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对《自行车》分等规定修改的建议(论文文献综述)
张晶宇[1](2020)在《湘潭县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研究(1953-1956)》文中提出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社会的稳定和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国家的主要任务是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在工业化建设初期,由于我国工业基础薄弱,轻工业远远不能满足人民生活的日常需要。手工业作为地方工业历来在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其行业和品种之多,基本可以覆盖人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手工业的重要性在此时尤为明显。但就当时的发展现状而言,手工业作为小商品经济,其不仅规模小、资金少、生产分散、设备简陋、生产技术落后,而且抵御风险的能力极弱。如不通过改造,任其自由发展,手工业将在生产和销售方面遇到诸多困难,甚至走上资本主义的道路。同时,由于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需要,引导个体私营经济走向合作化的道路,变更小生产者的生产资料所有关系以向社会主义靠拢具有重要意义。1953年随着全国开始正式进行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湘潭县在中央“加强领导、全面规划、逐步发展”的方针政策的引导下,通过组建手工业供销生产小组、手工业供销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三种组织形式,采取从供销入手的方法对手工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到1956年底,全县已有4245个手工业个体劳动者自愿加入各个合作组织,基本完成了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改造面达99.7%。在湘潭县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过程中,湘潭县县委十分重视对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对象的划分和思想教育,通过制定社章、对社组员进行“三查”运动、开办短期积极分子训练班等举措,提高了社员、社干的思想觉悟,增强了干部队伍力量,加强了经营管理思想,促进了合作社积极稳固的向前发展。与此同时,为了更好地发挥湘潭县合作组织的优势,县委还通过建立合作组织的辅助组织,如手工业劳动组织协会、财计互助组等群众性的组织和逐步调整合作组织的经营生产方式,为湘潭县顺利完成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奠定了基础。虽然湘潭县在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摸索过程中也不乏出现了一系列问题,譬如湘潭县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过急过快、手工业合作化过程中产、供、销之间的矛盾、经营模式上是采取集中生产还是分散生产上存在着争议,等等。这在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经验不足的情况下,尤其是囿于手工业本身行业众多、区域和行业差异的复杂性和其一直处于动态的发展变化中,出现一些“阵痛性”的错误是在所难免的。但是,从总体来看,湘潭县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和诸多成效,其中比较直观的成效表现在个体手工业者在改造后收益的普遍提高和文化生活的进一步丰富。在当时的复杂局面之下,能取得这样的成绩是极其不易的。本文以湘潭县档案馆所藏历史档案资料为基础,综合运用历史学、经济学、政治学等多学科的方法,通过梳理湘潭县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发展全过程,总结我国地方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历史经验及教训,了解不同区域的建设发展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拓宽经济史研究视域,有利于深化地方区域史研究。同时,研究湘潭县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可以以史为鉴,便于总结中国共产党经济建设的经验,加深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基本路线的认识,以及对当下我国经济所有制的理解。
张瑜[2](2020)在《塑造“社会主义新人” ——集体化时代一个晋东南村庄的个体与群体》文中指出中共对于人的塑造和培养的重视程度是一以贯之的。本研究关注的是集体化时代中共对于社会主义新人的塑造和培养问题,通过考察乡村社会中的“问题人物”、各类模范、干部、妇女、儿童、民兵六类不同身份的人物群体或具体的人物代表,集中探讨了集体化时代国家在基层乡村社会中塑造社会主义新人的实践方式和过程,以及在这个过程中,形成并不断完善的培养机制和治理技术。从国家的角度来讲,通过政治学习、日常劳动、军事训练、树立典型等方式向“新人”们传输中共的价值观,将不同的人纳入到不同的组织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和培养,就成为国家为塑造社会主义新人在乡村具体的实践方法。从民众的角度来讲,他们主动或者被动地去适应社会主义新人的标准,通过具体的行动实践着国家在不同阶段对于新人的要求,体现了国家意志,使得国家不再是事不关己的遥远存在,而是化身为一个熟悉的邻人,他可能是一名干部、模范,又或是五类分子。在塑造新人的过程中,国家的权力不仅触及到乡村的每个角落,也触及到了生活在这里的人,将个人与国家紧密地联合在一起。不同群体和个人在中共的领导下,共同缔造了集体化时代。论文的主要内容分为六章。第一章:乡村“问题人物”的思想改造与人生际遇。本章是对四个乡村社会中“问题人物”个人生活史的研究,主要运用个人档案,还原这些曾经生活在村庄五类分子的平凡人生,试图揭示出他们在那个政治挂帅的时代环境下,那些隐藏在不合时宜言行中的复杂内心世界与性情。第二章:“公”“私”之间:集体化时代的乡村干部。乡村干部作为村庄里的领导人,他们是沟通国家与基层社会的桥梁。因此,他们的自身素质、作风问题、与村民的关系问题则成为影响基层社会正常运转的重要因素。教育、培养好各种类型的乡村干部,也成为国家控制、动员广大的农民的前提和基础。本章主要从组织架构、干部正面和负面的形象等方面,尽可能全面揭示集体化时代真实的干部面向,探讨国家是通过怎样的方式将乡村干部塑造成为符合中共价值观的社会主义新人。第三章:榜样的力量:集体化时代对模范的塑造。集体化时代是模范辈出和“模范引领”的时代,国家重视模范的引领作用,不遗余力地评选模范。本章既关注模范作为一种精神的存在,也关注模范作为具体个人的存在。将以村级档案为核心史料,尝试揭示集体化时代基层普通模范的形象和模范评比制度在基层的运作及不同时期对劳模标准的变化,以求尽可能真实、立体、动态地展示各类模范被塑造的过程。以此呈现新中国通过树立模范典型来塑造社会主义新人的过程,进一步阐释中共在群众动员方面的成功之道。第四章:家庭·劳动·革命:妇女形象的嬗变。本章将依照集体化时代不同“表征”的顺序,探讨中共期望新妇女在新社会中扮演怎样的角色。通过分析集体化时代妇女参加劳动的基层实践,揭示国家对妇女角色和形象如何在劳动的过程中得以塑造,妇女劳力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如何被一步步开发以及开发的程度,又如何从家庭逐步走向社会的过程,进而考察妇女参加劳动生产的成绩和问题;同时,也尽量从妇女的角度出发,分析其自身体验,从而尽可能全面地、连续地呈现国家如何培养、塑造新时期女性的努力,进一步回答社会主义新妇女何以产生的问题。第五章:“新人”的启蒙:集体化时代的儿童教养。中共对儿童的“共产主义接班人”式塑造和培养赋予了儿童新的角色、定位、属性和“儿童—国家”关系。通过梳理集体化时代儿童教育(包括学前教育和小学教育)的发展与变化,可以追寻特殊历史背景下童年经历的蛛丝马迹,不失为理解集体化时代和集体化时代的人们提供一个新的角度和途径。因此,本章以集体化时代幼儿教育的发展、变化以及国家学前教育和小学教育阶段如何去塑造社会主义新人为线索,尝试从儿童的角度出发,探讨儿童观念在这一时期的变迁和国家在塑造“共产主义接班人”过程中与儿童的互动,试图为理解集体化时代提供一个新的角度和途径。第六章:从拿镐到拿枪:建国以来山西乡村的民兵。民兵制度作为集体化时代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民兵是中共把老百姓组织起来的一种方式,是集体主义的重要表现形式。本章主要突出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揭示民兵制度如何嵌入到农村并逐步完善起来;二是将农民置于特定的历史环境中,考察他们在民兵制度下的心态与行为以及与国家的互动,进一步探讨国家借助民兵形象为塑造社会主义新人的努力。本研究将采用传统史学中重资料重描述的方式,注重村庄一手档案的整理与利用,并以此为主,结合地方文献、官方档案和口述资料,试图运用社会学、人类学、心理学的多学科交叉的研究方法来阐释集体化时代国家与个人互动的场景及其背后的微妙关系,再现权力与利益博弈的历史图像。力争把宏观的理论构想和微观的个案分析相结合,更全面系统地研究集体化时代和集体化时代的人们,试图诠释集体化时代社会与文化的深层内涵,思考集体化时代的留给后人的经验和教训。在具体研究中,既关注人物群体也关注具体个人,既关注历史进程也关注具体事件,既关注制度层面也关注执行效果,既关注成绩又考察问题与矛盾,希望以“社会主义新人”为线索,体现出集体化时代不同时期国家对社会主义新人要求的动态的变化过程,以揭示共产主义革命对现代中国人的思想改造和重塑历程,进而去解读集体化时代在乡村的运行逻辑和历史进程。回答“集体化时代基层民众的真实生活是怎样的”、“国家与个人是怎样互动”、“国家如何塑造社会主义新人”的问题。研究表明,劳动是集体化时代塑造新人的重要途径,是理解集体化时代的一条重要线索。劳动成为了中共塑造社会主义新人的主要方式和重要载体,在劳动的过程中,集体化时代的人们无论从思想上还是身体上,都得到了塑造和锻炼。集体化时代所塑造的各类新人形象是符合时代要求的,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与时代的命运休戚相关,但是也夹杂着问题与矛盾,其中问题的根本还应回到对人的关照上来。因此,对待集体化时代的认识,也应当放到动态地、连续的情境中,将历史的解读更为人性化。集体化时代的乡村社会研究应当在重视档案史料的基础上,终究回归以人为中心,以历史学为本位的研究,这样才能实现整体史的研究。
邓蓓瑶[3](2020)在《绿道综合安全风险评估及分类分级管控方法研究 ——以深圳市为例》文中研究说明频发的绿道安全事故对绿道安全管控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我国绿道安全管理体系在建设标准、日常管理、应急救援等各环节仍存在较多问题。相较而言,国外学者就绿道局部因素导致的安全隐患展开了较为充分的专项研究,而国内绿道安全专项研究处于起步阶段,并且相关量化评估结果对管控工作指导有限。因此,为提升绿道管控水平,把握绿道安全风险水平,开展绿道安全量化评估理论与实践研究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本文通过辨析绿道频发安全问题及其发生环境、后果严重性、可控性特征对管控的需求,为展开对接管控的量化评估工作做前期分析。在此基础上,全面梳理、辨析安全风险源环境构成要素与绿道安全之间的关系,构建绿道自然环境、设施环境、使用环境三位一体的风险评估框架。在评估框架的指导下,借鉴自然灾害风险评估与交通安全风险评估理论,综合应用文献分析与实测、地理数据与编程数据处理分析、物理模拟、动态仿真模拟等方法,完成自然、设施和使用环境风险评估,最后,以深圳市为例,运用该风险评估体系对全市绿道网进行综合安全风险评估,并以深圳市凤凰山绿道、新东绿道、茜坑绿道为例,对其存在的各类环境隐患及其风险等级提出相应的管控建议。研究结果表明:基于分类分级管控的绿道综合安全风险评估体系有助于绿道管理者更全面的了解绿道所在自然环境、自身的设施环境及动态的使用环境风险水平,根据风险水平,结合绿道实际使用情况可进一步提出相应的建设、提升及管控建议。总的来说,深圳绿道境内设施及使用环境隐患诱发的安全事件宗数较多,但作为一个位于季风气候区的滨海城市,规律性气象灾害对深圳绿道的影响虽不如前者频繁,但影响程度更严重,不可忽略。其中,深圳市绿道自然风险受台风灾害、暴雨灾害影响较大,此外是生态敏感性和地质灾害等;部分精品绿道设施环境较好,但大部分省立绿道的设施不够完备,尤其是一些使用率较高的省立绿道无法达到安全标准,仍需加强完善配套设施的建设和提升;使用环境评估中测算所得的服务水平与实地调查所得的使用者感受基本一致,使用隐患暴露具有时间特征。此外,应结合不同区位不同类型绿道的需求偏好,开展差异化的管控工作。如,环山型绿道需特别关注地质隐患、地势起伏与使用者安全之间的关系,前者通过遵循自然灾害风险防灾减灾的基本原则以保障绿道安全,后者更依赖于设施环境安全,待建设绿道可通过安全选线来规避风险,而建成绿道需着重完善防护等辅助设施;受台风等气象灾害影响,滨海绿道在设施材质耐侵蚀性、形制稳定性上有更高的要求;滨水型绿道出于使用时间和使用强度的考虑,除完善照明、防护设施以外,其在使用人群秩序的日常管理及相关应急响应上有更高的要求。
黄忠[4](2019)在《大平正芳对华外交理念及实践》文中研究说明外交是内政的延伸,除了外交技巧和手法,它主要受到国内、国际环境的影响。战后之初,日本采取“吉田路线”,外交上对美依存,国内专注经济发展。随着经济发展及冷战局势的变化,日本主动或被动地追求自主外交,基于安全保障、经济发展、资源供给等问题,拓展外交的对象与形式,弥补和修复经济发展中的消极影响,同时欲积极承担国际责任。从战后之初的被动外交到自主外交冲动,在此过程中,其对华外交处于怎样的位置、又有怎样的变化,便是非常值得探讨的课题。大平正芳是战后日本着名政治家,出任第68代、69代内阁总理大臣,虽然执政时间不长,前后仅554天,但他长期处于自民党及其政权的中枢位置,尤其是历任池田勇人内阁、田中角荣内阁的外务大臣,在战后日本外交史上留下了深刻烙印。他处在战后日本政治、外交转型期,经历了中日邦交恢复等重大事件,推动中日友好关系发展,并且提出综合安全保障、环太平洋合作构想等,通过考察他的对华外交理念与实践,可以了解到战后日本对华外交的发展脉络。按照历史发展顺序,本文将大平正芳对华外交的理念与实践置于战后日本外交的大框架之中,结合大平正芳的政治、外交思想,辨析其对华外交理念在此过程中的“变”与“不变”,并指出其在战后日本外交史中的位置。除了序章和结论之外,全文共有五章。第一章首先是对战后初期日本的对华外交做了概述,指出冷战展开与日本对华政策的原点,并指出了大平正芳“椭圆哲学”及其政治理念。第二章主要论述了大平正芳与池田勇人内阁对华政策间的关系,包括大平正芳对安保问题的看法、其在“LT贸易”中的作用等。第三章阐述的是大平正芳与中日邦交恢复谈判,与此相关的还有“中国代表权问题”、“周鸿庆事件”、石油危机、《中日航空协定》等,此时已显示出了日本的自主外交意识。第四章是集中阐述了大平正芳对20世纪70年代日本政治、外交转折期的总结与展望,从中产生的自主外交意识在大平正芳内阁时期的对华外交中有所表现,如:对华日元贷款、缔结《中日文化交流协定》、访华等。第五章则是进一步论述大平正芳与新保守主义间的关系,并将此与中曾根康弘等新保守主义者作比较,从而抽出其对华外交理念在战后日本外交中的位置,以及他对中日关系本身的影响。本文综合运用了历史学、政治学、外交学等理论与方法,在战后日本外交发展的整个大背景下,基于大平正芳政治外交理念与日本对华政策间的互动,探求其对华外交实践的实质与价值。本文认为,在冷战环境下,大平正芳注重国内政治环境与国际舆论,在坚持对美协调的同时,积极谋求自主外交。在中日关系上,调和反共与贸易间的矛盾,但两岸坚持“一个中国”原则迫使其调整对华外交理念。大平正芳积极推动中日邦交恢复,表现出了老练的外交手腕和务实的行事风格,也体现其“椭圆哲学”的意蕴,以及他的敏锐洞察力和顺应时代潮流的决断魄力。在20世纪70年代的转折期,大平正芳积极摸索政治外交的新方向,提出“战后总决算”、“文化的时代”、综合安全保障、环太平洋合作构想、田园都市等理念,对战后“经济时代”的反思,显示出了“脱战后”以及对国家转型的自觉,这也为之后日本政府提起了方向性政策理念。从战后保守到全面保守、右倾化转变的过程中,大平正芳的理念与作用不容忽视,它既有浓厚的个人色彩,也有着时人共通认识的意味。
蔡静[5](2019)在《货车交通需求预测模型及通行管理政策效果评价方法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随着大气污染形势的日益严峻,货车受气燃油类型、动力需求等因素影响,污染物排放严重,成为交通污染排放治理的重中之重。为实现货车污染减排,国内外各城市普遍采取货车通行管理政策,降低货车对特定区域的污染排放影响,且政策范围由针对某条道路或小区域的小范围通行限制,逐步扩大到城市区域范围的趋势。然而,目前缺乏从理论视角对货车通行管理政策的实施影响的评价。导致此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随着城市交通信息采集分析技术的完善,虽然可获取部分货车相关数据,一定程度上具备了量化分析的基础,但是由于对货车OD交通量掌握不足,难以直接支撑货运通行管理政策下路网货车交通需求的预测分析和不同政策情景的实施效果和可能对城市货运的时空分布形态造成的影响。因此,如何对不同政策情景下路网货车交通需求量进行预测,是货车通行管理政策分析的关键问题,也是亟待解决的难题。对货车通行管理政策进行政策效果分析,主要有三个核心问题需要解决:(1)如何对路网货车运行和交通运行大数据进行多源融合分析,为政策效果评价和货运交通需求分布的把握提供数据基础;(2)如何预测政策影响下货车出行路径的行为选择,为货车交通需求预测提供基础;(3)如何把握货运需求的分布,支撑不同政策情景下路网货车交通需求及其排放污染的控制。本文基于路网货车运行数据和交通运行数据,重点开展了基于多源大数据的货车运行时空特征分析、货车出行路径选择预测、货车OD需求预测研究,并北京市为对象进行了货车通行管理政策情景分析。首先,本文系统分析了既有城市各类交通数据获取方法中货车交通量相关数据指标的来源和特征,基于货车定位数据和传统数据开展货车交通量分析方法研究,并针对无数据路段提出了基于KNN算法的货车交通量预测方法。在此基础上,基于货车定位数据和交通调查数据,通过数据融合提取可用货车OD特征,并对货车时空分布特征进行分析。其次,进行了货车出行路径选择行为并进行预测研究。分析了通行管理政策对货车出行路径选择影响机理和影响因素,构建了考虑货类、车型和路网约束的货车路径选择广义费用函数以及基于非集计分析的货运出行路径选择模型,设计了求解算法,并进行了灵敏度分析。第三,构建了货车OD需求预测模型。在构建复合路网拓扑结构模型的基础上,考虑车型比例和管控措施下分车型的行驶时间等因素,提出了复合路网多车型行驶时间计算方法,从而构建了复合路网多车型动态OD逆向推演模型,进行了货车OD需求预测,进而构建货车交通流分配模型,设计了启发式算法。第四,基于对北京市货物运输现状和通行管理政策实施情况的分析,提出货车通行管理政策效果评价指标体系,设计货车通行管理政策情景,一方面针对既有货车通行管理政策情景,将模型预测结果与实际效果进行对比,提出相应分析结论,为政策下一步修改完善提供参考借鉴。另一方面,设计不同政策情景,对政策评价的核心指标进行预测,并分析结论。本文的研究成果可以为在货车运行层面的货运需求管理政策和城市交通污染减排政策的制定提供基础理论依据。
杨云成[6](2016)在《中国共产党制度治腐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在治理腐败的实践中,中国共产党逐渐认识到作为一种手段或方式的制度能够有效地防治腐败。然而,某一手段的实践效果是否理想,是其性质、状态和运行环境综合作用的结果。就制度而言,它在何种状态和运行环境下才能实现理想与现实的统一?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构成了文章分析的逻辑起点,也是贯穿文章的一条主线。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自身廉政建设。随着对腐败的认识逐渐深化,中共惩治腐败的思路更加清晰、策略更加科学,也更加坚定了对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信念。当中共在制度治腐的道路上不断前进时,总结一路走来的发展历程变得尤为重要,只有不断回顾这一发展历程,才能较为准确地把握制度治腐的大致发展方向。在实践上,可以将中国共产党制度治腐历程划分为四个阶段。新中国成立前,中共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政党建设理论原则、借鉴国内外政党建设和发展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自成立之日起就制定了严格的纪律,设立了严格的监督机构,创立了一整套纪律检查制度,并在局部执政的条件对如何加强反腐制度建设予以初步探索。改革开放前,大规模群众运动、整党整风构成了治理腐败的主要内容。制度治腐虽不占主导,但是纪律检查体制和行政监察体系初步建立起来,反腐败立法和建章立制工作也取得明显成绩。中共十八大前,中国共产党制度治腐首先在严打经济领域犯罪中起步,后逐步形成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大案要案、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三项工作格局。在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思想的指导下,一些制度从无到有、从试行到修订,治腐制度不断完善,制度推动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得到优化发展。中共十八大之后,围绕全面从严治党,在强化监督、强化制约、强化公开和严肃惩处中,中国共产党制度治腐实现了新飞跃。在理论上,毛泽东关于依靠民主跳出历史周期律以及加强人民民主和党内民主建设的思想是中国共产党制度治腐理论中的总指导和总原则。邓小平关于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理论以及在党的建设上走出一条依靠改革和制度建设的路子的思想,是在总原则的指导下对制度治腐理论的深化。如果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中的制度治腐思想侧重宏观架构和顶层设计,那么之后的制度治腐理论更加侧重具体操作和执行。江泽民关于廉政建设靠教育,更要靠法制以及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思想,是中共在深化对腐败认识的基础上,对制度治腐理论的丰富和发展。科学发展观中的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思想以及建设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制度体系的思想,标志着中共制度治腐理论实现了提质和升级。习近平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关于将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思想,表明我们党制度治腐理论更加关注治本。如何评估中国共产党制度治腐的成效呢?文章认为可从“质”和“量”两个角度予以分析。“质”的评估是指通过分析治腐制度的具体条文规定,考察其基本运行现状。这是对治腐制度的直接评估。“量”的评估是指通过综合分析人民法院、检察院、纪检监察机关公布的相关数据并结合相关民意调查,考察反腐败的大体形势,进而判断治腐制度的大致成效。这是对治腐制度运行成效的间接评估。其依据是在一定程度上,制度治腐的成效大小可以通过腐败程度的高低体现出来。通过综合分析,文章得出当前我国反腐败斗争处于“战略相持”阶段并在为走向“战略反攻”积聚力量的结论。中国共产党治腐制度的有效运行,是一系列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制度具备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等特点为提高制度治腐成效提供了可能。为此应该按照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有制度、制度必成体系的原则推进制度体系建设。但是这种可能性能否转变为现实还依赖于制度的运行环境。当存在有利的运行环境时,制度治腐的成效上升,反之则降低。在制度的诸多运行环境中,权力结构状况和党的纪律检查体制运行情况尤为重要,前者以构建党内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为目标;后者注重实现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的具体化。惩处和管理是制度治腐的两种主要形式。无论何种形式都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缺陷,都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定的负向影响。鉴于此,为提高制度治腐成效,应当将制度治腐与德治教化结合起来。
周舟[7](2015)在《中日道路交通犯罪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无论是在以道路交通文明着称于世的日本,还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总体状况不容乐观的我国,道路交通犯罪都是一个严重威胁国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社会“毒瘤”。为了有效预防和惩治道路交通犯罪,中日两国近年来均针对有关道路交通犯罪的刑事立法作出了重大修正。但通过对比可以发现,日本有关道路交通犯罪的刑事立法相对更为成熟和完备,其每年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以及万车死亡率也要远远低于我国。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希望在系统、深入介绍日本道路交通犯罪刑法惩治体系的基础上,从立法到司法、从理论到实践,对中日两国刑法中的道路交通犯罪展开全方位的比较研究,以期能使我国刑法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充分了解日本有关道路交通犯罪的立法现状以及最新发展动态,并给我国的刑事立法带来一定启示。本文分为导言、正文和结语三大部分。根据内容布局,正文主要分为以下五章。第一章比较研究了中日两国关于道路交通犯罪的刑事立法概况。日本的道路交通犯罪是指,以道路交通工具作为手段或对象,实施的违反刑罚规范的犯罪。与日本有所不同,我国的犯罪与刑罚只能由刑法典加以规定,且我国的道路交通犯罪侵犯的客体均为公共道路交通安全。因此,我国的道路交通犯罪是指,以道路交通工具作为手段或对象,实施的违反刑法典且侵犯公共道路交通安全的犯罪。尽管中日两国关于道路交通犯罪的概念不尽相同,但均可划分为以道路交通工具作为手段和以道路交通工具作为对象的道路交通犯罪等两大类。鉴于以道路交通工具作为手段的道路交通犯罪更符合普通民众对于道路交通犯罪的传统认知,且该类道路交通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更为常见和高发,因而本文的研究对象主要限定为该类狭义的道路交通犯罪。之所以要将道路交通犯罪加以类型化研究,其主要依据就在于该类犯罪具有日常性、大量性、危险性和主体普通性等区别于其他犯罪类型的基本特征。这些基本特征也给中日两国关于道路交通犯罪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带来四点启示:其一,应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二,司法处理程序应简易迅速化;其三,应对道路交通犯罪者实施特殊处遇;其四,应适当前移刑罚的处罚阶段。关于道路交通犯罪的刑事立法构造,中日两国主要存在以下四点区别:其一,我国采取的是严格区分道路交通犯罪和道路交通违法的二元法律惩治体系,日本采取的则是道路交通犯罪一元刑法惩治体系。有鉴于此,本文认为,我国不宜借鉴日本道路交通法的立法实际,将吸毒后驾驶等一般违法行为予以大规模犯罪化;其二,我国刑法规定了具有一定“兜底性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日本刑法中无类似概括性罪名;其三,日本处罚法规定了结果加重犯性质的危险驾驶致死伤罪和准危险驾驶致死伤罪,我国刑法中无类似结果加重犯性质的罪名;其四,我国刑法中的道路交通犯罪既包括致人伤亡的情形,也包括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情形,日本处罚法中的道路交通犯罪仅包括致人伤亡的情形。关于道路交通犯罪的刑事立法变迁,中日两国主要存在以下五点区别:其一,日本近年来关于道路交通犯罪刑事立法修正的频率远远高于我国;其二,日本的立法机构主要是在交通事故的被害人及其遗属的直接呼吁和要求下启动道路交通犯罪的刑事立法修正程序,我国的立法机构主要是在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等提出建议的情况下启动相关立法修正程序;其三,日本近年来新增道路交通犯罪的数量远远多于我国,且新增犯罪既包括实害犯也包括危险犯;其四,日本多次提高了原有道路交通犯罪的法定刑,我国自97年刑法颁布后便再未对原有道路交通犯罪的法定刑作出修正;其五,日本关于道路交通犯罪的立法修正体现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我国的立法修正未体现出“宽”的一面。第二章比较研究了中日两国关于道路交通犯罪的一些基本法律用语的含义。就“道路”的含义而言,尽管我国刑法中的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和日本道路交通法中的道路交通犯罪均需发生在“道路”上,但中日两国关于道路交通犯罪中“道路”范围的界定仍存在四点区别:其一,日本在道路交通法这一行政刑法中直接明确规定了“道路”的含义,我国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这一行政法规的规定来界定刑法典中“道路”的含义;其二,在根据相关区域所处状态认定的“道路”情形中,我国要求相关区域属于单位的管辖范围且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日本未作这些限制要求;其三,在根据相关区域所处状态认定的“道路”情形中,日本司法实践要求相关区域事实上已为不特定多数人或机动车辆通行使用,我国仅要求相关区域客观上属于单位的管辖范围且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借鉴日本的立法实际并结合我国的现有规定,本文认为,可在我国刑法典总论第五章中增设一条,规定我国刑法中“道路的含义”,亦即:“本法所称‘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供不特定多数人或者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就“机动车”的含义而言,在我国,使用动力装置驱动的自行车和残疾人轮椅车虽然也需要符合一定的速度和大小要求,但既可以使用电动机驱动,也可以使用汽油机驱动。其中,仅有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标准的上述车辆才不属于我国道路交通犯罪中“机动车”的范围。在日本,使用动力装置驱动的自行车、残疾人轮椅车、步行辅助车均只能使用电动机驱动且需符合一定的速度和大小要求,这些车辆一律不属于日本道路交通犯罪中“机动车”的范围。本文认为,能否将我国“超标”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车辆认定为“机动车”属于行政层面的问题,但能否对危险驾驶上述“超标”车辆的行为人以我国刑法中的危险驾驶罪认定则属于刑事责任层面的问题,司法实践中不能将这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混为一谈。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状况,一般不宜对危险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车辆的行为人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从立法完善层面来看,一方面,鉴于我国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行驶速度较快,本文认为,应当将该类车辆纳入我国道路交通犯罪中驾驶对象的范围;另一方面,鉴于危险驾驶船舶、火车和航空器的行为在我国实践中较少发生,本文不赞同将船舶、火车和航空器纳入我国危险驾驶罪中驾驶对象的范围。就“驾驶”行为的界定而言,中日两国道路交通犯罪中的“驾驶”行为主要存在两点区别:其一,日本道路交通法明确规定成立“驾驶”行为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将车辆等作为交通工具使用的目的,成立我国道路交通犯罪中的“驾驶”行为不需要行为人具有将机动车作为交通工具上路行驶等特定目的;其二,与日本道路交通犯罪不存在预备、未遂等停止形态有所不同,我国刑法中的故意道路交通犯罪存在预备、未遂和中止等停止形态,因此,在认定“驾驶”行为的成立标准之外,我国还需要另外讨论“驾驶”行为“着手”的判断标准。本文认为,我国应以“启动发动机说”作为由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构成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驾驶”行为“着手”的判断标准,并以“使用发动机并移动车体说”作为判断“驾驶”行为成立与否或者说有无达到犯罪既遂的标准。第三章比较研究了中日两国刑法中危险犯性质的道路交通犯罪。我国刑法中危险犯性质的道路交通犯罪主要包括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条)。就危险驾驶罪而言,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和抽象危险犯的基本特征,醉酒驾驶行为不应一律入罪。如果驾驶人能够通过优势证据反证其醉酒驾驶行为没有造成实际的危险状态,司法者理应依据《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以醉酒驾驶行为不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为由,不对驾驶人以犯罪论处。由于“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情节较为复杂,且司法实践中对于“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缺乏细化的指导标准,导致该罪在量刑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罪刑失衡的问题。本文认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可以在“1个月至3个月拘役,并处500至2000元以下罚金”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道路状况、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驾驶方式、机动车状况等影响“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从而确定基准刑。最后,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和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在基准刑的基础上,相应增加或减少刑罚幅度,最终形成宣告刑。此外,由于“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情节较为复杂,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理应对符合“犯罪情节较轻”等缓刑适用条件的被告人适用缓刑,同时对符合“犯罪情节轻微”等免予刑事处罚条件的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就“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而言,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关“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案件的查处率相对较低,既不是因为该类行为在日常生活中不常见,也并不意味该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要还是由于该类危险驾驶行为本身的特征以及刑法条文规定的模糊性所导致。尽管“追逐竞驶”只能由二人以上构成,但以正常速度或低速驾驶的行为也有可能构成“追逐竞驶”。只要是能够反映追逐竞驶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危险性大小的情节,均应属于追逐竞驶“情节恶劣”中的“情节”。就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而言,将危险驾驶罪理解为过失犯罪,不仅符合我国刑法相关条文的规范目的,也符合刑法总论关于罪过形式的基本规定,同时还能够解决诸多理论难题,因而更为妥当。从刑法基本理论和我国刑事立法的基本特征来看,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之间应当属于法条竞合关系,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应当属于排斥关系。日本危险犯性质的道路交通犯罪均由道路交通法这一行政刑法加以规定,具体包括酒后驾驶类犯罪、超速驾驶类犯罪、无证驾驶类犯罪、超载驾驶类犯罪等一系列犯罪。日本危险犯性质道路交通犯罪的刑事立法主要具有四点特征:其一,犯罪圈极为宽泛;其二,法定刑呈现出“轻轻重重”的特征;其三,大量采用过失危险犯的立法形式,且过失危险犯的法定刑普遍较低;其四,将一些犯罪的共犯情形独立成罪。对比中日两国危险犯性质的道路交通犯罪,我国“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与日本的醉酒驾驶罪主要在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其一,“醉酒”状态的判断标准不同。尽管两国均将“醉酒驾驶”行为认定为犯罪,但日本对于“醉酒”状态是根据行为人的实际状态加以判断,我国对于“醉酒”状态是根据行为人体内的绝对酒精含量数值加以判断。其二,主观罪过不同。我国刑法中的危险驾驶罪为过失犯罪,日本道路交通法中的醉酒驾驶罪为故意犯罪。之所以出现这一差异,除了因为日本无需从刑法条文的规范目的角度解释醉酒驾驶罪的主观罪过以外,中日两国刑法关于故意与过失界定标准的差异也是重要原因之一。其三,法定刑不同。日本的醉酒驾驶罪的法定最高刑远远高于我国的危险驾驶罪,但由于日本的醉酒驾驶罪可以单处罚金,因而其法定最低刑要低于我国的危险驾驶罪。而且,在日本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违反道路交通法的案件都是以支付反则金的方式结案。因此,我国对于“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力度实际上要远远重于日本。正因为如此,本文既不赞同在我国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中增设有期徒刑的刑种规定,而且鉴于危险驾驶案件的大量性和情节轻微性,本文还建议在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中增加可以“单处罚金”的规定。我国“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与日本共同危险驾驶罪主要在四方面存在差异:其一,日本共同危险驾驶罪客观行为方式的范围宽于我国的“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日本的共同危险驾驶罪主要包括二人以上在具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占道行驶、穿插行驶、蛇形行驶、追逐竞驶、无视信号行驶、环绕行驶、漩涡式行驶(堵车时)等七种行为方式,我国“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仅包括二人以上在具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这一种行为方式。其二,日本共同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为故意,而且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形。我国“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为过失,因而也不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形。其三,日本共同危险驾驶罪无“情节恶劣”的限制性构成要件,我国刑法为了限制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范围,针对追逐竞驶行为另外设置了“情节恶劣”的限制性构成要件。其四,日本的共同危险驾驶罪的法定最高刑高于我国的危险驾驶罪,但由于日本的共同危险驾驶罪可以单处罚金,因而其法定最低刑要低于我国的危险驾驶罪。第四章比较研究了中日两国刑法中实害犯性质的道路交通犯罪。我国刑法中实害犯性质的道路交通犯罪主要包括故意实害犯性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5条第1款)和过失实害犯性质的交通肇事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三个犯罪。在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行为既是该罪的定罪情节,也是该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将“逃逸”行为规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体现出我国犯罪概念定性加定量的特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从规范目的或者字面含义来看,作为交通肇事罪量刑情节的“逃逸”,其含义理应要宽于作为定罪情节的“逃逸”。在案件办理期间逃避法律追究的情形,亦应属于交通肇事罪第二档法定刑中的“逃逸”。对于交通肇事罪的“共犯”问题,本文认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者与驾驶者之间并非共犯关系,只能运用监督过失理论,分别对上述主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和交通肇事罪加以认定。由于交通肇事罪为过失犯罪,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与交通肇事者之间同样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而且,由于缺乏交通肇事的基本实行行为,指使行为人逃逸因而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亦无法单独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的规定,本文认为,对于指使肇事者逃逸因而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行为人,符合窝藏罪的构成要件。但对指使者以窝藏罪认定,仍然无法全面评价其指使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就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犯罪的界分而言,由于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有所不同,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之间均为排斥关系。由于犯罪客体、主观方面、入罪标准等基本相同,交通肇事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属于特殊法条和一般法条的法条竞合关系。日本实害犯性质的道路交通犯罪主要由处罚法这一特别刑法加以规定,具体包括故意实害犯性质的危险驾驶致死伤罪、准危险驾驶致死伤罪和过失实害犯性质的驾驶过失致死伤罪、驾驶过失致死伤并隐灭受酒精等影响的证据罪等四个犯罪。其中,危险驾驶致死伤罪的刑事立法主要具有七点特征:其一,立法修正较为频繁;其二,立法修正呈现“严罚化”的立法倾向;其三,采用结果加重犯的立法形式;其四,规定了较为全面的客观行为方式;其五,设置特殊主观要件限定规制范围;其六,大量使用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其七,参照伤害类犯罪设置法定刑。准危险驾驶致死伤罪的刑事立法主要具有三点特征:其一,主观方面的要求相对较低;其二,客观行为方式的范围相对较窄;其三,采取折衷方式确定法定刑。驾驶过失致死伤罪的刑事立法主要具有四点特征:其一,将客观行为限定为“过失”驾驶行为;其二,设有“免除刑罚”的规定;其三,以“特殊罪名的特殊罪名”形式设立该罪;其四,设有罚金刑的规定。驾驶过失致死伤并隐灭受酒精等影响的证据罪的刑事立法主要具有三点特征:其一,针对行为的当罚性采取“法律拟制”;其二,采取“非典型”的结合犯立法形式:其三,参照该罪设立前对于该罪规制情形的实然和应然处罚幅度折衷设置法定刑。对比中日两国实害犯性质的道路交通犯罪,我国的交通肇事罪与日本的驾驶过失致死伤罪主要存在四点差异:其一,犯罪主体不同。我国的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既包括机动车驾驶者,也包括非机动车驾驶者、行人、乘车人等,日本的驾驶过失致死伤罪的主体只能为机动车驾驶者。其二,客观行为不同。我国的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不限于驾驶行为,日本的驾驶过失致死伤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只能是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此外,构成我国的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构成日本的驾驶过失致死伤罪的行为人只需要客观上实施了“懈怠驾驶机动车方面的必要注意义务”的驾驶行为即可,而无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其三,构成犯罪的具体标准不同。我国的交通肇事罪以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重大交通事故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日本的驾驶过失致死伤罪既未对致人伤亡的严重程度作出要求,亦未将造成财产损失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此外,我国的交通肇事罪除了以造成实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以外,还需要行为人承担一定程度的事故责任,日本的驾驶过失致死伤罪并无事故责任方面的要求。其四,法定刑不同。无论是否具有逃逸情节,我国的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都要重于日本的驾驶过失致死伤罪。基于比较法的视角,本文不赞同提高我国的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我国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日本的危险驾驶致死伤罪主要存在以下三点差异:其一,客观行为不同。我国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法条文使用了“其他危险方法”这一堵截性质的表述,因而该罪客观行为方式的范围实际上要宽于日本的危险驾驶致死伤罪。其二,主观方面不同。构成我国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人对于其行为造成的严重实害结果持故意态度,构成日本的危险驾驶致死伤罪的行为人对于其行为造成的致人伤亡的加重结果只能出于过失。其三,法定刑不同。由于主观方面有所不同,我国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要远远高于日本的危险驾驶致死伤罪。然而,本文认为,日本的危险驾驶致死伤罪所规制的危险驾驶过失致人伤亡的情形,在我国应当如何定罪和量刑更加值得比较研究。通过比较可以发现,无论是否具有逃逸情节,日本对于危险驾驶过失致人伤亡情形的处罚力度都要远远重于我国。基于比较法的视角,本文认为,我国应当进一步加大对危险驾驶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第五章总结了中日道路交通犯罪比较研究给我国带来的启示和借鉴。一方面,我国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之所以会产生关于危险驾驶肇事行为罪刑评价的乱象,正是因为我国刑法对于危险驾驶过失肇事犯罪的惩罚力度不够。本文认为,我国应当通过立法完善的方式,实现危险驾驶过失肇事犯罪的罪刑均衡。根据我国的立法实际,目前不宜借鉴日本的立法实践在我国刑法中增设类似危险驾驶致死伤罪性质的结果加重犯。较为符合我国立法现状的修改方式是将醉酒驾驶、追逐竞驶等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以此加大对危险驾驶过失肇事行为的处罚力度。另一方面,我国现行刑法并未针对酒后驾驶者实施逃避、阻碍血液酒精检测的行为作出相应规定,这既不利于预防和惩治酒后驾驶犯罪行为,甚至还有可能纵容酒后驾驶者在肇事后或者被查处时脱逃以及实施其他阻碍血液酒精检测的行为。尽管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往往寻求通过证据规则解决因行为人逃避、阻碍血液酒精检测导致的定罪难题,但这一做法并不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本文认为,只有通过完善刑法的相关规定,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规定交通警察可以采取的强制执法程序,才能真正合理、有效地加强对妨碍酒后驾驶刑事案件调查取证行为的法律规制。本文提出的具体完善建议主要有三点:其一,在我国刑法中增设逃避、干扰血液酒精检测罪;其二,将再次饮酒行为增设为我国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其三,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规定交通警察可以针对拒绝、阻碍酒后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调查取证的行为所采取的强制性处理方式,如可以运用简易破拆工具等技术装备打开车锁、割开车窗玻璃等。
郑秋枫[8](2013)在《完善我国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是指运动员在达到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要求后,按照等级制度或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通过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审批通过,被授予相应等级运动员称号的一项制度。运动员技术等级制是我国体育事业的基础制度之一,在及时肯定运动员竞技能力、激励运动员提高技术水平、鼓励社会大众参与竞技体育、促进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等方面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并由于高考加分等政策因素,关系、影响着很多运动员和学生的切身利益。运动员技术等级是在借鉴前苏联“准备劳动与卫国体育制度”的基础上,由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在1958年6月正式发布实施;历经5次较大修改,现行制度由国家体育总局颁布。包括实施于2009年4月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于2010年3月1日的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及陆续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等构成。将运动员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共五级,涉及56个大项的72个项目。通过近3年的实施,现行的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暴露出一些问题。本文运用公共政策分析的方法,通过梳理技术等级制度的执行效果,管理办法、等级标准、证书管理、综合查询系统等在政策执行中的诸多问题,将我国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的问题归纳为制度本身问题、执行及落实中的问题、监督及管理中的问题等三部分。基于上述分析,本文对完善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提出以下建议:1、在建设体育强国战略指导下完善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2、明确技术等级制度建立目的,统一激励性和约束性;3、规范等级制度的制定过程,确保依法科学民主,注重与时俱进;4、完善等级制度管理办法,准确界定相关概念,完善工作流程,建立监督机制和监督标准,用制度化途径规范执行行为;5、建立审批项目准入标准,完善项目等级标准,建立赛事公开制度;6、建立健全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的规范体系,完善配套管理规定:7、提升综合查询系统,建立电子政务。
侯立春[9](2004)在《城郊结合部土地利用与土地管理研究 ——以福州市仓山区为例》文中提出目前,我国土地利用与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缺陷及负面作用。研究借鉴国外土地利用与土地管理的经验,对于促进我国城郊结合部土地利用与管理,推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城郊结合部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功能等方面具有独特性、特殊的矛盾性,特殊的地理位置使得城郊结合部社会、经济等因素变得异常复杂,成为土地利用与管理的簿弱部位。立足城郊结合部,以福州市仓山区为实例,用定性、定量与GIS相结合的方法对城郊结合部的区域界定、土地利用地域空间结构的划分与土地利用特征、土地利用结构优化与管理、城镇建设用地管理、农村土地利用管理、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土地流转与土地市场管理、土地利用规划与用途管制、建设用地扩展模式与土地利用动态规划管理系统以及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等10个方面进行了探讨,预测结合部未来土地利用的动向,并针对结合部土地利用与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体制性根源,从生态环境、社会和经济三方面效益对结合部提出了更合理利用土地、更高效管理土地的相应对策与科学性建议,对实际工作有其指导意义,并以期能够对城市规划等部门提供参考。
国务院[10](2003)在《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文中研究说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继续对国务院部门其余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严格的审核和论证。经研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406项行政审批项目,另将82项行政审批项目作改变管理方式处理,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后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等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电子政务建设、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
二、关于对《自行车》分等规定修改的建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对《自行车》分等规定修改的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1)湘潭县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研究(1953-1956)(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选题缘起及意义 |
0.1.1 选题的缘起 |
0.1.2 选题的意义 |
0.2 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
0.2.1 国内关于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的研究 |
0.2.2 国外关于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的研究 |
0.3 概念界定 |
0.3.1 湘潭县的区域范围界定 |
0.3.2 湘潭县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对象的界定 |
0.3.3 湘潭县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范围的界定 |
0.4 基本思路 |
0.5 理论方法与创新 |
0.5.1 理论方法 |
0.5.2 创新之处 |
第1章 湘潭县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历史背景 |
1.1 新中国成立前湘潭县手工业的发展状况 |
1.2 新中国成立后湘潭县手工业的发展状况 |
1.3 湘潭县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历史必然性 |
1.3.1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 |
1.3.2 人民政权的巩固 |
1.3.3 阶级关系发生的变化 |
第2章 湘潭县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与发展历程 |
2.1 湘潭县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 |
2.1.1 中央关于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 |
2.1.2 湖南省关于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 |
2.1.3 湘潭县关于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 |
2.2 湘潭县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发展历程 |
2.2.1 新中国成立后湘潭县手工业行业的恢复与发展 |
2.2.2 湘潭县手工业合作化的发展历程 |
第3章 湘潭县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主要改造对象及组织形式 |
3.1 湘潭县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改造对象 |
3.1.1 改造对象类型 |
3.1.2 改造对象的思想情况变化 |
3.2 湘潭县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组织形式类型 |
3.2.1 手工业供销生产小组 |
3.2.2 手工业供销生产合作社 |
3.2.3 手工业生产合作社 |
3.2.4 其他辅助合作组织 |
3.3 湘潭县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合作组织形式的发展 |
3.3.1 合作组织的建立 |
3.3.2 合作组织的发展 |
3.3.3 合作组织的巩固 |
第4章 湘潭县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产、供、销及其与工农业等部门的矛盾 |
4.1 湘潭县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产、供、销 |
4.1.1 手工业产品的原料供应 |
4.1.2 手工业产品的生产 |
4.1.3 手工业产品的销路 |
4.1.4 产、供、销平衡问题 |
4.2 湘潭县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手工业部门与其他工农业部门的矛盾 |
4.2.1 手工业部门与农业部门的矛盾 |
4.2.2 手工业部门与工商业及其他部门的矛盾 |
第5章 湘潭县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收益分配及福利制度 |
5.1 收益分配方式 |
5.1.1 生产资料的折价及股金缴纳 |
5.1.2 工资分配情况 |
5.2 福利制度 |
5.2.1 福利待遇 |
5.2.2 福利事业 |
第6章 湘潭县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成效及启示 |
6.1 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存在的问题 |
6.2 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取得的成效 |
6.3 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的经验总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附录 A 湘潭县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
附录 B 湘潭县手工业供销生产小组组织简则(草案) |
附录 C 湘潭县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章程(草案)一九五五年七月 |
附录 D 湖南省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供销生产社、供销生产小组登记暂行办法(草案) |
附录 E 湘潭县一九五五年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供销社、供销生产小组建社、建组计划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2)塑造“社会主义新人” ——集体化时代一个晋东南村庄的个体与群体(论文提纲范文)
附图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理论反思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和主要内容 |
四.研究区域及史料特点 |
第一章 “问题人物”的思想改造与人生际遇 |
一.精诚所至:董心诚的重归“群众”之路 |
(一)学生时代 |
(二)军旅生涯 |
(三)成为“反革命” |
(四)接受改造 |
(五)成为“群众” |
二.我行我素:石逢生难以被改造的本性 |
(一)成长过程一波三折 |
(二)青年时期因言获罪 |
(三)政治渗透下的家庭关系 |
(四)本性难改:回村后的表现 |
(五)学会使用政治话语保护自己 |
(六)人生悲剧的心理分析 |
三.大起大落:一个皮革手工业者人生的“高潮”与“低谷” |
(一)坎坷波折的前半生 |
(二)改造生活 |
(三)个人与国家的关系 |
四.“学而优则仕”:宁家成士绅梦想的破灭 |
(一)求学 |
(二)工作 |
(三)管制 |
(四)改造 |
五.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公”“私”之间:集体化时代的乡村干部 |
一.集体化时代蔚村权力结构的变迁 |
二.大队的核心干部 |
(一)大队书记 |
(二)大队长 |
(三)其他干部 |
三.小队干部 |
(一)小队干部的基本设置 |
(二)大队干部与小队干部之间的关系 |
四.“三通四化”的干部形象 |
(一)党课制度 |
(二)干部参加劳动制度 |
五.“人无完人”:干部的另一面 |
(一)违反国家政策问题 |
(二)“四清”与整风运动中的干部问题 |
(三)作风问题 |
六.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榜样的力量:集体化时期对模范的塑造 |
一.制造模范 |
(一)制造模范的标准及变化 |
(二)制造模范的困难与问题 |
二.解读模范 |
(一)模范贴近生活 |
(二)模范无处不在 |
(三)模范的奖励 |
三.典型模范 |
(一)水利专业队队长赵世喜 |
(二)第七生产队长卫胜利 |
(三)“保险会计”杨家星 |
四.事件中的模范 |
五.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家庭·劳动·革命:妇女形象的嬗变 |
一.互助组时期:妇女走向生产的准备 |
(一)“互助”的早期理解 |
(二)妇女参与生产的背景 |
(三)效果和经验 |
(四)理想的妇女形象 |
二.初级社、高级社时期:从家庭妇女到劳动妇女 |
(一)以妇女参加劳动生产为中心 |
(二)妇女参加劳动生产的成绩 |
三.人民公社时期:“劳动妇女”和“革命妇女”的双重身份 |
(一)新的要求 |
(二)新的举措 |
(三)新的变化 |
四.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新人”的启蒙:集体化时代的儿童教养 |
一.幼托事业的发展及幼儿教养 |
(一)合作化时期“保育为主、教育为辅”的方针 |
(二)人民公社化时期对“共产主义接班人”的培养 |
(三)集体化时代后期:“儿童本位”的回归 |
二.儿童的小学教养 |
(一)集体化时代农村小学教育普及概况 |
(二)“教育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 |
(三)“教育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 |
三.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从拿镐到拿枪:建国以来乡村社会中的民兵 |
一.民兵制度的数据分析 |
(一)人数统计 |
(二)组织、干部结构 |
(三)年龄分析 |
(四)基本情况 |
二.民兵的日常管理 |
(一)军事训练制度 |
(二)宣传、学习制度 |
(三)武器管理制度 |
(四)评优制度 |
(五)问题及对策 |
三.民兵的模范带头作用 |
(一)改造种子山 |
(二)抗旱蓄水 |
(三)抗洪抢险 |
(四)科学种田 |
四.民兵营中的女民兵 |
五.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3)绿道综合安全风险评估及分类分级管控方法研究 ——以深圳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绿道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1.2 绿道概念辨析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外绿道安全管理实践 |
1.3.2 国内外绿道安全理论研究 |
1.4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4.1 研究目的 |
1.4.2 研究意义 |
1.5 研究内容 |
1.6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6.1 研究方法 |
1.6.2 技术路线 |
第2章 绿道安全问题辨析及其与管控体系的衔接 |
2.1 绿道频发安全问题辨析 |
2.1.1 以受损对象为安全问题分类依据 |
2.1.2 以安全事故频发原因为分类依据 |
2.2 绿道安全问题与管控的衔接 |
2.2.1 安全问题发生环境对管控工作的需求 |
2.2.2 安全问题后果严重性对管控工作的需求 |
2.2.3 安全问题可控性特征对管控工作的需求 |
2.3 管控工作需要定性分析结合量化评估结果提供指导 |
2.4 绿道综合安全风险评估体系与管控工作的对接思路 |
第3章 绿道综合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建构 |
3.1 绿道综合安全风险综合评估框架 |
3.1.1 绿道安全风险辨析 |
3.1.2 绿道综合安全风险评估框架 |
3.2 绿道综合安全风险评估方法 |
3.2.1 自然环境风险评估 |
3.2.2 设施环境风险评估 |
3.2.3 使用环境风险评估 |
第4章 深圳市绿道网综合安全风险评估实践 |
4.1 深圳市绿道网概况 |
4.1.1 深圳市绿道网建设背景与现状 |
4.1.2 深圳市绿道网安全问题分类 |
4.2 深圳市绿道网络综合安全风险评估 |
4.2.1 自然环境风险评估 |
4.2.2 设施环境风险评估 |
4.2.3 使用环境风险评估 |
4.3 小结 |
第5章 分类分级的管控建议 |
5.1 管控建议的基本原则 |
5.2 分类分级的管控建议 |
5.2.1 建设提升 |
5.2.2 日常管护 |
5.2.3 应急救援 |
5.3 分类分级的管控建议应用 |
5.3.1 环山型绿道——深圳凤凰山绿道 |
5.3.2 滨海型绿道——深圳新东绿道 |
5.3.3 滨水型绿道——深圳茜坑绿道 |
5.4 小结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探讨 |
6.2 问题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指导教师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学术评语 |
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4)大平正芳对华外交理念及实践(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序章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战后初期日本对华外交与大平正芳 |
第一节 战后初期的日本对华外交 |
一、冷战的展开与战后日本 |
二、战后初期日本对华外交 |
第二节 大平正芳的“椭圆哲学”与政治观 |
一、大平正芳的农魂与中庸性格 |
二、“椭圆哲学”与中庸政治观 |
第二章 大平正芳与池田勇人内阁的对华政策 |
第一节 池田勇人内阁的成立及其外交政策 |
一、经济第一:宽容与忍耐 |
二、池田勇人内阁的外交政策 |
第二节 大平正芳与池田勇人内阁 |
一、大平正芳与日美安保条约修订 |
二、大平正芳与池田勇人关系 |
三、大平正芳的政治外交观 |
第三节 大平正芳与中日贸易 |
一、池田勇人内阁的对华经济政策 |
二、“LT贸易”协定的达成 |
三、大平正芳与对中出口维尼纶成套设备 |
第三章 大平正芳与中日邦交正常化 |
第一节 大平正芳与“中国代表权”问题 |
一、“一个中国”还是“两个中国” |
二、“后继国家方式”构想 |
三、大平正芳与“周鸿庆事件” |
四、大平正芳访“台” |
第二节 中日邦交正常化 |
一、大平正芳对华外交认识及理念 |
二、石油危机与日本的自主应对 |
三、中日邦交正常化谈判 |
第三节 大平正芳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
一、《中日航空协定》的达成 |
二、大平正芳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谈判 |
第四章 自主外交意识与大平正芳内阁的对华政策 |
第一节 1970 年代大平正芳的外交观 |
一、自主外交意识与国民性 |
二、大平正芳的安保认识 |
第二节 1970 年代大平正芳的政治观 |
一、大平正芳的“战后总决算” |
二、大平正芳的政治展望 |
第三节 大平正芳内阁的对华政策 |
一、大平正芳内阁的外交战略 |
二、对华日元贷款的实施 |
三、大平正芳访华 |
第五章 大平正芳的新保守主义与中日关系 |
第一节 大平正芳的综合安全保障论 |
一、文化的时代与大平正芳政策研究小组 |
二、综合安全保障的提出 |
第二节 环太平洋合作构想 |
一、环太平洋合作研究小组的设置 |
二、环太平洋合作构想的理念及展开 |
第三节 大平正芳与新保守主义 |
一、大平正芳新保守主义的意味 |
二、中曾根康弘与新保守主义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5)货车交通需求预测模型及通行管理政策效果评价方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及技术路线 |
1.2.1 研究内容 |
1.2.2 技术路线 |
1.3 论文结构 |
1.4 本章小结 |
第2章 国内外研究综述 |
2.1 政策效果评价研究 |
2.2 交通量分析方法研究 |
2.2.1 交通数据融合方法 |
2.2.2 时空特征分析方法 |
2.3 出行路径选择研究 |
2.4 OD需求预测研究 |
2.4.1 路口动态OD反推模型 |
2.4.2 高速路段动态OD反推模型 |
2.4.3 区域路网动态OD反推模型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基于多源大数据的货车运行时空特征分析 |
3.1 多源数据特征分析 |
3.1.1 数据采集原则和要求 |
3.1.2 数据特征分析 |
3.2 货车流量分析方法 |
3.2.1 基于定位数据的货车交通量分析方法 |
3.2.2 基于KNN算法的货车交通量预测方法 |
3.2.3 基于传统数据源的货车交通量融合分析 |
3.3 货车运行时空特征分析 |
3.3.1 货车交通量空间分布 |
3.3.2 货车交通量时间分布 |
3.3.3 货车停车空间分布 |
3.3.4 货车交通量OD特征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约束路网货车路径选择预测模型 |
4.1 货车通行管理政策影响机理研究 |
4.1.1 政策要素分析 |
4.1.2 政策影响分析 |
4.1.3 政策影响机理 |
4.2 模型构建 |
4.2.1 路径广义费用函数 |
4.2.2 模型构建 |
4.2.3 求解算法 |
4.3 算例 |
4.3.1 路网情况 |
4.3.2 灵敏度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复合路网下动态OD需求预测模型 |
5.1 行驶时间计算方法 |
5.1.1 复合路网定义 |
5.1.2 走行时间计算方法 |
5.2 动态OD需求预测模型构建 |
5.2.1 模型构建 |
5.2.2 求解及算法 |
5.3 案例分析 |
5.3.1 数据准备 |
5.3.2 情景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基于需求预测模型的货车通行管理政策评价 |
6.1 政策现状 |
6.2 评价方法 |
6.2.1 评价方法 |
6.2.2 评价流程 |
6.2.3 体系构建 |
6.3 对比分析 |
6.3.1 实施整体效果 |
6.3.2 主要通道货车流量变化 |
6.3.3 绕行道路货车流量变化 |
6.3.4 对比分析结论 |
6.4 情景预测 |
6.4.1 货车流量变化 |
6.4.2 走行时间变化 |
6.5 本章小结 |
结论 |
主要结论 |
主要创新点 |
未来研究的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相关数据样例表 |
附录 A 交通量调查数据样例 |
附录 B RTMS数据样例表 |
附录 C 货车定位数据样例表 |
附录 D 道路核查线数据样例表 |
附录 E 高速公路交通量数据样例表 |
附录 F 高速公路绿通数据样例表 |
附录 G 治超受检车辆数据样例表 |
附录 H 典型货车调查数据样例 |
附录 I 典型货车调查数据样例表 |
附录 J 年度运输量调查数据样例表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6)中国共产党制度治腐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
一、问题提出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之处 第一章 制度治腐及其成效的要素构成 |
第一节 腐败的概念界定 |
一、西方社会对腐败的相关认识 |
二、中国社会对腐败的相关解读 |
第二节 制度及制度治腐的相关要素构成 |
一、制度的概念界定 |
二、制度治腐涉及的相关要素--权力、环境、人、腐败 |
第三节 评估制度治腐成效的基本要素 |
一、制度治腐成效的评估标准 |
二、制度治腐成效的评估方法 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制度治腐的探索与实践 |
第一节 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制度治腐的初步探索与实践 |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构的创立与演变 |
二、中国共产党反腐制度的初步建立 |
三、依靠民主跳出历史周期律的支配 |
第二节 改革开放前中国共产党制度治腐的探索与实践 |
一、纪律检查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的设立 |
二、群众信访和舆论监督制度 |
三、大规模群众运动中的制度治腐因素——以“三反”和“新三反”运动为例 |
四、反腐败立法与建章立制 |
第三节 中共十八大前中国共产党制度治腐的转折与突破 |
一、在党的建设上走出一条不搞政治运动,而靠改革和制度建设的路子 |
二、廉政建设靠教育,更要靠法制 |
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 |
四、纪律检查机关的恢复与重建 |
五、十四届中纪委二次会议开启治理腐败的三项工作格局 |
六、修订宪法和党章,不断完善制度治腐的根本准则 |
七、以制度为核心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优化发展 |
八、相关治腐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以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为例 |
第四节 中共十八大后中国共产党制度治腐的提质与升级 |
一、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
二、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
三、实现不敢腐,坚决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势头 |
四、坚持不懈,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 |
五、尊崇党章,修订“准则”和“条例” |
六、相关治腐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以巡视制度为例 第三章 中国共产党制度治腐实践的成效评估及相关解释 |
第一节 治腐制度的运行现状——以反腐败机制为例 |
一、预防机制 |
二、监督机制 |
三、惩处机制 |
第二节 制度治腐战略的具体成效 |
一、学术界关于我国腐败程度的两种判断 |
二、评估现阶段我国腐败程度的新探索 |
三、制度治腐成效的一般分析 |
第三节 制度治腐成效的原因分析 |
一、党内法规混同于国家法律 |
二、腐败并非全是行为主体理性选择的结果 |
三、依据涉案金额、涉案人员及行为后果等因素划分腐败类型并不全面 第四章 提高制度治腐成效的路径探析 |
第一节 构建科学合理的党内权力结构 |
一、党内权力结构的运行现状 |
二、党内权力结构的理想状态: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 |
三、科学合理权力结构的要件支撑 |
第二节 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 |
一、定标:双重领导体制顺畅运行 |
二、定位:党的纪检体制的现状考察 |
三、定法:完善纪检体制的路径探析 |
第三节 建设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 |
一、党内法规的分类、重点及运行环境 |
二、党内法规体系上的法规“点”、“线”和“面” |
三、党内法规体系下的法规制定 |
第四节 制度治腐和德治教化相结合 |
一、惩处制度现状、完善及惩处策略的不彻底性 |
二、培育组织道德意识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情况 后记 |
(7)中日道路交通犯罪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价值 |
二、研究现状 |
三、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中日道路交通犯罪立法概况比较 |
第一节 中日道路交通犯罪概述 |
一、中日道路交通犯罪之概念与范围 |
二、中日道路交通犯罪之特征及其启示 |
第二节 中日道路交通犯罪之立法构造 |
一、我国道路交通犯罪之立法构造 |
二、日本道路交通犯罪之立法构造 |
三、中日道路交通犯罪立法构造之比较 |
第三节 中日道路交通犯罪之立法变迁 |
一、我国道路交通犯罪之立法变迁 |
二、日本道路交通犯罪之立法变迁 |
三、中日道路交通犯罪立法变迁之比较 |
第二章 中日道路交通犯罪基本法律用语比较 |
第一节 中日道路交通犯罪之“道路”范围 |
一、我国道路交通犯罪之“道路”范围 |
二、日本道路交通犯罪之“道路”范围 |
三、中日道路交通犯罪“道路”范围之比较 |
第二节 中日道路交通犯罪之“机动车”范围 |
一、我国道路交通犯罪之“机动车”范围 |
二、日本道路交通犯罪之“机动车”范围 |
三、中日道路交通犯罪“机动车”范围之比较 |
第三节 中日道路交通犯罪之“驾驶”行为成立标准 |
一、我国道路交通犯罪之“驾驶”行为成立标准 |
二、日本道路交通犯罪之“驾驶”行为成立标准 |
三、中日道路交通犯罪“驾驶”行为成立标准之比较 |
第三章 中日危险犯性质道路交通犯罪比较 |
第一节 我国危险犯性质之道路交通犯罪 |
一、“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 |
二、“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 |
三、危险驾驶罪之主观罪过 |
四、危险驾驶罪与其他犯罪之界分 |
第二节 日本危险犯性质之道路交通犯罪 |
一、酒后驾驶类犯罪 |
二、超速驾驶类犯罪 |
三、无证驾驶类犯罪 |
四、超载驾驶类犯罪 |
五、其他危险犯性质之道路交通犯罪 |
六、危险犯性质道路交通犯罪之立法特征 |
第三节 中日危险犯性质道路交通犯罪之比较 |
一、我国危险驾驶罪与日本醉酒驾驶罪 |
二、我国危险驾驶罪与日本共同危险驾驶罪 |
第四章 中日实害犯性质道路交通犯罪比较 |
第一节 我国实害犯性质之道路交通犯罪 |
一、交通肇事罪之“逃逸”情节 |
二、交通肇事罪之“共犯”规定 |
三、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犯罪之界分 |
第二节 日本实害犯性质之道路交通犯罪 |
一、危险驾驶致死伤罪 |
二、准危险驾驶致死伤罪 |
三、驾驶过失致死伤罪 |
四、驾驶过失致死伤并隐灭受酒精等影响的证据罪 |
第三节 中日实害犯性质道路交通犯罪之比较 |
一、我国交通肇事罪与日本驾驶过失致死伤罪 |
二、我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日本危险驾驶致死伤罪 |
第五章 中日道路交通犯罪比较研究对我国立法之启示 |
第一节 我国危险驾驶过失肇事犯罪罪刑均衡之实现 |
一、危险驾驶过失肇事犯罪罪刑失衡之现状 |
二、危险驾驶过失肇事犯罪法定刑修正之理论观点及评析 |
三、危险驾驶过失肇事犯罪罪刑均衡之实现路径 |
第二节 我国逃避、阻碍血液酒精检测行为法律规制之完善 |
一、逃避、阻碍血液酒精检测行为法律规制之立法现状 |
二、逃避、阻碍血液酒精检测行为法律规制之司法现状 |
三、逃避、阻碍血液酒精检测行为法律规制之完善路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完善我国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1 前言 |
1.1 选题依据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2 文献综述 |
2.1 体育政策和制度的有关研究 |
2.2 等级制度或标准的有关研究 |
2.3 我国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的有关研究 |
2.3.1 关于不同技术等级运动员差异的研究 |
2.3.2 关于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研究 |
2.3.3 关于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的研究 |
2.4 国外运动员技术等级的有关研究 |
3 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
3.1 研究对象 |
3.2 研究方法 |
3.2.1 文献资料法 |
3.2.2 数理统计法 |
3.2.3 专家访谈法 |
3.2.4 问卷调查法 |
3.2.5 实地调查法 |
4 结果与讨论 |
4.1 我国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的历史沿革 |
4.1.1 我国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的创建起源 |
4.1.2 我国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的演变历程 |
4.1.3 我国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与我国部分项目单项等级制度的区别 |
4.1.4 我国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与部分国家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的区别 |
4.2 我国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的发展现状 |
4.2.1 我国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的现行文件汇总 |
4.2.2 对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的分析 |
4.2.3 对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分析 |
4.2.4 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查询系统概述 |
4.2.5 我国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的作用分析 |
4.3 我国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的问题分析 |
4.3.1 我国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自身问题分析 |
4.3.2 我国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的执行、落实问题分析 |
4.3.3 我国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的监督、管理问题分析 |
4.4 完善我国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的构想 |
4.4.1 在建设体育强国战略指导下完善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 |
4.4.2 明确我国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的建立目的 |
4.4.3 规范我国运动员等级制度的制定过程 |
4.4.4 完善我国运动员等级制度的管理办法 |
4.4.5 完善我国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的等级标准 |
4.4.6 健全我国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的制度体系 |
4.4.7 发展我国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的电子政务 |
5 结论与建议 |
5.1 结论 |
5.2 建议 |
5.2.1 对现行制度实施效果的可以继续进行长期研究 |
5.2.2 可关注高考加分政策的变化是否会对运动员技术等级产生影响 |
5.2.3 可深入研究是否将港澳台和境外的比赛、运动员纳入等级制度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9)城郊结合部土地利用与土地管理研究 ——以福州市仓山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土地利用与土地管理的内涵 |
第二节 国内外土地利用与土地管理发展概况 |
一、 国外土地利用与土地管理概况 |
(一) 国外土地利用与土地管理的状况 |
(二) 借鉴意义 |
二、 国内土地利用与土地管理的发展概况 |
(一) 国内土地利用与土地管理的发展状况与特点 |
(二) 国内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缺陷与负面作用 |
第三节 城郊结合部土地利用与土地管理的研究方法与研究目的、意义 |
第二章 城郊结合部土地利用的特征、结构及形成机制 |
第一节 城郊结合部的概念 |
第二节 城郊结合部土地利用的特征 |
第三节 城郊结合部土地利用结构 |
一、 城郊结合部的土地利用空间结构 |
二、 城郊结合部的时序结构及动态特征 |
第四节 城郊结合部土地利用结构的形成机制 |
第三章 城郊结合部土地利用与管理 |
第一节 城郊结合部土地利用结构管理 |
一、 城郊结合部土地利用中普遍出现的问题 |
二、 基于生态标准的城郊结合部土地利用结构优化 |
三、 城郊结合部土地利用结构实例分析 |
(一) 福州仓山区土地利用结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二) 福州仓山区土地利用结构优化的措施 |
第二节 城郊结合部城镇建设用地管理 |
一、 基于GIS的城郊结合部建设用地利用变化实例分析 |
二、 结合部城镇建设用地管理 |
第三节 城郊结合部农村土地利用管理 |
一、 基于GIS的城郊结合部土地质量分析(以福州仓山区农用地为例) |
二、 城郊结合部农用地管理对WTO的不适应性 |
三、 城郊结合部农村土地管理需采取的措施 |
第四节 城郊结合部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
一、 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概念 |
二、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内容 |
三、 结合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
四、 城郊结合部土地利用计划的现状 |
五、 城郊结合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实施与管理 |
第四章 城郊结合部土地流转与土地市场管理 |
第一节 结合部农用地城市流转 |
一、 土地流转的概念 |
二、 农用地城市流转、分析及其流转途径 |
三、 农地城市流转影响的实证分析 |
四、 城郊结合部农地城市流转机制的构建 |
第二节 结合部土地市场管理 |
一、 土地市场及特点 |
二、 土地市场运行机制 |
三、 城郊结合部土地市场环境的建设与管理 |
第五章 城郊结合部土地利用规划实施与土地用途管制 |
第一节 城郊结合部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 |
一、 土地利用规划的内涵、任务及意义 |
二、 结合部土地利用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关系 |
三、 城郊结合部土地利用规划动态管理模式的探索 |
第二节 城郊结合部土地的用途管制 |
一、 土地用途管制的内涵及主要内容 |
二、 土地用途管制的动因和实质 |
三、 城郊结合部土地用途管制的关键和重点 |
四、 城郊结合部土地用途管制实施途径 |
第三节 城郊结合部土地利用规划实例分析(福州金山新区为例) |
第六章 城郊结合部土地利用动态规划管理系统 |
第一节 城郊结合部土地利用的动态特征 |
第二节 城市土地利用扩展的几种空间模式 |
第三节 城郊结合部土地利用扩展模式及其评价 |
第四节 城郊结合部土地利用动态规划管理系统 |
第七章 城郊结合部土地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利用 |
第一节 城郊结合部土地利用的生态环境 |
一、 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 |
二、 城郊结合部土地利用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 |
三、 城郊结合部生态环境建设的对策与探讨 |
第二节 城郊结合部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
一、 城郊结合部土地可持续利用的内涵 |
二、 实现城郊结合部土地合理永续利用的若干对策与建议 |
第八章 结语 |
一、 城郊结合部土地利用与管理研究的成果与初步认识 |
二、 城郊结合部土地合理利用与管理的总体思路与理念创新 |
(10)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论文提纲范文)
附件1 |
附件2 |
四、关于对《自行车》分等规定修改的建议(论文参考文献)
- [1]湘潭县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研究(1953-1956)[D]. 张晶宇. 湘潭大学, 2020(12)
- [2]塑造“社会主义新人” ——集体化时代一个晋东南村庄的个体与群体[D]. 张瑜. 山西大学, 2020(01)
- [3]绿道综合安全风险评估及分类分级管控方法研究 ——以深圳市为例[D]. 邓蓓瑶. 深圳大学, 2020(10)
- [4]大平正芳对华外交理念及实践[D]. 黄忠. 东北师范大学, 2019(04)
- [5]货车交通需求预测模型及通行管理政策效果评价方法研究[D]. 蔡静. 北京工业大学, 2019(03)
- [6]中国共产党制度治腐问题研究[D]. 杨云成. 中共中央党校, 2016(08)
- [7]中日道路交通犯罪比较研究[D]. 周舟. 华东政法大学, 2015(04)
- [8]完善我国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的研究[D]. 郑秋枫. 北京体育大学, 2013(S1)
- [9]城郊结合部土地利用与土地管理研究 ——以福州市仓山区为例[D]. 侯立春. 福建师范大学, 2004(04)
- [10]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J]. 国务院. 吉林政报, 2003(S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