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如何提高县级人行金融监管水平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于海鹏[1](2021)在《河北农村合作金融研究(1996~2015)》文中认为古人云:民以食为天。过去、现在、将来均如此。农业自古以来就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我国作为农业大国,至今农村经济依然比较落后和三农问题仍然很严峻。资金缺乏是困扰新农村建设的最大难题,就目前中国的体制和小农经济形态来说,合作经济才是中国农业实现现代化的成功之路。发展好合作经济根源在于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中国农村拥有合作金融存在和发展的土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血液”。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指出:“农村金融仍然是个老大难问题,解决这个问题关键是要在体制机制顶层设计上下功夫,鼓励开展农民合作金融试点,建立适合农业农村特点的金融体系”。农村合作金融道路现在已经成为世界很多国家普遍存在且发展很成功的选择。河北是中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发祥地,建国以来河北地区乃至全中国一直为农村合作金融事业而探索,目的就是解决三农问题。但是,河北乃至全中国农村合作金融事业发展一直很缓慢,农村合作金融背离合作制发展方向,指导思想存在偏差,名不副实,河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和新型农村合作金融都出现了异化,这并不能证明我国不需要合作金融和没有合作金融发展的条件,而是各种其他因素限制了其发展。河北省是农业大省,河北省三农问题关乎精准扶贫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大局。农村合作金融问题已经成为河北乃至全中国解决三农问题的重点、难点、热点,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势在必行。直到1996年,河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农业银行脱钩,河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走向独立发展道路,也标志着河北农村合作金融进入了独立发展的新阶段。农村合作基金会曾作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重要补充、填补了农村金融空白。河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不断进行改革深化,从名称中删除了“合作”二字,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兴起。到2015年,河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初步完成了股份制改革,河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逐步走向商业化和股份制,成为向农村商业银行和股份制联社方向发展的走向异化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农村金融体系中,商业性金融成为主体,政策性金融发展不足,合作性金融逐步消失。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兴起,非正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大量存在,形成了以河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多样化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共同发展的局面。首先对农村合作金融进行了概念的界定,把河北农村合作金融分为独立发展、探索发展和快速发展三个历史阶段,探讨了河北农村合作金融发展历程,进行了正面和负面分析,分析了存在问题及原因和发展特点等问题。
张延雷[2](2020)在《DE农行金融扶贫问题与对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金融扶贫作为一种政府脱贫减贫的手段,在脱贫攻坚阶段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商业银行作为国家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金融扶贫中发挥着主力军的作用。现阶段各商业银行都充分发挥自身各项优势,积极参与到金融扶贫的实践工作中去,不仅取得了良好的扶贫效果,而且形成了多样化的扶贫模式,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政府及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对促进和鼓励商业银行参与金融扶贫做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对商业银行金融扶贫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探索商业银行金融扶贫的内在运行规律,对于我国现阶段金融扶贫工作的持续稳定开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以DE农行作为研究对象,对金融扶贫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从商业银行金融扶贫作用机制和路径方面入手,梳理了具有代表性的致贫理论、农村金融市场理论、金融排斥理论和金融深化理论等相关理论基础,为商业银行金融扶贫问整理出理论框架,以此为基础本文首先对DE农行金融扶贫业务开展的背景、人员及组织框架、产品及业务发展现状进行分析,指出DE农行金融扶贫业务开展中面临的客户基础薄弱、业务发展方式较为传统、金融扶贫渠道建设能力较弱等问题。通过SWOT分析,结合DE农行业务经营的实际情况和DE县产业结构特点,提出金融扶贫业务提升的措施,确立了优化客户结构、风险缓释物的多元化、业务转型发展、推动金融创新、渠道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措施提升金融扶贫水平,并由此提出资源配置、政策制度、专业扶贫方案、专项考评与统计监测、业务流程优化等保障措施支持金融扶贫业务的提升。通过本文对DE农行金融扶贫问题研究,有助于农业银行DE县支行能够以更加高效、低成本的金融服务为DE县贫困人口的脱贫提供支持,推动DE县域内金融扶贫的可持续发展,也为其他县域地区商业银行金融扶贫业务开展提供有益借鉴。
陈园园[3](2020)在《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为满足日益高涨的民间融资需求,我国地方不断探索金融创新,催生了一大批类型多元的地方性金融组织。与此同时,随着金融科技与地方非传统金融业态的紧密结合,各式各样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和融资平台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这些新兴的地方性金融业态因无法划归到“一行两会”垂直监管体系,而长期处于监管缺失的状态,致使地方金融风险急剧上升。虽然中央和地方已出台相关法律文件,使地方政府陆续获得了部分金融监管权并参与到金融监管之中,但是,我国对地方金融监管的法律规制仍存在诸多弊端,使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面临着名义不正、界限不清、多头监管、定位跑偏、协调不足等诸多难题,严重制约着地方的金融监管和风险治理的成效,因而有必要对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的法律规制进行系统研究,以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本文的写作目的是以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的现有的法律规制为出发点,结合相关的立法进度和监管实践,深入剖析地方金融监管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然后从多个视角对地方金融监管的规制路径进行优化和完善。第一部分:从多个层次考察地方金融监管的基础性概念和理论。首先,从经济法角度阐述央地“金融监管分权”的含义,并介绍金融监管权的纵向配置模式,以更好地理解地方金融监管产生的根源。其次,对地方金融监管的概念进行界定,并剖析其特征。再次,基于本国国情,从多个视角对地方金融监管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考证。最后,对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的历史变迁进行分阶段的回顾。第二部分:系统地介绍了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的法律规制现况。首先,对我国中央和地方制定的有关地方金融监管的各类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分类整理。然后,从监管主体、对象、内容与形式几个方面阐述了地方金融监管目前的运行框架。第三部分:基于目前的立法进度和运行框架,对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具体包括:地方金融监管面临“名义不正”的质疑;央地金融监管权界限划分不清;地方金融“多头监管”;地方金融监管权“定位跑偏”;纵横协调监管机制待加强;金融科技带来新挑战等。第四部分:针对地方金融监管的法律规制存在的各类问题,结合地方政府监管实践,从多个层面对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的规制路径进行优化和完善。具体包括: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纵横协调监管体制、转变地方金融监管理念和以监管科技应对金融科技等。在本文的撰写过程中,有三类研究方法得以应用:首先是文献探讨法。通过搜集、查看与整理相关的着作、学位论文、期刊文章、网站资料以及外文文献等,对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的法律规制进行系统研究,并提出完善与优化建议。其次是历史分析法。鉴于地方金融监管的产生、发展和变迁是特定历史阶段下的产物,因而,对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法律规制的研究,应结合特定历史阶段下既有的条件与环境来进行。最后是实证研究法。地方金融监管源于地方实践,对其法律规制的探讨与研究,离不开对各地金融监管改革实践的分析。
李其成[4](2019)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的核心是金融监管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是否需要以及应该如何配置。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尤其是金融混业经营、金融创新以及地方金融业的繁荣,对中国现有中央集权垂直式的监管权力配置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现有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剧烈变化。当前各国都在着力加强对金融整体性风险的防范,如何对新型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国过去对于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都相对集中在中央一级政府部门间金融监管权的配置上,对地方政府能否享有以及如何享有金融监管权问题的研究相对缺乏。面对市场的新变化,地方政府实际已广泛参与到了地方金融监管之上,承担着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但不同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差异较大,尚未形成成熟统一的模式,且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在定位、正当性、内容等重要问题上仍有待进一步研究。研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能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金融监管权,应首先明确金融监管权的性质、地位、特征等问题。金融监管权的根本属性是公权力,并呈现多元性与多重性特征,这决定了其行使需要合理配置。在权力的配置过程中,中央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以权力的“功能性”理论为基础,而监管权力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则以“结构性”理论为理论基础。在“结构性”理论下,我国金融市场、权力结构、政府职能等因素共同决定并创生了中国进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迫切内在需求,其中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第一大动因,地方政府的金融竞争是直接动力,维护金融安全是根本目的,而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其政治背景。我国现有监管模式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和国情条件。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状况及其得失,对现有配置模式的建构和完善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公权力之一的金融监管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部分,服从并深受国家权力央地分配的制约。具体到金融领域,其历程可总结为:从金融中央集权到有限的地方竞争——中央逐渐削弱地方政府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力——为应对全球局势而进一步向中央集中——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之路确立。当前,坚决走市场化道路,应是最大的国情,亟需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改革与之适应。中国当前监管模式为中央“一行两会”为主体、多头分工式的中央一级金融监管,中央监管权在地方通过地方派出机构履行职能,权力主要集中于中央一级,存在协调不力、监管真空、限制创新、制约发展等突出问题,亟需向地方政府配置权力,让地方政府参与监管,弥补中央政府监管的不足。当前地方政府通过中央政府及其部门政策、文件等方式获得一定的金融监管权,是一种实用主义做法,虽无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授权,但有模糊的事实上的监管权力。国家最新政策明确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呈现了双层监管的发展趋势。中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模式发展至今,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市场化的需求,存在诸多的困境。地方政府缺乏法定的金融监管权,对于金融监管事务的参与,均是通过中央行政管理部门的个别授权,或地方政府的主动承担,缺乏制度化、体系化的权力配置。这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一级的配置模式,不论是应对传统金融模式及其创新,还是应对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都力不从心。其中最关键的缺陷在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合法性危机,导致监管对象覆盖不足、制度弹性缺失、地方立法权缺位、责任不明等问题。就央地分权而言,世界上现存在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以及单层监管两种模式,前者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后者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监管模式。美国和加拿大存在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金融监管机构,各自在金融监管的事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英、德、日等国均为非典型的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仍以中央政府监管为主。总体而言,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之于中国的启示,在于其权力配置方式和依据的法治化。相比较而言,中国地方政府并非完全不存在金融监管权,但在中国现有配置模式中,除个别地区通过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之外,均是行政式的、实用主义的配置模式,缺乏法治化的特征。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启示还在于其无论何种央地配置模式,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只有与国情合适与否。央地分层的监管体制与中央集权式的监管体制,受到联邦制或单一制国家形式的极大影响,但是二者并非一一对应,最终决定其模式的,是一国的金融市场及金融制度赖以存在的整个国情。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实用主义配置的现实,已经显着表明向其配置权力的必要性。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应该在重新厘清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目标、价值及原则的基础上,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首要价值定位于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其次要有利于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最后,还应有利于实现地方经济民主。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目标,则是实现金融监管权理论上的结构化、制度上的法治化和实践中的高效率。为此,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应当以合理分权、依法分权和权责对等为主要原则,坚持法治化的根本路径。中国当前最根本症结并非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有无的问题,而在于法治化的缺失。考虑到地方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发挥各地方权力机构的作用,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金融监管权主体、对象、内容的配置,应把握以下原则:主体上,要坚持地方监管机构的独立化、专业化和责任化,并建立地方统筹监管、中央指导的央地监管机构关系;内容上,必须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两个界限。此外,任何规范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其所在的制度体系,金融监管权的科学化央地配置,应当以完善的顶层权力配置为依托,改严格分业式监管为统筹式监管、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国家救助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等,从而培育强大而稳健的市场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市场失灵。
曲恩峰[5](2019)在《地市银保监分局合并的问题研究 ——以湖北省YC市为例》文中认为2018年3月17日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重新组建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会于11月13日公布“三定”方案后,其省级和省级以下银监保监分支机构的合并陆续展开。银保监机构合并是本轮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基于我国金融业新风险形势及时作出的调整,目的是解决现存监管问题、提升监管效率,预防、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保护金融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地市银保监分局的合并相较于银保监会、省级银保监局的合并所面临的问题有着相似之处,但也有诸多不同。本文着眼于地市层级的基层银保监分局合并的研究,以湖北省YC市银保监分局合并作为案例,在对国内外文献和改革实践研宄的基础上,以新公共管理理论等为指导,综合运用深度访谈、实地调研、案例分析、数据分析等方法,分析认为此次银保监机构合并的内在动因是金融市场混业经营的变化,其特点是监管视角从机构监管变化为功能监管,其效果有利于推进我国金融监管的现代化。本文认为地市银保监分局的合并不仅在内部存在银、保监管专业性差异的矛盾,外部也存在与地方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协作低效问题,与此同时,面对“互联网+”环境下金融市场风险的突变,其监管工具、手段和能力都相对滞后。在此基础上,本文结合国外先进金融监管经验和国内部分地区、P2P行业监管实践,对我国地市银保监分局合并的现状及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从内外部和金融科技创新的角度提出应对建议:一是建立一个内部协调中心,二是统筹二类外部机构的定位与协作,三是重点强化三种“互联网+”金融科技能力建设。本文从微观主体即地市层级的银保监分局合并的角度出发,关注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改革存在的内外部问题,聚焦“互联网+”背景下的金融监管能力建设,注重措施的实用性,以期为地市层级银保监分局的合并工作提供借鉴,为提高基层金融监管机构的效率提供参考。
徐姗[6](2019)在《跨越分隔:我国县域金融监管体制的优化研究 ——以江西宜春为例》文中研究表明长期以来,我国事实上对县域金融采取了抑制政策,县域金融并不活跃。但近年来,我国县域金融蓬勃发展,各类新型金融机构纷纷在县域开设分支机构,它们共同促进了县域经济的繁荣。随着而来的是县域金融风险隐患增加。由于证监会和保监会的分支机构未在县级层面设立,目前我国县域金融监管主体仅为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县级机构以及县政府下设的金融办,县域金融监管呈现分隔的特点。当前,从中央到地方都在探索县域金融监管问题,但还没有形成系统性的政策框架。本文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与目的,归纳了目前国内外研究本课题所获取的丰硕成果,以其成果为参考,理顺研究的思路。第二部分主要针对县域金融机构监管这一课题的内涵与相关理论加以阐述,介绍研究的内容,论述研究手段与获取理论的相关依据。第三、四部分主要针对县金融监管分隔的特点展开分析,主要内容包括宜春各县域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监管的主体、监管的对象、县域监管分隔带来的问题和成因。第五部分主要为外国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比较与借鉴,主要包括美国、加拿大、日本、新加坡的金融监管,以及金融监管的共性与差异研究。第六、七部分主要为构建适合县域金融发展的金融监管体制,包括县域金融监管体制优化的必要性、主要思路、优化方案和结论。本文通过对宜春辖内县域金融监管现状的研究,发现分业监管带了监管主体、监管目标与职能、市场的分隔,这种监管分隔的特性给金融市场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提出立足“整体型政府”和“分权学说”理论,纵向中央向地方的放权,横向整合监管职能,优化县域金融监管体制。
常梦洁[7](2018)在《大数据背景下山西省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研究》文中认为信用关系是市场经济中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一种关系,市场经济体制之所以能够正常稳步的发展,一套成熟的社会信用体系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而各种信用源于个人的信用,其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处于基础且重要的一环。我国征信业起步较晚、发展较缓,但随着我国的大数据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征信机构的市场化,我国征信业也开始着质和量的根本变化。山西省经济较别省还有所差距,市场化没有完全成熟,整体的社会信用意识不高,因此文章就如何结合当下大数据之背景和国内外成熟的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经验,来建设发展具有山西特色的个人征信体系进行了研究和讨论。任何一种体系的建设,都离不开对建设成功的体系的参考和借鉴。文章首先对成熟的经验进行了比较分析和研究,阐述了与征信相关的理论;然后,通过实践案例比较了我国传统个人征信与国外大数据个人征信的异同;最后,通过采取问卷调查、访谈等方法,得出了山西省目前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在建立健全征信组织机构、制定征信法律制度、征信产品与服务、征信宣传教育等方面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面临着一些困境,如个人信用意识不强、征信法律制度不完善、征信监管有待提高和征信服务能力水平不高等具体问题,通过借鉴国内外成功的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经验,给出了建设和管理山西省个人征信体系的优化方案。首先要选择适合自身实际的以“政府主导、市场参与”的建设模式·,其二是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的优势;其三是配套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力度;其四是加大征信宣传力度,提升服务水平。
陈艾[8](2017)在《藏族地区治理结构的特殊性研究 ——基于对甘孜藏区的分析》文中指出习近平提出“治国必先治边,治边先稳藏”,凸显了藏区治理的重要性。区域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国家治理的一般性,也有着自身的特殊性。“构建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有必要更为深入地寻求区域治理的规律性。藏区独有的经济社会文化结构,致其治理应不同于整个国家,也不同于其他地区。笔者以甘孜藏区为例,采用文献分析及实证研究法,探讨藏区治理结构的特殊性。本文的主要发现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般意义上,治理理论主张“政府退、社会进”,即所谓的“小政府、大社会”或“没有政府的治理”。考察甘孜藏区,这一主张应转化为“政府进”、“社会进”,而且更强调政府的强作为,因为甘孜藏区有其特定的治理背景和要素结构。“背景—要素—行动”分析框架的建构,试图揭示藏区治理的内在意涵,即历史与区位形塑独有的治理情境,治理的主客体因素的特殊性促成其采取相应的行动。对甘孜藏区治理的背景、要素、行动的探寻,可发现政府强作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松散治理等不可复制以及“多边联结带”的重要区位,共同组合成今天甘孜藏区治理中需要政府强作为的背景。对甘孜藏区治理背景的刻画,可以发现政府强作为的必要性。描述治理背景,内含着对治理历史的反思及区域地位的重新认知。历史上,中央王朝对康藏的松散型统治不可复制,“以夷制夷”致使土司甚至有能力与中央政府抗衡,在新时期,藏区治理需要多级政府合力强作为。曾经的边缘地区形塑了现今“多边联结带”的重要区位,凸显甘孜藏区治理的重要性,更需要政府的合力强作为。甘孜藏区是交通孔道,联结川滇青藏;它作为政治枢纽,内固川省,外拊藏疆;它亦是经济传输带,通过交易沟通东西南北;它更是多民族与多元交汇地。目前,脆弱性交织、风险大、矛盾性强造就了甘孜藏区治理难度大的总体情境,其治理需要政府强作为。与较发达地区相比,甘孜藏区呈现出脆弱性交织的特征,自然脆弱性、经济脆弱性、社会脆弱性存在于历史和现实的两个维度,并展现在个体、家庭、社区和社会层面。脆弱性来源于各种风险,既有农牧民的生计风险,也有区域性的社会稳定风险。民众贫弱及收入差距带来相对剥夺感,影响社会认同;分裂势力的渗透使得维稳任重道远。多重脆弱性交织、风险大,使得区域的矛盾性很强:矛盾突发多发,即内地没有的矛盾藏区有,内地有的矛盾藏区更突出;各种矛盾纠结在一起并容易发生性质变化。这些共同造成了难度极大的藏区治理。“政府+民众”是藏区治理独特的二元主体结构。多主体参与是治理理论的核心认知,内地的“政府—企业、社会组织—民众”的三元主体结构正在逐步形成。藏区理想的治理主体结构的建构,需要引入“外地主体”的概念,即藏区治理应是三个体系的合力,包括政府主导体系、本地社会支持体系、区域外社会支持体系。现实治理过程中,因社会组织缺位,企业极少,藏区治理的实际参与者只有政府和当地民众,政府包括中央、省政府等上级政府以及国家通过制度安排的对口支援政府。政府成为藏区治理最为重要的主体,较之于较发达地区,政府的角色更为多重,职责更重。民众的参与更多地存在于村庄的自组织治理中,力量有限。内容复杂是藏区治理客体结构的重要特征。宏观地看,在藏区的文化-社会-生态结构变迁中,文化的“传承与发展”、社会规范与社会行为的调适以及民众的心理、信念和行为的调适等,都需要政府“掌舵”,并加以引导和规范。在中观层面,甘孜藏区存在着环境治理与社会治理相互交织、贫困治理与社区治理相契合等,而环境治理、贫困治理、社会治理、社区治理都呈现出非政府强作为而难以有作为的特征。在村庄层面,社区资源匮乏,导致发展的“内应力不足”,村庄发展需要政府大量供给公共产品,增量社区资源。调研发现,甘孜藏区政府的行动在很大程度上切合其治理情境。总体上,政府关注改善农牧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并进一步改善社会关系。具体说来,政府大量提供公共服务,改善民生;寓服务于管理,缓解社会矛盾;优化工作制度与工作方式,进一步改善政民关系;尊重和引导农牧民,增进诉求表达。这些治理实践,取得了良好成效。总之,我们强调,区域治理的规律性探索是治理研究的深化,也是现代国家治理的研究和实践应不断延伸的领域。区域治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蕴含在历史与现实的共同考量、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观察中。既需要在历史的演进中不断突破,也需要在现实的研究与批判中逐渐升华;既需要在宏观场域下发现关联,也需要在相对微观环境中剖析机理。区域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更需要强调治理的区域性、民族性、文化性等。藏族地区治理需与其特殊的治理背景、治理情境、治理结构相契合。
刘雨岸[9](2016)在《中国人民银行县级支行职能履行情况研究 ——以湘南某县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03年,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简称银监会)正式成立,这一机构的成立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中分离出来,从而人民银行的职能出现了很大的变化,人民银行县级支行是人民银行的基层机构,在传导执行货币政策、辖区金融环境建设、改善金融服务质量、金融风险和危机的防控以及维持金融稳定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对县级人民银行来讲,人员的履职理念和业务水平都处于一个相对落后的状态,但是,在做好基本职能的基础上将新职能履行好对于人民银行县支行是一个很大的挑战。因此,如何快速提高自身履职能力,改变思想观念来完成好工作,履行其“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的职责,这是如今必须要研究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职能演变的回顾,结合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职责及履职的法律依据,并以湘南某县支行为例,分析了该县的金融发展状况以及该县支行的履职现状,研究了县支行在履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建议。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根据逻辑思路层层递进,对本命题展开深入的探讨:首先阐述了本文的写作目的与意义、研究的主要内容与方法、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结构安排;再通过介绍人民银行县级支行的职责演变以及人民银行履职的法律依据等,并结合湘南某县当前金融发展状况,分析了该县资金流动的特点,论述了以银行资金大量上存为主要形式的资金外流现象对县域经济的影响;随后详细说明了该县支行的人员配置、履职情况,提出当前人民银行县支行履职过程中存在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不畅、金融稳定职能定位缺失、金融服务水平不高、人员年龄老化严重四大问题。从具体的履职情况中发现,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履职依据不充分、手段不丰富、机制不健全、机构设置不合理;最后,为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一些相应的建议。
孙娟[10](2016)在《德州市小额贷款公司政府监管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速,已基本形成了以盈利为目的、以民间资本为主、只做贷款业务不做存款业务的新模式。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和发展,弥补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不足,为“三农”和小微企业的发展做出了极大贡献,推动了县域经济发展和民间资本阳光化。但是,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很多关于其的监管问题也暴露出来。在中央,小额贷款公司由人行和银监会负责监管,在地方,一般是由地方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监管。当前各省、直辖市都在小额贷款公司的制度层面进行了科学设计,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办法和机制也在逐步完善和健全。但是扮演着重要角色的基层政府,在实际执行监管过程中,依然遇到很多困难。尤其是当前宏观经济下行,既不能对小额贷款公司过度监管,同时又要为其提供正确的发展方向引导、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这对基层政府监管部门提出了极大的挑战。本文以德州市为蓝本,分析了德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状况、监管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以公共利益理论、金融监管的权衡理论为理论基础,运用实证分析、数据分析等方法,通过借鉴国内先进地市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成功经验,结合德州实情,提出了适宜德州市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对策,主要有:构建高效有力的监管组织体系,创新提出“三个一批”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思路、将监管的严格性与科学性有机结合,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激励监管,拓宽融资渠道,引导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转型适应新形势。
二、对如何提高县级人行金融监管水平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如何提高县级人行金融监管水平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河北农村合作金融研究(1996~2015)(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一 选题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理论意义 |
二 学术史回顾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点 |
四 研究对象的基本说明 |
第一章 农村合作金融概念的界定 |
第一节 合作经济的产生与发展 |
一 现代合作思想的发展 |
二 现代合作经济的发展 |
第二节 合作金融概念的界定 |
第三节 现代中国的农村合作金融 |
第二章 河北农村合作金融独立发展阶段 |
第一节 河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 |
一 河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背景 |
二 河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走向独立发展 |
三 河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独立发展阶段分析 |
第二节 农村合作基金会 |
一 农村合作基金会产生背景 |
二 农村合作基金会发展历程 |
三 农村合作基金会发展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河北农村合作金融探索发展阶段 |
第一节 河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全面深化改革 |
一 正面分析 |
二 发展问题分析 |
第二节 新型农村合作金融 |
一 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背景 |
二 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开展的资金互助 |
三 其他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河北农村合作金融快速发展阶段 |
第一节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改制 |
一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 |
二 河北省农村商业银行 |
三 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 |
四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正面分析 |
五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发展问题分析 |
第二节 新型农村合作金融 |
一 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快速发展 |
二 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整顿规范 |
第五章 河北农村合作金融发展分析 |
第一节 正面分析 |
一 肩负了三农的历史责任和支持三农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
二 推动了河北农村金融体制改革 |
三 推动了城市化和工业化,为河北省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
四 促进了农村金融市场的储蓄动员 |
五 做出了很大的社会贡献 |
第二节 发展问题分析 |
一 正规农村合作金融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
二 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畸形发展 |
三 新型农村合作金融难以承担三农历史重任 |
四 农村合作金融历史问题复杂 |
五 农村合作金融供给不足 |
第三节 发展特点分析 |
一 具有明显的阶段性 |
二 政府在其中扮演着关键性角色 |
三 河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占主要地位 |
四 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特点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2)DE农行金融扶贫问题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主要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 |
1.5 论文框架 |
2 相关理论 |
2.1 金融扶贫的内涵和运行机制 |
2.1.1 精准扶贫与贫困人口认定 |
2.1.2 金融扶贫的内涵 |
2.1.3 金融扶贫的运行机制 |
2.1.4 金融扶贫的经济学含义 |
2.2 商业银行金融扶贫的理论基础 |
2.2.1 金融资本相关的致贫理论 |
2.2.2 农村金融市场相关理论 |
2.2.3 金融减贫相关理论 |
2.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2.3.1 国外研究综述 |
2.3.2 国内文献综述 |
2.3.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3 DE农行金融扶贫状况分析 |
3.1 DE县及地方扶贫工作概况 |
3.1.1 DE县概况 |
3.1.2 DE县扶贫工作概况 |
3.2 DE农行的金融扶贫现状 |
3.2.1 DE农行概况 |
3.2.2 金融扶贫组织架构及扶贫方式 |
3.2.3 主要金融扶贫产品介绍 |
3.2.4 DE农行金融扶贫实效 |
3.3 DE农行金融扶贫中存在的问题 |
3.3.1 金融扶贫客户结构失衡 |
3.3.2 传统业务模式影响金融扶贫业务效率 |
3.3.3 金融扶贫的渠道建设有待加强 |
4 DE农行SWOT分析及金融扶贫提升目标和思路 |
4.1 DE农行SWOT分析 |
4.1.1 优势分析 |
4.1.2 劣势分析 |
4.1.3 机遇分析 |
4.1.4 威胁分析 |
4.2 金融扶贫工作提升目标和总体思路 |
4.2.1 总体目标 |
4.2.2 总体思路 |
4.2.3 支持重点 |
4.3 DE农行金融扶贫业务提升路径 |
4.3.1 优化金融扶贫客户结构 |
4.3.2 转型发展提高金融扶贫业务效率 |
4.3.3 渠道优化升级 |
5 DE农行金融扶贫业务提升保障措施 |
5.1 资源配置保障 |
5.1.1 加强信贷规模和费用资源保障 |
5.1.2 强化人力资源保障 |
5.2 政策制度保障 |
5.2.1 强化金融扶贫优惠政策落实 |
5.2.2 强化专项金融服务方案设计 |
5.3 风险控制保障 |
5.3.1 坚持商业可持续原则 |
5.3.2 坚持依法合规 |
5.4 专项考评与统计监测保障 |
5.4.1 设立金融扶贫专项业务指标 |
5.4.2 设立专职统计监测岗位 |
5.5 业务流程优化保障 |
6 结论 |
6.1 本文的主要工作 |
6.2 未来的研究方向 |
致谢 |
参考文献 |
(3)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一) 国内研究综述 |
(二) 国外研究综述 |
第一章 地方金融监管的基础理论考察 |
第一节 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分权的界定 |
一、央地分权的含义 |
二、经济法语境下的央地金融监管分权 |
第二节 地方金融监管的定义和特性 |
一、法定性 |
二、限制性与灵活性 |
三、辅助性与独立性 |
第三节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
一、中央垂直监管体制在地方的失灵 |
二、提高地方的金融监管效率 |
三、利益平衡与地方金融差异化发展 |
第四节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的历史变迁 |
一、1949-1978年:高度集权阶段 |
二、1978-1997年:尝试分权阶段 |
三、1997-2003年:权力回收阶段 |
四、2003年以来:地方金融监管的回归 |
第二章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的法律规制现状 |
第一节 我国有关地方金融监管的各类规范性文件 |
一、中央层面的规范性文件 |
二、地方层面的规范性文件 |
第二节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的运行框架 |
一、地方金融监管的主体 |
二、地方金融监管的对象 |
三、地方金融监管的内容与形式 |
第三章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名义不正与界限不清 |
第二节 多头监管与定位跑偏 |
第三节 纵横协调机制待加强 |
第四节 金融科技带来新挑战 |
第四章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规制路径的优化 |
第一节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
一、立法确立地方金融监管权 |
二、赋予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执法权 |
三、划分央地金融监管权界限 |
四、明确监管主体及其职能定位 |
第二节 完善纵横协调监管体制 |
一、省级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建立 |
二、央地双向联通与信息共享机制的搭建 |
三、不同地区间的地方金融监管协调 |
第三节 地方金融科技监管应对 |
一、转变地方金融监管理念 |
二、以监管科技应对金融科技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4)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路径 |
第一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理论基础 |
一、金融监管的公权力属性 |
二、金融监管的正当性理论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的多元与多重 |
一、金融监管权主体的多元化 |
二、金融监管对象的全覆盖 |
三、金融监管内容的系统化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结构化”性质 |
一、国家权力的央地配置 |
二、“结构化”视角下的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 |
第四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 |
一、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根本动因 |
二、地方政府金融发展的竞争需要是直接动因 |
三、维护金融安全是终极动因 |
四、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重要动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变迁和现状 |
第一节 中央金融监管权模式的历史变迁 |
一、1949-1979:中央银行“大一统”时代 |
二、1979-1992:中央银行体制的建立与地方监督保障 |
三、1992-2003:分业监管与地方干预 |
四、2003-至今:分业监管与金融监管协调 |
第二节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历史考察 |
一、1949 年以来我国权力央地关系的发展 |
二、我国金融监管央地关系的变迁 |
第三节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现状分析 |
一、中央金融监管权配置现实 |
二、金融监管权集中配置于中央的弊端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现实 |
四、央地双层监管的显着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困境 |
第一节 地方金融监管的多重困境 |
一、应对传统金融的困境 |
二、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依据普遍缺失 |
三、地方监管机构定位不清 |
四、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困境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合法性危机 |
一、金融立法现状 |
二、现行金融立法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金融监管央地配置域外模式借鉴 |
第一节 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 |
一、美国的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二、加拿大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三、美国、加拿大分权型多层监管体制特征 |
第二节 集中型单层监管模式 |
一、英国金融监管权集权型单层配置模式 |
二、德国依托地方银行的地方监管模式 |
三、日本中央政府部门行政授权地方监管模式 |
四、欧盟合作性金融监管模式 |
五、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单层监管模式的特征 |
第三节 域外金融监管的比较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一、域外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 |
二、监管权力央地配置模式的决定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制度建构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宏观设计 |
一、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价值取向 |
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配置目标 |
三、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主要原则 |
第二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法治化路径 |
一、通过法律制度配置监管权力 |
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的作用 |
第三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主体配置 |
一、监管机构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中央指导下的地方统筹监管模式 |
第四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内容配置 |
一、厘清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界限 |
二、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的界限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内容 |
第五节 配套制度设计 |
一、中央从严格分业走向行业统筹 |
二、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关系 |
三、创造地方金融监管权实现的条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地市银保监分局合并的问题研究 ——以湖北省YC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目的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的主要内容及思路方法 |
1.4 创新点与不足 |
2 银保监管机构改革的理论分析 |
2.1 我国金融监管机构改革的演变 |
2.2 新公共管理理论下银保监合并 |
2.3 国家治理体系下银保监管机构改革 |
3 湖北省YC市银保监分局的现状及合并问题分析 |
3.1 YC市银保监分局的基本概况 |
3.2 YC市银保监分局合并的内外部优劣势分析 |
3.3 YC市银保监分局合并面临的主要问题分析 |
4 国内外经验借鉴 |
4.1 国外金融监管机构改革经验 |
4.2 国内部分省市金融监管实践经验 |
4.3 各金融监管机构的协作监管经验 |
5 深化地市银保监分局合并的措施建议 |
5.1 深化地市银保监分局合并的关联视角 |
5.2 深化地市银保监分局合并的原则 |
5.3 深化地市银保监分局合并的三方面举措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YC市金融及监管系统工作人员访谈提纲 |
(6)跨越分隔:我国县域金融监管体制的优化研究 ——以江西宜春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问题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相关研究述评 |
1.3.1 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1.3.2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1.3.3 国内外相关研究评述 |
第2章 县域金融监管基本理论 |
2.1 县域金融监管的理论依据 |
2.1.1 “整体型政府”理论 |
2.1.2 “分权学说”理论 |
2.1.3 “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理论 |
2.2 研究设计 |
2.2.1 核心概念 |
2.2.2 研究思路与分析方法 |
2.2.3 分析框架 |
第3章 江西省宜春市辖内各县市区金融监管分隔的特点 |
3.1 我国县域金融监管历史 |
3.1.1 县域金融监管的发展历程 |
3.1.2 金融监管变迁的动因分析 |
3.2 宜春市辖内各县市区金融监管体系 |
3.2.1 县域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 |
3.2.2 县域金融监管的主体 |
3.2.3 县域金融监管的对象 |
3.3 我国县域金融监管的特征分析 |
3.3.1 主体分隔 |
3.3.2 目标职能分割 |
3.3.3 市场分隔 |
第4章 江西省宜春市县域金融监管分隔带来的问题及成因 |
4.1 江西省宜春市县域金融监管分隔带来的问题 |
4.1.1 监管重复 |
4.1.2 监管真空 |
4.1.3 各监管主体监管质量和效率不高 |
4.1.4 信息不对称,存在监管效率漏损 |
4.1.5 潜在风险加剧,危害金融安全 |
4.2 江西省宜春市县域金融监管分隔造成问题的成因分析 |
4.2.1 县域金融监管体制不完善 |
4.2.2 监管利益冲突与权力寻租 |
4.2.3 县域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建设不足 |
第5章 外国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比较与借鉴 |
5.1 外国地方政府金融监管实践 |
5.1.1 美国的金融监管实践 |
5.1.2 加拿大的金融监管实践 |
5.1.3 日本的金融监管实践 |
5.1.4 新加坡的金融监管实践 |
5.2 不同国家金融监管的比较与借鉴 |
5.2.1 金融监管的共性 |
5.2.2 金融监管的差异 |
第6章 我国县域金融监管的体制优化 |
6.1 县域金融监管体制优化的必要性 |
6.2 县域金融监管体制优化的主要思路 |
6.3 县域金融监管体制优化方案 |
6.3.1 横向优化——统一综合金融监管体系 |
6.3.2 纵向优化——中央、地方金融监管权力合理分配 |
第7章 结论 |
7.1 基本研究结论 |
7.2 不足之处与研究展望 |
7.2.1 研究不足之处 |
7.2.2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7)大数据背景下山西省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1.3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1.4 研究思路、方法及创新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4.3 研究创新 |
2 大数据背景下的个人征信体系概述 |
2.1 个人征信相关概念 |
2.1.1 信用和个人信用 |
2.1.2 征信和个人征信 |
2.1.3 大数据征信 |
2.2 个人征信体系及其体系构成 |
2.3 大数据背景下建立个人征信体系的理论基础 |
2.3.1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3.2 数据挖掘理论 |
2.4 传统征信与大数据征信的不同 |
3 大数据背景下个人征信体系发展态势 |
3.1 国外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态势 |
3.1.1 国外个人征信体系模式 |
3.1.2 国外传统个人征信——以美国费埃哲评分为例 |
3.1.3 国外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经验借鉴 |
3.2 国内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态势 |
3.2.1 国内个人征信业发展历程 |
3.2.2 传统个人征信的运行模式——以人行征信中心为例 |
3.3 个人征信管理的大数据化发展趋势 |
4 大数据背景下山西省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现状 |
4.1 山西省个人征信体系已取得的建设成效 |
4.1.1 征信组织架构 |
4.1.2 征信法律制度 |
4.1.3 征信产品和服务 |
4.1.4 征信宣传教育 |
4.2 山西省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困境 |
4.2.1 个人信用意识有待提高 |
4.2.2 征信管理法律制度不完善 |
4.2.3 征信服务能力水平不高 |
4.2.4 征信监管水平有待提高 |
4.2.5 征信数据来源受到限制 |
5 基于大数据技术的山西省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与管理优化 |
5.1 确立“政府主导市场参与”模式 |
5.1.1 完善以政府主导的公共联合征信机构 |
5.1.2 引导建立市场化的大数据征信机构 |
5.2 配套征信相关法律法规 |
5.2.1 出台地方个人征信法律法规 |
5.2.2 完善地方个人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制度 |
5.3 加强个人征信宣传教育 |
5.3.1 加强个人征信知识宣传 |
5.3.2 加强社会信用文化建设 |
5.3.3 培养适应大数据征信的专业人才 |
5.3.4 推进信息采集与共享服务机制 |
5.3.5 丰富大数据征信产品和服务 |
5.4 强化个人征信监管 |
5.4.1 建立个人征信服务监管机制 |
5.4.2 建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
5.4.3 建立个人信息隐私保护监督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
附录2 |
致谢 |
(8)藏族地区治理结构的特殊性研究 ——基于对甘孜藏区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康藏治理研究的总体状况 |
二、历史上的羁縻统治与土司制度的研究 |
三、目前民族地区及藏族地区社会治理的研究 |
四、简要述评 |
第三节 研究设计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论文结构 |
四、研究对象(个案简述) |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第一节 治理理论:理论渊源及基本范式 |
一、治理:发展的共同话语 |
二、公民社会:治理的前提条件 |
第二节 治理的公民社会基础及其反思 |
一、真的可以“没有政府的治理”? |
二、“进”与“退”:简要的国家-社会关系之思考 |
三、“进”与“退”:藏区社会组织条件缺失 |
第三节 “背景—要素—行动”分析框架的建构 |
第三章 治理反思及多边联结带:历史与区位 |
第一节 松散:历史上治理政策之弊 |
一、王朝的松散管理不可复制 |
二、“以夷制夷”:政治二元性,土司等足以与中央王朝抗衡 |
三、强硬统治反而不利,需张弛有度 |
四、强作为:维护主权、地区稳定 |
五、强作为:发展之基 |
第二节 多重边缘形塑多边联结带 |
一、“中心—边缘”说到“多边联结带”的学理解说 |
二、交通孔道:连接川滇青藏 |
三、政治枢纽:内固川省,外拊藏疆 |
四、经济传输带:通过交易,沟通东西南北 |
五、民族交汇地:文化结点连结多元文化 |
第四章 难度大:甘孜藏区治理环境的特殊性 |
第一节 多重脆弱性交织:治理环境的总体特征 |
第二节 风险大:脆弱性的源头 |
一、生计风险:民众贫弱及收入差距带来相对剥夺感 |
二、社会稳定方面极具风险:维稳任重道远 |
第三节 治理难度大,需要政府主导 |
一、治理难度大的具体表现:曾经的门难进、脸难看及其转变 |
二、治理中的矛盾性强,需要政府创造性地利用冲突 |
第五章 二元结构:治理主体结构的特殊性 |
第一节 参与是“治理诸要素及其关联”的核心 |
一、治理结构:诸要素及其关联 |
二、各学科关于治理中“参与”的解说 |
第二节 治理主体二元结构:政府不得已而强作为 |
一、应然:“外地主体”也应该参与其中 |
二、实然:谁在参与社会治理,藏区与其他地区差异显着 |
三、谁以什么样的地位和方式参与治理 |
第六章 内容复杂:治理客体的特殊性 |
第一节 社会变迁中的各种调适,政府“掌舵” |
第二节 非政府强作为便难有作为:环境与社会治理的交织 |
第三节 非政府强作为便难有作为:贫困治理与社区治理相契合 |
一、大面积慢性贫困的治理,需要政府强作为 |
二、村庄贫困治理“契合”村庄社区治理 |
三、资源有限,导致“内应力不足” |
第七章 政府作用力凸显:努力改善社会关系 |
第一节 公共服务改善民生 |
一、公共产品供给关照农牧民生产生活 |
二、努力托底:关照最贫弱的群体 |
第二节 政府行为:寓服务于管理 |
一、融为一体:异地迁入人口管理与服务 |
二、双法共用:大调解中心及其服务 |
三、深入仔细:网格化管理 |
第三节 工作制度设置及方式进一步改善政民关系 |
一、群众工作全覆盖:七项任务 |
二、干部找群众:挂帮包、干部驻村包村 |
三、门好进、脸好看:便民服务中心及其服务 |
四、倾听民声:诉求表达与反复协商 |
第四节 尊重、引导农牧民 |
一、尊重农牧民意愿 |
二、将政府的工作嵌入村庄自组织之中 |
三、努力整合农牧民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致谢 |
(9)中国人民银行县级支行职能履行情况研究 ——以湘南某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动态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研究述评 |
1.3 研究的主要内容与方法 |
第2章 基层人民银行的职能定位 |
2.1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职能演变 |
2.1.1 在新中国建立初期的中国人民银行(1948-1952年) |
2.1.2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中国人民银行(1953-1978年) |
2.1.3 改革开放下的中国人民银行(1979-1992年) |
2.1.4 逐渐完善的中国人民银行(1993年至今) |
2.2 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法定职责及其职能定位 |
2.2.1 人民银行的法定职责 |
2.2.2 人民银行履职的法律依据 |
2.2.3 人民银行县分支机构的职能 |
第3章 湘南某县金融发展情况及资金流动特点 |
3.1 湘南某县经济金融发展现状 |
3.2 某县人民银行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对当地发展的支持情况 |
3.2.1 该县支行再贷款发放情况 |
3.2.2 央行票据发行情况 |
3.2.3 差额准备金率执行情况 |
3.3 某县近年资金流动的特点及资金上存变化 |
3.3.1 向大企业流动的趋势明显 |
3.3.2 向城区流动明显 |
3.3.3 因资金上存而呈现的资金外流现象日趋严重 |
3.4 某县经济金融发展现实对对人民银行提高履职能力提出的要求 |
3.4.1 增强货币政策贯彻执行的有效性与针对性 |
3.4.2 拓宽金融服务的广度与深度 |
3.4.3 提高金融风险的预测力与把控力 |
第4章 人民银行某县支行职能履行现状 |
4.1 人民银行湘南某县支行的机构配置 |
4.2 当前湘南某县人民银行工作开展情况 |
4.2.1 较好地充当了贷币政策执行者和实施效果的反馈者的角色 |
4.2.2 优化金融服务并做好对经济形势的监测 |
4.2.3 推动了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较好地维护了金融稳定 |
4.3 当前人民银行湘南某县支行履职过程中的问题 |
4.3.1 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不畅 |
4.3.2 金融稳定职能定位缺失 |
4.3.3 金融服务水平亟待提高 |
4.3.4 人员老化,履职能力难提高 |
4.4 制约人民银行湘南某县支行有效履职的原因 |
4.4.1 履职理念滞后 |
4.4.2 制度规定缺失 |
4.4.3 管理手段落后 |
4.4.4 管理人才缺乏 |
第5章 解决基层人民银行履职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
5.1 更新金融管理理念 |
5.2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
5.3 推进法律制度建设 |
5.4 改进金融管理服务手段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德州市小额贷款公司政府监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简要述评 |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3.1 思路与方法 |
1.3.2 框架与内容 |
1.4 创新点 |
第2章 概念界定及相关理论 |
2.1 概念界定 |
2.1.1 小额贷款 |
2.1.2 小额贷款公司 |
2.1.3 小额贷款公司政府监管 |
2.2 相关理论 |
2.2.1 公共利益理论 |
2.2.2 金融监管权衡理论 |
小结 |
第3章 德州市小额贷款公司概况及政府监管现状 |
3.1 德州市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 |
3.1.1 德州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历程 |
3.1.2 营运资金情况 |
3.1.3 业务开展情况 |
3.1.4 组织架构 |
3.1.5 社会效益 |
3.1.6 存在问题 |
3.2 德州市小额贷款公司政府监管现状 |
3.2.1 监管主体和方式 |
3.2.2 监管制度 |
3.2.3 主要监管举措 |
3.2.4 监管成效 |
3.3 德州市小额贷款公司政府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
3.3.1 监管机制不健全 |
3.3.2 监管人员配备不充分 |
3.3.3 监管系统部门联动不协调 |
3.3.4 市级金融办缺乏有力的监管抓手 |
小结 |
第4章 国内先进地市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成功监管做法 |
4.1 温州市政府成功监管做法 |
4.1.1 建立非现场监管系统 |
4.1.2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贷款核销制度 |
4.2 重庆市政府成功监管做法 |
4.2.1 加强服务创新支持实体经济 |
4.2.2 加强政策引导推进机构做优做强 |
4.2.3 加强导向监管 |
4.2.4 加强部门协作优化发展环境 |
4.3 深圳市政府成功监管做法 |
4.3.1 助力小额贷款公司做信用微贷 |
4.3.2 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新型金融 |
小结 |
第5章 德州市强化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对策 |
5.1 构筑高效有力的监管组织体系 |
5.1.1 建立健全市级监管机制 |
5.1.2 加强市、县两级监管力量 |
5.1.3 多措并举加强部门联动 |
5.2 监管的严格性与科学性有机结合 |
5.2.1“三个一批”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思路 |
5.2.2 完善年审和分类评级工作 |
5.2.3 加强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管理和培训 |
5.3 加强激励监管 |
5.3.1 财政奖励扶持 |
5.3.2 市级税收减免 |
5.3.3 建立信息系统 |
5.4 拓宽融资渠道 |
5.4.1 引入深圳“助贷”模式 |
5.4.2 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证券化 |
5.5 正确引导小额贷款公司适应新经济形势 |
5.5.1 联合发展股权投资业务 |
5.5.2 实行普惠金融改革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对如何提高县级人行金融监管水平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河北农村合作金融研究(1996~2015)[D]. 于海鹏. 河北师范大学, 2021(12)
- [2]DE农行金融扶贫问题与对策研究[D]. 张延雷. 西安理工大学, 2020(01)
- [3]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的法律规制研究[D]. 陈园园. 山东大学, 2020(02)
- [4]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D]. 李其成.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7)
- [5]地市银保监分局合并的问题研究 ——以湖北省YC市为例[D]. 曲恩峰. 华中科技大学, 2019(01)
- [6]跨越分隔:我国县域金融监管体制的优化研究 ——以江西宜春为例[D]. 徐姗. 南昌大学, 2019(04)
- [7]大数据背景下山西省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研究[D]. 常梦洁. 山西农业大学, 2018(01)
- [8]藏族地区治理结构的特殊性研究 ——基于对甘孜藏区的分析[D]. 陈艾. 华中师范大学, 2017(05)
- [9]中国人民银行县级支行职能履行情况研究 ——以湘南某县为例[D]. 刘雨岸. 湖南农业大学, 2016(08)
- [10]德州市小额贷款公司政府监管问题研究[D]. 孙娟. 山东财经大学, 20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