 |
第三节 非税收入预算的历史与现实 |
一、我国政府收入分类改革的历程 |
二、计划经济时期的非税收入预算 |
三、转轨经济时期的非税收入预算 |
第二章 非税收入预算的理论阐释 |
第一节 非税收入预算法律关系 |
一、非税收入预算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
二、重新整合非税收入预算法律关系 |
第二节 非税收入预算控制的三个基本问题 |
一、控制主体 |
二、控制方式 |
三、控制程度 |
第三节 非税收入预算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
一、非税收入预算的正当性:预算民主 |
二、非税收入预算的合法性:预算法定 |
三、预算民主与预算法定之间的关系 |
第四节 非税收入预算的终极目标 |
一、非税收入预算产生条件:私人财产权的勃兴 |
二、非税收入预算发展动力:私人财产权与国家财政权的对立统一 |
三、非税收入预算终极目标:私人财产权与国家财政权分离与均衡 |
第三章 非税收入预算法律体系基本构造 |
第一节 构造非税收入预算法律体系必要性及其标准 |
一、构造非税收入预算法律体系的必要性 |
二、构造非税收入预算法律体系标准 |
第二节 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规范非税收入预算的起点 |
一、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内涵界定 |
二、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基本要素 |
三、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的价值导向 |
四、行政机关内部制约的现实情况 |
第三节 立法机关监督体系:控制非税收入预算关键环节 |
一、立法机关监督体系的法律含义 |
二、立法机关监督体系的理论根基 |
三、立法机关监督体系的法律价值 |
四、立法机关监督的现实情况 |
第四节 非税收入预算内部制约与监督体系之间的关系 |
一、在规制主体、途径和方法方面之差异 |
二、指向与目的趋于一致 |
第四章 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的现实问题及其优化路径 |
第一节 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存在的现实问题 |
一、税费改革的进度缓慢以及有限的非税收入类型化 |
二、非税收入所有权以及预算管理权尚未明确细化 |
三、非税收入预算控制的手段不甚健全 |
第二节 分流归位:非税收入预算内部制约的前提条件 |
一、分流:进行税费改革 |
二、归位:非税收入的类型化 |
第三节 非税收入管理权的分解与配置:内部制约的必要条件 |
一、非税收入所有权的归属之争:国家所有 |
二、非税收入管理权之分解与配置分析 |
第四节 控制手段:非税收入预算内部制约的基本途径 |
一、预算编制阶段:细化部门预算 |
二、预算执行阶段:完善收支管理制度 |
三、预算监督阶段:稽查检查、绩效评价制度 |
第五章 立法机关监督体系的实施困境及其完善建议 |
第一节 立法机关监督的分析框架 |
一、立法机关监督的信息维度 |
二、立法机关监督的对话维度 |
三、立法机关监督的强制维度 |
第二节 立法机关实施预算监督所面临的困境 |
一、立法机关监督的“信息困境” |
二、立法机关监督的“对话困境” |
三、立法机关监督的“强制困境” |
第三节 优化立法机关监督信息途径 |
一、理顺预算信息的归属逻辑 |
二、落实非税收入预算的全面性和详尽性 |
三、完善政府提供预算信息的法律规则 |
四、设立立法机关预算研究机构 |
第四节 完善立法机关预算监督的对话制度 |
一、修复人大预算询问权的漏洞 |
二、增设预算公开听证制度 |
第五节 赋予立法机关实质性权力 |
一、赋予人大预算修正权 |
二、完善人大预算否决权的救济机制 |
三、创设独立的立法审计机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4)政府非税收入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中的不足 |
四、特色与创新之处 |
五、采取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政府非税收入问题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我国政府非税收入的历史沿革 |
一、研究非税收入的基础:对政府收入内涵的分析 |
二、我国从预算外资金到政府非税收入的演变 |
第二节 我国政府非税收入法律概念的梳理 |
一、政府管理部门的界定 |
二、国际经济组织的界定 |
三、理论界的界定 |
第三节 政府非税收入的分类 |
一、政府非税收入的统计口径 |
二、政府非税收入的分类标准 |
三、我国政府非税收入的具体分类 |
第四节 政府非税收入的特性 |
一、非税收入的性质分析 |
二、政府非税收入与税收的联系与区别 |
第五节 政府非税收入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
一、正当性和合法性概念辨析 |
二、政府非税收入的正当性 |
三、政府非税收入的合法性 |
第二章 我国政府非税收入制度的缺陷与反思 |
第一节 我国政府非税收入制度的现状与弊端 |
一、执收主体多元化,征收项目繁多 |
二、规模失控,侵犯公民财产权 |
三、结构失衡,偏离非税收入真正目的 |
四、我国政府非税收入制度的立法检视 |
第二节 政府非税收入问题产生的主观动因与客观环境 |
一、理论研究的不足与认识上的偏差 |
二、主观动因:现行财政体制的缺陷 |
三、客观环境:政府非税收入制度的缺陷 |
第三章 政府非税收入规范管理的国际考察与启示 |
第一节 国外政府非税收入发展的基本情况 |
一、国外政府非税收入在近现代的发展 |
二、国外政府非税收入的规模 |
三、国外政府非税收入来源分析 |
第二节 国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考察 |
一、政府非税收入的法律体系比较完善 |
二、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设立的法治化 |
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和收费标准确定的科学化 |
四、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纳入预算收支 |
五、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过程公开透明 |
六、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和市场化程度较高 |
第三节 国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的启示 |
一、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改革我国非税收入法律制度 |
二、对政府非税收入应科学合理定位 |
三、法治理念的确立和法律制度的完善 |
四、依法合理设立非税收入项目和确定征收标准 |
五、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透明度 |
第四章 我国政府非税收入法律规制的路径 |
第一节 理论研究的推进和指导思想的纠偏 |
一、加强政府非税收入领域的法学理论研究 |
二、纠正非税收入领域的错误认知 |
第二节 完善我国政府非税收入法律制度的构想 |
一、构建和完善政府非税收入法律体系框架 |
二、分类规范政府非税收入 |
三、重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机构 |
四、合理确定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标准 |
五、优化政府非税收入预算体制 |
六、提高政府非税收入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
七、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监督体系 |
八、改进政府非税收入激励与约束机制 |
第三节 政府非税收入法律规制所需的配套制度改革 |
一、建立科学的财政分权制度 |
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
三、多渠道开拓地方政府的融资渠道 |
后记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5)国家治理视域下预算监督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选题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 |
(一) 理论意义 |
(二) 实践价值 |
二、 研究现状及其评析 |
(一) 国外相关研究 |
(二) 国内相关研究 |
(三) 对现行研究的评析 |
三、 研究进路与研究方法 |
(一) 研究进路 |
(二) 研究方法 |
四、 本文的难点和创新点 |
(一) 本文难点 |
(二) 创新点 |
第一章 预算与预算监督制度概述 |
第一节 预算监督的一般理论 |
一、 预算的内涵和特征 |
(一) 预算来源 |
(二) 预算监督的广义内涵 |
(三) 预算特征 |
二、 预算监督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 |
(一) 形成过程 |
(二) 发展过程 |
第二节 我国三种预算监督制度的比较 |
一、 理论基础不同 |
(一) 投入导向型预算监督模式的理论基础:传统行政理论 |
(二) 绩效导向型预算监督模式的理论基础:新公共管理理论 |
二、 预算监督能力不同 |
(一) 预算监督主体的不同 |
(二) 审查监督时间的不同 |
三、 预算监督权力不同 |
(一) 预算修正案提交权力的不同 |
(二) 预算监督和审议后,审议结果的效力不同 |
(三) 预算监督的范围和详略不同 |
四、 预算监督的方法、方式不同 |
(一) 立法情况的不同 |
(二) 报告情况不同 |
(三) 人大利用审计机关的力度和范围不同 |
(四) 信息公开程度不同 |
(五) 表决方式不同 |
(六) 初审和正式审查的做法不同 |
第三节 预算监督制度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
一、 预算监督的基本原则体现效率与公平理念 |
二、 预算监督的程序性控制要求民主与法治理念 |
三、 预算监督权力配置必须保障纳税人的权利 |
第二章 预算监督法治化和国家治理关系探讨 |
第一节 国家治理的一般理论 |
一、 国家治理的内涵 |
二、 “依法治国”理论的历史发展过程 |
三、 治理理论的理论发展评析 |
(一) 从统治走向治理 |
(二) 从治理走向善治 |
(三) 从善治走向法治,升级版为良法善治 |
第二节 预算监督与国家治理的关系 |
一、 预算监督与国家治理的相互影响性 |
(一) 共同价值诉求 |
(二) 互联体系构成 |
(三) 特质形态共生 |
(四) 互促功能实现 |
二、 预算监督与国家治理的价值诉求性 |
(一) 预算监督直接塑造了国家治理的基本规范 |
(二) 预算监督贯穿公共政策全过程 |
三、 预算监督与国家治理的民主法治性 |
(一) 预算民主是民主政治的构成部分 |
(二) 预算法治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 |
第三节 预算监督制度改革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突破口 |
一、 预算监督制度改革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现实性 |
二、 预算监督制度改革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要性 |
三、 预算监督制度改革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可行性 |
第四节 预算监督制度改革对国家治理构建的挑战与回应 |
一、 调整政策供给路径 |
二、 平衡审查监督维度 |
三、 拓展改革所需信息支撑 |
四、 增强主体自身改革动能 |
第三章 国家治理视域下预算监督法治化的困境与问题 |
第一节 预算监督法治化的现实困境 |
一、 问责权利意识欠缺 |
(一) 公众缺乏权责意识 |
(二) 缺乏公众责任意识 |
二、 缺乏相关法律支撑 |
三、 预算透明度低 |
四、 责任权力边界不清 |
五、 制度漏洞制约问责 |
(一) 自由裁量权的制度缺陷 |
(二) 人大在预算审查、调整与决算中的制度缺陷 |
第二节 权力机关在预算监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
一、 预算监督立法存在缺陷 |
二、 人大预算监督机制不完善 |
三、 预算执行缺乏公开性、透明性 |
四、 预算审计制度设计不合理 |
第三节 社会监督在预算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
一、 公民预算知情权问题 |
(一) 法律保障的缺位 |
(二) 机制保障的缺失 |
二、 公民预算监督权问题 |
三、 公民预算决策参与权问题 |
(一) 缺乏制度性的法律依据 |
(二) 参与层次偏低,参与领域狭窄 |
(三) 预算编制粗陋,预算参与困难 |
(四) 被动参与多,参与能力有限 |
(五) 缺乏对公民预算参与权的救济途径。 |
第四章 国家治理视阈下预算监督治理转型的体现与实现 |
第一节 预算监督治理在我国的实现与实践的梳理 |
第二节 预算治理的定位与定性 |
一、 预算共治 |
二、 预算法治 |
三、 预算善治 |
四、 预算效治 |
第三节 预算治理的方向和导向 |
一、 强化预算约束治理 |
二、 细化预算运行治理 |
三、 优化预算绩效治理 |
四、 深化预算监督治理 |
五、 硬化预算问责治理 |
第五章 我国预算监督制度改革的法治化进路 |
第一节 预算监督制度改革一:加强党的预算监督 |
一、 加强党的预算监督主体作用 |
二、 强化党对预算监督的保障力度 |
(一) 实行监督公开制度 |
(二) 实行监督反馈处理制度 |
(三) 实行监督问责制 |
三、 拓展党对预算监督的方法和手段 |
第二节 预算监督制度改革二:加强预算监督信息公开化 |
一、 提高预算公开透明度 |
(一) 建立公开透明预算信息披露制度 |
(二) 构建政府财务报告体系 |
(三) 创新预算信息公开渠道 |
二、 政府预算透明化、公开化 |
(一) 预算公开的时间和频度 |
(二) 预算公开的程序和内容 |
(三) 预算公开的方式 |
三、 公民预算知情权的法律保障 |
第三节 预算监督制度改革三:合理配置预算监督权 |
一、 公民预算监督权的法律保障 |
(一) 纳税人诉讼的主体资格问题 |
(二) 纳税人诉讼的受案范围 |
(三) 纳税人诉讼中的程序问题 |
二、 平衡预算监督决策权力之间的关系 |
三、 合理协调人大与党委、政府之间的关系 |
(一) 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二) 正确处理党委、政府与人大的关系 |
四、 修正预算进度制定过程中的监督权 |
第四节 预算监督制度改革四:加强预算法律监督程序 |
一、 加强人大参与预算过程监督的立法工作 |
二、 强化预算监督制度执行法律效力 |
三、 加强人大自身能力建设提高监督实效 |
四、 扩大公众参与预算监督制度范围 |
(一) 公众参与的合法性是预算民主化的基础 |
(二) 预算参与的模式 |
(三) 对我国参与预算改革的建议 |
五、 建立政府财政绩效评价机制,加大预算监督约束力度 |
第五节 预算监督制度改革五:完善预算监督实现路径 |
一、 认清减税降费的内在逻辑:以支定收 |
二、 厘清预算监督的内在逻辑:量入为出 |
三、 以减税降费为契机促进预算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
(一) 认真对待权力:预算与法治异曲同工 |
(二) 把权力关进笼子:预算与监督殊途同归 |
(三) 重塑预算监督:“减税”与“监税”不谋而合 |
四、 减税降费背景下预算监督制度改革的实现路径 |
(一) 健全政治化监督路径 |
(二) 强化法治化监督路径 |
(三) 推进社会化监督路径 |
(四) 建构司法化监督路径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一、 作者简介 |
二、 科研成果 |
后记 |
(6)宗教组织税收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缘起 |
二、文献回顾 |
三、研究价值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我国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及税收规制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以我国和域外两组案例为展开 |
二、对两组案例的比较分析及反思 |
第二节 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之必然 |
一、宗教组织的需要 |
二、社会信众的需要 |
三、外部环境的影响 |
第三节 经济不自洽税收规制之必要 |
一、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的意义 |
二、宗教组织经济不自洽的影响 |
第二章 我国现行宗教组织税收规范及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我国现行宗教组织税收规范 |
一、宗教组织纳税主体的现行税收规范 |
二、宗教组织纳税范围的现行税收规范 |
三、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的现行税收规范 |
四、宗教组织税收相关信息公开的规范 |
第二节 我国现行宗教组织税收规范存在的问题 |
一、宗教组织纳税主体税收规范存在的问题 |
二、宗教组织应税界定税收规范存在的问题 |
三、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税收规范存在的问题 |
四、对宗教组织的税收监管规范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我国宗教组织税收法律问题的原因及分析 |
一、宗教组织相关税收法律滞后 |
二、受宗教自养免税政策的影响 |
三、相关的配套法律规定不协调 |
第三章 宗教组织涉税法制理论梳理及评析 |
第一节 政教合一下宗教组织涉税法制及评析 |
一、财税支持的基础及表现 |
二、宗教组织涉税法制评析 |
第二节 政教主从下宗教组织涉税法制及评析 |
一、政教主从下的宗教经济 |
二、宗教组织“不徭不役” |
三、宗教组织“亦徭亦役” |
第三节 政教分离下宗教组织涉税理论及评析 |
一、社会型理论依据及分析 |
二、经济型理论依据及评析 |
三、宗教组织涉税之本文观点 |
第四章 宗教组织的特殊性及征免的正当性分析 |
第一节 宗教组织的特殊性 |
一、内在特殊宗教性 |
二、外在特殊法原则 |
第二节 对宗教组织征税的正当性分析 |
一、对宗教组织征税与主权概念不冲突 |
二、对宗教组织征税不违反宗教自由原则 |
三、对宗教组织征税应有所限制 |
第三节 对宗教组织税收减免的正当性分析 |
一、政教分离原则实质上是适当的分离 |
二、宗教组织税收减免不违反政教分离 |
第四节 国家税收与宗教组织的互惠作用 |
一、国家税收对宗教组织的支持作用 |
二、宗教组织教义对国家税收的遵从 |
第五章 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域外经验与借鉴 |
第一节 美国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 |
一、宗教组织的主体规范 |
二、宗教组织的应税规范 |
三、宗教组织的信息公开 |
四、宗教组织的税务稽核 |
第二节 日本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 |
一、宗教法人纳税主体规范 |
二、宗教法人的减免税优惠 |
三、宗教法人有特色的制度 |
四、对宗教法人的税务调查 |
第三节 台湾地区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 |
一、宗教组织的主体分类 |
二、宗教组织的税收优惠 |
三、宗教组织的监管制度 |
第四节 域外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的经验借鉴 |
一、注重对宗教组织免税资质的审查规范 |
二、注重对宗教组织经济活动的应税规范 |
三、注重对宗教组织捐赠抵扣的税收规范 |
四、注重对宗教组织信息公开的监管规范 |
第六章 我国宗教组织税收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
第一节 规范宗教组织纳税主体的法律规定 |
一、宗教组织应予以特别的税收规范 |
二、民间宗教组织纳入应税主体范围 |
三、完善宗教组织的纳税主体要件 |
第二节 明确宗教组织应税范围的界定标准 |
一、宗教组织纳税范围界定的前提 |
二、宗教组织应税范围的界定标准 |
三、宗教教职人员收入的应税规范 |
第三节 改进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的税收机制 |
一、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的积极法律定位 |
二、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的具体税收措施 |
第四节 加强对宗教组织税收监管的法律规定 |
一、转变宗教组织税收监管观念 |
二、增加宗教组织信息公开内容 |
三、切行宗教组织税收监管措施 |
四、完善其他相关配套措施 |
结语 |
附表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财政支出的法律控制研究 ——基于公共预算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及其评析 |
(一) 国外相关研究 |
(二) 国内相关研究 |
(三) 对现行研究的评析 |
三、研究进路、方法与内容 |
(一) 研究进路 |
(二) 研究方法 |
(三) 主要内容 |
四、几点说明 |
(一) 关于“财政支出”概念 |
(二) 关于“公共预算”概念 |
(三) 关于“法律控制”概念 |
(四) 关于本文对“国家”和“政府”概念的使用 |
第一章 财政公共性:财政支出法律控制的理论根基 |
第一节 财政公共性的多维解读 |
一、国家本质与财政公共性:两种国家观的比较 |
二、财政职能与财政公共性 |
三、财政类型与财政公共性 |
第二节 财政公共性的实现——财政支出法律控制的基本目标 |
一、财政公共性与财政支出法律控制 |
二、历史视角下的财政支出法律控制:以英美为例 |
三、公共预算:财政支出法律控制的基本途径 |
第二章 财政支出法律控制的理念探寻 |
第一节 财政效率与财政公平理念 |
一、财政效率理念 |
二、财政公平理念 |
三、财政支出法律控制如何体现效率与公平理念 |
第二节 财政民主与财政法治理念 |
一、财政民主理念 |
二、财政法治理念 |
三、财政支出法律控制如何体现民主与法治理念 |
第三章 财政支出法律控制的权力之维 |
第一节 预算编制过程的法律控制 |
一、预算编制权的配置分析 |
二、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探讨 |
三、预算编制权的程序性控制 |
四、预算编制权的实体性控制:以支出优先性为中心 |
第二节 预算审议过程的法律控制 |
一、预算审议权的配置分析 |
二、预算批准权 |
三、预算否决权 |
四、预算修正权 |
五、预算审议的程序性控制 |
第三节 预算执行过程的法律控制 |
一、规范化与理性化:预算执行监督的两大目标 |
二、预算执行监督体系的基本类型 |
三、预算执行监督中的体制性问题 |
四、预算执行监督中的两个具体制度问题 |
五、预算执行中的法律责任问题 |
第四章 财政支出法律控制的权利之维 |
第一节 公民预算知情权的法律保障——以财政透明度为中心 |
一、公民知情权视野下的财政透明度 |
二、财政透明度建设的国际标准:以IMF 和OECD 为样本 |
三、财政透明度法律治理中的基本问题 |
四、中国财政透明度的现状分析 |
五、提升中国财政透明度的法律应对 |
第二节 公民预算决策参与权的法律保障——以参与式预算为中心 |
一、公民参与预算决策的背景 |
二、公民参与预算决策的意义 |
三、国外公民参与预算决策的实践考察 |
四、中国的参与式预算实践考察 |
五、公民参与预算决策的拓展与深化:走向法治化 |
第三节 公民预算监督权的法律保障——以纳税人诉讼为中心 |
一、公民预算监督权与纳税人诉讼问题的提出 |
二、国外纳税人诉讼制度考察 |
三、中国纳税人诉讼制度的构建 |
第五章 中国财政支出法律控制的转型 |
第一节 中国财政支出法律控制转型的时代背景 |
一、国内背景:财政公共化改革 |
二、国外背景:西方发达国家的预算改革运动 |
第二节 中国财政支出法律控制转型之路:现实困境及其破解 |
一、中国财政支出法律控制转型面临的现实困境 |
二、中国财政支出法律控制转型现实困境的破解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政策执行情况跟踪审计研讨会综述(论文提纲范文)
一、政策执行情况跟踪审计的定位 |
二、政策执行情况跟踪审计的目标 |
三、政策执行情况跟踪审计的内容 |
四、政策执行情况跟踪审计的具体方式 |
五、我国政策执行情况跟踪审计的做法和经验 |
六、国外政策执行情况跟踪审计的经验及其启示 |
七、政策执行情况跟踪审计质量控制的难点和应对策略 |
(9)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法律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绪论 |
一、 本文研究的意义及目的 |
二、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研究现状述评 |
(一) 研究现状综述 |
(二) 现有研究的特点及不足 |
三、 本文的研究方法和逻辑架构 |
(一) 本文的研究方法 |
(二) 本文的逻辑架构 |
四、 关于本文的几点说明 第一章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形成与确立 |
一、 土地改革时期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
(一) 土地私有基础上的农民家庭经营的延续和转变 |
(二) 土地私有基础上的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的萌芽——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初步兴起 |
二、 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
(一) 农业合作化: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纵深发展 |
(二)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基础上的集体统一经营的确立——从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
(三) 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经营体制下农民家庭经营的式微 |
三、 人民公社时期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
(一) 人民公社体制的建立——“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兴起 |
(二) 人民公社体制的整顿与调整——从单一公社所有制到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 |
(三) 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民家庭经营的进一步式微 |
四、 人民公社体制解体与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确立 |
(一) 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兴起与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 |
(二)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确立 第二章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确立后的制度变迁及现存法律问题 |
一、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确立后的制度变迁 |
(一)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内涵表述的演变 |
(二) 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变迁 |
(三) 农村统一经营制度的变迁 |
二、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现存法律问题 |
(一)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内涵表述所存在的问题 |
(二) 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法律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
(三) 农村统一经营法律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改革与完善的总体分析 |
一、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内涵的重新认知与界定 |
(一) 关于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内涵解读 |
(二) 关于农村统一经营的内涵拓展 |
(三)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界定 |
二、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改革与完善的基本准则 |
(一) 在尊重农民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协调农民权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 |
(二) 在坚持市场化导向改革的基础上协调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的关系 |
(三) 在重视法治的保障作用的基础上协调法治保障与政策导向的关系 |
三、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法律运行机制的总体完善思路 |
(一) 关于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法律制度的完善思路 |
(二) 关于农村统一经营法律制度的完善思路 第四章 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 关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 农村土地承包期法律制度的完善 |
(二) 农村承包地调整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法律制度的完善 |
二、 关于拓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的法律制度的健全 |
(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许可及其适当限制 |
(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限制的适当放宽 |
三、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及登记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及登记的基本立法 |
(二) 统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及登记机构 |
(三) 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登记的法律效力 |
(四)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及登记程序 |
(五) 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制度 第五章 农村统一经营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 适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专门和基本法律 |
(二) 重新认识和清晰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
(三) 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法人)地位 |
二、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立法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 |
(一) 拓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态法定化立法 |
(二) 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立法及相关法律制度 |
三、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农业经营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 合理引导和规范龙头企业参与农业经营的形式和范围 |
(二) 建立健全龙头企业扶持政策的法制化实施机制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定义及研究意义 |
一、定义及有关概念解释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近代中国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研究综述 |
一、1949年前政府涉外经济契约有关研究 |
二、1949年后近代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研究 |
三、小结 |
第三节 研究创新 |
一、研究内容创新 |
二、研究方法创新 |
第一章 中外间银行契约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主体 |
一、中方主体 |
二、外方主体 |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内容与客体 |
一、借款法律关系 |
二、建设工程法律关系 |
三、合伙法律关系 |
四、买卖法律关系 |
五、租赁法律关系 |
六、特许经营法律关系 |
七、其他类型法律关系 |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特性 |
一、公私混合主体 |
二、私法性的内容 |
三、公法性的内容 |
四、契约涉外因素 |
五、国际经济因素 |
第二章 政府涉外经济契约与契约、条约之比较 |
第一节 概念辨析 |
一、契约与条约 |
二、准条约与政府涉外经济契约 |
三、政府涉外经济契约与条约体系的关系 |
第二节 法理比较 |
一、法的形式比较 |
二、法律关系比较 |
三、法的实施比较 |
第三章 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发展分期 |
第一节 晚清产生发展成型期(1840年至1912年) |
一、1840年至1870年 |
二、1870年至1894年 |
三、1894年至1912年 |
第二节 民国北京政府泡沫期(1912年至1927年) |
一、时代背景 |
二、时代分期 |
三、契约特点 |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消亡期(1927年至1949年) |
一、时代背景 |
二、时代分期 |
三、契约特点 |
第四章 近代条约体系下外国银行之地位 |
第一节 近代外国在华银行的法律地位 |
一、“治外法权银行”概念 |
二、外国在华银行与条约制度 |
三、约束外国在华银行的法律制度 |
第二节 近代外国在华银行特殊地位的取得 |
一、晚清的金融商业政策 |
二、晚清及民国的银行货币制度 |
第三节 近代外国在华银行的优势地位 |
一、法律地位优势 |
二、经营实力优势 |
三、优势地位的丧失 |
第五章 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与国际政治 |
第一节 国际关系的影响 |
一、国际强权的基石 |
二、国际争霸的魅影 |
三、外交开路的投资 |
四、政治优先于经济 |
第二节 中外关系的制约 |
一、国际条约的直接制约 |
二、外交承认与契约继承 |
三、交战状态与契约终止 |
四、外交敌对与契约履行 |
第六章 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订立 |
第一节 影响契约订立的因素、订约人员及交涉方式 |
一、影响订约的因素 |
二、参与订约的人员 |
三、订约交涉的方式 |
第二节 中方订约程序——以政府决策为中心 |
一、中方决策的特点 |
二、中方决策的过程 |
第三节 外方订约程序——以市场决策为中心 |
一、外方决策的特点 |
二、外方决策的过程 |
第四节 中外交易程序——经济与政治的互动 |
一、询盘 |
二、发盘 |
三、还盘 |
四、接受 |
第七章 近代中外间国际贷款契约 |
第一节 定义与演变 |
一、定义 |
二、形式演变 |
第二节 契约结构 |
一、契约首部 |
二、契约尾部 |
三、契约附件 |
四、契约正文 |
第三节 主要条款 |
一、财务条款 |
二、管理条款 |
三、格式条款 |
第八章 近代中外间国际工程建设契约 |
第一节 定义、分类与特性 |
一、定义 |
二、分类 |
三、特性 |
第二节 契约产生背景与演变历史 |
一、舰炮与条约奠定的基石 |
二、早期国际工程建设草案 |
三、政治斗争与国际工程建设 |
第三节 主要条款 |
一、一般性条款 |
二、法律条款 |
三、技术及商务条款 |
四、附件和补充条款 |
第九章 近代中外间合资合作经营契约 |
第一节 定义与类别 |
一、定义 |
二、分类 |
第二节 主要条款 |
一、一般条款 |
二、法律条款 |
三、商务技术条款 |
第十章 案例研究——以华美银行契约为例 |
第一节 时代背景 |
一、举办银行的思潮 |
二、清政府内部争议 |
三、主要参与人物 |
四、“轰传世界”的华美银行协议 |
第二节 中美双方往来经过 |
一、中美合作的缘起 |
二、美方在中国的活动 |
三、中方赴美谈判 |
四、中外媒体有关报道 |
第三节 内外政治经济矛盾与契约订立 |
一、清政府内部强大的反对力量 |
二、美国政府的局外人态度 |
三、广泛的外国反对力量 |
四、失败的内部及客观原因 |
第四节 事件后续 |
结语 |
一、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是一种法律关系 |
二、同一法律现象在不同历史语境下的解读 |
三、政府涉外经济活动与政治的互动关系 |
四、终止履行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的方式与结果 |
五、客观看待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的公法性质 |
六、倒影民族资本处境的一面镜子 |
附录 |
一、1887年华美银行事件稀见史料 |
(一) 李鸿章致美国国务卿巴夏的信 |
(二) 《李鸿章咨周馥盛宣怀马建忠文》英文件 |
(三) 李鸿章致美国费城商人黄腾派克的两封信 |
(四) 美国驻天津总领事致米建威的信 |
(五) 美国驻上海总领事为马建常(马相伯)开具的介绍信 |
二、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目录表 |
(一) 说明 |
参考书目 |
一、档案文献、资料汇编、文集 |
二、报刊 |
三、历史政治类着作论文 |
(一) 着作 |
(二) 论文 |
四、法律经济类着作论文 |
(一) 着作 |
(二) 论文 |
五、外人论着 |
(一)中文 |
(二)英文 |
后记 |
四、一份审计信息促进加强财税工作(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研究 ——基于内容分析法[D]. 徐纯. 武汉大学, 2017(06)
- [2]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法制化研究[D]. 李波. 华南理工大学, 2017(07)
- [3]非税收入预算法律问题研究[D]. 杜坤. 西南政法大学, 2016(01)
- [4]政府非税收入法律制度研究[D]. 唐峻.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9)
- [5]国家治理视域下预算监督法治化研究[D]. 蒋武鹏. 吉林大学, 2020(08)
- [6]宗教组织税收法律问题研究[D]. 刘亚丽.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7]财政支出的法律控制研究 ——基于公共预算的视角[D]. 刘洲. 西南政法大学, 2011(09)
- [8]政策执行情况跟踪审计研讨会综述[J]. 王彪华. 审计研究, 2012(06)
- [9]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法律制度完善研究[D]. 谭贵华. 西南政法大学, 2012(07)
- [10]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研究[D]. 谈笑. 湖南师范大学, 20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