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非法枪支弹药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收集非法枪支弹药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一、收缴非法枪支弹药 保护野生动物资源(论文文献综述)

王洪用,崔家蔚[1](2021)在《错案的防范:空白要素行政化的司法难题》文中研究指明在刑法部分罪名的构成要件描述中,存在大量空白要素。法官对空白要素的规范适用,往往依附于行政机关的补充和解释。空白要素行政化引发了过度入罪风险,易造成系列错案。主要表现为个罪的行为要素缺乏明确规范时,为入罪而任意拓宽兜底性条款的适用范围;将行政技术性标准作为认定犯罪的唯一准据,降低空白要素的司法判断标准;将空白要素视为单纯行政管理秩序,认为违反行政秩序的行为便具备刑事不法。围绕空白要素行政化及其过度入罪的成因,当前应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取向,立足于自由保障价值优先、尊崇刑法谦抑性与坚持违法相对性的理念,通过界定范围、形式审查、实质判断、不法过滤、责任过滤、后果检视等步骤,有效界定刑罚权的合理边界。

姜涛[2](2021)在《生物刑法与环境刑法分离论之提倡》文中指出生物刑法当前为环境刑法所涵摄,属于环境刑法的子系统。把生物刑法与环境刑法混同,会导致体系不能兼容、结构不能并存、功能无法体现、罪责标准混淆问题。生物安全法益是包含"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个体安全"的三层结构,属于极端重要法益,环境安全并不涉及国家安全,两者对公共安全、个体安全的威胁程度也不同。就生物安全风险而言,国家不再单纯是以超然被害者的治理者出现,同时也是最大的受害者。生物刑法需要从环境刑法中分离,发展并提倡生物刑法。生物刑法应当纳入专门刑法,立法机关可考虑整合刑法中的生物犯罪,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下增设"危害生物安全罪"专节,把生物犯罪从环境犯罪中分离出来,并结合新型生物安全风险增设新型危及生物安全的犯罪。

罗翔[3](2021)在《空白罪状中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的规范关联》文中提出我国《刑法》中有大量空白罪状的规定,空白罪状要从形式和实质两方面进行判断。其中,形式判断以刑法的补充性为基础,要求空白罪状所指向的补充规范必须达到一定的效力位阶,符合《刑法》第96条的规定,同时补充规范中必须有附属刑事责任条款的相关规定;实质判断则以刑法的独立性为基础,坚持刑事不法二元论,在规范违反的基础上考虑法益侵犯,避免过度依赖行政机关的前置性判断。在理解和适用空白罪状的过程中要坚持刑法补充性和刑法独立性的统一,以刑法的补充性作为入罪依据,以刑法的独立性作为出罪理由。

丁鼎[4](2021)在《野生动植物保护行政执法罚没物品处置制度研究》文中提出

刘鹏[5](2021)在《网络涉枪犯罪侦查:现状、问题与路径》文中认为当前以网络为平台和渠道的走私、制造、贩卖枪支弹药违法犯罪仍处于高发期。枪源主要来自境内制造与境外走私,涉枪群体主要包括制枪、贩枪、购枪三类群体,犯罪活动依托于通信网络与快递网络,侦查难点主要表现为情报发现难,线索核查难,证据获取难,管辖划分难。提升网络涉枪犯罪打击与防范能力的实践路径主要包括: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忧患意识与经营意识,提高体系化打击能力;拓展情报来源,深化大数据及人工智能应用,提高主动发现能力;统一协调指挥,规范线索核查流程,提高合成作战能力;完善案件管辖划分,规范电子取证工作,提高司法证明能力;加强宣传教育,强化行业监管,提高社会综合治理能力。

韩雪琳[6](2021)在《帮助行为正犯化研究》文中提出帮助行为正犯化立法在刑法理论中虽有较大的争议,但通过回应“否定说”,发现该立法现象具有一定正当性。不仅双层区分制参与体系、二重性理论、因果关系论、限制从属性为其提供充足的理论依据,刑法分则中有关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罪名设置也能为其提供实践基础。帮助行为正犯化立法现象主要存在于我国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链条化”犯罪以及帮助行为作用呈现“主导性”的场合之中,其主要形式表现为帮助犯的正犯化和帮助行为的入罪化。解读帮助行为,发现帮助行为不但属于广义的实行行为,而且还具有类型化特征。帮助行为的正犯化立法作为适应风险社会发展需要的立法现象,不仅《刑法修正案(十一)》已有进一步的体现,还可将食品领域运输有毒有害的食品行为、提供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药品领域运输假药、劣药的行为以及生产、销售专门用于制作假药、劣药的药品成分的帮助行为提升为正犯,加强对法益的保护。

毕聪[7](2021)在《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中非法猎捕、杀害行为的认定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野生动物资源作为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以及人类生存与发展都有着不言而喻的作用。近年来我国进行了一系列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活动,比如颁布《野生动物保护法》、在刑法中突出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特殊保护、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近2020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通过的《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也对刑法中有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的罪名进行了进一步调整和完善,这些立法活动都足以表明我国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的决心和力度都在不断提升。但是通过对近两年来我国发生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行为案件的统计分析,可以发现司法机关在对该行为进行认定时仍然出现了很多难以忽视的问题:第一,对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考察不够全面。实践中司法机关判断行为人主观明知情况困难较大,现行法律中没有规定相应的主观明知认定标准,再加上现实案件的复杂性,导致司法机关往往对行为人的主观明知考察不全甚至不作考察,倾向于否定行为人违法性认识有无对主观明知认定的影响。第二,行为人的行为触犯数罪时的罪数认定存在困难。当行为人的行为和其他罪名行为产生交叉时,司法机关对罪数认定的理解存在偏差,容易做出不是很合理的判决结果。第三,量刑标准存在一定的缺陷,存在很多合法但不合理的定罪量刑结果。在针对行为人猎捕、杀害不同种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量刑时,单靠数量标准难以做到公正合理,且量刑标准未对“猎捕”和“杀害”行为做出区分,未考虑到两行为危害程度的差异。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这些问题,首先,司法机关应当重视对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考察,认识到“不知法不免责”原则的不足之处,建立科学先进的违法性认识理论体系,并且能够综合各项因素对行为人的主观明知情况做出推定。其次,要能够明确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与其他交叉罪名行为的界限,并在一行为和多行为触犯数罪时能够准确认定罪数。最后,应对量刑标准中的数量标准做出一定的补充完善,比如适用“量比法”和定期调整数量标准,同时要对“猎捕”和“杀害”行为做出区分,可以将仅猎捕未杀害的行为作为一种酌定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邵维国[8](2021)在《我国的牵连犯是刑法分则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一罪》文中指出我国刑法通说基于"处断一罪"的观念,把"本来数罪"的牵连犯,认定为一罪,却不能提供令人信服的理由。这既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也不符合全面评价原则。反观德、日等国刑法典,秉持"法定一罪"理念,用总则条款明文规定牵连犯。这种模式虽有优长,但弊端也很明显,且弊大利小。我国刑法分则的一些条款和司法解释,基于行为人特定犯罪动机及其实施数罪之间的特定密切关系,列举式规定,对这样的数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种列举式规定牵连犯的模式,能使牵连犯成立要件和范围都十分明确。我国刑法理论须对标这种立法和司法解释之规定,来开展牵连犯研究,为司法适用提供操作指南。

张庆立[9](2021)在《我国情节犯立法的历程与趋向》文中认为与域外刑法往往坚持"立法定性而不定量"不同,情节犯是我国刑事立法的特色。我国的情节犯立法源起于1979年《刑法》,后在1997年《刑法》修订时得以发展。经数次刑法修正后,截至目前,情节犯的数量已经达到135个罪名。除危害国家安全罪一章没有情节犯外,其他章节均有情节犯的规定,且情节犯的法定刑已经涵盖了所有的主刑与附加刑。从趋势看,情节犯立法呈现的动向为:修正数量日益增多,且以增设新罪名为主;修正为情节犯和修正出情节犯并存,但修正为情节犯的数量居多;多为侵害非个人法益的犯罪;刑罚配置从重等。

王元勋[10](2021)在《非法狩猎罪犯罪成立要件中规范性要素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德日三阶层刑法论体系和我国传统的四要件犯罪体系中,规范性要素都属于刑法中个罪事实特征的重要组成部分。客观上它构成了犯罪的主要内容,主观上行为人对其认识是犯罪故意成立的条件,这决定了它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地位。而我国《刑法》中的非法狩猎罪,是典型的行政犯,它的罪状由大量规范性要素所组成。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分析得出行为人对规范性要素的认识错误,是本罪引发司法实践中一系列争议的主要原因。在厘清本罪各规范性要素之内涵的基础上,辨析出本罪的规范性要素认识错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而事实认识错误将阻碍犯罪故意的成立,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有必要重视规范性要素的认识错误问题。就非法狩猎罪规范性要素的认识错误而言,在裁判规则上可以采取“外行人平行评价”和“涵摄过程”两种方法;在判断方法上则应当将一般大众与个体特定的识法能力相结合,将公民的识法义务与国家的规范告知义务相结合。文章分六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在研究背景中指出研究非法狩猎罪规范性要素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对规范性要素进行概述,明确规范性要素的内涵和特征,通过论述规范性要素在犯罪成立中的地位和作用,论证规范性要素对个罪的重要性。第三部分基于裁判文书网的判例,以实证研究来总结司法实践中非法狩猎罪规范性要素所面临的问题。第四部分对非法狩猎罪中规范性要素的具体内涵进行论述。第五部分是厘清规范性要素认识错误的法律属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规则。第六部分是结语部分,对文中的观点与措施进行概括,再次强调严肃对待规范性要素的认识错误对裁判结果合理和公正的重要性。

二、收缴非法枪支弹药 保护野生动物资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收缴非法枪支弹药 保护野生动物资源(论文提纲范文)

(1)错案的防范:空白要素行政化的司法难题(论文提纲范文)

一、空白要素行政化引发的司法失范
    1.失范之一:个罪的行为要素缺乏明确规范时,为入罪而任意拓宽兜底性条款的适用范围
    2.失范之二:将行政机关技术性标准作为认定犯罪的唯一准据,降低(忽略)空白要素的司法判断标准
    3.失范之三:将空白要素视为单纯的行政管理秩序,认为违反行政秩序的行为便具备刑事不法
二、空白构成要素行政化的成因
    (一)惩罚主义的泛滥与刑事司法的便宜
        1. 惩罚主义的泛滥
        2. 行政化便宜了司法认定
    (二)个罪法益界定上的模糊与社会保护机能的优先
        1. 个罪法益界定上的模糊
        2. 社会保护机能的优先
    (三)规范解释权的旁落与漏洞填补的过度回应
        1. 空白要素规范解释权的旁落
        2. 漏洞填补的过度回应
三、行政化空白要素入罪的风险规制
    (一)理念指引
        1. 自由保障价值优先
        2. 尊崇刑法的谦抑性
        3. 坚持违法的相对性
    (二)具体步骤
        1. 界定范围
        2. 形式审查
        3. 实质判断
        4. 不法过滤
        5. 责任过滤
        6. 后果检视
四、余论

(2)生物刑法与环境刑法分离论之提倡(论文提纲范文)

一、生物刑法与环境刑法混同现状及问题
    (一)生物刑法与环境刑法混同现状
    (二)两者混同导致的刑法失衡问题
        1. 体系不能兼容
        2. 结构存在冲突
        3. 功能无法体现
        4. 罪责标准混淆
二、生物刑法与环境刑法分离论之提出与论证
    (一)生物刑法与环境刑法分离论的观点
    (二)生物刑法与环境刑法分离论之论证
        1. 法理层面的观察:保护法益不同
        (1)行为与法益之间的作用关系不同
        (2)法益的基本结构不同
        (3)法益的重要性不同
        (4)法益的行为客体不同
        2. 刑事政策层面的观察:犯罪学主张不同
三、生物刑法与环境刑法分离论的建构与实现
    (一)建构与发展生物刑法体系
        1. 明确生物刑法的保护法益
        2. 厘清生物刑法的规范取向
    (二)完善我国生物刑法体系的路径
        1. 危害公共安全罪下设立生物安全罪专节
        2. 不纯正生物刑法从环境刑法中的分离
        3. 增设新型生物犯罪

(3)空白罪状中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的规范关联(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空白罪状之形式判断
    (一)补充规范应达到的效力位阶
    (二)附属刑事责任条款的要求
三、空白罪状之实质判断
    (一)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的关系
    (二)质量差异说与刑事不法二元论
    (三)质与量的双重限缩
四、刑法的独立性和补充性审视下的空白罪状
结语

(5)网络涉枪犯罪侦查:现状、问题与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一、网络涉枪犯罪概述
    (一)网络涉枪犯罪的概念
    (二)网络涉枪犯罪利用的网络类型
二、当前我国网络涉枪犯罪现状
    (一)枪支来源及类型
        1. 境内制造
        2. 境外走私
    (二)涉枪群体类型及特征
        1. 制枪群体
        2. 贩枪群体
        3. 购枪群体
三、当前网络涉枪犯罪侦查难点及成因
    (一)情报发现难
    (二)线索核查难
    (三)证据获取难
    (四)管辖划分难
四、提升网络涉枪犯罪打击与防范能力的实践路径
    (一)思想层面: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引,增强忧患意识与经营意识,提高对网络涉枪犯罪打击的系统认识
    (二)情报层面:以大数据应用为核心,加强网络涉枪犯罪智能研判模型创新,提高网络涉枪犯罪主动发现能力
    (三)行动层面:以“情指行舆”一体化为标准,增强各参战要素和侦查环节间的协同,提高打击网络涉枪犯罪的合成作战能力
    (四)执法层面:以完善案件管辖划分为目标,规范网络涉枪案件电子取证工作,提高对网络涉枪犯罪的司法证明能力
    (五)预防层面:以宣传教育为抓手,强化行业监管,提高网络涉枪犯罪社会综合治理能力

(6)帮助行为正犯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帮助行为正犯化的正当性思考
    第一节 帮助行为正犯化“否定说”之反驳
        一、对“否定之一:脱离共犯理论”的反驳
        二、对“否定之二:舍弃构成要件的定型性”的反驳
        三、对“否定之三:扩大处罚范围”的反驳
        四、对“否定之四:违反个人责任原则”的反驳
    第二节 帮助行为正犯化的正当性解读
        一、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理论基础
        二、帮助行为正犯化的实践基础
第二章 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规律和入罪化思路
    第一节 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规律
        一、正犯化现象主要存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领域中
        二、正犯化行为主要存于“链条化”犯罪中
        三、正犯化行为由“辅助性”变成“主导性”作用
    第二节 帮助行为正犯化的入罪化思路
        一、当前学界入罪化思路之概览
        二、入罪化思路之评析与选择
第三章 帮助行为正犯化中“帮助行为”的教义学解读
    第一节 认定“帮助行为”的一般性原则
        一、特定性质的帮助行为属于正犯行为
        二、帮助行为具有类型化特征
    第二节 “帮助行为”的具体认定
        一、提供型犯罪“帮助行为”的认定
        二、居间介绍型犯罪“帮助行为”的认定
        三、运输特定物质型犯罪“帮助行为”的认定
        四、不作为型犯罪“帮助行为”的认定
第四章 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完善
    第一节 帮助行为正犯化立法存在的缺陷
        一、立法标准不清晰
        二、与共犯之间罪名界限模糊
        三、重大法益领域未得到充分保护
    第二节 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建议
        一、明确适用范围
        二、采用叙明罪状
        三、食品、药品领域犯罪帮助行为正犯化立法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致谢

(7)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中非法猎捕、杀害行为的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的界定及立法沿革
    (一)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界定
        1.野生动物的定义
        2.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定义
    (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概念的界定
        1.猎捕行为的定义
        2.杀害行为的定义
        3.非法猎捕、杀害行为的定义
    (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的立法沿革
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的司法认定现状
    (一)案件情况分析
        1.地域分布情况
        2.犯罪情节情况
        3.行为人主观明知情况
    (二)典型案例
        1.案例简介
        2.案例评析
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中非法猎捕、杀害行为认定存在的问题
    (一)对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考察不够全面
        1.不够重视对行为人违法性认识的评价
        2.对行为人主观明知的推定缺乏依据
    (二)罪数认定模糊不清
    (三)量刑标准存在缺陷
        1.确立的数量标准存在漏洞
        2.量刑情节未区分“猎捕”和“杀害”行为
四、完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司法认定的建议
    (一)对行为人的主观明知进行明确的认定
        1.注重对行为人违法性认识的考察
        2.综合多项因素对行为人的主观明知进行认定
    (二)明确与交叉行为的界限并正确认定罪数
        1.一次行为触犯数罪的罪数认定
        2.多次行为触犯数罪的罪数认定
    (三)确立公平合理的量刑标准
        1.对数量标准做出适当补充
        2.对“猎捕”和“杀害”行为做出区分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8)我国的牵连犯是刑法分则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一罪(论文提纲范文)

一、处断一罪的牵连犯学说导致“五难”
    (一)如何界定牵连关系难达统一
    (二)将本来的数罪处断为一罪难容法理
    (三)将本来的数罪按一罪量刑难达罪刑均衡
    (四)法院依通说所作牵连犯判决难得公众认同
    (五)牵连犯理论之存废聚讼难消
二、德、日刑法典用总则条款规定牵连犯弊大利小
    (一)德国将牵连犯归入观念竞合的立法导致司法困境
    (二)日本牵连犯立法导致司法认定牵连犯的随意性扩张
    (三)德、日刑法典用总则条款规定牵连犯的利弊评析
三、我国列举式规定牵连犯的例证、合理性及牵连犯理论重构
    (一)例证分析
    (二)合理性
    (三)牵连犯理论重构
结语

(9)我国情节犯立法的历程与趋向(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情节犯立法之源起——1979年《刑法》中的情节犯立法
    (一)罪名分布
    (二)刑罚配置
    (三)其他特点
二、我国情节犯立法之发展——1997年《刑法》中的情节犯立法
    (一)罪名分布
    (二)刑罚配置
    (三)其他特点
三、我国情节犯的立法现状及特点
    (一)罪名分布
    (二)刑罚分布
    (三)现有情节犯的立法特点及其成因
        1.从情节犯罪名的侵害客体看,多为侵害社会法益的犯罪
        2.从情节犯罪名的罪刑轻重看,多为超过3年有期徒刑的重罪
        3.从情节犯罪名的法定刑档次看,多档和单档基本平衡
        4.从情节犯罪名的立法表述看,严重型远多于恶劣型
        5.从情节犯罪名的立法类型看,纯正的情节犯仍占绝对多数
        6.从情节犯罪名的情节程度看,大多要求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7.从诉讼类型看,告诉才处理的情节犯占比降低
四、情节犯的立法趋向
    (一)情节犯的罪名数量逐渐增多
    (二)增加的情节犯以侵害非个人法益为主
    (三)情节犯的罪刑配置趋向从重
    (四)增加的情节犯多配以重刑
    (五)情节犯的增加以增设新罪名为主
    (六)结果犯、行为犯、数额犯调整为情节犯与情节犯调整为数额犯、行为犯、结果犯并存
五、结语:情节犯立法之展望

(10)非法狩猎罪犯罪成立要件中规范性要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1.选题背景
        2.选题意义
    (二)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一、犯罪成立要件中规范性要素概述
    (一)规范性要素的概念与特征
        1.规范性要素的基本内涵
        2.规范性要素的特征
    (二)规范性要素在犯罪成立中的作用与地位
        1.规范性要素是犯罪客观要件的重要内容
        2.规范性要素是犯罪主体需要认识的重要内容
二、司法实践中非法狩猎罪规范性要素所面临的问题
    (一)规范性要素具体内涵不清且存在过度扩张的倾向
        1.规范性要素的内涵不清
        2.规范性要素存在过度扩张的倾向
    (二)行为主体规范性要素认识错误的法律属性与后果存在争议
        1.对这种认识错误的法律属性存在争议
        2.对处理后果存在争议或质疑
        (1)对禁猎区(期)、禁用的工具(方法)的争议表现形式
        (2)对何为狩猎的争议表现形式
        (3)对保护动物的争议表现形式
        (4)小结
三、非法狩猎罪中规范性要素的具体内涵
    (一)“狩猎”的规范内涵与司法认定标准
        1.非法狩猎罪之“狩猎”
        (1)社会民众所认知的“狩猎”
        (2)非法狩猎罪中的“狩猎”
        2.“狩猎”的规范内涵
        (1)非法狩猎罪特定对象的规范内涵
        (2)非法狩猎罪特定行为的规范内涵
        3.“狩猎”内涵的适当扩大
    (二)禁猎区(期)与禁用的工具(方法)的规范内涵
        1.禁猎区(期)与禁用的工具(方法)的内涵
        2.禁猎区(期)与禁用的工具(方法)规范内涵在实践中的审慎确定
四、非法狩猎罪规范性要素认识错误
    (一)非法狩猎罪规范性要素认识错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1.规范性要素认识错误的常见误读
        (1)司法裁判中规范性要素认识错误的误读
        (2)理论中规范性要素认识错误的误读
        2.非法狩猎罪中规范性要素认识错误的性质辨析
        (1)规范性要素认识错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2)规范性要素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差别的解析
    (二)非法狩猎罪规范性要素认识错误的司法判断路径
        1.规范性要素认识错误的判断规则
        2.规范性要素认识错误的判断方法
        (1)一般大众与个体特定的识法能力相结合
        (2)公民的识法义务与国家的规范告知义务相结合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在校期间科研成果

四、收缴非法枪支弹药 保护野生动物资源(论文参考文献)

  • [1]错案的防范:空白要素行政化的司法难题[J]. 王洪用,崔家蔚. 南海法学, 2021(05)
  • [2]生物刑法与环境刑法分离论之提倡[J]. 姜涛. 政法论坛, 2021(05)
  • [3]空白罪状中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的规范关联[J]. 罗翔.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21(04)
  • [4]野生动植物保护行政执法罚没物品处置制度研究[D]. 丁鼎. 昆明理工大学, 2021
  • [5]网络涉枪犯罪侦查:现状、问题与路径[J]. 刘鹏.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3)
  • [6]帮助行为正犯化研究[D]. 韩雪琳. 烟台大学, 2021(12)
  • [7]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中非法猎捕、杀害行为的认定研究[D]. 毕聪. 安徽财经大学, 2021(10)
  • [8]我国的牵连犯是刑法分则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一罪[J]. 邵维国. 法治社会, 2021(03)
  • [9]我国情节犯立法的历程与趋向[J]. 张庆立. 犯罪研究, 2021(02)
  • [10]非法狩猎罪犯罪成立要件中规范性要素研究[D]. 王元勋. 四川师范大学, 20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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