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东省境内居民买卖外汇参加调剂的实施办法(论文文献综述)
张格[1](2019)在《抗战时期重庆金融市场研究(1937-1945)》文中指出全面抗战爆发之后,国民政府被迫迁都,重庆遂成为抗战大后方政治、经济中心。太平洋战争爆发,上海被日军接管之后,重庆成为抗战大后方的金融中心。以此为基础,重庆金融市场成长为抗战大后方金融市场网络的核心,对抗战大后方的经济与金融影响极大,为国民政府坚持抗战以及抗战的最终胜利做出了贡献。目前学界对于战时重庆金融的研究成果很多,但对于战时重庆金融市场则仍缺乏系统的研究成果。因此本篇论文以重庆市档案馆未刊档案、已经出版的档案资料汇编、民国时期期刊与报纸、各地方志与文史资料为主要史料,以历史学的研究方法为基础,并结合经济学与金融学的研究方法,对战时重庆金融市场进行全面细致的研究,以求还原战时重庆金融市场的发展原貌,探索重庆金融市场的作用与特点,分析重庆金融市场与战时财政、经济与社会的关系。本篇论文的主要内容共分为五个章节进行论述,主要写作思路如下:文章首先解决1937-1945年重庆金融市场中各金融子市场的发展过程、发展原因以及发展结果等方面的问题。重庆开埠之后,随着商业贸易的繁荣、金融人才的涌现以及金融机构的增加,促使重庆金融市场开始发展。在全面抗战爆发之前,重庆金融市场呈现出明显的市场不完善、发展不健全且部分金融市场发展相对滞后的特点,货币市场、内汇市场、证券市场发展迅速,而黄金、保险与外汇市场相对滞后。全面抗战爆发之后,重庆金融市场在普遍的公债投机、公债价格骤跌以及全国金融市场动荡的影响下,最终爆发了公债风潮,而公债风潮又进一步引发重庆证券市场与利率市场的动荡。为平息公债风潮,国民政府遂开始在重庆金融市场中实施金融统制政策,受此影响,重庆货币市场、内汇市场、票据市场、证券市场与利率市场均完成了变革。而原来发展相对滞后的黄金、保险与外汇市场则因为战时需求的增多以及金融投机的刺激而得到极大发展。重庆金融市场通过国民政府的政策干预也逐渐适应了战时状态,该金融市场的相关业务进一步扩大,服务内容不断增多,金融市场体系更加完善和成熟。然后,文章通过论述重庆金融市场的发展,解决重庆金融市场在1937-1945年的地位变化问题。全面抗战时期重庆金融市场的发展十分迅速,地位空前提高,为近代以来之顶峰。全面抗战爆发之前,重庆金融市场的地位仅为区域性质的金融市场中心,其影响范围主要集中在我国西南地区,规模有限,影响范围较窄,与西南各地金融市场的联系也十分有限。全面抗战爆发之后,重庆金融市场开始快速发展,金融机构增加,资本额不断增长,金融市场规模继续扩大,与抗战大后方各地金融市场的联系显着提高。在此基础之上,重庆金融市场的影响范围突破了西南地区的限制,逐渐覆盖整个抗战大后方。太平洋战争爆发之后,抗战大后方金融市场网络逐渐形成,而重庆金融市场则成为抗战大后方金融市场网络的核心。再者,文章通过论述重庆金融市场在战时发展的过程与地位,分析该时期重庆金融市场与战时经济、战时财政与战时社会的相互关系,并指出1937-1945年重庆金融市场的重要作用。全面抗战时期重庆金融市场对于战时经济与金融的影响具有双重属性。重庆金融市场在不断发展和完善过程中,将自身的各种业务向抗战大后方各地金融市场中传播,推动各地金融市场的发展。同时,重庆金融市场为抗战大后方工、农、商业提供了重要的融资渠道,为战时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贡献。而另一方面,重庆金融市场也对战时经济与金融造成了很大的破坏。从全面抗战爆发初期开始,重庆金融市场就一直出现层出不穷的金融风潮。而导致金融风潮频发的原因是金融市场中普遍存在的金融投机等违法行为,大量的金融投机不仅破坏了以重庆为核心的抗战大后方金融市场网络的秩序,同时也刺激了社会生产资本逐渐脱离实体经济,社会游资增多,导致重庆金融市场的混乱局面日益严重,难以控制。另外,重庆金融市场在全面抗战时期的发展,与战时政府财政、社会均具有十分紧密的联系,而这些联系也影响着重庆金融市场的发展轨迹,并进一步反映出重庆金融市场的重要作用。最后,文章以论述完毕的内容为基础,总结全面抗战时期重庆金融市场的时代特点。重庆金融市场因处在特殊的时代环境中,具有其自身的时代特点。在重庆金融市场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金融市场的混乱局面始终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尤其在全面抗战后期,金融黑市与金融投机在重庆金融市场中频频出现,金融市场的风险分散功能与宏观调控功能逐渐失灵,而金融市场的积累功能与配置功能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而难以发挥作用,社会财富在此过程中逐渐集中于社会上层的特权阶级之手,一般民众生活越发艰难,而金融市场的混乱局面也越发严重。为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国民政府也做出了及时的反应,努力整顿金融市场的混乱局面,其采取的方法主要为联合地方政府与重庆民间金融组织进行政策监管、机构监管与行业自律等。但是由于国民政府本身的政策失误,政府内部的腐败以及民间组织自律能力的低下,多种形式的监管与自律均不能起到稳定金融市场的效果,最终使得重庆金融市场的混乱局面一直延续至全面抗战结束。同时,全面抗战时期重庆金融市场的金融机构与金融业务均获得发展,并呈现出现代化的特点,而这对于重庆金融市场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马志刚[2](2001)在《中国近代银行业监理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文章共分七个部分。第一部分乃文章绪论,介绍了选题原意、立论依据及论述路径。在相当程度上,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促使了作者及作者导师的创作灵感。在任何社会的任何时候,即使是在一个国家的战争时期(如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抗日战争时期)或凯恩斯主义时期,抑或亚当·斯密主义时期乃至货币主义及供给学派时期,甚至在当今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的浪潮中,银行业均是政府和法律监理最为严厉的领域,因此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均是有现实意义的。 第二章介绍了银行之系统、立法及近代化问题。文章认为,近代中国银行业之出现,与西方银行业经历了截然不同的路径。西方银行业缘起于其发达的商业环境,因此体现出典型的原生型特征,即使如法德日等继生型国家,也渐次形成其独具特色的银行体系和银行制度。近代中国银行业缘起于鸦片战争后外商银行之进驻和西学东渐之习染,大凡银行之译介、银行之新设、银行之立法,均仿外国而为,起初是英国,其后是日本,再后则遍采欧美各国之成例,而与中国之实情相借镜,渐次形成本土化之银行体系、银行制度和银行立法,因此在当时各国银行立法成例中,颇显先进;而近代中国票号钱庄等本土信用机构则随新式银行之遍设,其自己又不言改制,终陷于金融竞争之生存绝境,并渐次衰败。 第三章论及了银行业监理之体制问题。文章认为,中国近代中央银行始终未能揽具金融监理之职能,银行业之监理实际为财政部之职权。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虽建立一线多元监理体制,而当时应战争需要建立的四联总处亦着实发挥了超级金融监理者的智能化专家治理效能,战后财政部亦曾部分授权中央银行行使金融监理者的职能,但随着四联总处之裁撤,中央银行法定职能的优秀培养者出现阙如,而此时的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理方面尚还显得稚嫩,因此一直未能实际承担金融监理这一职能。在财政部监理体制下,银行业之监理终难摆脱政府监理之巢臼,既不利于建立强有力且具独立性权威性之中央银行,又不利于离散政府与金融利益之纠缠,其所致的最危险结果将是中央银行发行业务变为财政发行。 第四章论及了银行业市场准入之监理问题。文章认为,于市场准入之监理问题,自清末以来,中国仿采世界立法成例,弃自由设立主义而改行核准主义和特许主义,为近代银行业监理之端倪。其时的银行立法,不仅对中央银行,而且对商业银行,专业银行,乃至其各分支行处均实行市场准入之监理,尤而进之,自北洋开始,首开外商银行市场准入监理之先河,北洋时期采行准则主义,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则改采特许主义,显示了当时立法的相当准时性和先见性。于银行业市场准入之法定条件方面,当时的立法均重银行业资本充足性和合格经理人员之规制,而在银行业资本充足性之监理方面,采行资本法定及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制度,为当时银行立法之通例。 第五章论及了银行业业务审慎监理和银行业危机整治制度问题。文章认为,中国近代迄清以来,银行业业务之审慎监理于当时的银行立法中颇具完善,包括银证混业及银行专业化之监理、银行业资本充足率之监理、银行业资本流动性之监理、银行贷款集中之监理,均属立法所完善规制之内容。而于银行业危机整治方面,清末北洋危机频仍,而当时的中央银行其最后贷款人职能尚未形成,因此,银行业危机整治主要依靠同业救助;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废两改元和法币改革使得政府最终放弃了银本位,金汇兑本位制的实行为中央银行完善法定职能创造了有利的信用环境,战时四行专业化改制、发行统一以及各商业银行存款头寸和各发行银行发行头寸之集中,为中央银行揽具全国票据集中交换职能、再贷款再贴现职能以及最后贷款人职能创造了必备条件,中央银行遂成为战时接济、整治银行业危机之效能健全机关;况于战时,银行业同业救助制度沿袭旧时习例,成为当时辅助中央银行整治银行业危机之双重保险之一。双重保险制度为中国近代银行业危机整治制度之卓着特色,为战时银行业渡过因战争导致的遍在危机贡献了实效支持。 摘 述 第六章论及了发行监理及国家货币信用总危机问题。文章认为,清末整治国法欲实行金本位,终因国库存金有限而改行银本位,同时政府授权铜币发行具有合法性,终致习例相沿的银钱并行未能断绝、银本住具有先天缺陷,且于银本位方面,银币银两并行制度导致两元并行,计算标准既不统一、计算方法亦相当繁复;北洋时期,政府国币改革试图再行银本位,但两元并行之局限依然没有克服。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废两改元终于使得银本位彻底化,但不久发生的美国白银事件导致银本位难以维系,遂实行法币改革,改行金汇兑本位制。金汇兑本住制之采行,当属国际货币金融体制之通例,亦为克服白银危机、兴旺经济繁荣作出巨大贡献。于中央银行发行业务方面,战时在四联总处督导下,随着发行之统一和四行业务之专业化,各发行银行积存之发行准备头寸亦集中由中夹银行保管,在法定现金准备和
陈学植[3](1992)在《广东省境内居民买卖外汇参加调剂的实施办法》文中研究指明 广东外汇管理局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的外汇和境内居民因私出境用汇参加调剂的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广东省境内居民买卖外汇参加调剂的实施办法”。一、办理机构。广东省境内居民的外汇和境内居民因私出境用汇参加调剂是广东省各级外汇调剂中心调剂业务的一部分。根据我省历史和现实情况,可由指定的专业银行按规定办理。该项买入境内居民外汇和私人外币存款
伍操[4](2011)在《战时国民政府金融法律制度研究(1937-1945)》文中提出抗日战争是中国近代以来影响深远并取得最终胜利的全国性民族战争,在战争中,国民政府依法实施金融统制,集全国金融之力以支持抗战,成为确保战争军需,夯实抗战基础的基本保障。抗战期间,国民政府实行了一系列战时紧急金融法律制度,形成了一套高度集中而又灵活方便的国家统制金融体制,总体上可分为三大类:一是战时金融统制的综合性基本法律;二是战时金融统制的领域性专门法律;三是临时性、执行性的战时金融统制的条令、条例和制度等规定。以上各类立法的相互协调、完整配套,全面而有效的调动了国统区财力和物力支援抗战,同时又因时而动、因地制宜,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了战时金融统制能够持续、稳定、有效的推进。这个相对健全、统一、高效(相对近代中国法制而言是健全、统一、高效的,但较同时期的西方法制却仍显稚嫩)的战时金融法律制度,为金融动员准备与实施提供了基本依据和保证,使战时国民政府能组织实施高效的金融动员和保障,支撑长达八年的抗战,最终夺取战争的胜利,可以说是通过影响国统区经济而影响到战争的整个进程和结局。连作为敌人的日本人也坦言:中国抗战能够长期坚持,金融巩固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从法律制定和运行的角度来看,抗战时期战时金融法律的制度变迁史同时也为现实中国法治发展提供了一个极具教科书意义的历史范本,其成败得失能够为现实中国完善紧急状态立法和推进金融制度现代化提供极具意义的启示。然而,不无遗憾的是,关于该论题的系统性研究与论述,在我国的法学领域尚属空白。而本文研究的旨趣则在于通过对战时国民政府金融立法的考辩,揭示战时金融法制发展的客观规律,并引经验和教训为鉴,以为当世之借鉴。基于以上目的而进行的本文研究,其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史贵言实,本文的研究有助于还原战时金融立法实践之原貌。通过对战时金融机构统制、银行业统制和非银行业统制(包括证券业和保险业)等基本制度的深入研究,还原“中日两国虽然远离战场血肉厮杀,但同样充斥刀光剑影的经济领域的斗争”的基本史实。古人云,“治史如断狱”,而法律史学作为法学与史学的交叉学科,对法律历史现象的重大断语,应当客观理性,力求有相应的史实和史料依据,故笔者寄望于本文并非简单重复已有的结论或随意褒贬、剪裁历史,然百密或有一疏,如有如史实不符者,仍望诸师友有以教我。立论公允,本文的研究有助于客观评价战时金融法律制度之利弊。从立法技术上看,抗战时期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管理立法基本完备,涵盖抗战之特殊时期国统区经济社会发展与战备之所需,也确实起到支持八年抗战、最终取得战争全面胜利的积极作用。同时,笔者也无意避讳战时金融法律制度在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严重问题,欲借丰富的史料,从法律文本本身、法律价值选择、法律功能发挥三个角度,论述战时金融法律制度的诸多缺陷,揭露制度之弊。经世致用,本文的研究有助于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汲取教训、总结经验。分析抗战时期中国金融法律制度的“供应——需求”及其均衡方式,衡量战时金融法律制度对国统区经济、政治目标反哺的实现情况,总结战争背景下金融法律制度的成因与变迁,从而窥探金融法律制度的发展规律。通过笔者对战时金融制度史进行理性的梳理,我们不仅可以刺探抗日战争这一特殊时期金融立法的利弊,而且能总结经验,用被实践证明了的合理规律形成科学的方法论,这对于我国当前和今后紧急状态立法与金融立法的改革与完善,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或有着重要的现实价值和实践意义。围绕战时金融法律制度这一极具价值的论题,为实现笔者寄以重望的以上目的,本文在广泛收集和整理战时金融制度的史料的基础上,以法学为研究视角,运用文献分析、实证分析、跨学科研究法(交叉研究法)、功能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综合运用历史学、经济学等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战时金融制度变迁这一历史课题做一些初涉性的研究。笔者以为,作为法学领域一个极具开创意义的研究课题,本文研究的创新之处主要表现为:其一,弥补紧急状态立法研究之不足。人类社会是在平时状态与紧急状态的不断交织更迭中,不断向前发展的。一个国家虽然可以尽量预防,但绝不可能完全避免紧急状态的发生,这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使然。古人云,“时移则势异,势异则情变,情变则法不同。”法律应当也必须为所有可能发生的社会现象提供规范性的解决方案,但实行紧急状态对一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伤害都会很大,是不得已采取的断然措施。这就需要法学界提前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以有效预防、及时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减少紧急状态的发生,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目标。然而,目前我国法学界对“常态”法律制度研究较多,对“紧急”状态法律制度思考不足。而战争状态作为一种最典型的紧急状态,战争状态下的法律运行规律应该是法学的重要研究内容。国民政府在抗日战争期间所进行的战时金融立法与实践,正为本文开展这种创新性研究提供了珍贵的素材。其二,弥补近代制度史研究之不足。以前学界对近代法制史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宪政、刑民制度的研究,对经济制度史,尤其是金融制度史的研究稍显不足。抗日战争这一历史事件对于中国近代史研究的意义不言而喻,而战时金融法律制度,是国民政府出于支持持久抗战之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强制干预经济金融活动的一项重要的立法实践,对于如此重要的研究领域,法学界却鲜有涉及。半个多世纪来,仅有经济史学界出版少量资料汇编性和史实介绍性的书籍,而且其中从法律角度研究这段历史制度的着作尚付阙如。据本人目前收集的资料来看,我国法律史学界对相关制度的专门研究基本是空白。本文从制度变迁角度研究抗战金融法律制度,可以弥补中国近代法史和部门法制史研究的不足。本文的结构基本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得出结论的研究三段论逻辑,首先介绍战时金融法律制度的立法背景、基本演进轨迹与基本特征,继而具体分析具体统制制度的文本与实践效果,最后在对整个制度进行辩证分析与评价的基础上,探求历史存在制度之现实启示。全文总共十二章,基于三段论的研究逻辑,本文可以分为三个大的部分:第一章、第二章为战时金融法律制度总论,介绍该制度的深刻历史背景和法律继承性特征,简要描述了立法传承与历史动因,并在纵向时间维度简要研究战时各阶段的金融制度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初步概括其法律关系构成与法律特征。第三至十章为战时金融法律制度分论,从横向业务维度划分为金融组织管理制度和金融业务制度:金融组织管理制度主要对战时金融机构内迁制度、战时金融决策协调机制的完善和中央银行制度完善;金融业务制度涉及货币、贴放、汇兑、储蓄、金银、保险、证券、票据法等几个方面,列举式介绍战时金融法律制度的各项具体规定,必要之处也对相应制度进行简单评价。第十一章、第十二章为战时金融法律制度评价与启示,在前文研究的基础上对该时期金融制度立法与实践活动进行辩证分析,客观评价制度的得失,继而从现实紧急状态立法与金融立法两个维度提出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
石涛[5](2010)在《南京国民政府中央银行研究(1928-1937年)》文中研究指明中央银行是一个国家最高的货币金融管理机构,是国家金融体系的核心,在各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近代中国,随着银行业的发展,以及国外先进银行理论知识的传入,特别是中央银行思想的传播,开始出现了自己的中央银行制度。从清末的户部银行到大清银行,再到北洋政府时期的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或定位为中央银行,或发挥了中央银行的一些职能,但职能均不健全。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为了改革币制,整顿金融,更为了支持财政,巩固政权,于1928年正式在上海成立了中央银行。南京国民政府的中央银行,是近代中国存在时间最长、影响最大的中央银行。而且,中央银行几乎与国民党政权在大陆的统治相始终,与这一时期的货币金融、财政税收,乃至派系斗争,都有着密切关系。从1928年到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前这一时期,是国民政府中央银行创立并取得快速发展的上升阶段。中央银行的业务部门,由简到繁;中央银行的分支机构,由少到多;中央银行的实力及其在金融市场中的地位,突飞猛进。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能,在这一时期则取得了程度不同的发展。其中,作为“政府的银行”,中央银行在代理国库、经理内外债等为政府财政提供服务方面,成效最为显着,职能也较为健全。作为“发行的银行”,中央银行在这一时期的币制改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货币发行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并为统一发行奠定了一定基础,但是,独享发行权的目标未能实现,统一发行的职能终未完成。作为“银行的银行”,本应是中央银行最重要的职能,但由于各种因素限制,中央银行在这一方面乏善可陈,职能最不完善。1935年法币政策的实施,加强了中央银行的力量,推动了中央银行职能的发挥。国民政府改组中央银行为中央储备银行的计划,为中央银行职能的进一步健全,尤其是成为真正的“银行的银行”,提供了契机,但这一切均因抗战的爆发而中断。
孙江,王利军,李军波[6](2012)在《中国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白皮书 第四编 中国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汇编》文中研究指明通过对我国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阶段性划分和深入解读、评价,我们可以从宏观上对我国动物保护立法进程、现有状况和未来发展趋势进行把握。但是,这些仅仅是理论上的论述与总结,时至今日,全国各地现已公布实施、现行有效的立法到底有哪些?每一部立法又有哪些具体条文涉及动物保护的哪些方面?对于这些问题,我国相关着述或法律汇编中并未有所展示。为了弥补这个缺失,本课题组再一次对我国现行有效的动物保护立法进行全面梳理,
梁孝玲[7](2002)在《中韩外国人直接投资法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论文共分六章:(Ⅰ)外国投资法的导论、(Ⅱ)外国投资的准入制度、(Ⅲ)外国投资主体的法律地位、(Ⅳ)外国投资的管理制度、(Ⅴ)鼓励与保护外国投资的制度、(Ⅵ)WTO协议对中韩外资法的影响。其中,第一章至第五章是论述中韩两国外国人直接投资法的主要内容,即对两国外资法的共同点及区别等进行全面具体的比较分析。第六章是在前几章研究分析的基础上,WTO协议对中韩外资法的影响及探索中国加入WTO后适合中国具体国情及经济发展规模的外商投资法的重构方案和实践之路。 论文第一章,外国投资法导论,着重对外国人直接投资法所涉及的基本理论进行研讨。主要阐述:一、外国投资的概念及其特点和形式,并概括说明外国投资的产生与发展趋势。二、有关外国投资环境和外国投资立法的概况,在外国投资环境和投资政策的概况中,论及中韩两国相互之间的投资概况及投资政策和外资立法的现状。 由于投资阶段分为外资进入前和外资进入后两个阶段。外国人直接投资法制定一系列的政策、法律对资本的进入和进入后的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的管制,使其在促进本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因此,本论文第二章至第五章对中韩外国人直接投资法主要涉及的问题分别进行比较探讨。 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国际投资形式有了新的变化,为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各国的外资法均有所更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外资法更是作了大幅度的修订。为了反映这新的情况,本文作者通过比较中韩外资法所采取的投资形式,总结出其特点并介绍当前国际投资形式的新趋势。 第二章,外国投资的准入制度。主要探讨:一、外资准入的法律管制,其中包括外资准入的自由化和外资准入的范围。二、外资准入的审批制度,其中包括审批制度的目的、立法原则和审批机构及其审批权限、审批文件和审批事项、韩国的审批制度。论文分析了外资准入的形式,如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及其组织形式、投资性公司、外资并购、BOT方式和韩国的外资准入形式。 第三章,主要阐述了外国投资主体的法律地位和待遇标准。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问题,包括外国投资的一般界定、外国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国际投资待遇问题则探讨了公平公正待遇、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标准问题。本章以国际投资法关于外国人法律地位的理论和实践为基础,力图对中韩外资法投资待遇问题进行系统、深入的分析和比较研究。 第四章,外国投资的管理制度。对中韩外资法中的外国投资管理制度进行比较研讨。其主要内容有经营自主权及组织机构。本章还详尽研究了外资的资本与财产,包括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出资制度、收益分配与投资回收。最后研讨了外汇管制。 鼓励、限制与保护外国投资的制度是论文第五章研究的主要内容。首先探讨投资的鼓励和优惠制度,如优惠待遇标准、税收优惠政策和其他优惠政策。同时探讨了投资限制措施,然后论述投资的法律保护制度,包括投资保护的立法形态及其主要内容、国有化及其补偿、投资争端解决等。投资法律保护制度主要涉及投资的选择权、财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投资的资本利润的处置权以及储备权、税收优惠权和公平解决争端权等内容。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分别对中韩两国外资法的国内法律和两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及多边协定进行探讨。 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论文提出,中国加入* 后和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国对其外资法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改以符合WTO有关规则及中国目前经济建设的需要。所以,本论文的第六章主要探讨中国加入们 后外资法的调整和完善问题。一、阐述和介绍韩国加入叮 后对外资政策和法律的修改及调整的内容。并论述WTO对中韩外资法的影响,包括《WTO协议》在国内法律秩序中的调整、(TRIM协议》、《GATS》和《TRIPS协议》对中韩外资法的影响。二、阐述了中国加入WTO后应进一步对外资政策和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提出了用WTO基本原则来衡量中国外资法以及完善中国外资立法的建议。 贯穿论文的主题思想是: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开始在中国确立,中国利用外资政策和法律最主要的发展方向是逐步促进投资的自由化和给外资的国民待遇。这是中国目前的法律环境所必要的、同时也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所必需的、更是中国加入W 后必然的结果。
周倩倩[8](2015)在《新中国淮北盐业的国有化进程》文中研究说明1940年至1948年,中共华中部队逐渐实现了对淮北盐场的控制,并通过经营淮北盐业,得到了大量的物资和税收支援。从1948年11月中共全面接管淮北盐场,至1957年“一五”计划结束,中共在淮北盐场实行了新的盐业政策,建立了统一的管理体制,大力恢复与发展盐业经济。淮北盐场的管理体系以盐场党委和盐务管理局为中心,并在各场、圩务所建立了分支机构。1948-1952年,淮北盐场设立了中共淮北盐场特区和中共淮北盐场特区委员会(简称“淮北盐特委”),由盐特委对淮北盐场进行统一管理。同时设立淮北盐务管理局,实行政企合一的形式,管理淮北盐场的行政、生产、税收等各项业务。1953年江苏建省后,淮北盐场特区以及淮北盐特委被撤销,新成立的盐场党委归新海连市(今连云港市)党委领导。淮北盐务管理局从政企合一的机构变为单纯的工业企业。此外,淮北盐场还注重对管理人员的培养,不但从党团、行政等机关以及盐工群众中大量提拔干部,而且开办了干部训练班,以充实管理队伍。淮北盐场的滩地原属于国民党政府及其官僚、垣商所有,针对不同的经济成分,中共分别采取了没收、代管、收买、租营、代营等方式进行处理,将盐滩逐渐转变为国有性质,实现了淮北盐田生产资料的国有化。与此同时,淮北盐场也实行了生产上的互助合作,组织了集体生产组。它以圩为生产单位,生产资料公有公用,劳动力统一调配,劳动收入统一分配,实行生产组长负责制。集体生产组的出现,改变了淮北盐场传统的一家一户一份滩的个体生产方式,实现了生产方式的集体化。淮北盐场注重对生产的管理,并通过多种方式大力发展生产。一是研究和推广先进生产经验,改良了制盐技术,修建与完善了生产设施。二是开展了持续的大规模的劳动竞赛运动,发动盐工积极投入生产。三是注重提高产量与质量。四是对盐的驳运入坨和出坨进行严格管理。淮北盐业的运销权先后由国营的盐业公司和盐务管理局掌管,占有销盐市场的绝大部分份额。作为对国营运销机构的补充,还建立了供销合作社和承、代销店,承担零售业务和偏远地区的销售业务。在这种情况下,盐商的发展规模和销盐地域等经营活动都受到很大牵制,数量锐减,并最终消失。国营运销机构统一组织淮北盐的运输,并按国家规定销往固定地区。淮北盐场解放后直至1950年,由于经济形势尚未稳定,淮北盐的税率变动异常频繁,波动幅度很大。直到1950年6月份,盐税最终稳定下来。随着盐税的稳定,1951年淮北盐场的原盐场价也基本确定,很少再有浮动。建国初期的淮北盐区,食盐走私现象十分严重。为了杜绝食私盐、贩私行为,确保盐税收入,淮北盐场从各个方面入手,采取了严格的缉私护税措施。淮北盐业税收在全国盐税中占有一定比例,连同盐业利润收入为国家积累了大量资金。淮北盐场将大部分盐民转为国营盐场的工人,对职工进行统一的招收聘用和管理调配。在盐工工资的发放形式上,废除了旧式的“灶粮”和“担头费,”的形式,通过1952年和1956年两次工资改革,建立了新的工资制度,并积极发展盐场职工的住房、医疗、文化教育等福利事业。此外,淮北盐场对防止工伤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方面也采取了一些措施。
朱兰春[9](2015)在《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文中研究指明从1985年5月起,至2014年12月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约8000件民事裁判文书或案例,与多数人的想当然所不同的是,其中绝大部分是最高人民法院自己审理的案件。这是一个日益巨大且十分宝贵的司法资源库,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和持续发掘,总结审判经验,理清法理逻辑,洞悉裁判思维,辩明发展方向,必将直接、持久地惠及于实务界和理论界,共同把案例研究推向更高的水准。本书认为,面临大数据时代的海量司法资源,欲保持实践对理论的丰富和滋养,又不失理论对实践的统摄和把握,首先应对现有研究方法进行必要的革新,这是衡量案例研究质量的重要尺度,也是提高案例研究水平的必由之路。目前通行的研究方法,无论是实务取向的案例汇编解析法,还是理论层面的法律关系分析法、请求权基础体系法,均是前信息化时代的产物,对应的是个案研究,遵循的或是从特殊到一般,或是从一般到特殊的认识路径,其特征是微观分析,其优势是分析透彻。但面对司法资源信息浪潮的冲击,以现有研究方法应对,沧海拾贝绰绰有余,总揽全局能力不足。更为严重的是,后者的困境如长期存在,将全面解构前者的存在价值。黑格尔认为,“真实的只是整体”,我国哲学家王太庆先生进一步引申为,真理是全体,不是鸡零狗碎的东西。哲学如此,法学亦如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案例研究的危机,首先是研究方法的危机。提出这个问题,并试图解决这个问题,以通盘把握更为深刻的裁判思维,正是本文的全部目的。传统研究方法的危机,迫使笔者不得不另寻研究制高点,最终立足于民法基本理论体系,以“主体、行为、权利、责任”为基元,从哲学认识论的角度,提炼出四元结构分析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部民事案例,以四元结构重新归类、多次归类,遵循的是从一般(大理论)到一般(大实践)的认识路径,使得极为浩繁的实证研究,获得了相当清晰的方向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前述困惑,为理论重新找回了自信。更重要的是,四元结构作为贯穿全文的一根红线,在对全部民事案例的提精取萃中,基本理清了最高法院三十年来民事审判的历史脉络,证实了笔者长久以来的一个“哥德巴赫猜想”:最高法院民事审判思维已初步成型,但尚不固定,且未来走向仍不确定,由此形成了本文的中心命题:作为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四元结构既是统领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决的总线索,也是揭示最高法院民事审判规律的总钥匙。显然,这一中心命题由两个相互缠绕的子命题组成。笔者紧紧围绕上述中心命题,按双螺旋线索展开全文,一方面论证,四元结构能否以及如何起到统领作用;另一方面实证,最高法院的审判思维是否以及如何相对成型于四元结构。开篇从以往的研究经验出发,上升至方法论的高度自我反思,在民法理论的基础上,尝试提炼出四元结构方法的分析框架,再以此切回到对全部民事案例的梳理,以该分析框架的每一基元为标准,提取案例公因式,构筑了四个子系统,依次分别为“界定民事主体”、“判断法律行为”、“保障民事权利”、“划分民事责任”。而每一子系统项下,又不断细分若干裁判元素或类型,继续细分和提取案例公因式,如“界定民事主体”子系统项下,又可细分出“适格当事人的审查标准”;“判断法律行为”子系统项下,最终可细分出“影响效力的主要因素”,等等。理论结构从主干一直延伸到毛细血管,在案例诸元素的重新归纳、逐级整合中,图景脉络越来越明晰,体现出理论对实践的总体驾驭。与此同时,看似杂乱无章的海量案例,也经由毛细血管的吞吐、梳理,开始井井有条,显出内在的机理,并经由主干直通理论结构,体现出实践为理论的源头活水。理论与实践的穿梭往来,最后合而统之于有机之四元结构,并收于对最高法院审判思维的整体考察中,得出全文结论。各章的实证研究表明,三十年来,最高法院在界定民事主体时,开放中有规范;在判断法律行为时,宽松中有反复;在保障民事权利时,绝对中有限制;在划分民事责任时,承担中有平衡。笔者相信,如果不从四元结构方法的理论自觉出发,很难从容俯瞰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在长时段中的总景图,传统研究方法的乌龟再努力,也永远追不上司法的兔子;更难深入探究最高法院法官群体审判思维的模块要素,一块砖头研究得再仔细,仍可能对整座大厦的结构一无所知。相较于现有研究成果,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研究方法上,以四元结构梳理和分析最高法院三十年来全部民事判决,在此基础上总结民事审判思维以及审判规律,这在国内尚属首次。这一研究有如下四个特征:覆盖范围广,时间跨度长,研究方法新,理论张力强。覆盖范围广,是指研究对象包括最高法院迄今公布的全部民事判决,把以往民事判决的类型化研究,推进到全口径研究的更高层面;时间跨度长,是指研究案例上溯1985年5月起,下至2014年12月止,历时整整三十年;研究方法新,是指突破了现有实务和理论方法的局限,提出了四元结构作为新的理论分析框架,以此统摄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决,涵盖案件审理主要环节;理论张力强,是指四元结构本身脱胎于民法理论,既是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也是民法思维的逻辑构造,其强大的理性思辨力,与万花筒般的司法现实之间,构成必要的张力,二者未来的互动将演绎丰富的可能性。鉴于案例库数量巨大,加之这一研究方法本身,对首创者的识见和意志均要求极高,笔者虽竭尽全力,但兼受学识、专业和精力所限,学术勇气有余,学术水平有限,故本项实证研究尚存诸多不足,尤其在个案的的法理生成路径、案例之间的内在机理关联、审理模式的历史节点转换、法官心证判断的识别依据等深层次领域,均无力涉及或浅尝辄止,一定程度上限制、削弱了本书的学术价值和理论品质。对此,笔者完全有自知之明,将正视不足与缺陷,并以此为动力,听从命运的召唤,继续投入到这项永无止境的研究事业。
文炳勋[10](2006)在《新时期中国共产党金融工作与执政安全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也是一个高风险、高成长的朝阳产业。金融工作是我们党经济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和主要内容。金融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我国的金融安全、经济安全乃至我们党的执政安全。回顾改革开放25年的历程,最引人注目和值得称允的成就之一就是及时化解金融风险,保持了金融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总结我们党在新时期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的结论:金融工作的主线就是中国共产党依据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运用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作指导,紧密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的实际,努力探索、探寻、选择一条与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相适应的金融制度的创立、发展和改革的道路,即从1978年起,逐步探索出一条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金融体制改革道路,并初步构建了社会主义金融体制的基本框架。 开展新时期党的金融工作与执政安全问题研究,对于有效化解金融风险,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提炼中共党史主题,拓宽党史研究视野,充实党史内涵,改善金融经济工作方法,实现中华民族复兴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研究目的就在于“察金融之道,兴经国之业”。 在研究方法上,首先,中国共产党金融工作与执政安全研究与中国当代史具有密切的关联性。同时,新时期中国共产党金融工作与中国当代经济史密切关联。新时期中国共产党金融工作是党史的一个重要研究内容,在研究中必须坚持党史学和历史学研究的指导思想。即不唯书、不唯上、不唯尊。在全面、客观掌握历史资料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开展研究工作。其次,要从正面总结金融工作的历史经验,树立坚持党的领导和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并以此作为爱党爱社会主义的教育材料。第三,研究重点以新时期金融工作方法,包括金融工作指导思想、思想方法与具体推进方法为主,为未来提供历史借鉴。第四,研究工作要站在今天的历史高度与从具体的历史背景有机地结合起来。第五,
二、广东省境内居民买卖外汇参加调剂的实施办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广东省境内居民买卖外汇参加调剂的实施办法(论文提纲范文)
(1)抗战时期重庆金融市场研究(1937-1945)(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相关概念的辨析 |
(一)金融市场与近代重庆金融市场的概念辨析 |
(二)研究时间的概念辨析 |
二、研究现状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资料与方法 |
(一)研究资料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内容与创新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创新点 |
第一章 全面抗战爆发后重庆金融市场的动荡 |
第一节 1937 年之前重庆金融市场的发展 |
一、货币市场从混乱向统一与规范发展 |
二、以申汇交易为主的重庆内汇市场 |
三、重庆证券市场的建立与发展 |
四、全面抗战之前尚未充分发展的市场 |
第二节 公债风潮与重庆证券市场的动荡 |
一、重庆公债风潮的爆发 |
二、公债风潮的最终解决 |
第三节 全面抗战爆发后的重庆比期风潮与利率市场的动荡 |
一、全面抗战前期重庆利率市场的动荡 |
二、1938 年-1940 年利率市场的平稳发展 |
三、1941 年重庆利率风潮与比期的废除 |
四、日拆制度时期的重庆利率市场 |
第四节 重建后方证券交易所的筹备与争论 |
一、重建后方证券交易所的必要性 |
二、筹备重建后方证券交易所及其引发的论争 |
小结 |
第二章 重庆传统金融市场在战时的变革 |
第一节 重庆向法币发行中心的转型 |
一、1937-1938 年国民政府法币发行中心的内迁 |
二、1939-1942 年重庆法币发行中心的建立与巩固 |
三、1942 年之后的重庆法币发行中心 |
第二节 全面抗战时期的重庆票据市场 |
一、重庆票据交换的曲折发展 |
二、重庆票据承兑贴现的快速发展 |
第三节 全面抗战时期重庆内汇市场变迁 |
一、1937-1941 年的重庆内汇市场 |
二、1942-1945 年的重庆内汇市场 |
小结 |
第三章 战时重庆金融市场的发展 |
第一节 战时重庆外汇市场的崛起 |
一、追随上海时期的重庆外汇市场 |
二、独立发展时期的重庆外汇市场 |
第二节 战时重庆黄金市场与黄金风潮 |
一、黄金统制初期的重庆黄金市场 |
二、黄金统制成熟期的重庆黄金市场 |
三、开放黄金自由交易时期的重庆黄金市场 |
第三节 战时重庆的保险业与保险市场 |
一、全面抗战爆发与重庆保险市场兴起(1937-1941) |
二、战时重庆保险市场的发展与兴盛(1942-1945) |
三、战时重庆保险市场的主要保险业务 |
小结 |
第四章 战时重庆金融市场的监管 |
第一节 国民政府对重庆金融市场的监管 |
一、国民政府对重庆金融市场的政策与法令监管 |
二、国民政府对重庆金融市场监管的主要机构 |
第二节 地方政府对重庆金融市场的监管 |
一、地方政府对重庆金融市场监管的开端 |
二、四川省政府对重庆金融市场的监管 |
三、重庆市政府对重庆金融市场的监管 |
第三节 重庆金融业对重庆金融市场的自律监管 |
一、重庆市银钱业同业公会对金融市场的自律监管 |
二、重庆市保险业同业公会对保险市场的自律监管 |
三、重庆市银楼业同业公会对黄金市场的自律监管 |
小结 |
第五章 重庆金融市场在抗战大后方的中心地位 |
第一节 重庆货币市场在大后方的网络辐射 |
一、法币在抗战大后方各主要金融市场的推广 |
二、重庆票据市场在大后方的延伸 |
三、重庆利率市场对于大后方的影响 |
第二节 重庆黄金与外汇市场在大后方的网络辐射 |
一、重庆黄金市场在大后方各地的拓展 |
二、以重庆为核心的抗战大后方外汇市场网络的构建 |
第三节 重庆保险市场在大后方的网络辐射 |
一、战时保险市场在西南的网络构建 |
二、战时保险市场在西北的网络构建 |
小结 |
结语 |
一、全面抗战时期重庆金融市场的双重性 |
二、全面抗战时期重庆金融市场的作用分析 |
三、全面抗战时期重庆金融市场的特点分析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阶段发表文章 |
(2)中国近代银行业监理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 述 |
Synopsis |
绪论 |
第一章 中国近代银行系统及银行立法 |
第一节 中国近代本土信用机构与外商银行之相遇 |
一、 中国近代本土信用机构 |
(一) 帐局的产生和发展 |
(二) 票号的产生和发展 |
(三) 钱庄的产生和发展 |
二、 中国近代本土信用机构与外商银行之相遇及中国自办银行之兴起 |
第二节 中国近代银行系统及其立法移植 |
一、 晚清时期银行系统及其立法移植 |
二、 北洋时期银行系统及其立法移植 |
三、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银行系统及其立法建制 |
第三节 近代中国中央银行之生成及发育 |
一、 清末北洋时期中央银行之生成 |
(一) 清末中央银行之初创 |
1、 户部银行及其章程立法 |
2、 大清银行及其专门立法 |
(二) 中交两行向中央银行演化之阙如 |
1、 中国银行代行中央银行职能之尝试 |
2、 交通银行代行中央银行职能之尝试 |
二、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央银行之创建 |
(一) 中央银行之创建 |
(二) 抗战时期中央银行职能之强化 |
第四节 中国银行业之近代化问题 |
一、 近代中国本土信用机构之拒绝改制 |
(一) 票号之拒绝改制 |
(二) 钱庄之拒绝改制 |
二、 近代中国自办银行之立法移植及其近代化 |
三、 中国近代银行立法之特色——一般法和专门法 |
第二章 中国近代银行业监理之体制 |
第一节 清末北洋财政部监理体制 |
一、 清末度支部监理型 |
二、 北洋政府时期财政部监理型 |
第二节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一线多元监理机制 |
一、 财政部监理机制 |
(一) 由金融监理局向钱币司之过渡 |
(二) 上海钱业监理委员会和银行监理官制度 |
(三) 金融监理局制度 |
二、 专门机构监理机制 |
(一) “四联总处”概说 |
(二) 四联总处之初创 |
(三) 四联总处之第一次改组 |
(四) 四联总处之第二次改组 |
(五) 四联总处之第三次改组 |
(六) 四联总处之裁撤 |
(七) 四联总处之法律地位 |
三、 中央银行监理机制 |
第三节 中国近代财政部监理型之局限 |
第三章 中国近代银行业市场准入之监理 |
第一节 近代中国自办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普遍采用 |
一、 近代中国自办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普遍采用 |
(一) 1931年《银行法》之规定 |
(二) 1947年《银行法》之规定 |
(三) 农村信用合作组织之公司治理结构形式 |
二、 银行业遍采公司治理结构与其近代化 |
第二节 银行业市场准入立法主义 |
一、 内资银行总行之立法主义 |
(一) 特许主义 |
(二) 核准主义 |
1、 清末立法中之核准主义 |
2、 北洋时期立法中之核准主义 |
3、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立法中之核准主义 |
二、 内资银行分支行处市场准入之核准主义 |
(一) 清末银行业分支行处市场准入之核准主义 |
(二) 北洋政府时期银行业分支行处市场准入之核准主义 |
(三)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银行业分支行处市场准入之核准主义 |
(四) 银行业分支行处监理之法律问题 |
三、 外商银行分支行处市场准入之立法主义 |
(一) 北洋时期之核准主义 |
(二)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抗战后之特许主义 |
(三) 外商银行分支行处设置之法律问题 |
第三节 市场准入法定条件 |
一、 银行资本充足性 |
(一) 中国近代银行业资本法定制度 |
(二) 中国近代银行业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制度 |
(三) 银行业市场准入资本条件之法律问题 |
二、 合格的经理人员 |
(一) 清末银行业合格经理人员之情境 |
(二) 北洋政府时期银行业合格经理人员之情境 |
(三)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银行业合格经理人员之情境 |
第四章 中国近代银行业业务审慎监理 |
第一节 银行业务范围之监理 |
一、 银行混业经营时期 |
二、 专业化银行业务制度 |
(一) 抗战以前中交两行的专业化改制 |
(二) 抗战以前国营专业行局之筹建 |
(三) 抗战以后银行专业化之规制 |
(四) 抗战胜利后银行专业化之规制 |
三、 银行业证券业分业经营监理之法律问题 |
(一) 中国近代证券市场之发展路径 |
(二) 银证混业经营之状况 |
(三) 银证混业经营之必然 |
第二节 银行资本充足率之监理 |
一、 中国近代银行立法关于银行资本充足率的一般规定 |
(一) 有奖储蓄之禁止 |
(二) 中国农民银行立法中资本充足率之规定 |
(三) 1947年修订《银行法》之规定 |
二、 中国近代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监理之法律问题 |
第三节 银行资本流动性之监理 |
一、 《大清银行则例》关于资本流动性的规定 |
二、 北洋政府时期银行立法有关规定 |
三、 南京国民政府初期银行专门立法有关规定 |
四、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银行一般立法之规定 |
(一) 1931年《银行法》之规定 |
(二) 1934年《储蓄银行法》之规定 |
(三) 1947年修订《银行法》之规定 |
五、 战时四联总处之举措 |
六、 近代中国银行立法中流动性监理之合理性 |
第四节 银行贷款集中之监理 |
一、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银行立法之一般规定 |
二、 中国近代银行贷款集中监理之立法问题 |
(一) 与世界各国相关规定之比较 |
(二) 中国近代银行贷款集中监理阙如之理由 |
第五节 银行业监理之方式 |
一、 清末银行立法之规定 |
二、 北洋政府时期银行立法之有关规定 |
三、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银行立法之有关规定 |
(一) 专业行局之检查方式 |
(二) 1931年《银行法》和1934年《储蓄银行法》规定的检查方式 |
(三) 战时四联总处之检查方式 |
(四) 1947年修订《银行法》规定的检查方式 |
四、 近代中国银行监理方式之评价 |
(一) 关于现场检查方式 |
(二) 关于现场检查内容 |
(三) 现场检查之评估及其处理 |
第五章 银行业危机整治及存款人利益保护制度 |
第一节 银行业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 |
一、 清末北洋时期存款准备金制度之尝试 |
二、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 |
(一) 1931年《银行法》之规定 |
(二) 储蓄存款保证准备保管委员会制度 |
(三) 抗战时期理论认识及有关法律规定 |
(四) 1947年《银行法》之规定 |
第二节 中国近代金融危机及同业救助制度 |
一、 清末金融风潮及同业救助措置之阙如 |
(一) 1883年上海倒帐风潮 |
(二) 1897年贴票风潮 |
(三) 1910年橡皮股票风潮 |
二、 北洋政府时期银行业同业救助制度 |
(一) 北洋政府时期的信交风潮及证券业同业救助之阙如 |
(二) 银行业同业救助制度 |
1、 银行业同业组织 |
2、 北四行联合营业事务所 |
三、 南京国民政府战时金融危机及银行业同业救助制度 |
(一) 上海银行业联合准备库 |
(二) 战时金融危机 |
(三) 银钱业联合准备委员会 |
第三节 中国近代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 |
一、 清末北洋时期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法律职能 |
二、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法律职能 |
(一) 抗战以前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法律职能之雏形 |
(二) 抗战以后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法律职能之创立 |
(三) 抗战胜利后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之加强 |
(四) 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于整治金融业危机之现实意义 |
第四节 银行破产清算制度及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 |
一、 银行业破产清算制度 |
二、 银行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 |
(一) 国家行局立法之规定 |
1、 中央信托局立法之规定 |
2、 邮政储金汇业局立法有关规定 |
(二) 1947年《银行法》之规定 |
第六章 中国近代货币发行之监理及国家货币信用总危机 |
第一节 中国近代货币制度法律问题 |
一、 清末币制法律问题 |
二、 北洋政府时期币制问题 |
三、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币制改革 |
(一) 1933年废两改元 |
(二) 法币改革 |
1、 法币政策之颁行 |
2、 金汇兑本位制之实施 |
3、 法币政策之意义 |
第二节 中国近代中央银行发行垄断权之生成 |
一、 清末多数发行制及集中发行之阙如 |
二、 北洋时期多数发行制 |
三、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多数发行制向集中发行制之过渡 |
(一) 法币改革与发行相对集中 |
(二) 整理地钞 |
1、 发行权之禁止和领用中央银行兑换券 |
2、 取缔地钞之流通 |
3、 省地方银行辅币券发行权 |
(三) 抗战时期发行集中制 |
(四) 发行集中制之法律意义 |
第三节 发行准备之监理及其法律问题 |
一、 清末北洋时期发行准备之监理 |
(一) 清末发行准备之监理 |
(二) 北洋时期发行准备之监理 |
(三) 发行监理失误及其引发的国家货币信用危机 |
1、 中交两行第一次停兑风潮及同业救助措置 |
2、 中交两行第二次停兑风潮及同业救助措置 |
3、 同业发行准备制度——北四行联合准备库 |
(三) 货币发行监理之法律问题 |
二、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发行准备之监理 |
(一) 法币改革前中央银行发行准备之监理 |
(二) 1934年白银风潮和同业救助措置 |
(三) 法币政策和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制度 |
(四) 法币政策中的发行准备之监理 |
1、 中国农民银行发行准备之监理 |
2、 省地方银行兑换券领用准备金和辅币券发行准备金制度 |
(五) 抗战以后发行准备之集中 |
三、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发行准备监理之法律问题 |
(一) 战时金融复员计划中发行准备之充实 |
(二) 最高发行限额及相关制度之阙如 |
(三) 现金准备制度之法律问题 |
1、 比例黄金准备限制制度之法律问题 |
2、 外汇储备限制制度之法律问题 |
3、 集中保管抑或放开销售:一个两难境遇 |
(四) 保证准备之法律问题 |
第四节 战时国家货币信用总危机 |
一、 缘起于战争的财政透支要求 |
二、 战时对敌货币作战 |
三、 恶性通货膨胀之路径 |
四、 法币体系之崩溃 |
五、 金圆券银圆券制度之崩溃 |
(一) 金圆券银圆券制度之实施 |
(二) 金圆券银圆券制度之崩溃 |
第七章 两难境遇间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权威性问题 |
第一节 诸多的两难境遇:现今中央银行遇到的现实问题 |
一、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与中央银行强化金融监理之间的两难境遇 |
二、 金融自由化与中央银行加强金融监理之间的两难境遇 |
三、 货币可自由兑换制度与中央银行强化汇率监理之间的两难境遇 |
第二节 诸多的两难境遇:中国近代中央银行遇到的现实性问题 |
一、 政府职能扩充与中央银行独立性的两难境遇 |
二、 中央银行资本产权结构与中央银行独立性权威性之两难境遇 |
(一) 北洋政府时期关于中国银行产权结构之争论 |
(二)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央银行产权结构之争论 |
(三) 国有还是民有:中央银行实现独立性遭遇的两难境遇 |
第三节 中央银行独立性权威性与其专家治理结构 |
一、 四联总处之专家治理结构 |
二、 四联总处专家治理结构之效能 |
三、 四联总处之职能衰变 |
四、 战时中央银行人事考绩制度与专家治理模式 |
五、 中国近代中央银行独立性与权威性之阙如 |
六、 中央银行独立性权威性与中央银行专家治理结构 |
(4)战时国民政府金融法律制度研究(1937-1945)(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历史背景及选题来源 |
二、研究成果及选题意义 |
三、基本结构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战时国民政府金融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历史背景 |
第一节 近代中国金融法制之肇始 |
一、清末修律进程中的金融立法 |
二、北洋政府时期的金融立法 |
第二节 战前国民政府金融法制发展 |
一、战前国民政府主要金融立法 |
二、战前国民政府金融立法特征 |
第三节 战时金融制度形成的历史动因 |
一、客观需求——适应持久战争外围环境 |
二、内在驱动——强化国家垄断金融体系 |
三、现实需要——粉碎日本对华经济侵略 |
小结 |
第二章 战时国民政府金融法律制度立法轨迹与基本性质 |
第一节 战时统制金融立法的发展轨迹 |
一、前期:紧急应对,快速搭建制度框架 |
二、中期:金融对抗,全面构建法制体系 |
三、后期:实力抗衡,巩固完善立法成果 |
第二节 战时金融法律关系 |
一、战时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 |
二、战时金融法律关系的客体 |
三、战时金融法律关系的内容 |
第三节 战时金融法律制度基本特征 |
一、立法时机选择上的强制性与适时性 |
二、代表阶级利益上的垄断性与特权性 |
三、具体措施选择上的针对性与灵活性 |
四、立法形式上的多样性与零散性 |
五、立法程序上的随意性与无序性 |
小结 |
第三章 战时国民政府金融机构管理制度 |
第一节 金融机构迁移整合与现银货币内迁 |
一、白银与货币的紧急转运 |
二、引导金融机构战时内迁 |
三、建构国统区地方金融网 |
第二节 战时统制金融监管体制的建立 |
一、四联总处最高权威的确立 |
二、四联总处权力体系的变迁 |
三、推进“四行”职能专业化 |
第三节 金融中央集权化体系的形成 |
一、强化央行职能为抗战环境必须 |
二、促进央行转型为“政府的银行” |
三、赋予中央银行一定金融监管权 |
小结 |
第四章 战时国民政府货币管理法律制度 |
第一节 统一货币发行 |
一、管制货币发行的现实要求 |
二、统一货币发行的实施情况 |
三、统一货币发行之利弊得失 |
第二节 调整辅币发行 |
一、战争初期:授权并鼓励地方发行辅币 |
二、战争中期:加强战时辅币发行的监管 |
三、战争后期:限制地方银行辅币的发行 |
第三节 干预货币流通 |
一、严禁日伪钞票流通 |
二、打击偷运法币资敌 |
小结 |
第五章 战时国民政府存储管理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健全储蓄机构 |
一、节储运动机构的建立 |
二、国统区储蓄网的完善 |
第二节 节约建国储蓄运动 |
一、节约建国储蓄相关法令 |
二、节约建国储蓄实施效果 |
第三节 强化存款保证金制度 |
一、战争初期:存款准备金范围和标准的确立 |
二、战争中后期:存款准备金收存机构的统一 |
小结 |
第六章 战时国民政府信贷管理法律制度 |
第一节 明确信贷重点 |
一、成立信贷管制之机构 |
二、明确信贷发放之重点 |
三、加强贷款利率之调控 |
第二节 促进工矿贷款 |
一、积极发放工矿贷款制度概述 |
二、工矿贷款对后方经济之推动 |
第三节 鼓励农业贷款 |
一、扩大发放农业贷款制度概述 |
二、农业贷款对后方经济之推动 |
小结 |
第七章 战时国民政府金银管理法律制度 |
第一节 统一金银经营权力 |
一、中央金融机构垄断收兑 |
二、设立专门机构管制金银 |
第二节 前期统制金银收储 |
一、管制金银开采与冶炼 |
二、禁止携带金银出边境 |
第三节 后期放松金银管制 |
一、恢复黄金自由买卖 |
二、开办两类黄金存款 |
小结 |
第八章 战时国民政府汇兑管理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外汇管制 |
一、加强战时外汇管制必要性分析 |
二、战时外汇管制制度措施及特征 |
三、战时外汇管制制度的实践意义 |
第二节 内汇管理 |
一、太平洋战争之前:鼓励物资内运、控制汇出汇款 |
二、太平洋战争之后:放松流通管制,购取沦陷区物资 |
第三节 侨汇吸收 |
一、增设国外分支机构 |
二、奖励侨资回国投资 |
三、限制侨汇汇往敌占区 |
小结 |
第九章 战时国民政府保险管理法律制度 |
第一节 保险机构管理制度 |
一、《战时保险业管理办法》等制度概况 |
二、《战时保险业管理办法》等制度特征 |
三、制度实施对各类保险机构的影响 |
第二节 战时兵险制度 |
一、战时环境的兵险需求 |
二、战时兵险制度的特征 |
第三节 简易人寿保险制度 |
一、简易寿险制度的运行 |
二、制度运行存在的问题 |
小结 |
第十章 战时国民政府有价证券管理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公债发行制度 |
一、公债发行十分频繁 |
二、公债募集举步维艰 |
三、经营权力高度垄断 |
第二节 股票交易制度 |
一、战争爆发:股票市场被暂时停止 |
二、战争中期:“孤岛”股票市场的发展 |
三、战争后期:股票市场复市之论争 |
第三节 票据交换制度 |
一、抗战前期:强化中央银行管控权力 |
二、抗战中期:设置票据交换业务规则 |
三、抗战后期:巩固央行结算中心地位 |
小结 |
第十一章 战时国民政府金融法律制度立法评述 |
第一节 战时金融法律制度存在的历史必然性及其意义 |
一、推进金融制度的现代化进程 |
二、支持长期抗战所取得的成就 |
三、粉碎敌伪金融经济侵略图谋 |
第二节 战时金融法律制度之弊失分析 |
一、文本缺陷:制度因袭外国成例,非银行业立法发展缓慢 |
二、价值缺陷:法律价值体系混乱,国民权利未得有效保障 |
三、功能缺陷:立法目的未能落实,制度功能不能有效发挥 |
小结 |
第十二章 战时金融法律制度对现代法治建构的启示 |
第一节 对现实中国紧急状态立法的启示 |
一、紧急状态立法,须珍视法治的一些基本价值 |
二、确保立法成效,应保障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 |
三、危机因素消除,必终止紧急状态立法的适用 |
第二节 对完善现实中国金融法制的启示 |
一、金融立法应尊重社会文化传统 |
二、金融立法应遵循客观经济规律 |
三、金融立法应以金融安全为核心 |
小结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5)南京国民政府中央银行研究(1928-1937年)(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提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对象与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内容结构 |
四、研究方法与主要资料 |
五、本文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南京国民政府中央银行设立的背景 |
第一节 近代世界中央银行的产生与发展 |
一、中央银行的产生与推广 |
二、中央银行的特点与类型 |
三、中央银行的职责和原则 |
第二节 近代中国中央银行思想演变 |
一、清末时期建立中央银行思想的产生 |
二、北洋时期建设中央银行思想的发展 |
第三节 1927年前中国中央银行变迁 |
一、外国在华银行:隐性中央银行 |
二、晚清时期的中央银行:户部银行与大清银行 |
三、北洋时期的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与交通银行 |
第四节 1927年前的中国金融市场 |
一、货币制度紊乱 |
二、银行制度不健全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南京国民政府中央银行的建立 |
第一节 国民党政权对中央银行的认识与早期实践 |
一、孙中山的金融思想 |
二、广州中央银行 |
三、汉口中央银行 |
第二节 重建中央银行的必要性 |
一、维持政府财政的需要 |
二、维护金融主权的需要 |
三、调剂战时金融的需要 |
四、金融业发展的需要 |
第三节 中央银行的筹备与成立 |
一、周佩箴、王文伯筹备时期 |
二、宋子文、陈行筹备时期 |
三、中央银行的正式成立 |
四、中央银行的制度分析 |
第四节 树立信誉的初步措施 |
一、处理广州、汉口中央银行 |
二、改组中国、交通两行 |
三、收回小洋券、整理汉钞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央银行的组织结构及总分支机构变迁 |
第一节 中枢机构与变迁 |
一、理事会 |
二、监事会 |
三、总裁与副总裁 |
四、职能部门 |
第二节 总分支机构与变迁 |
一、总行位置与变迁 |
二、分支机构与演变 |
三、分支机构设立原则与特点 |
四、海外代理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法币改革前中央银行的业务与职能发展 |
第一节 政府的银行:中央银行与服务财政 |
一、中央银行与代理国库 |
二、中央银行与政府公债 |
三、中央银行与经理外债 |
四、中央银行与外汇黄金管理 |
第二节 发行的银行:中央银行与统一币制 |
一、发行国币与废两改元 |
二、发行银元兑换券 |
三、发行辅币与辅币改革 |
四、发行辅币券 |
五、发行关金券 |
第三节 银行的银行:中央银行与调剂金融 |
一、中央银行与集中保管存款准备金 |
二、中央银行与再贴现制度 |
三、中央银行与公开市场操作 |
四、中央银行与票据清算 |
五、中央银行与银钱业联合准备组织 |
六、中央银行与救济金融危机 |
第四节 中央银行经营普通银行业务 |
一、中央银行普通业务的内容 |
二、中央银行经营普通业务的原因 |
三、中央银行的盈利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央银行与法币改革 |
第一节 1935年"大三行"和"小三行"的增资改组 |
一、中央、中国、交通三行的增资改组 |
二、中央银行与"小三行"的增资改组 |
第二节 中央银行与法币政策的实施 |
一、世界经济危机与各国币制改革 |
二、白银风潮与国民政府的对策 |
三、法币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
第三节 中央储备银行的改组计划与夭折 |
一、设立中央准备银行计划的酝酿 |
二、《中央储备银行法草案》的内容 |
三、《中央储备银行法草案》的实施与夭折 |
本章小结 |
余论 |
一、抗日战争的爆发与中央银行的转轨 |
二、中央银行与财政部的关系 |
三、中央银行与其他银行的关系 |
四、时人对中央银行的看法 |
五、抗战前中央银行发展总评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中韩外国人直接投资法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前言 |
一、 研究目的及其意义 |
二、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外国投资法导论 |
第一节 外国投资的概念 |
一、 外国投资及其特点 |
二、 外国投资的产生与发展趋势 |
三、 外国直接投资的形式 |
第二节 外国投资环境 |
一、 投资政策 |
二、 投资概况 |
第三节 外资立法的概况 |
一、 中国的外资法 |
二、 韩国的外资法 |
第二章 外国投资的准入制度 |
第一节 外资准入的法律管制 |
一、 外资准入的自由化 |
二、 外资准入的范围 |
第二节 外资准入的审批制度 |
一、 审批制度的目的和立法原则 |
二、 审批机构及其权限 |
三、 审批文件和审批事项 |
四、 韩国外资准入审批制度 |
第三节 外资准入的形式 |
一、 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及组织形式 |
二、 投资性公司 |
三、 外资并购 |
四、 BOT方式的投资 |
五、 韩国外资准入的形式 |
第三章 外国投资主体的法律地位 |
第一节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 |
一、 外国投资者的一般界定 |
二、 外国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
第二节 外国投资者的待遇问题 |
一、 公平、公正待遇标准 |
二、 最惠国待遇标准 |
三、 国民待遇标准 |
第四章 外国投资的管理制度 |
第一节 经营自主权 |
第二节 组织机构 |
一、 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力机构 |
二、 经营管理机构 |
三、 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会组织 |
第三节 外资的资本与财产 |
一、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
二、 出资制度 |
三、 收益分配与投资回收 |
第四节 外汇管制 |
一、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外汇管制 |
二、 中国的外汇管理 |
三、 韩国的外汇管制 |
第五章 鼓励、限制与保护外国投资的制度 |
第一节 投资的鼓励和优惠制度 |
一、 优惠待遇 |
二、 税收优惠制度和其他优惠制度 |
第二节 投资限制措施 |
一、 投资限制措施的适用合理性和发展趋势 |
二、 投资限制措施的具体类型和适用 |
第三节 投资的法律保护制度 |
一、 投资保护的立法形态及其主要内容 |
二、 国有化及其补偿 |
三、 解决投资争端 |
第六章 WTO协议对中韩外资法的影响 |
第一节 WTO与中韩外资法的调整 |
一、 WTO规则在成员方国内的适用 |
二、 《TRIMs协议》对中韩外资法的影响 |
三、 《GATS》对中韩外资法的影响 |
四、 《TRIPs协议》对中韩外资法的影响 |
第二节 完善中国外资立法的建议 |
一、 投资自由化是各国外资立法的发展趋势 |
二、 中国利用外资政策的重点 |
三、 中国外资法体系的结构性调整 |
四、 统一中国国内市场主体的法律待遇 |
五、 中国外资法中确立国民待遇原则 |
六、 确定法制统一原则和透明度原则 |
七、 中国建立统一的税收法律体系 |
八、 中国积极利用WTO的争端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新中国淮北盐业的国有化进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选题意义 |
三、学术史综述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国家盐业政策的演变 |
第一节 中国古代盐区概述 |
第二节 明清以前的盐业政策 |
第三节 明清时期的盐业政策 |
第四节 民国时期的盐业政策 |
第五节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盐业政策 |
一、机构设置与调整 |
二、资产处置与资本国有化 |
三、生产政策 |
四、运销政策 |
五、税收政策 |
第二章 两淮盐区概述 |
第一节 江苏境内的传统盐区 |
第二节 淮北盐区的崛起 |
第三节 民国时期的淮北盐业 |
第四节 中共对淮北盐区的控制 |
一、中共华中部队夺取淮北盐场的过程 |
二、淮北盐业的生产和运销 |
三、淮北盐业对华中革命根据地的经济支持 |
第三章 淮北盐场的管理体制 |
第一节 接管与统一领导机构的建立 |
一、接管盐场 |
二、党委组织的建立 |
三、淮北盐务管理局 |
第二节 基层组织系统的形成 |
一、基层党组织的建立和发展党员 |
二、基层干部的培养 |
第三节 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 |
一、小组长负责制 |
二、一长制的短暂变革 |
第四章 资产的接收、整理与改造 |
第一节 生产资料的国有化 |
一、盐场滩地产权的处理 |
二、评定滩地等级 |
第二节 生产方式的集体化 |
一、时宝玉经验 |
二、集体生产组运动 |
三、集体生产组的管理和分配 |
第五章 生产管理 |
第一节 制盐技术的改进 |
一、盐的生产流程 |
二、滩地建设 |
三、技术改良 |
第二节 劳动竞赛运动 |
一、接管后的劳动竞赛 |
二、“一五”时期的劳动竞赛 |
第三节 产量和质量 |
一、质量的提高 |
二、产量的增加 |
第四节 盐坨管理 |
一、入坨 |
二、出坨 |
第六章 运销与税利 |
第一节 销售体系的建立 |
一、经销权的明确 |
二、三级销售渠道的建立 |
三、私营盐商的清理 |
第二节 运输管制 |
一、销区划分 |
二、运输方式 |
三、销量统计 |
第三节 取缔走私 |
一、走私现象与原因 |
二、缉私措施 |
第四节 盐税与盐价 |
一、盐税 |
二、盐价 |
三、税利上缴制度 |
四、税利统计 |
第七章 盐场职工 |
第一节 盐民的身份转换 |
一、从盐民到盐场职工 |
二、职工管理 |
第二节 工资改革 |
一、淮北盐场解放初期的盐民工资 |
二、1952年工资改革 |
三、1956年工资改革 |
第三节 福利待遇与文化教育 |
第四节 工伤事故与安全生产 |
结语 |
附录 |
图表目录 |
参考文献 |
(9)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导论四元结构: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现有研究方法分析 |
1、实务研究方法 |
2 、理论研究方法 |
3 、现有方法的优点与局限 |
三、四元结构分析法 |
1、逻辑起点:法的重新理解 |
2、逻辑中介:回归民法理论 |
3、逻辑终点: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 |
4、理论观点与司法统计 |
5、体例说明 |
第一章 界定民事主体 |
一、主体资格的司法扩张 |
二、主体资格的扩张依据 |
三、适格当事人的审查标准 |
1、直接权利义务 |
2、合同相对性 |
3、当事人选择 |
4、以工商登记为准 |
5、以资质为准 |
6、以专营制度为准 |
7、以中央文件为准 |
四、几种特殊主体的认定 |
1、分支或内设机构 |
2、吊销营业执照和破产企业 |
3、指挥部等临时机构 |
4、外国代表处 |
5、职工持股会 |
6、业主委员会 |
7、国家机关 |
五、分析与评论 |
附录一 地方政府的民事主体资格认定:以最高法院椒江大桥航道通行权案为例 |
第二章 判断法律行为 |
一、审查诉讼请求 |
1、不告不理原则 |
2、诉求的识别、释明与选择 |
二、查明案件事实 |
1、待查事实的影响因素 |
2、无法查明事实的处理方式 |
3、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分 |
4、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摇摆:以土地使用证为例 |
5、法律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冲突:以民刑交叉证据为例 |
6、视为与推定 |
三、定性法律关系 |
1、性质决定审理方向 |
2、不同法律关系能否合并处理 |
3、法律关系的内外之别 |
4、法律关系的流变与转化 |
四、认定行为效力 |
1、区分成立和有效 |
2、法院能否主动审查合同效力 |
3、影响效力的主要因素 |
4、合同效力:渐宽与反复 |
5、论无效合同 |
五、分析与评论 |
附录二 从合同成立之诉到合同效力之诉:以最高法院布吉公司股份代理转让合同案为例 |
第三章 保障民事权利 |
一、物权 |
1、物权确认基本原则 |
2、关于物权追及力 |
3、土地与房屋分别确权 |
4、集体土地的流转问题 |
5、几类特殊物权归属 |
6、担保物权若干问题 |
7、相邻权 |
二、股权 |
1、工商登记与股权认定 |
2、审批手续与股权认定 |
3、出资与股权认定 |
4、股权行使诸问题 |
三、债权 |
1、债权债务转移 |
2、代位权与撤销权 |
3、外部善意债权人 |
4、外部过错债权人 |
四、知识产权 |
1、司法保护取向 |
2、平衡与限制 |
五、民事权益 |
六、分析与评论 |
附录三 从利益平衡到禁止权利滥用:以最高法院采乐商标案为例 |
第四章 划分民事责任 |
一、主体性质与责任归属 |
1、职务行为 |
2、管理过错 |
3、个人行为 |
二、各方责任的分别认定 |
1、违约中的责任认定 |
2、侵权中的责任认定 |
3、公平中的责任分担 |
三、民事责任的连带与扩张 |
1、恶意串通 |
2、挂靠关系 |
3、追加开办单位 |
4、验资等中介机构责任 |
5、人格混同或否认 |
四、民事责任的加重、减轻与免除 |
1、加重 |
2、减轻 |
3、免除 |
五、强制执行中的民事责任 |
六、分析与评论 |
附录四 非诉行政执行的合法性审查:以最高法院普华凯达公司执行监督案为例 |
结论 |
一、四元结构是统摄宏观司法资源的有效理论工具 |
二、最高法院的审判思维已相对成型并正在转型 |
三、司法实践是最高法院审判思维相对成型的最终塑造者 |
四、相对成型的最高法院审判思维,尚不稳定和不确定 |
五、审判思维的未来走向,受制于最高法院复杂多元的功能定位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补记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10)新时期中国共产党金融工作与执政安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与文献综述 |
一、写作背景 |
二、国内外研究的现状 |
三、要解决的问题 |
四、本选题的意义 |
五、创新之处 |
六、主要概念和分析框架 |
第一章 改革开放初期党领导下的金融工作 |
一、党领导金融工作的历史渊源 |
二、传统金融机构的弊端与党对金融工作的新认识 |
三、初步建立以中央银行为领导的金融体系 |
四、信贷制度创新:从指令性计划到差额包干 |
五、登上国际金融的大舞台 |
第二章 改革开放全面开展时期党领导下的金融工作 |
一、有计划商品经济理论指引下的金融经济改革 |
二、金融机构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
三、信贷体制改革的深化:实贷实存 |
四、金融开放取得新成效 |
五、金融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
第三章 改革开放攻坚阶段党领导下的金融工作 |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金融体制改革 |
二、强有力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的确立 |
三、金融组织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
四、金融市场的逐步完善 |
第四章 党领导下跨世纪的金融改革与发展 |
一、1998年金融深化与金融改革 |
二、党管金融:成立中央金融工委 |
三、金融组织体系日臻完善 |
四、证券市场服务国企改革 |
五、金融风暴的冲击与宏观调控 |
第五章 新时期金融风险与执政安全建设 |
一、我国转轨时期的金融风险及其影响 |
二、影响我国金融安全的主要因素 |
三、确保我国金融安全的对策思考 |
第六章 新时期金融系统的党建工作 |
一、新时期金融系统党的思想政治工作 |
二、新时期金融系统党的组织工作 |
三、新时期金融系统党风廉政建设 |
第七章 新时期中国共产党金融工作的基本经验与历史启示 |
一、新时期中国共产党金融工作的伟大成就 |
二、新时期党领导金融工作的历史特征 |
三、新时期中国共产党金融工作的基本经验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原创性声明 |
四、广东省境内居民买卖外汇参加调剂的实施办法(论文参考文献)
- [1]抗战时期重庆金融市场研究(1937-1945)[D]. 张格. 西南大学, 2019(01)
- [2]中国近代银行业监理法律问题研究[D]. 马志刚. 中国政法大学, 2001(01)
- [3]广东省境内居民买卖外汇参加调剂的实施办法[J]. 陈学植. 广东金融, 1992(01)
- [4]战时国民政府金融法律制度研究(1937-1945)[D]. 伍操. 西南政法大学, 2011(09)
- [5]南京国民政府中央银行研究(1928-1937年)[D]. 石涛. 复旦大学, 2010(11)
- [6]中国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白皮书 第四编 中国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汇编[A]. 孙江,王利军,李军波. 中国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白皮书, 2012
- [7]中韩外国人直接投资法比较研究[D]. 梁孝玲.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02(01)
- [8]新中国淮北盐业的国有化进程[D]. 周倩倩. 南京大学, 2015(05)
- [9]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D]. 朱兰春. 武汉大学, 2015(03)
- [10]新时期中国共产党金融工作与执政安全研究[D]. 文炳勋. 湖南师范大学, 20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