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5届世界临床药理学和治疗学大会在日本横滨召开(论文文献综述)
关心[1](1993)在《第5届世界临床药理学和治疗学大会在日本横滨召开》文中指出 以21世纪药物治疗学为主题的第5届世界临床药理学和治疗学会议(CPT′92)于1992年7月26~31日在日本横滨市召开。来自世界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临床药理工作者3000余人参加了这次大会。开幕式上,大会主席清水直容向各国代表致了欢迎词。
谢红光,周宏灏[2](1993)在《临床药理学与治疗学——第五届世界大会的主要动向》文中指出 1992年7月26~31日在日本横滨市举行了临床药理学与药物治疗学(Clin Pharmacol Ther)第5届世界大会(CPT’92)。本次大会反映了世界临床药理学与药物治疗学的主要研究动向与最新进展。本文从大会126个类目中择其主要进展予以综合评述。 1 临床遗传药理学向分子遗传药理学的发展 遗传药理学研究能揭示人体对药物处置与反应个体差异或种族差异的遗传背景,因而能为临床合理用药提供科学依据。
关心,张士良,张录民[3](1993)在《第五届世界临床药理学大会和二十一世纪药物治疗学》文中研究指明 以二十一世纪药物治疗学为主题的第五届世界临床药理学和治疗学大会(CP7’92)于1992年7月26~31日在日本横滨市召开。来自世界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临床药理工作者3000余人参加了这次大会。本届大会报告论文940篇,包括特别讲座10个,专题讨论3个,大会发言133篇,一般发言794篇。 我国有15名代表参加了会议,有38篇论文参加了交流。北京临床药理研究所的李家泰教授发表了“教育护士合理使用药物”,并主持分会;湖南医科大学的周宏浩教授发表了“心得安的药效学与药动学的种族差异”;北京军事医学科学院的吴德振教授发表了“消炎痛提高BM-828的免疫增强作用和抗
满洪杰[4](2009)在《人体试验法律问题研究 ——以受试者权利保护为核心》文中提出一个世纪以来,特别是最近30多年来,人类在生物医学领域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其中人体试验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人体试验是人类寻求战胜疾病、健康生活的重要途径,成功有效的人体试验使全世界所有接受现代医学治疗的人从中受益。然而,与其他一切社会活动一样,人体试验也有其在医学和伦理上的“副作用”,其中最主要的是在很多人体试验中,受试者没有获得适当的、有效的保护。人类历史上曾一再发生严重损害受试者权利的事件,现实中有关人体试验的争议也经常引起公众关注。在世界范围内看,人体试验的受试者保护广受关注,特别是在生物医学发达的国家,通过法律、伦理、社会的各种方法保护受试者的合法权利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共识。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在生物医学领域长期以来追踪者而非领先者的地位,决定了人体试验特别是受试者保护的相关议题一直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但近年来,随着我国生物医学研究水平的提高,自主创新性研究不断增加,与此相应人体试验数量也急剧增加。如何规范人体试验行为,保护受试者合法权利,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本文围绕人体试验受试者的权利保护,对人体试验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对我国人体试验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所裨益。全文共分为7章以及绪论和结语。绪论部分介绍本文的研究目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特别是明确了作为本文研究对象的“人体试验”的概念。第一章研究了人体试验的实践和伦理基础。人类从早期医学开始,即以人体作为试验对象,希波克拉底誓言所包含的“首先避免伤害(Fisrt Do NoHarm)”原则同样适用于人体试验。但二次世界大战中纳粹德国和日本军国主义所进行惨无人道的人体试验,才真正唤醒了人们对于受试者权利的关注。对纳粹医生的纽伦堡审判中产生的纽伦堡法则,成为一个划时代的里程碑。战后,随着生物医学的发展和对于各种不人道试验的揭露,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对于人体试验受试者保护问题给予了较大的关注。贝尔蒙特报告和赫尔辛基宣言在人体试验法律发展中均具有重要意义。人体试验的实践,与人体试验的伦理学相互促进,而伦理学则是人体试验法律问题的基础。人体试验的伦理学,结合了以结果为基础的功利主义伦理、以义务为基础的康德主义伦理、以权利为基础的自由个人主义伦理、以社群为基础的社群主义伦理和以关系为基础的关怀伦理学等,形成了尊重、有利、正义、信任和科学上的诚实等一系列伦理原则。第二章研究了人体试验的法律与伦理规范。在国际领域,以赫尔辛基宣言为代表的国际伦理规范,对于人体试验行为规范的建立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公民与政治权利公约》等联合国及其专门组织通过的公约中,也涉及到人体试验。但是,上述国际规范由于其性质和内容的限制,其国际法律地位在实践中受到了质疑。在区域范围内,欧洲的地区性组织,包括欧洲理事会和欧洲联盟,也制定了一系列人体试验的法律规范。文章对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人体试验法律规范模式进行了比较法研究,指出有立法规范、行政规章规范和伦理规范三种主要模式,并对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范现状进行了概说。第三章研究了人体试验法律关系,包括人体试验分类、人体试验当事人和人体试验法律关系的内容。人体试验的分类,对于确定人体试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受试者的保护程度具有重要意义。在人体试验与临床治疗、治疗性试验与非治疗性试验、干预性试验与安慰性试验中,受试者应当受到保护的程度和范围均是不同的。对照组试验、安慰剂试验、设盲试验和随机化试验,则是兼具科学上的必要性和伦理上的争议性的问题。人体试验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发起人、试验者、受试者,也包括特殊受试者以及受试者群体。人类胚胎作为介于人和物之间的中间形态应当受到尊重,对其进行试验应当符合一定的伦理要求。审查机构和管理机构在保证受试者的权利中起到重要作用。应当建立利益冲突机制,避免试验者、发起人等因为利益的冲突而损害受试者的权利。人体试验中受试者的权利有生命健康权、身体自主权、隐私权,也包括其群体信息安全。受试者对于试验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分享权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同时,试验者享有研究自由,发起人也有从事研究的权利,但其权利与受试者利益发生冲突时,受试者的利益应当优先。第四章研究了保护受试者的主要机制—伦理审查。人体试验的伦理审查是国际规范和世界各国法律法规所要求的主要受试者保护机制。从伦理审查机构的组织模式上,有机构内审查委员会和独立伦理审查组织两种模式安排。本文通过比较研究提出,从我国社会实际出发,为保护伦理审查组织的独立性这一首要价值,应当在我国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独立伦理审查机构,并保障其组成的代表性、多元性和多学科性。在人体试验审查的运作中,应当根据国际规范要求和其他国家经验,健全和完善我国规定。为保证伦理审查的有效性,必须对伦理审查进行有效的监督。同时本文建议建立我国的伦理审查决定上诉救济制度。第五章研究了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权。知情同意权是保护受试者的基本制度。只有通过切实保护受试者在充分获得试验信息基础上自由、自愿、独立的决定权,才能使人体试验获得正当化。告知的内容、程度和形式必须与试验的性质以及受试者的实际情况相一致。在特殊情况下,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权可以有所例外。特殊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权则应当获得特别保护。第六章研究了对受试者权利损害的救济。侵权责任是受试者损害获得救济的一般途径。本文对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人体试验侵权责任的法律现状进行了介绍,提出了我国人体试验损害赔偿的制度构想。保险作为一种分散风险和使受试者及时获得救济的方式,在人体试验中有适用的空间。本文重点介绍了荷兰、德国等国的人体试验保险制度,并提出了吸收借鉴的意见。人体试验损害的补偿包括由政府主导的强制补偿和由研究机构主导的自愿补偿,可以作为我国人体试验受试者损害救济的补充手段。第七章是跨国人体试验中的受试者保护。跨国人体试验是经济全球化与巨大的南北差异相结合的产物,引发了一系列的伦理和法律难题。本文分析了跨国人体试验现状和挑战,重点研究了跨国人体试验中主要伦理议题,并讨论了我国在跨国人体试验中保护受试者的应对机制。结语部分,结合本文研究,提出了建立我国以人体试验法为核心的多层次法律体系的建议,并试拟了人体试验法草案作为本文附件。
田丽娟[5](2006)在《中国现代药学史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国是一个有着数千年文明历史的国家,各族人民在漫长的岁月里,经过长期的实践,共同创造了祖国光辉灿烂的文化史。中国药学史就是其中的一部分。药学史的任务是按照年代顺序,应用具体事实揭示并阐明药学发展的规律。通过药学史的研究,可以从中汲取宝贵的经验和可记取的教训,为现代药学事业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与指导。现代药学史是中国药学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古代、近代药学发展的沿袭和进步。为了更好的理解现代药学发展的历程和前后衔接,本文首先概要论述了古代和近代药学发展的历史,研究了各个阶段药学发展特点和取得的主要成就。研究之余,我为祖先所创造的优秀的中医药传统文化而感到由衷的敬佩和自豪。接下来,在现代药学史研究部分,本文从药学事业发展和药学科学研究进展两个方面加以论述。在药学事业发展部分,分别从中药事业的发展、药品监督管理、制药工业、医药商业、药学教育、医药科技、医院药学、药学社会团体、药学书刊与网站、香港和澳门药学发展共十个方面论述了新中国药学事业的发展和取得的成就。在药学科学研究部分,分别从现代药学史研究、中药研究、药学分科研究和药物学研究四个方面论述了新中国药学科学的进展和成就。研究之余,关心祖国药学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油然而生。通过研究现代药学史发现,新中国药学事业的发展和科学研究的进步并不是一帆风顺的,而是经历了巨大的挫折,遭到了严重的破坏。而此时的广大药学工作者,面对困难,怀着对祖国的高度热爱之情和对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心,排除干扰,尽自己最大所能在工作岗位上发出各自的光和热,很多科研成果就是在这样特殊的历史条件下,通过他们忘我的辛勤劳动而产生出来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广大药学工作者焕发了高度的热情和能量,积极投身到药学事业发展的洪流之中,创造了令全世界瞩目的伟大成就。现代药学工作者要学习前辈们刻苦钻研、奋发图强、爱岗敬业的奉献精神和为人民服务的献身精神,团结起来,全身心的投入到现代药学事业的发展中去,为药学事业的发展和进步而共同努力!
屈建,刘高峰,朱珠,孙春华[6](2014)在《我国医院药学学科的建设与发展(二)》文中指出2医院药学学科的建设与成果建国60余年来,我国医院药学学科产生很多新理论、新成就及新方法,学科发展进程中涌现许多重要人物与事件,学科建设取得不菲的成果:开展"以患者为中心"的临床药学工作、推动药师参与临床合理用药、实施治疗药物监测与用药个体化、完善药学信息咨询服务、探讨临床药师培养模式、结合临床开展应用研究、推广应用药学新技术、加强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医院药学的学术建制与发展表现为:确立临床药学专业学制教育、组建中国药学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开展医院药学学术活动与国际交流、出版医院药学学术期刊与系列教材等。各项医院药学工作得到较全面的发展,特别是治疗药物
刘伟[7](2008)在《我国医学伦理委员会法定伦理审查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医学的发展离不开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顾名思义就是要有人类受试者参与的试验研究,因人类参与试验研究而处于被支配地位,研究本身又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如何有效地保障医学研究的良性发展以提高人类健康水平的同时,又有效地保护人类受试者的安全和利益成为急切需要解决的棘手伦理难题。医学伦理委员会正是解决这一难题的组织,它适应需要应运而生。医学伦理委员会在我国学术界开始讨论至今已将近有20年的时间,在实践方面,医学伦理委员会从尝试、建立到不断发展也有十余年的时间。虽然医学伦理委员会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的建立与发展,推动了我国医学科研发展中伦理难题的解决,但不可否认,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发展及其伦理审查的开展,在我国只能算是刚刚起步,还仍然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在诸多问题之中,根本性或本质性的问题是伦理审查机制不规范、不健全。这是目前阻碍医学伦理委员会伦理审查工作高效、公正、客观开展的主要问题和根本问题。本文主要针对我国医学伦理委员会法律法规规定的伦理审查功能的工作机制做了深入的研究。医学伦理委员会的探讨、建立、发展及其伦理审查工作的开展是与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历史发展和历史教训,国际相关伦理准则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发展及其具体规定有着密切的联系。所以,本文首先从这三个方面及其相互联系进行概述,并重点论述了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定义与意义、分类、功能与作用,国内外的发展历史以及我国法律法规的发展和法律法规对医学伦理委员会及其伦理审查功能的具体规定。本文通过对山东省医学伦理委员会的问卷调查,了解到山东省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建立情况,成员组成情况,委员会工作特别是伦理审查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医学伦理委员会发展过程中和伦理审查工作中所存在的现实问题。本文根据前期文献性研究和山东省医学伦理委员会问卷调查的实证性研究,总结和分析了我国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发展和伦理审查功能的开展过程中,主要存在医学伦理委员会建立与发展、伦理审查程序、成员组成、委员会运作管理、委员会及其伦理审查功能的认知程度、伦理审查效果、对医学伦理委员会的监管等方面的问题。通过深入分析,本文指出造成现存多方面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医学伦理委员会伦理审查机制不规范、不健全。所以,本文接下来重点针对本质问题,以现有国际伦理准则和国内法律法规为根据,创新性地深入研究我国医学伦理委员会伦理审查机制并提出了在此方面的设想。本研究主要从医学伦理委员会建立(包括建立条件、委员会成立的申请、注册与管理、委员会分支机构的建立、办公条件、委员会成员、软件支持、资金来源与收费);审查方式(包括免除审查、加速审查、全面审查);审查程序(包括审查申请、初步审查、初审结果反馈、伦理审查会议、伦理审查结果通知、跟踪审查与变更审查/重新审查、暂停/提前终止或完成研究项目报告、多中心合作项目与国际合作项目审查);文件、档案管理四个方面对伦理审查机制进行具体的阐述和设想,并制定了医学伦理委员会章程模本,以期能够解决现存的问题,更好地促进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发展和伦理审查工作的开展。
史国兵[8](2009)在《我国医院药学服务定位与组织模式研究》文中认为药品为人类的健康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也给人类获得更好和更长的生命带来了新的希望。然而随着现代社会药品数量的急剧增加,药害事件、药源性疾病也在迅速增加,这为新时期的医院药学服务提出了新的要求。而我国的医院药学服务既不能适应当前的健康需要,也严重落后于国际发展,更不能满足于我国当前医疗体制改革需要。因此,急需对我国医院药学服务的功能定位、职能转变和组织模式进行深入和透彻地研究。首先,本文介绍和分析了现代组织理论和组织变革理论的基本内容,并试图将其应用在我国的医院药学组织中。分析发现,我国医院药学组织正处于一个急需变革的时期,即组织模式不适应组织目标的实现。从我国现行医院组织结构标准模型的观察可以看出,医院医疗工作是围绕着临床和护理两个部分展开的。而药学部门只被定位于一个辅助的技术科室,侧重于药品供应保障服务,这束缚了医疗机构药学服务功能的开展。这种组织结构的特点是突显了医师的主体地位而忽视了药师在医疗过程中的作用。从职权与职责角度看,医院药学部门并没有赋予药师太多的权力与责任,药师只有参谋职权而缺乏直线职权,只能提出辅助建议。医院药学部门在医院组织中发挥作用的模式应该从机械式组织向有机式组织过渡,药师对临床药物使用的决策和监督也需要其从参谋职权向直线职权转换。其次,本文归纳总结了医院药学的起源、发展历程及在当前医疗体系中的地位。医院药学发展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在传统药学阶段,药师主要负责药品配制和分发;在临床药学阶段,药师从被动开展药学服务到主动开展药学服务;在药学监护阶段,药师主动承担起对患者的责任,直接对病人医疗质量负责。临床药学和药学监护的核心内容均是合理用药,因此现代药学部门的职能定位和组织结构应以合理用药为中心展开和设置。与美国、法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药师服务缺乏政策支持。发达国家颁布的一些《药师法》、《药房法》和《药学监护实践准则》等法律规范,对临床药师的工作给予了法律上的保证和肯定。在国际医疗体系的药品费用控制中,药师也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具体体现在参与制定报销或不予报销目录,参与实施通用名替代,参与处方监管,参与预付制的预算控制。再次,本文从医院药学服务内容、人才培养与组织机构三个方面入手,系统阐述了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和日本的相关情况。从医院药学服务内容上来看,美国仍然处于世界的领跑者地位。其已经完成了临床药学的一般阶段,进入到了临床药学专科化阶段。其临床药学服务项目较全面,具有世界代表性。在医院药学人才培养方面,上述国家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它们对人才培养都给与了足够的重视。概括起来,目前世界各国临床药学专业的设置,大体上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2+4模式,即临床药学专业教育,前两年是综合基础教育,经考核后进入药学院接受4年的专业课程教育;另一种是4+2模式,即临床实践培养模式,己经完成4年药学本科教育取得药学学士的毕业生,再接受2年的临床医学教育和临床实践。从组织模式的角度,美、英、澳、加、法、日的很多医疗机构的药学部门都具备一整套完善、成熟的组织框架,有力地促进了临床药学服务的开展。第四,本文对我国医院药学部门现存问题以及医院管理者和医生对临床药师的态度进行了调查分析,利用国家卫生统计数据等对药学人力资源和组织现状问题进行了分析。对我国医院药学部门现存问题的调查分析显示:①我国医院药师学历仍以大专及中专为主;②近半数医院建立了临床药学室、临床药学科或临床药学组;③处方点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以及药物信息咨询服务等工作在各级别医院中开展的比例均较高。对医院管理者和医生对临床药师的态度进行的调查分析显示:①医院领导对临床药学工作都有一定了解,基本上比较支持;②医院对临床药学工作的开展的必然性基本上没有异议。对医院药学人力资源现状分析显示:①我国的医院药学人员年龄分布比较合理,比较均匀的分布于25-54之间;②我国的药学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为7%左右,与应然的10%水平还有比较大的差距。第五,本文从宏观环境(政府政策、社会环境、人口因素以及医学药学模式的转变)、市场需求及竞争(居民疾病谱的变化和患者药疗行为)对医院药学服务的变革进行了分析。分析表明这些因素会激增社会对药学服务的需求,药师对药品性能和使用进行专业指导的市场空间广阔。本文也对医院药学组织变革的利益相关者的获益和损失情况进行了分析。这些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府管制者、医院的所有者和股东、医师、药师、护士、患者,以及制药企业和零售药房。除医师的双重导向外,临床药学发展的主要利益相关者都会希望此项工作的开展,并从中获益。最后,基于以上研究结果,本文针对医院整体组织结构,建议建立与医务部、护理部并行的药学部。此时,临床药师与医生、护士组成医疗团队共同解决临床问题,成为临床科室的正式编制成员。临床药师成为患者合理用药的真正责任主体。针对医院药学部门内部组织机构,按照其两大职能,将医院药学人员划分为专科临床药师和药品供应调配技术人员。前者由“药师长”带领,固定编入各个临床专业科室,主要负责是保证患者临床合理用药。后者组成一个独立的“药品科”,主要负责保证药品的供应保障。前者的职能应该是职能转化后整个药学部门的工作重点。在当前教育体系无法立即改革并提供大量具有充足知识背景的临床药师的情况下,本文建议允许具有硕士学位的药学专业人员在临床获得培训,考核合格后成为临床药师的制度。同时为了使医院药学组织变革能够真正落到实处,本文设计了临床药师的收费制度。建议按照药学监护级别(I级、II级和III级)的天数收取药学监护费用,不同监护级别的床位中含盖了不同的临床服务内容和强度。这种收费方式是一种以患者为中心的,可以本现药学部门核心工作的经济激励,优于按处方量收费的方式。最后,对其它宏观配篓措施的期望进行了讨论,包括推进《药师法》的设立日程和出台制度确保药师在医疗体系中的地位。
史军[9](2007)在《权利与善:公共健康的伦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公共健康在21世纪初越发地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公共健康的伦理研究也随之兴盛。权利与善的关系是公共健康的伦理主题。本文围绕着这一主题展开对公共健康的伦理研究,首先剖析“权利优先于善”与“善优先于权利”的公共健康立场,进而提出权利与善和解的伦理原则,并着重探讨了二者和解的方法与途径,最后讨论这一研究对我国公共健康实践的伦理启示。从个人权利的立场看,任何违反个人权利的公共健康干预措施都会适得其反,因此,保护个人权利是实现公共健康的最佳途径。此外,由于健康是个人的一项积极权利,因此作为平等的公民有权利要求健康的公平平等,而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也有助于实现健康方面的公平平等。可以通过“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扩展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使之能够解释避免健康不平等的道德重要性。同时,可以用“差异原则”对可允许的健康不平等做出充分的解释。从共同善的立场看,可以为了实现公共健康而限制个人权利,并且自由主义的“不伤害他人”原则、家长主义的“不伤害自己”原则和社群主义的“不伤害社群”原则都可以为公共健康干预提供不同程度的论证与辩护。在充分权衡个人权利与公共健康的基础上,本文尝试性地提出了权利与善和解的六条伦理原则:整体功利原则、最小侵害原则、补偿正义原则、公众知情原则、社群参与原则和宽容关怀原则。这些原则之间是相互补充的关系,一条原则是为了纠正另一条原则的偏颇。个人权利与共同善的冲突可以在厘清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基础上,通过“义务”的话语得到和解。个人与社会是对立统一的相互依存关系。个人要确保自己的权利就必须对所处的社会承担起维持和促进公共健康的义务,社会也要通过社会正义的建构为个人提供获得健康所需的社会条件从而承担起保护个人权利的义务。在现实关照上,对权利与善的公共健康伦理研究可以在法律建设、制度建设与文化建设等方面为我国公共健康实践提供有益的启示。
席明名,王俐[10](2003)在《实施药学监护 提升用药水平》文中研究说明简述国内、外临床药学监护的产生与发展 ,探讨药学监护在医院临床中的作用。提出 :以病人为中心 ,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药学服务将是今后医院药学工作的核心内容 ;而安全、高效、经济、合理用药则是工作的重点
二、第5届世界临床药理学和治疗学大会在日本横滨召开(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第5届世界临床药理学和治疗学大会在日本横滨召开(论文提纲范文)
(4)人体试验法律问题研究 ——以受试者权利保护为核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对象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人体试验的历史发展与伦理基础 |
一、人体试验的历史发展 |
(一) 早期的医学发展与人体试验 |
(二) 二战中的人体试验和纽伦堡法则 |
(三) 战后人体试验与贝尔蒙特报告 |
(四) 人体试验发展大事记 |
二、人体试验的伦理学 |
(一) 以结果为基础的功利主义伦理 |
(二) 以义务为基础的康德主义伦理 |
(三) 以权利为基础的自由个人主义伦理 |
(四) 以社群为基础的社群主义伦理 |
(五) 以关系为基础的关怀伦理学 |
(六) 人体试验伦理的基本原则 |
第二章 人体试验伦理法律规范现状 |
一、人体试验国际规范 |
(一) 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 |
(二) 医学研究国际组织理事会《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各项国际伦理指南》 |
(三) 人用药物登记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议《优良临床试验指南》 |
(四) 世界卫生组织《评审生物医学研究的伦理委员会工作指南》 |
(五)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生物伦理和人权宣言》 |
(六) 联合国《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七) 有关上述国际规范法律效力的争论 |
二、欧洲区域性法律规范 |
(一) 欧洲理事会《关于人权与生物医学的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 |
(二) 欧盟关于药品试验的指令( Directive 2001/20/EC和2005/28/EC) |
三、各国法律规范概况 |
(一) 立法规范模式 |
(二) 行政规章规范模式 |
(三) 伦理规范模式 |
第三章 人体试验的分类、当事人与权利义务 |
一、人体试验的分类 |
(一) 人体试验与临床治疗 |
(二) 人体试验的分期 |
(三) 治疗性试验与非治疗性试验 |
(四) 干预性试验和观察性试验 |
(五) 对照组试验、安慰剂试验、设盲试验、随机化试验 |
二、人体试验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及其利益冲突 |
(一) 试验者和研究机构 |
(二) 发起人 |
(三) 受试者 |
(四) 特殊受试者 |
(五) 受试者群体 |
(六) 人类胚胎 |
(七) 审查机构 |
(八) 管理机关 |
(九) 利益冲突 |
三、人体试验的权利义务 |
(一) 受试者的生命健康权 |
(二) 受试者的身体自主权 |
(三) 受试者的隐私权 |
(四) 受试者群体信息安全 |
(五) 受试者财产权利和利益分享权 |
(六) 试验者的研究自由 |
(七) 发起人的权利 |
(八) 受试者权利的优先性 |
第四章 受试者保护的主要机制—伦理审查 |
一、人体试验审查机构的组织和构成 |
(一) 国际规范要求 |
(二) 欧美国家人体试验审查机构的组织和构成模式 |
(三) 机构内模式与机构外模式的利弊 |
(四) 我国人体试验审查机构组织模式和构成的立法建议 |
二、人体试验伦理审查的运行 |
(一) 伦理审查委员会的职权 |
(二) 审查内容和标准 |
(三) 审查程序 |
(四) 多中心试验审查 |
(五) 后续监管 |
三、对人体试验伦理审查的监督与救济 |
(一) 对人体试验伦理审查的监督 |
(二) 对人体试验伦理审查的救济 |
(三) 建立我国人体试验伦理审查监督与救济制度的构想 |
第五章 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权 |
一、受试者知情同意权的含义与内容 |
(一) 知情同意原则与知情同意权的构成 |
(二) 告知的内容 |
(三) 告知的程度与形式 |
(四) 同意能力 |
二、受试者知情同意权的例外 |
(一) 知情同意的保留 |
(二) 知情同意权与对照组试验、安慰剂试验 |
(三) 紧急情况下试验性治疗的知情同意权 |
三、特殊受试者知情同意权保护 |
(一) 妇女 |
(二) 未成年人 |
(三) 精神病人和智力障碍者 |
(四) 被监禁者 |
(五) 军人、试验者的从属人员 |
第六章 受试者损害救济 |
一、人体试验侵权责任 |
(一) 美国的人体试验责任 |
(二) 大陆法系的人体试验侵权责任 |
二、人体试验保险 |
(一) 荷兰人体试验保险 |
(二) 德国人体试验保险 |
(三) 法国的人体试验保险 |
三、人体试验补偿 |
(一) 美国的强制性补偿方案 |
(二) 研究机构自愿补偿方案 |
四、我国对人体试验受试者救济模式的选择 |
(一) 我国人体试验受试者救济现状 |
(二) 对于我国人体试验受试者救济制度的整体构想 |
(三) 我国人体试验侵权责任制度的构想 |
(四) 我国人体试验责任保险制度构想 |
(五) 我国人体试验补偿机制构想 |
第七章 跨国人体试验中的受试者保护 |
一、跨国人体试验及其国际规范 |
(一) 跨国人体试验现状 |
(二) 跨国人体试验激增原因 |
(三) 有关跨国人体试验的现行国际规范 |
二、跨国人体试验的伦理争议 |
(一) 人体试验中的双重标准 |
(二) 知情同意与伦理审查 |
(三) 风险与收益不对等 |
三、关于我国跨国人体试验受试者保护机制的构想 |
(一) 建立双重伦理审查机制 |
(二) 建立与国外发起人对话与协商机制 |
(三) 建立利益冲突协调机制 |
(四) 建立国际合作监管机制 |
结语 我国人体试验法立法展望 |
附录 《人体试验法》草案(试拟稿)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书籍 |
二、中文论文 |
三、英文书籍 |
后记 |
(5)中国现代药学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第一章 绪论 |
1 研究的源起 |
2 课题国内研究现状 |
2.1 药学史研究相关着作 |
2.2 药学史研究文献 |
3 研究的方法与内容 |
4 论文的研究意义 |
5 论文的创新点 |
6 论文的不足之处 |
第二章 古代药学史概论 |
1 原始社会药物的萌芽 |
2 夏、商、周及春秋时期的药学 |
3 战国、秦汉及三国时期的药学 |
4 两晋、隋唐至五代时期的药学 |
5 宋辽金元时期的药学 |
6 明清(至鸦片战争)时期的药学 |
第三章 近代药学史概论 |
1 近代中药发展概况 |
1.1 药物学的发展 |
1.2 方剂学的成就 |
1.3 旧中国歧视中医药和中医药界的反抗斗争 |
1.4 中医药教育与科研 |
1.5 中医药学术团体与刊物 |
2 近代西药发展概况 |
2.1 西方药学的输入 |
2.2 西药商业的兴起与发展 |
2.3 制药工业的诞生与发展 |
2.4 药事管理制度与药事法规 |
2.5 药学(西药)教育 |
2.6 药学(西药)研究 |
2.7 医药学术团体和医药期刊 |
3 解放军革命根据地的医药卫生工作 |
3.1 中医药工作的开展 |
3.2 医药教育 |
3.3 医药工业 |
3.4 药事管理制度与药事法规 |
第四章 现代药学史研究 |
1 药学事业的发展 |
1.1 中药事业的发展 |
1.2 药品监督管理 |
1.3 制药工业 |
1.4 医药商业 |
1.5 药学教育 |
1.6 医药科技工作 |
1.7 医院药学 |
1.8 药学社会团体 |
1.9 药学书刊与网站 |
1.10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药学事业的发展 |
2 药学科学研究进展 |
2.1 现代药学史研究 |
2.2 中药研究 |
2.3 药学分科研究进展 |
2.4 药物学研究 |
第五章 结论 |
1 对现代药学史的研究意义重大,有关单位必须加强这方面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出版工作 |
2 中医药学是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和宝贵遗产,必须坚决地继承并发扬光大 |
3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化药学事业各项改革 |
4 认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 |
5 实施“科教兴药”战略,推动药学事业全面进步 |
6 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法规体系建设,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
7 加强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扩大中医药的国际影响 |
致谢 |
主要参考文献 |
附表1 |
(6)我国医院药学学科的建设与发展(二)(论文提纲范文)
2医院药学学科的建设与成果 |
2.1医院药学的新理论、新成就及新方法 |
2.1.1开展“以患者为中心”的临床药学工作 |
2.1.1.1推动药师参与临床合理用药 |
2.1.1.2实施治疗药物监测与用药个体化 |
2.1.1.3完善药学信息咨询服务 |
2.1.1.4探讨临床药师培养模式 |
2.1.2结合临床开展应用研究 |
2.1.2.1药剂学方面 |
2.1.2.2中药学方面 |
2.1.3推广应用药学新技术 |
2.1.3.1信息技术 |
2.1.3.2人工智能 |
2.1.3.3自动识别技术 |
2.1.3.4现代物流系统 |
2.1.3.5自动摆药系统 |
2.1.3.6静脉药物配置中心 (pharmacy intravenous admix-ture services, PIVA) |
2.1.3.7中药小包装饮片 |
2.1.3.8中药配方颗粒剂 |
2.1.4加强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
2.2医院药学学科发展进程中的重要人物 |
2.2.1汤光 (1930-) |
2.2.2李大魁 (1944-) |
2.2.3陈兰英 (1921-) |
2.2.4张楠森 (1923-2006) |
2.2.5孙定人 (1925-2005) |
2.2.6王汝龙 (1931-) |
2.2.7高清芳 (1931-) |
2.2.8许树梧 (1931-) |
2.2.9尹武华 (1933-) |
2.2.10樊德厚 (1933-) |
2.3医院药学的学术建制与发展 |
2.3.1确立临床药学专业学制教育 |
2.3.2组建中国药学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 |
2.3.3开展医院药学学术活动与国际交流 |
2.3.4出版医院药学学术期刊、专着及系列培训教材 |
2.3.5评选国家临床药学重点专科 |
2.3.6表彰先进个人与团队 |
(7)我国医学伦理委员会法定伦理审查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符号说明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4 主要工作与创新之处 |
1.5 论文结构 |
1.6 研究路线 |
第2章 研究概述 |
2.1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历史 |
2.2 医学伦理委员会 |
2.3 MEC和伦理审查方面的法规制度发展及其具体规定 |
第3章 山东省医学伦理委员会建设情况的调查研究 |
3.1 研究目的 |
3.2 研究方法 |
3.3 结果 |
3.4 讨论 |
3.5 研究不足之处 |
第4章 我国医学伦理委员会建设发展中的现存问题及其分析 |
4.1 建立与发展方面 |
4.2 伦理审查程序方面 |
4.3 成员组成方面 |
4.4 委员会运作管理方面 |
4.5 对委员会及其伦理审查功能的认知程度方面 |
4.6 伦理审查效果方面 |
4.7 对医学伦理委员会的监管方面 |
4.8 小结 |
第5章 医学伦理委员会伦理审查机制研究与设想 |
5.1 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建立 |
5.2 审查方式 |
5.3 审查程序 |
5.4 文件、档案管理 |
第6章 结语 |
附录 |
引文出处及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8)我国医院药学服务定位与组织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第一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1.1 我国医院药学服务无法适应当前的健康需要 |
1.1.2 我国医院药学服务严重落后于国际发展 |
1.1.3 我国医疗体制改革需要医院药学服务改革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框架 |
第二章 现代组织理论与医院药学组织 |
2.1 现代组织理论 |
2.1.1 组织结构 |
2.1.2 组织设计 |
2.2 组织变革理论 |
2.2.1 组织变革目标分析 |
2.2.2 组织变革模型研究现状分析 |
2.2.3 组织变革阻力分析 |
2.3 现代组织理论和组织变革理论在我国医院药学组织中的应用 |
2.3.1 现行医院药学组织 |
2.3.2 医院药学组织及组织变革分析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医院药学发展演变与功能定位 |
3.1 医院药学的起源 |
3.2 医院药学发展历程 |
3.2.1 传统药学阶段(20世纪30-60年代) |
3.2.2 临床药学阶段(20世纪60-90年代) |
3.2.3 药学监护阶段(20世纪90年代-现在) |
3.2.4 我国医院药学发展阶段 |
3.3 合理用药与现代医院药学部门职能定位分析 |
3.3.1 现代合理用药内容的发展和延伸 |
3.3.2 当前临床不合理用药的表现及危害 |
3.4 国际药师服务的政策支持 |
3.5 药师在当前国际医疗体系中的作用 |
3.6 我国医院药学服务发展的当前问题 |
3.6.1 "以药补医"的体制弊端 |
3.6.2 重医轻药的传统思维 |
3.6.3 教育体系导致技术水平不足 |
3.7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外医院药学服务内容、人才培养与组织机构 |
4.1 美国医院药学工作内容及组织模式 |
4.1.1 美国医院药师主要工作内容 |
4.1.2 医院药学人才培养 |
4.1.3 组织模式及作用发挥 |
4.2 加拿大医院药学工作内容及组织模式 |
4.2.1 服务内容及发展现状 |
4.2.2 医院药学人才培养 |
4.2.3 组织模式及作用发挥 |
4.3 澳大利亚医院药学工作内容及组织模式 |
4.3.1 服务内容及发展现状 |
4.3.2 医院药学人才培养 |
4.4 英国医院药学工作内容及组织模式 |
4.4.1 服务内容及发展现状 |
4.4.2 医院药学人才培养 |
4.4.3 组织模式及作用发挥 |
4.5 法国医院药学工作内容及组织模式 |
4.5.1 服务内容及发展现状 |
4.5.2 医院药学人才培养 |
4.6 日本医院药学工作内容及组织模式 |
4.6.1 服务内容及发展现状 |
4.6.2 医院药学人才培养 |
4.6.3 组织模式及作用发挥 |
4.7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医院药学部门现存问题的实证分析 |
5.1 医院药学服务现状调查 |
5.1.1 调查问卷设计 |
5.1.2 抽样设计及样本采集 |
5.1.3 数据录入 |
5.1.4 研究结果 |
5.2 医院管理人员和医生对临床药师的态度调查 |
5.2.1 医院管理人员对临床药学的态度调查 |
5.2.2 临床医师对临床药学的态度调查 |
5.2.3 对临床药学发展前景的看法 |
5.3 医院药学人力资源现状分析 |
5.3.1 年龄 |
5.3.2 数量 |
5.3.3 学历 |
5.3.4 职称 |
5.3.5 临床药师 |
5.4 医院药学部门组织机构和人员问题分析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医院药学部门组织变革因素与利益相关者分析 |
6.1 宏观环境关键影响因素分析 |
6.1.1 政府相关政策分析 |
6.1.2 社会影响因素分析 |
6.1.3 人口因素分析 |
6.1.4 医学与药学模式分析 |
6.2 市场需求及竞争分析 |
6.2.1 市场需求分析 |
6.2.2 市场竞争分析 |
6.3 医院药学组织变革利益相关者分析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新医改下的医院药学部门组织结构设计 |
7.1 新型医院药事管理组织结构设计 |
7.2 建立现代医院药学人力资源培养体系 |
7.3 医院临床药师考核和服务收费设计 |
7.3.1 临床药师的日常绩效考核 |
7.3.2 临床药师服务收费设计 |
7.4 其它宏观配套措施 |
7.4.1 推进《药师法》的设立日程 |
7.4.2 出台制度确保药师在医疗体系中的地位 |
7.5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结论 |
8.1 主要结论 |
8.2 主要创新点 |
8.3 本研究的局限及展望 |
主要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9)权利与善:公共健康的伦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公共健康伦理研究的主题与现状 |
1.1 公共健康伦理研究的缘起与主题 |
1.1.1 流行病肆虐引发公共健康危机 |
1.1.2 公共健康危机的伦理反思 |
1.1.3 权利与善:公共健康伦理研究的主题 |
1.2 国内外公共健康伦理研究的现状 |
1.2.1 国内权利与善研究的缺乏 |
1.2.2 国外权利与善研究的兴起 |
1.2.3 偏重权利的生命伦理学及其走向 |
1.3 论文研究的思路、方法与结构 |
第2章 作为公共健康伦理主题的权利与善 |
2.1 相关概念分析 |
2.1.1 健康与公共健康 |
2.1.2 权利 |
2.1.3 共同善 |
2.2 权利与善的伦理纷争 |
2.3 公共健康领域权利与善的冲突 |
2.3.1 预防免疫中权利与善的冲突 |
2.3.2 强制隔离中权利与善的冲突 |
2.3.3 知情同意中权利与善的冲突 |
2.3.4 信息公开中权利与善的冲突 |
第3章 权利对善的优先:以个人权利看待公共健康 |
3.1 以保护个人权利促进公共健康 |
3.2 作为个人权利的健康 |
3.2.1 从消极权利到积极权利:权利的成本 |
3.2.2 健康是一项积极权利 |
3.3 健康权利与健康平等 |
3.3.1 扩展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机会公平与健康平等 |
3.3.2 可允许的健康不平等——差异原则 |
3.3.3 如何减少健康不平等:“发展导向”还是“援助导向”? |
第4章 善对权利的优先:以公共健康干预个人权利 |
4.1 个人行为的分类 |
4.2 不伤害他人:公共健康干预的自由主义论证 |
4.2.1 密尔的不伤害原则 |
4.2.2 以不伤害他人为由的公共健康干预 |
4.3 不伤害自己:公共健康干预的家长主义辩护 |
4.3.1 “不伤害自己”的家长主义及其区分 |
4.3.2 家长主义:反对与赞成 |
4.3.3 公共健康家长主义何以可能? |
4.4 不伤害社群:公共健康干预的社群主义诠释 |
4.4.1 社群:被忽视的公共健康话语 |
4.4.2 “预防悖论”的社群主义解答 |
4.4.3 共同善对个人权利的优先:不伤害社群 |
第5章 权利与善和解的伦理原则 |
5.1 整体功利原则 |
5.2 最小侵害原则 |
5.3 补偿正义原则 |
5.4 公众知情原则 |
5.5 社群参与原则 |
5.6 宽容关怀原则 |
第6章 权利与善和解的方法与途径 |
6.1 权利与善的和解:健康的个人与健康的社会 |
6.2 个人对社会的健康义务:矫正个人行为 |
6.2.1 健康的个人决定因素 |
6.2.2 健康是一种道德义务 |
6.3 社会对个人的健康义务:促进社会正义 |
6.3.1 健康的社会决定因素 |
6.3.2 国际正义对公共健康的影响 |
6.3.3 国内正义对公共健康的影响 |
6.3.4 社会正义是公共健康的最佳保障 |
第7章 结语:权利与善对我国公共健康实践的启示 |
7.1 法律建设:平衡个人权利与政府权力 |
7.2 制度建设:公正分配公共健康资源 |
7.3 文化建设:培育社群观念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10)实施药学监护 提升用药水平(论文提纲范文)
1 药学监护的产生和进展 |
2 药学监护产生背景 |
2.1 药源性疾病病人数量增加 |
2.2 医药费的过度增长 |
2.3 临床药学的深化与扩展 |
2.4 医疗制度改革 |
2.5 医院药房工作的需要 |
3 当前制约我国药学监护发展的因素 |
4 药学监护的实施与开展 |
(1) 加强宣传, 转变观念 |
(2) 依靠领导, 制定政策 |
(3) 有计划地进行医院药师培训 |
(4) 改革现有教育模式 |
(5) 分级实施药学监护 |
四、第5届世界临床药理学和治疗学大会在日本横滨召开(论文参考文献)
- [1]第5届世界临床药理学和治疗学大会在日本横滨召开[J]. 关心. 中国药学杂志, 1993(01)
- [2]临床药理学与治疗学——第五届世界大会的主要动向[J]. 谢红光,周宏灏. 湖南医学, 1993(01)
- [3]第五届世界临床药理学大会和二十一世纪药物治疗学[J]. 关心,张士良,张录民. 中国药房, 1993(04)
- [4]人体试验法律问题研究 ——以受试者权利保护为核心[D]. 满洪杰. 复旦大学, 2009(04)
- [5]中国现代药学史研究[D]. 田丽娟. 沈阳药科大学, 2006(04)
- [6]我国医院药学学科的建设与发展(二)[J]. 屈建,刘高峰,朱珠,孙春华. 中国医院药学杂志, 2014(16)
- [7]我国医学伦理委员会法定伦理审查机制研究[D]. 刘伟. 山东大学, 2008(01)
- [8]我国医院药学服务定位与组织模式研究[D]. 史国兵. 沈阳药科大学, 2009(05)
- [9]权利与善:公共健康的伦理研究[D]. 史军. 清华大学, 2007(08)
- [10]实施药学监护 提升用药水平[J]. 席明名,王俐. 药学进展, 20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