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长途公司参与本地电话市场竞争(论文文献综述)
付子晴[1](2020)在《发达国家及地区电信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文中研究表明我国电信行业经过几十年的变革,在各方面都有了极大的进步,积累了及其丰富的经验。但美中不足在于,我国当前缺少一部内容完备、体系健全、具备权威性的电信立法,现有的《电信条例》也存在着诸多不足。本文分析了我国电信监管、电信行政垄断、电信市场准入、电信普遍服务、电信互联互通、电信消费者保护等重要电信制度的立法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产生问题的原因;归纳和阐述了美国、英国、法国、德国、俄罗斯、日本、中国台湾、中国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电信行业立法现状及电信法律基本制度,包括该地区电信行业立法的历史发展进程、该地区电信行业的法律文件概况、该地区电信行业重要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定以及该地区当前电信立法存在的问题等;并通过对发达国家和地区电信行业立法现状进行对比和分析,思考对我国电信法立法的启示,提出我国电信行业相关立法的完善建议,并对我国电信行业立法的未来进行展望。
林婷[2](2020)在《反垄断法视角下的企业拆分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拆分企业作为一种反垄断纠正手段,对引入市场竞争有着特殊的作用,有利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美国从1890年到1999年运用企业拆分制度的案例已经说明了企业拆分在反垄断法上的重要作用,而我国电信行业、电力行业的改革也同样说明了建立企业拆分制度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必要性与现实可行性,但我国在立法上并未构建企业拆分制度。企业拆分制度作为一项严厉的反垄断制裁手段,应当被审慎地应用在反垄断领域。如何正确分析企业拆分的利弊,如何利用企业拆分制度达到开放市场的目的,是构建我国企业拆分制度必须考虑的问题。而美国通过多个案例的演绎,已经构建了较为完善的企业拆分制度。分析美国企业拆分制度的实体构造与程序构造,对我国更好地、更审慎地运用企业拆分这一严格的制裁手段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通过分析我国历史上对企业拆分制度应用的案例,总结归纳企业拆分制度在我国反垄断领域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总结分析我国在应用企业拆分制度上的不足之处。其次,本文通过比较分析域外企业拆分制度的应用,其中包括美国、俄罗斯及乌克兰企业拆分制度的应用。最后,通过对比我国企业拆分制度应用与域外企业拆分制度,分析应当如何构建我国反垄断法下的企业拆分制度。
熊辛格[3](2020)在《中外约章与中国近代物流业的嬗变(1840-1937)》文中认为物流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经济活动,指商品从生产者到消费者的流通过程。物流业则是按照他人的物流需要,有偿提供物流服务的行业。中国近代物流业可以根据它在不同领域所具备的功能不同,分为两大类,即以运输为主的企业和以运输代理及相关业务为主的企业,主要包括公路物流业、铁路物流业、航运物流业、航空物流业和货栈业等。在列强物流企业凭借条约特权占据支配地位的情况下,我国民族物流业经历了从衰败到曲折发展的嬗变过程,形成了以码头货栈业、航运物流业、公路物流业和铁路物流业为主体的体系,为中国近代物流业的发展奠定了必要的基础。近代物流类不平等约章的订立为列强入侵我国近代物流业提供了特权庇护。对外扩张物流业,是保障资本主义制度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为了实现侵略野心,尽快在中国建立政治及经济上的支配地位,订立物流类约章成为欧美资本主义国家侵华的首要策略。以英国为首的欧美列强,通过武装入侵和外交讹诈逼迫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的不平等条约,为外商物流业入侵我国经济创造了特权上的基础。根据不同内容,近代中外物流类约章可以分为货物税率类、码头货栈类、物流交通设施类与电信通讯类四种。随着对华入侵的增强,欧美各国将提高货物流通速率、降低运输成本和增加货物数量等问题视为辅助各国势力的重要步骤。无论是货物税率类,还是码头货栈类和交通设施类约章,都体现了列强在中国扩大近代物流业的野心。通过税率类约章,列强攫取了协定关税特权,降低了进出口及内地税税率,为外商在华扩大商品运输量创造了条件。码头货栈类约章的订立,使得外商在通商口岸广泛建立商品集散地,推动物流运输业向内地扩张。除此之外,良好的物流交通设施作为基础条件,也是近代外商物流业在中国迅速发展的重要前提之一。列强通过不平等约章,不仅攫取了修筑公路和铁路的权利,也获得了在我国沿海及内河航行的权利,为外商物流交通的入侵创造了条件。而电信类准条约的签订,令外商获得在华设立现代通讯机构的权利。随着外商在华水线和陆线铺设的完成,提高了商业信息流通效率,为外商在华物流业的扩张创造更多便利。在物流类约章特权的庇护下,外商物流业在我国逐渐占据了支配地位,并形成了一定规模的体系。列强控制了我国内地及进出口商品的流通量,为外商货栈业及物流运输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因此,外商码头货栈业逐渐成为支配我国货物流通的主要势力,经历了从沿海蔓延至内河通商口岸的过程。受码头货栈业的推动,外商轮船公司也逐渐占据了我国沿海及内河水域航运物流业市场的主导权,不仅加速了我国传统航运物流业的衰败,而且为列强进一步加深侵略创造了条件。于此同时,外商陆路物流交通运输业也逐渐形成主导势力。修筑公路设施是公路物流业发展的前提条件。租界成为列强入侵我国公路物流的前哨,在工部局的规划和监督下,不仅出现了新式公路,而且还引进了汽车,使外商公路运输处于优势地位,并随着租界的增加而逐渐形成了一定的规模。铁路投资权则为列强侵略我国铁路物流业创造了基础设施上的条件。通过各类筑路合同,各国不仅攫取了我国铁路的经营权,而且还聘请客卿、购买器材和设计线路等,进一步促进了在我国铁路物流业规模的形成。在外商物流业的刺激下,我国民族物流业经历了从传统到近代化的演变过程。中国传统物流业的衰败以及与外商争利的诉求,是推动近代民族物流业兴起的主要原因。首先发生转变的是近代航运物流业。以轮船招商局为代表的官办航运物流企业率先摒弃传统的帆船运输方式,依靠自身努力逐渐成为长江流域重要的势力。华商企业也纷纷采用轮船参与航运物流,在长江、珠江及黑龙江流域都形成了初步的规模,并推动了码头货栈业的发展。码头货栈业是我国近代民族货栈业的先导者。不管是轮船招商局,还是华商航运公司,均在各大通商口岸基本设立了初具规模的码头货栈,为我国货物的流转提供了必要的设施。随着民族电信业的逐渐完善,使华商实现信息互通有无具备一定条件,电报和电话遂成为物流公司的配套设置,促进了民族物流业的发展。无独有偶,公路的修筑和汽车的引入,为我国近代民族公路物流初步规模的形成创造了必要的基础设施。在经济建设、军工筑路和地方自治等因素的影响下,各省逐渐认识到汽车运输的重要性,从而推动了公路物流业格局的形成。广泛筑路的兴起与铁路机构的成立,促进了我国近代民族铁路物流初步规模的形成。随着关税自主权的收回、谋划航权自主运动的深入和收回邮权运动的发展,南京国民政府出台一系列必要的措施,推动了我国近代民族物流业体系的形成。裁厘加税是实现关税自主的前提条件之一,其中货物通过税的裁撤,促进了铁路和公路物流运输业的进一步发展。巩固自身航业实力,提高码头货栈能力,则是保障我国顺利收回航权的前提之一。受此谋划的影响,我国民族航运物流业及码头货栈业也获得进一步发展。我国民族电信业在此浪潮中亦获得长足进步,不仅电信辐射范围扩大,而且物流商业用户对其依赖剧增,遂成为民族物流业体系形成的重要辅助。因此,无论是企业数量,还是运营规模,都显示了南京政府时期我国近代民族物流业体系的形成。受中外不平等条约体系的影响,中国近代物流业呈现出半殖民地与半封建,近代化与封建传统杂糅的格局。在外商物流业占据主导地位的情况下,我国民族物流业主要分布于东南沿海及商业、交通比较发达的地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工商业及其他相关行业的发展,推动了城市近代化的进程,但整体依然处于依附的地位,无法实现独立发展。
曾彩霞,朱雪忠[4](2019)在《必要设施原则在大数据垄断规制中的适用》文中研究说明拒绝大数据交易是大数据垄断企业实施杠杆行为、跨界传导垄断力的主要手段之一。当下游市场竞争的必要数据被拒绝交易,市场竞争生态即遭破坏。本文从竞争秩序维护的反垄断价值目标实现、大数据的资源固有属性等视角进行分析,认为将必要设施原则适用于大数据垄断规制具有合理性;并由此提出了在大数据垄断规制中适用必要设施原则需要满足的四个基本标准。
林叙辰[5](2019)在《基础电信业技术与市场及政府规制协同演化研究》文中提出基础电信业面临着“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双重问题。然而,尽管存在着“双失灵”的问题,作为各国的基础性和战略性产业,世界基础电信业近几十年来经历了飞速的发展和巨大的变革。产业高速变迁的背后是电信经济理论的短缺。无论是经典的自由竞争理论,还是已有的电信规制理论,都不能很好地解释和指导该产业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深刻变革。理论上的短缺导致了实践中电信规制目标的混乱,为未来基础电信业的健康发展埋下了隐患。因此,探究基础电信业发展的内在规律性,进而明确今后电信规制改革的方向是当前电信理论界和各国规制机构所面临的迫切任务。探究基础电信业演化规律的重点在于把握“技术”这一核心要素。回顾整个电信产业的发展史可以发现,基础电信业的发展演进关键在于新技术的驱动,技术的进步不仅会改变整个电信体系的产业面貌和市场格局,而且影响和决定了整个电信规制制度变革的方向。那么技术这一关键要素与市场以及政府之间具体存在着怎样的交互关系和作用机理?这是本文需要着重研究的问题。由此,本文将技术引入电信经济理论体系中,尝试在原有理论的基础上构建一个以技术为核心要素的电信分析框架,以期为中国电信产业的未来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和现实指导。本文以技术创新理论、产业组织理论、电信规制理论和演化经济学等相关理论为基础,采用历史案例分析、理论研究和实证考察相结合的方法,分析技术在基础电信业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探究基础电信业技术、市场和政府规制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和一般规律,进而揭示基础电信产业演化发展的理论机理和实践路径,并据此提出未来中国电信规制改革的具体思路。具体来说,首先,通过对现代电信技术发展历程的回顾、对基础电信业特有的技术经济特征的分析、对电信产业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理论探讨和典型案例分析,指出技术因素是推动并协调基础电信业发展的“第三只手”,并基于实证数据,采用基于数据包络分析(DEA)的Malmquist生产率变动指数法进一步验证了技术在中国电信产业发展中的核心驱动作用。接着,分别从静态和动态的角度研究了基础电信业的“第三只手”技术与“无形的手”市场及“有形的手”政府之间的关系。一方面,采用成本收益分析、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等方法建立理论模型研究市场结构、政府行为规制、国有产权制度以及规制机构独立性对企业技术创新激励的影响,并通过基于广义矩估计(GMM)的动态面板回归模型加以验证,同时采用模型构建和典型案例分析论述了技术创新对市场结构演变和政府规制变迁的反向推动作用。另一方面,在两两关系研究的基础上,将技术和政府要素引入传统SCP(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产业分析范式,将其拓展成一个新的产业分析框架TGM(SCP),即技术Technology—政府Government—市场Market(结构Structure—行为Conduct—绩效Performance),并在此基础上从演化经济学的视角提出螺旋式协同演化模型。该模型描绘了基础电信业技术创新、政府规制和市场要素之间的内在作用机理和动态演化规律。最后,依据研究成果提出构建一个以技术创新为主导目标的电信激励规制体系,给出中国电信产业规制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和相关政策构想。纵观全文,得出的主要研究结论和观点有:(1)相对于“无形的手”市场和“有形的手”政府,技术是基础电信业的“第三只手”。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技术创新是电信产业高速发展的本质驱动力和根本原因;第二,市场机制和政府规制的内容和形式都受到技术因素的制约,即电信技术创新的特征和发展趋势构造了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基础和激励,也改变了政府干预电信市场的方式和内容。只有把握好这技术、市场和政府这三只手之间的关系,才能持续、高效地推动电信产业的繁荣发展。(2)在基础电信业,技术创新与市场竞争程度之间呈倒U型关系:当市场中企业数量较少时,技术创新与市场竞争程度呈正相关,而当企业数量超过一定阈值后,技术创新与市场竞争程度呈负相关。该阈值水平即为电信市场竞争和垄断的可能性边界,由当前技术供给状况动态决定。因此,具有合意、适当集中度的寡头垄断市场结构最有利于电信技术创新的发展。(3)关于技术创新与政府规制体系之间的关系:第一,产权结构本身对电信技术创新的影响并不显着,即单纯地对运营商进行私有化改革对市场效率并没有显着的直接影响,电信运营商的产权结构改革需要配以有效的规制体制改革才能达到良好效果。第二,行业规制机构的独立性有利于促进电信技术创新的发展,特别是对于实施私有化改革的市场环境而言。第三,网络中立规制不允许电信运营商反向差异化收费,打击了运营商投资新技术的积极性,阻碍了电信技术创新的发展。(4)从动态演化的视角来看,在基础电信业,技术、市场和政府规制三者之间是一种以技术为主导的螺旋式协同演化关系。其协同演化机理为:在基础电信业的发展过程中,技术发挥着主导的驱动作用,技术创新通过改变产业的成本结构特征影响了产业的固有属性,为市场提供了新的机会和需求,并推动政府规制体制改革,而改善的市场绩效和成功的规制体制改革又反过来促进了更高层次的技术创新,整体发展过程呈现出螺旋式上升的协同演化态势。(5)应建立以促进技术创新为主导目标的电信规制体系。发挥好“第三只手”技术的驱动和调控作用,坚持以技术创新驱动产业发展,更多地采用技术性手段来促进电信市场的有效竞争和调控电信产业的发展问题。政府规制是技术创新的制度环境,政府必须发挥自身在促进电信技术创新和技术标准化上的重要作用,勇于消除阻碍技术创新的制度性因素并建立有利于技术创新的激励规制体系,以促进电信产业持续、高效的发展。
于峰[6](2019)在《上海租界电话技术与行业规制演进路径研究(1877-1943)》文中指出1876年贝尔发明电话,次年,英国工程师毕晓普就将磁石式对讲电话带入上海租界。此后的六十多年,上海租界电话交换技术经历了磁石制、共电制和自动电话制三种制式发展阶段,管理模式从许可证经营发展到特许专营,电话经营公司主体也随着技术的演进而转换。本文在全球电话技术发展的背景下,以技术史和跨国史的视角,依托有关英商华洋德律风公司和美商上海电话公司的一手史料、同时期电信专业人士的专着和学术论文,以及上海租界工部局董事会档案、英国外交部解密档案和北华捷报等核心史料,探讨并重构上海租界电话技术与行业规制演进的历程,分析每一次技术升级和重大改造背后的多种成因及其得失。研究发现,在上海租界电话技术演进过程中,发明专利、设备制造商、跨国公司以及租界当局行业监管等内外因素对其最终技术路径的选择产生了重要影响。在上海租界电话行业规制的研究中,英国外交部解密档案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信息。研究发现,1930年上海租界电话特许专营权的竞争中,以美国国际电话电报公司为代表的新兴跨国企业,依靠共电式电话向旋转式电话升级过程中对专利技术的垄断以及跨国资源整合优势,在租界“自治”行业规制下,通过干预本地工部局董事会选举和大英帝国海外殖民政治,巧妙规避了英国国内贸易保护主义的障碍,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战胜了遵从于传统投资型的英国企业,最终获得上海租界四十年电话特许经营权。上海租界作为大英帝国的海外飞地,无疑为这场东-西方现代化历史进程中的冲击与回应提供了一个竞技场,脱胎于朝贡体系的国民政府,沦为多元利益诉求中的一个“棋子”,无力改变租界自治下的政治走向与结局。论文共分为七个章节。绪论部分,首先阐述选题的意义,引出论文的主线——从技术与制度两个层面来考证上海租界电话史,进而探讨西方近代科技文明在租界发展的历史遗存及对当代中国现代化的启示。在梳理学界研究现状和成果的同时,重点介绍文献分布情况,新史料的发现以及考证方面所做的工作,明确本论文的目标及其研究方法。以中西交通史视角来看,近代中国科学技术的发展是人类历史长河中一次西学东进的过程,上海租界作为大英帝国海外殖民扩张下的一块“飞地”,在这场东西方文明碰撞中无疑充当着“桥头堡”,发挥了示范效应。正因如此,租界电话史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的科技“内史”,而应当将电话技术放在东西文明交汇的文化透镜下进行审视与反思。在第1章中,笔者用有限篇幅,简单介绍了上海租界形成与治理模式,探讨了上海租界与宗主国之间内在制度沿革与文化脉络,为后文探讨行业规制的发端、发展与演进提供了一个语境。其中,兰宁的遗着《上海史》让我们直接触碰到上海公共租界那段“隐蔽”的历史时空。作为上海租界电话史研究,论文将对电话技术的研究限定在1877-1943这66年时间跨度内,对其技术和行业规制的演变进行梳理和考证。但从历史沿革来看,电话技术脱胎于电报,早期的电话线路即为电报线路,监管制度同样脱胎于电报的管理方式,这使得研究的范围不能仅仅局限在电话技术本身,而应将研究领域延展到电报,尤其是工部局电报公务网向电话网整体升级改造这一历史事件。在租界早期有关电话的报道中,电报工程师毕晓普是一个活跃人物,已有的研究对此着墨不多。笔者从史料出发,对其在上海租界电话技术引入、试验、应用推广及商业化运营方面所作出的贡献给予了客观评价;同时,重点介绍了上海租界在电话早期与电报共生时期的发展状况,考证了上海租界磁石式电话发展进程中所特有的两种技术形态——“简式”磁石式与“复式”磁石式。这是第2章的主要内容。第3章探究的是上海租界电话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即英商华洋德律风公司三十年的发展期。在这段时期,租界电话经历了从磁石式、共电式和自动式三种制式技术的演进。文献的梳理和考证成为了本章的重要工作。研究发现,上海租界电话技术从磁石式向共电式演进中,华洋公司选择了一种由爱立信公司生产的“改进型”磁石与共电混合模式作为过渡。这一发现,颠覆了早期国内学者对我国电话技术演进形态的认知。同时,对变局中自动式电话技术的梳理,使得华洋公司电话技术演进的脉络以及每一次路径选择变得更为清晰。尽管海外学者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就已经关注并深入研究跨国公司的全球影响力及其内在运作机制,但在中国租界史的研究中,跨国公司这条“巨鳄”却一直处于“潜伏”的状态,鲜有学者关注。第4章填补了这一空白,对两大跨国公司,即美国国际电话电报公司与爱立信公司的海外对决,及其对上海租界电话技术自动式升级中路径选择的影响做了探讨。《爱立信公司大事记》、《I.T.T.:The Management of Opportunity》等西方史料和外文专着,为本章的跨国史学研究提供了材料。第5章租界电话行业规制的演进,将整个发展分为了三个阶段。笔者从工部局董事会会议纪要一手史料出发,考证了不同时期租界电话行业规制的特点与得失。最有价值的工作,是依托英国外交部解密档案,详细分析并再现了1930年租界电话特许权之争背后的国际政治因素、跨国公司的利益角逐以及工部局自治等多元利益的博弈,从制度上掀开了披在西方政治文明身上的神秘外衣。大英帝国殖民时期的海外贸易,仍然以维护本国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但是,由于租界自治的出现,原有的利益格局已经打破,多元利益的博弈已经形成,最终资本的力量在这一博弈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第6章是结语部分,通过对上海租界电话技术与规制演进的历史研究,给出对租界电话发展史的总体评价。
傅晓磊[7](2019)在《二六三网科公司在美国华人市场发展的战略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二六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一家海外VOIP通讯公司,创立初衷是为了给海外华人提供低价的通讯服务,能更好的为海外华人和国内家人提供便宜便捷的沟通服务。在创立至今的十几年中,利用VOIP技术给数百万客户带来便利。而如今随着移动通讯技术的发展,智能移动设备的更新换代,海外移民群体年轻化的冲击,公司所处市场在逐渐萎缩,产品销量逐年下降,产品创新和运营战略均需要进行调整。公司近几年用户数量、公司营收、高端产品销量均出现增长幅度相较之前大幅下降。单一的产品类型已经不足以支撑公司发展,同时市场中也出现越来越多的竞争对手,也逼迫着公司增加公司竞争力,提高公司实力。可以明确的是,公司对产品运营战略的改变也会给现有市场进行巨大冲击,在变革过程中对现有产品的利润率,现有客户认可度,公司品牌等方面会造成巨大影响。二六三网科公司在VOIP产品大获成功后,在09年开发出家庭影音产品,很快成为海外华人家庭的首选产品。但是由于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及行业技术门槛较低,导致市场竞争极其残酷,推动产品迭代速度极快。而新移民对公司产品认同感较低,为了让公司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对公司的战略进在调整。此文以二六三网科公司为例,通过其对现有情况的分析,利用SWOT、PEST、波特五力方法的分析,明确了公司想利用单一产品长时间赚取高额利润,没有进行后续产品研发是无法在市场上长时间生存。对于竞争公司利用价格战来抢占市场份额的问题,也给出了将单一产品销售转变为多产品打包销售,来提高产品竞争力的战略转型。在提出战略转型这个目标后,公司各职能部门需要调整自身工作方式,全力配合战略变革。研发部门需要改变工作思路,由自主研发工作周期长改变为寻求第三方合作,缩短项目周期来应对公司目标。运营部门需要有能力应对市场多线性多产品的需求,市场部门需要将原本稳固现有市场的策略调整为拓宽用户群体,利用多产品捆绑销售的方式来实现提高市场份额。本文结合实际案例,通过对美国华人通讯、家庭影音市场的行业竞争格局及二六三网科公司战略转变进行分析,目的是提高公司实力,确保公司现在的行业第一地位,实现产品销量、产品营收增长的目的。从而让集团总公司认可公司战略变革,为新产品增加资源和投入,确保公司和其他竞争对手的存在核心竞争力差异化,让企业能做到长期稳定发展。
牛锐[8](2018)在《我国电信资费规制政策效果评价研究》文中提出中国电信业在过去五至十年中取得了飞跃式发展,并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主要的增长点之一。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推进网络提速降费的指导意见》之后,“提速降费”这一话题更是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建设开放、竞争、有序的电信市场体系,完善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机制是新一轮电信资费改革的目标。目前对基础电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已基本实现,新的市场竞争格局正在逐步形成,在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整和运行之后,电信资费规制政策实施的实际效果引来了社会舆论的关注。本文对我国电信资费规制政策产生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价。第一章为绪论,主要介绍研究背景、研究方法和研究框架等。第二章梳理了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第三章详细阐述了电信资费规制政策效果的整体评价过程,在电信资费规制政策沿革和体制分析的基础上,从规制制度目标和规制绩效目标两个维度对资费规制政策实施的效果进行评价。第四章主要借鉴英国和美国在电信资费规制改革中的成功经验从中得出启示。第五章为结论和对策建议。近年来我国电信资费规制的政策规制制度目标和绩效目标实现效果一般,市场结构和垄断利润的控制没有显着改善,用户感知评价不高,但是仍对今后的电信业市场准入的逐步放开、降低整体资费水平、实现市场的充分竞争有着建设性的意义,已经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电信资费改革经验,为我国接下来的资费规制改革提出对策建议,一是要完善电信资费规制法律体系,二是提升政府规制设计能力,实行“政监分离”,建设独立的电信监管机构,同时充分利用好消费者和舆论的社会监督作用;三是鼓励民间资本加入和参与电信行业基础领域的建设,为电信业注入新活力,提升市场绩效;四是积极从消费者角度衡量电信服务需求,完善价格听证制度,增强消费者在电信资费规制过程中的作用。
钱基鹏[9](2017)在《天空科技有限公司新印泰市场进入策略研究》文中指出最近几年,亚洲市场的经济飞速发展并且在未来的30年里,预计会持续增长。因为亚洲市场的迅速崛起,发展亚洲的电信市场已经成为各大电信公司的主要任务。印度电信行业是全球增长最快速的行业;新加坡在建造智慧国,目前全岛各大地方都已经有免费WIFI服务;泰国电信行业正在重组。天空科技有限公司在公司经营中,发现新加坡、印度和泰国电信市场发展的差异和机遇,并计划伺机进入当地电信行业并拓展业务。本文基于一家作为独立新进入行业者的公司进入新加坡、印度和泰国三国电信市场的研究分析和战略探讨,将为与其同类的公司的市场竞争实践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根据迈克尔·波特所提出的钻石理论和SWOT分析理论,对新加坡、印度和泰国电信市场现状及差异和竞争力要素进行了分析,结合天空科技有限公司对于进入这些国家电信行业的自身SWOT条析分析,针对天空科技有限公司计划进入新加坡、印度和泰国电信市场,探讨了相应的竞争战略、市场策略和实施措施。本文共分为七章,第一章绪论,主要介绍论文研究背景和意义,研究问题和主要结构;第二章,主要介绍论文的理论框架包括钻石理论和SWOT分析;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主要分析了新加坡,印度和泰国电信行业的现状和具体业务;第六章,运用迈克尔·波特的“钻石理论”和SWOT分析法分析了印度,新加坡和泰国的电信行业,以及天空科技有限公司对进入新加坡、印度和泰国电信市场的自身条件和战略选择;第七章,研究结论与建议,总结新加坡、印度和泰国电信市场差异,对进入三个市场提出了相应的战略选择、竞争战略、市场策略和实施措施。
刘岩[10](2017)在《电信基础设施管制的比较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电信基础设施管制作为电信管制制度建设的一部分,在电信立法中受到世界上多个国家、地区的重点关注,加上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电信基础设施的强依赖性,使该部分的法律规定在随着电信产业的发展中得到不断的修改和完善,以求能建立起适应电信市场竞争的良好环境。电信基础设施本身所具有的公共利益性、规模经济性、资源稀缺性等决定了其不能完全交由市场自由竞争,因而需要电信管制机构依法采用行政手段,来解决重复建设、资源利用率不高等现象。针对我国目前面临的电信产业发展情形,本文侧重探讨了在电信基础设施管制领域尚未得到有效处理的几个法律问题,包括电信管制机构的独立性不足、建设准入规范的不完善、通路权解决机制的空白以及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制度立法的缺失等。通过对欧盟及其成员国、美国、新加坡、中国台湾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电信法律中所涉及的电信基础设施管制条文进行整理,并且采用横向和纵向的比较方法,来分析他们之间的共性和差异,力求从成熟的实践经验中获得一些借鉴,同时根据我国现在所处的电信产业发展阶段和市场竞争环境,给出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的立法建议。本文的研究方向主要包括:提高电信管制机构的独立性,健全电信基础设施领域的多元主体准入,简化电信基础设施的建设审批流程,设计通路权与物权冲突解决机制,完善相关的司法救济途径,界定电信基础设施所有权的归属,以及建立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法律规范等。另外,在对前文各章节提出的立法建议总结的基础上,于最后一章起草了关于我国电信基础设施管制部分的立法建议稿。
二、美国长途公司参与本地电话市场竞争(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美国长途公司参与本地电话市场竞争(论文提纲范文)
(1)发达国家及地区电信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前言 |
1.1 我国电信行业的立法背景 |
1.1.1 技术背景 |
1.1.2 行业背景 |
1.2 我国电信行业的立法现状 |
1.2.1 《电信条例》法律层级低,执行难度大 |
1.2.2 《电信法》的“难产” |
1.3 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先进经验的重要性 |
第二章 我国当前电信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制度短缺 |
2.1 电信市场寡头垄断问题 |
2.1.1 电信市场寡头垄断的影响 |
2.1.2 电信行业寡头垄断的原因 |
2.2 电信监管体系不成熟 |
2.2.1 “政监合一”的电信监管模式不成熟 |
2.2.2 电信行业缺乏行业自治机制 |
2.3 电信普遍服务进展缓慢 |
2.3.1 电信普遍服务法律规制不健全 |
2.3.2 电信运营商普遍服务积极性低下 |
2.4 网间互连互通面临阻碍 |
2.4.1 互联互通法律规制有待完善 |
2.4.2 我国互连互通存在阻碍的原因 |
2.5 电信市场准入门槛过高 |
2.5.1 电信许可制度过于严苛 |
2.5.2 新兴电信运营商处境艰难 |
2.6 电信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 |
2.6.1 电信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 |
2.6.2 电信消费者权利救济困难 |
第三章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电信法律制度 |
3.1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电信立法概况 |
3.2 发达国家和地区促进电信市场竞争的举措 |
3.3 发达国家和地区电信监管制度 |
3.4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电信市场准入制度 |
3.5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互连互通制度 |
3.6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电信普遍服务制度 |
3.7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电信消费者保护制度 |
第四章 我国电信法律制度改革的现实探究 |
4.1 我国电信立法改革的方向和重心 |
4.1.1 最大程度上促进电信市场竞争 |
4.1.2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 |
4.1.3 保障互连互通和普遍服务的顺利进行 |
4.2 促进我国电信市场竞争的出路 |
4.2.1 拓宽新兴电信运营商进入电信市场的路径 |
4.2.2 打击主导电信运营商的反竞争行为 |
4.2.3 构建独立、透明、完整的电信行业法律框架 |
4.3 我国电信监管制度现状和改进措施 |
4.3.1 监管模式的转变:企业自治和市场调节为主,政府监管为辅 |
4.3.2 机构构成的转变:公职人员为主、非官方电信专业人士为辅 |
4.3.3 机构职能范围的集中:避免职权分散,避免权力交叉 |
4.4 我国电信市场准入制度现状和改进措施 |
4.4.1 增值电信业务应转变许可方式 |
4.4.2 基础电信业务部分领域应放松许可 |
4.4.3 民营企业的电信市场准入 |
4.4.4 互联网企业的电信市场准入 |
4.5 我国电信行业互连互通的现状和突破口 |
4.5.1 电信运营商有权自由互联 |
4.5.2 弱势方利益保护 |
4.5.3 有权要求以成本价购买所需服务 |
4.5.4 设立电信标准服务列表 |
4.5.5 设立互连协议签订的前置程序 |
4.5.6 设立互联规程模板 |
4.5.7 对主导电信运营商账户的监管 |
4.5.8 健全互连互通惩罚机制 |
4.6 我国电信普遍服务的现状和改进措施 |
4.6.1 完善电信普遍服务基金 |
4.6.2 确保普遍服务的明确性 |
4.6.3 确保普遍服务的高效性 |
4.7 我国电信消费者保护制度的现状和改进措施 |
4.7.1 对电信消费者个人数据安全的立法保护 |
4.7.2 倡导电信行业自律 |
4.7.3 明确电信参与人的权利义务 |
4.7.4 通过立法明确电信服务合同的条款 |
4.7.5 明确手机号码等虚拟财产的属性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反垄断法视角下的企业拆分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引言 |
1.2 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2 企业拆分的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创新之处 |
1.3.1 研究内容 |
1.3.2 创新之处 |
2 我国企业拆分制度的实施现状及问题 |
2.1 企业拆分的法律解释与类型化分析 |
2.2 传统经济体制改革背景下我国企业拆分制度的实施 |
2.2.1 电信行业的企业拆分 |
2.2.2 电力行业的企业拆分 |
2.3 我国企业拆分措施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2.3.1 浓重的行政色彩 |
2.3.2 单一的拆分模式 |
2.3.3 未开放价格管制下的企业拆分 |
2.3.4 我国反垄断法企业拆分制度的缺失 |
2.4 构建反垄断法下企业拆分制度的必要性 |
2.4.1 调整市场结构 |
2.4.2 开放市场与引入竞争 |
2.4.3 保护公共利益 |
3 域外企业拆分制度的比较及启示 |
3.1 美国企业拆分案例及制度构造 |
3.1.1 美国标准石油公司案 |
3.1.2 美国电话电报公司案 |
3.1.3 美国微软公司案 |
3.1.4 美国企业拆分制度的实施现状 |
3.1.5 美国企业拆分制度的构造 |
3.2 经济转轨国家的企业拆分制度 |
3.2.1 俄罗斯的企业拆分制度 |
3.2.2 乌克兰的企业拆分制度 |
3.3 域外企业拆分制度的启示 |
4 我国反垄断法下企业拆分制度构建的具体框架 |
4.1 企业拆分制度的实施主体 |
4.2 企业拆分制度的实施标准 |
4.3 企业拆分制度的实施对象 |
4.4 企业拆分与价格管制 |
4.5 建立企业拆分制度的监督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中外约章与中国近代物流业的嬗变(1840-1937)(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三、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近代中外物流类约章订立的缘起 |
第一节 西方近代物流业的兴起 |
(一)西方近代物流业的产生与形成 |
(二)辅助外贸扩张的西方近代物流业 |
第二节 列强侵华的物流需求 |
(一)对华贸易扩张的需求 |
(二)外商物流运输违规的行为 |
(三)英国武力订约的诉求 |
第三节 清政府的对策 |
(一)清政府的对外贸易政策 |
(二)中国社会物流现状 |
(三)传统的御夷之策 |
第二章 近代中外物流类约章的内容 |
第一节 货物税率类约章 |
第二节 码头货栈类约章 |
第三节 物流交通设施类约章 |
(一)公路类约章 |
(二)航运类约章 |
(三)铁路类约章 |
(四)航空类约章 |
第四节 电信通讯类准条约 |
第三章 不平等条约特权与外商在华物流业体系的形成 |
第一节 协定关税特权扩大货物流量 |
(一)协定关税前后的货物流量 |
(二)进出口税制度与货物流量 |
(三)协定内地关税制度与货物流量 |
第二节 沿海及内河航权与外商航运物流业的形成 |
(一)沿海航运物流业 |
(二)内河航运物流业 |
第三节 通商口岸设栈与外商码头货栈业的形成 |
(一)外商货栈入侵沿海口岸 |
(二)外商货栈业在内河口岸的扩张 |
第四节 租界筑路权与外商公路物流业的形成 |
(一)租界道路规划 |
(二)租界公路物流的形成 |
第五节 铁路筑路权与外商铁路物流业的形成 |
(一)筑路权益的实现 |
(二)铁路物流业的入侵 |
(三)外商铁路物流规模的形成 |
第六节 经营电线特权与外商电信业的形成 |
(一)列强电报系统的建立 |
(二)租界电话网络的建立 |
第四章 不平等条约体系下中国近代民族物流业的雏形 |
第一节 中国传统物流业的衰败 |
第二节 近代民族航运物流业的初步规模 |
(一)对外商航运物流的认识 |
(二)官办航运物流业的兴起 |
(三)商办航运物流业的兴起 |
第三节 近代民族码头货栈业的初步规模 |
(一)自主设栈意识的萌发 |
(二)招商局码头货栈业 |
(三)华商码头货栈业 |
第四节 近代民族铁路物流业的初步规模 |
(一)对铁路权益的认识 |
(二)早期筑路的尝试 |
(三)铁路物流业的初步规模 |
第五节 近代民族公路物流业的初步格局 |
(一)对租界公路物流的认识 |
(二)民族公路物流业的兴起 |
(三)公路物流业初步规模的形成 |
第六节 近代民族电信业的初步规模 |
(一)对电信权益的认识 |
(二)近代民族电报业的初步规模 |
(三)近代民族电话业的初步规模 |
第五章 收回主权运动与中国近代民族物流业体系的形成 |
第一节 关税自主的实现与民族铁路物流业的形成 |
(一)裁厘促进民族铁路物流的发展 |
(二)强烈的铁路主权意识 |
(三)民族铁路联运体系的形成 |
第二节 关税自主的实现与民族公路物流业的形成 |
(一)裁撤厘金促进民族公路物流业的发展 |
(二)民族公路联运物流网络的形成 |
(三)民族公路物流运输的经营情况 |
第三节 航权自主的筹划与民族航运物流业的形成 |
(一)收回航权须发展民族航运业 |
(二)航运政策与机构的统一 |
(三)民族水陆联运体系的形成 |
(四)民族航运物流网络的扩大 |
第四节 航权自主的筹划与民族码头货栈业的形成 |
(一)实现航权自主的前提 |
(二)招商局码头货栈业体系的形成 |
(三)华商码头货栈业体系的形成 |
第五节 收回电信权的筹划与民族电讯通信体系的形成 |
(一)收回电信权须发展民族电信业 |
(二)民族电报业体系对物流业的影响 |
(三)民族电话业体系对物流业的影响 |
第六章 中外约章与中国近代物流业的格局 |
第一节 占主导地位的外国在华物流业 |
(一)外商在华物流业规模 |
(二)外商物流业的优势地位 |
第二节 具有双重性质的民族物流业 |
(一)民族物流业的近代化转型 |
(二)近代民族物流业的规模 |
(三)近代与封建性质的杂糅 |
(四)依靠国外技术发展 |
第三节 中国近代物流业对经济的推动作用 |
(一)促进商业的发展 |
(二)促进工业的发展 |
(三)促进商业信息的传播 |
第七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4)必要设施原则在大数据垄断规制中的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必要设施原则在规制大数据垄断中的适用合理性分析 |
(一)必要设施原则的传统理论及争议 |
(二)基于竞争秩序维护的视角 |
(1)大数据瓶颈现象已出现端倪 |
(2)大数据杠杆作用的出现 |
(3)对大数据市场竞争失序的有效干预 |
(三) 基于大数据的资源固有属性 |
(1)大数据具有不可或缺性 |
(2)在特定的相关市场,可替代性大数据难以获取 |
(3)大数据具有可共享性 |
三、必要设施原则在大数据垄断规制中的适用条件 |
(一)必要设施原则适用的一般标准 |
(二)必要设施原则在大数据中的适用标准 |
(1)垄断者对必要大数据享有排他性控制权 |
(2)大数据垄断者与要求企业在下游市场构成直接竞争关系 |
(3)必要大数据在市场上没有合适的替代品 |
(4)必要大数据的共享具有可行性 |
四、结论 |
(5)基础电信业技术与市场及政府规制协同演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
1.1.1 研究背景:电信产业的高速发展与电信经济理论的滞后 |
1.1.2 研究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对象与关键概念说明 |
1.3.1 研究对象的界定 |
1.3.2 关键概念的说明 |
1.4 研究思路、技术路线与研究内容 |
1.4.1 本文研究思路与总体技术路线 |
1.4.2 主要研究内容概述 |
1.4.3 基本研究方法 |
1.5 研究的主要创新点 |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相关基础理论研究 |
2.1.1 技术创新理论 |
2.1.2 电信规制理论 |
2.1.3 产业组织理论 |
2.1.4 协同演化理论 |
2.2 文献综述 |
2.2.1 电信产业演化动力机制的相关研究 |
2.2.2 电信业技术创新与市场及政府规制关系的相关研究 |
2.2.3 电信业技术、市场与政府规制分析框架的相关研究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技术是基础电信业的“第三只手” |
3.1 现代电信技术的发展历程 |
3.2 对电信业自然垄断属性的分析 |
3.2.1 自然垄断性的技术定义 |
3.2.2 电信业自然垄断性的经济表现 |
3.2.3 电信业自然垄断性的本质成因及其可变性 |
3.3 电信业“市场失灵”的存在需要政府干预 |
3.3.1 电信业市场失灵的理论分析 |
3.3.2 电信业市场失灵的案例分析 |
3.4 电信业“政府失灵”的存在与技术“第三只手”思想的提出 |
3.4.1 电信业政府失灵的理论分析 |
3.4.2 电信业政府失灵的案例分析 |
3.4.3 技术“第三只手”思想的提出 |
3.5 技术创新在中国电信业发展中的核心作用实证研究 |
3.5.1 实证技术与方法 |
3.5.2 数据描述与变量选择 |
3.5.3 实证结果与讨论 |
3.6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基础电信业技术创新与市场及政府规制关系的理论研究 |
4.1 电信产业技术创新与市场结构的交互作用 |
4.1.1 市场结构对企业技术创新激励的影响 |
4.1.2 技术创新对市场结构演进的动态影响 |
4.1.3 技术创新决定电信市场竞争和垄断的可能性边界 |
4.2 电信产业技术创新与政府规制体系的交互作用 |
4.2.1 行为规制对技术创新的影响 |
4.2.2 国有产权制度对技术创新的影响 |
4.2.3 独立规制制度对技术创新的影响 |
4.2.4 技术创新对政府规制体系变革的推动作用 |
4.3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基础电信业市场竞争和政府规制体系对技术创新影响的实证研究 |
5.1 引言 |
5.2 数据描述和变量说明 |
5.3 实证技术与方法 |
5.3.1 实证基准模型构建 |
5.3.2 计量经济学方法 |
5.4 实证结果及结果分析 |
5.5 本章结论与讨论 |
第六章 基础电信业技术、市场和政府规制的协同演化机理研究 |
6.1 基础电信业技术、市场和政府三者之间的基本关系 |
6.1.1 技术创新与市场演进 |
6.1.2 技术因素与政府规制体系 |
6.1.3 政府规制政策与市场演进发展 |
6.2 基础电信业的螺旋式协同演化模型 |
6.2.1 经典产业组织分析范式——SCP |
6.2.2 传统SCP分析范式的扩展——TGM(SCP) |
6.2.3 基础电信业螺旋式协同演化模型的构建 |
6.2.4 对模型思想的进一步说明 |
6.3 基础电信业技术、市场和政府规制协同演化关系的数理模型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中国电信产业技术创新激励体系与规制制度框架的构建 |
7.1 中国ICT产业技术创新激励体系 |
7.1.1 技术创新外部环境动力要素 |
7.1.2 技术创新组织内部动力要素 |
7.1.3 技术创新组织间动力要素 |
7.2 中国电信产业规制基点与指导思想 |
7.2.1 规制基点:正确认识基础电信业的演化规律和基本性质 |
7.2.2 规制指导思想 |
7.3 中国电信产业规制的政策构想 |
7.3.1 建立以促进技术创新为主导目标的激励性规制体系 |
7.3.2 坚持并把握适度的市场准入规制 |
7.3.3 建立面向产业融合的独立规制体制 |
7.3.4 推进国有电信企业产权改革和治理结构改革 |
7.3.5 加快出台全面、符合国情的电信法律 |
第八章 研究结论与研究展望 |
8.1 主要研究结论 |
8.2 研究未尽之处与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6)上海租界电话技术与行业规制演进路径研究(1877-1943)(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选题由来 |
0.2 学界研究现状 |
0.2.1 晚清到民国电话史研究 |
0.2.2 当代中国电话史研究 |
0.2.3 国外学者研究成果 |
0.3 文献分布与订正 |
0.3.1 核心史料来源及文献出处 |
0.3.2 《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的订正 |
0.3.3 《上海邮电志》的订正 |
0.4 研究目标和研究方法 |
0.4.1 拟实现的目标 |
0.4.2 方法与路径 |
第1章 租界的形成与治理模式 |
1.1 租界的设立与扩张 |
1.1.1 租界的形成 |
1.1.2 租界的扩张 |
1.2 上海租界的治理模式 |
1.2.1 英美公共租界 |
1.2.2 法租界 |
小结 |
第2章 毕晓普主导下的电话引入(1877-1900) |
2.1 电话发明与海外扩张 |
2.1.1 阶段性特征 |
2.1.2 欧美电话发展情况 |
2.2 毕晓普,上海租界电话第一人 |
2.2.1 租界早期报道 |
2.2.2 电报工程师 |
2.2.3 三次电话试验 |
2.3 两雄相争到东洋专营 |
2.3.1 单线简式磁石 |
2.3.2 单线复式磁石 |
2.3.3 一场有争议的招标 |
小结 |
第3章 欧洲势力扩张下的路径依赖(1900-1930) |
3.1 共电制交换技术 |
3.1.1 汉口路14号 |
3.1.2 远东最先进电话系统 |
3.1.3 多局制 |
3.2 变局中的自动交换技术 |
3.2.1 自动电话概况 |
3.2.2 上海第一个自动台 |
3.2.3 按次计费 |
3.2.4 升级五位号码 |
3.3 安森报告 |
3.3.1 上海电话的悲剧 |
3.3.2 十字路口 |
3.3.3 出售华洋公司 |
小结 |
第4章 美国力量成就技术终极变革(1930-1943) |
4.1 跨国公司的海外对决 |
4.1.1 贝恩与I.T.T. |
4.1.2 海外对决 |
4.2 美商旋转制一统天下 |
4.2.1 旋转制 |
4.2.2 改造工程 |
4.2.3 一市两制 |
4.3 技术演进的终极定格 |
4.3.1 跨国公司组织架构 |
4.3.2 寓管理于会计 |
4.3.3 全球一体化 |
小结 |
第5章 租界电话行业规制的演进 |
5.1 1877 -1883,混业竞争格局下的许可证管理 |
5.1.1 电报管理模式 |
5.1.2 工部局的抉择 |
5.2 1883 -1908,自然垄断格局下的许可证管理 |
5.2.1 改造公务电报网 |
5.2.2 取消电话许可费 |
5.2.3 引入最高限价规制 |
5.2.4 东洋公司最后的抉择 |
5.2.5 特许专营规制的诞生 |
5.3 1908 -1943,契约规制框架下的特许专营管理 |
5.3.1 行业规范 |
5.3.2 调整收费 |
5.3.3 规制中的重大决策 |
5.4 1930 上海租界电话特许专营权之争 |
5.4.1 迟到的改革 |
5.4.2 贝恩的警告 |
5.4.3 海外的博弈 |
5.4.4 最后的较量 |
小结 |
第6章 结语 |
附录1 :上海租界电话大事年表 |
附录2 :上海租界电话人物传略 |
附录3 :上海租界电话用户发展情况表 |
附录4 :上海租界电话公司历史沿革示意图 |
附录5 :中、英译名对照表 |
附录6 :英商华洋德律风公司大事记(英文) |
附录7 :柯尔(P.H.Cole)报告(英文)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与学术活动 |
致谢 |
(7)二六三网科公司在美国华人市场发展的战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 |
1.2 选题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和研究框架 |
第2章 理论基础 |
2.1 理论基础 |
2.2 战略管理的思想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二六三网科公司所处市场分析 |
3.1 公司发展现状 |
3.1.1 家庭电话业务市场 |
3.1.2 娱乐影音业务 |
3.1.3 移动通讯业务 |
3.2 本章小结 |
第4章 二六三网科公司环境分析 |
4.1 宏观环境 |
4.1.1 政治环境 |
4.1.2 经济环境 |
4.1.3 文化环境 |
4.1.4 技术环境 |
4.2 产业竞争环境 |
4.2.1 现有企业之间的竞争 |
4.2.2 潜在进入者的威胁 |
4.2.3 替代品威胁 |
4.2.4 供应商议价能力 |
4.2.5 购买者议价能力 |
4.3 本章总结 |
第5章 二六三网科公司战略选择 |
5.1 SWOT分析 |
5.1.1 二六三网科公司优势 |
5.1.2 二六三网科公司劣势 |
5.1.3 二六三网科公司机会 |
5.1.4 二六三网科公司威胁 |
5.2 战略定位与目标 |
5.2.1 市场定位 |
5.2.2 产品定位 |
5.2.3 品牌定位 |
5.3 本章小结 |
第6章 二六三网科公司战略规划和保障措施 |
6.1 战略规划及实施 |
6.1.1 资源整合的平台战略 |
6.1.2 加强人才梯队建设 |
6.1.3 开拓思维的文化建设 |
6.2 二六三网科公司战略的保障措施 |
6.2.1 优化组织结构 |
6.2.2 产品策略现状及调整方案 |
第7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我国电信资费规制政策效果评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1.1 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
1.1.2 研究对象的界定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2.3 对已有研究的评述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与框架 |
1.3.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规制与价格规制 |
2.1.2 规制制度 |
2.1.3 规制绩效 |
2.2 自然垄断理论 |
2.2.1 自然垄断理论的基本内涵 |
2.2.2 自然垄断理论在本文中的应用 |
2.3 电信价格规制理论 |
2.3.1 电信价格规制理论基本内涵 |
2.3.2 电信价格规制理论在本文中的应用 |
2.4 委托代理理论 |
2.4.1 委托代理理论的基本内涵 |
2.4.2 委托代理理论在本文中的应用 |
第三章 我国电信资费规制政策现状与效果评价 |
3.1 我国电信资费规制政策的历史与现状 |
3.1.1 我国电信资费规制政策沿革 |
3.1.2 电信资费规制体制与政策现状 |
3.2 电信资费规制政策效果评价体系的建立 |
3.2.1 评价框架 |
3.2.2 评价指标来源和方法说明 |
3.3 规制制度实现效果评价 |
3.3.1 市场结构合理性分析 |
3.3.2 规制能力有效性的分析 |
3.4 规制绩效实现效果评价 |
3.4.1 经济效益 |
3.4.2 社会效益 |
3.5 小结 |
第四章 国外经验借鉴与启示 |
4.1 英国电信改革 |
4.1.1 英国电信资费改革历程 |
4.1.2 关于规制制度的改革 |
4.1.3 关于规制绩效的改革 |
4.2 美国电信改革 |
4.2.1 美国电信资费改革历程 |
4.2.2 关于规制制度的改革 |
4.2.3 关于规制绩效的改革 |
4.3 启示 |
第五章 结论与对策建议 |
5.1 结论 |
5.2 对策建议 |
5.3 创新点与不足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已发表或录用的论文 |
(9)天空科技有限公司新印泰市场进入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1.3 研究的问题 |
1.1.4 文章结构 |
第二章 理论框架 |
2.1 国家的国际竞争力 |
2.2 国家竞争优势钻石理论 |
2.2.1 要素条件 |
2.2.2 需求条件 |
2.2.3 相关及支撑产业 |
2.2.4 企业战略,结构及对抗 |
2.2.5 机会 |
2.2.6 政府 |
2.3 SWOT分析 |
2.4 WOT-CLPV矩阵模型 |
2.4.1 杠杆效应 |
2.4.2 抑制性 |
2.4.3 脆弱性 |
2.4.4 问题性 |
2.5 SWOT分析步骤 |
第三章 印度电信市场的研究 |
3.1 国家简介 |
3.2 印度电信市场 |
3.2.1 固定运营商 |
3.2.2 手机运营商 |
3.2.3 服务区域 |
3.2.4 牌照 |
3.3 印度运营商的市场份额 |
3.4 印度主要的电信运营商 |
3.4.1 巴帝电信 |
3.4.2 塔塔集团 |
3.4.3 信实集团 |
3.4.4 印度电信 |
3.4.5 创想移动公司 |
3.4.6 沃达丰爱莎公司 |
3.4.7 AIRCEL |
3.5 印度电信市场的分析总结 |
第四章 新加坡电信市场的研究 |
4.1 国家简介 |
4.2 新加坡电信市场 |
4.2.1 固定运营商 |
4.2.2 手机运营商 |
4.3 新加坡数据业务 |
4.4 新加坡电信运营商 |
4.4.1 新加坡电信有限公司 |
4.4.2 星和有限公司 |
4.4.3 M1 Limited |
4.5 新加坡电信市场的分析总结 |
第五章 泰国电信市场的研究 |
5.1 国家简介 |
5.2 泰国电信市场 |
5.2.1 固定运营商 |
5.2.2 手机运营商 |
5.3 泰国数据业务 |
5.4 泰国的国际电话服务 |
5.5 泰国的海底光缆 |
5.6 泰国的电信运营商 |
5.6.1 AIS |
5.6.2 DTAC |
5.6.3 TRUE |
5.6.4 TIG |
5.6.5 HUTCH |
5.6.6 TOT |
5.6.7 CAT |
5.7 泰国电信市场的分析总结 |
第六章 天空科技有限公司进入新印泰电信市场的环境分析与战略选择 |
6.1 印度电信业的钻石理论分析 |
6.1.1 要素条件 |
6.1.2 需求条件 |
6.1.3 相关及支撑产业 |
6.1.4 企业战略,结构及对抗 |
6.1.5 政府 |
6.1.6 机会 |
6.2 新加坡电信业的钻石理论分析 |
6.2.1 要素条件 |
6.2.2 需求条件 |
6.2.3 相关及支撑产业 |
6.2.4 企业战略,结构及对抗 |
6.2.5 政府 |
6.2.6 机会 |
6.3 泰国电信业的钻石理论分析 |
6.3.1 要素条件 |
6.3.2 需求条件 |
6.3.3 相关及支撑产业 |
6.3.4 企业战略,结构及对抗 |
6.3.5 政府 |
6.3.6 机会 |
6.4 印度电信业的SWOT分析 |
6.4.1 优势 |
6.4.2 劣势 |
6.4.3 机会 |
6.4.4 威胁 |
6.5 新加坡电信业的SWOT分析 |
6.5.1 优势 |
6.5.2 劣势 |
6.5.3 机会 |
6.5.4 威胁 |
6.6 泰国电信业的SWOT分析 |
6.6.1 优势 |
6.6.2 劣势 |
6.6.3 机会 |
6.6.4 威胁 |
6.7 印度,新加坡和泰国的比较分析 |
6.8 天空科技有限公司进入泰国、新加坡和印度电信市场SWOT分析 |
6.9 天空科技有限公司进入新加坡印度泰国电信市场的战略选择 |
6.9.1 寡头垄断 |
6.9.2 电信市场饱和度 |
6.9.3 每用户平均收益 |
6.9.4 电信行业进入壁垒 |
6.9.5 投资回报率 |
第七章 结论与建议 |
7.1 印度电信市场 |
7.2 新加坡电信市场 |
7.3 泰国电信市场 |
7.4 总结 |
7.4.1 印度、新加坡和泰国电信市场差异 |
7.4.2 天空科技进入新加坡泰国和印度电信竞争战略、市场策略和实施措施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10)电信基础设施管制的比较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电信基础设施的定义 |
1.2 电信基础设施管制的内容 |
1.3 电信基础设施管制的必要性 |
1.4 电信基础设施管制的研究现状 |
1.4.1 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准入 |
1.4.2 通路权制度 |
1.4.3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
1.5 本文研究范围及引用法律文件名称缩写 |
第二章 电信基础设施管制的演进比较分析 |
2.1 各国家、地区电信基础设施管制的立法进程简析 |
2.1.1 欧盟 |
2.1.2 英国 |
2.1.3 德国 |
2.1.4 美国 |
2.1.5 新加坡 |
2.1.6 中国大陆地区 |
2.1.7 中国台湾地区 |
2.1.8 中国香港地区 |
2.2 比较分析 |
2.2.1 电信基础设施的管制机构比较分析 |
2.2.1.1 各监管机构成立时间比较分析 |
2.2.1.2 机构独立性的比较分析 |
2.2.2 电信基础设施管制的立法层级比较分析 |
2.3 对我国电信管制立法的建议 |
2.3.1 推进电信管制机构改革,提高独立性 |
2.3.2 出台法律级别的电信管制文件,提高立法层级 |
第三章 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准入制度比较分析 |
3.1 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准入概念 |
3.2 比较分析 |
3.2.1 关于建设市场准入主体资格的比较分析 |
3.2.2 关于建设市场准入行为的比较分析 |
3.2.2.1 关于建设市场准入许可条件的比较分析 |
3.2.2.2 关于建设项目审批的比较分析 |
3.2.3 关于建设市场准入主体民营化的比较分析 |
3.2.3.1 各国家、地区的民营化发展进程 |
3.2.3.2 关于建设市场民营化准入的比较分析 |
3.2.4 关于中国大陆地区建设市场准入外资参与的简要分析 |
3.3 对我国电信基础建设市场准入制度的建议 |
3.3.1 准入制度设计相关原则 |
3.3.2 准入制度重构的相关建议 |
3.3.2.1 完善立法,健全准入管制理念 |
3.3.2.2 减少限制,鼓励多元:主体准入 |
3.3.2.3 简化程序,加强事后管理监督 |
第四章 “通路权”制度比较分析 |
4.1 “通路权”制度概述 |
4.1.1 “通路权”制度研究的必要性 |
4.1.2 “通路权”制度的总体简析 |
4.2 各国家、地区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的“通路权”制度分析 |
4.2.1 欧盟 |
4.2.2 英国 |
4.2.3 德国 |
4.2.4 美国 |
4.2.5 新加坡 |
4.2.6 中国大陆地区 |
4.2.7 中国台湾地区 |
4.2.8 中国香港地区 |
4.3 比较分析 |
4.3.1 “通路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 |
4.3.1.1 与公有区域使用权的冲突 |
4.3.1.2 与私有财产使用权的冲突 |
4.3.1.3 案例分析 |
4.3.2 “通路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及解决机制比较 |
4.3.2.1 冲突解决主体比较 |
4.3.2.2 冲突解决内容比较 |
4.3.2.3 冲突解决程序比较 |
4.4 重构我国“通路权”制度的建议 |
4.4.1 明确“通路权”立法,出台补偿标准 |
4.4.2 前置电信建设人与产权人的自主谈判程序 |
4.4.3 被动介入,穷尽行政手段 |
4.4.4 完善具有司法性质的救济途径 |
第五章 电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制度比较研究 |
5.1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研究必要性及意义 |
5.1.1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研究必要性 |
5.1.2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意义 |
5.1.2.1 节约社会资源,有利于城市景观建设 |
5.1.2.2 减少电信基础设施的重复建设 |
5.1.2.3 提高已建设电信基础设施的利用率 |
5.1.2.4 推进电信普遍服务,扩大覆盖范围 |
5.2 各国家、地区电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制度立法简析 |
5.2.1 欧盟成员国 |
5.2.2 美国 |
5.2.3 新加坡 |
5.2.4 中国大陆地区 |
5.2.5 中国台湾地区 |
5.2.6 中国香港地区 |
5.3 比较分析 |
5.3.1 电信基础设施产权制度比较 |
5.3.2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制度比较 |
5.3.3 电信基础设施共享制度比较 |
5.3.3.1 “多方建设,多方享有”的模式 |
5.3.2.2 “一方建设,多方互享”模式 |
5.3.2.3 “第三方建设,各方共享”模式 |
5.3.4 中国大陆地区共建共享模式之中国铁塔公司 |
5.3.4.1 中国铁塔成立带来的意义 |
5.3.4.2 中国铁塔目前有待完善的问题 |
5.4 对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制度的建议 |
5.4.1 共建共享制度的设计原则 |
5.4.2 关于电信基础设施所有权归属的建议 |
5.4.3 关于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建议 |
5.4.3.1 完善电信管制机构不足,明确职能范围 |
5.4.3.2 合理界定电信基础设施,逐步推进共享范围 |
5.4.3.3 简化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审批流程,规范建设标准 |
5.4.3.4 优化协商程序,建立共享评估机制 |
5.3.4.5 透明化共建共享费用体系,规范市场秩序 |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法电信基础设施管制部分》的立法建议稿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四、美国长途公司参与本地电话市场竞争(论文参考文献)
- [1]发达国家及地区电信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D]. 付子晴. 北京邮电大学, 2020(06)
- [2]反垄断法视角下的企业拆分制度研究[D]. 林婷. 暨南大学, 2020(04)
- [3]中外约章与中国近代物流业的嬗变(1840-1937)[D]. 熊辛格.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4]必要设施原则在大数据垄断规制中的适用[J]. 曾彩霞,朱雪忠. 中国软科学, 2019(11)
- [5]基础电信业技术与市场及政府规制协同演化研究[D]. 林叙辰. 北京邮电大学, 2019(08)
- [6]上海租界电话技术与行业规制演进路径研究(1877-1943)[D]. 于峰.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6)
- [7]二六三网科公司在美国华人市场发展的战略研究[D]. 傅晓磊.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9(07)
- [8]我国电信资费规制政策效果评价研究[D]. 牛锐. 上海交通大学, 2018(01)
- [9]天空科技有限公司新印泰市场进入策略研究[D]. 钱基鹏. 上海交通大学, 2017(06)
- [10]电信基础设施管制的比较法研究[D]. 刘岩. 北京邮电大学, 201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