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国有山林权属档案的实践与体会(论文文献综述)
谭方平[1](2019)在《广西农村“三大纠纷”案件预测及其相关性分析》文中指出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的城镇化速度不断加快,在大量经济开发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林地的过程中,土地山林经济利益日趋凸显,以土地、山林、水利纠纷为主要内容的农村“三大纠纷”也呈现出一些新的变化,并愈演愈烈,给司法审判和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了较大的压力,严重影响我国广大农村和谐和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以广西为例,自新行政诉讼法出台后,涉“三大纠纷”行政案件审级提高,给人民法院处理有关案件带来新的挑战。本研究基于2012-2017年广西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农村“三大纠纷”案件数,构建广西农村“三大纠纷”案件发生预测模型,并利用该模型对未来几年广西农村“三大纠纷”案件发生数量进行预测;采用SPSS相关性分析探讨广西农业总产值、农民人均纯收入、扶贫财政支出等因素与广西农村“三大纠纷”案件数量之间的相关性;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近年来受理的涉农“三大纠纷”案件分析,采用文献阅读和实例分析法,分析当前人民法院处理“三大纠纷”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从执法者角度探索人民法院有效化解当前农村“三大纠纷”的方式方法。得到以下结果:1.广西农村“三大纠纷”案件发生预测模型的建立与检验:建立广西农村“三大纠纷”一审行政案件灰色预测模型。对该模型进行残差检验、方差比检验以及小误差概率检验,检验结果表明,该模型残差检验Q值为0.0213、方差比检验C值为0.2856以及后验差检验P值为1,检验结果表明该模型精准度较高,可以用于对广西“三大纠纷”案件数量的预测分析。2.利用该模型对未来几年广西农村“三大纠纷”案件发生情况进行预测,结果显示未来几年里广西农村“三大纠纷”案件数量将会保持上涨趋势,其中未来3年广西农村“三大纠纷”案件发生数量分别为1885.68件、1950.36件、2017.25件,增长率分别为8.56%、3.43%、3.43%,广西农村“三大纠纷”案发率不容乐观。3.分析城乡居民生活最低保障人数、人均粮食产量、农林牧渔总产值、农民人均纯收入以及扶贫财政支出与广西农村“三大纠纷”案件数量相关性,结果表明,广西农村“三大纠纷”一审行政案件数与农业总产值、农民人均纯收入以及扶贫财政支出呈显着正相关,与人均粮食产量呈正相关,但差异均不显着;与城乡居民生活最低保障人数呈负相关。4.上述预测与相关性分析结果,结合近6年来法院处理涉农“三大纠纷”案例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如下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司法执法理念;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构建新时期人民法院多元化解“三大纠纷”新格局;严格规范广西农村“三大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加强法制宣传;发挥司法建议作用等建议。
胡月军[2](2019)在《贵州黔东南州本里村“社会法庭”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贵州省黔东南州是全国苗族侗族人口最集中地区,近年来,该州法院系统紧紧围绕民族和山区两大特点,延伸司法为民服务,坚持把法治方式与群众路线结合起来,探索实践具有山区民族特色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2012年8月,榕江县人民法院创新实践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本里村建立“社会法庭”。研究作为西部欠发达山区侗族聚居的本里村“社会法庭”,对于研判与其经济、社会、民族情况相同类型的少数民族村寨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及基层治理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除了“导论”和“结论”部分,本文共分五章。“导论”部分主要介绍了选题缘由与价值、“社会法庭”等研究综述、本文研究方法。本里村距离榕江县城较远、山林资源丰富、村民家庭经济呈现半耕半工模式、侗族文化厚重、村支两委在村庄事务处理中处于领导支配地位。第一章“本里村’社会法庭’的建立”。本里村“社会法庭”是榕江县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任务要求,在创新实践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过程中借鉴河南高院“社会法庭”建立的。第二章“本里村’社会法庭’的场域”。运用社会场域理论,分析了本里村“社会法庭”与村规民约、村支两委、榕江法院之间的关系。分析表明,本里村“社会法庭”调解纠纷的重要依据之一就是村规民约,与村支两委关系密切,受榕江县人民法院业务指导。第三章“本里村’社会法庭’的定位”。本里村“社会法庭”本质属性是人民调解组织。按照功能发挥领域划分标准,可以将其功能区分为法律功能、政治功能、社会功能。其中,法律功能包括纠纷解决功能、法制宣传教育功能、预防违法犯罪功能;政治功能包括社会动员功能、政治宣传功能、基层治理功能;社会功能包括弘扬和合传统文化功能、伦理道德教化功能。第四章“本里村’社会法庭’的运行”。本里村“社会法庭”调解纠纷程序涉及启动方式、调解原则。启动方式包括主动启动和依申请启动。调解纠纷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合法原则、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本里村“社会法庭”调解纠纷策略包括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精细化解纷中的情理法并重。第五章“本里村’社会法庭’调解纠纷类型分析”。重点围绕本里村最难调解且最多的山林纠纷、家庭婚姻纠纷两大类型以及其他类型纠纷进行了分析解读,并对本里村纠纷流向“社会法庭”的原因进行了研究。研究表明,本里村山林纠纷多发且难以调解,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经济利益原因。本里村离婚纠纷多发,表明在国家体制转型与社会变迁加剧背景下当地农村家庭婚姻价值发生了变革。本里村乡村熟人社会特征以及村民进行解决纠纷“成本—收益分析”是本里村纠纷流向“社会法庭”的原因。“结论:走向多元共治的基层治理”。人民法院创建“社会法庭”是人民法院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司法触角下沉到基层,将民间社会解纷主体纳入法院建构的解纷体系从而提升基层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与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的一种实践。对于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与基层治理的未来走向而言,应该将“党政主导下多元主体合作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法院主导下乡村层面的法治化治理”两种实践路径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引入基层社会治理资源,采用诉外多元调解与诉讼相互衔接方式,多元主体共同构筑党政主导、司法支持、群众参与、分工协作、分层递进的基层治理格局。
胡玲芝,刘正章[3](2019)在《民族地区山林权纠纷的治理对策研究——以西南民族地区为例》文中认为由于土地改革等历史制度的变迁和经济、观念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山林权纠纷日见其多,特别是在山林资源丰富的西南民族地区,山林权纠纷更是难以避免,不仅面临着一般山林权纠纷的治理困境,更面临着民族习惯法调整渐趋弱化、有效调解机制尚未建立、司法处理难以根本解决问题等山林权纠纷治理存在的问题。山林权纠纷治理还呈现出调查取证难、调解处理难、维稳难和裁决难的特点。通过重视民族习惯法的运用、发挥"三位一体"大调解作用和实现司法机关适度扩权化解民族地区山林权纠纷,从而建立山林权纠纷治理的新机制,已然成为民族地区山林权纠纷化解的方向。
刘正章[4](2018)在《贵州省A县山林权属纠纷调研报告》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森林资源所体现的价值日益突出,人类对森林资源的利用不断增加,随之而来的山林权属纠纷日趋明显。山林权属纠纷主要体现在山区、林区地区,山林纠纷的不断产生和久拖不解,不仅会影响林业生产建设。对森林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产生的社会矛盾,可能还会引农村群体事件,威胁到农村村民财产和生命的安全,一定程度上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和团结。山林权属纠纷已成为当前社会关注度比较高社会问题,社会各界对我国的山林权纠纷进行分析和评论。本文以法学、社会学和民族学等理论为指导,在查阅大量文献、多次实地调查的基础上,采取问卷调查和实地访谈两种方式,对贵州省A县山林权属争议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研究。第一部分包括论文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研究范围、主要内容、时间与研究方法等。通过简要阐述山林权属纠纷问题的背景,结当前山林权属制度的研究现状与研究成果,概括研究的主要内容。第二部分,介绍A县山林权属纠纷的基本情况。第三部分,简述A县处理山林权属纠纷产生原因、现有的解决途径及解决途径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第四部分,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对山林权属纠纷机制的若干意见和建议。本文从A县县情和林业发展背景出发,提出综合运用各种化解山林权属纠纷方法和途径,有效做到预防、减少和及时调处山林权属纠纷,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崔超[5](2018)在《清代贵州苗疆司法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司法制度是解决边疆民族地区各种纠纷、冲突及犯罪的重要路径。清代边疆民族地区的司法制度最具特色,呈现“重北轻南”的样态,南方边疆民族地区的司法制度以贵州苗疆为典型,既不同于蒙古、回疆及藏区,又不同于贵州其他民族区域。清代贵州处于王朝的边疆,且大量苗侗等少数民族世居于此。在贵州苗疆的现实场域中,既有国家法又有民间法,既有制定法又有少数民族习惯法,既有官府审判又有土司裁审和民间调处,既有司法制度又有民族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复合的司法场域为学界提供丰富的研究素材。本文以清代为时间维度,以贵州苗疆为地域维度,以司法制度为内容维度,始终以清代贵州苗疆司法制度为研究主线,研究内容有沿革论、特点论、法源论、构成论、竞合论、比较论和借鉴论。就清代贵州苗疆司法制度而言,各朝调整司法管辖范围,全面设置司法机关,明确司法职官权限,实施灵活司法策略,其主要特点是案件来源的多样性、重大罪行的加惩性、司法职能的能动性,审判法源由常规法源和特别法源构成,在立法与适法上具有不同特点,最突出的是苗族习惯法被吸纳入《大清律例》,主要涉及七个中央司法机关、“一道三府六厅”的地方司法机关和九类地方司法职官,司法管辖有普通性、特殊性、比较性和动态性,时限是从无到有,步骤是因案变动,执行是重在安插,状式是类别多样。就清代贵州苗疆民族民间纠纷解决机制而言,主要形式有凭契讲理、头人说理、立款讲款、议榔裁审和乡约自治,在价值追求、裁审依据、审执程序与司法制度出现冲突,流官与土官对此持有不同态度,表达不同诉求,冲突的主要原因为经济基础差异、法制观念差异和民族文化差异,民族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与司法制度的配合主要体现在契约、侗款和乡约。就清代贵州苗疆司法制度比较而言,主要涉及黔东南与黔西北的比较,就司法建制顺序而言,黔西北先于黔东南。就司法推进程度而言,黔西北强于黔东南。就司法影响因素而言,黔西北少于黔东南。就清代贵州苗疆司法制度借鉴而言,以其作为参照物,围绕现代民族地区的民间规范立法与司法制度调适变通开展反思,对于民族地区民间规范立法,主要解读其有益因素、现实困境和路径设计。对于民族地区司法制度调适变通,主要探讨其必要性、可行性和现实性。观今宜鉴古,无古不成今。由于清代贵州苗疆地方官府档案绝大部分焚于兵燹,给学界研究带来诸多不便,难以通过具体的官府判词解读司法制度,但仍可以从正史、地方志、民族志、契约、碑刻、家谱等史料中,梳理出清代贵州苗疆司法制度的历史、法源、构成、竞合、比较和借鉴等问题,弥补学界研究空缺。同时,在我国当代全面依法治国战略举措下,能为民族地区地方变通立法与司法体制改革提供检视,推进民族民间法与国家法协调共进,促进民族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与司法制度和谐融合。
李博[6](2018)在《保护和发展的双重规制:县一级林业治理的转型与变革 ——以阳县为例》文中认为本研究从政府治理理论出发对其所实施的林业治理从保护一发展的二重维度进行了考查,旨在回答县一级林业治理在实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过程中所遭受的规制以及背后的动因。在研究过程中以陕西省西南部一个县林业治理中的转型与变革为微观个案,主要通过参与式观察和深度访谈的方式来获取资料。阳县的林业治理经历了从以经济发展为主导的林业治理到以生态保护为主导的林业治理的转型,同时林业治理的转型集中反映了县一级在面临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时秉持的治理逻辑。在县一级林业治理中,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始终是其面临的主要治理目标,而从这二者之中的任何一个目标来看,均不构成对县一级林业治理的制约,但是从目前林业治理的基本路径来看,实现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双重目标已经成为县一级林业治理的一大困境。本研究发现,在县一级的林业治理中,地方政府在其中发挥着主导作用,而地方政府以经济发展为主导的治理目标在很大程度上规制了国家生态保护的有效实施。具体而言,从以经济发展为主导的林业治理向以生态保护为主导的林业治理转型过程中,受自然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转型倒逼,以保护为主导的林业治理并没有实现其治理方式的转型,在县一级以生态保护为主导的林业治理中仍然采用经济发展的治理方式,主要表现为项目制的治理方式和从生态保护中所追求的县域经济的发展、条块部门利益的最大化、农民增收和地方的脱贫,即县一级以生态保护为主导的林业治理仍然遵从着以经济发展为主导的林业治理方式,而形成这种治理逻辑的原因客观上是由于国家对于县一级考核的不合理以及治理机制的不健全;主观上是由于县一级财政、贫困和林业所针对的治理对象所造成的。与此同时,本研究认为,在政府的林业治理过程中,农民已经成为除政府之外的另一大治理主体,并且成为了政府的新的“代理人”,这种代理主要表现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后农民代替国家和集体对于森林资源进行管护。而在此过程中,作为政府新的“代理人”的农民又通过各种方式试图改变政府对林业的治理方式,在此过程中政府和农民的博弈从一定程度上形塑和纠正了政府的治理逻辑。林业治理作为当前国家治理体系中部门治理的典型代表,在其治理过程中所遭遇的保护和发展的双重规制也集中的反映了部门治理中部门与地方政府,部门与国家之间的张力,这种张力的存在从一定程度上导致林业治理在保护和发展二者之间来回摇摆,从而使林业治理走上了一条钟摆式的治理模式。林业作为县一级治理中的一个条,集中反映了其在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双重规制中所经历的转型与变革,而这种转型与变革并没有实现治理方式和治理逻辑的适时调整和完善。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林业治理有必要从治理目标、治理方式等方面来转型。
许羚懿[7](2013)在《林权争议调处所涉证据及其认定规则构建》文中认为我国集体林权改革经历了分产到户的土改时期、将林权入社的农业合作化时期、集体所有的人民公社时期、四固定时期及改革开放初的林业三定时期。林权政策随着时间的变化而不同,也使得林权争议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得复杂,各种原因导致争议案件迟迟无法解决,渐渐形成了积案,争议就在这过程中慢慢变成了隐患。建构林权争议调处证据的认定规则有利于明确集体林权改革,有利于完善林权争议调处的法律制度,为林权争议调处提供法律层面上的支持,为更有效的实现林权提供了保障。本文首先从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及意义、国内外研究动态、研究思路与方法、论文创新者五个方面介绍了写作背景。其次通过阐述林权争议调处所涉证据的相关理论,以区别普通证据与林权争议调处所涉证据。包括林权争议调处所涉证据的概念和特点,同时从法定层面和学理层面对林权争议调处的证据进行分类,指出林权争议调处的证据对案件和当事人的意义。结合证据法的理论知识,对林权争议中证据的证明效力进行学理分析,从证明标准和证明责任方面,以及证据如何被认定这三方面来简述证据要达到的证明效力。指出林权争议调处所涉证据认定的现实困境,包括证据自身不规范、证据收集难、审查判断程序混乱及立法的滞后性。上述情况都为林权争议调处所涉证据的认定增加了难度。最后本文针对认定困境,提出如何构建林权争议调处所涉证据的认定规则。从林权证据的范围、审查判断及认定程序进行规则构建。
刘鹏飞[8](2013)在《湖南省嘉禾县转化林地纠纷成因分析及调处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湖南省嘉禾县拥有50多万亩林地,由于多种原因,山林权属纠纷一直不断;随着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林农盲目过多使用林地资源,林地权属纠纷出现许多新情况。目前转化林地权属不清、纠纷增多、冲突加剧、调处问题层出不穷。本文运用实地调查和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在嘉禾县转化林地纠纷现状调研和案例剖析的基础上,分析转化林地纠纷调处问题及成因,探究转化林地纠纷和谐处理途径与调处对策,有利于妥善处理转化林地纠纷、有效避免群体性突发事件、完善我国集体林权改革配套政策和促进民生林业与生态林业协调发展。论文内容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湖南省嘉禾县转化林地及权属纠纷现状调查。实地调查嘉禾县林业权属纠纷现状,界定转化林地概念、内涵与外延,进而明确转化林地纠纷的内在含义;同时,进行嘉禾县转化林地纠纷调查研究和案例剖析,为转化林地纠纷调处对策探讨,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支持。第二部分:湖南省嘉禾县转化林地纠纷问题及成因分析。分析转化林地调处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转化林地权属纠纷特点;围绕着产生纠纷的主要方面和矛盾,探寻根源,从国家政策和个人思想入手,分析产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第三部分:转化林地纠纷调处对策研究。探讨林地纠纷调处基本原则,借鉴纠纷处理民间规则,提出转化林地纠纷调处对策。
刘立立,刘江林[9](2010)在《舟曲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文中研究表明以舟曲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为例,分析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及措施建议。
张民侠[10](2010)在《森林可持续经营法制保障体系研究》文中指出森林可持续经营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在标准和目标的制定、技术的提高、政策的保障等方面都有比较多的研究,但对如何建立规范高效的森林可持续经营法制保障体系研究较少。本文以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为目标,以现代林业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现代产权理论、自然资源法理论为基础,采用历史文献法、实地调研法、对比分析法、系统研究法、个案分析法等方法对森林可持续经营法制保障体系进行了研究。研究的主要结论如下:(1)国无法而不治,民无法而不立。依法治林是维护森林生态系统协调、稳定发展的前提,是维护生态安全、实施林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础,是保护森林资源,保障森林的可持续经营措施之一,必须要加大对破坏森林资源各种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好林区的社会治安秩序。(2)临安是我国最早进行森林可持续经营的试点区域之一,在保障森林可持续经营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较大的成绩,特别是在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及执法方面走在了全国的前列,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通过实地调研,对构建全国森林可持续经营法制保障体系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3)通过研究,指出我国在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方面存在立法目标、原则与现代林业发展的形势结合度不高;立法的层次较低;立法思想过多地注重了森林作为自然体的价值,没有考虑其生态价值、社会价值;对法律的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影响力较低,公众参与力低;在物证鉴定方面机构不健全,没有统一的鉴定标准,法律条文中规定较少等问题。(4)通过研究,指出我国森林可持续经营执法方面存在执法者数量不足;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偏低;执法机构不健全,各机构之间协调性不够,职能划分不清;存在政府干预、执法腐败现象;存在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现象;执法经费及设备保障不足;执法监督机构不健全,执法监督队伍业务水平不高,执法监督依据不完善等问题。(5)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提出牢固树立依法治林,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的理念;实行政企分开、责权利相统一的管理体制;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加大法律的宣传和全民参与力度;进行有效、严格地执法,加大执法监督;加强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监测,及时掌握森林资源消长和生态变化情况,为政府决策、社会咨询、公众服务提供准确信息。(6)提出从林木种苗、植物检疫、森林病虫害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防火、森林采伐、林地管理、森林分类经营、生态公益林保护、森林权属管理、森林认证等方面构建完备的林业法律法规体系的设想。强调更新立法理念,树立生态优先的立法思想,注重森林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围绕现代林业建设的新形势、新需要,与实际情况紧密结合,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7)提出了加强林业行政执法、刑事执法、执法监督的具体对策,强调要改变执法理念,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执法者的水平,掌握执法技巧;健全执法机构,实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完善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监督,突出执法主体资格的合法性,防止法制腐败现象的发生,提高监督效率;加强执法质量考核,完善考评标准,真正做到奖优罚劣,提高执法者的积极性。(8)研究了林地面积、林木蓄积量的司法鉴定方法,创新性地提出了应根据具体案情采用不同的鉴定方法,提高鉴定的精度,统一鉴定标准并写入法律条文中。建议成立各级森林案件司法鉴定机构,提高鉴定结果的权威性。(9)创新性地提出了建立林业法律实施效果评价的指标体系,并首次采用层次分析法、灰色综合分析法分别对林业法律实施效果进行了评价,提出了各种方法的适用条件及评价时应注意的问题,并用建立的模型对实证区和全国的林业法律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价。
二、建立国有山林权属档案的实践与体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建立国有山林权属档案的实践与体会(论文提纲范文)
(1)广西农村“三大纠纷”案件预测及其相关性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前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广西“三大纠纷”多发的主要原因及化解现状 |
1.3.1 广西“三大纠纷”多发的主要原因 |
1.3.2 广西“三大纠纷”化解现状 |
1.3.3 当前广西化解“三大纠纷”的主要方式及其比较 |
2 数据来源与计量方法 |
2.1 广西农村“三大纠纷”案件灰色预测模型的建立及检测方法 |
2.2 广西农村“三大纠纷”案件发生要素相关性分析 |
2.3 2012-2017年广西法院涉农“三大纠纷”一审行政案件情况 |
3 结论与相关性分析 |
3.1 广西农村“三大纠纷”案件灰色预测模型的建立与检验 |
3.2 广西农村“三大纠纷”案件预测分析 |
3.3 广西农村“三大纠纷”案件发生要素相关性分析结果 |
3.4 广西法院审理“三大纠纷”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
3.4.1 审理周期较长 |
3.4.2 案件上诉率高 |
3.4.3 存在判后执行难 |
3.5 广西法院审理“三大纠纷”案件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5.1 法律法规及政策方面原因 |
3.5.2 司法理念的反复与片面性 |
3.5.3 当事人法制意识不强 |
3.5.4 部分法官不适应三大纠纷案件审级提高后的需要 |
4 人民法院处理“三大纠纷”案件对策 |
4.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4.2 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 |
4.3 严格规范“三大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 |
4.4 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用 |
4.5 加强法院队伍建设 |
4.6 加强法制宣传 |
4.7 发挥司法建议作用 |
5 讨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论文发表情况 |
(2)贵州黔东南州本里村“社会法庭”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与价值 |
(一) 为何选择贵州黔东南州本里村 |
(二) 为何选择本里村“社会法庭” |
二、研究综述 |
(一) “社会法庭”研究综述 |
(二) “人民调解”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一) 实证研究法 |
(二) 结构分析法 |
(三) 比较研究法 |
第一章 本里村“社会法庭”的建立 |
第一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建立背景 |
一、最高法院深化司法改革相关要求 |
二、河南高院创建“社会法庭” |
三、榕江法院探索实践 |
第二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基本情况 |
一、本里村“社会法庭”选举过程 |
二、本里村“社会法庭”人员构成 |
三、本里村“社会法庭”面临问题 |
第三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处理纠纷概况 |
一、本里村“社会法庭”处理纠纷依据 |
二、本里村“社会法庭”处理纠纷类型 |
三、本里村“社会法庭”处理纠纷成效 |
小结 |
第二章 本里村“社会法庭”的场域 |
第一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与村规民约 |
一、国家法律关于村规民约规定 |
二、本里村村规民约主要内容及执行情况 |
第二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与村支两委 |
一、本里村“社会法庭”与村党支部 |
二、本里村“社会法庭”与村委会 |
第三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与榕江法院 |
一、本里村“社会法庭”与榕江法院 |
二、本里村“社会法庭”与乐里法庭 |
小结 |
第三章 本里村“社会法庭”的定位 |
第一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的性质 |
一、本里村“社会法庭”与人民法庭的区别 |
二、本里村“社会法庭”的本质属性 |
第二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的功能 |
一、法律功能 |
二、政治功能 |
三、社会功能 |
小结 |
第四章 本里村“社会法庭”的运行 |
第一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调解纠纷程序 |
一、启动方式 |
二、调解原则 |
第二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调解纠纷策略 |
一、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
二、精细化解纷中的情理法并重 |
小结 |
第五章 本里村“社会法庭”调解纠纷类型分析 |
第一节 本里村山林纠纷及其原因 |
一、本里村“平阳坡”山林纠纷 |
二、本里村“平阳坡”山林纠纷原因分析 |
第二节 本里村家庭婚姻纠纷及其原因 |
一、本里村家庭婚姻纠纷概况 |
二、本里村婚姻纠纷原因分析 |
第三节 本里村其他纠纷类型及简要分析 |
一、本里村其他纠纷类型 |
二、本里村其他纠纷类型简要分析 |
第四节 本里村纠纷流向“社会法庭”原因分析 |
一、乡村熟人社会 |
二、成本收益分析 |
小结 |
结论: 走向多元共治的基层治理 |
一、人民法院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路径与功能定位 |
(一) 人民法院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路径 |
(二) 人民法院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定位 |
二、在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实现基层合作治理 |
(一) 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与基层治理的地方实践 |
(二) 构筑党政领导、司法支持、群众参与、分工协作、分层递进的基层合作治理格局 |
附录一: 《榕江县人民法院创建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推进“无诉讼村寨”试点实施方案》 |
附录二: 本里村村规民约 |
附录三: 榕江县人民法院(2013)榕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书 |
附录四: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东行终第8号行政判决书 |
附录五: 榕江县人民法院(2016)黔2632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 |
附录六: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26行初389号行政判决书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部分科研成果 |
致谢 |
(3)民族地区山林权纠纷的治理对策研究——以西南民族地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西南民族地区山林权纠纷的基本类型、形成原因及其治理特点 |
(一) 西南民族地区山林权纠纷的基本类型 |
(二) 西南民族地区山林权纠纷产生的原因 |
(三) 西南民族地区山林权纠纷的治理特点 |
二、西南民族地区山林权纠纷治理存在的问题 |
(一) 民族习惯法调整作用渐趋弱化 |
(二) 调解机制不健全 |
(三) 司法处理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
三、构建西南民族地区林权纠纷治理的新机制 |
(一) 重视民族习惯法在化解山林权纠纷中的运用 |
(二) 发挥“三位一体”大调解在治理山林权纠纷中的作用 |
(三) 赋予人民法院处理山林权纠纷的完全管辖权 |
(4)贵州省A县山林权属纠纷调研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调研情况概述 |
1.1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1.2 调研时间、地点、人员和调查手段 |
1.3 调研报告结构 |
第2章 A县山林权属纠纷基本情况 |
2.1 A县山林权属纠纷基本现状 |
2.2 A县山林权属纠纷的基本类型 |
2.2.1 按纠纷对象分类 |
2.2.2 按纠纷主体分类 |
2.3 A县处理山林权属纠纷存在的障碍 |
2.3.1 调查难 |
2.3.2 取证难 |
2.3.3 调和难 |
2.3.4 稳控难 |
2.3.5 依法裁决难 |
第3章 A县山林权属纠纷产生的原因及现有的解决途径 |
3.1 产生原因 |
3.1.1 历史因素 |
3.1.2 观念因素 |
3.1.3 经济因素 |
3.1.4 法律因素 |
3.2 现有解决途径 |
3.2.1 自行协商 |
3.2.2 调解 |
3.2.3 行政裁决 |
3.2.4 行政诉讼 |
3.3 现有解决途径存在的问题 |
3.3.1 民族习惯法运用不重视 |
3.3.2 调解机制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
3.3.3 司法处理没有及时有效化解山林权纠纷 |
第4章 完善解决山林权属纠纷的建议 |
4.1 完善山林权属纠纷处理程序 |
4.2 赋予司法机关在处理山林权纠纷中一定权属确定权 |
4.3 重视民族习惯法在化解山林权纠纷的运用 |
4.4 发挥调解机制在山林权属纠纷的作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5)清代贵州苗疆司法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关键词释义 |
三、学术史回顾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价值 |
第一章 历代贵州苗疆司法制度沿革 |
第一节 正式建省前贵州苗疆司法制度的回溯与特点 |
一、正式建省前贵州苗疆司法制度的基本沿革 |
二、正式建省前贵州苗疆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 |
第二节 正式建省时贵州苗疆司法制度的回溯与特点 |
一、正式建省时贵州苗疆司法制度的基本沿革 |
二、正式建省时贵州苗疆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 |
第三节 建省调整后贵州苗疆司法制度的回溯与特点 |
一、建省调整后贵州苗疆司法制度的基本沿革 |
二、建省调整后贵州苗疆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 |
第二章 清代贵州苗疆司法审判法源 |
第一节 常规法源 |
一、《大清律例》 |
二、《大清会典》 |
三、《吏部则例》 |
第二节 特别法源 |
一、地区性特别条例 |
二、苗例 |
三、禁约 |
四、章程 |
五、奏谕 |
第三节 法源特点 |
一、立法特点 |
二、适法特点 |
第三章 清代贵州苗疆司法制度构成 |
第一节 司法主体 |
一、主要中央司法机关 |
二、主要地方司法机关 |
三、主要地方司法职官 |
第二节 司法管辖 |
一、司法管辖的普通性 |
二、司法管辖的特殊性 |
三、司法管辖的比较性 |
四、司法管辖的动态性 |
第三节 司法程序 |
一、时限:从无到有 |
二、步骤:因案变动 |
三、执行:重在安插 |
四、状式:类别多样 |
第四章 清代贵州苗疆司法制度与民族民间解纠机制的竞合 |
第一节 清代贵州苗疆民族民间解纠机制的主要形式 |
一、凭契讲理 |
二、头人说理 |
三、立款讲款 |
四、议榔裁审 |
五、乡约自治 |
第二节 清代贵州苗疆民族民间解纠机制的不同态度 |
一、官府态度 |
二、土司态度 |
第三节 清代贵州苗疆民族民间解纠机制与司法制度的冲突配合 |
一、清代贵州苗疆民族民间解纠机制与司法制度的冲突 |
二、清代贵州苗疆民族民间解纠机制与司法制度的配合 |
第五章 清代贵州苗疆司法制度与其他司法制度的比较借鉴 |
第一节 清代贵州苗疆司法制度的域内比较 |
一、司法建制顺序:黔西北先于黔东南 |
二、司法推进程度:黔西北强于黔东南 |
三、司法影响因素:黔西北少于黔东南 |
第二节 清代贵州苗疆司法制度的法源借鉴 |
一、民族地区民间规范立法的有益因素 |
二、民族地区民间规范立法的现实困境 |
三、民族地区民间规范立法的路径设计 |
第三节 清代贵州苗疆司法制度的当代反思 |
一、民族地区司法制度调适变通的必要性 |
二、民族地区司法制度调适变通的可行性 |
三、民族地区司法制度调适变通的现实性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保护和发展的双重规制:县一级林业治理的转型与变革 ——以阳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问题 |
1.2 研究目标与意义 |
1.3 理论基础和研究路径 |
1.4 研究方法 |
1.5 田野调查点介绍 |
1.6 核心概念界定 |
1.7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研究综述 |
2.1 治理理论的产生与演化 |
2.2 林业治理的机制和体制研究 |
2.3 中国林业治理的变迁史 |
第三章 发展中木材资源的获取与林业治理目标的转型 |
3.1 木材生产与林业治理 |
3.2 县域经济发展与政府林业治理 |
3.3 林业治理与资源型经济 |
3.4 林业治理目标转型的动因 |
3.5 小结 |
第四章 保护与发展双重规制中林业治理的机制 |
4.1 退耕还林中部门之间的关系平衡 |
4.2 林业治理中的项目制 |
4.3 林业治理中的扶贫开发 |
4.4 以社区发展为主导的林业治理 |
4.5 小结 |
第五章 保护和发展双重规制中国有林场的集权与分权 |
5.1 以林场为单位的林业治理模式 |
5.2 林业治理改革中的人权与财权 |
5.3 县一级林业治理改革中的约束 |
5.4 小结 |
第六章 保护和发展双重规制中的政府与农民 |
6.1 林业治理中的政府和农民 |
6.2 基层治理对林业治理的影响 |
6.3 政府林业治理中林业部门的两面性 |
6.4 林业治理中基层政府的“共谋”和农户的应对 |
6.5 小结 |
第七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7.1 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附录 |
个人简历 |
(7)林权争议调处所涉证据及其认定规则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
1. 研究目的 |
2. 研究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动态 |
1. 国内研究 |
2. 国外研究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1. 研究思路 |
2. 研究方法 |
(五)论文创新 |
二、林权争议调处所涉证据的界说 |
(一)林权争议调处所涉证据的概念 |
(二)林权争议调处所涉证据的特点 |
1. 历史性 |
2. 依据规范的复杂多样性 |
(三)林权争议调处所涉证据的分类 |
1. 林权争议调处所涉证据的法定分类 |
2. 林权争议调处所涉证据的学理分类 |
(四)认定林权争议调处所涉证据的意义 |
三、林权争议调处中证据的证明效力 |
(一)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 |
1. 证明标准 |
2. 证明责任 |
(二)林权争议调处证据的认定标准 |
1. 认定的证据的客观性 |
2. 认定的证据的关联性 |
3. 认定的证据的合法性 |
4. 认定的证据的特殊性 |
四、林权争议调处所涉证据认定的现实困境 |
(一)证据自身不规范 |
(二)证据难收集 |
(三)审查判断程序混乱 |
1. 证据认定程序不规范 |
2. 证据审核采信不当 |
(四)立法滞后性 |
五、林权争议调处所涉证据认定规则的建构 |
(一)林权争议调处所涉证据的范围 |
1. 主要证据及其效力 |
2. 一般证据及其效力 |
3. 参考证据及其效力 |
(二)林权争议调处所涉证据的审查判断 |
(三)林权争议调处所涉证据的认定 |
1. 林权争议调处所涉证据的认定程序 |
2. 规范依据冲突情形下的证据认定 |
六、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致谢 |
(8)湖南省嘉禾县转化林地纠纷成因分析及调处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湖南省嘉禾县转化林地及权属纠纷现状 |
2.1 转化林地权属纠纷概述 |
2.1.1 转化林地的概念界定 |
2.1.2 转化林地权属纠纷的含义 |
2.2 嘉禾县转化林地的现状分析 |
2.2.1 嘉禾县林地基本情况 |
2.2.2 嘉禾县转化林地权属纠纷的种类 |
2.3 嘉禾县转化林地纠纷的实证研究 |
2.3.1 转化林地纠纷典型案例介绍 |
2.3.2 转化林地权属纠纷案例剖析 |
第三章 湖南省嘉禾县转化林地纠纷问题及成因分析 |
3.1 嘉禾县转化林地纠纷主要问题 |
3.1.1 严重的利己心理,侵吞现象频繁 |
3.1.2 林地转化后产权不清,界线不明 |
3.1.3 嘉禾县林地权证不规范 |
3.1.4 转化林地发案率高,调处难度大 |
3.1.5 转化林地界定困难 |
3.2 嘉禾县转化林地权属纠纷的特点 |
3.2.1 复杂多变性 |
3.2.2 面广多发性 |
3.2.3 利丰多险性 |
3.2.4 牵一发而全身动 |
3.3 转化林地权属纠纷产生的原因 |
3.3.1 林地管理体制落后 |
3.3.2 政策多变,区划调整频繁 |
3.3.3 政出多门或规定不全,各自为政 |
3.3.4 封建宗族思想仍未根除 |
3.3.5 逐利思想严重,忽视生态平衡 |
3.3.6 法律意识薄弱,做事不考虑后果 |
第四章 转化林地纠纷调处对策建议 |
4.1 转化林地纠纷调处的基本原则 |
4.1.1 尊重历史和尊重事实的原则 |
4.1.2 公平公正原则 |
4.1.3 互谅互让、偏重调解的原则 |
4.1.4 及时性原则 |
4.2 纠纷处理民间规则的借鉴 |
4.2.1 民间规则借鉴的必要性 |
4.2.2 民间规则借鉴的可行性 |
4.2.3 民间规则的移植途径 |
4.2.4 主要运用的几种民间规则 |
4.3 转化林地权属纠纷应对策略探讨 |
4.3.1 明确转化林地权属纠纷的调处机构 |
4.3.2 完善转化林地权属纠纷非诉解决机制 |
4.3.3 建立转化林地权属纠纷诉讼制度 |
4.3.4 加快配套立法进程和完善林业法规体系 |
第五章 结论与讨论 |
5.1 结论 |
5.2 讨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中文详细摘要 |
(9)舟曲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1 舟曲县基本概况及林改情况 |
2 农户对林改的认知程度调查及评价 |
2.1 调查地点 |
2.2 调查方法 |
2.3 调查时间 |
2.4 样本量 |
2.5 调查结果分析 |
3 林改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
3.1 思想认识不足, 政策宣传不到位, 林改进度较缓慢 |
3.2 集体林地产权不够明晰, 林权变更登记工作滞后 |
3.3 林农拥有的林权无法变现, 群众对林改的积极性不高 |
3.4 林地林木的权属争议频发不断, 林权纠纷调处难度大 |
3.5 林改工作经费严重不足, 专业技术力量相对薄弱 |
4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对策建议 |
4.1 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全力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
4.2 加大林权制度配套改革政策宣传力度, 营造良好的林改氛围 |
4.3 坚持以分为主, 切实明晰产权 |
4.4 建立完善林权制度改革配套体系, 建立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和森林保险制度[3] |
4.5 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切实加大对山林权属纠纷的调处力度 |
4.6 大力发展林业产业, 尽快增加农民收入 |
4.7 精心培育典型, 搞好骨干培训, 确保改革任务圆满完成 |
(10)森林可持续经营法制保障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的目的 |
1.1.3 研究的意义 |
1.2 研究的理论基础 |
1.2.1 相关概念研究 |
1.2.2 基础理论研究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第二章 实证区研究——以浙江省临安市为例 |
2.1 临安市的自然与社会经济概况 |
2.1.1 临安市的自然概况 |
2.1.2 临安市的社会经济概况 |
2.2 临安市森林资源概况[30] |
2.2.1 临安植物区系及类型 |
2.2.2 临安市自然保护小区概况 |
2.2.3 临安市的林地资源与森林蓄积 |
2.2.4 临安市森林分布概况 |
2.2.5 临安市森林公园概况 |
2.3 临安市森林可持续经营状况 |
2.3.1 营林生产情况 |
2.3.2 林业科技推广 |
2.3.3 森林认证 |
2.3.4 政策保障措施及成果 |
2.4 临安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现状 |
2.4.1 林木种子及新品种管理方面 |
2.4.2 植物检疫及病虫害防治方面 |
2.4.3 森林防火方面 |
2.4.4 林地管理方面 |
2.4.5 森林采伐管理方面 |
2.4.6 自然保护区管理方面 |
2.4.7 野生动物保护方面 |
2.5 临安森林可持续经营执法现状 |
2.5.1 执法队伍方面 |
2.5.2 森林公安执法现状 |
2.5.3 典型案例 |
2.5.4 其他执法机关执法现状 |
第三章 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1 林木种苗管理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1.1 林木种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
3.1.2 林木种苗管理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
3.2 森林分类经营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2.1 森林分类经营相关法律法规 |
3.2.2 森林分类经营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
3.3 森林采伐更新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3.1 森林采伐更新相关法律法规 |
3.3.2 森林采伐更新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
3.4 生态公益林保护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4.1 生态公益林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
3.4.2 生态公益林保护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
3.5 野生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5.1 野生植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
3.5.2 野生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
3.6 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6.1 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
3.6.2 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
3.7 林地保护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7.1 林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
3.7.2 林地保护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
3.8 森林权属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8.1 森林权属相关法律法规 |
3.8.2 森林权属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
3.9 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9.1 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 |
3.9.2 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
3.10 森林病虫害防治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10.1 森林病虫害防治相关法律法规 |
3.10.2 森林病虫害防治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
3.11 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11.1 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 |
3.11.2 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
3.12 森林认证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12.1 我国森林认证现状 |
3.12.2 森林认证立法的必要性 |
3.13 其他方面 |
第四章 森林可持续经营执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4.1 林业执法概说 |
4.1.1 林业行政执法 |
4.1.2 林业刑事执法 |
4.2 林业执法队伍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4.2.1 林业执法队伍现状 |
4.2.2 林业执法队伍存在的问题 |
4.3 林业行政执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4.3.1 林业行政执法现状 |
4.3.2 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
4.4 林业刑事执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4.4.1 林业刑事执法现状 |
4.4.2 林业刑事执法存在的问题 |
4.5 林业执法监督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4.5.1 林业执法监督现状 |
4.5.2 林业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 |
第五章 国外森林可持续经营法制保障的借鉴与启示 |
5.1 美国在森林可持续经营中的法制保障措施 |
5.1.1 美国的森林可持续经营 |
5.1.2 美国森林经营思想和法规的演变 |
5.1.3 美国林业主要法律法规及特点 |
5.2 德国在森林可持续经营中的法制保障措施 |
5.2.1 德国森林的可持续经营 |
5.2.2 德国的林业法律法规 |
5.2.3 德国的林业执法 |
5.3 日本在森林可持续经营中的法制保障措施 |
5.3.1 日本的森林可持续经营 |
5.3.2 日本的林业法律法规 |
5.4 俄罗斯在森林可持续经营中的法制保障措施 |
5.4.1 俄罗斯的森林可持续经营 |
5.4.2 俄罗斯的林业法律法规 |
第六章 建立完备的森林可持续经营法律保障体系 |
6.1 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6.1.1 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的必要性 |
6.1.2 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的可行性 |
6.2 森林可持续经营的立法理念 |
6.2.1 立法理念的内涵 |
6.2.2 建立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的新理念 |
6.3 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的指导原则 |
6.3.1 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 |
6.3.2 生态优先原则 |
6.3.3 协调发展的原则 |
6.3.4 预防为主的原则 |
6.3.5 协同合作的原则 |
6.3.6 公众参与的原则 |
6.3.7 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
6.3.8 加大经济扶持力度的原则 |
6.4 森林可持续经营各法律关系的协调 |
6.4.1 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协调 |
6.4.2 林业法律法规与其他法律的协调 |
6.4.3 实施法律法规的各部门之间关系的协调 |
6.4.4 法律法规的制定与社会形势发展的协调 |
6.4.5 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与现行法律制度的协调 |
6.4.6 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的协调 |
6.4.7 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与国际法律的协调 |
6.5 森林可持续经营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 |
6.5.1 林木种苗管理法律的完善 |
6.5.2 森林分类经营法律的完善 |
6.5.3 森林采伐更新法律的完善 |
6.5.4 生态公益林保护法律的完善 |
6.5.5 天然林保护的立法 |
6.5.6 野生植物保护法律的完善 |
6.5.7 野生动物保护法律的完善 |
6.5.8 林地保护法律的完善 |
6.5.9 森林权属的立法 |
6.5.10 植物检疫法律的完善 |
6.5.11 森林病虫害防治法律的完善 |
6.5.12 森林防火法律的完善 |
6.5.13 森林资源监测的立法 |
6.5.14 森林认证的立法 |
第七章 林业司法鉴定技术研究 |
7.1 林业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7.1.1 林业司法鉴定的意义 |
7.1.2 林业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 |
7.1.3 解决问题的对策 |
7.2 涉案林地面积鉴定技术研究 |
7.2.1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7.2.2 研究的地点与仪器 |
7.2.3 林地面积测量的方法 |
7.2.4 数据采集与结果分析 |
7.2.5 结论与讨论 |
7.3 涉案林木材积鉴定技术研究 |
7.3.1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7.3.2 涉案林木材积测算方法与讨论 |
7.3.3 结论与讨论 |
7.4 涉案野生动植物鉴定问题的思考 |
7.4.1 成立野生动植物鉴定机构 |
7.4.2 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鉴定的类别 |
7.4.3 野生动植物鉴定流程图 |
第八章 建立规范高效的森林可持续经营执法保障体系 |
8.1 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 |
8.2 加强林业执法队伍的建设 |
8.2.1 增强执法者的服务意识 |
8.2.2 提高执法人员的思想道德水平 |
8.2.3 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 |
8.2.4 建立奖惩等激励机制 |
8.2.5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增强执法者的责任心 |
8.2.6 加大科技支撑力度 |
8.2.7 开展岗位大比武活动 |
8.2.8 强化民警的心理健康教育 |
8.2.9 加大对森林公安的宣传力度 |
8.3 建立规范的林业执法体系 |
8.3.1 思想上要高度重视林业执法工作 |
8.3.2 加强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 |
8.3.3 立法工作要跟上形势的发展 |
8.3.4 解决好执法机构的经费问题 |
8.3.5 完善林业执法体制 |
8.3.6 严格执法程序、时限 |
8.3.7 掌握执法的技巧 |
8.3.8 加强林业法制宣传力度 |
8.3.9 依靠科技支撑,减少对森林的采伐 |
8.4 建立高效的林业执法监督体系 |
8.4.1 建立健全林业执法监督机构 |
8.4.2 健全和完善林业执法内部监督机制 |
8.4.3 加强林业执法的外部监督机制 |
8.4.4 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 |
8.4.5 突出督察“护法”职能 |
8.4.6 加大打击司法腐败的力度 |
8.4.7 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
8.5 建立科学严格的执法质量考评制度 |
8.5.1 执法质量考核评价的目的与意义 |
8.5.2 目前林业执法质量考核评价存在的问题 |
8.5.3 执法质量考核评价工作的完善 |
8.5.4 林业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价标准 |
8.5.5 林业刑事执法质量考核评价标准 |
第九章 林业法律实施效果评价研究 |
9.1 林业法律实施效果评价的意义 |
9.2 林业法律实施效果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
9.2.1 法律实施的评价标准 |
9.2.2 影响法律实施的因素 |
9.2.3 影响执法实施的因素 |
9.2.4 林业法律实施效果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原则 |
9.2.5 林业法律实施果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
9.3 层次分析评价法 |
9.3.1 层次分析法评价的原理 |
9.3.2 林业法律实施效果层次框图 |
9.3.3 确定评价指标权重 |
9.3.4 指标体系的综合评价 |
9.3.5 实例分析 |
9.4 基于AHP 与灰色综合评价法 |
9.4.1 灰色综合评价法的原理 |
9.4.2 实例分析 |
第十章 结论与创新 |
10.1 结论 |
10.2 创新 |
参考文献 |
详细摘要 |
四、建立国有山林权属档案的实践与体会(论文参考文献)
- [1]广西农村“三大纠纷”案件预测及其相关性分析[D]. 谭方平. 广西大学, 2019(01)
- [2]贵州黔东南州本里村“社会法庭”研究[D]. 胡月军. 云南大学, 2019(09)
- [3]民族地区山林权纠纷的治理对策研究——以西南民族地区为例[J]. 胡玲芝,刘正章. 学术研究, 2019(02)
- [4]贵州省A县山林权属纠纷调研报告[D]. 刘正章. 湖南师范大学, 2018(12)
- [5]清代贵州苗疆司法制度研究[D]. 崔超. 厦门大学, 2018(12)
- [6]保护和发展的双重规制:县一级林业治理的转型与变革 ——以阳县为例[D]. 李博. 中国农业大学, 2018(12)
- [7]林权争议调处所涉证据及其认定规则构建[D]. 许羚懿. 浙江农林大学, 2013(04)
- [8]湖南省嘉禾县转化林地纠纷成因分析及调处对策研究[D]. 刘鹏飞.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 2013(04)
- [9]舟曲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刘立立,刘江林. 甘肃林业科技, 2010(04)
- [10]森林可持续经营法制保障体系研究[D]. 张民侠. 南京林业大学, 20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