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违法(论文文献综述)
雷杰淇[1](2016)在《职业安全权研究》文中指出产业革命以来,职业灾害的预防和消解成为劳动生活的重要内容。英国作为世界上第一个实现工业化的国家,在取得伟大成就的同时也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工人们的劳动环境不断恶化,身体素质持续下降,社会陷入混乱与动荡,劳动者的职业安全成为重大问题。19世纪上半叶的英国被称为“一个犯罪暴力冲突四处蔓延难以遏制的时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劳动力市场一体化趋势明显;新兴产业蓬勃发展;劳动者素质不断提高。这些新变化给劳动者的职业安全权益保护提出新的挑战。职业安全不仅关系劳动者的生命与健康,涉及劳动者的家庭幸福,更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社会的稳定。目前,关于职业安全权的内涵、外延、性质、地位等法律问题缺乏系统研究。为了进一步保护劳动者群体的职业安全,减少工业化的负面效应,有必要阐明职业安全权的基础理论,探索更为科学合理的职业安全权法律保护机制。本文从职业安全权的解释论入手,对职业安全权进行了多元解读。以职业安全卫生立法的发展历程为考察背景,可以看到职业安全权的产生并非一蹴而就,乃是需要社会因素的沉淀和积累。职业安全权的权利基础问题可以从权利的道德基础、权利的经济基础、权利的心理基础和权利的法律基础四个维度探寻答案。在明晰权利来源的基础上,以“权利”的概念为线索,通过要素分析的方式探索职业安全权的概念与特征,将职业安全权界定为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以保障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为目的,免受职场危险因素侵害的权利。职业安全权的权利构造决定了职业安全权的权能发挥。职业安全权的权利主体是劳动者,义务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国家,保护对象为劳动者的人身权。当劳动者每享有一项职业安全具体权利时,相应地,用人单位就应承担一项职业安全具体义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职业安全权的保护义务并不是与劳动者忠诚义务相对应的附随义务,而是劳动契约的主给付义务。职业安全权的权利系统并非静止不动而是运动变化的,在不同时代具体内容不尽相同,但贯通其中的主线永远是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劳动者职业安全保护的现实需要决定了职业安全权的法益构成,随着劳动者保护理念和人权保障水平的不断提升,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的心理健康也应逐步纳入职业安全权的保护范围,职业安全权的法益构成应当包含物质性法益与精神法益。职业安全权的实现需要法律机制的有力保障。本文所讨论的职业安全权的保障机制并非广义上的,而是狭义上的,仅指具有事前防范意义的、积极的保障机制。职业安全权的保障机制包括规范时间环境的工作时间规则,治理空间环境的职业安全设施管理机制,以及阻却职业劳动危险的抗辩权、避险权与解除权机制。职业安全卫生立法最初的内容就是工作时间规范,这是因为延长工作时间是资本家剥削工人最基本、最重要的手段,相应地,控制工作时间就成为保障劳动者职业安全权的首要任务。调查显示,我国各类企业中加班现象非常普遍,“身心俱疲”是许多劳动者的真实写照。法律规定的工时标准不可谓不先进,但落实情况却不尽如人意,探索问题的原因和解决之策是劳动法学的任务之一。职业安全权的设施管理机制攸关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相关主体的管理义务是保证劳动者职业安全权顺利实现的基本要求。抗辩权、避险权与解除权机制的功能是防范将要到来的危险对劳动者生命、健康、身体的伤害,我国劳动立法明确肯定劳动者的抗辩权、避险权与解除权。职业安全权遭受侵犯后的救济途径有待明确。首先,劳动者因职业劳动遭受伤害,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具有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双重性质,我国民事立法对劳动者职业安全权的救济力度不足,应予加强。其次,工伤保险机制是职业灾害事后补偿的重要机制,但我国的工伤保险机制不论程序上还是内容上均存在较大缺陷,不利于救济功能的发挥。再次,职业安全权的实现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职业安全公益诉讼机制的建立有助于社会力量参与到劳动者职业安全保护中来,但其可能性和必要性需要进一步证成。最后,刑法是打击犯罪最为严厉的法律手段,将刑法引入职业安全卫生领域能有效遏制侵犯职业安全权的不良行为。我国刑法对劳动者职业安全权的保护是通过设立和修改相关罪名实现的,一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二是重大责任事故罪,三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四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职业安全权的发展方向是精神法益保护之强化。当前,国际上关于劳动者职业安全问题的研究重心已经逐渐从身体健康转向心理健康。从权利发展的角度来看,职业安全权精神法益之强化将成为一个时代课题。为了更好地保护职业安全权的精神法益,必须努力消除影响精神法益实现的障碍因素。职场压力、职场暴力和职场性骚扰是劳动者精神法益保护面临的三大问题,会引发诸多不良后果:对劳动者的不利影响包括生理和心理疾病、不良的生活习惯、消极的工作态度等;对企业的不利影响包括劳动生产率的下降和经济成本的增加等;对社会的不利影响包括适龄劳动力的流失、医疗资源的非必要支出等。为了应对此类问题,一些国家颁布了相关法律,对于我国劳动者的职业安全权保护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通过以上系统分析,本文得出结论:必须加强对劳动者职业安全权的保障力度,这既是劳动者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也是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增加社会福祉的必然选择。
刘艳红[2](200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之解读》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重大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安全事故报告失职罪、虚假破产罪、上市公司高管背信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金融机构背信罪、违规运用公众资金罪、强迫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罪、仲裁枉法裁决罪9个新罪名,修改了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13个旧罪名。从刑法解释论的角度对这些新增及修改的罪名及其犯罪构成要件等进行解读,对完善我国刑法学理论和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意义。
黄美强[3](2016)在《我国劳动权刑法保护研究》文中提出劳动权对于个人和社会的发展与进步都具有重要价值。在我国当前社会快速转型和经济发展迈入新常态的背景下,劳动权的重要价值愈发彰显。然而,在我国当前的劳动领域,强势的雇用者为追求经济利润的最大化,针对劳动者实施的劳动犯罪频频发生,弱势的劳动者为维护遭受侵害的劳动权益,针对雇用者实施的自救犯罪此起彼伏。总体而言,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在实践中遭受着严重的侵害,劳动权未能得到全面、充分及有效的保护。这无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更有损社会公平正义,并对社会安全产生消极影响。刑法作为后盾法和保障法,必须对这一现状予以积极回应并力图改变。有鉴于此,需要对法国、德国、日本、英国、美国等主要发达国家就劳动权刑法保护的成功经验进行系统总结,对当前我国劳动领域的犯罪情状进行客观描述,对劳动权刑法保护的价值理念、立法规范及司法实践进行系统梳理、仔细分析和深入探讨,从而为我国劳动权刑法保护的价值理念的优化、立法规范的完善、司法保障的强化提供支撑,以便更好地保护劳动权。全文共计五万余字,分为五个部分,分别对我国劳动权刑法保护的价值理念、立法规范和司法实践进行了研讨。第一部分劳动权刑法保护概述。对劳动权刑法保护的深入研究,需要以对劳动权的基础理论、刑法对劳动权保护的必要性的清晰了解和深刻把握为前提。在基本概念上应将劳动权界定为“在现代社会中的劳动者参与社会劳动,在劳动中享有的或与劳动密切相关的,与社会经济发展条件相一致的权利的总称”。劳动权是一项综合性权利,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生存权和发展权、自由权和社会权的相互融合和统一的属性。劳动权的内容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拓展和丰富,主要分为个别劳动权和集体劳动权。刑法对劳动权保护的必要性源于以下方面:劳动权对于个人全面而自由的发展、社会的发展进步具有重要价值,刑法应以积极的姿态介入;劳动法益是刑法法益的重要内容,刑法理应予以有效保护;当前劳动犯罪频发,劳动权益屡遭侵害,刑法更应加大保护力度;作为后盾法和保障法,刑法应更加有力地保护劳动权。第二部分劳动权刑法保护的域外考察。劳动权刑法保护是一个极具国际性和全球性的课题。国际人权公约中有诸多与劳动权刑法保护有关的规定,这些规定引导了各国刑法对劳动权的保护,促进了劳动权保护的国际化趋势。同时,作为主要发达国家的法国、德国、日本、英国、美国等在劳动权的刑法保护上已日臻成熟,可以作为我国劳动权刑法保护的借鉴和参考。这些国家在劳动权刑法保护的理念、规范模式和保护内容上具有特色并实践效果明显。倾斜保护是其主要理念,表现为给予弱势劳动者的权益倾斜和特别的法律保护。附属刑法为主、刑法典为辅是其基本规范模式。保护内容较为广泛,主要包括劳动就业权,劳动安全权,劳动报酬权,童工、未成年工和孕产期女工的特殊保护,工会正常活动权利,集体行动权利等。更为重要的是,这些国家的劳动刑法在实践中对劳动权的保护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第三部分我国侵犯劳动权的犯罪情状。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和社会转型的背景下,我国劳动领域的犯罪深深地打上了这一社会背景的烙印。雇用者实施的侵犯劳动权利的劳动犯罪是该领域犯罪的最重要和最主要部分。在求利本能的驱使下,雇用者肆意的侵犯着劳动者的劳动安全权、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权、劳动报酬权等重要劳动权利。不幸的是,这导致了更加严重的后果。为了维护自身遭受侵害的劳动权益,劳动者实施的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各式各样的自救犯罪频繁上演。第四部分我国劳动权保护的刑法回应。针对当前劳动领域的犯罪情状,我国刑法作出了一定的回应。该部分从刑法对劳动权保护的价值理念、立法规范和司法实践入手,分析当前刑法的回应现状及其问题。在价值理念上,强势平等和国家优位是刑法对劳动权保护的主要理念,这容易造成形式上的平等和实质上的不平等,不利于弱势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我国《刑法》和劳动法律中的附属刑法规定了与劳动权保护相关的条款,设计了具体的罪名。但是,我国刑法在劳动权的保护上仍存在保护范围较小、侵犯劳动权利的犯罪主体缺失、劳动犯罪刑罚配置失当、前科报告义务限制劳动权利、附属刑法不明确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等问题,不利于对劳动犯罪的惩治。在司法实践中,雇用者实施的劳动犯罪和劳动者实施的自救犯罪被予以不合理的同等对等,对集体劳动争议的处置倾向于犯罪化的“单一向度”,不利于劳动权的保护。第五部分我国劳动权刑法保护的改革路径。劳动权保护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意欲更好地保护劳动权,刑法必须在理念、规范和实践层面谋求全面的改变。为改变弱势劳动者所处的实质不平等状态,建立在差异原则和倾斜保护之上的弱势平等理念应发挥作用;同时,劳动者的弱势群体地位又决定了刑法对劳动权的保护必须站在民生保护的高度。对于劳动权保护中的刑法立法瑕疵,需要从拓展保护范围、扩充犯罪主体、调整刑罚配置、取消前科报告、完善附属刑法方面予以完善。司法实践是刑法保护劳动权的最重要环节,应强化对劳动权的保障。对劳动犯罪和自救犯罪必须区别对待,对前者在整体上趋重处置,对后者在整体上趋轻处置;对集体劳动争议也应区别对待,对于正当的集体劳动争议不予介入,对于不正当的集体劳动争议应追究刑事责任,以展现刑法的引导和规范功能。从刑法理念、规范和实践方面着手改进对劳动权的保护是更好保障劳动权的必然要求。可以预见,在此背景下,劳动权将得到更为有力的保护。
秦雪[4](2015)在《刑法视野下的劳动权保护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劳动权关系到个人生存与发展和社会财富的累积,是宪法所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其各项权能又被细化在劳动法的具体规定中。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资强劳弱”的现实和随着经济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双方矛盾,是劳动权法律保护机制产生的基础。仅由宪法和劳动法所构成的劳动权法律保障机制显然过于薄弱,需要刑法为劳动权提供更强有力的保护。劳动法对刑事责任的规定与刑法分则的规定两相呼应,刑法视野下劳动权保护的内容正是基于劳动法中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当前,侵犯劳动权的情形屡见不鲜,但将之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形却并不多见。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侵犯劳动权犯罪,行为后果比较严重,往往引发极大的社会关注。但劳动法本身属于执行性偏差且滞后性较强的法律,因此刑法对劳动权保护的介入便具备了充分的合理性。从刑法角度对劳动权提供细致而合理的保护,是维护社会秩序的良好有序进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本文拟从对劳动权概念的界定入手,通过梳理和系统分析我国刑法对劳动权保护的历史沿革,探究我国刑事立法针对劳动权保护不断完善的过程,深入发掘刑法视野下劳动权保护的不足,以期实现刑法视野下对劳动权的保护。本文主要由六部分构成:其中,引言由四部分内容组成,主要介绍了本文的选题意义、研究现状、创新之处和研究方法。第一部分刑法视野下劳动权保护概述。本部分首先对本文的研究对象劳动权进行了界定,从劳动权的概念、性质和基本构造等三重角度,对劳动权这一争议颇大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然后进一步论述了刑法视野下劳动权保护的法依据,以刑事责任的承担为纽带,解读了刑法与劳动法对刑事责任的负担与分配。第二部分刑法视野下劳动权保护的现状。本部分还原了我国刑法不断丰富和完善劳动权保护有关罪名的全过程。在结合劳资矛盾发展变化的社会背景,说明增加或修改刑法分则具体规定的原因。然后对所要研究的刑法视野下劳动权保护的有关罪名进行划定,说明了本文选取学界所公认的九项劳动权保护有关罪名进行研究的原因。通过前述分析,得出我国刑法并未对劳动权各项子权利均提供保护的结论。另外,分析了我国刑法并未将劳动权作为单独法益并提供专章保护的原因,并得出我国针对劳动权刑法保护已达基本完善程度的结论。第三部分刑法视野下劳动权保护的不足。本部分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两个角度分析了刑法视野下劳动权保护的不足。其中,刑事立法的不足主要从犯罪圈的划定、犯罪构成的设定和刑罚的设置三个角度进行分析;而刑事司法的不足体现在刑事司法机关实际受理的此类案件不多和与认定构成侵犯劳动权犯罪有关的相关鉴定难度太大两个方面。第四部分刑法视野下劳动权保护的完善。本部分也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两个角度,结合第三部分的分析思路,指出导致刑法视野下劳动权保护不足的原因,并给出完善这些不足之处的切实可行的建议。结语部分主要明确了制度完善与司法保障之间的关系,指出了社会大环境的形成才能最终实现刑法视野下对劳动权的全面保护。
刘超捷[5](2012)在《《安全生产法》改进的理论与应用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安全生产法》理论研究薄弱、制度设计缺陷较多,致使事故和职业危害预防效果不佳。运用逻辑推演、实证研究和中外比较等方法,通过深入而系统地研究,认为“安全生产”应等同于“工作安全”概念,《安全生产法》属于社会法范畴,应以工人的生命健康保护为核心目的,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应贯彻“生命第一,倾斜保护”、“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多元参与,共同治理”和“技术引领,方法科学”四项基本原则。运用上述理论全面检视现行立法,发现该法在立法目的、性质定位、适用范围和上有较大偏差,具体制度上存在较多缺陷,通过法条分析,共概括了88条具体的问题。在上述理论的指导下,提出了《安全生产法》修订的个人建议稿,包含了150多个具体修改建议,并对其中较为重要的内容,如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从业准入制度、强化用人单位的立法干预的具体措施、工人安全生产决策参与权及其劳资协商委员会等权利实现机制、安全生产的社会参与和监督、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改进、法律责任的宽严适度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证。
刘鱼芳[6](2019)在《劳动者不履行忠实义务之抗辩研究》文中指出忠实义务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运行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义务,由于忠实义务的内涵及外延模糊,现实中常被滥用。随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也常有劳动者突破现有的法律救济途径,采取不履行自己义务的法外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抗辩规则实质上是在平衡用人单位利益的前提下,为劳动者提供了一种私力救济的方法,可以较低的成本,快速、有效地维护劳动者权益,同时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行政资源,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目前,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者不履行忠实义务的抗辩规则几乎属于空白状态,而传统的法律救济方式已经无法完全适应现实中的新情况。本文尝试借鉴民法的抗辩原理,从事实抗辩和狭义抗辩权两个方面入手,探讨构建我国劳动者不履行忠实义务之抗辩的规则,文章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主体、对象、行为结果、法律效果等几个方面详细分析了劳动者不履行忠实义务之抗辩的内涵,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劳动者不履行忠实义务之抗辩的价值,即不必以破坏劳动关系为代价,及时有效地限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忠实义务的滥用,充分维护劳动者权益,同时也能够将劳动者的非理性维权行为纳入法治轨道。第二部分,从现实出发,结合判例及相关案例,阐述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运行过程中滥用劳动者忠实义务、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事实,并进一步分析了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者不履行忠实义务之抗辩的现状及存在问题,论证了劳动行政、司法对用人单位滥用劳动者忠实义务规制的不彻底,以及民法合同抗辩制度、留置权制度介入劳动法的现实障碍,得出了以下结论:有必要在劳动法中构建劳动者不履行忠实义务之抗辩的规则。第三部分,从法学、伦理学、社会学多个角度论证了劳动者不履行忠实义务之抗辩在理论上的正当性。法学方面,从劳动法原理的角度分析了事实抗辩与抗辩权,从诚实信用原则、劳动法价值追求、企业社会责任的需求方面分析了劳动者不履行忠实义务之抗辩在法理上的正当性;伦理学方面,运用人本道德原则理论,论证了劳动者不履行忠实义务之抗辩在道德上的正当性;社会学方面,运用社会角色理论,阐述了劳动者不履行忠实义务之抗辩符合人们通常的行为规律。因此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第四部分,分析了劳动者不履行忠实义务的抗辩原则,即比例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区分劳动者身份原则、立法与司法相结合的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将劳动者不履行忠实义务之抗辩分为事实抗辩和抗辩权两类,详细阐述了劳动者不履行忠实义务之抗辩的具体事由及条件。最后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提出了完善我国劳动者不履行忠实义务之抗辩规则的建议。
郭川[7](2019)在《建设工程领域重大责任事故罪司法适用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并没有随着经济、科学技术的进步而减少,反而频频传来安全事故的噩耗。一直以来,建设工程领域都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高发领域,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大量建设工程领域相关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仔细研究判例,司法机关在认定涉案人员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时,对该领域此罪的认定理由不充分、归责主体模糊、客观要件的把握不准确及因果关系的认定不到位。本文拟对建设工程这一特殊领域频发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司法适用上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主要包括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因果关系及量刑的适用,并对相似罪名做了区分,以期为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罪提供较为明晰的判决思路。本文除导论外,共有四章。导论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现状、研究意义及创新与不足。第一章是对建设工程领域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简要概述。第一节主要介绍了刑法修正案六对重大责任事故罪所做的修改,包括主体范围的扩张、客观标准的调整、增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第二节主要分析了建设工程领域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司法认定中存在的特点,包括责任主体广泛、客观标准特殊、因果关系复杂及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两个相似罪名易混淆。第二章是建设工程领域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是对建设工程领域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行为的认定、与相似罪名的区别做了较为详细的讨论。包括对“生产、作业中”这一业务行为的认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范围广泛的安全规范的认定以及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在客观要件上的区别做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对不同情形进行了讨论。第三章是建设工程领域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与主观要件。主要是对建设活动中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三方主体的认定、对相关责任人的主观罪过形态进行了讨论。其中着重分析了不同主体的责任,比如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人员借用他人资质进行施工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如何追责,常见的包工头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危害后果能否认定为责任主体等,还包括对业务过失的界定,对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进行了区分介绍。第四章是建设工程领域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因果关系与量刑。主要是对建设工程领域各方主体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属于哪一种形态的因果关系以及在事故中是起直接的、主要的作用,还是间接的、次要的作用等进行了分析,及对相关结果是否可归属于责任人做了分析,区分了一般事故与重大事故、自然事故与技术事故以及对可能存在的免责事由做了简单的介绍。在对每一要件进行分析时,均以司法中已有的判例或建设工程领域常出现的安全事件为例做了讨论。最后针对建设工程领域该罪名的一般与特殊的重大伤亡事故与其他严重后果及情节特别恶劣的认定,讨论了不同情形下的量刑适用。
钱叶六[8](2015)在《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引入及限定性适用》文中研究表明期待可能性理论不仅具有对实定法相关规范(法定的责任减免事由)的解释功能,在特定场合下,还能为超法规的期待可能性事由(超法规的责任减免事由)的具体适用提供理论根据。区分违法要件和责任要件的阶层式犯罪构成体系在我国刑法学中的确立和发展,为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引入及其应用排除了体系上的障碍。基于刑法安定性的要求,应严格限定超法规的期待可能性事由的适用条件,合理划定其适用范围。实践中,可以考虑适用超法规的期待可能性事由的情形,主要限于牺牲他人生命保全自己生命的紧急避险、安乐死、执行上级的违法命令、本犯单纯妨害作证、近亲属妨害司法、单纯脱逃、妇女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杀夫、迫于生活困难而出卖子女以及妇女因生活所迫而重婚等一些特殊的案件。
陈珊[9](2008)在《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为《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之罪名。本文较为深入地分析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主体、罪过形式及强令行为,针对存有分歧的观点进行了归纳比较,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指出了若干在司法实践中需予以明确之处,并相应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本文共分三章,第一章阐述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主体范围界定,介绍了从1979年《刑法》到2006年6月29曰《刑法修正案(六)》对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主体的修改,分析了修改的内容、修改的背景与影响,各种理论之争并着重分析了《刑法修正案(六)》对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主体界定标准及主体范围即管理人员、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第二章概要分析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罪过形式,在吸收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学者们尚存分歧之处和需要着重把握之处进行了探讨,列出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并进行分析确定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罪过形式为过失;分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罪过要素,强令者的注意义务与注意能力,并结合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分析提出自己的看法。第三章分析了强令行为的概念与特征及应明确的问题,如强令行为方式与表现形式,强令的程度等;关于强令行为的对象,介绍强令行为对象的立法沿革并结合案例对强令对象中的劳动关系、雇佣关系进行分析:关于强令行为的内容分两方面分析:一是“违章”理解中所指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以下三类: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生产、作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所制定的规程、规则、规章等的明文规定,生产、作业单位中通行的行之有效的正确的操作习惯与惯例,且三类应与生产作业安全相关;二是“冒险作业”的理解:险的范围,作业的范围及认定,这里的生产、作业,既包括合法开办的工厂、企业从事的生产、作业,也包括非法从事的生产、作业,如未经工商登记批准的企业从事的生产活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从事的地下采矿作业等等。对作业的认定首先应与生产安全相关,其次违法行为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中,这是构成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前提。
马勇,周长军[10](2009)在《我国责任事故犯罪立法的检讨与完善》文中研究表明当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法规范在某种程度上讲是为应对生活中的风险而设计的。人们不能仅仅在风险造成实际的损害之后再动用刑罚去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在立法之初就必须着眼于预防。尽管《刑法修正案(六)》在一些问题上作了些许补充和完善,但是我国责任事故犯罪的立法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为了能达成针对社会生活中责任事故风险的预防,我国责任事故犯罪的立法在立法体系、构成要件类型以及具体构成要件要素的设计上都应该进行相应的完善。
二、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违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违法(论文提纲范文)
(1)职业安全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述评 |
(一)现有研究成果 |
(二)研究现状评析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职业安全权的多元解释 |
一、职业安全权的起源与基础 |
(一)职业安全权产生的历史背景 |
(二)职业安全权的权利基础 |
二、职业安全权的学理界定 |
(一)关于“权利”概念的思辨 |
(二)职业安全权的涵义分析 |
(三)职业安全权的特征解析 |
三、职业安全权的法律价值透视 |
(一)劳动权视域下的职业安全权 |
(二)体面劳动理念下的职业安全权 |
(三)和谐劳动关系中的职业安全权 |
第二章 职业安全权的构造解析 |
一、职业安全权的主体 |
(一)职业安全权的权利主体 |
(二)职业安全权的义务主体 |
二、职业安全权的客体 |
(一)客体一般理论之借鉴 |
(二)本文的观点 |
三、职业安全权的内容 |
(一)职业安全权的实体性权利 |
(二)职业安全权的程序性权利 |
四、职业安全权的法益构成 |
(一) 前提性概念的解析 |
(二) 职业安全权法益构成的一般理论 |
第三章 职业安全权的保障机制 |
一、时间管控:工作时间的法律规制 |
(一)工作时间的构成 |
(二)工作时间之于职业安全权的意义 |
(三)我国劳动者工作时间现状分析 |
(四)工作时间规则的完善 |
二、环境管制:工作场所设施的法律管理 |
(一)职业安全设施的内容 |
(二)职业安全设施管理义务的分配 |
(三)职业安全设施的法律规制 |
三、权能发挥:抗辩权、避险权与解除权的行使 |
(一)抗辩权、避险权与解除权的学理界定 |
(二)抗辩权、避险权与解除权的属性与价值 |
(三)抗辩权、避险权与解除权行使的条件与效果 |
第四章 职业安全权的救济途径 |
一、职业安全权的工伤赔偿救济机制 |
(一)工伤赔偿责任概述 |
(二)工伤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 |
(三)我国工伤赔偿救济机制的完善 |
二、职业安全权的工伤保险救济机制 |
(一)工伤保险救济机制的历史演进 |
(二)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请求权的竞合 |
(三)我国工伤保险救济机制的不足与改进 |
三、职业安全权的公益诉讼救济机制 |
(一)公益与公益诉讼 |
(二)职业安全公益诉讼之合理性与可能性 |
(三)职业安全公益诉讼救济机制之构建 |
四、职业安全权的刑法保护机制 |
(一)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 |
(三)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
(四)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
第五章 职业安全权的前景展望:精神法益保护之强化 |
一、职场压力之管控 |
(一)职场压力的界定 |
(二)职场压力的影响 |
(三)职场压力的控制 |
二、职场暴力之排除 |
(一)职场暴力的含义 |
(二)职场暴力的类型 |
(三)职场暴力的法律规制 |
三、职场性骚扰之防治 |
(一)职场性骚扰的界定 |
(二)职场性骚扰的侵害客体分析 |
(三)劳动法调整职场性骚扰的必要性 |
(四)职场性骚扰的法律规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之解读(论文提纲范文)
一、对安全责任事故类犯罪之解读 |
(一) 《刑法修正案 (六) 》第1条 (以下简称“修1”) |
1.罪名分析 |
2.法理分析 |
(二) 《刑法修正案 (六) 》第2条 (以下简称“修2”) |
(三) 《刑法修正案 (六) 》第3条 (以下简称“修3”) |
1.罪名分析 |
2.法理分析 |
(四) 《刑法修正案 (六) 》第4条 (以下简称“修4”) |
二、对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类犯罪之解读 |
(一) 《刑法修正案 (六) 》第5条 (以下简称“修5”) |
1. 罪名分析 |
2.法理分析 |
(二) 《刑法修正案 (六) 》第6条 (以下简称“修6”) |
(三) 《刑法修正案 (六) 》第7条 (以下简称“修7”) |
1.罪名分析 |
2.法理分析 |
(四) 《刑法修正案 (六) 》第8条 (以下简称“修8”) |
(五) 《刑法修正案 (六) 》第9条 (以下简称“修9”) |
1.罪名分析 |
2.法理分析 |
三、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之解读 |
(一) 《刑法修正案 (六) 》第10条 (以下简称“修10”) |
(二) 《刑法修正案 (六) 》第11条 (以下简称“修11”) |
(三) 《刑法修正案 (六) 》第12条 (以下简称“修12”) |
1.“修12”第1款 |
2.“修12”第2款 |
(四) 《刑法修正案 (六) 》第13条 (以下简称“修13”) |
(五) 《刑法修正案 (六) 》第14条 (以下简称“修14”) |
(六) 《刑法修正案 (六) 》第15条 (以下简称“修15”) |
(七) 《刑法修正案 (六) 》第16条 (以下简称“修16”) |
四、对其他类犯罪之解读 |
(一)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类犯罪之解读——《刑法修正案 (六) 》第17条 (以下简称“修17”) |
(二)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之解读——《刑法修正案 (六) 》第18条 (以下简称“修18”) |
(三) 妨害司法类犯罪之解读——《刑法修正案 (六) 》第19条 (以下简称“修19”) |
(四) 渎职类犯罪之解读——《刑法修正案 (六) 》第20条 (以下简称“修20”) |
(3)我国劳动权刑法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劳动权刑法保护概述 |
(一)劳动权的基础理论 |
(二)劳动权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
二、劳动权刑法保护的域外考察 |
(一)国际人权公约与劳动权的刑法保护 |
(二)西方主要国家对劳动权的刑法保护 |
三、我国侵犯劳动权的犯罪情状 |
(一)侵犯劳动安全权的犯罪 |
(二)侵犯人身自由权的犯罪 |
(三)侵犯劳动报酬权的犯罪 |
四、我国劳动权保护的刑法回应 |
(一)我国劳动权刑法保护的价值理念 |
(二)我国劳动权刑法保护的立法现状 |
(三)我国劳动权刑法保护的司法现状 |
五、我国劳动权刑法保护的改革路径 |
(一)理念层面:优化劳动权刑法保护的价值理念 |
(二)规范层面:完善劳动权刑法保护的立法规范 |
(三)实践层面:强化劳动权刑法保护的司法保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刑法视野下的劳动权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刑法视野下劳动权保护概述 |
(一)劳动权的概念、性质和基本构造 |
1.劳动权的概念 |
2.劳动权的性质 |
3.劳动权的基本构造 |
(二)刑法视野下劳动权保护的法依据 |
(三)刑法与劳动法对劳动权保护的责任分配 |
二、刑法视野下劳动权保护的现状 |
(一)刑法视野下劳动权保护的立法沿革 |
1.1979年《刑法》中对劳动权保护的规定 |
2.1997年《刑法》中对劳动权保护的规定 |
3.《刑法修正案(四)》的新增罪名 |
4.《刑法修正案(六)》的新增罪名及修改 |
5.《刑法修正案(八)》的新增罪名及修改 |
(二)刑法视野下劳动权保护所涉及的罪名 |
(三)刑法视野下劳动权保护的现状评析 |
1.部门法修改时间的差异并未导致刑事责任分配的混乱 |
2.已有的刑法分则体系已经能够为劳动权提供系统的保护 |
3.选取部分严重侵犯劳动权的犯罪行为进行规制 |
4.当前犯罪圈的划定以惩治和预防有关犯罪为目的 |
三、刑法视野下劳动权保护的不足 |
(一)刑法视野下劳动权保护的立法不足 |
1.犯罪圈划定的合理性存疑 |
2.犯罪构成设定的不合理 |
3.刑罚设置的不完善 |
(二)刑法视野下劳动权保护的司法不足 |
1.刑事司法机关受理此类案件不多 |
2.认定犯罪的相关鉴定难度大 |
四、刑法视野下劳动权保护的完善 |
(一)刑法视野下劳动权保护的立法完善 |
1.合理调整劳动权保护犯罪圈的范围 |
2.继续完善犯罪构成的有关规定 |
3.适度调整刑罚的有关规定 |
(二)刑法视野下劳动权保护的司法完善 |
1.重视劳动权犯罪的刑事责任追究 |
2.调整相关鉴定的法律规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安全生产法》改进的理论与应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详细摘要 |
Detailed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与研究背景 |
1.2 《安全生产法》研究概况及评析 |
1.2.1 《安全生产法》研究概况 |
1.2.2 《安全生产法》研究评述 |
1.3 研究意义 |
1.4 主要研究内容 |
1.5 研究思路与方法 |
2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内容框架及实施效果 |
2.1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过程及背景 |
2.2 《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 |
2.2.1 五大目的 |
2.2.2 两项方针 |
2.2.3 五方互动机制 |
2.2.4 七项基本制度 |
2.3 《安全生产法》实施效果评价 |
2.3.1 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明显下降 |
2.3.2 企业和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普遍提高 |
2.3.3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基本得到落实 |
2.3.4 促进了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 |
2.3.5 执法状况总体较好 |
2.3.6 社会监督机制基本得到落实 |
2.4 本章小结 |
3 《安全生产法》改进的基础理论研究 |
3.1 “安全生产”的概念辨析与法定含义的提出 |
3.1.1 “安全生产”的词源考察 |
3.1.2 “安全生产”含义辨析 |
3.1.3 “安全生产”法定含义的提出与阐释 |
3.2 安全生产法的概念及法律部门归属 |
3.3 《安全生产法》与职业安全卫生法的关系 |
3.4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 |
3.4.1 生命第一、倾斜保护原则 |
3.4.2 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原则 |
3.4.3 多方参与、共同治理原则 |
3.4.4 技术引领、方法科学原则 |
3.5 本章小结 |
4 《安全生产法》存在的问题分析 |
4.1 立法目的与功能定位明显偏差 |
4.1.1 突出“监督管理”使其偏向于行政监管法 |
4.1.2 舍弃“职业健康”保护使其立法目的残缺 |
4.1.3 “财产安全”的保护使生命健康保护空间受到挤压 |
4.1.4 “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导致根本指导思想错位 |
4.2 调整范围“名宽实窄” |
4.3 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从业准入制度缺失 |
4.4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体系不完善 |
4.4.1 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不够明确 |
4.4.2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制和机制的法律干预度明显较低 |
4.4.3 安全投入制度可操性差 |
4.4.4 针对特殊危险的特殊要求不够完善 |
4.4.5 针对用人单位间的交叉保障义务规定不清 |
4.5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体系存在不足 |
4.5.1 安全生产权利的具体内容不够完善 |
4.5.2 缺少重要的决策参与权规定 |
4.5.3 缺少合理可行的参与机制 |
4.6 社会力量安全生产参与的规定缺失严重 |
4.6.1 总工会与行业工会参与安全生产治理的制度缺陷 |
4.6.2 社会中介组织参与安全生产治理的制度缺陷 |
4.7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不顺 |
4.7.1 “政府领导”缺少法定的组织协调机制 |
4.7.2 “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界限模糊 |
4.7.3 “分级负责”与“属地监管”“级”、“地”不清 |
4.8 法律责任设定不够科学严谨 |
4.8.1 部分法律责任缺失 |
4.8.2 少量法律责任不适用 |
4.8.3 多数法律责任偏轻 |
4.9 本章小结 |
5 《安全生产法》改进的具体措施研究 |
5.1 恰当设置立法目的与范围,定位于职业安全卫生法 |
5.2 建立统一的安全生产专业人员资格准入制度 |
5.3 完善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义务体系 |
5.3.1 明确责任主体,强化其安全生产主体意识 |
5.3.2 加大用人单位安全管理体制和机制的法律干预度 |
5.3.3 建立安全投入的保障和促进措施 |
5.3.4 改进针对“高危行业”、“危险作业”等特殊危险的特殊制度 |
5.3.5 明确交叉关系中各方安全生产保障义务的分配 |
5.4 以促进合作为导向完善工人权利体系 |
5.4.1 完善工人参与安全生产事务的实体权利 |
5.4.2 建立基层单位的安全生产协商与谈判机制 |
5.4.3 建立基层工人安全卫生代表制度 |
5.5 突出社会力量对安全生产的参与和促进作用 |
5.5.1 立法结构上调整,增加“安全生产社会参与和监督”专章 |
5.5.2 强化各级总工会与行业工会的作用 |
5.5.3 规范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
5.5.4 明确非营利社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参与职责 |
5.5.5 明确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
5.5.6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参与事故预防与风险管理 |
5.6 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 |
5.6.1 将安全生产委员会从法外体制变为法内体制 |
5.6.2 明确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的职责分T |
5.6.3 明确属地,淡化分级,将安全监管落到实处 |
5.7 优化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体系 |
5.7.1 实现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的无缝衔接 |
5.7.2 以“财产罚”与“资格罚”相结合处罚违法单位负责人 |
5.7.3 以比例原则为指导,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 |
5.8 本章小结 |
6 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本文创新点 |
6.3 研究局限和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附录1.《安全生产法》修订建议稿 |
(6)劳动者不履行忠实义务之抗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劳动者不履行忠实义务之抗辩的内涵和价值 |
一、劳动者不履行忠实义务之抗辩的内涵 |
二、劳动者不履行忠实义务之抗辩的价值 |
第二章 劳动者不履行忠实义务之抗辩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
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忠实义务的滥用 |
(一)缔约阶段:劳动者忠实义务易成为资方规避用工歧视的合法手段 |
(二)履约阶段:用人单位无限放大劳动者忠实义务 |
(三)解约阶段:用人单位滥用劳动者忠实义务解雇劳动者 |
二、我国现行劳动法不足以规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忠实义务的滥用 |
(一)劳动立法关于劳动者不履行忠实义务之抗辩的规定不完善 |
(二)劳动行政执法片面且权威性不足 |
(三)劳动司法救济不及时、自由裁量权过大 |
三、民法相关制度介入劳动法存在障碍 |
第三章 劳动者不履行忠实义务之抗辩的理论思考 |
一、法学角度:劳动者不履行忠实义务之抗辩的法理思考 |
(一)抗辩路径选择的劳动法原理 |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在要求 |
(三)劳动法的价值追求之所在 |
(四)促使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之所需 |
二、伦理学角度:劳动者不履行忠实义务之抗辩符合人本道德原则 |
(一)人本道德原则 |
(二)劳动者不履行忠实义务之抗辩符合人本道德原则 |
(三)需要通过法律防范劳资双方的道德风险 |
三、社会学角度:不履行忠实义务之抗辩符合劳动者的行为规律 |
(一)劳动者的角色冲突 |
(二)法律应确认并鼓励劳动者做出维护较高法益的角色选择 |
第四章 我国劳动者不履行忠实义务之抗辩规则的完善 |
一、劳动者不履行忠实义务之抗辩规则的构建 |
(一)劳动者不履行忠实义务的抗辩原则 |
(二)劳动者不履行忠实义务的抗辩事由及条件 |
(三)涉及群体性损害时劳动者不履行忠实义务的抗辩 |
二、与我国现行制度的衔接 |
(一)在劳动法中完整引入诚实信用原则 |
(二)通过法律强制性规定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忠实义务的界线 |
(三)赋予劳动者不履行忠实义务的抗辩权 |
(四)建立劳动集体、公益诉讼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7)建设工程领域重大责任事故罪司法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意义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建设工程领域重大责任事故罪概述 |
第一节 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法演变 |
一、主体范围扩张 |
二、客观标准限缩 |
三、增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
第二节 建设工程领域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司法适用中的特点 |
一、责任主体广泛 |
二、客观标准特殊 |
三、因果关系复杂 |
四、相似罪名易混淆 |
第二章 建设工程领域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要件 |
第一节 客观行为的认定 |
一、“生产、作业”中的认定 |
二、“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认定 |
三、“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认定 |
第二节 与相似罪名的区别 |
一、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区别 |
二、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区别 |
第三章 建设工程领域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与主观要件 |
第一节 犯罪主体的认定 |
一、施工作业人员 |
二、施工管理人员 |
三、施工监督人员 |
第二节 业务过失的认定 |
一、罪过形式的争议 |
二、疏忽大意的过失 |
三、过于自信的过失 |
第四章 建设工程领域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因果关系与量刑 |
第一节 因果关系的认定 |
一、因果关系的形式 |
二、因果关系的种类 |
三、结果的归属 |
第二节 量刑的适用 |
一、重大伤亡事故的量刑 |
二、其他严重后果的量刑 |
三、情节特别恶劣的量刑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引入及限定性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一、本文的问题意识 |
二、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引入及其功能定位 |
(一)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刑法中的具体表现及其规范解释功能 |
(二)我国刑法教义学有必要承认超法规的期待可能性事由 |
(三)反对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主要理由及反驳 |
三、期待可能性事由的犯罪论体系基础 |
四、超法规的期待可能性事由的适用条件 |
第一,客观上存在足以动摇一般人遵从法律规范、放弃保全自我利益之意志的异常情势。 |
第二,行为时行为人无他行为选择可能性或者可能性低。 |
第三,异常情势下的违法行为不得超出一般人的宽宥限度,损害原本无需侵害的其他法益。 |
五、超法规的期待可能性事由的适用情形 |
(一)牺牲他人生命保全自己生命的紧急避险 |
(二)安乐死 |
(三)执行上级的违法命令 |
(四)受虐女性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杀夫 |
(五)近亲属妨害司法 |
(六)迫于生活困难而出卖子女 |
(七)妇女因受客观条件所迫而重婚 |
结论 |
(9)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主体之界定 |
1.1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主体的立法沿革 |
1.2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主体之界定 |
1.2.1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主体理论之争及评述 |
1.2.2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主体的范围 |
1.3 值得探讨的问题 |
1.3.1 非法生产者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 |
1.3.2 单位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 |
第二章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罪过之分析 |
2.1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罪过形式 |
2.1.1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罪过形式理论之争 |
2.1.2 罪过形式判断标准 |
2.1.3 本文观点 |
2.2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罪过要素 |
2.2.1 强令者的注意义务 |
2.2.2 强令者的注意能力 |
第三章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行为之理解 |
3.1 强令行为的界定 |
3.1.1 强令的含义与特征 |
3.1.2 强令的方式与表现形式 |
3.1.3 强令的程度 |
3.2 强令行为的对象 |
3.2.1 立法沿革 |
3.2.2 “他人”范围的界定 |
3.3 强令行为的内容 |
3.3.1 违章的理解 |
3.3.2 冒险作业的理解 |
第四章 结论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我国责任事故犯罪立法的检讨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责任事故犯罪缘何重罚 |
二、责任事故犯罪的立法体系 |
(一) 责任事故犯罪立法体系的模式考察 |
1. 法条竞合模式, 以俄罗斯刑法典关于事故犯罪的立法为典型。 |
2. (司法中的) 想象竞合模式, 即日本和我国台湾刑法典关于事故犯罪的立法体系。 |
3. 单纯罗列具体行为的模式, 即中国刑法典采用的模式。 |
(二) 责任事故犯罪立法体系的模式评析 |
1. 在立法体系上, 法条竞合的模式不足取。 |
2. 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责任事故犯罪立法体系较为合理, 较好地解决了一般性条款和例示性条款之间的关系。 |
3. 像我国刑法典一样将某些典型的形态分离出来单独规定, 设置独立的法定刑, 虽然不存在法条竞合的问题, 但却可能造成立法和实践中不必要的麻烦。 |
三、责任事故犯罪构成要件类型的选择 |
四、责任事故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设计 |
(一) 谨慎规范的保护目的与客观构成要件要素 |
1.犯罪对象的确定 |
2. 构成要件结果要素的确定 |
(二) 注意义务规则的违反与主观构成要件要素 |
五、结语 |
四、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违法(论文参考文献)
- [1]职业安全权研究[D]. 雷杰淇. 吉林大学, 2016(08)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之解读[J]. 刘艳红. 法商研究, 2006(06)
- [3]我国劳动权刑法保护研究[D]. 黄美强. 西南政法大学, 2016(10)
- [4]刑法视野下的劳动权保护研究[D]. 秦雪. 河南大学, 2015(07)
- [5]《安全生产法》改进的理论与应用研究[D]. 刘超捷.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012(04)
- [6]劳动者不履行忠实义务之抗辩研究[D]. 刘鱼芳. 中国政法大学, 2019(07)
- [7]建设工程领域重大责任事故罪司法适用研究[D]. 郭川.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8]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引入及限定性适用[J]. 钱叶六. 法学研究, 2015(06)
- [9]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D]. 陈珊. 南昌大学, 2008(05)
- [10]我国责任事故犯罪立法的检讨与完善[J]. 马勇,周长军.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