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金融秩序紊乱与加强宏观调控的反思(论文文献综述)
赵建贞,薛社戌[1](1994)在《关于金融秩序紊乱与加强宏观调控的反思》文中指出关于金融秩序紊乱与加强宏观调控的反思赵建贞,薛社戌1992年下半年至1993年上半年,我国国民经济曾一度出现严重过热和金融秩序严重紊乱的现象,对此,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于1993年7月开始采取了一系列重大的经济、金融宏观调控措施,到9月底,全国宏...
王锐[2](2019)在《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历史进程和基本经验》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新中国成立以来经济建设历史进程为研究对象,采用“回顾历史-总结经验”的研究思路,较为系统地研究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历程,探求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基本经验,从中找出规律性的认识。新中国的成立是我国开展经济建设的历史前提。这个历史前提的实现并不是“毕其功于一役”,而是中华民族在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的压迫下,经历了十四年抗日战争与三年国内战争的洗礼,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艰苦卓绝、排除万难建立起来的。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面对复杂的形势和艰巨的任务开始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探索。七十年的探索历程依据经济建设工作在全部工作中的地位进行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为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我国经济建设经历了一个转变过程,由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济主体参与经济建设的方式转变为高度集中化、组织化的生产方式的过程。第二个阶段为改革开放以来到世纪之交。这是在改革开放的历史背景下大规模开展经济建设的阶段。这一阶段通过改革经济体制,极大的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由先前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显示出市场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第三个阶段为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建设的阶段。我国市场化的改革,逐步从单纯的经济体制改革,上升到经济社会的全面转型,经济与社会协同发展的趋势日益突出。经济建设在取得举世瞩目发展成就的同时也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通过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历史进程的系统考察和思考,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基本经验,本文得出如下结论:一是尊重人民群众的主动性与创造性。人民群众是社会发展的主体,也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和占有者。只有让创造财富的劳动者享有财富,最大限度地激发人民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不断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才能创造更多的财富。二是充分发挥我国基本国情的综合优势。我国的综合优势体现在全党全国对正确认识我国国情有正反两方面经验、经济建设必须充分发挥规模效应以及社会主义经济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越性。三是多种所有制结构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基础。在正确认识马克思主义所有权理论的基础上,我国进一步实现了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发展出多种所有制结构,并且不断健全法制体系为我国的所有制多样化提供持续保障。四是适合国情的改革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直接动力。在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作用下,改革成为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我国改革的动力性体现在改革能够释放红利,而改革的稳定性体现在渐进的改革方式上。五是对外开放是我国经济建设的必备条件。这个条件性体现在对外开放是科学社会主义的应有之义,实践中对深化改革具有促进作用,而闭关自守无异于自取灭亡。六是党对经济工作的正确领导是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能够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的优势,确保经济工作处于中心地位,并且使经济工作作风不断改善。本文所总结的我国经济建设的六条基本经验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是经济建设的基础性因素,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我国劳动力人口众多、工业体系完善、市场体量宏大等多个方面的规模优势,取得经济的发展和建设水平的提高。在这个过程中,劳动者主体经历了建国初期的分散化到高度体制化、组织化再到逐步走向自主发挥能动性的独立化过程。同时,也伴随着所有制的不断健全,通过所有制形式的多样化,最大限度的赋予劳动者以获得感,以此进一步促进生产力的释放和发展。从宏观层面,实施改革和开放两大基本国策的良性互动,实现改革促进开放、开放推动改革,共同推动中国经济的发展与进步。当然,上述各个经验的发挥,离不开党对国家的统一领导,离不开党对经济工作的统一领导,离不开方方面面的顶层设计,这不仅是我国过去、当前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的根本保证,也是我国经过长期奋斗实现中国梦的根本保证。
张立先[3](2012)在《金融应急管理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认为金融业是特殊的高风险领域,因金融脆弱性导致的金融突发事件仅靠市场自我调整与金融机构自救是无法应对的,政府行使行政紧急权力、进行金融应急管理,能够有效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给社会经济和公民基本权利造成的冲击和危害。但政府金融应急管理也存在问题。在金融应急管理领域,行政机关具有超常强大而集中的紧急权力,可能突破行政法治的框架。如果行政机关应对金融危机过程大肆扩张紧急权力、压迫公民基本权利的空间,将使得人民受到两方面的权益伤害:一种是突发事件本身造成的、直接的利益损害;另一种是由于政府在金融应急管理中的缺位、错位、越位以及权力的无限制膨胀所造成的、间接的利益损害。因此,需要为金融应急管理提供一种合法的规制框架,同时矫正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双重问题,在保证紧急权力有效应对金融突发事件,尽快恢复金融法定秩序的同时,又防止其恣意和过度膨胀,危害公民基本权利。这也是行政法治的核心价值所在。法律规制相对于其他规制方式而言具有独特的优势。法律规制的核心在于从法治理念出发,运用法律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行政权力必须服从法律的规制,对金融应急管理的法律规制,主要通过法律生成金融应急管理的体制、程序和控制机制得以进行。在这一理论背景下,本文借助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在厘清金融应急管理的法律规制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将金融应急管理置于行政法治、应急管理和公共行政的视角下予以研究,重点研究域外金融应急管理法律规制的体制理论、程序理论及控制理论,通过借鉴域外成功经验,结合我国金融应急管理法律规制的实践需求,尝试在合理的理论基础上构建我国金融应急管理的法律体系。全文由导论、正文和结语构成,其中,正文分为八章。第一章,金融应急管理法律规制的基本概念。本文认为,金融应急管理是指政府为保障公众基本财产权利,稳定金融秩序,采取的对金融突发事件事前预防、事中应对处置和事后善后恢复等一系列处置措施的总称。而金融应急管理的法律规制是指在法治框架下,通过生成法律体制、法律程序和法律监督,对金融应急管理行为进行的规范、控制和监督等活动。用法律对金融应急管理进行规制,是由于对权力本身的特性以及法律相对于其他控制方式而言所具有的优势所决定的,可以有效制约金融应急管理的失控可能。第二章,金融应急管理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风险社会理论、金融危机理论、盲从心理理论、分权制衡理论和公共失灵理论等是金融应急管理坚实的理论基础。建立金融应急管理法律制度,对金融应急管理进行法律规制,是风险社会的应对之需,是金融危机的逻辑必然,能够引导公众的盲从心理,同时也是对金融应急管理进行分权制衡、防止和矫正公共失灵的应有之义。第三章,金融应急管理法律规制的历史演变。世界各国金融应急管理的法律规制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划分为初创阶段、逐步完善阶段和新变革阶段等三个阶段。其变迁史中蕴含了金融应急管理法律制度演变的客观规律。第四章,金融应急管理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是金融应急管理的根本价值所在,统摄着金融应急管理的法律规则。保障投资人和存款人权益原则、依法处置原则、救助成本最低原则、比例原则和公开透明原则构成了金融应急管理的基本原则,成为法律规制的准则性基础。第五章,金融应急管理的法律体制。金融应急管理体制包涵应急管理主体和应急管理权力配置等核心要素。首先,分析了金融应急管理的主体模式,各国金融应急管理主体架构分为机构型模式、功能型模式、综合型模式和双峰型模式等四种,每种模式各有优劣。其次,考察了金融应急管理的权力构成。各国的金融应急管理权力一般包括行政应急立法权、金融宏观调控应急权、行政紧急强制权、行政救助权、行政指导权和行政检查权等;明确的应急权力边界能够有效规制紧急权力的行使,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第三,研究了金融应急管理的协调机制,由于金融应急管理主体的多元化特征,各主体之间的协调机制成为金融应急管理的法律规制不可或缺的要素。第六章,金融应急管理的法律程序。作为规制应急管理的最佳工具,金融应急管理的程序包含启动程序、运行程序和终止程序。首先,考察了金融应急管理的启动程序。国外金融应急管理的启动程序包括法定的实体要件以及金融应急状态申请批准、确认、宣布以及应急预案启动等程序要件。其次,分析了金融应急管理的运行程序。运行程序既包括金融应急决策程序制度,也包括应急管理所需遵循的表明身份、办理时限、说明理由和信息公开等一般性程序。最后,分析了金融应急管理的终止程序。金融应急管理终止程序标志着从非常态管理到常态管理的转换,涉及到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和防止紧急权力滥用等问题,是不可或缺的程序因素。第七章,金融应急管理的法律控制。法律控制机制是对金融应急管理进行法律规制的核心要素,包括立法控制、行政监督和司法审查的“三维”控制制度。首先,各国立法机关通过行政应急立法审查制度、调查制度、质询制度、弹劾制度、不信任案表决等路径对金融应急管理实施立法控制。其次,行政监督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自我纠错制度,能够有效提升透明度与问责程度,可以及时预防金融应急管理机构滥用权力。最后,各国均建立了对于金融应急管理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通过赔偿制度对相对人因违法金融应急管理行为而受到的损害进行救济;部分国家还实行司法监督的有限豁免制度,为紧急权力的正当行使提供合理的空间。第八章,我国金融应急管理法律规制的完善。首先,梳理了我国金融应急管理法律制度的现状,并分析了存在的不足之处。其次,提出我国金融应急管理的法律规制应秉承风险预防理念和权力制约理念以及应遵循的原则。再次,研究了我国金融应急管理的立法模式选择和框架体系,提出了完善我国金融应急管理法律制度的建议。最后,在借鉴域外金融应急管理立法经验和结合我国金融应急实践的基础上,草拟了《金融应急管理法》代拟稿,尝试构建我国金融应急管理基本法的框架和主要内容。
秦援晋[4](2010)在《文化金融学初探》文中认为本文以文化眼光检讨人的金融行为和社会的金融伦理、法律、制度,力图探索一种当前全球金融界急需的素朴刚健的金融伦理,并就金融法律与制度的重构提出思路。以往研究金融的视角,主要有三个,即从金融运行规律的视角、从金融技术的视角和从金融监管的视角。过去以上视角上的研究,甚有成绩;但对金融的观察,如果限于以上视角,却显得不够。这次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并由全球金融自由化管道所传播而成的全球金融危机,更加昭示了另一个视角的重要性。这就是文化伦理的视角。本文即从这个视角切入研究,初步建立了一个文化金融学体系。要真正弄清个人的金融行为与社会的金融伦理、法律、制度背后的文化问题,局限于金融学之内的知识是难成其功的。本文认为,对金融进行人性的、历史的、当前情势的三维焦点的考察,首先形成个性化的文化见识,才可能成就一个具有系统性的学术领域:文化金融学。所以,文章从对“人”的探讨开始,构成全文的第一部分。在这个部分中,通过质疑“经济人”概念的简约性和虚构性,揭示了人作为伦理本位的本质特征。这与当前经济学的前沿性理念:活动于市场上的人绝不是生物意义上的人而是文化意义上的人,具有内在的相通。由此出发,作者采用现实与历史的照应、欧美与中国的对比这个比较文化学研究方法,对金融的事实秩序和金融的价值秩序进行了系统的描述,揭示文化对金融的价值秩序的塑型作用。那么,支撑金融价值秩序的文化因素有哪些呢?文章提出了正义、诚信、节制、责任这四个基本的文化元素,它们如水中之盐一样支持着金融的伦理、法律和制度。文章从金融历史与现实关联性视角,选取了富有意义的案例,指出:但凡文化元素缺失,则金融必定陷入病态,或按美欧学术界的习惯概念,称为“恶金融”,历史的教训,值得注意,当代的格林斯潘时期与十八世纪法国“约翰.罗”体系时期就有着惊人的相似,亚当.斯密、马克思、凯恩斯都曾专门研究过这个着名的约翰.罗体系,当今一些美国学者特意又把约翰.罗体系重述出来,以便于与格林斯潘时期作对比。本文也在相关之处专门研究了约翰.罗的案例,以及其它历史案例,指出:金融中的关键文化元素,即正义性的缺失,是“恶金融”之源;也是当今我们身处其中的金融危机之源。是为文章的第二部分。紧接以上的哲学的与历史的视野相结合的分析,按照分析的结论,文章转入对二十世纪金融的文化批评。二十世纪金融中的着名事件和制度巨变,都没有即身而终,在全球化时代,它们以各自不同的方式给我们提出了问题,文章便自然而然地就这些问题进行伦理文化上的阐释。是为文章的第三部分。通过以上的人性、历史、当代情势的三维聚焦的分析,作者对二十世纪危机型金融的历史与现实进行了文化批评,就金融文化重构初步提出了设想,而其核心是,重构素朴刚健的金融伦理。本文的研究方法,既不同于流行的实证分析,也不同于由现成的概念出发的规范分析;它更接近于马克思的方法:为了免受现实中繁茂芜杂的事实存在的干扰,依靠抽象思维能力把复杂的现实形态还原为最初的简单形态进行分析,这个简单形态既是逻辑的起点又是历史的起点,从这种简单形态出发又一步步回到现实形态,并对现实做出结论。文章在相关之处特意批评了当代英美分析哲学把事实与价值割裂为二的方法论。这种方法论对多年来的金融研究是有不利影响的,表现在把金融研究局限于所谓的事实判断,而把价值判断开除了;可是离开了价值判断,事实判断也就走到形下学的纯技巧之路上去了。也正因如此,那些直接服务于工商业资金循环的信贷风险分析技术与那些货币自性繁殖的投机技术,便不分价值序列地排列在一起。在实践中,就表现为巨量的现金流从产业链上漏出,进入虚拟金融,狂热地参加货币自性繁殖的投机博利,对此却没有一个系统性价值理论可以进行有力的价值追问。本文初步探索得到的金融文化学原理,对于认识、分析后金融危机时代的金融有其价值,至少它提出了一个新的视角;关于重建素朴刚健的金融伦理的思考,也将有助于人们探索后危机时代的全球金融走向。
肖韵[5](2017)在《中国金融监管消极竞争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认为监管竞争是指监管权力机构为了扩大监管权力影响范围,争夺监管资源所进行的一系列试图超越和压倒其他监管机构权力作用的行为总称。金融监管机构的多样性、监管制度的复杂性以及监管资源的稀缺性在客观上促成了金融监管竞争。在专业化分工和分权制衡理论下,监管竞争中权力之间的相互牵制和良性互动应该对防止权力滥用,提高监管效率起到积极的影响。不过,在金融监管实践中,由于各监管主体的利益诉求、监管目标和监管策略等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从而导致了监管机构之间的竞争秩序紊乱,消极竞争行为频现,金融监管的整体效率受到影响。在我国涉及的金融监管竞争中,积极竞争与消极竞争并存。就积极竞争而言,由“宝万事件”所引发的中央金融监管层合力调停事件并清理整顿相关不合法灰色地带,是金融监管积极竞争的典型事例。不过,由于多重因素的限制,我国涉及的金融监管竞争更多是以消极竞争的状态出现。从资产证券化中的监管角力、2015年股市调控中的监管协调失序,到数次清理整顿地方交易场所中的央地分歧、小额贷款公司管理中的地方竞赛,再到中美跨境上市审计监管中两国之间的数次交锋与博弈、各国对巴塞尔协议落地差异化实施等,事实说明在多元化、分散化的金融监管格局中各类型、各层级的监管机构之间均存在着不同形式的消极竞争现象,这对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本文主要以我国金融监管消极竞争为对象进行分析、研判。从竞争发现理论出发,监管竞争虽然导致了监管冲突、监管套利等问题,但其仍具有积极、合理的一面。如果能够通过制度设计来发挥监管竞争机制的优势,消解消极监管竞争所引发的各种弊端,可以促进监管机构之间的良性互动,对于改革并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面对监管竞争问题,不应该进行一味地否定和抛弃,而应该发现和挖掘监管竞争的潜在价值,现实金融监管整体效果的提升。对于监管竞争问题的解决方案,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世经验可以移植,我们应该从实际国情出发,探寻规制金融监管竞争的中国之路。从我国金融监管竞争产生和特点反映,其与我国当前的政治、经济环境以及国际地位等因素密不可分。在某种程度上讲,我国未从理论和制度上廓清和型构监管机构关系的合理位阶,未进行科学的权力配置和秩序安排,以及在国际金融监管中的话语权有待进一步提高等因素是导致我国各类消极金融监管竞争现象出现的原因所在。维护监管竞争秩序,规制消极监管竞争行为,是保障监管竞争机制优势发挥的关键因素。本文主张以“自发生成”与“理性建构”相结合构筑具有“多样性”和“多元化”属性的金融监管竞争秩序,并且通过法律制度进行确认、规制和保障,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提供合理且合法的制度安排,减少监管机构之间的摩擦,增进相互之间的合作与互动,化“监管竞争”为“监管竞合”,建构“多中心”的金融监管竞争秩序,进而推动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良性发展。本文正文部分共五章,具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章对金融监管竞争的基本理论进行概述。第一,通过已有理论的研究,总结出金融监管竞争既可积极亦可消极的特征,并主张“自发生成”与“理性建构”的二元构造是对金融监管竞争进行制度优化的支撑理论,并通过法律进行控制、维系,其能够更为客观地解释监管竞争秩序状态和科学构建监管竞争的合理秩序。第二,通过效应分析金融监管竞争的优点与劣势,为如何将监管竞争化“冲突“为“竞合”提供依据。第三,认为有限理性和资源稀缺是金融监管竞争产生的前提假设,解释金融监管机构的行为逻辑,这为监管竞争的秩序建构和法律规制提供了解决的方向。第四,通过对金融监管竞争维度、范围、方式与策略的分析,为研究各类监管竞争现象提供了基本的逻辑思路。第五,对我国金融监管竞争进行类型化分析的重要性和分类标准进行阐述。第二章对我国中央金融监管机构彼此之间的角力与协调失序现象进行考察。通过对我国当前三套资产证券化监管规则的比较分析,揭示出中央金融监管机构在监管规则制订过程中的差异与冲突;通过对2015年股市调控行动中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失序现象的分析,指出我国当前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效率低下的问题。上述分析认为,中央监管机构多重职能目标、追求部门利益以及行业俘获影响是导致中央金融监管消极竞争发生的主要致因。第三章对我国金融监管中的央地博弈与地方竞赛现象进行分析。通过厘清数次清理整顿地方交易场所行动,发现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监管博弈问题;通过比较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揭示出金融监管的地方竞赛问题。这些研究揭示表明,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定位和属性不明,中央金融监管政策欠缺针对性,以及金融监管权纵向配置失灵是央地以及地方间金融监管消极竞争产生的内生逻辑。第四章透过中美跨境上市审计监管事件以及巴塞尔资本协议演进过程的考察,对我国涉外金融监管活动中出现的监管竞争现象进行分析。通过上述事例分析,发现当前国家间金融实力较量、国家金融主权的侵犯与维护以及国际金融标准的软法属性是导致国际金融消极监管竞争存在的主要因素。第五章以制度设计为视角,对各类金融监管竞争秩序进行制度重塑,实现从失序竞争到有序竞合的转变,消解各类消极监管竞争行为,从而保障监管竞争机制优势的显现。首先,考虑我国当前的政治经济体制环境,认为中央金融监管格局可适当借鉴双峰监管和功能监管的理念,突破监管竞争弊端,防止出现监管冲突、监管套利,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中央与地方构建分层监管模式,中央的监管重心在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地方的监管重点在于其监管区域内的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和金融服务。“多元双峰”与“双层”监管模式,既可以避免分业监管的缺陷,又可以有的放矢,发挥监管竞争、专业化与分权制衡的优势,消除单一监管所带来的风险。其次,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制订、监管协调专门机构的设立以及统一信息交流平台的搭建等方式强化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增强其实效性。再次,通过对地方政府的事权财权进行匹配、转变政府职能和完善政绩考核的方式对地方逐底监管竞争进行治理。此外,通过加强我国跨境金融监管协调制度的建设和提高我国在国际金融监管领域的话语能力,建议设立正式、合法、独立且具有执行力的国际金融监管组织,以及强化国际金融标准的实施,来保障国际金融监管之间的竞争得到有效约束。最后,重视反垄断法、司法制约机制、行业协会和公众舆论监督的作用,通过多元化的外部力量,对监管竞争行为进行规范。
段志国[6](2016)在《分权背景下的地方金融监管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金融监管体制的核心是如何在不同监管主体之间分配监管权,其实质是监管权的配置问题,不仅包含横向层面的部门分配,也包含权力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纵向分割。金融监管权的纵向配置是国家金融监管体制的重要内容,也是金融市场深化发展的现实需要。地方金融监管权即是金融监管权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纵向分配的一种制度安排。当前,我国地方金融市场发展迅速,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国家层面已就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分权作出初步的政策安排,但在实践中仍存在理论基础不清、权力配置不当、运行无序等问题,如何规范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及运行既是金融市场发展面临的现实问题,也是法学研究不容回避的课题。本文以地方金融监管权为主题,围绕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基础理论、权力配置、主体要素、权力内容以及权力运行等内容展开研究,力求对地方金融监管权这一制度作出更为深入的分析。本文结构分为三部分:导论、正文和结语。导论部分说明本文选题的背景和意义、文献综述、研究思路以及主要的创新点,结语是对全文观点的总结,正文部分共分五章:第一章:地方金融监管权的理论证成。金融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中央与地方金融分权以及分权背景下金融监管权的纵向配置构成了讨论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逻辑起点。地方金融监管权是金融监管权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层次化的产物,是对中央金融监管权的补充,也是国家金融监管整体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金融监管权具有不同于一般金融监管权的特点,在性质上是一种行政权。地方金融监管权既是对地方金融市场发展的制度回应,也契合了地方政府全面行使经济管理职能的需要,其理论基础在于市场失灵理论、公共物品理论、法律不完备理论以及地方治理理论,正当性来自宪法规定以及自身所具有的民主、秩序、效率等内在价值。第二章: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金融监管分权与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调整和中国金融改革发展的历史密切相关,历经了收放循环的过程。目前金融监管结构呈现出中央集权与地方有限分权的格局,地方金融监管权存在权力来源合法性缺陷、权力配置内容的非结构性、配置方式的非制度化等问题,亟需法律规范。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受诸多因素制约,我国现阶段的政治结构、金融制度、政府职能等均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有重要的影响和制约作用。金融监管权的配置应坚持有限分权、监管效益、权力法定、权责平衡的原则,确定地方金融监管权与市场、权利和权力边界,引入协同治理与功能监管的理念,构建起统合式分层监管结构,在横向层面实行统合监管,在纵向层面实现分层监管,以实现有效监管的目标。第三章:地方金融监管权的主体。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与运行既须遵循金融监管的一般原理以保障监管有效性,又须考虑现实政治体制以及与地方政府、中央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多重关系,具有不同于一般监管机构的特殊性。我国目前的地方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存在主体分散、法律地位不明、专业能力不足以及职能运行冲突等问题。在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角色确定上,地方金融办的职能与金融监管目标存在内在冲突,应实现金融监管职能与融资职能在机构层面上的互相分离,设置相对独立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明确法律定位,整合当前分散的监管职能,统一行使对相关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完善其内部治理结构,提高监管能力。第四章: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对象及内容。地方金融监管是一个不断发展创新与监管干预的调适过程,监管对象的确定应当分清地方金融监管与市场自律和中央监管的边界,以金融功能观为基础,遵循市场性、区域性、风险性的划分原则。在现阶段,应根据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与地方政府的监管能力进行调整,可分为资金融通类、融资担保类、资源配置转移类、金融信息中介类等类型,构建开放式体系,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内容受地方政府层级限制以及中央金融监管授权的约束,包括有限的规则制定权、市场准入权、监督检查权和采取监管措施权。第五章:地方金融监管权的运行。地方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不仅取决于静态意义上的权力配置,还应就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各种联系与制约关系作出制度安排。地方金融监管权的运行机制包括权力运行的程序控制、协调制度、监督制度以及配套制度等。在程序上地方金融监管权应遵守公开、公正、效率、参与的理念,建立地方金融监管权运行的程序规则。在协调机制上应当建立激励与约束结合的利益调节制度、资源共享的信息沟通制度和协同合作的监管会商制度。同时,加强对地方金融监管权力运行的监督与问责,推进中央与地方关系改革、完善金融法律制度、金融监管制度和市场自律制度等在内的一系列配套制度,保障地方金融监管权的有效运行。
文炳勋[7](2006)在《新时期中国共产党金融工作与执政安全研究》文中认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也是一个高风险、高成长的朝阳产业。金融工作是我们党经济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和主要内容。金融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我国的金融安全、经济安全乃至我们党的执政安全。回顾改革开放25年的历程,最引人注目和值得称允的成就之一就是及时化解金融风险,保持了金融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总结我们党在新时期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的结论:金融工作的主线就是中国共产党依据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运用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作指导,紧密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的实际,努力探索、探寻、选择一条与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相适应的金融制度的创立、发展和改革的道路,即从1978年起,逐步探索出一条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金融体制改革道路,并初步构建了社会主义金融体制的基本框架。 开展新时期党的金融工作与执政安全问题研究,对于有效化解金融风险,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提炼中共党史主题,拓宽党史研究视野,充实党史内涵,改善金融经济工作方法,实现中华民族复兴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研究目的就在于“察金融之道,兴经国之业”。 在研究方法上,首先,中国共产党金融工作与执政安全研究与中国当代史具有密切的关联性。同时,新时期中国共产党金融工作与中国当代经济史密切关联。新时期中国共产党金融工作是党史的一个重要研究内容,在研究中必须坚持党史学和历史学研究的指导思想。即不唯书、不唯上、不唯尊。在全面、客观掌握历史资料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开展研究工作。其次,要从正面总结金融工作的历史经验,树立坚持党的领导和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并以此作为爱党爱社会主义的教育材料。第三,研究重点以新时期金融工作方法,包括金融工作指导思想、思想方法与具体推进方法为主,为未来提供历史借鉴。第四,研究工作要站在今天的历史高度与从具体的历史背景有机地结合起来。第五,
刘鑫[8](2012)在《论民间融资的刑法规制》文中认为近年来,由于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加剧以及非法集资案件频发,民间融资问题成为上至中央高层下至普通百姓关注的焦点。加快民间融资的合法化,保护正常民间融资活动,并重视以刑法手段规制非法融资行为,成为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目前,我国对民间融资已构建了由刑法、司法解释、附属刑法组成的刑法规制体系,并对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定性及涉案资产的处置作了较为细密的规定。但从实践效果来看,目前的刑法规制体系存在干预过度、规制模式和某些具体规定不尽合理等问题。本文以刑法学理论为依托,通过规范分析、历史分析、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方法,对现行民间融资刑法规制体系及处置模式的合理性和适用性进行检讨,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民间融资刑法规制体系和防治处置模式的建议,并对相关罪名在司法实务中具有典型意义的司法认定问题进行了探讨。论文除导论外,共分五章,约17.1万余字。第一章提出了民间融资的概念,阐述了我国民间融资活动及其中非法融资活动的概况,总结了我国对民间融资的政策及法律规定,并就刑法介入民间融资领域的必要性和限度进行了论证。民间融资是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在我国,民间融资主要包括民间直接借贷、典当融资、单位内部集资、私募基金等方式,具体可划分为生活性融资与经营性融资、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民事性融资与商事性融资等类型。民间融资产生的根本原因主要在于融资困难和投资渠道狭窄两个方面。民间融资对社会经济产生了双重影响,一方面,民间融资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提高了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率;另一方面,民间融资影响了国家金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加重了企业的经济负担,且造成大量资金被抽离出实体经济,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由于规范性不够及监管不足等原因,我国民间融资领域存在大量非法融资活动,具体包括非法集资和非法放贷两类,前者如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或债券等,后者如高利贷、高利转贷等。非法融资活动严重扰乱了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害了社会公众和金融机构的合法财产,且容易诱发其他犯罪,扰乱社会正常秩序。因此,有必要以刑法手段介入民间融资领域。但是,这种介入应以不妨害金融自由、效率和公平为限度。我国当前对民间融资活动的干预则有过度之嫌,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现行刑法片面强调对金融秩序和国有金融企业垄断利益的保护,一些具有实质合理性的民间融资行为被纳入犯罪圈;二是在刑罚的配置和施加上过于严厉。刑法对民间融资的过度干预阻碍了正常经营活动的资金融通渠道,降低了社会资金的使用率,直接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刑法对民间融资领域的介入必须保持适度,为合理的民间融资行为预留合法空间。具体而言,应限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范围,将出于生产经营需要且未采取欺诈手段的集资活动予以非犯罪化;限缩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适用范围,允许公司股东出于股权融资、个人生活安排等合理需要而向社会公众转让股权;限缩高利转贷罪的适用范围,允许合法成立的小额贷款组织从正规金融机构批发资金,然后用于向社会公众发放小额贷款,以盘活银行资金,分散金融风险,并充分发挥小额贷款组织的社会功能。此外,从民间融资犯罪的发生原因来看,现行金融体制的僵化、被害人的投机心理是重要因素,这使此类犯罪具有可宽宥的一面,故在刑罚的设置和施加上应充分贯彻慎刑和轻刑原则。第二章对我国目前有关民间融资犯罪的刑法规定、刑事政策进行总结,考察其实践效果,并在比较美国、德国、日本等国有关融资犯罪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民间融资刑法规制体系的完善建议。由于非法集资和非法放贷活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历来重视以刑法手段予以规制。在刑事立法方面,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及高利转贷罪等罪名;在刑事政策方面,我国一贯要求依法从严惩处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但从实践效果来看,现行刑法规制体系存在很多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立法理念上片面强调金融安全而忽视了金融效率,过度注重使用刑法手段而忽视综合治理;二是在规制模式上存在以处理间接融资的模式来处理直接融资行为的弊端,具体而言,多数非法集资属于直接融资活动,而被司法实践较多采用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意在于规制吸收存款类的间接融资行为;三是在犯罪构成的设置上欠缺明确性、统一性、协调性;四是刑罚过于严厉,对集资诈骗罪仍保留了死刑。为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我国对民间融资的刑法规制体系:一是确立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并重的刑法规制理念。二是建立分类管理的模式,一方面要合理圈定刑事规制的范围,将出于正常合理经营需要而进行的融资行为非犯罪化;另一方面应扩大证券的定义,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来规制多数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三是增设欺诈集资罪,以规制非法占有目的难以证明的欺诈性集资行为。四是建立严而不厉的规制体系,废除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同时要改变单纯以数额来设定定罪量刑标准的做法,将一些数额未达标准,但因手法、社会影响恶劣而严重破坏金融秩序的非法融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第三章具体探讨了非法集资犯罪的司法认定,主要涉及非法集资行为各个构成要素的认定、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以及民间融资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等问题。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界定,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其成立要求同时具备社会性、公开性、利诱性、非法性等要素。在司法实践中,对上述要素的认定一直是具有普遍性的难题。论文指出,社会性是指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其范围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所谓不特定,是指集资人与出资人之间并不具有自然形成的同事、亲友关系;社会性要素并非纯客观要件,其成立还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资金来源于不特定对象。公开性是指通过宣传手段使集资项目为社会所公知,宣传手段是否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并不影响公开性的认定。利诱性是指集资者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非法集资的利益回报与合法投资回报区别的关键在于,前者仅需投资者提供资金即可取得回报,而后者则要求投资者与集资者共同对经营活动付出努力。非法性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吸收资金和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非法性强调的是未经依法批准,至于经营内容是否合法并不影响非法性的成立。关于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认定,理论界大多提出应采取通过客观事实推定的方法,但这一方法过于笼统,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性不强。应着重考察行为人对资金的处置方式,正确认定未将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将资金用于个人挥霍、携带钱款逃匿等客观事实,以此作为判断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应将间接故意引入集资诈骗罪的主观要件之中,对于在集资之初并无直接占有集资款的目的,但将集资款投入高风险、高投机性活动和违法活动的,可认定行为人对于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存在放任态度,据此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间接故意。在司法实务中,还应注意区分一般民间借贷与非法融资犯罪的界限,内部集资、私募基金、委托理财、集合资金信托与非法集资的界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之间的界限,集资行为或对集资款的处分行为构成他罪情形下一罪与数罪的界限等问题。第四章主要探讨了高利贷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论文对不同时代、地域高利贷活动的概况、有关思想及法律规定进行了梳理,并对境外关于高利贷行为的刑事立法例作了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在我国刑法中增设高利贷罪的构想。高利贷是指以不合法的高额利率为条件的放贷行为。在人类历史上,高利贷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在不同时代、不同文化背景下,高利贷大多被视为一种不道德、不合法的行为,因而遭到严格的管制。当今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在刑法中将高利贷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从具体规定来看,在犯罪性质方面,多数是将高利贷行为纳入侵犯财产类犯罪;在刑罚配置上,大多是按重罪来设置法定最高刑。在我国,高利贷是当前民间融资活动中最为普遍和突出的现象,被视为民间融资各种乱象的主要根源。但我国刑法并未对高利贷专门规定罪名,造成司法实务中法律适用较为混乱,有的以非法经营罪处理,有的则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而不予处理。在理论界,对于高利贷是否应按犯罪处理也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高利贷行为具有严重的剥削性,侵犯了借款人的合法财产,且扰乱了正常金融秩序,故应按照犯罪处理。另一种观点认为,高利贷能够提高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率,刺激经济发展,具有经济上的价值和合理性;高利贷属于财产所有权人出于意思自治对自身财产的处置,且在多数情形下,借款方是自愿接受高利率,故对高利贷不宜采用刑法手段予以规制。本文认为,高利贷行为破坏了国家正常金融秩序,扰乱了社会经济正常秩序,侵犯了借款人的合法财产,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故应作为犯罪处理。具体入罪模式是在刑法中增设高利贷罪,将违法发放高利贷,情节严重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以下情形:以放高利贷为常业的;发放高利贷数额巨大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多次放贷的;造成债务人破产或自杀的;采用暴力手段催收债务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于个人偶而以超出法定标准发放高利贷,且数额不大的,则不宜以犯罪处理。第五章对民间融资犯罪的防治和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置问题进行了研究。关于民间融资犯罪的防治问题,论文指出,当前我国民间融资的规制体系侧重在事后以法律手段予以惩处,而忽视了结合其他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从实践效果来看,这种模式并不足以有效防治民间融资犯罪。应从以下方面着手,构建民间融资犯罪的综合防治体系:一是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拓宽融资和投资渠道。具体而言,应消除商业银行在信贷上的所有制歧视,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力度;为民营企业开拓银行以外的其他融资渠道;重视金融理财产品创新,疏通民间资金出口;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消除银行存款利率与民间融资利率之间的巨大价差和套利空间。二是加快民间融资的专门立法,促进民间融资的合法化。三是健全民间融资的监管制度。四是健全社会征信制度。五是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力量的作用。由于非法集资属于涉众型犯罪,社会波及面广,如查处不力、处置不慎,会直接影响社会经济秩序,故对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置亦应予以高度重视。我国当前对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置采取了由行政机关主导的模式,这种模式存在司法问题行政化之弊,不利于有效查处此类案件。应建立由司法机关主导、行政机关配合的案件查处模式,这样既可保证法律适用上的准确性和程序上的合法性,又能确保案件得到高效处理。非法集资案件涉案资产的处置也是处理此类案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直接关系到受害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当前很多地方是由公安机关或专案组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直接处置涉案资产,且大都采取拍卖措施,这种处置方式既不符合法律规定,又难以实现资产价值的最大化,且有暗箱操作之嫌。应当由法院依法处置涉案资产,允许利害关系人对处置过程进行监督,并以实现资产价值的最大化为宗旨,建立包括拍卖、资产重组、破产清算、债转股等方式在内的多元化处置模式,以有效保障集资参与人的合法利益。
李晓强[9](2012)在《集资型犯罪研究》文中提出“集资犯罪”或“集资型犯罪”是学界和司法实务界比较关注的犯罪类型。目前,对于集资型犯罪这样一种危害性大、影响面广、关注度高的金融犯罪形式,学界还缺乏对此类犯罪的总体把握,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研究框架,已有的研究也没有将其作为中心问题进行探讨,体系性不强。因此,对集资型犯罪开展研究,既可以从总体上把握此类犯罪的总体规律,同时又可以在具体操作方面提出问题、总结经验,尽可能解决在应对和处置此类犯罪案件过程中存在的困惑和争议。正是基于上述考虑,笔者在本论文中首先从集资型犯罪的原理入手,在分析集资型犯罪的概念、范围和犯罪本质的基础上,研究分析集资型犯罪的犯罪构成;接下来就集资型犯罪在司法适用方面存在的疑点和难点问题提出个人见解;最后在总结集资型犯罪立法概况的基础上,明确此类犯罪的立法方向,并提出完善立法的具体意见和建议。总体思路是,既从理论上对集资型犯罪进行基本的分析概括,同时也关注此类案件在立法和司法两方面的具体操作,力争实现理论和实践的有机结合。本论文分导论和正文两部分。在导论中,依次介绍了论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相关研究文献综述、论文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和论文的主要创新等四项内容。正文部分共分四章。第一章为“集资型犯罪的一般原理”,包括三个部分:非法集资及其特征;集资型犯罪的概念和特征;集资型犯罪的犯罪本质。在本章中,笔者从基本概念入手,首先分析什么是“集资”和“非法集资”,并从三个方面对非法集资的特征进行概括和总结,在此基础上,未集资型犯罪下一明确定义并阐述其特征。最后,从金融监管、非法集资的负面效应和侵犯法益三个角度论述了集资型犯罪的犯罪本质。第二章为“集资型犯罪的犯罪构成”,包括四个部分,分别是集资型犯罪的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本章主要以传统理论中的“四要件”说为理论框架,对集资型犯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详尽分析,厘清了其中存在的种种争议,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第三章为“集资型犯罪的司法认定”,包括四个部分:集资型犯罪的罪与非罪、集资型犯罪的罪间界限、集资型犯罪的犯罪数额和集资型犯罪的犯罪形态。本章侧重于对集资型犯罪的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问题展开研究,特别是围绕容易出现争议和问题的部分,重点展开论述。第四章为“集资型犯罪的立法完善”,包括三个部分:集资型犯罪的立法概况;集资型犯罪的立法方向;集资型犯罪的立法完善。本章中,首先选取德、日、美、英、台湾四个国家和地区作为代表,分别介绍了有关集资型犯罪的立法情况并进行述评;之后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集资型犯罪立法情况进行了总结评述。接下来结合“孙大午案”和“吴英案”对我国集资型犯罪的立法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了完善集资型犯罪立法的思路和方向。最后,针对修改和完善我国集资型犯罪立法问题,提出了个人意见和建议。
王顺华[10](2004)在《从抑制通货膨胀到治理通货紧缩 ——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宏观经济政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宏观经济政策是国家调控或干预经济的主要工具。在西方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尽管自始至终存在着“市场自由”和“政府干预”两种观点的持续争论和两种政策的交替使用,但进入20世纪后期,这两种相左的观点大有相互融合,在对立中走向折衷之势。各国政府在政策选择和操作中,都注意把市场机制和国家干预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政策体系。中国经济是初步发展的市场经济,是发展中的大国经济,是处在体制转型中的经济,也是走向开放的经济,因而国家运用宏观经济政策对国民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更具有特殊意义和作用。本文选择了一个重要时段(1988-2002年)作为背景,以抑制通货膨胀和治理通货紧缩这两大课题和调控过程作为内容,系统地考察分析了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宏观经济政策。90年代前后期,我国实行了两次政策取向完全不同的宏观调控。这两次宏观调控的政策出台背景、政策实施内容、政策操作过程、政策执行效果和政策协调配合各有什么特点?两者如何衔接、如何转换?本文用两章(第2、3章)分别进行了详尽考察。以实现经济“软着陆”为主旨的1993-1996年的宏观调控,从整顿金融秩序入手,以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为主,配合以相应的财政政策,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法律手段和组织措施,终于成功地避免了以往调控后出现的经济大起大落现象,在保持经济稳定增长的同时,有效地抑制了通货膨胀,实现了高增长、低通胀的“软着陆”目标。经济“软着陆”成功实现后,中国经济开始进入一个新阶段。有效需求不足,通货紧缩趋势加剧,成为新阶段困扰经济运行的新的因素。为应对国内通货紧缩,国外金融危机的冲击,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我国政府确立了扩大国内需求的方针,并果断对宏观经济政策进行了方向性的重大调整,即由实行适度从紧的货币财政政策,转向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在1998-2002年的宏观调控中,扩大内需的政策内容不断充实,政策体系不断完善,政策实施取得明显成效。这两次成功的宏观调控,使我国既积累了有效抑制通货膨胀,实现“软着陆”的经验,又创造了扩大国内需求,有效治理通货紧缩的经验。这两方面的经验弥足珍贵。与两次宏观调控的过程相伴随,对若干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一直存在争论,这些争论的深入展开,推动着宏观经济理论的发展和宏观调控实践的创新。本文结合考察进行了评述。 <WP=4>政府调控经济的主要政策手段是选择和实施财政、货币政策。这两大政策具有什么样的功能,各有什么样的政策工具和传导机制,两者内部和两者之间如何达配组合?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效应受哪些因素影响,应当如何进行政策选择?怎样搞好短期政策与长期政策的协调,内部经济与外部经济的协调?这是有效地选择和实施宏观经济政策必须认真研究的问题。本文专辟一章(第4章),围绕紧缩与扩张的政策选择和协调这一主线,对上述问题加以综合考察和分析,得出了一般结论。90年代以来我国宏观调控的一个显着特点,是保持短期政策目标与中长期体制改革方向的一致性,改革开放的进程与宏观调控体系逐步完善的进程基本同步。1992年以来,我国的改革开放围绕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目标大步推进,加快了体制转轨和制度变迁的进程,这对宏观经济政策的有效实施产生了积极影响。通过调整所有制结构和加快国有企业改革,重构微观基础;通过健全现代市场体系,构造调控平台;通过深化财税金融和投融资体制改革,完善调控手段;通过扩大对外开放,拓展调控空间。所有这些,构成了宏观经济政策有效实施的体制环境,也成为本文第5章论述的主要内容。90年代以来宏观调控积累的两方面的重要经验,对21世纪初期我国有效地选择和实施宏观经济政策有着十分重要的启示。21新世纪头20年对中国来说是一个必须紧紧抓住并且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这一时期中国面对的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目标,体制转轨的大背景,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大趋势,经济全球化的大格局,新一轮经济扩张期的大环境。面对这种发展的新态势,21世纪初期的中国宏观经济政策应当如何选择?本文第6章提出了建议。研究我国90年代来宏观经济政策,需要有正确的方法。本文研究的主要方法包括:结合的方法、历史的方法、分析和综合的方法、系统和归纳的方法、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采用这些研究方法的目的在于,使宏观经济政策的研究,尽可能地贴近90年代以来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的客观现实,尽可能地刻画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动轨迹,尽可能地反映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全貌,尽可能地体现宏观经济理论和政策研究的最新成果。
二、关于金融秩序紊乱与加强宏观调控的反思(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金融秩序紊乱与加强宏观调控的反思(论文提纲范文)
(2)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历史进程和基本经验(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与述评 |
(一)研究现状 |
(二)研究现状的述评 |
三、基本概念的界定 |
(一)经济建设 |
(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
(三)规模效应 |
四、研究思路方法及可能的创新之处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计划经济的建立和计划经济时期(1949-1976 年) |
第一节 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起步(1949-1956 年) |
一、新中国成立前的制度准备 |
二、新中国建立初期的经济状况 |
三、新中国成立后应对困难的经济措施 |
四、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提出 |
五、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确立 |
第二节 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探索的曲折(1956-1966 年) |
一、大跃进与人民公社化运动 |
二、经济上初步纠正“左”倾错误与庐山会议“反右倾” |
三、对国民经济和党内关系的调整 |
四、国民经济的进一步调整和“左”倾错误的再度发展 |
五、“四清”期间的三年经济调整与三线建设 |
第三节 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探索的严重挫折(1966-1976 年) |
一、文化大革命初期的抓革命与促生产 |
二、国民经济发展跌入谷底 |
三、七十年代初国民经济的恢复 |
四、政治经济的全面整顿与粉碎“四人帮” |
小结 计划经济的建立和计划经济时期的阶段性成就与经验 |
一、经济建设的阶段性成就 |
二、社会主义建设经验教训的阶段性总结 |
第二章 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1976-2002 年) |
第一节 改革开放之初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1976-1982 年) |
一、经济建设的徘徊与思想解放的兴起 |
二、确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与国民经济调整 |
三、农村生产方式的变革 |
四、对外开放与特区建设 |
第二节 改革开放全面探索时期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1982-1992 年) |
一、“三步走”七十年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构想 |
二、以扩大企业自主权为重点的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 |
三、推行财政、计划管理体制改革 |
四、价格改革与整顿经济秩序 |
第三节 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转轨(1992-2002 年) |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探索 |
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探索 |
三、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
四、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宏观调控机制的建立 |
五、构建全方位对外开放格局 |
小结 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的阶段性成就与经验 |
一、经济建设的阶段性成就 |
二、社会主义建设经验教训的阶段性总结 |
第三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步建立时期(2002 年至今) |
第一节 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转型(2002-2012 年) |
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提出 |
二、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确立 |
三、区域、城乡向协调发展转型 |
四、宏观调控机制向治理体系转型 |
五、对外开放向“开放型经济体”转型 |
第二节 经济建设进入新的发展时期(2012 年至今) |
一、“新常态”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战略 |
二、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 |
三、“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全面深化改革的顶层设计 |
四、“新发展理念”引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五、“一带一路”提升对外开放格局 |
小结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步建立时期的阶段性成就与经验 |
一、经济建设的阶段性成就 |
二、社会主义建设经验的阶段性总结 |
第四章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基本经验 |
第一节 尊重人民群众的主动性与创造性 |
一、人民群众是社会发展的主体 |
二、人民群众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和占有者 |
三、最大限度的激发人民群众的主动性与创造性 |
第二节 充分发挥我国基本国情的综合优势 |
一、正确认识我国国情 |
二、充分发挥规模效应 |
三、集中力量办大事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优越性 |
第三节 多种所有制结构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基础 |
一、正确认识马克思主义所有权理论 |
二、我国经济建设的成功得益于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 |
三、健全法治体系为我国所有制的多样化持续提供保障 |
第四节 改革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直接动力 |
一、改革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 |
二、改革红利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动力之源 |
三、渐进式改革是我国改革的基本特点 |
第五节 对外开放是我国经济建设必须坚持的基本国策 |
一、对外开放是科学社会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 |
二、闭关自守无异于“慢性自杀” |
三、开放型经济体对国内深化改革具有“倒逼效应” |
第六节 党对经济工作的正确领导是经济建设顺利推进的根本保证 |
一、党的领导确保经济工作处于中心地位 |
二、党的领导在经济决策中能够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的优势 |
三、党的领导确保经济工作作风的不断改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金融应急管理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金融应急管理法律规制的基本概念 |
一、金融应急管理的概念释义 |
二、金融应急管理法律规制的概念释义 |
三、相近概念辨析 |
第二章 金融应急管理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 |
一、风险社会理论 |
二、金融危机理论 |
三、盲从心理理论 |
四、分权制衡理论 |
五、公共失灵理论 |
第三章 金融应急管理法律规制的历史演变 |
一、金融应急管理法律规制的初创阶段 |
二、金融应急管理法律规制的逐步完善阶段 |
三、金融应急管理法律规制的新变革阶段 |
第四章 金融应急管理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 |
一、保障投资人和存款人权益原则 |
二、依法处置原则 |
三、救助成本最低原则 |
四、比例原则 |
五、公开透明原则 |
第五章 金融应急管理的法律体制 |
一、金融应急管理的主体模式 |
二、金融应急管理的权力构成 |
三、金融应急管理的协调机制 |
第六章 金融应急管理的法律程序 |
一、金融应急管理的启动程序 |
二、金融应急管理的运行程序 |
三、金融应急管理的终止程序 |
第七章 金融应急管理的法律控制 |
一、金融应急管理的立法控制 |
二、金融应急管理的行政监督 |
三、金融应急管理的司法审查 |
第八章 我国金融应急管理法律规制的完善 |
一、我国金融应急管理法律制度的现状及不足 |
二、我国金融应急管理法律规制的理念与原则 |
三、我国金融应急管理的立法模式与框架体系 |
四、金融应急管理法的基本结构与主要内容 |
结语 |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应急管理法(建议稿)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4)文化金融学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确定选题的缘起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对金融学的历史与现实的认知 |
1.1.3 笔者的文化定见与思想来源 |
1.2 以往三种研究视角的述评 |
1.2.1 从金融的内在运动规律的视角 |
1.2.2 从金融技术的视角 |
1.2.3 从金融监管的视角 |
1.3 文化金融学的若干规定性 |
1.3.1 文化金融学的研究对象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路径 |
第2章 作为伦理主体的人 |
2.1 "我思,故我在" |
2.1.1 人对人本身的好奇心 |
2.1.2 人对环境世界的好奇心 |
2.2 渗原理 |
2.2.1 什么是互渗原理 |
2.2.2 恩格斯之前对互渗原理的认知 |
2.2.3 恩格斯与恩格斯之后的认知 |
2.3 人性的内核 |
2.3.1 对人性内核认识的简史 |
2.3.2 善意志 |
2.4 天演与伦理 |
2.4.1 被搁置的善 |
2.4.2 达尔文主义困境 |
2.5 权利意识模型分析 |
2.5.1 鲁滨逊·克罗索模型 |
2.5.2 "孤立国"模型 |
2.5.3 金融的心理学本质是"增值期待" |
第3章 金融的事实秩序与价值秩序 |
3.1 社会秩序是怎样形成的 |
3.2 金融秩序原理引论 |
3.3 对金融的事实观照 |
3.3.1 实质金融的秩序 |
3.3.2 虚拟金融的秩序 |
3.4 对金融的价值观照 |
3.4.1 由"适中"带来的金融价值秩序 |
3.4.2 由"德性"带来的金融价值秩序 |
第4章 金融四大文化元素的哲学阐释 |
4.1 必要的说明 |
4.2 义理论的两种形态 |
4.2.1 想形态的正义理论 |
4.2.2 非理想形态的正义理论 |
4.3 金融行为中的正义 |
4.3.1 个体金融行为的正义 |
4.3.2 国家金融行为的正义 |
4.4 金融制度中的正义 |
4.4.1 信用制度的正义 |
4.4.2 货币制度的正义 |
4.4.3 银行制度的正义 |
4.5 正义所涵盖的诚信、节制、责任 |
4.5.1 正义与其他美德 |
4.5.2 金融与诚信 |
4.5.3 金融与节制 |
4.5.4 金融与责任 |
第5章 二十世纪危机型金融的文化批评 |
5.1 美国式资本主义与金融市场 |
5.1.1 资本市场对美国实体经济发展的影响 |
5.1.2 美国金融体系的制度基础 |
5.1.3 汉密尔顿与麦迪逊-杰斐逊之争 |
5.1.4 汉-杰之争对美国金融发展的影响:历史的分析 |
5.2 关于1929-1933年大萧条之文化批评 |
5.2.1 热情的工作和坚定的信心催生金融创新,带来经济繁荣 |
5.2.2 诚信缺失、投机肆虐导致繁荣的瑕疵 |
5.2.3 泛滥的流动性和投资欣快症放大股市泡沫 |
5.2.4 所有的经济繁荣都会到顶并以逐渐衰退结束 |
5.2.5 "黑色星期四":信任不复存在 |
5.2.6 美国的大萧条通过债务链条传递到欧洲,形成世界性危机 |
5.2.7 政府要承担起对经济进行宏观管理的责任 |
5.3 关于日本泡沫经济的文化批评 |
5.3.1 日本泡沫经济概述 |
5.3.2 本经济泡沫形成的原因 |
5.3.3 官定利率的提高刺破经济泡沫 |
5.3.4 追求资产升值的短期暴利带来了整个国家经济的长期萧条 |
5.3.5 货币政策的失误是导致泡沫经济的政策原因 |
5.3.6 日本泡沫经济中的黑金政治:非正义的政府行为 |
5.3.7 日本版的金融危机及其启示 |
5.3.8 泡沫经济后遗症:日本国民如何重找自信 |
5.3.9 美国华尔街金融危机对日本的影响 |
5.3.10 汲取日本教训,中国莫重蹈日本覆辙 |
5.4 关于东亚金融危机的文化批评 |
5.4.1 亚洲金融危机概述 |
5.4.2 东亚经济的成就与潜在的问题 |
5.4.3 失败的泰铢与无节制的国外借贷 |
5.4.4 以投机正义论为理据的金融大鳄给亚洲各国带来了巨大灾难 |
5.4.5 香港维持联系汇率制的成本与收益 |
5.4.6 缺乏世界责任意识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
5.4.7 人民币坚持不贬值中国树立起负责任大国形象 |
5.5 关于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的文化批评 |
5.5.1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环球金融危机概述 |
5.5.2 美联储的货币政策应对本轮危机负责 |
5.5.3 监管机构要为金融危机负责 |
5.5.4 投机正义论毁了华尔街,也威胁到美国实体经济的竞争力 |
5.5.5 金融中间商的非诚信与金融衍生工具的无节制 |
5.5.6 美国金融危机的发生机制分析 |
5.5.7 华尔街金融危机的深层根源与警示 |
5.5.8 对美国版救市方案的文化金融学批评 |
5.5.9 美国金融霸权——辉煌渐行渐远 |
结束语 |
附录:方法论专题研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及参加科研情况 |
(5)中国金融监管消极竞争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导论 |
0.1 事实与问题 |
0.1.1 多样化体系下的金融监管现状 |
0.1.2 问题的提出与意义 |
0.2 文献综述研究 |
0.2.1“逐顶”监管竞争与法律产品理论 |
0.2.2“逐底”监管竞争与部门利益理论 |
0.2.3 简单二分法的困境 |
0.2.4 监管合作论—对“逐底”监管竞争论的一种回应 |
0.2.5 研究的黑箱化:一些没有被考量的因素 |
0.3 论文思路及研究方法 |
0.3.1 论文思路 |
0.3.2 研究方法 |
0.4 主要观点和创新之处 |
0.4.1 主要观点 |
0.4.2 创新之处 |
1 金融监管竞争的基本理论分析 |
1.1 金融监管竞争基本范畴界定 |
1.1.1 政府竞争论下的监管竞争 |
1.1.2 金融监管竞争概念的厘定 |
1.2 金融监管竞争规制的理论阐释 |
1.2.1 金融监管竞争的性质分析 |
1.2.2 金融监管竞争的效应分析 |
1.2.3 金融监管的积极竞争与消极竞争 |
1.2.4 金融监管竞争法律规制的路径选择 |
1.3 金融监管竞争的理论前提假设 |
1.3.1 监管资源的稀缺性 |
1.3.2 监管机构之理性经济人 |
1.4 金融监管竞争的维度与范围 |
1.4.1 横向与纵向:金融监管竞争的两个维度 |
1.4.2 监管市场与金融市场:金融监管竞争的范围 |
1.5 金融监管竞争的方式与策略 |
1.5.1 规范监管与日常监管:金融监管竞争的两种方式 |
1.5.2 作为与不作为:金融监管竞争的策略 |
1.6 金融监管竞争的类型化分析 |
1.6.1 类型化分析对金融监管竞争研究的启示 |
1.6.2 金融监管竞争的分类意义 |
1.6.3 金融监管竞争类型化研究的分类标准 |
2.中央金融监管角力与协调失序 |
2.1 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下的中央金融分业监管困局 |
2.1.1 金融混业经营模式的形成 |
2.1.2 金融分业监管格局的现状 |
2.1.3 困境:以分业监管应对混业经营 |
2.2 资产证券化中的监管角力 |
2.2.1 资产证券化的多头监管格局 |
2.2.2 资产证券化监管竞争的负面影响 |
2.3 股市调控行动中的协调失序 |
2.3.1 央行与证监会调控态度差异 |
2.3.2 证监会与银监会监管策略分歧 |
2.3.3 历史的相似之处 |
2.3.4 中央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约束软化 |
2.4 中央金融监管消极竞争成因理论阐释 |
2.4.1 专业化分工背后的碎片化悖论 |
2.4.2 双重利益背景下的“地盘之争” |
2.4.3 双重角色驱使下的“父爱主义” |
3.金融监管的央地博弈与地方竞赛 |
3.1 纵向金融监管缺失、地方金融发展与监管竞争的出现 |
3.1.1 垂直金融监管体制下的地方金融监管缺失 |
3.1.2 地方金融兴起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产生 |
3.1.3 垂直金融监管体系、地方政府以及金融监管竞争的出现 |
3.2 地方交易所清理整顿的央地博弈 |
3.2.1 地方交易场所乱象丛生 |
3.2.2 中央历次清理整顿工作回顾 |
3.2.3 地方对中央清理整顿政策的执行情况考察 |
3.2.4 地方政府在清理整顿中的双重身份与利益诉求 |
3.3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地方监管竞赛 |
3.3.1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权限的央地分配 |
3.3.2 各地对中央《指导意见》的调整性规定 |
3.3.3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竞赛效应 |
3.4 央地、地方金融监管竞争的内生逻辑 |
3.4.1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定位和功能之惑 |
3.4.2 中央金融监管策略缺乏针对性 |
3.4.3 金融监管权纵向配置的规范化缺失 |
4.涉外金融监管的对弈与角逐 |
4.1 金融全球化时代我国涉外金融监管竞争现状 |
4.1.1 金融全球化对我国涉外金融监管的影响 |
4.1.2 后危机时代我国涉外金融监管竞争的表现 |
4.2 涉外金融监管双边对弈:以“中国概念股”审计事件为视角 |
4.2.1“中概股”上市审计监管博弈历程回顾 |
4.2.2 中美审计监管博弈对相关者利益的侵损 |
4.2.3 中美双边监管对弈的直接原因:法律抵触 |
4.2.4 中美双边监管对弈的根源所在:监管自主权维护与域外监管扩张 |
4.3 涉外金融监管多边角逐:以巴塞尔协议Ⅲ落地实施为中心 |
4.3.1 巴塞尔Ⅲ的各国实施情况 |
4.3.2 巴塞尔Ⅲ倾斜性规定对中国利益的消解 |
4.3.3 巴塞尔资本协议演进中的大国主导与角力 |
4.4 涉外金融监管竞争的成因分析 |
4.4.1 国家金融竞争实现之手段 |
4.4.2 国家金融主权的扩张与维护 |
4.4.3 国际金融软法的约束困境 |
5.金融监管竞争秩序的重塑 |
5.1 金融监管秩序法治化:从失序竞争到有序竞争的转变 |
5.1.1 竞争秩序维护之必要 |
5.1.2 法治化:竞争秩序维护之路 |
5.2 金融监管体制顶层设计的重构 |
5.2.1 监管竞争与金融监管体制的因果关系 |
5.2.2 金融监管体制调整的路径选择 |
5.3 我国金融监管的机制创新 |
5.3.1 中央金融监管的“多元双峰”格局 |
5.3.2 央地金融监管权力配置 |
5.4 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优化 |
5.4.1 监管优化、竞争与协调 |
5.4.2 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规范化 |
5.5 地方金融监管逐底竞赛的治理 |
5.5.1 实现地方事权、财权相匹配 |
5.5.2 加快地方政府职能转变 |
5.5.3 建立地方金融监管绩效考核制度 |
5.6 涉外金融监管竞争约束机制构建 |
5.6.1 加强跨境金融监管协调制度建设 |
5.6.2 提高我国参与国际金融监管的话语能力 |
5.6.3 硬化国际金融监管软法 |
5.7 金融监管竞争的多元化约束 |
5.7.1 多中心治理与多维约束 |
5.7.2 反垄断法在规制监管竞争上的作用 |
5.7.3 多层次司法制约体系的建立 |
5.7.4 行业协会相关作用的发挥 |
5.7.5 公众监督机制的建立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6)分权背景下的地方金融监管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意义 |
二、文献综述及评析 |
三、研究的方法、内容及主要观点 |
四、主要创新及不足 |
五、概念的使用说明 |
第一章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理论证成 |
第一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研究的逻辑起点 |
一、中央与地方关系下的分权 |
二、经济法语境下的金融干预与金融分权 |
三、金融监管权的权力结构与层级配置 |
第二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法律意蕴 |
一、地方金融监管权的概念界定 |
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定位与性质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的特征 |
第三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理论基础 |
一、市场失灵理论 |
二、法律的不完备性理论 |
三、公共物品理论 |
四、地方治理理论 |
第四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正当性 |
一、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合法性 |
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价值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的正当性危机及回应 |
第二章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 |
第一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历史条件 |
一、我国中央与地方金融分权的历史演进 |
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环境 |
一、政治结构约束 |
二、金融制度约束 |
三、政府职能约束 |
第三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目标与原则 |
一、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目标 |
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原则 |
第四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结构 |
一、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方式 |
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边界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框架 |
第三章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主体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机构的理论与经验 |
一、金融监管机构的一般理论 |
二、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模式 |
三、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设置的国际经验 |
第二节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现状与困境 |
一、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现状 |
二、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困境 |
第三节 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角色确定与制度设计 |
一、金融办的职责定位与监管组织机构的目标冲突 |
二、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角色承担 |
三、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 |
第四章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对象及内容 |
第一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对象 |
一、地方金融监管对象的现状检视 |
二、地方金融监管对象的确定准则 |
三、地方金融监管对象的调适:理想与现实的平衡 |
第二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内容 |
一、有限的规则制定权 |
二、市场准入权 |
三、监督检查权 |
四、采取监管措施权 |
第五章 地方金融监管权的运行 |
第一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运行的程序控制 |
一、程序在地方金融监管权控制中的价值 |
二、地方金融监管权运行的程序控制理念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运行的程序规则 |
第二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运行的协调机制 |
一、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运行的冲突表现 |
二、地方金融监管权协调的具体制度 |
第三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运行的监督制度 |
一、监管机构的“经济人”特性与监管失灵 |
二、监督制度的安排 |
第四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运行的保障制度 |
一、推进中央与地方关系改革 |
二、健全金融法律制度 |
三、完善金融监管制度 |
四、发挥金融市场的自律功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新时期中国共产党金融工作与执政安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与文献综述 |
一、写作背景 |
二、国内外研究的现状 |
三、要解决的问题 |
四、本选题的意义 |
五、创新之处 |
六、主要概念和分析框架 |
第一章 改革开放初期党领导下的金融工作 |
一、党领导金融工作的历史渊源 |
二、传统金融机构的弊端与党对金融工作的新认识 |
三、初步建立以中央银行为领导的金融体系 |
四、信贷制度创新:从指令性计划到差额包干 |
五、登上国际金融的大舞台 |
第二章 改革开放全面开展时期党领导下的金融工作 |
一、有计划商品经济理论指引下的金融经济改革 |
二、金融机构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
三、信贷体制改革的深化:实贷实存 |
四、金融开放取得新成效 |
五、金融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
第三章 改革开放攻坚阶段党领导下的金融工作 |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金融体制改革 |
二、强有力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的确立 |
三、金融组织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
四、金融市场的逐步完善 |
第四章 党领导下跨世纪的金融改革与发展 |
一、1998年金融深化与金融改革 |
二、党管金融:成立中央金融工委 |
三、金融组织体系日臻完善 |
四、证券市场服务国企改革 |
五、金融风暴的冲击与宏观调控 |
第五章 新时期金融风险与执政安全建设 |
一、我国转轨时期的金融风险及其影响 |
二、影响我国金融安全的主要因素 |
三、确保我国金融安全的对策思考 |
第六章 新时期金融系统的党建工作 |
一、新时期金融系统党的思想政治工作 |
二、新时期金融系统党的组织工作 |
三、新时期金融系统党风廉政建设 |
第七章 新时期中国共产党金融工作的基本经验与历史启示 |
一、新时期中国共产党金融工作的伟大成就 |
二、新时期党领导金融工作的历史特征 |
三、新时期中国共产党金融工作的基本经验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原创性声明 |
(8)论民间融资的刑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研究意义 |
二、 研究方法 |
三、 研究特色及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我国民间融资的发展与法律调整 |
第一节 我国民间融资概况 |
一、 民间融资的概念 |
二、 当前我国民间融资活动的主要方式 |
三、 当前我国民间融资活动的类型 |
四、 我国民间融资的产生原因 |
五、 当前我国民间融资活动的特征 |
六、 民间融资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影响 |
第二节 我国民间融资中的非法融资活动 |
一、 非法融资活动的种类 |
二、 非法融资活动的常见手段 |
三、 非法融资犯罪的产生原因 |
第三节 我国民间融资的政策及民事、行政法律规范概况 |
一、 我国民间融资政策的演变 |
二、 我国民间融资的现行行政、民事法律规范概况 |
第四节 刑法介入民间融资领域的必要性和限度 |
一、 刑法介入民间融资领域的必要性 |
二、 刑法介入民间融资领域的限度 |
第二章 我国民间融资刑法规制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
第一节 我国现行刑法对民间融资的规制概况 |
一、 我国对民间融资刑法规制的立法演进 |
二、 我国对融资犯罪的刑事政策 |
三、 我国现行民间融资刑法规制体系的特点 |
第二节 我国现行民间融资刑法规制体系的实践效果及反思 |
一、 我国现行民间融资刑法规制体系的实践效果 |
二、 对我国现行民间融资刑法规制体系的反思 |
第三节 国外对民间融资犯罪的刑法规制及其启示 |
一、 美国 |
二、 德国 |
三、 日本 |
四、 俄罗斯 |
五、 国外刑事立法的特点 |
第四节 完善我国民间融资刑法规制体系的构想 |
一、 确立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并重的刑法规制理念 |
二、 建立分类管理的刑法规制模式 |
三、 完善民间融资犯罪的罪名设置 |
四、 建立“严而不厉”的规制体系 |
第三章 民间融资犯罪的司法认定问题 |
第一节 非法集资的认定 |
一、 “非法集资”概述 |
二、 社会性要素的认定 |
三、 公开性要素的认定 |
四、 利诱性要素的认定 |
五、 非法性要素的认定 |
第二节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
一、 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意义 |
二、 关于集资诈骗非法占有认定的规定、学说及其局限性 |
三、 对非法占有认定中几个典型问题的探析 |
第三节 民间融资行为的性质界限 |
一、 民间融资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 |
二、 非法集资犯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
三、 非法集资犯罪中的罪数问题 |
第四章 高利贷行为的刑法规制 |
第一节 我国对高利贷法律规制的历史演进 |
一、 我国古代历史中的高利贷及规制 |
二、 近代中国的高利贷及法律规制 |
第二节 境外有关高利贷的思想及法律规制 |
一、 古代东方有关高利贷的观念及法律规制 |
二、 西方关于高利贷的思想 |
三、 现代境外有关高利贷的法律规制 |
第三节 当前我国高利贷概况及法律规制 |
一、 当前我国高利贷概况 |
二、 建国后我国对高利贷的政策、法律演变 |
三、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高利贷的处置模式 |
四、 关于高利贷刑法规制的不同观点 |
第四节 我国民间高利贷的刑法规制设想 |
一、 对高利贷按犯罪处理的必要性 |
二、 高利贷的入罪路径探讨 |
三、 高利贷罪的构成要件 |
四、 高利贷罪的刑罚设置 |
五、 认定高利贷罪应注意的问题 |
第五章 民间融资犯罪的防治和处置 |
第一节 民间融资犯罪的防治 |
一、 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拓宽融资和投资渠道 |
二、 加快民间融资专门立法,促进民间融资合法化 |
三、 健全对民间融资的监管制度 |
四、 健全社会征信制度 |
五、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力量的作用 |
第二节 非法集资案件处置模式的完善 |
一、 非法集资案件的现行处置模式 |
二、 当前非法集资案件处置模式的缺陷 |
三、 非法集资案件处置模式的完善建议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集资型犯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集资型犯罪的一般原理 |
第一节 非法集资及其特征 |
一、集资与非法集资 |
二、非法集资的定义和特征 |
第二节 集资型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
一、集资型犯罪的概念 |
二、集资型犯罪的特征 |
第三节 集资型犯罪的犯罪本质 |
一、从金融监管角度看集资型犯罪存在的合理性 |
二、从非法集资的严重负面效应看集资型犯罪存在的必要性 |
三、从侵犯法益看集资型犯罪的犯罪本质 |
第二章 集资型犯罪的犯罪构成 |
第一节 集资型犯罪的犯罪客体 |
一、集资型犯罪的犯罪客体 |
二、欺诈发行和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犯罪客体 |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客体 |
四、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客体 |
第二节 集资型犯罪的犯罪客观方面 |
一、集资型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集资行为 |
二、欺诈发行和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犯罪客观方面 |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客观方面 |
四、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客观方面 |
第三节 集资型犯罪的犯罪主体 |
一、欺诈发行和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犯罪主体 |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
第四节 集资型犯罪的犯罪主观方面 |
一、欺诈发行和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的主观方面 |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观方面 |
三、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主观方面 |
第三章 集资型犯罪的司法认定 |
第一节 集资型犯罪的罪与非罪 |
一、集资型犯罪与合法集资 |
二、集资型犯罪与民间借贷 |
三、集资型犯罪与合法经营 |
第二节 集资型犯罪的罪间界限 |
一、集资型犯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分 |
二、集资型犯罪的个罪区分 |
第三节 集资型犯罪的犯罪数额 |
一、犯罪数额在集资型犯罪认定中的地位和作用 |
二、集资型犯罪的犯罪数额认定标准 |
三、集资型犯罪认定中的“数额较大” |
四、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数额认定 |
第四节 集资型犯罪的犯罪形态 |
一、集资型犯罪的共犯形态 |
二、集资型犯罪的停止形态 |
三、集资型犯罪的罪数形态 |
第四章 集资型犯罪的立法完善 |
第一节 集资型犯罪的立法概况 |
一、境外集资型犯罪立法概况 |
二、我国集资型犯罪立法概况 |
第二节 集资型犯罪的立法方向 |
一、对集资型犯罪立法的批判与反思——以孙大午案和吴英案为例 |
二、合理确定集资型犯罪的立法思路和方向 |
第三节 集资型犯罪的立法完善 |
一、完善集资型犯罪的刑法规定 |
二、修改完善集资型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10)从抑制通货膨胀到治理通货紧缩 ——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宏观经济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 要 |
Astract |
1 绪 论 |
1.1 为什么要研究宏观经济政策 |
1.2 为什么要研究中国的宏观经济政策 |
1.3 为什么要研究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宏观经济政策 |
1.4 怎样研究90年代以来的中国宏观经济政策 |
1.5 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基本方法和结构安排 |
1.6 主要参考文献综述 |
2 抑制通货膨胀与实现经济“软着陆”--90 年代前期实行适度从紧的货币和财政政策 |
2.1 “治理整顿”的主要政策措施和成效 |
2.2 国民经济的再度起伏与新一轮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 |
2.3 实现经济“软着陆”的主要标志及基本经验 |
2.4 实现经济“软着陆”的评价、争论及产生的影响 |
3 治理通货紧缩与扩大国内需求--90 年代后期以来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 |
3.1 宏观经济变动与通货紧缩 |
3.2 扩大内需政策的实施及效果 |
3.3 几个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
4 紧缩与扩张的政策选择及协调 |
4.1 财政货币政策的功能及组合 |
4.2 财政货币政策的选择及效应 |
4.3 短期稳定与长期发展的政策协调 |
5 宏观经济政策有效实施的体制环境 |
5.1 调整所有制结构:重构微观基础 |
5.2 健全现代市场体系:构建调控平台 |
5.3 深化财税金融和投融资体制改革:完善调控手段 |
5.4 扩大对外开放:拓展调控空间 |
6 结束语 --21世纪初期的中国宏观经济政策选择 |
6.1 90年代以来宏观调控经验的启示 |
6.2 21世纪初期面对的新的发展态势 |
6.3 21世纪初期的宏观经济政策选择 |
致 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附录2 90年代以来中国宏观经济主要指标概览 |
四、关于金融秩序紊乱与加强宏观调控的反思(论文参考文献)
- [1]关于金融秩序紊乱与加强宏观调控的反思[J]. 赵建贞,薛社戌. 农村金融研究, 1994(01)
- [2]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历史进程和基本经验[D]. 王锐.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3]金融应急管理的法律规制研究[D]. 张立先. 山东大学, 2012(12)
- [4]文化金融学初探[D]. 秦援晋. 辽宁大学, 2010(10)
- [5]中国金融监管消极竞争的法律规制研究[D]. 肖韵. 西南财经大学, 2017(01)
- [6]分权背景下的地方金融监管权研究[D]. 段志国. 中央财经大学, 2016(12)
- [7]新时期中国共产党金融工作与执政安全研究[D]. 文炳勋. 湖南师范大学, 2006(09)
- [8]论民间融资的刑法规制[D]. 刘鑫. 华东政法大学, 2012(05)
- [9]集资型犯罪研究[D]. 李晓强. 山东大学, 2012(12)
- [10]从抑制通货膨胀到治理通货紧缩 ——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宏观经济政策研究[D]. 王顺华. 华中科技大学, 20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