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陈思瑞[1](2019)在《论营改增后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应然选择》文中研究说明曾几何时,我国在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法治水平薄弱的情况下,取得了经济和社会高速发展的中国式奇迹。快速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是调动了中央与地方发展的两个积极性。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使各级政府各自招商引资、打造优良的投资环境,从而拉动经济快速发展。税收是国家赖以生存发展、政府赖以正常运转的经济命脉。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在筹集财政收入的同时,运用税收政策把控经济发展的方向盘。1994年分税制改革,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历史上的里程碑,以经济分权冲破行政分权的局限性,充分调动了地方各级政府的理财积极性,改变了央地政府之间传统的博弈关系,提高了中央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能力,为后续财税体制深化改革奠定了基本框架。2016年,营改增全面推行,长期担任地方主体税种的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引致地方主体税种缺失、地方税体系支离破碎的局面。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选择和培育新的地方主体税种,打造健全的地方税体系,再次调动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成为当前深化财税体制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营改增后,营业税消失,增值税五五分成的过渡期即将结束,本文在探索地方税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之后,提出在当前阶段应摒弃以税收立法权或税收征管权作为地方税划分依据的观点。以税收收益权作为地方税的划分准,将地方享有收益权的税种都纳入地方税体系的考察范围之中。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的中心,在税种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健全地方税体系,必须先明确地方主体税种,确立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标准,构建层级清晰的税收体系。在归纳外国地方税体系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在微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当能够满足地方财政需求,保障地方财政自主权,并对地方政府行为形成正面的激励效果;在中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当兼顾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和地方区域调控能力,并反映地区居民的差异化公共受益程度;在宏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具备税收正义的价值取向,满足实质正义、程序正义和制度正义三个维度的要求。基于此,通过联动的立法改革,构建“消费税+资源税”的双主体税种结构,是营改增后地方主体税种的适当选择。
张春宇[2](2017)在《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问题研究》文中指出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奠定了我国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但是受政治、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的整体影响,分税制改革并不彻底,面临着事权层层下移、财权层层上移的困境,造成了地方财力不足、地方税体系薄弱、地方财权与事权不匹配、地方财力与支出责任不适应等一系列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完善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政府间财政关系等新要求,以此作为解决上述问题的重要举措。本文谈及的政府间税收关系是政府间财政关系在税收领域的具体体现,是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核心内容,深刻了解政府间税收关系对把握政府间财政关系至关重要,对整个财政体制改革也意义重大。目前,学术界对于财政关系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即事权划分、财权划分和转移支付。政府间税收关系属于财政关系的范畴,但不等同于财政关系。政府间税收关系是以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为基本前提、基于税制结构和税权配置而形成的各级政府之间关于税收收入的组织和分配关系,旨在有效配置公共资金、履行政府职能和发挥税收作用,其中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是理顺政府间税收关系的基本前提,税收制度是理顺政府间税收关系的制度基础,税权配置是理顺政府间税收关系的主线,中央与地方两级税收收入体系的重建与制衡是核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税收收入成为财政收入的主体,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税收收入都是政府财力的重要保障,由此决定了税权是财权的核心。要保证财权与事权匹配、财力与支出责任相适应,首先要保证税权与事权基本匹配、税收收入与支出责任基本适应,这是研究政府间税收关系的基本目标。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关系主要表现为中央税收收入体系与地方税收收入体系的制衡关系,研究这种制衡关系的平衡点是本文研究的根本落脚点。只有合理确定这一平衡点,才能使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税权与事权基本匹配,使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与支出责任基本适应,从而在结构上解决财政关系中存在的财权与事权不匹配、财政收入与支出责任不适应问题。完善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虽然是以合理划分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的税收收入为核心和重点,但不能以此为唯一目标,还必须考虑税收作用的有效发挥。可以说,完善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根本目的是促进中央与地方政府更好履行职能与更好发挥税收作用相结合。按照财政学的基本原理,税收的作用主要有三项:一是组织收入,二是调控经济,三是社会稳定。近期发生在税收领域的重大变革主要是两件大事,一是结构性减税,二是营业税改增值税,“营改增”实际上也可以纳入结构性减税的范畴,是结构性减税中的关键一步。按照结构性减税的整体要求,整体税负只减不增,并在税制结构内部使部分税种的税负水平适当降低。从结构上讲,这种降低既要有利于整个经济建设中的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同时也要有利于税制结构内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比重调整。从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的税收关系考虑,合理划分政府间税收关系要以税权与事权基本匹配、税收收入与支出责任相适应为主要目标,同时要考虑税制结构的完善应有利于调整直接税与间接税,有利于调整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有利于发挥税收调控经济的作用。政府职能定位、税制完善、税权配置是影响和制约政府间税收关系的三个重要因素,这三个因素决定了中央和地方两级税收收入体系的构建,而中央与地方两级税收收入体系的构建问题恰恰是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核心问题。本文描述了目前我国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税制结构安排、税权配置和税收收入体系的现状,分析了存在的问题:一是税收收入体系不平衡这一核心问题,即中央财力相对充盈、地方财力相对不足、地方财力对中央政府转移支付的依赖程度高;二是共享税问题,即共享税种过多、共享方式繁杂、共享税比重过高等问题;三是地方税问题,即地方税主体税种欠缺、地方税体系有待完善等问题。按照本文的研究思路,税收收入体系问题是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核心问题,其实质是税收收入归属权问题。在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中,税收收入体系可以分为中央税收收入体系和地方税收收入体系,要完善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实质是重构中央与地方两级税收收入体系。将税种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对于研究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如何界定三者的界限争议较大。地方税体系建设是重新构建两级税收收入体系的关键所在,目前关于地方税体系的内涵以及如何完善也是理论界争议较多的问题。本文以税权配置为主线,对地方税、地方税体系的内涵做出了界定,同时从税权和税制两个方面提出了完善地方税体系的建议。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完善政府间税收关系的总体思路:一是既要维持中央政府的控制力,同时也要激发地方政府活力;二是坚持优化税制结构和合理配置税权相结合,一方面要合理划分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另一方面要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降低间接税比重,使税制结构更加优化、使税权配置更加合理。本文认为,完善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的税收关系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不能就事论事,也不能一蹴而就,要在事权划分明晰、税制结构优化和税权配置完善的综合治理中重新构建两级税收收入体系,使税权与事权基本匹配,税制结构与税权配置基本协调,税收收入与支出责任基本适应,确保中央政府的控制力和地方政府的活力相统一,同时发挥好税收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的作用。只有税收收入在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划分合理,才能使事权与支出责任在各级政府间行使合理,进而决定了各级政府可以在国家治理中发挥应有作用,而这种作用发挥的前提恰恰是事权、税权和税制三个方面的良性互动。从政府层级上看,政府间税收关系应包括横向政府间税收关系和纵向政府间税收关系,横向政府间税收关系是平级政府之间的税收关系,具体包括平级地方政府之间和不同级别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关系,可能归属同一级别上级地方政府管辖,也可能归属不同级别上级地方政府管辖;纵向政府间税收关系是上下级政府之间的税收关系,具体包括中央政府与省级地方政府之间以及上级地方政府与下级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关系。本文研究政府间税收关系以税权配置为主线,税权划分包括横向划分和纵向划分,横向划分是在同级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划分,纵向划分主要是在中央政府与省级地方政府之间的划分。其中,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的税收关系影响和制约着各级政府间税收关系的正常运行,为省以下各级地方政府税收关系提供重要前提和借鉴,因此,本文的研究范围主要是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关系。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分为6章,具体内容如下:第1章,介绍政府间税收关系的选题背景和意义,归纳总结国内外关于财政分权、事权划分、税制结构、税权划分和地方税体系建设的主要文献和研究现状,限定政府间税收关系的内涵和研究范畴,明确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创新和不足。第2章,着重对政府间税收关系做出一般性理论分析,指出政府间税收关系的前提是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基础是税收制度,主线是税权划分,核心在于重构中央和地方两级税收收入体系,关键是完善地方税体系。第3章,重点分析了政府间税收关系的效应。一是利用税收的无谓损失原理、拉弗曲线和拉姆齐法则对政府间税收关系进行了经济学分析,阐述税收分权的利弊;二是阐述了税收分权对于国家治理的重要意义,只有赋予地方政府税收立法权,实行税率分享制,才能激发地方政府活力,提高政府的国家治理能力;三是以1998年至2015年税收收入、支出责任和GDP增长的数据为基础,着重分析了税收分权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证明了税收关系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四是分析了政府间税收关系与就业增长之间的关系,由于中国式分权框架下地方竞争和晋升压力的存在,税收分权对地区就业增长呈现较为显着的不利影响;五是分析了政府间税收关系与公平分配之间的关系,由于地方政府拥有更多的可支配财力时,将更多资金转向投资性支出,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收入分配。第4章,着重介绍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现状,分别从事权与支出责任、税收制度、税权划分以及两级税收收入体系等4个方面阐述。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现状是缺少法律依据,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层层下移,地方财力凸显不足;税制结构的现状是欠缺地方税主体税种,直接税比重有待提高;税权配置的现状是缺少顶层设计,税收征管权和税收收入归属权交叉重叠现象严重;税收收入体系的现状是地方税体系有待完善。第5章,着重分析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存在的问题。首先,分析了制约政府间税收关系的三个主要因素,即政府职能定位、税制结构和税权配置。然后,从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和困境入手,深刻剖析了政府间税收关系的问题渊源。最后,提出了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一个核心问题和两个基本问题,一个核心问题是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失衡问题,两个基本问题即共享税问题和地方税体系问题,这里面包含了转移支付与地方财力比例失调、共享税比重过大、分税与分成如何权衡、地方税体系建设等分税制至今一直存在的问题。第6章,对未来我国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构建提出了框架设计,包括根本目的、总体思路、主要原则和具体设想等,并在重新界定政府职能、优化税制结构、合理配置税权和重建中央与地方两级税收收入体系等四个方面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政府间税收关系的建议。
李堃[3](2015)在《中国地方税体系改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地方税体系是一个国家税收体系乃至财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多层级的政府治理框架下,科学规范的地方税体系能够为地方政府实施治理筹集必要的税收收入,同时也能充分发挥地方税在调节分配和促进结构优化方面的职能作用,对于协调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并切实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尤为关键。我国现行的地方税体系是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初步确立的,这一体系运行20多年来,对实现地方政府财力增强和地方经济快速发展的双赢目标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现行地方税体系已经不完全适应进一步合理协调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税收分配关系的现实需要,而且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也与地方税体系的不健全密切相关。为此,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要求。在这样的改革要求下,深化我国地方税体系构建和改革研究,给出一个基本逻辑架构,并提出符合我国经济新常态的改革建议,具有很强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从以下方面对地方税体系改革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分析。第一,综述了地方税体系构建和改革研究的现有理论成果。从税收的概念出发,引出地方税作为税收分类中与中央税相对的概念,既具备税收的固有属性,同时还具有与地方政府职能履行紧密联系的特有职能。因此,地方税体系就可以被看作是切实发挥地方税为地方政府筹集收入、调节分配和促进经济结构优化作用的制度集合。鉴于地方税体系对于处理中央和地方税收分配关系的重要作用,国内外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深入研究,包括财政分权理论、税种划分原则、地方税收入规模评价等,为本文提出的分析框架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二,提出了地方税体系构建的政治经济学理论分析框架。在已有的研究成果基础上,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视角出发,构建了地方税体系的理论框架,基本脉络包括理论基础、根本矛盾、现实基础和制度安排四个方面。首先,将逻辑起点确定为国家职能和税收本质,将产生缘由归结为多层级政府的存在以及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分权。其次,认为自地方税及其体系产生之日起,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博弈以及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竞争就成为地方税体系构建需要解决的根本矛盾。再次,在现实中解决上述根本矛盾就需要使中央和地方之间的事权划分适度,即根据事权性质确定各自适度规模,同时使二者之间的税权划分与事权划分相匹配。最后,将地方税体系视为制度集合,借鉴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从表象形态上分析制度的权源基础、法定原则以及地方税制度的变迁和均衡问题。第三,对我国地方税体系改革的历程进行了系统考察。通过回顾历史沿革,概括了我国地方税经历的萌芽、开端、初建、停滞和重建的不同历史阶段,特别是分析了我国以1994年分税制改革为时点的地方税体系初步建立的历史脉络。虽然现行地方税体系成效显着,但是还存在着法律层级不高、税收收入不足、税种调节作用未有效发挥、征管措施不配套等问题。这些问题也成为地方政府财力过度依赖中央转移支付、地方政府性债务过多、地方重复建设等经济生活中若干突出矛盾的成因。上述问题都成为实施新一轮地方税体系改革的动因。第四,对部分国家地方税体系构建和改革情况进行了比较借鉴。一方面,借鉴了OECD对成员国地方税收自主权的研究成果,显示出地方是否分权已经不是理论研究和实践探讨的焦点,相反,各国都在根据本国国情探索如何确定地方的分权内容和分权程度。另一方面,在联邦制和单一制国家中,分别选择两个国家的地方税体系构建情况加以对比研究,总结出对我国改革的启示。这些启示包括普遍采用财政联邦主义理念,制度安排上体现税收法定原则,地方政府具有适度的税收自主权,地方税税种按照经济属性配置,地方税收征管适应税权划分需要。第五,提出我国未来地方税体系改革的具体建议。一方面,提出在我国未来地方税体系改革过程中应当设定的目标和原则,即应当合理界定地方政府职能边界,充分保障地方政府财力,以及有效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另一方面,在具体对策和建议上,就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框架下,健全地方税法制构架;以增值税2015年实现全覆盖为契机,优化地方税税种结构;在此基础上,还要完善税收征管与服务制度,并建立健全配套管理措施。总体上,本文坚持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分析的基本框架,对地方税体系改革进行了本质层面的理论分析,同时在表象层面借助于博弈论、新制度经济学、法学等多种学科理论范式,通过历史分析、比较分析、博弈分析、定量和定性结合分析的研究方法,形成我国地方税体系改革的理论框架和具体思路。本文试图在以下三方面有所创新:一是从政治经济学的视角,详尽分析地方税的理论基础、根本矛盾、权力配置和制度架构,进而构建了地方税体系研究的理论分析框架。此外,借助博弈论研究方法,通过引入偏好序列模型、讨价还价模型以及委托代理模型,深入分析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利益博弈,为后文二者之间事权和税权的划分及匹配等问题的研究奠定分析基础。二是对我国自封建时期至今的地方税及其体系产生、发展历程进行系统的梳理,从纵向上概括为不同阶段并进行“横截面”分析,得出了从经济体制到财政体制,再到地方税制,直至征管模式,每一次的改革都是一个正向引发、逆向保障过程的结论。三是通过理论架构的搭建和历史沿革的考察,充分借鉴OECD成员国地方税收自主权的数据研究以及发达国家经验,提出我国应当在地方税体系改革的总体设计上,着重解决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划分不明晰,地方政府缺少税收自主权,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没有得到落实等问题,为我国地方税体系改革的顶层设计提供了一个可供选择的方向。
李晶,赵余,张美美,魏永华[4](2016)在《营改增后中国地方税体系重构》文中研究表明现行地方税体系多年以来以营业税为主体税种,设置的税种数量较多但多为小税种,各税种间存在着职能交叉或缺位的现象。随着2016年营改增试点正式收官,营业税彻底退出历史舞台,地方税体系将面临群龙无首的局面。为此,亟需优化或新征地方税相关税种,简并和优化职能重叠的税种,培育地方税体系主体税种,赋予地方政府适当的税政管理权限,重建地方税体系。
李姊韩[5](2019)在《营改增后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问题研究》文中认为2016年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营业税从此不复存在,我国的地方税体系格局发生了重大转变,重构一套完善且稳定的地方税体系就十分必要。党的十九大报告在财税改革领域强调要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对税制改革提出了“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的要求。同时我国经济发展呈现新常态,因此开展以地方主体税种选择为突破口来研究地方税体系改革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问题研究有利于完善地方税理论体系,实践意义主要有三点:第一,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第二,有利于地方获得稳定的收入来源;第三,有利于实现地方政府公共职能。本文的研究分析主要是采用文献分析法、数理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文献分析法是通过收集国内外的一些有权威性、比较新颖的文献,对其进行提炼与分析,取得对本文研究有用的信息进行归纳汇总;数理分析法通过对我国地方税种以及可能成为地方主体税种的收入的相关数据进行汇总,进行定量分析,为后续的研究提供数据支持;比较分析法通过比较并分析国内外的地方税体系的模式和主要内容,对国外的优良经验进行借鉴,并对国内的地方税体系重构提出建议。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地方税体系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得知我国地方税种主要是征管便利、税制较简易的税种;中央税与地方税收入比较得知地方税收收入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基本保持在50%以下,而且地方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也呈下降趋势;营业税、国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占据了地方税收入总量的较大比重。“营改增”对地方税体系既有挑战又有机遇,挑战表现在使地方税收入增速放缓、地方税收入结构发生变化、地方财政收支差额逐年增大;机遇表现在有利于我国完成结构性减税目标,优化税制结构、有利于完善我国现行的地方税体系。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地方税中共享税比重过大,地方缺失主体税种;立法权集中于中央,地方政府缺少税收立法权。然后进行了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方案设计与比较分析。通过阐述房地产税、资源税、消费税、所得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优缺点及可行性分析,为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提出建议。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建议。通过前文的分析,提出房产税、资源税作为地方税体系双主体税种;以及将原本的一些财产税或行为税,调整作为辅助税种,如城市维护建设税、环境保护税以及增设遗产和赠与税。第二点是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使地方政府可以对税目,税率,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出调整。这样一方面赋予了地方权力,会使地方提高税收立法的效率,另一方面也极大地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第三是要多元化的理解地方税体系,地方税体系的改革应着重研究如何财政分权,建立健全事权与支出责任匹配的财税制度,以事权与支出责任为主导、地方财政收入为基础、转移支付作为补充,改革成为三方动态协调的财政体制。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在于:一是结合最新时政,时效性较强;二是理论分析与数理分析相结合,多角度比较各种方案的优缺点,提出合理地、可持续的地方主体税种选择建议。不足之处主要在于:一是知识面涉及不够,有些问题的了解尚不够透彻;二是数量分析精确度不够,税种多样化和税制的差异性给数据分析带来了挑战;三是主体税种的选择上,仅提出了不同的模式间的对比及选择建议,但我国实际情况与理想之间存在差距,建议是否科学还有待检验。
李峄[6](2015)在《主体税种选择与地方税体系改革研究》文中指出在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形成后,完善地方税体系一直是我国财政理论界探讨的重点。随着“营改增”的推进,我国地方主体税种将缺失。这是我国地方税体系改革面临的新情况。同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将财税体制改革赋予了“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战略定位。这给我国地方税体系改革提出了新要求。本选题的目的是通过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的研究,寻求新形势下地方税体系改革的有效途径与对策。基于全面的文献调查、理论基础阐述以及相关实践进展分析,形成本选题的研究基础,并明确了五个方面主要的研究任务:理论基础研究、国内外地方税体系理论研究、国内外地方税制实践研究、选择地方主体税种、提出完善地方税体系的对策。研究发现:一是地方税体系改革的突破口在于培育适合的地方主体税种。二是地方主体税种的培育由客观的经济发展环境、主观的宏观调控目标和地方税收征管水平三者共同决定的。三是在国家治理体系构架下进行地方税体系改革,需要充分考虑地方税种之间的互补性以及地方税制与其他制度之间的协调性。对于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本研究是利用结构解释模型(ISM)来分析影响地方税收增长的因素,得出:一是地方税收增长的深层影响因素是地方工业增加值和地方第三产业增加值。基于深层影响因素的性质,企业所得税成为省级主体税种是可行的也是必然的。二是地方税收增长的中层影响因素是地方经济增长和地方居民消费能力。基于税种属性和完善地方税体系的要求,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能够成为市(县)级主体税种。三是消费税是中层影响因素,但当前的消费税不宜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同时为了宏观调控的目标,可以在零售环节开征销售税并作为省级主体税种。最终本研究选择以企业所得税和销售税为省级主体税种、以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为市(县)级主体税种。本研究的主要内容由六部分八章组成:本文的第一部分由第一章、第二章和第三章组成,为理论准备部分。这一部分的主要内容是阐述了地方税体系改革的背景意义、国内外相关研究情况以及地方税体系的理论分析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二部分是对地方税体系在我国的实践情况进行梳理和分析。内容包括:(1)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实施现状分析,并提出存在的问题;(2)对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功能定位和实现机制的分析,提出了我国地方税体系改革的方向。第三部分是国外经验借鉴。本研究选择了美国、日本和德国,并分别在地方税制管理体系、地方税征管体系和地方税制结构三个方面进行阐述。根据这三个国家的比较分析,得出对我国地方税体系改革的启示:一是税权划分应该考虑国家政治体制结构和法制化进程,还要考虑中央主导和地方分权分别在本国的适应程度。二是科学合理的设计地方税结构是核心,主体税种与辅助税种要相互协调相互补充。三是在完善税收征管体系时,要注重税务监督和稽查。第四部分是研究主体税种的选择问题。地方税体系的完善,首先要解决地方财政收支缺口较大的问题,其次才是经济调控职能和分配职能。因而本文选取了影响地方税收增长的因素,应用ism来分析因素之间的关系,最终得出了因素之间的结构解释图。根据结构解释图得出影响因素的层次性,从而将可选为地方主体税种的范围缩小。再结合税种的属性和地方税体系改革的要求,分析后提出:选择企业所得税和开征销售税一起作为省级地方主体税种,选择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作为市(县)级主体税种。第五部分是设计地方税体系改革方案。本文从地方税权、地方税制结构和地方税收征管三个方面进行探索,最终得出了完善地方税体系的途径。一是地方税权方面:中央税与共享税仍维持现状,全部由中央集中立法;对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主体税种进行适度分权;允许省级政府独立开征部分独具地方特色的地方税种。二是地方税制结构方面:改革资源税、开征环境税、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简化土地增值税等。三是在地方税收征管方面:要建立与地方税体系改革相适应的征管机制和税收服务。第六部分是在上述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地方税体系改革的相关配套政策建议。其中包括:税收法律体系、地方非税收入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本文提出了相应的完善途径。一是税收法律方面,需要制定《税收基本法》。二是地方非税收入方面,需要取缔各种不合理的收费、基金;同时对需要保留的收费项目,通过法律予以规范,使收费真正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一种补充;使经营性的事业收费转向市场,转变政府职能。三是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方面,要科学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优化财政转移支付结构;积极探索和建立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模式;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本研究主要创新点有:(1)用国家治理理论来分析税权划分问题。用公共品的层次性来作为税权划分的基础,这只体现了税权划分的经济属性。而税权划分本身也是政治体制的产物,所以本文用国家治理理论来对税权划分进行了分析。这是对税权划分本质的回归,也丰富了财政理论分析。同时这也有利于促进地方税体系改革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同步性。(2)用利益相关者理论来分析地方税征管问题。这是一个新视角,是对已有研究的扩展,为完善地方税征管提供了一个新思路。在利益相关者理论框架下,需要去分析不同类型的利益相关者的需求,进而提出有针对性的完善地方税征管体系的方案。(3)用结构解释模型(ISM)来分析主体税种选择的问题。主体税种的选择不能仅依赖于上述原则,还应该更多的考虑其影响因素。本文用结构解释模型来分析影响因素的层次性,进而为主体税种选择指明了思路和方向。这是将系统工程理论运用于财政学的一次尝试,有助于厘清影响主体税种选择因素的层次和结构关系,为主体税种选择问题研究提供了一个新思路。本文存在的不足是:首先,本文重点是如何选取地方主体税种的问题,而对地方税体系改革中的其他问题探究不深入。如中央和地方职能划分问题。其次,本文采用ISM时,是通过对相关理论的的总结,而形成最初的要素关系。若是能够加以数据分析,则更具有说服力。再次,本文基于国外地方税体系所得出的税制设计。其在我国具体实施的要求与条件能否实现,还需要实践与研究的进一步验证。最后本文最后提出的对策,只是针对局部问题,而且其在实践中的成效如何。还有待进一步实践检验与研究分析。论文进一步研究方向:(1)最优财产税。从最优税制理论的内容来看,只涉及最优所得税理论和最优商品税理论。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财产税的地位已经极大的提高。而且许多国家将财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可见对最优财产税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因而在研究最优财产税时,可以从这几个角度来研究:一是运用微观模型来研究财产税的优化路径;二是用制度变迁来研究财产税制。(2)税种功能的定量比较分析。实际上,主体税种与辅助税种之间的功能比较问题,并没有给出明确定量分析。可以尝试对税种功能的定量比较分析,从而更明确税种的功能和传导机制。可以从这两个角度来考虑:一是运用宏观经济模型来进行定量分析;二是用价格传导机制进行微观分析。
杨俊滨[7](2019)在《后“营改增”时期重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对策研究》文中提出十九大报告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历史定位,也对新时期提出了“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的新要求。社会在不断进步,我国的税收体系也在逐步发展变化。2016年,我国完成了“营改增”的重大调整,地方税体系支柱税种营业税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后“营改增”时期如何优化地方税体系,提高地方政府组织收入能力,理顺央地政府间的财政关系,促进地方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履行,更好地满足国民对于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愿景的需求,全面释放新时代深化税收制度改革红利,成为当前财税体制改革领域探寻的一项重点课题。本文将研究对象指向我国后“营改增”时期的地方税体系,着眼于地方税体系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历史沿革展开论述,重点内容涵盖五个方面:一是针对地方税体系的国内外研究成果进行系统性总结,站在前人肩膀上开展课题研究;二是结合公共产品理论、财政分权理论、税种优化选择理论等,从不同维度阐述和论证后“营改增”时期优化我国地方税体系的重要意义。三是结合我国地方税体系运行现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如地方税规模比重缩减、税制结构不尽合理、税收治理权严重缺失、非税收入管理亟待规范等进行深刻分析。四是对各国构建地方税体系的先进经验,如税权划分、税种设置、主体税种选择、征收管理方式等方面进行分析与可行性借鉴。五是提出后“营改增”时期我国优化地方税体系的政策建议,包括厘清地方政府职责边界、推进地方税种结构优化、选择地方税主体税种、做好配套制度改革等方面内容,以期对我国优化后“营改增”时期地方税体系有所裨益。
蒋京纯[8](2014)在《完善地方税体系构建的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我国确立了中央税和地方税的基本框架,在满足了地方政府经济发展需要的前提下,确保中央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但随着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地方税收收入难以保障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现有地方税体系问题不断凸显。为了保证经济转型期的平稳过渡,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明确指出:“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完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由此,构建完善的地方税体系,充实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推进地方政府职能的履行,促进地方经济的飞速发展,合理配置国家财源,保障我国经济的快速稳定健康发展,是我国“十二五”期间的重要课题。从建立地方税体系的理论依据及建立地方税体系的必要性入手,分析了我国现行地方税体系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如地方税体系主体税种功能缺失、税种结构设置不合理、税收立法权过度集中以及税收征管效率低下等。结合西方发达经验看,其地方税体系的建设均以良好的法律环境为基础,地方政府具有一定的税收征管权,促进地方税系的主体税种能够更好的发挥效用,且政府的征税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使得地方税体系的运行规范化、法制化,从而促进地方经济的更好发展。由此,为保证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发展符合国际惯例发展趋势,以期实现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地方税体系结构相对接,在借鉴发达国家地方税体系构建的有益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现有地方税体系的发展状况,以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为衡量标准,分别构建三种地方税体系结构,即以消费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地方税体系、以房产税和资源税为主体的地方税体系以及以房产税、消费税与车辆购置税为主体税种的地方税体系,并对主体税种的特性设置、辅助税种优化建设以及配套设施的跟进作了详细的阐述,确定了我国地方税体系完善的最优方案并提出响应对策,即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完善房产税制与开征、完善车辆购置税的征管、适度开征新税种、完善税收征管模式,从而进一步完善地方税体系的构建工作,促进地方经济的快速和谐健康发展。
李勇彬[9](2017)在《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近年来,民生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热点问题,我国几乎所有领域的改革都在仅仅围绕这一主线。财税体制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体现了贴近民生和改善民生的特点。稳定的民生、和谐的社会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又是培育广大税源的前提条件,而广泛的税源又为政府改善民生提供了强有力的财力支持,因此,经济发展、政府职能转变、税收与民生之间是相辅相成的。1994年分税制财税体制改革至今已有二十多年,改革取得了显着成效,包括国家财力和中央宏观调控能力显着增强、产业结构优化及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按税种划分政府间收入模式及相关配套措施等。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分税制体制也暴露出诸多问题,诸如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界定不清晰、事权与财权、财力不匹配引致地方土地财政及债务问题、地方税源体系碎片化以及相关配套体系不完善等。但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接下来财税体制改革的方向还是应该继续坚持和完善分税制财税体制,充分调动各级政府积极性,理顺政府间收入分配关系,为我国其他领域改革提供强大财力支持和保障。本文集中回答了有关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划分涉及的六个问题:(1)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问题本质上是体制问题,即如何合理界定各级政府财政收支边界问题,只有通过清楚界定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履行职能的边界,即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范围,接下来才能讨论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何划分更合理的问题。因此,本文选取了政府间财政事权划分问题作为逻辑研究起点,逐步展开后续研究论证。(2)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模式问题。提出由于西方国家与我国的政体以及相应配套经济体制等存在较大差异,不适宜完全照搬西方财政分权和财政联邦主义模式,而应选择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中央基本集中,地方适度分权模式。(3)税收收入划分问题。基于政府间财政事权与财权(包括税权)、财力相匹配前提下,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事权划分列表,匹配相应财权(包括税权),进一步研究按税种划分各级政府间税收收入归属。(4)地方税体系构建问题。随着2016年营改增全面实施,营业税完全被增值税取代,正式退出历史舞台,地方主体税种缺失,地方税体系亟需重构,本文提供了具体设计方案和实现路径。(5)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划分需要考虑相关配套体系建设问题。为平衡地区发展不均衡,保障地区公共产品和服务均等化,兼顾效率和公平,需要建立健全相关配套体系,本文提出建立纵向转移支付为主、横向转移支付为辅的模式和方案。(6)未来是否要继续坚持分税制财税体制问题,本文通过总结分税制改革以来取得的成效与存在的问题,提出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继续坚持和完善分税制财税体制的观点。本文研究的主要结论可以归纳为:(1)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合理划分的基础是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明晰、明确界定政府间税权划分,即“明责确权”。规范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基础,也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2)明责后要进行确权。提出税权划分基本原则,即公平和效率原则、中央与地方兼顾原则、财政事权和财权、财力匹配原则以及税收法定原则;合理配置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确立中央基本集中、地方适度分权模式。(3)明责确权后进一步研究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问题的核心在于,基于分税制改革按税种划分政府间税收收入办法,重新构建地方税体系。(4)完善相关配套政策衡平地方间财力差距。包括健全和完善纵向和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加强非税收入管理以及规范地方政府发债等。本文研究的创新点有:(1)从新形势下的民生建设和提高地方政府提供社会公共产品的效率出发,综合运用公共产品理论、财政分权理论、最优税收理论等理论研究中央与地方政府间分配关系,并梳理我国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划分的历史沿革,通过深入分析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划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一步探索如何完善中央和地方的税收收入划分,解决目前我国地方财政税收收入缺乏主体税种、非税收入过高等的现实问题。(2)以规范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为研究逻辑起点研究如何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通过梳理和重新界定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清单,进一步提出中央和地方支出责任划分的合理比重。并根据财政事权与财权(包括税权)、财力相匹配的原则,进一步分析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划分的总体路径。通过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合理划分税种和共享税分享比例,给予地方政府激励,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提高地方政府的资源配置和征管效率,减少给定税收收入下的无谓损失,从而促进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的最优化。基于以上逻辑思路,提出调整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分享比例完善地方税体系建设的短期方案;共享税和地方税并重的中期方案;以及重新构建地方主体税种的长期方案。(3)坚持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税管理体制,税权划分模式上,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现状,尤其是环境保护税的立法,提出建立中央基本集中,地方适度分权的税权划分模式,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赋予省级人大及常委会一定的税收立法权。(4)文章通过历史数据梳理和分析,以及方案对比研究方法,重点比较不同税收收入分享模式下的中央和地方税种划分;以及相应的短期、中期和长期的地方税体系建设方案,从而为政策建议的提出提供充分的论证和支持。本文研究的逻辑起点为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明责确权,在深入研究并提出政府间具体责、权分配建议方案后,进一步研究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合理划分问题。按照以上逻辑思路,本文分六章进行详细分析和论证。第一章导论分五个小节。第一节介绍了论文选题背景和选题意义;第二节对论文中出现的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包括中央与地方,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税权、非税收入以及事权等基本概念;第三节对国内外学者相关研究成果进行了总结和评述;第四节阐述了论文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第五节对研究难点、创新点及不足给予说明。第二章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的理论基础。本章共分三节,第一节论述财政职能和财政分权理论。财政分权理论论证了地方政府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由于中央政府不能按每个居民的偏好和资源条件供给公共品,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这成为地方政府存在的基础,也就有了政府层级划分问题,财政职能理论中的公共产品理论从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视角论证了政府获得收入补偿(征税)的必要性。基于财政职能和财政分权理论引出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财权、财力等划分问题;第二节最优税收理论以效率和公平为视角,结合我国国情,研究直接税和间接税的税制结构优化路径;第三节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原则,详细总结了国内外关于税收收入划分的原则,并提出科学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税种及其收入归属,既需要遵循税收划分的基本原则,还要结合国情。第三章是对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历史的系统梳理,并对各时期政府间税收收入划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统收统支”财政体制时期,可以总结为“中央高度集权、地方高度依赖中央”的收入划分模式,“包干制”财政体制时期基本特征表现为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适度扩大地方政府财权,强调中央与地方收入分成模式,1994年分税制以来基本特征“分权、分税、分机构”,即中央与地方分税种、国税和地税两套征管机构的税收划分模式。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呈现出从高度集权到适度分权的发展趋势。第四章主要分析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主要从政府间事权划分、税权划分、税收收入划分和地方税体系建设和税收征管等方面着手分析,得出我国中央和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界定不清晰,地方税权有限,税收收入划分不合理,地方税体系透支与碎片化,税收机构职责划分不清晰、征管信息无法共享等问题,并进一步对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剖析。第五章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的国际比较,本章通过对美国和德国等联邦制国家以及法国和日本等单一制国家政府间税收收入划分模式进行研究,为我国提供重要参考,但我国国情不同于发达国家,因此制定具体划分方案时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国家经验与启示包括四个方面:(1)事权划分清晰;(2)中央基本集中、地方适度分权模式;(3)税收体系完善;(4)相关配套体系完善等。第六章完善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的方案设计与实现机制,从五个方面提供了具体设计方案:(1)政府间事权划分方面,提供了财政事权划分的总体思路及细化方案,适度将地方的事权,包括国防、武警、边防、基本的饮食卫生安全、基础义务教育和重点高等教育、基本社会保障等涉及国家安全和人民基本安全、基本社会保障的支出全部上移到中央政府。其他的事权根据政府层级分别确认各自的事权和支出责任。(2)税权划分方面,建议中央基本集中,地方适度分权的划分模式,赋予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常委会一定程度的税收立法权,并对其加强监督。(3)构建合理地方税体系。首先税制结构调整,兼顾效率和公平目标;其次,营改增过渡期五五分成比例不变条件下,调整所得税分享比例,将消费税改革后作为共享税;第三,重新构建地方主体税种,通过对现有地方税种的改革,开征新的地方税种等措施培育地方主体税种;第四,地方税体系建设应采用渐进式改革,分短期、中期和长期方案,短期内(2-3年),共享税为主、现有地方税为辅模式;中期,共享税和地方税双主体模式;远期,地方税为主、共享税为辅模式。并对每一阶段实施情况总结后适当选择下一阶段模式。(4)完善纵向、横向转移支付制度,衡平地区间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差异,实现地区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5)全面提升税收征管现代化水平,加强国地税协同合作,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税收征管水平。
蚁佳纯[10](2019)在《论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文中研究指明税收收益权是一项源于宪法的基础性权力,其重点在于保障政府获得税收收入,并且关注其如何获得、获得多少的分配问题。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是指依据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则等,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各级政府所享有的税收收益权创设、分配及其实施等进行相应规制。具体来看,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行使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受规制的客体是享有税收收益权的各级政府,规制内容是税收收益权的创设、分配及其实施。研究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首先应明确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基础,包括税收收益权的概念、权属、特征、法律关系的基本界定,明确税收收益权的主要分配模式和要求,探析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四项基本理论,由此对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基础形成整体认知。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基础,是由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则体系等方面共同架构而从,其对税收收益权创设、分配及其实施具有重要的影响。例如,我国宪法的诸多原则显然可以构成税收收益权创设与分配的规制基础,其中包括构成权源基础的“人民主权原则”、法源基础的“法治原则”、财源基础的“税收法定原则”以及构成央地财政分配基础的“平等原则”。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实施的主要约束,则表现在分配秩序须坚持“两个积极性原则”、取得权力须坚持“权责一致原则”,行使权力须坚持“保障人权原则”。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历程的三个阶段,不难发现我国存在着税收收益权宪法法律规制不完善之处及其引致财税法治缺位和政府间分配失衡的两大难题。通过分析美、德、法、日这四个国家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经验教训,可以发现其税收收益权的创设、分配及其实施皆遍源自宪法的授权和规范,且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分配调整具有一定的共性规律,其重点实际上是在促进税收资源的合理配置。结合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理论和实践基础,提出理顺税收收益权在“依宪立法与行政执法间”的关系、以及在“央地政府间”的分配关系两组对策建议。理顺税收收益权在依宪立法与行政执法之间的关系,关键在于落实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将立法权回归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将税收收益权的分配规则予以法定。当然,修宪确定税收收益权要与我国的国情相结合,有关入宪入法的步骤如何布局,本文提供了直接修改宪法、制定宪法相关法的《财政收支法》、择机通过宪法解释来明确这三种组合方案的思考。在完善立法后还需适时开展对税收收益权立法的“合宪性审查”,并完善必要的监督机制,以全方位多层面的监督机制来促进宪法对税收收益权的规制。理顺税收收益权在央地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要从宪法规制的整体上进行考量,致力于促进财政的平衡发展,从而构建央地共同发展的双赢模式。因此,在税收收益权进行分配时,需以“两个积极性原则”为前提,以“调节财政平衡原则”为基础,对税收收益权的的分配保持“税权谦抑”。同时,应当厘清影响分配调整的基础性、决定性和影响性因素,以适时找准对税收收益权分配进行调整的着力点。优化央地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分配,首先是要完善共享型税收收益权的分配机制,形成联动协作关系,并使这一常态化机制充分体现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在此基础上适度谦抑中央的税收收益权、加强地方的税收收益权,并优化省以下地方政府税收收益权的分配,使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关系趋向于更加公平公正。而从财政平衡的角度看,还要协同优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的税收返还制度等作为改革的保障。同时,完善税收收益权的争议解决机制,让税收收益权在央地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有一个常态化的救济疏导机制,使现有税收收益权分配机制具有更旺盛的生命力。
二、关于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论营改增后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应然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相关研究资料综述 |
(一) 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二)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方法和创新之处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三) 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地方主体税种的基本概念 |
一、地方税的概念及涵义 |
二、地方税相关概念辨析 |
三、地方主体税种的概念及涵义 |
第二节 公共财政理论 |
一、公共财政理论的兴起与发展 |
二、公共财政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三、公共财政理论对于地方税收支的意义 |
第三节 财政分权理论 |
一、财政分权理论的兴起与发展 |
二、财政分权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三、财政分权理论对于地方税权的意义 |
第四节 税收正义理论 |
一、税收正义理论的兴起与发展 |
二、税收正义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三、税收正义理论对于地方税的意义 |
第二章 营改增后中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
第一节 地方税收不符合地方公共财政需求 |
一、税收收入在地方财政中占比过低 |
二、非税收入在地方财政中占比过高 |
三、地方财政高度依赖于中央转移支付 |
第二节 地方税权难以适应财政分权的需求 |
一、地方税立法权缺失 |
二、地方税征管权日趋萎缩 |
三、税收收益权划分愈发不合理 |
第三节 地方税制有违税收正义价值 |
一、地方税制不符合税收实质正义要求 |
二、地方税制不符合税收程序正义要求 |
三、地方税制不符合税收制度正义要求 |
第四节 我国地方税体系问题溯因 |
一、市场与政府界限不清晰 |
二、分税制以集权作为初衷 |
三、地方税制设计有违正义 |
第三章 外国地方主体税种立法经验及其借鉴 |
第一节 发达国家地方主体税种的设置 |
一、发达国家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
二、发达国家政府间税权划分 |
三、发达国家地方主体税种设置 |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地方主体税种的设置 |
一、发展中国家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二、发展中国家政府间税权划分 |
三、发展中国家地方主体税种设置 |
第三节 外国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比较分析 |
一、外国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比较分析 |
二、外国政府间税权划分比较分析 |
三、外国地方主体税种设置的比较分析 |
第四节 外国立法经验对我国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借鉴 |
一、科学合理的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二、稳定适度的政府间税权配置 |
三、明确合理的地方主体税种 |
第四章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逻辑思路和选择标准 |
第一节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逻辑思路 |
一、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逻辑前提 |
二、关于地方主体税种的备选税种 |
第二节 微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财政标准 |
一、地方主体税种对地方财政自主权的保障意义 |
二、地方主体税种对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稳定作用 |
三、地方主体税种对地方政府行为的激励导向 |
第三节 中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经济标准 |
一、地方主体税种应当与宏观经济发展方向相契合 |
二、地方主体税种应当与区域发展特色相一致 |
三、地方主体税种应当与居民公共受益相匹配 |
第四节 宏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价值标准 |
一、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应当具备实质正义 |
二、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应当具备程序正义 |
三、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应当具备制度正义 |
第五章 地方主体税种部分备选税种的利弊分析 |
第一节 增值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增值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增值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增值税方案的税收正义价值探究 |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企业所得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企业所得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企业所得税方案的税收正义价值分析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个人所得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个人所得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个人所得税方案税收正义价值探究 |
第四节 房地产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房地产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房地产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房地产税方案税收正义价值探究 |
第六章 我国地方主体税种立法改革的设想 |
第一节 双主体税种结构之消费税方案 |
一、消费税方案具备财政意义 |
二、消费税方案满足经济标准 |
三、消费税方案符合税收正义价值 |
第二节 双主体税种结构之资源税方案 |
一、资源税方案具备财政意义 |
二、资源税方案满足经济标准 |
三、资源税方案符合税收正义价值 |
第三节 地方主体税种的立法改革路径 |
一、双主体税种模式的立法改革总体思路 |
二、消费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立法改革 |
三、资源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立法改革 |
第四节 地方主体税种立法改革的配套措施 |
一、明确政府职能并简化政府层级 |
二、适当下放税收立法权 |
三、税收立法权下放的配套条件 |
四、稳步推进地方辅助税种立法改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表 |
(2)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概念界定和研究范畴 |
1.2.1 概念界定 |
1.2.2 研究范畴 |
1.3 文献综述 |
1.3.1 财政分权研究综述 |
1.3.2 事权划分研究综述 |
1.3.3 税制结构研究综述 |
1.3.4 税权划分研究综述 |
1.3.5 地方税体系研究综述 |
1.4 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 |
1.5 创新和不足 |
1.5.1 本文的创新之处 |
1.5.2 本文的不足之处 |
2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理论分析 |
2.1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理论渊源 |
2.1.1 公共经济学理论为政府间税收关系提供基本理论支撑 |
2.1.2 财政分权理论奠定政府间税收关系的理论基石 |
2.1.3 契约经济学理论为政府间税收关系提供经济学分析框架 |
2.1.4 委托代理理论为完善政府间税收关系提供理论参考 |
2.1.5 最优及次优税制理论为优化税制结构提供理论指导 |
2.1.6 博弈经济学理论为政府间税权的合理划分提供理论支持 |
2.2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基本前提—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2.2.1 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基本内涵 |
2.2.2 事权、支出责任与政府间税收关系 |
2.3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制度基础—税收制度 |
2.3.1 税制结构与政府间税收关系相互影响、相互作用 |
2.3.2 具体税制影响政府间税收关系的合理构建 |
2.3.3 税收政策促进政府间税收关系的良性运转 |
2.4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主线—税权划分 |
2.4.1 税权综述 |
2.4.2 税收管辖权是国家税权的重要体现 |
2.4.3 税收立法权是政府税权的逻辑起点 |
2.4.4 税收行政权决定政府税权的良性运转 |
2.4.5 税收司法权是政府税权的内在保障 |
2.4.6 政府间税收关系中的税权划分 |
2.5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核心—两级税收收入体系 |
2.5.1 税收收入体系具有层级性 |
2.5.2 完善地方税体系是制衡两级税收收入体系的关键 |
3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效应分析 |
3.1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效应的经济学分析 |
3.1.1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和税收无谓损失 |
3.1.2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和最优税率 |
3.1.3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和税收弹性 |
3.2 中央与省级政府间税收关系对国家治理的影响 |
3.2.1 多元化主体参与的国家治理 |
3.2.2 税权划分影响国家治理的认识误区 |
3.2.3 完善地方税体系对国家治理的意义 |
3.3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对经济增长的影响 |
3.3.1 理论分析 |
3.3.2 计量模型与指标选取 |
3.3.3 实证分析及结论 |
3.4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对就业增长的影响 |
3.4.1 理论分析 |
3.4.2 计量模型与指标选取 |
3.4.3 实证分析及结论 |
3.5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对公平分配的影响 |
3.5.1 理论分析 |
3.5.2 计量模型与指标选取 |
3.5.3 实证分析及结论 |
4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现状分析 |
4.1 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现状 |
4.1.1 事权划分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 |
4.1.2 事权与支出责任交叉错位 |
4.2 税收制度的现状 |
4.2.1 营改增之后税制更加简化 |
4.2.2 直接税与间接税比例失衡 |
4.2.3 结构性减税政策有待改进 |
4.3 税权划分的现状 |
4.3.1 税收立法权的划分过于集中 |
4.3.2 税收征管权的划分存在交叉 |
4.3.3 税收收入归属权的划分偏离分税轨道 |
4.4 两级税收收入体系的现状 |
4.4.1 中央税收收入体系相对充盈 |
4.4.2 地方税收收入体系相对匮乏 |
4.4.3 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比例有待改进 |
5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问题的原因分析 |
5.1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制约因素分析 |
5.1.1 政府职能有待重新界定 |
5.1.2 税收制度有待更新完善 |
5.1.3 税收权限有待合理配置 |
5.2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核心问题—两级税收收入体系失衡 |
5.2.1 分税制后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收入关系持续失衡 |
5.2.2 营改增后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收入关系失衡加重 |
5.2.3 地方财力不足导致地方政府对转移支付依赖程度较高 |
5.2.4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收入关系失衡的综合分析 |
5.3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基本问题之一:共享税问题 |
5.3.1 问题表现之一:共享税种过多 |
5.3.2 问题表现之二:共享方式繁杂 |
5.3.3 问题表现之三:共享比重过大 |
5.3.4 共享税问题的综合分析 |
5.4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基本问题之二:地方税体系问题 |
5.4.1 地方税的概念界定模糊 |
5.4.2 地方税体系的问题表现 |
5.4.3 地方税体系的问题分析 |
6 完善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框架设计及建议 |
6.1 完善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框架设计 |
6.1.1 完善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根本目的 |
6.1.2 完善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总体思路 |
6.1.3 完善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主要原则 |
6.1.4 完善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整体布局 |
6.2 具体建议一:重新界定政府职能、合理划分事权和支出责任 |
6.2.1 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
6.2.2 处理好政府与政府的关系 |
6.3 具体建议二:完善税收制度、夯实政府间税收关系的制度基础 |
6.3.1 综合考虑多元化目标 |
6.3.2 合理构建复合税制 |
6.3.3 优化税制结构 |
6.3.4 适时调整税收政策 |
6.4 具体建议三:合理配置税权、释放各级政府的活力和创造力 |
6.4.1 纵横摆布合理配置税收立法权 |
6.4.2 多方考虑合理配置税收征管权 |
6.4.3 双管齐下合理配置税收收入归属权 |
6.5 具体建议四:重建两级税收收入体系、均衡配置政府财力 |
6.5.1 逐步改革共享税是重回分税制的根本途径 |
6.5.2 重建地方税体系是解决地方财力不足的关键 |
研究结论及未来展望 |
在校期间的科研成果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中国地方税体系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方法 |
1.3 论文的结构安排 |
1.4 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地方税体系研究述评 |
2.1 地方税体系的理论界定 |
2.1.1 税收的基本内涵 |
2.1.2 地方税的基本内涵 |
2.1.3 地方税体系的基本内涵 |
2.1.4 地方税及其体系的本质 |
2.2 地方税体系研究理论综述 |
2.2.1 分权理论研究 |
2.2.2 分税原则研究 |
2.3 地方税体系改革研究综述 |
2.3.1 政府间财政关系研究 |
2.3.2 地方税体系构建研究 |
2.3.3 税权划分模式研究 |
2.3.4 地方税收入规模研究 |
第3章 地方税体系构建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
3.1 地方税体系构建的理论基础 |
3.1.1 逻辑起点:国家职能与税收本质 |
3.1.2 理论缘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分权 |
3.2 地方税体系构建的根本矛盾 |
3.2.1 矛盾根源: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博弈 |
3.2.2 现实冲突:地方政府之间税收竞争 |
3.3 地方税体系构建的现实基础 |
3.3.1 事权划分:中央和地方适度规模 |
3.3.2 税权划分:与事权划分相匹配 |
3.4 地方税体系构建的制度安排 |
3.4.1 制度根基:地方税收权源基础 |
3.4.2 制度原则:地方税收法定主义 |
3.4.3 制度变迁:税收制度变迁动力解析 |
3.4.4 制度均衡:地方税收制度的供给与需求 |
第4章 我国地方税体系构建历程评析 |
4.1 我国地方税体系构建的历史考察 |
4.1.1 地方税萌芽 |
4.1.2 地方税开端 |
4.1.3 地方税初建 |
4.1.4 地方税停滞 |
4.1.5 地方税重建 |
4.1.6 地方税体系确立 |
4.2 我国现行地方税体系效应分析 |
4.2.1 现行地方税体系取得的成效 |
4.2.2 现行地方税体系引发的问题 |
4.2.3 现行地方税体系存在问题的原因剖析 |
第5章 地方税体系国际比较及借鉴 |
5.1 OECD 成员国地方政府税收自主权概况 |
5.1.1 OECD 对地方政府税收自主权的分类 |
5.1.2 OECD 成员国地方政府税收自主权状况分析 |
5.2 联邦制国家地方税体系比较 |
5.2.1 美国联邦制模式下的地方税体系 |
5.2.2 德国联邦制模式下的地方税体系 |
5.3 单一制国家地方税体系比较 |
5.3.1 法国单一制模式下的地方税体系 |
5.3.2 日本单一制模式下的地方税体系 |
5.4 地方税体系国际比较的结论及其借鉴意义 |
5.4.1 财政联邦主义的适用性 |
5.4.2 税收法定原则的实现 |
5.4.3 地方税适度自主的选择 |
5.4.4 地方税税种经济属性的落实 |
5.4.5 税收征管何以满足收入划分需要 |
第6章 我国地方税体系改革的构想 |
6.1 我国地方税体系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
6.1.1 地方税体系改革的目标 |
6.1.2 地方税体系改革的原则 |
6.2 健全地方税法制构架 |
6.2.1 制定《税收基本法》 |
6.2.2 扩充国际税收协议 |
6.2.3 提升单行税种法律层级 |
6.2.4 规范地方性税收法规 |
6.3 优化地方税税种结构 |
6.3.1 确立地方主体税种 |
6.3.2 优化现行地方税种 |
6.3.3 适时开征新的税种 |
6.4 完善税收征管与服务制度 |
6.4.1 实施税收征管制度改革 |
6.4.2 增强信息管税能力 |
6.4.3 有效保障纳税人权益 |
6.4.4 建立综合治税平台 |
6.5 建立健全配套管理措施 |
6.5.1 加强非税收入管理 |
6.5.2 正确运用举债权 |
6.5.3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取得的主要科研成果 |
后记 |
(4)营改增后中国地方税体系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外文献综述 |
(二)国内文献综述 |
三、中国地方税体系现状及特点 |
(一)中国地方税体系现状 |
(二)中国地方税体系特点 |
1、营业税长期为地方税体系绝对主体税种 |
2、地方税体系税种数量众多 |
3、地方税体系收入比重偏低 |
四、中国地方税体系问题分析 |
(一)营改增结束后地方税体系主体税种消失 |
(二)地方税体系部分税种职能交叉或缺位 |
(三)地方税体系部分税种要素安排滞后 |
五、地方税体系完善措施 |
(一)优化或新设地方税体系相关税种 |
1、逐步优化资源税 |
2、择机开征环境保护税 |
3、有序酝酿遗产税 |
(二)优化地方税体系税种间安排 |
1、合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2、将耕地占用税并入资源税 |
3、将契税并入印花税 |
(三)重建地方税体系 |
(四)培育地方税体系主体税种 |
(五)赋予地方政府适当的税政管理权限 |
(5)营改增后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与文献述评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2.3 简要述评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可能的创新 |
1.4.2 不足之处 |
2 地方税体系的理论基础 |
2.1 地方税以及地方税体系的概念 |
2.1.1 地方税 |
2.1.2 地方税体系 |
2.1.3 分税制 |
2.2 构建地方税体系的理论依据-财政分权理论 |
2.3 地方税存在的必要性 |
2.4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原则 |
2.4.1 税基稳定,不易流动 |
2.4.2 税源充足,收入稳定 |
2.4.3 税源分布均衡 |
2.4.4 符合受益原则 |
2.5 影响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因素 |
2.5.1 经济发展水平 |
2.5.2 经济运行机制 |
2.5.3 政治体制因素 |
3 我国地方税体系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
3.1 我国地方税体系的现状分析 |
3.1.1 地方税的税种构成情况 |
3.1.2 中央税与地方税收入比较 |
3.1.3 地方税收入来源结构分析 |
3.2 “营改增”对地方税体系的影响 |
3.2.1 “营改增”的发展历程 |
3.2.2 “营改增”对地方税收入的挑战 |
3.2.3 “营改增”对地方税体系带来的机遇 |
3.3 我国现行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 |
3.3.1 地方税中共享税比重过大,地方主体税种缺失 |
3.3.2 立法权高度集中,地方政府税收立法权缺失 |
4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方案设计与比较分析 |
4.1 房地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可行性分析 |
4.1.1 房地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优缺点 |
4.1.2 房地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数量分析 |
4.1.3 房地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改革模拟测算 |
4.2 资源税、环境保护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可行性分析 |
4.2.1 资源税、环境保护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优缺点 |
4.2.2 资源税、环境保护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数量分析 |
4.3 消费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可行性分析 |
4.3.1 消费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优缺点 |
4.3.2 消费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数量分析 |
4.4 所得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可行性分析 |
4.4.1 所得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优缺点 |
4.4.2 所得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测算分析 |
5 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对策建议 |
5.1 房产税、资源税作为双主体税种 |
5.2 构建稳健的辅助税种体系 |
5.3 赋予地方政府适度的税收立法权 |
5.4 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与支出责任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主体税种选择与地方税体系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及主要内容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结构安排 |
1.3 论文的创新和进一步研究方向 |
1.3.1 论文的创新 |
1.3.2 论文的不足与进一步研究方向 |
第2章 国内外研究综述 |
2.1.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2.1.1 地方税体系存在的理论探索 |
2.1.2 地方税种改革的政策效果 |
2.1.3 地方税体系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
2.1.4 地方税税基侵蚀问题 |
2.1.5 地方税收入弹性及收敛性 |
2.2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2.2.1 地方税体系的理论依据 |
2.2.2 地方税权体系 |
2.2.3 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 |
2.3 对文献的评述 |
第3章 地方税体系改革的理论分析 |
3.1 主体税种选择的理论基础 |
3.1.1 主体税种的界定 |
3.1.2 从系统工程理论看主体税种选择 |
3.2 地方税体系改革的理论基础 |
3.2.1 地方税与地方税体系的界定 |
3.2.2 从国家治理理论看地方税体系的税权划分 |
3.2.3 从最优税制理论看地方税收体系的优化路径 |
3.2.4 从利益相关者理论看地方税体系的征管问题 |
第4章 我国地方税体系的现状及改革要求 |
4.1 我国地方税体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4.1.1 我国地方税体系的现状 |
4.1.2 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 |
4.2 我国地方体系改革的要求 |
4.2.1 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功能定位 |
4.2.2 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实现机制 |
4.2.3 我国地方税体系改革的取向 |
第5章 国外地方税制实践探索 |
5.1 国外地方主体税种情况 |
5.1.1 美国地方税体系 |
5.1.2 德国地方税体系 |
5.1.3 日本地方税体系 |
5.2 国外地方主体税种比较分析 |
5.2.1 地方税管理体系的比较分析 |
5.2.2 地方税征管体系的比较分析 |
5.2.3 地方税制结构的比较分析 |
5.3 对我国地方税体系改革的借鉴与启示 |
5.3.1 适合国情的税权划分为根本 |
5.3.2 科学恰当的地方税结构是关键 |
5.3.3 完善的税收征管体系是依托 |
5.3.4 改进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补偿 |
第6章 选择我国地方主体税种 |
6.1 ISM的构建及结论分析 |
6.1.1 ISM的构建 |
6.1.2 ISM结果分析 |
6.2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可行性分析 |
6.2.1 税种结构趋势分析 |
6.2.2 现实可行性分析 |
第7章 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思路与对策 |
7.1 适当赋予省级政府税收立法权 |
7.1.1 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税收立法权的必要性分析 |
7.1.2 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税收立法权的可行性分析 |
7.1.3 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立法权的改革思路 |
7.2 完善地方税制结构 |
7.2.1 完善地方主体税种 |
7.2.2 改革地方辅助税种 |
7.2.3 其他地方税种的完善 |
7.3 完善地方税征管体系 |
7.3.1 建立与地方税体系改革相适应的征管机制 |
7.3.2 建立与地方税体系改革相适应的税收服务 |
第8章 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相关配套措施 |
8.1 制定税收基本法 |
8.2 规范地方非税收入 |
8.3 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7)后“营改增”时期重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外文献综述 |
二、国内文献综述 |
第四节 研究内容 |
第五节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地方税体系构建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地方税和地方税体系 |
一、地方税的内涵 |
二、地方税体系的主要内容 |
第二节 构建地方税体系的理论依据 |
一、公共产品理论 |
二、财政分权理论 |
三、主体税种选择理论 |
第三节 地方税职能的最优化 |
第三章 我国地方税体系运行现状及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形成及其历史沿革 |
第二节 我国地方税体系运行现状 |
一、我国地方税税权情况 |
二、我国地方税体系现有基本框架 |
三、我国地方税收收入规模 |
四、我国地方税收收入结构 |
第三节 我国地方税存在的问题分析 |
一、地方税规模比重缩减 |
二、地方税制结构不尽合理 |
三、地方税治理权严重缺失 |
四、非税收入管理亟待规范 |
第四章 国外地方税建设的的经验分析与借鉴 |
第一节 税权划分方面 |
第二节 税种设置方面 |
第三节 主体税种选择方面 |
第四节 征收管理模式方面 |
第五节 各国地方税体系建设的经验借鉴与启示 |
第五章 重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厘清地方政府职责边界 |
第二节 推进地方税种结构优化 |
一、关于消费税改革 |
二、关于增值税改革 |
三、关于所得税改革 |
四、关于环境保护税的改革 |
五、关于资源税的改革和试点 |
六、关于房地产税的设立 |
第三节 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 |
一、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方案和原则 |
二、地方税主体税种各建议税种收入稳定性对比 |
三、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实现路径 |
四、打造长期稳定的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建议 |
第四节 重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其他配套措施 |
一、给予地方适量税收立法权 |
二、优化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
三、深化税务系统征管体制改革 |
四、推进“费改税”与完善非税收入管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及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8)完善地方税体系构建的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目的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路径与创新点 |
1.4.1 研究路径 |
1.4.2 创新点 |
2 地方税体系的基础理论 |
2.1 地方税及地方税体系的含义 |
2.1.1 地方税的含义 |
2.1.2 地方税体系的含义 |
2.2 影响地方税体系的因素分析 |
2.2.1 地方税主体税种因素 |
2.2.2 非税收收入与转移支付制度因素 |
2.2.3 中央与地方财权分配因素 |
2.3 地方税体系构建的理论依据 |
2.3.1 最优税制理论 |
2.3.2 主体税种选择理论 |
2.3.3 财产课税理论 |
2.4 本章小结 |
3 地方税体系现状及问题分析 |
3.1 地方税体系现状简析 |
3.1.1 地方税体系的演进过程 |
3.1.2 现行地方税体系的主要内容 |
3.1.3 我国地方税体系实施效果 |
3.2 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 |
3.2.1 主体税种功能缺失 |
3.2.2 地方税种组织财力能力较弱 |
3.2.3 税收立法权过度集中 |
3.2.4 税收征管工作日趋繁杂 |
3.3 本章小结 |
4 国外地方税体系的内容与经验借鉴 |
4.1 国外地方税体系的内容 |
4.1.1 美国高度分权的地方税体系 |
4.1.2 德国相对集权的地方税体系 |
4.1.3 俄罗斯地方税体系行政权力法制化 |
4.1.4 印度地方税体种覆盖范围广泛 |
4.2 国外地方税体系构建对我国的经验借鉴 |
4.2.1 统一地方税权的立法形式 |
4.2.2 突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地位 |
4.2.3 建立完善的转移支付制度 |
4.2.4 切实加强税收征管 |
4.3 本章小结 |
5 构建地方税体系的模拟方案设计 |
5.1 构建地方税体系的模拟方案 |
5.1.1 以消费税与所得税为主体税种 |
5.1.2 以房产税与资源税为主体税种 |
5.1.3 以房产税、消费税与车辆购置税为主体税种 |
5.2 三种模拟方案运行的比较分析与选择 |
5.2.1 三种模拟方案运行的比较分析 |
5.2.2 构建地方税体系方案的选择 |
5.3 本章小结 |
6 完善地方税体系的对策建议 |
6.1 地方税体系主体税种的改革 |
6.1.1 完善消费税税制 |
6.1.2 完善房产税税制 |
6.1.3 完善车辆购置税征管机制 |
6.2 完善辅助税种的建设与优化 |
6.2.1 实施社会保障费改税 |
6.2.2 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 |
6.2.3 适时开征遗产税 |
6.2.4 开征交通拥堵税与停车税 |
6.3 完善地方税体系的税收管理权限 |
6.3.1 赋予地方适当的立法权 |
6.3.2 合理划分财权与事权 |
6.3.3 强化地方税收征管权 |
6.3.4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
6.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9)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概念界定 |
1.2.1 中央与地方 |
1.2.2 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 |
1.2.3 税权 |
1.2.4 非税收入 |
1.2.5 事权 |
1.3 文献综述 |
1.3.1 中央和地方财政分配关系的研究 |
1.3.2 中央与地方税收划分的研究 |
1.3.3 构建地方税体系的研究 |
1.3.4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4 论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4.1 研究的思路和主要研究内容 |
1.4.2 论文的研究方法 |
1.5 研究的难点、以及创新与不足 |
1.5.1 研究的难点 |
1.5.2 论文可能的创新和特色 |
第2章 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的理论基础 |
2.1 财政职能理论和财政分权理论 |
2.1.1 西方公共产品理论 |
2.1.2 西方财政分权理论 |
2.1.3 中国的财政分权:理论与探索 |
2.2 最优税收理论 |
2.2.1 最优商品税理论 |
2.2.2 最优所得税理论 |
2.2.3 最优混合税理论 |
2.2.4 最优税收理论的启示 |
2.3 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原则 |
2.3.1 西方财政理论对税收划分原则的研究 |
2.3.2 我国学者对税收划分原则的研究 |
第3章 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历史沿革与现状分析 |
3.1 “统收统支”时期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分配关系 |
3.1.1 “统收统支”时期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 |
3.1.2 “统收统支”时期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分配关系评价 |
3.2 “包干制”时期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分配关系 |
3.2.1 “包干制”时期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 |
3.2.2 “包干制”时期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分配关系评价 |
3.3 分税制改革至今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分配关系 |
3.3.1 分税制改革至今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 |
3.3.2 改革成效及问题 |
3.3.3 分税制改革趋势 |
第4章 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的问题及原因 |
4.1.1 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不完善 |
4.1.2 事权和财权、财力不匹配 |
4.1.3 原因解析 |
4.2 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问题及原因 |
4.2.1 税收立法权划分存在的主要问题 |
4.2.2 税收收益权划分存在的主要问题 |
4.2.3 税收征管权划分存在的主要问题 |
4.2.4 原因解析 |
4.3 地方税体系的透支与碎片化 |
4.3.1 地方税收收入不足 |
4.3.2 地方主体税种缺失 |
4.3.3 地方税制结构亟待优化 |
4.3.4 地方税配套体系不完善 |
4.4 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
4.4.1 国地税职责划分不清晰 |
4.4.2 税收执法不统一 |
4.4.3 征管信息无法共享 |
第5章 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的国际比较 |
5.1 联邦制国家税收收入划分——以美国和德国为例 |
5.2 单一制国家税收收入划分——以法国和日本为例 |
5.3 国际经验与启示 |
5.3.1 中央和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清晰 |
5.3.2 中央基本集权、地方适度分权的税权划分模式 |
5.3.3 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划分合理,税收体系完善 |
5.3.4 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的配套平衡措施完善 |
5.3.5 中央和地方税收征管机构设置扁平化,简洁高效 |
第6章 完善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的方案设计与实现机制 |
6.1 完善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的总体思路 |
6.1.1 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的路径 |
6.1.2 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的基本原则 |
6.2 明确财政事权划分,建立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现代财政制度 |
6.2.1 财政事权划分的总体思路 |
6.2.2 财政事权划分的具体安排 |
6.2.3 事权划分需要宪法和法律规范 |
6.3 建立中央基本集中,地方适度分权的税权划分模式 |
6.3.1 税权划分的基本原则 |
6.3.2 赋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适度税收立法权 |
6.3.3 完善中央和地方的税收收益权 |
6.3.4 强化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征管权 |
6.4 构建合理地方税体系 |
6.4.1 优化税制结构,兼顾效率与公平 |
6.4.2 调整共享税分享比例 |
6.4.3 重新构建地方主体税种 |
6.4.4 地方税体系整体设计方案 |
6.5 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平衡地方间财力差异 |
6.5.1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
6.5.2 加强非税收入管理 |
6.5.3 规范地方政府发债 |
6.6 全面提升税收征管现代化水平 |
6.6.1 优化税收征管模式 |
6.6.2 转变税收征管理念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10)论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研究进展 |
二、对税收收益权研究的发展 |
第三节 研究思路、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税收收益权的基本界定 |
一、税收收益权的概念内涵 |
二、税收收益权的权属辩析 |
三、税收收益权的法律关系反思 |
第二节 税收收益权分配的基本内涵 |
一、税收收益权分配的宪法依据 |
二、税收收益权分配的不同分类 |
三、税收收益权分配的调整方式 |
第三节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渊源 |
一、社会契约理论 |
二、财政分权理论 |
三、分配正义理论 |
四、纳税人权利保护理论 |
第二章 我国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的法源梳理 |
一、我国宪法中的有关规定 |
二、我国宪法相关法中的有关规定 |
三、我国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 |
四、我国非正式法源中的有关规定 |
第二节 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基本原则 |
一、权源基础:人民主权原则 |
二、法源基础:法治原则 |
三、财源基础:税收法定原则 |
四、分配基础:平等原则 |
第三节 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主要约束 |
一、秩序约束:两个积极性原则 |
二、责任约束:权责统一原则 |
三、边界约束:保障人权原则 |
第三章 我国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进展及其不足 |
第一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进展 |
一、1950-1979年:中央财政集权旧模式 |
二、1980-1993年:中央弱地方强模式 |
三、1994年至今:中央强地方弱新模式 |
第二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在立法与行政中的不协调 |
一、现行税收收益权法源的宪法缺失 |
二、税收收益权立法的合宪性审查缺位 |
第三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央地政府间的分配失衡 |
一、政府间的税收收益和支出责任严重失衡 |
二、税收收益权分配标准不利于调动积极性 |
三、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协调机制未规范 |
第四章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
第一节 单一制国家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一、法国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二、日本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第二节 联邦制国家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一、美国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二、德国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第三节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国际经验的启示 |
一、税收收益权的创设普遍源自宪法授权 |
二、税收收益权分配秩序普遍受宪法规制 |
三、税收收益权分配的调整亦受宪法规制 |
第五章 理顺税收收益权在依宪立法与行政执法间的关系 |
第一节 理顺税收法定原则的关键要求 |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入宪 |
二、明确税收收益权的立法权归属 |
三、税收收益权分配规则的法定 |
第二节 优化税收收益权依宪运行的立法路径探析 |
一、税收收益权入宪的建议 |
二、依宪制定《财政收支法》 |
三、规范宪法解释机制 |
第三节 对税收收益权的立法监督 |
一、明确合宪性审查的审查主体 |
二、厘清合宪性审查的对象范围 |
三、健全合宪性审查的程序机制 |
第四节 对税收收益权的执法监督 |
一、完善各级人大的预算监督制度 |
二、优化税收收入的绩效考核机制 |
三、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
第六章 理顺税收收益权在央地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 |
第一节 调整税收收益权分配秩序的宪法基础 |
一、以两个积极性原则为前提 |
二、以财政平衡原则为基础 |
三、以税权谦抑原则为边界 |
第二节 厘清影响税收收益权分配调整的宪法规制因素 |
一、基础性因素的反思 |
二、决定性因素的反思 |
三、影响性因素的反思 |
第三节 优化税收收益权的分配调整 |
一、共享税税收收益权分配调整的宪法规制 |
二、适度谦抑中央的税收收益权 |
三、适度加强地方的税收收益权 |
四、优化省以下税收收益权的分配 |
第四节 协同优化税收返还的分配 |
一、税收返还的分配调节机制 |
二、税收返还的优化调整路径 |
第五节 完善税收收益权分配的争议解决机制 |
一、争议解决机制的程序正义 |
二、争议解决机制的程序优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四、关于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论营改增后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应然选择[D]. 陈思瑞.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2]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问题研究[D]. 张春宇. 东北财经大学, 2017(06)
- [3]中国地方税体系改革研究[D]. 李堃. 吉林大学, 2015(08)
- [4]营改增后中国地方税体系重构[J]. 李晶,赵余,张美美,魏永华. 宏观经济研究, 2016(04)
- [5]营改增后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问题研究[D]. 李姊韩.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1)
- [6]主体税种选择与地方税体系改革研究[D]. 李峄. 中央财经大学, 2015(12)
- [7]后“营改增”时期重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对策研究[D]. 杨俊滨. 华侨大学, 2019(01)
- [8]完善地方税体系构建的对策研究[D]. 蒋京纯.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14(05)
- [9]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划分问题研究[D]. 李勇彬. 中央财经大学, 2017(07)
- [10]论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D]. 蚁佳纯.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