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好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的公安政法队伍(论文文献综述)
隋从容[1](2020)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公安工作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工作。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创造了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持续安全稳定的“两大奇迹”,是世界上最有安全感的国家之一。取得这样的成就,既凝聚着全国公安战线和广大公安民警的艰苦努力,更彰显着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卓越智慧和能力。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始终把公安工作摆在事关国家政权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位置,在汲取国内外公安工作理论思想精华的基础上,以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为指导,紧密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时代主题,顺势而为,在逐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安事业的进程中,对公安工作的性质、地位、职责任务、公安工作的着力点以及公安工作主体建设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展开了深入探索与回答,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科学,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安工作思想体系。深入挖掘和系统梳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无论是对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还是为进一步推进新时代公安工作提供理论参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研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需要在国际与国内、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的相互观照和双向互动中剖析和探讨。为此,必须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作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理论基础,综合运用文献分析法、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比较研究与归纳总结提炼相融合的方法,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进行全面、系统、深入研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的形成与发展,是多种因素相互影响、综合发力的必然结果。发生学告诉我们,任何理论和思想的产生与发展都离不开特定的历史条件,都有其必然的发生基础,也必然是社会实践的产物。全球化与社会转型等国际国内因素对公安工作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是其形成和发展的时代背景;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人对公安工作的艰辛探索是其形成与发展的最直接、最重要的实践基础;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和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毛泽东的公安工作思想是其形成和发展的理论来源。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的发展经历了一个过程。其历史过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978年至1992年期间,以邓小平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起步的历史转折时期,果断结束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在继承毛泽东公安工作思想的基础上,提出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民主法制思想为统领,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形成了以“稳定压倒一切”为总要求的公安工作思想体系,开创了公安工作思想发展的新局面。第二阶段,1992年至2002年期间,以江泽民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确立和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历史时期,以依法治国思想为统领,着力加强公安工作法治化建设,形成了以“讲政治、讲法制、讲服务”为总要求的公安工作思想体系,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推向一个新高度。第三阶段,2002年至2012年期间,以胡锦涛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时期,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统领,着力加强公安工作的正规化建设,形成了以“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总要求的公安工作思想体系,全面推进公安工作思想的蓬勃发展。第四阶段,2012年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科学判断我国所处的历史方位,准确把握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建设平安中国思想为统领,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更高需求为目标,着重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层面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形成了以“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为总要求的公安工作思想体系,推进公安工作思想的创新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具有丰富的内容。其基本内容是:围绕着“什么是公安工作”的问题,说明了公安工作的性质地位使命任务;围绕着“为什么要做公安工作”的问题,说明了公安工作的价值取向;围绕着“怎样做公安工作”的问题,说明了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方针策略和举措;围绕着“谁来做公安工作”的问题,说明了公安工作的主体建设。关于公安工作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使命任务,回答了公安工作“是什么”的问题。关于群众路线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维护社会治安要充分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人民满意是公安工作的根本标准,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努力建设平安中国,回答了公安工作“为什么”的问题。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坚持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切实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改革强警、科技兴警战略,回答了公安工作“怎么做”的问题。政治建警,全面加强公安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从严治警,依法加强公安队伍纪律规矩意识和正规化建设;素质强警,切实提高公安队伍的战斗力,回答了公安工作“谁来做”的问题。上述内容的组成部分,相互联系,相互依赖,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具有鲜明的特征。其总体特征是:从生成方式和过程来看,具有时代性、继承性、实践性特征;从内容构成上来看,具有科学性、政治性、法治性特征;从本质属性和价值取向上来看,具有人民性特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强烈的现实意义。其理论价值主要在于: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丰富和发展了毛泽东公安工作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公安工作的思想指南;其实践意义主要在于:科学统领了公安工作的全面发展,有效推动了公安制度改革创新,有力推进了法治公安建设,为经济建设和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安宁提供了坚强保障,在党的公安工作思想史上具有重要地位。该思想无论是对公安工作的定性定位问题,还是公安工作应该坚持的原则、路线、方针、策略,抑或是公安工作的主体建设等方面,都对毛泽东的公安工作思想有所发展,同时,也有效地统筹了公安工作的全面发展,为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要在新的实践中进一步坚持和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要在总结经验中坚持和发展党的公安工作思想。就该思想发展的基本经验,概而言之,主要表现为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这一指导思想,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这一根本原则,坚持服从和服务党的中心工作这一根本立足点,坚持人民公安为人民这一根本价值指向,坚持辩证思维、法治思维这一方法论等;要在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中坚持和发展党的公安工作思想。通过强化公安民警的理论信仰,改进公安民警教育方式、强化理论武装,将党的公安工作思想转化为公安工作的政策、制度、运行体系,转化为公安干警的需要等手段,让思想掌握广大公安民警,在解决现实问题中、在回答时代之间中坚持和发展党的公安工作思想;要在正确认识坚持与发展的关系中坚持和发展党的公安工作思想。既不能认为它具有历史条件的局限就认为它已过时,弃之不用,也不能认为是终极的理论,而教条僵化,生搬硬套,要坚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的基本原理和科学精神,尤其是坚持好运用好发展好习近平关于公安工作的重要思想。
胡建刚[2](2014)在《论当代中国警务模式之嬗变与重构》文中研究表明国家和社会对秩序与安全的需求导致了警察制度的产生,它是国家提供安全服务和控制职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和公共安全的保障之必需。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公民社会的发育、民主进程的加快和加入世贸组织的经济一体化,我国社会结构和公民生活的形态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例如社会阶层高度分化、异质性意识形态不断扩大、文化价值观的多元裂变、中产阶级的不断壮大、网络世界虚拟性的交往互动,同时风险社会的到来引发新的安全不确定性。管制型警务模式以及工具理性主义的话语体系已经难以从容应对当下社会治安新的变化。有鉴于此,本项研究致力于构建警务模式改革的理论分析框架,并据此展开论证,进而提出推进警务改革路径与对策,以期为推动中国警务模式创新尽绵薄之力。由于公共警务资源的稀缺性,除了政府部门,还有市场组织和社会机构,它们共同在为社会提供基本的安全和秩序。警察不可能对社会组织和成员个体性的所有安全需求予以满足,这就需要政府利用市场机制和社会机制来供给警务进行补充,在这样的理念下,警务区分为公共警务和私域警务两大类,公共警务主要由警察供给,私域警务则由保安服务公司和社会志愿者供给。警察集中警力做好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追诉犯罪的工作,保安服务公司和社会志愿者在满足社会成员个体化的安全消费和社区治安防范的同时,同样也承担部分公共秩序的维护,是公共警务供给的来源之一。本研究主要探讨如下问题:一是警务模式嬗变与演化轨迹;二是构建警务模式创新的理论分析框架,从服务型政府的视角,提出服务型警务的内涵、价值目标、运行机制;以政府、市场和社会三元结构理论、新制度主义、多中心治理理论为分析工具,探讨服务型警务的结构、多元化供给的概念、现实背景和路径选择;三是服务型警务的制度供给和社会化的视角,构建关于公共警务和私域警务概念、各自承担的职责任务、运行范围、价值目标、制约因素、动力机制及其相互关系的理论分析;四是中国语境下实施服务型警务模式的现实背景、存在问题和面临的机遇。本项研究具有四方面的主要意义:(1)有助于丰富警务研究的理论体系。通过对警务的历史与现实、职能与目标、运行与作用、比较与借鉴、背景与机遇、机制与演化的规范分析和科学论证,构建警务模式的理论分析框架,为构建中国特色的服务型警务模式理论体系打下基础。(2)有助于探索适应中国现实需求的警务模式的科学内涵与构成要素。深入考量服务型警务之核心理念与运行机制,为中国警务改革提供科学依据,增强警务改革理论的成熟性和权威指导性。(3)有助于揭示推进中国警务模式创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通过深入分析警务模式嬗变的价值目标以及当前警务面临的挑战和机遇、存在的问题和缺陷等,彰显服务型警务时代诉求的紧迫性,以引起有关方面对推动警务改革的重视。(4)有助于探求中国服务型警务发展的推动路径,促进中国警务改革的发展。通过对当前中国服务型警务建设的制约因素分析,厘清中国服务型警务发展的动力与瓶颈,为推动中国警务模式创新找准突破口,为中国警务改革方案的制定提供决策参考。本研究的主要发现有以下四点:(1)警务内涵的四个属性。警务活动同时并存有政治性、法律性、专业性和社会性四种属性。警务行为的结果,都是这四种属性一定比例的调和的产物,只不过不同历史阶段和不同国家的警务构成的比例存在差异。(2)西方警务模式的嬗变和演化逻辑。西方警务模式历经统治型警务模式、管理型警务模式和服务型警务模式三个阶段和“职业性主导”、“专业性主导”、“合法性主导”、“快速反应机制主导”和“服务与权变主导”五个演进时期。(3)服务型警务的建构逻辑。警务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必须由政府、市场和社会共同生产,这种定位要求警察的核心职能与边缘职能相分离,其中边缘职能向市场和社会转移。(4)中国服务型警务建构的路径选择。中国警务压缩的演化历程造成多种理念和多种警务模式并存的局面,形成“集合性”的警务特征,该集合体不仅涵盖西方警务历次演进的警务模式成分,还夹杂古代社会的非正式警务的路径依赖性和走群众路线的人民民主专政。这些因素都制约着中国服务型警务模式的建构推进。唯有进行宪政理念的警察权重构、立足多中心治理框架下警务的社会化供给和实施行政伦理主导下的警务运行监督机制等综合行动,方能完善我国服务型警务的实现。本项研究的主要创新在三个方面:第一,研究视角上,从新制度经济学和制度变迁的视角对警务模式创新展开研究。第二,研究方法上,采用规范分析的方法对服务型警务的概念、内涵、运行机制进行了理论架构。第三,理论研究上,将当代公共管理的若干核心理念,如政府、市场与社会三元结构理论、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理论、多中心治理理论等具体运用到服务型警务模式的研究,积极探索适应中国社会背景的本土化警务建构的路径与对策。由于本人学识的局限性以及警察制度领域的复杂性,本项研究的不足之处在于:(1)主要对服务型警务进行了宏观性的理论建构,对服务型警务运行机制的研究只限于定性研究,未做量化研究。(2)对于我国服务型警务建设的动力机制和阻力瓶颈的研究也主要限于规范分析和定性研究,而对各相关主体的意愿和动力没有进行深入调查和实证研究。(3)对警务市场化供给的方式、规制等研究有待进一步深入。
田娟[3](2017)在《人民警察忠诚品质研究》文中提出习近平同志指出:“对党绝对忠诚是最重要的政治纪律”。①人民警察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和首要的政治品质就是对党和人民绝对忠诚。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在长期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中,公安机关大力继承我国传统文化的忠诚精神,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形成了对党绝对忠诚的政治品格。在全面深化改革的今天,大力培育人民警察的忠诚品质,对于公安队伍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文章以培育人民警察的忠诚品质为立论基点,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对人民警察忠诚品质的理论和实践进行了认真分析。文章从研究的理论基础入手,总结了人民警察忠诚品质的内容、要求和特点。随后,作者从实证研究方法出发,分析了警察忠诚品质的现状以及影响警察忠诚品质的相关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培育人民警察忠诚品质的主要思路。该研究在得出相关结论时,更多地是引申出来的探究和思考,期望在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上对其他研究者有所启发。论文由五章构成,其基本逻辑结构与主要观点如下:论文的第一章认真梳理了人民警察忠诚品质的理论基础。对人民警察忠诚品质的理论基础进行深入挖掘后,我们发现,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相关理论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相关理论中,都蕴含着丰富的忠诚理念,为本研究的进一步开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论文的第二章提炼了人民警察忠诚品质的基本内涵、内容要求和主要特点。作为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要有对中国共产党、对祖国、对人民、对法律绝对可靠的政治品格,在执法实践中,能够严格遵守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并以维护百姓安全和追求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努力实现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人民警察的忠诚品质时刻伴随着职业本身的强制性、示范性和奉献牺牲的内在特质,其彰显的忠诚具有鲜明的特色。论文的第三章和第四章对人民警察忠诚品质现状和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本研究采用实证方法,建立了人民警察忠诚度量表和忠诚品质影响因素量表,利用SPSS17.0对824份有效数据进行分析,验证了之前构建的假设模型,较为客观地得出了当前警察忠诚品质的现状以及影响警察忠诚品质的相关因素。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本研究将职业忠诚作为一个维度来考察,并得到了验证,拓展了人民警察忠诚品质的研究空间。论文的第五章探讨了人民警察忠诚品质培育的主要思路。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本研究从理想信念教育入手,到加强警察形象建设和警营文化建设,再到完善忠诚的制度机制,力图丰富人民警察忠诚品质培育的基本路径,在思想上、制度上、情感上、方法上实现人民警察知与行的统一,使他们更好地完成所肩负的历史使命。忠诚是人民警察职业精神的灵魂。人民警察只有将忠诚精神投入到无限地为人民服务中去,时刻做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为实现每一个人的“中国梦”保驾护航,才不愧对“人民”警察的光荣称谓。这一任务的完成需要众志成城的力量,需要每一位警察的辛勤付出,任重而道远。
刘刚[4](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卢荣荣,徐昕[5](2010)在《中国司法建设三十年:1978-2008》文中提出
虞浔[6](2013)在《1997年以来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程中上海的实践与探索》文中提出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以改革法院民事审判庭审方式为先导,以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正式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为标志,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正式拉开帷幕,并延续至今。上海作为海派文化的发源地,自开埠以来就处于中西文化交锋交融的第一线,最早引入近现代司法理念和西方法治模式,新世纪以来又一直在为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而持续努力,在司法体制机制改革领域有许多可圈可点之处。一是它不可避免地是整个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表现出鲜明地自上而下推进的色彩,展现了国家顶层设计的强力和权威;另一方面,它却是许多改革措施的肇始之地,许多适应上海司法实践需求,在上海司法机关工作中自发萌生的创新举措,经过上海这块法治土地的滋润和检验,逐渐为全国所了解和认可,并随之被最高立法机关或最高司法机关向全国推广,引发司法体制改革大潮中的点点浪花甚至波澜。司法体制改革只有起点,没有终点。要把上海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城市,有必要系统梳理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的历史进程,从中找出规律性的改革动机和发展趋向,继续努力成为中国司法改革的试验田和排头兵。为此,本文分八章对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行研究。第一章是关于上海司法领域改革历程的历史考察。研究1997年以来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并不能割裂此前上海发生的司法改革。建国以来上海人民司法事业从无到有,尽管经历过挫折,但总体上呈现出不断发展的态势,奠定了上海司法工作的基本格局,为1997年开始的司法体制改革创造了坚实的基础。而且1997年之前上海的司法改革积累了诸多成功经验和沉痛教训,为1997年以来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在上海的开展提供了正反面启示;此前进行的诸多有意义的实践探索和创新,也为之后的改革开辟了前进的道路。第二章是关于1997-2002年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探索阶段的研究。自1997年到2002年10月党的十六大召开之前的五年,是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的探索阶段。在最高司法机关的指导下,上海司法系统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需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在工作体制、用人机制和内部运作机制等方面整体推进,各项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类管理工作逐步推开。第三章是关于2002-2007年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推进阶段的研究。自2002年底到2007年11月党的十七大召开之前的五年,是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的推进阶段。改革在法律框架内稳步推进,司法机关内部管理机制不断创新,司法规范化和司法公信力建设取得明显进展;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监督协调机制更加健全,解决诉讼难、执行难、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取得新成效;政法保障机制不断完善,司法队伍建设和基层基础建设水平明显提高。第四章是关于2007-2012年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深化阶段的研究。自2007年底到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召开的五年,是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的深化阶段。上海司法机关努力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和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建立特困当事人司法救助制度,彰显法制公信力和司法人文关怀,加强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行业的执业监管,不断优化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第五章是关于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中的思想纷争及实践取向的研究。在上海探索、推行和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过程中,一些改革措施的确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其中不乏质疑和批评之声。就宏观思路来说,就有地方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能否突破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框架、各司法部门的进程是否需要统一的争论;就微观举措来说,以“少年法庭”、“案例指导制度”为例,不难看出一些开创性举措引发了长久讨论和争议。正是这些讨论、这些质疑和批评使得上海司法机关更为审慎地对待改革,使其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进程走得更为稳当和科学。第六章是关于上海与兄弟省区市在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上横向比较的研究。根据公开的一些资料,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上海与我国其他省区市在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上有许共同之处,主要体现在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动力、根本目标、指导思想、整体进程、发展方向和具体内容上。但上海与其他省区市相比,在重视创新探索、未成年人保护、执行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借鉴国外经验、政法经费保障等方面,还是具有自己的鲜明特色。分析存在这些异同的原因,主要是与司法体制改革的特性和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有关。第七章是关于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的分析检讨及成效评价的研究。上海的改革由点到面,由浅入深,循序渐进,严格遵循司法规律,保证了各项改革措施的成功实施,也避免了由此带来种种不必要的失败和资源浪费。虽然已经取得显着成效,但前进的道路上还面临着不少困难与问题,必须清醒地看到上海的改革只是刚刚破题,全面推进和深化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实现司法事业的健康发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第八章是关于继续深化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的对策建议。伴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人们对于司法的需求空前增长。为了迎接这些挑战,上海只有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以解决社会发展中的司法困境。深化改革的战略目标应设定为“推进司法公正、扩大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公信、践行司法为民”。其功能应定位于促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强创新社会管理、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深化改革应该有一套贯穿于改革从始至终的基本行为准则,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立足上海实际继续探索适应上海司法实践需求的创新举措,切实提高司法机关的司法水平,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有效促进城市综合实力的提升。
卢荣荣[7](2012)在《法院的多重面孔:中国法院功能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立足中国法院的司法现实,尝试透过法院日常运作中所呈现的不同面孔、扮演的不同角色来观察中国法院功能之定位和变化,深入探讨法院各项功能确立与实施所面临的困境、产生的冲突及其背后深刻的机制性、体制性原因。最终尝试通过以上功能分析与具体问题的讨论,解释中国司法之现状并预设其未来发展的应然走向。全文分为六章,含导论共七部分。导论作为引子,从近年中国法院的典型切入,指出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都具有不同的面孔,而由面孔到灵魂,源于实践的法院功能及其类型化研究可以作为解释法院丰富面孔的理论框架。这一框架将以中国法院整体作为研究对象,尝试从丰富多变的法院面孔入手,通过法院功能透析中国法院的现状、问题以及未来走向。第一章就法院功能展开理论阐述。在详细阐释法院功能的内涵、内容、特征和考察路径的基础上,文章认为法院具备纠纷解决、社会控制、规则确立、权力制约四项功能,各项功能的目标、要求有别,进而呈现不同的特征与运行逻辑。纠纷解决作为法院的根本功能,要求法院扮演中立第三人的角色,进而即便不能在宪政意义上实现司法独立,也可对其做一种技术化处理。同时为司法公信与权威计,无论采用判决抑或调解,法院的纠纷处理都应具备终局性。法院社会控制功能的形成和发展与法治理念的传播、法治秩序的建立密切相关。同时,作为政权组织一部分,法院必然参与到国家对社会的管控与治理中来。法院社会控制功能的发挥深受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在回应型司法和能动型司法中有着不同的边界与限度。规则确立功能体现了法院创制规则的可能性、类型和限度,还包含法院通过司法过程将书面上的法转化为行动中的法,形塑实际规则的效能。在三权分立理念中,行使司法权的法院当然具有制约立法权与行政权的作用。但在三权分立理念和司法审查方式之外,法院也可能由于业务关系,或通过司法建议等途径对其他公权力部门形成制约。作为本文的理论基础,该章对法院功能的介绍力求完备但不陷于琐碎,尝试紧扣各项法院功能的核心特质展开分析,尽量说明各项功能之间可能存在的重叠、契合或冲突,为下文对中国法院功能的分析埋下伏笔。第二章讨论转型时期中国法院纠纷解决功能实现之现状、特点、方式及其原因。在绝对数量上,中国已是诉讼大国,但从人均利用司法的概率来看,法院的纠纷解决功能仍未充分发挥。法院普遍采用判决、调解的纠纷解决方式,但受到“和谐司法”理念的影响,并不体现法院纠纷解决特质的调解被过度强调,甚至放到了优先的位置。同样,“司法为民”、“能动司法”、“案结事了”等初衷良好的司法理念和目标,在实践中都由于法院的政绩追求或跟风效应,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法院纠纷解决功能的正常发挥。例如,法院过度“能动”而脱离中立第三人的基本定位;追求事了而打破司法的终局性;等。在转型中国复杂的时代背景和社会需求下,审判和调解都是不可或缺的纠纷解决方式,但调解只能作为补充或适当的替代,而审判大可变得“正确且温和”。同时,在纠纷解决中,能动司法具有积极意义,但限于构建服务型司法而非突破法院的中立第三方地位。第三章讨论最能集中体现中国法院特色的社会控制功能。社会控制功能在中国法院日常运作中最为突出。作为中国治理结构一个侧面反应,它体现了举国模式下国家治理的能动特色。法院的社会控制功能着眼于实现国家政策、落实维稳任务并参与到国家发展进程,这一功能的宏观性、主动性和政策性使其区别于其他法院功能的特征。这些特征也决定了法院的社会控制功能蕴含最可能破坏司法的因素,让法院变得类似行政机关。应正确看待并发挥法院的社会控制功能,承认其对转型中国社会秩序、经济发展的积极意义,但也看到它对司法甚至法治的潜在破坏,而这种破坏也势必反过来对法院的社会控制功能产生腐蚀,执行难、信访频繁、司法腐败以及暴力抗法等损及司法公信和权威的客观现象已对法院所面临的合法性危机做出提示。第四章考察了作为规则确立者的中国法院。为应对日新月异的社会需求,化解各类新型纠纷,中国法院已在有意无意之间扮演起“造法者”的角色。以最高人民法院为例,其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已体现了司法“造法”的功能,典型案例也成为诉讼过程中重要的司法参考。已经建立但发展迟缓的案例指导制度最能集中体现法院“造法”之努力及其遭遇的制度困境、理论难题和实践障碍。在创制新规则的实践之外,法院的规则确立功能还体现在将书面的法转化为现实的法,将法律规则落实到社会生活,成为引导、塑造民众行为的现实规则。这一法律实现且引导社会行为的规则确立过程有助于法治理念的传播并切实推进法治秩序的形成。第五章考察了作为权力制约者的中国法院。尽管中国法院并不具备三权分立意义上司法权对立法权、行政权的制约功能,但也不能简单认为中国法院在权力制约方面毫无作为。事实上,中国法院既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制约政府部门的行政权力,也可根据刑事诉讼中公检法“相互制约”的原则实现权力约束,部分法院还尝试通过司法建议引导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行使。但在实践中,由于法院在诸多方面附属于政府,故行政诉讼往往让法院陷于尴尬的境地,而在共同接受政法委直接领导的公检法三机关之间,也常常因为服务于同一目标而“配合”多过“制约”。因此,法院的权力制约成为各项功能中最为薄弱的一项。法院权力制约功能的正常发挥有赖于司法体制甚至政治体制的改革。这必将是一个任重道远的过程。第六章讨论了中国法院功能的调整。该部分对转型时期中国法院功能的状况做出整体概括,认为法院的社会控制功能占据主导地位并一以贯之,纠纷解决功能得以不断强化和现代化,造法功能日益扩张但权力制约功能依旧孱弱。在阐述法院功能调整的必要与可行之后,作为对法院功能调整的预测,本文认为未来法院功能之定位应强化作为司法逻辑基础的纠纷解决功能,平衡比重过高的社会控制功能,规范司法造法并大力强化与扩张法院的权力制约功能。其中,纠纷解决功能的强化是其他功能步入正轨且充分发挥的基石。为此,我们需要强化应有的司法独立,在社会转型时期的客观国情下,强调于能动司法中保持法院应有之“被动”,并尝试探索形成“正确而温和”的审判而非将促进和谐的任务简单诉诸于调解。
丁明勍[8](2020)在《新时代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文中指出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在取得了历史性的成就、发生了历史性的变革的同时,也面临着深刻复杂变化的国内外形势的严峻挑战。一方面,当今世界面临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突出,全球经济增长放缓,西方发达国家所固守的贸易保护主义、霸权主义、民族主义等势力抬头,与此相关的各类社会思潮蔓延,恐怖主义、网络安全、各类突发性的公共事件等,对世界和平与发展带来一系列深刻影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有了巨大变化,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关乎美好生活的需要不断增长,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期待提高,但由于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不协调问题的困扰,人们在教育、就业、医疗、社保、住房、养老等方面的利益诉求难以充分满足,党的建设也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各种因素交织在一起,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提出新要求。基层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国家安全、应对处置社会治安事件、维护党和政府形象、为百姓分忧解难的直接当事人,其思想政治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新的挑战。本文在对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目标任务、特征要求等进行概括的基础上,立足于新时代基层公安机关面临的新问题、新情况,探讨了基层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解决的思路,对于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理论支撑,而且可以指导其思想政治工作实践,推动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创新发展。本论文主要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语:引言主要介绍以新时代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为选题的现实背景、必要性、可行性和研究意义,总结国内外相关文献研究情况,阐释论文的主要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创新点和不足之处。第一部分对新时代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做总体概述,在现有文献的基础上对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定义、目标任务、基本特征、基本制度、途径方法和新时代的基本要求分别做了阐述。第二部分分析了新时代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现状,通过访谈和查阅文献方法了解近年来我国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取得的主要成绩与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体制机制有了新发展,工作成效也逐渐增强,特别是战时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运行为当前我国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坚实的思想保障,同时,基层民警的职业素养也在不断提高。根据访谈调研结果和文献材料概括并分析了当前新时代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中仍存在方式方法陈旧、基层干警对思想政治工作的认同感和参与性不足、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有待纵深发展、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效能有待进一步提升、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等问题,并阐述了问题的原因。第三部分针对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探索新旧媒体融合之路、发挥楷模引领作用、理论教育结合实践以及多种灵活多变的方法创新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方式方法;通过将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始终、构建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框架和领导体系和提升政工干部专业素质来增强民警对思想政治工作的认同感和参与性;通过转变思想观念、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有的放矢地提高思想政治工作影响力和以人文关怀强化思想政治工作感召力推进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纵深发展;通过提高警察政治站位、加强民警技能培训、坚持科技强警发展战略与和协警营建设来提升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效能;最后,通过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实施思想状况分析报告制和民警保障制度来进一步完善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体制机制,从而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成效。最后一部分是结语,是对新时代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展望。
蚁佳纯[9](2019)在《论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文中提出税收收益权是一项源于宪法的基础性权力,其重点在于保障政府获得税收收入,并且关注其如何获得、获得多少的分配问题。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是指依据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则等,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各级政府所享有的税收收益权创设、分配及其实施等进行相应规制。具体来看,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行使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受规制的客体是享有税收收益权的各级政府,规制内容是税收收益权的创设、分配及其实施。研究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首先应明确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基础,包括税收收益权的概念、权属、特征、法律关系的基本界定,明确税收收益权的主要分配模式和要求,探析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四项基本理论,由此对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基础形成整体认知。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基础,是由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则体系等方面共同架构而从,其对税收收益权创设、分配及其实施具有重要的影响。例如,我国宪法的诸多原则显然可以构成税收收益权创设与分配的规制基础,其中包括构成权源基础的“人民主权原则”、法源基础的“法治原则”、财源基础的“税收法定原则”以及构成央地财政分配基础的“平等原则”。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实施的主要约束,则表现在分配秩序须坚持“两个积极性原则”、取得权力须坚持“权责一致原则”,行使权力须坚持“保障人权原则”。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历程的三个阶段,不难发现我国存在着税收收益权宪法法律规制不完善之处及其引致财税法治缺位和政府间分配失衡的两大难题。通过分析美、德、法、日这四个国家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经验教训,可以发现其税收收益权的创设、分配及其实施皆遍源自宪法的授权和规范,且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分配调整具有一定的共性规律,其重点实际上是在促进税收资源的合理配置。结合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理论和实践基础,提出理顺税收收益权在“依宪立法与行政执法间”的关系、以及在“央地政府间”的分配关系两组对策建议。理顺税收收益权在依宪立法与行政执法之间的关系,关键在于落实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将立法权回归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将税收收益权的分配规则予以法定。当然,修宪确定税收收益权要与我国的国情相结合,有关入宪入法的步骤如何布局,本文提供了直接修改宪法、制定宪法相关法的《财政收支法》、择机通过宪法解释来明确这三种组合方案的思考。在完善立法后还需适时开展对税收收益权立法的“合宪性审查”,并完善必要的监督机制,以全方位多层面的监督机制来促进宪法对税收收益权的规制。理顺税收收益权在央地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要从宪法规制的整体上进行考量,致力于促进财政的平衡发展,从而构建央地共同发展的双赢模式。因此,在税收收益权进行分配时,需以“两个积极性原则”为前提,以“调节财政平衡原则”为基础,对税收收益权的的分配保持“税权谦抑”。同时,应当厘清影响分配调整的基础性、决定性和影响性因素,以适时找准对税收收益权分配进行调整的着力点。优化央地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分配,首先是要完善共享型税收收益权的分配机制,形成联动协作关系,并使这一常态化机制充分体现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在此基础上适度谦抑中央的税收收益权、加强地方的税收收益权,并优化省以下地方政府税收收益权的分配,使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关系趋向于更加公平公正。而从财政平衡的角度看,还要协同优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的税收返还制度等作为改革的保障。同时,完善税收收益权的争议解决机制,让税收收益权在央地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有一个常态化的救济疏导机制,使现有税收收益权分配机制具有更旺盛的生命力。
边宇海[10](2015)在《法治: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深刻变革》文中研究指明自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起,中国人就追寻着没有皇权专制的民主社会,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开辟了民主和共和在华夏中国的发展历程。经历65年的发展和变迁,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观念,经历从轻视法制到重视法制,从人治到法治的过程。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经济建设取得巨大成功,同时治国理政方式的改进在新的历史阶段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和攻坚克难的关键时期,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方式来推进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是治国理念的重大进步。自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思想,彰显了我们党提高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决心和气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并通过《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不仅创造性地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和法的理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而且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从理论和实践上奠定了治国理政优良方式的坚实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与否,不仅要立足于党中央的顶层设计,更需要理论和实践的创新。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的过程,也是一个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会公报中,“法治"一词出现了50余次,“依法治国”也是高频词。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一方略和法治中国的实现过程,也就是法治逐渐演变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过程。评价一个国家、一个政府、一个社会是否称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最主要的衡量标准就是其治理方式是不是法治,其人民是不是普遍树立了对法治的真诚信仰。大凡中西方国家,治理方式可以说有两种,一种是人治,一种是法治。法治取代人治,是文明进步的标志。从治理方式的角度来看,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应该是一部人治逐渐退出历史长河、法治日益发展为时代主流的历史。确立依法治国方略,全国推进依法治国,让法治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理念和方式的重大突破,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让法治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要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要坚持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我们可以充满信心地展望,法律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法治成为全社会的共同信仰之日,就是法治中国建成之时。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推动治国理政全面进入法治轨道。只有一切公权力及其行使首先做到依法产生、受法制约,任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与法治背道而驰的行为受到法律追究,法律才会在人民心中真正成为诈义的依据、公正的代表,才能赢得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笔者以治国理政方式的深刻变革为核心概念,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为研究方向,运用历史文献、过程分析和系统论述相结合的方法,从治国理政方式变革的角度来研究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这一现实性、实践性很强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深入贯彻和研究习近平同志关于我国法治建设的建设目标、总体布局、执政方式、根本宗旨以及工作方针的理论精神,加强法治建设的整体推进和协调发展,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以法治推动和保障中国梦的实现。从而达到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通过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成法治政府,通过去地方化行政化推进司法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并建立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逐步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我们相信,中国共产党有信心也有能力把现代化的治国理政方式成功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之中,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定会梦想成真。全文除导论和结束语、参考文献、后记外,正文一共分为十一章,第一章主要是从学术理论的角度并结合历史对中国古代、现代以及中西方法治进行理论的梳理和探究;第二章主要研究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理论渊源;第三、四、五章论述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十八大召开期间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贡献和重要发展;第六章至第八章论述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探索;第九章至第十一章主要从我国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出发论述法治作为治国理政方式变革的重大突破,重点研究习近平的法治思想,探究十八大以后治国理政法治化的方向和道路,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与途径。
二、建设好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的公安政法队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建设好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的公安政法队伍(论文提纲范文)
(1)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缘由与研究意义 |
(一) 选题背景 |
(二) 研究对象 |
(三) 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状况综述 |
(一) 国内研究综述 |
(二) 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点与不足之处 |
(一) 创新之点 |
(二) 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的生成逻辑 |
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生成的时代背景 |
(一) 国际背景:全球化和国际警务改革对公安工作带来新影响 |
(二) 国内现实:社会转型对公安工作提出新要求 |
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生成的实践基础 |
(一) 新中国成立以来公安工作的历史实践 |
(二) 改革开放以来公安工作的现实实践 |
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生成的理论来源 |
(一)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公安工作的相关理论 |
(二) 毛泽东关于公安工作的重要思想 |
第二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发展的历史进程 |
一、改革开放起步与全面展开时期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1978年-1992年) |
(一) 在拨乱反正中初步形成 |
(二) 在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中走向成熟 |
(三) 在党的十三大以后至邓小平南巡讲话这一时期的进一步发展 |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时期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1992年-2002年) |
(一) 党的十四大至党的十五大这一时期初步形成 |
(二) 党的十五大以后至党的十六大召开这一时期走向成熟 |
三、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期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2002年2012年) |
(一) 党的十六大至党的十七大这一时期为形成期 |
(二) 党的十七大至党的十八大召开这一时期为进一步发展期 |
四、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2012年至今) |
第三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的基本内容 |
一、关于公安工作的性质任务 |
(一) 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依然需要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 |
(二) 在党和国家的全部工作和工作大局中公安工作处在很重要的位置 |
(三) 公安机关肩负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使命任务 |
二、关于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 |
(一) 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不能动摇 |
(二) 全面加强和改善党对公安工作的领导 |
三、关于公安工作的价值取向 |
(一) 群众路线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 |
(二) 人民满意是公安工作的根本标准 |
(三) 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 |
四、关于公安工作的实现路径 |
(一) 正确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是做好公安工作的首要问题 |
(二) 坚持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切实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
(三)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
(四) 坚持改革强警、科技兴警战略,增强公安工作创新发展的内生动力 |
五、关于公安工作的主体建设 |
(一) 政治建警:全面加强革命化建设确保公安队伍政治过硬 |
(二) 从严治警:全面强化纪律规矩意识确保公安队伍纪律作风过硬 |
(三) 依法治警:全面推进正规化建设确保公安队伍责任过硬 |
(四) 素质强警:积极推进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确保公安队伍本领过硬 |
第四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的总体特征 |
一、生成过程的时代性实践性和继承性 |
二、内容构成的科学性政治性和法治性 |
(一) 严密的科学性特征 |
(二) 鲜明的政治性特征 |
(三) 强烈的法治性特征 |
三、本质属性和价值依归的人民性 |
(一) 价值指向的人民性 |
(二) 力量源泉的人民性 |
(三) 评判标准的人民性 |
第五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的价值意义 |
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的理论价值 |
(一) 继承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 |
(二) 丰富发展了毛泽东公安工作思想 |
(三) 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增添了新的内容 |
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的实践意义 |
(一) 科学统领了公安工作的全面发展 |
(二) 有效推动了公安制度改革创新 |
(三) 有力推进了法治公安建设 |
(四) 为经济建设和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安宁提供了思想保障 |
第六章 在新的实践中坚持和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 |
一、在不断总结经验中坚持和发展 |
(一) 以坚持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思想 |
(二) 以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为根本原则 |
(三) 以坚持服从和服务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为立足点 |
(四) 以坚持人民公安为人民为根本价值指向 |
(五) 以坚持辩证思维法治思维为方法论 |
二、在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中坚持和发展 |
(一) 让思想掌握广大公安民警 |
(二) 在解决现实问题和时代之间中不断深化和发展党的公安工作思想 |
三、在正确认识坚持和发展的关系中坚持和发展 |
(一) 坚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的基本原理和科学精神 |
(二) 坚持好发展好习近平关于公安工作的重要思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2)论当代中国警务模式之嬗变与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三、国内外研究综合评述 |
第三节 论文核心概念解析 |
一、警察 |
二、警务 |
三、警务模式 |
第四节 研究内容、方法与主要创新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技术路线 |
四、研究个案的选取 |
五、研究的主要特色与创新 |
六、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第一章: 历史回溯: 当代中国警务模式的嬗变 |
第一节 中国管理型警务的初创” |
一、从湖南保卫局到巡警署: 模仿西方管理型警务 |
二、中国管理型警务在国统区的创设:国民政府“警甲合一”警务模式 |
三、中国管理型警务在苏区的创设: 革命根据地“政治型”警务模式 |
第二节 当代中国警务模式的演进 |
一、管理型警务模式发展的第一阶段:“政治型”警务的延续(1949至 1978年 |
二、管理型警务模式发展的第二阶段:“管制型”警务的变革(1979至 2000年) |
三、“服务型”警务模式的肇始(2001年至今) |
第三节 中国警务模式嬗变的契机 |
一、社会结构调整:中国警务模式演化的基础 |
二、市场经济变革:中国警务模式变迁的催化剂 |
三、政府体制改革: 中国警务模式演进的压力 |
第四节 中国转型时期警务模式变革的动因 |
一、执法环境: 中国转型时期异常严峻的治安生态 |
二、内部因素: 中国警务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 |
三、外部因素: 世界警务不断改革与创新 |
第二章 案例论析: 国内若干警务创新的实践 |
第一节 新乡“局所合一”的警务改革 |
一、减少层级:警务结构的扁平化 |
二、四警合一: 警务职责的整合 |
三、服务民生: 警务职能的前移 |
第二节 镇江“大巡防”警务改革 |
一、大巡防格局:一体化治安防控体系的构建 |
二、弹性工作制: 警务效能的提高 |
三、契约化保险联防: 警务运行机制的市场化 |
第三节 湖州“民意导向”警务改革 |
一、警务广场: 建立警察、传媒及民意的互动机制 |
二、电子政务: 建设服务型警务的突破口 |
三、信息公开: 实现阳光警务的关键 |
第四节 成效与反思 |
一、“集合式”警务的现实与无奈 |
二、市场机制与社会机制发展的瓶颈 |
三、服务型警务建设的障碍 |
第三章 境外警务实践的考察 |
第一节 西方两大警察体系的渊源 |
一、大陆派警察体系的萌芽 |
二、海洋派警察体系的兴起 |
三、西方两大警察体系演化的内在动力 |
第二节 西方警务现代性的发轫 |
一、从镇压者到宝贝型警察: 务职业性的开始 |
二、政治化与反政治化的博弈: 向专业性道路的警务 |
三、快速反应的警务机制: 就警察的机动性 |
四、合法性的缘起: 变警察的亚文化 |
第三节 西方警务后现代性的思辨 |
一、社群主义的归宿: 向社区警务的哲学基础 |
二、决策与执行的重组: 中与分权的对立与统一 |
三、合作与共治的: 察边缘职能的剥离 |
四、市场治理机制: 务私有化与竞争的理念 |
五、迈向新秩序: 察权由社会分享 |
第四章 中国警务模式重构: 设服务型政府背景下的回应 |
第一节 当代公共管理的若干核心理念及其在本研究的论析 |
一、从一元到多元:政府、市场与社会之交集、互动与制衡 |
二、从矛盾、冲突到合作共治: 种力量与机制的均衡 |
三、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供给理论 |
四、外部性理论 |
第二节 公共管理范式的转换与服务型政府的出现 |
一、从统治、管理走向服务: 共管理演进的逻辑与范式转换 |
二、服务型政府的理论基础与价值取向 |
三、中国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
第三节 公共管理范式转换对应的警务模式 |
一、统治行政范式下的警务模式 |
二、管理行政范式下的警务模式 |
三、服务行政范式下的警务模式 |
第五章 建构基于公共安全供给的服务型警务模式 |
第一节 服务型警务模式建构的逻辑 |
一、警务属性的现代定位: 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的视角 |
二、警务目标重组: 核心职能与边缘职能的分离 |
三、警务结构调整: 层级减少与扁平化 |
四、警务功能转移: 趋向社会化与市场化 |
第二节 服务型警务模式建构的可行性 |
一、核心理念之源泉: 民主制的参与和协商 |
二、动力机制: 共利益的共享性 |
三、政治空间: 政府角色转换 |
四、时代背景: 公共领域的拓展与公共精神的弘扬 |
五、社会基础: 市场和第三部门的成长 |
第三节 服务型警务模式建构的价值取向 |
一、效率与正义的权衡 |
二、权力与权利的制衡 |
三、管理与服务的均衡 |
四、秩序与自由的平衡 |
五、合作与共治的连衡 |
第四节 服务型警务模式的概念、内涵与运行机制 |
一、服务型警务模式的概念 |
二、服务型警务模式的内涵 |
三、服务型警务的运行机制 |
第六章 建构服务型警务的路径之一: 重构基于宪政平台之警察权 |
第一节 宪政理论中的国家主义和自由主义 |
一、自由主义: 从霍布斯、洛克、卢梭到孟德斯鸿 |
二、国家主义: 从马基亚维利、让·布丹到黑格尔 |
三、公民社会的崛起: 国家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对立统一 |
四、和谐理念: 本研究的价值取向 |
第二节 宪政理念下警察权与公民权的辩证关系 |
一、宪政基本思想 |
二、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内涵解析 |
三、宪政理念下警察权与公民权的重新定位 |
四、宪政框架下警察权属性的嬗变 |
第三节 宪政理念下警察权构建的原则 |
一、分权原则: 警察权配置的制衡性 |
二、比例原则: 警察权运用的合理性 |
三、公共原则: 警察权行使的正当性 |
四、程序原则: 警察权运行的合法性 |
五、司法控制原则: 警察权监督的效能性 |
第七章 建构服务型警务模式的路径之二: 实现多中心治理框架下警务的多元化供给 |
第一节: 多中心治理理论 |
一、多中心理论的假设 |
二、多元化警务主体的培育 |
三、多中心秩序的优势 |
第二节: 公共安全服务社会化供给的建构 |
一、警务的市场供给 |
二、警务的社区供给 |
三、警务服务的自愿者 |
第三节: 警务运行多重协调机制的完善 |
一、多元化警务供给的潜在问题 |
二、政府警务规制对多元化警务供给的调节 |
三、区域之间合作警务协调机制 |
第八章 建构服务型警务模式的路径之三: 完善行政伦理主导下的警务运行的自律与他律 |
第一节 行政伦理与警察伦理 |
一、公权力的伦理解析 |
二、行政伦理的现代精神 |
三、警察伦理的评价要素 |
第二节 警察行为的异化及其矫正 |
一、亚文化: 警察行为异化的表象 |
二、权力寻租: 警察行为异化的动因 |
三、投诉与问责: 警察行为异化的矫正 |
第三节 警务运行自律与他律的完善与强化 |
一、道德内化: 警察行为自律的保障 |
二、多元监督: 中国警务外部控制的基本结构 |
三、绩效考核: 警务运行质量的评定 |
四、司法问责: 警务运行控制的保障 |
第九章 结语: 警务模式未来的发展 |
一、警务社会属性的必然走向 |
二、风险社会警务的多元诉求 |
三、多元治理下的警务协同 |
附录 当代中国警务的演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人民警察忠诚品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研究缘由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缘由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主要创新点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主要创新点 |
第一章 人民警察忠诚品质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 |
一、马克思恩格斯国家学说的主要观点 |
二、列宁国家学说的基本观点 |
三、中国共产党关于国家问题的基本论述 |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 |
一、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主要观点 |
二、列宁法治思想的基本观点 |
三、中国共产党关于法治问题的基本论述 |
第三节 共产主义理想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一、共产主义理想信念述要 |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 |
第二章 人民警察忠诚品质的内涵、要求和特点 |
第一节 人民警察忠诚品质的基本内涵 |
一、绝对可靠的政治品格 |
二、尽职尽责的职业操守 |
三、坚定执着的价值追求 |
第二节 人民警察忠诚品质的内容要求 |
一、忠诚于中国共产党 |
二、忠诚于国家 |
三、忠诚于人民 |
四、忠诚于法律 |
第三节 人民警察忠诚品质的主要特点 |
一、源于职业的强制性 |
二、基于职责的奉献精神 |
三、因于职能的示范性 |
第三章 人民警察忠诚品质现状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实证分析维度的建构 |
一、构建忠诚度四个维度 |
二、设计忠诚度维度量表 |
三、预测试与样本情况 |
第二节 实证分析的具体数据结论 |
一、不同性别警察忠诚品质的数据结论 |
二、不同警龄警察忠诚品质的数据结论 |
三、不同行政级别警察忠诚品质的数据结论 |
四、不同教育程度警察忠诚品质的数据结论 |
五、不同警种警察忠诚品质的数据结论 |
第三节 人民警察忠诚品质现状的实证分析结论 |
一、基于数据结论的人民警察忠诚品质现状 |
二、基于数据结论的人民警察忠诚品质现状分析 |
第四章 人民警察忠诚品质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实证分析模型的建构 |
一、构建忠诚品质影响因素模型 |
二、设计忠诚品质影响因素量表 |
三、预测试与样本情况 |
第二节 实证分析的具体数据结论 |
一、职业忠诚影响因素的数据结论 |
二、情感忠诚影响因素的数据结论 |
三、规范忠诚影响因素的数据结论 |
四、持续忠诚影响因素的数据结论 |
第三节 人民警察忠诚品质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结论 |
一、基于数据结论的人民警察忠诚品质影响因素 |
二、基于数据结论的人民警察忠诚品质影响因素分析 |
第五章 人民警察忠诚品质培育的主要思路 |
第一节 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
一、强化入警动机教育 |
二、开展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教育 |
三、优化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法 |
第二节 加强警营文化建设 |
一、培育警营文化精神内核 |
二、创新警营文化工作思路 |
三、把握警营文化运行特点 |
第三节 树立警察良好形象 |
一、提高警察自身素质 |
二、提升为民服务质量 |
三、搭建交流宣传平台 |
第四节 健全警务建设长效机制 |
一、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 |
二、建立警察权益保障机制 |
三、强化监督机制 |
四、构建考核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
结束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博士学位攻读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4)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6)1997年以来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程中上海的实践与探索(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s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 中国1997年始启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 |
二、 上海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要求司法机关与时俱进 |
三、 上海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城市 |
四、 域外司法改革理论在上海受到科学借鉴 |
第二节 基本概念 |
一、 司法 |
二、 司法机关 |
三、 司法体制 |
四、 司法工作机制 |
第三节 研究对象 |
第四节 研究现状 |
第五节 研究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实践意义 |
第一章 历史回眸(1949—1997):中国司法制度曲折发展进程中上海的实践与探索 |
第一节 时代背景 |
一、 司法制度初创奠基阶段 |
二、 司法制度曲折成长阶段 |
三、 司法制度破坏荒废阶段 |
四、 司法制度恢复发展阶段 |
第二节 变革历程 |
一、 基本形成上海司法工作格局 |
二、 组织开展上海司法改革运动 |
三、 文革期间上海司法工作倒退 |
四、 改革开放后步入发展的正轨 |
第三节 现实意义 |
一、 奠定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基础 |
二、 提供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启示 |
三、 确立上海司法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先机 |
第二章 拉开序幕(1997-2002):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探索阶段上海的实践与探索 |
第一节 时代背景 |
一、 国家启动司法改革 |
二、 上海推进依法治市 |
第二节 改革内容 |
一、 概述 |
二、 上海审判改革 |
三、 上海检察改革 |
第三节 配套改革 |
一、 上海公安刑侦改革 |
二、 上海司法行政改革 |
第三章 全面展开(2002-2007):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推进阶段上海的实践与探索 |
第一节 时代背景 |
一、 国家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
二、 上海加快城市法治建设 |
第二节 改革内容 |
一、 概述 |
二、 上海审判改革 |
三、 上海检察改革 |
第三节 配套改革 |
一、 上海公安刑侦改革 |
二、 上海司法行政改革 |
第四章 深入进行(2007-2012):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深化阶段上海的实践与探索 |
第一节 时代背景 |
一、 国家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
二、 上海改善城市法治环境 |
第二节 改革内容 |
一、 概述 |
二、 上海审判改革 |
三、 上海检察改革 |
第三节 配套改革 |
一、 上海公安刑侦改革 |
二、 上海司法行政改革 |
第五章 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程中上海实践与探索的纷争 |
第一节 改革宏观思路争议 |
一、 地方司法领域改革能否突破中央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框架 |
二、 地方司法机关在改革进程中是否需要相互协调统一步调 |
第二节 改革微观举措争议 |
一、 “少年法庭”之争 |
二、 “案例指导制度”之争 |
第六章 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程中上海与其他省份实践探索比较 |
第一节 共同之处 |
一、 指导思想和根本目标基本相同 |
二、 发展方向和推进动力基本相同 |
三、 整体进程和许多内容基本相同 |
第二节 鲜明特色 |
一、 上海是许多司法改革举措的创始之地 |
二、 上海重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区别对待 |
三、 上海全力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四、 上海有效增强司法机关的工作透明度 |
五、 上海科学借鉴国外司法改革先进经验 |
六、 上海较好地解除了司法机关后顾之忧 |
第三节 异同探究 |
一、 存在相同缘由 |
二、 存在不同原因 |
第七章 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程中上海实践探索的评析 |
第一节 特点分析 |
一、 根本保证——坚持正确指导思想,把牢社会主义方向 |
二、 有力保障——准确定位司法职能,体现上海自身特色 |
三、 不竭动力——遵循司法工作规律,依靠科学理论支持 |
四、 重要方法——统筹规划改革方案,争取形成整体合力 |
五、 必要方式——以改革促进新变化,不急不躁循序渐进 |
六、 有效途径——改革灵活性,尊重首创性,保护积极性 |
第二节 成功之处 |
一、 妥善处理司法独立与党的领导的关系 |
二、 妥善处理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关系 |
三、 妥善处理中央部署与上海实际的关系 |
第三节 问题所在 |
一、 司法机关改革中的某些模糊认识有待加以纠正 |
二、 上海司法部门的执法司法能力亟待进一步提高 |
三、 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氛围尚需培育 |
第四节 取得成效 |
一、 坚持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已成为上海各界普遍性共识 |
二、 上海司法机关工作更趋规范,公正性、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 |
三、 上海司法公开范围更加全面、内容更加丰富、形式更加完善 |
四、 有效破解案多人少现实困境,保障上海司法工作良性运转 |
第八章 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程中上海继续深化改革之路 |
第一节 战略目标 |
一、 追求司法公正,保持全国领先司法环境 |
二、 扩大司法公开,保持先行先试发展势头 |
三、 树立司法公信,发挥上海本土传媒优势 |
四、 践行司法为民,满足广大市民更高期待 |
第二节 功能定位 |
一、 推动国家司法体制进步,促进政治体制改革 |
二、 延伸司法机关工作触角,服务上海社会管理 |
三、 强化司法工作保障功能,促进四个中心建设 |
四、 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畅通群众诉求渠道 |
五、 提升司法机关履职水平,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
第三节 基本原则 |
一、 在地方党委领导下围绕全市大局深化改革 |
二、 借鉴域外司法改革经验与上海实际相结合 |
三、 遵循法律法规边界依法有序稳步组织实施 |
四、 坚持以群众观点为引领满足群众司法需求 |
第四节 路径选择 |
一、 借助雄厚科研力量提炼上海司法领域开展改革经验,自觉以科学理论研究为指引 |
二、 依托上海智慧城市建设,丰富司法公开的形式和内容,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
三、 警惕腐败现象向司法领域渗透蔓延,从制度着手织密上海司法职权运行监督机制 |
四、 围绕上海“两个中心”建设规划,发挥好海事仲裁和金融仲裁便捷、高效的作用 |
五、 及时关注司法工作暴露的问题,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内容,增强群众法治观念 |
六、 充分挖掘上海丰富法学教育资源,推进司法人员职业化建设,提升队伍整体素质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7)法院的多重面孔:中国法院功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迥异的法院典型——东营中院与陇县法院白描 |
二、 从面孔到灵魂——法院功能及其类型化 |
三、 宏观框架与细微差别 |
四、 研究对象、理念和方法 |
第一章 法院功能:纠纷解决、社会控制、规则确立与权力制约 |
一、 法院功能概述 |
(一) 法院功能的内涵 |
(二) 法院功能的内容 |
(三) 法院功能的特征 |
(四) 法院功能的考察路径 |
二、 纠纷解决 |
(一) 作为中立第三人的法院 |
(二) 纠纷解决方式的类型 |
(三) 司法的终局性 |
(四) 司法的独立性 |
三、 社会控制 |
(一) 法治秩序与社会控制 |
(二) 作为政权组成部分的法院 |
(三) 回应型司法中社会控制功能的边界和限度 |
(四) 能动型司法中社会控制功能的边界和限度 |
四、 规则确立 |
(一) 确立规则的司法造法 |
(二) 司法造法的类型 |
(三) 立法与司法造法的区别 |
(四) 司法造法的限度 |
(五) 确立现实规则 |
五、 权力制约 |
(一) 行政审判中的权力制约 |
(二) 司法审查中的权力制约 |
(三) 权力制约的其他形式 |
第二章 作为纠纷解决者的中国法院 |
一、 中国法院的纠纷解决状况 |
(一) 转型时期的诉讼状况 |
(二) 纠纷解决的基本方式 |
(三) 纠纷解决的效果考察 |
二、 法院定位与纠纷解决 |
(一) “和谐司法”与调解复兴 |
(二) “司法为民”语境下的纠纷解决 |
(三) “案结事了”的目标追求 |
三、 双面法院——审判者还是调解员 |
(一) “多重中国”背景下的法院选择 |
(二) 作为补充或替代的调解 |
(三) 司法活动——被动和主动之间 |
第三章 作为社会控制者的中国法院 |
一、 中国法院社会控制功能的表现 |
(一) 社会控制功能的凸显 |
(二) 社会控制功能的特点 |
(三) 社会控制功能的方式 |
二、 法院社会控制功能的中国特色 |
(一) 能动中国的社会控制 |
(二) 现行司法体制下的社会控制 |
三、 法院社会控制功能的合法性危机 |
(一) 执行难 |
(二) 涉诉信访频繁 |
(三) 司法腐败 |
(四) 暴力抗法 |
第四章 作为规则确立者的中国法院 |
一、 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则确立活动 |
(一) 司法解释“造法” |
(二) 典型案例“造法” |
二、 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 |
(一) 案例指导制度的缓慢发展 |
(二) 面临的问题与困难 |
(三) 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方案 |
三、 法治需求与现实规则的确立 |
(一) 转型中国的法治需求 |
(二) 现实规则的确立 |
第五章 作为权力制约者的中国法院 |
一、 行政诉讼中的权力制约 |
(一) 行政诉讼案件数量状况 |
(二) 行政诉讼的非常态——高撤诉与低胜诉 |
(三) 行政案件执行难 |
(四) 艰难的选择——行政诉讼无力之原因分析 |
二、 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制约 |
(一) 错位的制约 |
(二) 缺位的制约 |
(三) 制约抑或配合 |
第六章 中国法院功能调整 |
一、 转型时期的法院功能概貌 |
(一) 社会控制功能的主导地位一以贯之 |
(二) 纠纷解决功能的强化和现代化 |
(三) 规则确立功能日益扩张 |
(四) 孱弱的权力制约功能 |
二、 法院功能调整的必要与可行 |
(一) 法院功能调整的必要性 |
(二) 法院功能调整的可行性 |
三、 未来法院功能的理想图景 |
(一) 强化作为司法逻辑基础的纠纷解决功能 |
(二) 社会控制功能的规范和平衡 |
(三) 日益规范的规则确立功能 |
(四) 权力制约功能的强化与扩张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8)新时代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选题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状况 |
2.国外研究状况 |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1.创新点 |
2.不足之处 |
一、新时代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概述 |
(一)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涵义 |
(二)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目标任务 |
(三)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特征 |
(四)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制度 |
(五)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途径方法 |
(六)新时代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要求 |
二、新时代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现状 |
(一)调查方案设计 |
(二)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成绩 |
1.工作体制机制的新发展 |
2.工作成效有所增强 |
3.基层民警职业素养不断提高 |
(三)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
1.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方式方法有待进一步创新 |
2.基层干警对思想政治工作的认同感和参与性不足 |
3.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有待纵深发展 |
4.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效能有待进一步提升 |
5.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
三、新时代提高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实效性的主要思路 |
(一)创新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方式方法 |
1.积极探索新旧媒体融合之路 |
2.以典型楷模引领公安民警的思想政治教育 |
3.坚持理论教育与实践相结合 |
4.采取灵活多变的方法 |
(二)增强基层干警对思想政治工作的认同感和参与性 |
1.将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基层公安机关各项工作的全过程 |
2.构建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组织框架和领导体系 |
3.提升基层公安机关政工干部思想政治素质 |
(三)推进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纵深发展 |
1.明确思想政治工作是一切工作的生命线 |
2.加强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领导班子建设 |
3.有的放矢地提高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影响力 |
4.以人文关怀强化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感召力 |
(四)提升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效能 |
1.提高人民警察政治站位 |
2.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
3.坚持科技强警发展战略 |
4.加强和谐警营建设 |
(五)进一步完善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体制机制 |
1.健全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 |
2.实施基层公安民警思想状况分析报告制度 |
3.完善基层公安民警的保障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9)论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研究进展 |
二、对税收收益权研究的发展 |
第三节 研究思路、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税收收益权的基本界定 |
一、税收收益权的概念内涵 |
二、税收收益权的权属辩析 |
三、税收收益权的法律关系反思 |
第二节 税收收益权分配的基本内涵 |
一、税收收益权分配的宪法依据 |
二、税收收益权分配的不同分类 |
三、税收收益权分配的调整方式 |
第三节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渊源 |
一、社会契约理论 |
二、财政分权理论 |
三、分配正义理论 |
四、纳税人权利保护理论 |
第二章 我国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的法源梳理 |
一、我国宪法中的有关规定 |
二、我国宪法相关法中的有关规定 |
三、我国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 |
四、我国非正式法源中的有关规定 |
第二节 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基本原则 |
一、权源基础:人民主权原则 |
二、法源基础:法治原则 |
三、财源基础:税收法定原则 |
四、分配基础:平等原则 |
第三节 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主要约束 |
一、秩序约束:两个积极性原则 |
二、责任约束:权责统一原则 |
三、边界约束:保障人权原则 |
第三章 我国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进展及其不足 |
第一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进展 |
一、1950-1979年:中央财政集权旧模式 |
二、1980-1993年:中央弱地方强模式 |
三、1994年至今:中央强地方弱新模式 |
第二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在立法与行政中的不协调 |
一、现行税收收益权法源的宪法缺失 |
二、税收收益权立法的合宪性审查缺位 |
第三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央地政府间的分配失衡 |
一、政府间的税收收益和支出责任严重失衡 |
二、税收收益权分配标准不利于调动积极性 |
三、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协调机制未规范 |
第四章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
第一节 单一制国家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一、法国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二、日本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第二节 联邦制国家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一、美国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二、德国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第三节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国际经验的启示 |
一、税收收益权的创设普遍源自宪法授权 |
二、税收收益权分配秩序普遍受宪法规制 |
三、税收收益权分配的调整亦受宪法规制 |
第五章 理顺税收收益权在依宪立法与行政执法间的关系 |
第一节 理顺税收法定原则的关键要求 |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入宪 |
二、明确税收收益权的立法权归属 |
三、税收收益权分配规则的法定 |
第二节 优化税收收益权依宪运行的立法路径探析 |
一、税收收益权入宪的建议 |
二、依宪制定《财政收支法》 |
三、规范宪法解释机制 |
第三节 对税收收益权的立法监督 |
一、明确合宪性审查的审查主体 |
二、厘清合宪性审查的对象范围 |
三、健全合宪性审查的程序机制 |
第四节 对税收收益权的执法监督 |
一、完善各级人大的预算监督制度 |
二、优化税收收入的绩效考核机制 |
三、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
第六章 理顺税收收益权在央地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 |
第一节 调整税收收益权分配秩序的宪法基础 |
一、以两个积极性原则为前提 |
二、以财政平衡原则为基础 |
三、以税权谦抑原则为边界 |
第二节 厘清影响税收收益权分配调整的宪法规制因素 |
一、基础性因素的反思 |
二、决定性因素的反思 |
三、影响性因素的反思 |
第三节 优化税收收益权的分配调整 |
一、共享税税收收益权分配调整的宪法规制 |
二、适度谦抑中央的税收收益权 |
三、适度加强地方的税收收益权 |
四、优化省以下税收收益权的分配 |
第四节 协同优化税收返还的分配 |
一、税收返还的分配调节机制 |
二、税收返还的优化调整路径 |
第五节 完善税收收益权分配的争议解决机制 |
一、争议解决机制的程序正义 |
二、争议解决机制的程序优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10)法治: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深刻变革(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问题提出 |
二. 研究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
三. 研究现状述评 |
(一) 国外相关研究成果 |
(二) 国内相关学科研究成果 |
(三) 目前国内外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
四. 研究思路 |
五. 研究目标 |
六. 研究内容 |
七. 研究方法 |
八. 本论文的创新之处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巩固人类文明成果最有效的方式———法治 |
一、人治与法治的法理辨析—基于中西比较 |
二、治国理政基本方式与法治的关系探析 |
三、中国古代礼法文化对法治观念的影响 |
四、中国古代改革者法治探索的经验得失 |
五、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理论探究 |
六、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理论内涵及辨证关系 |
第二章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思想理论渊源 |
一、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国家与法的起源及其消亡规律的论述 |
二、列宁、斯大林关于苏联对社会主义法治的进一步探索以及经验教训 |
三、孙中山的民主主义法治思想 |
四、毛泽东时代社会主义法制的主要状况及经验教训 |
第三章 、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对法治建设的理论探索 |
一、邓小平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理论 |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融合创造 |
三、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在改革开放中的重要地位 |
四、从“法制”到“法治”的理论创新 |
五、法治国家建设的体系化、制度化特征 |
六、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对法治理念的进一步完善 |
七、“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对法治环境的理论保障 |
第四章、改革开放前后法治的现状及实践探索 |
一、建国以后30年法制概况 |
二、三个阶段中国法制状况的特点分析 |
三、法律制度的重建阶段 |
(一) 文革后的拨乱反正 |
(二) 政府的行政权力已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 |
(三) 迅速健全各级司法机构 |
(四) 普法教育提高了全民的法制素质 |
第五章 、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 |
一、依法治国方略推进法治建设快速发展 |
(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对法治建设提出新的要求 |
(二) 人权保障事业不断法律化、制度化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 |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点 |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价值和意义 |
第六章、当前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
一、法律缺乏必要的权威,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有效的执行 |
二、司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的问题仍然存在 |
三、经济立法占多,社会立法和生态立法滞后 |
四、政府在行政方面控制过多,法治监管过少 |
五、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 |
第七章、习近平的法治思想是对治国理政方式变革的重大突破 |
一、习近平的宪法法治观——依据宪法治国理政 |
二、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保障和要求 |
三、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 |
四、法治的根基在于人们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
五、领导干部要带头厉行法治,不断推进治国理政活动的法治化 |
六、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
七、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
八、政法队伍建设是法治环境中的必备软件 |
第八章、治国理政法治化的方向道路与实施途径 |
一、中国法治建设的目标和总体布局 |
二、法治国家是中国梦的法治内涵 |
三、把法治观念、法律精神融入全民心中 |
四、通过对旧的法律体系的清理和重建,建设完备的法律体系 |
五、通过法律,加强社会立法和生态立法 |
六、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领域和环节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
七、推行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司法工作 |
八、加快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
九、建立违宪审查制度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建设好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的公安政法队伍(论文参考文献)
- [1]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公安工作思想研究[D]. 隋从容. 山东大学, 2020(09)
- [2]论当代中国警务模式之嬗变与重构[D]. 胡建刚. 南京大学, 2014(05)
- [3]人民警察忠诚品质研究[D]. 田娟. 辽宁师范大学, 2017(06)
- [4]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5]中国司法建设三十年:1978-2008[J]. 卢荣荣,徐昕. 法治论坛, 2010(02)
- [6]1997年以来中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进程中上海的实践与探索[D]. 虞浔. 华东政法大学, 2013(01)
- [7]法院的多重面孔:中国法院功能研究[D]. 卢荣荣. 西南政法大学, 2012(08)
- [8]新时代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研究[D]. 丁明勍. 辽宁师范大学, 2020(02)
- [9]论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D]. 蚁佳纯.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10]法治: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深刻变革[D]. 边宇海.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