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企业仍须努力(论文文献综述)
吕诗嘉[1](2020)在《非洲国家主权债务可持续性及预警机制研究 ——以南非为例》文中提出世界即将进入本世纪第二个20年,中国作为新兴的国际治理参与主体在国际舞台上的影响力与日俱增,中国政府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概念和一带一路倡议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共鸣和支持欢迎。无疑,这与非洲大部分国家求发展,求资金以完善基础设施,初步实现国家工业化的战略图景不谋而合。中国不断累积的资本实力与其合作共赢的外交理念,与非洲国家的发展融资需求不谋而合。但在对非洲国家进行各种形式的金融援助与投资时,我们依然须注意到,许多非洲国家的政府深陷历史债务问题,主权债务可持续性管理能力亟待提升。上世纪50到70年代,非洲国家纷纷脱离殖民者统治走向独立,正是急需资金的历史节点,与此同时发达国家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制造了大量资金供给,使非洲与众多发展中国家一样,在短期内积累了大量政府债务。然而70年代之后世界经济走缓,内外部双重压力影响下,非洲国家纷纷产生债务问题,各种社会经济问题也应运产生,给独立后非洲国家的向前发展带来沉重阻碍。在我们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倡议的今日,这样债务问题的持续存在,不仅对债权国及债权人机构的利益产生直接威胁,也损害非洲国家本身内部的良性资金融通产生的后续经济利益。本文即在这样的时代号召下,将以往学者对主权债务可持续性分析的研究成果进一步运用到以南非为例的非洲国家,探究其主权债务的发展轨迹,判断其可持续性。在了解南非主权债务历史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以财政反应函数来预测未来债务概率分布的方法。财政反应函数是政府基本盈余对主权债务规模的函数。遵循实证分析的思路,本文又纳入产出缺口、财政收支冲击作为解释变量,拟合了所选期间内最佳的财政反应函数,并发现了南非财政政策对债务响应疲软,及对产出缺口的顺周期性。接着将拟合的财政反应函数作为模块放到债务累积方程中去,并用VAR模型对方程中几个随机变量进行模拟,从而获得未来的中期债务轨迹,最后用扇形概率分布图进行展示。压力测试则通过有针对性的设计两个情景,调整随机变量值,同样得到扇形概率分布图。为给实际投资决策做进一步参考,本文还设计了一个可持续指标进行未来风险预警。通过以上理论与实证部分的分析,本文得到一些主要结论。南非政府的财政政策对其不断累积的债务响应能力疲软,其主权债务在未来7年内有上行可能,且上行的空间比下行的空间要大。然而,尽管南非主权债务在未来有上行可能,但其增速较温和,较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出现爆炸式增长,从而引发主权债务违约甚至主权债务危机。再者,南非主权债务风险有着特殊的风险结构,一是由于其财政政策的顺周期性,降低经济增长率并不必然导致债务风险下降;二是其较低的外债比例使得其汇率风险敞口也不大,然而若将国有企业的外币债务考虑成或有债务包含在内,其债务的汇率风险则会加大。最后本文给出了给南非主权债务投资者的一些决策建议。中短期内其主权债务具有可持续性,但考虑长期投资,或在较远的将来进行投资,需要进一步关注其财政账户对债务负担率的响应能力有否提升;密切关注或有债务转化为真正债务的动态/国有企业债务情况,因南非政府目前财政恶化的相当一部分原因来自于国有大企业的运营低下,负债累累;此外,同样需要注意国有企业尤其是国有金融企业的外债比例情况,鉴于兰特汇率目前的贬值趋势,这些企业外债偿还很可能成为南非政府债务可持续性的真正威胁;密切关注南非的新兴市场主权风险溢价及评级调整情况,如果评级持续下跌、主权风险溢价持续上升,要考虑利率与汇率因素叠加,警惕主权风险上升到不可持续的不可逆转的时间点;观察南非与同类新兴市场国家主权债务对比情况,如果其自身主权债务可持续性难以判断,可以从其他国家身上睥见端倪,从而对其债务情况做更全面的分析了解。
徐慧琴[2](2020)在《上港集团员工持股计划的激励效果研究》文中指出自十八大以来,在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背景下,新一轮员工持股计划的试点范围逐渐扩大。国有企业存在一些特征,如“所有者缺位”导致监督不足,经营层与所有者目标不一致存在代理成本,激励不足企业经营效率低下等。国企混改以员工持股的方式旨在建立长期激励与监督机制,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活力。目前员工持股计划是A股上市公司较为常见的员工激励方式之一。2014年证监会颁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后,不少国有企业纷纷加入试点的队伍,但实施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问题,有的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失败,有的甚至给员工和中小股东造成利益侵害。我国员工持股制度的发展尚不成熟,因而基于混合所有制改革发展的需要以及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现状考虑,探索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的员工持股计划具有极大的研究价值。本文采用案例研究法,以上港集团为研究对象,上港集团自2006年上市以来市场表现稳步上升,公司业绩成长性良好。但在2013年,港口行业的竞争力加剧,企业自身的业务单一,导致其业绩增长幅度下降。在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后,企业绩效得到明显地改善。上港集团的员工持股计划覆盖面广、金额大、实施时间早,具有典型性。首先,本文对公司概况、上港集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背景、方案内容和实施过程进行了简介。然后,从人力资本、股权结构、资本结构和市场信号四个角度出发,分析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影响企业的治理效果、市场效果和财务效果。最后,基于上述分析,得出了研究结论和建议。本文的研究结论:(1)员工持股计划对企业绩效具有激励作用,能够改善企业的治理效果、市场效果和财务效果。(2)员工持股计划是国有企业进行混改的有效方式,既能激励员工提高经营效率,也能通过改善治理结构促进员工参与公司治理,从而提高治理水平。本文也从公司和政策两个角度提出了几点建议,旨在为国有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提供一些借鉴。
王冠玮[3](2019)在《债务催收订定专法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 ——以境外法制为比较与借鉴》文中研究表明债务催收为债权满足之手段,而此手段可分为自行与委外两种模式。以金融机构为例,其不良债权常借由委托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催收,而资产管理公司就催收所采之手段时常发生违法暴力讨债等社会问题。本文因此产生探讨上述问题法律上灰色地带之解决办法之动机。本文盘点我国台湾地区与我国大陆地区有关不良债权成因与债务催收之研究。发现导致我国大陆地区催收问题最早源于产业转型所萌生的“并发症”,如政府干预、国有企业融资问题、法制不够健全等原因。因此本文第一章从债法之基本概念出发,收敛本文研究范围,聚焦在委外催收之研究。横向对比美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与我国大陆地区催收问题及相关产业之起源,以作为后续是否参考境外法制之支点。再从《宪法》之角度思考如何同时保障债务人之人身安全、居住自由、隐私权、财产权等不受侵害,也保障债权人财产权之满足,更维持债务催收人之工作权。最后盘点出现行与催收相关之法律规范。第二章则系就具体罗列实务上常见之十一种催收行为,在第一章盘点出之规范下,归纳出不法催收与不当催收之不合法等债务催收行为,并分析在司法上、行政上与立法上该不合法的债务催收行为如何成为法律上之灰色地带。至第三章开始,本文主要提出对于美国、英国、日本三国之横向与纵向之比较研究,与台湾地区在立法经验上,吸收域外立法例之成果。大致上可以分为以美国为首的行为管理模式,以及以日本为首的业别管理兼采行为管理模式。本文第四章回头思考我国大陆地区之不合法的催收行为样态与比较美国在实证研究上结果,证立我国大陆地区在订定专法上之必要性。因催收业之催收款来源多元,具有高度之经济影响力,且制定专法后有助于主管机关事权统一,除得帮助经济之发展,亦能有效消除不当催收在法律上灰色地带之空间,成为订定专法之可行之原因。第四章末尾提出建立催收业者之行为规范、自律性公会制度,提升隐私保护、资讯揭露能力,形成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催收人间三赢之局面。在催收的管监理上,建议大陆地区未来得以“商务部”为领头羊,带动下游催收产业之前进;以“银行与保险监督委员会”则作为协助角色,对于金融商品从委外催收债务之源头以及网络借贷做适当风险控管。除追求社会秩序之维持,重视催收产业之发展空间,亦因应科技变化带来之机会与发展。最后,本文认知因各国、各地区催收制度建立之背景不同,除参考境外法制与其相关研究外,期许我国大陆地区能以债务人“经济再生”、“管理开放”之思维订定催收法制。
于晨[4](2019)在《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职业教育的“跨界”属性,促使校企合作政策成为改革开放后我国职业教育领域的代表性政策。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成效与走向,对我国职业教育办学育人水平的稳定与提升,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以回顾总结政策变迁历程为契机,准确认识和系统把握政策变迁的动力机制,是实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合理有序变迁的基本前提。本研究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及其变迁历程”为研究对象,遵循描述性研究、解释性研究与规范性研究相结合的工作思路,坚持宏观层面方法论与微观层面分析技术的协同运用,在对政策演进历史分期、主要特征进行归纳总结的基础上,阐释分析政策变迁的动力机制及其作用条件,并据此提出若干优化政策变迁路径的对策建议。改革开放后四十年间,国家政策实践在不同时期分别呈现出三种“范式”:从上世纪末之前国家总体性控制下校企一体共生的行政推动,到本世纪第一个十年间与职业教育结构调整相伴随的促校联企改革攻坚,再到当前以校企一体化办学、多元协同共治为核心的国家制度探索。不同政策范式对于如何看待校企双方的角色定位,以及如何稳定与密切校企合作关系,均存在显着的差异。以上述政策范式变化为依据,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变迁可划分为三个阶段,即1978年至1998年间的“校附行企、一体共生”阶段;1998年至2010年间的“校主企辅、促校联企”阶段;2010年至今的“校企同主、多元共治”阶段。不同阶段政策在类别形态、要素构成和变革强度等方面,呈现出由纲领性、散点式政策条文向系统与专门化政策体系发展,由权威命令与系统变革工具为主向多元工具协同应用转变,由依附共生范式变革后的渐进性调整向双主协同范式演进的特征。政策的产生及调整,归根结底是身为政策制定者的政府部门所作出的抉择。政府作出相应抉择的动力,一方面源自其所处环境的压力机制,另一方面则源自其自身的能动机制。长期以来,不同学者分别从上述两类机制入手,形成了社会中心论与国家中心论两种差异化的政策变迁解析路径。本研究综合运用政策网络、政策(政府)过程、新制度主义等多学科理论,基于“制度—场域—行动者”的辩证视角,构建政策变迁的“场域—学习”解释分析框架。该框架将“政策制定与执行场域”、“中央职能部门政策学习”确立为核心解析变量,力求从中央政府职业教育管理部门所处环境的压力机制及其自身的能动机制层面,系统探讨政策变迁的动力机制及其作用条件,从而实现国家中心论与社会中心论两种差异化解析路径的有机整合。通过应用该框架,本研究发现,在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结构性因素和行动者能动性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政、行、企、校等各类关键行动者(公私组织)之间,因“权威”、“资金”、“信息”、“组织”、“合法性”等资源的彼此依赖而形成特定的相互作用关系,从而构成“政—政”、“政—行”两个政策制定场域和“央—地”、“企—校”两个政策执行场域。“政—政”制定场域涉及国务院系统内教育行政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的协同决策关系。“政—行”制定场域涉及国务院职业教育管理部门(主要是教育行政部门)与国家行业管理中介机构之间的分级决策或合作治理关系。上述政策制定场域的运作与变革主要受到国家行政管理、社会治理等制度的影响。“央—地”执行场域涉及中央政府(国务院职业教育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权、事权关系。“企—校”执行场域涉及各类企业与中高职院校之间的办学合作关系。上述政策执行场域的运作与变革,主要受到国家税收分配、财政支付、产业经济、教育行政、劳动就业等制度的影响。政策制定与执行场域的持续运作与深刻变革,会对中央职能部门的决策与行为产生特定的压力机制,并引发校企合作政策在形态类别设置、工具选择运用乃至范式层面不断发生变迁。与此同时,作为具有自主能动性的“国家行动者”和政策的主要制定者,中央职能部门在特定制度结构性因素和场域关系性因素的影响下,会基于自身的角色定位与目标偏好,主动开展先期循证性学习、局部试验性学习、事后改进性学习,以引导和持续推动国家政策创新发展。这种中央职能部门的能动机制,为校企合作政策过程附加了源源不断的作用力,将国家政策实践限定在中央可控范围之内,并确保其始终具备旺盛的变革驱动力与发展调适力。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变迁优化路径的择定,必须高度关注上述影响政策场域运作变革、中央职能部门政策学习的主客观条件。国家应通过必要的制度设计,引导政策场域的有序运作与良性变革,并完善中央职能部门政策学习的组织程序。具体对策建议包括:强化全国人大与政协的顶层设计权能;优化中央跨部门协同决策的组织机制;保持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与扶持效力;完善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社会中介职能;健全校企命运共同体的配套制度供给;破解局部试验性学习开展的现实瓶颈。
曹书[5](2019)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现代经济体系改革的日益深化,在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过程中,资源型城市国家能源、资源安全保障义务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权利间的矛盾冲突愈演愈烈,通过利益补偿机制化解该项“非对称性矛盾”已然成为区域协调发展紧迫的现实需求。为此,国家通过资源税改革及中央财政专项拨付等方式为资源型城市提供了纵向补偿,形成了补偿机制“纵多横少”的格局。但是财税体系的纵向补偿因周期性与有限性无法独力扭转资源型城市颓势,还须为资源型城市脱困振兴提供长效性横向补偿机制。2018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意见》,在“健全区际利益补偿机制”当中将“健全资源输出地与输入地之间利益补偿机制”予以重点强调,指出“围绕煤炭、石油及其他矿产等重要资源,坚持市场导向和政府调控相结合,加快完善资源开采、生态治理等外部成本内部化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鼓励资源输入地通过共建园区、产业合作、飞地经济等形式支持输出地发展接续产业和替代产业,加快建立支持资源型地区经济转型长效机制。”可见,作为资源输出地的资源型城市获得作为资源输入地的非资源型城市横向利益补偿之正当性已经得到国家认可,资源型城市要避免矿竭城衰的悲剧,必须构建切实可行的横向补偿机制,引导非资源型城市利益回流,让资源红利反哺当地。但在当前,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问题仍停留在战略与指导思想层面,其具体机制的构建问题亟待学界破题。横向补偿研究的滞后主要表现于补偿主体、补偿客体、补偿权利义务关系、补偿原则、补偿标准、具体补偿方式等要素尚未制度化、权利化与法律化,一套科学合理的横向补偿法律机制能够为资源型城市的横向补偿提供理论基础与权利依据,以权利结构为指引设计横向补偿技术性措施,并在确权入法中引导和鼓励作为资源输出地的资源型城市与作为资源输入地的非资源型城市间建立约束性横向补偿关系,落实横向补偿效应,从而推动资源型城市利益横向补偿向权利化、法律化及常态化的补偿路径倾斜。截至目前,法学界对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理论研究还很少,无法为操作层面提供有效支撑。本文对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的法律机制展开研究,其目的即是为了从经济法学角度填补这个法律机制短板。因此,该项研究具备一定的理论价值、现实迫切性与实践指导意义。本文主文部分共分为六章,形成递进与总分的逻辑结构。首先以资源型城市补偿机制的演变为开端,指出横向补偿机制对资源型城市的重要意义;随后分析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核心构成;紧接着探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补偿技术;在前三章所述内容的基础上,对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具体方式展开论证,包括横向补偿基金的规则设计、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引导与规制及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路径三种类型。具体要点如下:第一章——“资源型城市补偿机制的演变”。本章主要讨论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损益间的因果律、资源型城市纵向补偿的不足、横向补偿机制的价值与缺陷,以及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作用。首先,界定资源型城市的基本内涵与外延。尽管人们对“资源型城市”一词早已熟知,但其具体内涵与外延却在随情势变更而不断变动,对其作出限定实有必要。同时,经济发展停滞、社会保障落后及生态环境恶化构成了我国资源型城市的发展障碍。因此,本文在深入探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之前,有必要将资源型城市的基本范畴与所面临的主要问题阐述清楚;其次,明确横向补偿机制的应有之义。补偿机制在各学科及同一学科不同领域均有广泛且深入的研究与应用,并衍生出众多的研究范畴。究竟是哪一学科最早将补偿机制作为一种专业术语加以使用,现已无从考证,但近些年在法学领域对补偿机制的研究持续升温却是不争的事实。法学的初期研究领域主要在于国家合法行为对公民损失的行政补偿机制,而后开始转向生态补偿机制的各要素研究。随着研究的深入,补偿机制开始分化为政府补偿与市场补偿、纵向补偿与横向补偿等机制类型,各自的内涵与外延也在不断丰富、发展与演进。故此,在本文深入研究横向补偿法律机制之前,对横向补偿机制的限定也十分必要;再次,提出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损益间的因果律,找准现有横向补偿机制的症结,为法律机制研究提供价值依据。从现实国情角度看,对资源的大量开发与过度开采,导致资源型城市的迅速崛起,为国民经济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因资源的有限性与不可再生性,长期开发后的资源型城市也必将面临资源储备量递减甚至枯竭,资源型城市也随之衰落,并引发了产业升级转型、下岗就业与再就业、社会保障不足、生态环境修复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仅靠资源型城市自身是无法承受的,也不该让其独立承担,亟待外部大量的资金、资本及其他带有活力的生产要素投入。相较而言,非资源型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程度要远高于资源型城市,这些城市在资金、资本及优质生产要素方面具有显着的比较优势,是改革发展成果的实际享有者。因此,本章揭示出资源型城市发展滞后与非资源型城市“受益板块”的高速发展之间存在显着关联性,提出“两类城市的损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观点,并在梳理我国资源型城市的补偿机制之后,发现横向补偿机制的症结所在,为后续法律机制的构建指明了方向。第二章——“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构成”。本章主要讨论横向补偿机制的权利化意义、横向补偿权存在的必要性、生成的可行性,以及横向补偿权的基本内涵、生成逻辑与权利结构等问题。首先,明确由横向补偿机制向法律机制蜕变的路径。法律机制是有关权利与义务的规范工具,法学领域业已关注法律机制在资源型城市补偿实践中的重要作用。然而,对法律机制的含义、机制向法律机制转化的路径以及权利作为法律机制核心的认识等方面仍未深入,只谈法律机制之形,不谈法律机制之魂,造成机制与法律机制混为一谈。因此,在探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具体措施之前,应率先对机制向法律机制转化路径予以界定,并对横向补偿权的内容进行深入研究,以描述出该法律机制权利化的具体形态;其次,证明横向补偿权存在的必要性与生成的可行性。资源型城市的补偿权最早出现于因资源开采引发生态环境问题所进行的补偿实践,但资源型城市能源资源安全、生态安全等多重保障义务对传统补偿权提出了挑战。考察横向补偿权存在的必要性与生成的可行性,有助于更准确的理顺新型补偿权的内在法律逻辑,指导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具体举措的设计;再次,揭示横向补偿权的内涵、生成逻辑与权利结构。由于资源型城市的横向补偿属于现有行政区域关系的横向化,主要以横向补偿权为核心的法律机制来完成,故而将横向补偿权称为该法律机制的核心构成。此外,与传统生态补偿权不同,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权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众多且错综复杂,因此在阐述横向补偿权基本内涵与权利结构的基础上,应在不同类型利益关系中界定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第三章——“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补偿技术”。本章主要讨论横向补偿的原则、横向补偿方式的总体设计及横向补偿标准的设定三方面。首先,在进行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时,具体的横向补偿措施与补偿标准应当依据一定的原则设定。资源型城市的横向补偿须遵循区域利益协调、社会福利增加、多元主体参与及比较优势互补四大原则。其中,区域利益协调原则为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机制设计的基本原则,社会福利增加原则为横向补偿措施的评价原则,多元主体参与及比较优势互补则为横向补偿行为的适用原则;其次,总体设计横向补偿方式。基于前述分析,资源型城市确实存在“资金、公共事业与生产要素跨区域补偿”之客观需要,且该横向补偿客观需要具有显着的层次性。⑴资源型城市公共事业横向补偿因主要围绕民生改善,可被界定为满足生存需要的补偿,即生存性补偿方式,其在横向补偿方式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⑵对资源型城市资源价值、生态保护、公共事业及经济可持续的资金横向补偿虽可对资源型城市系统生存与发展各方面予以全面补偿,但无法做到按需补偿,是在保障资源型城市基本生存条件的基础上为其提供发展机会的适当补偿,即兼具生存性与发展性的适当补偿方式;⑶资源型城市经济可持续需要新兴产业的培育和接续产业的选择,关键在于劳动力、土地、资本、信息、科技及企业家才能等优质生产要素的引入,非资源型城市在良性资产充裕度和优质生产要素活跃度等方面均具有显着的比较优势,这些优质生产要素的跨区域补偿属于发展性补偿方式。本文认为,基金、公私合作PPP模式及对口合作三种制度的功能性与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的客观需要具有一致性。三种制度与具体补偿领域相结合,能够形成横向补偿基金、横向补偿PPP项目和短缺生产要素的对口合作三大横向补偿方式。三大横向补偿方式只有紧急结合,形成合力,方能全方位保障资源型城市的资源有效输出、经济可持续发展、民生改善及生态保护等多元任务的落实;再次,设定横向补偿标准。在将经济学外部性理论确定为横向补偿标准的理论依据后,本文深入探讨了横向补偿标准的量化方法、量化障碍与创新路径。第四章——“横向补偿基金的规则设计”。本章主要讨论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资金不足问题、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应对思路与缺陷,以及横向补偿基金的修正路径。首先,指出补偿资金不足与补偿需求充裕的矛盾。“资金不足”是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资源型城市的资源价格与价值剪刀差、生态环境的恢复与建设、产业升级与转型及民生福祉的提升均需要大量资金的注入,但资源型城市现有的地方财政收入及中央财政纵向补偿规模与上述事权并不匹配,资金缺口很大,亟需另觅补偿资金来源;其次,归纳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应对思路与缺陷。如前所述,资金缺乏是资源城市面临的共同问题,绝非某类资源型城市所独有。就此而言,中央财政专项划拨对资源枯竭型城市的补偿实质上是一种应急措施。早在首批资源枯竭型城市评选之前(2007年),国家就着手设计能够全覆盖各类资源型城市的基础性、长效性的资金补偿筹措机制——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并由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管理试行办法》,希望在2015年中央财力性转移支付结束之季由准备金制度接力,继续对资源型城市转型提供资金保障。但时至今日,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仍未出台,中央财政对资源枯竭型城市的补偿也已疲态尽显。那么,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在理论上如何设计的?是否在实践中已有试点?相关指引迟迟无法出台的原因为何?存在哪些缺陷?上述疑问均须作出准确解答;再次,总结横向补偿基金的修正路径。横向补偿基金具有多元的资金来源、分散的资金用途与多变的资金管理三大典型特征,将有效弥补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缺陷。横向补偿基金与可持续发展准备金既有相同点,又存在显着的差异。二者的相同点体现于资金用途的分散性,即所提取的资金均被用于资源型产业的升级、接续与转型、战略新兴产业的培育、生态环境治理、民生福祉的改善等资源型城市系统问题的解决,而非专门用于某方面问题的风险处置,这是横向补偿基金与可持续发展准备金之间形成合作关系的基础。二者的不同点在于:⑴资金来源方面。可持续发展准备金源于当地资源型企业,准备金的多寡与企业的资源开采数量正相关;横向补偿基金则由原始资金与积累资金组成。其中,原始资金来源于非资源型城市政府横向财政转移支付、非资源型地区资源使用权市场交易额的提成及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积累资金为原始资金的投资收益,原始资金与积累资金所形成的基金由中央政府集中用于资源型城市系统建设。⑵资金使用方面。总体而言,可持续发展准备金所负担的任务过重,有些任务并非仅凭资金支持即可解决,还须其他方式配套进行。同时,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对政府与市场在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分工作出了明确划分,但分配给资源型企业的负担过重,政府应承担的责任过轻;横向补偿基金在使用上须明确补偿基金的专用性与适当性,并须强调“哪些问题应该由政府承担、哪些方面要由市场实现”,充分考量政府与市场能力范围的前提下实现其责权利的平衡。⑶资金管理方面。可持续发展准备金不具备增值功能,横向补偿基金则应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投融资市场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总之,正是基于可持续发展准备金与横向补偿基金的异同关系,二者方能相互补充,形成合力,共同保障资源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资金的充裕。第五章——“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引导与规制”。本章主要讨论PPP模式的横向补偿品质、横向补偿PPP项目的评审对象及横向补偿PPP项目的锁定期制度。首先,挖掘PPP模式的横向补偿品质。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中,不仅可以通过设立横向补偿基金实现对资源型城市的资金补偿,还可以由非资源型城市优质社会资本方与资源型城市政府间通过PPP项目实现资本补偿,以大幅度提升资源型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质量与公共服务的效率。“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是PPP模式的精髓,这一精髓决定PPP模式具有横向补偿的品质;其次,设计横向补偿PPP项目的评审对象。资源型城市能够运用PPP模式在与非资源型城市公私合作中实现资本的跨区域补偿,横向补偿PPP项目可以成为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的主要方式。与一般PPP项目相比较,横向补偿PPP项目更加强调公私合作对资源型城市的补偿效果,这种补偿效果的落实须依赖横向补偿PPP项目评审对象的合理设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及相应合作类型、实施主体、采购方式、特定融资方式及评估方式五个方面;再次,规范与重构横向补偿PPP项目的锁定期制度。作为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先行者,国有资本应起到样板作用。但是,横向补偿PPP行业有效市场的形成更须充分激发民营资本的参与热情,PPP制度优势才能得以发挥。同时,也应清醒的意识到,由于资源型城市营商环境的恶化、机制体系的陈旧及支付与消费观念的落后,致使非资源型城市民营资本对该区域的PPP项目必将保持更加谨慎的态度。民企的谨慎态度主要源于因股权变更限制所导致的横向补偿PPP项目投资回报周期长和资本运营效率偏低问题。作为平衡政府与民企对股权变更限制与自由的重要工具,我国PPP模式锁定期制度应发挥消除民企参与横向补偿PPP项目的顾虑,确保横向补偿PPP行业形成有效的市场环境。第六章——“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路径”。本章主要讨论对口合作的源流与横向补偿效应、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思路与缺陷,以及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法制化路径。首先,梳理对口合作的源流,抽象其横向补偿效应。在横向补偿中,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不仅可以通过资金、PPP项目方式对横向补偿权予以具体化,还可以结成对口关系,以对口合作机制促成二者间的横向补偿关系。对口合作源于对口支援,但并非仅限于对口支援的适用范畴,将对口合作机制引入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的结对关系中,能够起到横向补偿资源型城市的效应。其次,指出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思路及缺陷。对口合作横向补偿应然效果以“飞地经济”为理论基础,但其应然状态转化为实然状态还须配备可行性路径。当前,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间对口合作主要以中央积极参与和地方主动对接为主要推动力,但存在“领导力与执行力”不足的风险;再次,设计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法制化路径。法制化能够为资源型省市与非资源型省市政府间对口合作提供稳定的领导力与执行力。法制建设的内在逻辑品质是从实践经验出发,发现规范对象的内在规律性、存在使命与本来面目,不仅要回答“是什么”,还须回答“为什么”的问题,只有实然与应然的结合才能够理解法制建设对于资源型省市与非资源型省市协调发展战略不可替代的现实意义。对口合作横向补偿效应的法制化是其“领导力与执行力”的长效来源,但地方立法对“对口关系”方互补共赢的规范力度不足,无法胜任该法制化要求,唯有跨区域经济法制建设才能满足对口合作横向补偿效应法制化的客观需要。为此,须在地方协同立法的基础上,加强国家层面的综合性立法与专门性立法,以便真正落实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间的对口合作横向补偿的实效性。
崔还洲[6](2019)在《员工激励对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影响的实证研究》文中提出经济人的有效行为需要激励与约束,员工激励在当代企业管理机制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人们通常通过最优契约理论来解决委托-代理问题,从而解释激励约束机制。在企业中,员工激励的手段一般分为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本文主要从经济学角度出发,研究员工物质性激励内容,即员工薪酬、员工持股计划等员工激励方式。随着近年来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披露,员工激励越来越成为公众讨论的热点话题,如华为在2017年年报中显示其人均员工薪酬高达77.94万元,超过一万名员工年薪超过100万元,超过一千名员工年薪超过500万元,高额薪酬水平引起社会一片热议。又如近年来高管与普通员工的薪酬水平两极化问题也是一大焦点内容,北京师范大学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发布的报告显示:2016年乐视网三位高管人均年薪为4.5亿元,企业内部高管薪酬水平远超于普通员工的薪酬水平。对于企业来说,员工薪酬是企业薪酬体系研究的重点,它对于企业提升产出效率,控制支出成本有着重要意义;员工持股计划属于股权激励的一种,是委托代理理论下的产物,它使员工拥有公司的部分产权,从而对内部员工形成一种长期激励。早在18世纪末期,国外学者已经开始进行有关员工持股计划的研究和实施。由于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时间较短,员工持股计划在中国的实践追溯于上世纪90年代,近十几年来发展迅速,但仍然存在诸多不完善的法律法规、不科学的实施方法以及不规范的操作方法等问题。目前,员工激励主要有三种:一是公司员工会通过行业平均水平来衡量其付出辛劳和所得到的薪酬收益是否对等,从而影响自己工作效率和公司员工的流动性。二是近年来,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普通员工的相对薪酬差距水平越来越大,过大的薪酬差距会给员工带来负面效应,从而评价自己的薪酬水平是否有失公平性原则,影响员工工作的积极性,降低公司的业绩,合理有效的薪酬制度能激励员工积极性。三是员工持股计划能够有效解决委托代理问题,将员工发展与公司发展联系起来,从而激励员工努力工作,提高公司业绩和内在价值。现有文献大多从探究高管薪酬的角度出发,所研究的员工激励方式较为局限,本文用新的角度去探究员工激励对上市公司股东权益的影响。本文主要从三个部分进行了阐述,第一,通过对国内外对员工激励方面的资料查阅,本文归纳总结了相关员工激励因素对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影响的文献。第二,本文通过对委托代理理论、效率理论、行为理论三大理论的阐述,推论出员工激励对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影响的内在机制,并由此提出四个假说。第三,本文采用国泰安数据库中2015-2017年中国A股市场1838家上市公司的数据进行实证研究。由于国企具有一定的行政性,非国企上市公司更具市场化的特点,本文进行了国企与非国企的分样本讨论。本文由此得出以下结论:人均薪酬对上市公司股东权益的影响是显着正向的,相对薪酬差距对上市公司股东权益的影响是显着负相关的,员工持股计划对上市公司股东权益的影响呈显着正相关。与非国有上市公司相比,国有上市公司更容易受到相对薪酬差距和员工持股计划的影响。由此,本文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首先是制定科学正确的员工激励制度,创新激励方式;其次是把控企业内部层级之间薪酬差距范围;然后是高效施行员工持股计划(EPOS)在资本市场的运用;随后是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薪酬信息披露制度;最后是优化相关监管政策实施。
龙稳全[7](2019)在《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研究》文中指出投资银行作为证券市场最为重要的中介机构,是联系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桥梁,在保证发行人质量、维护投资者信心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被称之为证券市场的“看门人”。但是,现实并非像田园诗般美好,近些年来,无论是美国等发达国家或地区,还是中国等新兴国家,都曾爆出因欺诈发行而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之所以出现此情形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投资银行未能履行勤勉义务。本文旨在通过对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本源进行梳理,探寻有关国家或地区在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实现机制、法律责任制度等方面先进成熟的经验,以此解决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存在的问题,促使我国投资银行能够最大限度地履行勤勉义务,既保护投资者利益,又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全文包括绪论、正文和结束语三部分,正文共分为五章。绪论从论文的选题背景与意义出发,详细介绍了目前国内外关于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研究现状,并以此为基础阐述论证的思路与方法、创新之处以及对我国具有的现实意义。正文从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基本理论、判断标准、实现机制、法律责任以及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演进、问题及完善等五方面进行论述。第一章重点阐述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基本理论。目前,学界对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性质的认识存在分歧,实质上投资银行勤勉义务乃是基于信义关系而产生,属于注意义务的范畴,是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的统一体。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产生的内在诱因在于投资银行商业机会的获取和规避自身风险的需要,其建立与金融危机的爆发密切相关,并在金融危机处置过程得到了完善。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是政治、经济、法律等多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既是有限政府的要求,也是用最低交易成本实现信息生产最真实完整的效应的使然,更是权利义务对等与平等原则的驱动。第二章探讨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是衡量投资银行是否履行勤勉义务的尺度,在性质上是行为标准、普适性标准、抽象与具体的结合体,能够弥补投资银行行为规则的漏洞、明确投资银行行为边界以及合理区分投资银行与其他主体的责任。当前,主要存在“谨慎人”标准和“理性人”标准两种判断标准。前者适用于美国,后者则适用于美国以外的一些国家或地区,二者的产生与发展有着历史的必然。尽管两种判断标准内涵存在较大差别,但都兼具了原则性和灵活性,从而得以维护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第三章论述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实现机制。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价值目标的实现需要一套相互制约和补充的制度。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的构建应当考虑内因与外因、激励与约束、成本与收益等因素,并以此可分为内部与外部实现机制、激励与约束实现机制等。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薪酬与晋升机制、声誉机制、看门人监督机制等激励机制在运转过程中,能够产生促进投资银行更加勤勉尽责的效应。投资银行的公共执行机制、私人执行机制、内部约束机制、发行承销费用支付机制、媒体监督机制等约束机制在运转过程中,能够起到约束投资银行避免机会主义行为的作用。但每一种具体机制自身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不足,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必须互相配合,才能发挥最佳效应。第四章研究了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法律制度价值实现的重要保证。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可能需承担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目前,学界对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认识存在分歧,实际上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应构成侵权责任,并应合理区分投资银行与发行人、其他中介机构、投资银行从业人员之间的责任,同时投资银行可基于时效消灭、请求权人故意、因果关系不成立等因素进行抗辩。由于行政责任制度具有快捷、高效的特点,容易陷入路径依赖,行政处罚应强调处罚措施与违法行为的匹配性,遵循正当程序。只有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才会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探讨了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演进、问题及完善。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主要经历了审批制、通道制、保荐制三个阶段。截至目前已建立了相对完整的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体系,但仍然存在着规制理念存在偏差且纠正不足、判断标准模糊且存在缺失、实现机制激励不足且制衡功能失效、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单一且责任分担失衡等问题。实际上,对于这些问题,证券市场相对发达的有关国家或地区都曾经历过,并且有着先进成熟的解决经验和措施。我国应在借鉴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经验和措施的基础上,通过重塑投资银行勤勉义务规制理念、重构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完善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以及优化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法律责任制度等对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进行完善。结束语是对全文内容进行了总结。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包含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实现机制、法律责任等内容,每个具体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效运转对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价值的实现有重要意义。我国应借鉴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先进经验和措施,及时完善有关制度,促进投资银行积极履行勤勉义务,保证证券发行质量,为我国证券市场提供高质量的源流活水,这对我国证券市场和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潘立春[8](2018)在《英美公共企业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随着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的全面开展,一系列改革政策相继出台:将国有企业进行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这些政策在让人们感到欢欣鼓舞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思考:本轮改革将国有企业分为公益类国有企业和商业类国有企业两大类是否妥当;提供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公共产品(服务)类组织应该叫做什么,这类组织应该受到哪些来自政府层面的监管,这类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又应该是怎样;公共产品(服务)的供给方式有几种可能,民营企业可否提供这类产品(服务);在我国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今天,国际上其他国家又是主要采用何种模式开展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本轮改革的一个特点是政策性文件密集,国际上这类改革是主要以政策推动还是法律推动。带着这些思考,本文将研究视角转向英美公共企业的法律制度。一方面研究英美两国对公共企业这一特殊的组织机构在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管上有哪些具体的法律规定,一方面研究英美两国公共企业的投资运营模式以及两国对民营资本的利用途径,并着力探索两国在法律上对不同运营模式的实施规定和监管规定。这项研究基于对英美两国部分公共企业法律的翻译和分析,其中包括:英国《电力法》1947、1957、1989,《水法》1963、1973、1989,《电信法》1981、1984,《大伦敦政府法》1999(第四部分第七章的公私合营协议);美国《政府公司管制法》,《田纳西河谷管理局法》,《水资源改革及发展法》2014(第5014节的水基础设施公私合营试验项目)以及美国部分州法律和英美两国部分政策性文件等。这一研究对我国当前来讲确有必要。研究英美两国对那些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类企业在法律上的具体规定,尤其是他们处于改革时的法律供给,能为我国当前的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一个借鉴性思路,能帮我们厘清上述思考的部分答案,使我们在改革中取其精华、避免弯路。特别是在倡导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今天,研究英美两国当前主要采用的混合所有制模式,研究其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对我们来说大有益处。本文正文部分共有五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围绕公共产品(服务)的供给责任和公共企业的概念及分类进行展开,这是研究英美公共企业法律制度的起点。社会产品分为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两大类。私人产品根据个人意愿和需求进行分配,而公共产品一经问世人人均可享用,一个人在使用公共产品时既无法阻止别人的使用,也不会因此减少别人对该产品的获益。由此“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是公共产品最显着的两大特征,公共服务也具有相同的属性。因为公共产品(服务)的特殊性质,多数学者主张公共产品(服务)应该由政府来提供。公共产品(服务)往往初始投资额巨大,民营企业因为风险的不确定性通常不愿介入;公共产品(服务)面向全社会提供,因为个别受益者的搭便车行为,民营企业不愿意经营。但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的方式不止一种,可以是政府直接提供(行政模式提供),也可以是政府通过公共企业的形式来间接提供。公共企业是指那些专门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的特殊性企业。在法律性质上公共企业是独立的法人组织,可以以自身名义起诉和应诉;公共企业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是有自治权的组织,另一方面是国家政策实施的工具。对公共企业的分类标准尚未统一,但国际上一般将公共企业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水、电、燃气、石油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业,第二类是代表政府提供公共基础设施及其它社会服务的公共企业。通过对行政模式提供和公共企业模式提供进行比较,学者发现公共企业模式提供在效率和灵活性上都优于行政模式提供,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还能减少政府负担。公共产品(服务)在理论上也不排除由民营资本提供的可能性。民营资本模式提供注重的是效率,为了提高效率必然采用先进的管理技术,积极应对出现的各种问题,这不但是公共产品(服务)质量上的有力保证,也会大大提升民众对公共产品(服务)的使用体验。但民营资本模式提供有可能会为了降低成本,而使公共产品(服务)的质量受损,因此当民营资本提供公共产品(服务)时,必须要有必要的制度约束。第二章着重研究英美公共企业初期,即国有化阶段的法律制度。一方面研究公共企业兴起的社会背景、公共企业的特征、国有化公共企业的法律框架;另一方面研究在国有化阶段对公共企业的外部监管以及内部治理的具体法律规定。20世纪30年代英美两国均遭遇了经济大萧条,意识到自由放任政策的缺陷后,多数学者及政客认为此时唯有依赖国家的积极干预方能使经济复苏。在此背景下,公共企业壮大起来。这一阶段的公共企业主要是以国有化形式运营。英国于1945年起陆续对各公共企业进行立法,1947年《电力法》颁布后英国境内的电力行业基本都归为国有。美国于1945年颁布了《政府公司管制法》,该法将公共企业(政府公司)分为政府全资公司及混合所有制公司,当年美国境内联邦政府全资公司13家,混合所有制联邦政府公司26家。公共企业在英美两国统称为public enterprise,实践中public corporation、(public)authority、government corporation等都是公共企业。非营利性、在财政上相对灵活、企业盈余不分配给个人、在管理上享有自治权,这些都是英美两国公共企业的共性特征。公共企业的非营利性是英美两国法律所明确规定的,但非营利性并非指不得营利,而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两国法律也详细规定了企业盈余的使用办法,即只能投入企业生产,或用于降低公共产品(服务)的价格,提供更好的公共产品(服务)。在国有化阶段,英美两国公共企业法律在外部监管上主要侧重在实现国家宏观调控、有效利用国家资金、充分履行社会责任三方面。以在有效利用国家资金方面为例,两国法律着重规范公共企业的融资,要求公共企业必须准备储备金,对年度报告的内容明确规定。同时规定了对地方和个人因国有化所受损失的补偿措施。在内部治理上,法律明确规定:英美公共企业都是公司制的治理模式,企业享有充分的自治权,董事会是企业的核心。第三章着重研究英美公共企业中期,即在民营化伊始以出售和外包为主实行民营化改革的法律制度。一方面研究民营化改革的社会背景、民营化的方式、出售和外包两种途径在英美两国的应用;另一方面研究此阶段法律上对采用出售和外包两种模式运营的具体规定。20世纪70年代后期英美两国经济呈现出滞胀现象,人们发现单纯依靠政府的局限性,重新肯定市场作为“看不见的手”的作用。英美两国开始对公共企业实施民营化改革。民营化改革的方式有多种,出售、外包、公私合营、租赁和员工持股计划等都是民营化的途径,但这一阶段英美两国主要采用的是出售和外包的模式。对此阶段的民营化改革英美两国都有法律作保障。针对出售,英国1984年《电信法》、1989年《电力法》和《水法》的修订标志着电信、电力和水业由国有化向民营化的转变。法律主要在经营许可、资产转让、政府投资限制上详细规定,以保证企业的顺利转制、确保转制后的企业独立运营。但民营化的公共企业仍是公共企业,仍须以公共利益为主要考量,由此法律在行政长官的法律责任和经营监管上也予以了详细规定,并设置了黄金股,在重大政策上给政府以一票否决权。针对外包,美国佛罗里达州通过法律修订为水业民营化提供了法律依据,不但对水业民营化的范围作了详细规定,更积极通过法律引导民营化的深入开展,法律授权州内各市及公共企业可以与私营部门缔结合同。第四章着重研究近期英美公共企业主要的法律制度。一方面对现有国有化公共企业进行制度剖析,另一方面对公私合营模式进行制度剖析。虽然英美两国极力主张依靠民营资本提供公共产品(服务),但出于公共利益和国家实施政策的需要,两国都保留了部分公共企业为国有模式。从美国《政府公司管制法》可见,到2013年美国联邦政府全资公司有17家,比1945年增加了4家,田纳西河谷管理局仍然是联邦政府全资公司。以田纳西河谷管理局为代表的国有公共企业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要求和具体规定上更为详细,这些规定主要依据的是《田纳西河谷管理局法》。《田纳西河谷管理局章程》对此予以了详细阐述。除少部分国有公共企业外,英美两国继续探索公共企业民营化的新途径。上一阶段以出售和外包为主的民营化改革虽然总体成功,但也存在一些重大弊端,引发大量批评,为此英美两国在这一阶段转向了比出售温和、比外包有效的公私合营模式。两国均在法律上为这一模式的开展提供了制度框架。公私合营有多种实现路径,英国在经过一系列探索后择优选择了PFI模式,但实践中发现该模式在效率、透明度、风险分配、股权设置等方面仍存有缺陷,由此开展了针对性的全面改革,进而推出了PFI的改良模式,即PF2模式。第五章着重探索英美公共企业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借鉴。一方面重新界定国有企业的分类,另一方面构建综合性模式的公共企业。本轮改革将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国有企业和公益类国有企业是不科学的,将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领域的国有企业定位为商业类国有企业也是有欠考量的。通过考察英美两国的公共企业发现,当前所谓的公益类国有企业和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领域的国有企业应统称为公共企业。英美两国公共企业的发展变迁告诉我们公共企业具有流变性:公共企业的产权可能从国有转为私有;此时的公共企业彼时可能就不再是公共企业。考察英美两国公共企业也可以看到,只要法律制度完善,国有、私有和公私合营都可以是公共企业的进入路径。由此,我们应着力构建国有、公私合营和私有三种产权方式相结合、但以国有和公私合营为主体的综合性模式的公共企业。在综合性模式的构建中,要以确保公共利益为原则,因为公共企业的核心不在于产权,而在于“公共”性。在综合性模式的构建中,要以竞争中立为基础,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吸引到民营资本的积极介入。在综合性模式的构建中,要以法律制度为保障,只有法律到位,改革才能进行的有理有据。同时,为构建综合性模式的公共企业,我们应该将几种路径已经或潜在存在的问题予以解决或规避。
单豪杰[9](2017)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研究》文中指出习近平在全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议上强调,要通过加强和完善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使国有企业具备“六种力量”,这就给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即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应当怎样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又如何通过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全面解决党在国有企业的领导弱化、虚化、边缘化等问题。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是协调国有企业经济使命与政治使命关系的题中之义,是增强国有企业经济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的内在要求,是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关键所在,同时又是融合现代企业制度即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同党组织关系的必备前提。新时期国有企业党的建设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主要表现为国有企业党建功能弱化、纪律松弛、“两个责任”履行不力,企业党务工作者党建意识淡薄、国有企业党员队伍素质低下能力不足;选人用人问题多,“四风问题”禁而不绝等。国企党建出现问题主要原因:一是现代企业制度一定程度上对传统国企党建的冲击。二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弱化。三是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未能有效衔接。四是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机制创新滞后。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国有企业党组织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确保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不断强化国有企业思想政治教育;坚持服务企业生产经营的目标不偏离,把提高企业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握好党对国有企业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着力培养一支宏大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队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形式把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落到实处。
张牧遥[10](2017)在《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研究》文中认为现代社会的自然环境危机已经不由我们继续“任性”于“私益”与“经济目标”,自然资源环境的公益使命甚至要求我们“刻意”关注“公益”与“生态目标”。那么寄望于延续民法物权及其理论框架,只需对其进行适度松绑的所谓“社会化”救赎恐怕无法完成兼顾私益与公益的大任。毕竟自然资源并非一般“物”,它是一类特殊财产。它的特殊性,以及其上所负担的特殊使命促使我们从公法视角对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问题研究之现行、主流的私法模式予以批判性思考,以开辟新的思路,探寻更为科学、合理的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法律机制建构。按照这种构想,首先应该看到,在长期民法物权化模式影响下,我们对自然资源使用的基本形态认识并不合理,并未充分注意到自然资源特殊性与人的多元化需要之间所可能存在的秩序性对级,因此也就无法对自然资源使用形态进行科学、完整的类型化。而使用形态的类型化是否科学、合理则又直接影响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类型化以及相关法律机制的建构。所以,对国有自然资源使用形态的准确分类就成为一个源头性问题。应该从充分关照自然资源的多元属性,并以其与人的多元需要之间的双向对级关系为基础,将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对应划分为生存用自然资源使用权、生态用自然资源使用权、公共用自然资源使用权、经济用自然资源使用权四类;其中,前三类实质上应属于自由权范畴,不可物权化,唯有第四类,即经济用自然资源使用权方可物权化。一般认为,这种经济用自然资源使用权在我国即为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学界对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问题进行研讨的主流模式仍是民法物权化模式。近年来,学者们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问题的热烈讨论中,也会或多或少地附带讨论这一问题,但对它关注的广度和深度显然不够。而且,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在客体、内容、行使、保护等方面实际上都与传统民法物权存在诸多差异,它不仅体现了特定主体对特定物的‘直接支配’关系,更体现了划分国家与个人界线,并主要由国家“间接干预”资源利用,以实现国有自然资源使用问题上之公共价值的公权性特征。也就是说,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虽具有物权属性,但却不宜直接将之定性为民法物权。由于它不仅涉及权利和权力的动态平衡问题,还涉及私益和公益的协作问题;自然资源在人类生存和发展中不仅具有“生态屏障”的重大价值,而且还深刻牵动资源利益的公平正义价值。所以,相较而言,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上所寄予的公共价值更应具有优先性。考虑到实现和维护这种公共价值,通常需要为此种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从取得、到行使、再到保护附加诸多公法限制,而且这种限制与民法物权所谓之“财产的社会义务”应有本质区别,后者的主要目标仍是实现和保护私益。这些都为我们从公法视角去认识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提供了支持,故而,宜将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定位为一种公法物权。以此为基线,关照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在取得、行使和保护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主要从公法学视角去探讨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法律机制就成为一种有别于民法物权化模式的新的径路与方法。由于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在价值目标上既要尊重私益,更要维护公共利益,所以,在这种权利取得上的全球性经验是国家干预的介入,但由于这种权利又是一种物权、财产权,从便利物的流通和增加财富的角度来看,市场机制的引入和利用也必须得到重视。所以,特许使用权取得中的政府和市场关系就成为此处的一个重要问题。所以,应结合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的理论和实践,对现行相关法律制度予以完善;基本路径是,在尊重国家干预的基础上,从公共行政革新和规制变革之中寻找启示,通过从传统行政法向激励行政法的转变,将激励这一市场化机制引入行政法,以实现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中的政府和市场关系更为科学、合理,形成政府和市场合作共治的格局。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在主体、客体上的特殊性,以及其价值目标的特殊性都使其权利行使具有一定特殊性,为适应这些特殊性并为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主体、客体等方面的实践问题寻找解决方案,必须在尊重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行使受限的大局下,对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主体进行限制式重构,具体是,个人主体性的尊重、强化和保障,公益性国有企业使用权的尊重,以及经营性国有企业使用权的限制。对于客体问题,在厘清理论纷争和机制构设需要的基础上,宜将其客体统一定位为自然资源自身。在行使方式上,竞争性、排他性和有偿性体现了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物权属性,结合使用目的、方式、时间、范围、工具等方面的公法限制,则正体现和回应了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公法物权属性,以及其应有别于民法物权法律机制的需要,其法律规范之适用可以准用物权法。正是因为,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从由来、性质、取得、行使等方面具有诸多特殊性,所以,对这种权利的保护也就具有了一定独特之处,公法保护方法吸收了私法保护方法使的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保护不可能或者不需要适用私法保护方法。
二、国有企业仍须努力(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有企业仍须努力(论文提纲范文)
(1)非洲国家主权债务可持续性及预警机制研究 ——以南非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2 问题的提出 |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4 论文框架结构 |
1.5 创新点 |
2 文献综述 |
2.1 主权债务可持续性的定义 |
2.1.1 理论性定义 |
2.1.2 操作性定义 |
2.2 财政反应函数 |
2.2.1 对债务的非线性反应 |
2.2.2 对商业周期的反应 |
2.2.3 其他宏观经济因素的影响 |
2.2.4 样本范围的选取 |
2.3 随机模拟的债务预测 |
2.4 关于南非债务可持续性的现有观点 |
2.5 文献述评 |
3 南非主权债务历史与现状 |
3.1 南非主权债务历史情况 |
3.1.1 二战后至90年代中期 |
3.1.2 90年代中期至次贷危机前 |
3.1.3 次贷危机至今 |
3.2 南非主权债务现状及特征 |
3.2.1 利息支出负担加重 |
3.2.2 利息支出负担加重 |
3.2.3 债务结构良好 |
3.2.4 国有企业债务风险敞口增大 |
4 财政反应函数的构建 |
4.1 理论来源 |
4.2 构建思路 |
4.3 数据说明 |
4.4 实证结果 |
4.4.1 自相关问题 |
4.4.2 内生性问题 |
4.4.3 非线性问题 |
4.4.4 结果分析 |
5 主权债务预测 |
5.1 随机模拟 |
5.1.1 债务累积方程 |
5.1.2 VAR模型建立及检验 |
5.1.3 随机模拟方法及结果 |
5.2 压力测试 |
5.2.1 情景设计方法 |
5.2.2 测试结果分析 |
5.3 预警机制 |
6 结论及政策建议 |
6.1 结论 |
6.2 政策与建议 |
6.3 不足之处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2)上港集团员工持股计划的激励效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框架与方法 |
1.2.1 研究框架 |
1.2.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的创新点 |
2 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 |
2.1 文献综述 |
2.1.1 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动机 |
2.1.2 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治理的关系 |
2.1.3 员工持股计划与企业绩效的关系 |
2.1.4 文献述评 |
2.2 理论基础 |
2.2.1 产权理论 |
2.2.2 双因素经济理论 |
2.2.3 人力资本理论 |
2.2.4 委托代理理论 |
2.2.5 利润分享理论 |
2.2.6 激励理论 |
3 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影响企业绩效的理论分析 |
3.1 对代理成本的影响 |
3.1.1 国企产权性质与代理成本 |
3.1.2 公司治理与代理成本 |
3.2 对经营效率的影响 |
3.2.1 人力资本与经营效率 |
3.2.2 公司治理与经营效率 |
3.3 对企业风险的影响 |
3.3.1 人力资本与经营风险 |
3.3.2 资本结构与财务风险 |
3.3.3 企业风险偏好与股权结构 |
3.4 对市场反应的影响 |
3.4.1 财务业绩与市场反应 |
3.4.2 信号传递与市场反应 |
4 上港集团员工持股计划的案例介绍 |
4.1 公司简介 |
4.2 上港集团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背景 |
4.2.1 政策背景 |
4.2.2 行业背景 |
4.2.3 公司背景 |
4.3 上港集团员工持股计划的方案内容 |
4.3.1 参与对象 |
4.3.2 发行方式与发行价格 |
4.3.3 资金来源与持股规模 |
4.3.4 存续期与退出机制 |
4.3.5 管理方式 |
4.4 上港集团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过程 |
5 上港集团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激励效果分析 |
5.1 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治理效果 |
5.1.1 优化股权结构 |
5.1.2 减少代理成本 |
5.1.3 降低企业风险 |
5.2 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市场效果 |
5.2.1 方案公告时的市场反应 |
5.2.2 解锁公告时的市场反应 |
5.3 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财务效果 |
5.3.1 盈利能力分析 |
5.3.2 营运能力分析 |
5.3.3 偿债能力分析 |
6 研究结论及建议 |
6.1 研究结论 |
6.2 建议 |
6.2.1 公司建议 |
6.2.2 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债务催收订定专法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 ——以境外法制为比较与借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动机与研究目的 |
一、研究动机 |
二、研究目的 |
第二节 研究范围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范围 |
二、研究方法 |
第三节 文献探讨 |
一、台湾地区文献探讨 |
二、大陆地区文献探讨 |
三、催收研究趋势 |
第四节 研究架构与章节安排 |
一、研究架构 |
二、章节安排 |
第五节 预期研究结果与研究限制 |
一、预期研究成果 |
二、研究限制 |
第一章 催收制度相关理论 |
第一节 催收法制概念建构 |
一、概论 |
二、债的相关概念 |
三、催收相关基本概念 |
第二节 催收问题及产业之起源 |
一、美国催收问题及产业之起源 |
二、日本催收问题及产业之起源 |
三、台湾地区催收问题及产业之起源 |
四、大陆地区催收问题及产业之起源 |
第三节 催收行为之管理对催收当事人权益之影响 |
一、非法与不当催收所涉被催收人的基本权利侵犯 |
二、催收专法对催收人基本权利之限制 |
三、催收专法对于债权人财产权实现的限制 |
四、催收法制于宪法架构下理想之设计 |
第四节 债务催收相关规范 |
一、催收基本民、刑法规范 |
二、行政管理与纪律规范 |
第二章 我国大陆地区催收现状分析 |
第一节 大陆地区非法催收实例 |
第二节 合法的催收行为 |
一、电话催收请求主、从债务人还款 |
二、行使抵销权 |
三、请保证机构理赔 |
四、由第三人承担债务或代为清偿 |
五、由金融机构自行拍卖担保物 |
六、由金融机构承受担保品 |
七、寄送催收信函 |
八、外访 |
九、法务催收 |
十、公开个人信用信息 |
十一、对高消费以及非生活与工作必需消费行为之限制 |
第三节 不合法的债务催收行为 |
一、不法催收 |
二、不当催收 |
第四节 催收实务与现有法令规定的落差 |
一、司法上缺乏保障人民的财产权之救济途径 |
二、行政上主管机关管制思维欠缺远见 |
三、立法上欠缺处罚明文之灰色地带 |
第三章 境外债务催收法制与经验 |
第一节 美国《公平债务催收行为法》之特殊规范 |
一、有关债务人地点信息的获取 |
二、与债务催收有关的通讯 |
三、不当催收手段类型归纳 |
四、虚伪或误导的表述与提供不正确表格 |
五、不公平行为与复数债务清偿之指定 |
六、债务确认程序 |
七、主管机关提交管理状况报告 |
八、消费者投诉 |
九、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对催收活动的监督 |
十、债务催收法庭之友摘要 |
十一、执法情形 |
十二、教育和推广计划(Education and Outreach Initiatives) |
第二节 英国《1974年消费者信用法》之特殊规范 |
第三节 日本《债权管理回收业特别措施法》与《贷金业管制法》之特殊规范 |
一、对债权管理回收业的设立与变更 |
二、债权管理回收业者业务经营 |
三、对债权管理回收公司的监督 |
四、行政调查与债权管理回收业之关联 |
五、《贷金业管制法》 |
第四节 美国、日本与英国委外催收法制之横向比较 |
一、立法背景 |
二、催收行为主体 |
三、催收行为客体 |
四、催收行为规范 |
第五节 其他主要国家与国际组织委外催收管理要点 |
一、德国委外催收监管法令与原则 |
二、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委外催收监管法令与原则 |
三、欧洲银行管理局委外催收监管法令与原则 |
四、其他国家委外催收监管法令与原则 |
第六节 台湾地区立法经验 |
一、重要的催收监管原则 |
二、重要的催收监管原则台湾地区催收法制现况 |
三、台湾地区立法草案沿革 |
第四章 我国大陆地区债务催收专法之建立 |
第一节 我国大陆地区订定债务催收专法之必要性 |
第二节 我国大陆地区订定债务催收专法之可行性 |
一、催收款来源多元且具高度经济影响力 |
二、制定专法有助事权统一与将不当催收纳入规范 |
第三节 催收专法立法原则与建议 |
一、催收相关当事人间基本权利冲突之平衡 |
二、立法目之设定 |
三、催收主管机关 |
四、行为管理或行业管理之选择 |
五、资讯揭露之要求 |
六、委外管理组织架构 |
七、隐私保护 |
八、挡债律师制度 |
九、催收人员资格限制 |
十、债务催收的范围 |
十一、催收行为与行业管理之罚则 |
十二、公会制度之建立 |
第五章 结论 |
第一节 研究发现 |
一、催收问题及产业之起源各国、各地区不尽相同 |
二、催收法制应视为债务人“经济再生”之机制 |
三、催收法制应从实证面建立基础 |
四、催收法制应建立于管理开放之思维 |
第二节 未来研究建议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问题与背景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第三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职业教育校企合作 |
二、政策变迁 |
三、政策场域 |
四、政策学习 |
第四节 文献综述 |
一、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研究 |
二、政策变迁过程理论及应用研究 |
三、政策网络与政策变迁关系研究 |
第五节 研究方法 |
一、方法论层面 |
二、分析技术层面 |
第六节 研究思路与技术路线 |
一、研究思路 |
二、技术路线 |
第七节 研究的创新点 |
第二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的变迁轨迹 |
第一节 “校附行企、一体共生”阶段(1978—1998 年) |
一、实施行业企业自办或与教育部门联办方针 |
二、引导与支持职业教育校办产(企)业发展 |
三、选择在部分地区开展“双元制”改革试点 |
第二节 “校主企辅、促校联企”阶段(1998—2010 年) |
一、探索高职院校产学研合作路径 |
二、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工程 |
三、启动实训基地及师资建设项目 |
四、开展半工半读等国家政策试验 |
第三节 “校企同主、多元共治”阶段(2010 年至今) |
一、加快健全央地校企合作专属法规制度体系 |
二、充分挖掘国家行业系统的指导与协调功能 |
三、依托央财项目持续搭建校企合作政策平台 |
四、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教师资培训体系建设 |
五、支持基层创新探索校企深度合作体制机制 |
第四节 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主要特征 |
一、由行动纲领和散点式条文向国家政策体系发展 |
二、由少数政策工具主导向多元工具协同应用转变 |
三、由旧范式变革后的渐进调整向政策新范式演进 |
第三章 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解释分析框架 |
第一节 制度—场域—行动者:构建解释分析框架的基本视角 |
一、“结构”与“行动者”的辩证关系:社会科学“元理论”的启示 |
二、制度与场域:“结构”维度的主体构成要素 |
三、结果性逻辑与适当性逻辑:“行动者”的能动机制 |
第二节 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核心解析变量 |
一、政策场域 |
二、中央职能部门政策学习 |
第三节 解释分析框架的结构设计及理论预设 |
一、框架设计原则与整体结构 |
二、理论预设 |
第四章 政策制定场域与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内在逻辑 |
第一节 “政—政”制定场域影响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作用机理 |
一、由中央职能部门构成的场域关键行动者 |
二、从同级协商到上级协调:场域运作变革及其对政策变迁的影响 |
第二节 “政—行”制定场域影响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作用机理 |
一、与政企分开改革相伴的场域关键行动者 |
二、从分级决策到合作治理:场域运作变革及其对政策变迁的影响 |
第五章 政策执行场域与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内在逻辑 |
第一节 “央—地”执行场域影响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作用机理 |
一、行政科层体制影响下的场域关键行动者 |
二、从市县为主到省域统筹:场域运作变革及其对政策变迁的影响 |
第二节 “企—校”执行场域影响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作用机理 |
一、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场域关键行动者 |
二、从行政共生到互利共赢:场域运作变革及其对政策变迁的影响 |
第六章 中央职能部门政策学习与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内在逻辑 |
第一节 政策学习:中央职能部门主动引导政策变迁的有效策略 |
一、国家“适应能力”的集中体现 |
二、政策学习的主要形式 |
第二节 中央职能部门政策学习影响政策变迁的作用机理 |
一、革命和国家建设实践成功历史经验的内化迁移 |
二、政策调整过程中节约政府决策成本的有效方法 |
三、有限理性约束下规避政策改革风险的合理选择 |
四、保障央地政策参与主体创新积极性的必要策略 |
第七章 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优化路径 |
第一节 强化全国人大与政协的顶层设计权能 |
一、推动全国人大主导校企合作立法进程 |
二、发挥政协协商决策职能助力政策创新 |
第二节 优化中央跨部门协同决策的组织机制 |
一、设立常设型的议事协调机构 |
二、建立健全国家行政协助制度 |
第三节 完善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社会中介职能 |
一、健全国家法律体系,强化政策设计参与权 |
二、扩大利益代表范畴,提升协同决策合法性 |
三、推行购买服务机制,增强政策变迁影响力 |
第四节 保持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与扶持效力 |
一、加强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的拨付力度 |
二、保留适量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项目 |
第五节 健全校企命运共同体的配套制度供给 |
一、推行协调性的劳动就业制度 |
二、完善国家培训质量标准制度 |
第六节 破解局部试验性学习开展的现实瓶颈 |
一、加强依法行政,推动政策试验法治化 |
二、畅通信息渠道,提升政策试验透明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5)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 |
第一章 资源型城市补偿机制的演变 |
第一节 资源型城市的范畴与问题 |
一、资源型城市的内涵 |
二、我国资源型城市的分布与类型 |
三、我国资源型城市的经济发展困境与成因分析 |
第二节 补偿机制的分析 |
一、补偿机制的语义分析 |
二、纵向补偿机制与横向补偿机制的区分 |
三、本文语境下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机制的涵义与特征 |
第三节 我国资源型城市补偿机制辩考 |
一、纵向补偿机制的实效与资源型城市的补偿预期不契合 |
二、仅靠市场亦或自愿协商无法驱动横向补偿 |
三、横向补偿法律机制:对市场与自愿协商“不健全”的法律回应 |
第二章 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核心构成 |
第一节 由机制到法律机制的蜕变 |
一、机制与法律机制的法理界分 |
二、权利化: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生成的核心步骤 |
第二节 横向补偿权的证成 |
一、横向补偿权存在的必要性 |
二、横向补偿权生成的可行性 |
第三节 横向补偿权的内涵、生成逻辑与权利结构 |
一、横向补偿权的含义与特征 |
二、横向补偿权生成的宪法逻辑 |
三、横向补偿权的权利结构与类型 |
第三章 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补偿技术 |
第一节 横向补偿的原则 |
一、区域利益协调原则 |
二、发展成果共享原则 |
三、多元主体参与原则 |
四、比较优势互补原则 |
第二节 横向补偿方式的总体设计 |
一、横向补偿基金先行 |
二、横向补偿PPP项目筑巢引凤 |
三、生产要素的对口合作催动经济振兴 |
第三节 横向补偿标准的设定 |
一、确定横向补偿标准的理论依据 |
二、横向补偿标准的量化方法 |
三、横向补偿标准的量化障碍与创新路径 |
第四章 横向补偿基金的规则体系 |
第一节 补偿资金不足与补偿需求充裕的矛盾 |
第二节 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应对思路与缺陷 |
一、国内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理论与实践 |
二、我国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缺陷 |
第三节 横向补偿基金的修正路径 |
一、与横向补偿基金相关的立法规范及缺陷 |
二、横向补偿基金中原始资金的来源 |
三、横向补偿基金的用途 |
四、横向补偿基金的运营模式 |
第五章 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引导与规制 |
第一节 PPP模式的横向补偿品质 |
第二节 横向补偿PPP项目的评审对象 |
一、横向补偿PPP的项目范围、合作类型及具体方案 |
二、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实施主体 |
三、横向补偿PPP项目的采购方式 |
四、横向补偿PPP项目的评估方式 |
第三节 锁定期制度在横向补偿PPP项目中的重构 |
一、我国PPP锁定期制度的现实缺陷 |
二、锁定期制度在横向补偿PPP项目中的修正 |
第六章 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路径 |
第一节 对口合作的源流及其横向补偿效应 |
一、由对口支援到对口合作的演进 |
二、资源型地区与非资源型地区间的对口合作 |
三、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效应 |
第二节 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思路及缺陷 |
一、对口合作横向补偿的理论基础 |
二、对口合作横向补偿的现实障碍与应对思路 |
三、基本思路的缺陷 |
第三节 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法制化 |
一、省内经济法制的自足与对口区域间协同立法的空白 |
二、区域间协同立法的经验借鉴 |
三、国家层面立法的应有形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员工激励对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影响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相关概念界定 |
1.4 研究思路、框架及方法 |
1.4.1 研究思路与框架 |
1.4.2 研究方法 |
1.5 研究的重点、不足及创新点 |
1.5.1 研究重点 |
1.5.2 研究不足 |
1.5.3 创新点 |
2 文献综述 |
2.1 员工薪酬与公司绩效 |
2.2 员工激励与上市公司股东权益 |
2.3 文献评述 |
3 员工激励对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影响的理论分析 |
3.1 上市公司员工激励发展概况 |
3.2 理论基础与研究假说 |
3.2.1 效率工资理论与假说 |
3.2.2 委托代理理论与假说 |
3.2.3 行为理论与假说 |
3.3 本章小结 |
4 员工激励对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影响的实证检验 |
4.1 模型、变量与数据 |
4.1.1 模型设定 |
4.1.2 变量的选取与说明 |
4.1.3 数据来源与描述性统计 |
4.2 员工薪酬对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影响的实证结果与分析 |
4.2.1 人均薪酬对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影响的实证 |
4.2.2 相对薪酬差距对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影响的实证 |
4.2.3 员工持股对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影响的实证 |
4.2.4 产权性质与激励效应 |
5 结论与建议 |
5.1 结论 |
5.2 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研究综述 |
三、论证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性质、内涵与内容 |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性质辨析 |
二、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内涵剖析 |
三、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内容探讨 |
第二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产生与反思 |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产生的背景 |
二、投资银行履行勤勉义务的内在诱因 |
三、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反思 |
第三节 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理论阐释 |
一、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政治学基础 |
二、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法律经济分析 |
三、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法理支持 |
四、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理论间的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 |
第一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本质与作用 |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本质探源 |
二、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作用解析 |
第二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分类及评析 |
一、“谨慎人”标准的内涵界定、作用分析及形成探因 |
二、“理性人”标准的内涵界定、作用分析及形成探因 |
第三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比较分析 |
一、“谨慎人”标准在理念层次上高于“理性人”标准 |
二、英美及我国香港特区的判断标准较德日更有利于投资者保护 |
三、不同国家或地区相同事项勤勉尽责要求程度不一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实现机制 |
第一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的分类与构建 |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构建的考量因素论析 |
二、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的分类及内容构成 |
第二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激励机制的运转及效应分析 |
一、投资银行薪酬与晋升机制的运转及绑定效应 |
二、投资银行声誉机制的运转及标签效应 |
三、看门人监督机制的运转及竞争效应 |
第三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约束机制的运转及作用分析 |
一、公共执行机制的运转及监管作用 |
二、私人执行机制的运转及威慑作用 |
三、投资银行内部约束机制的运转及控制作用 |
四、发行承销费用支付机制的运转及预防作用 |
五、媒体监督机制的运转及监督作用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法律责任 |
第一节 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民事责任 |
一、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民事责任的性质与归责 |
二、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三、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
四、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民事责任分配 |
第二节 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行政责任 |
一、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行政责任类型及构成要件 |
二、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行政责任的比较分析 |
第三节 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刑事责任 |
一、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刑事责任与构成要件 |
二、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刑事责任的比较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演进、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演进 |
一、审批制下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建立与缺陷 |
二、通道制下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发展与不足 |
三、保荐制下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形成与成效 |
第二节 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规制理念存在偏差且纠正不足 |
二、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模糊且存在缺失 |
三、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激励不足且制衡功能失效 |
四、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单一且责任分担失衡 |
第三节 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完善 |
一、重塑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规制理念 |
二、重构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 |
三、完善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 |
四、优化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法律责任制度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博士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8)英美公共企业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点及不足 |
第一章 公共企业与公共产品(服务)的供给 |
第一节 公共产品(服务)的供给责任界定 |
一、政府供给责任的理论基础 |
二、政府供给模式比较:行政模式与公共企业模式 |
三、引用民营资本供给方式的可行性分析 |
第二节 公共企业的概念及分类 |
一、公共企业的概念 |
二、公共企业的分类 |
第二章 英美公共企业初期的法律制度研究 |
第一节 英美公共企业的发展源流 |
一、英美公共企业产生的社会背景 |
二、英美公共企业的特征 |
三、初期英美公共企业的基本经营模式:国有化 |
第二节 国有化阶段公共企业的外部监管 |
一、实现宏观调控职能的监管 |
二、有效利用国家资金的监管 |
三、充分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管 |
第三节 国有化阶段公共企业的内部治理 |
一、对管理自治的规定 |
二、对董事会的规定 |
三、对高管及薪酬的规定 |
第三章 英美公共企业中期的法律制度研究 |
第一节 英美公共企业民营化的路径选择 |
一、英美公共企业民营化的背景 |
二、民营化的定义及方式 |
三、中期英美公共企业民营化的改革途径:出售及外包 |
第二节 出售及外包过程中的政府监管法律制度 |
一、针对出售的法律制度 |
二、针对外包的法律制度 |
第三节 对出售及外包的述评 |
一、利处 |
二、弊端 |
第四章 英美公共企业近期的法律制度研究 |
第一节 现有国有化公共企业的制度剖析 |
一、《政府公司管制法》的发展 |
二、国有化公共企业治理样本:田纳西河谷管理局 |
第二节 公共企业公私合营模式的制度剖析 |
一、英美公私合营模式相关法律制度梳理 |
二、公私合营模式的制度变迁 |
第五章 英美公共企业法律制度剖析对我国的借鉴 |
第一节 重新界定国有企业分类 |
一、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历程 |
二、国有企业分类的必要性及当前分类存在的问题 |
三、对国有企业分类的再界定 |
第二节 构建综合性模式的公共企业 |
一、以确保公共利益为原则 |
二、以竞争中立为基础 |
三、以法律制度为保障 |
四、综合性模式公共企业需要注意的问题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党建理论依据 |
一、国有企业党建理论渊源 |
二、新时期国有企业党建理论 |
三、习近平国有企业党建理论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党建内涵界定 |
一、国有企业党建的内涵 |
二、国有企业党建的特征 |
三、新中国成立以来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的历史沿革 |
第二章 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的必要性 |
第一节 协调国有企业经济使命与政治使命关系的题中之义 |
一、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离不开党的建设 |
二、抓好党的建设与现代企业制度衔接是时代的要求 |
三、思想政治工作是协同国有企业经济使命与政治使命必备前提 |
第二节 加强党建是增强国有企业经济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的关键 |
一、加强国有企业党建是增强国有企业经济活力的关键 |
二、加强国有企业党建是增强国有企业控制力的关键 |
三、加强国有企业党建是增强国有企业影响力的关键 |
第三节 加强国企党的建设是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必然要求 |
一、加强国有企业党建有助于破解传统发展模式的困境 |
二、加强党建有助于国有企业自身发展的转型升级 |
第四节 融合现代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与国企党组织之间关系的关键所在 |
一、国企党建工作是不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根本保证 |
二、国企党建工作是彰显我国国有企业特殊优势之所在 |
第三章 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国有企业党的建设面临的现实障碍 |
第一节 部分国有企业党建政治功能弱化 |
一、党组织自身定位不清晰 |
二、政治功能与企业经济属性不协调 |
三、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和领导核心作用不突出 |
第二节 部分国有企业党务工作者党建意识淡薄 |
一、缺乏先锋意识 |
二、组织观念淡薄 |
三、服务意识欠缺 |
第三节 部分国有企业党员队伍素质低下能力不足 |
一、人员不足,队伍老化 |
二、意志消沉,作风涣散 |
三、本领欠缺,能力不足 |
第四节 中央巡视工作中暴露出的国有企业党建问题 |
一、党的领导弱化,管党治党不严 |
二、纪律松弛,“两个责任”履行不力 |
三、“近亲繁殖”,选人用人存在严重不正之风 |
四、顶风违纪,“四风问题”禁而不绝 |
第四章 国企党建面临新挑战的原因探析 |
第一节 现代企业制度对传统国企党的建设造成的冲击 |
一、政企分开对传统国企党的建设的冲击 |
二、产权多元对传统国企党的建设的冲击 |
三、新公司法对传统国企党的建设的冲击 |
第二节 民主集中制原则贯彻不到位是弱化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的重要原因 |
一、国有企业广大职工群众主体地位不突出 |
二、“新三会”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老三会”功能和作用 |
三、过分集中“一言堂”现象时有存在 |
第三节 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未能有效衔接 |
一、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存在矛盾 |
二、国有企业党组织人事管理方法方式陈旧,不能适应新的需求 |
三、党管干部与市场化选聘各有侧重缺乏统一 |
四、将党的建设纳入企业经营管理者考核仍需完善 |
第四节 国有企业党的建设机制创新滞后 |
一、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机制滞后 |
二、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任用机制滞后 |
三、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机制滞后 |
四、国有企业监督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 |
第五章 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路径选择 |
第一节 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 |
一、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
二、确保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 |
三、强化国有企业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
第二节 坚持党的建设服务企业生产经营的目标不偏离 |
一、党的建设要明确定位支持“新三会”依法行使职权 |
二、要围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抓党建 |
三、要围绕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抓党建 |
四、要围绕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抓党建 |
第三节 坚持党组织对国有企业选人用人的管理权 |
一、坚持党组织对人事工作的领导权 |
二、坚持党组织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 |
三、着力培养一支宏大的高素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队伍 |
第四节 坚持和完善好民主管理制度维护工人阶级合法权益 |
一、坚持和完善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
二、坚持和完善好职工董事制度 |
三、坚持和完善好职工监事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10)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价值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价值 |
二、域内外研究概况 |
(一)域外相关研究概况 |
(二)域内相关研究概况 |
三、框架、方法及创新与不足 |
(一)基本框架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及其分类 |
第一节 自然资源使用的现代价值 |
一、何谓“自然资源” |
二、人与自然关系简史:从蛮荒到文明 |
三、生态文明的启示:既要效率也要公平 |
第二节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及其理论 |
一、域外有关自然资源使用形态的分类及其理论 |
二、我国有关自然资源使用形态的分类及其理论 |
三、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的意义 |
第三节 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的视角变迁 |
一、自然资源使用形态的类型学思考 |
二、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的视角与方法的发展 |
第四节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的新观念 |
一、主-客互动关系视域下的分类基准 |
二、对目前我国学界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及其观念的进一步反思 |
三、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及其分类新观点的提出 |
四、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新观念的价值与规范实证 |
第二章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性质 |
第一节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及其性质 |
一、何谓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 |
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权属性质 |
第二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性质 |
一、关于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属性的学说之争 |
二、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公法物权属性的进一步厘定 |
第三章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取得 |
第一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的基础 |
一、何以成为基础 |
二、究竟以何为基础 |
第二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中的政府和市场 |
一、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配置的理论基础 |
二、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中政府与市场的分立与合作 |
第三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机制的完善 |
一、政府与市场合作:特许使用权取得机制完善的方向 |
二、完善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机制的基本策略 |
第四章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行使 |
第一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行使主体 |
一、公共秩序视角下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主体的认知 |
二、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主体的配置 |
三、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行使主体的限制式再构 |
第二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客体 |
一、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客体之争:权利还是自然资源自身 |
二、不同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客体分析 |
三、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客体的公法物权意义 |
第三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行使方式 |
一、排他行使 |
二、有偿行使 |
第四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行使限制 |
一、限制的形式与表现 |
二、限制的公法物权意义 |
第五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规范适用 |
一、实体规范准用物权法 |
二、程序规范主要适用相关行政法 |
第五章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保护 |
第一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保护概说 |
一、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统一公法保护方法 |
二、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保护的重点与难点 |
第二节 行政机关撤销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限制和补偿 |
一、撤销行政许可与信赖保护 |
二、合法还是违法:变更或撤回特许使用权的典型事件思考 |
第三节 行政违法侵犯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救济与责任 |
一、行政违法侵权一般理论 |
二、行政违法侵害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救济 |
三、行政违法侵害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法律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国有企业仍须努力(论文参考文献)
- [1]非洲国家主权债务可持续性及预警机制研究 ——以南非为例[D]. 吕诗嘉. 浙江大学, 2020(02)
- [2]上港集团员工持股计划的激励效果研究[D]. 徐慧琴. 浙江工商大学, 2020(05)
- [3]债务催收订定专法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 ——以境外法制为比较与借鉴[D]. 王冠玮.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8)
- [4]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研究[D]. 于晨. 天津大学, 2019(01)
- [5]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研究[D]. 曹书.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6]员工激励对上市公司股东权益影响的实证研究[D]. 崔还洲.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7]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研究[D]. 龙稳全. 厦门大学, 2019(12)
- [8]英美公共企业法律制度研究[D]. 潘立春.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2)
- [9]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研究[D]. 单豪杰. 兰州大学, 2017(03)
- [10]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研究[D]. 张牧遥. 苏州大学, 201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