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国有商业企业的形象建设(论文文献综述)
叶研[1](2022)在《“限制的绝对豁免”:中国国家豁免的实践特色与立法进路》文中认为国家豁免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习惯国际法原则,具有国内法和国际法、法律和政治外交的双重对立统一性。中国长期的司法、立法和政策选择实践证明,除"自愿接受"和适用"对等原则"这两种情况外,中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坚持国家享有绝对豁免,国有企业不享有豁免,即"限制的绝对豁免",该制度是当代中国国家豁免政策的最优选择。当前,中国外交环境的变化和"新冠疫情诉讼"的出现,使中国的国家豁免立法具有高度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中国的国家豁免立法在继续坚持"限制的绝对豁免"政策的基础上,可以基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和面临的国际形势,借鉴各国的立法经验,设立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豁免制度,以最大程度地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
滕梓源[2](2021)在《企业主导的城市轨道交通与土地一体化开发研究》文中提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国家发改委”)数据显示,“十三五”期间我国累计共有35个城市的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及规划调整获批,涉及新增规划线路长度总计4,000多公里,新增计划投资额将近3万亿元。2019年,北京地铁建设成本已超过每公里15亿元,平均每人次的运营成本7.82元。按照规划到2022年,北京城市轨道交通将达到1,000公里以上,加上目前既有线路的更新、地面公交线路的优化等情况,至少还需要投入资金超过4,000亿元。随着城市土地价格及轨道交通工程造价攀升,“建设靠贷款、运营靠补贴”的非良性循环方式使得未来我国的城市轨道建设及运维面临巨大的财政问题。基于这一政府主导的建设运营体制,导致目前我国城市轨道交通难以持续发展。如何让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可持续,并能够高质量地引导城市空间格局发展,降低政府财政负担,成为近些年来诸多领域专家关注的重要问题。尤其是轨道交通与土地的一体化开发建设,通过土地的长期增值收益来带动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已成为集中关注的领域。纵观全球,日本和香港的轨道交通公司可以真正实现连续盈利,这说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能够从经济上获得可持续性。然而,目前关于城市轨道交通与土地一体化开发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其一体化关系、方法和模式等层面。例如,对轨道交通与土地的主体产权关系研究、对轨道交通枢纽站点综合开发方法与模式的研究等。在一体化开发的文献研究中,对于如何进行一体化开发的研究较多,但是由谁来做,为什么由某一个主体去做,其他主体是否能更高效地进行一体化开发等研究方面,并没有充分地论证,相关研究少之又少。以上关键要点问题,为本论文展开此方面的研究提供了研究空间。本文从市场化企业主导的视角出发,围绕一体化开发的长期性特征和外部效益的长期内部转化过程进行分析与判断。通过对日本东京及香港轨道交通与土地一体化开发案例的研究,说明城市轨道交通与土地一体化高质量协同发展的先决条件是由市场化企业主导而非政府一体化主导。唯有如此,才能妥善解决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各类问题,包括避免政府主导所产生的一体化开发短期行为,以及减少多主体之间的非市场行为所产生的合作阻力与内耗等,并最终能够实现高度协同的可持续发展。为了对该问题进行深入的理论分析,本文通过城市轨道交通与沿线土地长期外部性影响的内部化机制分析、一体化开发中的交易成本分析,以及制度安排问题构建理论研究框架,运用案例研究法和比较分析法作为主要使用的研究方法与手段,对日本和香港以企业为主导的一体化开发模式和我国大陆以政府为主导的一体化开发模式进行了剖析。最后通过层次分析法与模糊评价方法,对日本东急集团和我国上海申通地铁集团进行了企业一体化经营绩效评价,发现我国现有的政府主导一体化开发模式效率远低于以市场化企业主导的一体化开发模式。由于外部性的内部转化需要一个长期过程,而这种长期过程是政府主导的一体化开发难以实现的。相反,企业主导下的一体化开发能够在长期的经营战略中进行合理规划,并按照轨道交通与土地一体化发展的固然规律作出更为长远的计划。由于轨道交通客流的增长与周边土地的升值是一个长期、动态的过程,这样的做法不但能够使得一体化开发中的外部性问题妥善解决,更有优势的是,外部性互利能够通过长期性的互相影响,使得土地的价值逐步提升。与此同时,土地的开发也可以分多个阶段进行,几年、十几年、甚至是几十年持续不断地开发,能够为企业带来源源不断地客流与回报。这种长期性的互相影响,对轨道交通和土地的开发都十分有利,真正的做到了“双赢”的局面。进而证明了市场化企业进行一体化开发的优势所在,为我国城市轨道交通与土地一体化开发,甚至为我国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学理支撑。创新点方面,本文从企业主导的一体化开发思路出发,指出了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以及沿线土地的开发、经营应由同一家市场化的主体负责,通过对纵向的一体化统筹,能够有效解决外部性问题和降低交易成本,从而实现整体的可持续发展;通过应用外部性和交易成本理论分析城市轨道交通与土地一体化开发的主体利益关系,充分证明只有以市场化企业为主体进行主导才能使城市轨道交通的开发更加高效和具有可持续性;最后引入日本和香港的一体化开发案例,深入剖析其开发过程与长期绩效问题,进而在逻辑和层次上验证市场化企业主导的一体化开发更具有效率。因此,本研究总结出企业主导的城市轨道交通与其周边土地一体化开发的合理模式和优化策略,丰富了城市轨道交通与其周边土地一体化开发的研究成果,并由此为我国企业主导的城市轨道交通与土地一体化开发提供参照和决策依据,使得企业能够真正实现城市轨道交通与城市土地开发的相互促进,在提高城市资源水平利用的同时,大力提升企业效益,把企业做大做强。
张亚丽[3](2019)在《主权财富基金对外投资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主权财富基金是由一国政府通过持有的公共财富设立的机构投资者,作为政府参与经济市场的新兴模式,本质上由政府所有,但在金融市场上则体现为以私营实体身份运作。尽管主权财富基金已不是全新现象,但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却成为国际金融市场引人注目的焦点,缘由可大致归结为全球主权财富基金数量的快速增长以及管理资产规模的快速攀升,更为重要的原因在于主权财富基金与其他私人投资者存在较大的差异,特别是母国能够对主权财富基金的投资行为施加较大的影响,因此该类投资带有的“主权”色彩也引发了东道国的担忧和指责。出于对主权财富基金投资可能带有的母国政治意图的忌惮,东道国纷纷加大了对该类投资的审查及监管力度,并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国家投资保护主义的抬头。针对东道国采取的限制性投资措施,主权财富基金及其母国如何利用现有的国际投资规则维护自身合法的投资利益并妥善解决与东道国的投资争端,以及我国主权财富基金如何进一步改善自身治理结构成为本文研究的重点。本文共分五章,各章重点论述内容如下:第一章为主权财富基金进行海外投资概况及引发法律问题概述。本章首先介绍了主权财富基金近年来的投资趋势及在投资领域的角色转变,从设立之初到发展至今,主权财富基金从社会稳定基金角色转变为母国重要的投资工具,对全球金融经济的影响力也逐渐加大,一些新设立的主权财富基金在组织设计、透明度、管理专业性等方面也更加趋向完善。而后,在本章最末着重分析了主权财富基金海外投资扩张引发的与东道国之间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一部分出于东道国对此类投资可能暗含了推进母国政治目标意图的担忧,一部分源于主权财富基金作为国家控制的投资工具可能援引主权豁免的担忧,还涉及到投资争端的解决以及社会责任的承担问题。本文余下章节的论述就将从本章最后列举的主权财富基金投资引发的几个重要法律问题展开,因此第一章为后文进一步探讨相关问题奠定了基础。第二章为东道国对主权财富基金投资的法律监管。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加剧了各国对主权财富基金的监管力度,东道国采取的一些监管措施明显超出适当的审慎标准,构成了投资保护主义,本章以此为背景展开论述了目前东道国采取的几种典型的监管措施,包括更新投资审查制度、暂时中止表决权、设置投资份额上限、限制资金自由流动等,除了东道国监管外,主权财富基金为了树立良好投资形象,也在一直探索自我监管的模式,在自我监管实践领域最为成功的为“圣地亚哥原则”的达成,本章对该原则的主要内容以及内在缺陷也进行了阐述,该原则对主权财富基金的透明度问题及治理进行了全方位的规制,但也暴露出了改革的有限决心,主要体现在原则可执行性的缺失。为了弥补上述缺失,可从东道国及国际两个层面,将“圣地亚哥原则”间接转化为具有约束力或至少起到威慑作用的规则,转化途径包括东道国可将评估规则与“圣地亚哥原则”相结合,或者将“圣地亚哥原则”作为双边投资条约的基准,从而间接嵌入双边投资条约当中。本章最后对东道国采取监管措施存在的问题及主权财富基金的应对策略进行了阐述。第三章主要论述了东道国监管背景下对主权财富基金投资的保护。对于主权财富基金来说,监管和保护是最重要的两个方面,也是东道国与主权财富基金及其母国相互角力的场地。本章先从双边投资条约对主权财富基金的保护入手,虽然双边投资条约保护外国投资的宗旨一直得以延续,但在内容方面却表现出差异化以及新发展,与主权财富基金保护相关的新议题主要体现在“投资者”、“投资”概念的扩展、投资待遇标准、征收补偿权、例外条款等都加入了新内容。双边投资条约在主权投资领域的作用是不言自明的,但主权财富基金投资若要寻求双边投资法的保护仍面临重重挑战,最根本的问题在于主权财富基金投资者身份的认定,除此之外,双边投资条约能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将东道国监管措施归为间接征收,这将决定主权财富基金能否因限制性措施的实施获得东道国补偿;双边投资条约中新加入的国家安全例外或其他一般例外条款能否适用于主权财富基金投资,以及可否在涉及东道国重要利益的情形下免除东道国的条约义务;现有双边投资条约在解决投资争端方面的适当性是否应当重新加以衡量,上述问题都将对投资条约适用的充分性构成挑战。本章最后概括介绍了 WTO多边协定、OECD文件及欧盟法律能够为主权财富基金提供的补充性保护,特别是在投资待遇及投资争端的解决方面可以提供多元化的法律依据。第四章对主权财富基金投资争端的解决进行了着重及详细探讨。本章开始以主权财富基金投资扩张引发的投资争端及解决现状作为背景介绍,引出主权财富基金投资争端能否援引投资者与国家间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仍然存在不确定性的问题。目前大多数国际投资条约中就主权财富基金“投资者”身份及“投资”的规定还是模糊不清的,但是这些投资条约中往往包含一些典型术语,对此类术语的法律解释赋予了主权财富基金被列入“投资者”的可能性,因此在认定主权财富基金投资者身份时需要就投资条约中的相关具体规定并同时结合目的及宗旨进行逐一解释。主权财富基金援引投资者与国家间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涉及的另一问题为ICSID仲裁庭对该类争端管辖权的确定,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对《ICSID公约》相关条款进行解释以确定主权财富基金投资为“私人投资”还是“公共投资”。除了在双边投资条约框架下解决争端外,在贸易领域以WTO协定为中心的多边贸易框架下也设立了专门的争端解决机制,主权财富基金与东道国的投资争端若能在该机制下解决,无疑将为其投资权利提供更全面且有别于双边投资条约的保护。本章最后也对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间接解决主权财富基金投资争端进行了设想,分析了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适用的可行性。第五章就我国主权财富基金在对外开放和“一带一路”倡议的大背景下如何应对“走出去”带来的投资挑战进行了分析。本章以介绍我国得到官方认可、未得到认可的主权财富基金投资概况及引发的他国投资关切作为切入点,意在引出后文对我国主权财富基金投资角色定位及发展路径的探讨。在探讨投资角色定位时,公-私分化是围绕我国主权财富基金身份认定的关键问题,也是影响基金投资待遇的根源。基金自身需要“私人投资者”的身份认同,但投资接受国不可能视其为纯粹的“私人投资者”。我国主权财富基金自身的性质也决定了它是在私领域从事活动的公有主体。因此,我国主权财富基金不应刻意追求私人投资者法律地位,而是应从法律结构、治理和监管等方面改善外界对基金经营、运作的印象,从而为自身赢得公平合理的投资待遇。在探讨我国主权财富基金的发展路径时,本章从基金和国家两个层面提出可行性建议,具体包括主权财富基金完善自身治理机制以及在投前、投中、投后如何预防化解投资法律风险的建议,也对我国政府在基金治理规则、国际投资条约规则的制定中如何保障基金的合法权益提出了合理性建议。
谢锐勤[4](2019)在《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文中指出以国有企业为主的“僵尸企业”,法院并没有按照普通民商事案件简单处置,而是专门出台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并且在立案、审理、执行等审判流程中体现出强烈的服务国企改革导向,服务党政政策导向。事实上,法院对于“僵尸企业”的处置手法并非孤例,而是自改革开放以来针对涉国资国企案件一脉相承的做法。那么,法院在国企改革问题上为什么会有强烈的公共政策导向呢?该如何评价该导向呢?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分类法,国资国企无论在定性上还是定量上,重要性都显而易见,并且得到《宪法》隆重其事的规定。对于国资国企治理的研究,立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研究较为充分,而司法保护研究相对欠缺。本文以国资国企为研究对象,以司法解释和司法案例为载体,对国资国企司法治理进行实证研究。其中以中国宪制为总基调,以司法治理为主命题,以立审执等案件审判流程为实践基础,以国资国企司法政策为理论基础,以司法治理现代化为归宿,展现“中国渐进式双轨制保护模式”。具体到司法实践,首先体现在筛选机制上。从法院受理涉国资国企案件的筛选机制可见,对于涉及部队军产案件、改制与破产案件、行政部门案件、社会稳定案件,法院采取明哲保身的态度拒绝司法。对于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保障企业改制与破产、防范并化解金融风险、发挥司法建议功能,法院采取综合治理的态度能动司法。在拒绝司法中,党政的策略是确保国企改革顺利推进,国企的策略是追求案件一揽子解决,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创造条件寻求司法救济,法院的策略是韬光养晦应对挑战。在能动司法中,党政的策略是让法院为国企改革保驾护航,国企的策略是通过法院确认和保护改革成果,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通过适度让利换取权益尽快变现,法院的策略是通过全面整合资源力求标本兼治解决案件。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政治形势判断。司法既要服务国家治理目标,又要完成改革任务分工,还要确定并发展自主性,力求进退应矩。正是在不断规范司法与政治的边界中,区分司法与党政的发展方式下,法院通过及时确认改革成果,推动国企改革以法治方式前进。其次体现在审理术上。在涉国资国企案件审理中,对于涉及上级公司案件、行政部门案件、国企与非公案件、金融债权案件、社会稳定案件,法院采取优先保护与案结事了的态度进行处置。实践中,通过扩大或缩小法律适用,建立统一协调机制,达到医治“生病企业”的目的。审理中,党政的策略是既通过法院提升治理效率与效益,又通过支持公正司法树立法治形象。国企的策略是既将意识形态优势转化为制度利益,又通过巧用司法解释与拖延案件进度减少损失。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确认主要收益落袋为安,又有意让程序空转减少损失。法院的策略是既配合党政政策服务大局,又通过创设法律制度自我保护。审理中,参与者都有最低限度的同意,使得司法公正呈现出螺旋式上升的态势。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权力资源配置。司法既要落实国家治理,又要抑制地方保护主义;既要形塑独立社会功能,又要巧用调判结合方式。正是在司法自治与回应的平衡中,法官着力弥补司法制度不足,法院着力弥补公共政策不足,努力建构适合国情的多元法律秩序。再次体现在执行机制上。在涉国资国企案件执行中,对于涉及上级公司案件、行政部门案件、国企与非公案件、社会稳定案件、产权保护案件,法院一方面采取内外有别的态度倾斜保护,另一方面又服从大势所趋推动平等保护。实践中,通过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既名正言顺服务大局,又推动政策转型走向平等保护。执行中,党政的策略是既采取多道防线自我保护,又支持法院巩固经济绩效。国企的策略是既制造事件保全利益,又以大局为重适度让利。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抵抗地方保护主义,又穷尽手段增强胜算。法院的策略是既适当控制执行幅度照顾各方利益,又尽力减少执行积案以完成司法任务。执行中,参与者都使出浑身解数相互博弈,法院则通过选择性执行达到利益平衡,避免司法政治化。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专业化实践。司法既要提升执行治理水平,又要增强制约行政能力,还要规范执行自主建设。在党带头解决执行难的语境下,法院建立健全平等保护体系,努力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具体到司法解释,法院充当涉国资国企案件“立法者”的角色。从“立法”阶段来看,法院经历了 1978—1992年的萌芽期,1993—2002年的壮大期,2003-2012年的平稳期,2013年至今的成熟期。总体“立法”特点是回避政治问题、防止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迈向平等保护、夯实司法权力,法院一方面懂得有所为有所不为,另一方面仍努力建构平等观念与制度。在法院“立法”中,党的策略是既保障非公经济信心,又树立法治国际形象。人大的策略是既合理配置立法资源,又总结司法经验教训。国务院的策略是既与司法合力推进国企改革,又持续调适两者权力边界。国企的策略是既服从党政政策安排,又确保好处“一个都不能少”。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希望增加法律制度供给,又希望法院坚守司法公正底线。法院的策略是既在渐进式改革中积累治理国企技术,又在参与者的阳谋下进行专业化与自主性建设。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国家治理转型。法院既要平衡好司法与政治的关系,又要保障国企改革顺利推进;既要认真对待社会转型,又要确认公共沟通成果;既要提高司法治理绩效,又要构建自主司法体系。在司法规则要适应国情的语境下,法院推动司法公正分阶段实现,推动主体性司法道路建构,从而更好实现司法治理现代化。从涉国资国企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可见,在国家与社会的博弈中,法院采取老人老办法,逐步减弱对国资国企的倾斜保护;采取新人新办法,逐步增强对非公经济的平等保护。通过司法双轨制配合渐进式改革,达到经济与司法平稳过渡的目的,并逐步向顶层设计转型。博弈的背后是政治使命必然要求,国资国企既是经济安全的物质基础,又是国家安全的政治基础,法院应服务于党的使命。国企治理也是治理绩效必然要求,既要坚定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的理念,又要有效控制国民经济命脉,法院应确认好改革成果。在国企治理与司法治理的分工配合中,要推动“表达”与“实践”、“意识”与“制度”、“书本”与“行动”有机结合。博弈的目的是不断提升国企治理的合法性与现代性。在从运动治理向司法治理转型中,法院要学会规范好政策与司法之间的距离;在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上,党与司法要致力于实现现代化与法治化;在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的利用上,司法要推进自主型治理道路;作出属于法院的贡献。在推进民族复兴的目标指引下,中国司法要与中国地位相匹配,应展现出大国司法形象,应具备中国司法自信,应坚定走中国法治道路,这是改变西方“中心”与“边缘”支配格局的必然选择。从国资国企司法治理来看,法院“以中国为中心”,展现了“中国渐进式双轨制法治模式”的道路自信,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制度自信,这既是终结“终结的预言”,也是对“西方中心论”的反思与升华。法院“以中国为方法”,展现了“主体性司法”的文化自信,展现了“立法者的司法”的理论自信,这既是对改革开放的认同,也是对“中国特色”教条化的反思与升华。法院参照“经济发展阶段论”模式,展现了“渐进式司法公正”的中国智慧,展现了“增量式司法公正”的中国方案,这既是对司法公正的建构与进化,也是对党治理国家合法性转换的反思与升华。于党和国家而言,现代化一直在路上,而人民利益是永远不变的归宿,改革要和正在成为主流人口的期望值相匹配。司法将在多元主义法治观的指引下,推进法治国家建设。
黄立萍[5](2018)在《论国有企业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诉请者地位》文中研究说明主权投资是国际投资的重要角色,国有企业又是主权投资的主要方式。近年来国有企业在投资规模、海外分布以及影响上都有较明显的增长。然而,国有企业因为其特殊政府背景而受到东道国政府和国民对其“合格投资者”身份的普遍关注与担忧。这些担忧主要集中在对国家安全和国家经济方面。东道国对国有企业的担忧使国有企业面临着在投资准入阶段因为政治、国家安全等敏感问题而存在折戟沉沙的风险,在发生争议后的投资仲裁阶段也可能受到不公平的对待。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是投资者和东道国投资争议的重要解决途径。国有企业要想以诉请者地位在ICSID提起投资仲裁,其必须是符合国际投资仲裁要求的“投资者”。虽然从《ICSID公约》及BITs等国际条约来看“投资者”定义一般不明确排除国有企业,但国有企业是否具有仲裁诉请者地位在国际条约及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并没有定论。目前,国际投资仲裁庭主要借助Broches标准和国家行为归因原则对此加以判断。Broches标准的核心是除非国有企业是“充当政府代理人”或者“行使政府基本职能”,否则其提起仲裁诉请均是可被接受的。国家行为归因原则的核心是如果有证据表明国家利用其对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或控制权达到特定目的,则该行为可归因于国家。实践中东道国往往以我国国有企业是中国政府的代理人或行使政府职能而对我国国有企业投资者身份产生过度质疑和不当利用,严重影响了中国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合法权利的正当行使。针对这些问题,一方面我国国有企业必须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升自身规范性和竞争实力。另一方面我国政府也有必要完善国内相关法律规范,以及积极参与到国际规则的制定中,为我国国有企业利用仲裁诉请者地位维护自己的投资权益创造良好的条件。
黄速建,肖红军,王欣[6](2018)在《论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经济从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迈入新时代的鲜明特征,而经济高质量发展归根结底需要通过企业高质量发展予以实现。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顶梁柱",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直接关系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成败和宏观层面的经济高质量发展能否成功实现。本文从目标状态和发展范式两个角度对"企业高质量发展"进行了界定,识别出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七个核心特质,即社会价值驱动、资源能力突出、产品服务一流、透明开放运营、管理机制有效、综合绩效卓越和社会声誉良好。结合国有企业作为特殊企业的性质和功能,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表现出多层次性、多样性和多重约束性三个方面的特殊性;同时,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有其应然性,既是关键外部环境深刻变化对国有企业发展的倒逼作用,也是国有企业适应世界一流企业发展趋势的规律使然,更是破解国有企业发展难题的内生要求。本文最后构建了实现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逻辑框架,提出要以国有企业个体发展的动力转换、战略转型、效率变革、能力再造、管理创新和形象重塑为核心途径,以形成三个必要条件、提供三类制度供给和构建三维社会生态为支撑环境,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在个体层面和整体层面得到真正实现。
张牧遥[7](2017)在《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现代社会的自然环境危机已经不由我们继续“任性”于“私益”与“经济目标”,自然资源环境的公益使命甚至要求我们“刻意”关注“公益”与“生态目标”。那么寄望于延续民法物权及其理论框架,只需对其进行适度松绑的所谓“社会化”救赎恐怕无法完成兼顾私益与公益的大任。毕竟自然资源并非一般“物”,它是一类特殊财产。它的特殊性,以及其上所负担的特殊使命促使我们从公法视角对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问题研究之现行、主流的私法模式予以批判性思考,以开辟新的思路,探寻更为科学、合理的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法律机制建构。按照这种构想,首先应该看到,在长期民法物权化模式影响下,我们对自然资源使用的基本形态认识并不合理,并未充分注意到自然资源特殊性与人的多元化需要之间所可能存在的秩序性对级,因此也就无法对自然资源使用形态进行科学、完整的类型化。而使用形态的类型化是否科学、合理则又直接影响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类型化以及相关法律机制的建构。所以,对国有自然资源使用形态的准确分类就成为一个源头性问题。应该从充分关照自然资源的多元属性,并以其与人的多元需要之间的双向对级关系为基础,将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对应划分为生存用自然资源使用权、生态用自然资源使用权、公共用自然资源使用权、经济用自然资源使用权四类;其中,前三类实质上应属于自由权范畴,不可物权化,唯有第四类,即经济用自然资源使用权方可物权化。一般认为,这种经济用自然资源使用权在我国即为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学界对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问题进行研讨的主流模式仍是民法物权化模式。近年来,学者们在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问题的热烈讨论中,也会或多或少地附带讨论这一问题,但对它关注的广度和深度显然不够。而且,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在客体、内容、行使、保护等方面实际上都与传统民法物权存在诸多差异,它不仅体现了特定主体对特定物的‘直接支配’关系,更体现了划分国家与个人界线,并主要由国家“间接干预”资源利用,以实现国有自然资源使用问题上之公共价值的公权性特征。也就是说,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虽具有物权属性,但却不宜直接将之定性为民法物权。由于它不仅涉及权利和权力的动态平衡问题,还涉及私益和公益的协作问题;自然资源在人类生存和发展中不仅具有“生态屏障”的重大价值,而且还深刻牵动资源利益的公平正义价值。所以,相较而言,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上所寄予的公共价值更应具有优先性。考虑到实现和维护这种公共价值,通常需要为此种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从取得、到行使、再到保护附加诸多公法限制,而且这种限制与民法物权所谓之“财产的社会义务”应有本质区别,后者的主要目标仍是实现和保护私益。这些都为我们从公法视角去认识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提供了支持,故而,宜将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定位为一种公法物权。以此为基线,关照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在取得、行使和保护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主要从公法学视角去探讨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法律机制就成为一种有别于民法物权化模式的新的径路与方法。由于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在价值目标上既要尊重私益,更要维护公共利益,所以,在这种权利取得上的全球性经验是国家干预的介入,但由于这种权利又是一种物权、财产权,从便利物的流通和增加财富的角度来看,市场机制的引入和利用也必须得到重视。所以,特许使用权取得中的政府和市场关系就成为此处的一个重要问题。所以,应结合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的理论和实践,对现行相关法律制度予以完善;基本路径是,在尊重国家干预的基础上,从公共行政革新和规制变革之中寻找启示,通过从传统行政法向激励行政法的转变,将激励这一市场化机制引入行政法,以实现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中的政府和市场关系更为科学、合理,形成政府和市场合作共治的格局。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在主体、客体上的特殊性,以及其价值目标的特殊性都使其权利行使具有一定特殊性,为适应这些特殊性并为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主体、客体等方面的实践问题寻找解决方案,必须在尊重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行使受限的大局下,对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主体进行限制式重构,具体是,个人主体性的尊重、强化和保障,公益性国有企业使用权的尊重,以及经营性国有企业使用权的限制。对于客体问题,在厘清理论纷争和机制构设需要的基础上,宜将其客体统一定位为自然资源自身。在行使方式上,竞争性、排他性和有偿性体现了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物权属性,结合使用目的、方式、时间、范围、工具等方面的公法限制,则正体现和回应了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公法物权属性,以及其应有别于民法物权法律机制的需要,其法律规范之适用可以准用物权法。正是因为,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从由来、性质、取得、行使等方面具有诸多特殊性,所以,对这种权利的保护也就具有了一定独特之处,公法保护方法吸收了私法保护方法使的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保护不可能或者不需要适用私法保护方法。
童露[8](2016)在《竞争性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经理人激励机制研究》文中指出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是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核心,也是国有企业应重点解决的问题。自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以来,经理人激励再次成为学术界和企业界讨论的焦点问题之一。经理人激励问题源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出现的委托代理关系,而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委托代理关系既有一般性,也有特殊性,其特殊性表现在部分经理人兼具“高管”和“高官”的双重身份,如何对其激励应有新的制度安排。在国有企业分类改革背景下,建立竞争性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经理人激励机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基于经济学与管理学视野,从竞争性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实践入手,借鉴委托代理理论和激励理论的核心观点,提出了经理人激励的理论框架,并综合运用理论演绎、定量分析和多案例分析等方法重点论证了激励理论的有效性与合理性,在理论框架和实证研究基础上,试图构建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经理人激励机制并提出相应的保障条件,以期为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经理人激励机制的优化和创新提供有益参考。通过对国有企业改革及经理人激励的历史审视和现状分析发现,现阶段竞争性国有企业对经理人的激励以行政激励和半市场化的激励为主,依然存在公司治理不规范、经理人双重身份未得到有效解决、薪酬与企业业绩难有效挂钩、中长期激励机制尚未建立健全、政治监督与约束作用有限、缺乏市场化的惩戒与退出机制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调动经理人的工作积极性,严重阻碍了混合所有制改革。因此,竞争性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须在解决以上具体问题的基础上,构建更为有效的经理人激励机制。对此,本文在分析经理人角色、职能、需求、人性假设和行为的基础上,结合混合所有制改革实践,从制度性激励、经济性激励和社会性激励三个方面提出了经理人激励的理论框架。运用多元回归模型分析发现,与竞争性国有企业相比,民营企业薪酬激励和股权激励对企业绩效的提升作用更为显着,其主要原因在于竞争性国有企业市场化的激励机制还未有效建立,因此,混合所有制改革应加大经济性激励力度,减少股权激励的行政干预。同时,通过选取四家具有代表性的竞争性国有企业为多案例分析对象,从混合所有制改革实践进一步论证了制度性激励、经济性激励和社会性激励的有效性。基于理论框架与实证研究结果,力图从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制度、建立经理人身份转化和市场化选聘制度、建立契约化的薪酬激励与股权激励、搭建广阔的事业发展平台、丰富精神激励内容、建立市场化的约束与惩戒机制等方面构建出更为有效的经理人激励机制。本文还从建立健全劳动人事制度、经理人市场和股权激励相关政策法规等方面提出了优化经理人激励机制的保障条件,以进一步激发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活力。研究结论进一步表明,竞争性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应从制度性激励、经济性激励和社会性激励三个方面对经理人实施激励,这三方面的激励相互联系、相互补充,是一个完整的激励体系。其中,规范的公司治理和市场化的经理人选聘制度是关键,是有效实施经济性激励和社会性激励的前提条件。竞争性国有企业的首要目标是盈利,并按照市场机制参与竞争,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应建立一种有别于公益类国有企业的经理人激励机制,这种机制的建立应以市场为导向,减少主管部门对经理人薪酬和股权激励的行政干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薪酬激励和股权激励中的主导作用;混合所有制改革将切断经理人政治晋升的发展路径,这势必要通过搭建更加广阔的事业发展平台来满足经理人的社会性需求,为经理人提供多样的职业选择和晋升路径,并建立经理人分享制度。在提高经理人激励力度的同时,还应建立市场化的约束与退出机制,使经理人能进能出、能上能下,以充分保障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人才活力。本文的研究拓展了经理人激励的理论框架,而且为完善竞争性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经理人激励提供了数据和实证支持,有助于优化混合所有制改革实践中的经理人激励机制,能够为相关部门制定经理人激励政策提供理论参考。
张培尧[9](2011)在《论国有股权行使制度 ——以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为研究对象》文中提出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国有资产的国家所有权逐渐转化为国有股权,国有股权已经成为国有资本的主要存在形式。而伴随我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股票市场全流通和股权多元化趋势在国家出资企业中越发明显。国有股东及其代表在全流通条件下如何行使好国有股权,不仅事关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效率,而且事关国有企业改革能否取得最终成功。以此为背景,论文选取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作为样本,从法学角度研究新时期转型经济条件下企业国有股权行使制度。作者通过全面考察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希望联系现行法律制度和国有股权实践存在的问题,分析国有股权行使的特性,对国有股权行使制度的主体、权利义务、行使方式等实体法规范,以及评价监督、法律责任追究等程序法规范进行较为全面和深入的研究。论文的一个重要命题是主要以公司治理理念而非政府行政管理思维来规范企业国有股权行使。这一看似简单的结论,实际贯穿并困扰着国有企业改革的全过程。虽然国有股权继承了国家所有权的某些特点,但其行使制度要在公司法律规范的框架下进行构建。然而,国有股权的本质属性体现为公共权利,具有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双重特点,这就说明国有股权行使必定存在与一般股权不同的特质。由于论文是在国有资本控股条件下研究企业国有股权行使,因此通过与国有独资和私有资本控股进行比较后发现,国有控股条件下的国有股东地位与国有股权控制具有明显的特征,前者主要体现在人事控制方面,后者主要表现为超控股东地位。这一结论与国有股权实践表现不谋而合,实践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可以概括为国有股权“过度控制”表象掩盖下的国有股东“失控”事实。除去国有股权属性导致的所有者“泛化”现象,及存在于国有股东及其委派代表之间的“代理成本”等客观因素外,对企业施加过多无谓的政府管制,国有股东代表偏爱行政方式而不屑于行使股权,以及忽视民事赔偿责任追究机制构建都构成问题存在的重要原因。利益平衡是法律制度追求的一种境界,这在国有企业治理和国有股权行使领域体现得十分充分。文章提出解决国有股权“过控”掩盖下“失控”问题的理论路径要建立在对公司治理与政府管制两种企业治理观念的取舍或曰平衡上。在企业内部国有股权行使方面,务必坚持公司治理理念,以实现股权行使效率并照顾到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这也构成国有股权行使制度的重要方面;而在国有股东系统内部以及企业外部监督领域,也需要适度的政府管制活动存在,以引导国有企业朝着有利于国民经济整体利益的方向发展。在此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联系国外在国有企业治理领域的有关规范和做法,论文主张国有股权行使应放在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模式与环境背景下予以考虑。从具体内容而非形式上看,该种治理模式包括国有股东自身治理、公司内部治理和公司外部治理三个层次。而不是简单的公司机关设置以及内部权力机构制衡问题,也不是股东单边治理或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问题——或者,这些已经在一般企业讨论中被人们过多关注了,而无从体现国有股权行使的个性与需求。了解以上论述思路和结论后,论文接下来便是对国有股权行使具体制度的建议与安排,对此文章分为实体与程序两部分进行讨论。在实体法部分,重点研究了主体制度、权利义务及行使方式等内容。结合学界有关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地位与职能的研究成果,作者提出建立以国有控股公司为核心的国有股权行使主体制度体系,充当国有股东的国有控股公司必须具备商业化、专业化和私法化的特点,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难以胜任这一角色。在国有股东代表选聘方面,需要严格遵守市场化机制,其权利与义务也要在公司法框架下予以规范,关心并实际享有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同时依法承担剩余风险。可能但并非没有意义的“老调”是文章建议在人大下面设立企业国有资产委员会,以取代目前的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地位,该举措使得文中屡次提及的信托理论更有用武之地,以此支持国有资产信托理论和国有股权信托行使方式——当然,其中也不乏创新性观点。除此之外,完善国有股权行使方式与范围主要是要改进控股权的运用观念与手段,重点是引进“特别股”以及运用信托方式拓宽行使途径等。同时,作者对于国有股权行使过程中的国有股权转让、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及恶意并购等问题发表了相关意见。在权利义务方面,论文创造性地提出国有股东及其代表应承担控股与信托两方面义务,这是针对不同权利主体所进行的划分,但义务的核心是要强调对于财产利益的尊重与保护。在程序法部分,论文重点研究了国有股权行使的评价监督与责任追究程序制度。作者紧紧抓住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国家出资企业及中小股东的财产利益不放,指出在此领域目前制度和实践两个层面上存在的最大问题是重视行政问责与刑事处罚,而忽视权利主体的财产利益保护。无论是评价监督中的评价指标设计,还是责任追究中的程序调查与诉讼,无不表现出这一特点。解决的思路是充分重视评价监督与责任追究中的财产利益要素,对违法行使国有股权的行为科以严厉的财产性责任,以弥补权利主体的利益损失,同时也是对侵权行为的有力震慑。论文着重关注了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国家出资企业作为社会公共利益代表主体的财产保护机制,并以国有资产公益诉讼原告制度为例进行了论证。
杨薇[10](2010)在《论国有企业执行力的构建》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的关键和重要部门的支配地位日益明显,对整个经济发展起着支撑性的作用,不仅是推动我国的经济增长的强大动力,同时也是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保证,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但是国有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同样也暴露出组织结构不合理、技术创新能力弱、人员管理论资排辈现象严重等问题。在这些问题的背后存在深层次的内部原因,而执行力缺乏就是其中非常关键一环。本文立足于执行力角度,探究了国有企业执行力的构建问题。本文首先对于国有企业和执行力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其后,分析了国有企业相对于其他性质企业的特征以及发展现状,肯定了国有企业对整个经济发展的支撑性作用,在肯定了其社会贡献的同时,分析了国有企业的存在的问题,说明了执行力提升对于国有企业意义,并对国有企业执行力不足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从而提出了国有企业构建执行力的途径。本文从两大方面提出构建执行力的途径,一是提出了全面执行力管理的概念,并试图从战略、运营、人员这三个执行力的核心要素和组织结构、企业文化等全面执行力管理的其他环节的协同来构建国有企业的执行力;二是在分析国有企业高、中、基层执行力特点的基础上,从层级执行力层面提出了构建国有企业执行力的方法。
二、论国有商业企业的形象建设(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国有商业企业的形象建设(论文提纲范文)
(1)“限制的绝对豁免”:中国国家豁免的实践特色与立法进路(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家豁免概念简评 |
二、中国国家豁免的实践 |
(一)中国国家豁免的司法实践 |
1. 中国在“国家”的国家豁免问题上的司法实践 |
2. 中国在“国有企业”的国家豁免问题上的司法实践 |
(二)中国国家豁免的立法实践 |
1. 中国在“国家”的国家豁免问题上的立法实践 |
2. 中国在“国有企业”的国家豁免问题上的立法实践 |
(三)中国国家豁免的政策选择实践 |
1. 中国在“国家”的国家豁免问题上的政策选择实践 |
2. 中国在“国有企业”的国家豁免问题上的政策选择实践 |
三、“限制的绝对豁免”概念评析 |
(一)“限制的绝对豁免”概念 |
(二)“限制的绝对豁免”是当代中国国家豁免政策的最优选择 |
(三)“限制的绝对豁免”之国际法评析 |
(四)“限制的绝对豁免”概念对中国的意义 |
四、中国国家豁免立法的必要性和立法进路 |
(一)中国国家豁免立法的必要性 |
(二)中国国家豁免立法的进路 |
1. 中国国家豁免立法的模式 |
2. 中国国家豁免立法的主要内容 |
五、结语 |
(2)企业主导的城市轨道交通与土地一体化开发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问题、目标与意义 |
1.1.1 城市轨道交通与土地一体化开发的需求 |
1.1.2 城市轨道交通与土地一体化开发的不足 |
1.1.3 问题的提出 |
1.1.4 研究目标与意义 |
1.2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2.1 研究方法 |
1.2.2 研究范围 |
1.2.3 技术路线 |
1.3 创新点 |
1.4 论文的结构安排与主要内容 |
1.4.1 结构安排 |
1.4.2 主要内容 |
2 文献综述 |
2.1 城市轨道交通与周边土地开发关系的研究 |
2.1.1 城市轨道交通与周边土地的一体化开发 |
2.1.2 城市轨道交通与土地相互作用关系的研究 |
2.1.3 城市轨道交通与土地一体化开发的外部性问题 |
2.2 政府主导的城市轨道交通与土地一体化开发研究 |
2.2.1 国外政府主导的一体化开发研究现状 |
2.2.2 国内政府主导的一体化开发研究现状 |
2.3 企业主导的城市轨道交通与土地一体化开发研究 |
2.3.1 城市轨道交通与土地的一体化开发 |
2.3.2 企业主导的一体化开发研究现状 |
2.3.3 企业参与轨道交通一体化开发的投融资模式研究 |
2.4 小结 |
3 城市轨道交通与土地一体化开发的理论分析 |
3.1 一体化开发中的外部性问题 |
3.1.1 外部性理论 |
3.1.2 外部性问题的内部化解决 |
3.1.3 外部性问题的长期性特征 |
3.2 一体化开发中的交易成本问题 |
3.2.1 交易成本理论 |
3.2.2 一体化开发中的相关交易主体 |
3.2.3 交易成本问题的解决路径 |
3.3 政府主导和企业主导在一体化开发中的制度安排问题 |
3.3.1 政府主导和企业主导制度安排下的策略区别 |
3.3.2 政府主导和企业主导制度安排下的特征区别 |
3.3.3 政府主导和企业主导制度安排下解决外部性及交易成本问题 |
4 我国城市轨道交通与土地一体化开发现状与问题 |
4.1 我国城市轨道交通与土地一体化开发的现状 |
4.1.1 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及土地整理阶段 |
4.1.2 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阶段 |
4.1.3 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阶段 |
4.2 我国城市轨道交通与土地一体化开发的问题与原因 |
4.2.1 轨道交通企业与土地开发企业主体分离、各自为政 |
4.2.2 土地规划利用与轨道交通开发结合不紧密,开发强度低 |
4.2.3 土地及物业由非轨道交通企业持有,外部性无法内部化 |
4.2.4 一体化开发模式协同度差、效率低、可持续性差 |
4.3 我国一体化开发典型企业及案例 |
4.3.1 深圳地铁集团的轨道与土地业务发展 |
4.3.2 深圳地铁集团一体化开发中的投融资及规划运营 |
4.3.3 我国轨道与土地一体化开发其他案例 |
4.4 小结 |
5 日本城市轨道交通与土地一体化开发的企业主导模式 |
5.1 日本城市轨道交通与土地一体化开发模式 |
5.1.1 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及土地整理阶段 |
5.1.2 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投融资阶段 |
5.1.3 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阶段 |
5.2 日本城市轨道交通与土地一体化开发的优势 |
5.2.1 企业集轨道交通开发与土地开发多种功能为一体 |
5.2.2 沿线土地与轨道交通开发紧密结合,高强度持续开发 |
5.2.3 高密度的开发和灵活的容积率政策 |
5.2.4 日本政府在一体化开发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
5.3 日本一体化开发典型企业及案例——东急集团与涩谷站 |
5.3.1 东急集团的轨道与土地业务发展 |
5.3.2 东急集团在轨道交通与沿线土地开发经营中的成就 |
5.3.3 轨道交通站点与物业综合开发——涩谷站 |
5.4 小结 |
6 香港城市轨道交通与土地一体化开发的企业主导模式 |
6.1 香港“地铁+物业”的协同开发模式 |
6.1.1 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及土地整理阶段 |
6.1.2 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投融资阶段 |
6.1.3 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阶段 |
6.2 香港城市轨道交通与土地一体化开发的优势 |
6.2.1 一体化的开发主体集多种功能于一身 |
6.2.2 沿线土地与轨道交通开发紧密结合,高密度、多样性开发 |
6.2.3 持有并合作发展物业,逐步开发土地及资源 |
6.3 香港一体化开发典型企业及案例——港铁公司 |
6.3.1 港铁公司的轨道交通与物业发展 |
6.3.2 港铁公司在轨道交通与物业开发经营中的成就 |
6.3.3 轨道交通站点与物业综合开发——青衣站 |
6.4 小结 |
7 企业主导与政府主导的一体化开发效果评价对比分析 |
7.1 一体化开发主体的评价特征与方法 |
7.1.1 多指标综合评价方法 |
7.1.2 Kano模型 |
7.1.3 评价方法总结 |
7.2 一体化开发绩效评价方法构建 |
7.2.1 绩效评价方法构建标准 |
7.2.2 专家咨询及综合判断结果分析 |
7.2.3 乘客需求角度指标验证 |
7.2.4 一体化开发主体的绩效评价指标 |
7.3 指标权重确定 |
7.3.1 专家打分情况分析 |
7.3.2 构造判断矩阵及修正 |
7.4 绩效评价结果与比较 |
7.4.1 东急集团绩效实证分析 |
7.4.2 申通地铁集团绩效实证分析 |
7.4.3 实证结果对比分析 |
8 结论及对策建议 |
8.1 主要结论 |
8.2 对策建议 |
8.3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3)主权财富基金对外投资中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及综述 |
三、论文的创新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主权财富基金海外投资法律问题概述 |
第一节 主权财富基金海外投资发展概况 |
一、主权财富基金投资领域的扩张 |
二、影响主权财富基金投资的因素 |
第二节 主权财富基金在投资领域的角色转变 |
一、由稳定基金到金融投资者 |
二、由对金融经济的负面效应到积极影响 |
三、新设立主权财富基金的动机转变 |
第三节 主权财富基金投资扩张引发的法律问题 |
一、国家安全监管 |
二、主权豁免 |
三、社会责任投资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主权财富基金面临的东道国监管及自我应对 |
第一节 投资保护主义浪潮催生的主权财富基金投资监管 |
一、国家安全关切引发的投资保护主义措施 |
二、主权财富基金监管与金融稳定性 |
三、东道国进行主权财富基金监管的利益考量 |
第二节 主权财富基金的法律监管模式 |
一、东道国实施的主权财富基金监管措施 |
二、主权财富基金的自我监管 |
第三节 主权财富基金监管的缺失与克服 |
一、东道国监管措施保护对象的模糊性 |
二、东道国监管的目标及关键要素 |
三、东道国监管应注意的问题及主权财富基金的应对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东道国监管背景下主权财富基金投资利益之保护 |
第一节 双边投资条约对主权财富基金投资的保护 |
一、双边投资条约中与主权财富基金投资保护相关的新发展 |
二、双边投资条约在保护主权财富基金投资中的主导作用 |
第二节 多边框架下对主权财富基金投资的保护 |
一、GATS在服务贸易领域为主权财富基金提供的一般保护 |
二、WTO多边货物贸易协定对主权财富基金投资的适用 |
三、OECD文件对主权财富基金保护的指导意义 |
四、欧盟法律对主权财富基金的区域性保护 |
第三节 主权财富基金投资保护面临的困境及克服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主权财富基金海外投资的争端解决机制 |
第一节 主权财富基金投资争端的产生及解决现状 |
一、主权财富基金投资扩张引发的投资争端 |
二、投资争端解决途径的不完善及选择受限 |
第二节 主权财富基金援引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的可行性分析 |
一、投资者与国家间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及当下面临的挑战 |
二、双边投资条约下主权财富基金投资争端管辖权的确定 |
三、《ICSID公约》下主权财富基金投资争端管辖权的确定 |
四、主权财富基金提起规制性征收之诉的可行性 |
第三节 解决主权财富基金投资争端的其他途径 |
一、利用WTO争端机制间接解决主权财富基金投资争端的设想 |
二、其他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主权财富基金进行海外投资时应注意的问题 |
第一节 中国主权财富基金发展现状 |
一、中国主权财富基金的法律性质及对外投资概况 |
二、中国主权财富基金面临的他国投资关切 |
三、中国主权财富基金在“一带一路”倡议下的新起点 |
第二节 国际投资法框架下中国主权财富基金的角色定位 |
一、公共与私人之间的投资者身份对抗 |
二、法律治理结构对中国主权财富基金身份认定的影响 |
第三节 中国主权财富基金的发展路径分析 |
一、主权财富基金层面 |
二、国家层面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发表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4)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认真对待国资国企司法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研究对象 |
二、特殊在哪里 |
三、宪法规定与司法实践 |
四、研究语境 |
五、问题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立法层面 |
二、行政层面 |
三、司法层面 |
四、为什么以司法治理为进路 |
第三节 理论脉络和内容结构 |
一、以中国宪制为总基调 |
二、从案件审判流程来论述 |
三、以司法治理现代化为归宿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一、公法与私法的交叉学科研究 |
二、策略博弈分析法 |
三、法律实证研究 |
第五节 可能的贡献 |
第六节 可能的不足 |
第一章 法院受理涉国资国企案件的筛选机制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1: 不予受理企业改制案件 |
二、材料2:能动司法受理涉外案件 |
三、材料3:能动司法服务国企改革 |
第二节 受理还是不受理 |
一、司法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第三节 能动还是克制 |
一、司法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第四节 为什么拒绝司法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实事求是? |
第五节 为什么能动司法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利益均沾? |
第六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政治形势判断 |
一、司法服从国家治理需要 |
二、司法完成改革任务分工 |
三、司法确定并发展自主性 |
四、小结与反思:进退应矩? |
第七节 反思与展望:走向自主型司法 |
一、司法与政治:调整权力边界 |
二、司法与党政:区分发展方式 |
三、司法与改革:确证成果合法 |
第二章 涉国资国企案件审理术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4:不良债权系列案件 |
二、材料5:稳妥处置“僵尸企业” |
第二节 司法规定 |
一、涉及上级公司案件 |
二、涉及行政部门案件 |
三、涉及国企与非公案件 |
四、涉及金融债权案件 |
五、涉及社会稳定案件 |
六、小结与反思:保护理念 |
第三节 司法实践 |
一、专项资金支持 |
二、减免缓诉讼费 |
三、开通绿色通道 |
四、组建专业团队 |
五、出台指导意见 |
六、统一协调机制 |
七、效果导向:“生病企业”的医院 |
八、小结与反思:戴着镣铐跳舞? |
第四节 为什么如此审理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螺旋式上升? |
第五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权力资源配置 |
一、司法治理落实国家治理 |
二、司法抑制地方保护主义 |
三、司法形塑独立社会功能 |
四、司法巧用调判结合方式 |
五、小结与反思:过渡性策略? |
第六节 反思与展望:法律多元主义 |
一、法官弥补司法制度不足 |
二、司法弥补公共政策不足 |
三、建设多元一体法治国家 |
第三章 涉国资国企案件的执行机制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6:债权执行系列案 |
二、材料7:基本解决执行难 |
第二节 司法规定 |
一、涉及上级公司案件 |
二、涉及行政部门案件 |
三、涉及国企与非公案件 |
四、涉及社会稳定案件 |
五、涉及产权保护案件 |
六、小结与反思:平等保护势在必行? |
第三节 司法实践 |
一、区别对待执行 |
二、案件报告制度 |
三、地方保护主义 |
四、执行联动机制 |
五、执行和解机制 |
六、业务指导机制 |
七、小结与反思:政策转型导致制度变迁? |
第四节 为什么如此执行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司法政治化? |
第五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专业化实践 |
一、司法提升执行治理水平 |
二、司法增强制约行政能力 |
三、司法规范执行自主建设 |
四、小结与反思:执行的春天到了? |
第六节 反思与展望:迈向平等保护 |
一、司法理念:平等保护 |
二、司法行动:平等制裁 |
三、路径安排:党与司法 |
第四章 作为涉国资国企案件“立法者”的法院 |
第一节 “立法”情况 |
一、总体概况 |
二、具体情况 |
第二节 “立法”特点 |
一、回避政治问题 |
二、防止资产流失 |
三、维护社会稳定 |
四、迈向平等保护 |
五、夯实司法权力 |
第三节 为什么是法院“立法” |
一、党的策略 |
二、人大的策略 |
三、国务院的策略 |
四、国企的策略 |
五、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六、法院的策略 |
七、小结与反思:司法法治国? |
第四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国家治理转型 |
一、司法与政治之间的平衡 |
二、司法确认公共沟通成果 |
三、司法治理推进国企治理 |
四、小结与反思:合二为一? |
第五节 反思与展望:司法治理现代化 |
一、服务:“不换思想就换人” |
二、维护:“司法公正阶段论” |
三、建构:“主体性司法道路” |
第五章 司法治理与法治道路 |
第一节 司法双轨制 |
一、社会的胜利 |
二、国家的胜利 |
第二节 为什么博弈 |
一、国企治理是政治使命必然要求 |
二、国企治理是治理绩效必然要求 |
三、国企治理与司法治理分工配合 |
第三节 目的:提升合法性与现代性 |
一、运动治理与司法治理 |
二、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 |
三、法律移植与实践资源 |
四、小结与反思:什么是法院的贡献 |
第四节 总结与展望:司法自信与法治道路 |
一、外部视角:“以中国为中心” |
二、内部视角:“以中国为方法” |
三、司法治理:“阶段论” |
四、展望未来:“变化态” |
第五节 反思与检讨:解释限度 |
结语 |
附件: 论文相关司法解释目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感恩奋斗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5)论国有企业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诉请者地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国有企业国际投资概述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定义辨析 |
一、国外关于国有企业的定义 |
二、我国关于国有企业的定义 |
第二节 国有企业的国际投资概况 |
一、全球国有企业国际投资概况 |
二、中国国有企业国际投资概况 |
第三节 东道国对国有企业投资的担忧 |
一、国家安全方面的担忧 |
二、经济方面的担忧 |
第二章 国有企业诉请者身份的判断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条约对国有企业诉请者身份的界定 |
一、《ICSID公约》对国有企业诉请者身份的界定 |
二、BITs对国有企业诉请者身份的界定 |
三、TPP对国有企业诉请者身份的界定 |
第二节 国际投资仲裁实践对国有企业诉请者身份的认定 |
一、Broches标准 |
二、国家行为归因原则 |
三、仲裁实践认定标准的总结 |
第三章 国有企业仲裁诉请者身份的判断对中国国有企业的启示 |
第一节 加强国有企业自身建设 |
一、加强维权意识,积极利用仲裁诉请者身份 |
二、提高现代化公司水平,避免被视为“政府代理人” |
三、借鉴国外先进治理模式,防止商业行为归因于国家 |
第二节 完善国有企业相关立法 |
一、完善商主体立法 |
二、将“竞争中立”引入宪法条款 |
三、推进《企业境外投资法》的制定 |
第三节 我国政府维护国有企业利益的国际层面的努力 |
一、在IIAs“投资者”定义中明确包含国有企业 |
二、形成和完善国有企业主体资格界定的统一立场 |
三、善于利用国际投资仲裁案例中已经形成的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6)论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对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理解 |
1. 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内涵 |
2. 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特征 |
三、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特殊性 |
1. 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多层次性 |
2. 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多样性 |
3. 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多重约束性 |
四、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应然性 |
1. 关键外部环境深刻变化的倒逼效应 |
2. 世界一流企业发展趋势的规律使然 |
3. 破解国有企业发展难题的内生要求 |
五、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现性 |
1. 合理的实现逻辑框架 |
2. 需要全面的企业变革 |
3. 需要合意的支撑环境 |
(7)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价值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价值 |
二、域内外研究概况 |
(一)域外相关研究概况 |
(二)域内相关研究概况 |
三、框架、方法及创新与不足 |
(一)基本框架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及其分类 |
第一节 自然资源使用的现代价值 |
一、何谓“自然资源” |
二、人与自然关系简史:从蛮荒到文明 |
三、生态文明的启示:既要效率也要公平 |
第二节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及其理论 |
一、域外有关自然资源使用形态的分类及其理论 |
二、我国有关自然资源使用形态的分类及其理论 |
三、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的意义 |
第三节 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的视角变迁 |
一、自然资源使用形态的类型学思考 |
二、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的视角与方法的发展 |
第四节 国有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的新观念 |
一、主-客互动关系视域下的分类基准 |
二、对目前我国学界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及其观念的进一步反思 |
三、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及其分类新观点的提出 |
四、自然资源使用形态分类新观念的价值与规范实证 |
第二章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性质 |
第一节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及其性质 |
一、何谓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 |
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权属性质 |
第二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性质 |
一、关于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属性的学说之争 |
二、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公法物权属性的进一步厘定 |
第三章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取得 |
第一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的基础 |
一、何以成为基础 |
二、究竟以何为基础 |
第二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中的政府和市场 |
一、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配置的理论基础 |
二、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中政府与市场的分立与合作 |
第三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机制的完善 |
一、政府与市场合作:特许使用权取得机制完善的方向 |
二、完善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取得机制的基本策略 |
第四章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行使 |
第一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行使主体 |
一、公共秩序视角下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主体的认知 |
二、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主体的配置 |
三、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行使主体的限制式再构 |
第二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客体 |
一、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客体之争:权利还是自然资源自身 |
二、不同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客体分析 |
三、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客体的公法物权意义 |
第三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行使方式 |
一、排他行使 |
二、有偿行使 |
第四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行使限制 |
一、限制的形式与表现 |
二、限制的公法物权意义 |
第五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规范适用 |
一、实体规范准用物权法 |
二、程序规范主要适用相关行政法 |
第五章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保护 |
第一节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保护概说 |
一、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统一公法保护方法 |
二、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保护的重点与难点 |
第二节 行政机关撤销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限制和补偿 |
一、撤销行政许可与信赖保护 |
二、合法还是违法:变更或撤回特许使用权的典型事件思考 |
第三节 行政违法侵犯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救济与责任 |
一、行政违法侵权一般理论 |
二、行政违法侵害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救济 |
三、行政违法侵害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法律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8)竞争性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经理人激励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源起 |
一、选题背景 |
二、问题提出 |
第二节 研究界定 |
一、竞争性国有企业 |
二、经理人 |
三、激励 |
第三节 研究目的及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与内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内容 |
三、技术路线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文献综述及相关理论 |
第一节 文献综述 |
一、混合所有制研究 |
二、国有企业经理人激励研究 |
三、文献述评 |
第二节 委托代理理论 |
一、委托代理关系 |
二、信息不对称与代理成本 |
三、委托代理理论 |
第三节 激励理论 |
一、激励理论的基础 |
二、管理学中的激励理论 |
三、经济学中的激励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有企业改革与经理人激励的历史审视 |
第一节 放权让利与精神激励 |
一、放权让利改革阶段 |
二、激励方式分析与评价 |
第二节 两权分离与承包经营责任制激励 |
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阶段 |
二、激励方式分析与评价 |
第三节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年薪制激励 |
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阶段 |
二、激励方式分析与评价 |
第四节 国资监管与管理层持股激励 |
一、国资监管阶段 |
二、激励方式分析与评价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竞争性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与经理人激励现状分析 |
第一节 竞争性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概述 |
一、国有企业分类改革与经理人分类激励 |
二、竞争性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式 |
第二节 竞争性国有企业经理人激励现状分析 |
一、经理人具有双重身份 |
二、政治晋升激励 |
三、薪酬福利激励 |
四、在职消费激励 |
五、政治监督与约束 |
第三节 竞争性国有企业经理人激励存在的问题 |
一、缺乏规范透明的公司治理 |
二、经理人双重身份未有效解决 |
三、薪酬与企业业绩未有效挂钩 |
四、中长期激励机制尚未建立健全 |
五、政治监督与约束的作用有限 |
六、缺乏市场化的惩戒与退出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竞争性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经理人激励的理论框架 |
第一节 经理人激励理论框架构建的基础 |
一、经理人角色和职能分析 |
二、经理人的需求分析 |
三、经理人的人性假设与行为分析 |
第二节 经理人激励理论框架构建 |
一、经理人激励的逻辑 |
二、经理人激励理论框架 |
第三节 基于大样本的定量分析 |
一、研究假设 |
二、研究设计 |
三、实证分析 |
四、结果讨论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基于多案例的经理人激励机制研究 |
第一节 研究设计 |
一、研究方法选取 |
二、案例选取与背景分析 |
三、资料整理与分析 |
第二节 案例分析 |
一、治理与选聘制度 |
二、薪酬与中长期激励 |
三、事业平台与精神激励 |
四、约束与退出机制 |
第三节 结果讨论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竞争性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经理人激励机制构建 |
第一节 公司治理与经理人选聘制度 |
一、公司治理制度 |
二、经理人身份转化与选聘制度 |
第二节 契约化的薪酬激励 |
一、经理人薪酬契约 |
二、经理人薪酬结构 |
三、经理人绩效评价 |
第三节 基于人力资本的经理人股权激励 |
一、股权激励的政策与实践依据 |
二、股权激励的实施原则 |
三、股权激励模式及其选择 |
四、股权激励授予额度 |
五、股权激励行权时效与业绩考核 |
第四节 事业平台与精神激励 |
一、事业平台激励 |
二、声望和荣誉激励 |
三、肯定与赞赏激励 |
四、控制权激励 |
第五节 经理人约束与惩戒机制 |
一、市场声誉及法规制度约束 |
二、自我道德与企业文化约束 |
三、市场化的惩戒与退出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竞争性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经理人激励的保障条件 |
第一节 建立市场化的经理人用工制度 |
一、优化岗位体系并建立市场化用工机制 |
二、规范劳动关系并妥善安置富余经理人员 |
第二节 建立以业绩评价为主的人事制度 |
一、创新组织结构并搭建事业平台 |
二、建立科学公正的奖惩机制 |
第三节 建立有效激励的利润分配制度 |
一、建立经理人岗位责任薪酬制度 |
二、加大对经理人的货币激励力度 |
第四节 建立健全经理人市场 |
一、转变重官轻商的传统观念 |
二、建立完备的经理人信息库 |
三、加快对经理人的评估和认证工作 |
第五节 完善股权激励的相关政策和法规 |
一、进一步调整税收政策 |
二、建立健康稳定的股票市场 |
三、建立健全相关立法 |
本章小结 |
第九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可能的创新点 |
第三节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9)论国有股权行使制度 ——以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为研究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原因与研究范围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 已有研究的主要情况 |
(二) 现有研究存在的不足 |
(三) 依然存有争议的问题 |
三、论文内容结构及预期创新 |
(一) 主题及论证思路 |
(二) 预期创新点 |
(三)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国有股权行使及其法律关系分析 |
第一节 国有股权的基本属性 |
一、国家所有权的性质 |
二、国有股权的公共权利本质 |
三、国有股权的公私混合法行使特征 |
第二节 国有股权行使产生的经济关系及法律规制 |
一、委托代理关系与国有股权行使 |
二、国有股权行使法律关系重构——基于委托代理论的反思 |
第二章 国有控股权行使的特性及存在问题 |
第一节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生存价值 |
一、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界定与特征 |
二、股权多元化条件下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生存价值 |
第二节 国有股权行使的特性分析:规范分析的角度 |
一、国有股权控制的特殊性:源与国有独资公司的比较 |
二、国有股东的超控股东地位:源与一般控股公司的比较 |
第三节 国有股权行使存在的问题:实证分析的角度 |
一、国有股权“过控”——以四川长虹坏帐案和隧道效应为例 |
二、国有股权“失控”——以中航油事件和洞庭水殖MBO 案为例 |
三、小结 |
第三章 国有股权行使的思路及其理论解析 |
第一节 公司治理抑或政府管制:解决“过控”与“失控”的理论路径 |
一、公司治理与政府管制的相关界定及其博弈解析 |
二、为什么是公司治理 |
第二节 国有控股条件下公司治理模式的确定 |
一、他山之石:部分国家的国有企业治理经验 |
二、确定公司治理模式的影响因素 |
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治理模式的确定与架构 |
第三节 公司治理思路下国有股权行使制度的框架 |
一、国有股权行使现行规范及评价 |
二、国有控股权行使制度的框架、目标与原则 |
第四章 国有控股权行使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 |
第一节 国有股权行使主体的限定因素 |
第二节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及其启发 |
第三节 建立以国有控股公司为核心的国有股权主体制度 |
一、国有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 |
二、国有控股公司的股权控制特征 |
三、国有股东代表制度 |
四、与主体制度相关联的机构改革思路 |
第四节 健全与国有股权主体相关的其他制度 |
一、改革授权经营制度的建议 |
二、完善国有股东用人机制 |
第五节 国有股权行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
一、国有股东及其代表的权利 |
二、国有股东及其代表的义务 |
第五章 国有控股权行使方式的改进 |
第一节 控股权运用观念和方式的改进 |
第二节 引进“特别股”拓展国有股权行使途径 |
一、黄金股 |
二、优先股 |
第三节 国有股权的信托行使方式 |
一、上海磁悬浮交通项目股权信托计划:来自实证角度的考察 |
二、国有股权信托行使的制度基础及其优势:基于历史角度的考察 |
三、国有股权信托行使方式的架构:以受托人制度为重点 |
第四节 国有股权行使方式改进的相关问题 |
一、国有股权的转让 |
二、中小股东利益保护 |
三、恶意并购 |
第六章 国有股权行使的评价监督与责任追究机制 |
第一节 现行国有股权行使评价监督的缺陷及完善思路 |
一、公司外部评价监督 |
二、公司内部监督 |
第二节 国有股东及其代表的控股责任与信托责任分析 |
一、国有股权行使责任制度现状及存在问题 |
二、信托责任——以国有资产所有人为权利主体 |
三、控股责任——以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中小股东为权利主体 |
第三节 国有股东民事责任的诉讼追究机制 |
一、民事责任诉讼追究的现实困境 |
二、国有股权行使民事责任的公益诉讼探索 |
结论 |
参考文献 |
(10)论国有企业执行力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提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的背景 |
1.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3 研究的思路 |
2 理论综述 |
2.1 执行的概念及内涵 |
2.2 执行力概念及内涵 |
2.2.1 执行力的概念 |
2.2.2 执行力的内涵 |
2.3 国有企业概念界定 |
3 国有企业的特征、地位及问题 |
3.1 国有企业的特征 |
3.1.1 国有企业具有特殊的产权制度 |
3.1.2 国有企业可以超越单纯的商业利益目标 |
3.1.3 国有企业有特殊的融资渠道 |
3.1.4 国有企业具有较高的信誉和稳固性 |
3.1.5 国有企业与政府有天然的"血缘"关系 |
3.2 国有企业的地位 |
3.2.1 国有重点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支配地位 |
3.2.2 国有重点企业贡献突出 |
3.2.3 国有重点企业是国内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主角 |
3.3 国有企业存在的问题 |
3.3.1 "大而全、小而全",产业组织结构不合理 |
3.3.2 资产大量长期闲置,产权单一、集中且封闭 |
3.3.3 技术创新能力弱,缺乏有效的多样化经营能力 |
3.3.4 以"关系"管理为管理模式,管理效率极低 |
3.3.5 管理岗位人员任命论资排辈,决策流程不科学 |
4 国有企业构建执行力的必要性分析 |
4.1 国有企业执行力现状分析 |
4.1.1 有章不循,执行缺位 |
4.1.2 欺上瞒下,执行虚假 |
4.1.3 渠道不畅,执行障碍 |
4.1.4 企业各级人员执行力缺乏 |
4.1.5 国有企业执行力文化缺失 |
4.2 国有企业执行力不足的原因分析 |
4.2.1 传统文化的影响 |
4.2.2 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
4.2.3 目前还不完善的市场体制的影响 |
4.2.4 国有企业的政策性负担 |
4.2.5 内部管理的影响 |
4.3 国有企业执行力建设误区 |
4.3.1 执行误区 |
4.3.2 培训误区 |
4.3.3 工具误区 |
4.3.4 文化误区 |
4.4 提升执行力对国有企业的意义 |
4.4.1 有利于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
4.4.2 有利于国有企业增强市场竞争力 |
4.4.3 有利于国有企业改变自身形象 |
4.4.4 有利于国有企业打造优秀企业文化 |
4.4.5 有利于国有企业完成所肩负的历史使命和政治任务 |
5 国有企业构建执行力的途径 |
5.1 影响企业执行力的因素 |
5.1.1 战略目标 |
5.1.2 人员素质 |
5.1.3 组织架构 |
5.1.4 管理制度 |
5.1.5 激励机制 |
5.2 国有企业加强执行力建设应遵循的原则 |
5.2.1 系统化建设原则 |
5.2.2 自上而下原则 |
5.2.3 全员参与原则 |
5.2.4 循序渐进原则 |
5.3 从全面执行力管理层面构建国有企业执行力 |
5.3.1 全面执行力管理概念提出 |
5.3.2 全面执行力管理的内涵及其基本特征 |
5.3.3 全面执行力管理的核心流程 |
5.3.4 从战略流程构建国有企业执行力 |
5.3.5 从运营流程构建国有企业执行力 |
5.3.6 从人员流程构建国有企业执行力 |
5.3.7 从全面执行力管理其他环节构建国有企业执行力 |
5.4 从层级执行力层面构建国有企业执行力 |
5.4.1 高层管理者应注重营造企业的执行文化,培养执行力强的中层管理队伍 |
5.4.2 中层管理者,应切实保证战略的执行效果 |
5.4.3 基层员工,应加强培训提高执行力 |
6 结论与展望 |
6.1 主要结论与创新之处 |
6.2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四、论国有商业企业的形象建设(论文参考文献)
- [1]“限制的绝对豁免”:中国国家豁免的实践特色与立法进路[J]. 叶研. 国际经济法学刊, 2022(01)
- [2]企业主导的城市轨道交通与土地一体化开发研究[D]. 滕梓源. 北京交通大学, 2021
- [3]主权财富基金对外投资中的法律问题研究[D]. 张亚丽. 山东大学, 2019(02)
- [4]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D]. 谢锐勤.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5]论国有企业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诉请者地位[D]. 黄立萍. 湖南师范大学, 2018(01)
- [6]论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J]. 黄速建,肖红军,王欣. 中国工业经济, 2018(10)
- [7]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研究[D]. 张牧遥. 苏州大学, 2017(04)
- [8]竞争性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经理人激励机制研究[D]. 童露. 云南大学, 2016(12)
- [9]论国有股权行使制度 ——以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为研究对象[D]. 张培尧. 中国政法大学, 2011(09)
- [10]论国有企业执行力的构建[D]. 杨薇.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