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立法》讲话之一 税收立法的概念及原则(论文文献综述)
谭志哲[1](2012)在《当代中国税法理念转型研究 ——从“依法治税”到税收法治》文中研究表明税法理念是指人们在对税收法律现象进行反思与总结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对税收法律的基本看法、意识、信念或观念,是人们对税法的理解以及由此形成的税法认知模式。税法是税收表现在外的、最为表层的外壳;而税法理念则是隐藏在内税法之内、最为深层的内核,是税法的最高层次。税法理念是税法制度的灵魂与最高原则,决定了税法制度的本质,影响着税法制度的制定与执行。税法理念的研究对于一国的税收法律制度,无论在理论意义,还是在实践价值上,都具有重要意义。古今中外的治者与被治者出于不同的政治需要与财政情况,形成了不同的税法理念,并在这些税法理念之下制定并执行了不同的税收法律制度。经验表明,与时代相契合的税法理念能够带来良好的税法制度,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反之,就会带来民生的凋敝与社会的失序,甚至导致国家的败亡。纵观近现代中国税法理念之转型,大致可以发现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840—1949年的近代中国,为中国近代税法理念自西徂东出现时期;第二阶段是1949—1979年新中国成立初期,为税法理念虚无时期;第三阶段是1979年至今的当代中国,为税法理念之大转变时期。第三阶段无疑是已经或正在发生于中国当下税法制度之建立与实施实践经验之中,为每一个税法学者所关注。本文也正是以这一时期的税法理念转型为研究的中心。深入研究这段时期的税法理念转型问题,对推进我国现代税法理念的建构,实现税收法治具有重要意义。当代中国税法理念如何得以呈现以及如何转型,这始终是本文关注的核心问题。为避免对税法理念问题的空谈与失据,必须另辟蹊径,寻求一种崭新的思考进路与分析方法。理念深藏于人心,只有洞察人之心才能发现理念。而人心之洞察,舍人之语言别无他法。同理,税法理念正是寄存于税法语言之中,舍税法语言(话语)的分析,无从对税法理念进行认知与研究。可以认为,本文正是在后现代话语分析思潮影响下,对税法理念问题使用话语分析方法进行阐述的一种尝试。在话语分析方法的推动下,把税法理念、制度、实践展现在法律话语的框架之下,从而可以对此进行了一番仔细的扫描。通过对大量的税法文献资料进行话语的分析,从中发现我国政党、政府机关、个体对税法基本的、普遍的态度与看法,也可分析税法论者对税法基本的、普遍的认识与观念,这就把税法理念一一加以了呈现。通过对大量税法实践话语的分析,就可以发现税法理念在实践中(立法、执法、司法)真实运作状态,从中也可以进一步印证已经呈现出来的税法理念。当代中国税法理念转型之两端(1979年至今),可以用两个常用的税法关键词加以概括与表达,即依法治税与税收法治,它们分别代表了两种不同的税法理念。因此,从全文的架构上来看,就可以以依法治税与税收法治这两个关键词为依托建立两大部分展开论述。由于理念与制度之间的天然联系——理念决定制度,制度表征理念,本文又以制度与理念为明、暗两条基本线索,对“依法税收”与税收法治不同理念从两个不同层面加以剖析。为此,本文的内容安排总体上可以为四大部分,形成一个立体型的文章结构:一是“依法治税”的理论言说与实践;二是“依法治税”下的中国税法理念与制度的迷失;三是走向“税收法治”的话语与理论;四是中国税法理念与制度的重塑。外加前面的引言与后面的结论,全文一共由六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引言。引言中主要交代了问题的由来和本文的研究意义及研究方法,可称为准备篇。税收是公共生活的重要主题,世界各国围绕税收问题,进行了很多的争斗和改革。我国税收法律制度也遭受了很多非议,进行着和进行了很多变革。然而,由于税法理念的谬误,我国在税法制度建设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因此,厘清什么是税法理念,税法理念能否转型,转型有何意义,便是行文前需要交代的。税法理念是指人们对税收法律现象进行反思与总结的基础上,形成的税收法律的基本看法、意识、信念或观念,是人们对税法的理解以及由此形成的税法认知模式。税收法律现象制约税法理念,税法理念可以发生转型。税法理念转型回应了当代对于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时代需要和我国税法自上而下的变革。行文中,主要运用法律话语分析方法分析税法理念转型问题。根据收集的“依法治税”相关文献,通过文献言说主体和内容实质分析,发现其与时代脱节处,从而在话语上实现向“税收法治”理念的转向。此外,历史的方法和价值分析方法穿插在论述中,为话语分析提供素材和方向。第二部分分析“依法治税”理论言说与话语实践,为税法理念转型准备批判的起点,因而可称为起点篇。从上世纪80年代初以来,“依法治税”以“税收灵魂”的地位,成为中国税法领域中的一句响亮的口号。“依法治税”的内容与实质如何?必须从它内容的历史表达形式中寻找答案。通过这些表达形式,我们才能避免被淹没在一大堆细节或大量争执意见之中。自1981年出现了实质意义上的“依法治税”的提法后,“依法治税”相关文献数量非常多,理论成果丰富,实践也如火如荼。依法治税在我国的兴起的主导主体是官方,因而它更是其权力关系和意识形态的反映。持有此观点的人认为税收政策始终是依法治税的重要指导方针或法律基础。在有些表达中,税收政策直接就成了依法治税的依据。而“依法治税”之“法”的目的,其中重要原因就是:“法”有助于国家财政的增加,“法”有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总之,法律成了“依法治税”的手段。进而,他们认为“税法不健全”最主要的表现就是“税收立法效力层次不高”,税收暂行(试行)条例、暂行(试行)规定、通知、办法太多。而依法治税的中心环节,是强化税收征管的执法力度。提高税法立法层级,开展“战争式”的税收执法、建立财政(税收)检察制度、创设独立(专门)税务法院制度等,就成了“依法治税”语境下的税法实施措施。第三部分阐述“依法治税”理念形成的原因及带来的困境,论证了“依法治税”是我国特殊的历史文化传统、马克思主义税法观以及西方法治思想三者的结合物。强调重法、重罚、刑无等级的传统法治为“依法治税”提供了肥沃的土壤;马克思主义国家分配论中国家的主体地位性加强了“依法治税”理论基础;西方法治的话语为它提供了必要的话语资源。“依法治税”论者普遍强调税收法律的惩罚性,其重心是法律制度建设中的“法制”,与西方话语中的税收“法治”关键之“依法治权”,有着天然的隔阂。这些养分培养出来的“依法治税”如今面临很多困境。首先,在面对西方税收正当性追问时,难免失语。“正当性”在于人们对现存制度或规范的认可、信仰与尊重,是发自内心的、主动的服从。法律的正当性或合法性问题,是对法律自身的审视。任何社会或法律的存在都需要一定的合法性基础,否则整个社会或法律就会发生倾覆而四分五裂。依法治税的税收国家暴力论、政策合法性论都无法回答其正当性。其次,“依法治税”理念下的税法义务本位违反了权利本位发展的历史潮流。虽然我国税法制度中规定了纳税人不少的权利,但依然无法改变税法的义务本位特征。因为,我们所说的法律本位是指在权利和义务体系中,权利和义务“何者为起点、轴心或重心的问题”。最后,“依法治税”指引下的税法功能紊乱。税法功能是指税法内在固有的并且由税法本质决定的,能够对税收关系和税收行为发挥调整和保护作用的潜在能力。依法治税论者认为税法功能主要是“为国聚财”和“宏观调控”。这混淆了税法功能和税收功能的界限。税法作为规范准则,理应规范主体的行为,保护和平衡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双方的权益。以上困境带来了税法制度建设中的立法极度膨胀,执法缺乏监督,司法相对软化等问题。第四部分阐释税收法治的话语与理论。采用话语分析的方法,对税收法治的含义进行了梳理,并提出了笔者的观点。在语言的使用上,我国诸多学者把“税收法治”与“依法治税”概念纠缠在一起。论者在使用该词时也是千奇百态、乱象环生。有的认为,“税收法治”就是“以法治税”,有的认为“税收法治”就是“依法治税”,有的认为“税收法治”就是“税收法制”。这种情况源于人们关于税收和法治两词的误解和争议,带来理论上和实践中的混乱。辨清税收法治的真正内涵和外延变得很紧迫。法治是一种理念、观念、价值或原则,以“良法”作为其基本前提,以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为主要内容。税收是政府为了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而要求人们提供的部分资金或物资。税收法治是指在税收“良法”前提下,征税权得到制约,税法权威得以树立,征税人和纳税人权利都得到保障的法治状态。税收法治是法治形态中之一种,是关于税法的一种理念、观念、价值和原则;体现法治对税法的要求,基本内容是“限制权力”和“保障权利”。同“依法治税”的比较,税收法治包括了税收法制、税收民主和税收人权。税收法制由立法机关或立法机关授权的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认可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有关立法、司法、行政的各种税收制度,税收法制构成了整个税收法治的躯干。税收民主,是指税收的征收、管理与支配由人民决定,受人民支配。税收人权是纳税人作为人在纳税中所应当享受权利。这三者共同构筑了税收法治的概念框架。第五部分论述了税法理念和制度的重构与转型。“税收法治”话语在中国的出现与流行也有十余年了,但中国税法并没因此完成了税收法治理念的转型。“税收法治”的话语表征着税收法治的萌生,但受制于各种因素,这个孕育与诞生的过程很有可能是漫长而艰难的。要向税收法治转变,需从理念与制度两方面着手进行。一是重塑理念。首先要重新认识税法的本质,应该尽可能摆脱我国税法学界对税法本质持阶级论、国家意志论(阶级意志论)、物质制约论的观点,从税法固有的、内在的根本联系,去找出税收法治的特征。在实质法治主义看来,税法必须具备法律基本价值准则,否则税法就不能称之为税法。税收法治主要是以法制为外壳与躯干,以民主为其的支持,以税收人权为核心与灵魂。其次,要树立税法权利本位主义观。法制不是评判税收法治的最终标准与目标。即使最完备的税收法制,如果不以纳税人权利为本位,也不等于实行了税收法治。最后,培植税收立宪主义观。税收立宪与税收立宪主义是两个相关但不相同的概念。税收立宪强调了把税收有关制度写进宪法的过程;税收立宪主义(税收宪政)强调了在宪法层面上对国家税权进行控制以保障纳税人权利的理念或观念。税收立宪是一个有形的、可控制的实体行为过程,而税收立宪主义则是一种无形的法律思维活动或法律思想观念。税收立宪主义思想能保证根本大法对税收法治的重视。二是重塑制度。要体现税收法治真正的内核,就要建立以制约税权为中心的立法制度和以违宪审查为中心的税收司法制度以及以执法监督为中心的税收执法制度。第六部分为结论,对全文进行了总结:税法理念转型首先在于话语上获得转变,正确分析税收法治的内在结构,牢牢把握税收法治的话语权,然后才有可能建构出符合法治要求的税法理念。
崔威[2](2012)在《税收立法高度集权模式的起源》文中提出税收立法高度集权的体制在实践中常受争议,与公共财政理论和法治理念也构成某些根本冲突。但一般认为,这是中国当代政治体制一个固有的传统。本文对这种普遍认识提出质疑。首先,税收立法权集中仅开始于1977年,之前该体制并没有形成。其次,该体制在1977年至1993年间逐渐强化,而这恰恰是财政分权的黄金时代,税收立法权的分布和当时流行的财政分权之间形成强烈反差。本文说明,这一反差不能以法律在这一时代缺乏重要性作为解释:为了有协调一致的税收规则供各方遵守、给予这些规则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并确保公众知悉这些规则,"依法治税"必然地成为了税制建设中的一个核心观念。中国税收立法高度集权具有历史偶然性,有必要做出进一步解释。
叶金育[3](2015)在《税法解释中纳税人主义研究》文中指出在法学研究中,研究法律解释犹如“蜀道之难”,聚焦税法解释研究则更是“难于上青天”。这一方面源自税法本身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另一方面困于有效研究文献的极度匮乏。但是,税法解释作为税收立法和税法实施的重要导管,又不得不认真关注。在中国,税法解释有着域外不完全一样的意义,更多时候税法解释性文件成为税法的一种形式,这是事实,无关承认而否。解释性文件危及了税法威严的传递,但也丰实了税法干瘪的骨架。国税总局解释税法将纳税人权利置于危险境地,但又便利了问题的迅速解决。我们陷入了欲罢不能,而又不得不罢,但却无从罢起的困局。诸如此类的悖论,本不应该出现在税法这一“权利法”与“财产法”领域,却又真实地附体于中国税法之上。这种生态是税收法治中国建设的原点,唯有正视、方可起航。也因如此,论文小心权衡,选择“纳税人主义”这一“微小角度”切入,以其寻找破局之钥匙。论文期望通过纳税人主义立场撬动税法解释研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章:第一章纳税人主义的提出。在解释税法时,不同国家、不同主体选择何种立场,除开受制于一国法治水平外,还会受到社会、经济、心理、历史、文化以及各种价值判断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进行税法解释的立场选择时,断不可忽略此类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作用。为此,本章首先从法治动因、政治权力、非正式制度等对税法解释立场选择的影响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分析税法解释中的两种典型立场(国库主义与纳税人主义),并展示域外税法解释立场选择的趋势和已经形成的共识。最后,提出我国税法解释应该坚持的立场,即纳税人主义。第二章纳税人主义的证成。改革开放以来的历次税制改革,虽以税收公平与正义为追求,但最终都逃不脱“财政收入魔症”。与之相伴相生的是,税务机关主导地位的形成,征纳双方地位失衡的积重难返等“怪现状”。对于一个立志于建设民主与法治的国度而言,此种现象必须有所改变。基于此种认识,本章分别从税法谦抑理念、税收债法制度、税收法治理想与现实等角度,深入挖掘和论述纳税人主义之于税法解释的中国价值,意图论证在税法解释中确立纳税人主义的必要性。这种必要性绝不只是为了简单地迎合世界趋势、与世界接轨。第三章纳税人主义的环境检视。纳税人主义的必要性证立以后,重在实施,而这又离不开与其配比的环境和土壤,这些都需要去考量和评估。因此,本章主要围绕纳税人主义确立的可行性进行论证,重点探讨在中国确立纳税人主义的环境生成度。具体分为三个层次:其一,从法源环境角度重新厘定税法解释性文件的价值,观测其运行的环境;其二,从法解释的角度剖析已有的税法解释实践,既有对以往解释经验的提炼,也有对现有解释实践的省思;其三,在现实困境层面,主要以税法的财政功能为考察视角,深度审视纳税人主义与国库收入的关系。第四章纳税人主义的基本诉求——以规制国税总局解释权为重心。在税法解释中确立纳税人主义,既有必要性共识,又有可行性基础,剩下的便是如何实现了。本章正为此而设计,但如何实现纳税人主义这一话题过于宏大,可谓“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为避免面面俱到而又蜻蜒点水,特选择“规制国税总局解释权”这一角度进行深度研讨,只要控制好了国税总局解释权,纳税人主义多半便可实现。具体从国税总局解释权的实践与问题、国税总局解释权运行的程序控制、国税总局解释性文件的监控等角度,层层推进,以更加务实的态度回应税法解释现实,旨在探求一条更加能动的、契合中国国情的税收法治建设之路。第五章纳税入主义的运用。确立纳税人主义不是目的,目的在于以其导引税法解释的开展。纳税人主义绝不意味着任何时候,任何情境都能直接运用,其运用应恪守和满足特有的解释条件和解释序位。本章关注纳税人主义的运用,具体以纳税人主义的前置原则为分析起点,以纳税人主义的一般性运用为研究重点,止笔于纳税人主义的适用边界。意图说明纳税人主义作为税法解释的基础立场,同样存在适用的边界。在避税领域奉行国库主义解释税法,也有其必要的解释限度。只有这样,才可以在税法解释中最大限度地衡平纳税人权益与国库利益。
胥力伟[4](2012)在《中国税收立法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市场经济体制中,税收在经济社会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税收法律体系也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占据愈来愈重要的地位。尽管我国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统领、以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为核心的税收法律体系,但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税收立法是规范和完善税收法律体系的前提和核心,在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背景下,税收立法研究已经凸显出重要性和紧迫性。针对这一问题,学术界分别从法理视角和经济学视角展开了研究。总体来看,法理视角的研究成果相对丰富,而经济学视角的研究成果较为匮乏。因此,本文从经济学视角出发,借鉴国际经验,结合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对税收立法展开研究,旨在规范和完善税收法律体系。本文总结税收立法的理论基础,分析税收立法的现状、问题及障碍。税收立法的结果是税收法律,税收法律体系也为税收立法提供宏观指导。因此,笔者从构建税收法律体系的高度,提出完善税收立法的总体目标和具体建议,沿袭这一思路重点选取税法通则和增值税的立法展开深入研究。本文的主要研究工作和创新如下:(1)社会契约理论、宪政经济理论和税收法定主义在逻辑上一脉相承,共同构成税收立法的理论基础:即在社会契约的前提下,每个人都应承担公共产品费用的一部分——税收,为了实现公共产品有效供给,所有成员同意接受某种程度的强制性,将权力让渡给政府。为了防止这种强制性的破坏力,必须将政府的权力限制在一定的可控制范围内,而这种控制的方法就是预设规则——法律。(2)构建中国税收授权立法的交易成本模型,立法机关拥有授权和干预两种制度工具。立法机关授权行政部门后,立法决策成本降低,授权成本提高,现实表明立法决策成本降低值大于授权成本提高值;同时,立法机关干预行政立法所提高的立法决策成本将小于降低的授权成本。因此,立法者选择授权以降低立法成本,同时选择干预以降低授权代理成本。模型表明中国税收授权立法的完善路径:保留适当税收授权立法,并对其加强监督和约束。(3)构建地方政府利益博弈模型,在中国税收立法集权、收费立法分权情况下,地方非税收入高达地方税收收入的一半以上,地方政府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将陷入囚徒困境。模型表明中国税收立法分权的完善途径:保证中央税收立法权的主体地位,适当赋予地方辅助立法权,并予以监督。(4)税收立法网络征集意见存在的缺陷,结合税收特殊性质和我国国情,本文提出税收立法民主化的实现路径: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主,实现权力机关的民主化。在此基础上,通过立法决策过程由封闭保密走向民主开放,强化民众充分参与,健全民主监督机制,实现税收立法在民权保障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协调。(5)针对税法通则立法存在的争论,本文认为创制一部法律谨慎是必要的,但争议也是正常的,不能无限期等待协调各方面关系和意见后再进一步立法实践。鉴于税法通则立法的紧迫性,应将税法通则中基本达成共识或可协调的税法问题首先立法,之后对其他问题逐渐修正完善,推动税法通则立法进程。(6)增值税立法包括税收法律级次提升和税收法律制度完善两方面,税收法律级次提升具有紧迫性,税收法律制度完善具有长期性,因此,笔者提出增值税立法完善的路径:尽快提升增值税的法律级次,确认以往的改革成果,此后逐渐完善增值税制度,并以法律修正案的形式予以确认在依法治税的背景下,本文的研究完善了税收法治理论,进一步丰富了的税收基本理论,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从实践角度来看,本文研究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收法律体系、规范财政收支制度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苗连营[5](2016)在《税收法定视域中的地方税收立法权》文中研究表明税收法定直接决定着税收立法权的性质与归属,统领着税收立法权的配置体系,并演绎着三对最基本的宪法关系。地方立法无权涉足税收问题不仅是我国的一以贯之的基本立场和法制传统,也符合长期以来人们关于单一制的思维定式。央地财政关系的失衡表明,仅仅让地方分享一定的税收收益,难以适应提升地方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的改革需求。赋予地方相应的税收立法权,使其拥有相对完整的税权,是破解地方财政困难、合理建构央地财政关系的现实考量,同时也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和逻辑上的自洽性。只有对《立法法》上的税收法定条款做适度的修正并使税收法定回归其本来意义,才能在规范层面上为地方税收立法权开辟生存空间。在证成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同时,还需特别强调对其的监督与制约,这或许可以成为激活我国宪法实施监督制度的突破口。
陈思瑞[6](2019)在《论营改增后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应然选择》文中研究说明曾几何时,我国在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法治水平薄弱的情况下,取得了经济和社会高速发展的中国式奇迹。快速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是调动了中央与地方发展的两个积极性。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使各级政府各自招商引资、打造优良的投资环境,从而拉动经济快速发展。税收是国家赖以生存发展、政府赖以正常运转的经济命脉。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在筹集财政收入的同时,运用税收政策把控经济发展的方向盘。1994年分税制改革,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历史上的里程碑,以经济分权冲破行政分权的局限性,充分调动了地方各级政府的理财积极性,改变了央地政府之间传统的博弈关系,提高了中央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能力,为后续财税体制深化改革奠定了基本框架。2016年,营改增全面推行,长期担任地方主体税种的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引致地方主体税种缺失、地方税体系支离破碎的局面。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选择和培育新的地方主体税种,打造健全的地方税体系,再次调动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成为当前深化财税体制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营改增后,营业税消失,增值税五五分成的过渡期即将结束,本文在探索地方税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之后,提出在当前阶段应摒弃以税收立法权或税收征管权作为地方税划分依据的观点。以税收收益权作为地方税的划分准,将地方享有收益权的税种都纳入地方税体系的考察范围之中。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的中心,在税种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健全地方税体系,必须先明确地方主体税种,确立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标准,构建层级清晰的税收体系。在归纳外国地方税体系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在微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当能够满足地方财政需求,保障地方财政自主权,并对地方政府行为形成正面的激励效果;在中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当兼顾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和地方区域调控能力,并反映地区居民的差异化公共受益程度;在宏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具备税收正义的价值取向,满足实质正义、程序正义和制度正义三个维度的要求。基于此,通过联动的立法改革,构建“消费税+资源税”的双主体税种结构,是营改增后地方主体税种的适当选择。
谭承友[7](2011)在《税收权力论纲》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权力是社会科学的基本概念。税收是伴随国家产生出现的范畴。税收权力是综合税收与权力而提出的概念。税收权力应该是税收学的基本范畴,在税收体系之中应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人们(社会)在解决了税收权力问题之后,才能开始制定税收制度、税收政策,组建税收机构。所以理解税收权力是理解税收制度、税收政策与税收机构的基础。而税收制度、税收政策又决定了人们的经济等行为,由此产生了税收效应。从动力学角度看,税收权力是税收体系的动力因素,税收权力研究属于税收动力学的领域,是理解税收现象不可缺少的理论基础与理论环节。忽视税收权力,不研究税收权力,就很难理解税收现象的产生来源,很难理解税收领域发展变化的原因。但是传统税收研究对税收权力多有忽略,没有系统研究税收权力。作者认为,税收权力的系统研究对于推进税收理论的发展是必要的。传统税收理论难以解释税收现象,因为在人们理解税收的框架之中缺乏了税收权力这一环节,或者这一环节过于模糊。事实上,在每一种税收现象背后都有税收权力因素的存在,在税制改革、税务机构改革、税收征管改革、税收管理体制改革等等事件之中都存在着税收权力。传统税收研究对诸如税收制度如何建立,如何发展演化等基本问题都缺乏明确系统的理论框架。为了加深对税收制度的制定、执行与改革等的认识,需要研究税收制度背后的税收权力。中国十多年前提出的税权范畴是与税收权力最为相关的范畴。但是税权范畴以及围绕其展开的相关研究存在着概念模糊、各种观点对立等问题(参见文献述评的分析),妨碍了人们对税权的深入认识。将税权之中的税收权力独立出来进行专门的研究,很可能是澄清税权研究之中的模糊与混乱,推进税权研究的出路所在。税收权力研究的基本理论问题包括:税收权力是什么,税收权力是如何产生、建立与运行的,税收权力会带来什么效应,最优税收权力是否存在,具有怎样的特征,如何优化税收权力。本文将研究的主要内容可以分成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税收权力机制的讨论,第二部分讨论税收权力的决定、效应与优化。第三部分是利用前面的理论研究中国现实税收权力,探索其优化的途径。第1章,导论。本章包括论题的提出,文献述评,税收权力研究的理论与实践意义,研究方法,研究思路与逻辑结构,创新与不足六个方面。第2章,税收权力机制分析。2.1节是权力的一般分析,研究了权力理论的基本问题,包括权力本质、特征、要素分类、形式、范围、权力与权利的关系等。这就为税收权力研究奠定了权力理论基础。2.2节分析税收权力机制,提出税收权力机制。从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两个方面对税收权力机制进行了系统研究。讨论了税收权力行为机制,提出税收权力机制由征税-用税机制与传导机制构成,税收权力是在税收权力主体与税收权力客体行为博弈之中实施的。第3章税收权力的决定。在此之前,在3.1节先一般性地讨论是税收权力的产生,考察了税收权力产生的政治、经济与社会条件,丰富了传统关于税收起源问题的分析。3.2,3.3,3.4三节依次从政治、经济、社会三个侧面(每一个侧面都包含了权利、权力、制度、组织与行为的环节)研究税收权力的决定(每一个社会、国.家或政府如何建立税收权力,税收权力建立之后是如何运行),研究它们对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权、税收司法权与税收使用权的影响。本章在3.5节之中,将它们综合起来,建立了税收权力决定的一个综合框架。税收权力综合决定框架的建立对税收权力机制的决定环节的丰富与展开,是税收权力理论建构的必要环节,也是实现建立具有解释能力的税收权力理论的关键步骤。第4章分析税收权力效应。本章考虑税收规模与税收使用状况,分析税收权力对政治、经济、社会等的影响。4.1节讨论税收权力的政治效应。分别讨论了税收权力对政治权利、政治权力、政治制度、政治组织与政治行为的影响。对民主税收权力与专制税收权力政治效应的不同做了比较分析。最后,在4.1.5专门讨论了税收权力对政治稳定的影响。4.2节讨论税收权力的经济效应,包括税收权力对经济权利、税收制度、经济组织以及经济运行的影响。税收权力对经济运行的影响分为微观经济效应与宏观经济效应。在宏观经济效应方面,主要讨论了税收权力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提出了税收权力影响经济增长的AK模型。在4.2节的最后,对西方经济学关于税收效应认识的混乱与矛盾状况进行了深入分析,探索提出了这些问题的根源,提出从事前理性与事后非理性、自利动机与奥尔森集体行动逻辑来建立包含产权-税收-国家在内的逻辑自洽的经济理论的设想,因此这部分的讨论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4.3节研究税收权力的社会效应。本节依次讨论了税收权力对社会权利、社会制度、社会组织、社会行为与社会发展的影响。在4.3.2之中讨论税收权力对社会制度的影响时,对税收权力对非正式制度即文化的影响做了较为丰富的讨论。在4.3.5之中讨论税收权力对社会发展的影响时,讨论了税收权力对社会关系的影响,其中对税收权力影响社会和谐状况的问题进行了相当全面的讨论。第5章是最优税收权力分析。最优税收权力是税收权力优化的标准与目的。在5.1节对最优税收权力进行了一般分析,对最优税收权力进行了界定,提出了税收权力标准体系。5.2节讨论最优税收权力的宏观政治前提即税权均衡,5.3节从最优税收权力的供需对比角度最优税收权力的必要条件:税收权力供需均衡,5.4节讨论最优税收权力的运行状态,即公正与效率的最优权衡,5.5节从最优税收权力的行为均衡(博弈均衡)与机制设计方面对最优税收权力进行各方面的研究。第6章,研究中国税收权力优化。6.1节考察中国税收权力发展历程,对中国税收权力的产生、中国封建社会的税收权力,近代中国税收权力以及解放后税收权力的发展历史进行了长程分析,特别是对封建社会税收权力的基本格局进行了概括与归纳。对解放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税收权力的发展历程则进行了着重的讨论。6.2节是中国税收权力现状分析。对中国税收权力现状进行了系统的描述,对中国税收权力存在的基本问题进行了确认,并且分析了中国税收权力问题的原因,以及中国税收权力产生的效应。6.3节考察税收权力优化的国际经验,主要考察了其他国家与地区税收权力建设的一些先进经验。6.4节基于对问题的把握以及优化的理论探索,国际经验等讨论中国税收权力优化的基本对策,是全面系统的政策建议。本节提出了中国税收权力优化的基本原则,分别讨论了中国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权、税收司法权与税收使用权优化的基本对策或建议。最后,在6.5节之中讨论了中国税收权力优化动力与前景,简单讨论了中国税收权力优化的现实基础、基本途径,与可能的力量。本文的可能创新包括研究方法、理论观点与现实研究等方面的创新。1.多学科综合研究方法税收权力具有政治性、经济性与社会性,而传统税收理论仅偏重于经济属性的分析,对税收的政治性与社会性的分析很弱,其根源在于忽略了税收背后的权力因素,而权力是政治学与社会学研究的基本问题,因此需要引入政治学与社会学的理论与方法加强对税收政治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研究,并且在此基础进行综合以把握税收权力的整体性。系统研究税收权力需要综合多学科理论对税收权力的认识。综合的基础是应用各学科的理论与方法研究税收权力所获得各个税收权力命题(判断),然后根据逻辑法则与系统论的思想,将这些命题分类、分层次联系起来,形成一个结构决定效应的综合机制系统。本文运用“结构-行为-效应”的新范式,以实现税收权力综合研究的目标。2.提出税收权力博弈链概念,拓展了博弈分析博弈链是参与者之间具有权力-权利关系多个密切相关的博弈构成的整体。应用博弈链均衡分析方法,使得博弈论可以分析n-人博弈之中具有“权力-权利”关系的博弈结构。博弈链均衡要求博弈链之中的每一个博弈都同时达到均衡,从而每一个博弈均衡就可能彼此相互影响。博弈链分析方法能解决传统税收博弈只进行单一博弈均衡分析,税收博弈分析很难与优化分析结合的问题,拓展了博弈分析方法。本文应用博弈链研究了税收博弈,提出包括征纳税博弈,纳税用税博弈与用税征税博弈的税收权力博弈链,发现在普通假设之下可以求出税收权力博弈链的均衡策略。在理论与观点方面,本文有如下可能的创新:1.创立了税收权力机制的理论框架文献述评显示税收权力研究至今是理论研究的盲区。本文将税收与权力相结合,从税收制度、税收管理等现象中抽象出税收权力概念,并且进一步从机制角度提出税收权力机制范畴,构建了税收权力机制的理论框架。(1)静态分析方面,对税收本质与税收权力本质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就税收本质而言,对学界关于税收本质的强制说与交换说评价的基础上,认为应该吸收各自合理之处,即:应该承认强制是税收的保障,而交换是税收价值的必要基础;由此提出税收本质是以强制力作为保障的为获得公共福利而对私人财产与收入进行的征收。就税收权力本质而言,应用权力本质的理论讨论分析税收权力本质,提出税收权力本质不是能力,也不是资源,认为税收权力的本质是一种以私人产权为基础,以强制能力为后盾,围绕税收而建立起来的不对称社会关系。将税收权力与机制相结合,提出了税收权力机制是税收权力要素之间相互作用、制约而形成的稳定的联系模式。(2)动态分析方面,对税收权力机制作用过程进行了深入的探讨。税收权力机制包括课税机制与传导机制(信息机制、心理行为机制以及变量机制)与用税机制构成。这里拓展了Lewin行为模型,提出了税收权力主体与税收权力客体行为博弈决定税收权力运行与效应的模型。税收权力机制的作用过程可表示为“社会环境变量E→税收权力环境变量Et→税收权力主体与税收权力客体心理变量E1-2/P→税收权力主体与税收权力客体行为变量B1-2→博弈G(B1,B2)→政治、经济与社会变量”之间的作用过程。这个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决定阶段、实施阶段、效应形成阶段。于是税收权力运行就从社会环境影响税收权力,税收权力再反过来影响社会环境,形成一个完整的循环,这就是税收权力循环。税收权力循环的周而复始就构成税收权力周转。税收权力周转是具有重要理论意义的范畴,分析税收权力周转的状态可以评估税收权力的稳定性。2.构建了税收权力决定理论(1)提出“权利-权力-制度-组织-行为-绩效”的税收权力决定论范式。“权利-权力-制度-组织-行为-绩效”的范式是一种新的“结构-行为-绩效”范式。这里的结构包括“权利-权力-制度-组织”四个层次。从绩效开始从后向前逆推,绩效是由行为直接决定的。行为由主体组织实施。主体包括个体与组织两类形态,组织是个体的集合,这里只考虑组织对行为的影响。行为与组织的依据是制度(包括非正式制度)。组织依据制度建立与运行,组织内部也有规范成员行为的制度。制度由权力建立,而权力的根源是权利。因此权利对于绩效的影响是初始性的。从行为决定看,行为由权力、权利、制度、组织决定,不同的权利、权力、组织制度会导致不同的行为,应该从这四个方面综合考察行为的实施与变化。这个范式为税收权力的决定与效应带来了一个规范的论述结构或框架。(2)税收权力决定包括税收权力的政治决定、经济决定与社会决定三个方面。在政治决定方面,提出不同的政治权利结构、政治权力状况、政治制度与政治组织都会影响税收权力的设立,政治行为对税收权力的影响是前面这个方面影响的综合;应用公共选择理论的中位投票人模型,建立了税收权力决定的中位投票人模型。在经济决定方面,综合分析了经济权利格局、经济制度、经济组织与经济行为对税收权力决定的影响,特别是研究了经济增长、经济波动对税收权力的影响。在社会决定方面,深入考察了社会权力、社会权利、社会制度与社会组织等社会因素对税收权力设立与运行状况的影响。最后,本文建立了社会环境系统决定税收权力的综合模型。3.拓展了税收效应理论提出并且论证了税收权力具有政治效应、经济效应与社会效应的观点,从而拓展了税收效应理论。(1)政治效应的创新分析。本文提出税收权力政治效应就是税收权力能够影响政治权利、政治权力、政治制度、政治组织、政治行为与政治稳定。提出了如下一些可能的新观点:税收权力可能影响政党制度的演化;对税收权力对政治稳定的影响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将亨廷顿政治稳定理论在税收权力的政治稳定效应上进行了应用,发现其具有分析上的不确定性;良好的税收权力运行会鼓励人们的政治参与,促进政治发展。(2)经济效应的创新分析。①提出了基于税收权力的经济增长模型。本文将税收对于经济增长的影响发展到税收权力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并且用历史事实来加以佐证。提出了基于税收权力的内生经济增长的AK模型,研究了税收权力对经济增长要素的影响机理。比较分析民主税收权力与专制税收权力对经济增长的不同影响,提出专制税收权力之下经济增长波动性很大,而民主税收权力使得经济增长相对稳定。②探讨了传统税收理论关于税收具有负效应观点的局限性。其局限性在于,该观点存在理性上的矛盾,不是逻辑自洽的。福利经济学第一定理暗含着零税均衡状态为最优的假设。因此这是一个零税乌托邦体系,实际上是一种无政府主义的政治哲学,它不认为税收对于维持整个社会健康运行是必要的。本文认为,应该贯彻机会主义假设,结合税收使用分析税收效应。如果根据事前理性的假设,则人类会建立具有正效应的税收权力;但是由于有限理性,可能导致关于税收的集体选择并非理想,事后证明是非理性的;或者由于奥尔森集体行动困境,导致人类难以组织有效的集体行动以致建立起不利于多数社会成员的税收权力与税收制度体系,从而导致税收体系无法带来正效应;或者理性的税收选择也由于税收权力主体的自利行为导致税收权力的异化与偏差,导致税收负效应出现。因此一般而言税收效应应该具有二重性。这就解决了税收效应的传统观点存在的理性矛盾,使税收效应理论在逻辑上更为自洽。4.创建了最优税收权力分析体系(1)对税收权力优化的核心问题——最优税收权力进行了系统的研究。提出了最优税收权力标准的体系:它包括税权均衡,税收权力供需均衡,税收权力运行最优税收权力行为均衡、以及最优税收权力效应标准等标准体系。(2)税权均衡是最优税收权力的政治基础与前提。税权均衡要求税收权力具有正义性;税收权利最大化,包括最大化税收立法参与率;最优化监督税收权力运行权利等标准。税权均衡的制度实现方面提出了零基选举以消除既定权力机构对新时期税收权力设立的不利影响主张,以及其他一整套完善税收权利以消除税收权力异化,导致税权失衡的制度安排。(3)税收权力供需均衡是在税权均衡前提下税收权力自身的均衡。最优税收权力要求税收权力供给与需求均衡,此时决定的税收负担就是最优宏观税负;要求税收权力缺口最小化,税收权力供需适应性最大化等。提出现实的与理想的税收权力供需均衡概念;认为税收权力优化需要基于理想的收入分配格局,即税收权力应该有利于形成最优的收入分配状况,追求以此为目标形成的税收权力供需均衡才是真正发挥了主观能动性的税收权力优化。(4)将博弈论与效用分析相结合建立了最优税收权力的博弈链均衡体系。在一般的博弈链均衡基础上,最优税收权力博弈链的均衡分析将博弈链均衡分析与效用分析相结合,将激励相容约束、参与约束与预算平衡联系起来,根据通常的效用函数与公共产品生产函数,得到了最优税率解,最优工资与最优就业结构。最优税收权力博弈链均衡策略就是由这三个最优解决定的。最优税收权力博弈链均衡分析的基本结论是,赋予纳税人参与建立税收权力的权利,他们就会建立一个预算平衡的、可执行的、征税人与用税人获得必要激励的最优税收权力体系。这就是说最优税收权力应该基于博弈链均衡进行有关机制设计。这一结论的前提是赋予纳税人以建立、调整税收权力的权利。因此税收权力优化的机制设计需要建立在民主政治基础上。在研究现实税收权力方面,本文可能的应用价值是:本文对中国税收权力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分析。对中国税收权力的发展历史作了一个全景式的描述。从税收权力各环节描述了中国税收权力现状,依据最优税收权力理论把握中国税收权力存在的问题,剖析了税收权力问题的原因,考察了其影响,提出了税收权力的优化对策。在对策方面,强调从完善“政治权利-税收权利”角度优化税收权力。因为税收权力是一个包括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税收司法与税收使用在内的权力体系,因此解决税收权力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环节,使各环节相互配合。从整体上说,本文的贡献可能在于,将曾经长期被隐藏在税收制度、税收管理背后的税收权力因素凸显出来,系统地阐述了税收权力与政治、经济与社会状况之间的联系与相互作用,这就从广度和深度两方面拓展了税收研究的视野。作者希望本文的思考能够引起研究者的注意,能够由此扩大税收研究的范围,获得更加科学的认识。
冯文嵩[8](2016)在《扩大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运用文本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基于对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现状、不足的剖析以及相关学术观点的梳理,对于在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及落实税收法定主义的时代背景下赋予和扩大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就现行法制框架下扩大地方立法权的路径选择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全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为绪论。文章首先分析了在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时代背景下进行扩大地方税收立法权相关论题研究的学术价值及现实意义,并对国外内研究现状尤其是围绕“税收立法分权”、“税收法定主义”、“税收授权立法”等命题的学术争议进行了综述、评论。其次,介绍了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并具体交待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及拟得出的学术观点。最后,简单描述了本文的结构安排。第二章为地方及地方税收立法权概述。在对地方税收立法权相关基本概念进行界定的同时,着重就“地方”之内涵、层级及立法主体等进行重点剖析。本文主张:地方税收立法权配置不得违反现行《立法法》;享受税收立法权的地方层级应当仅限于省级政府;应当是省级权力机关而非政府机关享受税收立法权限。第三章为中外地方税收立法权的配置研究。该部分在总结概括国内外地方税收立法权配置现状的基础上,着重对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配置中产生的问题做了分析,找出了我国与外国在此方面的差距。我国地方政府总的来说处于缺少课税权的状态,地方现行部分立法权力是通过法外途径获得的,远远无法支撑起地方自治的局面,也远远不能达到财税法治的要求。西方典型国家地方税收立法权配置的实践经验可为我国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第四章是扩大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理论依据与现实依据。从理论上来说,地方税收立法权与税收法定主义并不冲突,地方行使税收立法权既符合宪法基本原则又契合税收法定主义;由现实层面而言,扩大地方税收立法权是促进政府规范履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落实财税法治并最终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需要。第五章为扩大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实现路径。针对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存在的问题,结合对《立法法》的文本分析和理论研究,文章对扩大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具体路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地方税收立法权确实有扩大的必要性,但是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要有一定的原则,否则地方税收立法权将会成为不可控的权力,所以地方税收立法要建立权力清单。为了契合税收法定的精神、不突破《立法法》的原则,我们主张建立以法条授权为主、特别授权为辅的地方税收授权立法模式,并且要注意处理好地方税收立法中的几种关系。第六章对全文进行了总结,还阐述了笔者对于税收授权立法和税收法定主义的一些认知,并对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前景进行了展望。
申鹏[9](2014)在《我国税收基本法立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论文研究了我国税收基本法的立法问题,从税的概念与性质出发,分析了税收法治的现状与意义,从税收基本法的理论探讨与现实国情的对比分析入手,通过对国外成功经验的比较研究,研究我国税收基本法立法存在的阻碍,并提出当前的现实选择。作者认为,尽管制定税收基本法十分必要,但基于我国的国情,很难在短时期内制定出一部完备的税收基本法。税收基本法从出台到完善必然需要较长的历史过程。制定税收基本法,首先要在理论上明确税的产生及其发展演进的脉络,进而提出我国当前为什么要推进税收法治,税收法治之于我国建设现代国家制度的重要作用,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当前税收法治的现状和存在问题以及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并对症下药。那么,导致我国税收法治滞后的原因是什么?这既是要解决的问题,也是税收基本法能否出台的社会经济基础,是论文分析首先要分析的问题,论文第二部分着重理论层面分析分析税的产生、税与国家的关系、税的本质以及税收法治的作用,并重点分析了我国税收法治的现状和问题;第三部分从税收基本法的理论分析入手,研究提出了税收基本法的重要意义,以及税收基本法的必要性,对我国税收基本法应当规范和界定哪些内容作出了梳理,提出了税收基本法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在法治比较健全的国家,税收基本法多数都有较为成熟的法律规范,各国的成功经验可为我国立法提供必要的参考,因此,比较借鉴国外的经验是我国税收基本法立法应当的选择,第四部分论文分析了西方发达国家税收法治产生的历史、文化和政治根源,并对部分国家税收基本法作了比较研究。在分析完现实的问题和对国际经验进行比较研究后,论文认为:从微观上看,税收法治落后的原因有法律制度不健全、税收执法不规范、税收司法建设落后等原因,但是从宏观上看,这些问题的产生有着深刻的政治、历史和文化根源。为此,本论文第五部分主要从几个层面探讨了制定税收基本法面临的难点,税收基本法难以出台的根本原因是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低下,具体而言:一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问题。我国究竟要建立什么样的法治国家,与西方法治国家相比而言,有什么区别,是首先要回答的问题。无庸置疑,不同的历史文化必然催生不同的法治国家模式,目前我国的法治模式并未形成,有待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地演进发展。税收基本法作为法治建设的一部分,必然要受到法治水平的影响。二是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划分双方的税权是焦点所在。但目前中央与地方关系并没有形成规范的、稳定的制度,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税权划分显然是混乱的,特别是税收征收权十分混乱,许多地方存在着准税收性质的政府性收入,国家的税权并没有实现统一和规范。这有很多原因,如事权不清晰等。税收基本法相关内容的规定,应当建立在规范的中央和地方关系之上,当前我国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三是税权问题。税权是什么,税权与宪政是什么关系,如何处理公民在税收上的权利和义务,如何实现税收立法的民主公开。这些问题是当前税收问题的焦点,也是税收基本法立法中必须要界定和规范的问题,但目前这些问题在理论上并未得到清晰的阐释,实践上更缺乏成熟的经验。当然也会影响到税收基本法的出台。四是目前对税收本质和职能作用的认识。税收的本质和职能作用是税收基本法制定时的灵魂,也是立法理念、税收原则等的基石。但当前对社会主义税收与资本主义税收的区别,社会主义条件下税收有哪些特殊的职能作用等并没有科学的认知,这些问题解决不了,税收基本法即使出台,发挥的作用也会大打折扣。论文最后两部分,提出了我国税收基本法立法的路径选择,并设想了初步的框架与内容。本论文的创新之处,在于注重把税收基本法的立法与历史文化、法律传统、社会制度等有机结合起来。一方面,把税收基本法的制定放在我国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下,力图说明税收基本法的推出,是我国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实现执政方式转变的重要路径;另一方面,把税收基本法的立法放在我国实现现代化,建设现代文明国家的历史潮流中,从历史的、发展的角度来研究税收基本法的立法问题。作者认为,税收基本法的出台必然会伴随着我国现代化的进程的推进逐步得以实现,但当前制定税收基本法不可以面面俱到,只能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取舍,首先要针对我国目前税收征收管理的实际需要,对一些税收程序性内容和具体的征管实际问题作出明确界定,这样不仅有利于税收法治的逐步实现,也可解决当前税收工作面临的实际困难。
于俊[10](2019)在《国家治理视角下的当代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税收制度是一国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制度改革是个源远流长、历久弥新的课题,从古至今,税收制度改革以制度促经济、以经济稳政治、以政治助发展,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发挥了突出的作用、留下了深刻的印迹,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统治阶级治国理政的战略考量。税收制度兼具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双重色彩,税收制度改革是通过税收制度架构设计和组成要素的边际变化来调整治理格局、增进社会福利的过程。国家治理呼唤深化税收制度改革,税收制度改革助推国家治理优化。当今世界,不论是何种性质的国家、抑或是何种发展程度的国家,在国家治理中都非常重视税收制度改革,这其中既有共性、也有个性,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如何吸收和借鉴他人在税收制度改革中取得的有益成果,适时推进本国的税收制度改革,成为各国经济社会发展中面对的一个理论和实践课题。鉴于税收制度改革的庞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目前学术界对于税收制度改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税制结构、税种设置、税收政策等较为传统单一的领域内。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视角开展税收制度改革研究,可以将税收制度改革由微观的、具体的工作层面提升到宏观的、战略的层面,拓展税收制度改革研究的内涵和外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收制度,顺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要求,实现税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争取无产阶级自身解放的斗争中,对税收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述,提供了这个问题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税收具体实践相结合,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财税思想的中国化。在当代中国,新时代赋予税收制度改革研究的新思维、新要求、新使命,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视角探讨税收制度改革,能够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从高速度增长阶段转入到高质量发展阶段、更好地化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彰显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理论、制度和文化“四个自信”。新中国成立以来,税收制度及其调整、改革始终伴随着共和国的历史发展进程:改革开放前,税收制度及其调整以税收集权化匹配计划经济化、以集中统一税收体制匹配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改革开放后,税收制度及其改革以税收公共化匹配经济市场化、以公共税收体制匹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税收制度及其改革以税收现代化匹配国家治理现代化、以现代税收制度匹配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这是我国税收制度变革发展的一项基本经验。历经七十年发展,我国税收制度日臻完善,但也还存在结构布局、法律层级等方面的不足,这些瓶颈制约着税收制度进一步的深化改革,只有从新时代税收文明现代化的高度统筹布局税收制度改革,才能打破瓶颈,建立起与国家治理战略相匹配的税收制度体系。党的领导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最本质的特征和最根本的属性,是贯穿当代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研究始终的一根红线。在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研究中自觉融入马克思主义原理观点和党的方针政策,能够集中体现党对税收制度改革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收制度的优势。新时代的税收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相融洽相助益,总体布局重塑了税收制度改革的灵魂,税收制度改革强劲了总体布局的血脉。自觉成为经济发展的“助推器”、政治发展的“稳定器”、文化发展的“催化剂”、生态文明发展的“净化剂”、社会发展的“粘合剂”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加速器”,是新时代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宏观抱负和历史使命。新时代的税收制度改革既要遵循自身发展规律、也要嵌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才能确保税收制度改革运行在正确的轨道上,避免走僵化封闭的老路和改旗易帜的邪路。恪守税收制度改革的家国情怀、激励国家社会公民多元治理主体同频共振,遵循市场规则、力求治理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注重统筹兼顾、发挥制度集成聚变效应,尊重契约伦理、扞卫税收权利义务生态,维护央地关系、调动两个积极性,是新时代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的中观价值和基本原则。新时代的税收制度改革需要仰望星空、更要脚踏实地,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是税收制度改革应有的姿态。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下施行税收法治方略,在“五大发展”理念指导下放大税收乘数效应,在公平正义精神感召下释放税收正能量,在绿水青山愿景引领下促进绿色税收发展,在多元共治价值追寻下创新税收治理方式,为各国治理中的税收制度改革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是新时代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微观努力和路径探索。
二、《税收立法》讲话之一 税收立法的概念及原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税收立法》讲话之一 税收立法的概念及原则(论文提纲范文)
(1)当代中国税法理念转型研究 ——从“依法治税”到税收法治(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问题的由来 |
二、 何为税法理念 |
三、 研究当代中国税法理念转型的意义 |
四、 本文的思路与研究方法 |
五、 文献综述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依法治税”理论言说与话语实践 |
第一节 “依法治税”的理论言说 |
一、 理论言说的时间分布 |
二、 理论言说的主体分析 |
三、 理论言说的内容解读 |
第二节 “依法治税”的话语实践(discursive practice) |
一、 税收立法 |
二、 税收执法 |
三、 税收司法 |
第二章 依法治税:中国税法理念与制度的迷失 |
第一节 “依法治税”理念的思想溯源 |
一、 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资源 |
二、 马克思主义财政与法律的理论资源 |
三、 西方法治的话语资源 |
第二节 税法理念的迷失 |
一、 税法正当性危机 |
二、 税法义务本位主义膨胀 |
三、 税法功能的失调 |
第三节 税收法律制度的迷失 |
一、 税收立法的膨胀 |
二、 税收执法监督制度的缺失 |
三、 税收司法制度的软化 |
第三章 走向“税收法治”的话语与理论 |
第一节 税收法治的内涵 |
一、 “税收法治”的话语表达:与“税收法制”比较 |
二、 众说纷纭的“税收法治” |
三、 税收法治的内涵界定 |
第二节 税收法治的结构:与“依法治税”的比较 |
一、 税收法制 |
二、 税收民主 |
三、 税收人权 |
第三节 税收法治的话语浪潮与税法理论的突破 |
一、 税收法治的话语浪潮 |
二、 税法理论的突破 |
第四章 税收法治:中国税法理念与制度的重塑 |
第一节 理念的重塑 |
一、 重新认识税法的本质 |
二、 树立税法权利本位主义观 |
三、 培植税收立宪主义观 |
第二节 制度的重塑 |
一、 建立以制约税权为中心的立法制度 |
二、 建立以违宪审查为中心的税收司法制度 |
三、 建立以执法监督为中心的税收执法制度 |
第五章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2)税收立法高度集权模式的起源(论文提纲范文)
引 言 |
一、 税收立法集权在1977至1993年间的建立和巩固 |
二、 1993年前税收立法集权的偶然性 |
三、 八十年代法律对税收的重要意义 |
四、 解释税收立法集权的三种理论框架 |
五、 结 语 |
(3)税法解释中纳税人主义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价值 |
二、研究文献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纳税人主义的提出 |
第一节 解释立场选择的前置考量 |
一、解释立场选择的法治动因 |
二、政治权力对立场选择的影响 |
三、立场选择中的非正式制度制约 |
第二节 典型解释立场与立场选择趋势 |
一、国库主义与纳税人主义 |
二、利益均衡:方法、思维而非立场 |
三、纳税人主义的解释共识 |
第二章 纳税人主义的证成 |
第一节 谦抑理念内置纳税人主义 |
一、谦抑理念:刑法资源的借用? |
二、从税法谦抑到税权谦抑 |
三、税权谦抑与纳税人主义 |
第二节 纳税人主义的债法求证 |
一、税收本质是一种公法之债 |
二、税收之债与格式合同“契合” |
三、“不利解释”与纳税人主义 |
第三节 纳税人主义的法治价值 |
一、税收法治的理想与现实 |
二、实践如何迈向理想:从法定主义到税法解释 |
三、通向法治之路的纳税人主义 |
第三章 纳税人主义的环境检视 |
第一节 纳税人主义确立的法源环境 |
一、税法法源的宏观描述:基于广义税法规范的考察 |
二、税法法源的微观检视:以国税总局的规范性文件为对象 |
三、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配置 |
第二节 纳税人主义的解释基础与实践 |
一、纳税人权利:纳税人主义的在先前提 |
二、从规则到实践:纳税人主义的解释面向 |
三、实践回归规则:纳税人主义的解释省思 |
第三节 纳税人主义确立的现实困境——以税法的财政功能为考察视角 |
一、财政收入:纳税人主义的解释压力 |
二、财政收入逻辑下的纳税人主义 |
三、财政收入困境的理性评估:基于税收优惠的类比分析 |
第四章 纳税人主义的基本诉求——以规制国税总局解释权为重心 |
第一节 国税总局解释权:中国的实践与问题 |
一、解释权配置:总体描述与税法叙说 |
二、比例原则:国税总局解释权的正当性检视 |
三、法定主义:国税总局解释权的合法性考察 |
第二节 国税总局解释权运行的程序控制 |
一、程序之于解释权控制的价值 |
二、解释权运行的程序控制:以解释性文件制定为主线 |
三、程序控制解释权的制度调适:以“公众参与”为切入点 |
第三节 国税总局解释性文件的监控 |
一、解释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
二、解释性文件的复议审查 |
三、解释性文件的司法审查 |
第五章 纳税人主义的运用 |
第一节 纳税人主义运用的前置原则 |
一、诚实信用原则 |
二、信赖保护原则 |
三、实质课税原则 |
第二节 纳税人主义的一般性运用 |
一、纳税人主义的解释定位 |
二、“通常理解规则”的在先适用 |
三、通常解释之后的纳税人主义适用 |
第三节 纳税人主义的特殊性运用——以避税之解释为中心 |
一、纳税人主义的“解释盲区”:一个避税的分析场域 |
二、避税如何规制:在解释和漏洞填补之间 |
三、避税的解释限度:基于拟制性规范的解释反思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4)中国税收立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理论意义 |
1.1.3 选题实践意义 |
1.2 税收立法研究中的基本概念 |
1.2.1 税收立法 |
1.2.2 税收立法权 |
1.3 国内外研究成果评述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国内外研究成果评述 |
1.4 本文的研究方案 |
1.4.1 主要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创新点 |
2 税收立法的理论基础 |
2.1 社会契约理论中的税收立法观 |
2.1.1 社会契约理论概述 |
2.1.2 社会契约理念下的税收契约理论 |
2.1.3 税收契约理论的税收立法观 |
2.2 宪政经济理论的税收立法观 |
2.2.1 公共选择理论概述 |
2.2.2 宪政经济理论的逻辑和内容 |
2.2.3 宪政经济理论的税收立法观 |
2.3 税收法定主义的税收立法观 |
2.3.1 税收法定主义的起源与实践 |
2.3.2 税收法定主义的基本含义和主要内容 |
2.3.3 税收法定主义的税收立法观 |
2.4 税收立法的理论基础综观 |
2.4.1 税收立法的理论基础:对征税权的限制 |
2.4.2 税收立法理论基础在中国的适用性 |
3 中国税收立法的现状、问题及障碍 |
3.1 中国税收立法的总体情况 |
3.1.1 建国以来税收立法的发展历程 |
3.1.2 中国税收法律体系的基本情况 |
3.2 中国税收立法的问题分析 |
3.2.1 税收立法缺乏宪政基础 |
3.2.2 税收立法授权存在缺陷 |
3.2.3 税收立法纵向分权存在问题 |
3.2.4 税收立法民主化体现不足 |
3.2.5 税收程序法存在问题 |
3.3 中国税收立法问题产生的危害分析 |
3.3.1 税收立法缺陷直接导致政府财政收支不规范 |
3.3.2 税收立法缺陷间接对经济和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
3.4 完善中国税收立法的有利条件和现实障碍 |
3.4.1 中国税收立法完善的有利条件 |
3.4.2 中国税收立法完善的现实障碍 |
4 中国税收法律体系模式选择 |
4.1 完善中国税收法律体系的总体目标 |
4.1.1 完善税收法律体系的内部结构 |
4.1.2 提升税收法律的效力级次 |
4.1.3 增补税收法律的规范内容 |
4.1.4 改革税收法律制度 |
4.2 国外税收立法的实践经验借鉴 |
4.2.1 国外税收立法实践经验 |
4.2.2 税收立法的国际经验借鉴 |
4.3 完善税收法律体系的总体建议 |
4.3.1 搭建税收法律体系框架 |
4.3.2 规范税收授权立法 |
4.3.3 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 |
4.3.4 实现税收立法的民主化 |
4.3.5 明确税收立法改革的战略次序 |
5 中国税法通则立法研究 |
5.1 税法通则概论 |
5.1.1 税法通则立法研究与实践回顾 |
5.1.2 税法通则立法的紧迫性分析 |
5.1.3 税法通则的概念与定位 |
5.1.4 税法通则的指导思想与立法原则 |
5.2 税法通则立法的国际经验 |
5.2.1 国外税法通则的总体情况 |
5.2.2 代表性国家的税法通则 |
5.2.3 税法通则的国际经验借鉴 |
5.3 中国税法通则立法建议 |
5.3.1 税法通则的规模确定 |
5.3.2 税法通则的结构安排 |
5.3.3 税法通则的重点内容研究 |
6 中国实体法立法研究——以增值税为例 |
6.1 增值税立法概况 |
6.1.1 增值税立法的概念界定 |
6.1.2 中国增值税改革历程及其特点 |
6.2 国际增值税法的经验借鉴 |
6.2.1 国外实施增值税的基本情况 |
6.2.2 国外增值税的法律体现形式 |
6.2.3 国外增值税制度类型 |
6.2.4 国际比较中折射出我国增值税法存在的问题 |
6.3 增值税立法的基本研判及完善建议 |
6.3.1 增值税立法完善面临双重难题 |
6.3.2 增值税提升法律级次具有现实紧迫性 |
6.3.3 增值税制度改革将是一个长期过程 |
6.3.4 增值税立法的首要任务是提升法律级次 |
6.3.5 增值税立法的长期任务是完善税收制度 |
7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A:部分国家增值税(货物和劳务税、销售税)制度比较 |
附录B:增值税部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
后记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详细摘要 |
(5)税收法定视域中的地方税收立法权(论文提纲范文)
一、税收法定的宪法意义与税收立法权的配置格局 |
二、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缺失与央地财政关系的失衡 |
三、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法理逻辑与规范依据 |
四、税收法定条款的修正与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建构 |
五、地方税收立法权的规制与宪法实施监督制度的启动 |
(6)论营改增后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应然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相关研究资料综述 |
(一) 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二)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方法和创新之处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三) 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地方主体税种的基本概念 |
一、地方税的概念及涵义 |
二、地方税相关概念辨析 |
三、地方主体税种的概念及涵义 |
第二节 公共财政理论 |
一、公共财政理论的兴起与发展 |
二、公共财政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三、公共财政理论对于地方税收支的意义 |
第三节 财政分权理论 |
一、财政分权理论的兴起与发展 |
二、财政分权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三、财政分权理论对于地方税权的意义 |
第四节 税收正义理论 |
一、税收正义理论的兴起与发展 |
二、税收正义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三、税收正义理论对于地方税的意义 |
第二章 营改增后中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
第一节 地方税收不符合地方公共财政需求 |
一、税收收入在地方财政中占比过低 |
二、非税收入在地方财政中占比过高 |
三、地方财政高度依赖于中央转移支付 |
第二节 地方税权难以适应财政分权的需求 |
一、地方税立法权缺失 |
二、地方税征管权日趋萎缩 |
三、税收收益权划分愈发不合理 |
第三节 地方税制有违税收正义价值 |
一、地方税制不符合税收实质正义要求 |
二、地方税制不符合税收程序正义要求 |
三、地方税制不符合税收制度正义要求 |
第四节 我国地方税体系问题溯因 |
一、市场与政府界限不清晰 |
二、分税制以集权作为初衷 |
三、地方税制设计有违正义 |
第三章 外国地方主体税种立法经验及其借鉴 |
第一节 发达国家地方主体税种的设置 |
一、发达国家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
二、发达国家政府间税权划分 |
三、发达国家地方主体税种设置 |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地方主体税种的设置 |
一、发展中国家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二、发展中国家政府间税权划分 |
三、发展中国家地方主体税种设置 |
第三节 外国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比较分析 |
一、外国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比较分析 |
二、外国政府间税权划分比较分析 |
三、外国地方主体税种设置的比较分析 |
第四节 外国立法经验对我国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借鉴 |
一、科学合理的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二、稳定适度的政府间税权配置 |
三、明确合理的地方主体税种 |
第四章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逻辑思路和选择标准 |
第一节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逻辑思路 |
一、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逻辑前提 |
二、关于地方主体税种的备选税种 |
第二节 微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财政标准 |
一、地方主体税种对地方财政自主权的保障意义 |
二、地方主体税种对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稳定作用 |
三、地方主体税种对地方政府行为的激励导向 |
第三节 中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经济标准 |
一、地方主体税种应当与宏观经济发展方向相契合 |
二、地方主体税种应当与区域发展特色相一致 |
三、地方主体税种应当与居民公共受益相匹配 |
第四节 宏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价值标准 |
一、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应当具备实质正义 |
二、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应当具备程序正义 |
三、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应当具备制度正义 |
第五章 地方主体税种部分备选税种的利弊分析 |
第一节 增值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增值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增值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增值税方案的税收正义价值探究 |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企业所得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企业所得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企业所得税方案的税收正义价值分析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个人所得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个人所得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个人所得税方案税收正义价值探究 |
第四节 房地产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房地产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房地产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房地产税方案税收正义价值探究 |
第六章 我国地方主体税种立法改革的设想 |
第一节 双主体税种结构之消费税方案 |
一、消费税方案具备财政意义 |
二、消费税方案满足经济标准 |
三、消费税方案符合税收正义价值 |
第二节 双主体税种结构之资源税方案 |
一、资源税方案具备财政意义 |
二、资源税方案满足经济标准 |
三、资源税方案符合税收正义价值 |
第三节 地方主体税种的立法改革路径 |
一、双主体税种模式的立法改革总体思路 |
二、消费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立法改革 |
三、资源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立法改革 |
第四节 地方主体税种立法改革的配套措施 |
一、明确政府职能并简化政府层级 |
二、适当下放税收立法权 |
三、税收立法权下放的配套条件 |
四、稳步推进地方辅助税种立法改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表 |
(7)税收权力论纲(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论题的提出 |
1.1.1 中国税收问题之权力层面的启发 |
1.1.2 税收理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
1.2 文献述评 |
1.2.1 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理论和"国家-税收"学说述评 |
1.2.2 公共选择学派的征税权力研究 |
1.2.3 新政治经济学的"国家—税收"理论述评 |
1.2.4 国内税权研究评述 |
1.3 税收权力研究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
1.3.1 税收权力研究对税收理论发展的意义 |
1.3.2 税收权力研究对于完善政治理论的意义 |
1.3.3 税收权力研究的实践意义 |
1.4 研究方法与研究方法论 |
1.4.1 研究方法论 |
1.4.2 基本研究方法 |
1.5 研究思路与逻辑结构 |
1.5.1 论文的研究思路 |
1.5.2 论文的基本结构 |
1.6 创新与不足 |
1.6.1 研究方法的可能创新 |
1.6.2 理论与观点:可能的创新 |
1.6.3 现实:可能的应用价值 |
1.6.4 存在不足 |
2 税收权力机制的综合分析 |
2.1 权力的一般分析 |
2.1.1 权力的界定或本质 |
2.1.2 权力的基本特征 |
2.1.3 权力的要素 |
2.1.4 权力的分类 |
2.1.5 权力的基本形式:权力的三个维度说 |
2.1.6 权力与权利的关系 |
2.2 税收权力机制分析 |
2.2.1 税收权力机制的静态分析 |
2.2.2 税收权力机制的动态分析 |
2.3 小结 |
3 税收权力的决定 |
3.1 税收权力的产生 |
3.1.1 政治条件 |
3.1.2 经济条件 |
3.1.3 社会条件 |
3.2 税收权力的决定:政治因素 |
3.2.1 政治体系影响税收权力的机理 |
3.2.2 政治权利、政治权力对税收权力的影响 |
3.2.3 政治制度对税收权力的影响 |
3.2.4 政治组织对税收权力的影响 |
3.2.5 政治行为对税收权力的影响:政治决定税收权力的综合 |
3.2.6 小结 |
3.3 税收权力的决定:经济因素 |
3.3.1 经济权利与经济权力对税收权力的影响 |
3.3.2 经济制度对税收权力的影响 |
3.3.3 经济组织对税收权力的影响 |
3.3.4 经济行为对税收权力的影响:经济因素影响的综合 |
3.4 税收权力的决定:社会因素 |
3.4.1 社会权利与社会权力对税收权力的影响 |
3.4.2 社会制度对税收权力的影响 |
3.4.3 社会组织对税收权力的影响 |
3.4.4 税收权力决定:社会因素影响的综合 |
3.5 税收权力的决定:政治、经济与社会因素的综合 |
3.5.1 综合的理由:必要性分析 |
3.5.2 如何综合:税收权力综合决定的体系 |
3.6 本章小结 |
4 税收权力的效应 |
4.1 税收权力的政治效应 |
4.1.1 税收权力对政治权利与政治权力的影响 |
4.1.2 税收权力对政治制度的影响 |
4.1.3 税收权力对政治组织的影响 |
4.1.4 税收权力对政治行为的影响 |
4.1.5 税收权力对政治稳定的影响 |
4.2 税收权力的经济效应 |
4.2.1 税收权力对经济权利的影响 |
4.2.2 税收权力对经济制度的影响 |
4.2.3 税收权力对经济组织的影响 |
4.2.4 税收权力对经济运行的影响 |
4.2.5 对西方经济学税收效应理论的局限性分析 |
4.3 税收权力的社会效应 |
4.3.1 税收权力对社会权利的影响 |
4.3.2 税收权力对社会制度的影响 |
4.3.3 税收权力对社会组织的影响 |
4.3.4 税收权力对社会行为的影响 |
4.3.5 税收权力对社会发展的影响 |
4.4 本章小结 |
5 最优税收权力分析 |
5.1 最优税收权力的一般分析 |
5.1.1 最优税收权力的理论思考 |
5.1.2 最优税收权力范畴的界定 |
5.1.3 最优税收权力标准 |
5.2 税权均衡分析 |
5.2.1 税权均衡的必要性 |
5.2.2 税权均衡的制度实现 |
5.3 税收权力供需均衡分析 |
5.3.1 制度均衡、权力均衡与税收权力供需均衡分析的基本思想 |
5.3.2 税收权力供需均衡分析的基本概念与方法 |
5.3.3 税收权力非均衡与税收权力优化 |
5.4 税收权力运行公正与效率的最优权衡 |
5.4.1 税收权力的公正行使与效率追求的可能冲突 |
5.4.2 税收权力运行公正与效率的最优权衡 |
5.5 税收权力运行的行为均衡与机制选择:基于博弈论的分析 |
5.5.1 税收权力博弈分析的理论思考 |
5.5.2 税收权力博弈链均衡分析 |
5.5.3 小结 |
6 中国税收权力优化分析 |
6.1 中国税收权力演化分析 |
6.1.1 解放前中国税收权力发展的基本历程 |
6.1.2 解放后中国税收权力发展的基本历程 |
6.2 中国税收权力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
6.2.1 中国税收权力现状与问题 |
6.2.2 中国税收权力问题的原因分析 |
6.2.3 中国税收权力的效应分析 |
6.3 税收权力优化的国际经验 |
6.3.1 国际上税收立法权建设的基本经验 |
6.3.2 国际上税收执法权建设的基本经验 |
6.3.3 国际上税收司法权建设的基本经验 |
6.3.4 国际税收使用权建设的基本经验 |
6.4 中国税收权力优化的对策探索 |
6.4.1 税收权力优化的原则 |
6.4.2 中国税收权力优化的对策 |
6.5 中国税收权力优化的动力与前景探索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8)扩大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国内文献综述 |
1.2.2 关于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国外文献综述 |
1.2.3 总体评价 |
1.3 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思路 |
1.4 研究内容与结构安排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结构安排 |
1.5 创新点 |
第2章 地方及地方税收立法权概述 |
2.1“地方”概念的辨析 |
2.1.1 地方的文意和层级解读 |
2.1.2“地方”的财税法内涵 |
2.1.3 对“省”这一主体的理解 |
2.2 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基本含义 |
2.2.1 立法权 |
2.2.2 税收立法权 |
2.2.3 地方税收立法权 |
2.3 小结 |
第3章 中外地方税收立法权配置对比研究 |
3.1 建国以来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演变 |
3.1.1 税收立法权统一行使阶段 |
3.1.2 税收立法权大规模下放阶段 |
3.1.3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阶段 |
3.1.4 小结 |
3.2 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现状的分析 |
3.2.1 基于宪法文本的分析 |
3.2.2 基于立法法、税收征管法文本的对比分析 |
3.2.3 基于典型省份税收立法实践的分析 |
3.2.4 目前我国地方政府拥有的税收立法权分析 |
3.3 我国地方税收立法存在的问题分析 |
3.3.1 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 |
3.3.2 中央和地方权责不匹配 |
3.3.3 地方变相行使税收立法权 |
3.4 西方代表性国家地方税收立法权配置 |
3.4.1 联邦制国家地方税收立法权的配置 |
3.4.2 单一制国家地方税收立法权的配置 |
3.4.3 西方代表性国家地方税收立法权配置的基本规律 |
3.5 小结 |
第4章 扩大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理论难点与现实必要性分析 |
4.1 税收法定原则与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理论根据 |
4.1.1 授权国务院立法与授权地方立法有本质区别 |
4.1.2 扩大地方税收立法权体现了宪法基本原则 |
4.1.3 扩大地方税收立法权符合《立法法》的本意 |
4.2 扩大地方税收立法权有现实必要性 |
4.2.1 提供完善公共服务的必然要求 |
4.2.2 完善地方税体系,实现财税法治的需要 |
4.2.3 发挥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实现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需要 |
4.2.4 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必要性 |
4.3 小结 |
第5章 扩大地方税收立法权的路径选择 |
5.1 地方税收立法基本原则 |
5.1.1 有限原则 |
5.1.2 不抵触原则 |
5.1.3 不重复原则 |
5.2 地方税收立法的权力清单 |
5.3 授权立法:扩大地方税收立法权的路径选择 |
5.3.1 法条授权为主、特别授权为辅的立法模式 |
5.3.2 地方税收授权立法要处理好三种关系 |
5.4 小结 |
第6章 总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我国税收基本法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2 论文的指导思想和研究方法 |
1.3 国内外相关研究情况 |
1.4 论文的框架结构 |
1.5 论文的研究视角 |
1.6 论文的创新 |
2 税、税法与税收法治 |
2.1 税 |
2.1.1 税的概念内涵 |
2.1.1.1 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对税的认识 |
2.1.1.2 近代西方国家对税的认识 |
2.1.1.3 当代学术界对关于税的定义 |
2.1.2 税与国家 |
2.1.3 税的性质 |
2.2 税法 |
2.2.1 法的观念起源 |
2.2.2 税法的内涵 |
2.2.3 税法与行政法规之比较 |
2.2.4 我国税法的变迁 |
2.2.4.1 古代中国税收法律 |
2.2.4.2 古代中国税法的特征 |
2.2.4.3 近代中国税法的变迁 |
2.2.4.4 建国以来税法的变迁 |
2.3 税收法治 |
2.3.1 我国税收法治现状 |
2.3.1.1 税收立法滞后时代发展需要 |
2.3.1.2 税收法治意识淡薄 |
2.3.1.3 税收执法和司法不规范 |
2.3.2 税收法治与税收风险 |
2.3.3 推进税收法治的必要性 |
2.3.3.1 税收法治是建设现代国家的需要 |
2.3.3.2 税收法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 |
2.3.3.3 税收法治是建设和谐税收环境的需要 |
2.3.4 我国税收法律体系建设 |
2.3.4.1 各国税法体系的分类 |
2.3.4.2 我国税法体系的构建 |
3 税收基本法 |
3.1 税收基本法的概念和内涵 |
3.2 我国税收基本法立法的价值趋向 |
3.3 税收基本法法理研究 |
3.3.1 税收、宪法与现代国家 |
3.3.1.1 西方的经验 |
3.3.1.2 我国的情况 |
3.3.2 税收基本法的宪政意义 |
3.3.3 税收基本法在财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
3.3.3.1 与预算法的关系 |
3.3.3.2 与单行税法的关系 |
3.3.3.3 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关系 |
3.4 税收基本法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
3.4.1 制定税收基本法是税收法治的需要 |
3.4.2 制定税收基本法是构筑现代税法体系的内在要求 |
3.4.3 制定税收基本法是完善税收法律体系和弥补法律漏洞的现实需要 |
3.4.4 制定税收基本法是建立良好的税收征纳关系的需要 |
3.5 税收基本法应当规范的主要内容 |
3.5.1 税收基本法的法律地位 |
3.5.2 税收基本法的调整范围 |
3.5.3 税法原则 |
3.5.3.1 税法基本原则 |
3.5.3.2 税法适用原则 |
3.5.3.3 税收基本法中税收原则内容的规定 |
3.5.4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权利与义务 |
3.5.4.1 正确认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
3.5.4.2 要建立权利本位的理念 |
3.5.4.3 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
3.5.4.4 税务机关的权利与义务 |
3.5.5 税收征收程序 |
3.5.5.1 纳税义务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
3.5.5.2 税收征纳的一般原则 |
3.5.5.3 税收的确定与征收 |
3.5.5.4 税收的执行 |
3.5.5.5 协助义务 |
4 国外的经验与借鉴 |
4.1 西方发达国家税收法治的的产生与特点 |
4.1.1 欧洲封建制度培育了税收法治的土壤 |
4.1.1.1 欧洲封建制度产生的历史社会根源 |
4.1.1.2 欧洲封建制度孕育了税收法治 |
4.1.2 欧洲资本主义的发展与税收法治 |
4.1.3 西方宪政和法治精神下的税收 |
4.2 德国税收基本法 |
4.2.1 德国法律发展历程 |
4.2.2 德国的财政法律体系 |
4.2.2.1 财政法律体系 |
4.2.2.2 德国税收法律情况 |
4.2.3 德国税收基本法的体例和内容 |
4.2.4 对德国税收基本法的认识 |
4.2.4.1 德国税收基本法是沟通宪法和单行税法的桥梁 |
4.2.4.2 税收基本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
4.2.4.3 引入了税收债务关系说 |
4.2.4.4 小结 |
4.3 日本税收基本法 |
4.3.0 日本法律发展历程 |
4.3.1 日本财政税收法律体系 |
4.3.2 日本税收基本法的体例和内容 |
4.3.3 对日本国税通则法的认识 |
4.3.3.1 国税通则法是财政税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
4.3.3.2 规定税法要素的基本概念 |
4.3.3.3 明确规定各税种纳税义务的成立时间 |
4.3.3.4 明确规定纳税义务的承继 |
4.3.3.5 对纳税申报做出详细而全面的规定 |
4.3.3.6 明确规定征税权和还付金的消灭时效以及时效的中断、终止等事项 |
5 税收基本法立法阻滞的原因 |
5.1 国家治理能力及影响 |
5.1.1 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 |
5.1.2 国家治理体系存在的问题 |
5.1.3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低下是税收基本法立法阻滞的根本原因 |
5.2 我国的法治文化及影响 |
5.2.1 古代中国的法律传统和法治环境 |
5.2.1.1 古代中国的法律思想 |
5.2.1.2 法律理念的演进与特点 |
5.2.1.3 对古代法律思想的评价 |
5.2.2 近代中国对法治的探索和实践 |
5.2.3 现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历程 |
5.2.3.1 改革开放之前的历程 |
5.2.3.2 改革开放之后法治建设历程 |
5.2.4 我国法治环境评析 |
5.2.4.1 对现代西方法治的理解 |
5.2.4.2 法治国家概念辨析 |
5.2.4.3 我国的法治现状与思考 |
5.3 中央与地方关系 |
5.3.1 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变迁 |
5.3.2 当前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现状及成效 |
5.3.3 当前中央与地方关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5.4 对我国现阶段税收的认识及影响 |
5.4.1 税收的职能 |
5.4.2 权利与义务问题 |
5.4.3 税收征管能力问题 |
6 税收基本法立法的路径选择 |
6.1 税收基本法立法必须要立足于历史与现实 |
6.2 妥善解决税权问题 |
6.2.1 税收立法权划分的必要性 |
6.2.2 关于税收立法权的划分 |
6.2.2.1 税收立法权的横向分配 |
6.2.2.2 税收立法权的纵向分配 |
6.2.3 税收分配管理权 |
6.2.4 解决税权问题的现实难点 |
6.3 税收执法和司法的现实情况 |
7 我国税收基本法的设想 |
7.1 税收基本法内容的取舍 |
7.1.1 翔实还是简单? |
7.1.1.1 国际比较 |
7.1.1.2 国际经验的借鉴与我国的选择 |
7.1.2 当前税收基本法立法的定位 |
7.2 处理税收基本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
7.3 税收基本法的调整范围 |
7.4 我国税收基本法体例安排和主要内容 |
7.4.1 关于总则部分 |
7.4.2 关于分则部分 |
7.4.3 关于附则部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10)国家治理视角下的当代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来源和意义 |
二、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观点 |
四、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
五、研究的重点难点和创新之处 |
六、研究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国家治理与税收制度 |
第一节 国家治理 |
一、国家治理对国家统治和国家管理的历史性超越 |
二、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中的税收因素 |
三、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当今世界各国共同的任务 |
第二节 税收及其制度 |
一、财政与税收 |
二、税收制度的内涵与发展 |
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税收的论述 |
第三节 国家治理与税收制度的互动 |
一、具有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双重色彩的税收制度 |
二、国家治理呼唤深化税收制度改革 |
三、税收制度助推国家治理成就新高度 |
第二章 国外税收制度改革的治理经验与启示 |
第一节 发达国家的税收制度改革 |
一、税收制度促进面向现代国家转型 |
二、相机抉择的税收制度结构化改革 |
三、税收制度改革强国富民的新担当 |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的税收制度改革 |
一、税收制度助力稳固民族独立成果 |
二、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中税收制度改革 |
三、税收制度改革擦亮新兴市场国家的发展成色 |
第三节 国外社会主义国家的税收制度改革 |
一、苏联东欧国家不成功的税收制度改革 |
二、越南革新开放下的税收制度改革 |
三、古巴“模式更新”下的税收制度改革 |
第三章 当代中国税收制度的确立、改革和问题 |
第一节 改革开放前税收制度的建立、调整和评价 |
一、新旧税收制度的转换 |
二、改革开放前的税收制度调整 |
三、对改革开放前税收制度改革的评价 |
第二节 改革开放新时期的税收制度改革 |
一、税收制度现代化进程的开启 |
二、涉外税制和“利改税”的出台 |
三、分税制和“营改增”的深远影响 |
四、市场经济条件下央地税收的合作与博弈 |
第三节 现行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结构布局不够完善 |
二、税收法律级次较低 |
三、地方税收体系失衡 |
四、税收征管效率较低 |
第四章 国家治理视角下新时代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的使命 |
第一节 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治理的“助推器” |
一、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
二、提升政府对经济主体进行调节的能力 |
三、拓展公共资源的多元协同治理 |
第二节 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治理的“稳定器” |
一、从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到政治体制改革 |
二、从依法治税实践推及到依法治国战略 |
三、从税收技术发展关涉到民主权利保障 |
第三节 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治理的“催化剂” |
一、协同保障人民群众文化权益 |
二、丰富发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三、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 |
第四节 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治理的“粘合剂” |
一、推动形成稳定的橄榄型社会结构 |
二、推动建成全面的多层次社保体系 |
三、推动创建融通的大格局社会治理 |
第五节 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治理的“净化剂” |
一、克服生产的“异化”及自然的“异化” |
二、放大生态文明建设的正外部性 |
三、绿色税收制度拓宽绿色发展道路 |
第六节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加速器” |
一、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
二、促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 |
三、促进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 |
第五章 国家治理视角下新时代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恪守家国情怀的价值 |
一、以人为本 |
二、增进人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
三、助力民族复兴之梦 |
第二节 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势 |
一、把握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
二、把握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
三、把握好坚守与开创的关系 |
第三节 坚持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 |
一、统筹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 |
二、统筹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 |
三、统筹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 |
第四节 遵从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契约伦理 |
一、维护税务相对人的权益 |
二、建设纳税社会信用体系 |
三、提供税收事先裁定服务 |
第五节 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
一、明确中央和地方的职权 |
二、健全地方税体系 |
三、增强税收预算科学性 |
第六章 国家治理视角下新时代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对策 |
第一节 全面落实税收法治方略 |
一、大力推进税收立法进程 |
二、严格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
三、完善提供税收司法保障 |
四、创新开展税收法治宣教 |
第二节 充分发挥税收乘数效应 |
一、进一步优化税收制度结构 |
二、进一步稳定宏观税负水平 |
三、进一步深化税收种类改革 |
四、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改革 |
第三节 有力彰显税收公平正义 |
一、聚合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
二、情系民生降低基尼系数 |
三、大力扶持民营企业成长 |
四、积极鼓励慈善事业发展 |
第四节 加速提升税收绿色指数 |
一、激活绿色税收制度机制 |
二、健全完善环境保护税法 |
三、增强现有税种绿色程度 |
第五节 多元构建税收综合治理 |
一、推动建立税收保障制度 |
二、发挥涉税中介服务力量 |
三、打造经世济用税收智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四、《税收立法》讲话之一 税收立法的概念及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 [1]当代中国税法理念转型研究 ——从“依法治税”到税收法治[D]. 谭志哲. 西南政法大学, 2012(07)
- [2]税收立法高度集权模式的起源[J]. 崔威. 中外法学, 2012(04)
- [3]税法解释中纳税人主义研究[D]. 叶金育. 武汉大学, 2015(07)
- [4]中国税收立法问题研究[D]. 胥力伟.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2(07)
- [5]税收法定视域中的地方税收立法权[J]. 苗连营. 中国法学, 2016(04)
- [6]论营改增后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应然选择[D]. 陈思瑞.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7]税收权力论纲[D]. 谭承友. 西南财经大学, 2011(08)
- [8]扩大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问题研究[D]. 冯文嵩. 山东财经大学, 2016(08)
- [9]我国税收基本法立法研究[D]. 申鹏.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2014(12)
- [10]国家治理视角下的当代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研究[D]. 于俊. 华侨大学, 201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