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经乡(镇)人民政府调处的民间纠纷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李邵根[1](2019)在《爱国公约运动中的人民调解制度研究》文中指出1957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新一轮的爱国公约运动在全国展开。在人民法院和政府指导下,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参与运动,承担了宣传发动工作,并教导群众订立公约,监督并执行公约。在随后进行的司法大跃进运动中,人民调解制度被极力推崇,成为中国最具代表性的法律制度,并深刻影响了司法审判的方式。在爱国公约运动中,人民调解委员会被改为调处委员会,承担起宣传、教育和处罚不良行为的职能,调解工作减少讼累的核心功能被弱化。由于核心功能的弱化,调解组织与宣传机构和行政机构的同质化程度增强,人民调解制度逐步衰落。论文由五章组成。第一章讲述乡村自治的历史传统。北宋伊始,以儒家伦理观念为指导,乡村社会盛行乡约制度,内容包括以礼教为基础的行为规范和以自治为主的纠纷解决机制。明清时代,乡约成为了官方认可的制度,并大力推行。在民国中期的乡村建设运动中,提倡乡村自治,乡约制度在此盛行出现了以“息讼会”为代表的民间调解组织。第二章讲述人民调解制度的兴起与发展。在抗战时期,抗日根据地政府积极推行调解制度,并以立法的方式建立调解组织、制定调解规范。在解放战争中,中国共产党逐步将人民调解制度推向全国各地。1954年3月22政务院公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人民调解制度成为国家正式的法律制度。第三章讲述爱国公约运动中人民调解制度的新变化。早期的爱国公约运动本质上是战争动员,号召人民支持抗美援朝战争。在集体化运动完成后,为了教育人民爱护公共财产和积极参加集体劳动,政府再次推行爱国公约制度。在新一轮爱国公约运动中,人民调解组织被改为调处组织,承担起宣传公约和执行公约的职责。第四章讲述司法大跃进中的社会主义爱国公约。在大跃进时期,爱国公约的性质有了新的定义,人民调处组织也有了新的任务。在司法大跃进的狂热情绪主导下,人民调解制度被视为共产主义行为规范的萌芽,被视为旧司法制度的最佳替代者。但调解组织解决纠纷、减少讼累的核心功能已经严重弱化。第五章是对人民调解制度兴衰的法理分析。文章回顾了人民调解制度运行的法律文化背景,总结近代化、现代化及战争对中国乡村社会的影响,考察乡村社会道德体系的变化。通过对调解员出任资格变化的分析,指出隐藏在其后的观念转变。最后,文章对人民调解制度衰落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总结。
李婷婷[2](2013)在《社会治理视域下的人民调解—功能与再定位》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一种承袭了传统文化、肩负国家用以治理社会功能的重要纠纷解决方式,中国的调解制度和实践在近代以来面临现代化问题挑战展现出独特的形态。国家权力的参与使得人民调解在社会治理场域中处于一种微妙的地位,它既不纯然是民间自组织的力量,也不完全依附于国家政权。因此,对人民调解制度的理解不应仅将其视作是一种普遍性的纠纷解决机制,而应当将其置于整体社会转型的纵向历史过程中、作为一个视窗来观察和理解现代性问题在中国展开过程中所面临的种种特殊问题。除了解决纠纷,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机制的人民调解还具有充当司法补充、动员民众和整合基层社会的制度功能。人民调解的其他社会治理功能是既依附于纠纷解决功能,又可独立于具体的纠纷解决过程。在调解实践中可以观察和总结出人民调解这四种制度功能之间彼此联系,相互补充;但各治理功能之间也存在相互排斥的可能。作为同一制度的四个侧面,虽然彼此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但这四种功能发挥效用的条件并不完全一致。人民调解纠纷化解功能的发挥需要以政权的支持、制度细节决定的制度能力、以及紧密的基层社会关系作为前提条件。人民调解司法补充功能的发挥则取决于国家法与民间知识规范之间是否存在距离感、以及正式司法的纠纷化解能力是否能够应对纠纷化解的需求。作为基层整合工具的人民调解,这种功能的发挥则需要以匹配政权治理结构的组织化外观以及具有相应资质的调解者作为条件。以人民调解动员基层的效用则取决于这种动员的介质是否适当、策略是否适宜。自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人民调解作为纠纷化解机制的存在合理性日益遭到质疑,并陷入发展的危机。这种制度效用危机的背后是国家主导的渐进式改革与宏观社会结构的变迁。现实社会呼吁非诉讼的纠纷化解方式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纠纷、维护社会良序。纵向控制社会结构的解体,基层社会关系紧密的互动网络被打破并日益松散,若要更好地适应新的社会条件,重新获得展开调解所必须的资源和权威,就需要对人民调解的制度进行再设计,使得人民调解能够作为一种独立的、能够得到社会认可的纠纷化解机制而存在和运行。而人民调解作为司法补充、尤其是在普法的实践中表现出来的困难是与基层治理结构的改变紧密相系的。城市社区改革与农村居民自治使得基层社区的治理结构更加灵活,基层治理自由程度的提高,传统的层级式管理在“自治的社区”一级面临困难。未来人民调解的司法补充功能将隐含于人民调解的纠纷解决功能中、间接实现和发挥作用。社会流动性不断增多的现代社会,社区将毫无疑问地成为容纳和聚集社会成员的最基本的空间和场域,社区人民调解也将因此而具有显着的社会整合意义。从调解的社区实践来看,人民调解整合功能发挥不明显的重要约束因素在于基层社区改革的缺位。发挥和加强人民调解的社会整合功能需要针对性地采取系列措施,创造有利功能发挥的效用条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现代居住格局的改变,过去人民调解发挥功能所依靠的地邻乡友、地方性知识规范等赋予其合法性和正当性的资源都在减少,动员能力随之下降。与之不相称的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背景之下的调解所肩负的功能压力却在扩大。命令式、动员式的人民调解,可能路径是转变为“治理型的动员”,也即常态的整合模式。人民调解的动员功能应当在实现其整合功能时自然实现。问题在于,前存的制度框架会型塑后期社会变迁的轨迹。作为社会治理机制之一的人民调解也是如此,即便其发挥原初制度功能的社会条件已经消解或弱化,但制度设计仍然倾向于沿着旧有的模式再生、延展和维持。虽然粗略看来是有效的,但实际上这种变迁并没有真正置于新式社会结构之中与之适应。现有的人民调解通过层级的提升和政权的赋权仍走在试图加强纵向整合的老路上,而如何利用调解来帮助社会实现自身的、横向的整合仍未寻见适当的进路。对待这样一种已然存在、并且在某种程度、某些功能维度上仍在发挥作用的拥有庞大基层组织网络的社会治理机制,合乎理性的选择不是彻底废弃、而是对其进行制度再设计、使其更为契合社会发展需要。人民调解应当、并且能够在公民培养这一维度上发挥效用、获致助益社会发展的新工具价值。通过调解促进基层社会整合主要在于调解能够通过消除个体间的私利冲突与人际关系障碍,实现公平与正义,从而更大程度地促进个体对国家及社会的认同感;并且在调解过程中能够促进自治性秩序的生发,实现对社区的整合。调解同时也能够通过隐性扩张政权规制、中立冲突性质、并经由调解协议的合同形式构建基层社会与政权之间的“弹性”联结。这种弹性联结意味着国家政权与社会间能够建构起“合作式治理”的治理模式,这种模式的理想之处在于,分离进程中的中国国家与社会将在各守其界、相互赋权的同时,仍然能够保有有效的联结;这无疑为中国治理结构和模式的转型提供了一种可供选择的思路。
张红侠[3](2014)在《人民调解变迁研究 ——以权威类型转变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纠纷是人类社会的伴生物,因而定分止争就成了人类的必修课。调解成本低、效率高、偏重实体正义、利于人们和谐相处。在域外,调解已经突破传统模式,呈现出新趋势即调解与法治相融合、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相衔接。中国则具有悠久的调解传统文化,传统民间调解尤为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解放区政权组织在批判继承我国传统民间调解的基础上创造出人民调解。直至今日,人民调解在纠纷解决和社会治理方面仍发挥着重要作用。再加上构建和谐社会、倡导调解的官方引导,目前学界对人民调解的研究较多,但是系统、深入地专门研究人民调解变迁的文章还不多见。鉴于此,笔者以权威类型转变为视角,运用描述性的法史学和解释性的法史学相结合的方法、法社会学方法等描述和解读人民调解的变迁史。总体而言,人民调解经历了兴起、兴盛、衰落和“复兴”的历史变迁过程。人民调解的历史变迁始终与人民调解权威类型及其权威强弱变化紧密相关。抗日根据地、解放区政权组织基于落后的自然经济状况的法权要求,吸取我国传统民间调解的经验教训以及缓解抗日根据地司法困境的需要,制定和颁布一系列人民调解法令、政策。人民调解组织化、制度化的雏形出现。与此相适应,抗日根据地、解放区蓬勃开展人民调解实践活动并取得了明显成效。由此,在这一时期人民调解开始兴起。人民调解兴起与人民调解组织权威初步形成是密不可分的,而人民调解组织权威初步形成归因于以下几点:抗日根据地、解放区政权组织权威的树立;人民调解组织依附于抗日根据地、解放区政府;“大众司法”形成及其推广;传统地方精英被清扫、新式地方精英被塑造。建国初期,国家汲取人民调解的历史经验,在继承和发展“大众司法”的背景下,在全国开展人民调解的组织化、制度化建设。“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调解遭到破坏。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逐步恢复与发展。在此情况下,人民调解法律、法规得以重新公布并进一步完善。与此相对应,人民调解实践也展现出繁荣景象。人民调解繁荣则与人民调解组织权威高涨紧密相连,后者为人民调解繁荣提供了动力和保障。人民调解组织权威高涨则依赖于以下因素:国家政权组织享有高度权威;人民调解组织紧密依附于各级人民政府;人民司法全面确立与实施;多数人民调解员具有较高政治地位和思想道德素质。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2002年,为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一步发展的要求,国家加大了人民调解组织化、制度化建设力度,并开始对人民调解进行法制化建设。然而,实践中人民调解却出现了衰落景象。人民调解衰落与人民调解组织权威弱化、法理型权威较弱不无关系。人民调解组织权威弱化则是由乡镇政府、村委会权威弱化,人民调解组织对各级人民政府的依附性减弱,人民司法式微与司法现代化建设以及部分人民调解员的政治地位和思想道德素质下降所造成的。人民调解法理型权威较弱主要体现在:法律权威不高;人民调解的程序正当化不足;多数人民调解员无法适应调解法制化的要求。2002年以来,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背景、法院面临双重压力以及人们对法治、诉讼和调解理解加深,共同敦促人民调解组织化、制度化、法制化和专业化水平提高。人民调解实践也呈现出新景象。从实践效果上看,人民调解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步回升;人民调解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作用提升。由此,人民调解逐渐走向“复兴”,而人民调解组织权威回升和法理型权威提升为人民调解走向“复兴”提供了有力地支撑。人民调解组织权威之所以回升,在于以下几点:乡镇政府、村委会权威弱化在一定程度上得以遏制;压力型“维稳”机制形成;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的优势政治地位;人民调解组织对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的依附性加强;“司法为民”、“能动司法”提出与实施。人民调解法理型权威提升是国家回应民众对人民调解的法理型权威需求以及域外现代调解运动影响的结果。人民调解的未来之路将是从组织权威走向法理型权威。2002年以来人民调解组织权威回升强劲地推动着人民调解“复兴”。然而,当前人民调解组织权威回升的模式与人民调解向社会自治型调解方向发展相悖,也不利于我国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令人欣慰的是,2010年《人民调解法》并没有延续组织权威模式。随着《人民调解法》贯彻和完善,社区自治发展以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真正形成,人民调解的组织权威将会下降即政府对人民调解指导、管理将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将被纯化为行政调解组织。尽管当前人民调解法理型权威促使着人民调解“复兴”,但是人民调解法理型权威现状与我国公民社会成长和“法治中国”建设的趋势存在张力。随着我国公民社会成长和法治进程加快,人民调解法理型权威将会进一步提升,其具体体现为:法律作为解纷依据的认同度提高;人民调解的程序正当化水平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专业威望提高。然而,由于受各种社会条件制约,人民调解组织权威下降不是轻而易举的,人民调解法理型权威进一步提升也无法一蹴而就。这就需要人们发挥主观能动性,争取人民调解法理型权威早日完全实现。文章可能的创新点在于视角和研究方法的使用。人民调解权威类型转变视角的运用使人们看到人民调解变迁现象的内在理路。法社会学方法的运用使人们看到丰满的、“活”的人民调解变迁史。当然,文章还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
胡月军[4](2019)在《贵州黔东南州本里村“社会法庭”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贵州省黔东南州是全国苗族侗族人口最集中地区,近年来,该州法院系统紧紧围绕民族和山区两大特点,延伸司法为民服务,坚持把法治方式与群众路线结合起来,探索实践具有山区民族特色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2012年8月,榕江县人民法院创新实践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本里村建立“社会法庭”。研究作为西部欠发达山区侗族聚居的本里村“社会法庭”,对于研判与其经济、社会、民族情况相同类型的少数民族村寨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及基层治理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除了“导论”和“结论”部分,本文共分五章。“导论”部分主要介绍了选题缘由与价值、“社会法庭”等研究综述、本文研究方法。本里村距离榕江县城较远、山林资源丰富、村民家庭经济呈现半耕半工模式、侗族文化厚重、村支两委在村庄事务处理中处于领导支配地位。第一章“本里村’社会法庭’的建立”。本里村“社会法庭”是榕江县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任务要求,在创新实践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过程中借鉴河南高院“社会法庭”建立的。第二章“本里村’社会法庭’的场域”。运用社会场域理论,分析了本里村“社会法庭”与村规民约、村支两委、榕江法院之间的关系。分析表明,本里村“社会法庭”调解纠纷的重要依据之一就是村规民约,与村支两委关系密切,受榕江县人民法院业务指导。第三章“本里村’社会法庭’的定位”。本里村“社会法庭”本质属性是人民调解组织。按照功能发挥领域划分标准,可以将其功能区分为法律功能、政治功能、社会功能。其中,法律功能包括纠纷解决功能、法制宣传教育功能、预防违法犯罪功能;政治功能包括社会动员功能、政治宣传功能、基层治理功能;社会功能包括弘扬和合传统文化功能、伦理道德教化功能。第四章“本里村’社会法庭’的运行”。本里村“社会法庭”调解纠纷程序涉及启动方式、调解原则。启动方式包括主动启动和依申请启动。调解纠纷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合法原则、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本里村“社会法庭”调解纠纷策略包括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精细化解纷中的情理法并重。第五章“本里村’社会法庭’调解纠纷类型分析”。重点围绕本里村最难调解且最多的山林纠纷、家庭婚姻纠纷两大类型以及其他类型纠纷进行了分析解读,并对本里村纠纷流向“社会法庭”的原因进行了研究。研究表明,本里村山林纠纷多发且难以调解,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经济利益原因。本里村离婚纠纷多发,表明在国家体制转型与社会变迁加剧背景下当地农村家庭婚姻价值发生了变革。本里村乡村熟人社会特征以及村民进行解决纠纷“成本—收益分析”是本里村纠纷流向“社会法庭”的原因。“结论:走向多元共治的基层治理”。人民法院创建“社会法庭”是人民法院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司法触角下沉到基层,将民间社会解纷主体纳入法院建构的解纷体系从而提升基层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与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的一种实践。对于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与基层治理的未来走向而言,应该将“党政主导下多元主体合作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法院主导下乡村层面的法治化治理”两种实践路径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引入基层社会治理资源,采用诉外多元调解与诉讼相互衔接方式,多元主体共同构筑党政主导、司法支持、群众参与、分工协作、分层递进的基层治理格局。
董小红[5](2011)在《和谐社会语境下的人民调解制度研究》文中指出调解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由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构成一个完整的调解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人民调解居于重要地位。人民调解属于民间调解的范畴,而民间调解自西周创立至今已有几千年历史。我国现行人民调解制度是在吸收历史上民间调解的合理因素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并经过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司法实践的不断推陈出新、创造性地转化为富有中国特色的人民调解制度。由于其解决纠纷的实际效果十分显着,因而一直被海外学者誉为“东方一枝花”。伴随共和国成长的历史表明,人民调解制度由于其植根于广大群众之中,显示了无比强大的生命力和优越性,在社会主义改革和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笔者撷取人民调解制度为研究对象,回溯调解制度的历史渊源,阐述了人民调解制度在近现代的形成与发展,认识其曾在20世纪80年代达到发展的巅峰;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各种矛盾凸显叠加,人民调解制度陷入了历史上的低谷时期;2003年前后,国务院、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和法院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措施予以补救,使人民调解制度开始逐步复兴。本文以人民调解跌宕起伏的历史发展作为研究的基础,考察了人民调解兴衰成败的历史与现实原因,深度剖析了人民调解发展的困境,提出了人民调解完善的路径。全文分五章进行阐述:第一章绪论部分,介绍本文选题的渊源与研究意义、相关研究文献综述与评价,本文的学术价值、研究的重难点以及研究方法。第二章论述了人民调解制度的现代沿革。对传统调解制度作历史全貌的概括介绍,作为研究人民调解制度的理论基础;陈述了建国前人民调解制度的萌芽、形成与定型;把建国后的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划分为人民调解制度的确立与繁荣、人民调解制度的衰退和人民调解制度复兴三个历史阶段。最给力的是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是人民调解制度发展的一座里程碑,使这项具有中国特色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这也为研究人民调解制度更好地发挥其社会作用提供了一个新的平台。第三章解析人民调解制度的价值。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调解制度原有的存在基础发生了巨大变化,有学者对人民调解制度的走向产生了一定的质疑。基于这一现状,笔者梳理了当今理论界人民调解制度的存废之争,论证了人民调解深化发展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从人民调解制度的法律文化传统以及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两方面论证了人民调解的合理性,详细论述了人民调解制度的法治价值。在明确人民调解制度价值的前提下,对人民调解制度涉及的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与阐释,包括人民调解自身的概念和性质,民间纠纷的概念、范围和特征等,并依托于人民调解法分析了人民调解制度的法律地位。第四章详细分析了我国人民调解制度面临的困境。重点分析了我国人民调解制度面临的三方面困境:当前民间纠纷的变化给人民调解带来的挑战;涉及人民调解的一些立法存在着不足与缺陷;从价值层面和实践层面两个维度分析了人民调解制度建设层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针对困境剖析其深层次根源,主要表现在传统文化渐行渐弱削弱了人民调解和市场经济体制对人民调解的冲击两方面。第五章在理论探讨和实践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和谐社会中的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路径。基于近年来学术界关于调解功能的不同认识,通过对基层人民调解社会调查获得的第一手资料研究,经过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考证,对和谐社会中的调解功能予以科学的定位即解纷的功能和社会自治的功能。论述了人民调解制度完善的前提,即人民调解外部氛围的重塑,包括树立以人为本共赢互利的理念、构建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政治经济体制、塑造解决矛盾纠纷的刚性机制与柔性机制、建立通畅的社会沟通机制、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的公平观、重建社会信任等。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路径主要有:立法的完善,包括人民调解的范围、人民调解前置制度,人民调解员的准入制度及调解程序的丰富等;对与人民调解制度相关的一些问题提出了对应的解决措施,如国家财政大力支持、推动法律援助、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介入人民调解工作、鼓励和引导群众把人民调解方式作为解决纠纷的第一选择、大调解机制下的人民调解工作室等措施辅助人民调解发展;实行仲裁与调解相结合;借鉴美英日等国的ADR制度,促进人民调解的完善,使我国的多元化解纷方式功能互补与良性互动,共同促进和谐社会的持续发展。
林辉煌[6](2013)在《法治的权力网络 ——林乡派出所的警务改革与社会控制(2003-2012)》文中指出在中国的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化控制体系和组织化控制体系的弱化使得以公安系统为前锋的专门化控制体系显得日益重要,然而长期存在的官僚化问题和权力自由化问题严重削弱了公安系统在社会控制中的作用。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公安系统从2003年开启了一系列的警务改革。可以认为,整个警务改革是在自由主义的旗帜下围绕着权力规训和执法规范化展开的。然而随着警务改革的推进,基层警察日益消极,越来越多的非法治手段被采用,而多数人的权益也很难获得有效的维护,警务改革陷入“法治内卷化”的困局。通过讲解有关林乡派出所警务改革的故事,本文尝试揭示公安法治建设背后的权力网络与“法治内卷化”生成的中层机制。令人意外的是,近年来的警务改革进一步强化了基层公安机关的官僚化趋势,从而使治安调解成为一线民警不堪重负的任务。更为严重的问题是,当前的治安调解逐渐异化,出现了“治安调解不可逆”的困境:在治安处理丧失公信力的背景下,民警只能通过不断的调解来促成纠纷的表面和解,其结果是通过治安调解的社会控制越来越难以实现。另一方面,随着警务改革的推进,涉警信访出现了“无理化”的趋势,这正是“治安调解不可逆”的直接原因。在公安官僚体系中,上级单位与下级单位在信访治理的博弈过程中形成了一种“信访引诱”的机制,使得信访人可以从中牟取私利。随着无理信访的升级,通过信访的权利救济渠道逐渐被堵塞。如果说涉警信访是通过群众的力量将警察的越轨行为自下而上地暴露出来,那么警务督察则是公安部门对警察权力自上而下的控制过程。随着警务改革的推进,国家对于警察权力的监督技术日益完善,形成了一套以警务督察为核心的“全景敞视”的权力监督网络。然而,警察却发展出各种不规范的应对策略,试图最大限度地减少被当事人信访和被上级单位惩罚的风险,结果导致警察权力的进一步失控。以权力规训为核心的警务改革不仅没能推动公安法治的良性发展,反而陷入法治内卷化的困境。这种意外后果的出现,从根本上讲是因为警务改革打破了“法治的权力网络”,使其不能正常运转。改革者一味地强调权力规训,却忽视了权力决断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意义。只有建立在权力决断的基础之上,权力规训才能有效发挥作用,多数人的权益才能够得到维护。然而在当前的警务改革中,由于权力决断能力的丧失和央地关系博弈的失衡,官僚权力体系无法对正义是非原则进行辨识、裁断和实践,结果导致各种投机行为的泛滥。法治内卷化的困局给我们的启发是,在自由主义思潮的蛊惑下,“未经决断的权力规训”只会使法治建设走向自己的对立面。西方国家将自由和市场作为普世性的最高法则推销给发展中国家,结果却给后者带来了巨大的伤害,而这实际上正是西方资本主义在全球确立意识形态霸权的内在需求。作为社会主义发展中国家,中国必须警惕自由主义的糖衣炮弹,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确立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主体性,从而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
王德福[7](2004)在《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浅谈》文中提出
娄义鹏[8](2016)在《贵州少数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以苗族、侗族、布依族为例》文中认为近年来,少数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逐渐成为民族法学、法社会学、诉讼法学、人类学、法理学等学科关注和研究的重点课题之一。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我国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并出台了《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贵州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省份,每个少数民族都有自己传统的风俗习惯,各民族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也各具特色。如何合理的构建贵州少数民族地区的纠纷解决机制,化解民族地区的各种社会矛盾纠纷,促进贵州民族地区和谐社会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时至今日,中国的成就已经令世界瞩目,贵州要在2020年与全国同步建成小康社会,贵州少数民族地区面临着必须进入经济快速发展的特殊时期,这个过程也是国家法与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之间产生冲突与互补的过程。在当前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怎样将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法在“文化多元”和“法律多元”之间进行多元互补、避免冲突,将法治的本土资源纳入国家整体现代化的社会秩序治理中,成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贵州三个少数民族自治州中人口最多的三个少数民族,苗族、侗族、布依族传统纠纷解决机制在现代社会的法治价值进行系统性研究,结合中央的精神,对构建贵州少数民族地区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出有价值的对策,以立法建议的方式为贵州省人大草拟贵州少数民族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草案建议稿,从而为贵州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法治建设的完善尽绵薄之力。本文将从法理学的角度,对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的法理特征及在现代社会的法治价值与功能进行规律性总结。然后在实证调研的基础上,对苗族、侗族、布依族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历史形成、发展演变、在现代社会的变迁、与国家法的冲突与互补等方面进行阐述,努力探究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法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互补与互动。以此为基础,提出构建贵州少数民族地区多元纠纷解决体系需要配套立法的具体范围和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具体方案。以期对贵州的民族法制建设有所裨益。本文研究的意义在于为贵州民族地区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了具体方案,通过成果转化为贵州构建少数民族地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提供参照,同时为全国其他少数民族地区提供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参考,同时为系统研究少数民族地区的纠纷解决机制提供宽视野研究的范例,为丰富纠纷解决理论贡献微薄的力量。在研究方法上,本文主要运用了历史分析法、文献分析法、多学科综合分析法、统计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本文的内容是按照以下三个部分来展开研究的。第一部分(第一章):以法理学的理论分析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的起源、特性、成因、价值、与国家法的冲突与互补。用文化多元的视角去看待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法的关系,具体分析了国家法与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之间分属不同的文化传统,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通过现代的村规民约的形式找到与国家法融合的途径。以民族理论结合纠纷解决理论具体地分析了少数民族地区纠纷解决的现实状况,民族地区的纠纷具有解纷的依据多元、纠纷类型多元、解纷的主体多元的特征。深入的论述了民族地区纠纷解决中的规范适用问题,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在很多方面为国家法提供补充。分析了运用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变通权问题,可以通过互补变通的方式将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中优良的部分吸收进国家法中,让其具有一般适用性。具体的分析了国家法与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冲突的原因与冲突关系及冲突的具体表现形式。具体地分析了国家法与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在民族地区纠纷中的优势与不足,分析了二者互补的优势并提出了二者的互补路径选择。第二部分(第二、三、四章):在实证调查的基础上以统计学的方法,以贵州三个民族自治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人口最多的三个少数民族,苗族、侗族、布依族为代表,对三个民族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历史沿革及演变,具体内容及在现代社会变迁,在现代社会纠纷解决中的优势与不足,在具体纠纷解决实践中与国家法的冲突与互补,以及纠纷解决主体多元联合解纷的现实状况,并将其与国家法的具体冲突与互补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研究。法人类学的研究表明,每一个社会中的人类群体都有自己群体的“类法律”这种“类法律”就是该群体的秩序维护规制,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就是这样的“类法律”,这是人类文明的一种表现方式,这些“类法律”是如何产生,并在少数民族繁衍过程中是如何延续变迁的,在现代社会的作用及未来发展的方向,走向多元互补纠纷解决道路是最终的选择。第三部分(第五章):本部分在前面两部分的基础上对贵州少数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的现代法治措施进行研究,分析了少数民族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内涵与外延,分析了构建少数民族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成因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构建贵州少数民族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需要配套立法的具体范围,与具体的变通的内容。提出了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问互补的措施。最后,拟写了构建贵州少数民族地区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草案建议稿。建议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出台,《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少数民族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决定(草案建议稿)》。总之,本文力求在对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一般规律的总结的前提下,以三个自治州少数民族地区的纠纷解决的现实需要为基础,提出了构建贵州少数民族地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以求为贵州民族地区的民族法制建设提供蓝本,并为全国其他少数民族地区的纠纷解决提供参考。
石阳阳[9](2018)在《社会风险治理中社会组织的参与路径研究 ——以上海市P区民非调解工作室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社会改革与社会转型的加速,社会面临的不确定与风险也逐渐增多。如何降低和消解社会风险,维护社会发展与社会稳定,是一个亟需破解的现实难题。传统的以政府为主导的风险治理模式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在这一目标指引下,引导以社会组织为代表的社会力量参与风险治理成为必然选择。社会组织参与风险治理可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有助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本文以上海市P区民非调解工作室为例,以治理理论为理论视角,利用深度访谈资料对社会组织参与社会风险治理的路径进行系统研究。本文关注以民非工作室为代表的社会组织本身是如何运作的?社会组织作为政府、市场之外的社会力量,是如何融入到国家的风险治理体系中的,形成了怎样的参与路径?社会组织参与风险治理面临着哪些现实困境,应选择怎样的发展路径?在风险治理社会化的趋势下,如何发挥社会组织的主体作用,完善新时代的社会风险治理体系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议题。研究发现:首先,以民非工作室为代表的社会组织在社会风险治理中形成了纵向和横向两种参与路径。纵向来看,民非工作室处于“区——街镇——居村”这一层级嵌套的“三级网络”当中,形成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风险治理的整体合力。横向来看,民非工作室通过与法院的诉调对接、与派出所的警民联调、与信访办的访调对接,形成了政社协同的工作格局,完善了“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其次,在国家风险治理体系中,社会组织参与风险治理是一种依附式参与,由此导致其面临合法性危机、组织资源依赖、人力资源约束、社会认知偏差的结构性困境。最后,社会组织应当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实现嵌入式发展:一是进行体制重塑,完善社会组织及其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法律法规;二是实施差异化的支持政策,推动社会组织的品牌化与特色化发展;三是坚持社会组织发展的职业化取向,塑造专业化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四是对社会组织实行分类治理,完善三级四层调解网络,以破除其面临的结构性困境,优化其参与风险治理的路径。
熊征[10](2013)在《甘南牧区藏族民间纠纷的解决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藏族传统纠纷解决机制与以司法为核心的官方机制是目前甘南牧区处理民间纠纷的两种主导机制,其运作效果与互动关系直接影响当地的社会秩序与稳定。本文运用功能分析法阐述了甘南牧区传统解决方式,并结合个案、田野资料,从对新旧机制交替形态的一般判断和对民间纠纷的解决“生态”、两种机制的作用与关系的具体探讨等两方面,重点研究分析了牧区民间纠纷解决的现状与问题,发现实践中两套不同的知识谱系已突破简单的二元对立,不断向冲突、断裂、延续的复合博弈关系发展,形成了“合作”解决纠纷的种种现实形态,但总体上以无序和权宜为特点,尚处于较低层次,纠纷解决的公正性与效能受到压抑。对这一问题的克服有赖多方面的努力,基于甘南牧区解决民间纠纷的传统、现状和现实条件,本文借鉴多元化理论,提出了“一极多元”的应对思路。除绪论和结语外,本论文分为三个部分,共八章。第一部分(第一、二、三、四章)是对甘南牧区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系统研究。在概括性说明牧区社会与文化背景的基础上,对纠纷的本土观念、传统民间纠纷的形式及“和合”的观念表达与争斗实践相背离的问题作了考述分析,进而研究了“说事”、“上告——审判”、“盟誓”、“和解与单方行动”等牧区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及其观念、逻辑。第二部分(第五、六、七章)分析甘南牧区藏族民间纠纷解决的现状与问题。从阐明新旧两种机制交替过程中的断裂、延续与冲突关系出发,以个案为基础,注重过程分析,先后讨论了甘南牧区刑事纠纷、民事纠纷与草山纠纷解决中两种机制的作用、互动关系及各方诉求与困境,指出了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两种机制的无序合作与纠纷当事人权益保障的缺失、偏颇。第三部分(第八章)为结论和建议。认为司法的主导性缺位是造成上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确立“一极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有助于现状的改善。从推进能动司法、完善大调解模式、强化“中间团体”组织调解、提高村级治理水平等方面,结合牧区纠纷解决的传统文化,就该机制的主要架构作了探讨。建设藏区和谐社会,确保藏区长期稳定与发展事关国家长治久安。而对藏族社会内部矛盾纠纷的解决与治理将直接关系“治”与“安”实现的质量和程度。提高藏区纠纷解决的制度效率、社会效果和转型时期的功能适应性已势在必行。本文对甘南牧区民间纠纷解决的系统性研究即是向着这一目标所作的努力。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经乡(镇)人民政府调处的民间纠纷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经乡(镇)人民政府调处的民间纠纷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爱国公约运动中的人民调解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动机与论题由来 |
二、研究状况与研究方法 |
三、研究涉及的核心概念 |
四、研究思路与主要内容 |
第一章 乡村自治的历史传统 |
第一节 中国古代的乡约制度——从吕氏乡约到申明亭 |
第二节 中国古代的乡约制度——从吕氏乡约到乡约宣讲 |
一、吕氏乡约——乡规民约的形成与其中义理 |
二、明、清时期的乡约制度 |
第三节 民国时期的乡绅阶层与乡村建设 |
一、中国乡村的领导者 |
二、中国乡绅阶层的兴亡史 |
三、乡村建设运动与村民自治 |
第四节 民国时期山西村治运动——息讼会及其功能 |
一、山西村治运动及其宗旨 |
二、息讼会的设立及其章程 |
小结 |
第二章 人民调解制度的兴起与发展 |
第一节 在抗日根据地创立人民调解制度 |
一、抗日根据地的调解制度 |
二、抗日根据地政府颁行的调解法规 |
第二节 建国前后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 |
一、解放战争时期的人民调解制度 |
二、新政权与人民调解制度 |
第三节 人民调解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正式确立 |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的主要内容 |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对人民调解制度作了新的定位..71小结 |
小结 |
第三章 爱国公约运动中人民调解制度的新变化 |
第一节 爱国公约的由来 |
一、爱国公约运动的基本精神 |
二、早期的爱国公约运动 |
第二节 爱国公约运动的兴起 |
一、爱国公约订立与执行的情况 |
二、作为一种社会管理手段的爱国公约 |
第三节 爱国公约与人民调处制度 |
一、新一轮爱国公约运动的提出 |
二、爱国公约和人民调处工作 |
小结 |
第四章 司法大跃进中的社会主义爱国公约 |
第一节 爱国公约的新角色——大跃进中的司法 |
一、对爱国公约的新定义 |
二、司法大跃进与人民调处工作 |
第二节 大跃进时期爱国公约运动与人民调处制度的结合 |
一、大跃进时期的爱国公约 |
二、社会主义爱国公约与人民调处的约束力 |
三、社会主义爱国公约与人民调处工作的效果 |
第三节 调解案例分析——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制度 |
一、对新婚姻法实施中产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
二、对家庭纠纷的调解 |
三、对群众进行科学知识教育 |
四、处理治安案件 |
五、宣传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
第四节 人民司法大跃进的结局 |
一、紧急叫停‘共产风’,工农业生产大跃进运动结束 |
二、人民调处组织的结局 |
小结 |
第五章 人民调解制度兴衰的法理分析 |
第一节 人民调解制度运行的法律文化背景 |
一、现代化进程对中国农村社会结构的影响 |
二、战争过程对乡村社会的影响 |
三、乡村社会道德体系的变化 |
第二节 调解员的出任资格的变化与隐藏其后的观念转变 |
一、士绅的衰落与退出 |
二、主持调解的新旧人员变化 |
三、民间调解的内容、主导思想与方式的变化 |
第三节 人民调解制度的变化 |
一、作为调解制度存在基础的乡村自治已经被彻底消解 |
二、调解组织已经由群众自治组织演变为具有行政色彩的机构 |
小结 |
结论 |
一、自治精神是人民调解制度兴盛的基础 |
二、法律制度的存在与发展必须以现实需要为前提 |
三、建设法律制度,必须考虑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协调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社会治理视域下的人民调解—功能与再定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与研究价值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价值 |
第二节 文献析评 |
一、社会治理研究述评 |
二、人民调解研究的文献析评 |
三、当代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的述评 |
第三节 基本概念的阐释 |
一、社会治理 |
二、纠纷解决与纠纷解决机制 |
三、人民调解 |
第四节 论文结构与研究方法 |
一、论文结构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人民调解的历史探源与原初社会治理功能 |
第一节 结构与位置:作为社会治理机制的调解 |
一、司法在社会治理机制中的角色与位置 |
二、行政在社会治理机制中的角色与位置 |
三、调解在社会治理机制中的角色与位置 |
第二节 历史探源:对传统民间调解社会治理功能的考察 |
一、传统民间调解的基本类型 |
二、传统民间调解制度的特点 |
三、传统民间调解的功能 |
第三节 人民调解的原初制度功能 |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创立与发展 |
二、人民调解的原初制度功能 |
第四节 关于调解原初治理功能的析评 |
一、人民调解与传统调解治理功能的差异 |
二、人民调解各治理功能之间的相互关系 |
第三章 改革开放前后人民调解治理功能的实现条件及其变化 |
第一节 改革开放前人民调解治理功能的实现条件 |
一、人民调解纠纷解决功能发挥作用的条件 |
二、人民调解司法补充功能发挥作用的条件 |
三、人民调解基层整合功能发挥作用的条件 |
四、人民调解社会动员功能发挥作用的条件 |
第二节 改革开放后人民调解制度效用面临的挑战 |
一、改革开放后人民调解的曲折发展 |
二、制度效用弱化的背后:宏观社会结构的变迁 |
第四章 改革开放后人民调解治理功能的重新定位 |
第一节 人民调解纠纷化解功能的再审视 |
一、人民调解发挥纠纷化解功能存在的障碍 |
二、新时期人民调解纠纷化解功能的现实价值 |
三、人民调解纠纷化解功能的再定位 |
第二节 人民调解司法补充功能的再审视 |
一、人民调解发挥司法补充功能面临的客观条件 |
二、新时期人民调解司法补充功能的现实价值 |
三、关于人民调解司法补充功能的再定位 |
第三节 人民调解社会整合功能的再审视 |
一、人民调解的基层实践与发挥社会整合功能面临的障碍 |
二、新时期人民调解社会整合功能的现实价值 |
三、关于人民调解社会整合功能的再定位 |
第四节 人民调解社会动员功能的再审视 |
一、人民调解发挥社会动员功能面临的障碍 |
二、新时期人民调解社会动员功能的现实价值 |
三、关于人民调解社会动员功能的再审视 |
第五节 内卷化的人民调解:待突破的制度调适模式 |
一、关于内卷化的理解 |
二、人民调解制度内卷化的表现 |
三、人民调解制度内卷化的本质 |
第五章 实现人民调解新功能定位的现实路径 |
第一节 合作式治理:人民调解制度的整体再设计 |
一、反思:社区研究中两个关注的缺失 |
二、启示与借鉴:作为“合作治理”的西方调解 |
三、人民调解在社会治理结构中的位置调适 |
四、“公民”的培养:开拓人民调解另一新的治理功能 |
第二节 实现人民调解再定位治理功能的路径 |
一、个体培养功能的实现路径 |
二、纠纷化解功能的实现路径 |
三、社区整合功能的实现路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3)人民调解变迁研究 ——以权威类型转变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三、文献梳理 |
四、基本概念的界定 |
五、研究视角—权威类型转变 |
六、研究方法 |
七、研究思路 |
八、创新点及不足 |
第一章 人民调解的兴起 |
第一节 人民调解组织化、制度化的雏形 |
一、人民调解组织化、制度化的背景 |
二、人民调解组织化、制度化的立法 |
第二节 人民调解的运作及其取得的效果 |
一、人民调解的实践样态 |
二、人民调解的实际作用 |
第三节 人民调解何以兴起:组织权威形成 |
一、抗日根据地、解放区政权组织权威树立 |
二、人民调解组织依附于抗日根据地、解放区政府 |
三、“大众司法”形成及其推广 |
四、传统地方精英被清扫、新式地方精英被塑造 |
小结 |
第二章 人民调解的兴盛 |
第一节 人民调解组织化、制度化的全面确立与发展 |
一、建国初期人民调解组织化、制度化全面确立 |
二、80年代中期人民调解组织化、制度化的发展 |
第二节 人民调解在实践中繁荣昌盛 |
一、人民调解的运行状态 |
二、人民调解的解纷作用 |
第三节 人民调解何以兴盛:组织权威高涨 |
一、国家政权组织享有高度权威 |
二、人民调解组织紧密依附于各级人民政府 |
三、人民司法全面确立和实施 |
四、多数人民调解员具有较高的政治地位和思想道德素质 |
小结 |
第三章 人民调解的衰落 |
第一节 人民调解组织化、制度化和初步法制化遇到困境 |
一、人民调解组织体系相对松散 |
二、人民调解与民事司法衔接日益减少 |
三、人民调解的法制化难以推进 |
第二节 人民调解的实际作用出现下降 |
一、人民调解的解纷能力降低 |
二、人民调解的维稳作用减弱 |
第三节 人民调解何以衰落:组织权威弱化、法理型权威尚弱 |
一、人民调解的组织权威弱化 |
二、人民调解的法理型权威尚弱 |
小结 |
第四章 人民调解的“复兴” |
第一节 人民调解的新突破 |
一、人民调解新突破的现实依据 |
二、人民调解新突破的基本内容 |
第二节 人民调解在实践中欣欣向荣 |
一、人民调解的工作创新 |
二、人民调解的效果提升 |
第三节 人民调解何以“复兴”:组织权威回升、法理型权威提升 |
一、人民调解的组织权威回升 |
二、人民调解的法理型权威提升 |
小结 |
第五章 人民调解的未来走向 |
第一节 人民调解的组织权威将会逐步下降 |
一、人民调解组织权威回升面临法理困境 |
二、人民调解组织权威下降的具体样态 |
第二节 人民调解的法理型权威将会进一步提升 |
一、人民调解法理型权威提升中存在张力 |
二、人民调解法理型权威进一步提升的表现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简介 |
后记 |
(4)贵州黔东南州本里村“社会法庭”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与价值 |
(一) 为何选择贵州黔东南州本里村 |
(二) 为何选择本里村“社会法庭” |
二、研究综述 |
(一) “社会法庭”研究综述 |
(二) “人民调解”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一) 实证研究法 |
(二) 结构分析法 |
(三) 比较研究法 |
第一章 本里村“社会法庭”的建立 |
第一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建立背景 |
一、最高法院深化司法改革相关要求 |
二、河南高院创建“社会法庭” |
三、榕江法院探索实践 |
第二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基本情况 |
一、本里村“社会法庭”选举过程 |
二、本里村“社会法庭”人员构成 |
三、本里村“社会法庭”面临问题 |
第三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处理纠纷概况 |
一、本里村“社会法庭”处理纠纷依据 |
二、本里村“社会法庭”处理纠纷类型 |
三、本里村“社会法庭”处理纠纷成效 |
小结 |
第二章 本里村“社会法庭”的场域 |
第一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与村规民约 |
一、国家法律关于村规民约规定 |
二、本里村村规民约主要内容及执行情况 |
第二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与村支两委 |
一、本里村“社会法庭”与村党支部 |
二、本里村“社会法庭”与村委会 |
第三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与榕江法院 |
一、本里村“社会法庭”与榕江法院 |
二、本里村“社会法庭”与乐里法庭 |
小结 |
第三章 本里村“社会法庭”的定位 |
第一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的性质 |
一、本里村“社会法庭”与人民法庭的区别 |
二、本里村“社会法庭”的本质属性 |
第二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的功能 |
一、法律功能 |
二、政治功能 |
三、社会功能 |
小结 |
第四章 本里村“社会法庭”的运行 |
第一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调解纠纷程序 |
一、启动方式 |
二、调解原则 |
第二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调解纠纷策略 |
一、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
二、精细化解纷中的情理法并重 |
小结 |
第五章 本里村“社会法庭”调解纠纷类型分析 |
第一节 本里村山林纠纷及其原因 |
一、本里村“平阳坡”山林纠纷 |
二、本里村“平阳坡”山林纠纷原因分析 |
第二节 本里村家庭婚姻纠纷及其原因 |
一、本里村家庭婚姻纠纷概况 |
二、本里村婚姻纠纷原因分析 |
第三节 本里村其他纠纷类型及简要分析 |
一、本里村其他纠纷类型 |
二、本里村其他纠纷类型简要分析 |
第四节 本里村纠纷流向“社会法庭”原因分析 |
一、乡村熟人社会 |
二、成本收益分析 |
小结 |
结论: 走向多元共治的基层治理 |
一、人民法院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路径与功能定位 |
(一) 人民法院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路径 |
(二) 人民法院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定位 |
二、在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实现基层合作治理 |
(一) 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与基层治理的地方实践 |
(二) 构筑党政领导、司法支持、群众参与、分工协作、分层递进的基层合作治理格局 |
附录一: 《榕江县人民法院创建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推进“无诉讼村寨”试点实施方案》 |
附录二: 本里村村规民约 |
附录三: 榕江县人民法院(2013)榕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书 |
附录四: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东行终第8号行政判决书 |
附录五: 榕江县人民法院(2016)黔2632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 |
附录六: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26行初389号行政判决书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部分科研成果 |
致谢 |
(5)和谐社会语境下的人民调解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选题的缘起与意义 |
(一) 选题的缘起 |
(二) 研究的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一) 国内学者的研究成果 |
(二) 国外研究的理论成果与实践现状 |
三、研究的重点与难点 |
四、本文的学术价值与研究方法 |
(一) 本文的学术价值 |
(二) 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二章 人民调解制度的历史变迁 |
一、建国前人民调解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
(一) 调解制度的溯源 |
(二) 近代人民调解制度的萌芽 |
(三) 近代人民调解制度的形成 |
(四) 人民调解制度的定型 |
二、建国后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 |
(一) 人民调解制度的确立与繁荣(1950—1989年) |
(二) 人民调解制度的衰落(1990—2002年) |
(三) 人民调解制度的复兴(2003年—现在) |
第三章 人民调解制度的价值解析 |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合理性与重要性分析 |
(一) 人民调解制度存废之争 |
(二) 人民调解制度发展的合理性分析 |
(三) 人民调解制度的法治价值解析 |
二、人民调解制度相关概念分析 |
(一) 人民调解相关内容的界定 |
(二) 民间纠纷的界定 |
(三) 人民调解制度的法律定位 |
第四章 我国人民调解制度面临的困境 |
一、民间纠纷的变化对人民调解带来的挑战 |
(一) 当前民间纠纷的变化趋势 |
(二) 民间纠纷变化的深层次根源 |
二、关于人民调解立法的缺陷 |
(一) 粗线条法律规定的缺陷 |
(二) 《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与现行法律的冲突 |
(三)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不足 |
(四) 《人民调解法》的薄弱之处 |
三、人民调解制度建设层面的缺憾 |
(一) 人民调解制度价值层面存在的问题 |
(二) 人民调解实践层面存在的不足 |
四、人民调解制度陷入困境的原因分析 |
(一) 传统文化影响的渐弱削弱了人民调解制度 |
(二) 市场经济体制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冲击 |
第五章 和谐社会中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 |
一、人民调解制度外部氛围的重塑 |
(一) 更新理念树立共赢互利 |
(二) 构建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政治经济体制 |
(三) 建立通畅的社会沟通机制 |
(四) 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的公平观 |
(五) 重建社会信任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社会矛盾 |
二、和谐社会中人民调解功能的再认识 |
(一) 近年来学术界关于人民调解功能的探讨 |
(二) 现阶段人民调解状况的社会调查 |
(三) 对人民调解制度功能的再认识 |
三、人民调解制度的重构路径 |
(一) 人民调解制度的立法完善 |
(二) 人民调解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法 |
(三) 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方式 |
(四) 借鉴域外ADR制度完善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 |
附件: 基层人民调解的调查提纲(调查期限2011.1——2011.2)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6)法治的权力网络 ——林乡派出所的警务改革与社会控制(2003-2012)(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主要人物一览表 |
1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自由主义法治与权力规训范式 |
1.3 法治的权力网络:一个分析框架 |
1.4 中观机制:实践法学及其方法论 |
1.5 田野调查与资料来源 |
2 社会转型与基层治安 |
2.1 转型社会中的林乡派出所 |
2.2 村落的瓦解 |
2.3 组织不起来 |
2.4 失控的社会治安 |
3 警务改革及其法治困境 |
3.1 警察权力自由化 |
3.2 公安工作官僚化 |
3.3 警务改革的实践逻辑 |
3.4 公安法治的现代化困境 |
4 治安调解不可逆 |
4.1 纠纷解决与治安调解 |
4.2 异化的治安调解 |
4.3 闯入治安调解的精神病人 |
4.4 真相与权力 |
4.5 治安调解不可逆 |
5 涉警信访无理化 |
5.1 成为问题的涉警信访 |
5.2 “信访引诱”与无理信访 |
5.3 “信访”反对“信访” |
5.4 信访治理及其辩证法 |
6 警务督察零容忍 |
6.1 警察乱作为的第一种形态 |
6.2 警务督察与全景敞视 |
6.3 零容忍与“恐诉型不作为” |
6.4 警察乱作为的第二种形态 |
7 权力网络与法治内卷化 |
7.1 公安法治的意外后果 |
7.2 法治的第一权力网络 |
7.3 法治的第二权力网络 |
7.4 权力决断与法治内卷化 |
8 结论:意识形态与法律政治学 |
8.1 法治、暴力与国家 |
8.2 “维权主义”还是“无政府主义”? |
8.3 告别“自由极权主义” |
8.4 找回社会主义意识形态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攻读学位期间科研作品 |
附录二 攻读学位期间主持课题情况 |
(7)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浅谈(论文提纲范文)
一、拆迁纠纷裁决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法律依据。 |
二、拆迁纠纷裁决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依据不成立。 |
(8)贵州少数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以苗族、侗族、布依族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目的与意义 |
二、相关研究动态 |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主要内容 |
五、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的法理探析 |
第一节 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的起源及特性述说 |
一、起源探寻 |
二、特性述说 |
第二节 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的成因分析 |
一、历史原因与多民族的现实国情 |
二、民族地区的特殊性 |
三、民族区域自治权及多元的少数民族文化 |
第三节 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的价值 |
一、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具有法的渊源价值 |
二、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具有社会价值 |
三、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具有自由、民主、平等的价值 |
四、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包容、礼让、和解的精神价值 |
五、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实现国家对社会管理的功能价值 |
第四节 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法的冲突与互补 |
一、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法的利弊评判 |
二、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制定法的冲突分析 |
三、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法的互补 |
第二章 贵州苗族纠纷解决机制的现代法治价值分析 |
第一节 苗族纠纷解决机制的形成与发展 |
一、苗族纠纷解决机制的历史形成 |
二、多元法文化互涉下苗族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 |
第二节 苗族纠纷解决机制的内容及时代变迁与特征描述 |
一、苗族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内容及在现代社会的变迁 |
二、苗族纠纷解决机制的特征 |
第三节 苗族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法的冲突与互补及其现代法治路径选择 |
一、苗族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法的冲突 |
二、苗族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法的互补 |
三、多元联合互补是苗族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的必由之路 |
第三章 贵州侗族纠纷解决机制的现代法治价值分析 |
第一节 侗族纠纷解决机制的历史形成和演变 |
一、侗族纠纷解决机制的历史形成 |
二、侗族纠纷解决机制的演变 |
第二节 侗族纠纷解决机制的内容及时代变迁与特征描述 |
一、侗族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内容及在现代社会的变迁 |
二、侗族纠纷解决机制的特征 |
第三节 侗族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法的冲突与互补及其现代法治路径选择 |
一、侗族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法的冲突 |
二、侗族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法的互补 |
三、多元联合互补是侗族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的必由之路 |
第四章 贵州布依族纠纷解决机制的现代法治价值分析 |
第一节 布依族纠纷解决机制的历史形成与演变 |
一、布依族纠纷解决机制的历史沿革 |
二、布依族纠纷解决机制的演变 |
第二节 布依族纠纷解决机制的内容及时代变迁与特征描述 |
一、布依族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内容及在现代社会的变迁 |
二、布依族纠纷解决机制的特征 |
第三节 布依族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法的冲突与互补及其现代法治路径选择 |
一、布依族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法的冲突 |
二、布依族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法的互补 |
三、多元联合互补是布依族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的必由之路 |
第五章 构建贵州少数民族地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对策 |
第一节 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与国家法融合的路径选择——构建少数民族地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
一、构建少数民族地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理论分析 |
二、构建少数民族地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成因分析 |
三、少数民族地区多元纠纷解决方式存在的问题分析 |
四、构建少数民族地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合理性分析 |
第二节 完善少数民族地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配套立法 |
一、贵州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配套立法现状 |
二、需要完善配套立法的范围 |
第三节 多元纠纷解决体系中民族地区的公序良俗与村民自治的融入 |
一、公序良俗的融入 |
二、村规民约的融入 |
第四节 构建贵州少数民族地区的多纠纷解决机制 |
一、制定贵州民族地区多元化纠纷决解决机制的立法背景概述 |
二、构建贵州民族地区多元化纠纷决解决机制要解决的问题 |
三、对《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少数民族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决定(草案建议稿)》的体例设计 |
结语 |
附录 |
附录一:草案建议稿 |
附录二:调查问卷 |
附录三:村规民约 |
附录四:调查地卫星云图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社会风险治理中社会组织的参与路径研究 ——以上海市P区民非调解工作室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缘起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缘起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风险理论及其治理研究 |
1.2.2 国内社会风险治理研究 |
1.2.3 已有研究评述 |
1.3 核心概念界定 |
1.3.1 社会风险 |
1.3.2 风险治理 |
1.3.3 社会组织 |
1.3.4 民非调解工作室 |
1.4 理论视角与分析框架 |
1.4.1 理论视角 |
1.4.2 分析框架 |
1.5 研究方法 |
1.5.1 方法论 |
1.5.2 资料收集与资料分析方法 |
第2章 风险积聚与治理转型:社会组织参与风险治理的现实需求 |
2.1 风险积聚:转型期我国的社会风险样态 |
2.1.1 社会风险的总体特征 |
2.1.2 社会风险的突出表现 |
2.2 协同治理: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趋势 |
2.2.1 从单一式管理到多元化治理 |
2.2.2 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状况 |
2.2.3 社会组织参与风险治理的必要性 |
2.3 上海的社会风险与治理难题 |
2.3.1 经济发展与二元社会结构 |
2.3.2 社会矛盾纠纷化解难题 |
2.4 小结 |
第3章 风险治理社会化:社会组织的参与定位与调解程序 |
3.1 民非工作室的组织职能 |
3.1.1 人民调解的社会化:民非工作室的成立背景 |
3.1.2 社会服务机构:民非工作室的组织性质 |
3.1.3 矛盾纠纷化解:民非工作室的服务职能 |
3.2 民非工作室的运作机制 |
3.2.1 人民调解员的结构 |
3.2.2 经费管理与使用权限 |
3.2.3 民非工作室的组织运作 |
3.3 民非工作室的调解程序 |
3.3.1 矛盾纠纷受理 |
3.3.2 矛盾纠纷调查与核实 |
3.3.3 拟定初步调解方案 |
3.3.4 实施正式调解 |
3.3.5 人民调解员回访 |
3.4 小结 |
第4章 层级嵌套:社会组织参与风险治理的纵向路径 |
4.1 规制与约束:区司法局与民非工作室 |
4.1.1 司法局与区级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职能 |
4.1.2 规范性指引:司法局与民非工作室的关系 |
4.2 联合调解:街镇司法所与民非工作室 |
4.2.1 街镇司法所及其调解职能 |
4.2.2 依附与合作:街镇司法所与民非工作室的关系 |
4.3 上下分合:居村调委会与民非工作室 |
4.3.1 居村调委会及其调解职能 |
4.3.2 分层协作:居村调委会与民非工作室的关系 |
4.4 小结 |
第5章 政社协同:社会组织参与风险治理的横向路径 |
5.1 诉调对接:基层人民法院与民非工作室 |
5.1.1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调解职能 |
5.1.2 委托代理:基层人民法院与民非工作室的关系 |
5.2 警民联调:派出所与民非工作室 |
5.2.1 街镇派出所及其治安调解职能 |
5.2.2 互补式合作:派出所与民非工作室的关系 |
5.3 访调对接:信访办与民非工作室 |
5.3.1 信访办及其调解职能 |
5.3.2 功能替代:信访办与民非工作室的关系 |
5.4 小结 |
第6章 从依附到嵌入:社会组织参与风险治理的现实困境与路径优化 |
6.1 依附式参与:社会组织在风险治理中的结构性困境 |
6.1.1 合法性危机:体制障碍与职能定位模糊 |
6.1.2 组织资源依赖:行政依附与资源获取受限 |
6.1.3 人力资源约束:调解员的专业化与职业化瓶颈 |
6.1.4 社会认知偏差:政府与民众的行为习惯与信任缺乏 |
6.2 嵌入式发展:社会组织参与风险治理的路径优化 |
6.2.1 体制重塑:社会组织及矛盾纠纷化解的法律体系完善 |
6.2.2 差异化支持:社会组织的品牌化与特色化发展 |
6.2.3 职业化取向:人民调解员的专业化队伍塑造 |
6.2.4 分类治理:三级四层调解网络的完善 |
6.3 小结 |
第7章 结论与讨论 |
7.1 研究发现 |
7.1.1 社会组织参与风险治理的主体作用 |
7.1.2 社会组织参与风险治理的纵向与横向路径 |
7.1.3 社会组织参与风险治理的现实困境与路径优化 |
7.2 研究不足 |
7.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卷内备考表 |
(10)甘南牧区藏族民间纠纷的解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二、研究方法 |
(一) 法律制度研究与纠纷解决研究 |
(二) 研究的具体方法 |
(三) 研究思路 |
(四) 主要创新之处与不足 |
四、相关问题的阐释 |
(一) 纠纷释义 |
(二) 田野点概况 |
(三) 核心概念的界定 |
第一章 甘南牧区的地理与社会文化概况 |
第一节 地区概况 |
一、人文与地理环境 |
二、历史沿革 |
第二节 主要社会事项 |
一、社会组织形式 |
二、宗教信仰 |
三、生计方式 |
第二章 甘南牧区传统民间纠纷考述 |
第一节 纠纷的地方观念 |
一、纠纷观的本体:本土的概念与分类 |
二、纠纷的观念 |
第二节 传统民间纠纷的表现形式 |
一、主要类型 |
二、表达与实践的分离:和合的观念与争斗的实践 |
第三章 甘南牧区民间纠纷解决的传统方式 |
第一节 “说事” |
一、“说事”传统形成的法文化背景 |
二、“说事”主体及仪式过程 |
三、“说事”策略 |
四、作为交涉型的“说事” |
第二节 “上告——审判” |
一、审判主体 |
二、审判之依据 |
三、审判的一般规则与程序 |
四、审判费用与负担 |
第三节 盟誓、和解与单方行动 |
一、盟誓 |
二、和解(内部解决) |
三、单方行动 |
第四章 甘南牧区民间纠纷解决的传统逻辑与若干命题 |
第一节 纠纷解决的本土观念与特点 |
第二节 纠纷解决的逻辑 |
一、认定事实的逻辑 |
二、责任承担的逻辑 |
第三节 纠纷解决的若干命题 |
一、“脸面”:贯穿始终的讲究 |
二、纠纷解决的人本主义色彩:以“赔命价”为例 |
第五章 甘南牧区刑事纠纷解决的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纠纷解决机制的交替 |
一、纠纷解决的新机制 |
二、新旧机制的断裂、延续与冲突 |
第二节 治安违法行为纠纷的解决:两种机制的良性互动 |
一、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原理 |
二、治安违法行为纠纷的解决 |
第三节 一般刑事纠纷的解决:从冷冲突到合作 |
一、偷牛盗马纠纷 |
二、人身伤害纠纷 |
第四节 命案纠纷的解决:“羊剥两张皮” |
第六章 甘南牧区民事纠纷解决的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婚姻纠纷的解决 |
一、婚姻家庭结构 |
二、婚姻纠纷的主要类型 |
三、牧区地方婚姻习俗与婚姻法的比较 |
四、解决婚姻纠纷的三种形态 |
第二节 债务纠纷的解决 |
一、民间债务的形成 |
二、债务纠纷的民间解决 |
三、司法的限度与牧民的选择 |
第三节 新型民事纠纷的解决 |
一、草场租赁纠纷 |
二、交通肇事赔偿纠纷 |
三、矿产资源开发补偿纠纷 |
第七章 甘南牧区草山纠纷的解决与困境 |
第一节 甘南草山纠纷的成因、特点 |
一、草山纠纷的成因 |
二、草山纠纷的若干特点 |
三、堪(划)界与草山纠纷 |
第二节 甘南草山纠纷的解决及其问题 |
一、草山纠纷解决的主体与方式述略 |
二、草山纠纷解决的多面性与社会性 |
三、草山划界、善后处理与纵向矛盾 |
四、草山纠纷解决的规范渊源 |
第三节 对抗与博弈:一起草山纠纷个案 |
一、案情概况与经过 |
二、参与各方的行为与策略应对 |
三、官方裁决与民间调解 |
第八章 甘南牧区民间纠纷解决多元化的推进:一极多元的解决 |
第一节 一极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涵义、背景与架构 |
一、一极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涵义 |
二、建立一极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契机与背景 |
三、一极多元纠纷解决的主要架构 |
第二节 能动司法回应牧区需求 |
一、现行司法的功能失调 |
二、甘南牧区能动司法的理念与内容梗概 |
三、刑事和解——能动司法的例子 |
第三节 优化“大调解”模式,保证运作效率与公正 |
一、融入整体性认识 |
二、完善“法”的介入方式,提高介入程度 |
三、利用宗教力量进行道德伦理约束 |
四、保障冲突双方的充分协商 |
第四节 加强“中间团体”调解,改善村级治理机制 |
一、藏族民间组织的整合与沟通功能 |
二、藏族传统民间组织解决纠纷的特定蕴涵 |
三、深化村(牧)民自治,改善村级治理机制 |
四、统合民间资源,强化村民自治——甘加乡的经验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经乡(镇)人民政府调处的民间纠纷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爱国公约运动中的人民调解制度研究[D]. 李邵根.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2]社会治理视域下的人民调解—功能与再定位[D]. 李婷婷. 南开大学, 2013(07)
- [3]人民调解变迁研究 ——以权威类型转变为视角[D]. 张红侠. 南京大学, 2014(01)
- [4]贵州黔东南州本里村“社会法庭”研究[D]. 胡月军. 云南大学, 2019(09)
- [5]和谐社会语境下的人民调解制度研究[D]. 董小红. 华中师范大学, 2011(05)
- [6]法治的权力网络 ——林乡派出所的警务改革与社会控制(2003-2012)[D]. 林辉煌. 华中科技大学, 2013(02)
- [7]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浅谈[J]. 王德福. 中国房地信息, 2004(02)
- [8]贵州少数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以苗族、侗族、布依族为例[D]. 娄义鹏. 中央民族大学, 2016(08)
- [9]社会风险治理中社会组织的参与路径研究 ——以上海市P区民非调解工作室为例[D]. 石阳阳. 华东理工大学, 2018(01)
- [10]甘南牧区藏族民间纠纷的解决研究[D]. 熊征. 兰州大学, 201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