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用和适用不是一字之差(论文文献综述)
褚凤[1](2019)在《诚信原则比较研究》文中提出在国际法中,诚信原则是国家交往的基本原则,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各国秉持诚信、恪守信用。国家诚信体现于特定主体的行为中,在国际民商事领域,民商事主体按诚信原则行事是构建国家互信的重要表现形式。比较法上,世界各国和地区私法直接或间接将诚信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并在司法实务中发挥重要作用。然而,受各国和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因素的影响,诚信原则的立法和司法适用客观上呈现不平衡的发展水平。当前,随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伟大事业的推进和“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国际民商事活动的法治诚信亟待构建。同时,我国民事立法正通过法典编纂来实现民事法律的科学化、系统化,而有关诚信原则的理论、立法和司法适用均不能满足现代民商事发展的要求。因此,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其深入而系统的研究十分必要。诚信原则内涵和功能定位是系统研究它的基础。诚信原则内涵十分丰富,不同法系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学者对其理解不尽相同,各种学说的解释力明显有限。以分析不同学说为基础,把诚信原则置于历史、社会和现实等多种维度中考察,进而将其内涵概括为:忠于事实、勿害他人、顾及他人和社会利益、实现利益衡平。诚信原则“帝王条款”争议很大,“帝王条款”并非指功能的“君臣关系”,区分功能定位与具体功能是理解“帝王条款”的关键。对诚信原则的内涵和功能的理解在本质上是对其价值妥当性的解读,反观目前学者单一的研究视角,并采用西方综合法理学的视角,从道德、社会和价值方面对其法哲学考察,进一步拓展了理解诚信原则的深度与广度。诚信原则的立法如同其它制度一样经历了源起、确立和发展的历程。肇始于罗马法的诚信原则,在中世纪延伸出多种诚信制度,教会法将其确立为罪与非罪的标准。近代《法国民法典》在债法领域率先确立诚信原则,并得到大陆法系多数国家和地区立法的纷纷仿效。诚信原则确立为支配整个民法的基本原则归功于《瑞士民法典》。英美法系诚信原则的起源与衡平法密不可分,立法中的诚信原则可以说是判例和学说大致已经确立的原则的重述。现代民法的诚信原则,已经从对私法自治的消极限制演变成对社会生活的积极干预,并表现出维护实质正义增强、适用范围拓展、判断标准趋向主客观统一等发展趋势。诚信原则内涵抽象概括,其司法适用可能危及法的稳定性,因此必须加以限制。首先,在相同意义下根据具体情景构建类型化适用,以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相对于抽象化适用的价值补充法,类型化适用架起了抽象和具体之间的桥梁。优先考虑类型化适用,应当发挥“类型”和“概念”思维协同作用,防止类型思维的绝对化;其次,对违反诚信原则的利益衡量的判断上,应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加以限制。衡量异质利益应立足于个案实践;利益衡量的价值判断应遵从“外行人”与“法律人”立场的统一;完善当事人表达、法官中立等程序制约机制,以防止裁判结论先行。诚信原则适用面临着原则利益冲突的识别与衡平。鉴于立法的普遍认可与司法实践的需要,选取与私法自治、公序良俗和绿色原则进行比较。法律原则是法律价值利益的体现,诚信原则与其它原则的冲突实质是正当利益之间的冲突,本质上利益所储存的价值发生抵牾。因此,解决原则之间的冲突不能适用规则的“全有全无”排除法,而是只能用价值“权衡”的方法进行优位选择。诚信原则以外在理性矫正私法自治的偏差,是对自由与理性价值的权衡,并非对抗式的淘汰。诚信与公序良俗对法律行为的判断反映了行为违反道德伦理标准的高低。我国绿色原则的确立开启了世界私法保护生态环境的新体例,对诚信原则和绿色原则利益冲突的识别会发生私法与公法的竞合,秉持诚信,旨在以顾及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实现个人利益平衡,绿色原则则以损失最小化的理念实现生态环境利益的保护。诚信原则在民商事活动中的适用极其广泛,以致于学者很难对其进行全面而详尽的探讨,选取不同视角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是目前学者主要的研究方式。通过对诚信原则在民商事领域部分适用的探讨,得出以下认识:一是对格式条款是否逾越私法自治界限的判断,各国民法经历了从公序良俗原则到诚信原则的嬗变,实现“合意不足”的合同正义,从内容和程序两方面审查以实现利益衡平,达到保护弱势群体的目的。二是诚信原则在WTO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理解与适用与各国国内适用呈现差异,其在国内适用彰显历史与现实的传统,但在国际贸易交往中却带有强烈的国际法色彩,任何国内法的解释不能消解促进国际贸易统一和公正的目的。
彭幸[2](2018)在《人权保障视角下的不方便法院原则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不方便法院原则是一个纯粹的现代性法学理论。它是一个有着明确价值指向,但具体适用标准又不够清晰的概念。长期以来,众多学者对其进行了研究,却忽略了其与人权保障的内在联系。然而,晚近的大量案例暴露出不方便法院原则与当事人人权保障出现了背离。尤其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法院在大规模侵权案件中屡次利用不方便法院原则侵害外国受害者之人权,导致数以万计的受害者无法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在此背景下,本文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研究不再局限于国别研究的固有范式,而是从比较法的视野,剖析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根本目的,进而从人权保障这一基本价值导向出发对其进行研究。在研究内容上,文章以人权保障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基本问题为基础,分别从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中的诉权保障、公正审判权保障和促进相关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三个具体的角度进行研究,并分别提出完善建议。最后,文章对我国的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情况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在研究思路上,文章以“总—分—总”的形式,提出问题并展开分析,各个击破之后得出结论。在研究方法上,本文采取了比较研究方法、案例分析方法和历史分析方法等。首先,论文对不方便法院原则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具体来说,人权保障包括人权的立法保障、司法保障和行政保障。其中,人权的司法保障要求在民事诉讼中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合理分配诉讼义务。作为国际民事诉讼的重要内容之一,不方便法院原则也应以保障人权为基本的价值导向。而在国际民事诉讼的语境中,更需注意原告挑选法院的问题切实存在,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更加复杂和困难。鉴于此,人权保障对不方便法院原则提出了更加深刻的要求,令其不仅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公正审判权,而且应当促进相关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从各国当前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情况来看,既有契合人权保障要求的实践,又有偏离这一要求的现象。一则,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根本目的是实现“正义的目的”(the ends of justice),它与人权保障密切关联。这不仅体现在最早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苏格兰法院的案例中,也深深地印刻在英美法系各国的司法实践中。二则,晚近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实践更契合了人权保障的要求。例如,欧盟和德国法院仅在家事案件中有限适用了不方便法院原则,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儿童的利益最大化,为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提供服务。然而,也有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实践偏离了人权保障的要求。这突出表现在美国法院将不方便法院原则转变为保护本地利益的工具,并利用这一制度侵犯他国国民的人权。鉴于此,有必要从人权保障的角度对其加以优化。具体来说,以人权保障之视角审视和完善不方便法院原则可以从诉讼的“前端”(确定管辖权阶段)和诉讼的“后端”(判决承认与执行阶段)分别进行。诉讼前端之保障主要体现为对当事人诉权、公正审判权的保障;诉讼后端的保障则主要体现为促进相关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其次,论文分析了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中诉权保障的问题。诉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是当事人在国际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权利。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分析过程中,首先需要考虑的就是如何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减少对当事人诉权的妨害。对于直接侵犯当事人诉权的情形,尤其应予制止。例如,对否定原告起诉权的“驳回诉讼”这一裁判结果的适用,不仅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情形不相符,而且不利于当事人在特殊情形下快速恢复诉讼程序。附条件适用则是对作为基本人权的诉权附加适用条件,甚至通过附加条件使不符合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标准的案件得以适用,明显妨害了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同时,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扩大化导致当事人诉权损害加重的现象也应加以必要的限制。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本身就是对合法起诉权的限制,因此其必须限于为了“正义的目的”的例外情形之下。但事实上,因各国适用标准模糊不清和考虑因素过于宽泛而导致了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的扩大化。因此,应实行相对严格的适用标准,并在考虑因素上分情形加以取舍。再次,论文对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中的公正审判权保障问题进行了研究。公正审判权包含着丰富的内涵,它要求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同时满足对当事人的平等权、及时审判权和正当法院审判权的保障。一是,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应确保当事人之间平等诉诸司法的权利。尤其是在当前较为突出的跨国公司侵权案件中,作为个人的当事人与规模庞大的跨国公司之间难以达到平等的权利保障。对此,首先应当遏制以地域性为基础的地方保护主义;其次应当优化群体诉讼制度,并为特殊案件的弱势当事人提供有效的司法救助;最后,还应为弱势当事人提供其他程序性便利。二是,因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导致的诉讼延迟现象应予关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需要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这决定了它比其他国际民事案件要耗费更多的时间和诉讼资源。在实践中,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案件动辄耗用几年甚至十几年的时间,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一方很难得到及时的司法救济。对此,不仅应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分析程序本身进行简化、对当事人举证与质证程序加以优化,更应当重视诉讼程序间的衔接。三是,无论是受案法院还是替代法院,都应符合“正当法院”的要求。这一方面要求在不方便法院原则分析中,重视该民事争议在替代法院的可诉性、替代法院能否提供必要的司法救助等因素;另一方面,也应保证相关监督制约机制之畅通,保障当事人在正当法院审判权受到侵害时可以及时、有效地申诉和请求复查。复次,论文探讨了不方便法院原则相关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近年来,学者开始将研究目光从确定管辖权阶段移至相关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阶段。这一方面打破了固有研究之藩篱,另一方面也顺应了晚近国际社会对人权保障的关注趋势。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案件,因其请求承认与执行判决的国家不同而有不同的情形。其中,在一国法院适用了不方便法院原则,当事人在替代法院提起诉讼并返回该法院请求承认与执行的案件,被称作“回旋镖诉讼”。在此类案件中,确定管辖权阶段对替代法院的审查标准较为宽松,而在判决承认与执行阶段,对作出判决的法院之审查标准则相对严格。两个不同的标准作用于同一个案件时,将可能出现当事人“诉诸司法的鸿沟”(access to justice gap)。因此,应当制定相应的规则来应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相关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困境。一方面,在确定管辖权阶段的不方便法院原则分析中,应当注重对判决可执行性因素的考虑。另一方面,在判决承认与执行阶段,应采取禁反言原则,并对相关案件实行加速审查,来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最后,论文分析了我国的不方便法院原则发展情况,从人权保障的角度对其加以审视并提出了完善建议。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形成了以“明显不适当法院标准”为主、“更方便法院标准”为辅的中国模式。在法律依据的空白期,人民法院已经在司法实践中有限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这一阶段的适用特色是以“个案正义”为指引的模糊适用。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会议纪要》之后,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则大多以此为参考。直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32条明确规定了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条件,给人民法院适用该制度协调国际民事管辖权纠纷提供了正式的法律依据。从人权保障的角度来说,我国当前的不方便法院原则制度面临着困境。其一,“驳回起诉”导致了对当事人诉权的妨害,而对适用主体的规定限制了部分原告提出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的申请资格,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诉权的行使。其二,当前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条件难以保障当事人的公正审判权。尤其是涉及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利益时,就不得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规定,会导致对案件正义目的的忽略。其三,我国的相关规定忽视了对相关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之考虑。对此,一是可以由“驳回起诉”向“中止诉讼”进行转变,取消对原告作为适用主体的限制。二是可以通过对我国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相关考虑因素的优化,将适用条件转变为考虑因素,并从公正、效率、本地利益保护三个类别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考虑因素加以类型化分析,进而区分不同考虑因素对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与否的影响程度。三是可以加强对判决可执行性的考虑,采取禁反言原则,促进相关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总之,不方便法院原则是国际民事诉讼的重要制度,它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发挥着积极作用,但在具体适用中也存在对人权保障的背离现象。鉴于此,可秉持人权保障和实现正义的价值与目的,分别从诉权保障、公正审判权保障和促进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三个角度来审视不方便法院原则之适用,并为其提供相应的完善建议。
常宇[3](2020)在《基于RSI的学校信息化改进策略模型构建与应用研究》文中认为基础教育信息化的发展是一个不断改进、螺旋上升的过程。以往几十年来,信息技术在教育领域的逐渐应用,使学校借助信息化改进完成了教师课堂教学的优化以及学生学习方式的转变。随着“教育信息化2.0”和5G时代的到来,数字资源与应用技术势必会迎来新一轮的变革与更新,信息化改进对教育变革的关键作用也将再度凸显。与此同时,如何应对信息时代教育发展所面临的问题与挑战,成为了世界各国广泛关注的焦点。各国政府纷纷出台相关规划与措施,把信息化改进作为克服学校发展中各类问题的有利抓手。然而,不同地区、不同起点水平的学校在探索信息化改进路径的过程中,往往需要因地制宜地采取不同的策略与手段,而且国家为此发布的政策、标准大多仅从宏观层面给出了发展要求,并未阐释其具体的策略及实施方法,对学校的实践指导意义较弱。因此,构建面向基础教育阶段的信息化改进策略模型及其示范案例库,逐渐成为当下学校信息化改进研究亟需解决的问题。鉴于此,本研究在对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综述与比较后,引入国外广泛用于学校改进领域的RSI策略模型,将其作为基本盘来构建我国学校信息化改进的策略指标体系及模型,并进一步萃取出与之配套的策略实施案例库。本论文的研究工作与研究成果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综述国内外相关文献。本研究在文献研究基础上,首先界定了学校改进、学校信息化改进、学校信息化改进策略模型等核心概念。然后,通过对国内外学校改进的影响因素、模型的研究,为后文RSI模型的选取提供了理论依据。接着,对国际组织、欧美等发达国家以及我国的教育信息化发展评估指标和校长信息化领导力评价指标进行了归纳整理,以便开展后文对RSI指标的信息化与本土化调整工作。最后,对学校改进策略的综述,为研究现状的把握和后文指标体系的完善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二,构建学校信息化改进策略模型。本研究借助概念映射法,在成熟的教育信息化发展评估指标与信息化领导力评价指标的基础之上,对引入的RSI策略指标进行逐一的映射对应,从而完成了RSI指标中信息化要素的外显化以及本土适应性的调整工作。之后对指标进行校正时,笔者采用德尔菲法进行了两轮的专家论证与审核,最终得到适用于国内学校的ICT-RSI指标及模型。第三,构建与模型相配套的策略实施案例库。为了使学校在实施信息化改进策略时,有具体的实施方法与优秀的示范案例作为参考,本研究选取中央电教馆等权威机构发布的在基础教育信息化应用与变革等方面表现优异的学校作为示范案例,依据“理念、挑战、具体做法、工具”的线索进行编码分析,并基于ICTRSI指标来提炼其策略实施方式。该案例库既是对模型及其策略指标的验证,同时也能为学校信息化改进工作提供具体的支持与指导。第四,验证与应用学校信息化改进策略模型。笔者借助SPSS 22.0以及AMOS24.0等统计分析软件,首先根据模型指标开发问卷调研工具,并对其进行了信效度检验,修改完善后形成正式问卷;接着,对模型进行验证分析和应用结果分析;最后,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度访谈法挖掘改进策略的具体实施方法,对案例库进行丰富与完善。第五,完善研究与提出建议。经过模型的验证与应用,对ICT-RSI指标及模型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决,对案例库中缺失的策略维度或实施方法进行补充;同时,对研究与实践过程中发现的现实问题,给出应对的建议。
江丹[4](2017)在《乾嘉时期的八股文批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以乾嘉时期的八股文批评为研究对象,将乾嘉时期学者关于八股文批评的零散论述进行整理、归纳、提炼,使之体系化,试图在理论层面建构起乾嘉时期的八股批评体系,包括八股文体论、八股创作论和八股文法论。乾嘉时期是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盛极而衰的时期,也是清代学术发展的鼎盛期,有“乾嘉学术”之称,乾嘉时期皇帝制定了明确的以实学为导向的科举政策,无论是从社会、政治还是学术层面来看,乾嘉时期的八股文批评都与时代关系密切,乾嘉时期学术的兴盛必然也影响到当时的八股批评观念,故本文第一章专门介绍乾嘉时期八股文批评的时代背景,第一节介绍乾嘉时期由乾隆帝倡导的崇尚实学的文化政策。正因为有乾隆帝崇尚学术的文化政策,才有乾嘉时期的学术繁荣,故第二节介绍乾嘉时期的学术盛况,包括乾嘉汉学的兴盛及其原因、乾嘉汉学训诂以求义理和实事求是的治学特点、乾嘉汉学的弊病和阮元等学者基于对汉学弊病的认识所做的调和汉宋的努力。第三节介绍乾嘉时期的科考政策,从明到清,八股取士制度沿用了数百年,早已弊病丛生,乾隆时就再次发生了八股存废之争,但在找不到更好取士制度的情况下,八股取士不可贸然废止,所以要革其弊,而除八股之弊的关键在兴实学,以学问救八股之弊,所以,乾隆帝屡颁圣谕,制定了一系列与文化政策相一致的科举政策,强调八股取士要取实学之士,通过厘正文体、规范科考出题、严查舞弊来约束学风士习始终保持在正轨上,保障八股取士制度的有效性。在介绍清楚乾嘉时期八股文批评的时代背景之后,本文第二章对乾嘉时期的八股文批评概况作了简要介绍。由于皇帝的提倡与重视,也由于学者自觉的学术选择,学界对学问的重视远远胜过对八股文章的重视,此外,学者的职业化也使得人们对八股文的重视不如明代,这种种原因都使得八股文在学界边缘化,所以,乾嘉时期少有专门的八股批评家和八股批评着作。当时的八股文批评群体中很大一部分人的身份首先是学问家,另一类群体是专门以授八股为业的时文家、当时的八股名家以及着有八股文批评理论着作的部分学者,统称时文批评家。因为八股文不受重视,当时的八股文批评文献也较零散,多以书信、制义文集序跋、单篇文论的形式存在,成体系的八股批评专着较少,选本方面,官选本《钦定四书文》和私选本如高嵣的《明文钞》《国朝文钞》明显在选文宗旨以及批评观念都不同,官选本旨在“为后学之津梁、制科之标准”,而私选本旨在授人以作文之道。乾嘉时学者的批评观念主要集中在创作与鉴赏两方面,创作上重学问根基、重义理阐发,倡导“以古文为时文”,考据入八股成为一时的创作风尚。鉴赏上,“清真雅正”是官方乃至批评家个人一致的衡文标准,它对文章的理、法、辞、气都有要求。第三章到第五章是本论文的主体部分。第三章介绍乾嘉时期学者的八股文体论,主要分三节,第一节介绍关于八股文起源的五种不同见解、关于八股文体在内容和格式两方面定型的认识,第二节介绍关于八股文体特征的三种认识:认为八股文功令严格,对内容和格式两方面都有明文要求;认为八股文是命题作文,因题制文,义制于题;认为八股文是代圣贤立言,作文要入口气。第三节介绍乾嘉时学者对八股文体的评价,有学者对八股文体持论较高,认为八股文文兼众体之长,具备多种文体要素,有较强的表达功能,而且八股文具有较高的文章学的价值。也有学者对八股文体评价不高,认为八股文体卑下。第四章介绍乾嘉时学者的四种主要的八股创作观:第一,认为作文当以经史为根柢,无论是汉学一派还是宋学一派,无论是古文家还是时文家,都不约而同地强调这一点,这与当时崇尚实学的学术风气是密切相关的。第二,认为作文要以理为本,而理必已出,所谓文贵自树立也。只有学问根基深,文章才能自抒己见,自铸伟词。第三,强调创作上时文要学习古文,而被乾嘉时古文家和时文家一致推崇的唐宋八家古文的写作也正是以经史学问为根基,强调作八股文要学古文,与强调作八股文当根柢经史学问是一脉相通的。关于如何学习古文,学问家、桐城派古文家和时文家三派的观点同中有异。第四,考据入八股的创作观念深入人心,形成风气,这与乾嘉时考据学的盛行有关,关于考据入八股创作观念的形成、具体表现、其长与弊,学者多有论述。第五章介绍乾嘉时学者的八股文法论,包括读书之法、作文训练之法、不同题体八股文的作法、八股文的具体作法。
谭东丽[5](2019)在《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笔者以“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为关键词在百度上进行搜索,共计出现相关结果近750万个。可见,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已成为我国专利领域的热门话题。又以“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为主题词在知网上进行检索,共计出现相关文献450余篇。质言之,该选题亦是我国学者多年来关注的研究问题,且有着比较充分的理论研究。然而,笔者另辟新路,依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标准研究,在专利组的案例库中,通过对2150个案例进行采集和统计分析,发现有2024个案件适用法定赔偿判决,适用率高达94.15%。即在司法实践中,法定赔偿已然成为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独舞”,而其他计算方式形如具文。笔者对以此组成的数据库中适用法定赔偿的案件进行精准地分析,发现和探索出一些新的问题:考量因素不统一、计算标准缺失、赔偿数额差距大、批量案件频现、当事人举证责任缺位、数额幅度之上下限的确定性不明、法定外酌定无法可依等,故选择“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研究”为笔者的博士论文选题。在此背景下,本文试图全面梳理现行关于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研究成果,从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含义着手,运用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和文献研究法等研究方法,对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性质、功能和历史演进进行探讨,并运用法哲学、利益论、法经济学等多种基础理论对其存在的理论依据进行解析。笔者通过对我国现行的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相关的立法现状和其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困境进行检视,同时借鉴域外已有的经验,就完善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适用规则应考虑哪些因素以及如何具体完善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制度设计进行探索和思考。全文由绪论、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绪论部分主要介绍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学术创新点。正文部分共七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概述”主要探讨了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涵义、特点、相关概念辨析、性质和功能。首先,从词源说、学者说、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说等角度对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进行探讨从而得出本文中的法定赔偿的含义;并明确法定赔偿具有法定性、酌定性、数额幅度确定性等特点;对裁量性赔偿、酌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等进行比较和辨析,得出裁量性赔偿和酌定性赔偿是同一含义,仅是使用的语境不同,而法定赔偿是具有法定限制的羁束性的裁量性赔偿。其次,基于证据度减轻说、法官自由裁量说和二者综合的折衷说来探讨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性质。最后,对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具有补偿、预防、惩罚性功能进行探讨和论述,并回答由于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具有惩罚性功能,因而不与惩罚性赔偿制度并用。第二章“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历史演进”简要介绍了法定赔偿在国外和我国的发展历史沿革。本章主要分析了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确立与发展脉络,分析法定赔偿在同为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的着作权法中朝着截然不同方向发展的原因,以及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在日本、韩国和中国得以发展的缘由,得出现阶段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依然发挥“恰逢其时”的重要作用。第三章“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理论解析”主要论证了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存在的合理性依据。首先,从法哲学角度而言,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体现对专利权人的救济和尊重,同时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亦是追求法的正义价值和实现法的秩序价值的体现。其次,从利益衡量论和权利弱化与利益分享论的角度来说,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就是对专利权人所具有的排他性权利进行适度弱化限制并使这种具有排他性的权益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共享之结果。同时,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也是专利权和社会公共利益合理平衡结果。最后,从法经济学角度来说,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极大提高司法诉讼效率、实现实质正义和有效救济。第四章“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域外考察”主要介绍两个内容:其一,分别对美国着作权侵权法赔偿、日本和韩国的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立法及司法状况予以考察,重点介绍其当前规定和做法。其二,对美国、日本、韩国关于法定赔偿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归纳与评析,找出其存在的不足和值得借鉴的经验,从而为完善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提供可参考的经验。第五章“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立法检视”。本章主要通过对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和《专利法》及其相关的解释及司法政策文件中有关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内容进行剖析。发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仅适用于难以确定价值的诉讼标的额,《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主要适用于难以确定遭受损害的人身权权益的特殊情形。《专利法》及其相关的解释尽管有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条款,但依然存在计算赔偿数额标准规定不统一、适用选择及范围规定不一致等不足。本章通过对法定赔偿的适用条件展开探讨,再对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有关的法律文本进行解读和归纳,为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完善立法路径选择奠定基础。第六章“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司法实践”通过对2011-2016年2150个专利侵权纠纷案例展开实证研究。首先从案例样本来源分布、采集原则和原告的索赔金额分布进行论述,然后通过对法定赔偿适用比例、法院判赔金额、原告提供证据、具体案例中考量因素、法定外酌定的适用等进行统计分析,得出当前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适用率高、适用前提泛化、法官自由裁量权缺乏限制、数额确定的说理不充分、当事人举证责任缺失、法定外酌定无法可依、赔偿数额差距大等问题。除此之外,法定赔偿的数额确定也面临数额幅度的上下限过宽、计算标准缺失、考量因素过于模糊以及数额幅度之上下限的确定性不明等适用困境,导致法官很难把握法定赔偿数额确定的标准。同样,本章通过实证研究深度分析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不足和困境,为具体完善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建议提供依据。第七章“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完善对策”主要三方面展开论述:第一,完善立法路径的选择。首先,通过《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侵权责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专利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完善法定赔偿之立法路径的优劣进行比较,认为当前采用《专利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来共同完善法定赔偿制度为最优且最经济。然后,通过对《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有关法定赔偿的条款进行评析,结合当下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对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条款进行整体性修改,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之基本标准,除了已有的“专利权人损失、侵权人获利、专利许可的合理倍数以及法定赔偿”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基础上,建议引入“市场价值”计算标准和“证明妨碍推定规则”,对侵权人以授权三年内自申请日四年内不实施的专利抗辩为由,准予侵权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建议。第二,适用规则的完善。建议理性考量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是否具备损害已发生、损害数额事实难以证明等法定赔偿适用前提,通过结合所有证据、庭审当事人的辩论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和对审判文书中赔偿数额确定的具体因素进行充分说理来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第三,法定赔偿数额幅度的分类设计。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法定赔偿数额幅度进行分层设计。首先,为引导当事人积极参与到司法诉讼中来,建议通过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质证、辩论中确定考量因素的权重。其次,通过对2011-2016年专利侵权一审样本案例中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平均判决赔偿数额和最高判决赔偿数额统计分析与比较,提出以专利权类型为标准对法定赔偿的数额幅度进行类型设计:发明专利的法定赔偿数额幅度为1-500万元;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定赔偿数幅度为1-300万元;外观设计专利的法定赔偿数额幅度为1-200万元。最后,以原告是否提供证据以及证据的质量对法定赔偿数额确定进行分层设计:对举证不全的建议采用“综合考虑标准”;对举证不能的建议采用“市场价值标准”;对举证无效或没有提供证据的建议采用“法定赔偿数额最低标准”。
郭会霞[6](2017)在《论不方便法院原则》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国际民商事案件日渐增多。为了维护本国主权和国民的利益,世界各国不断扩张本国管辖权,进而使管辖权积极冲突愈演愈烈。针对管辖权冲突,不同国家采取了形式各样的解决方法。不可否认的是,不方便法院原则在解决管辖权的积极冲突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各国文化差异和历史传统的不同,不方便法院原则在具体的适用模式、条件和程序上存在差异。本文按照引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进行论述。具体而言,本文共有四部分,分别是: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确立,包括其起源和发展,及国际公约对其态度。首先,通过追溯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普通法系国家的产生和发展,分析原则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社会成因。其次,介绍该原则在世界上的传播及被大陆法系国家接受和采纳。最后介绍国际社会签订的两个重要的国际公约《布鲁塞尔条例》和《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对其的态度。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不方便法院原则产生的法理基础。首先,自由裁量权是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前提。英美法系国家主张法律的灵活性,法官被赋予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也是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基础和前提。大陆法系国家追求法律的体系化、稳定性。两大法系法律文化的不同,决定了两者在对待不方便法院原则时最初的态度。同时,自由裁量权的弊端也成为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其次,国际礼让精神是国家在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时的表现,同样也是减少国际管辖权冲突和国际间友好交往的要求。现代社会国家之间经济利益、政治利益等紧密相连,只有相互间友好协助才可以更好的实现本国和国民的利益。一意孤行和唯我独尊的国家行为是行不通的。最后,最密切联系理论是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核心。最密切联系原则即通过质与量的分析,寻找与案件存在最本质、最真实的联系,衡量各种密切联结点的关联度,寻求实现案件公平正义。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不方便法院原则在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实践。首先,通过案例介绍英美法系国家,以英国、美国、澳大利亚为例,介绍不方便法院原则演变并最终形成现有模式过程中的具有典型、转折意义的案例,分析各个国家之间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模式的特点、侧重点和分析方法,对比总结三个国家不方便法院原则形成的各自的模式之间的共同点和差异,及对我国的启示。其次,介绍了大陆法系国家和部分地区的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接受和采纳或者采取类似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规定。如日本、荷兰、加拿大的魁北克各有类似的规定或者特有的模式。普通法系国家侧重判例法,而大陆法系国家侧重于法典化,可以看出,相对于英美法系国家大量频繁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大陆法系对待不方便法院原则还是采取更加谨慎态度,并未被大陆法系国家广泛采纳。第四部分主要介绍我国关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不足和完善。首先,介绍我国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必要性。其次,介绍我国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的现状,即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立法中的状况和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现状都表明我国适用不方便原则的必要性。再次,在分析国外丰富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和现实的司法实践需求,提出完善建议,即我国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前提条件、模式和诉讼程序。同时,适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不方便法院原则本身的缺陷和可能导致的不良结果,即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和被告反向挑选法院。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第五百三十二条1对于不方便法院原则内容加以规定,有必要在追溯不方便法院原则历史演变中其根源,挖掘其蕴含的深厚的法理基础背后的价值,借鉴普通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与地区的适用模式特点的得失,进一步完善我国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模式。
卢迎[7](2019)在《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民法总则》第十条确立的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单维公序良俗标准存在严重背离商业交易逻辑的缺陷,因此探讨如何构建法律逻辑与商业逻辑相兼容的判定标准无疑是法律因应商业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从商事习惯法源制度的规则群来看,即使制定法已经对法源构成、启动与查证等内容提供了相对完备的规则供给,但公序良俗仍然构成限制商事习惯法源资格的终极性标准。为此,底线标准的设定不仅是影响商事习惯法源功能的关键因素,而且也决定能否有效规制商事习惯适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潜在风险。立足于以解决实践问题为导向,以提出问题—构建标准—校验标准—具体运用为研究框架,本文综合运用制度经济学、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史学等基本理论,立足于一个较为微观的研究视角来检视现行法构造下单维公序良俗的实践效果,从而在回归商业交易逻辑的基础上提供一种功能性判定标准的设定思路。本文的主要观点是:《民法总则》第十条将公序良俗确立为商事习惯的适法性判定标准并不充分,应在坚持不违背强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引入由公序良俗与公平原则构成的复合化功能性评价标准。商事习惯作为商事主体建构交易秩序与实现自我管理的一种交易规则,本身即表征着商业交易活动运行的客观规律,其适法性判定标准的设定也应充分考虑到如何消解适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交易社会负面效应。在民事思维支配民法典制定的现实背景下,《民法总则》第十条基于规制具有伦理性民事习惯的逻辑所确立的公序良俗标准,不仅混淆商事习惯区别于民事习惯的公序良俗色彩差异,而且难以回应司法实践极少适用公序良俗并出现多元判定立场的现实状况。因此,应从尊重商事习惯背后所蕴含的文化基础出发去矫正商事习惯适法性审查规则,通过分析法律强制介入市场主体交易行为自由的具体目的,借助对交易社会负面效应的类型化界定,从而构建一种复合化功能性的评价标准。除引言和结语之外,本文共分五个部分展开系统论述,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现行法构造下商事习惯适法性标准的体系透视。首先,梳理从单行法到法典化演变进程中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所呈现出的公序良俗标准理论共识,并通过考察司法实践对该问题的处理模式来校验该审查标准的实际效果,反思理论共识与司法实践多元立场之间的分歧原因。其次,通过对立法机关确立习惯作为辅助性法源所做的权威解释、立法史料以及习惯规范分布特征的系统梳理,明确《民法总则》第十条将公序良俗确立为商事习惯适法性标准的立法意旨与规制逻辑。随后,诠释商事习惯相较于民事习惯在形成机制、技术品性以及适用场域等方面等存在的文化差异,在此基础上明确两者所具有的公序良俗程度的不同;最后,分析将公序良俗作为商事习惯适法性审查标准可能存在的不足及原因,并指出消解这些不足的可能路径。第二部分,探讨构建功能性标准的具体内容。由于单维公序良俗标准难以有效消解商事习惯适用过程中产生的交易社会负面效应,这为复合化功能性评价标准的构建提供了可能性。商事习惯本质上是一种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配置的交易规则,本部分首先从分析强制性法律规范存在的正当性基础入手,指出法律强制介入商事习惯的目的在于消解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社会负面效应;其次,探讨强制性法律规范介入商事习惯的功能分类,指出可依据商事习惯对主体利益产生的影响程度,将其分为对交易弱者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利影响两种类型,并分析解决这些不利影响的具体方式。随后,探讨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复合化功能性标准的具体内容,并明确功能性标准所呈现出的一体两面的内外部关系。由于《民法总则》运用公序良俗取代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平原则所具有的对交易弱者权益救济的保护功能,可以从经济逻辑与生活逻辑的角度将公序良俗与公平与确立为功能性标准的内容。第三部分,探讨功能性判定标准与民法其它基本原则的关系。功能性标准仅是通过理论推演而确立了公序良俗与公平两个复合原则,只有阐释何以不选取《民法总则》中的平等、自愿、合法、诚信以及绿色原则,才能强化本文所确立的功能性判定标准的正当性。设定商事习惯法源资格限制标准的目的在于防范交易社会负面效应,这些原则要么本身很少与交易发生直接关联,要么更多地都构成一种过程性控制手段。商事习惯违反此类原则的法律后果,也可以归入到功能性评价标准的涵摄范畴。第四部分,阐释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中公序良俗原则的运用。商事习惯合理性的判断要立足于客观的商业规律结合商业创新发展的需求而展开,置于特定时代背景下动态化的理解公共秩序,谦抑适用善良风俗介入影响交易主体权利义务建构秩序。为此,首先对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内涵、类型及其评价商事习惯适法性问题的具体路径进行理论分析;其次,考察司法实践中公序良俗原则评判商事习惯合法性问题的基本立场,分析司法实践的问题与成因;随后,明确公序良俗评价商事习惯适法性时应当坚持的的理性立场。最后,对公序良俗与商事习惯分别进行类型化的区分,明确不同类型商事习惯公序良俗判断的一般逻辑。第五部分,分析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中公平原则的运用。首先,诠释公平原则的内涵以及具体类型,指出商事习惯适法性审查中公平原则的具体理解;其次,考察司法实践中法院运用公平原则评价商事习惯适法性的实践状况,指出其存在轻易以实质公平否定商事习惯的倾向做法并分析其具体成因;再次,通过分析运用公平原则评价商事习惯适法性时的基本理念、目标定位以及具体考量因素。应审慎适用公平干预商主体通过商事习惯而进行的权利义务配置。对商事习惯公平性的审查应当会回到商法关于公平的基本判断之上,不应过分关注结果公平,而应聚焦于过程性公平。同时,要关注到商事习惯成文化的显着趋势,考虑商事习惯作为商主体交易行为价格等构成要素的属性,修正以轻易以违反公平为由否定商事习惯适法性的做法,以充分发挥商事习惯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的功能。最后,依据适用商事习惯的主体类型,对如何区别运用公平原则评价商事习惯进行论述,通过微观视角的讨论为司法实践处理此类问题提供相应的参考。
杨扬[8](2017)在《规则与秩序:清代“不应为”律司法运作实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唐代律典正式设置"不应(得)为"律始,至清代《大清律例》"不应为"条的存在,作为兜底条款的"不应为"律通过不断增修新例以强化其"庶补遗阙""以德礼坊民"功能的实现。本文通过《大清律例》中有关"不应为"条规定的律例梳理,对《刑案汇览》《刑部比照加减成案》以及地方档案的整理,发现该条在法律文本的规范与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存在不一致的情形。这是统治者试图赋予司法官员揣摩立法原意,准确适用自由裁量权,达到案件依其轻重处罚,实现司法公允。这种立法目的也是现今国家立法需不断思考的问题。
华云刚[9](2016)在《刘凤苞及《南华雪心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庄子》的哲学思想继承《老子》从而形成道家学派,在中国文化史和思想史上影响深远,而《庄子》的文学特色也让人为之倾心不已,尤其是金圣叹把《庄子》当作“六大才子书”之首,推崇备至。对《庄子》从散文艺术的角度进行评点式的研究,自宋代刘辰翁以来,历朝历代都有一定数量的着述问世,而晚清刘凤苞的《南华雪心编》更是集数百年《庄子》评点之大成,成为《庄子》散文研究的集大成者和最高峰!然而,尽管这本书在《庄子》文学评点方面十分重要,在中国古代散文艺术理论方面的贡献也颇多,但学术界对此关注却很不够。总的来说,无论对刘凤苞这个人,还是《南华雪心编》这本书,都存在许多问题,有待我们进行深入全面的探究。刘凤苞(1826-1905)一生出入于科举、仕宦、教学之间,是中国古代社会一个典型的儒家士子,他的诗文集如《晚香堂赋集》、《晚香堂试帖》、《晚香堂分韵标新》等都是他仕宦之余,举业、教学的心得和成果。然而他的仕宦生涯也有许多不如意,于是转而走向《庄子》,聊以慰藉自己的心灵。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刘凤苞注解、评点《庄子》并不是一时兴起的短期行为,而是贯穿他整个后半生的生活常态。从光绪三年(1877)的《南华赘解》到光绪二十三年(1897)的《南华雪心编》,中间经过了漫长二十年,由此可以看出刘凤苞对《庄子》之倾心,读庄、注庄、评庄已经成为他生活的一个重要部分,他对《庄子》的评注则是精益求精,力求完善,倾注了其半生的心血。因此,本文将对刘凤苞生平的研究与对《南华雪心编》的研究结合起来,通过有关地方志及其好友诗文集的材料,对刘凤苞的着作、生平、交游、行迹、思想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从而对刘凤苞这个人获得更深刻的认识,以便能够对《南华雪心编》中的某些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南华雪心编》的评点体例,自然有前人着述的影子,但也有许多刘凤苞个人的创新。他吸取了宋以来的评注本如宋林希逸的《庄子口义》、宋褚伯秀的《南华真经义海纂微》、宋罗勉道的《南华真经循本》、明吴震元与单恂等的《南华真经评注》、明陆西星的《南华真经副墨》、明归震川与文震孟的《诸子汇函》、清林云铭的《庄子因》、清宣颖《南华经解》、清胡文英的《庄子独见》以及清陆树芝的《庄子雪》等着述的优点,从而形成“集评式注《庄》”的特色。同时,作为一名出身科举的士子,儒家思想和仕宦经历,也使他在评点《庄子》时,融入了经学的某些知识和方法,如“以注经法注《庄》”,并且形成了以“时文之法”评点《庄子》的特色,对《庄子》的文章进行精细而全方位的评点、分析和评价。由于他不是以传统考据学见长的经史学家,所以在引用前人观点时,也出现了很多问题,所以也需要进行了一些考证和分析。刘凤苞的《庄子》评点还采用了“撇转脱卸法”和“比较法”,在方法上也有一定的创新意义。《南华雪心编》对《庄子》思想的探究,这里拟从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首先,刘凤苞引儒、佛思想来解读《庄子》,但对二者态度不同。因为刘凤苞一直是封建式的儒家士子,且一生守着科举八股不变,所以在评点《庄子》时,儒家思想也时有体现。同时,刘凤苞还引用了许多佛教的思想,与对待儒家思想不同,他引用佛教思想只是为了解释《庄子》,且有一定的排斥心理。刘凤苞对《庄子》思想研究的贡献也非常明显。他对《庄子》中某些字词的解释和鉴赏有自己的独特认识,这些无疑扩大了《庄子》意义阐释的维度。同时,通过对文本的强化分析和对文章脉络的探寻,《南华雪心编》在某些篇章的主旨思想的阐释方面也有一定的创新,并由此引发了对外杂篇思想的全新认识。刘凤苞重视外杂篇,且对其中的思想和文脉有自己独特的判断。这些对《庄子》思想研究来说,都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南华雪心编》对《庄子》具体内容的评点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刘凤苞对《庄子》评点的目标和路径有自己清醒的认识,这也是他研究《庄子》的提纲挈领式的指导思想。在《南华雪心编·自序》中,刘凤苞对《庄子》文本的评价,主要集中在“有象之文”、“有声之文”、“有情之文”、“字法、文法、章法、参合”以及相关问题上。这也就构成了刘凤苞评点《庄子》侧重点和基本内容。所以本文就从这几个方面出发,对《南华雪心编》进行分析,这样无疑更能发现其评点内容的逻辑条理,更能把握住《南华雪心编》的评点特色。《南华雪心编》作为清代一部重要庄学着作,与同时期其他着名庄学着作不同,作者更多的是从文章美学的角度来欣赏、探究《庄子》,可以说是一部对《庄子》进行文学性或者文章美学研究的巨着。刘凤苞对《庄子》文本进行了许多纯文学化的阐释,他对“笔法”、“文势”等纯文学问题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因此在文学理论上有重要的影响。而且其评点文字本身,也是文采斐然,俨然与《庄子》的文学精神相契合。如此,刘凤苞的评点与《庄子》文本水乳交融,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评点文学”。本文试图从以上几个方面对刘凤苞与《南华雪心编》的大致情况进行了比较全面探讨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其在“庄学史”上的学术地位和学术价值。这里主要通过其与评点类和注释类着作的比较,从而确定其地位和价值,而评点类着作主要选择对《南华雪心编》影响比较大的《南华经解》和《庄子雪》,注释类着作则选择其好友王先谦的《庄子集解》和王闿运的《庄子注》。通过这样的比较,且结合《南华雪心编》的版本、社会背景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对《南华雪心编》的学术地位重新进行评价和估量。
倪震[10](2020)在《量刑规范化视野下的刑事个案公正》文中提出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已经持续推进了十年有余,虽说此次改革对以往“估堆”式量刑方法予以摒弃,通过多项举措确保了量刑均衡并维护了法制统一性。然而,理性的检视则不难发现,此次改革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既有披着科学主义“外衣”,头顶“司法公正”光环的机械化量刑思潮,也有以压制法官自由裁量权为旨归的“同案同判”的价值诉求。从根本上,这些问题所带来的一个不利后果则在于会忽视个案公正的实现。而个案公正与量刑规范化在运作机理与价值目标上本来就存在一定冲突,表现为收放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及法制统一性与个案妥当性之间的内在张力。但是,个案公正与量刑规范化的表面冲突并不能掩盖其内在的实质统一性。因而,如何廓清这种冲突以找到二者同质性的一面,进而为实现个案公正找到积极的路径,则为本文研究的目的。研讨具体个案公正实现路径的前提在于合理界定个案公正的评判标准,而传统刑法理论与既往的研究仅仅聚焦于报应正义基础上兼顾预防正义这一内在标准,而忽视了外在标准的确立,这不仅使得个案公正的批判标准缺乏确定性而失之游移,也使得其与正义理论的哲学谱系乃至法理学变迁相脱节。因此,本文提出以比较基础上的正义作为个案公正的外在标准,并以此为逻辑主线展开对量刑规范化视域下个案公正实现路径的论证,该路径可分为观念与措施两个向度,前者旨在对以往司法实践中所盛行的“同案同判”等思想进行了矫枉过正式地适度纠偏;后者则再划分为立法与司法技术两个路径:立法论路径中,官方量刑文本涵摄范围的适当扩展、综合性自由裁量权的弹性设置以及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均对个案公正的实现有积极意义;在司法技术性路径中,基准刑的合理确定可为个案公正的实现提供罪刑均衡的外在保障,而酌定量刑情节作为一个量刑灵活性机制可使得法官直接充分考量到个案妥当性,同时,案例指导制度作为与司法解释相对应的个案解释机制亦是个案公正实现的配套性机制。
二、实用和适用不是一字之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实用和适用不是一字之差(论文提纲范文)
(1)诚信原则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诚信原则语源、内涵及功能定位比较 |
第一节 诚信原则语源比较 |
一、大陆法系诚信原则语源 |
二、英美法系诚信原则语源 |
三、我国诚信原则语源 |
四、比较与启示 |
第二节 诚信原则内涵界定比较 |
一、大陆法系主要学说 |
二、英美法系主要学说 |
三、我国主要学说 |
四、比较与启示 |
第三节 诚信原则功能定位比较 |
一、支持“帝王条款”的肯定学说 |
二、质疑“帝王条款”的否定学说 |
三、比较与启示 |
第四节 诚信原则法哲学考量 |
一、诚信原则道德维度 |
二、诚信原则秩序维度 |
三、诚信原则正义维度 |
第二章 诚信原则历史源起与发展比较 |
第一节 诚信原则源起比较 |
一、大陆法系诚信原则源起 |
二、英美法系诚信原则源起 |
三、我国诚信原则源起 |
四、比较与启示 |
第二节 诚信原则立法比较 |
一、大陆法系诚信原则立法 |
二、英美法系诚信原则立法 |
三、我国民法诚信原则立法 |
四、比较与启示 |
第三节 诚信原则新近发展比较 |
一、大陆法系诚信原则新近发展 |
二、英美法系诚信原则新近发展 |
三、我国诚信原则新近发展 |
第三章 诚信原则司法适用方法论比较 |
第一节 类型化适用 |
一、类型化思维 |
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诚信原则类型化 |
三、我国诚信原则类型化 |
四、比较与启示 |
第二节 利益衡量适用 |
一、诚信原则利益衡量适用困境 |
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异质利益的判断 |
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利益衡量中价值判断约束的标准 |
四、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利益衡量的程序性约束 |
五、比较与启示 |
第四章 诚信原则司法适用中与其它基本原则比较 |
第一节 诚信原则与私法自治原则司法适用比较 |
一、私法自治原则司法适用的价值伦理 |
二、诚信原则司法适用的价值伦理 |
三、比较与启示 |
第二节 诚信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司法适用比较 |
一、司法适用中区分标准比较与启示 |
二、司法适用中价值判断比较与启示 |
第三节 诚信原则与绿色原则司法适用比较 |
一、民法中的绿色原则 |
二、司法适用中伦理基础比较与启示 |
三、功能与规制技术比较与启示 |
第五章 诚信原则在民商事活动中部分适用比较 |
第一节 诚信原则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
一、格式条款的不同称谓与限制 |
二、诚信原则对格式条款效力判断比较 |
三、诚信原则对格式条款解释规制比较 |
四、比较与启示 |
第二节 WTO实体法中诚信原则适用 |
一、WTO实体法中的诚信原则 |
二、WTO实体法中诚信原则适用的具体化与类型化 |
三、WTO实体法中诚信原则适用启示 |
第三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诚信原则适用 |
一、《公约》中的诚信原则 |
二、《公约》中诚信原则适用方法论 |
三、《公约》中诚信原则适用范围比较与启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2)人权保障视角下的不方便法院原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案 |
四、研究的创新性 |
第一章 人权保障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人权保障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要求 |
一、人权保障的基本界定 |
二、人权保障的具体要求 |
第二节 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中人权保障的现状 |
一、根本目的与人权保障之关联 |
二、契合人权保障要求的实践 |
三、偏离人权保障要求的实践 |
第三节 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中人权保障的路径 |
一、确定管辖权阶段的人权保障 |
二、判决承认与执行阶段的人权保障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中的诉权保障 |
第一节 不方便法院原则与诉权的关系 |
一、诉权的理论及其国际法渊源 |
二、诉权保障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交互作用 |
第二节对诉权的直接妨害及应对 |
一、驳回诉讼与中止诉讼之抉择 |
二、附条件适用的诉权保障问题 |
第三节 对诉权的间接妨害及应对 |
一、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的扩大化 |
二、适用标准不当对诉权保障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中的公正审判权保障 |
第一节 不方便法院原则与公正审判权的关系 |
一、公正审判权的界定 |
二、公正审判权对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的要求 |
第二节 平等权之保障 |
一、与跨国公司相关的平等权问题 |
二、与跨国公司相关的平等权之保障路径 |
第三节 及时审判权之保障 |
一、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中的诉讼延迟态势 |
二、对不方便法院原则中的诉讼延迟之规制 |
第四节 正当法院审判权之保障 |
一、正当法院的基本要求 |
二、替代法院正当性的审查模式 |
三、不方便法院原则中的正当替代法院建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与不方便法院原则相关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
第一节 人权保障对相关判决承认与执行的介入 |
一、与不方便法院原则相关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概况 |
二、人权保障和相关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之间的关系 |
三、相关判决承认与执行机制中人权保障的困境 |
第二节 相关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诉诸司法的鸿沟” |
一、“诉诸司法的鸿沟”的基本界定 |
二、“诉诸司法的鸿沟”的司法实践 |
第三节 促进相关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之路径 |
一、确定管辖权阶段的前端协调 |
二、判决承认与执行阶段的后端协调 |
三、制定多边公约的国际协调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不方便法院原则中的人权保障 |
第一节 我国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
一、法律依据空白时期 |
二、法律依据发展时期 |
第二节 我国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中人权保障的困境 |
一、诉权保障的困境 |
二、公正审判权保障的困境 |
三、相关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潜在困境 |
第三节 我国不方便法院原则相关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诉权之保障 |
二、公正审判权之保障 |
三、相关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两阶段优化方案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3)基于RSI的学校信息化改进策略模型构建与应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缘起 |
1.1.1 学校信息化改进:教育变革必须应对的课题 |
1.1.2 全球化热潮:各国学校改进研究的现状 |
1.1.3 策略实施困境:国内亟需解决的难题 |
1.1.4 有效路径探索:策略模型与案例库的构建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内容与思路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思路 |
1.4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创新之处 |
第2章 研究综述 |
2.1 核心概念界定 |
2.1.1 学校改进 |
2.1.2 学校信息化改进 |
2.1.3 学校信息化改进策略模型 |
2.2 国内外文献研究综述 |
2.2.1 学校改进影响因素研究 |
2.2.2 学校改进模型研究 |
2.2.3 教育信息化发展评估指标体系研究 |
2.2.4 校长信息化领导力评价研究 |
2.2.5 学校改进策略研究 |
2.2.6 研究现状述评 |
2.3 RSI模型的引入 |
2.3.1 RSI模型介绍 |
2.3.2 RSI模型的优势与不足 |
第3章 基于RSI的学校信息化改进策略模型及案例库构建 |
3.1 映射法调整策略模型指标 |
3.1.1 从学校信息化发展评估的视角调整RSI指标 |
3.1.2 从信息化领导力的视角调整ICT-RSI指标 |
3.2 专家校正指标 |
3.2.1 一级指标专家意见分析 |
3.2.2 二级指标专家意见分析 |
3.2.3 三级指标专家意见分析 |
3.3 确立ICT-RSI策略指标及模型 |
3.4 案例分析法构建模型的策略实施案例库 |
3.4.1 典型案例的选取 |
3.4.2 案例编码与分析 |
3.4.3 总结 |
第4章 学校信息化改进策略模型的验证与应用 |
4.1 问卷调研工具的开发与实施 |
4.1.1 问卷整体设计 |
4.1.2 问卷预测试 |
4.1.3 问卷正式发放 |
4.2 学校信息化改进策略模型验证分析 |
4.2.1 信度检验 |
4.2.2 效度检验 |
4.3 学校信息化改进策略模型应用结果分析 |
4.3.1 各维度描述性统计与分析 |
4.3.2 信息化改进策略应用的差异性分析 |
4.4 基于深度访谈的策略实施方法挖掘 |
4.4.1 访谈调研提纲设计 |
4.4.2 访谈调研实施 |
4.4.3 访谈结果分析 |
第5章 信息化改进策略模型及案例库的确定与建议 |
5.1 ICT-RSI模型及案例库的完善与确定 |
5.2 学校信息化改进策略研究与实践建议 |
5.2.1 针对研究现状的建议 |
5.2.2 针对案例库建设的建议 |
5.2.3 针对策略实施的建议 |
5.2.4 针对策略应用现状的建议 |
第6章 总结与展望 |
6.1 研究总结 |
6.2 研究不足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学校信息化改进策略调研问卷 |
附录二 :学校信息化改进策略访谈提纲 |
附录三 :学校信息化改进策略实施案例库 |
致谢 |
(4)乾嘉时期的八股文批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八股文的研究历史与现状 |
三、本文主要的研究内容 |
第一章 乾嘉八股文批评的时代背景 |
第一节 乾嘉时期的文化政策 |
一、崇尚实学 |
二、开设四库馆 |
第二节 乾嘉时期的学术盛况 |
一、乾嘉汉学的兴盛及其原因 |
二、乾嘉汉学的治学特点 |
三、乾嘉汉学的弊病 |
四、调和汉宋 |
第三节 乾嘉时期的科考政策 |
一、乾嘉时期的八股存废之争 |
二、选实学之士 |
三、厘正文体 |
四、规范科考出题 |
五、调和汉宋 |
第二章 乾嘉时期八股文批评的概况 |
第一节 主要的批评家群体及其批评立场 |
一、学问家群体 |
二、时文批评家群体 |
第二节 主要的批评文献 |
一、往来书信 |
二、制义文集序、跋 |
三、文章及专着 |
四、选本 |
第三节 主要的批评观念 |
一、主要的创作观念 |
二、主要的衡文标准:“清真雅正” |
第三章 八股文体论 |
第一节 八股文的起源与定型 |
一、八股文的起源 |
二、八股文的定型 |
第二节 八股文体特征论 |
一、功令严格 |
二、因题制文 |
三、代圣贤立言 |
第三节 八股文体尊卑论 |
一、推尊八股文体 |
二、卑视八股文体 |
第四章 八股创作观 |
第一节 作文当根柢经史 |
一、学品关乎人品 |
二、学问与文章,华实并进 |
三、经史为义理之本 |
第二节 作文当以义理为追求 |
一、“理”:八股创作的宗旨 |
二、“理”的表现:言有物,皆心得 |
第三节 时文要学古文 |
一、章学诚:时文学古文要学其心,得其本 |
二、桐城派:以古文为时文 |
三、时文家:作时文当取效古文 |
第四节 考据入八股的创作观念 |
一、考据入八股创作观念的形成 |
二、考据入八股释例 |
三、考据入股的弊病 |
第五章 八股文法论 |
第一节 论读书之法 |
一、章学诚:读书要博约兼备,勤作笔记 |
二、高嵣:读书要定计划,有取舍 |
三、王元启:读书要以学为指导 |
四、姚澍:读书要入窍 |
第二节 作文训练之法 |
一、要循序渐进地训练 |
二、作文要勤作多改 |
三、作文要洗心养气 |
第三节 论不同题体八股文的作法 |
一、王元启论不同题体 |
二、高嵣论不同题体 |
三、李元春论单题作法 |
第四节 论八股文的具体作法 |
一、审题 |
二、命意 |
三、布局 |
四、通篇 |
五、论行文妙诀 |
六、运笔 |
七、修辞 |
结语 |
一、乾嘉时期的八股文批评的特点 |
二、乾嘉时期的八股文批评的理论贡献 |
三、乾嘉时期的八股文批评的当代价值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珞咖有吾师 |
(5)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学术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概述 |
第一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解读 |
一、专利侵权损害法定损害赔偿的涵义 |
二、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特点 |
三、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第二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性质 |
一、证据度减轻说 |
二、法官自由裁量说 |
三、折衷说 |
第三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功能 |
一、补偿功能 |
二、预防功能 |
三、惩罚性功能 |
第二章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历史演进 |
第一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源起 |
一、西方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萌芽 |
二、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萌芽 |
第二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确立和发展 |
一、英美法系着作权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确立与发展现状 |
二、大陆法系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确立与发展现状 |
三、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确立与发展现状 |
第三章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理论解析 |
第一节 法哲学分析 |
一、法的正义价值 |
二、法的秩序价值 |
第二节 利益论分析 |
一、利益衡量理论 |
二、权利弱化与利益分享理论 |
第三节 法经济学分析 |
一、专利制度的经济学解读 |
二、法定赔偿语境下的效益优先 |
第四章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域外考察 |
第一节 着作权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美国考察 |
一、补偿兼惩罚功能的法律体系 |
二、美国着作权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司法适用 |
第二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日本考察 |
一、实体法与程序法共筑的法律体系 |
二、日本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司法适用 |
第三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韩国考察 |
一、实体法主导的法律体系 |
二、韩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司法适用 |
第四节 国外法定赔偿的比较与评述 |
一、美国着作权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对我国的启示 |
二、日本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对我国的启示 |
三、韩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五章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立法检视 |
第一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适用条件 |
一、损害已然存在 |
二、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事实难以确定 |
三、依自由心证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
第二节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立法现状 |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侵权责任法》及司法解释的立法现状 |
三、我国《专利法》及司法解释的立法现状 |
第六章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的司法实践 |
第一节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案例样本 |
一、专利侵权案例样本分布 |
二、专利侵权案例样本采集原则 |
三、案例样本中原告索赔情况统计分析 |
第二节 适用法定赔偿的案例样本统计分析 |
一、法定赔偿适用比例统计分析 |
二、法院判赔数额统计分析 |
三、原告提供证据统计分析 |
四、法定赔偿适用案例样本统计分析 |
五、具体判例考量因素统计分析 |
六、法定外酌定案例样本统计分析 |
第三节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在司法适用的不足 |
一、法定赔偿的适用前提泛化 |
二、法官自由裁量权缺少限制 |
三、赔偿数额的确定裁判说理不充分 |
四、当事人举证责任缺位 |
五、法定外的酌定数额无法可依 |
六、赔偿数额确定差异大 |
第四节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司法适用面临的困境 |
一、法定赔偿条款规定的上下限幅度过宽 |
二、法定赔偿数额计算标准的缺失 |
三、法定赔偿数额确定应考量因素过于模糊 |
四、法定赔偿数额之上下限的确定性不明 |
第七章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完善对策 |
第一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立法路径选择建议 |
一、《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立法路径选择 |
二、《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立法路径选择 |
三、《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立法路径选择 |
第二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适用规则完善建议 |
一、理性考量法定赔偿的适用前提 |
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与行使 |
第三节 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数额幅度的分类设计 |
一、在庭审中辩论影响因素的权重 |
二、法定赔偿数额幅度的类型设计 |
三、法定赔偿数额幅度的层次安排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6)论不方便法院原则(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4 研究不足 |
第2章 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确立 |
2.1 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普通法系国家的演变 |
2.2 不方便法院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发展 |
2.3 国际公约关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态度 |
2.3.1 《布鲁塞尔条例》对不方便法院原则态度 |
2.3.2 《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态度 |
第3章 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法理基础 |
3.1 自由裁量权 |
3.2 国际礼让说 |
3.3 最密切联系理论 |
第4章 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司法实践 |
4.1 普通法系国家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司法实践 |
4.1.1 英国的“更适当法院”模式 |
4.1.2 美国的“最适当法院”模式 |
4.1.3 澳大利亚的“明显不适当法院”模式 |
4.1.4 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模式对比 |
4.2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司法实践 |
4.2.1 日本的“特殊情势”模式 |
4.2.2 加拿大魁北克的“显然最适合法院”模式 |
4.2.3 荷兰的“非有效联系法院”模式 |
第5章 我国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完善 |
5.1 我国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的必要性 |
5.2 我国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的现状 |
5.2.1 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在我国立法中的状况 |
5.2.2 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
5.3 我国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完善 |
5.3.1 我国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条件和模式 |
5.3.2 我国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程序 |
5.3.3 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注意的问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现行法构造下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透视 |
第一节 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的理论共识与实践分歧 |
一、商事习惯适法性标准的理论共识 |
二、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实践立场的多元化 |
三、理论共识与多元立场的分歧反思 |
第二节 公序良俗作为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的逻辑审视 |
一、公序良俗作为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的立法意旨 |
二、公序良俗作为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的规制逻辑 |
三、商事习惯区分于民事习惯公序良俗程度的差异性 |
第三节 公序良俗作为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的评析 |
一、商事习惯法源制度的规则体系 |
二、公序良俗作为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的不足 |
三、公序良俗作为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不足的成因分析 |
小结 |
第二章 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功能性标准的内容确立 |
第一节 法律强制介入市场交易活动的理论基础 |
一、商事习惯在企业法中的历史沿革与功能阐释 |
二、法律强制介入市场交易活动的理论溯源及启示 |
三、法律强制介入市场交易活动的目的:消除交易社会负面外部效应 |
第二节 法律强制介入市场交易活动的功能分类 |
一、防范对不特定当事人利益影响而避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二、防范对特定当事人利益影响而避免损害交易弱者利益 |
第三节 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功能性标准的具体内容 |
一、功能性判定标准之一:公序良俗 |
二、功能性判定标准之二:公平 |
三、功能性判定标准的一体两面的关系界定 |
小结 |
第三章 功能性判定标准与民法其它基本原则的关系校正 |
第一节 功能性判定标准与平等原则 |
一、平等原则的内涵与法律属性 |
二、功能性判定标准与平等原则的关系界定 |
三、功能性判定标准与平等原则关系的司法验证 |
第二节 功能性判定标准与自愿原则 |
一、自愿原则的基本内涵 |
二、功能性判定标准与自愿原则的关系厘定 |
三、功能性判定标准与自愿原则关系的司法再校验 |
第三节 功能性判定标准与合法原则 |
一、合法原则的法律表达与规范类型 |
二、功能性判定标准与强制性法律规范 |
三、功能性判定标准与任意性法律规范 |
第四节 功能性判定标准与诚信原则 |
一、诚信原则的内涵与基本功能 |
二、功能性判定标准与诚信原则的关系界定 |
三、功能性判定标准与诚信原则关系的司法验证 |
第五节 功能性判定标准与绿色原则 |
一、绿色原则条款的规范性质 |
二、功能性判定标准与作为绿色原则的关系解析 |
三、功能性判定标准与绿色原则关系的司法实证 |
小结 |
第四章 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中公序良俗原则的运用 |
第一节 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与基本类型 |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 |
二、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类型 |
三、公序良俗评价商事习惯的具体路径 |
第二节 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中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实证 |
一、公序良俗评价商事习惯适法性的司法实践样态 |
二、公序良俗评价商事习惯适法性存在的问题 |
三、司法实践问题的成因解析与完善思路 |
第三节 公序良俗判断商事习惯适法性的理性立场 |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审慎谦抑介入 |
二、矫正公序良俗原则的泛化适用 |
三、公序良俗原则具体适用时的动态理解 |
第四节 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公序良俗原则的类型化认定 |
一、商事习惯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类型分析 |
二、不同类别商事习惯公序良俗的判断 |
小结 |
第五章 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中公平原则的运用 |
第一节 公平原则的基本内涵与类型梳理 |
一、公平原则的内涵 |
二、公平原则的类型 |
三、商事习惯适法性审查中公平原则的具体理解 |
第二节 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中公平原则的司法实证 |
一、公平原则校验商事习惯适法性的基本立场 |
二、公平原则校验商事习惯适法性存在的问题 |
三、公平原则校验商事习惯适法性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三节 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中公平原则的体系适用 |
一、商事习惯公平性判定与商法效率原则的关系厘定 |
二、商事习惯公平性判定的基本理念 |
三、商事习惯公平性判定的目标定位 |
四、商事习惯公平性判定关注的具体要素 |
第四节 商事习惯适法性审查中公平原则的类型化适用 |
一、商主体间适用商事习惯时的公平性判断 |
二、商事主体与非商事主体间适用商事习惯时的公平性判断 |
三、非商事主体间适用商事习惯时的公平性判断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规则与秩序:清代“不应为”律司法运作实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论:清代“不应为”律溯源 |
二、“纸面规则”:清代法律文本中的“不应为”律 |
三、“实在规则”:清代司法实践中的“不应为”律 |
(一) 司法案例中“不应为”适用的类型 |
1.间接导致重大 (恶性) 命案的行为 |
2.在案件中存在帮助或不行劝阻义务的行为 |
3.失职行为 |
4.于理不合或轻重失衡的应处以“不应为”律的其他行为 |
(二) 司法案例中“不应为”的量刑问题 |
四、余论 |
(9)刘凤苞及《南华雪心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绪论 |
第一章 刘凤苞生平及思想研究 |
第一节 刘凤苞生平及家世 |
第二节 刘凤苞着述简介 |
第三节 刘凤苞交游考 |
第四节 刘凤苞行迹考 |
第五节 刘凤苞思想研究 |
第二章 《南华赘解》与《南华雪心编》之比较 |
第一节 《南华赘解》基本评价 |
第二节 《南华雪心编》撰写的时代背景 |
第三节 《南华雪心编》与《南华赘解》之比较——以《养生主》为例 |
第四节 《南华雪心编》与《南华赘解》之相同点 |
第五节 《南华雪心编》与《南华赘解》之不同点 |
第三章 《南华雪心编》的评点体例及方法 |
第一节 历代《庄子》散文评点的体例及不足 |
第二节 《南华雪心编》引书研究 |
第三节 “以时文之法”评《庄子》 |
第四节 “以注经法注《庄》” |
第五节 以“撇转脱卸法”评《庄子》 |
第六节 以“比较法”注《庄子》 |
第七节 “集评式注《庄》”的大成之作 |
第四章 《南华雪心编》对《庄子》思想的评点与阐释 |
第一节 《南华雪心编》对《庄子》精神的独到领会 |
第二节 《南华雪心编》对《庄子》字词阐释的贡献 |
第三节 “以儒解庄”及其思想史意义 |
第四节 《南华雪心编》与《中庸》 |
第五节 《南华雪心编》与佛教思想 |
第五章 《南华雪心编》对《庄子》评点的文学视角 |
第一节 刘凤苞眼中的《庄子》 |
第二节 “文法”、“章法”与“参合” |
第三节 “有声之文” |
第四节 “有象之文” |
第五节 “有情之文” |
第六节 对文学风格的评点 |
第六章 《南华雪心编》的文章美学价值 |
第一节 刘凤苞的文章美学思想 |
第二节 对“文势”的品读 |
第三节 对“笔法”的评点 |
第四节 字词阐释的文学化 |
第五节 “评点文学”的特色 |
第七章 《南华雪心编》的学术地位 |
第一节 与《南华经解》《庄子雪》等评点类着作的比较 |
第二节 与《庄子集解》《庄子注》等注解类着作的比较 |
第三节 《南华雪心编》的淹没与再发现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10)量刑规范化视野下的刑事个案公正(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的背景 |
二、研究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的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重难点 |
一、主要研究内容 |
二、研究重点难点 |
第四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量刑理论与量刑规范化 |
第一节 量刑理论概述 |
一、我国传统量刑方法的内涵及成因 |
二、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量刑规范化的理论阐释 |
一、量刑规范化的界定 |
二、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回顾 |
三、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成效 |
第三节 域外量刑规范化考察 |
一、英美法系 |
二、大陆法系 |
第二章 量刑规范化与刑事个案公正的冲突 |
第一节 量刑规范化改革与刑事个案公正的实践冲突 |
一、价值目标上:追求“同案同判” |
二、方法论上:机械化量刑 |
三、制度设计上:涵摄不足及缺乏体系性 |
第二节 量刑规范化与刑事个案公正冲突之理论根基 |
一、运行机理冲突:抑制裁量与促进裁量之冲突 |
二、价值目标冲突:法制统一性与个案妥当性之冲突 |
第三节 量刑规范化与刑事个案公正冲突之实质统一 |
一、量刑实体的统一:量刑个别化 |
二、哲学根基的统一:哲学上共相与殊相 |
第三章 量刑规范化对刑事个案公正实现之价值 |
第一节 刑事个案公正的判断标准及其法治意义 |
一、刑事个案公正的判断标准 |
二、刑事个案公正的法治意义 |
第二节 量刑规范化对刑事个案公正的价值 |
一、给定大致框架,提供制度保障 |
二、矫正传统思维,赋予智力支持 |
三、弥补封闭教义,贯彻刑事政策 |
第四章 量刑规范化对个案公正实现之观念指引 |
第一节 指导理念 |
一、体系性思考下之并合主义 |
二、类型化思考下之差别主义 |
第二节 操作理念 |
一、从文本细密到理念输出 |
二、从“同案同判”到“类案类判” |
三、从机械司法到能动司法 |
四、从重刑主义到量刑谦抑 |
第五章 量刑规范化对个案公正实现之立法论路径 |
第一节 规范文本的适当扩展 |
一、用原则性规定而扩大适用的范畴 |
二、用具体性规定而扩大适用的范畴 |
第二节 综合裁量的弹性设置 |
一、 《量刑指导意见》的效力之争 |
二、存在的问题 |
三、解决方案 |
第三节 量刑情节的规范塑造 |
一、法定量刑情节的规范塑造 |
二、量刑情节的规范识别 |
第六章 量刑规范化对个案公正实现之司法技术路径 |
第一节 基准刑的合理界定 |
一、 “三步”量刑法的合理性 |
二、基准刑的应然价值 |
三、基准刑的实然形态 |
四、基准刑的确立与完善 |
第二节 酌定量刑情节的规范适用 |
一、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原则 |
二、单个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规则 |
三、多个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规则 |
第三节 案例指导制度的配套完善 |
一、案例指导制度之于量刑的价值定位 |
二、案例指导制度对量刑个案公正的意义 |
三、案例指导制度的配套完善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四、实用和适用不是一字之差(论文参考文献)
- [1]诚信原则比较研究[D]. 褚凤. 湖南师范大学, 2019(01)
- [2]人权保障视角下的不方便法院原则研究[D]. 彭幸.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
- [3]基于RSI的学校信息化改进策略模型构建与应用研究[D]. 常宇. 华东师范大学, 2020(11)
- [4]乾嘉时期的八股文批评研究[D]. 江丹. 武汉大学, 2017(06)
- [5]专利侵权损害法定赔偿研究[D]. 谭东丽.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6]论不方便法院原则[D]. 郭会霞. 上海师范大学, 2017(12)
- [7]商事习惯适法性判定标准研究[D]. 卢迎.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8]规则与秩序:清代“不应为”律司法运作实态研究[J]. 杨扬. 青海社会科学, 2017(01)
- [9]刘凤苞及《南华雪心编》研究[D]. 华云刚. 南京师范大学, 2016(04)
- [10]量刑规范化视野下的刑事个案公正[D]. 倪震. 东南大学,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