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场主体行为失范的表现形式、成因及其规制(论文文献综述)
刘娟[1](2021)在《微博传播中的伦理失范及其规制》文中指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要“发挥道德教化引导作用,用人类文明优秀成果滋养网络生态、修复网络生态”,这为我国加强网络文明建设指明了方向。微博作为我国常用的网络社交平台,它的方便快捷,使其成为人们发布与交流信息的重要场所。然而在为我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伦理失范问题,不仅给当事人带来精神和物质上的伤害,也影响了微博空间的健康发展。微博传播具有交互性,文本碎片化和裂变性,这些特征既成为它在传播方面的优势,同时也为伦理失范问题的产生埋下隐患。交互性使得微博用户之间的互动更加便捷,也让微博暴力和微博侵权行为成为可能;文本碎片化适应了微博用户的阅读习惯,但也助长了微博炒作的风气;裂变式特征使得传播速度十分迅速,但也成为微博谣言滋生的土壤。从这三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伦理方面的考量,探究出原因,分别是缺乏尊重,义利失衡和责任的缺失。针对这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在理论层面提出了构建微博传播伦理的原则,分别是不伤害原则,义利统一原则和责任原则,另一方面,在具体的规制路径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提高微博参与者的道德素养,加强微博参与者的义利引导和微博平台与政府的协同规制等三个方面对策。
陈子宜[2](2021)在《互联网平台对谣言的规制》文中认为互联网受时代之变而兴起,作为其延伸产物的互联网社交平台凭借自身开放包容平等的理念在信息社会潜移默化地突围与精进,公共表达的主要场域由真实社会转移至赛博空间。以技术赋权为优势的互联网伴随着信息聚合力强大、传播迅速、影响力深广等特性,由此衍生的弊端初显。伴随公众理性缺失形成的谣言现象正是赛博空间产生的负面效应之一。平台内群体极化和虚拟串联造成的信息过载,虚假信息劣币驱逐良币,就本次新冠疫情事件中谣言生成乱象而言,网络社交进入后真相时代,网络谣言在互联网平台的溢出效应对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威胁,关涉言论自由、社会安全与秩序、公众信任等多重命题。规则永远滞后于市场发展,目前尚缺乏对谣言定性与规制统一共识与完备制度安排,对谣言的规制尚主要停留在对国家立法的依赖性层面。现实情势下,依靠立法的政府规制略显僵化,难以适应谣言事件的快速传播力所衍生的各类复杂问题,逐渐出现规制失灵的现象。十九大报告以及互联网平台治理白皮书重点强调平台的关键地位,互联网平台凭借其技术特性等优势逐渐成为互联网空间的新管理者,平台规制谣言的话题一度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就平台规制而言,首要核心是由政府、平台与用户形成的赋权关系之间的公私权力、权利与其各自责任之间的配置衡平的困境。政府出于自身能力局限,基于公益考量,要求平台履行法定义务对平台信息承担规制责任,重视控权合法的同时还要回应效能的期待,以回应政府、平台与用户三者在互联网空间角色的重构配合与平衡。文化和社会规范所蕴含的情理有时比法理更重要。同时,规制应当体系化,重新审视互联网时代,紧随其实践发展,平台规制所涉主体多元,不仅是平台本身的单一架构,是政府主导、技术架构、用户社群甚至市场与商业导向的多重组成。就谣言问题而言,对网络谣言的规制不能建立在对谣言的根深蒂固的偏见之上,对待网络谣言乱像问题,应当对谣言重塑认知与定性,以具体要见明晰谣言定性,构建体系化规制。就言论自由等权利的规制而言,法律并非一成不变,对于言论自由规制,也应当明确任何基本权利均有界限,但这种限制不能侵害其最为核心的内涵。当今社会需要的不是寒蝉缺席,国家与社会主体真正的任务是将寒蝉维持在适度的平衡中,多方主体需要设置底线去规制,需要考虑多重价值的平衡。本篇写作主要任务主要包括四方面:第一部分以互联网平台谣言规制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开篇,首先对网络谣言作理论与实践双重概述,以此展开对平台规制网谣必要性和正当性的讨论。对于平台规制必要性,主要包括纾解平台谣言负面效应的必要需求与弥补传统谣言规制体系阙如的必然要求,论证其具有规制必要性;对于网络谣言正当性,从网络谣言主体结构转变,平台由此在网络空间产生了双重属性,作为其规制正当性的前提完成第一章叙述。第二部分主要围绕平台规制谣言的机制供给展开。平台规制谣言的规制责任首先是来自法定义务赋责。对法定义务的规范框架进行梳理,得出我国当前对谣言类信息存在平台义责强化的倾向。第二部分其它两节是关于平台自治的框架构成,分别是自定规范和技术架构。首先是关于法定义务通过平台自定规则的转介,化为内部规范进行适用,同样是通过内部规范分析,得出我国当前平台规制存在趋严的现实态势。其次是关于平台特有的技术架构,平台是如何运用技术展开规制以及这种技术形成权力属性产生现实越位的威胁。第三部分是对上一部分的回应,得出平台谣言规制的困境,主要包括三部分。法律制度供给不足致平台履责客观阻滞、政府规制立场盲点致主体责任分配失衡以及平台自我规制权力失范致公众权利侵蚀等三部分及其中具体问题展开。第四部分由于现有规制框架存在问题,因此在现有框架基础上亟待搭建更为合理的平台谣言规制的基本模式,在此基础上进行谣言规制的完善的合理路径,明确平台规制谣言的法律供给框架、调整平台规制谣言的政府角色定位以及强化平台规制谣言的内外约束机制的三重路径结束本篇论文。
李国庆[3](2021)在《大学生网络道德失范及其教育引导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大学生网络道德失范问题教育引导对策研究,是新形势下新媒体迅猛发展与大学生道德教育发展新阶段的需要。大学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大学生道德素养的水平关系到全社会主流道德意识的发展方向。研究本问题有助于提升当代大学生综合道德素质,同时在互联网+大背景下,维护网络安全、构建教育强国离不开大学生群体。因此,研究大学生网络道德失范问题以及相应教育对策尤为迫切。本文通过阅读、研究大量的文献资料,系统掌握当前最新的研究动态和研究成果。调查分析大学生网络道德失范问题,希望达到“了解大学生网络道德现状,分析学生网络道德问题的影响因素,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教育引导对策”之目的。论文通过厘清网络道德的相关概念,论文研究的理论基础和思想借鉴,通过科学界定相关概念,对相关概念和关系进行确定和澄清,阐述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的理论基础,为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研究提供理论指导和思想借鉴。并对当前中国大学生网络道德问题现状进行梳理,归纳大学生网络道德失范问题的网络言行道德失范、网络交往道德失范、网络学术道德失范等基本表现。通过问卷调查,准确分析大学生网络道德存在的问题,为提出富有建设性的教育引导对策奠定基础。然后,分析和阐释当前大学生在网络社会中道德问题的影响因素,并对大学生网络道德影响因素进行数据分析,进而掌握影响大学生网络道德的网络社会自身特性、学校教育不足、社会外部环境以及家庭中父母的教育缺失等因素及其影响程度,为提出科学的对策奠定基础。梳理大学生网络道德失范的教育引导目标和原则,将培育理性网络行为,维护网络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引导的目标,提出大学生网络道德失范教育引导的原则。最后,对大学生网络道德问题教育和引导对策做出诠释,分别从网络社会、大学生自身、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监管角度提出具体的、实践性的对策建议。当今的中国社会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面临西方国家网络意识形态的威胁,研究大学生网络道德失范及其教育引导,是青年思想政治教育的关键,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对青年的殷切嘱托,将大学生培养成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栋梁。
卢岩[4](2020)在《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提出早在2002年《政府采购法》颁布之时,立法者就以禁止性规范的方式对于限制外地经营者进入本地市场、在采购活动中设置歧视性条件等限制竞争行为予以了否定。随后出台的《反垄断法》也将此类行为纳入其中。2015年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更是以列举的方式将众多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逐一明确。近年来,随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构建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实施,政府采购领域,尤其是地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再次受到关注。2019年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以及2020年推出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都把这一问题作为规制重点,对其重视程度由此可见。并可以据此认为,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是理论研究及其执法实践活动中的重点问题。政府采购是以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代表的国家机关以及直接、间接接受政府控制的特定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为实现政府职能或公共服务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在市场上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依据主体范围的不同,政府采购可以分为中央政府采购与地方政府采购。二者的主要差异在于使用资金的来源不同,即中央政府采购使用的中央财政资金,所统筹的是全国性事务,地方政府采购使用的是地方财政资金,所针对的是地方性事务。由此导致二者在限制竞争时的表现存在较大不同,地方政府在采购时表现出强烈的本地采购倾向。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在地方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人等凭借行政权力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它因采购主体的行政性、采购资金的公共性等特征而满足一般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又因破坏了采购市场中特有的竞争秩序而成为行政垄断行为。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呈现出制度性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有时具有歧视性抽象采购政策的指引,或表现对于采购程序规则的违反,或表现为对于采购实质规范的破坏,在本质上一种行政权力的异化。这种异化既可能源自行政权力的对于采购活动的不当介入,也可能是由采购人与供应商的恶意串通所致。其具体限制问题的表象在于规避公开招标、设立歧视性条款、构筑信息壁垒、倾向性评标、指定交易等个案中的限制竞争,而表象的背后则是地方利益集团、财政分权等深层的制度缺陷问题。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也是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直接破坏,割裂采购市场的统一性,背离财政资金的使用要求,导致提高采购效率、实现物有所值等经济性目标的落空,造成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保护环境等政策性价值目标的扭曲,更使得宏观经济调控、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等重大采购目标难以实现。此外,它还损害了包括外地经营者和本地居民在内的多方主体利益,并加剧了采购中的腐败问题。由此,需要以规制的手段对于其施以某种控制、约束和指引。而法律作为一种既定、统一、普适且具有强制力的社会行为准则无疑是最好的选择。法律规制是基于法律规范对行为实施的控制、约束和引导。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作为一种规范性规制,是以正义、国家干预、公平竞争、政府采购市场规制、激励性规制等法学与经济学理论为基础,根据《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法律制度以及公平竞争审查、优化营商环境等政策中的相关规定为制度、政策基础,对于政府采购活动整个过程进行的规范和控制,而法律规制的重点在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为了实现更好的规制效果,法律规制自身也在不断演进之中,并已从立法之初的笼统、模糊与概括到如今的系统、准确与规范,相对完整的规制体系业已初步建立并日臻完善,逐步形成了抽象采购政策与具体实施行为的规制、具体实施行为中的控权规制与执法规制等事前、事中、事后的规制,以及以《政府采购法》为主导,兼有《反垄断法》《预算法》《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的规制模式。并具体表现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消除含有抽象采购政策中的反竞争因素;以采购程序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专家评审制度等从事前规制的角度防止具体采购活动之中行政权力的异化,以质疑、投诉与后续执法制度等从事中与事后规制的角度对于个案中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救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严重性由此可见。然而,现行制度设计下的法律规制仍存在一些问题:法律竞合依然存在,《反垄断法》对于管辖权的让渡存在立法疏漏,导致其与《政府采购法》仍存冲突,且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实践中亦偶有越界之嫌;界定标准有待完善,程序规范对于实质违法的界定存在干扰,以“滥用行政权力”为构成的行为要件有时难以界定;责任设置有所失衡,财产责任只及于单位而不涉及个人,致使行为与责任缺乏对等,个人违法单位担责等现象时有发生;规制模式尚显不足,始终无法走出自纠式规制的困境;竞争模式存在局限,强调市场的开放性而忽略了对地方利益的合理保护,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地位不平等的问题有待深入解决,集中采购机构代理市场也亟待开放。因此,应对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予以完善。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应以公平正义、秩序与调控的价值理念为指引,并融合国际法律的规制理念,构建国际与国内的双层法律规制制度体系,协调国内法律的适用冲突。在此基础上,采取控制式规制与激励式规制二元并立的规制模式。控制式规制是最传统的法律规制模式,也是现行法律制度在对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时所采取的主要手段,对其适用需要首先对相关制度予以完善。这种完善应沿着“主体——行为——结果”的基本逻辑进路展开,并表现为:就规制的主体而言,应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介入权,使其能够在财政部门拒绝依法履行职权时实现补充救济;就规制的行为而言,应实施结果导向型的行为界定标准,避免程序对于行为界定的干扰,并在必要时对于行为结果进行竞争分析;就规制的结果而言,应强化法律责任,以增加政治问责和实行“双罚制”的方式加强对采购人员的追责,同时,增设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及内控制度的相关责任,以提高违法成本的方式对相关人员形成威慑和有效制裁。而激励式规制乃是控制式规制的重要补充,其侧重于通过奖励、扶持等刺激与鼓励手段,调动被规制者实施某些行为的积极性。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而言,激励式规制是一条全新进路,其制度的构建应包括:增加地方政府采购绩效激励制度,改变过去唯“GDP”论的官员政绩考核标准,将竞争秩序的影响因素纳入法治建设成效参考因子,以此削弱其与采购中的本地利益的联系;利用赋予特殊保护性采购合法性的方式抑制政府采购中的地方保护问题;建立集中采购竞争机制,削弱集中采购竞争机构与地方利益之间的联系;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调动舆论监督和第三方机构监督的积极性。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研究既有理论价值,又充满现实意义。在理论上,弥补了当前理论研究中的空白,且对于公平竞争审查、政府采购、行政垄断等相关理论的研究亦有裨益。在实践中,除了可以更好地实现规制外,还能为《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法律的修订提供思路。
雷海玲[5](2020)在《代码风险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从历史上看,起初代码只不过是一种在小范围内适用的相对无害的机器语言。然而,今天的代码却成为了威胁网络安全的重要因素,并带来了法律上的挑战。这种威胁总是隐藏在算法、程序、软件等的背后,像“网络爬虫”一样并不起眼,却在无形中塑造和改变着人们的在线生存样态。这不仅与代码自身的技术缺陷有关,还与用户和企业的行为失范有关,并且法律的规制失措会进一步放大这种威胁。当法律还未完全厘清传统网络空间中代码风险的规制之义时,人工智能技术又赋予了代码以新的风险属性。因此,在迈向更加数字化和自动化的生活之前,必须明晰代码带来的可能风险,且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法律规制策略。这不仅有助于避免不应有的损害,保护人们的基本权益,而且有利于代码技术负外部性的正向转化,推动技术造福人类。实际上,代码风险的涵义及其规制手段一直都是一个在实践中争议颇多的话题。在性质上,代码风险和网络风险容易被同等对待。在规制理念上,自由主义思想、放任主义思想和管制主义思想彼此争锋。即使是在法律规制一端,也容易落入“马法之议”的误区。因此,既要学习借鉴网络空间治理、算法风险规制等相关问题的做法,为代码风险规制提供重要的参考价值;又要在立足代码风险自身的属性和特点的基础上,探求相应的规制路径。这是应对代码风险的现实挑战和完善网络法律体系的题中之义。本文主干内容一共分为四个部分进行讨论。首先,代码风险有着自己独特的内涵与属性,分为本身的技术性风险及其衍生的社会性风险和伦理性风险。其次,这些风险对于法律价值中的自由、平等、隐私造成冲击,并违背了代码自由、平等和开放的价值内涵,而这也是规制代码风险的重要法理基础。再次,遗憾的是,在现实的法律规制实践中,国内和国外都没有尽如人意。我国主要包括立法模式缺陷、事后矫正的不足以及法律与代码两个领域跨越协作不够。国外主要以美国为例进行分析,其中由于美国的网络法律体系较为丰富和健全,所以将传统网络时代和人工智能时代区分开来进行比较。同时,围绕着规制困境这一现状,自然地延伸出关于规制内涵、规范建构和规制机理三个话题的争议。最后,基于前述分析,不难看出代码风险背后的成因,既有技术本身的难题,也有责任主体缺位的因素,还有法律监管不力的原因。因此,围绕这些成因,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进行法律规制的路径探究。第一,要选择跨域共治的模式,既有政府力量、技术力量与普通用户的合力,也有法律知识与代码知识的交汇,还有国际层面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合作。第二,要从平等的形式特征与实质内涵出发,根据各方主体背后的利益纷争,平等分配各方权利义务,采取不同的激励措施。第三,要从法律体系的本体出发,进行相应的完善。总之,代码风险不是一个纯粹的技术风险,更多地需要技术与法律的跨域配合。
魏可心[6](2020)在《国际体育赛事中操纵比赛行为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国际体育赛事中操纵比赛丑闻频发,引起各界关注。经过长期定性之争后,国际社会普遍将其认定为一种国际性犯罪行为。目前新的亟待解决的问题是确定规制该行为的法律依据。联合国、国际刑警组织、国际奥委会等国际组织对这一问题的解释是零散的、未成体系化的,不具有针对性。根据对实践操作的分析及各国际组织对此问题的权威性解释,能用于规制此行为的法律依据可分为国际、国内两个层面。国际层面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三类:反腐败相关的国际条约和打击跨国犯罪行为的国际条约,专门用以打击操纵比赛行为的国际条约,以及被定性为国际体育软法的国际体育组织章程、纪律规范。其中,反腐败相关的国际条约和专门用以打击操纵比赛行为的国际条约,通过缔约国根据条约内容改进国内法实现规制,无法直接适用于具体行为人。国际体育组织章程、纪律规范被认定为国际体育软法,虽可作为法律依据直接对行为人进行处罚,但其适用主体仅限于竞技场上的运动员、裁判等,无法对幕后跨国犯罪团伙进行规制。各国最普遍适用的国内法依据是刑法。除此之外,一些体育业发达的国家,在体育法中设立相关条款作为法律依据。还有极少数国家,因为国内法律体系的特殊性,将刑法及体育法作为共同法律依据。国际体育赛事中的操纵比赛行为具有复杂性、隐蔽性和跨国性特征,加大公权力对其调查、制裁的难度。单靠某一层面的法律依据难以实现有效规制。因此,需要加强国际、国内层面的相互配合,形成体系化的法律依据。
刘珊[7](2020)在《税法解释性规则研究》文中指出税法解释性规则是税务行政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行政规则指的是财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授权或自身行政权而制定的规则,按照规则的性质与法律效力的不同,税务行政规则可以分为立法性规则和非立法性规则两大类。税务立法性规则指的是财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则,其具体表现为税务行政法规和税务行政规章等《立法法》所明确规定的立法形式。而税务非立法性规则指的是财税行政主管部门未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仅在本辖区内具有拘束力的行政规则,其具体表现为各种层级的税务规范性文件。根据规范内容及功能意义的不同,税务非立法性规则又可以分为税法解释性规则、税务管理性规则、税务裁量性规则等,其中,税法解释性规则根据发布主体与程序的不同,表现为通知、批复、函等多种形式。税法解释性规则本质上是各级财税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充分运用其行政权,依法对税法规则的具体应用性问题作出进一步阐释、说明而制定的一种实施性解释。根据哈特的法律规则理论,税法解释性规则属于第二性规则,是税法规则的配套规则,具有派生性、从属性以及不可续造性等特征。税法解释性规则因税收成文法的局限性、税法适用的专业性与复杂性、税法调整对象的流变性与多样性而生,并在弥补税收立法先天缺陷、克服税法规则实施的不确定性、提供相对清晰的税务行政执法标准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行政判断余地理论与权威理论为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提供了理论支撑。随着税收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税收司法的逐步开放,各类税务争议数量开始大幅增加,争议类型亦日渐多元化、精细化。其中,因税法解释性规则司法适用而引发的税务行政争议尤为突出。在我国现行行政解释体制下实施性解释的法律地位尴尬,导致这一类实施性解释在实践中的规范程度明显不足。学界将这一现象视为税法行政解释失范、或称为税务行政规范性文件效力异化,并对税法行政解释规范化、税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及司法审查等问题展开热烈探讨。然而这些理论研究并没有从实际层面彻底解决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司法适用争议,以解释性的税务规范性文件为表现形式的税法行政解释失范问题仍然存在。相对而言,从文本分析与案例实证考察的双重视角切入,能更直观、更清晰地发现并剖析当前我国税法行政解释实践中存在的真问题。因此,有必要以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及其司法适用争议案例为考察对象,分别对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外在形态、内容等方面展开不同层次的实证考察。通过对我国近四十年来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的外在表现形态的分析,可发现我国现行的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外在形式杂乱无序,形态规范不足。另一方面,通过从裁判时间、争议类型、审判程序、审查态度以及裁判结果等五个维度对我国近四十年来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实践样态及典型税案的深入分析,可以发现,当前我国税法解释性规则暴露出内容存在缺陷、效力规定瑕疵等问题。其中,内容上的缺陷又主要表现为合法性不足、合理性较弱两个方面,合法性不足可以概括为超越法定权限、与上位法发生抵触、加重税务行政相对人义务或限缩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程序违法及其他违法;合理性较弱可以归纳为违反适当性原则、违反必要性原则、违反比例原则;因溯及适用不当、效力范围不清以及失效时间不明等税法解释性规则的效力规定瑕疵而引发的税务争议可以概括为溯及力争议、普遍适用争议、废止认定争议。上述税法解释性规则在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有其显着的制度或运行规则等原因:其一,税法行政解释的范畴模糊,税法行政解释定位尴尬,税法行政解释主体多元泛化,联合解释行为规范程度低,导致解释内容上存在合法性不足、合理性较弱的缺陷;其二,税法行政解释规则不清晰,缺乏统一的解释规则,各解释主体在解释税法规则时所持的解释立场、解释方法、解释目标等各不相同,导致解释主体之间的主体间性愈发凸显,不同解释主体的前理解和考量因素各有不同,不同解释主体的解释行为任性;其三,税法行政解释程序不健全,协商性不足、民主性不足以及公开性不足;其四,税法行政解释审查监督机制失灵,备案审查不全面、复议审查不合理、司法审查形式化、审查制度衔接不顺畅,导致税法解释性规则效力异化,税务行政相对人救济途径严重不足。为了破解以上税法解释性规则难题,引导税务行政执法主体正确地理解与适用税法规则,指引司法人员对税法解释性规则的适用争议展开全面且深入的审查,真正实现税法解释性规则的规范表达,有效弥合税收法定原则与税法规则操作性之间的脱节,必须有针对性地对当前我国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外在形态及其内容表达方面进行规范,并对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与运行加强审查监督。税法解释性规则形态的规范应当从确立形式便利原则、增强文本可识别度、建立形式审核程序等方面着手。一是遵从便利原则的基本要求,确保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便于适用、便于理解、便于阐述与宣传;二是从统一文本名称形式、明确文本体例格式、明确文本结构要素等方面治理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名称的繁杂无序,增强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的可识别度,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增加有关税法解释性规则形式要件的规定;三是建立税法解释性规则形式审核程序,确保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形态简洁、清晰、实用、有序、便于管理监督。税法解释性规则内容的规范应当遵循“如何解释——解释如何展开”的逻辑径路,以弥合解释者之间的主体间性为中心,促进我国税法行政解释的规范表达。具体而言:首先,应当重新厘定税法行政解释的范畴,明确税法行政解释的实施性解释地位,严格限定税法行政解释权的边界,统一税法行政解释权力主体形式,规范多元主体的联合解释行为,厘定“联合解释”的范围;其次,建构税法行政解释规则体系,主要是统一解释立场、建立解释方法运用规则、确立解释责任规则等,解决“如何解释”的问题。最后,还应健全税法行政解释程序,具体包括解释前的对话协商程序、解释中的民主参与程序、解释后的全面公开程序、运行时的定期清理程序等,以此回应“解释如何展开”的问题。立足于我国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审查监督实践状况,权力制衡理论、税收债务关系理论以及责任政府理论的核心要义有力地证成了税法解释性规则审查监督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全面监督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与运行,应当从构建备案审查全面公开制度、责任制度、救济制度等方面完善税法解释性规则备案审查机制;从明确审查机构、确立审查标准、构建异议处理制度、增加审查程序启动方式等方面更新税法解释性规则复议审查机制;从确立双重审查路径、以理论权威为分类依据构建具体审查标准、细化司法审查处理权限、设置裁判说理责任、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等方面改良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司法审查机制。相关配套制度主要是指成立专门的税务审判机构、从宽认定税法解释性规则附带审查申请条件。更重要的是,还应当从明确人大备案审查终局地位、试点备案审查前置处理模式、赋予司法建议备案审查启动效力、确立行政审查优位原则等方面建立税法解释性规则审查制度衔接规则,确保各个审查制度最大程度发挥其制度预设功能,切实有效地监督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与运行。
袁帆[8](2020)在《中国网络新闻传播领域算法伦理研究 ——基于“三视角”理论框架》文中提出算法作为推动网络新闻传播领域智能化发展的重要工具已经在我国得到了广泛应用,尤其是在自动化新闻生产和个性化新闻推送领域。但是在推动新闻事业发展的同时,算法也在领域内引发了一些了问题,而这些问题深究起来都关乎于伦理。本研究从“三视角”理论出发,以该理论作为窥探网络新闻传播领域算法伦理问题的研究框架。根据该理论,需要从处境性视角即现状、规范性视角即标准、存在性视角即主体表现三方面来诠释伦理问题。于是本文依据该理论提供的“三视角”,通过第三至第五章着重阐释、分析网络新闻传播领域的算法伦理问题。具体内容包括:首先,从处境性视角来看。算法确实在当下中国网络新闻传播领域引发并加剧了诸如信息茧房、社会价值观异化等一系列伦理失范问题,这些伦理失范问题束缚了中国网络新闻传播领域未来积极发展。究其原因是利益诱导与制度缺失等多方面导致。其次,从规范性视角来看。结合算法的特殊性以及我国社会主义新闻事业大背景,一个有道德的、合格的算法最基本要具备公正性即不歧视、预防性即要防范、尊重性即要合法、透明性即要可追溯、导向性即要负有积极舆论导向功能五大点。只有具备以上五点性质的算法,才能够辅助社会主义新闻事业未来发展。再次,从存在性视角来看。本文主要将网络新闻传播领域算法的伦理责任主体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算法的直接设计者和使用者即算法工程师,他们作为技术实践者会有意或无意的将价值观念、伦理倾向等内容渗透进算法。通过考察研究,本文发现现阶段算法工程师对算法伦理失范风险的认知比较浅薄、对算法伦理失范风险的改进意愿较为被动,算法伦理水平测量中专业伦理素养低等问题。第二类是算法的管理主体即产品经理等。本文以算法平台产品经理为考察对象,了解他们是如何认识算法伦理问题以及算法设计至完成阶段自我伦理定位。第三类是算法的施用主体即用户本身。作为算法的作用对象,同样作为数据的提供者,用户实质或多或少地参与到了算法完善的进程中。因此,用户对算法伦理失范风险的认知、感知以及应对反映着用户如何发挥主观能动性来规避风险。本文的结果显示,即便用户能够感受到算法伦理风险,但为了满足需求,其仍旧会选择消极态度应对算法伦理风险。通过从处境性视角、规范性视角、存在性视角的分析,本文同样从此三视角出发提出相对应的解决建议,来促成合乎道德算法的实现。首先从处境性视角中,以技术手段来解决技术问题,通过设计可习得道德的算法以及区块链技术予以辅助;其次从规范性视角中,参考西方经验,以外部法律规范以及职业道德规范对算法行为及结果进行约束;最后从存在性视角中,以对算法工程师的职业伦理培育、用户算法伦理知识教育以及企业伦理管理三方面为切入,从主体内部涵化正确的算法伦理观、道德观。总之,对算法在网络新闻传播领域伦理失范的分析,对算法伦理道德标准的构建,对算法各责任主体的伦理考察,都是当下网络新闻传播领域算法伦理研究的重点内容也是当下最为缺乏的内容。研究最终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具备公正性、预防性、尊重性、透明性、导向性算法的顺利实现。
张璐[9](2020)在《影视明星行为失范及其治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2014年文艺工作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对文艺工作者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有好的专业素养,要有高尚的人格修为,要努力做到言为士则、行为世范。而在当下影视行业以及与之相关的演艺经纪中,影视明星显示出自相矛盾的两面性问题,一方面明星不断在银幕上塑造艺术形象,通过影视作品向公众传递正能量信号以扩大社会知名度,另一方面影视明星频繁出现失范行为。主要包括:涉毒、涉赌、偷税漏税等为代表的违法行为,以婚内出轨、绯闻不断等为代表的违反家庭美德的行为,利用抠图等技术手段代替真实表演为代表的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及其他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在“新媒体”的作用下,呈现出影视明星负面舆情频发的现状。这些失范行为与“德艺双馨”的职业道德规范要求严重相悖,而新媒体的出现,让影视行业网络舆论的“后真相”现象愈演愈烈。失范是指一个社会或群体中缺乏、偏离或违背规范的状态。行为失范的形成,多由于“理性经济人”在监管或制度约束缺位的情况下,为了追求自身利益而做出的偏离、违背规范甚至越界法律的行为。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影视行业中的“乱象”、“怪象”,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相悖,是新时代影视行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具体体现。因此在关注影视产业发展的同时,更应关注影视明星行为失范对社会发展的负面影响。而研究影视明星行为失范的形成及治理对中国文化产业健康发展就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梳理了1949年-2019年中国影视明星管理模式的变迁,结果显示进入新时代,整个影视产业乃至文化产业在经历了繁荣、危机之后,亟需重整向规范化发展迈进。本文总结和分析了影视明星行为失范的表现类型、表现特征和呈现模式,从不同层面剖析了行为失范的社会影响。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和信息生态理论,从实证和理论分析两个视角剖析了影视明星行为失范的形成机理。基于分析结论,从行业声誉、个体声誉和舆情控制三个角度提出治理思路,并从政府层面、行业层面、个体层面提出对策建议。本文共分为八章:第一章是绪论,首先梳理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将1949年至今划分成四个阶段,分析各个时期中国影视明星管理模式变迁,以此为研究背景,开展后续的研究工作。其次分别阐述了本文的研究意义、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理论基础及创新之处。同时梳理了影视明星的相关研究、影视明星管理以及影视产业管理的相关研究,论证了本文的学术价值。第二章是影视明星行为失范的典型表征。本文从内容类型、失范行为动机和负面影响程度三方面进行类型划分。总结出新媒体视域下影视明星行为失范的表现特征及信息传播的三种模式。同时分析了影视明星行为失范对整个新媒体环境、影视行业、公众、影视明星群体产生的不同程度的负面及正面影响。本文认为从学理角度来看,各类舆情有其规律可循,相关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影视明星及其经纪公司可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减少负面舆情对影视产业和网络生态环境的影响。第三章是影视明星行为失范的形成机理剖析。首先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及理性选择理论,实证检验影视明星行为影响因素,以此逆推影视明星的行为动机。基于信息生态学理论,结合社交媒体负面信息频现的社会现实,逐一剖析明星负面信息生态链的构成要素,分析形成机理。将影视明星主体行为动机和网络负面信息链的形成结合起来思考,探索影视明星行为失范的形成机理。根据在分析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本文的第四、五、六章将分别基于行业声誉、个体声誉、舆情控制三个视角,进行治理对策的探索。第四章是基于行业声誉视角的影视明星行为失范的治理。在影视行业中,影视明星是否能够主动纠正自己的失范行为,与行业的管理机制息息相关。影视明星主动纠错、相关部门积极有效监管、继而公众满意,是一个比较理想的危机演化结果。而到达这个状态,需要经过三群体之间的反复博弈,各个主体在每个阶段的策略选择都会直接影响影视行业危机的发生和演化。本文借鉴声誉共同体的概念和思路,引入演化博弈理论和方法,探索影视明星“犯错”后,影视明星、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公众三方行为主体的演化规律。同时找到能够促使影视明星主动纠错、公众满意、政府积极有效监督的理想模式的关键因素,提出构建影视行业声誉机制的建议,并提出治理对策。第五章是基于个体声誉视角的影视明星行为失范的治理。声誉作为反映主体信息质量的一种信号,随着声誉机制的完善而在公众中传播,当声誉的主体是个体时,表现为个体声誉。在常态化的影视明星评价、监督和管理机制的约束下,影视明星为了维护个体声誉,就会有约束自身行为的内在驱动力,而这将对影视明星行为失范的治理起到积极作用。本文依据布迪厄场域理论构建影视明星评价指标体系,选取突变级数法合成指数,并进行实证分析。根据评价结果反观当下影视明星的行为失范现象,并提出治理对策。第六章是基于舆情控制视角的影视明星行为失范的治理。区别于其他类型的舆情传播,本文将含有网络推手的二维主体扩展到三维主体,考虑了影视明星舆情传播中一个重要的主体——粉丝,并将影响因素带入到推动指数中,进行建模并仿真。并根据分析结果提出了基于舆情控制视角的影视明星行为失范的治理对策。第七章提出了影视明星行为失范治理的对策建议。根据全文的分析结果,分别从政府层面、行业层面、个体层面提出对策建议。结论启示,影视明星行为失范的治理,不仅需要从政府层面、行业层面逐步完善政策法律法规,形成政府监管、政策指导、市场调节、媒体监督、行业自律的多管齐下的局面,更需要影视明星、社会大众等个体的积极配合,提升个体素质、注重个体行为,共同维护网络生态环境和行业发展环境。第八章是结论与展望。总结了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并分析了研究的不足之处。从经济学、影视学、社会学、管理学角度提出未来研究展望。由于能力及时间所限,本文在理论阐述、数据收集、研究方法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局限,还有很多问题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这些也将是作者以后的研究方向。
毛娅楠[10](2020)在《新时代大学生爱国行为引导研究》文中指出爱国行为是爱国主义发生机制的关键一环,是爱国精神具体化外在化的现实表现,其特指爱国主体基于对国家的客观认知及深厚情感,所采取的一种可见性的行为选择。大学生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群体和爱国行为的中坚力量,其爱国行为选择对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具有深远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既为大学生理性爱国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坚实的物质基础、丰厚的精神资源,也提出了强烈的时代呼唤。新时代对大学生进行理性爱国行为引导,不仅有利于巩固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指导地位、厚植新时代大学生成长成才的坚实基础、保障高校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也有利于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营造良好的爱国氛围。新时代大学生爱国行为引导的系统工程具有丰厚理论支撑,其内在包涵对大学生爱国行为理论本质的深层阐释,及其对爱国行为引导理论渊源的全面梳理。一方面,基于爱国主义的理论特质及人类行为的本质特征,得出爱国行为是具有复杂构成的综合体系,包括爱国主体、爱国客体、爱国动机、爱国方式、爱国效果五大要素。另一方面,马克思主义理论中所蕴含的爱国主义思想与历史唯物主义原则,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展现出的民族精神与文化立场,以及西方行为科学理论和世界各国青年爱国主义教育的成功经验,共同构成了新时代大学生爱国行为引导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指南。纵观新中国成立以来大学生爱国行为的嬗变轨迹,可以发现,新时代大学生爱国行为呈现出崭新特质,理性有序已成为鲜明样态。然而,受到网络空间、事件驱动、意见领袖、群体导向以及国际环境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新时代大学生在爱国行为动机、行为方式以及行为效果等方面,也仍然存在着不良倾向,最终导致部分大学生爱国行为失范。基于此,新时代应着力构建大学生爱国行为引导的系统工程,从加强制度建设、净化文化生态、深化爱国教育、推进网络建设、重视主体作用等多维发力,努力引导学生将个人发展与国家利益高度契合,从而养成其平和理性的爱国心态,积极有序的爱国行为,最终助推时代的发展。
二、市场主体行为失范的表现形式、成因及其规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市场主体行为失范的表现形式、成因及其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1)微博传播中的伦理失范及其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1.3 研究方法 |
1.3.1 文献研究法 |
1.3.2 案例研究法 |
第2章 微博传播的特点、影响及微博传播伦理 |
2.1 微博传播的特点 |
2.1.1 传播交互性 |
2.1.2 文本碎片化 |
2.1.3 传播裂变性 |
2.2 微博传播的影响 |
2.2.1 微博传播的积极影响 |
2.2.2 微博传播的消极影响 |
2.3 微博传播伦理及其失范 |
2.3.1 微博传播伦理 |
2.3.2 微博传播伦理失范 |
第3章 微博传播中的伦理失范表现及原因分析 |
3.1 微博传播中的伦理失范表现 |
3.1.1 微博暴力与微博侵权 |
3.1.2 微博炒作 |
3.1.3 微博谣言 |
3.2 微博传播中的伦理失范原因分析 |
3.2.1 缺乏尊重 |
3.2.2 义利失衡 |
3.2.3 缺失责任 |
第4章 加强微博传播伦理规制的原则和路径 |
4.1 建立微博传播伦理的原则 |
4.1.1 不伤害原则 |
4.1.2 义利统一原则 |
4.1.3 责任原则 |
4.2 促进微博传播伦理健康发展的具体路径 |
4.2.1 提高微博参与者的道德素养 |
4.2.2 加强微博参与者的义利引导 |
4.2.3 加强微博平台与政府的协同规制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互联网平台对谣言的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对象 |
三、域内研究现状 |
四、域外研究现状 |
五、研究方法 |
六、研究创新点 |
第一章 平台对谣言规制的必要性和正当性 |
第一节 网络谣言概述 |
一、网络谣言的理论概述 |
二、网络谣言的实践呈现 |
第二节 平台对网络谣言规制的必要性 |
一、纾解平台谣言负外部效应的必要需求 |
二、弥补传统政府规制体系阙如的必然要求 |
第三节 平台对网络谣言规制的正当性 |
一、回应网络空间主体结构转变 |
二、平台双重属性构成规制正当性前提 |
第二章 平台对谣言规制的机制供给 |
第一节 平台对谣言规制的法定义务赋予 |
一、法定义务的规范框架梳理 |
二、平台义务强化的制度特征 |
三、法定义务的法理基础辨析 |
第二节 平台对谣言规制的自定规则规制 |
一、公法义务的平台规则转介 |
二、平台规则实施的具体展开 |
三、平台规则规制呈现趋严的现实态势 |
第三节 平台对谣言规制的技术助推规制 |
一、平台对谣言规制的技术助推 |
二、平台对谣言规制的技术措施 |
三、技术权力越位的潜在威胁 |
第三章 平台对谣言规制的现实困境 |
第一节 法律制度供给不足致平台履责存在阻滞 |
一、谣言规制立法结构亟待完善 |
二、谣言定性法律标准尚不清晰 |
三、平台规制义务设定高度抽象 |
第二节 政府规制立场盲点致主体责任分配失衡 |
一、政府公共目标与私人产业目标存在偏离 |
二、平台规制责任过限对产业发展施加风险 |
三、政府转移自身公法责任的潜在动机考量 |
四、平台技术助推越位致归责问题矛盾激化 |
第三节 平台规制权力失范致公众权利侵蚀 |
一、用户协议主体话语垄断侵蚀公众意思自治 |
二、规则实施规避公法原则侵蚀公众程序权利 |
三、私人审查权力过限侵蚀公众言论自由 |
第四章 平台对谣言规制机制完善的合理路径 |
第一节 明确平台对谣言规制的法律供给框架 |
一、以具体要件明晰谣言定性 |
二、以基准设定细化规制义务 |
第二节 调整平台对谣言规制的政府角色定位 |
一、重塑政府共责的掌舵者角色 |
二、考量要素厘定责任限度 |
三、构建信息公开与双轨审查报告制度 |
四、建立平台正负激励机制 |
第三节 强化平台对谣言规制的内外约束机制 |
一、规制过程遵循程序正当 |
二、完善辟谣机制强化权威信息提供 |
三、公开透明度报告迫使自我约束 |
四、设置用户参与审查与信息反馈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3)大学生网络道德失范及其教育引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3.3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1.5 创新点 |
2 大学生网络道德失范及其教育引导的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大学生网络道德失范及其教育引导的相关概念 |
2.1.1 网络与网络社会 |
2.1.2 道德与网络道德 |
2.1.3 失范与道德失范 |
2.1.4 道德教育和道德引导 |
2.2 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的理论指导 |
2.2.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道德教育理论 |
2.2.2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道德教育思想 |
2.2.3 中国古代传统文化中道德教育的思想 |
2.3 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的理论基础 |
2.3.1 思想政治教育接受理论 |
2.3.2 舆论引导理论 |
2.3.3 道德建设理论 |
2.3.4 理性行为理论 |
2.4 本章小结 |
3 大学生网络道德失范的表现和特征 |
3.1 大学生网络道德失范的调查 |
3.1.1 问卷调查设计及调查目的 |
3.1.2 问卷调查思路及问卷内容 |
3.2 大学生网络道德失范的表现 |
3.2.1 大学生网络言行道德失范 |
3.2.2 大学生网络社交道德失范 |
3.2.3 大学生网络学术道德失范 |
3.2.4 大学生网络道德意识失范 |
3.3 大学生网络道德失范的主要特征 |
3.3.1 大学生网络道德失范的相对普遍性 |
3.3.2 大学生网络道德失范的表象隐蔽性 |
3.3.3 大学生网络道德失范的层次性 |
3.4 本章小结 |
4 大学生网络道德失范的主要影响因素 |
4.1 大学生自身的因素 |
4.1.1 身心发展阶段的特殊性 |
4.1.2 极端崇拜网络信息的心态 |
4.1.3 追逐经济利益的心态 |
4.1.4 人格特征与网络成瘾 |
4.1.5 网络法律道德意识淡薄 |
4.2 同伴关系因素 |
4.2.1 不良交往对象 |
4.2.2 不良交往内容 |
4.3 家庭因素 |
4.3.1 家庭教育的缺失 |
4.3.2 父母的负面样板效应 |
4.4 学校因素 |
4.4.1 学校重视力度不够 |
4.4.2 师资力量比较弱 |
4.4.3 教育管理缺位 |
4.5 社会环境因素 |
4.5.1 局部社会道德的失范 |
4.5.2 部分消极舆论的引导 |
4.5.3 网络信息行政部门监督管理不足 |
4.5.4 法律法规尚不健全 |
4.6 网络社会因素 |
4.6.1 网络社会的开放性 |
4.6.2 网络社会的多元性 |
4.6.3 网络社会的时效性 |
4.6.4 网络社会引导的规范性 |
4.6.5 网络道德规范的约束力 |
4.7 本章小结 |
5 大学生网络道德失范的教育引导目标和原则 |
5.1 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引导的目标 |
5.1.1 培育理性网络行为 |
5.1.2 维护网络社会的和谐稳定 |
5.2 大学生网络道德失范教育引导的原则 |
5.2.1 疏导与治理并重原则 |
5.2.2 内化与外化并重原则 |
5.2.3 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相结合原则 |
5.2.4 网上教育与现实教育相结合原则 |
5.2.5 科学灌输与隐性渗透相结合原则 |
5.3 本章小结 |
6 大学生网络道德失范的教育引导对策 |
6.1 提升大学生自身的网络道德素质 |
6.1.1 增强自身的道德意志 |
6.1.2 规范自身的道德行为 |
6.1.3 养成自身良好的道德习惯 |
6.1.4 培养自身的网络文明素养 |
6.2 强化网络道德的家庭教育 |
6.2.1 合理引导大学生同伴交往 |
6.2.2 强化家庭网络道德教育 |
6.2.3 发挥父母的示范作用 |
6.3 加强学校网络道德教育 |
6.3.1 加强诚实守信教育 |
6.3.2 完善德育微平台建设 |
6.3.3 开设网络道德课程 |
6.3.4 更新网络道德教育形式 |
6.4 优化网络道德的社会环境 |
6.4.1 营造良好社会道德氛围 |
6.4.2 积极引导社会舆论 |
6.4.3 树立正确价值观取向 |
6.4.4 改变网络社会不良风气 |
6.4.5 净化网络空间 |
6.5 政府管理层面的治理举措 |
6.5.1 政府行政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
6.5.2 立法机构健全法律法规 |
6.5.3 司法机构从严执法 |
6.5.4 网络信息机关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构建网络安全体系 |
6.6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大学生网络道德失范教育引导对策研究调查问卷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东北林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修改情况确认表 |
(4)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3.1 比较分析法 |
1.3.2 价值分析法 |
1.3.3 实证研究法 |
1.4 国内外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 |
1.4.1 国内研究的文献综述 |
1.4.2 国外研究的文献综述 |
1.5 本文结构安排 |
1.6 创新与不足 |
1.6.1 创新 |
1.6.2 不足 |
第2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一般界定 |
2.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相关概念界定 |
2.1.1 政府采购概念理论解析 |
2.1.2 地方政府采购概念厘定 |
2.1.3 限制竞争行为概念辨析 |
2.1.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概念界定 |
2.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垄断性分析 |
2.2.1 地方政府采购两类相关限制竞争行为分析 |
2.2.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市场表现 |
2.2.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垄断特征 |
2.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判断 |
2.3.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要件 |
2.3.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行为要件 |
2.3.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结果要件 |
2.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考量 |
2.4.1 规制与法律规制内涵 |
2.4.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意义 |
第3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实证研究 |
3.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案例研究 |
3.1.1 案件概览 |
3.1.2 案例评析 |
3.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问题归纳 |
3.2.1 制度缺陷问题 |
3.2.2 具体限制问题 |
3.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危害分析 |
3.3.1 采购目标虚置 |
3.3.2 采购市场失衡 |
3.3.3 多方主体利益受损 |
3.3.4 腐败问题突显 |
3.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问题成因 |
3.4.1 行政权力的不当介入 |
3.4.2 不正当竞争现象的存在 |
3.5 实证小结 |
第4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依据 |
4.1 理论依据 |
4.1.1 法学理论依据 |
4.1.2 经济学理论依据 |
4.2 制度依据 |
4.2.1 《招标投标法》对市场的规范 |
4.2.2 《政府采购法》对公平竞争的维护 |
4.2.3 《反垄断法》的反行政垄断理念 |
4.2.4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中的相关规定 |
第5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判 |
5.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方案 |
5.1.1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
5.1.2 采购程序制度 |
5.1.3 信息披露制度 |
5.1.4 内部控制制度 |
5.1.5 专家评审制度 |
5.1.6 质疑、投诉与后续执法制度 |
5.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难点 |
5.2.1 法律适用竞合 |
5.2.2 界定标准掣肘 |
5.2.3 自纠式规制不足 |
5.2.4 责任设置失衡 |
5.2.5 竞争模式局限 |
第6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
6.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价值取向 |
6.1.1 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
6.1.2 秩序与调控的工具取向 |
6.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制度选择 |
6.2.1 国际法层面:以非歧视原则为导向 |
6.2.2 国内法层面:明确法律适用的优先规则 |
6.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控制式规制模式的改善 |
6.3.1 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介入权 |
6.3.2 实施结果导向型法律标准 |
6.3.3 强化法律责任 |
6.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激励式规制模式的构筑 |
6.4.1 增加地方政府采购绩效激励制度 |
6.4.2 给予特殊保护性采购合法性 |
6.4.3 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 |
6.4.4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5)代码风险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第一章 代码风险的基本类型 |
一、代码固有的技术性风险 |
(一) 不透明性风险 |
(二) 崩溃性风险 |
(三) 复杂性风险 |
二、代码衍生的社会性风险 |
(一) 代码犯罪 |
(二) 代码侵权 |
(三) 助推数据不正当竞争 |
三、代码衍生的伦理性风险 |
(一) 信任危机 |
(二) 自我同一性消解 |
(三) 工具理性异化危机 |
第二章 代码风险规制的法理基础 |
一、代码引起的法律价值危机 |
(一) 自由危机 |
(二) 平等危机 |
(三) 隐私危机 |
二、代码自由的价值内涵 |
(一) 保障中的自由 |
(二) 平衡中的自由 |
(三) 限制中的自由 |
三、代码平等的价值内涵 |
(一) 交往中的平等 |
(二) 机会中的平等 |
(三) 差别中的平等 |
四、代码开放的价值内涵 |
(一) 合作中的开放 |
(二) 协调中的开放 |
(三) 秩序中的开放 |
第三章 代码风险的法律规制困境 |
一、我国规制困境 |
(一) 立法模式缺陷 |
(二) 矫正正义逻辑的不足 |
(三) 跨域协作难题 |
二、美国规制困境 |
(一) 传统网络时代规制困境 |
(二) 人工智能时代规制困境 |
三、规制困境的理性思考 |
(一) 规制内涵之辩 |
(二) 规范建构之争 |
(三) 规制机理之议 |
第四章 代码风险法律规制的路径探究 |
一、跨域共治的模式选择 |
(一) 多方参与的治理原则 |
(二) 法律与代码的合作原则 |
(三) 国际社会的协作原则 |
二、分配正义的完善路径 |
(一) 平等分配各方权利义务 |
(二) 差异化的激励机制 |
三、法律运作的顶层设计 |
(一) 法律思维的革新 |
(二) 立法模式的完善 |
(三) 监管模式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6)国际体育赛事中操纵比赛行为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意义 |
(一)选题实际意义 |
(二)选题理论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国际体育赛事中的操纵比赛行为 |
第一节 操纵比赛行为的概念及分类 |
一、国际体育赛事中操纵比赛行为的概念 |
二、国际体育赛事中操纵比赛行为的分类 |
第二节 国际赛事中操纵比赛行为的性质及特征 |
一、操纵比赛行为与体育腐败行为的关系 |
二、国际体育赛事中操纵比赛行为的性质 |
三、国际体育赛事中操纵比赛行为的特征 |
第三节 国际体育赛事中操纵比赛行为的成因及危害 |
一、国际体育赛事中操纵比赛行为的成因 |
二、国际体育赛事中操纵比赛行为的危害 |
第二章 规制国际体育赛事中操纵比赛行为的国际法依据 |
第一节 打击操纵比赛相关的国际条约 |
一、《欧洲委员会操纵体育比赛公约》的背景及优越性 |
二、《欧洲委员会操纵体育比赛公约》的内容和适用 |
三、《欧洲委员会操纵体育比赛公约》适用的局限 |
第二节 反腐败及打击跨国犯罪行为的国际条约 |
一、反腐败相关的国际条约及适用 |
二、打击跨国犯罪的国际条约及适用 |
三、反腐败及打击跨国犯罪的国际条约适用的局限 |
第三节 国际体育组织章程及纪律规范 |
一、国际体育组织章程及纪律规范的概念和性质 |
二、国际体育组织章程及纪律规范适用的问题 |
三、国际体育组织章程及纪律规定适用的优越性及局限 |
第三章 规制国际体育赛事中操纵比赛行为的域内法依据 |
第一节 以刑法为主要法律依据模式及利弊分析 |
一、以现有条款为法律依据 |
二、以新增法令为法律依据 |
三、利弊分析 |
第二节 以体育法为法律依据模式及利弊分析 |
一、巴西规制操纵比赛行为的法律依据 |
二、巴西体育法对操纵比赛行为中的规制 |
三、利弊分析 |
第三节 以体育法与刑法为法律依据模式及利弊分析 |
一、韩国规制操纵比赛行为的法律 |
二、韩国刑法及体育法在规制操纵比赛行为中的适用 |
三、利弊分析 |
第四章 对我国完善操纵比赛行为法律规制的建议 |
第一节 对我国规制操纵比赛行为立法模式的建议 |
一、我国操纵比赛规制立法现状 |
二、新增规制操纵比赛条款为法律依据的必要性 |
三、在刑法中新增操纵比赛行为罪名的设想 |
第二节 在体育法中新增预防措施 |
一、预防措施的种类 |
二、实施预防措施应避免的问题 |
三、将预防措施纳入体育法 |
第三节 加强规制操纵比赛行为的国际合作 |
一、共同打击操纵比赛行为的方式 |
二、共同打击操纵比赛行为的国际合作实践 |
三、我国如何加强国际协调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7)税法解释性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意义 |
1.2.1 现实意义 |
1.2.2 理论意义 |
1.3 研究综述 |
1.3.1 税法行政解释基本理论研究述评 |
1.3.2 税务行政规则研究述评 |
1.4 研究方法 |
1.4.1 实证研究方法 |
1.4.2 比较研究方法 |
1.4.3 文献研究方法 |
1.5 基本思路与主要内容 |
1.6 创新之处 |
1.6.1 研究内容创新 |
1.6.2 研究方法创新 |
1.6.3 研究视角创新 |
第2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理论阐释 |
2.1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界定 |
2.1.1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涵义 |
2.1.2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特征 |
2.1.3 税法解释性规则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2.2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动因 |
2.2.1 税收成文法的局限性 |
2.2.2 税法适用过程的专业性与复杂性 |
2.2.3 税法调整对象的流变性与多样性 |
2.3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理论基础 |
2.3.1 行政判断余地理论 |
2.3.2 权威理论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实践样态 |
3.1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基本形态 |
3.1.1 样本描述 |
3.1.2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表现形式 |
3.1.3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主要类型 |
3.2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适用现状 |
3.2.1 样本描述 |
3.2.2 运行概况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现实难题 |
4.1 税法解释性规则形态规范不足 |
4.1.1 发布主体多元 |
4.1.2 表达形式多样 |
4.1.3 名称混杂无序 |
4.1.4 文本识别度低 |
4.2 税法解释性规则内容存在缺陷 |
4.2.1 合法性不足 |
4.2.2 合理性较弱 |
4.3 税法解释性规则效力规定瑕疵 |
4.3.1 溯及适用不当 |
4.3.2 效力范围不清 |
4.3.3 失效时间不明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难题的成因 |
5.1 税法行政解释的范畴模糊 |
5.1.1 税法行政解释定位尴尬 |
5.1.2 税法行政解释主体多元 |
5.1.3 联合解释规范程度低 |
5.2 税法行政解释规则不清晰 |
5.2.1 解释立场失当 |
5.2.2 解释方法运用不当 |
5.2.3 解释责任不明 |
5.3 税法行政解释程序不健全 |
5.3.1 协商性不足 |
5.3.2 民主性不足 |
5.3.3 公开性不足 |
5.4 税法行政解释审查监督机制失灵 |
5.4.1 备案审查制度不全面 |
5.4.2 复议审查制度不完善 |
5.4.3 司法审查制度不合理 |
5.4.4 审查制度衔接不顺畅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治理之道 |
6.1 统一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形式 |
6.1.1 确立形式便利原则 |
6.1.2 增强文本可识别度 |
6.1.3 建立形式审核程序 |
6.2 规范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内容 |
6.2.1 重新厘定税法行政解释范畴 |
6.2.2 建构税法行政解释规则体系 |
6.2.3 健全税法行政解释程序 |
6.3 优化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审查监督机制 |
6.3.1 税法解释性规则审查监督的法理依据 |
6.3.2 完善备案审查制度 |
6.3.3 更新复议审查制度 |
6.3.4 改良司法审查制度 |
6.3.5 建立审查制度衔接规则 |
6.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的主要科研成果 |
(8)中国网络新闻传播领域算法伦理研究 ——基于“三视角”理论框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 |
一、网络新闻传播领域智能革命的到来 |
二、网络新闻传播领域中算法伦理失范现实 |
三、传统新闻伦理规制不完善,新伦理框架尚未形成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文献述评 |
第三节 “三视角”理论及核心概念 |
一、“三视角”理论阐述 |
二、核心概念界定 |
第四节 研究对象与研究目的及意义 |
一、研究对象及基本任务 |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
第五节 研究内容及框架 |
第六节 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及工具 |
二、研究创新点 |
第二章 网络新闻传播领域算法应用概述 |
第一节 算法的历史变迁 |
一、作为数学实践的算法 |
二、以图灵机为载体的现代算法 |
第二节 网络新闻传播领域中的算法应用 |
一、新闻自动化生产应用 |
二、新闻的算法推荐应用 |
三、算法在网络新闻传播领域的其他应用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处境性视角:网络新闻传播领域算法伦理失范现实 |
第一节 算法的伦理关涉 |
一、“伦理”与“道德”的概念 |
二、算法关涉伦理的两个维度 |
第二节 算法伦理失范的具体表现 |
一、算法制造信息茧房,群体极化现象加剧 |
二、算法扩大新闻圈“生态失衡”,价值观异化风险增高 |
三、技术神话下算法权益侵犯频发 |
四、算法认知存在缺陷,偏见与歧视屡见不鲜 |
五、算法权力兴起,技术赋权悖论凸显 |
六、算法商业目标浓重,触及非公正传播 |
第三节 为什么算法会伦理失范 |
一、算法伦理失范的理论究因:算法介入下新闻业“合理性”的偏移 |
二、算法伦理失范的诱因:商业化诱导算法逐利 |
三、算法伦理失范的归因:缺乏系统的算法规制体系,有空可钻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规范性视角:合乎道德的算法标准 |
第一节 公正性:弥合信息资源差别的需要 |
一、网络新闻传播领域的算法公正 |
二、算法的不公正传播——以搜索引擎“学术竞价”现象研究为例 |
第二节 预防性:虚假新闻及恶性内容传播的防范 |
一、为什么算法需要具备预防性 |
二、算法预防性的表现 |
第三节 尊重性:算法合法运行的基本条件 |
一、算法尊重性的伦理解读 |
二、算法尊重之一:对他人智慧成果的尊重 |
三、算法尊重之二:对用户隐私权的尊重 |
第四节 透明性:作为新闻透明组成部分的算法透明 |
一、新闻客观性:作为结果的客观 |
二、新闻透明性:从结果到过程的客观 |
三、作为新闻透明重要组成部分的算法透明 |
四、网络新闻传播领域算法透明的实现与反思 |
第五节 导向性:社会主义大众传播的必备条件 |
一、互联网时代前与后中新闻传播的导向性 |
二、网络新闻传播领域算法导向性的内容涵盖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存在性视角:算法各责任主体的伦理考察表现 |
第一节 算法设计主体:算法工程师的算法伦理认知考察及伦理水平测量 |
一、研究缘起及文献梳理 |
二、研究准备及问卷设计、发放 |
三、网络新闻传播领域算法工程师的算法伦理考察数据分析 |
四、网络新闻传播领域算法工程师的算法伦理考察问题发现 |
第二节 算法管理主体:算法媒介(类)产品经理的伦理考察 |
一、研究缘起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设计 |
四、分析 |
五、小结 |
第三节 算法施用主体:平台用户的算法伦理风险认知、感知及规避考察——以算法推荐资讯平台用户为例 |
一、研究缘起 |
二、理论基础与研究问题 |
三、研究设计 |
四、描述性结论 |
五、影响用户算法及其伦理失范风险认知的因素 |
六、影响用户算法伦理失范风险感知与规避的因素 |
七、结论与发现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三视角”理论下中国网络新闻传播领域合乎道德算法的实现 |
第一节 处境性视角:以技术治理技术 |
一、设计可习得道德的算法 |
二、区块链:算法透明实现可能的重要技术支持 |
第二节 规范性视角:外部法律规范及职业道德体系设计 |
一、网络新闻传播领域算法伦理规范与政策设计 |
二、网络新闻传播领域算法工程师职业道德规范设计 |
第三节 存在性视角:算法各伦理责任主体内部素养提升 |
一、算法伦理知识教育:新闻受众媒介素养提升的重要内容 |
二、计算机专业伦理教育:算法道德代码注入的重要途径 |
三、平台伦理管理:算法伦理环境构建的重要方式 |
本章小结 |
结论与讨论 |
一、研究结论 |
二、研究讨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9)影视明星行为失范及其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技术路线 |
1.2.1 研究对象 |
1.2.2 研究思路 |
1.2.3 研究方法 |
1.2.4 理论基础 |
1.2.5 创新之处 |
1.3 文献综述 |
1.3.1 “影视明星”相关研究 |
1.3.2 影视明星管理的相关研究 |
1.3.3 新媒体视域下影视产业管理的相关研究 |
1.3.4 文献综述述评 |
2 影视明星行为失范的典型表征 |
2.1 影视明星行为失范的表现类型 |
2.1.1 按内容类型分类 |
2.1.2 按行为动机分类 |
2.1.3 按负面影响程度分类 |
2.2 影视明星行为失范的网络表现特征 |
2.3 影视明星行为失范的舆情传播模式 |
2.3.1 单件单次发酵 |
2.3.2 单件连续发酵 |
2.3.3 多件连续发酵 |
2.4 影视明星行为失范的影响 |
2.4.1 负向影响 |
2.4.2 正向影响 |
2.5 本章小结 |
3 影视明星行为失范的形成机理 |
3.1 影视明星行为影响因素识别 |
3.1.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3.1.2 研究设计 |
3.1.3 实证结果与分析 |
3.2 影视明星负面信息生态链的形成机理 |
3.2.1 信息生态链的构成要素解析 |
3.2.2 负面信息生态链的形成机理 |
3.3 影视明星行为失范的形成机理 |
3.4 本章小结 |
4 基于行业声誉视角的影视明星行为失范治理 |
4.1 基本思路 |
4.2 “声誉”对治理行为失范的有效性分析 |
4.2.1 基本假设与模型构建 |
4.2.2 演化博弈模型的数理分析 |
4.2.3 模型结果分析 |
4.3 影视行业声誉机制的构建 |
4.3.1 声誉显示机制 |
4.3.2 声誉监督机制 |
4.3.3 声誉惩罚机制 |
4.4 基于行业声誉视角的影视明星行为失范的治理对策 |
4.5 本章小结 |
5 基于个体声誉视角的影视明星行为失范治理 |
5.1 基本思路 |
5.2 基于个体声誉视角的影视明星评价体系的构建 |
5.2.1 理论依据 |
5.2.2 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5.2.3 数据来源 |
5.3 评价体系的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
5.3.1 评价指数合成及应用 |
5.3.2 评价结果分析 |
5.4 基于个体声誉视角的影视明星行为失范的治理对策 |
5.5 本章小结 |
6 基于舆情控制视角的影视明星行为失范治理 |
6.1 基本思路 |
6.2 影视明星负面舆情的传播机理分析 |
6.2.1 负面舆情的传播规律 |
6.2.2 传播主体研究 |
6.3 影视明星负面舆情传播的仿真模型构建 |
6.3.1 主体建模 |
6.3.2 模型的稳定条件分析 |
6.3.3 相关参数设定 |
6.4 影视明星负面舆情传播的仿真研究 |
6.4.1 政府治理效果的仿真研究 |
6.4.2 传播主体相互作用的仿真研究 |
6.4.3 极端情境下的负面舆情的仿真研究 |
6.4.4 模型的有效性验证说明 |
6.4.5 仿真研究的主要结论 |
6.5 基于舆情控制视角的影视明星行为失范治理对策 |
6.6 本章小结 |
7 影视明星行为失范治理的对策建议 |
7.1 政府层面 |
7.1.1 核心部门 |
7.1.2 相关部门 |
7.2 行业层面 |
7.2.1 影视明星的生成 |
7.2.2 影视明星的管理 |
7.2.3 影视明星的奖惩 |
7.2.4 其他方面 |
7.3 个体层面 |
7.3.1 影视明星本体 |
7.3.2 社会公众个体 |
7.4 本章小结 |
8 结论与展望 |
8.1 论文主要结论 |
8.2 研究不足与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10)新时代大学生爱国行为引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与意义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评析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创新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新时代大学生爱国行为的相关概述 |
一、大学生爱国行为概述 |
(一)大学生爱国行为的科学内涵 |
(二)大学生爱国行为的发生机制 |
(三)大学生爱国行为的类别划分 |
二、新时代大学生爱国行为引导的时代背景 |
(一)新时代为大学生爱国行为引导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 |
(二)新时代为大学生爱国行为引导创造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
(三)新时代为大学生爱国行为引导积累了丰厚的精神资源 |
(四)新时代对大学生爱国行为引导提出了迫切的使命呼唤 |
三、引导新时代大学生理性爱国行为的价值意蕴 |
(一)有利于巩固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指导地位 |
(二)有利于为新时代大学生成长成才厚植坚实基础 |
(三)有利于为高校落实立德树人任务提供可靠保障 |
(四)有利于为实现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营造良好氛围 |
第二章 新时代大学生爱国行为引导的理论溯源 |
一、新时代大学生爱国行为引导的理论基础 |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爱国主义思想溯源 |
(二)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的爱国主义思想及观点 |
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爱国行为引导的历史溯源 |
(一)崇礼重仁的伦理观念 |
(二)民为邦本的精神品质 |
(三)爱国爱家的品行要求 |
(四)知行合一的主导趋向 |
(五)贵和尚中的包容意识 |
(六)国家一统的理想目标 |
三、国外有关大学生爱国行为引导的经验借鉴 |
(一)国外行为科学理论的重要价值 |
(二)国外爱国主义教育的经验借鉴 |
第三章 新时代大学生爱国行为表征 |
一、新中国成立以来大学生爱国行为的嬗变轨迹 |
(一)1949至1978年大学生的爱国行为倾向 |
(二)20世纪80年代大学生的爱国行为倾向 |
(三)20世纪90年代大学生的爱国行为倾向 |
(四)21世纪初期大学生的爱国行为倾向 |
二、新时代大学生爱国行为选择的新表现 |
(一)网络空间:新时代大学生爱国行为选择的场域生态 |
(二)事件驱动:新时代大学生爱国行为选择的主要诱因 |
(三)意见领袖:新时代大学生爱国行为选择的重要导向 |
(四)群体行为:新时代大学生爱国行为选择的行动倾向 |
(五)包容自信:新时代大学生爱国行为选择的国际视野 |
三、新时代大学生爱国行为失范的严峻考验 |
(一)新时代大学生爱国行为认知的失范 |
(二)新时代大学生爱国行为动机的失范 |
(三)新时代大学生爱国行为方式的失范 |
(四)新时代大学生爱国行为效果的失范 |
(五)新时代大学生爱国行为失范的不良效应 |
第四章 新时代大学生爱国行为失范的成因分析 |
一、国际国内环境的多元复杂 |
(一)国内环境的深刻变化 |
(二)国际环境的错综复杂 |
二、网络生态的现实不足 |
(一)网络工具的自身缺陷 |
(二)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尚未健全 |
(三)网络爱国主义教育辐射不强 |
三、高校爱国主义教育的现实困境 |
(一)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容资源亟待优化 |
(二)爱国主义教育的方式方法亟待创新 |
(三)爱国主义教育的主体素养亟待提升 |
四、大学生主体特征的复杂多变 |
(一)新时代大学生的成长环境特征 |
(二)新时代大学生的思想认知特征 |
(三)新时代大学生的行为能力特征 |
第五章 新时代大学生爱国行为的引导策略 |
一、新时代大学生爱国行为引导的目标指向 |
(一)爱国情感与爱国行为的有效合一 |
(二)个人发展与国家利益的高度契合 |
(三)民族情怀与世界立场的有机结合 |
二、新时代大学生爱国行为引导的具体原则 |
(一)党管青年的根本原则 |
(二)立德树人的核心原则 |
(三)培育时代新人的目标原则 |
(四)培育世界公民的理想原则 |
三、新时代大学生爱国行为引导的实践路径 |
(一)重视制度建设,加强爱国行为引导的顶层设计 |
(二)净化文化生态,涵养爱国行为引导的社会环境 |
(三)深化爱国教育,营造爱国行为引导的教育氛围 |
(四)推进网络建设,优化爱国行为引导的舆论导向 |
(五)重视主体作用,激活爱国行为引导的内生动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市场主体行为失范的表现形式、成因及其规制(论文参考文献)
- [1]微博传播中的伦理失范及其规制[D]. 刘娟.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 2021(12)
- [2]互联网平台对谣言的规制[D]. 陈子宜.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3]大学生网络道德失范及其教育引导研究[D]. 李国庆. 东北林业大学, 2021(09)
- [4]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D]. 卢岩. 辽宁大学, 2020(07)
- [5]代码风险法律规制研究[D]. 雷海玲. 山东大学, 2020(02)
- [6]国际体育赛事中操纵比赛行为的法律规制[D]. 魏可心.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7]税法解释性规则研究[D]. 刘珊. 湘潭大学, 2020(10)
- [8]中国网络新闻传播领域算法伦理研究 ——基于“三视角”理论框架[D]. 袁帆. 华东师范大学, 2020(10)
- [9]影视明星行为失范及其治理研究[D]. 张璐. 山西师范大学, 2020(07)
- [10]新时代大学生爱国行为引导研究[D]. 毛娅楠. 兰州大学, 20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