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湾地区股票市场基本知识(三)(论文文献综述)
叶佐[1](2012)在《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交易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浪潮的特定历史背景和独特的运行机制下产生发展的,其成因颇为复杂。由于非上市公众公司自身具有一定程度的公众性特征,其股权流转的需求具有必然性和合理性。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对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交易规范的缺失,导致了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流通不畅、非法证券交易层出不穷,投资者权益受到极大损害。摸清当前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现状,发现非上市公众公司特殊需求和存在问题,尽快建立起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交易的法律制度,使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交易有法可依,无论对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非上市公众公司这一类型公司的健康发展,还是完善我国公司法律和证券法律体系,建立我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都有重要意义。本文的论述思路如下:首先从一个案例引出“非上市公众公司”这一话题,初步探讨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现状和存在问题,以及当前学界对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研究状况。然后从以下三个部分具体展开对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交易法律制度构建的探讨。第一部分,对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交易法律制度作一般性的分析。首先从“公众公司”切入,考察国外法律界对非上市公众公司法律概念的界定,并结合我国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的规定,明确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法律定义。接着对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产生历史、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揭示和解读。然后提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交易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为下文介绍国外相关制度和完善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交易制度做一个铺垫。最后从必要性和可行性两个方面来阐述完善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交易法律制度意义。第二部分,着重考察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交易法律制度。本章通过介绍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非上市公众公司最重要的股票交易市场——OTCBB市场和兴柜市场的发展历史和基本现状,比较各自市场中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交易制度的具体内容,以探求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交易制度建设的一般性要求。这些基本要求和原则包括建立统一监管的场外交易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制定适宜的挂牌标准、信息披露和转板、退市制度等,为下文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交易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和借鉴。第三部分,具体探讨如何完善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交易法律制度。首先,提出应当改造现有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和地方产权交易中心,建立起统一监管和统一法律规范的“1+N”模式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场外交易市场。其次,应注意降低非上市公众公司到该市场挂牌的门槛,逐步引入做市商交易方式,作为集合竞价交易的补充,以帮助解决提高现有场外市场中股票流动性不足的问题。在信息披露方面,宜适用“弹性原则”和“重要性原则”。最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场外交易市场与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中小板市场的衔接,完善转板和退市制度。
王萃强[2](2005)在《中国大陆与台湾开放式基金运作绩效比较研究》文中指出目前,开放式基金已成为国际基金市场的主流品种,美国、英国、我国香港和台湾的基金市场均有90%以上是开放式基金。台湾地区的投资基金诞生于1983年,随着20多年金融市场发展的几经波折后,投资理财及基金品种渐趋充实,市场竞争及投资回报的业绩要求压力下,2005年,台湾基金的平均收益率达到25.78%。在中国从2001年9月第一只开放式基金设立开始,至今开放式基金总数己超过100只。短短几年内,基金的数量、规模、品种更是迅速发展,中国基金业以数年时间接受国际经验,逐渐步入黄金发展时期。同时也出现了值得重视的一个问题:总体上业绩比较不尽理想,对投资者的吸引力比较弱。如何提高开放式基金的运作绩效使得投资者愿意将巨大的储蓄额转而投资基金是中国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将中国开放式基金运作情况与台湾相对成熟市场相比较,以期得到对中国切实可行的提高开放式基金业绩的途径,提出适合中国的发展开放式基金的框架;本文分析了影响中国开放式基金业绩的客观因素,特点和存在的问题试图拓展基金业绩评价的思路;回顾了国内外近年来对基金管理进行研究的理论和基金评价理论,在回顾理论的过程重点强调了目前基金市场上主要有的评价体系比如晨星基金评级体系,还有各证券交易所采用的评价体系。 本文采取理论阐述和实证分析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方法,同时采用了比较研究方法和案例研究方法,对中国与台湾开放式基金运作绩效的比较进行了研究,把自己多年在台湾地区和中国大陆证券投资基金实践和研究成果进行总结。台湾地区是开放式基金投资比较成熟的市场,通过与大陆的比较意在对中国健康地发展开放式基金有所帮助,本着对主要问题和问题的主要认识,同时也对中国发展开放式基金提出建议。本文除了归纳和总结本人多年台湾和中国两个市场基金投资管理实践与研究成果,也结合了国内外研究最新动向,系统地阐述了中国开放式基金运行的特点与存在的问题,明确提出了中国发展开放式基金操作的框架;将中国的开放式基金与台湾市场的开放式基金进行了可比性的比较,将台湾基金发展的成功实践进行了总结,并对中国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用最新的台湾地区与中国两个市场基金的数据进行了两个地区的开放式基金绩效的实证分析,检验了各模型的实用性,保证了结果的可靠性与真实性。 在对中国大陆地区开放式基金业绩评价实证分析中,采用了特雷诺测度、夏普测度、约翰逊阿尔法测度以及调整后的夏普测度即M2测度,估价比率对基金业绩进行衡量,而且由于各测度的结果值有正有负,所以又对各测度进行了假设检验,以期结果更具可靠性;在对台湾地区基金业绩评价实证分析中,除了采用了三个经典传统的测度以外还进行了信息比率测度的分析,因为台湾地区相对于
杨文武[3](2003)在《中国房地产业指标体系建立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文中认为中国房地产业发展较晚,揭示房地产业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内在联系与规律性的理论研究也处于初级阶段,尤其是对中国房地产业发展中一些基本范畴的理解还存在着较大的分歧。滞后于房地产业经济发展的理论研究,不能为顺利地解决中国房地产业经济发展所面临的诸如结构失衡、供需矛盾、制度滞后以及宏观调控无方和调控不力等问题提供理论指导。是什么原因使得本应来源于房地产业实践的理论研究滞后于快速发展的房地产业经济呢?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对中国房地产业经济运行规律认识的基本工具——房地产指标以及房地产业指标体系。 按照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观点,认识客观事物,进行科学研究,必须从感性到理性,从个别到一般,从具体到抽象,是定量与定性的有机结合。而任何指标都是社会经济现象在数量方面的反映,一个指标说明某一社会经济现象质与量的规定性,指标是生产力水平发展的标志。指标体系是由一系列相互关联与补充的指标构成的有机整体。为此,要透视我国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内部逻辑与外部功能架构,客观、真实、全面地认识房地产业经济运行的内在联系与规律,必须建立与完善我国房地产指标及其体系。 中国现行房地产统计指标中关于房地产开发统计指标,是借鉴原苏联的经验,为计划经济管理体制服务,在原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直到1996年全国房地产业统计工作发展规划中才正式提出建立房地产业指标体系的设想。由此理论研究者深感研究数据的缺乏,这正是由于没有完善的房地产经济运行数量方面的指标及其体系所致,因而建立中国房地产业指标体系四川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然而,由于房地产业是一个多因素、多层次的非物质生产部门的有机整体,房地产业活动中各种现象和关系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构成一个相对庞大的复杂系统。因而论文在对房地产、房地产业理性认识基础之上,运用一系列与房地产业发展的相关理论,深入细致的分析与研究了我国房地产业经济尤其是房地产市场运行态势。运用系统性原理以及马克思社会再生产等理论,力图从多层面、多视角来认识房地产业经济内部逻辑与外部功能架构。其次论文研究了房地产指标及其体系的一般理论,并为建立中国房地产业指标体系进行了系统性的理论探索,充分认识到现行房地产指标及其体系的缺陷,分析与研究港台地区房地产业指标体系及其对中国房地产业指标体系建立的借鉴,为建立与完善中国房地产业指标体系奠定理论与实践基础。再次论文立足于中国房地产业经济发展实际,从房地产业经济系统内部结构与外部功能的不同层面来建立中国房地产经济运行的基础性指标体系,以期达到为揭示中国房地产业经济运行的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认识图式”之目的。最后论文对房价收入比、空置率、容积率和租售比等指标从运用性的角度进行了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 论文以马龙思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信息论以及系统方法论等为其理论依据,在理论与实践、定性与定量、抽象与具体的结合中,为初步建立与完善中国房地产业指标体系进行了系统性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地产业指标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为揭示我国房地产业各种经济关系的运行规律、满足国民经济核算、加强对房地产业部门或行业管理等奠定理论基础。
付立新[4](2019)在《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研究》文中提出信托作为一种法律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生根中全球,我国于2001年正式颁布《信托法》,移植信托制度。但我国《信托法》在信托关系中的核心环节——受托人谨慎处理信托事务的义务上问题突出,仅有原则性、抽象的规定即“谨慎、有效管理”两个本身都需要进一步解释限定的注意义务标准。本文拟从功能主义、历史主义、制度体系论、制度演化论的角度剖析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规则,以法经济学、法社会学分析范式探究注意义务制度本身以及制度演化的深刻原因,以期构建符合我国经济、文化传统的制度体系,并对我国现行注意义务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第一章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的功能定位。注意义务制度的运行有其深刻的经济功能,即规避当事人双边逆向选择,并最小化信托交易过程中包括事前协议制定成本、事中规则适用、事后救济过错成本的交易成本。信托于近现代的发展亦经历了利益保护功能的重新定位,首先,在财产安全与财产效率这一对矛盾中,由财产安全保护功能向安全与效率的衡平发展。其次,在限制受托人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应实现信托财产的最大再生效率,应坚持受益人最大利益原则而非受益人唯一利益原则。信托制度以增加财产效益、减少利益冲突为目标,以强化有效管理理念、施加过失责任以及善意理念为路径选择。信托制度利益保护衡平功能于注意义务制度体现为同时以消极限制、积极促进方式赋予受托人必要范围自由裁量权、宽容理性行为所致损失的同时防止受托人懒惰不作为以及非理性决策,并以善意为前提,调和利益冲突。第二章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体系论。我国受托人注意制度体系可以不同逻辑主线展开,但在同一法律条文内应以一种逻辑区分。以受托人行为效果为标准可表述为不得偷懒的勤勉义务、积极作为的有效管理义务,此为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的原则性规定;以行为要求标准的义务可表述为亲自管理的注意义务、分别管理的注意义务、理性决策的注意义务,此亦为注意义务的具体应用领域;以理性行为要素为标准的义务体系可表述为注意、技能、谨慎小心,此亦为注意义务履行标准的判断标准。第三章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演化论。库恩范式理论认为规则中“反常现象”的累积定会导致“构造范式”甚至“社会学范式”的变化与更迭。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在自身实践中不断出现的“反常现象”对现行规则的突破冲击着受托人义务构造范式,促使其不断内部演化以适应、阐释、包容变化中的信托受托人义务。本章根据第二章体系论的逻辑对各要素的演进深入剖析。其中“以受托人行为目标为标准的义务体系”的演进本质上是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功能的演进,即由保护财产安全向效率、安全并重的利益保护衡平功能演进,此内容于第一章详细阐述,本章不再赘述。首先,注意义务于受托人行为要求亦即应用领域的演进如下:分别管理义务的演化包括混同管理绝对禁止向例外禁止的演进、分别管理方式由“物理”向“财务、组织意义”为主演进、受托人混同管理民事责任松动等;亲自管理义务中事务性代理原则禁止向例外禁止的演进、裁量权代理全面禁止向例外禁止的演进、受托人转委托责任的松动等;理性决策义务的演化主要表现为私益信托投资决策自由程度的扩大、公益信托近因原则的弹性化等。其次,注意义务制度于受托人行为理性判断过程中的演化包括谨慎小心要素中财产安全向与财产合理收益并重演进、技能要素中统一标准向专业受托人区分标准演进。最后本文总结了注意义务制度演化的一般规律:总趋势从调节性走向惩罚性再向调节性复归、制度规则从柔性向刚性转变后再从向柔性复归、制度内涵从分散性走向统一再向分散性复归、文本形式从不完备向完备演化后从封闭向开放型进化。第四章我国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构建的法社会学分析。信托制度随着社会因素中市场经济的空前发展、国家经济管理的创新、个人及自由主义凸显而不断调整自身,以期具有更强适应性与包容性。注意义务制度作为信托法律的重要规则,亦与我国社会的变化息息相关且良性互动。注意义务制度演进的社会因素主要体现为:管制理念的变化,即诚信义务本质上是国家强制对市场的限制;商业信托的兴起致使信托制度中投资促进因素、有效管理因素、当事人利用合同保护自身权益意识增加。商业信托兴起对注意义务规则的变造使分散投资理念应用使自由裁量权约束减少、注意义务履行评价中有效管理因素上升、义务规制模式由事前禁令向事后追责演化,我国法治环境的优化以及营商环境的优化亦对注意义务产生影响。第五章我国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立法修正。虽然注意义务的法律本质可表达为“积极义务”、“最大限度促进信托受益人利益的善意”、“受托人自由裁量权”,但以此三个定位作为立法着力点规制受托人注意义务存在逻辑上的困难与现实困境。首先,无法利用不可被当事人合意修改的强制性规范规制注意义务这一积极性作为义务;其次,“最大限度促进受益人利益的善意”这一定位中的善意本身亦是对注意义务制度所欲达到的理想模式下应然的描述,作为受托人注意义务的必要条件无法有效引导、规制实践中受托人具体管理行为,仍需要后续制度的补充;最后,准确划定受托人自由裁量权边界仍然面临协调积极赋予财产管理自由的裁量权与反面限制受托人自由裁量权,避免权力的滥用造成信托财产的损失的困境。我国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的完善应从立法理念修正、立法体系优化两个方面入手,构建符合我国政治、经济、文化传统的信托注意义务制度。我国立法理念存在偏重消极限制自由裁量权并施加沉重责任的倾向,与此同时我国现行注意义务制度体系存在注意义务制度行为规制逻辑混乱、注意义务制度适用领域模糊不清、注意义务履行判断标准笼统原则、注意义务制度责任体系沉重僵化等缺陷。因此我国受托人注意义务完善应坚持积极赋权的促进思维及消极限制思维并重的立法理念的同时,更应该树立权责统一的追责理念。注意义务体系完善应以“受托人行为”架构模式作为注意义务原则性规定、以“业务环节”架构模式作为注意义务具体应用领域、以“理性行为要素”架构模式作为义务履行判断标准、应以“弱化过失责任强化善意”架构模式作为追责理念。
潘成林[5](2013)在《董事任免制度研究》文中指出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有效性直接关系到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实现,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之一。在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方面,董事任免制度(包括董事的资格、提名、选任和罢免)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公司内部权力制衡理论可以为董事任免制度提供理论支撑。权力制衡是各国公司法在公司内部权力配置上所共同奉行和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基于维持股东会和董事会之间的权力制衡的需要,股东会在各国公司法上仍然保持着任免董事的权力。透过控制股东或经营管理层操纵和控制董事任免的各种表象可以看出,其根本危害是打破了公司内部的权力平衡,而为了恢复公司内部的权力平衡,就有必要对控制股东或经营管理层在董事任免中的权力予以制约。发扬股东民主是公司内部权力制衡的基本要求,其要义是控制股东和非控制股东共同行使应由全体股东行使的权利。在现代公司治理中,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参与董事会的组建是股东参与权的核心内容。因此,有必要创造行之有效的条件,保障非控制股东董事任免参与权的行使。董事的资格在内容上包括董事的积极资格和消极资格以及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为了在更大范围内选择高素质的董事,以提高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监督能力,公司法一般不应当限制董事的资格股和国籍,对董事的年龄上限的限制也应当适度;法律制度难以对董事的素质和能力进行整齐划一的调整,但民间机构的软法大有可为。董事的消极资格是股东行使董事任免权的事前制衡机制,公司法应加强对董事的职业限制、兼任高管的限制和行为记录的限制。独立董事是制约控制股东和经营管理层的重要力量,应从独立性、专业经验和能力以及时间和精力投入三个方面强化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董事的提名主要包括董事的提名主体和提名方式。董事的提名权是董事任免权的一项基础权能,也是股东监督和制约董事的重要手段,股东应当享有董事提名权。提名委员会在董事的提名上能够发挥重要作用,我国应通过制度的改进为提名委员会创造更大的发挥作用的空间。股东提案是股东提名董事的基本方式,但利用股东提案制度提名董事存在着较大的不足。股东提名董事制度可以为股东提供一条提名董事的新途径,其在提高我国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方面具有重要价值,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建构我国的股东提名董事制度。为了预防控制股东操纵和干预独立董事的提名,独立董事提名条款应进行特别设计,应取消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独立董事提名权,由提名委员会取代董事会在董事提名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应建立控制股东的独立董事提名回避制度。董事的选任在内容上主要包括董事的选任主体和选任方式(包括直接投票制和累积投票制)。基于效率和维护董事会正常运转的需要,我国的董事选任主体立法应由单一制向多元制转化,应在公司法中明确董事会享有董事临时空缺的填充权,并赋予法院在公司董事会陷入僵局时任命临时性董事的权力。在董事的选任过程中,不同的表决权行使规则,将产生不同的选任结果。在非控制股东的权益保护方面,累积投票制在我国仍具有不可替代的制度价值,应为其创造更大的发挥作用的空间。首先,应将累积投票制的适用范围扩展至有限责任公司。其次,累积投票制的立法模式应有所区分,即对非独立董事的选举,采取任意主义的选出式;对于独立董事的选举,则采取强制主义模式。再次,应规定股东行使累积投票权的程序和累积投票规避行为的防范措施。董事的罢免主要包括股东会罢免董事的条件、董事罢免的司法介入和被罢免董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董事罢免是股东行使公司控制权的重要方式,在我国公司法中应明确规定股东会可随时以普通决议罢免董事且不需要说明理由,但为防止控制股东轻易地将非控制股东在董事会中的代表驱逐出董事会,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股东会罢免董事应当具有正当事由。为了加强对独立董事的职位保障,罢免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决议类型应为特别多数决。司法罢免董事是股东罢免董事的另一出路,也是股东罢免董事的最后一条救济途径,我国有必要引入司法罢免董事制度,但在司法罢免董事的规则设计上,必须把握好司法介入的度。为了保障董事的权益,在我国公司法中应赋予被罢免的董事在程序上的抗辩权利,同时应明确规定被罢免董事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并对董事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条件和范围作出规定。
张敏[6](2008)在《论信托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文中指出本文主要研究信托受托人行使投资权时须恪尽谨慎义务的问题,指出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信托法分别以“谨慎投资者规则”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回应了这一命题,并在此基础上深入分析了受托人违反谨慎投资义务的民事责任,以及在我国实现谨慎投资义务制度本土化所面临的法律障碍,最后提出了导入该制度的具体举措。本文第一章分析了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一般理论。文章将受托人的投资权定位为受托人的“管理处分权”之一,以此为理论基点,进一步探讨了投资权的基本内涵,以及受托人享有投资权的两大原因:信托财产增值的需要;专家理财的优势。接着,在明晰一些国家受托人的投资权之后,总结出将信托基金用于投资,既是受托人的一项基本权利,通常也是信托的重要目的,但是行使投资权时,受托人须履行谨慎投资义务。然后,该章深入剖析了受托人行使投资权时须恪尽谨慎投资义务的三个原因:投资市场的高风险性是现实经济原因;受托人谨慎投资与否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福祉;谨慎义务可约束受托人的投资权,防止滥权行为的出现。那么,谨慎投资义务是如何体现到各国信托法中的呢?本论文分如下两章来论述。第二章指出了英美法系信托法用谨慎投资者规则来回应受托人行使投资权须谨慎的要求。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标准是,他应当像一个谨慎投资者处理自身事务一样,投资信托财产。一般来说,受托人的投资行为符合谨慎标准的,受托人个人对受益人不承担责任,否则就应当承担责任。最早的谨慎投资标准是“法定名录”规则,而其发端于英国,在早期确实起到了信托本金保值的作用,但随之显露出投资方法僵化和投资标的保守等缺陷。英国信托法虽屡经更替,但改革后的《1961年受托人投资法》仍受制于“法定名录”规则,直至《2000年受托人法》采纳投资组合理论后才摆脱该规则的束缚。就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标准而言,美国信托法经历了“法定名录”规则,到“谨慎人规则”,再到“谨慎投资者规则”的演进过程。现代投资组合理论是谨慎投资者规则的理论源泉和精髓,《统一谨慎投资者法》是谨慎投资者规则的集大成者。第三章探讨了大陆法系信托法所采纳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受托人履行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简称为“善管义务”)的行为标准一般是:受托人所从事的职业或他所在的社会阶层一般所要求达到的注意或谨慎程度。善管义务是信托受托人的一般性义务,可以具体化为各项具体义务,如“分别管理义务”和“亲自管理义务”等。两大法系的谨慎投资义务制度分别以“谨慎投资者”和“善良管理人”为参照主体,大陆法系善管义务的规定与英美法系谨慎投资义务的考量要素之间类似一种抽象与具体的关系,对于变动不居的社会生活而言,只有它们两者之间的动态有机结合,才可能满足社会对法律的要求。第四章总结了受托人违反谨慎投资义务时的民事责任。受托人因其违反信托的投资行为,依信托法所应负的民事责任,兼具债务不履行与侵权行为两种责任的复合性质。本文进而指出了受托人对受益人原则上应承担有限责任,对与信托交易的第三人一般应承担无限责任。第五章通过对我国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制度立法历史与现状的考察和评析,就实现谨慎投资义务制度的本土化进行了探讨。本文认为虽然我国已经初步导入了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制度,但还存在着“受托人的投资权不够明确”、“谨慎义务过于粗疏”等缺陷。有鉴于此,要实现我国谨慎投资义务制度的本土化,必须借鉴英美信托法中行之有效的操作标准,引入投资组合理论重新塑造我国的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制度。
贾楠[7](2019)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证券市场的性质是资本市场,是我国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证券市场也在不断地蓬勃进步,这是我国的市场经济日益走向完善与成熟的标志。然而,证券市场上一些大案、要案的发生,表明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责任制度还不够健全,给广大证券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造成了很大的损失。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违法行为皆时有发生。其中,虚假陈述作为一种典型的违反证券法律规定的行为,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引发了一系列的大案要案。它们不仅给证券投资者造成了很大的财产损失,也沉重地打击了他们参与投资的信心,更给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在虚假陈述案件的审理中,最难以认定和判别的就是虚假陈述行为所引发的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要件。可以说,对民事责任中因果关系要件的判定是整个虚假陈述案件中的难点与关键。然而,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在这一点上尚且存在着很大的不足。因此本文的写作目的就是要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与探究,从比较法学的角度进行出发,在对国外的先进法律制度进行梳理与归纳的基础上适当地提出一些自己的见解,以期为我国的证券法律的发展以及证券市场的完善提供助力。
张作顺[8](2002)在《破产程序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破产程序法律制度研究》一文计12章,31万字,主要侧重破产程序的研究,对破产实体制度也少有涉猎。破产法律制度兼有程序与实体的内容,是二者的完美统一体。但程序方面构成了其主干内容,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讲,破产法律制度实际上就是一部破产程序制度,其在程序法律制度中具有独立的地位。在当代,破产制度除传统意义上的破产清算制度外,还包含有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等制度,其目的也已从单纯的债务清算,演变成为以保护债权人为基干、维护债务人利益和重视社会利益等多方目标地并重,充分反映了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轨迹。同时,破产也由破产有罪转变为破产无罪。但是对于破产过程中的犯罪现象,理应予以制裁,这不仅是特殊预防的需要,也是社会一般预防的要求。1986年破产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史上的一件大事,但是,囿于当时的特殊背景,该法缺陷很多,命运也多舜,已几被行政法规所取代。我国正在修订过程中的破产法,通过借鉴各国的成功经验,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现行法的不足。破产程序与其他法律程序一样,其追求的基本价值也是程序公正和程序效益,并且其追求更加外在化。其功能也与其目的结合密切,相映生辉。目前,大多数国家实行一般破产主义,即所有人包括自然人都有破产能力。对于破产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一般原因,在有些情况下,债务超过也是破产原因之一。在能够申请债务人破产的人中,除债务人本人外,还有债权人,在特殊情况下,法院也可以职权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宣告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其中主要是对债务人公私法上资格性质。破产债权是破产宣告以前成立的债权,债权应当通过法定程序申报,逾期申报将对债权人产生不利的影响。破产财产是破产宣告时债务人所有的财产,日本学者关于破产财团、现有财团和分配财团的区分有一定的道理。债权人权利自我维护机制包括债权人会议和监督人,其中以前者为主。我国将确认债权作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之一,在理论与实践中产生了许多不必要的歧义。破产管理人制度是破产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此前对于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不同观点,并没有真正揭示出其实质。实际上,破产管理人具有独立的破产法上的地位。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务时应尽善良管理义务。 各国均为破产债权在分配时确定了先后顺位,即分配顺序,以免招致混乱。目前,有些国家将税收及工资债权的优先顺位取消,而等同于一般债权,这对公平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是非常有益的。破产程序终结后,对于未清偿债务给予债务人以免责待遇,并恢复债务人因破产宣告而遭受的权利限制,即复权,是当代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需要和体现,也是破产制度保护债务人利益的具体落实。破产和解制度是为弥补传统破产制度的缺陷而在19世纪创设的,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债务人的破产清算。但是,其消极的预防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也不能满足时代的需要。20世纪初,更注重债务人再生和社会利益的破产重整制度被设计出来,其中以美国为最完善和发达。自此,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等三制度共同构筑成了现代的破产法律制度。近年来,跨国破产亦成为国际破产现象越来越多。其难点在于破产的效力问题。在当今各国,一般有属地主义和普及主义之分,但有限制地普及主义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进程的推进而渐成主流。
王云泽[9](2016)在《现金逐出合并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现金逐出合并指在并购中收购公司以现金或者其他非股票有价证券为对价逐出目标公司少数股东。该制度通常用作公司退市或私有化之手段,最早起源于美国。现金逐出合并可以有效降低公司代理成本,提高股东会决策效率,确保决策执行。但逐出也可能侵害少数股东权利,须法律进行规制。本文除序言与结论外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论述现现金逐出合并与普通和合并至之区别,归纳其历史发展与具体方式。现金逐出合并起源于美国,二十一世纪后被欧洲、亚洲移植。可通过直接合并、两段式合并、三角合并方式驱逐少数股东。第二部分,论述现金合并理论依据。现金逐出合并属于股东退场机制之一,逐出须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以公平价格回购少数股东股份,并且关注合并后公司发展与效率。第三部分,论述公平价格。确定公平价格是现金逐出合并核心内容,股票当时价格并不代表公平价格,确认价格时要合考虑市场价格、综效与控制权溢价;大型公司可采用现金流折价法。第四部分,论述少数股东保护。大股东对小股东承担受任人义务与信息披露义务,小股东除股权回购请求权外还可申请禁止令或者请求撤销决议。第五部分,讨论我国现金逐出合并现状与对策。我国公司法只规定新设合并与吸收合并两种方式,未规定现金逐出合并制度;实务中公司多以排挤方式限制股东行使权利,侵害少数股东知情权与表决权。参考美国经验,我国应建立现金逐出合并制度,兼顾公平正义与经济效率。
李晓广[10](2009)在《开放背景下金砖四国证券市场国际化联动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开放背景下,中国、印度、巴西和俄罗斯等金砖四国与国际证券市场的联动性是本文研究的重点。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世界诸多经济体掀起了经济自由化的高潮,许多国家(和地区)逐步打开本国市场的大门。跨国公司蓬勃发展,国际资本流动规模加速,世界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日益扩大,金融市场一体化逐步加强。在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带动下,证券市场也出现了国际化的趋势,市场对外开放、国际融资证券化的特征日益明显。目前,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都已对外开放,不少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也相继开放本国证券市场,这使不同市场之间的关联性大为加强。在证券市场开放的大背景下,对于一国股票市场而言,其行情的波动不仅受到该国宏观经济走势的影响,而且会受到周边市场甚至国际证券市场整体走势的冲击,出现证券市场波动的国际化联动现象。同时,在同一国际金融、经济危机事件的冲击下,不同国家(特别是新兴市场国家)的证券市场受国际市场波动的联动反应程度是不同的,有的过度联动,有的联动轻微。这虽然受到各国国内经济状况、外汇储备情况等多方面的影响,但其具有不同的证券市场开放模式、或处于不同的市场开放阶段,也是该国证券市场国际化联动程度不同的重要原因。因此,新兴市场国家证券市场的开放及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效应和后果,尤其是它对本国股票市场的波动性和这种波动的国际联动性的影响是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目前,我国正处于证券市场的开放进程中,如何选择合适的市场开放路径和模式,构建合理有序的市场开放策略,避免经济金融危机情况下国际市场对我国证券市场的过度联动冲击,是市场监管部门和学术界关注的焦点课题之一。因此,通过对新兴市场国家证券市场国际化联动的研究,分析同一事件下不同国家出现不同程度市场联动的背景和原因,研究新兴市场国家不同开放模式的经验和教训,总结出适合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开放策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的研究主旨是关注新兴市场经济国家证券市场的开放问题,探讨经济或金融危机期间,新兴市场经济国家股票市场的波动特征,重点探讨这种波动在国际市场的联动性,探究这种联动性在危机时期、非危机时期以及危机时期内各阶段的发展及演变规律,客观评价我国股票市场的开放程度及其同国际市场的联动性,为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开发开放、有力抵御全球性经济及金融危机提供政策建议。本文的内容安排如下:第一章,导论。概述选题的研究背景,阐明选题意义、论文结构、研究方法、主要创新点、基本结论和不足之处。导论的主要目的是介绍本文所研究问题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以及本文的创新性,使读者对本文内容有一个总体了解。第二章,证券市场国际化联动的文献综述。将介绍国内外同类或相近研究的成果现状,包括股票市场波动性和联动性的文献综述;以及介绍证券市场开放与市场国际化联动的关系。第三章,证券市场国际化联动的理论基础。首先对证券市场联动的含义、途径等进行简要介绍;其次,系统介绍现代金融危机的特点和传播机制;最后,对本文重点关注的三次经济金融危机进行较为全面的介绍。第四章,开放背景下证券市场国际化联动的实证研究。首先设计考察各国证券市场波动性、联动性的理论及实证模型;其次确定本文的具体研究样本、研究时期与数据来源;接下来对证券市场国际化联动进行实证分析,包括对经济金融危机时期和非危机时期的对比、对经济金融危机时期及其不同阶段的深入分析等,全面研究金砖四国股市波动特点以及与国际市场波动的联动性,并对实证结论进行简要的总结。第五章,从巴西、印度、俄罗斯和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沿革、市场环境等角度分析实证研究结果的成因和差异。第六章,研究结论与政策启示。总结全文的研究结论,进一步探讨实证结论和成因分析带给我们的政策启示,并针对新兴市场国家在证券市场开放过程中,防止出现过度国际化联动进行细致的对策研究。本文的研究结果显示,经济金融危机时期往往可以加强新兴市场国家证券市场同国际市场的联动,并且会在一定程度上将这种联系延续至危机结束之后的时期。从程度上来看,我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的联动特征随着时间演进有逐步增强的趋势,并且在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期间得到显着增强。因此,为防止未来可能出现的经济金融危机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外部冲击,我国在进一步开放证券市场的过程中,应从开放战略、货币战略、外交战略、监管战略及市持魈搴筒氛铰缘确矫孀龊霉ぷ?防范证券市场开放程度不断加深可能带来的风险因素。要坚持向国际证券市场开放的大方向,但必须采取措施防止一定情况下出现过度的国际联动。关注国际投机资本的流动,防止其对我国证券市场运行产生不利影响。
二、台湾地区股票市场基本知识(三)(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台湾地区股票市场基本知识(三)(论文提纲范文)
(1)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交易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交易法律制度的一般问题 |
(一)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界定 |
(二) 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基本情况 |
(三) 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交易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
(四) 完善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交易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二、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交易法律制度的考察 |
(一) 美国 OTCBB 市场股票交易法律制度的考察 |
(二) 我国台湾地区兴柜市场股票交易法律制度的考察 |
(三) OTCBB 市场与兴柜市场股票交易法律制度的启示 |
三、完善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交易法律制度的构想 |
(一) “1+N”模式场外交易市场的构建 |
(二) “1+N”模式场外交易市场的挂牌条件 |
(三) 做市商制度的引入 |
(四) 建立适当的信息披露制度 |
(五) 完善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转板和退市制度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中国大陆与台湾开放式基金运作绩效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第1章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3 本文研究的内容和框架 |
1.4 开放式基金概述 |
本章参考文献 |
第2章 开放式基金运作绩效理论综述 |
2.1 现代的单因素基金业绩评价方法 |
2.1.1 Treynor指数 |
2.1.2 Sharpe指数 |
2.1.3 Jensen指数 |
2.1.4 M2评价方法 |
2.1.5 信息比率 |
2.1.6 简要评价 |
2.2 基金经理人的择时与选股能力评价方法 |
2.2.1 T-M模型 |
2.2.2 H-M模型 |
2.2.3 T-M模型与H-M模型的比较 |
2.3 晨星公司基金评级体系 |
2.3.1 晨星公司基金评级体系介绍 |
2.3.2 晨星公司基金业绩评价体系 |
2.3.3 基金星级评级与基金在未来的表现 |
2.4 研究文献简述 |
2.4.1 国外学者所作的实证研究 |
2.4.2 国内学者所作的实证研究 |
本章参考文献 |
第3章 开放式基金绩效客观影响因素分析 |
3.1 基金收益率 |
3.1.1 基金收益来源 |
3.1.2 基金收益率的度量 |
3.1.3 现金流即时调整后的收益率 |
3.2 系统风险 |
3.2.1 系统风险概念 |
3.2.2 系统风险度量方法 |
3.3 运营费用 |
3.3.1 运营费用构成 |
3.3.2 运营费用的计提方式 |
3.3.3 运营费用改革方向 |
3.4 投资风格 |
3.4.1 定义与分类 |
3.4.2 基金投资风格划分方法 |
3.5 资产规模 |
3.6 证券市场的影响 |
本章参考文献 |
第4章 中国大陆开放式基金运作绩效实证研究 |
4.1 基金绩效实证研究对于中国大陆证券投资基金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
4.2 研究样本及数据来源说明 |
4.2.1 研究样本的选取 |
4.2.2 基金净值和基金收益 |
4.2.3 基准组合的构建 |
4.2.4 无风险利率 |
4.2.5 模型的说明 |
4.2.6 基金分类方法 |
4.3 中国大陆开放式基金绩效实证研究的结果和说明 |
4.3.1 特雷诺测度、夏普测度、a测度 |
4.3.2 对Jensen a,估价比率,M2的假设检验 |
4.4 中国大陆开放式基金投资运作绩效实证结论 |
4.5 中国大陆开放式基金实证结果的原因分析 |
本章参考文献 |
第5章 台湾地区共同基金绩效实证研究 |
5.1 台湾地区共同基金发展历程 |
5.2 台湾地区目前对基金绩效揭露的规范 |
5.3 研究样本及数据来源说明 |
5.3.1 研究样本的选取 |
5.3.2 数据来源及计算方法的说明 |
5.4 台湾地区共同基金实证研究的结果和说明 |
5.4.1 样本基金具体分类 |
5.4.2 实证结果及说明 |
5.5 台湾地区共同基金实证研究的结论 |
5.6 台湾地区共同基金实证研究结论的原因分析 |
本章参考文献 |
第6章 中国大陆与台湾开放式基金运作绩效的比较 |
6.1 中国大陆与台湾开放式基金绩效实证研究结果比较 |
6.1.1 相同点 |
6.1.2 差异 |
6.1.3 影响中国大陆开放式基金业绩的特定因素 |
6.2 对中国大陆开放式基金运作的政策建议 |
6.2.1 宏观方面 |
6.2.2 微观方面 |
本章参考文献 |
第7章 总结与展望 |
7.1 本文的创新点 |
7.2 本文的不足 |
7.3 未来研究的方向 |
本章参考文献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3)中国房地产业指标体系建立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 引论 |
第二章 房地产和房地产业架构概述 |
第一节 房地产概述 |
一、 房地产概念的界说 |
二、 房地产的基本构成要素及其特征 |
三、 房地产与相关概念辨析 |
第二节 房地产业概述 |
一、 产业的概念其及产业划分的主要方法 |
二、 房地产业的概念及其特征 |
第三节 房地产业架构的理论依据及其内容 |
一、 房地产业架构的理论依据 |
二、 房地产业内部架构的内容: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服务活动 |
三、 房地产业架构的空间体系 |
第四节 房地产业经济运行的基础理论 |
一、 地租地价理论 |
二、 房地产市场运行的供求理论 |
三、 区位理论 |
四、 产业经济周期理论 |
第五节 房地产市场运行现状及其制度性障碍与创新分析 |
一、 房地产市场运行现状 |
二、 房地产市场运行中的制度性障碍及其创新 |
第三章 房地产业指标体系建立的理论一般 |
第一节 房地产指标 |
一、 房地产指标概念及其要素 |
二、 房地产指标特点和作用 |
三、 房地产指标“量化层次和计量单位” |
四、 房地产指标的设计 |
第二节 房地产业指标体系 |
一、 房地产业指标体系的概念和作用 |
二、 房地产业指标体系的功能定位 |
三、 房地产业指标体系的特征 |
第三节 房地产指标与房地产业指标体系的差异性 |
一、 房地产业指标体系是对房地产指标系统性配置的产物 |
二、 房地产业指标体系是房地产统计理论与房地产经济理论的契合点 |
三、 房地产业指标体系是通过房地产指标客观、真实和全面地反映房地产业经济发展状况的指示器 |
第四节 建立房地产指标体系的必要性 |
一、 为创立与完善房地产业统计学科奠定基础 |
二、 满足SNA核算体系的内在要求 |
三、 有利于行业宏观调控的需要 |
四、 有利于提供决策依据和规范行业发展的需要 |
五、 有利于正确反映加入WTO后对房地产业经济发展影响的需要 |
第四章 房地产业指标体系建立的理论探索 |
第一节 现行房地产指标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二节 建立房地产业指标体系的基本原则 |
一、 目标性原则 |
二、 目的性原则 |
三、 科学性原则 |
四、 国际通用性原则 |
五、 可操作性原则 |
六、 系统综合性原则 |
七、 可持续性原则 |
第三节 房地产业指标体系的实质、范围和基本要求 |
一、 房地产业指标体系的实质 |
二、 确立房地产业指标体系的范围 |
三、 房地产指标体系设计的基本要求 |
第四节 中国房地产业指标系建立的理论依据 |
一、 马克思社会再生产理论 |
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 |
三、 产业经济学理论 |
四、 可持续发展理论 |
五、 控制论、信息论和系统论原理 |
第五章 港台地区房地产业指标体系比较研究 |
第一节 反映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指标体系 |
一、 房地产业的增加值及其在GDP中的比重 |
二、 房地产业投入要素的指标 |
三、 房地产业税收收入及其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 |
四、 小结 |
第二节 反映房地产实物形态供给指标体系 |
一、 反映“地产”实物形态供给指标 |
二、 反映“房产”实物形态供给指标 |
三、 小结 |
第三节 反映房地产价值形态指标体系 |
一、 反映“地产”价值形态指标 |
二、 反映“房地产”市场价值形态指标 |
三、 小结 |
第四节 反映房地产市场需求指标体系 |
一、 自用量(自用率)和租用量(租用率) |
二、 自有量(自有率) |
三、 空置量(空置率) |
四、 小结 |
第五节 反映房地产金融服务统计指标体系 |
一、 反映房地产业金融服务指标 |
二、 反映房地产金融服务指标 |
三、 小结 |
第六节 反映房地产业景气指标体系 |
一、 反映房地产投资流动的景气指标 |
二、 反映房地产生产活动的景气指标 |
三、 反映房地产交易活动的景气指标 |
四、 反映房地产使用的景气指标 |
第七节 综述 |
一、 港台反映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指标体系 |
二、 港台反映房地产实物形态供给指标体系 |
三、 港台反映房地产价值形态供给指标体系 |
四、 港台反映房地产实物形态供给指标体系 |
五、 港台反映房地产实物形态供给指标体系 |
六、 港台反映房地产业景气指标体系 |
第六章 中国房地产业指标体系建立的具体内容 |
第一节 评价和反映房地产业外部功能指标体系 |
一、 评价和反映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和与地位指标体系 |
二、 评价和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经济效益指标体系 |
三、 评价和反映房地产业连锁分析指标体系 |
第二节 评价和反映房地产开发指标体系 |
一、 评价与反映土地开发指标体系 |
二、 评价与反映房屋开发指标体系 |
第三节 评价和反映房地产市场指标体系 |
一、 评价和反映房地产市场指标体系 |
(一) 评价和反映土地市场指标体系 |
(二) 评价和反映商品房市场状况指标体系 |
第四节 评价和反映房地产行政管理指标体系 |
一、 评价和反映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指标体系 |
二、 评价和反映房地产行业管理指标体系 |
三、 评价和反映房地产业协(学)会管理指标体系 |
四、 评价和反映房屋拆迁管理指标体系 |
第五节 评价和反映房地产服务指标体系 |
一、 评价和反映房地产金融服务指标体系 |
二、 评价和反映房地产保险服务指标体系 |
三、 评价和反映房地产中介服务指标体系 |
第六节 评价和反映直管公房和物业管理指标体系 |
一、 评价和反映直管公房经营管理指标体系 |
二、 评价和反映物业管理企业经营管理指标体系 |
第七节 评价和反映居住质量指标体系 |
第七章 房地产指标实证分析 |
第一节 房价收入比指标 |
一、 房价收入比的定义及特征 |
二、 我国房价收入比现状研究 |
三、 高房价收入比产生的不利影响 |
第二节 空置率指标 |
一、 空置率的定义 |
二、 我国空置率的现状判断 |
三、 消化吸纳空置商品房的具体举措 |
第三节 容积率指标 |
一、 容积率的定义 |
二、 容积率指标的特征 |
三、 容积率的变动趋势及其形成机理 |
四、 容积率对房地产商品价格的影响 |
五、 特定地块确定容积率的主要影响因素 |
第四节 房屋租售比指标 |
一、 房屋租售比的定义与分类 |
二、 房屋租售比的特征 |
三、 合理租售比的确定 |
四、 我国租售比现状分析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简介 |
声明 |
致谢 |
(4)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的功能定位 |
第一节 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功能的经济分析 |
一、代理成本理论视阙下的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 |
二、注意义务制度可规避信托中双边逆向选择风险 |
三、注意义务制度最小化信托交易过程中交易成本 |
第二节 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利益保护的衡平功能 |
一、信托关系中利益保护目标的多重内涵 |
二、信托关系中利益保护目标实现的路径 |
三、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利益保护的衡平 |
第二章 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的体系架构 |
第一节 原则规定:以受托人行为目标为标准的义务体系 |
一、勤勉义务 |
二、有效管理义务 |
第二节 应用领域:以受托人行为要求为标准的义务体系 |
一、分别管理的注意义务 |
二、亲自管理的注意义务 |
三、理性决策的注意义务 |
第三节 履行标准:以受托人理性行为要素为标准的义务体系 |
一、注意 |
二、技能 |
三、谨慎小心 |
第三章 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的嬗变 |
第一节 注意义务制度于应用领域适用过程中的演进 |
一、分别管理义务的演进 |
二、亲自管理义务的演进 |
三、理性决策义务的演进 |
第二节 注意义务制度于行为理性判断过程中的演进 |
一、技能要素中统一标准向专业受托人区分标准演进 |
二、谨慎小心要素中财产安全向与财产合理收益并重演进 |
第三节 注意义务制度演化的一般规律 |
一、总趋势从调节性走向惩罚性再向调节性复归 |
二、制度规则从柔性向刚性转变后再从向柔性复归 |
三、制度内涵从分散性走向统一再向分散性复归 |
四、文本形式从不完备向完备演化后从封闭向开放型进化 |
第四章 我国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构建社会基础 |
第一节 注意义务制度构建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
一、法律制度与社会互动的一般理论 |
二、信托制度构建中的社会因素 |
第二节 我国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运行环境 |
一、政府监管理念演进对市场经济的影响 |
二、商事信托兴起对传统信托制度的厘革 |
第三节 制度运行环境变化对我国注意义务制度影响 |
一、政府监管理念对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理念的变造 |
二、商业信托兴起对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规则的变造 |
第五章 我国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立法修正 |
第一节 注意义务的法律本质与规制困境 |
一、私法内以强制性规范规制积极义务存在逻辑难题 |
二、私法内以“善意”规制注意义务是必要而并非充分条件 |
三、私法内设置边界量化受托人自由裁量权存在现实难题 |
第二节 现行注意义务制度立法缺陷 |
一、现行注意义务制度立法理念的偏差 |
二、现行注意义务制度立法体系的缺陷 |
第三节 我国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完善 |
一、注意义务制度立法理念的修正 |
二、注意义务制度立法体系的优化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5)董事任免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绪论 |
一、 问题的缘起及研究意义 |
二、 本文的研究方法 |
三、 本文的逻辑结构和基本框架 |
四、 研究范围和概念的说明 |
第一章 董事任免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现代公司治理中的公司内部权力制衡理论 |
一、 公司制的本质在于公司机关之间的权力制衡 |
二、 公司内部权力制衡机制的来源 |
三、 公司内部权力制衡的基本原则 |
四、 公司内部权力制衡的基本模式 |
第二节 董事任免制度的公司内部权力制衡理论支撑 |
一、 股东会享有董事任免权的正当性 |
二、 对控制股东的董事任免权予以制约的根据 |
三、 对经营管理层在董事任免中的权力予以制约的根据 |
四、 保障非控制股东董事任免参与权的根据 |
本章小结:公司内部权力制衡理论与董事任免制度 |
第二章 董事的资格 |
第一节 董事的积极资格 |
一、 董事的资格股设置 |
二、 董事的年龄上限设置 |
三、 董事的国籍规定 |
四、 董事的素质和能力要求 |
第二节 董事的消极资格 |
一、 董事的职业限制 |
二、 董事兼任高管的限制 |
三、 董事的行为记录限制 |
第三节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
一、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
二、 独立董事的专业技能和经验 |
三、 独立董事的时间和精力 |
第四节 我国董事资格的立法检讨与完善 |
一、 董事积极资格的立法检讨与完善 |
二、 董事消极资格的立法检讨与完善 |
三、 独立董事任职条件的立法检讨与完善 |
本章小结:权力制衡与我国董事资格的立法完善 |
第三章 董事的提名 |
第一节 董事的提名主体 |
一、 股东作为董事的提名主体 |
二、 独立董事的提名主体 |
三、 提名委员会在董事提名中的作用及其运作规则 |
第二节 股东提名董事的方式:利用股东提案制度 |
一、 利用股东提案制度提名董事的主体条件 |
二、 利用股东提案制度提名董事的程序条件 |
第三节 股东提名董事的方式:股东提名董事制度 |
一、 美国股东提名董事制度产生的背景和过程 |
二、 美国股东提名董事制度的基本内容 |
三、 美国股东提名董事制度的价值争议 |
四、 我国台湾地区引入股东提名董事制度的实践和效果 |
第四节 我国董事提名的立法检讨与完善 |
一、 我国董事提名的立法检讨 |
二、 建构和完善我国的提名委员会制度 |
三、 建构我国的股东提名董事制度 |
本章小结:权力制衡与我国董事提名的立法完善 |
第四章 董事的选任 |
第一节 董事的选任主体 |
一、 各国关于董事选任主体的规定 |
二、 各国关于董事选任主体的规定评析 |
第二节 董事的选任方式:直接投票制 |
一、 以直接投票方式选任董事所存在的问题 |
二、 直接投票制下中小股东平等参与权的保障 |
第三节 董事的选任方式:累积投票制 |
一、 累积投票制的运行机理 |
二、 累积投票制的适用范围 |
三、 累积投票制的立法模式选择 |
四、 累积投票制的程序设计 |
五、 累积投票规避行为的防范 |
第四节 我国董事选任的立法检讨与完善 |
一、 董事选任主体的立法检讨与完善 |
二、 董事选任方式的立法检讨与完善 |
本章小结:权力制衡与我国董事选任的立法完善 |
第五章 董事的罢免 |
第一节 股东会罢免董事的条件 |
一、 股东会罢免董事的事由 |
二、 股东会罢免董事的决议类型 |
三、 股东会罢免董事的程序 |
第二节 董事罢免的司法介入 |
一、 各国公司法关于司法罢免董事的规定 |
二、 各国公司法关于司法罢免董事的规则评析 |
第三节 被罢免董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
一、 被罢免董事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正当性 |
二、 被罢免董事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条件 |
三、 被罢免董事的损害赔偿范围 |
第四节 我国董事罢免的立法检讨与完善 |
一、 我国董事罢免的立法检讨 |
二、 完善我国董事罢免立法的建议 |
本章小结:权力制衡与我国董事罢免的立法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后记 |
(6)论信托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状况分析 |
三、课题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信托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概述 |
第一节 信托与受托人的管理处分权 |
一、信托的概念与功能 |
二、受托人及其管理处分权 |
第二节 信托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 |
一、信托受托人的投资权 |
二、信托受托人的谨慎义务 |
三、信托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 |
第三节 信托受托人负有谨慎投资义务的原因分析 |
一、经济原因:投资市场的高风险性 |
二、社会根源:关系投资者的福祉 |
三、权利监控:约束投资权的行使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信托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在英美法系中的演绎 |
第一节 法定名录规则 |
一、法定名录规则的内涵及其演化 |
二、法定名录规则下受托人的投资原则 |
三、法定名录规则中的投资标的范围 |
第二节 谨慎投资者规则 |
一、雏形:谨慎人规则 |
二、现代投资组合理论:谨慎投资者规则的他山之石 |
三、《统一谨慎投资者法》:谨慎投资者规则的颠峰之作 |
四、受托人履行谨慎投资义务的策略 |
第三节 对谨慎投资者规则的定性与评价 |
一、谨慎投资者规则的性质 |
二、谨慎投资者规则的特点 |
三、谨慎投资者规则的优缺点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信托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在大陆法系中的解析 |
第一节 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
一、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的性质 |
二、受托人的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解析 |
第二节 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在受托人行使投资权时的具体要求 |
一、分离独立信托财产 |
二、分别管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 |
三、亲自管理信托事务 |
四、信托清算时的善管人之注意义务 |
第三节 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在大陆法系中的表现特征 |
一、投资比例 |
二、投资对象 |
三、投资行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信托受托人违反谨慎投资义务的民事责任 |
第一节 受托人违反谨慎投资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因 |
一、保障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
二、防范受托人滥用投资权 |
第二节 受托人违反谨慎投资义务民事责任的性质 |
一、信托与契约的关系 |
二、信托违反的复合性质 |
第三节 受托人违反谨慎投资义务民事责任的法律效力 |
一、受托人的责任概述 |
二、受托人对受益人的责任 |
三、受托人对第三人的责任 |
四、受益人的撤销权 |
五、几个特别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制度在我国的导入 |
第一节 我国信托法制中谨慎投资义务制度的立法状况 |
一、三部基本法律中的谨慎投资义务制度 |
二、两部《信托法》配套“管理办法”的规定 |
三、基金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的投资规范 |
四、中央企业的谨慎投资义务制度 |
五、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谨慎投资规范 |
六、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境外投资范围规定 |
第二节 我国信托法中谨慎投资义务制度的缺陷 |
一、受托人的投资权不够明确,谨慎义务过于粗疏 |
二、受托人的投资权易被委托人的调整权架空 |
三、委托人对受托人的直接解任权容易导致滥权 |
四、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撤销权有待细化 |
五、受托人转委托的责任过重 |
六、受托人无限责任的适用情形过窄 |
七、缺少预防违约和降低风险的规定 |
八、多头监管成效有待商榷 |
第三节 完善我国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制度的设想 |
一、在立法理念上要坚持信托法的基本原则 |
二、引入投资组合理论重新塑造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 |
三、完善谨慎投资义务制度的外围性举措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7)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内容与意义 |
二、国内外同类课题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
三、论文研究的框架(主要内容) |
第一章 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因果关系理论 |
第一节 英美法系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 |
一、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
二、法律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
三、小结 |
第二节 大陆法系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 |
一、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 |
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
三、小结 |
第二章 美国证券法上虚假陈述行为的因果关系 |
第一节 明示诉权的因果关系 |
一、美国证券法上关于明示诉权的规定 |
二、美国证券法上明示诉权规定的借鉴意义 |
第二节 默示诉权的因果关系 |
一、美国证券法上关于默示诉权的规定 |
二、美国证券法上默示诉权规定的借鉴意义 |
第三章 我国证券法上虚假陈述行为的因果关系 |
第一节 我国证券法上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规定的检讨 |
一、我国证券法上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规定的现状 |
二、我国证券法上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规定的改进 |
第二节 我国证券法上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立法建议 |
一、对于“欺诈市场理论”的反思与取舍 |
二、对于“介入因素”的认定 |
三、对于我国《证券法》的完善路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8)破产程序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破产的概念 |
一、 破产的含义辨析 |
二、 破产程序 |
第二节 破产法律制度 |
一、 破产法律制度的产生基础 |
二、 处理不能清偿债务的各种制度 |
三、 重整制度与和解制度 |
四、 破产清算制度与重整制度 |
五、 各种破产程序制度之间的转换 |
第三节 破产法与其他部门法律 |
一、 破产法 |
二、 破产法与其他部门法律 |
三、 破产法上的制度 |
第四节 破产法的历史发展 |
一、 早期的债务执行制度 |
二、 中世纪后期破产法的萌芽 |
三、 破产法的成熟及发达 |
第五节 主要国家的破产法律制度 |
一、 法国破产法 |
二、 德国破产法 |
三、 美国破产法 |
第六节 我国破产法律制度 |
一、 发展历史#@@#-53 |
二、 现行破产法诞生背景#@@#-53-40 |
三、 现行破产法存在的问题及形成原因 |
四、 正在起草的破产法中的问题 |
第二章 破产程序的一般性分析 |
第一节 破产程序的价值之一-程序公正 |
一、 程序与法律程序 |
二、 法律价值与程序价值 |
三、 破产程序对程序公正价值的追求 |
第二节 破产程序的价值之二-程序效益 |
一、 经济效益论与综合效益论 |
二、 程序效益的内涵 |
三、 破产程序对程序效益的追求 |
第三节 破产法的功能 |
一、 保护债权人债权的公平和最大限度地受偿 |
二、 保护债务人利益 |
三、 注重保护社会利益 |
四、 对资源再配置及淘汰落后功能的理解 |
第四节 破产程序的经济分析--哈特设计的破产程序评价 |
一、 哈特等人设计的破产程序方案的出发点 |
二、 现行破产程序的缺陷 |
三、 哈特设计的破产程序的基本内容 |
四、 哈特设计的破产程序评价 |
第五节 小额破产问题 |
第三章 破产程序的开始 |
第一节 破产能力 |
一、 自然人的破产能力 |
二、 遗产破产 |
三、 法人的破产能力 |
四、 国家的破产能力问题 |
第二节 破产原因 |
一、 破产原因的立法模式 |
二、 破产的一般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
三、 破产的特殊原因-债务超过 |
四、 破产障碍 |
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启动 |
一、 破产申请人 |
二、 破产申请的提出 |
第四节 破产案件管辖 |
一、 破产案件的法院主管 |
二、 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 |
三、 美国破产管辖制度 |
四、 我国法院的破产管辖 |
第五节 破产申请的受理 |
一、 破产程序开始的模式 |
二、 破产程序开始的条件 |
三、 破产申请的审查 |
四、 破产申请的受理及相关工作 |
五、 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
六、 破产案件受理费 |
第六节 破产程序的利害关系人 |
一、 破产债权人 |
二、 破产债务人 |
三、 别除权人、抵消权人、取回权人 |
第四章 破产宣告 |
第一节 破产宣告概述 |
一、 破产宣告的模式 |
二、 破产宣告的种类 |
三、 破产宣告的程序 |
四、 破产宣告的裁定的送达 |
第二节 破产宣告的效力 |
一、 破产宣告对破产债务人人格的限制效力 |
二、 破产宣告对破产债务人财产上的效力 |
三、 破产宣告对破产债务人已为法律行为的影响 |
四、 对正在进行中的其他程序的效力 |
五、 破产宣告的地域效力 |
第五章 破产债权 |
第一节 破产债权的概念和特征 |
一、 破产债权的特征 |
二、 破产债权人 |
第二节 破产债权的范围 |
一、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
二、 有财产担保而未受优先清偿的债权 |
三、 附期限的债权 |
四、 附条件的债权 |
五、 连带债务人及保证人的求偿权 |
六、 债权人对破产的连带债务人的债权 |
七、 票据付款人的追索权 |
八、 因交互计算关系产生的债权 |
九、 解除合同所发生的损失赔偿权 |
十、 破产债权的例外-除斥债权与劣后债权 |
第三节 债权申报 |
一、 申报期限 |
二、 申报的形式与范围 |
三、 逾期申报的后果 |
第四节 破产债权审查及确认 |
一、 破产债权的审查及确认程序 |
二、 我国现行破产法对审查确认债权的失误 |
第六章 破产管理人制度 |
第一节 概述 |
第二节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
一、 英美法系中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
二、 大陆法系的学说纷争 |
三、 对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思考 |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选任 |
一、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主体 |
二、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 |
第四节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权利与义务 |
一、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
二、 破产管理人职务的执行 |
三、 破产管理人的义务 |
四、 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的报酬 |
第七章 债权人权利自我维护机制 |
第一节 概述 |
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的概述 |
一、 债权人会议的立法例 |
二、 债权人会议的创设依据 |
三、 债权人会议的法律性质 |
四、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及表决权的分配 |
五、 债权人会议的职责 |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的运行机制 |
一、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及召集 |
二、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
第四节 监督人 |
第八章 破产财产 |
一、 破产财产的定义 |
二、 法律性质 |
三、 范围 |
四、 我国现行破产法所定破产财产的范围 |
五、 破产财产的确认 |
第九章 破产分配及程序终结 |
第一节 破产财产的管理与变现 |
一、 破产财产的管理 |
二、 破产财产的变现 |
第二节 破产分配 |
一、 概述 |
二、 破产分配的顺位 |
三、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制作 |
四、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执行 |
五、 追加分配 |
六、 债务人控制企业债权的分配顺位问题研究 |
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
第十章 破产和解制度 |
第一节 破产和解制度的演进 |
一、 创设基础 |
二、 发展 |
三、 特征 |
四、 法律性质 |
五、 破产程序的功能和目标 |
六、 分类 |
七、 我国现行制度的缺陷及思考 |
第二节 和解的程序 |
一、 和解申请的要件 |
二、 和解申请的审查 |
三、 和解协议草案 |
四、 和解协议的决议 |
五、 法院对和解协议的认可与否定 |
第三节 和解协议的效力 |
一、 对破产程序的优先效力 |
二、 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
三、 对债权人的效力 |
四、 和解清偿对续行破产程序的对抗效力 |
第五节 和解废止 |
第十一章 破产重整制度 |
第一节 重整制度概述 |
一、 重整的概念与特征 |
二、 重整制度的特点 |
三、 重整制度的理性分析 |
四、 重整制度的立法体例 |
五、 重整制度的产生与历史沿革 |
第二节 重整制度的申请与受理 |
一、 适用对象 |
二、 其他适用条件 |
三、 申请人 |
四、 重整程序的申请 |
五、 法院对重整申请的受理 |
六、 有关机构 |
第三节 重整计划 |
一、 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提出 |
二、 内容 |
三、 通过与认可 |
四、 执行 |
五、 重整程序的废止与终结 |
第十二章 涉外破产问题 |
第一节 涉外破产及涉外破产法 |
第二节 破产的管辖权 |
一、 立法例 |
二、 我国的立法现状及建议 |
三、 关于扩大涉外破产管辖权的理论 |
四、 涉外破产管辖权冲突的解决途径 |
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法律适用 |
第四节 破产的域外效力 |
一、 破产普及主义 |
二、 破产属地主义 |
三、 折衷主义 |
四、 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规定与立法建议 |
后记 |
(9)现金逐出合并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现金逐出合并概述 |
(一)合并与现金逐出合并 |
1、合并的定义与方式 |
2、现金逐出合并定义分析 |
(二)现金逐出合并手段与种类 |
1、现金逐出合并手段 |
2、现金逐出合并种类 |
(三)现金逐出合并特征 |
(四)现金逐出合并沿革 |
1、现金逐出合并产生与发展——美国模式 |
2、现金逐出合并制度的推广——欧亚模式 |
二、现金逐出合并理论分析 |
(一)股东退场机制 |
1、股东退场的两种模式 |
2、法律允许股东退场原因 |
(二)法律允许现金逐出合并的原因 |
1、股东逐出少数股东的目的 |
2、法律许可股东逐出少数股东的理论分析 |
(三)禁止现金逐出合并特例 |
1、现金逐出合并的反对理由与分析 |
2、法律禁止逐出合并之情形 |
(四)现金逐出合并基本原则 |
1、公平原则 |
2、商业目的原则 |
3、效益原则 |
三、现金逐出合并核心问题之公平价格确定 |
(一)当时价格与公平价格 |
1、对当时价格的误解 |
2、公平价格的正确定义 |
3、如何计算公平价格:现金流者现计算法 |
(二)市场价格与公平价 |
(三)综效与公平价格 |
(四)控制权溢价 |
四、现金逐出合并核心问题之小股东保护 |
(一)信息披露义务 |
1、美国证券法信息披露义务规定 |
2、台湾地区信披露规则 |
(二)受任人忠实义务 |
1、英国公司法幕后董事受任人义务 |
2、美国公司法控股股东受任人义务 |
3、台湾地区企业法制衡控股股东 |
(三)少数股东股权回购与其他保护 |
1、股权回购请求权的限制适用 |
2、其他救济方式 |
五、我国现金逐出合并分析与制度设计 |
(一)我国现金逐出制度现状 |
1、立法现状 |
2、司法案例 |
3、问题分析 |
(二)我国现金逐出合并理念设计 |
1、商业目的与效益发展 |
2、大股东信息披露义务 |
3、大股东受任人义务 |
(三)我国现金逐出合并制度设计 |
1、区分现金逐出合并与股东排挤 |
2、现金逐出合并之情形 |
3、公平价格与救济途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10)开放背景下金砖四国证券市场国际化联动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 |
1.2.1 研究方法 |
1.2.2 论文结构 |
第三节 主要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1.3.1 主要创新点 |
1.3.2 不足之处 |
第二章 证券市场国际化联动研究的文献综述 |
第一节 开放视角下的证券市场波动性研究的文献综述 |
2.1.1 开放条件下证券市场的影响因素研究 |
2.1.2 开放条件下证券市场波动性研究概述 |
第二节 开放视角下的证券市场联动性研究的文献综述 |
2.2.1 国外证券市场研究的综述 |
2.2.2 我国市场的研究综述 |
2.2.3 证券市场联动性研究的理论方法与模型选择 |
第三节 证券市场开放与国际化联动研究综述 |
第三章 证券市场国际化联动研究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证券市场联动性概述 |
3.1.1 证券市场联动的基本涵义 |
3.1.2 证券市场联动的影响因素 |
第二节 金融危机的国际传播理论 |
3.2.1 现代金融危机的特点与形式 |
3.2.2 金融危机国际传播的主要机制 |
第三节 近期典型经济及金融危机的情况介绍 |
3.3.1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 |
3.3.2 2001年美国经济衰退 |
3.3.3 2007年以来美国的次贷危机 |
第四章 开放背景下证券市场国际化联动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金砖四国证券市场情况的介绍 |
4.1.1 印度证券市场 |
4.1.2 俄罗斯证券市场 |
4.1.3 巴西证券市场 |
4.1.4 中国证券市场 |
第二节 证券市场国际化联动的模型设计 |
4.2.1 市场收益率指标 |
4.2.2 市场波动性指标 |
4.2.3 市场间联动性指标 |
第三节 开放背景下证券市场国际化联动的实证研究 |
4.3.1 样本及研究周期的选取 |
4.3.2 市场波动性的实证分析 |
4.3.3 市场联动性的实证分析 |
4.3.4 金砖四国证券市场波动性及国际联动性总结 |
第五章 金砖四国与国际证券市场联动的成因分析 |
第一节 证券市场开放与国际化联动的关系 |
第二节 金砖四国的证券市场国际化联动的分析 |
5.2.1 印度的证券市场 |
5.2.2 俄罗斯的证券市场 |
5.2.3 巴西的证券市场 |
5.2.4 我国的证券市场 |
第六章 研究结论及政策启示 |
第一节 实证研究结论 |
6.1.1 非危机时期与危机时期的比较 |
6.1.2 危机时期不同阶段的深入分析 |
6.1.3 实证研究的成因分析 |
第二节 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联动的政策启示 |
6.2.1 现阶段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开放的建议 |
6.2.2 现阶段防止我国证券市场过度国际联动的建议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四、台湾地区股票市场基本知识(三)(论文参考文献)
- [1]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交易法律制度研究[D]. 叶佐. 西南政法大学, 2012(08)
- [2]中国大陆与台湾开放式基金运作绩效比较研究[D]. 王萃强. 同济大学, 2005(06)
- [3]中国房地产业指标体系建立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D]. 杨文武. 四川大学, 2003(01)
- [4]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研究[D]. 付立新.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5]董事任免制度研究[D]. 潘成林. 吉林大学, 2013(04)
- [6]论信托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D]. 张敏. 上海交通大学, 2008(04)
- [7]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研究[D]. 贾楠. 黑龙江大学, 2019(03)
- [8]破产程序法律制度研究[D]. 张作顺. 中国政法大学, 2002(01)
- [9]现金逐出合并制度研究[D]. 王云泽. 苏州大学, 2016(12)
- [10]开放背景下金砖四国证券市场国际化联动的研究[D]. 李晓广. 南开大学, 20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