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暗含否定的only(论文文献综述)
王鹏舒[1](2020)在《《纽约时报》关于“慢性疲劳综合征”新闻报道的汉译实践报告》文中研究表明慢性疲劳综合征是1988年由美国疾病控制中心正式命名的一组综合征。该病是以慢性或反复发作的疲劳、低热、咽痛、肌痛、关节痛、头痛以及精神神经症状等非特异性表现为主的征候群。美国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预测该病将成为21世纪影响人类健康的主要问题之一。本翻译实践选取了英文版《纽约时报》科学版面关于慢性疲劳综合征的11篇新闻报道,这些报道介绍了美国医学界对慢性疲劳综合征的研究历程以及近期的研究结果。希望本次翻译实践能为中国读者提供关于慢性疲劳综合征的相关知识。英语医学新闻报道具有专业术语多、语言简练、逻辑缜密的特点,同时这些报道中经常出现复杂状语和定语修饰语。本实践报告将翻译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分为三类:词汇翻译的逻辑转换问题、修饰语翻译的逻辑转换问题和否定结构翻译的逻辑转换问题。针对第一类翻译问题,笔者采用还原代词法、选择专业词义法和动态汉语转换法;针对第二类问题,本文提出复杂状语修饰语译为非修饰语和复杂定语修饰语译为非修饰语的方法;针对第三类问题,本文使用否定位置转移法和暗含否定结构显性化的方法。希望本实践报告能为今后的译者翻译此类文本提供一定的借鉴。
张明宇[2](2012)在《极向敏感与极项允准机制》文中研究表明极向敏感是指某些词语表达倾向于只出现于否定性或肯定性命题所创造的语境中的一种语言现象,根据敏感方向的不同,这些极向表达可分为负极项和正极项。自Klima(1964)开始研究自然语言中的极向敏感现象至今,近五十年来国外语言学界从句法、语义、语用、认知等层面对这一语言现象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并建立了一些成熟的理论。相比之下,汉语这方面的研究显得比较单薄。本文在语义学的框架内,以汉语为主要语料,并且通过英汉对比研究极向敏感现象。首先,根据前人的研究,将极项的允准语境划分为真实性语境和非真实性语境,二者之间是一种对立的关系。在非真实性语境中,可进一步划分出向下蕴涵语境、逆递加语境和逆态(逆真实)语境。这些语境具有层级性,是上下集的集合关系,表现为:非真实性语境向下蕴涵语境逆递加语境逆态(逆真实)语境。在此基础上,负极项和正极项被重新定义:负极项是被真实性算子反允准的表达;正极项是被逆态(逆真实)算子反允准的表达。根据允准语境范围,两种极项都可分为四种类型:超弱、弱、强和超强。本文以负极项为研究重点,提出负极项(NPI)的允准法则:a.超弱负极项被非真性实语境允准,但被真实性语境反允准;b.弱负极项被向下蕴含语境允准,但被非真实性语境与真实性语境反允准;c.强负极项被逆递加语境允准,但被向下蕴含语境、非真实性语境与真实性语境反允准;d.超强负极项被逆态(逆真实)语境允准,但被逆递加语境、向下蕴含语境、非真实性语境与真实性语境反允准。由于四种类型的负极项是通过跨语言考察总结出的,所以就某一特定语言来说,有些类型或许会缺失,但跨语言考察,四种类型都可以被例证。本文以汉语语料为主,英语语料为辅,来验证四种类型负极项的语境分布。我们发现汉语不定WH-词是典型的超弱负极项,英语any是典型的弱负极项,汉语不定代词“任何”是典型的强负极项,汉语极量词是典型的超强负极项,这四种负极项的允准条件依次是非真实性语境、向下蕴涵语境、逆递加语境和逆态(逆真实)语境。其次,在允准语和被允准语的主导关系上,本文认为,是被允准语决定允准语,而不是相反,即负极项的词汇语义特征决定其语境分布。弱负极项any被向下蕴涵语境允准是由其语用/语义特征“扩展”和“增强”决定的;超弱极项WH-词被非真实性语境允准是由其所指的不确定性决定的;强负极项“任何”被逆递加语境允准是由其具有“排除例外”涵义的义素“无论”决定的;超强负极项极量词被逆态(逆真实)语境允准是由其语义特征“存在否定”决定的。最后,本文探讨了不同语言间相似的概念用负极项表达时是否存在对等关系。我们通过讨论英汉负极项之间的互译,包括不定代词any与“什么”和“任何”之间的互译,英汉副词负极项之间的互译和英汉习语负极项间的互译,可以看出概念相似的英汉负极项之间不存在着一一对应的关系,在涵义、形式和语境分布方面有着不同程度的差异。一种语言中某种类型的负极项在另一种语言中可能是另一类型的负极项,或者不存在相应的负极项。我们认为,两种语言中的负极项匹配程度从不定代词到副词再到固定习语依次降低,any与“什么”和“任何”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对应关系,但英汉习语负极项之间很难找到在涵义、形式和语境分布方面都相似的对应项。
鲍新则[3](2019)在《论刑事违法性》文中研究指明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是一对相辅相成的概念,自苏俄刑法将这两个概念传入我国以来,都给予了其积极的评价意义,两者均为成立犯罪而作出了各自的贡献。刑事违法性与所谓的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如出一辙,都强调定罪量刑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但这显然是不言而喻的。社会危害性在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过程中被视为是一个“坏孩子”,学界名流尝试以法益概念替代之,但法益概念的尴尬之处恰恰在于其位于犯罪构成理论之外却成为了排除犯罪体系之外的一个要素。刑法理论受到刑法典的制约,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表面含义,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将社会危害性视为排除犯罪的考虑因素,这是一个不容忽视和回避的事实。罪刑法定原则的根本精神是不定罪、不处罚,而刑事违法性在这一方面与罪刑法定原则遥相呼应,与此同时受二次性违法性理念的观照,刑事违法性也具备否定性的评价意义,即不定罪、不处罚的内在含义,只是刑事违法性是法内排除事由,而社会危害性是法外排除事由,进而刑事违法性又与刑法解释休戚与共,从而贯彻了整个刑法理论的框架和结构。现代刑法理论继承和发展了近代刑法理论的诸多理念、制度和技术,李斯特对形式违法和实质违法的划分也在某种程度上为现代刑法奠定了基础,苏俄刑法继承了形式违法的观念,却没有兼顾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之间的紧张关系。近年来,德日刑法理论已在我国刑法学界生根发芽,茁壮成长,呈现出一派欣欣向荣之势,罔顾域外理论的成果随意牵强附会或者不管三七二一而囫囵吞枣均是极端的治学态度。四书中有“极高明而道中庸”、亦有“叩其两端而竭焉”,这些看似传统而保守的治学态度却不失为当代刑法的突围方式,本文在秉承刑事违法性以刑法典定罪量刑为准绳的基础上,更进一步提出刑事违法性有法内通过刑法解释排除犯罪的功能,而这一定位其来有自,传承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根本精神在于不定罪、不处罚,看似矛盾的两种功能实则凸显了刑事违法性的否定性潜质,换言之,这是一个动态且发展的概念。诚然,这方面借鉴了大陆法系实质违法性的概念,但刑事违法性不同于大陆法系先形式后实质的人为幻想,而是入罪与出罪交织在一起,最后还须有赖专业司法人员的判断而得出结论,刑事违法性为其专业判断提供了一条路径和方法。第一章阐述了刑事违法性的发展史,这一概念源于《苏俄刑法典》有关犯罪的概念,刑事违法性不难理解是认定犯罪的准绳,但如此一来极易与犯罪构成理论相混淆,其实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理论是从不同视角审视犯罪行为,共同构筑了刑法学理论的基石。大陆法系国家三阶层体系在某种意义上就是犯罪概念的代名词,这是一个认定犯罪的过程,而我国继承了苏维埃时期对于犯罪概念的定义,就法典而言是立法者的角度,就法的属性而言是统治阶层对法的认识,犯罪构成是司法者如何适用法典的思维方式,并且犯罪构成是一个理论产物。刑事违法性理论贯通了罪刑法定原则与犯罪论体系之间的联系,我国古代虽然有以法治罪的传统,但最高统治者显然可以法外开恩或法外施刑,这都是对法治极大的破坏和颠覆。重刑主义是我国古代刑罚的主旋律,不仅刑罚的数目繁多,执行刑罚的手段也颇为残忍,汉代统治者也意识到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但在汉文帝废除肉刑的同时无疑加重了身体刑的刑罚量,从而导致“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于此《春秋决狱》就是为减轻刑罚而对律例作出的解释。但历来认为《春秋决狱》混淆了道德和法律之间的界限,徒法不足以自行的观念却又深入人心,因此古代社会之“礼”在某种程度上就相当于现代社会之“法”,只是“法”的前提是人人平等,而“礼”却公开宣扬人之间的不平等,即宗法等级血缘。因此,我国古代社会没有罪刑法定原则滋生的土壤,依法治罪只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表面含义,其根本精神在于不定罪、不处罚,比附原则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没有法律依据如何适用法律裁决案件的特殊情形,比附原则也为类推解释埋下了恶果,即法无明文规定未必不是犯罪。苏俄的刑事违法性显然止步于其表面含义,在法律地位上也无法与社会危害性相抗衡,后者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但大陆法系国家对违法性概念的探究拓宽了其外延,在司法上也恪守了刑法是治理社会痼疾的最后一道防线。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提出了“不法”概念,并且认为只有犯罪才是真正的“不法”,此后大陆法系国家始终纠缠于“不法”和“违法”的殊同而论着迭出,但解释的效果却并不尽如人意,现今“违法”已是“不法”的下属概念而普遍得到学界的认同,除此以外并不能在内容上严格区分两者的差别。黑格尔的“不法观”在哲学层面并不是侧重于认定犯罪行为,而是进一步阐释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的合理性。黑格尔和康德在刑罚上均主张报应论思想,只是黑格尔在康德等量报应的基础上提出了等价报应的观念,并且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是对其自由意志的尊重,因为行为人在实施犯罪之际已然知晓一旦行迹败露便会受到法律的审判和制裁,而具有自由意志的行为人已经接受了将来可能面临的惩罚。现代刑法学大家李斯特受黑格尔法哲学观念的影响,在刑法上确立了形式违法性和实质违法性这一对概念,但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而不是何者为第一性现象和本质的联系。此后,耶赛克继承并发扬了李斯特对违法性的认识,但其指出违法性是一个无法得到证实的概念,因为它的用意是排除构成要件符合性,只有借助于违法性家族的具体阻却事由才能充分彰显违法性对阻却成立犯罪的作用。当代刑法学家罗克辛不仅创立了客观归责体系,其大有取代三阶层之势,而且进一步细化了有责性的属性,融刑事政策于犯罪论之中,从而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理论大厦。我国在研习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之时最难理解的部分便是有关违法性的内容,这对于我国现有的犯罪构成理论是一个陌生的概念。刑事违法性是苏俄刑法的产物,而违法性是大陆法系国家提出的概念,鲜有学者讨论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均在各自语言体系下形成了一套独立的制度,貌似井水不犯河水,但偏偏我国既有苏俄刑法的历史传统,又有学习法治先进国家的雄心壮志,这就成为一个绕不过去的坎而不得不坦然面对的理论难题。“法益”概念原先是取代犯罪客体的外来名词,如今又成为了违法性的本质之一,与之相对的是“规范”概念对维护秩序的优先性,与此同时诞生了诸多针锋相对的概念,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等。我国对违法性概念继受和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上述概念和理论在我国刑法学界由陌生走向成熟,甚至引发了所谓的学派之争。但总的来说,我国刑法对刑事违法性概念本身欠缺深入的理解和发挥,对大陆法系的违法性概念也一知半解甚至以偏概全,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后者取代前者,鉴往知来不失为了解这两个概念的探究路径,至于孰优孰劣还受到我国现有刑法典的制约。第二章从我国《刑法》第13条犯罪概念的定义出发总结出犯罪的三大特征,即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传统教科书认为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概念的本质特征,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及至应受刑罚惩罚性则语焉不详。随后又有观点认为,应该对犯罪概念采取二分法,即立法上强调社会危害性,而司法上推崇刑事违法性,至此应受刑罚惩罚性仍旧是可有可无的概念。殊不知,刑法区别于他法的关键之处恰恰在于应受刑罚惩罚性,因为刑罚由犯罪所触发,同时是惩处犯罪的手段和方法。刑法在适用过程中存在动态的平衡,严格划分立法和司法固然有利于认清刑法的样态,但这又何尝不是先入为主的征兆,理论与实践也是在静态层面上渐行渐远。刑事违法性是连接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桥梁,在入罪方面应以刑事违法性为判断标准,准确适用刑法条文,反复论证犯罪行为和各罪构成要件之间的匹配程度,即使符合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还有《刑法》第13条“但书”的关照,如若社会危害性较小不妨不以犯罪论处,即使社会危害性相当还可以进一步考察是否有动用刑罚的必要,如此一来也将《刑法》第37条纳入其中,从而体现了慎用刑罚的现代法治精神。于此,必须理清这三个概念彼此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改变原先对社会危害性随意出入人罪的偏见,重新发现或者说唤醒应受刑罚惩罚性应有的价值,不然行政处罚与刑罚有诸多重合之处,两者之间又何来“质”的区别。此外,刑事违法性与各罪构成要件之间又有诸多联系,大陆法系在这方面不乏新的创建和新的理论贡献,这些理论和观点应该引起我国刑法学界的注意和回应。法律语言固然有其特殊性,即所谓的法言法语,但这些语言归根结底还是日常语言的组成部分,法律脱离概念显然也无法构成体系,因此界定相关刑法概念与其适用范围是当务之急,但这其中不能忽视人对法律的创造和理解。我国现有的犯罪构成与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并非从内涵到外延完全一致的概念,所以有必要重新界定两者的适用范围和所要表达的意义和效果。概言之,犯罪构成是刑法总则特有的概念,它不是对具体罪名的拆分而是在一般意义上人如何认识和理解犯罪的路径与方法,至于构成要件则是一个刑法分则所独有的概念,在构成要件之前必须加上前置定语,即某罪的构成要件不然无法为人所理解和适用,每个个罪构成要件之间也略有差别,甚至还有经学理上增添的隐性要素,但这些内容的增删还是为了贯彻立法上刑法谦抑性的精神,严格控制刑法的适用范围,避免伤及无辜。刑事违法性是构成要件的先导,与其打造无懈可击的犯罪论体系,不妨深入考察构成要件的属性和功能。在观念上明确刑事违法性是判断刑事犯罪的唯一准绳,社会危害性不应凌驾于刑事违法性而扩张适用刑法,以此起到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应受刑罚惩罚性才是刑法真正的底色,只有刑罚具备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权限,甚至在一定条件下剥夺他人生命,它的严厉性正是体现在对人自由和生命的处罚,而这两方面是人之为人的基础和前提,唯有充分认识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内涵,刑法是社会治理的最后一道防线等倡导刑法应当宽容的精神才不至于流于形式,成为司法上呐喊的旗号而背地里依然坚信治乱世、用重典的惯性思维。因为实证主义已经表明“杀人立威”、“重刑治吏”法律效果有限,反倒在无意间传播了强权政治的意识形态,开启了法律虚无主义的思潮。在实践上坚持犯罪构成是理论构造,不同司法机关判断同一犯罪行为的出发点略有差异,但这其中理应兼顾刑事政策、排除犯罪事由等因素考量,重视刑事违法性所具有的法内出罪机制和社会危害性所特有的法外出罪机制,同时必须秉持刑法理论受到刑法典的制约,在司法上不宜以其他国家所设立的条款随意评价在我国领域内发生的犯罪行为,如若司法上的结论明显违背绝大多数人的常识,专业司法人员也认为该条款显失公正,这一现象足以引起立法机关的注意而启动修法程序,除此之外,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直接依据应是我国刑法典的明文规定,这也是刑事违法性积极的一面,限制或避免法外施刑。然而,大陆法系对违法性的研究对我国刑事违法性理论的发展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即不断探究实质违法性的出罪可能性方案。刑事违法性还有法内出罪的可能性,其与罪刑法定原则的根本精神是一脉相承的。换言之,刑事违法性也有消极的一面,在这方面大陆法系的违法性理论相较于我国刑事违法性的单一功能更为精致和深入。第三章按图索骥、探赜索隐对“非法”、“”违反……规定”进行了分门别类的梳理,两者在某些方面具有相同的含义,“非法”的言外之意即存在合法的情形或其他例外情形,“违反……规定”旨在揭示其违反的前置性规定,这也体现了刑法的二次性违法性特征。换言之,刑事违法性具有滞后性的特征。“非法”一词还有客观和主观之分,客观的非法行为其侧重点依然在于对构成要件的理解和运用,而主观的非法心理又依赖于客观行为而作出推测,因此只要行为人明示其行为之合法性便自然抵消行为的非法属性。现实世界并非非黑即白,生活中常常存在所谓的灰色地带。法律的漏洞或真空状态并不能掩饰这类行为的轨迹而使执法者熟视无睹,有些时候必须以现有法律对此作出相应的评价,但不能无的放矢,为了惩罚而扩大刑法的适用范围,从而随意解释刑法,这也是“非法”一词潜在的提示作用。“违反……规定”的初衷旨在提示刑法的前置性法律规范,但由于刑法典过于笼统的表达方式致使司法人员无法明确得知具体的前置性规定,现实中反而疏忽了对前置性规定的检视从而不排除出于他法而入于刑法的情形,原本起到限制作用的立法语言在实践中却无法操作和执行,这也进一步导致刑法的诸多理念止步于理论而不敢奢望对实践有所裨益。从刑法上而言,任何犯罪都是法定的,但自然犯和法定犯的分类方式已经深入人心,自然犯着重于伦理道德方面的犯罪行为,法定犯又称为行政犯,该类犯罪全面贯彻了刑法的二次性违法性理论,即存在与刑法相对的行政违法或违规行为。但加罗法洛强调自然犯罪的利他情感是从惩罚的必要性以及生物研究的角度所作的分类,他是实证派犯罪学的集大成者,龙勃罗梭过度专注于犯罪人的生理特征,菲利极度重视社会环境对犯罪人潜移默化的影响。加罗法洛综合了前人的实证结论辅之以犯罪是对人类情感的侵害而非对权利的破坏,因此针对非自然犯罪只能堵不能疏。自然犯只能与非自然犯相对,而行政犯又得力于德国学者对“行政刑法”这一概念的开拓,商品经济的崛起又催生了“经济犯”在当代刑法学研究中的热度,社会分类的细化势必导致刑法外延不断扩大从而诞生诸多新型领域的犯罪类型,眼下人工智能犯罪即如是。违法要素以人为参照对象亦有主观和客观之分,主观违法要素派生出目的犯、倾向犯和表现犯。目的犯根据日本学者的研究成果又可以分为断绝的结果犯和短缩的二行为犯,但无论如何辨析这类犯罪的行为方式终究需要考察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如若缺乏这类特定的犯罪目的则不能构成相应的犯罪。同时有些目的也是此罪与彼罪的关捩点。违法要素的关键在于欠缺这些要素则不构成犯罪,因此在司法上必须正视这些限制犯罪成立的要素,不能因为这些要素难以得到有效的证明而人为地降低了证明标准或者截短了构成要件,从中也不难发现违法要素并非是固定不变的静态条件,但它的动态发展也不是刑法可以恣意解释的缘由,刑法应当立足于严格解释,该规定赫然记录于法国刑法典之中。至于倾向犯和表现犯实无区分之必要,倾向犯主要是指猥亵类犯罪,表现犯专指与证人作证有关的犯罪,与其研究这两个神秘且鲜为人知的概念,不如直接单刀直入研究其项下的具体罪名,毕竟这两类犯罪尚无宏观研究之必要,而且这一分类与域外刑法典的罪名设置息息相关,盲目照搬国外的研究成果只会自寻烦恼甚至于穷尽本国刑法典而牵强附会,世界的眼光其最终的落脚点是中国的问题。客观违法要素是一个普遍散见于刑法典却没有得到理论足够重视的现实问题,这些要素不仅直接影响犯罪的成立,而且间接影响量刑之轻重。陈兴良教授早年提出了罪量要素,主要是指数额和情节,即这两个要素应当被视为成为犯罪不可或缺的条件,但国外立法定性,司法定量的论调引起了国内学者高度的关注,认为立法上的罪量要素是不得已之举,更有甚者认为唯有驱逐这些条件才能与法治发达国家等量齐观。罪量是司法上不容忽视的实在问题,罪量也是刑罚与行政处罚之间等量级的博弈,不同的立法模式导致对罪量因素的不同理解,国外立法例之轻罪在某种程度上均由我国行政处罚所替代,《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为数不少犯罪的表现方式与《刑法》如出一辙,而两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处罚的效果不同,由此产生了不同的社会评价和法律后果。以往的研究着重于对情节和数额的具体适用问题而忽视了这两要素影响犯罪成立的特殊地位,如果以违法性为切入点则不难发现没有达到罪量要求的行为同样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或者不能对此适用加重处罚的条款,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刑法的张力,减少刑罚总量。第四章对大陆法系有关违法性概念的诸多理论进行了逐一的辨析,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我国现有犯罪论体系没有客观违法性滋生的土壤,保安处分不是我国刑罚体系的组成部分,主观违法性强调行为附属于人的主体性特征,即行为是主体的产物,脱离主体则没有行为存在的空间,但法律上的主体概念本应指具体、实在的个人,但由于我国承认单位犯罪的主体属性又赋予了主体一定程度上抽象的意义。形式和实质是对违法性功能的具体阐释,这对我国刑事违法性理论的构建具有重大意义,形式和实质的不同定位分别构筑了刑事违法性的观念、制度和技术,在观念上定罪量刑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准,反之,没有法律规定不得定罪量刑。在制度上存在法内排除犯罪事由,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最为典型,在技术上有主客观违法要素,从构成要件的角度视之是成立犯罪的条件,但从刑事违法性的角度来看,没有这些要素断然不构成犯罪。二次性违法性理论也体现了刑事违法性在理论上掣肘刑法扩张适用的现实司法环境,这些理论均揭示了刑法自身的否定性能量和消极作用,如何在司法上将刑法与前置性法律规范的匹配适用落到实处是未来刑事司法的努力方向之一。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最大的分歧在于违法性,而这一差异体现了对违法性的认识,我国的刑事违法性暗含了适用刑法的积极作用,而大陆法系的违法性却彰显了刑法自身的否定性能力,这也是我国刑事违法性概念不曾包含的内容和外延。但大陆法系违法性理论却又自相矛盾,因为它的内容仰仗于违法阻却事由,并且将其一并置于犯罪论体系之内,而我国的排除犯罪事由在结构上位于犯罪构成理论之外,这一里一外便生发出大陆法系阶层论之逻辑性、位阶性等诸多优点。违法性理论在大陆法系国家不啻为阻却违法事由的代名词,显然各国有关阻却违法事由的构成要件大同小异,只是在处罚结果方面相去甚远,然而他国的理论得益于他国刑法典的特殊规定,我国刑法典没有与此相关的法律依据。此外,各国不同的诉讼模式又在一定程度上深化了违法性理论的隔阂,阻却违法事由是一套独立的制度设计,它必须可以在诉讼上得到证成,并且明确由谁证明,证明到何种程度,不能证明的法律后果是什么。第五章是有关刑事违法性理论的实践展开,首先肯定了这一理论的积极作用在于确立了定罪量刑的准绳和标尺;其次重申了该理论与罪刑法定原则一脉相承,充分阐释了不定罪、不处罚才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根本精神。再次强调了“但书”规定不具有刑事违法性,而免予刑事处罚具有刑事违法性;最后归纳为自由刑才是刑罚的根本体现。刑罚的直接依据来源于对刑事违法性的判断,否定与肯定之间存有内在的转化关系,从否定犯罪到否定之否定而肯定犯罪的成立经历了刑事违法性理论的实践展开,这相比于大陆法系从肯定到否定再到肯定的路程具有更加深刻的意义。换言之,从否定到肯定才真正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根本精神,并且这一肯定其来有自,也与诉讼上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之后而符合各罪构成要件的证明标准休戚相关,这一理论不仅贯通了刑法自身的体系架构,并且触类旁通媾和了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鸿沟。重新检视“但书”规定在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的意义,明确“但书”规定也是一类独特的出罪事由,它既有法内依据同时兼有法外考量因素,这也突出了刑法明确性与灵活性之间的适度性空间。综上所述,刑事违法性具有一体两面的作用,但否定作用更甚于肯定作用,它往上承接罪刑法定原则的根本精神,向下开启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应受刑罚惩罚性,以此区别于行政处罚,而不只流于意识形态上两者存在“质”的差别却又欲言又止“质”在何处。刑事违法性理论的内容主要涵盖法内出罪事由、类罪中的主客观违法要素以及“非法”和“违反……规定”的罪状表述,它的外延既与刑法的前置性法规相匹配,又在程序上为刑事诉讼活动指明方向,因此准确重识刑事违法性理论的价值也是本文的意义之所在,于此刑事违法性的概念由于存在动态发展的特点,唯有借鉴罪刑法定原则的表达,具体指欠缺刑事违法要素的行为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以及无法排除违法要素的行为以各罪的构成要件为准,且严格解释构成要件要素。
赵开妍[4](2020)在《科技文本翻译中连贯的处理 ——《营销、销售与服务中的人工智能》(第4、5章)的翻译实践报告》文中研究表明本翻译实践报告的撰写是基于《营销、销售与服务中的人工智能》第4章和第5章第1节的英译汉翻译实践。源语文本主要对会话型人工智能和深度学习进行了介绍。源语文本为科技类文本,属于信息型文本,具有较强的逻辑性,信息密度大,句子结构复杂,且由于汉英两种语言在语法、逻辑等方面的差异,如何实现译文的语篇连贯来保障读者的顺畅阅读,从而再现原文的信息传递效果成为本实践报告的焦点。本翻译实践报告主要基于韩礼德和哈桑的《英语的衔接》一书以及其他杰出学者的相关理论,结合以上理论对源语文本进行分析后,笔者从逻辑连贯、语法连贯、语义连贯三个方面来探究如何实现科技文本译文的连贯性。在逻辑连贯方面,笔者主要探讨如何识别及转化原文中的转折、条件、因果关系,实现译文的逻辑连贯;在语法连贯方面,笔者从省略和指称两个层面探讨如何实现译文的连贯性;在语义连贯方面,笔者主要从词汇层面探讨语义连贯的实现。针对上述连贯问题,笔者结合相关案例,采用了转换、还原所指、求变、清晰化等翻译技巧,最大限度实现译文的连贯性。笔者通过此次翻译实践报告的撰写获益良多,希望能够为其他遇到此类翻译问题的译者提供参考和借鉴。
段淑芬[5](2020)在《《电商分析法》(节选)英汉翻译实践报告》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六年多来,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货物贸易快速增长,“丝路电商”已成为国家间经贸合作的新渠道。与此同时,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电子商务服务传统产业依托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实行产业转型的需求日益增长,这使得与之相关的商务技术文本的翻译变得越来越重要。本翻译实践报告拟以图书《电商分析法》(Ecommerce Analytics)的第1章和第9章作为翻译研究素材。《电商分析法》(Ecommerce Analytics)的第1章借用商业实例——电商企业使用电子商务分析成功实现电子商务业务的发展和预测,揭示电子商务分析给企业带来的积极作用。第9章聚焦于电子商务客户分析,介绍如何通过大数据分析技术对客户数据开展不同层面的分析和研究,数据分析作为电子商务新营销模式的技术支撑之一,对电商企业的运营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驱动作用。本翻译实践报告由翻译任务描述、源语文本探析、翻译过程阐释、翻译案例分析和翻译实践总结五个部分构成。首先,译者阐述了本次翻译实践任务的背景与意义,其次,译者对翻译文本的文本来源、文本内容及文本特征进行了介绍,并详细论述了本次翻译实践的推进过程。接着,在赖斯文本类型理论的关照下,译者针对商务技术文本《电商分析法》(Ecommerce Analytics)的文本特征,从词汇、句子和语篇三个维度展开了具体的翻译案例分析,就词汇层面而言,译者通过查阅专业词典和平行文本准确地再现各类术语的释义,同时,译者采用文献法对节选文本中出现的情态动词进行语义层面的分类,在翻译时采取选择性省译的翻译策略;就句子层面而言,译者采用语态转换、“反说正译”和调整句法结构等翻译策略分别处理被动句、否定句及长难句的翻译;就语篇层面而言,译者从标点符号和指示代词两个角度来分析语篇的衔接与连贯。最后,译者对本次翻译实践活动进行了整体性回顾,探讨和归纳在翻译实践中获得的启示和存在的不足。本次翻译实践的意义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原文本是着名数据分析师在电商数据分析领域的研究着作,通过翻译节选文本,可以为从事电子商务和大数据的中国企业与研究学者提供一些参考。第二,译者选取与本科专业相关的商务技术文本作为本翻译报告的研究素材,有助于译者跨学科研究能力和多学科专业素养的提升。第三,译者选用赖斯的文本类型理论指导商务技术文本的翻译,可以为同类型文本的翻译提供更多的理论参考。第四,从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背景而言,译者希望通过本次翻译实践,为中国电商企业的发展、国际经贸合作及跨文化交流提供多维借鉴。
孙敏[6](2019)在《汉语负极义微量词句法语义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负极词指某些倾向于出现在否定语境的词语。汉语典型的负极词有限定词“任何”、光杆疑问词和极小词等。本文将汉语极小词(负极义微量词)作为研究对象,以负极词相关理论为指导来探讨汉语负极义微量词的句法分布、允准条件及语义解读;最后探讨了负极义微量词在跨语言语境中的句法表现和语义特征,通过跨语言对比来找出它们的共性与差异。负极义微量词可以是表数量的名词短语,如汉语中的“一+量词+名词”,也可以是表程度的副词如“丝毫”、“一点”等。负极义微量词只能出现在含有否定意义的语境中。当出现在含有显性否定算子的语境中时,它们必须处于否定算子的辖域内,并由否定算子直接管辖,具有存在解读;当它们处于否定辖域外时,则需要算子“都”和否定算子的双重允准,在最大化算子“都”的作用下,负极义微量词依旧处于否定的语义辖域内,此时其解读为全称性的。此外,负极义微量词还出现在向下蕴含(主要指暗含否定)的环境中,它们受到否定暗含的间接允准,在逻辑层仍处于否定的直接辖域内。此外,本文还研究了负极义微量词本身的语义,EVEN的梯级语义是负极义微量词具有极向敏感的重要原因。本文最后考察了负极义微量词在日语、韩语、印地语和荷兰语四种语言中的句法分布。通过跨语言的对比,发现负极义微量词在各语言的句法分布中存在差异,尽管句法表现不同,但它们的语义特征是相同的即负极义微量词在否定语境中都具有梯级语义和强调意义。梯级义是由负极义微量词的EVEN成分产生的,EVEN隐含在负极义微量词中或通过词汇手段显现在负极义微量词中。负极义微量词在各语言中都有焦点特征,而焦点突显常常表现为语音上的重音。因此,它们在语义上有强调的作用。
余承法[7](2013)在《全译求化机制论》文中研究说明全译求化机制论,以考察全译及其属性为起点,以解读钱钟书的“化(境)”为切入点,以小句中枢说和小句中枢全译说为理论基点,以汉英对比为参照点,以几个大型语料库和自建的全译语料库中为支撑点,尝试建立完整、客观、可操作、能验证的全译求化机制体系。全文遵循“三个充分”(观察充分、描述充分、解释充分)的研究要求,按照两个三角(“表—里—值”小三角和“语—思—文”大三角)的研究思路,通过论证全译的本质——化,揭示全译的核心——求化,探究全译求化的关键——求化机制,着重阐述7种单一机制的内涵、外延、理据、类型及其组合能力和概率,挖掘57种组合机制在实际运用中的倾向性规律。全译求化机制体系的建立,将丰富钱钟书的“化境”翻译思想,推动全译理论的深入研究,深化翻译共性问题的探讨,指导译学方法论建设,为全译实践、全译教学(包括外语专业的汉外互译教学和对外汉语专业的翻译教学)、译文评估、机器翻译提供理论帮助和语料支撑。全文分为五章:第一章为绪论,第二至四章为正文,第二章为第三、四章作铺垫,第三章为全文的核心,第四章为次重点,第五章为结论。第一章为绪论,介绍本研究的选题缘由,对国内“化(境)”研究、国内外全译转换研究进行文献综述,指出本文的研究内容、方法、意义,并对整个研究框架作出说明。第二章阐述全译的本质及核心。先从全译的定义入手,在阐明全译活动的主体、客体、工具、目的和属性之后,指出全译求似律决定全译行为必须遵循的三大原则,即:语用价值第一、语里意义第二、语表形式第三。然后考察全译微观活动的三个阶段,即:原语理解、语际转化、译语表达,提出全译活动操作于以小句为中轴,语素、词、短语、复句、句群和语篇为脉络的全译单位体系。通过“化”的文字学原解、哲学通解、美学专解和钱钟书自解,赋予译学新解,详论“化”体现为全译本质的五大特征,进而指出全译的核心是求化,求化的关键是建立求化机制体系。第三章考察全译求化7种单一机制。全译求化单一机制的建立和运用必须遵循全译的三大原则,以完整再现原文的语用价值和准确传达其语里意义为目的,力图改变或保留原文的语表形式。全章七节在逐一考察7种求化单一机制的内涵、外延、理据之后,以语料库中的全译事实为依据,着重阐述每种机制及其次类的操作过程和方式。等化机制的运用理据主要是:原语和译语具有极强的文化互文性和兼容性,原语和译语具有相同或近似的思维方式,原语和译语的表达顺序与思维顺序同构,符合语言表达中的像似性规律。其操作原则是对形等义同值,多操作于小句及以下语言单位,主要包括五种类型:词等化、短语等化、小句等化、复句等化和句群等化。繁化机制的理据在于:中西文化背景的差异,中西思维方式的差异,汉英语言文字系统的差异,后者又体现在:运用语言形式的差异,传达语里意义的差异,反映语用价值的差异。等化机制的操作原则是繁形不添义不增值,主要操作手段是增添,倾向多用于汉译英,主要包括四种类型:语素繁化、词繁化、短语繁化和小句繁化。简化机制的理据跟繁化机制相同,但操作方式相反,其操作原则是简形不损义不贬值,主要操作手段是删减,倾向多用于英译汉,主要包括四种类型:语素简化、词简化、短语简化和小句简化。移化机制是因译语结构和表达规范之需而对原语单位进行位置移动,其操作原则是移形不易意不变值,主要包括三种类型:原形移化即零翻译,主要是指原语中词和缩略语的移化;有形移化即移位,其理据是中西不同的思维认知方式导致两种语言在语序和表达方式上的差异,包括语素移位、词移位、成分移位、复句的分句移位四个次类;无形移化即引中,运用理据在于:人类思维的相通,人类语言的共性,原语和译语的词语处于相同或近似的语言环境,译语的表达习惯和规范,包括四个次类:专业化引申、普通化引申、具体化引申和抽象化引中。换化机制是应语值再现和语里传达之需而进行的双语语表形式的互相交换,操作原则是换形不改意不动值,按照双语单位互换的不同角度和层面,可分为六种类型:词类换化、成分换化、句类换化、动静换化、正反换化和主被换化。每种换化类型的内涵、外延和理据不同,在次级类型上有所不同,有时存在交叉或重叠,如词类换化和成分换化、动静换化和主被换化。分化机制的理据在于:汉英两种语言类型的差异及其体现在句法结构上的区别、汉民族与英美民族不同的思维方式、逻辑思维转换的规律,其操作原则是分形不断义不损值,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段和拆分的策略,倾向多用于英译汉,主要包括四种类型:词分化、短语分化、小句分化和复句分化。合化机制的理据与分化机制相同,但操作手段相反,原则是合形不漏义不变值,采取化零为整的手段和融合的策略,倾向多用于汉译英,主要包括四种类型:短语合化、小句合化、复句合化和句群合化。第四章考察全译求化组合机制。采用个案研究的形式,通过对四篇公共演讲稿口译实例的调查和统计,逐一阐述57种组合机制的具体操作。通过统计与分析发现:1)五类组合机制按照类型数量依次排序为:三合机制(20种)>二合机制=四合机制(15种)>五合机制(6种)>六合机制(1种),按照运用频率依次排序为:三合机制(148例)>四合机制(122例)>二合机制(73例)>五合机制(53例)>六合机制(18例)。可见,机制组合的数量越多,要求越高,难度越大,频率就低;2)由于每种单一机制的运用频率和组合能力不同,相互之间的组合关系有别,各种组合机制在相应类别中的运用频率呈现不平衡性。第五章为结论,总结全文的五个基本观点,指出现存的不足以及后续研究的努力方向。
张金艳[8](2019)在《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文中认为作为驱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生要素,技术创新不仅是现代生产力的重要表现,更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引发产业革命的重要内核,在新技术革命时期,尤其如此。虽然技术创新的主要参与和推动力量是企业等市场主体,但创新的持续推进离不开必要的国家干预。历次工业革命无不彰显国家在技术创新中的重要干预色彩,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实则以科技创新为内核的核心竞争力之争。2018年备受关注的中美经贸摩擦不仅仅是单纯的国际经贸摩擦,更是两国之间创新能力的博弈;不仅是技术之战,更是法律之战。迈克尔·波特的国家竞争优势理论亦表明,在创新驱动经济发展阶段,企业技术创新和政府作用都是构建一国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制度创新决定技术创新,技术创新引领经济发展离不开相应的制度创新与有力保障。创新必需的良好法治、竞争、文化等营商环境的营造不仅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重要目的,更是其干预的重要表现。经济法作为促进和保障经济健康、协调发展之法,对经济运行的介入和调节使命决定了其内含的国家干预本质。在众多法律制度领域,经济法在有效链接政府与市场、实现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中的重要规范与保障作用无可取代。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既是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谦抑性干预,又是以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适度干预。经济法既能对技术创新行必要的促进、激励与保障作用,又能以其特有的规制功能引领技术创新朝向合理化方向发展,通过激励与规制双重维度的作用发挥,彰显其在创新驱动发展时期经济发展促进法的本质。本文立足于全球新一轮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时代背景和我国创新驱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求,基于技术创新的生产力本质和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经济职能,在经济法视域下考察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意图在经济法国家干预理念与制度保障下,正确界定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最优体制保障、最佳界限厘定等,在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充分彰显经济法在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中的制度作为。这既是对技术创新与经济发展的必然因应,亦是经济法自身制度创新的应有之义。本文共有五章,沿着基础理论——提出问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基本研究与论证逻辑进行展开。具体如下:第一章为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理论与因应。该章试图建构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与视域勾连。第一节首先从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的基本内涵展开,界定了本文研究范畴下的主要概念。本文的技术创新是以企业为主体、涵盖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运营全链条的完整经济行为,国家对其干预建立在弥补或修复市场失灵、防范技术风险等基础之上。文中的国家干预并非广泛意义的国家干预,而是以政府等经济管理主体为主的政府干预行为,与政府干预具有概念统一性。这里的概念解读与限定意在与经济法视域下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基本研究语境与范畴保持一致。接着梳理了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回顾比较了不同阶段技术创新理论中相应国家干预元素的变迁,试图解构论文中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由来及演进。第二节重点梳理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不同理论分支,为论文研究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奠定直接理论基础。本节对相关理论的梳理与介绍主要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不同维度进行分类,首先从激励、引领、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视角,重点介绍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市场失灵理论和市场创造理论。根据传统的国家干预理论,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必要性主要源于该领域市场失灵的存在。技术创新因其明显的知识外溢性、高风险性等特征使其具有不同于一般市场失灵的特点与表现,决定了不同的国家干预需求。在对技术创新领域传统市场失灵理论梳理与阐述的基础上,论文接着对近年来西方非主流经济学关于技术创新领域的“市场创造理论”进行了介评与分析,意在拓宽本文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理论支撑。市场创造理论对于技术创新领域的国家干预解读超出了一般意义上国家干预的诱因与范畴,将国家在新技术革命时期技术创新领域的相应超强规划与干预解读为弥补或修复市场失灵之外的市场创造的内容。这也是近年来在非主流经济学领域备受关注的全新观点,其在技术创新领域“企业家型国家”的角色定位的确反映了现代国家在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中的重要作用。无论该理论是否超越了传统意义上国家干预的市场失灵理论,其对印证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不可或缺都有所裨益。其次从防范技术风险、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干预视角,重点介绍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风险社会理论和负责任创新理论,意在从规制与约束技术创新负面效应的角度,为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另一维度寻找理论支撑。现代社会充满了风险,其中技术创新尤其是新技术迅速发展带来的风险更加难以预估。技术创新作为一把双刃剑,其在具有促进经济发展典型正外部性的同时,亦会因技术成果的滥用带来诸如环境污染、经济秩序失范、危及经济安全等负外部性,甚至会挑战道德、伦理与法律等。国家必须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对技术创新带来的风险进行预防与消弭,敦促技术创新主体进行负责任创新。而无论是风险社会理论还是负责任创新理论,其实都暗含了必要的国家干预需求。而其中不当的国家干预与规制本身又可能成为新的风险源泉,因此必须将这种国家干预纳入法制的框架,以避免其干预在消弭市场失灵的同时,产生新的干预失败问题。这种需求就与经济法本身的国家干预本质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因此,论文最后介绍了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理论,为本文经济法语境下研究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建立自然的理论衔接。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本国经济运行之法,本身就具有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进行双重矫治与匡正的内在功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作为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必要组成部分,自然与经济法的国家干预理论具有天然契合性。论文分别从国内外经济法概念与代表性经济法国家干预理论的视角诠释该理论的主要内容。以上相关理论建立了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完整理论架构,也奠定了全文研究与论证的维度与基调。第三节针对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之间的因应重点着墨,亦是本文论证的重要铺垫,主要在于解决从经济法视域下审视与论证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必要性。技术创新会影响制度创新,推动其不断发展完善;而制度创新又进一步保障与规范技术创新。论文主要基于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的协调互动关系,为接下来论证技术创新与经济法之间的因应奠定基础。技术创新尤其是新技术革命直接推动经济法的发展,同时经济法的基本特征、功能及回应性品格也决定其回应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的必然性。经济法不仅要在技术创新过程中不断回应与调适、完善自身,更应以其必要的创新与发展,保障技术创新在安全、有效的制度环境中运行。论文主要从经济法的经济性和现代性特征、经济法促进发展之法的使命以及经济法之风险防范与规制法功能等三个方面论证经济法与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之间的必然回应关系。以上对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之间关系的论证再次夯实本文研究的范畴与语境。第二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现状。该部分是论文研究的实证逻辑起点,目的在于通过对我国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现状的分析,探寻其中存在的问题及瓶颈。第一节主要论述了我国技术创新体制发展的不同时期、取得的主要成就及存在的问题。经过多年科技体制改革与发展,我国技术创新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成就,正在逐步跨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但是仍然具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机制体制尚需完善、自主核心技术依然缺乏、距离创新型国家标准还有差距等,这些均制约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同时也对相应国家干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二节重点论述了我国促进技术创新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第一个维度展开。本节首先论述了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促进技术创新几乎是所有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首要目的,也是国家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基本体现,主要在于通过克服技术创新过程各环节存在的市场失灵问题,更好激励和促进技术创新与发展。在技术创新的基础研究、共性技术研发、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扩散以及市场进入等不同阶段,存在的市场失灵及相应国家干预需求是不同的,因此国家介入的程度与手段也应有所区别。经济法作为规范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理应通过其促进经济发展的相关规范在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过程中发挥其重要保障作用。论文接着阐述了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具体举措。主要梳理了我国不同时期的科技创新政策与产业政策。此处的国家干预政策主要表现为国家层面的战略、规划等顶层制度设计,也属于广义上的经济法律规范范畴。在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主要举措方面,论文分别从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主的营商环境优化,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优化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创新激励,主导或引导产学研协同创新等实践层面展开,意在说明及国家在技术创新领域的积极作为。最后重点论述了促进技术创新领域的具体经济法律制度的现状。首先梳理了激励技术创新及成果转化的专门法律制度安排与相关经济立法。在专门法律制度安排领域,本文主要列举了与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相关的具体法律,重点围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新修订部分的“市场导向”亮点进行了详细解读。在相关经济法律制度部分,本文重点围绕激励技术创新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安排和维护技术创新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制度安排两个维度进行列举与介绍。前者主要体现为财政、税收、金融、政府采购、促进企业技术创新领域的相关法律规范,后者则主要是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市场规制法律规范,主要在于呈现经济法在促进技术创新领域的制度保障现状和基本样貌。第三节重点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技术风险防范维度呈现我国经济法在防范技术风险领域的立法及制度现状。首先是对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分析,论文从技术风险的定义出发,介绍了技术风险的不同成因、危害与不同分类。本文的技术风险主要是指技术应用过程中结合经济、政治等社会因素产生的外部风险或负外部性,并非指技术研发过程中因其不确定性产生的内部风险,该风险类型是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过程中着力规避的对象。接着再次重申经济法对其进行规制的正当性。第二部分重点介绍了目前技术风险防范领域国家干预的政策及立法体现。由于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政策在所有技术创新政策中占据绝对优势地位,技术风险防范的政策内容异常薄弱,因此本部分与相关经济立法一并阐述与呈现。第三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困境,亦是本文的问题提出部分。该部分共分为三节,每一节呈现一个较为突出的困境或问题,为下文的针对性对策解决提供论证的对应框架。第一节从目前科技创新体制角度论述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困境。重点围绕现行体制下的主体同构与政策协调问题展开。体制是否顺畅直接关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效果,现行体制下的干预主体众多之累、协调沟通之困及政策弥合之惑均是制约干预效果与成本的重要因素,也是文章着力研究、探讨与试图解决的重要问题,意在通过干预体制优化下主体的同构、政策的弥合等为解决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扫清主体不统一与干预效果掣肘之困。科技与经济发展的深度融合不仅是创新驱动发展之基本要义,更是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进行勾连的重要背景。在科技经济深度融合过程中,科技、经济等不同干预主体之间的协调与配合甚至是深度融合必要且迫切。现有体制下,与技术创新相关的国家干预主体涵盖了科技、经济等众多管理部门,看似国家对技术创新支持与鼓励的全面覆盖,但也会呈现出干预主体繁多、机构烦冗的困扰。在国家一贯主张并力促科技与经济发展深度融合背景下,当前科技与经济管理平行体制下的干预主体沟通、协调之困无疑会阻碍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步伐,这也是导致我国长期以来科技与经济“两张皮”的重要原因。文章从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提出及必要性入手,分析了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主体之间的协调与政策联动之困。第二节重点探讨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界限厘定之困。国家干预界限或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问题是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研究中历久弥新的话题,由于二者之间的界限始终难以准确界定,因此在技术创新领域依然具有探讨与研究的必要。在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方面,依然因干预越位、缺位并存对干预适度的把握造成困扰。在防范技术风险的相关干预领域,也存在监管与创新之间的平衡难题。技术创新过程中的国家干预越位或缺位其实就是干预失灵的问题,对其进行充分预警有利于尽可能减少干预失败造成的损失或成本,尤其在促进技术创新的举国体制下,过度的产业政策激励未必产生应有的效果。本节最后一部分以光伏和新能源领域的产业政策实施为例,探讨了目前对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败的预警不足之困,为下文进一步思考相应的经济法矫治对策进行铺垫。第三节为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不足之困。本节是在第二章经济法制度现状基础上,进一步从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探讨经济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目前虽然有关于促进和规制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但是相关制度还很不完善,防范技术风险、新兴产业规制等领域亟需补缺。第四章为美国、日本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借鉴。本文重点选择美国和日本两个典型创新型国家作为蓝本,通过对两国不同科技经济发展和国家干预传统下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及其立法的介绍评价,为我国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体制保障、界限厘定及经济法律制度完善提供启示与借鉴。论文前两节分别围绕美国和日本的技术创新及国家干预进行介评,分别梳理了两国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不同时期的国家干预及立法。美国虽然历来具有市场自由主义的悠久传统,对国家干预具有天然的排斥和反感,但是美国崛起与创新之路却始终伴随国家干预的影子,其在新技术革命时期的“企业家型国家”角色更为彰显,不同时期的科技政策与立法一直是其国家干预的体现和保障。美国自工业革命以来就是在政府与市场协同共进下依靠技术创新的力量逐步实现其经济的迅速崛起。日本虽然也属于资本主义创新型国家,并且和美国一样经历了早期经济复苏与发展过程中市场换技术的阶段,但是日本的引进、消化、吸收到自主创新之路却与较强的国家干预紧密相随,其一路发展过来的经济社会环境和国家干预传统与我国比较相似。日本这种政府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和广泛存在的产业政策对我国的创新型国家建设与经济改革与发展更加具有启示与借鉴意义。第三节重点总结美国、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对我国的启示。首先,无论是倾向于市场自由的美国还是重产业政策的日本,在以技术创新为内核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均离不开不同程度的国家干预,而科学完善的科技创新体制是其创新成功的重要保证。其次,美国和日本在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国家干预是以充分尊重市场为前提的适度干预,国家干预与市场自由相得益彰、游刃有余,所有相关干预手段和措施均是基于市场失灵修复或必要领域的市场塑造和引领。美国和日本均重视对政府干预失败的预警,为尽量减少政府失灵,美国一直秉承市场优先、经济自由的悠久传统,对国家干预保持一定的忌惮和谨慎;日本为汲取创新领域相关产业政策的失败,也在不断调整干预力度与模式。再次,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两国实现技术腾飞与经济跨越的重要保障。两国不仅高度重视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还注重对技术创新与发展过程中相应经济风险防范的立法规制,以保障技术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尽量降低野蛮技术创新带来的经济、道德、伦理风险与秩序失范。这些均对我国相应国家干预提供了有益启示与借鉴。第五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完善。本章为论文的对策篇,亦是论文着力追求的创新之处,论文针对前文提及的问题,在进行域外借鉴的基础上逐一进行完善。第一节为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干预体制优化,与前文提及的第一个突出问题相对应。论文认为,解决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体制之困的关键是应积极探索科技与经济管理体制的大部制改革,通过进一步优化、整合科技与经济管理部门,使其具备从技术研发到投入市场、转化为产业的全链条技术创新管理与干预能力,避免因现行科技、经济管理体制相对分立下出现的干预低效问题。论文首先提出了科技与经济管理体制的大部制改革探索,介绍了大部制改革的含义及我国历次改革的概况,指出了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现实需求和地方科技与经济管理大部制改革的探索等改革的内在动力和改革的基础,同时分析了改革面临的困境,进而提出了深度推进的具体措施等。由于大部制改革的推进并非一蹴而就,在现行体制下关键是解决好现有干预主体以及相关干预政策之间的协调与联动问题,论文针对以上问题亦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在现行体制下,尽量加强相关干预主体之间的沟通与协调,通过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降低干预的沟通成本问题;加强政策实施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减少政策实施中的掣肘与低效问题。第二节为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边界的正确厘定。分别从应客观审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预警及矫治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灵等三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内容为对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的客观审视。文章主要从坚守市场失灵弥补之边界,正视引领、塑造市场的超强干预之边界和探索技术风险防范之边界三方面展开。首先,技术创新是以企业等市场主体为主的自发行为,动力主要源于自身利益最大化实现的需要,放松管制、减少干预是技术创新所需的最佳外部环境。产业革命与转型是技术创新的最终归宿,只有尊重市场规律的谦抑干预、适度干预,才能真正突出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其次,国家在基础研究和重大技术、关键技术创新领域的超强引领与干预必不可少,意在发挥其“企业家型国家”角色,这也和我国建构型、过渡型的市场经济体制相契合。再次,在抑制、消弭、防范技术创新风险和保障经济安全领域,国家亦负有重要的干预责任,文章强调了对技术风险防范领域国家干预的强化与重视,不仅与前文的风险社会及负责任创新理论因应,又与文章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经济法律制度设计进行呼应。第二部分为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首先论述了技术创新领域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基本互动规则,接着阐述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适度原则,该部分主要结合经济法国家适度干预原则进行论证。适度干预或需要干预其实是对国家干预界限的一种笼统却又相对灵活的表达,适度其实就是为了避免干预的越位或缺位问题。政府失灵的存在更需要国家在干预经济运行中始终保持谦抑的品格,以需要国家干预作为介入经济运行的边界标准。引领、主导型超强干预抑或以尊重市场为前提的谦抑、必要干预均以正确发挥技术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为己任。本部分对适度干预的必要性、判定原则、判定标准及适度把握等进行了阐述。国家干预的界限与限度掌握不好,极易产生国家干预失败。第三部分重点论述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败的预警及矫治。首先论述了国家干预失败的含义、原因及表现。在对一般意义上国家干预失灵进行界定与论述的基础上结合技术创新领域对其表现进行阐述。国家干预失灵或政府失灵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不可回避但却难以有效解决与矫治的问题,技术创新领域亦是如此。本节最后一部分提出了相应的矫治方案。首先论述了公共选择学派关于政府失灵的一般矫治手段。但是无论是改革宪政、财政立宪还是引入公共部门的竞争与激励机制均非经济法视域下能够解决的问题。文章接着从立法、执法、司法及社会监督等方面简要论述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失败的综合矫治对策。经济法视域下的矫治与匡正主要借助于经济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完善,将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行为纳入经济法律制度框架本身即是一种矫治,也是经济法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双重矫治功能的重要体现。因此,文中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灵的经济法矫治其实就是通过相应的经济法律制度设计将其干预行为纳入法制的框架,也为文章最后一节经济法律制度完善埋下伏笔。第三节为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呼应论文提出的最后一个问题,主要解决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制度完善问题。本节共有三部分内容,首先结合目前技术创新国家干预领域的政策与法律现状、困境,进一步强调了加强经济法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其实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既是广义的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其干预行为的一种规范与保障。接着呼应全文关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基本维度,分别从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展开对经济法律制度完善与创新的论述。前者主要论述了财政、税收、金融、政府采购、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等领域相关法律制度和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竞争法律制度的完善,更好发挥经济法在弥补市场失灵,促进、激励创新方面的作用;后者则从防范新技术发展下共享经济、金融科技、人工智能产业、基因技术应用等新业态、新经济相应风险维度,通过相应市场监管或规制法律制度的创新或完善,发挥经济法通过必要的国家干预以防范相应经济风险、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作用。其中贯穿了国家干预过程中对鼓励创新与必要监管、创新主体私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兼顾、创新自由与国家安全等兼顾的综合平衡与考量,亦对新技术革命时期政府、市场与社会等多元共治下的国家干预定位进行思考。结论部分再次重申关注与研究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重要性,并对未尽研究进行展望。要充分发挥经济法在促进、鼓励技术创新与有效防范、规制相应技术风险中的重要作用,就必须合理厘定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界限,正确把握干预的限度,对干预失灵进行充分预警并进行相应的矫治,同时还应关注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干预体制优化与主体同构问题。只有遵循制度创新保障和决定技术创新的规律,对经济法进行相应的制度创新与完善,才能在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和创新驱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过程中,不负经济法促进发展之法的使命。
邵长超[9](2019)在《作为自由前提的“人的独立性” ——马克思人的发展形态理论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人的发展形态理论是马克思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一理论中,马克思对人的发展状况进行了历史性的考察。马克思以历史的宏大眼光概括了人类发展的形态特征,展示出人的发展的内在逻辑和对现代社会的辩证态度,这对我们理解现代社会和人的自由之间的关系起到了重要作用。结合现代社会所发展出的丰富现实材料,对马克思人的发展形态理论的全景展示,不仅扩展了马克思在现代社会“在场”的可能性,而且通过揭示其中的互为关系,能够使我们把握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批判的辩证性。从马克思人的发展形态理论出发考察现代社会,既能使我们加深对现代社会的辩证理解,更能使我们在历史的整全性中对现代社会及自由的发展趋势作出历史性的评价。马克思深刻地把握到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内在逻辑,揭示了扬弃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实现共产主义道路的可能性。在现代社会的背景中重新考察马克思人的发展形态理论,既需要理解现代人的生存前提,也需要理解现代社会所创造的新的历史处境,尤其是理解现代社会的消极意义和积极意义。只有在辩证思维中把握现代社会,才能真正理解现代社会中“人的独立性”与自由的关系,才能真正地使马克思和现代人的自由连接起来。以这种思路为指导,论文主要做了以下工作:在第一章中,本文从自然、原始共同体、道德、政治、时间空间五个维度阐释了依赖关系的基本内容。这部分通过对马克思所表述的“人的依赖关系”的展开,较为全面的对人类在前资本主义时期的生活状况进行了介绍,也进一步明确了现代人的生存前提。在这一阶段,人的生存形态受自然的影响比较大,人的诸种依赖形式都可以理解为人和自然关系的变形。在生产力不发达的前资本主义时期,人们并不能在生存中实现较大的主动性,而人只能在一种原始的依赖关系中展开自己的全部生活。对现代人生存前提的说明既是对“人的依赖关系”的重要展开,也是理解现代人生存现状的必要前提。在第二章中,本文结合马克思“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的论断着重分析了现代人如何借助于物独立于“人的依赖关系”。在马克思的语境下,现代人从“人的依赖关系”中摆脱出来,实现了相对于传统生活的独立,并获得了更大程度的自由。这种独立状态以对传统生存方式的扬弃为前提,以物的依赖性为手段,以“人的独立性”为最终成果。人的关系从各种传统关系中解放出来,开始建立以物的依赖性为主要特征的社会关系。这种新型社会关系的积极意义既在于它对传统社会关系的扬弃,又在于使独立状态下的人们能够自由地建立社会关系。现代社会的交往关系就是在这一过程中建立起来的。在第三章中,本文试图进一步发掘出“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为自由个性的发展提供的条件。在这一过程中,物的依赖性依然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从日常生活到社会生产,从现实交往到精神原则的全部社会内容都在对物的依赖中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这种物的依赖既为自由提供了充足的物质基础,也使实现独立性的社会个体能够自由地展示自己的个性。人在独立性的基础上按照自由个性来实现自身的发展,自由地建立与外部世界的关系。重释马克思人的发展形态理论既能使马克思与现代人的自由连接起来,也可以使我们认识到现代性和后现代主义关系的辩证性。本文通过分析马克思人的发展形态理论的具体环节及逻辑关系,揭示出一种在辩证视野中理解现代社会的可能性。马克思既把人的独立性看作是对传统生活方式的扬弃,也把它看作是实现自由的理论前提;既把人对物的依赖性看作是人独立于传统生活方式的现实依据,也把它看作是人实现自由的物质前提。对现代社会作辩证的理解既能使我们能够理解现存事物的合理性,更能看到扬弃历史的任务和道路。只有如此,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才能得到现实的阐释。
武娟娟[10](2019)在《语境顺应理论指导下的学术文本翻译 ——以利奇《礼貌语用学》(4-5章)翻译为例》文中指出本文是在顺应理论指导下的学术文本翻译。本文将语言语境和交际语境两方面结合起来,通过对源语两种语境的顺应翻译,使译文更加贴合译入语文本表达规范和语法规则,从而达到交际传译的目的。本研究选取的翻译语料来自于利奇的《礼貌语用学》。利奇不仅对礼貌理论进行了梳理并提出自己新的礼貌观,而且用大量的语言实例进行了具体分析,为我们勾画出礼貌理论研究的全貌,为礼貌研究做出了巨大贡献。本文从顺应理论原有的四个语言特性入手,结合翻译语料,从连接词、连接短语、连接短句三个方面,分析语言的顺应性、协商性和变异性特点,提出相应的语言转化策略。日后,将会对语料进行补充。
二、暗含否定的only(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暗含否定的only(论文提纲范文)
(1)《纽约时报》关于“慢性疲劳综合征”新闻报道的汉译实践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引言 |
二、翻译任务描述 |
2.1 任务来源 |
2.2 任务背景 |
2.3 任务意义 |
2.4 任务描述 |
三、翻译任务过程 |
3.1 译前准备 |
3.1.1 慢性疲劳综合征研究现状 |
3.1.2 译作分析 |
3.1.2.1 词汇特点 |
3.1.2.2 句式特点 |
3.1.2.3 语篇特点 |
3.1.3 翻译工具及相关书籍 |
3.1.4 术语表的制定 |
3.2 翻译过程 |
3.2.1 初译阶段 |
3.2.2 改译阶段 |
3.2.3 审校阶段 |
四、翻译问题及解决方案 |
4.1 翻译问题 |
4.1.1 词汇翻译的逻辑转换问题 |
4.1.1.1 人称代词翻译的逻辑转换问题 |
4.1.1.2 多义词词义选择的逻辑转换问题 |
4.1.1.3 英语静态词语翻译的逻辑转换问题 |
4.1.2 修饰语翻译的逻辑转换问题 |
4.1.2.1 复杂状语修饰语的逻辑转换问题 |
4.1.2.2 复杂定语修饰语的逻辑转换问题 |
4.1.3 否定结构翻译的逻辑转换问题 |
4.1.3.1 否定词位置不同引发的逻辑转换问题 |
4.1.3.2 否定结构表现方式不同引发的逻辑转换问题 |
4.2 解决方案 |
4.2.1 词汇翻译逻辑转换问题的解决方案 |
4.2.1.1 完整还原代词法 |
4.2.1.2 选择专业词义法 |
4.2.1.3 动态汉语转换法 |
4.2.2 复杂修饰语翻译逻辑转换问题的解决方案 |
4.2.2.1 复杂状语修饰语译为非修饰语 |
4.2.2.2 复杂定语修饰语译为非修饰语 |
4.2.3 否定结构翻译逻辑转换问题的解决方案 |
4.2.3.1 否定位置转移法 |
4.2.3.2 暗含否定结构的显性化 |
五、翻译实践总结 |
5.1 翻译实践的收获与经验 |
5.2 翻译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原文 |
附录2:译文 |
附录3:术语表 |
致谢 |
(2)极向敏感与极项允准机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图表目录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对象及概念介绍 |
1.2 研究目的、问题和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4 论文框架结构 |
第二章 极向敏感研究 |
2.1 文献回顾 |
2.2 极向敏感研究的开端 |
2.2.1 Klima:[+情感]特征 |
2.2.2 Baker:极项允准两原则 |
2.3 极向敏感研究的语义路径 |
2.3.1 Ladusaw:向下蕴涵 |
2.3.2 Zwarts:代数理论 |
2.3.3 Van der Wouden:单调向下分析与极向法则 |
2.3.4 Giannakidou:(非)真实性语境 |
2.4 极向敏感研究的句法路径 |
2.4.1 Linebarger:直接辖域限制和否定暗含 |
2.4.2 Progovac:约束原则 |
2.5 极向敏感研究的语用与认知路径 |
2.5.1 Kadmon & Landman:any 的统一解释 |
2.5.2 Krifka:强负极项与弱负极项 |
2.5.3 Israel:极项梯级模型 |
2.6 汉语中的极向敏感研究 |
2.6.1 WH-词的非疑问用法 |
2.6.2 WH-词的非疑问用法和允准语境 |
2.6.2.1 李艳惠:语义限制条件和结构限制条件 |
2.6.2.2 林若望:EPW 的非存在蕴涵条件 |
2.6.2.3 程立珊:WH-词的约束与允准 |
2.6.3 国内极向敏感研究 |
2.6.3.1 石毓智:自然语言的肯定和否定的公理 |
2.6.3.2 沈家煊:极量词的关联标记模式 |
2.7 小结 |
第三章 极项与极项允准语境 |
3.1 正极项与负极项的定义 |
3.2 四种负极项的允准语境分布对比 |
3.2.1 逆态(逆真实)语境 |
3.2.2 逆递加语境 |
3.2.2.1 强否定词 |
3.2.2.2 条件句 |
3.2.2.3 before 从句 |
3.2.2.4 比较句 |
3.2.2.5 非实情逆反义谓词 |
3.2.2.6 全称量词限定语 |
3.2.2.7 是非疑问句与反复疑问句 |
3.2.3 向下蕴涵语境 |
3.2.3.1 弱否定量词 |
3.2.3.2 弱否定副词 |
3.2.3.3 逆反义谓词 |
3.2.4 非真实性语境 |
3.2.4.1 非实情动词 |
3.2.4.2 认知情态词 |
3.2.4.3 表未来动词 |
3.2.4.4 条件句后件 |
3.2.4.5 祈使句 |
3.2.4.6 表习惯句 |
3.2.4.7 表推理的“了” |
3.2.4.8 表推理的进行时态 |
3.2.5 真实性语境 |
3.2.5.1 肯定性情节句 |
3.2.5.2 存在句 |
3.2.5.3 实情非逆反义动词 |
3.2.6 负极项间接允准语境 |
3.2.6.1 真实性语境与否定暗含 |
3.2.6.2 否定暗含与负极项的允准 |
3.2.6.2.1 特殊疑问句 |
3.2.6.2.2 是非疑问句 |
3.2.6.2.3 条件句 |
3.3 小结 |
第四章 极项允准的语义动因 |
4.1 极向敏感研究的允准语取向和被允准语取向 |
4.2 any 的语义特征 |
4.2.1 两种不同的 any:极项(PS)any 与任选项(FC)any |
4.2.2 PS any 与 FC any 的量化力 |
4.2.2.1 全称量词同一观 |
4.2.2.2 全称量词、存在量词二元观 |
4.2.3 any 的统一解释 |
4.3 不定 WH-词的语义特征 |
4.4 “任何”的语义特征 |
4.5 极量词的语义特征 |
4.6 小结 |
第五章 极项跨语言比较与互译 |
5.1 any 与“什么”和“任何”之间的互译 |
5.1.1 非重读 PS any |
5.1.2 重读 PS ANY |
5.1.3 重读 FC ANY |
5.2 英汉副词负极项之间的互译 |
5.2.1 量化断言性副词 |
5.2.2 体涵义副词 |
5.3 英汉习语负极项之间的互译 |
5.4 小结 |
第六章 结语 |
6.1 问题的解答 |
6.2 本研究的局限性 |
6.3 对本研究的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Summary of the Dissertation |
(3)论刑事违法性(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刑事违法性的发展史 |
第一节 刑事违法性概念的滥觞 |
一、刑事违法性:一个概念的提出 |
二、刑事违法性:一个空洞的法治符号 |
三、中国古代对罪刑法定原则的阙如 |
第二节 违法性概念的起源和流变 |
一、黑格尔的不法观 |
二、违法性的扩张史 |
第三节 我国对违法性概念的继受和发展 |
一、域外刑法理论对我国的影响 |
二、法益侵害的违法性本质观 |
三、规范违反的违法性本质观 |
第二章 刑事违法性外部关系论 |
第一节 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 |
一、立法的考察 |
二、司法的考察 |
三、社会危害性不应凌驾于刑事违法性之上 |
第二节 刑事违法性与应受惩罚性的关系 |
一、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 |
二、罪刑关系 |
三、可罚的违法性没有抵消刑事违法性 |
第三节 刑事违法性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
一、犯罪构成的属性 |
二、犯罪论体系的多样性 |
三、犯罪构成是确立刑事违法性的判断依据 |
第三章 刑法分则中的违法要素 |
第一节 “非法”一词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 |
第二节 “违反……规定”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 |
一、《刑法》第96条规定 |
二、刑法典中的“规定” |
三、犯罪分类对刑事违法性的影响 |
第三节 其他违法性要素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 |
一、主观要素 |
二、客观要素 |
三、检视罪量要素的存废 |
第四章 对违法性及其相关概念的批判 |
第一节 违法性没有主客之分 |
一、客观违法性是理论之需 |
二、形式和实质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 |
三、主观违法性是司法实务必须考量的因素 |
第二节 二次性违法性理论的有限性 |
一、二次性违法性理论的出罪功能 |
二、二次性违法理论立足于违法的相对性 |
三、二次性违法理论的前置性法规 |
第三节 违法性和阻却违法事由之间的鸿沟 |
一、阻却违法事由具有独立性 |
二、诉讼模式决定违法性的证明责任 |
三、违法性理论是阻却违法事由的存在根据 |
第五章 刑事违法性的实践展开 |
第一节 我国刑事违法性与大陆法系违法性的殊同 |
一、规范与价值的矛盾 |
二、内容受到形式的限制 |
第二节 刑事违法性是成立犯罪的标准 |
一、刑事司法的依据是刑事违法性 |
二、刑事违法性和罪刑法定原则相辅相成 |
三、出罪事由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
第三节 “但书”规定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
一、“但书”出罪的事由 |
二、“但书”的出罪机制 |
三、“但书”与超法规阻却事由的关系 |
第四节 免予刑事处罚具有刑事违法性 |
一、刑事责任源于刑事违法性 |
二、反观非刑处置的联想 |
三、自由刑是刑事违法性的主要表现形式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科研成果 |
后记 |
(4)科技文本翻译中连贯的处理 ——《营销、销售与服务中的人工智能》(第4、5章)的翻译实践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翻译任务描述 |
1.1 任务简介 |
1.2 文本特征分析 |
1.2.1 文外因素分析 |
1.2.2 文内因素分析 |
第2章 翻译过程描述 |
2.1 译前准备 |
2.1.1 翻译计划的制定 |
2.1.2 翻译工具的准备 |
2.1.3 翻译理论和翻译策略的准备 |
2.2 翻译过程 |
2.3 译后事项 |
2.3.1 自我审校 |
2.3.2 他人审校 |
第3章 案例分析 |
3.1 逻辑连贯 |
3.1.1 转折关系 |
3.1.2 条件关系 |
3.1.3 因果关系 |
3.2 语法连贯 |
3.2.1 省略 |
3.2.2 指称 |
3.3 语义连贯 |
第4章 翻译实践总结 |
4.1 翻译收获 |
4.2 不足与反思 |
参考文献 |
附录 原文与译文 |
致谢 |
(5)《电商分析法》(节选)英汉翻译实践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翻译任务描述 |
1.1 任务背景 |
1.2 任务意义 |
第二章 源语文本探析 |
2.1 文本来源 |
2.2 文本内容 |
2.3 文本特征 |
第三章 翻译过程阐释 |
3.1 译前准备阶段 |
3.1.1 原文本的细读 |
3.1.2 平行文本的梳理 |
3.1.3 术语表的建立 |
3.1.4 应急预案的制定 |
3.2 译中分析阶段 |
3.2.1 原文本的初步翻译 |
3.2.2 翻译理论的运用 |
3.2.3 部分难点的处理 |
3.2.4 译稿的修改 |
3.3 译后校对阶段 |
3.3.1 自我校对 |
3.3.2 他人校对 |
第四章 赖斯文本类型理论指导下的翻译案例分析 |
4.1 商务技术文本中的词汇翻译策略 |
4.1.1 专业术语的准确性释义 |
4.1.2 情态助动词的选择性省译 |
4.2 商务技术文本中的句子翻译策略 |
4.2.1 被动句的语态转换与主语增补 |
4.2.2 否定句的“反说正译” |
4.2.3 长难句句法结构的调整 |
4.3 商务技术文本中的语篇翻译策略 |
4.3.1 标点符号的语义衔接 |
4.3.2 指示代词的指代还原 |
第五章 翻译实践总结 |
5.1 翻译实践中获得的启示 |
5.1.1 译者素养提升的必要性 |
5.1.2 翻译过程回顾的必要性 |
5.2 翻译实践中存在的不足 |
5.2.1 CBI视角下的知识积累不足 |
5.2.2 翻译成果质量评估的局限性 |
参考文献 |
附录1 翻译任务原文及译文文本 |
附录2 注释 |
附录3 术语表 |
附录4 翻译辅助工具及平行文本列表 |
致谢词 |
(6)汉语负极义微量词句法语义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Abbreviations |
Introduction |
Research Background |
Research Questions |
Research Methods |
Significance of the Research |
Organization of this Thesis |
Chapter One Literature Review |
1.1 Licensor-oriented Approach |
1.2 Licensee-oriented Approach |
1.3 Previous Studies on NPI-minimizers |
Chapter Two Theoretical-related Issues |
2.1 Downward Entailing Hypothesis |
2.2 The Immediate Scope Constraint and Negative Implicature |
Chapter Three Minimizers as Negative Polarity Items |
3.1 Distributions of NPI-minimizers |
3.1.1 Negation |
3.1.2 Yes-no Questions |
3.1.3 Conditionals |
3.1.4 Other Affective Contexts |
3.2 Licensing of NPI-minimizers |
3.2.1 Negation |
3.2.2 Other Minimizer-licensing Contexts |
Chapter Four Semantic Interpretation for Chinese NPI-minimizers |
4.1 Idiomatic Reading of Chinese Minimizers |
4.2 NPI-minimizers with Existential Reading |
4.3 NPI-minimizers with Universal Reading |
4.3.1 Minimizers and EVEN |
4.3.2 Adverbial Minimizers |
Chapter Five NPI-minimizers in Cross-linguistic Contexts |
5.1 NPI-minimizers in Japanese and Korean |
5.2 NPI-minimizers in Hindi and Dutch |
5.3 Similarities of NPI-minimizers in Different Languages |
5.3.1 Scalar Meaning |
5.3.2 Emphatic Meaning |
Conclusion |
Works Cited |
Acknowledgements |
Informative Abstract in Chinese |
Résumé and Publications since Entering the Program |
(7)全译求化机制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研究缘起 |
二、文献综述 |
第二节 研究内容 |
一、主要内容 |
二、重点难点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之处 |
第四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价值 |
第五节 研究框架 |
第二章 全译本质“化”论 |
第一节 全译的概述 |
一、全译定义 |
二、全译原则 |
三、全译过程 |
四、全译单位 |
第二节 全译的本质 |
一、“化”之文字学原解 |
二、“化”之哲学通解 |
三、“化”之美学专解 |
四、“化”之钱钟书自解 |
五、“化”之译学新解 |
第三节 全译的核心 |
一、全译核心之“化” |
二、求化关键之机制体系 |
第三章 全译求化单一机制论 |
第一节 等化机制 |
一、等化机制的界定 |
二、等化机制的理据 |
三、等化机制的限制 |
四、等化机制的类型 |
五、等化机制的价值 |
第二节 繁化机制 |
一、繁化机制的界定 |
二、繁化机制的理据 |
三、繁化机制的类型 |
第三节 简化机制 |
一、简化机制的界定 |
二、简化机制的理据 |
三、简化机制的类型 |
第四节 移化机制 |
一、移化机制的界定 |
二、移化机制的理据 |
三、移化机制的类型 |
第五节 换化机制 |
一、换化机制的界定 |
二、换化机制的理据 |
三、换化机制的类型 |
第六节 分化机制 |
一、分化机制的界定 |
二、分化机制的理据 |
三、分化机制的类型 |
第七节 合化机制 |
一、合化机制的界定 |
二、合化机制的理据 |
三、合化机制的类型 |
第四章 全译求化组合机制论 |
第一节 机制的间性关系 |
一、两种机制之间的关系 |
二、多种机制之间的关系 |
第二节 二合机制 |
一、繁化与其他机制的二合 |
二、简化与其他机制的二合 |
三、移化与其他机制的二合 |
四、换化与其他机制的二合 |
五、分化与其他机制的二合 |
第三节 多合机制 |
一、三合机制 |
二、四合机制 |
三、五合机制 |
四、六合机制 |
第五章 结论与前瞻 |
第一节 主要结论 |
一、全译的本质是化 |
二、全译的核心问题是建立求化机制 |
三、单一机制的运用具有倾向性 |
四、组合机制的运用存在失衡性 |
五、全译求化机制是一个完整体系 |
第二节 研究展望 |
一、研究领域有待开拓 |
二、研究方法仍需创新 |
三、研究对象还可细化 |
四、研究语料仍可扩大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8)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理论与因应 |
第一节 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及其中国家干预的变迁 |
一、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概述 |
二、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 |
三、技术创新理论中国家干预的变迁 |
第二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主要理论 |
一、市场失灵理论与市场创造理论 |
二、风险社会理论与负责任创新理论 |
三、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理论 |
第三节 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因应 |
一、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的影响及协同 |
二、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呼应 |
第二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现状 |
第一节 我国科技创新体制及发展现状 |
一、我国科技创新的体制演变 |
二、我国技术创新取得的主要成就 |
三、我国技术创新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
第二节 我国促进技术创新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 |
一、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 |
二、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具体举措 |
三、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经济立法 |
第三节 我国防范技术风险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 |
一、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分析 |
二、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经济立法 |
第三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困境 |
第一节 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现行干预体制之困 |
一、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含义及意义 |
二、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干预主体协调之困 |
三、技术创新国家干预政策联动之困 |
第二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边界厘定之困 |
一、促进技术创新中的干预适度之困 |
二、防范技术风险中的监管平衡之困 |
三、对干预失败预警不足之困——以部分产业政策为例 |
第三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不足之困 |
一、促进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尚需完善 |
二、防范技术风险的经济法律制度明显不足 |
第四章 美国、日本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借鉴 |
第一节 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介评 |
一、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概况 |
二、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小结 |
第二节 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介评 |
一、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概况 |
二、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小结 |
第三节 美、日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立法的启示 |
一、技术创新与发展得益于良好的体制保障 |
二、技术创新中的政府与市场灵活互动、并行不悖 |
三、充分重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中的立法保障 |
第五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完善 |
第一节 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体制优化 |
一、探索科技、经济管理的大部制改革 |
二、实现不同干预主体间的有效互动与协调 |
三、加强现有体制下相关干预政策的协调与联动 |
第二节 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边界的正确厘定 |
一、客观审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 |
二、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 |
三、预警及矫治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失灵 |
第三节 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一、强化经济法律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
二、促进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三、防范技术风险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作为自由前提的“人的独立性” ——马克思人的发展形态理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1章 现代人的生存前提:“人的依赖关系” |
1.1 人对自然的依赖 |
1.1.1 人对自然的生存依赖 |
1.1.2 人对自然的生产和生活依赖 |
1.1.3 人的文明形态对自然的依赖 |
1.2 人对传统共同体的依赖 |
1.2.1 人对共同体的生产生活依赖 |
1.2.2 人对共同体的交往依赖 |
1.3 人对道德和神学世界的依赖 |
1.3.1 道德和宗教——人的依赖的抽象形式 |
1.3.2 伦理价值与生活规范 |
1.3.3 神圣形象与精神依赖 |
1.3.4 共同体生活与个体心理依赖 |
1.4 人对政治共同体的依赖 |
1.4.1 生存权 |
1.4.2 防卫权和处罚权 |
1.4.3 财产权 |
1.5 人对时间空间的依赖 |
1.5.1 人的时间依赖 |
1.5.2 人的空间依赖 |
第2章 现代人的生存处境:“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 |
2.1 以生产力发展为基础的生存独立 |
2.1.1 生存依赖的独立性 |
2.1.2 原始劳动与自由时间 |
2.1.3 分工与人的独立意识 |
2.1.4 分工与交往中的独立性 |
2.2 以所有权为基础的个体独立 |
2.2.1 财产共有与私有化 |
2.2.2 私有化与共同体生活 |
2.3 以理性交往为基础的精神独立 |
2.3.1 货币交往与理性精神 |
2.3.2 货币交往与精神独立 |
2.3.3 货币关系与人的独立性 |
2.4 以货币交换为基础的政治独立 |
2.4.1 交换行为与个体关系 |
2.4.2 货币交往与人的平等自由 |
2.4.3 货币经济与人的独立性 |
2.5 以日常生活为基础的时空独立 |
2.5.1 现代时间与人的独立性 |
2.5.2 现代空间与人的独立性 |
第3章 现代人的自由前景:人的独立性与自由个性的实现 |
3.1 生产力与自由个性 |
3.1.1 普遍的社会物质交换 |
3.1.2 全面的体系 |
3.1.3 多方面的需要 |
3.1.4 全面的能力 |
3.2 所有权与自由个性 |
3.2.1 所有权与主体性 |
3.2.2 所有权与法权人格 |
3.2.3 所有权与公共生活 |
3.3 理性精神与自由个性 |
3.3.1 理性与主体确证 |
3.3.2 理性与主体交往 |
3.3.3 交往理性与伦理理性化 |
3.4 理性交往与自由个性 |
3.4.1 个人权利的形成:被解放的个性 |
3.4.2 个人与公共领域关系的发展态势 |
3.5 时空脱域与自由个性 |
3.5.1 现代时间与个人自由 |
3.5.2 现代空间与个人自由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及致谢 |
(10)语境顺应理论指导下的学术文本翻译 ——以利奇《礼貌语用学》(4-5章)翻译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acknowledgements |
摘要 |
Abstract |
Chapter One Introduction |
1.1 Research Background |
1.2 Research Objectives and Significance |
1.3 Organization of The Thesis |
Chapter Two Main Idea of Adaptation Theory |
Chapter Three Literature Review |
3.1 Further Explanation on Adaptation Theory |
3.2 Application of Adaptation Theory in Translation |
3.2.1 Academic Text Translation Abroad |
3.2.2 Academic Text Translation in China |
Chapter Four Application of Adaptation Theory |
4.1 Connectives Translation |
4.1.1 Adversatives |
4.1.2 Juxtapositions |
4.2 Phrasal Translation |
4.2.1 Transition Phrasals |
4.2.2 Modification Connectives |
4.3 Sentences Translation |
4.3.1 it Subject Clauses |
4.3.2 I Subject Clauses |
Chapter Five Conclusion |
References |
Appendix One |
Appendix Two |
四、暗含否定的only(论文参考文献)
- [1]《纽约时报》关于“慢性疲劳综合征”新闻报道的汉译实践报告[D]. 王鹏舒. 辽宁师范大学, 2020(07)
- [2]极向敏感与极项允准机制[D]. 张明宇.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12(01)
- [3]论刑事违法性[D]. 鲍新则.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4]科技文本翻译中连贯的处理 ——《营销、销售与服务中的人工智能》(第4、5章)的翻译实践报告[D]. 赵开妍. 大连外国语大学, 2020(08)
- [5]《电商分析法》(节选)英汉翻译实践报告[D]. 段淑芬. 湘潭大学, 2020(02)
- [6]汉语负极义微量词句法语义研究[D]. 孙敏. 湘潭大学, 2019(02)
- [7]全译求化机制论[D]. 余承法. 华中师范大学, 2013(11)
- [8]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D]. 张金艳.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9]作为自由前提的“人的独立性” ——马克思人的发展形态理论研究[D]. 邵长超. 吉林大学, 2019(02)
- [10]语境顺应理论指导下的学术文本翻译 ——以利奇《礼貌语用学》(4-5章)翻译为例[D]. 武娟娟. 兰州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