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展有偿和经营服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刘英杰[1](2018)在《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与创新(1949-至今) ——以河南省尉氏县为例》文中研究表明农地制度历来是农村变革的关键,其要义在于产权,产权制度核心在于公平和效率。本文以豫东平原河南省尉氏县为研究对象,对该县1949年以来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进行了多面向、多层次的研究,意在为尉氏县及全国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以及创新提供具有针对性和实践性的政策建议。两权合于农民(1948-1955):这一阶段改变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建立了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形成了完整的农民私人土地所有权。尉氏县的土地改革是在1950年6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指导下展开的。土地改革将农业资源在不同的阶级阶层中进行了重新分配,按照人口所在地分田地,初步建立了农业人口与土地之间的地籍关联。土改后,尉氏县农村生产力没有得到有效提升,农业税负相对较高,这些都是不利于农业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消极因素,也是农村面临的需要解决的急迫问题。在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初级阶段,合作社按照社员入社土地的数量和质量,从每年的收入中付给社员以适当的报酬。在合作化推行的过程中,土改后农民获得的土地所有权并没有得到法律有效的保护。两权合于集体(1956-1981):该阶段即合作化与人民公社阶段。随着1956底高级社化的实现,农地集体所有制得以建立,土改后农民土地所有权归并于集体。在农民逐渐失去土地的过程中,尉氏县合作社制定了详细的生产计划,规划了周密的生产流程,以建立农民与土地之间的关联,但是小生产共同体并没有达到满足和保护农民经济需求的目的。1958年1月,国家颁布和实施了《户口登记条例》,严密的户籍制度阻断了农业人口向非农领域转移和向城市迁移的通道。1958年9月,尉氏县在短时间内实现了人民公社化。1962年,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制度确立,大队和生产队两种基本核算形式在尉氏县并存。大队和生产队拥有的权利受到行政权力的严格限制,农地产权关系发生变异。从集体化到人民公社时期,在土地权属问题上,片面追求高公有化程度,集合农民财产为显着特点的集体化运动没有建立起农民的全国性联系和普遍自由交往,反而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形成了某种背离。公社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必须要有一种根本性的改革才能改变僵化的现实。这一时期农地产权制度呈现出不完整性,工分制没有充分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人民公社、集体农作制度与农业生产利益不协调,政社合一违背经济发展规律等特征。两权分置(1982-2013):“两权分置”在尉氏县的发展实践经历了包产到组、包产到劳、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等组织形式,从一个侧面体现了农地产权制度演化变迁历程。1978年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尉氏县迅速发展具有客观必然性,它以农户或小组为承包单位,扩大了农民的自主权,发挥了小规模经营的长处,克服了管理过分集中和平均主义的缺陷,又继承了以往合作化的积极成果,坚持了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和某些统一经营的职能,使多年来新形成的生产力更好地发挥作用。尉氏县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建立和发展打破了人民公社时期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合于集体格局,微观效率得到提升、产权关系进一步明晰,主要表现为: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内容完整化、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期限长久化、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性质物权化。“两权分置”作为实现农地集体产权有效形式,释放出了巨大的制度绩效。三权分置探索(2014-至今):2014年“三权分置”在尉氏县农地流转过程中的实践探索,进一步丰富了农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相互关系理论和实践价值。农地流转三权分置制度,是在两权分置演化实践基础上的又一次制度创新。“三权分置”对农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边界的清晰界定,在微观上有利于提高农地使用效率,促进农村生产要素优化配置;宏观上有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生产关系的变革。从某种意义上说,“三权分置”为中国农业现代化奠定土地制度基础,为推动经济新常态下的国民经济发展奠定制度基础。同时,“三权分置”的制度设计,存在制度和法律方面桎抬,面临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利主体博弈造成权利益关系失衡风险,以及配套机制不健全限制经营权权能实现等障碍性因素。新时代持续推进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革,中共十九大报告做出了重大战略部署,属于党的“三农”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相关的方针政策都具有一定的继承与发展,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现代化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如何在中国经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增长阶段转型的大环境下,创新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保障农民权益,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也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一个重要方向。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框架下,构建一个什么样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在新时代经济发展特征下,加速农业发展的宏观战略布局,以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突破为重点,来探索农地流转的新模式。在实践中取得了一系列突破与成效,但仍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解决,应继续本着产权分割、产权明晰、产权完整的路径进行创新,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国家。
谢锐勤[2](2019)在《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文中提出以国有企业为主的“僵尸企业”,法院并没有按照普通民商事案件简单处置,而是专门出台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并且在立案、审理、执行等审判流程中体现出强烈的服务国企改革导向,服务党政政策导向。事实上,法院对于“僵尸企业”的处置手法并非孤例,而是自改革开放以来针对涉国资国企案件一脉相承的做法。那么,法院在国企改革问题上为什么会有强烈的公共政策导向呢?该如何评价该导向呢?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分类法,国资国企无论在定性上还是定量上,重要性都显而易见,并且得到《宪法》隆重其事的规定。对于国资国企治理的研究,立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研究较为充分,而司法保护研究相对欠缺。本文以国资国企为研究对象,以司法解释和司法案例为载体,对国资国企司法治理进行实证研究。其中以中国宪制为总基调,以司法治理为主命题,以立审执等案件审判流程为实践基础,以国资国企司法政策为理论基础,以司法治理现代化为归宿,展现“中国渐进式双轨制保护模式”。具体到司法实践,首先体现在筛选机制上。从法院受理涉国资国企案件的筛选机制可见,对于涉及部队军产案件、改制与破产案件、行政部门案件、社会稳定案件,法院采取明哲保身的态度拒绝司法。对于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保障企业改制与破产、防范并化解金融风险、发挥司法建议功能,法院采取综合治理的态度能动司法。在拒绝司法中,党政的策略是确保国企改革顺利推进,国企的策略是追求案件一揽子解决,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创造条件寻求司法救济,法院的策略是韬光养晦应对挑战。在能动司法中,党政的策略是让法院为国企改革保驾护航,国企的策略是通过法院确认和保护改革成果,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通过适度让利换取权益尽快变现,法院的策略是通过全面整合资源力求标本兼治解决案件。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政治形势判断。司法既要服务国家治理目标,又要完成改革任务分工,还要确定并发展自主性,力求进退应矩。正是在不断规范司法与政治的边界中,区分司法与党政的发展方式下,法院通过及时确认改革成果,推动国企改革以法治方式前进。其次体现在审理术上。在涉国资国企案件审理中,对于涉及上级公司案件、行政部门案件、国企与非公案件、金融债权案件、社会稳定案件,法院采取优先保护与案结事了的态度进行处置。实践中,通过扩大或缩小法律适用,建立统一协调机制,达到医治“生病企业”的目的。审理中,党政的策略是既通过法院提升治理效率与效益,又通过支持公正司法树立法治形象。国企的策略是既将意识形态优势转化为制度利益,又通过巧用司法解释与拖延案件进度减少损失。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确认主要收益落袋为安,又有意让程序空转减少损失。法院的策略是既配合党政政策服务大局,又通过创设法律制度自我保护。审理中,参与者都有最低限度的同意,使得司法公正呈现出螺旋式上升的态势。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权力资源配置。司法既要落实国家治理,又要抑制地方保护主义;既要形塑独立社会功能,又要巧用调判结合方式。正是在司法自治与回应的平衡中,法官着力弥补司法制度不足,法院着力弥补公共政策不足,努力建构适合国情的多元法律秩序。再次体现在执行机制上。在涉国资国企案件执行中,对于涉及上级公司案件、行政部门案件、国企与非公案件、社会稳定案件、产权保护案件,法院一方面采取内外有别的态度倾斜保护,另一方面又服从大势所趋推动平等保护。实践中,通过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既名正言顺服务大局,又推动政策转型走向平等保护。执行中,党政的策略是既采取多道防线自我保护,又支持法院巩固经济绩效。国企的策略是既制造事件保全利益,又以大局为重适度让利。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抵抗地方保护主义,又穷尽手段增强胜算。法院的策略是既适当控制执行幅度照顾各方利益,又尽力减少执行积案以完成司法任务。执行中,参与者都使出浑身解数相互博弈,法院则通过选择性执行达到利益平衡,避免司法政治化。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专业化实践。司法既要提升执行治理水平,又要增强制约行政能力,还要规范执行自主建设。在党带头解决执行难的语境下,法院建立健全平等保护体系,努力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具体到司法解释,法院充当涉国资国企案件“立法者”的角色。从“立法”阶段来看,法院经历了 1978—1992年的萌芽期,1993—2002年的壮大期,2003-2012年的平稳期,2013年至今的成熟期。总体“立法”特点是回避政治问题、防止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迈向平等保护、夯实司法权力,法院一方面懂得有所为有所不为,另一方面仍努力建构平等观念与制度。在法院“立法”中,党的策略是既保障非公经济信心,又树立法治国际形象。人大的策略是既合理配置立法资源,又总结司法经验教训。国务院的策略是既与司法合力推进国企改革,又持续调适两者权力边界。国企的策略是既服从党政政策安排,又确保好处“一个都不能少”。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希望增加法律制度供给,又希望法院坚守司法公正底线。法院的策略是既在渐进式改革中积累治理国企技术,又在参与者的阳谋下进行专业化与自主性建设。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国家治理转型。法院既要平衡好司法与政治的关系,又要保障国企改革顺利推进;既要认真对待社会转型,又要确认公共沟通成果;既要提高司法治理绩效,又要构建自主司法体系。在司法规则要适应国情的语境下,法院推动司法公正分阶段实现,推动主体性司法道路建构,从而更好实现司法治理现代化。从涉国资国企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可见,在国家与社会的博弈中,法院采取老人老办法,逐步减弱对国资国企的倾斜保护;采取新人新办法,逐步增强对非公经济的平等保护。通过司法双轨制配合渐进式改革,达到经济与司法平稳过渡的目的,并逐步向顶层设计转型。博弈的背后是政治使命必然要求,国资国企既是经济安全的物质基础,又是国家安全的政治基础,法院应服务于党的使命。国企治理也是治理绩效必然要求,既要坚定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的理念,又要有效控制国民经济命脉,法院应确认好改革成果。在国企治理与司法治理的分工配合中,要推动“表达”与“实践”、“意识”与“制度”、“书本”与“行动”有机结合。博弈的目的是不断提升国企治理的合法性与现代性。在从运动治理向司法治理转型中,法院要学会规范好政策与司法之间的距离;在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上,党与司法要致力于实现现代化与法治化;在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的利用上,司法要推进自主型治理道路;作出属于法院的贡献。在推进民族复兴的目标指引下,中国司法要与中国地位相匹配,应展现出大国司法形象,应具备中国司法自信,应坚定走中国法治道路,这是改变西方“中心”与“边缘”支配格局的必然选择。从国资国企司法治理来看,法院“以中国为中心”,展现了“中国渐进式双轨制法治模式”的道路自信,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制度自信,这既是终结“终结的预言”,也是对“西方中心论”的反思与升华。法院“以中国为方法”,展现了“主体性司法”的文化自信,展现了“立法者的司法”的理论自信,这既是对改革开放的认同,也是对“中国特色”教条化的反思与升华。法院参照“经济发展阶段论”模式,展现了“渐进式司法公正”的中国智慧,展现了“增量式司法公正”的中国方案,这既是对司法公正的建构与进化,也是对党治理国家合法性转换的反思与升华。于党和国家而言,现代化一直在路上,而人民利益是永远不变的归宿,改革要和正在成为主流人口的期望值相匹配。司法将在多元主义法治观的指引下,推进法治国家建设。
《中国乡镇行政管理研究》课题组[3](1998)在《中国乡镇行政管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总论乡镇政权是国家最基层的权力机关,是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的落脚点。加强乡镇政权行政管理研究,是充分发挥乡镇政权及村社组织职能,深化农村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保证。一、深化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管理体制的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陈晓钟[4](2015)在《知识产权犯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我国1997年刑法采用专节的形式,初步建立了涵盖商标权、着作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权在内的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体系,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有效保护奠定了规范性基础。2008年6月5日,伴随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颁布实施,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被第一次明确地纳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重点,昭示着具有知识产权保护制高点作用的刑事司法保护功能必将得到进一步显性发挥。然而,基于知识产权专业性特征、侵权行为复杂化样态、行政和司法二元保护模式以及知识产权部门立法差异导致边界的模糊性等原因,虽然有权机关意图通过不断出台司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性文件揭示刑事立法主旨,消除实践分歧,但总有杯水车薪、困惑难除之感。因此,作为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司法主导保护要求之需,立足实践问题,研究破解之道,实为亟待之举。笔者从一名长期从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判法官的视角,无意于现有刑事法律规范的优与劣,而是立足现有法律框架,通过梳理实践难点问题,从掣肘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裁判共性问题和重点个罪问题两个层面开展实证与理论研究,以期对厘清相关实践困惑有所裨益。囿于司法者的意识理念、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及二元化保护的执法衔接等方面的原因,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尚主要存在“适用法律与执行政策的关系难把握、知识产权保护刑行关系及刑民关系界限难厘定、若干构成要素和特殊犯罪形态难认定,以及包括单位犯罪在内的量刑问题”等难点问题。作为具有私权属性的知识产权,存在“创造性、无形性、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等和传统民事权利显着不同的特征,并且呈现公法益和私法益共存的法益特征,因此知识产权成为刑法保护的法益并据此给予刑法保护也就成为必然。知识产权保护本身就是各方利益博弈的过程,一国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不可能脱离本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之需,因此各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强弱对比仅具相对意义而无绝对结论。通过域内外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现状可以看出,持我国知识产权刑事弱保护的普遍观点,笔者认为并不客观。犯罪构成要素是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决定性因素。知识产权犯罪刑法规制效果,必然取决于对刑法规定的知识产权犯罪主客观构成要素的准确理解与认定。一般认为,知识产权犯罪是故意犯罪。但由于刑法第219条第2款使用了“应知”这一术语,从而引发该类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是否包括过失的争论。基于对刑法规范理解的逻辑性、刑法与知识产权部门法规制要旨的一体性以及刑法规制各类知识产权犯罪之间的协调性,笔者认为持知识产权犯罪均为故意犯罪的观点更为妥当,并且在不同罪名中呈现出不同的故意类型。刑法分则中的明知是认定总则中明知是否成立的前提,准确把握二者关系对于知识产权犯罪故意的认定具有司法认定上的现实意义。对于明知的认定,持主客观相统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立场的折中说无疑更利于准确判断行为人主观认识,并且采用刑事推定的认定方法更具实践常态。营利目的是侵犯着作权犯罪必备构成要件,并且包含直接营利目的和间接营利目的,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从复杂的行为类型中找准认定营利目的的行为节点,从而利于厘清影响罪质事实的审查范围,准确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营利目的。未经许可、商业秘密等犯罪对象以及复制发行等行为方式无疑是当前知识产权犯罪客观构成要素认定中的难点,实践中可以从法益符合性、刑民法律概念的衔接性以及民事认定方法的借鉴性等视角进行具体认定。知识产权犯罪数额的认定范围及以何种形式的犯罪数额认定,不仅关乎罪与非罪的界限,而且牵涉既、未遂犯罪形态的认定。由于行为类型各异,实践样态复杂,很难找到一种普遍适用的认定标准和计算方法。司法实践中应遵循“严格依法、区别对待、参照借鉴和罪刑相适应”等犯罪数额认定的一般原则,同时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入罪数额类型进行范围划定和方法选取才更为科学。单位犯罪是知识产权犯罪中的客观存在,并且罚金刑的适用和单位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是该类犯罪中的难点问题。对于罚金刑的适用,在严格依法的同时,关键是要注意与主刑之间以及单位和“两责”人员之间罚金刑配置的轻重协调;而对于单位共同犯罪中“两责”人员的主、从犯划分,则应综合单位行为与“两责”人员行为实质一体性和“两责”人员承受刑罚具有客观上的单位附属性两个方面加以认定。作为数额犯的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存在未遂形态。囿于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复合性、交叉性、多样性的特征,实践中对该类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认定应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和区别对待原则”才能有效应对;当前,知识产权共同犯罪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手段隐蔽性特征日益明显,共同犯罪的边界较难把握,仅根据刑法总则共同犯罪的规定并不易厘定边界,笔者认为实践中可采用“共同犯罪的刑法总则规定是认定基础、司法解释中知识产权共犯规定是认定方向以及主观明知要件是认定关键”这一“三步骤”原则,并且根据行为所处犯罪的环节、行为类型以及地位作用,在准确厘清正犯与共犯“脸谱”的基础上,进而确定共同犯罪人种类及罪与非罪的界限。由于知识产权犯罪对象的特殊性、实践中侵权行为常常发生交叉以及相关罪名立法界限不够清晰等原因,知识产权犯罪中的罪数认定也是困扰司法实践的难点,并主要涉及牵连犯、想象竞合犯以及法条竞合犯的理解与认定问题。只有在犯罪构成要件说这一总体标准的指引下,按照刑法理论中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以及处断的一罪等罪数分类理论,分清牵连犯、想象竞合犯以及法条竞合犯各自特征及区别,才能准确认定知识产权犯罪中的罪数。针对知识产权犯罪中罪数交织的具体样态及主要呈现为牵连犯、竞合犯之争的现状,司法实践中可立足于牵连犯、想象竞合犯以及法条竞合犯之间的区分关键,从行为数量和犯罪对象两个方面进行综合认定。囿于知识产权权利形态的特点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利益平衡兼容性之需,具有宏观导向、中观取向以及微观裁量功能的各类司法政策,无疑对司法机关认定知识产权犯罪具有较之其他犯罪更为直接的指引意义。作为司法政策的一种,知识产权司法政策具有“目的性、导向性、规范性、稳定性”等司法政策共有特征,但鉴于知识产权具有的经济属性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多方利益博弈的本质,知识产权司法政策又具有“利益调和折衷性、经济发展制约性和相对易变性”等鲜明的自身特征。当前,除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这一总体性政策要求外,“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宽严适度”这一知识产权司法政策以及普适于所有犯罪的“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指引当前知识产权犯罪司法裁量活动的基本司法政策,当然,实践中应遵循“法治原则”和“效果统一原则”的指引原则。概括而言,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惩治整体从严应是当前贯彻“加强保护”这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基本政策定位的总体要求,并在遵循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裁判过程中,根据不同知识产权的特殊属性、功能和特点,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并在具体案件的裁判结果上体现宽严适度保护的司法政策导向。知识产权私法益和公法益并存的法益特征,以及我国采取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二元保护模式的现状,决定了知识产权犯罪成案及刑事追诉活动过程中刑行关系、刑民关系不仅客观存在,而且情形相当复杂,并主要体现在调整范围存在交叉、证明标准客观不同以及性质界定要素复杂等方面。就刑行界限问题,无论以“质”还是以“量”作为行政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的界分点,均具有自身的合理性和欠缺点,而“质量的区别说”最为恰当地表达了行政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之间的关系,同时又清晰地把握了行政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在法益侵害角度的差别,使传统“自然犯”中内含的社会伦理性与法益概念结合在一起,通过对法益侵害中所涉社会伦理非价程度高低的考察来划分行政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因此以“质量的区别说”作为我国行政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的界分标准最为恰当。具体而言,即结合我国知识产权行政违法行为与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立法规定并非完全重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调整的范围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与重叠,因此笔者认为,实践中可采取“在划分行为类型的基础上,以行为的危害程度”作为厘定行政违法与犯罪界限的标准,并从理念秉持、规范执法、各司其职、协作配合等层面进行“两法”功能衔接。关于刑民界限问题,则可从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的逻辑关系、两种诉讼证明的标准异同、侵权行为的罪质罪量要素以及刑法谦抑性原则等四个方面加以厘定,从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模式的适用、准确划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积极应对权利人自诉维权主张以及构建有效协作办案机制等方面进行功能衔接。
张牧遥[5](2017)在《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现代社会的自然环境危机已经不由我们继续“任性”于“私益”与“经济目标”,自然资源环境的公益使命甚至要求我们“刻意”关注“公益”与“生态目标”。那么寄望于延续民法物权及其理论框架,只需对其进行适度松绑的所谓“社会化”救赎恐怕无法完成兼顾私益与公益的大任。毕竟自然资源并非一般“物”,它是一类特殊财产。它的特殊性,以及其上所负担的特殊使命促使我们从公法视角对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问题研究之现行、主流的私法模式予以批判性思考,以开辟新的思路,探寻更为科学、合理的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法律机制建构。按照这种构想,首先应该看到,在长期民法物权化模式影响下,我们对自然资源使用的基本形态认识并不合理,并未充分注意到自然资源特殊性与人的多元化需要之间所可能存在的秩序性对级,因此也就无法对自然资源使用形态进行科学、完整的类型化。而使用形态的类型化是否科学、合理则又直接影响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类型化以及相关法律机制的建构。所以,对国有自然资源使用形态的准确分类就成为一个源头性问题。应该从充分关照自然资源的多元属性,并以其与人的多元需要之间的双向对级关系为基础,将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对应划分为生存用自然资源使用权、生态用自然资源使用权、公共用自然资源使用权、经济用自然资源使用权四类;其中,前三类实质上应属于自由权范畴,不可物权化,唯有第四类,即经济用自然资源使用权方可物权化。一般认为,这种经济用自然资源使用权在我国即为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学界对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问题进行研讨的主流模式仍是民法物权化模式。近年来,学者们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问题的热烈讨论中,也会或多或少地附带讨论这一问题,但对它关注的广度和深度显然不够。而且,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在客体、内容、行使、保护等方面实际上都与传统民法物权存在诸多差异,它不仅体现了特定主体对特定物的‘直接支配’关系,更体现了划分国家与个人界线,并主要由国家“间接干预”资源利用,以实现国有自然资源使用问题上之公共价值的公权性特征。也就是说,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虽具有物权属性,但却不宜直接将之定性为民法物权。由于它不仅涉及权利和权力的动态平衡问题,还涉及私益和公益的协作问题;自然资源在人类生存和发展中不仅具有“生态屏障”的重大价值,而且还深刻牵动资源利益的公平正义价值。所以,相较而言,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上所寄予的公共价值更应具有优先性。考虑到实现和维护这种公共价值,通常需要为此种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从取得、到行使、再到保护附加诸多公法限制,而且这种限制与民法物权所谓之“财产的社会义务”应有本质区别,后者的主要目标仍是实现和保护私益。这些都为我们从公法视角去认识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提供了支持,故而,宜将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定位为一种公法物权。以此为基线,关照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在取得、行使和保护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主要从公法学视角去探讨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法律机制就成为一种有别于民法物权化模式的新的径路与方法。由于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在价值目标上既要尊重私益,更要维护公共利益,所以,在这种权利取得上的全球性经验是国家干预的介入,但由于这种权利又是一种物权、财产权,从便利物的流通和增加财富的角度来看,市场机制的引入和利用也必须得到重视。所以,特许使用权取得中的政府和市场关系就成为此处的一个重要问题。所以,应结合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的理论和实践,对现行相关法律制度予以完善;基本路径是,在尊重国家干预的基础上,从公共行政革新和规制变革之中寻找启示,通过从传统行政法向激励行政法的转变,将激励这一市场化机制引入行政法,以实现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中的政府和市场关系更为科学、合理,形成政府和市场合作共治的格局。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在主体、客体上的特殊性,以及其价值目标的特殊性都使其权利行使具有一定特殊性,为适应这些特殊性并为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主体、客体等方面的实践问题寻找解决方案,必须在尊重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行使受限的大局下,对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主体进行限制式重构,具体是,个人主体性的尊重、强化和保障,公益性国有企业使用权的尊重,以及经营性国有企业使用权的限制。对于客体问题,在厘清理论纷争和机制构设需要的基础上,宜将其客体统一定位为自然资源自身。在行使方式上,竞争性、排他性和有偿性体现了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物权属性,结合使用目的、方式、时间、范围、工具等方面的公法限制,则正体现和回应了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公法物权属性,以及其应有别于民法物权法律机制的需要,其法律规范之适用可以准用物权法。正是因为,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从由来、性质、取得、行使等方面具有诸多特殊性,所以,对这种权利的保护也就具有了一定独特之处,公法保护方法吸收了私法保护方法使的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保护不可能或者不需要适用私法保护方法。
江文清[6](2004)在《高校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论》文中研究说明我国高校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对高等院校的各种形式投资以及高校自身发展积累所形成的资产,是整个社会国有资产积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高等教育主要由国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并由其归口管理,拥有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管理权,而各高校拥有占用使用权。在高等教育体制改革进程中,高等教育的发展呈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部分高等教育活动市场化的趋势,结果是相当部分高校国有资产将进入市场化经营管理,并在经营管理中实现保值增值。但高等教育在我国作为“准公共产品”,这决定了高校国有资产不全是经营性的,相当大部分国有资产只能是非经营性的,高校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教学、科研的发展和办学的经济效益。而高校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历来是一个薄弱环节,国有资产流失现象较严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高校国有资产流失的形式和途径还有可能增多,流失速度也可能加快,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将会给国家、高校造成更大的损失。 虽然,有关我国高校国有资产经营与管理的文章时有见诸报刊,但其数量之少和研究领域之窄是有目共睹的,且多为工作经验交流之文章,时至今日没有多少知名学者对其进行全面的理论研究,也未有系统性的成果发表。我国加入WTO后,国外高等教育的进入,我国高校国有资产的经营与管理问题将会越来越重要和突出,亟待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高校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模式和体制,理顺国家、高校、校企、教职工四者之间的关系,明确国有资产的性质和经营管理的范围,实现保值和增值,以保证高校既要发挥教育的基础性作用,又要结合社会需要,发挥应有的经济效应。面对新形势的要求,需加强对我国高校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进行深入系统性的研究。四川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本论文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历史的观点、改革观点和发展的观点来研究问题,采用以实证性社会调查为收集资料的基本手段,通过历史分析和逻辑分析、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宏观研究与微观分析、定性研究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新形势下的高校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进行了经济学、管理学、教育学等多学科的综合分析,使研究的成果更加科学合理。 本论文首先对作为整个论文研究高校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基本理论进行了分析,同时分析了高等教育的准公共产品的属性、高校国有资产的内涵界定、高校国有资产的特征、高校国有资产的种类、高校国有资产的形成途径等。其次,论文研究了我国高校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历史沿革、管理体制的现状、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以及高校国有资产产权存在的问题和权属的管理。再其次,分别研究了高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经营与管理,着重研究了高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高校经营性国有资产流失的途径、高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架构和模式设计以及高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考核和评价。接着,研究了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重点研究了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流失的途径、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目标模式、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评价和考核等问题,并对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有偿使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紧接着,分析了高校国有资产“非转经”问题,其中包括“非转经”的主要方式、“非转经”存在的问题、“非转经”的治理。接下来,在高校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的研究之外,作为高校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重要问题—土地问题和后勤问题,作了专题研究,在高校土地的管理和经营一章中,主要对高校土地的概念及使用权特性、高校土地使用现状、高校土地使用权在资产核算中存在的问题、新形势下高校土地的管理和运营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在高校后勤社会化与国有资产管理一章中,研究了高校后勤社会化与国有资产管理的关系,着重研究了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主要内容、高校后勤社会化与国有资产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高校后勤社会化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创新。最后,也是本论文的重点和核心之所在,论文特别用了大量的篇幅针对前面各章节研究分析问题的现状、成因和研究的对策思路等,为达到高校国有资产经营与管理的保值增值的目标,作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主要是高校国有资产运营管理四川大学博士学位论文体制的创新,提出了高校国有资产经营与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和高校内部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组织架构,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建立了分类管理高校国有资产的制度;高校经营性国有资产按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运营管理;规范和加强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安排;重视高校国有资产“非转经”问题和高校土地问题的制度安排:深化高校后勤服务社会化的创新改革;以及高校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绩效评估体系的构建等。 本论文与高校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相关同类型研究成果比较,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新的探索并建立了自己的独立见解: 1.首次对高校国有资产经营与管理有关问题进行了较系统的归纳和研?
冯乐坤[7](2015)在《国有财产的中央与地方分权研究 ——以地方所有权为视角》文中指出自继受前苏联公有制中的国有财产理论以来,我国国有财产范围不仅极其广泛,又遍及全国各地,因国有财产统一由中央作为统一主体进行具体管理也不现实,为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国有财产一直存在着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权管理,中央与地方一直分享着国有财产的利益,各级地方对其直接支配的国有财产事实上已经处于享有所有权之实,但各级地方所直接支配财产仍然被视为国有,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就会不断发生,为此,在借鉴前苏联后期以及俄罗斯立法转而采纳对国有财产实行的中央与地方分别所有以及各主要国家所采纳地方所有理念的基础上,我国理应赋予各级地方对其直接管理支配的国有财产享有所有权。不过,我国地方所有是将部分国有财产主体从国家变更为地方,地方所有财产其实就是对国有财产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具体进行财产分权的结果,立法就应确定中央与各级地方之间对国有财产的具体划分标准,各级地方所有财产范围也就最终得以确定。然而,受各国行政区划所形成的各个地方均为地方所有权主体的影响,地方所有层级往往与地方层级具有对应性,地方所有权的形成其实就是以各国不同的行政区划制度为基础,既然我国目前行政区划所形成的地方层级实行三级或者四级模式,我国地方所有层级理应分为省级、地级、县级、乡镇级等层级,因现实中的我国地方层级处于变动之中,地方所有财产必然会面临在各级之间进行具体分割,具体分割标准理应予以明确。当然,未来立法在对地方所有财产规定的过程中,不仅要适用各级地方所有权平等、利益衡量的理念,也要采纳“一般+分散”的立法模式,即宪法、民法进行一般性规定的同时,相关单行法也应对其加以规定,尤其要允许各地方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形而对各级地方所有财产范围进行规定。
郝正春[8](2011)在《经验、技术与权力:晋中新区之土改运作 ——以实验村为中心的历史考察(1948-1950)》文中研究表明土地改革是中国共产党为推进中国社会现代化进程所做的探索与努力,是中国由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化的一个必经革命步骤。20世纪20年代到50年代初,中国共产党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都提出了相宜的土地改革的方针、政策,并努力付诸实践。其中,新区土改在1927年以来的中共土地运动史上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它既是中共建构政权、发展经济的一个新的起点又是中国共产党以“土地改革”为名解决中国土地问题的最后历程,亦是涉及人口最多、动员范围最广、政策比较严密、运作过程相对平稳的一个土地革命阶段。然而,中国幅员广阔,乡村社会地域特征异常突出,其历史条件、社会生态差别极大,故各地土地改革的进程与特征不尽相同。通过对不同时段、不同地域土地改革进行深入研究,将能更全面深刻地认识中共土地改革运动的立体图像和丰富内涵,亦能更加客观地体察中国革命和建设过程中的艰难和曲折及中共为此所做的努力。晋中新区土改即是中国共产党在特定历史时期依据晋中特殊社会生态领导农民进行的一场土地革命,是新区土改中的一个特例,其间经历了诸多繁难和曲折,而这些亦是中国革命和建设道路之繁难与曲折的一个缩影。本文即以土改实验村为中心,以“经验、技术与权力”这样一个视角,在运用历史档案、报刊文献、地方志等资料进行实证分析及个案研究的基础上,借鉴社会学、人类学、政治学、心态学等学科理论与方法对晋中新区土改运作的各个层面是如何使国家与社会关系由隔膜而渐次达到融合的经验历程及其间所经历的曲折和繁难进行历史考察,从而更立体地展现这一时段丰富的社会图像和时代特征,并从更深层次上揭示土地改革乃至整个中国革命进程的复杂性和曲折性。围绕研究主题,本文以土改前晋中新区社会生态作为分析起点,对晋中新区土改中的各个层面如土改政策的生成与发展、乡村民众的社会动员、乡村土改的权力机构、土改中的阶级划分与财富再分配、土改干部群体等进行了历史考察和实证分析。土改前晋中新区社会生态因各种政治力量在该区域的角逐呈现出异常复杂的面相。在该区域,既有传统封建关系的遗存、又有中共“五四指示”后短暂的土地调剂,更有阎锡山实行“兵农合一”、“三自传训”制度的深层影响,这就使该区域乡村社会生态异常复杂。晋中地区解放后,中共即在该区域逐步开展了土地改革,其遵行的政策之生成,一方面综合参照了过去老区及其它新区土改政策的经验,一方面则充分考虑了晋中新区特殊的社会生态,并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得以发展与完善。然而,中共政策施行并非一帆风顺,各社会阶层基于过往生存经验而呈现的各种思想状态和行为方式对土改形成了种种阻滞,这不得不使中共在运用既往动员组织民众的经验与技术的同时,探寻更为有效的技术以达到自己的动员目标。在动员民众基础上,中共亦汲取经验,运用各种组织技术,在乡村组织了贫农团和农民协会以强化对乡村社会的权力渗透,其间亦颇多曲折。对土改而言,其核心工作就是阶级划分和财富再分配。无论阶级划分还是财富再分配,中共都制定了可供参照的标准和政策,但在具体实践运作中民众以往不断积淀的生存经验与现实需求使之运用各种技术对土改工作进行对抗与抵制,这与中共权力建构的理想相距甚大。为了达成目标,中共不断动员组织其权力的践行者——土改干部,并对他们施以技术训练与理论教育以提升其自身素质与行政能力,以克服干部数量与质量的局限,期望他们在权力构建中发挥关键性的对接作用。但身处国家与社会中间的干部在权力实践过程中又往往受自身经验技术或政策体制的制约而陷入种种行为困境之中。由此可见,晋中新区的土改历程并非一路坦途。通过“经验、技术与权力”这样一个三维视角将能更加全面立体地展现这一历程的曲折与复杂。当下,中国农村问题乃至其它社会问题的解决均牵涉国家、民众及政策践行者的三维互动场景,其间仍不可避免会遭遇各种困难与曲折,虽然并非历史的翻版,但历史的经验构建历程会提供很多有益的借鉴与启示。而“经验、技术与权力”这样一个三维视角亦有益于对各种现实问题的分析与思考。
孙延青[9](2019)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湖南省长沙专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研究(1949-1954)》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基层政权作为国家政权的基础,承载着国家管控基层社会、关爱基层民众的重要使命。中国自宋朝开始“王权止于县”,形成了传统“皇权—绅权”二元权力控制型社会。但近代以降,传统社会在内外交困中开始陷入全面危机之中。发端于清末新政以来国家现代化基层政权重构实践从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一直延续至新中国成立。在“自治化”与“行政化”的路径选择中,在由“无为”转向“有为”的历程中,国民政府力主推行“乡闾保甲”、“新县制”等举措,但不仅未能完全实现国家权力的下延,相反在攫取资源过程中进一步造成农村社会“内卷化”。而中共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一方面将马克思列宁国家政权学说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对基层政权建设理论进行摸索。另一方面在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基层政权实践探索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建政经验。1949年8月湖南省长沙专区获得了和平解放。在此过程中国家并未“用完成革命的力量来非程序地、权威式”的渗入社会的各个角落,社会情况较为复杂。从1949年到1954年间,中共长沙地委在中共中央、中南局及湖南省委领导下,历时五年,立足于“行政化”路径下的“党治国家”模式,通过诉诸于“政党下乡”、“政权下乡”为核心的国家权力下延,对专区基层政权进行建构,实现了近代以来历届政权的未竟之业。在“政党下乡”过程中,通过培养基层干部、健全党委制度等“内部耦合”方式,实现了“政党”这一内生性权威从无到有的建构与渗透。长沙专区高度重视干部选拔、培养和整训工作。一方面通过采取审查甄别、建立学习机制、干部整风举措及开展“三反”等运动,选拔和培养了大批基层干部,提高了干部的素质和思想觉悟,整顿了工作作风,奠定了干部组织基础。另一方面在党组织建设方面则通过“审查党员”、“公开建党”、“整党建党”等举措,健全了党委机构,纯洁了党的组织,发展了党员,实现了党组织权威在乡(镇)乃至村级的确立。伴随着基层干部的“党员化”,基层干部和党员的有机契合保证了中共的坚强领导。在“政权下乡”过程中,中共长沙地委相继进行了以“接管建政”、“废除保甲”、“土地改革”和“人民普选”为核心的基层建政运动。力图以“外部嵌入”方式实现对专区基层政权组织和外延性权威的破旧立新。这既是持续的建政步骤,也是逐步完善的过程。四个阶段之间相互协同衔接,呈现出明显的步骤性和系统性。具体而言,长沙专区成立后,在“接管建政”历程中,实现了县级、区级政权的接管和建制。在随后以“废除保甲”为核心的建政运动中,主要通过开展“武装剿匪”、“支前筹粮”、“双减退押”运动,破除了地方军事权威及政治权威,延续千年之久的保甲制度彻底退出历史舞台。在以土地改革为中心的群众建政运动中,破除了经济权威乃至文化权威。与此同时,通过在运动中启发民众政治觉悟和参政意识,民众在认识自身力量的基础上,逐步成立了农民协会、青年团、民兵、妇联等群团组织,实现了对民众基础的重塑和改造。最终在以“人民普选”为中心的民主建政运动中,通过召开乡人民代表大会与建立乡人民政府,建构了以贫雇农为核心的地方基层民主政权,确立了以乡(镇)为核心的基层政权。最终伴随着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发,新中国农村基层政权的结构和职能获得了制度性安排和法理保障。长沙专区完成了以“乡(镇)”为主体的基层政权建设历程,乡村权力结构和乡村社会乃至基层民众也实现了权势转移。在这一系列“短平快”的运动治理方式主导下,长沙专区在破除旧有基层政权和权威的基础上,实现了以“政党下乡”、“政权下乡”为标志的基层政权的合法性重构,完成了自清末以来国家政权的下延和权威重塑历程。而民众在建政改造的过程中逐步被纳入到“党、政、群、团”等组织中来,专区的执政基础更加牢固。但这种基于国家偏好的选择性建构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对乡村简单化和片面化认知,延续千年的传统乡村模式在“布新”和“除旧”中被批判而被“他者化”,对农村传统社会产生巨大的冲击。本文选取以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湖南省长沙专区为个案研究,在占有广泛档案和文献资料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历史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多学科方法,通过对新中国成立初期长沙专区农村基层政权的建设历程进行全景式描绘,力图梳理出中共长沙地委对农村基层政权的逐步控制和重塑过程,进而考察分析中共由革命党走向执政党的建政运动模式和内在治理逻辑。不仅有利于拓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视域,进一步增强学界对于农村基层政权重构研究的广延性,同时通过总结建政历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对当前我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社会主义实践提供资鉴价值。
黄淑美,伍慕仪[10](2005)在《《农业考古》《中国农史》《农史研究》《古今农业》论文资料目录索引(1980——2004)》文中研究指明
二、开展有偿和经营服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开展有偿和经营服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与创新(1949-至今) ——以河南省尉氏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相关概念界定 |
一、理论溯源 |
二、概念界定 |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关于土地权能问题的研究 |
二、关于农地产权制度的研究 |
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方向的研究 |
第四节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时段选取与分期理由 |
二、研究思路 |
三、研究方法 |
第五节 本文期望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两权合于农民(1948——1955) |
第一节 土地改革时期尉氏县农地产权变革 |
一、土地改革与农民土地所有制建立 |
二、尉氏县土改过程 |
三、两权合一在农地产权制度演进过程中的作用 |
第二节 农业集体化时期尉氏县的互助组和初级社 |
一、互助组和初级社的发展 |
二、互助组和初级社的特点及其促进农业生产的作用 |
第三节 尉氏县农地产权制度阶段性特征及其历史价值 |
一、资源的重新分配 |
二、农村生产力的恢复与发展 |
小结 |
第二章 两权合于集体(1956—1981) |
第一节 尉氏县两权合一的高级社 |
一、尉氏县高级社的建立和发展 |
二、高级社之两权合一 |
第二节 尉氏县两权合一的人民公社 |
一、人民公社化运动与尉氏县“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之建立 |
二、公社集体所有制的人民公社之两权合一 |
三、“包奖结合”的尉氏县模式 |
第三节 “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时期尉氏县人民公社之特点 |
一、人民公社的平调之风 |
二、人民公社的公共食堂和平均主义 |
第四节 尉氏县土地产权的特点及其生产效率 |
一、生产对土地所有权不完全 |
二、劳动工分制无法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原则 |
三、人民公社、集体农作制度与农业生产不协调 |
四、政社合一不利于按经济规律办事 |
小结 |
第三章 两权分置(1982—2013) |
第一节 尉氏县两权分置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
一、联产到组责任制的演进特征 |
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及 |
三、农业生产责任制的产权界定 |
第二节 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 |
一、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内容完整化 |
二、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期限长久化 |
三、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性质物权化 |
四、两权分置与农村土地产权边界 |
第三节 尉氏县两权分置农地产权制度实践与绩效 |
一、两权分置农地产权制度实践 |
二、两权分置农地产权制度绩效 |
小结 |
第四章 三权分置探索(2014—至今) |
第一节 新一轮农村土地产权变革与三权分置 |
一、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分置的制度创新 |
二、三权分置:维护所有权、保障承包权、放活经营权 |
第二节 “三权分置”运行机制实践探索 |
一、尉氏县农地流转情况的实践探索 |
二、开封市耕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农地流转实践案例 |
三、开封市七彩虹农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农地流转实践案例 |
四、尉氏县欣富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农地流转实践案例 |
第三节 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
一、延长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现实意义 |
二、重构集体所有制下的农地产权结构 |
第四节 农地三权分置历史意义和制度优化 |
一、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历史地位及其评价 |
二、尉氏县三权分置制度创新与优化 |
小结 |
第五章 新时代持续推进农地产权制度变革的创新选择 |
第一节 尉氏县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革的困境及发展 |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革的困境分析 |
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革的影响分析 |
第二节 尉氏县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革的创新路径选择 |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革发展理念创新 |
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革运行环境创新 |
三、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路径选择 |
小结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研究生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附: 尉氏县农地流转实践案例承包经营相关合同 |
(2)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认真对待国资国企司法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研究对象 |
二、特殊在哪里 |
三、宪法规定与司法实践 |
四、研究语境 |
五、问题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立法层面 |
二、行政层面 |
三、司法层面 |
四、为什么以司法治理为进路 |
第三节 理论脉络和内容结构 |
一、以中国宪制为总基调 |
二、从案件审判流程来论述 |
三、以司法治理现代化为归宿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一、公法与私法的交叉学科研究 |
二、策略博弈分析法 |
三、法律实证研究 |
第五节 可能的贡献 |
第六节 可能的不足 |
第一章 法院受理涉国资国企案件的筛选机制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1: 不予受理企业改制案件 |
二、材料2:能动司法受理涉外案件 |
三、材料3:能动司法服务国企改革 |
第二节 受理还是不受理 |
一、司法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第三节 能动还是克制 |
一、司法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第四节 为什么拒绝司法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实事求是? |
第五节 为什么能动司法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利益均沾? |
第六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政治形势判断 |
一、司法服从国家治理需要 |
二、司法完成改革任务分工 |
三、司法确定并发展自主性 |
四、小结与反思:进退应矩? |
第七节 反思与展望:走向自主型司法 |
一、司法与政治:调整权力边界 |
二、司法与党政:区分发展方式 |
三、司法与改革:确证成果合法 |
第二章 涉国资国企案件审理术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4:不良债权系列案件 |
二、材料5:稳妥处置“僵尸企业” |
第二节 司法规定 |
一、涉及上级公司案件 |
二、涉及行政部门案件 |
三、涉及国企与非公案件 |
四、涉及金融债权案件 |
五、涉及社会稳定案件 |
六、小结与反思:保护理念 |
第三节 司法实践 |
一、专项资金支持 |
二、减免缓诉讼费 |
三、开通绿色通道 |
四、组建专业团队 |
五、出台指导意见 |
六、统一协调机制 |
七、效果导向:“生病企业”的医院 |
八、小结与反思:戴着镣铐跳舞? |
第四节 为什么如此审理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螺旋式上升? |
第五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权力资源配置 |
一、司法治理落实国家治理 |
二、司法抑制地方保护主义 |
三、司法形塑独立社会功能 |
四、司法巧用调判结合方式 |
五、小结与反思:过渡性策略? |
第六节 反思与展望:法律多元主义 |
一、法官弥补司法制度不足 |
二、司法弥补公共政策不足 |
三、建设多元一体法治国家 |
第三章 涉国资国企案件的执行机制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6:债权执行系列案 |
二、材料7:基本解决执行难 |
第二节 司法规定 |
一、涉及上级公司案件 |
二、涉及行政部门案件 |
三、涉及国企与非公案件 |
四、涉及社会稳定案件 |
五、涉及产权保护案件 |
六、小结与反思:平等保护势在必行? |
第三节 司法实践 |
一、区别对待执行 |
二、案件报告制度 |
三、地方保护主义 |
四、执行联动机制 |
五、执行和解机制 |
六、业务指导机制 |
七、小结与反思:政策转型导致制度变迁? |
第四节 为什么如此执行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司法政治化? |
第五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专业化实践 |
一、司法提升执行治理水平 |
二、司法增强制约行政能力 |
三、司法规范执行自主建设 |
四、小结与反思:执行的春天到了? |
第六节 反思与展望:迈向平等保护 |
一、司法理念:平等保护 |
二、司法行动:平等制裁 |
三、路径安排:党与司法 |
第四章 作为涉国资国企案件“立法者”的法院 |
第一节 “立法”情况 |
一、总体概况 |
二、具体情况 |
第二节 “立法”特点 |
一、回避政治问题 |
二、防止资产流失 |
三、维护社会稳定 |
四、迈向平等保护 |
五、夯实司法权力 |
第三节 为什么是法院“立法” |
一、党的策略 |
二、人大的策略 |
三、国务院的策略 |
四、国企的策略 |
五、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六、法院的策略 |
七、小结与反思:司法法治国? |
第四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国家治理转型 |
一、司法与政治之间的平衡 |
二、司法确认公共沟通成果 |
三、司法治理推进国企治理 |
四、小结与反思:合二为一? |
第五节 反思与展望:司法治理现代化 |
一、服务:“不换思想就换人” |
二、维护:“司法公正阶段论” |
三、建构:“主体性司法道路” |
第五章 司法治理与法治道路 |
第一节 司法双轨制 |
一、社会的胜利 |
二、国家的胜利 |
第二节 为什么博弈 |
一、国企治理是政治使命必然要求 |
二、国企治理是治理绩效必然要求 |
三、国企治理与司法治理分工配合 |
第三节 目的:提升合法性与现代性 |
一、运动治理与司法治理 |
二、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 |
三、法律移植与实践资源 |
四、小结与反思:什么是法院的贡献 |
第四节 总结与展望:司法自信与法治道路 |
一、外部视角:“以中国为中心” |
二、内部视角:“以中国为方法” |
三、司法治理:“阶段论” |
四、展望未来:“变化态” |
第五节 反思与检讨:解释限度 |
结语 |
附件: 论文相关司法解释目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感恩奋斗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3)中国乡镇行政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总论 |
一、深化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管理体制的形成 |
1. |
2.人民公社时期的政社合一体制。 |
3.现行乡 (镇) 体制 |
(二) 我国乡镇行政效能的现状分析 |
1.乡镇政府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
2.乡 (镇) 政府行政效能的制约因素 |
(三) 深化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路 |
1.大刀阔斧裁减冗员全面推行乡镇机关精兵简政 |
2.实行乡镇党委政治领导下的党政分开。依法加强乡镇政府机构的职能 |
(1) 从认识上明确乡镇党委对政府的领导是政治领导。 |
(2) 理顺党政关系的两种过渡模式。 |
3.改革乡镇“条块分割体制实现乡镇政府的权力归位 |
二、继续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推动农村两个根本转变 |
(一) 我国乡镇行政职能的历史变迁 |
1.农村社会结构的巨变 |
2、农村所有制结构的变革 |
3.农民的分化呈现多元化 |
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长期稳定 |
(二) 继续转变乡镇政府职能的客观必然 |
1.经济体制的转变要求政府职能转变 |
2.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要求转变政府职能 |
3.农村现代化的客观进程要求转变政府职能 |
4.农村社会结构的变化要求转变政府职能 |
(三) 市场经济条件下乡镇政府职能定位 |
1.政府在农村经济和社会管理上的职能定位 |
2.乡镇政府的职能定位 |
(四) 乡镇转变职能的基本内容 |
1.实行政企分开 |
2.经济调控。 |
(1) 乡镇财政调控。 |
(2) 乡镇金融调控。 |
(3) 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 |
三、加强村级管理方式研究——从行政机构到自治组织 |
(一) 我国村级管理现状及依据 |
1、我国村级管理概况。 |
(1) 村级自治形式。 |
(2) 行政管理形式。 |
(3) 混合管理形式。 |
2.现实依据 |
(1) 村级自治形式: |
(2) 行政管理形式。 |
(3) 混合管理形式。 |
(二) 目前村级组织的运行状况和改革设想 |
1.目前的村级组织实质上仍是一级非完全性的行政机构 |
2.乡村之间因为职责上的矛盾而产生了体制变形 |
3.自治职责不明加剧了村级组织管理功能的弱化和农民的分散发展 |
4.集体经济的薄弱和自治意识的淡薄制约着农村自治建设 |
(三) 把村务公开作为推进村民自治的突破口 |
1.村务公开是村民自治的内容。 |
2.村民自治是村务公开的前提。 |
3.村务公开是村民自治的需要。 |
4.村民自治是村务公开的保障。 |
(四) 强化村规民约完善基层民主制度 |
四、加强乡镇行政管理素养, 提高乡镇行政管理水平 |
(一) 乡镇行政管理的思想基础建设 |
1、加强乡镇公务行为自律机制建设 |
(1) 思想道德建设 |
(2) 行政道德建设 |
(3) 行政道德修养 |
(4) 行政科学素养 |
(二) 乡镇行政执行的特点与要求 |
1.乡镇行政执行的特点: |
2.乡镇行政执行中的问题。 |
3.乡镇行政执行的要求 |
4.乡镇行政执行与创办示范基地 |
(三) 探索乡镇行政管理工作的科学方法 |
五、科学评价乡镇行政效能, 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
(一) 建立科学的行政效能评价指标体系 |
1.评价的指标体系 |
2.评价标准的误区 |
(二) 在评价乡镇行政效能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
1.注意近期与远期的一致性。 |
2.注意局部与全局的统一性。 |
3.正确看待组织与个人的工作成果与绩效。 |
4.注意分析原因与结果。 |
5.正确看待潜在绩效和显着绩效。 |
6.上级评价与下级评价并重。 |
(三) 实现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持续发展 |
1.全面搞好乡镇精神文明建设 |
(1) 明确职责, 要把搞好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 |
(2) 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重在建设”的精神文明建设的指导方针。 |
(3) 以人为本, 发挥农民群众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主体作用 |
2.推进农业和农村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
(1) 从指导思想上确立可持续发展的方略 |
(2) 理顺可持续农业发展的政策法律环境 |
(3) 围绕可持续发展进行一次农业科技革命 |
(4) 按可持续发展思路整体开发、改善、保护整个国土资源 |
(5) 加强可持续农业与农村发展10项建设 |
乡镇行政管理历史沿革和基本特点 |
一、乡镇行政管理的历史沿革 |
(一) 中国封建社会的乡制 |
1、秦汉的“乡亭制”。 |
2、魏晋南北朝之乡制。 |
3、隋唐的乡里行政组织。 |
4、 |
5、明代的乡制, 明朝是我国封建专制主义高度发展的朝代。 |
6、清朝之乡制。 |
(二) 国民党统治时期的乡镇行政制度 |
(三)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的乡镇建制 |
1、土地革命时期根据地“议行合一”的乡苏维埃 (1927—1937) |
2.抗日战争时期各根据地的乡镇建制 (1937—1945) |
3.解放战争时期的乡镇建制。 |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乡镇建制 |
1.建国至人民公社化前的乡镇建制。 |
2.人民公社时期的政社合一体制 (1958—1983) 。 |
3.现行乡镇体制 (1983至今) |
二、乡镇行政管理的基本特点 |
1.管理对象的直接性。 |
2.管理渠道的终端性。 |
3.管理内容的聚集性。 |
4.管理方式的具体性。 |
农村社会变迁与乡镇政府职能转变 |
一、农村社会变迁与乡镇政府职能的相关性 |
(一) 制度变迁对农村社会结构的影响 |
(二) 农村社会变迁的主要表现及其关联 |
三、政府在农村社会变迁中的作用 |
二、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继续转变乡镇政府职能的经济和社会基础 |
(一) 经济体制的转变要求政府职能 |
(二) 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要求转变政府职能 |
(三) 农村现代化的客观进程要求转变政府职能 |
(四) 农村社会结构的变化要求转变政府职能 |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乡镇政府职能定位 |
(一) 政府在农村经济和社会管理上的职能定位 |
1.保护产权。 |
2.提供公共产品。 |
3.保护资源与环境。 |
4.稳定和管理市场。 |
5.收入再分配。 |
(二) 乡镇政府的职能定位 |
1.执行职能。 |
2.建设职能。 |
3.服务职能。 |
4.协调职能。 |
5.监督职能。 |
6.治安职能。 |
四、继续转变乡镇政府职能的对策研究 |
(一) 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应理顺四种关系 |
1.正确处理党政关系, 加强乡镇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 |
2.理顺政企关系, 加强政府对企业的宏观管理。 |
3.依法整合乡村关系, 有效发挥乡镇政府职能。 |
4.合理解决县乡关系, 健全和完善乡镇政府职能。 |
(二) 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应解决两对矛盾 |
1.职能扩张与财政制约的矛盾。 |
2.职能转变与行政环境的矛盾。 |
乡镇行政决策执行与控制 |
一、乡镇行政运行机制 |
(一) 行政运行机制的含义 |
(二) 行政运行机制的内容 |
1.行政运行的权力调整机制。 |
2.行政运行协调机制。 |
3.行政运行激励机制。 |
4.行政运行适应机制。 |
5.行政运行的约束机制。 |
(三) 乡镇行政运行机制要素简析 |
1.乡镇行政运行主体要素。 |
2.乡镇行政运行动力要素。 |
3.行政运行控制要素。 |
4.行政运行程序要素。 |
5.行政运行保障要素。 |
二、乡镇行政决策 |
(一) 乡镇行政决策的范围 |
(二) 乡镇行政决策的特点 |
(三) 乡镇公共决策过程 |
(四) 乡镇日常决策的主要方法 |
(五) 乡镇决策的主要问题 |
(六) 乡镇行政决策面临的矛盾 |
三、乡镇行政执行 |
(一) 乡镇行政执行的特点 |
(二) 乡镇行政执行中的问题、原因与对策 |
(三) 乡镇行政执行的要求 |
(四) 乡镇行政执行与创办示范基地 |
四、乡镇行政控制 |
五、乡镇管理体制改革与行政运行 |
(一) 乡镇与县级条块关系 |
(二) 乡镇党政关系 |
(三) 乡镇政企关系 |
(四) 乡镇行政管理与村级自治的关系 |
(五) 解决县乡条块矛盾的设想 |
(六) 乡镇行政体制改革的依据 |
1.一个理论依据。 |
2.实践依据。 |
(4)知识产权犯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我国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现状与问题 |
(一) 现状梳理 |
(二) 制约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成效的原因透析 |
(三) 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主要难点问题 |
二、我国知识产权犯罪研究状况简要述评 |
三、选题的研究意义 |
(一) 弥合定罪量刑纷争 |
(二) 完善知识产权立法 |
(三) 促进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的发挥 |
四、本文的研究视角与方法 |
(一) 研究的主要视角和创新 |
(二) 研究的基本方法 |
第一章 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
一、知识产权的界定 |
(一) 知识产权的概念 |
(二) 知识产权的特征 |
二、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
(一) 知识产权的法益特征 |
(二) 知识产权何以成为刑法的法益 |
(三) 复合型法益特征对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影响 |
三、域内外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比较概览 |
(一) 域外主要国家和国际公约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概况 |
(二) 域内外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分析比较 |
第二章 知识产权犯罪若干构成要素的理解与认定 |
一、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内涵 |
二、知识产权犯罪主观构成要素 |
(一) 知识产权犯罪主观罪过形式 |
(二) 知识产权犯罪“明知”的司法认定 |
(三) 知识产权犯罪中的犯罪目的认定 |
三、知识产权犯罪客观构成要素 |
(一) 知识产权犯罪客观构成要素理解与认定的基本视角 |
(二) “未经许可”要素的司法认定 |
(三) 知识产权犯罪的对象 |
(四) 知识产权犯罪的行为方式 |
(五) 知识产权犯罪中的因果关系 |
第三章 知识产权犯罪数额的司法认定 |
一、知识产权犯罪中犯罪数额种类及认定难题 |
(一) 知识产权犯罪中的犯罪数额种类 |
(二) 知识产权犯罪数额认定中的难题 |
二、知识产权犯罪数额认定的一般原则 |
(一) 严格依法原则 |
(二) 区别对待原则 |
(三) 参照借鉴原则 |
(四) 罪刑相适应原则 |
三、知识产权犯罪数额的具体认定 |
(一) 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 |
(二) 销售金额的认定 |
(三) 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 |
(四) 损失数额的认定 |
第四章 知识产权单位犯罪的认定与处罚 |
一、单位犯罪的认定要件 |
二、知识产权单位犯罪中的难点问题认定 |
(一) 单位的范围认定 |
(二) 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的关系 |
(三) 知识产权单位犯罪中“两责”人员的认定 |
三、知识产权单位犯罪的量刑问题 |
(一) 知识产权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分配原则 |
(二) 知识产权单位犯罪罚金刑的司法适用 |
(三) 影响知识产权单位犯罪量刑的其他问题 |
第五章 知识产权特殊犯罪形态的司法认定 |
一、知识产权犯罪中的未完成形态 |
(一) 数额犯是否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
(二) 知识产权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认定原则 |
(三) 知识产权个罪未完成形态的司法认定 |
二、知识产权犯罪中的共同犯罪 |
(一) 知识产权共同犯罪的实践样态 |
(二) 认定知识产权共同犯罪的一般原则 |
(三) 知识产权共同犯罪的司法认定 |
(四) 知识产权共同犯罪人的刑罚配置 |
三、知识产权犯罪中的罪数形态 |
(一) 知识产权犯罪中的罪数形态问题 |
(二) 知识产权犯罪中的罪数认定标准、方法及处断原则 |
(三) 知识产权犯罪中具体罪数问题的处理 |
第六章 刑事司法政策与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认定 |
一、知识产权国家政策与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政策 |
(一) 政策、国家政策与司法政策 |
(二) 我国知识产权国家政策和知识产权司法政策 |
二、知识产权司法政策的特征 |
(一) 利益调和折衷性 |
(二) 经济发展制约性 |
(三) 相对易变性 |
三、知识产权犯罪司法认定中的司法政策适用 |
(一) 司法政策与法律规范的关系 |
(二) 知识产权司法政策的适用原则 |
(三) 司法政策在知识产权犯罪司法认定中的功能体现 |
(四) 司法政策在知识产权犯罪司法认定中的具体适用 |
第七章 知识产权犯罪司法适用中的刑行关系、刑民关系 |
一、知识产权犯罪中刑行关系、刑民关系的复杂性 |
(一) 调整范围存在交叉 |
(二) 证明标准客观不同 |
(三) 性质界定要素复杂 |
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刑行关系 |
(一) 知识产权刑行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二) 知识产权刑行保护功能的界限厘定 |
(三) 知识产权刑行保护的功能衔接 |
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刑民关系 |
(一) 知识产权刑民司法保护中的问题及原因 |
(二) 知识产权犯罪刑民司法保护的边界厘定 |
(三) 知识产权刑民司法保护的功能衔接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5)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价值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价值 |
二、域内外研究概况 |
(一)域外相关研究概况 |
(二)域内相关研究概况 |
三、框架、方法及创新与不足 |
(一)基本框架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及其分类 |
第一节 自然资源使用的现代价值 |
一、何谓“自然资源” |
二、人与自然关系简史:从蛮荒到文明 |
三、生态文明的启示:既要效率也要公平 |
第二节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及其理论 |
一、域外有关自然资源使用形态的分类及其理论 |
二、我国有关自然资源使用形态的分类及其理论 |
三、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的意义 |
第三节 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的视角变迁 |
一、自然资源使用形态的类型学思考 |
二、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的视角与方法的发展 |
第四节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的新观念 |
一、主-客互动关系视域下的分类基准 |
二、对目前我国学界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及其观念的进一步反思 |
三、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及其分类新观点的提出 |
四、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新观念的价值与规范实证 |
第二章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性质 |
第一节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及其性质 |
一、何谓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 |
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权属性质 |
第二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性质 |
一、关于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属性的学说之争 |
二、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公法物权属性的进一步厘定 |
第三章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取得 |
第一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的基础 |
一、何以成为基础 |
二、究竟以何为基础 |
第二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中的政府和市场 |
一、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配置的理论基础 |
二、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中政府与市场的分立与合作 |
第三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机制的完善 |
一、政府与市场合作:特许使用权取得机制完善的方向 |
二、完善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机制的基本策略 |
第四章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行使 |
第一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行使主体 |
一、公共秩序视角下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主体的认知 |
二、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主体的配置 |
三、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行使主体的限制式再构 |
第二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客体 |
一、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客体之争:权利还是自然资源自身 |
二、不同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客体分析 |
三、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客体的公法物权意义 |
第三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行使方式 |
一、排他行使 |
二、有偿行使 |
第四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行使限制 |
一、限制的形式与表现 |
二、限制的公法物权意义 |
第五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规范适用 |
一、实体规范准用物权法 |
二、程序规范主要适用相关行政法 |
第五章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保护 |
第一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保护概说 |
一、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统一公法保护方法 |
二、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保护的重点与难点 |
第二节 行政机关撤销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限制和补偿 |
一、撤销行政许可与信赖保护 |
二、合法还是违法:变更或撤回特许使用权的典型事件思考 |
第三节 行政违法侵犯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救济与责任 |
一、行政违法侵权一般理论 |
二、行政违法侵害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救济 |
三、行政违法侵害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法律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6)高校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论(论文提纲范文)
1 导论 |
1.1 论文选题的背景及主题 |
1.2 论文选题的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动态 |
1.4 论文研究结构安排及内容 |
1.5 论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
2 高校国有资产基本理论研究 |
2.1 产权理论 |
2.1.1 产权的概念 |
2.1.2 产权的功能 |
2.1.3 产权的基本结构和高校资产产权构成 |
2.2 高等教育的准公共产品属性 |
2.3 高校国有资产的内涵界定 |
2.3.1 资产的内涵 |
2.3.2 国有资产的内涵 |
2.3.3 高校国有资产的内涵 |
2.4 高校国有资产的特征 |
2.4.1 资产的特征 |
2.4.2 高校国有资产的特征 |
2.5 高校国有资产的种类 |
2.5.1 按存在形态的不同,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
2.5.2 按运用方式的不同,分为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 |
2.5.3 按形成方式的不同,分为资源性资产和开发性资产 |
2.5.4 按价值补偿方式的不同,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 |
2.6 高校国有资产的形成途径 |
2.6.1 高校国有资产形成途径的一般分析 |
2.6.2 我国高校国有资产的形成途径 |
3 高校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及权属管理 |
3.1 高校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 |
3.1.1 我国高校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历史沿革 |
3.1.2 我国高校国有资产的现状 |
3.1.3 我国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现状 |
3.2 我国高校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
3.2.1 高校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不顺 |
3.2.2 高校国有资产现行管理模式分析 |
3.2.3 高校职能的转变要求高校资产经营管理体制的转变 |
3.2.4 高校国有资产来源、构成的变化要求管理体制的变化 |
3.3 高校国有资产产权主体缺位 |
3.4 高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和权属管理 |
3.4.1 高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 |
3.4.2 高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 |
3.4.3 高校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权的管理 |
3.5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界定与权属管理 |
3.5.1 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 |
3.5.2 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
3.5.3 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 |
4 高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运营管理 |
4.1 高校经营性国有资产运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
4.2 高校经营性国有资产流失途径 |
4.2.1 经营性无形资产流失的途径 |
4.2.2 经营性有形资产流失的途径 |
4.3 高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架构 |
4.3.1 国外高校产业发展及资产经营和管理的经验借鉴 |
4.3.2 高校经营性国有资产运营管理的基本思路 |
4.3.3 高校经营性国有资产运营管理的模式设计 |
4.4 高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考核和评价 |
4.4.1 重视《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分析考核 |
4.4.2 高校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 |
4.4.3 高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
4.4.4 建立规范化的高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绩效评价程序 |
4.4.5 充分发挥高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绩效评价的作用 |
5 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 |
5.1 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
5.2 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流失的途径 |
5.3 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模式 |
5.3.1 发达国家公共财产管理的经验与启示 |
5.3.2 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原则和模式 |
5.3.3 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总体目标 |
5.4 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探讨 |
5.5 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评价和考核 |
5.5.1 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绩效的评价 |
5.5.2 对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绩效审计考核 |
6 高校国有资产的“非转经”管理 |
6.1 高校“非转经”的主要方式 |
6.2 高校“非转经”存在的问题 |
6.3 “非转经”的管理 |
6.3.1 建立高校国有资产“非转经”的申报审批制度 |
6.3.2 建立健全高校“非转经”的监督管理责任 |
7 高校土地的管理与经营 |
7.1 高校土地的概念及使用权属性 |
7.1.1 土地的概念和特性 |
7.1.2 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
7.1.3 高校土地使用权属性 |
7.2 高校土地使用现状分析 |
7.2.1 我国高校校园的基本状况 |
7.2.2 高校土地使用现状 |
7.3 高校土地使用权在资产核算中的问题 |
7.3.1 高校土地使用权存在不入帐的弊端 |
7.3.2 土地使用权的确认与计量 |
7.3.3 高校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 |
7.4 高校土地管理与经营 |
7.4.1 高校土地的管理 |
7.4.2 高校土地的经营 |
7.4.3 高校土地经营管理要适应时代的要求 |
7.4.4 高校经营性资产的空间布局抉择 |
8 高校后勤社会化与国有资产管理 |
8.1 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主要内容 |
8.1.1 高校后勤社会化的内涵及特点 |
8.1.2 高校后勤社会化的必然性分析 |
8.1.3 高校后勤社会化的原则 |
8.1.4 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主要内容 |
8.2 高校后勤社会化与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
8.2.1 境外高校后勤社会化服务经验借鉴 |
8.2.2 我国高校后勤社会化的改革历程 |
8.2.3 高校后勤社会化中国有资产管理现状评价 |
8.2.4 高校后勤社会化中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
8.3 高校后勤社会化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
8.3.1 高校后勤产权制度的特殊性 |
8.3.2 高校后勤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模式选择 |
8.3.3 高校后勤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模式 |
8.3.4 授权经营模式是高校后勤社会化模式的最佳选择 |
9 建立和完善高校国有资产经营与管理的制度安排 |
9.1 高校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创新 |
9.1.1 构建高校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 |
9.1.2 高校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 |
9.1.3 高校内部国有资产经营与管理的组织架构 |
9.2 明晰产权,强化高校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制度 |
9.2.1 高校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 |
9.2.2 高校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 |
9.2.3 高校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 |
9.2.4 高校国有资产的资产评估 |
9.2.5 高校国有资产的产权转让 |
9.3 建立高校国有资产的分类管理制度 |
9.3.1 分类管理高校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客观必然性 |
9.3.2 高校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划分 |
9.3.3 正确处理高校国有资产分类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
9.4 高校经营性国有资产按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运营管理 |
9.4.1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性 |
9.4.2 规范经营性资产运营的制度安排 |
9.5 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安排 |
9.5.1 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形成的管理制度 |
9.5.2 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制度 |
9.5.3 高校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处置及收益管理制度 |
9.6 重视高校“非转经”问题和土地问题的制度安排、 |
9.6.1 建立和完善高校国有资产“非转经”的管理制度 |
9.6.2 重视高校土地管理和运营中的制度安排 |
9.7 深化高校后勤服务社会化的创新改革 |
9.7.1 高校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目标 |
9.7.2 高校后勤服务的经营管理机制 |
9.7.3 借鉴国有企业改革的经验,深化高校后勤改革 |
9.7.4 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制度安排 |
9.8 构建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估体系 |
9.8.1 构建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估体系势在必行 |
9.8.2 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的评估分析 |
9.8.3 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估体系的构建 |
主要参考文献 |
作者在读期间主要科研成果简介 |
声明 |
致谢 |
(7)国有财产的中央与地方分权研究 ——以地方所有权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主要概念说明 |
二、选题缘起 |
三、研究现状 |
四、选题价值 |
五、基本内容 |
六、观点创新 |
第一章 我国国有财产主体的生成与检讨 |
第一节 我国国有财产主体的生成 |
一、前苏联国有财产主体的生成及修正 |
二、我国建国前国有财产主体的生成与评析 |
第二节 我国企业性国有财产主体的流变与检讨 |
一、企业性国有财产主体之流变 |
二、企业性国有财产主体之检讨 |
第三节 我国非企业性国有财产主体的流变与检讨 |
一、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分权的梳理与检讨 |
二、资源性国有财产主体的流变与检讨 |
三、行政事业性国有财产主体的流变与检讨 |
第四节 国有财产主体理论的评析与选择—以我国国有企业财产主体理论为样本 |
第二章 地方所有财产的法理证成 |
第一节 地方分权与地方利益保护 |
一、地方利益的多样化和独立性 |
二、地方分权、地方自治与地方利益 |
三、我国地方自治与地方利益之关系 |
第二节 地方责任的独立性 |
一、地方支出责任与地方责任的关系辨析 |
二、地方财政自主权与地方责任 |
三、地方债务的独立性 |
四、余论 |
第三节 原住民的利益保护与地方所有 |
一、原住民利益保护的法理基础 |
二、我国台湾地区原住民利益保护的理论与实践 |
三、我国原住民利益保护之反思 |
四、我国原住民利益保护的立法路径分析—以矿产资源所有权为视角 |
五、结论 |
第三章 地方所有财产的层级分析 |
第一节 行政区划与地方所有的关系 |
一、域外主要国家行政区划层级之梳理 |
二、域外主要国家地方所有层级之梳理 |
三、行政区划与地方所有的关联性 |
第二节 我国地方所有层级的构建路径 |
一、省级地方的设置与省级地方所有的变动 |
二、地级地方的存废与地级地方所有财产的分割 |
三、乡镇级地方层级的存废与乡镇级地方所有的变动 |
第四章 地方所有财产的类型分析 |
第一节 地方所有的企业性财产 |
一、地方所有企业属性之界定 |
二、地方所有的企业性财产变动与地方利益的保护 |
三、各级地方划分企业性国有财产的规则 |
四、地方所有企业性财产的理论与实践—以银行股份制改革为中心 |
第二节 地方所有的财政收入 |
一、财政收入分权与地方所有 |
二、地方所有财政收入划分之基础 |
三、各级地方财政收入的重新分权—以设立地方税种为中心 |
四、各级地方之间的非税收入分权 |
第三节 地方所有的资源性财产 |
一、地方所有土地 |
二、地方所有矿产资源 |
三、地方所有水资源 |
四、地方所有森林资源 |
第四节 地方所有的行政事业性财产 |
一、行政事业性国有财产范围之界定 |
二、行政事业性财产与土地、财政收入的关联性 |
三、各地方所有行政事业性财产之划分 |
四、地方所有行政事业性财产的理论与实践—以教育性财产为中心 |
第五章 地方所有财产的立法路径 |
第一节 地方所有财产的立法理念 |
一、各级地方所有权的平等性 |
二、地方利益的衡量性 |
第二节 地方所有财产的立法模式 |
一、国有财产的立法模式:梳理与评析 |
二、地方所有财产立法模式之梳理 |
三、我国地方所有财产的立法设计 |
主要参考文献 |
一、文章 |
二、着作 |
三、博士论文 |
四、外文文献 |
(8)经验、技术与权力:晋中新区之土改运作 ——以实验村为中心的历史考察(1948-1950)(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土改前的晋中新区之社会生态 |
第一节 传统封建经济关系 |
第二节 阎锡山时期的"土地村公有"与"兵农合一" |
第三节 阎锡山时期的"自白转生"与"三自传训" |
第四节 "兵农合一"典型村之社会生态考察 |
第二章 晋中新区土改政策之考察 |
第一节 老区土改之政策经验 |
第二节 新区土改之政策经验 |
第三节 晋中新区土改政策的生成与发展 |
第三章 乡村民众的社会动员 |
第一节 土改初期各阶层的思想动态 |
第二节 民众动员的政策依据 |
第三节 民众动员的技术运作 |
第四章 乡村土改的权力机构 |
第一节 昙花一现的贫农团 |
第二节 乡村权力的执导:农民协会 |
第五章 阶级划分:身份与权力的重塑 |
第一节 阶级划分的标准 |
第二节 阶级划分的技术运作 |
第三节 权力与权威的演示:斗地主 |
第六章 乡村财富的再分配 |
第一节 土地分配的政策与策略考量 |
第二节 土地分配之运作过程 |
第三节 土地之外之财富再分配 |
第七章 "经验"制造的主导者:土改干部群体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土改干部之动员与配置 |
第二节 土改干部之训练与学习 |
第三节 土改干部之纪律规束与行为困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图表索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9)新中国成立初期湖南省长沙专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研究(1949-1954)(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选题缘由与研究价值 |
0.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0.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0.4 相关概念界定 |
第1章 长沙专区社会历史背景 |
1.1 长沙专区的人文历史和建制沿革 |
1.2 中国历代基层政权的历史变迁 |
1.3 晚清及北洋政府时期“自治化”实践 |
1.4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由“自治化”向“行政化”过渡 |
1.5 “国家政权内卷化” |
第2章 中共基层政权建设的理论来源与实践探索 |
2.1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基层建政的理论来源 |
2.2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基层建政的实践探索 |
2.3 “行政化”路径下“党治国家”模式的确定 |
第3章 长沙专区的解放与面临的复杂形势 |
3.1 长沙专区的解放 |
3.2 长沙专区各县人民政府的成立 |
3.3 长沙专区新生人民政权面临的复杂形势 |
第4章 长沙专区成立初期基层干部队伍建设 |
4.1 中共长沙地委领导机构的组建与南下 |
4.2 中共南下长沙地委与地下党的会师 |
4.3 长沙专区基层干部选拔 |
4.4 基层干部的培训与整风 |
第5章 长沙专区基层党组织的建设与党的权威重塑 |
5.1 长沙专区基层党组织现状 |
5.2 审查党员:保持组织纯洁性 |
5.3 公开建党:公开党的组织与发展基层党组织 |
5.4 整党建党:健全党委制度与整风整党 |
第6章 以“接管运动”为中心的基层建政 |
6.1 以“城乡兼顾”为工作中心的确定 |
6.2 以“接管运动”为中心的基层政权的初创 |
6.3 区、乡政权的接管和区政府、党委的成立 |
6.4 保甲制度的暂时保留 |
第7章 “剿匪”及“清匪”运动 |
7.1 匪患的形成原因与目标指向 |
7.2 剿匪运动的历程 |
7.3 主力地方化和地方人民武装的建立 |
7.4 全面发动群众,进行清匪斗争 |
7.5 镇压反革命 |
第8章 “支前征粮” |
8.1 征粮运动的必要性 |
8.2 “夏借”工作的开展 |
8.3 “秋征”工作的开展 |
8.4 党政群组织的初建与对民众的初步动员 |
8.5 阶级斗争下的“加征大户”和“查挤黑田” |
8.6 征粮运动与基层政权的建设 |
第9章 “双减反霸” |
9.1 “双减反霸”运动的缘起 |
9.2 “双减反霸”运动历程 |
9.3 双减反霸与党群团组织的初建 |
9.4 保甲制度的废除与乡政权的初建 |
第10章 以土地改革为中心的群众建政 |
10.1 土改的必要性 |
10.2 土地改革的准备工作 |
10.3 .土地改革对民众的动员与改造 |
10.4 土地改革与乡村社会改造 |
第11章 以人民普选为中心的民主建政和乡基层政权的确立 |
11.1 乡基层政权的逐步确立 |
11.2 民主建政工作的开展 |
11.3 《宪法》的颁布与乡(镇)基层政权的正式确立 |
第12章 长沙专区基层政权建政特点与历史影响 |
12.1 建政特点 |
12.2 历史影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四、开展有偿和经营服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与创新(1949-至今) ——以河南省尉氏县为例[D]. 刘英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2]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D]. 谢锐勤.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3]中国乡镇行政管理研究[J]. 《中国乡镇行政管理研究》课题组. 地方政府管理, 1998(S2)
- [4]知识产权犯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D]. 陈晓钟. 南京大学, 2015(05)
- [5]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研究[D]. 张牧遥. 苏州大学, 2017(04)
- [6]高校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论[D]. 江文清. 四川大学, 2004(03)
- [7]国有财产的中央与地方分权研究 ——以地方所有权为视角[D]. 冯乐坤.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3)
- [8]经验、技术与权力:晋中新区之土改运作 ——以实验村为中心的历史考察(1948-1950)[D]. 郝正春. 山西大学, 2011(05)
- [9]新中国成立初期湖南省长沙专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研究(1949-1954)[D]. 孙延青. 湘潭大学, 2019(12)
- [10]《农业考古》《中国农史》《农史研究》《古今农业》论文资料目录索引(1980——2004)[J]. 黄淑美,伍慕仪. 农业考古, 20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