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保险市场:开放的“前沿”(论文文献综述)
李志广,司絮,曾威,梅小芳[1](2022)在《我国再保险市场技术效率测度与评价》文中研究指明运用三阶段DEA法对我国2015—2019年初成立的9家再保险公司进行技术效率的测度与评价。实证研究表明,所选取的样本企业纯技术效率总体处于最高水平,但规模效率欠佳,技术效率相对较低,并且中资再保险公司的技术效率明显低于外资再保险公司。公司性质和成立年限对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影响不显着,而广义货币增长率与企业金融环境紧密相连,对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影响较为显着。规模报酬方面,大部分再保险公司目前处于规模递增阶段,但仍需要通过扩大企业规模进一步提升再保险公司综合技术效率。
王懿瑶[2](2020)在《“一带一路”背景下的再保险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一带一路”倡议为国内外各行业的发展带来了勃勃生机,再保险业在此时代背景下充分利用政策、市场、渠道等各项资源,不断拓宽业务领域,提升服务质效,迎来了自身发展的广阔前景。通过掌握“一带一路”相关经济政策的动态,本文在第一部分绪论当中分析了“一带一路”背景下再保险业发展的研究背景与包括理论价值与现实指导作用的研究意义,同时对保险联合体的构建、再保险产品的创新、风险预警系统的建立进行国内外相关文献的研究综述与研究成果评述。主要采取文献综述法、定性分析法、归纳和演绎法对“一带一路”背景下再保险业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存在的现状与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发展策略。本文在第二部分分析再保险业在“一带一路”建设中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发展机遇指我国同“一带一路”周边国家活跃的双边活动正在不断对再保险企业的结构进行优化;风险主体随着各式合作平台与交流机制的搭建逐步增多,在对再保险业承保能力提出更高要求的同时也扩大了该业内需;为了吸引更多国家共享发展成果,我国不断出台扩大开放政策,推动企业在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深化的过程中加速转型;中再集团作为我国再保险业发展的龙头与风向标,主动牵头“一带一路”中再保险业的创新发展。面临的挑战指在“一带一路”建设特殊环境中所产生的经济风险、自在灾害风险及公司治理风险等对再保险业所产生的冲击;如何加强跨领域合作,全面提升“一带一路”建设中再保险产品的多渠道风险转嫁和服务功能,以应对再保险产品创新及有效供给能力不足。本文在第三部分阐述“一带一路”建设中再保险业发展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一带一路”倡议自提出至今保险业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愈加重要,“金砖保险再保险合作支撑体系”、“安保共同体”等联合体的搭建极大提升了我国再保险为国内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的能力;“国人国保”综合风险解决方案的提出、“保险保障+医疗健康”服务模式的线上转化、“国人国医”专属医疗健康保险的开发等不断促使再保险产品的创新与服务升级;高分三号卫星、物联网技术的运用等风险测算技术助力风险预警系统的建立。这些发展现状都彰显着再保险业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再保险业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时仍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再保险联合体构建准备不充分、再保险产品创新不足、风险预警及管控能力低下。最后在第四部分,综合上述内容提出对再保险业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发展策略。首先是构建国际再保险联合体,明确以中国再保险集团牵头、国内外再保险企业参与的组织体系与责任主体。确定再保险联合体的组织框架与职责要务,对联合体内各成员公司进行损失分摊与赔偿份额的分配。以促进联合体内各个体发展为目标,以维持社会长治久安为宗旨,加大多方监管力度,多渠道提升联合体承保能力,共同承担巨灾风险造成的损失。其次是通过加强再保险市场与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互动性、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力量的行业创新发展模式、注重再保险产品创新人才的培养、创新保险连接证券产品及事故超赔再保险产品对再保险产品进行创新。最后建议建立区域性风险预警系统,包括该系统建立的原则,即科学性、实效性、时效性、效益性;分为数据管理控制、数据转化、数据分析、数据质检四个层次建立起风险预警系统;掌握数据调查关键技术,建立“一带一路”背景下大风险数据集;增强科学评估沿线风险能力,深化沿线业务协同与合作。完善再保险风险预警系统的功能,充分发挥风险预警体系的功能。
朱衡[3](2019)在《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传染与监管》文中提出2007—2009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对国际金融体系造成了巨大的灾难性影响,这场由次级房屋信贷危机引发并渗透到其他行业的金融危机是典型的系统性风险表现,对实体经济造成了巨大创伤。在这场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中,作为美国最大的保险公司AIG集团陷入绝境,濒临破产,对金融行业乃至全球经济都产生重大影响。追求传统商业模式的保险公司由于负债水平不同,而且与其他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的关联性较低,通常被认为比银行具有更低的系统风险水平。然而,当代的保险领域不能仅仅以传统的商业模式来描述,它还拥有大型、复杂的保险集团或以保险为基础的企业集团,在许多司法管辖区开展业务。这些保险集团和联合企业可能包括非传统的、非保险的业务模式,特别是具有非传统特征的人寿保险产品和不同类型的金融担保产品,提高了保险集团对金融市场风险的敞口,致使它们更容易受到金融市场状况的影响。此后,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成为各界关注重点,“保险业是否会产生系统性风险?”“如何评估监管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等议题被提上征程,学界和业界纷纷跻身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研究。从监管趋势来说,保险业作为金融领域的三驾马车之一,行业重要性毋庸置疑,国内外掀起了对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研究的热潮。国际方面,金融危机发生后,2009年4月成立了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SB),主要负责认定是否存在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国际相关权威监管部门出台的一系列政策,肯定了保险业在维护金融稳定中的作用,明确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核心地位。国内方面,中国保监会于2012年启动了“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建设工作,2016年4月中国保监会召开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制度建设启动会,明确要在国内构建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监管制度;8月,保监会发布《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暂行办法》;12月,颁布《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暂行办法(第二轮征求意见稿)》;2018《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颁布后,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要求日益凸显,进一步明确了开展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的必要性,充分体现了对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重视。从保险经营来说,多元化的投资策略以及密切的金融资本市场联系都对未来保险业的稳定发展提出了挑战。保险业投资范围进一步扩大,境内外投资标准进一步放宽,投资范围包括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保险业务进一步渗透到金融领域。纵以历史的角度看,银行、保险和其他金融机构都被严格区分,一旦发生危机也不会对其他机构造成影响。但近年来,这种金融机构间的壁垒正逐步瓦解,取而代之的是更紧密的业务联系以及相互关联。虽说目前的金融危机主要源于银行业,但随着银保互联性增强,溢出效应将蔓延至保险危机。正如我们在这次金融危机中所见,保险业很大程度上受到一定冲击,不得不质疑保险业是否会反过来影响金融危机,成为危机发生的主导因素。纵观全局,在与金融资本市场密切关联的大环境下,跟进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研究是大势所趋。中国作为保险大国,牵一发而动全身,要确保保险业系统性风险不发生,前提是要结合具体国情,将涉及系统性风险的相关研究做到位。厘清“保险业是否存在系统性风险,如何科学有效评估?”,“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根源和传染机制是什么?”以及“如何监管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等一系列问题,为中国保险业持续健康良好的发展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本文共九章,具体结构设计如下:第一章:整理国内外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研究现状,总结保险业系统性风险争议、成因、传染机制、评估、监管方面的最新研究前沿与成果,总体上掌握国内外关于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研究状况,分析现阶段研究成果与不足之处,探究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研究意义,引出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以及目标。第二章:首先定义了系统性风险、保险业系统性风险,从系统性风险特征区分了保险业系统风险的主导因素和贡献因素,并融合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特征与中国具体情况初步探究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潜在隐患;结合国际监管最新前沿动态以及推演定义了保险公司系统重要性与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从起因、传染以及影响机制等方面对三者比较了系统性风险、保险业系统性风险、保险公司系统重要性三者间的关联与区别。第三章:通过历史透视实践中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存在性,以历史上金融危机对国际、国内的保险业的影响为核心,探究保险业在这场危机中所面临的冲击;与此同时,总结历史上的重大保险危机,找出导致此类破产的影响机制,归纳危机对保险市场的影响,分析危机的结构性变化,厘清保险业系统性风险存在性的潜在原因与表征,并从保险脆弱性这个维度对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存在性进行理论推演。第四章:从系统性风险的内在来源探究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一方面通过保险业务本质厘清其与系统性风险的内在联系;另一方面保险不良资产从经营环境不确定性这个维度也将增加保险体系的脆弱性。外生环境冲击则从保险危机这个视角进一步推进了对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的深思,探究共谋、利率、侵权与保险危机的关系,论证外生环境冲击导致的保险业危机与系统性风险之间的关联。第五章:首先,以中国的金融环境为对象,重点探究了接触性传染渠道中的银保关联传染渠道。从理论分析银行与保险的不同系统重要性特征,构建银保关联的直接与间接渠道;从实证测算了我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的静态和动态(整体和极端)关联性,探究保险业和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重要性及敏感度,厘清保险业与银行业关联的内外作用机制,度量银保间的溢出效应。其次,重点分析了接触性传染渠道中的再保险关联渠道。围绕再保险业务本质总结其与系统性风险的关系,并从影子保险业务安排展示了“影子保险”的业务特点与系统性风险的关系,在此基础上,统计保险公司对再保险公司的依赖度,评估我国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之间的关联性。最后,探究了接触性传染渠道金融市场以及保险证券、金融服务集团内的保险公司、保险机构重组与并购以及金融恐慌导致的非接触性传染渠道。第六章:本章研究集中在通过度量我国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敞口与贡献,识别具有系统重要性的保险公司,评估保险业系统性风险。一方面从系统性风险敞口与贡献度衡量中国保险业的系统性风险,实现了多角度评估,增强了评估结果的客观可信度。另一方面,通过面板模型实证识别影响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主要、次要因素,并结合BP神经网络模拟非上市保险公司的系统性风险。第七章:探究了现有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的改革与实践。首先阐述了系统性风险金融改革面临的挑战,接着围绕主要国家的金融监管改革政策实例,结合金融监管改革面临的挑战,评估各国的改革方案,在总结主要国家应对金融改革挑战经验的基础上,区分金融监管框架改革模式,并以此为中国金融改革提供借鉴经验。在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改革经验总结基础上,总结国际系统性风险监管实践,并就保险业监管框架的主要机构G20、FSB、IMF和IAIS做简明阐述。最后结合最新监管趋势,提出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新方向—宏观审慎监管的概念。第八章:首先,从理论和实践两个维度分析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的必要性。接着,围绕金融监管改革必须应对的四大挑战以及宏观审慎监管要素,站在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视角下实施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规划,在金融监管框架内进行合作和有效协调的前提下,提出中国保险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构想;在此基础上,提出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再者,更为具体地结合美国系统性风险监管机构(SRR),提出搭建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机构构想。最后,通过制度安排提出了未来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建议。第九章:总结研究结果,提出相应政策建议,展望未来研究方向。已有研究表明,现有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传染及监管的研究零零散散,缺乏针对性分析,系统性的研究更是寥寥无几。本文首次系统性的研究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传染、评估与监管,形成系统性的研究成果,实现了以下创新:(1)创新了银保传染机制的理论和实证内容:理论上,分析银行与保险的不同系统重要性特征与影响机制,从直接与间接两个渠道识别银保关联的内生机制,构建银保关联的内生影响机制指标体系。实证上,首先以中国的具体金融环境为背景,区分“保险主导型”关联和“银行主导型”关联,探究保险业和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重要性及敏感度;其次,首次从静态和动态(整体和极端)两个维度研究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关联性,分别采用格兰杰因果模型衡量银保的整体关联性,Copula模型从动态非线性的角度衡量极端风险条件下银保的尾部关联性;再次,在关联性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了研究深度,一方面利用Spearman相关性识别了影响银保关联内生机制中的显着因素,一方面从影响银保关联的外生机制入手,分析不同金融环境(金融事件冲击)下银保之间的关联度,厘清我国特定金融环境对银保关联的作用机制,测算不同金融事件冲击对银保关联度的影响;最后,利用(35)Co Va R模型分年度、分金融事件冲击具体度量银保间的溢出效应。(2)创新了再保险传染机制研究视角:一方面围绕再保险业务本质,从风险转移的视角以及保险网络视角分析再保险风险传染过程,从再保险与保险的关联性总结了产生系统性风险可能性的三大原因;另一方面,提出国际最新前沿“影子保险”,目前国内关于“影子保险”的研究基本属于真空地带,本文从影子保险业务安排展示了“影子保险”的业务特点,接着从影子保险面临再保险违约风险、赎回风险、母公司相关风险(系统性风险)以及互联性风险展开论述,提出“影子保险”作为再保险的一部分,存在产生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3)创新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与评估的研究视角:一方面,已有研究尚未从存在性与根源视角探究保险业系统性风险。首先,本文以历史的保险危机实践厘清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存在性的潜在原因与表征,并结合理论推导了保险业的脆弱性,综合实践和理论推演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存在性。其次,从内生和外生两个维度探究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结合保险业务本质与保险不良资产论证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内在根源,并利用外生保险危机进一步推进共谋、利率、侵权与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关系。另一方面,本文以中国的具体金融保险环境为基础,创新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实证思路,从上市保险公司和非上市保险公司对我国保险业系统性风险实施了较为全面的风险识别、评估。(4)探索了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新思路:本文率先围绕金融监管改革必须应对的四大挑战(监管体系应如何构建?每个司法管辖区必须考虑如何在管理机构之间划分责任,是否需要将监管责任合并?如何确保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沟通?)以及宏观审慎监管要素,宏观上提出了“宏观审慎+微观审慎”监管的“共赢”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思路,微观上提出了中国保险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的具体实施以及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机构构想,对完善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体系有较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朱蕊[4](2019)在《深化开放背景下国际再保险市场环境及再保险公司经营绩效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保险市场的"安全阀"和"调控器",再保险对国民经济与国家安全的稳定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提升我国再保险的双向开放水平,能够推动保险业进一步参与全球市场资源配置,提高利用全球资源推动发展的能力,这是推动我国保险业加快发展的重要途经。基于未来进一步深化开放的背景下,借鉴全球再保险市场发展现状,本文探讨了国际再保险市场环境的变化。基于杜邦分析方法对国际主要再保险公司经营绩效进行分析,为我国再保险主体参与国际竞争提供经验借鉴。
王韩郡[5](2018)在《基于中国偿二代的再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纵观世界保险业发展史,发达的再保险业是现代保险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我国在建设新兴保险强国的过程中,保险业需要在大型商业风险、农业风险、巨灾风险等更好地发挥风险管理功能,必须大力发展再保险市场,不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和承保能力。近年来,我国再保险业发展和监管取得了长足进步,并且偿付能力监管逐渐成为保险监管的核心。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世界各国和有关组织对金融保险业的监管模式进行了反思。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于2011年10月出台了新的26项核心监管原则,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2012年提出了偿付能力现代化倡议,欧盟和我国都于2016年正式实施了新一代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当下正处重塑国际保险监管格局的关键时期,我国再保险监管也应当顺应国际监管改革的潮流不断完善,提高我国保险监管在国际上的影响力。而这首要的工作就是先学习、比较国际上再保险监管制度与相应的偿付能力监管。因而,本文从中国再保险市场的基本情况出发,结合欧盟、美国和我国再保险监管制度,运用Campagne模型、VaR在险价值法,测算欧盟、美国和我国再保险监管不同置信水平下的最低资本风险因子,为欧盟、美国和我国再保险监管制度的比较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最后结合我国再保险业监管实际进行了反思。
张蕴遐[6](2018)在《地震风险管理体系中的再保险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国是世界上受地震风险危害最大、死亡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与我国飞速发展的经济不匹配的,是相对滞后的地震风险管理体系。我国地震风险管理还停留在主要依靠政府救助的原始阶段。政府救助对财政和经济发展带来的压力,令公共事务管理者不得不考虑一套灾前融资和风险转移方案。显然,地震保险是最佳的选择。然而,由于地震风险不符合传统的可保风险理想条件,地震保险具有正的外部性和准公共品属性,单纯依靠市场自身,难以形成有效供给,会导致市场失灵。地震再保险因其能够改善保险公司财务稳定性,实现风险跨区域分散等原因,能够帮助突破可保风险理论的限制,扩大承保能力,破解市场失灵局面,成为地震保险中的核心环节。利用再保险机制来构建地震保险体系是必要且可行的。我国地震保险发展历经曲折。近年来随着政府对巨灾风险管理的重视,逐渐有了不同层面的地震保险制度创新和尝试,但始终没有建立起完整有效的地震风险管理体系。在这样的背景下,从再保险的视角开展研究,通过设计一套合理的再保险制度来促进我国地震风险管理体系的发展,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的研究内容涵盖与地震风险管理和地震再保险相关的各个领域和层面的理论及实践分析。具体来说,基于地震风险管理的相关理论,分析影响地震风险的因素,管理工具和地震保险市场失灵的原因,尝试从需求及供给端两方面,寻找破解市场失灵困局的策略。分析再保险在解决市场失灵中的价值,必要性和可行性,根据我国地震再保险的现状,提出我国地震再保险制度的定位和功能。并在进行地震保险国际实践对比研究后,提炼了各种模式的相似性、共同点,分析其优缺点和适用性。进而从再保险市场均衡理论出发,以博弈分析的方式论证共保体模式在地震再保险中的适用性,并通过模拟仿真等方法,对地震再保险共保体的运营效果进行评估,提出一套可以用来分析和设计地震再保险共保体制度的研究范式。本文还研究了非传统再保险工具,包括政府支持和资本市场上的保险证券化等。最后对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和总结,提出我国地震再保险制度的构想、框架、政策和落地建议。本文采取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同运用、比较分析与综合分析互佐证的研究方法,通过大量演绎和归纳,以及对案例的分析等,对所研究问题进行清晰、简明地分析和阐述。本文的结论包括:应立法建立由市场主导运作的地震再保险制度。再保险体系的核心结构和管理者为市场各家主体出资形成的共保体。共保体将风险在域内进行集中分散,再统一安排高层再保险。应建立分层次的再保险安排,并由国家主导成立国家巨灾基金,以应对包括地震、洪水、台风在内的多种自然巨灾风险。通过资本市场和政府政策等多渠道补充,完善整个地震再保险体系。政府对共保体和巨灾基金需给予政策优惠。未来可以考虑区块链和智能合约在共保体机制的应用。本文的主要创新点在两个方面。第一,本文构建了一套完整的地震再保险制度,并从再保险的视角,论证了利用再保险机制影响地震保险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二,本文对共保体模式在地震再保险的应用做了详细的分析,通过博弈模型论证可行性,并通过资产负债模型和模拟仿真观察共保体的运营效果,给出制定相关政策的研究范式。本文不同于过去研究中偏向原保险市场视角,或以文献总结和模式讨论为主的研究。
池骋[7](2018)在《寿险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寿险证券化,是指寿险业者(不仅限于保险公司)在经营保险业务时,将资产面(Asset-based)或风险面(Risk-based)进行打包重组,并通过风险隔离、信用增级等证券化技术向资本市场发行证券的过程,从而达到融通资金或转移风险的目的。境外寿险证券化的发展历程提示我们,这项金融创新为寿险业提供了强大的融资支持,极大地提升了其承保能力。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寿险风险面证券化的交易架构,将寿险业难以控制的死亡率风险、人口老龄化风险、责任准备金风险移转到了资本市场,真正实现了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融合健康发展。但应当注意的是,寿险证券化既是风险转移与缓释工具,又是资本市场的投资工具,这两大特性交错使其产生了复杂的风险。若忽视寿险证券化商品大量发行过程中的法律漏洞,没有意识到寿险证券化与金融行业系统性风险之间的关系,则可能会产生新一轮的金融危机。经过改革开放以来3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为寿险证券化的发展营造了很好的基础条件,但我们必须要做好其风险的规制,使得寿险证券化在中国稳健发展。本文的价值在于在对相关风险系统梳理的基础上,研究寿险证券化的法律机制与法律问题,使寿险证券化的法律监管制度构建在相对科学的基础之上,从而实现寿险证券化市场培育与风险管制两者的平衡,支持我国的寿险证券化实践发展。在我国未来大量引入寿险证券化时,真正实现其拓宽寿险业的资金融通与风险转移的渠道、转变保险经营模式、提升保险公司国际竞争力、完善金融市场的交易结构以及化解我国所面临的老龄化危机等重要价值。全文除导论和结语外,正文分为五章:第一章为寿险证券化在境外的发展及其引入。通过分析境外寿险证券化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认识到,在各种不同因素的推动下,该金融创新在各个时期呈现不同的特点。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的来看,我国目前具有引入寿险证券化的必要性且具有一定的基础,但仍然存在一定的障碍因素。我国应当可借鉴境外相关经验,完善我国寿险证券化的监管制度。其关键是要做好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制定多层次法律法规、加强对于特殊目的机构设立与运营监管的法律供给等方面的工作。第二章寿险证券化的基本原理与风险监管。寿险证券化具有破产隔离、非真实出售、信用增级三个基本原理,认识这些基本原理有利于我们更好的厘定其可能发生的风险。因为寿险证券化风险的具有复杂性,并且它可能会引起金融行业的系统性风险,所以寿险证券化有进行法律监管的必要性。寿险证券化发展较为发达的有关国家与地区均重视其法律监管,并且把特殊目的机构的监管作为重点,但本文认为相关制度仍具有改进的空间。第三章为寿险证券化发起人及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监管。从寿险证券化发起人保险风险转移的监管的角度考察,发起人在证券化过程中将保险风险移转给特殊目的机构,特殊目的机构起到了传统再保险转移及分散风险的功能,故我们可以将特殊目的机构定位为一种具有特殊目的的再保险人。因此,寿险证券化的基础法律关系(证券化前)部分应当纳入再保险监管体系。另外,还应当加强保险公司投资寿险证券化的法律监管。最后,对于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监管可以从设立与运营两个方面进行:在特殊目的机构设立的法律监管中,应考虑受保护单元制与特殊目的再保险公司制的融合,以及偿付能力的控制;特殊目的机构运营中的法律监管则应当注重信托、利率交换两个方面的内容。第四章为寿险证券化投资者风险的法律规制。证券化后的寿险证券化商品符合有价证券的认定标准,故寿险证券化商品的发行阶段需要受到证券法规体系的监督。在寿险证券化中,寿险业保密义务与投资者知情权的存在冲突需要进行整合。本文认为,寿险证券化中特殊目的机构或投资者对于作为基础资产的保险风险或保险权益的知情权显然比保险业者维护自身隐私处于更高的位阶,但这并不一定要否弃保险业或保险证券化中一些隐私的保护,而是在确保投资者对于信息的知情权的前提下,进行适当的权衡。还需要注意的是,因特殊目的机构发行寿险证券化商品属于有价证券,为规制投资者的投资风险,需要在证券发行中对具有投资意向的投资者进行区辨,判断其是否是适格的投资者,即应当适用有价证券销售的适当性规则保护寿险证券化的投资者。寿险证券化既然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其销售登记豁免及其相关制度也应当受到关注,我国未来引入寿险证券化时也应当加强这方面风险的规制。第五章为寿险证券化中保单持有人权益的法律保障。为了达到转让保险业务隐含价值或转移风险的目的,大部分寿险证券化都需要有转让保险业务的操作,使得原保险关系中的保险人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保单持有人权益受损,因此在寿险证券化基础法律关系的保险业务转让中,应当通过设置完善的保单持有人异议权规则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另外,保单质押贷款证券化业务涉及保单现金价值的执行问题,为避免保险合同因债权人之代位或由执行法院以强制力代为终止后使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制度之保障,相关立法机关应当充分参考德、日等立法例,适度引入“受益人介入权”,以维护保险合同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最后,还应当加强对保单贴现证券化中保单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我国未来引入时需要进行一定的立法完善与改进。
韦勇凤[8](2012)在《基于公共私人合作的巨灾债券设计与定价》文中研究指明在巨灾损失不断攀升的趋势下,对巨灾风险管理和融资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国际上最为认可和支持的是通过发展巨灾保险来拓展巨灾损失的融资渠道。然而,由于巨灾风险自身的特点,很多国家商业性的巨灾保险市场出现了供需双冷的局面,巨灾的灾前融资机制并没有起到人们预期中的作用。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巨灾风险融资具有准公共品性,而巨灾风险融资的准公共品性,可以通过公共私人合作的方式解决。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为了提供某种公共服务,可通过公共私人合作方式,建立起一种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能在这样的伙伴关系中,发挥各自的优势提供公共服务,共同分担风险、分享收益。目前,一方面,我国在公共私人合作方面已具有初步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操作,另一方面,金融一体化和金融创新发展,使得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能够连接起来,越来越多的保险资金在资本市场进行多种渠道的投资,而资本市场的雄厚的资金实力也为一些巨灾损失提供一定的保障,这为巨灾风险证券化奠定了基础。本文正是基于公共私人合作理论,结合巨灾风险证券化中最为成功的巨灾债券的实践和理论分析,构建了一个基于公共私人合作的,包含政府公共部门,保险市场、资本市场在内的巨灾风险管理融资体系,并运用实证分析、案例分析、均衡分析、博弈分析及金融资产定价理论对基于公共私人合作的巨灾债券进行了设计和定价。第1章为导论,介绍了研究背景、相关文献综述、研究思路方法、文章主要内容、结构安排及创新点等。近年来,巨灾损失频繁发生,对巨灾风险管理和融资理论的研究对实践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这一章对巨灾债券、公共私人合作、政府通过公共私人合作来干预巨灾风险管理等相关文献及理论基础进行了梳理和回顾,并阐述了论文的框架和创新点。第2章首先对巨灾及巨灾风险管理进行了概念阐述,对巨灾风险证券化最为成功的产品——巨灾债券的运作机制、触发机制、定价等方面进行了概念的梳理。介绍了巨灾债券发行的基本概况,并基于投资组合理论,利用国际股票市场、房地产市场、公司债券市场、商品市场以及巨灾债券市场的指标数据,对巨灾债券对投资组合的影响进行实证分析,详细分析了巨灾债券在金融危机前后以及金融危机期间对投资组合的影响。第3章从巨灾风险融资的准公共品性入手,分析了巨灾风险的不可保性,巨灾市场保险失灵以及政府通过公共私人合作的方式如何干预巨灾保险市场,考察了政府与私人保险公司之间基于公共私人合作的风险分担机制对保险市场均衡的影响,具体举措包括政府向私人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服务、支付巨灾保险业务佣金以及政府发行巨灾债券等。最后给出了基于公共私人合作的巨灾风险管理的一些案例并进行评析与总结。第4章对巨灾融资水平进行阐述,并基于公共私人合作,为在巨灾融资水平3以上的国家,构建了包含了政府公共部门、保险市场、资本市场在内的巨灾风险管理的基本框架,并对基于公共私人合作的巨灾债券的参与主体、具体结构、发行流程进行了设计。第5章对基于公共私人合作的巨灾债券的风险分担进行研究。首先基于信息传递博弈理论分别对政府公共部门与保险市场的巨灾风险分担、政府公共部门与资本市场的巨灾风险分担进行分析,得到混同策略和分离策略下的完美贝叶斯均衡的条件。最后结合巨灾建模理论、巨灾债券定价模型、随机利率分布模型的分析研究,给出了基于公共私人合作巨灾债券的定价模型与定价步骤。第6章对较为成功的基于公共私人合作的巨灾债券——2006年墨西哥政府发行的纯参数巨灾债券的设计及其定价进行了实证分析。第7章在分析中国地震巨灾风险管理现状的基础上,设计了基于公共私人合作的中国地震巨灾债券,包括中国地震巨灾债券的基本框架、参与主体与具体结构等。并以中国大陆1996——2011年间的地震巨灾损失数据作为样本,对地震巨灾损失进行建模,利用中国现行的基准利率及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进行利率建模,结合基于公共私人合作的中国地震巨灾债券的具体结构给出了由政府发起的,基于公共私人合作的中国地震巨灾债券的具体定价结果。第8章是全文的总结与展望。
徐英[9](2010)在《上海建立再保险中心的优势与不足分析》文中研究说明培育再保险市场,逐步把上海发展成为国际再保险中心是上海建设金融中心的重要任务之一。建立上海国际再保险中心,可以使上海再保险中心与外汇交易中心、银行业中心、财富管理中心、衍生品交易中心一起构成一个更加完整有机的金融市场体系,同时也进一步强化上海作为全国乃至亚太保险交易中心的地位,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与其他地区相比,上海建立再保险中心有其优势和不足,文章分别从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分析上海建立再保险中心的优势,同时分别从上海再保险市场的主体、承保能力、产品创新以及专业人才四个方面探讨存在的问题。
朱文贤[10](2009)在《中国再保险市场现状分析及发展策略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经过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国再保险市场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相对于原保险市场的发展速度和成熟水平,目前在市场主体数量、集中度、运行效率、供需平衡关系、专业技术能力、产品创新能力和服务理念等方面均存在一定问题。因此,对我国再保险市场的现状进行分析、找出问题根源,并结合国情对其发展策略进行研究;对于构建一个公平竞争、有序发展、与国际再保险市场接轨的市场体系;对于促进再保险市场与原保险市场协调发展、加强保险市场风险管理、扩大承保能力、促进和保障我国保险业整体实现又好又快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以我国再保险市场现状和发展策略为研究对象,对前辈学者的主要文献进行了研读和汇总,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当前形势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历史、结构演变轨迹、主体形态、供需关系、监管配套政策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分析中使用了经典的波特“五力分析模型”,对市场供给、需求、潜在进入者、再保险替代产品以及目前竞争环境下的供需矛盾等因素进行研究,还阐述了保险监管政策从宏观上对模型中各种力量的影响。根据对我国再保险市场现状的分析结果,并借鉴国际领先再保险市场和经营机构的成功经验,本文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一些进一步发展我国再保险市场的策略。本文认为,我国再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主要取决于一个稳定、成熟的原保险市场,与一支掌握先进技术、具备良好服务理念的、成熟的本土再保险经纪人队伍。随着原保险市场规模的增长,以及原保险经营机构日益复杂化的再保险需求,我国再保险市场需要变革才能防止再保险国际贸易“逆差”的恶化,并保证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鉴于目前我国再保险市场存在资本和技术双重壁垒、由中国再保险集团独家垄断、其他本土资本无法进入的现实情况,短期内应鼓励原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兼营再保险分入业务,推进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形成以专业再保险机构为主、兼营再保险分入业务的原保险人为辅的市场格局。长期来看,应考虑降低再保险行业的“准入门槛”,为本土资本进入市场创造条件,同时鼓励再保险经营机构创新组织形式;以便通过增加经营主体提高市场的总体供给能力,并使市场逐渐由寡头垄断转为垄断竞争。此外,外资再保险在华机构在我国再保险市场内提供的“假性”供给,应引起保险监管机构的重视,并适当调整外资利用政策,使之能更好的为我国保险市场服务。
二、再保险市场:开放的“前沿”(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再保险市场:开放的“前沿”(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再保险市场技术效率测度与评价(论文提纲范文)
一、基于三阶段DEA模型的我国再保险市场效率评估 |
(一)模型构建 |
(二)数据来源与变量选取 |
1.数据来源 |
2.变量选取 |
3.环境指标的选择 |
(三)指标描述性统计 |
二、实证结果分析 |
(一)第一阶段DEA:基于原始数据的BCC模型分析 |
(二)第二阶段SFA:环境变量分析和投入变量调整 |
(三)第三阶段DEA:基于调整后投入与产出数据的BCC模型分析 |
三、研究结论与建议 |
(2)“一带一路”背景下的再保险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2.3 文献评论 |
1.3 研究框架图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框架图 |
1.3.2 研究方法 |
1.3.3 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一带一路”建设中再保险业发展的机遇与面临的挑战 |
2.1 “一带一路”建设中再保险业发展的机遇 |
2.1.1 沿线往来优化行业结构 |
2.1.2 风险主体增多拉动行业内需 |
2.1.3 扩大开放格局推动企业转型 |
2.1.4 中再集团推动再保险业创新发展 |
2.2 “一带一路”建设中再保险面临的挑战 |
2.2.1 “一带一路”建设中的风险分析 |
2.2.2 多渠道风险转移 |
第三章 “一带一路”建设中再保险业发展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
3.1 “一带一路”建设中再保险业发展的现状 |
3.1.1 “一带一路”保险联合体的搭建 |
3.1.2 再保险产品创新初见成效 |
3.1.3 风险测算技术助力风险预警系统的建立 |
3.2 “一带一路”建设中再保险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
3.2.1 再保险联合体构建准备不充分 |
3.2.2 再保险产品创新不足 |
3.2.3 风险预警及管控能力低下 |
第四章 “一带一路”建设中再保险的发展策略 |
4.1 构建国际再保险联合体 |
4.1.1 再保险联合体组织框架 |
4.1.2 再保险联合体职责要务 |
4.1.3 加大多方监管力度 |
4.1.4 多渠道提升联合体承保能力 |
4.2 创新再保险产品 |
4.2.1 坚持以人为本的再保险产品创新理念 |
4.2.2 加强再保险市场与金融衍生品市场间的互动性 |
4.2.3 坚持以政府为主导的创新发展模式 |
4.2.4 当前再保险产品创新的具体设想 |
4.3 完善风险预警管理体系 |
4.3.1 建立区域性风险预警系统 |
4.3.2 掌握数据调查关键技术,建立“一带一路”风险数据库 |
4.3.3 增强科学评估沿线风险能力 |
4.3.4 深化沿线业务协同与合作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3)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传染与监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绪论 |
0.1 研究背景 |
0.2 研究意义 |
0.3 研究内容 |
0.3.1 研究内容 |
0.3.2 研究方法 |
0.3.3 研究范畴 |
0.3.4 研究框架 |
0.4 创新点与不足 |
0.4.1 创新点 |
0.4.2 不足点 |
1.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研究文献综述 |
1.1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认识 |
1.1.1 保险业是系统性风险的受害者还是主导者 |
1.1.2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存在性争议 |
1.2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成因 |
1.2.1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主导因素(primary indicators) |
1.2.2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贡献因素(contributing indicators) |
1.2.3 金融市场参与度 |
1.2.4 自然与人为灾难 |
1.3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传染机制 |
1.3.1 保险业与再保险的风险传染 |
1.3.2 保险业与银行业的风险传染 |
1.4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评估 |
1.4.1 系统性风险评估方法 |
1.4.2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评估应用 |
1.5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 |
1.5.1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制度演变 |
1.5.2 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颁布 |
1.5.3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的发展与争议 |
1.6 中国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研究综述 |
1.7 文献总结及述评 |
2.研究术语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研究术语界定 |
2.1.1 系统性风险 |
2.1.2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 |
2.1.3 保险公司系统重要性 |
2.1.4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 |
2.2 理论基础 |
2.2.1 金融脆弱性 |
2.2.2 信息不对称 |
2.2.3 委托代理理论 |
2.2.4 金融危机传染理论 |
2.2.5 金融监管理论 |
2.3 小结 |
3.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存在性 |
3.1 实践中的存在性——历史的透视 |
3.1.1 国际保险业的金融危机表现 |
3.1.2 中国保险业的金融危机表征 |
3.1.3 保险公司破产危机典型案例 |
3.1.4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存在性深剖 |
3.2 理论上的存在性——脆弱性视角 |
3.2.1 信息不对称与保险脆弱性 |
3.2.2 委托代理与保险脆弱性 |
3.2.3 税收不对称与保险脆弱性 |
3.2.4 合约的不完全性与保险脆弱性 |
3.2.5 宏观金融冲击与保险脆弱性 |
3.3 小结 |
4.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 |
4.1 保险业内生的金融不稳定 |
4.1.1 保险业务本质与系统性风险根源 |
4.1.2 保险不良资产与系统性风险根源 |
4.2 保险危机的外生环境冲击 |
4.2.1 共谋与保险危机 |
4.2.2 利率与保险危机 |
4.2.3 侵权与保险危机 |
4.3 小结 |
5.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传染机制 |
5.1 银保关联传染渠道 |
5.1.1 银行业与保险业的传染机制——理论推演 |
5.1.2 银保关联性及影响机制——实证测算 |
5.1.3 银保溢出效应度量 |
5.2 再保险关联传染渠道 |
5.2.1 再保险与保险业的传染机制 |
5.2.2 保险公司对再保险公司的依赖度测算 |
5.2.3 “影子保险”与保险业的传染机制 |
5.3 金融市场关联传染渠道 |
5.3.1 保险公司购买模式导致金融市场扭曲 |
5.3.2 保险公司出售模式导致金融市场扭曲 |
5.4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非接触传染渠道 |
5.4.1 保险证券传染 |
5.4.2 金融服务集团内的保险公司传染 |
5.4.3 保险机构重组与并购传染 |
5.4.4 金融恐慌传染 |
5.5 小结 |
6.保险业系统性风险评估 |
6.1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模型设定 |
6.1.1 MES模型 |
6.1.2 SRISK模型 |
6.1.3 GARCH-CoVa R模型 |
6.1.4 面板模型 |
6.1.5 BP神经网络 |
6.2 上市保险公司系统性风险测算 |
6.2.1 保险公司系统性风险敞口测算 |
6.2.2 保险公司系统性风险贡献度测算 |
6.3 保险公司系统性风险影响因素 |
6.4 非上市保险公司的系统性风险测算 |
6.5 小结 |
7.保险业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改革与实践 |
7.1 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改革 |
7.1.1 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改革挑战 |
7.1.2 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改革实例 |
7.1.3 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改革评估 |
7.1.4 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改革启示 |
7.2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实践 |
7.2.1 全球金融监管框架 |
7.2.2 20 国集团(G20)的系统性风险监管 |
7.2.3 金融稳定委员会(FSB)的系统性风险监管 |
7.2.4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系统性风险监管 |
7.2.5 国际保险监督管理协会(IAIS)的系统性风险监管 |
7.3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新方向 |
7.3.1 宏观审慎监管理念 |
7.3.2 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的区别 |
7.3.3 宏观审慎监管工具的选择 |
7.3.4 宏观审慎政策挑战 |
7.4 小结 |
8.中国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的对策思路 |
8.1 中国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的必要性 |
8.1.1 保险危机防范与控制的理论必要性 |
8.1.2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的实践必要性 |
8.2 宏观审慎视角下的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思路 |
8.2.1 中国保险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构想 |
8.2.2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的具体实施 |
8.2.3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机构构想 |
8.3 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监管制度安排 |
8.3.1 “双管齐下”的监管思路 |
8.3.2 筑牢银保混业监管“防火墙”体系 |
8.3.3 重视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评估 |
8.3.4 加强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 |
8.3.5 推进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稳定 |
8.4 小结 |
9.结论及展望 |
9.1 研究结论 |
9.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4)深化开放背景下国际再保险市场环境及再保险公司经营绩效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0 引言 |
1 国际再保险市场发展环境分析 |
1.1 直保市场发展刺激再保险需求 |
1.2 巨灾风险导致盈利水平降低 |
1.3 另类资本快速增长带来竞争 |
2 国际主要再保险公司经营绩效分析 |
2.1 样本公司选取 |
2.2 国际主要再保险公司杜邦分析 |
2.3 国际主要再保险公司经营绩效分析 |
2.3.1 承保业务经营绩效分析 |
2.3.2 投资业务经营绩效分析 |
3 研究结论 |
(5)基于中国偿二代的再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第三节 国内外文献综述 |
第四节 研究方法和结构安排 |
第五节 创新总结 |
第二章 中国再保险市场发展及监管 |
第一节 中国再保险市场基本情况 |
第二节 中国再保险市场机遇与挑战 |
第三节 中国再保险市场监管制度 |
第三章 国际再保险监管经验 |
第一节 欧盟再保险监管制度 |
第二节 美国再保险监管制度 |
第四章 再保险业最低资本监管的实证比较 |
第一节 相关理论及研究方法 |
第二节 数据来源及调整 |
第三节 实证分析 |
第五章 中国偿二代对我国再保险业经营影响分析 |
第一节 再保险主体及资本角度 |
第二节 再保险业务信用风险角度 |
第三节 再保险部门的新定位 |
第六章 偿二代对完善中国再保险监管制度的启示 |
第一节 再保险市场准入退出监管仍需完善 |
第二节 再保险公司的治理和信息披露的监管仍需完善 |
第三节 再保险偿付能力水平需进一步提高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地震风险管理体系中的再保险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地震可保性和市场供需研究 |
1.3.2 地震及巨灾保险模式选择 |
1.3.3 地震保险承保能力 |
1.3.4 地震保险定价 |
1.3.5 地震再保险和保险证券化 |
1.4 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主要创新点和不足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数据来源、主要创新点和不足 |
第二章 地震风险管理研究的相关理论基础 |
2.1 地震风险、损失特征和趋势 |
2.2 地震风险管理的措施和工具 |
2.2.1 政府救灾和财政补贴 |
2.2.2 慈善救助 |
2.2.3 地震保险 |
2.2.4 地震基金 |
2.2.5 地震风险证券化 |
2.3 我国地震风险管理和地震保险的实践探索 |
2.3.1 我国地震风险管理体系的现状 |
2.3.2 我国地震保险的沿革和探索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地震风险可保性分析和地震保险市场失灵 |
3.1 地震风险可保性分析 |
3.1.1 可保风险的理想条件 |
3.1.2 可保风险理想条件的突破 |
3.2 地震保险需求分析 |
3.2.1 地震保险需求的心理学理论 |
3.2.2 慈善对地震保险需求的挤出效应 |
3.3 地震保险供给分析 |
3.3.1 地震保险正外部性和准公共品属性 |
3.3.2 逆选择、高成本和技术经验限制 |
3.4 地震保险市场失灵困局的破解 |
3.4.1 需求端策略 |
3.4.2 供给端策略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地震再保险功能定位 |
4.1 再保险在地震保险中的地位与价值 |
4.1.1 提高经营地震保险的原保险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稳定性 |
4.1.2 实现风险的跨区域性分散 |
4.1.3 异质风险同质化功能 |
4.1.4 对风险累积和赔偿责任进行管控 |
4.1.5 跨险种风险分散 |
4.2 我国地震再保险现状 |
4.3 利用再保险机制构造地震保险体系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4.3.1 必要性分析 |
4.3.2 可行性分析 |
4.4 我国地震再保险的定位和功能 |
4.4.1 民生性和公益性 |
4.4.2 充足的承保能力和稳定的市场价格 |
4.4.3 风险扩散和提高经营稳定性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地震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国际实践与经验借鉴:再保险视角 |
5.1 地震风险管理和地震保险的国际应用与实践 |
5.1.1 日本地震风险管理和地震保险模式 |
5.1.2 美国加州地震风险管理和地震保险模式 |
5.1.3 土耳其地震风险管理和地震保险模式 |
5.1.4 法国地震风险管理和地震保险模式 |
5.1.5 新西兰地震风险管理和地震保险模式 |
5.1.6 中国台湾地震风险管理和地震保险模式 |
5.2 国际地震保险模式的比较分析 |
5.3 国际地震再保险的比较分析 |
5.3.1 域内风险高度集中和统一分散 |
5.3.2 分层次再保险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共保体模式在地震再保险中的适应性分析 |
6.1 再保险市场均衡和共保体模式 |
6.1.1 再保险市场均衡 |
6.1.2 共保体模式 |
6.2 基于共保体实践的地震保险共保体模式的适应性分析 |
6.2.1 博弈模型 |
6.2.2 核保险共保体博弈分析 |
6.2.3 农业保险再保共保体博弈风险 |
6.2.4 共保体模式特点和适用性 |
6.3 共保体模式应用于地震再保险共保体的博弈分析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地震再保险共保体运营模拟分析 |
7.1 基于ALM模型和地震再保险共保体 |
7.2 地震风险和损失测度 |
7.3 基于ALM_GPD的地震再保险共保体的运营模拟分析 |
7.4 地震再保险共保体的实施建议 |
7.5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具有再保险功能的其他金融工具 |
8.1 具有再保险功能的金融工具的功能和特征 |
8.2 资本市场是传统再保险的有力补充 |
8.3 政府职能和传统地震再保险的界限 |
8.4 具有再保险功能的其他金融工具 |
8.4.1 风险分散工具 |
8.4.2 损失融资工具 |
8.5 本章小结 |
第九章 我国地震再保险的制度构想与政策建议 |
9.1 我国地震再保险制度的构想 |
9.1.1 民生性和公益性定位 |
9.1.2 分层次地震再保险风险分散机制 |
9.1.3 以共保体模式运营的核心机构 |
9.1.4 非经营型政府定位 |
9.1.5 多种渠道和工具并存的融资机制 |
9.2 地震再保险制度构建与发展的外部环境优化 |
9.2.1 政策环境 |
9.2.2 社会环境 |
9.2.3 技术环境 |
9.2.4 法律环境 |
9.3 我国地震再保险制度政策建议 |
9.4 本章小结 |
第十章 结论与展望 |
10.1 主要观点和结论 |
10.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注释 |
致谢 |
附录 A:表目录 |
附录 B:图目录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7)寿险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价值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四、术语界定 |
五、创新之处与存在的不足 |
第一章 寿险证券化在境外的发展及其引入 |
第一节 境外寿险证券化的产生与发展 |
一、境外寿险证券化的发展状况 |
二、影响寿险证券化发展的主要因素 |
第二节 寿险证券化的基本类型 |
一、保单隐含价值证券化 |
二、保单质押贷款证券化 |
三、保单贴现证券化 |
四、责任准备金证券化 |
五、承保风险证券化 |
第三节 我国引入寿险证券化的必要性与现实条件 |
一、我国引入寿险证券化的必要性 |
二、我国引入寿险证券化的可行性 |
三、我国引入寿险证券化存在的主要障碍 |
四、引入寿险证券化应当加强法律监管机制的构建 |
第二章 寿险证券化的基本原理与风险监管 |
第一节 寿险证券化的基本原理 |
一、“破产隔离”原理 |
二、“非真实出售”原理 |
三、“信用增级”原理 |
第二节 寿险证券化的风险厘定 |
一、寿险证券化风险的复杂性 |
二、寿险证券化具有引起金融行业的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 |
三、寿险证券化创新与法律监管的博弈与互动 |
第三节 有关国家与地区寿险证券化监管法制评述及其启示 |
一、保险证券化监管立法变迁——从百慕大到NAIC |
二、有关国家与地区保险证券化法律监管制度 |
三、对现有监管框架的评述与分析 |
四、以多层次监管框架构建我国寿险证券化监管体系 |
第三章 寿险证券化发起人及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监管 |
第一节 对寿险证券化发起人保险风险转移的监管 |
一、寿险证券化基础性法律关系的运行机制 |
二、发起人与特殊目的机构的风险转移应纳入再保险监管框架 |
三、再保险框架下寿险证券化风险转移监管模式的选择 |
第二节 保险公司投资寿险证券化的法律监管 |
一、保险公司作为投资者进入寿险证券化市场 |
二、寿险证券化被视为一种“负债证券”投资 |
三、保险公司投资寿险证券化应当有“质”与“量”的控制 |
第三节 特殊目的机构的设立监管 |
一、影响特殊目的机构设立的法律因素 |
二、“受保护单元”与“特殊目的再保险公司”的借鉴与发展 |
三、破产隔离与偿付能力控制 |
第四节 特殊目的机构的运营监管 |
一、特殊目的机构信托交易的法律监管 |
二、寿险证券化利率交换的交易性质界定 |
三、我国必须加强对于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供给 |
第四章 寿险证券化投资者风险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寿险证券化商品的法律性质认定 |
一、寿险证券化商品保险性质的判断 |
二、美国及欧洲对“有价证券”的定义及司法实务见解 |
三、本文的观点——寿险证券化商品应属于有价证券 |
第二节 寿险业保密义务与投资者知情权的冲突与整合 |
一、寿险证券化的信息披露与投资者知情权 |
二、保险行业信息披露与透明度的不足 |
三、保险业信息不透明与投资者知情权的冲突 |
四、保单贴现证券化中投资者知情权的保障 |
五、寿险证券化中信息披露机制的再思考 |
第三节 寿险证券化商品销售的适当性要求 |
一、招牌理论 |
二、基于对投资者的保障——复杂金融商品销售的适当性要求 |
三、寿险证券化商品适用销售适当性规则 |
第四节 寿险证券化商品的销售注册豁免制度 |
一、证券发行核准制与注册制 |
二、证券投资者权益保障的例外——注册豁免制度 |
三、寿险证券化对豁免注册的适用 |
四、豁免注册的寿险证券化商品转售时的登记问题 |
五、我国寿险证券化商品登记豁免的法律规制 |
第五章 寿险证券化中保单持有人权益的法律保障 |
第一节 保险业务转让中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失衡与矫正 |
一、关于“保单持有人”概念的释明 |
二、保险业务转让令保单持有人的可期待利益受到冲击 |
三、有关国家与地区对保险业务转让的法律监管 |
四、“异议权”的赋予可以使双方达到利益平衡 |
五、保险业务转让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
六、我国保险业务转让法律监管的制度改进 |
第二节 保单质押贷款证券化中保单持有人的权益保障 |
一、保单质押贷款的法律属性之厘清 |
二、保单现金价值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对象 |
三、现金价值被强制执行情形下保单持有人的利益维护 |
四、我国保单质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及建议 |
第三节 保单贴现证券化中保单持有人的利益维护 |
一、保单贴现及其证券化参与各方的利益冲突 |
二、美国保单贴现法制中保单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机制 |
三、我国引入保单贴现证券化的前景及立法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情况 |
后记 |
(8)基于公共私人合作的巨灾债券设计与定价(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
1.2.1 巨灾债券文献回顾 |
1.2.2 公共私人合作文献回顾 |
1.3 论文的主要内容和结构安排 |
1.4 论文的主要创新点 第2章 巨灾债券与巨灾风险管理 |
2.1 巨灾与巨灾风险管理 |
2.2 巨灾债券 |
2.3 巨灾债券发行基本概况 |
2.4 巨灾债券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第3章 公共私人合作与巨灾风险管理 |
3.1 公共私人合作与准公共品 |
3.2 巨灾风险融资的准公共品性 |
3.3 巨灾风险的不可保性 |
3.4 巨灾保险市场失灵与公共私人合作 |
3.5 基于公共私人合作的巨灾风险管理案例 |
3.5.1 法国中央再保险公司案例 |
3.5.2 加勒比巨灾风险保险基金案例 |
3.5.3 中美洲自然灾害保险基金 |
3.5.4 墨西哥多巨灾债券发行案例 |
3.5.5 中国农业风险保险案例 |
3.5.6 小结 第4章 基于公共私人合作的巨灾债券设计 |
4.1 巨灾融资水平 |
4.2 基于公共私人合作的巨灾债券基本框架 |
4.3 基于公共私人合作巨灾债券的参与主体 |
4.4 基于公共私人合作巨灾债券设计细节 |
4.5 基于公共私人合作的巨灾债券发行流程 第5章 基于公共私人合作的巨灾债券风险分担 |
5.1 政府公共部门与保险市场的风险分担 |
5.2 政府公共部门与资本市场的风险分担 |
5.3 基于公共私人合作的巨灾债券定价 |
5.3.1 巨灾建模 |
5.3.2 巨灾债券定价模型 |
5.3.3 随机利率分布模型 |
5.3.4 基于公共私人合作巨灾债券定价步骤 第6章 基于公共私人合作巨灾债券设计与定价的实证分析——墨西哥案例 |
6.1 墨西哥纯参数巨灾债券设计细节 |
6.2 墨西哥纯参数巨灾债券的定价实证分析 |
6.2.1 保险市场中的定价实证分析 |
6.2.2 资本市场中的定价实证分析 |
6.2.3 基于历史数据的定价实证分析 |
6.3 小结 第7章 基于公共私人合作的中国地震巨灾债券设计与定价 |
7.1 中国地震巨灾风险管理现状 |
7.2 基于公共私人合作的中国地震巨灾债券设计细节 |
7.3 中国年地震巨灾风险建模 |
7.4 中国利率分布模型 |
7.5 基于公共私人合作的中国地震巨灾债券定价 第8章 研究结论总结与展望 |
8.1 本文研究结论 |
8.2 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参考文献 致谢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取得的其他研究成果 |
(9)上海建立再保险中心的优势与不足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上海建立再保险中心的优势 |
(一) 外部环境优势 |
1.高速发展的宏观经济。 |
2.国家政策的支持。 |
3.保险业的快速全面发展。 |
4.再保险市场的巨大发展潜力。 |
(二) 内部优势 |
二、上海建立再保险中心的不足 |
(一) 上海再保险市场主体数量较少, 尚不足以形成区域市场和市场竞争 |
(二) 再保险主体资本实力弱, 承保能力有限 |
(三) 再保险产品和技术创新不够 |
(四) 再保险专业技术人才相对不足 |
(10)中国再保险市场现状分析及发展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2 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 |
2 基本理论概述 |
2.1 再保险的定义 |
2.2 再保险与原保险 |
2.3 再保险的功能与作用 |
2.4 再保险市场相关文献综述 |
3 国际再保险市场概况 |
3.1 世界再保险发展概述 |
3.2 世界再保险组织构架和业务结构 |
3.3 世界领先再保险企业及其经验启示 |
3.3.1 瑞士再保险 |
3.3.2 慕尼黑再保险 |
3.3.3 英国劳合社 |
4 中国再保险市场现状分析 |
4.1 中国再保险市场发展概述 |
4.1.1 萌芽阶段 |
4.1.2 初步形成阶段 |
4.1.3 发育阶段 |
4.1.4 成长阶段 |
4.2 中国再保险相关监管政策 |
4.2.1 市场准入门槛 |
4.2.2 风险控制技术性规范 |
4.2.3 保护性措施 |
4.2.4 监管政策对波特模型"五种"力量的影响 |
4.3 中国再保险市场现状分析 |
4.3.1 市场供给情况分析 |
4.3.2 市场需求情况分析 |
4.3.3 潜在进入者分析 |
4.3.4 再保险替代品分析 |
4.3.5 现有竞争条件下的供需矛盾分析 |
4.4 我国再保险市场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挑战 |
4.4.1 原保险市场再保险需求依然不足 |
4.4.2 再保险市场竞争不足 |
4.4.3 专业再保险经纪人缺位 |
4.4.4 发展缺少配套政策支持 |
5 中国再保险市场建设 |
5.1 建设再保险市场的意义 |
5.1.1 有助于保障原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
5.1.2 有利于留住国内日益庞大的保险资金 |
5.1.3 有利于完善国家的金融体系 |
5.1.4 有利于谋求在国际保险市场的话语权 |
5.2 如何推进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建设 |
5.2.1 稳步发展原保险市场 |
5.2.2 调整再保险市场主体结构 |
5.2.3 培育自己的专业再保险经纪人队伍 |
5.2.4 推进再保险产品创新 |
5.2.5 加快建立巨灾再保险机制 |
5.2.6 寻找近期的突破口 |
6 结束语 |
6.1 本文的主要结论 |
6.2 创新与不足 |
6.3 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再保险市场:开放的“前沿”(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再保险市场技术效率测度与评价[J]. 李志广,司絮,曾威,梅小芳.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01)
- [2]“一带一路”背景下的再保险发展研究[D]. 王懿瑶. 广西大学, 2020(07)
- [3]保险业系统性风险:根源、传染与监管[D]. 朱衡. 西南财经大学, 2019(12)
- [4]深化开放背景下国际再保险市场环境及再保险公司经营绩效分析[J]. 朱蕊. 未来与发展, 2019(05)
- [5]基于中国偿二代的再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研究[D]. 王韩郡. 云南财经大学, 2018(11)
- [6]地震风险管理体系中的再保险制度研究[D]. 张蕴遐.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8(05)
- [7]寿险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D]. 池骋. 厦门大学, 2018(07)
- [8]基于公共私人合作的巨灾债券设计与定价[D]. 韦勇凤.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2012(01)
- [9]上海建立再保险中心的优势与不足分析[J]. 徐英. 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 2010(05)
- [10]中国再保险市场现状分析及发展策略研究[D]. 朱文贤. 复旦大学, 2009(S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