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论文文献综述)
黄亚兰[1](2021)在《粤港澳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中的府际合作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粤港澳大湾区已上升为国家战略,定位于宜居宜业宜游的美丽湾区,但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城市化进程加快,近岸海域(海洋)生态环境面临巨大挑战,部分近岸海域环境污染严重,沿海城市带来的海域生态环境压力更为明显。近岸海域(海洋)污染具有流动性、跨区域性,区域性海域(海洋)污染防治问题上坚持必须以区域化调整方法。近年来学者们拓宽了对于海洋污染治理的研究视野,从单一政府走向纵横的区域间府际关系。笔者认为粤港澳大湾区近岸海域的区域生态环境的污染防治,府际合作治理是必然选择。基于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基础,通过文献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文章分析了粤港澳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中府际合作这一主要形式,主要包含编制区域统一规划、区域立法协同、制定区域政策,区域执法合作。文章对粤港澳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合作治理的现状进行分析梳理,主要包括粤港澳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现状和大湾区府际合作治理近岸海域环境现状,发现大湾区有些政府出台了近岸海域环境防治的相关政策,颁布实施了海域治理相关条例,地市政府间及部门间实施一些合作治理行动,但在研究分析中发现,当前大湾区府际合作存在许多问题,如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的规划未统一,立法不对接,政策不衔接,执法不协同等问题。通过对国内外其他区域旧金山湾区、濑户内海、渤海湾三个地区府际合作治理近岸海域(海洋)环境的成功的经验进行梳理,发现这些海域十分重视区域海域(海洋)环境立法、区域海域环境治理的规划引领、区域海洋执法合作和能力建设及区域合作机制。结合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性借鉴提出粤港澳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中府际合作的路径选择。本文分别从制定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的统一规划、推进区域近岸海域立法协同,实现区域近岸海域政策衔接,加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的执法合作四个方面推动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的改善,促进生态环境优美的世界级美丽湾区的早日建成。
杨静[2](2020)在《我国海湾水域环境污染治理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共十八大首次提出“海洋强国”战略以来,国家逐步加大海洋开发利用程度,海洋捕捞、海洋运输、海洋油气开采、海盐化工、滨海旅游等产业都给人类社会创造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同时,人类还充分利用海洋的纳污能力来处理陆地生产活动产生的废弃物,以缓解人类的陆上生存环境压力。但是,过度的开发利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海洋的承载力,在产生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污染问题,给海洋渔业环境造成了一定威胁,尤其是在与人类活动较为贴近的近岸海域。海湾水域因其特殊的地理条件,以及高强度的开发利用,使其面临的生态环境压力日益突出。海湾是指海或洋向陆地伸入,形成的明显水曲,通常三面为陆,一面为海。且除了规定的水域以外,应结合周围一定范围的陆域和空域,将其作为一个综合自然体来看待。独特的区位与资源优势,使海湾成为港口、临海工业、海水养殖、滨海旅游等多重产业的载体。又因其地形的半封闭性,水体交换能力较弱,高强度的污染和低效率的净化,使我国海湾水域环境濒临承载力的极限。海湾水域环境污染将导致海湾生物多样性减少和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影响海湾地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据此,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开展蓝色海湾整治行动,在污染治理方面,要求达到促进近海水质稳中趋好的目标。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指出:海洋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依托和载体。[1]海湾又是海洋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环节,因此,坚持陆海统筹,建设海洋强国,对海湾水域环境污染的治理势在必行。本文综合运用公共管理学、海洋学等学科交叉的理论和知识,借助集体行动的逻辑、公共物品理论、生态系统理论等理论工具,从海湾水域环境污染治理的机构、制度、运行环境三方面入手,结合已有研究成果和近年海湾治理中的实际经验,综合梳理上述三个维度分别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以期构建一个我国海湾水域环境污染治理的普适性机制,为今后细化推进各具体海湾的治理工作奠定基础,进而提高我国海湾水域环境治理成效,改善海洋渔业环境。首先,从机构、制度、运行环境三个方面对当前的海湾水域环境治理机制现状进行了梳理,为后续发现和分析问题做了铺垫。其中,机构层面从中央机构组成、地方机构组成、协调机构三个角度展开梳理。制度层面,结合实际情况,将其分为法规性制度和岗位性制度。法规性制度是指现有的各项涉及海湾环境治理的法律法规文件,岗位性制度是指近年针对海湾治理推出的“湾长制”。运行环境层面,从经济环境、技术环境、人文环境三个角度进行了现状的阐述。其次,结合搜集到的案例对三个维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论述,主要有机构履职不到位,表现为执法效率偏低、地方政府不积极作为、协调机构权威不足;制度体系不健全,表现为相关法律内容不适用、“湾长制”与“河长制”未实现有效对接;运行环境不完善,表现为资金使用效果不明显、专业技术薄弱、公众参与海洋保护意识淡薄等问题。再次,借助理论工具,运用归纳法,分析、总结出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机构职责不清、跨行政区域海湾管理缺乏管束、政府管理理念未转变;相关立法工作滞后、相关工作制度缺失;高校海洋环保科研力量不足、陆海统筹理念落实不到位、社会宣传力度不够。最后,针对上述原因,提出改进建议。其中,创新性地提出了制定一个海湾水域环境治理方面顶层设计的法规性制度文件,用以对不同海湾个性化的治理工作提供指导基础。还对机构改革后的现行环境管理体制提出一种“1+n”的治理新模式,即环境保护部门主管,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协管。以期保障新组建的部门发挥职能的同时,一定程度上解决多部门执法时互相推诿扯皮造成的效率偏低问题。
徐希艳[3](2019)在《陆海统筹下海岸带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当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需求的日益增长,人们对于发展空间的关注不仅局限在传统的陆地领域和新兴的海洋领域,而更多的体现在陆海统筹视野下更好的协调二者之间以求获得跨越式发展之上。“陆海统筹”已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习近平总书记在国家的十九大报告中就提出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坚持陆海统筹,加快建设海洋强国。但纵观我国发展现状,在这一宏观战略的指导之下,并未有与之匹配的相关法律政策来实现陆海统筹下的基本要求,加之海岸带地区多为经济相对发达、人口密集,环境承载较重的地区,如何在陆海统筹理念之下做到海岸带经济发展与资源的开发、环境的保护相协调,仍然任重而道远。以陆海统筹为指导,对海岸带区域的环境问题进行重新审视,了解目前海岸带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以及问题在法律上的体现,透过问题看到未来海岸带环境保护方面应该如何改进,充分将陆海统筹理念与海岸带环境的保护活动结合起来,对陆海统筹下的海岸带环境保护以及海岸带环境保护的陆海统筹进行分析,以陆海统筹理念为指导,在坚持陆海统筹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下,对海岸带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上提出建设性建议,以此获得海岸带区域的面向未来的可持续性的发展。
孙苓玉[4](2019)在《《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英译项目报告》文中认为本项目报告以《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的英译本为研究基础,研究地方法规翻译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及提出相应解决方案。笔者主要分析了词汇和句法层面的语言特点,进而对翻译过程中的六个重难点进行剖析。在目的论的指导下给出词汇层面可采用的翻译方法,术语可参照词典、上位法语料库及在线术语库;中国特色表达中的政治相关机构可参照官方权威表达,四字结构采用直译法;模糊语可采用词义对等翻译法。在句法层面,长难句采取句子结构分析及重组的翻译方法;条件句可用where、if或when引导;“的”字句可转化为条件状语从句或增加主语。法律翻译承担着向世界展示国家法律形象的重任,通过对该项目的研究分析,旨在增强国民海洋环保意识,促进海洋环保立法方面的各省及国家间交流。
李静,杜群[5](2019)在《我国南海海域渔业环境保护法律问题与对策》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南海渔业活动及其以外的人类活动产生的环境问题,严重污染了南海海域的水质,威胁着南海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南海海域渔业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已形成,提供了较为合理的制度安排。但仍存在一些法律问题,其中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海洋环境监测制度和海水养殖污染防治制度等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因此本文提出以下法律对策:明确渔业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法律地位,加强渔业海域环境监测的协调机制和完善海水养殖污染防治制度,以期依靠法治的力量保护南海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6](2019)在《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文中研究表明鲁政办字[2018]251号沿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国家海洋督察组于2017年11月19至12月20日进驻山东省,对2012年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围填海管理、执法及制定的政策文件等情况进行专项督察。督察期间,各有关市、有关部门按照边督边改要求,持续开展问题整改工作,部分问题已按照要求完成整改。2018年11月22日,自然资源部批准《山东省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整改方案》)。经省政
盖晓慧[7](2018)在《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研究 ——以油污损害为中心》文中认为在海洋环境污染问题凸显,可持续发展理念不断推广的今天,以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模式已成为过去式。但现实中,不计后果地利用环境资源、忽视环境污染问题的现象层出不穷,不可预料的事故性环境污染也常有发生,可持续性的发展之路并非一帆风顺。环境侵权责任是预防和补救环境风险的重要救济手段。作为侵权领域的新兴课题,环境侵权与传统侵权有所不同,厘清环境侵权的相关概念和理论争议是构建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重要前提。完善的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不但保护了环境侵权受害人的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长远看,更有利于个体及公众为维护自身环境权,积极参与到对环境问题的监督、对环境造成损害的赔偿追诉中,从而形成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本文的研究主题是以油污损害为中心的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环境侵权所探讨的是一种环境民事责任,属于私法范畴,将具有公益性的环境问题纳入私法的范围是实践所需,其根源于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救济不足导致受害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的状况。海洋环境侵权是抽象化的理论概念,因此,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是一种理论的构建。理论的构建往往需要从实践中考察,油污损害正是实践中海洋环境侵权的典型。本文通过国际公约体系与典型区域性制度对世界现行海洋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制度进行深入、系统的分析,考察成熟救济制度的历史沿革、逻辑框架、规则内容,以及有效性和缺陷。通过对两种体系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和社会化救济机制的比较分析,指出国际公约体系的局限性及成因,解析美国建立的区域性制度的有效性与优势所在。微观层面,针对海洋环境侵权的特殊客体环境权的救济机制单独分析,以完整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内容。通过区分私益海洋环境权和公益海洋环境权,有的放矢地探析各自救济机制面临的问题和解决方案。最终,针对中国海洋环境侵权救济的不足,在比较和借鉴中,探寻适合中国的救济模式。通过对中国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重构寻求建立区域性(中国)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的可能性。全文共分八章,主要内容如下:第1章“导论”。本章首先回顾了中国环境法学研究对环境侵权理论的分歧,指出环境侵权理论是研究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首要问题。同时,阐述了海洋环境侵权救济的必要性及实践意义。其次,对与研究主题相关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了海洋环境侵权责任实质是一种民事责任,属于私法范畴;确立了海洋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的全球布局观,指明以国际公约体系和区域性典型救济制度美国《油污法》(OPA)体系为主要考察方向。再次,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的梳理,指出现有研究成果缺乏实践性、对宏观制度研究不足、研究不全面等问题。最后,海洋环境侵权救济根源于实践需求,本文从实践问题分析到理论制度构建,选定了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价值分析法、案例分析法为主要研究方法。第2章“海洋环境侵权救济的理论解析与制度概况”。本章从海洋环境侵权的概念、特征、与传统侵权的差异等方面明确海洋环境侵权的特殊性,解析其难以被传统侵权责任制度全面涵盖的原因,明确海洋环境侵权的多元化救济路径。通过海洋环境侵权类型化分析,针对传统分类的不足,采用新的角度和标准对海洋环境侵权类型化,并根据分析结论解答了本文以油污损害为中心的原因,明确了对环境权救济机制单独分类探讨的必要性。以全球为视角,探寻以油污损害为中心的海洋环境侵权救济的成熟制度,将CLC-IOPC体系与美国OPA区域性体系作为制度分析目标。第3章“海洋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本章主要分析海洋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重点从归责原则、责任限制、可赔偿损失等几方面进行研究。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是国际公约体系与美国OPA区域性体系的第一层赔偿机制。通过对两个体系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两个体系的制度差异及CLC-IOPC体系在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设置上的局限性。第4章“海洋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机制”。本章主要分析海洋环境侵权的社会化救济机制。CLC-IOPC体系与美国OPA区域性体系的第二层赔偿机制均属于社会化救济,主要以基金为救济方式。本章主要考察了CLC-IOPC体系中IOPC基金与美国1990 OPA配套油污责任信托基金(OSLTF)的运作机制,并对二者从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和基金制度两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第5章“海洋石油开发油污损害国际救济机制缺失原因分析及发展建议”。由于CLC-IOPC体系在适用上的局限性,海洋石油开发油污损害国际救济机制呈现空白。本章首先通过对CLC-IOPC体系与美国OPA区域性体系适用范围差异分析,指出CLC-IOPC体系在船舶适用上的局限性。其次,以美国墨西哥湾溢油事故为例进行实证研究,考察区域性体系在海洋石油开发油污损害案例中的应用。最后,通过对国际公约在海上石油开发油污损害缺失的根源分析,并考察海洋石油开发油污损害救济区域性国际公约的有益尝试,提出国际公约体系发展完善的建议。第6章“海洋环境权的救济机制”。环境权作为海洋环境侵权的特殊客体,理应被纳入救济体系中。本章主要以环境权为对象,探寻环境权的救济路径。海洋环境权通常与环境损害密切相关。通过对环境损害的分析,实现海洋环境权的类型化,将海洋环境权分为私益海洋环境权和公益海洋环境权。通过对海洋环境权的具体化分析,明确指出海洋环境权在实践中表现形式的不同,根据不同类型的表现形式和现实需求,进行有针对性的救济路径选择。私益环境权救济的路径在于对纯经济损失的赔偿,而公益环境权的救济在于解决索赔主体的理论困惑,并以环境公益诉讼为实现救济的主要方式。第7章“中国海洋环境侵权救济的制度重构”。本章以中国为研究对象,对其海洋环境侵权的救济制度进行重构。首先,从近年来海洋环境侵权状况以及中国康菲溢油事故透视中国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存在的问题。其次,将国际公约体系和美国OPA体系作为重构中国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模式方向。通过对中国加入海洋环境污染相关的国际公约情况的考察,以及对中国未加入《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原因的分析,提出两种制度模式完善的路径。模式一以加入《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为前提,高度参与国际公约体系;模式二借鉴美国OPA体系,建立区域性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体系。最后,通过构建海洋环境侵权的社会化救济机制和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完善中国海洋环境侵权的救济制度。第8章“结论”。本章对本文的主要观点进行结论性论述,并结合现实,对海洋环境侵权的救济问题提出理想性的展望。
唐俐[8](2017)在《我国填海造地物权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填海造地在为人类提供生存发展空间、缓解人地矛盾、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我国将填海造地作为海域使用权的一种类型加以规制的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制度模式,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以我国填海造地涉及的物权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以填海造地中海域所有权、海域使用权、海域转变为土地中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利消灭和产生等问题为研究中心,通过大量的数据、案例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实证考察,总结出我国填海造地及其物权法律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对现有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反思,设计出全新的填海造地权作为填海造地的“基础权利”,并对填海造地中的相关物权的消灭、产生提出具体的完善对策。通过对国家海洋局每年发布的《海域使用管理公报》相关统计数据进行分析,我国从2002-2015年填海造地确权总面积达144942.85公顷,所征收的填海造地海域使用金数额达628.6亿元,占海域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比例年均约77%左右,填海造地的地价构成主要包括海域使用金和填海工程成本,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虽然远比其他用海方式的征收标准高,但填海形成土地的成本远比相同位置的地价水平低,助长了填海造地之风。总体上看,填海造地在增加土地供给、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维护国家主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会造成海岸陆地地貌发生改变、海洋生物多样性退化以及海洋环境污染、社会矛盾激化、社会资源浪费等诸多生态环境和社会问题。在理论基础方面,我国现行海域物权制度以国家海域所有权为基础,通过设立海域使用权达到海域分散利用的目的,而填海造地是作为海域使用权的一种类型纳入用益物权的范畴,并受到更多的限制,其理论基础主要涉及国家所有权理论、用益物权理论和物权生态化理论。这些理论虽然为我国填海造地提供了依据,但也还存在重大缺陷:一是海域使用权作为填海造地的“基础权利”,使得作为用益物权性质的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包含了将他人所有的海域进行事实上处分的权能,违背了用益物权的基本原理;二是将填海造地仅局限在海域权利范围内,无法合理解释将海域资源转变为土地资源的真正权利来源;三是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存在问题。这些理论上的缺陷会导致实践中产生诸多问题。在立法上,通过对现行全国性和地方法律文件的全面梳理、总结,发现目前我国海域所有权、海域使用权已经有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对填海造地中新增土地的所有权归属、海域使用权转化为土地使用权、填海造地新增土地使用权、填海造地中的征收补偿与权利损害赔偿等有了总体规定,而地方性法规也做了很多细化规定。但以海域使用权作为填海造地的“基础权利”存在根本性缺陷,并且相关立法体系也不完整,在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取得、海域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的衔接、“换证”是否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及填海引起的征收补偿和损害赔偿等方面的规定都还存在缺漏和矛盾。在司法实践上,通过对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案例网以及北大法宝司法案例数据库中筛选出的40个案例样本进行分析,发现因填海造地引发的纠纷主要集中在因对滩涂属于土地还是属于海域的不同认识导致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与海域国家所有权权属争议、因填海造地引起的收回(征收)补偿争议、填海造地造成环境污染导致的财产损害及赔偿争议、没有取得海域使用权或超越海域使用权的范围违法填海造地的纠纷等方面。填海造地涉及到海洋资源和土地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法院裁判适用的实体法规范当然也涉及到海域、土地和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但主要适用《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由于许多问题法律层面并无具体规定,填海造地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就成为了法院裁判的主要依据,凸显了我国现行填海造地法律制度供给不足。针对现有理论的不足,提出应创设全新的填海造地权来替代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填海造地的本质在于将海域资源转变为土地资源,涉及海域和土地两种资源,只有国家基于国家海域所有权人和国家土地所有权人的双重身份才能实施,国家海域所有权和国家土地所有权成为填海造地的“母权”,填海造地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具体实施。填海造地人通过许可获得填海造地权,其内容主要包括取得对待填海域的使用权、可以实施民事性质填海造地行为、在海域变成土地后取得新增土地的使用权。填海造地权在权利基础、权利内容和权利客体方面都具有复合型,将其定性为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能合理解释填海造地的权利来源、解决填海造地实践中的各种难题,应通过修改《物权法》、《海域管理法》等建立填海造地权制度,并在未来民法典中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构建以填海造地权为中心的填海造地权利制度和完善以行政许可为中心的填海造地管理制度,为填海造地提供系统、完善的制度保障。在用填海造地权取代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后,还要完善填海造地过程中原有权利的消灭、补偿和新权利的产生制度。在海域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完善方面,要详细区分不同类型采取国有海域所有权消灭、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产生、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与补偿等不同的措施,特别是要注意特殊情形下保留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具体措施。在海域使用权利方面,需要完善既有海域使用权的征收、补偿制度,确立公物性质海域上的习惯性利用权利,并创建海域习惯性利用权利的消灭与补偿制度。在生态利益保护方面,需要建立填海造地中海域生态价值的维持与转移制度并创建填海造地生态价值补偿制度。本文可预期的创新之处在于:首先,理论上通过用全新的填海造地权取代现有的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将国家海域所有权和国家土地所有权共同作为填海造地的“母权”,将填海造地权界定为在权利基础、权利内容和权利客体方面都具有复合性的新型用益物权,从而克服现有理论在解释填海造地的“母权”、“基础权利”等方面的不足;其次,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论证了填海造地权的取得、行使、消灭等具体内容,在此基础上详细地提出了完善填海造地中海域所有权、海域使用权、海域习惯性利用权等原有权利的消灭、补偿制度以及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新权利的产生的具体措施,为填海造提供了系统、完备的制度保障;最后,研究方法上,通过实地调查、统计数据分析、现有立法分析和案例分析等实证分析的方法,使研究变得切实、可靠。
齐澍晗[9](2016)在《试论风险社会理论下的环境风险规制 ——以食品安全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全球化背景下,“逐步清晰”的环境风险成为了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以德国社会学学家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为代表的西方社会学者,通过对现代化困境的反思、针对全球化背景下不断出现的、相互之间还有“某种”关联的社会风险展开深入研究;创造性的形成了“风险社会”这一系统而完整的社会学理论。当前,中国正面临前所未有的高风险社会状态:改革开放过程中迅猛的经济发展,带来了社会结构在短时间的急剧转型——别的国家在近百年逐一面临的风险和危机将一次性在当代中国集中爆发出来;而环境风险,则是风险社会里最典型的风险。从食品安全视角来看,环境风险通过土壤、空气和水源等环境因素,影响着我们赖以生存的初级农产品;环境风险通过食物链在生物体内迁移、传递,从而最终影响到人类生命和身体健康。因此,本文通过对西方社会学的风险社会理论的梳理、借鉴和吸取,认为“风险社会”并不是某个具体的社会形态,也不是国家发展的某一历史阶段;“风险社会”理论是针对现代化过程中的一系列困境的全面描述;是西方发达国家对其资本主义现代化制度的一种自省与反思;“风险社会”理论是通过描述风险现象和风险特征,以探寻能够改善社会关系、完善现代化制度的发展路径。如前所述,中国正处于高风险社会,环境风险日益复杂,且具备“潜在性”和“不可预估性”的特征;因此,我们应吸取西方风险社会理论研究成果,认真分析中国环境风险的分配现状、并对我国现行的环境风险法律规制措施进行全面考察与反思,寻求法律手段规制环境风险的具体路径。通过分析,本文指出对环境风险予以法律规制时具体存在着三个法学困境:是关于规制主体和价值取向的困境;二是关于法律规则确定性的困境;三是关于风险责任分配的困境。随后,本文将风险社会理论引入环境法学、传统法理学,指出能够克服上述三个困境的法学理论。最后,通过对欧盟、美国和日本三个国家或地区现行的风险法律规制手段进行考察,本文提出了构建和完善我国环境风险法律规制的具体路径:一是确立风险法治原则,以该原则作为环境风险法律规制的运行原则;二是建立环境风险分析管理制度体系,以此制度体系实现应对风险的科学理性;三是建立回应型立法机制,以此机制确保对环境风险的法律规制更及时、更精准;三是完善指引性公共政策,通过推动指导性的公共政策法制化,实现对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引导,形成社会共同治理环境风险的良好社会运行模式。
王琪,田莹莹[10](2016)在《蓝色海湾整治背景下的我国围填海政策评析及优化》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海洋经济的发展,围填海已经成为我国尤其是沿海地区拓展空间及发展经济的重要途径,但同时对生态环境产生了极大破坏,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有效遏制了围填海盲目增长的趋势,但通过对政策梳理也发现了一定的问题。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蓝色海湾整治行动",将推动我国围填海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因此在蓝色海湾整治背景下,不断优化我国的围填海政策,实现围填海的可持续发展,从而建立海洋生态文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论文提纲范文)
(1)粤港澳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中的府际合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2.3 简要评述 |
1.3 核心概念界定 |
1.3.1 粤港澳大湾区 |
1.3.2 近岸海域 |
1.3.3 府际合作治理 |
1.4 理论基础 |
1.4.1 府际关系理论 |
1.4.2 集体行动理论 |
1.4.3 整体性治理理论 |
1.5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5.1 研究思路 |
1.5.2 研究方法 |
1.6 研究创新及不足 |
1.6.1 研究创新 |
1.6.2 研究不足 |
第2章 粤港澳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及政府环境合作治理的现状 |
2.1 粤港澳大湾区近海海域环境现状 |
2.1.1 近岸海域水环境状况 |
2.1.2 近岸海域垃圾污染现状 |
2.1.3 近岸海域生态状况 |
2.2 粤港澳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中府际合作的现状 |
2.2.1 出台了近岸海域环境防治相关政策 |
2.2.2 颁布了海域治理相关法律条例 |
2.2.3 实施了近岸海域污染合作治理行动 |
第3章 粤港澳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中府际合作的困境 |
3.1 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的规划未统一 |
3.1.1 尚未重视近岸海域环境治理的规划 |
3.1.2 尚未统一编制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规划 |
3.2 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的立法不对接 |
3.2.1 近岸海域环境治理相关立法缺位 |
3.2.2 近岸海域环境治理相关立法有冲突 |
3.2.3 大湾区区域协同立法机制尚未建立 |
3.3 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的政策不衔接 |
3.3.1 地方政府及部门间环境目标不一致 |
3.3.2 不同地方政府间环境政策存在差异 |
3.4 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的执法不协同 |
3.4.1 环境标准不统一导致执法冲突 |
3.4.2 尚未建立常态化环境执法合作机制 |
第4章 国内外近岸海域(海洋)环境合作治理的经验借鉴 |
4.1 国内外近岸海域环境治理的探索 |
4.1.1 旧金山大湾区海域环境合作治理 |
4.1.2 濑户内海近岸海域环境合作治理 |
4.1.3 渤海湾近岸海域环境合作治理 |
4.2 国内外近岸海域环境治理的经验 |
4.2.1 重视区域海域(海洋)环境立法 |
4.2.2 重视区域海洋环境治理规划引领 |
4.2.3 重视区域海洋执法合作和能力建设 |
4.2.4 重视区域海洋环境治理的合作机制 |
第5章 粤港澳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中府际合作的路径 |
5.1 制定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的统一规划 |
5.1.1 共同编制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规划 |
5.1.2 落实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规划实施的考核 |
5.2 推进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的立法协同 |
5.2.1 探索不同法律制度下环境立法协同的模式 |
5.2.2 建立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立法协同的机制 |
5.3 实现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的政策衔接 |
5.3.1 近岸海域环境治理政策制定的衔接 |
5.3.2 近岸海域环境治理政策实施的衔接 |
5.3.3 近岸海域环境治理政策调整的衔接 |
5.4 加强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的执法合作 |
5.4.1 制定近岸海域环境治理的执法合作计划 |
5.4.2 统一近岸海域环境治理的执法标准 |
5.4.3 提高近岸海域环境执法队伍的能力素质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和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主要学术成果 |
后记 |
(2)我国海湾水域环境污染治理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3.1 文献研究法 |
1.3.2 归纳论证法 |
1.4 研究的理论基础 |
1.4.1 公共物品理论 |
1.4.2 集体行动的逻辑 |
1.4.3 生态系统理论 |
1.5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5.1 国外研究现状 |
1.5.2 国内研究现状 |
1.5.3 文献述评 |
第二章 海湾水域环境污染治理机制现状 |
2.1 海湾水域环境污染治理机构现状 |
2.1.1 中央机构组成 |
2.1.2 地方机构组成 |
2.1.3 协调机构 |
2.2 海湾水域环境污染治理制度现状 |
2.2.1 法规性制度 |
2.2.2 岗位性制度 |
2.3 海湾水域环境污染治理机制运行环境的现状 |
2.3.1 经济环境 |
2.3.2 技术环境 |
2.3.3 人文环境 |
第三章 海湾水域环境污染治理机制存在的问题 |
3.1 海湾水域环境污染治理机构履职不到位 |
3.1.1 中央机构执法效率偏低 |
3.1.2 地方政府在污染治理中不积极作为 |
3.1.3 协调权威不足 |
3.2 海湾水域环境污染治理制度体系不健全 |
3.2.1 现有法律制度对海湾水域环境治理适用性不强 |
3.2.2 “湾长制”与“河长制”未实现有效衔接 |
3.3 海湾水域环境污染治理机制运行环境不完善 |
3.3.1 资金使用效果不明显 |
3.3.2 专业技术薄弱 |
3.3.3 公众参与海洋保护意识淡薄 |
第四章 海湾水域环境污染治理机制问题产生的原因 |
4.1 海湾水域环境污染治理组织机构建设弱化 |
4.1.1 中央海洋管理机构职责不清 |
4.1.2 跨行政区域海湾管理缺乏管束 |
4.1.3 基层政府管理理念未转变 |
4.2 海湾水域环境污染治理建章立制进程缓慢 |
4.2.1 相关立法工作滞后 |
4.2.2 相关工作制度缺失 |
4.3 海湾水域环境保护氛围不浓厚 |
4.3.1 海洋环保类人才供给力量不足 |
4.3.2 陆海统筹理念落实不到位 |
4.3.3 社会宣传力度不够 |
第五章 完善我国海湾水域环境污染治理机制的建议 |
5.1 强化海湾水域环境污染治理的机构建设 |
5.1.1 明确并厘清各部门管理职责 |
5.1.2 建立高层次的区域海湾治理协调机构 |
5.1.3 转变政府管理理念 |
5.2 加快我国海湾水域环境污染治理法律和制度的构建 |
5.2.1 加快海湾环境保护顶层设计进程和现有法律的修订 |
5.2.2 加快制定和落实相关工作制度 |
5.3 营造海湾环保意识氛围浓厚的运行环境 |
5.3.1 强化以高校为基础的海洋环保类人才供给 |
5.3.2 将陆海统筹战略思想细化为具体工作内容 |
5.3.3 加大海湾水域环境保护意识宣传力度 |
第六章 研究结论 |
6.1 研究主要结论和创新点 |
6.1.1 研究结论 |
6.1.2 研究的创新点 |
6.2 研究的不足及展望 |
6.2.1 研究的不足 |
6.2.2 研究的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3)陆海统筹下海岸带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引言 |
0.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0.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0.3 研究内容与思路 |
1 基本概念与陆海统筹分析 |
1.1 陆海统筹概念界定 |
1.1.1 陆海统筹概念 |
1.1.2 陆海统筹的空间范围 |
1.2 海岸带区域特征 |
1.2.1 海岸带的地域性 |
1.2.2 海岸带的复杂性 |
1.2.3 海岸带的开放性、自组织性 |
1.3 海岸带环境保护的陆海统筹分析 |
2 海岸带环境保护的陆海统筹基本原则 |
2.1 海岸带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 |
2.2 基于陆海统筹的海岸带环境保护原则 |
2.2.1 坚持生态引领与功能管制原则 |
2.2.2 坚持陆海统筹与防治结合原则 |
2.2.3 坚持立足自身与区域合作原则 |
2.2.4 坚持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原则 |
2.3 陆海统筹对海岸带环境保护提出的要求 |
2.3.1 陆海统筹的区域发展要求 |
2.3.2 陆海统筹的国家发展要求 |
2.3.3 陆海统筹的对外发展要求 |
3 海岸带环境保护存在的法律问题 |
3.1 上位法与下位法不统一 |
3.1.1 国家层面的相关立法 |
3.1.2 地方层面的相关立法 |
3.2 陆海法律二元分割 |
3.3 行业部门交叉分割 |
3.4 行政辖区分化导致执法不畅 |
4 基于陆海统筹的海岸带环境保护的法律应对 |
4.1 制定海岸带的专门综合立法 |
4.2 构建海岸带高效运行机制 |
4.2.1 设置海岸带综合管理机构 |
4.2.2 建立多维度的海岸带综合协调机制 |
4.3 陆海统筹加强功能区划 |
5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4)《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英译项目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Introduction |
Chapter One Project Survey |
1.1 Project Description |
1.1.1 Project Background |
1.1.2 Project Content |
1.2 Linguistic Features of the Source Text |
1.2.1 Lexical Features |
1.2.2 Syntactic Features |
1.3 Translation Process |
1.3.1 Preparation before Translation |
1.3.2 Translation of the Source Text |
1.3.3 Proofreading after Translation |
Chapter Two Major Issues and Difficulties, and Analysis of Causes |
2.1 Major Issues and Difficulties on Lexicon |
2.1.1 Terminology |
2.1.2 Expressions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
2.1.3 Fuzzy Expressions |
2.2 Major Issues and Difficulties on Syntax |
2.2.1 Long and Complicated Sentences |
2.2.2 Conditional Sentences |
2.2.3 Sentences with the "de(的)" Structure |
Chapter Three Solutions to Major Issues & Difficulties |
3.1 Solutions to the Lexical Issues and Difficulties |
3.1.1 Guiding Theory |
3.1.2 Translation of Terminology |
3.1.3 Translation of Expressions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
3.1.4 Translation of Fuzzy Expressions |
3.2 Solutions to the Syntactic Issues and Difficulties |
3.2.1 Translation of Long and Complicated Sentences |
3.2.2 Translation of Conditional Sentences |
3.2.3 Translation of Sentences with the "de(的)"Structure |
Conclusion and Recommendations |
Bibliography |
Appendix Ⅰ Regulations of Jiangsu Province on Marin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
Appendix Ⅱ Marine Environment Protec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Excerpts) |
Acknowledgements |
(5)我国南海海域渔业环境保护法律问题与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1 问题的提出 |
2 我国南海海域渔业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 |
3 我国南海海域渔业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实施性问题 |
3.1 渔业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法律地位不明 |
3.2 南海海域渔业环境监测管理协调性不足 |
3.3 海水养殖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不完善 |
4 我国南海海域渔业环境保护的法律对策 |
结语 |
(7)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研究 ——以油污损害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和实践意义 |
1.1.1 环境侵权理论的兴起和争议 |
1.1.2 海洋环境侵权救济的必要性 |
1.1.3 实践意义 |
1.2 研究主题的界定 |
1.2.1 侵权和救济 |
1.2.2 油污损害 |
1.2.3 海洋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制度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3.3 对现有研究的评述 |
1.4 论文框架和研究方法 |
1.4.1 论文框架 |
1.4.2 研究方法 |
第2章 海洋环境侵权的理论解析与救济体系概况 |
2.1 海洋环境侵权的特殊性 |
2.1.1 海洋环境侵权的概念界定 |
2.1.2 海洋环境侵权的特征 |
2.1.3 海洋环境侵权与传统侵权法的关系 |
2.2 海洋环境侵权的类型化分析 |
2.2.1 海洋环境侵权的传统分类 |
2.2.2 海洋环境侵权类型化的新思路 |
2.3 海洋环境权的界定 |
2.3.1 环境权与传统民法权利的区别 |
2.3.2 环境权是否应作为海洋环境侵权的客体 |
2.4 油污损害的民事救济体系概况 |
2.4.1 国际公约体系——CLC-IOPC |
2.4.2 区域性体系——美国1990 OPA |
第3章 海洋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 |
3.1 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的主要内容 |
3.1.1 归责原则 |
3.1.2 责任限制 |
3.1.3 赔偿范围 |
3.2 CLC-IOPC体系的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 |
3.2.1 严格责任原则 |
3.2.2 限制责任原则 |
3.2.3 可赔偿的损失 |
3.2.4 损害赔偿的裁判管辖和时效 |
3.3 CLC-IOPC体系补充公约的侵权损害赔偿救济 |
3.3.1 2001 BOPC |
3.3.2 HNS公约 |
3.4 1990 OPA的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 |
3.4.1 责任方的责任 |
3.4.2 责任限额 |
3.4.3 可赔偿的损失 |
3.4.4 损害赔偿的程序性救济规则 |
3.5 CLC-IOPC体系与1990 OPA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比较分析 |
3.5.1 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差异 |
3.5.2 CLC-IOPC体系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的局限性 |
第4章 海洋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机制 |
4.1 社会化救济概述 |
4.1.1 海洋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的必要性 |
4.1.2 海洋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的主要方式 |
4.2 IOPC基金的社会化运作机制 |
4.2.1 IOPC基金组织机构 |
4.2.2 行业平衡机制 |
4.2.3 IOPC基金的赔偿前提 |
4.2.4 IOPC基金拒绝赔偿的情形 |
4.2.5 IOPC基金摊款制度 |
4.2.6 IOPC基金的程序性救济规定 |
4.3 美国油污责任信托基金(OSLTF) |
4.3.1 OSLTF管理机构和组成 |
4.3.2 OSLTF资金来源 |
4.3.3 OSLTF的风险和支出限制 |
4.3.4 OSLTF与超级基金的关系 |
4.4 CLC-IOPC体系与1990 OPA社会化救济机制比较分析 |
4.4.1 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
4.4.2 基金制度 |
第5章 海洋石油开发油污损害国际救济机制缺失原因分析及发展建议 |
5.1 国际公约体系的局限性 |
5.1.1 CLC-IOPC体系与1990 OPA适用范围的差异 |
5.1.2 CLC-IOPC体系关于船舶适用的局限性 |
5.2 海洋石油开发油污损害实证分析 |
5.2.1 美国墨西哥湾溢油事故 |
5.2.2 油污损害侵权救济分析 |
5.2.3 墨西哥湾溢油事故的启示 |
5.3 国际公约体系的发展完善 |
5.3.1 海洋石油开发油污损害国际救济制度空白的根源 |
5.3.2 海洋石油开发油污损害救济制度的有益尝试 |
5.3.3 国际公约体系的发展建议 |
第6章 海洋环境权的救济机制 |
6.1 海洋环境权 |
6.1.1 环境权理论的发展变迁 |
6.1.2 海洋环境权的类型化和具体化 |
6.2 私益海洋环境权救济——纯经济损失赔偿 |
6.2.1 纯经济损失的概念 |
6.2.2 纯经济损失与间接损失的关系 |
6.2.3 纯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 |
6.3 公益海洋环境权救济 |
6.3.1 公益海洋环境权索赔主体 |
6.3.2 海洋环境公益诉讼 |
第7章 中国海洋环境侵权救济的制度重构 |
7.1 中国海洋环境侵权的救济现状 |
7.1.1 中国海洋环境侵权状况概述 |
7.1.2 康菲溢油事故 |
7.1.3 康菲溢油事故的损害赔偿救济 |
7.1.4 康菲溢油事故的诉讼救济 |
7.2 中国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存在的问题 |
7.2.1 环境侵权实体法的空缺 |
7.2.2 过于依赖行政制度 |
7.2.3 海洋环境侵权的专项法律救济制度缺失 |
7.2.4 国际公约的适用问题 |
7.3 中国海洋环境侵权救济的制度模式选择 |
7.3.1 两种模式的评析 |
7.3.2 中国已加入的海洋环境保护国际公约 |
7.3.3 中国加入IOPC基金公约的考量 |
7.3.4 中国海洋环境侵权救济的制度模式路径 |
7.4 构建海洋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制度 |
7.4.1 中国现行海洋油污损害社会化救济制度 |
7.4.2 完善海洋油污损害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
7.4.3 建立统一的海洋油污损害基金制度 |
7.5 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
7.5.1 创设环境权和自然资源信托制度 |
7.5.2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审查 |
7.5.3 进一步完善环境法庭 |
第8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8)我国填海造地物权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论文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填海造地的界定及我国填海造地的现状分析 |
一、填海造地的界定 |
(一)填海造地的概念 |
(二)与填海造地范围相关的概念解析 |
二、我国填海造地的现状分析 |
(一)我国填海造地确权面积与海域使用金征收现状分析 |
(二)我国填海造地的效应现状分析 |
三、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填海造地物权制度的理论基础解析 |
一、国家所有权理论与我国海域物权制度的总体构建 |
(一)物权客体理论的发展与海域国家所有权制度的确立 |
(二)海域国家所有权是海域物权制度的基础 |
(三)对国家海域所有权性质的争论 |
(四)从公产视角对海域国家所有权理论的反思 |
二、用益物权理论与我国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的生成 |
(一)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制度的生成 |
(二)对海域使用权的性质与权能的反思 |
三、物权生态化理论与填海造地物权的限制 |
(一)物权生态化理论的兴起 |
(二)物权生态化视角下对海域使用权限制的反思 |
四、目前填海造地引发的主要物权争论 |
(一)海域使用权能否作为填海造地的“基础权利” |
(二)海域国家所有权能否作为填海造地的“母权” |
(三)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争论 |
第三章 我国填海造地物权法律规制的现状分析 |
一、填海造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总体梳理 |
(一)全国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
(二)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二、填海造地中海域所有权制度的立法现状分析 |
(一)海域所有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规定 |
(二)对海域所有权规定的评析 |
三、填海造地中海域使用权制度的立法现状分析 |
(一)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取得的规定及评析 |
(二)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效力方面的规定及评析 |
(三)违法使用海域填海造地法律责任承担的规定及评析 |
四、填海造地中权利转化与承接制度的立法现状分析 |
(一)填海造地新增土地的所有权归属 |
(二)海域使用权转化为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及评析 |
(三)填海造地物权承接登记制度的规定及评析 |
五、填海造地中的征收补偿与权利损害赔偿制度现状分析 |
(一)填海造地导致的征收及其补偿方面的规定及评析 |
(二)填海造地造成环境污染导致相关权利损害及赔偿的规定及评析 |
六、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填海造地导致纠纷的司法案例实证考察 |
一、司法案例样本概览 |
(一)案例样本筛选及分布情况分析 |
(二)案例样本争议当事人、争议事由和法院裁判适用的实体法规范分析 |
二、各类纠纷的典型案例引证 |
(一)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设立的权属纠纷 |
(二)因填海造地引起的征收(收回)补偿纠纷 |
(三)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衔接纠纷 |
(四)填海造地造成环境污染导致相关权利损害及赔偿纠纷 |
(五)违法填海造地的纠纷 |
(六)不服填海造地规划导致的纠纷 |
三、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填海造地物权的理论创新及总体制度架构 |
一、填海造地权的证成 |
(一)设立填海造地权的必要性 |
(二)填海造地权的界定 |
(三)创设填海造地权的作用 |
二、填海造地权的构建 |
(一)创设填海造地权的立法措施 |
(二)填海造地权的设立 |
(三)填海造地权的转让与消灭 |
(四)填海造地权的内容及与相关物权的区别 |
三、填海造地权视角下填海造地的总体制度构架 |
(一)构建以填海造地权为中心的填海造地权利制度 |
(二)完善以行政许可为中心的填海造地管理制度 |
(三)填海造地权视角下填海造地的重新分类 |
(四)填海造地权视角下相关物权消灭与产生的总体分析 |
第六章 我国填海造地物权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
一、填海造地中海域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完善 |
(一)海域所有权消灭与土地所有权产生的类型 |
(二)完善海域所有权消灭与土地所有权产生制度的具体措施 |
二、填海造地中“海域使用”权利消灭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
(一)既有海域使用权消灭与补偿制度的完善 |
(二)创建海域习惯性利用权利的消灭与补偿制度 |
三、建立填海造地中生态价值的转移与补偿制度 |
(一)建立填海造地中海域生态价值的维持与转移制度 |
(二)创建填海造地生态价值补偿制度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9)试论风险社会理论下的环境风险规制 ——以食品安全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背景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第三节 选题意义与内容 |
第一章 风险社会理论观概述 |
第一节 “风险是什么” |
第二节 西方风险社会理论的梳理 |
一、乌尔里希·贝克的风险理论归纳 |
二、吉登斯的风险社会理论 |
三、卢曼的风险社会理论 |
四、道格拉斯、拉什的风险社会理论 |
第三节 风险社会理论的确立 |
一、辩证唯物观看待西方风险社会理论 |
二、对西方风险社会理论批判与借鉴 |
三、本文风险社会理论观的建立 |
四、总结 |
第二章 食品安全为视角的环境风险 |
第一节 食品安全为视角的环境风险的现状及界定 |
一、“食品安全为视角的环境风险”现状 |
二、食品安全为视角的环境风险的界定 |
第二节 中国食品安全法律中的风险规制措施 |
一、现有法律体系 |
二、监管主体与监管方式 |
三、主要制度及总结 |
第三节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中的风险规制措施 |
一、“风险预防”的发展 |
二、现有法律体系 |
三、监管主体与监管模式 |
四、主要制度及总结 |
第四节 食品安全为视角的环境风险法律规制的不足 |
一、监测方面的不足 |
二、评估方面的不足 |
三、标准方面的不足 |
四、管制方面的不足 |
五、应急方面的不足 |
第三章 食品安全为视角的环境风险法律规制的问题 |
第一节 实践上的困境 |
一、立法、执法、司法路径上的困境 |
二、原因分析 |
三、总结 |
第二节 理论上的困境 |
一、政府“双重”风险地位 |
二、政府与亚政治(次政治)的关系 |
三、“有组织的不负责任” |
四、外部性的责任制度失灵 |
第三节 食品安全为视角的环境风险法律规制的存在问题 |
第四章 食品安全为视角的环境风险法律规制问题解决的法理分析 |
第一节 食品安全为视角的环境风险的特征 |
第二节 规制主体和价值取向 |
一、“宪法”赋予环境风险法律规制的权力 |
二、四种价值取向 |
三、规制、管制及服务的概念辨析 |
第三节 法律规制的确定性 |
一、原因推定原则的适用 |
二、民主共治 |
三、成本效益分析与软法路径 |
第四节 风险责任分配 |
一、无过失责任原则的适用 |
二、商业判断规则的借鉴 |
第五章 国外风险规制措施的经验考察 |
第一节 欧盟风险规制措施的实践情况简介 |
一、环境风险法律规制的情况介绍 |
二、食品安全风险法律规制情况介绍 |
三、小结 |
第二节 美国风险规制措施的实践情况简介 |
一、立法情况 |
二、具体措施 |
三、小结 |
第三节 日本风险规制措施的实践情况简介 |
第六章 完善食品安全为视角的环境风险法律规制措施 |
第一节 确立一个新原则:风险法治原则 |
第二节 建立风险分析管理制度体系 |
一、确立风险分析制度体系 |
二、建立国家风险管理制度 |
三、建立专家委员会的风险评估制度 |
四、建立风险交流制度 |
第三节 建立回应型立法机制 |
一、“回应型”立法理论 |
二、风险立法机制的组成和作用 |
三、建立回应型立法机制中的风险评估机制 |
四、建立立法的回应型程序机制 |
第四节 完善指引性的公共政策 |
一、推广“绿色发展引导基金” |
二、完善“绿色信贷政策” |
三、构建“环境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博期间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成果目录 |
致谢 |
(10)蓝色海湾整治背景下的我国围填海政策评析及优化(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围填海相关政策 |
二、我国围填海政策实施效果 |
三、我国围填海政策存在的问题分析 |
(一)围填海政策制定主体较分散 |
(二)围填海政策制定依据不统一 |
(三)围填海政策实施上存在央地矛盾 |
(四)围填海政策中的监管处罚不明确 |
四、蓝色海湾整治背景下我国围填海政策的优化措施 |
(一)设立统一的围填海政策制定部门 |
(二)制定专门的围填海法律体系 |
(三)加大围填海的规划与审批政策 |
(四)提高围填海政策中的监督处罚力度 |
五、结论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论文参考文献)
- [1]粤港澳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治理中的府际合作研究[D]. 黄亚兰.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 2021(12)
- [2]我国海湾水域环境污染治理机制研究[D]. 杨静. 上海海洋大学, 2020(02)
- [3]陆海统筹下海岸带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徐希艳. 山东科技大学, 2019(05)
- [4]《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英译项目报告[D]. 孙苓玉.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4)
- [5]我国南海海域渔业环境保护法律问题与对策[J]. 李静,杜群. 中国环境管理, 2019(01)
- [6]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落实国家海洋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J].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04)
- [7]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研究 ——以油污损害为中心[D]. 盖晓慧.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8(01)
- [8]我国填海造地物权法律问题研究[D]. 唐俐. 吉林大学, 2017(01)
- [9]试论风险社会理论下的环境风险规制 ——以食品安全为视角[D]. 齐澍晗. 武汉大学, 2016(01)
- [10]蓝色海湾整治背景下的我国围填海政策评析及优化[J]. 王琪,田莹莹.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