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货膨胀的成因与市场行为监控——访全国人大代表、湖南财经学院教授徐唐龄(论文文献综述)
靳海婷[1](2019)在《我国暂行法的立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暂行法是以“暂行”“试行”命名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总称。截止目前,在中国法律法规信息库所统计的51560部法律、法规及规章中,冠以“暂行”“试行”名称的共计5480部,占比近10.63%。在我国的立法研究中,暂行法这一特殊的立法形式一直被研究者忽视,却经常出现在立法实务领域。特别是在社会转型与改革的特定时期或特定领域,暂行法往往是立法者所能采用的缓解立法与变革紧张关系的一种重要立法形式。尽管暂行法常出现在立法实践中,但《立法法》始终未明确规定如何赋予某项立法以“暂行”“试行”的状态。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规则虽然对暂行法的名称、时效等事项进行了相关规定,但远不足以为暂行法的立法过程提供系统的规范指引。于是,实践中赋予某项立法以“暂行”或者“试行”的状态往往出于非确定性的理由或者权宜之计的考量。然而,随着人们对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价值追求不断提高,进而对各种立法行为包括暂行法立法产生了系统性规范和约束的需求。目前,大部分暂行法的实际实施时间很长,并未完全符合立法赋予的“暂行”或者“试行”要求,还会产生一些适用上的困惑。而在我国当下或者将来的社会转型时期,暂行法作为一种应对立法与变革紧张关系的有效形式仍需要得到关注和研究。基于此,对暂行法立法的反思显得尤为必要。第一章主要理清暂行法的基本问题,包括基本概念、存续价值与立法定位,属于展开研究的逻辑起点。学界对于暂行法的概念界定存在“不符合法定构成要素”说、“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说、折中说、立法功能说的不同认知。虽然各种认知尚存片面性,还不足以清晰地界定暂行法,但是从中可以窥见暂行法某些贯穿始终的核心内涵。暂行法的临时立法、先行立法、准变通立法、试验立法以及转化立法等核心内涵,可以初步勾勒出暂行法的整体概念。同时,依据这些核心内涵能够将暂行法与正式立法、紧急状态立法以及法的修改、法的废止等概念加以区别。区别的存在意味着独特价值的存在。暂行法的价值分别体现在缓和社会变迁与法的稳定性之间的紧张关系,保证立法者有限理性制约下的立法需求实现,采用实践检验的方式弥补立法预判的不足,协调立法争议中各方利益等方面。基于概念区别与价值分析,证实暂行法可以作为独立的立法概念。因而,暂行法需要在我国立法体制中得到相应的立法定位,即暂行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立法形式,弥补正式立法经验不足的辅助立法形式,稳定社会转型与改革秩序的过渡立法形式。第二章主要梳理暂行法的立法发展史,探究的是暂行法的产生与变迁过程,以证明暂行法的存续价值与立法定位。按照立法史阶段的划分,暂行法经历了新中国建立及探索时期的萌芽阶段、文革时期的停滞阶段、改革开放启动及探索时期的发展阶段、改革开放构建及完善时期的减缓阶段。在这四个发展阶段中,暂行法分别在立法分布、立法内容、立法程序以及立法构造等方面表现出其演变特点。从暂行法的整体发展历程来归纳,暂行法演进的六个特点分别表现为:暂行法立法具有连续性且始终是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暂行法立法发展与社会转型时期相适应;暂行法立法因时代背景不同呈现不同的内容偏重;暂行法立法分布于各位阶法中且有集中的趋势;暂行法立法程序逐步公开与规范;暂行法的法的构造处于不断进化过程。可见,暂行法始终处于变化与发展的过程之中,同时持续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提供助力。第三章考察暂行法的立法现状与存在问题,属于发现问题与剖析问题的关键步骤,为实现暂行法的系统性规范目标提供基础素材。基于暂行法的立法分布、立法起因、立法权规范、立法主体、立法程序与立法变动等方面的考察,形成暂行法立法现状的初步认识,并总结出暂行法立法现状的特点。暂行法对当前阶段、特定领域与特定地域的立法具有价值,显示暂行法应用存在界限。暂行法主要在立法紧迫、立法者对立法效果把握不够、立法调整对象短暂存在、授权立法等特定情况下采用,呈现出暂行法立法起因多样化且不成体系的特点。各立法规则极少甚至完全未对暂行法立法权与权限范围做出明确规定,导致暂行法立法权与权限的规定不明确、不统一。暂行法的立法主体虽仍以具有立法权为依据,但以地方立法主体与行政立法主体居多。暂行法依据一般立法程序制定,却仍存在法案提出阶段立法创新造成暂行法立法依据的不确定,法案审议阶段赋予法以暂行状态的时机与方式不确定,法案表决阶段以“原则通过”为结果导致暂行法表决意涵的不确定。暂行法立法后实施阶段不受重视,体现为非常态化的立法评估与较低的司法适用率。暂行法时间效力的确定存在随意性,通过是否变动、变动频率、变动周期与变动方式等方面都表现出来。综合上述暂行法的立法现状,可推测出系统规范暂行法的阻碍在于:暂行法存在立法主体、权力与权限未明确、立法程序缺乏针对性以及有效期条款欠规范等问题。只有这些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才能实现暂行法立法系统规范与依法立法的目标。第四章解决的是暂行法立法主体、立法权与权限规定模糊的问题,以保证立法者行使暂行法立法权的规范性与合法性。暂行法的立法主体、立法权与立法权限是暂行法立法体制构建的首要步骤。由于暂行法立法主体与立法权限的规范缺失,而各立法主体却不同程度具有采用暂行法立法形式的客观实践与需求,因而需要根据各立法主体特点分别设置暂行法的立法权。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宜采用暂行法形式立法;国务院及其部门可有限度地采用暂行法形式立法;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可采用暂行法立法形式立法;地方政府采用暂行法立法形式立法已经具有法律依据。这些暂行法的立法权通过授权立法形式、职权立法形式、授权立法与职权立法混合等形式获得,意味着暂行法立法主体拥有暂行法的创议权能、制定权能、监督权能、解释权能、评估权能、变动权能。依据中央与地方的“分工与合作”的理念,暂行法立法应遵循均衡性、协调性、及时性等原则,因而暂行法立法权限设定在授权立法、先行立法、变通立法、政策性立法、技术标准立法以及法律调整事项具有较强时间限制等立法范围之中。此外,授权立法下的暂行法立法需要遵循不越权原则,职权立法下的暂行法立法需要遵守不抵触原则,以此确保各立法主体制定暂行法权限的合法性,维护法律体系的和谐与统一。第五章解决的是暂行法的立法程序针对性欠缺问题,进一步细化暂行法立法活动的相关程序,提高立法程序的规范与指引功能。暂行法的立法程序乃是暂行法立法规范的有效保障。暂行法立法程序应当在遵循规范立法权正当行使、提供立法的形式合法基础以及弥补有限理性等价值取向的基础上加以构造。针对一般立法程序不能为暂行法立法提供规范与指引的部分,制定与细化相应的立法程序。提案前需创制立法依据、审议中需生成暂行理由、表决时不应采用“原则通过”的形式,加入立法监督程序维护法律体系统一,借助立法评估程序做出阶段性立法决策。因此,暂行法的具体程序设计应包括准备程序、制定程序、解释程序、监督程序、评估程序与转化程序。其中,准备程序主要是针对具有时间限制的暂行法立法所应借助的必要性论证程序,针对政策性的暂行法立法应前置政策合法性审查程序,针对授权情况的暂行法立法应补充授权申请程序。制定程序是对一般立法程序的细化,明确法案提出时赋予暂行状态的建议程序、法案审议时立法理由专门审议程序、暂行法法案的特殊表决程序、暂行法法案公布的特别告知程序。解释程序明确了启动主体与解释主体及相关方式与步骤。监督程序依靠批准、备案审查、改变和撤销等方式进行。评估程序从评估启动、评估实施、评估结论产生与应用三个方面进行构建。转化程序针对暂行法在期限届满时可能产生的废止、继续暂行或者转化等不同结果,分别与现有立法程序进行衔接。第六章解决的是暂行法有效期条款欠规范问题,进一步科学构造暂行法的有效期条款,以减少规则不稳定所带来的影响。暂行法的有效期条款设置是暂行法最突出的立法标志。有效期条款的设置体现了与变法模式相配合、与立法理念相适应、保障立法质量以及实施立法监督的精神。实践中,暂行法的有效期条款设置不规范导致暂行法循环暂行无法更新的情况广泛存在。对此,可以从立法表达形式、立法模式选择以及时限确定三个方面实现有效期条款的规范设置。有效期条款设置存在特定条款适用、单独适用、一体适用、以一体适用为主单独适用为辅等模式。这四种立法模式各有利弊,但一体适用为主单独适用为辅的复合模式因能够降低立法成本同时为特殊情形适用留有余地而更具有优势,兼顾了立法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有效期条款的期限确定通常属于立法者的裁量范围,但仍存在影响该期限长短的客观因素,包括社会环境、法律位阶与立法分歧程度等。由于有效期条款的设置造成暂行法规则的不稳定,客观上降低了暂行法的司法适用率,提高了公民信赖保护的难度,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暂行法的司法适用与公民信赖,以促进暂行法实效性的发挥。综上,基于对暂行法基本概念的重塑,立法变迁的梳理,立法现状与问题的剖析,从立法权、立法程序与有效期条款三个方面为暂行法立法提供了一套整体性与系统性的制度构建方案。以期为规范暂行法的立法活动,实现依法立法目标,维护法律体系的和谐与统一提供助益。
龙小燕[2](2019)在《我国宏观调控中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新时代、新常态和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宏观调控的理论与实践提出了新要求,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作为实现宏观调控目标最重要的两大经济政策,加强协调配合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阐述宏观调控中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基本概念、梳理相关文献综述和理论基础上,对比了我国宏观调控和西方国家干预、供给学派等理论的区别与联系,提出应统筹兼顾处理好短期与长期、供给与需求、总量与结构、速度与质量四大关系,构建宏观调控中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的基本框架。两大政策应加强协调配合,以实现宏观调控目标为核心导向,短期应着力熨平经济周期波动,适时适度发挥政府投资的需求管理优势,维护经济总量基本稳定;长期应着眼优化经济结构,通过供给管理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实现经济持续优质增长;同时应加强两大政策工具之间的协调配合,提高政策合力。论文回顾了美国自大萧条后、日本和德国自二战后财政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的发展历程,尤其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各国运用两大政策应对金融危机的相关措施;介绍了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两大政策协调配合的历史沿革;总结了各国运用两大政策维护经济总量基本稳定、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促进增长、利用国债助力实现两大政策目标的经验做法。论文运用不同的实证模型分析了两大政策在维护经济平稳增长、促进结构优化和加强政策工具协调配合的现状,探析了存在的问题和原因。首先,运用VAR模型分析实际GDP增速、赤字率与广义货币供给量M2的关系。研究证明,货币供给变化通常与GDP增速变化方向正相关;财政赤字率变化通常与GDP增速变化方向负相关。赤字财政政策短期可能会诱导货币供给增加,但长期会因挤出效应有损于经济增长;货币供给对赤字影响较小,但在增加产出的同时可能会造成通货膨胀。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类型的组合形式取决于具体的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目标的综合权衡。分析认为,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与经济增长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两大政策效力都有期限约束;政府投资波动对经济增长影响较大;宏观政策执行需把握好力度,尤其是应充分考虑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在政策传导中发挥的巨大作用。第二,采用面板数据模型就两大政策对全国及东、中、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分别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发现两大政策各自对各地区各次产业结构的影响力均不一样,在各地区产业结构调整中难以发挥合力。分析认为,单靠任一政策调整结构的作用有限,两大政策缺乏全面系统的协调配合机制,缺乏两大政策实施的配合端口,且各地情况和执行方式差异较大,效果不一。第三,从央行资产负债表角度分析,认为利用国债丰富外汇投资未能解决外汇波动带来的基础货币供给调节难题。运用VECM模型就国库现金对货币供应量流通中的现金(M0)、狭义货币供应量(M1)和广义货币供应量(M2)的影响分别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发现,国库现金对货币供应量的冲击总体有限:国库现金对M0变动影响的最大贡献率为35%,对M1变动的最大贡献率为10%,对M2变动的最大贡献率仅为6%。分析认为,我国央行持有国债占央行总资产的比重低、流动性弱,国债市场尚不完善,国债期限结构与发行管理难以满足央行公开市场操作需求等因素制约了国债各项功能的发挥。同时,国库现金预测的科学性、中央国库资金转化为商业银行定期存款的管理有待提高。在经济进入新常态、着力从供给侧推进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结合我国面临的国内外新形势,提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宏观调控总体战略基调、财政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基本机制及相关政策建议。两大政策短期应注重维护经济总量基本稳定,发挥需求管理的优势,应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与稳健的货币政策协调配合;适当发挥政府投融资的优势,从需求侧维护总量基本稳定;利用国债优势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长期应注重促进结构调整实现经济优质增长,发挥供给管理的优势,支持科技创新引领经济增长动能转换,加大端口扶持力度推动相关市场经济主体改革和发展。在积极稳妥扩展赤字和债务规模、优化国债管理的同时,应利用国债打破外汇占款与人民币发行的直接联系,增加利用国债、国库现金调控货币供应量的主动权,完善人民币发行机制,促进国债和人民币国际化。
谢鹏[3](2019)在《土地财政对居民收入分配的影响机制研究》文中指出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在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迅速扩大。在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亟需通过协调发展来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的发展模式对居民收入分配产生了怎样的影响?这是直接关系到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共享发展的重大问题,需要学术界进行专题研究。虽然地方政府过度依赖土地财政的发展模式及其引致的一系列问题已备受关注,但系统研究土地财政对居民收入分配和收入不平等影响的文献尚不多见。本文运用多种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方法,就土地财政发展模式下的地方政府行为对居民收入分配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进行系统研究,主要试图回答3个问题:一是土地财政发展模式下的地方政府行为逻辑是什么?二是土地财政对居民收入分配产生了怎样的影响?三是土地财政影响居民收入分配的作用机制是什么?在全面检视上述问题的基础上,从优化收入分配格局的视角提出完善地方财政体制的政策建议。本文首先对土地财政、地方政府行为和居民收入分配的概念进行清晰界定,并进行理论分析。在土地财政模式下,按照行为的连续性,地方政府主要有3种代表性行为:土地征收、“以地引资”、“以地生财”。土地征收主要影响居民收入与财富以及收入差距与财富差距,“以地引资”主要影响城镇职工工资和工资差距,“以地生财”主要影响城镇居民收入差距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从公共选择理论、委托代理理论、福利经济学定理等视角,分析上述地方政府行为对居民收入分配各方面可能产生的重要影响。其次,本文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土地财政和收入分配有关政策进行系统梳理,试图找出中央政府的政策脉络和意图。同时,结合政策分析,对近年来土地财政和居民收入差距的现状和发展态势进行统计描述,发现本世纪以来土地财政收入在波动中快速增加,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也呈快速扩大态势,从而得到土地财政可能影响居民收入分配的直观印象。再者,就土地财政模式下的各种地方政府行为对居民收入分配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进行实证检验。主要分为4个部分:(1)“以地引资”如何影响了城镇职工工资?“以地引资”是指地方政府通过协议出让等非市场化方式压低工业用地价格,吸引国内外投资,推动GDP增长以及在此基础上扩大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基的行为。由于“以地引资”人为压低了工业用地出让价格,势必对各种生产要素回报产生影响。本文运用2003-2013年284个地级以上城市面板数据,将2007年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政策视为外源冲击,采用双重差分法,就该政策冲击对城镇职工工资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进行实证检验。结果发现: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政策平均提高了城镇职工工资1108.554元,安慰剂检验和用中国土地市场网数据再检验的结果均表明该结论具有较高的稳健性。机制检验结果显示:土地出让市场化背景下的融资效应、资源配置效应以及经济增长的涓滴效应是导致城镇职工工资提高的重要机制。异质性检验结果显示: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政策对国有企业职工工资的增收效应大于民营企业。由于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政策是对“以地引资”行为的明显遏制,反推可知“以地引资”明显降低了城镇职工工资。(2)土地征收对居民收入与财富的影响。利用2010-2016年CFPS数据,采用双重差分方法,实证研究了土地征收对被征地农户家庭收入和财富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研究发现:土地征收导致被征地农户家庭财富比未被征地农户平均增加2.608万元,但对农户的家庭收入产生明显的减收效应,减收幅度为0.322万元,该结果的稳健性通过采用倾向匹配双重差分法和安慰剂检验得到了验证。机制分析表明其原因在于:土地征收使被征地农户房产现值和现金存款分别增加1.656万、0.44万元,从而增加了家庭财富;但土地征收诱发被征地农户劳动时间减少20.68%,从而使其工资薪金收入下降,集中反映为家庭收入的减少。土地征收直接给被征地农户带来财富增加,本身是致富机遇,但如果放任其劳动时间持续下降,从可持续生计的角度而言,有可能会陷入贫困陷阱。进一步讨论发现,土地征收对农村居民收入差距和财富差距都产生明显的扩大作用,对财富差距的影响大于对收入差距的影响。(3)“以地生财”如何影响了城镇居民收入差距?“以地生财”是指地方政府通过招拍挂的市场化方式出让商住用地,并在供地面积上实行“饥饿供地”,推动房价与地价的螺旋式上升,从中获取土地出让金和契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房地产类税收的行为。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持续推进,城镇居民收入差距对总体收入差距的贡献越来越大。而“以地生财”作为一种收入分配机制,对城镇居民收入差距可能产生影响。利用1999-2015年全国31个省面板数据,采用双向固定效应模型和工具变量法,实证检验了地方政府“以地生财”行为对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研究发现:地方政府“以地生财”行为总体上有利于缩小城镇居民收入差距;“以地生财”行为推高了城市房价,而房价上涨对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存在两面性,一方面通过财富效应和信贷效应使城镇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另一方面通过提升城镇职工工资,带来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缩小。“以地生财”行为导致财政支出偏向,不利于最大程度发挥财政再分配职能。必须看到的是,“以地生财”行为带来的城镇职工工资提高,并不是劳动生产率提高的结果,而是企业生产成本和居民生活成本提高倒逼的结果。这类因扭曲政策导致的工资上涨,将提高企业成本,减少企业利润,城市对低技术工人的有效需求将减少,且弱势群体的结构性失业将增多。(4)“以地生财”如何影响了城乡收入差距?在进行理论分析和中介效应讨论的基础上,利用2000-2015年全国269个地级及以上城市面板数据,在考虑“以地生财”行为的空间溢出效应的基础上,实证研究了地方政府“以地生财”行为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研究结果表明:地方政府“以地生财”行为显着拉大了城乡收入差距,且对其他地区城乡收入差距产生显着的扩大作用,采用工具变量法,将土地供应的地理限制和中长期贷款利率的交乘项作为工具变量进行再检验,发现研究结论具有高度稳健性;中介效应检验结果表明:在“以地生财”的发展模式下,“人地失调”的城镇化、“去工业化”效应和扭曲的公共品供给结构会扩大城乡收入差距。异质性检验结果表明:“以地生财”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在各区域存在显着异质性。最后,在以上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得出结论:土地财政既有正向收入分配效应,又存在负向收入分配效应,并且以负向效应为主。土地财政虽然有利于缩小城镇居民收入差距,但对被征地农户家庭收入、农村收入差距和财富差距、城镇职工工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负向分配效应明显。针对研究结论,提出完善财政体制和优化收入分配格局的政策建议:一是进一步推进土地出让市场化改革。上级部门加强纪律监察和执法督查,对价格过低的工业用地出让项目进行重点监控;完善预算管理制度,规范财政转移性支出,强化审计和监察职能,严格控制向企业变向补贴工业用地出让成本的行为。二是优化农地非农化的利益分配格局。应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创新、优化征地补偿方案,使农户即能得到合理补偿,又能受到勤劳致富的制度激励;密切持续跟踪被征地农户的经济行为,关注征地对农户精神面貌、心理状态以及人生观、价值观等方面的长期影响。三是去除“以地生财”的制度土壤。优化中央、地方财政关系,合理划分事权和支出责任,完善财产税体系,规范转移支付体系,改革GDP至上的政绩考核体制。四是完善土地管理政策稳定房价。增加东部地区土地供应,提高中西部地区土地利用效率。五是纠正土地财政发展模式中的城市偏向。放宽户籍限制,以民生为导向完善土地财政支出管理,推进“人地协调”的城镇化进程。
潘常刚[4](2018)在《社会保障缴款征管能力研究 ——基于不同征管主体的视角》文中研究指明为一国社会成员提供社会保障,以确保其不因特定事件的发生而陷入生存困境,是现代政府承担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现代社会一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自市场化、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工作在制度层面上不断完善,社保待遇上不断提高。但新的问题也十分突出。一是我国当前及未来相当长的时期里都将面临巨大的社保支付压力;二是缴费人既有负担已十分沉重,有学者研究指出,我国社保缴费率在全球181个国家中排名第一;三是因为当下国内生态环境状况不尽理想,加之我国经济体制正在发生变化,我国现存弱势群体规模不小,不仅难以从其手中取得足额的社保资金,而且需要支出更多的社保转移支付。基于以上严峻的现实情况,如何满足各级政府对社保资金日益增大的刚性需求,如何确保社保缴款收入低成本、高效率地持续、快速增长,是各级政府需要认真研究的重大战略问题,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极为迫切的现实问题。本文的研究,从明晰社会保障缴款及其征管能力的概念入手,探讨了影响社会保障缴款征管能力的主要因素与衡量指标,这些因素主要包括:宏观经济发展状况及微观经济主体承受能力、社会保障缴款征收模式、社会保障统筹层次及转续制度、涉费信息管理能力、公众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信任度等。社会保障缴款征管能力的衡量,可以分解为征收能力与管理效率。其中:征收能力可通过征收率加以衡量,具体可分解为两个指标:征收率和扩面率。其中:征收率=实际入库数/理论入库数X 100%,扩面率=实际征缴面/理论征缴面X 100%;而征管效率则可以大致通过征管成本与遵从度加以衡量。本文所做的实证研究表明,我国目前社保缴款的征收能力,总体上仍不能适应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快速发展的需要,导致整个制度运行成本居高不下;加大政府财政负担,弱化制度持续运行能力;降低社会公众的信任度等负效应。通过选取1999-2007年的省级面板数据对地税部门与社保部门征费成本与效果进行实证分析,表明在现行社保缴款多主体征收的情况下,尽管税务机关在征收过程中也存在诸如按计划征收的问题,但总体而言,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更低,而效率相对更高。通过对征收机构对足额征缴率和扩面率影响的研究,发现地税部门可以有效提高足额征缴率。而制约我国社会保障缴款征管能力提升的原因,主要涉及经济层面、制度层面和技术层面。从国际社会来看,其社保缴款征收机构选择既有主要由非税部门征收的模式,也存在仅由税务部门征收或征收权主要归税务部门的模式。国际社会的现实情况使我们不难发现,非税部门征管社保有许多问题,例如征管成本较高、对投保人也是一种负担、征管制度无比复杂。如果社保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可以大大节约成本,提高效率。最近一段时间,英国、俄罗斯正在推进社保征管机构改革,这一情况我国可以予以高度重视,可以从其中学习经验,吸取教训,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与社会保障的实践表明,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是一个必须由政府担责的不可逆的事务,随着我国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的因素也越来越复杂、积累的深层次矛盾问题越来越多,如何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从源头上化解积弊,在重点领域取得突破,必须要有决心与胆魄进行打破既得利益的“顶层设计”。从目前来看,社保征缴能力的提升,需要通过顶层设计解决的问题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尽快立法明确税务机关的统一征收主体地位,以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损耗;二是尽快实现社会保障缴款费改税,以建立可靠的社保资金筹措机制;三是尽快统一明确缴费基数与缴费费率,同时,适当降低缴费率,以有效提升社保扩面率与遵从度。并通过大力发展经济,加强社会保障征管的信息化建设来提升社会保障缴款的征管能力。总的来讲,我国当前及未来的社保事业面临巨大的资金需求与支付压力,在某些省份或人口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城市,靠财政补贴才能维持支付的情况已逐渐增多,而财政的承受能力是有限的,通过尽快立法明确税务机关的统一征收主体地位、尽快实现社会保障缴款费改税,可以有效破除既得利益的藩篱,改革现行困扰社保缴款征管能力提升的障碍,并有效实现基础养老金的全国统筹,同时,在促进社保事业良性、可持续发展中充分展现税务机关作为国家收入部门的独特优势。
耿传辉[5](2016)在《中国农村土地金融改革与发展研究》文中提出“三农”问题和“农村金融改革”是当今经济领域里比较热点的问题。由于城乡二元结构和农业的弱质性,“三农”和农村金融的发展都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三农”问题的关键是资金短缺,农村资金净流出与贷款可获得性差的现象并存。农村地区融资难、融资贵的关键症结就是缺少好的抵押品。基于此,本文聚焦农村最具经济价值但仍未被充分利用的农村土地上,将农村土地与农村金融有机结合,实现资源资产化、资产资金化的转换,发展农村土地金融,创新农村金融体系,在农村地区实现金融普惠。本文以农村土地金融的理论基础为逻辑起点,以农村土地金融的发展变迁为逻辑主线,将对中国农村土地金融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分析置于国际横向比较与国内纵向发展的背景下,力求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与“三农”问题解决,从而使研究的主题与对策建议更具有现实意义。第一章是绪论。本章是对论文的整体规划,包括研究的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研究现状与内容、研究思路与方法,以及论文的创新之处和不足。第二章是相关理论及其溯源,也是论文选题的理论依据。首先,该部分对文章中土地金融、农村土地金融等几个中心词汇进行了概念和研究范围的界定。其次,介绍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农村土地金融相关理论及中国特色的农村土地金融理论,包括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和土地收益资本化理论等。再次,对西方学者有关农村土地金融理论进行了梳理,主要包括金融结构理论、金融抑制与金融深化理论、金融约束理论和农业信贷补贴理论等。第三章是从横向对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农村土地金融进行考察与借鉴。一是德国土地抵押信用合作社与公立土地银行相结合的模式;二是美国以联邦土地银行为核心的政府农业信贷体系;三是印度的以农村协作金融为特色的土地金融体系;四是台湾地区以台湾土地银行为主导的土地金融模式。通过对上述国家与地区农村土地金融模式的比较和考察,可以看出我国土地金融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要以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方法为指导,发挥后发优势,充分发挥农村土地金融对“三农”的支持作用。第四章是从纵向回顾中国农村土地金融的发展历程、取得的成绩以及存在的问题等。一是通过历史分析法,系统梳理了我国农村土地金融发展的变迁历程,包括中国封建社会的农村土地融资功能、民国时期的农村土地金融试验到新中国建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土地金融发展变革等;二是中国农村土地金融发展的成绩。一方面是建立了包括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以及农业保险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的正规农村土地金融机构体系,另一方面是形成了包括钱庄、合会、民间借贷、典当、民间集资、民间借贷、民间贴现组织等的非正规农村土地金融组织体系;三是中国农村土地金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农村土地金融服务不足、农民土地抵押权受限和农村土地债券滞后;四是中国农村土地金融发展滞后的原因分析,主要有土地制度缺陷的限制、农业弱质性的局限、市场机制异化的制约、金融监管滞后的障碍以及城乡二元体制的藩篱等。第五章是中国农村土地金融的改革实践。本章主要是在上一章纵向回顾中国农村土地金融的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对中国农村土地金融的典型模式实践进行横向比较,以便分析各种农村土地金融模式的优劣。一是以绍兴为代表的农村土地信托模式;二是以重庆江津为代表的农村土地证券化模式;三是以重庆为代表的地票交易模式;四是以吉林梨树为代表的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模式。尤其是在吉林省开展的土地收益保证贷款填补了我国农村土地金融的空白,大大提高了信贷资金在农村地区的可获得性。我国目前已经开展的农村土地金融实践各有特色、各有优缺点,总体目标都是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化为金融资产,实现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功能。第六章是中国农村土地金融的未来发展。我国农村土地金融改革一定要以服务“三农”为根本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实施体制和机制再造,不断加大农村土地金融支持“三农”的力度,从而更好地满足“三农”金融服务需求。为此,我国农村土地金融改革发展的基本思路应该是:不断加快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步伐,完善农村土地金融机构建设,加快农村土地金融产品创新,加强农村土地金融政策支持,健全农村金融法律制度,强化农村土地金融风险控制等。同时,大力发展农村普惠金融、民生金融、互联网金融,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构建良好的农村土地金融生态环境,为农村土地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张瑞玺[6](2016)在《利率监管的法治逻辑 ——以利率的社会性为基石》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经济学和法学领域,传统研究范式基于利率之借贷资金价格属性单一认知的逻辑起点,只能推衍出全盘否定政府干预的利率自由化的正当性,从而使利率监管遭遇了根源于利率本体属性片面认识上的逻辑疑难。该逻辑疑难同时也是导致我国将利率扭曲全部归咎于利率管制的根本动因。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深化经济改革,使市场机制在要素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及利率市场化改革已经基本完成的背景下,补正对利率本体属性单一认知的逻辑缺陷,实现利率监管在利率本体属性上的逻辑自洽,不仅是引导市场主体正确认识利率监管的理论基石,而且是以法治的逻辑及时回应利率市场化图景中是否仍然需要对利率进行监管以及如何进行监管的时代命题。借助社会合作体系分析框架,论文提出了利率的社会性概念:通过发挥金融杠杆功能,利率具有引导借贷资本配置方向,从而参与到宏观和微观经济生活之中影响整体社会生态的外在倾向和内在属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利率的二重性概念:嵌入利率本体之中的价格属性和社会属性的有机统合。通过阐释利率二重性之间的辩证关系,指出利率社会性规定了利率价格属性发挥作用的限度,利率的价格属性也预设了利率社会性发挥作用的边界,以及这种辩证关系与利率市场化条件下“权力——权利”及“权利——权利”之法治关系的逻辑接洽,揭示出法律对借贷利率进行限制反映了利率社会性的内在要求,而市场主体在关涉借贷利率上的意思自治要求反映了利率价格属性的内在规定性。正是利率二重性矛盾运动的内在机理,既决定了利率视域内“权力——权利”及“权利——权利”博弈关系趋向一般均衡的规律性,又回应了利率水平应当与全社会平均利润率保持一般均衡的经济学常识,同时证成了利率监管在法哲学上的正当性,从根本上补正了基于利率价格属性单一认知而使利率监管遭遇逻辑疑难的逻辑缺陷,为人们正确认识利率监管打开了新的理论视窗。同时,论文探讨了利率所涵摄的公平、效率、自由及安全价值维度,指出利率二重性之间的矛盾运动和利率所涵摄的四种价值维度的辩证关系,内在地统一于维护“权力——权利”“权利——权利”均衡博弈及保障社会合作体系稳健运行的法律规则要求之上。在此基础上提出并尽可能系统地论述了利率监管的基本理念。为了增强利率监管的操作性,避免传统管制模式的弊端,论文在吸收一般均衡理论的基础上,提出和阐释了一般均衡利率区间的概念,指出利率在法律经济学上的一般均衡解至少应当满足两方面的条件:其一,在横向关系上能够契合利息始终来源于利润的经济常识和一般生活经验法则,从而满足利率社会属性的内在要求;其二,在纵向关系上能够与一定时空范围内的借贷资金供求状况、风险溢价等参数保持相对均衡,从而满足利率价格属性的内在要求。同时,立足于智能资本的高度稀缺性及其对提升社会合作体系整体效能的巨大作用,提出一般均衡利率区间还应当设置主要适用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例外情形,以“为天才之火添加一捆利率之薪”。此外,还指出法律应当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着力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效能,遏制其通过变相提高存贷款利率差攫取超额合作剩余的负外部性金融创新行为。围绕为金融资本服务科技创新和实体经济提供利率激励的思路,在提出和阐释一般均衡利率区间的基础上,论文讨论了通过行政法、民法及刑法手段对利率进行监管的法治进路,尤其着重讨论了通过改革货币政策委员会权能定位实现利率监管透明化操作的具体路径,以及各种利率监管主体之间的权能配置与协调。除导论外,论文主体共四章。导论部分。通过对“法治逻辑”一词内涵的阐释,在明晰论文研究对象为利率监管的基础上,对利率监管及其关涉概念提前界定:(1)“利率自由”与“利率管理”在语义学上是一组位序并列、意涵对立的概念。“利率自由”意指借贷契约当事人享有完全基于意思自治而约定利率标准的合法权利,“利率管理”主要指中央银行对利率水平的设定、调整和限制权力和对利率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等行政规制,以及司法机关对市场主体利率违规行为的司法规制。(2)“利率管制”与“利率监管”是一组位序并列、意涵相对的概念,二者同属“利率管理”的下位概念。“利率管制”是以直接干预利率水平为主导方式的利率管理模式,主要包括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的直接调控和司法机关对借贷利率的上限规制。“利率监管”是以间接干预为主导方式的利率管理模式,主要包括中央银行对市场利率的间接调控及司法机关对借贷利率的上限规制。(3)“利率市场化”涵括了利率管理范式从以直接干预为主导方式向以间接干预为主导方式的变迁过程,但并不是政府对市场利率完全放任不管的“利率自由化”。在利率监管模式下,政府调节利率的实现方式以间接干预为主导,更加符合法治精神的内在要求,为市场机制发挥主导作用释放了更大的自由空间,同时保留了对畸高利率借贷行为的直接规制。第一章,“利率监管:一个期求逻辑自洽的时代命题”。主要是通过考察利率监管及其相关理论与实践的源流与嬗变,阐释利率监管和利率市场化的共生关系及其历史逻辑,指出纯粹基于利率之价格属性的利率自由化观点和历史经验法则、一般生活经验法则及利息始终来源于利润的经济学常识之间的深层矛盾,揭示出论文的核心问题——基于利率价格属性的单一认知,仅能从理论上实现利率自由的逻辑自洽,因而难以避免地会使利率监管遭遇利率本体属性上的逻辑疑难。并通过对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利率管制法规的规范分析,及其实施效果的实践检视,指出该逻辑疑难也是导致理论界对中国当前利率扭曲问题产生归因误区的根本动因,以及引发人们对高利借贷行为应当归罪与否争论难决的深层动因。第二章,“利率监管逻辑起点补正:基于对利率属性的分析”。首先引入社会合作体系分析框架,通过将市场要素资源划分为自然资本、金融资本、一般人力资本和智能资本四种形态,相应地将参与社会合作体系的市场主体划分为自然资本权利主体、货币资本权利主体、一般人力资本权利主体和智能资本权利主体,假定上述四类市场主体完全回归到“无知之幕”笼罩之下的“原初状态”,为缔结加入社会合作体系并公平分配合作剩余的社会契约而展开谈判。由于在合作剩余总量一定的条件下,金融资本权利主体借助利率工具分割合作剩余份额的多少,不仅与其他各型资本权利主体利害攸关,而且与实现合作剩余所必须依靠的社会合作体系能否组织起来并稳健运行密切相关,从而为发现及设定一般均衡利率区间提供了理论可能性,进而为探索建立能够有效防范利率畸高或畸低而导致社会合作体系效率损失的利率监管法治进路提供了一个思考维度,同时为采用建构主义分析方法深入考察利率的本体属性提供了研究路径。随之阐释利率畸高或畸低,必然会对各种形态资本权利主体的应得合作剩余份额产生显见或潜在地影响,即影响不同形态资本主体之权利实现的分配公平和机会公平,从而使社会合作体系蒙受不必要的风险。最后提出和论述了利率社会性概念与利率二重性概念,证成了利率监管在法哲学上的正当性,从根本上补正了基于利率价格属性单一认知所产生的逻辑缺陷,为正确认识利率监管提供了新的理论视角。同时对利率所涵摄的公平、效率、自由、安全价值维度及其与利率二重性的对应关系进行了探讨。第三章:“利率监管的基本理念:关注整体合作效能的思维机制”。借助社会合作体系分析框架,以利率二重性辩证关系及利率的价值涵摄为基础,提出并尽可能系统地论述了利率监管应当遵循的基本理念——实质正义理念、社会本位理念、多维均衡理念、差别对待理念及风险防控理念,试图从理念层面建构一套统筹兼顾的“思维机制”,以回应利率市场化条件下政府应当以何种主导思想对利率实施监管,同时避免构成不当干预。第四章:“利率监管法律制度体系化建构”。本章内容主要是利率二重性理论观点和利率监管基本理念在法律制度建构中的具体化。首先提出和讨论了一般均衡利率区间的概念和设置原则。接着提出将一般均衡利率区间作为利率监管核心工具,围绕激励金融资本服务实体经济和科技创新的总体思路,讨论了利率监管的法律制度建构设想:其一,在行政法维度,依法授予中央银行对基础利率的设定和调节权以及对市场化利率水平的监测权,强化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对利率违规行为的检查权与处罚权,明确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利率监管职能,同时建立“一行三会”与国家统计机关、审计机关、司法机关及地方金融机构的利率监测信息共享及沟通机制。在赋予货币政策委员会基础利率设定与调节权的前提下,通过改革货币政策委员会的成员结构、投票规则、信息披露机制等,实现利率监管的透明化操作。其二,在民法维度,以将本金之外的各种手续费均纳入利率计算范围为前提,明确年化利率超出一般均衡利率区间上限的借贷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借款人对放贷人违法收取的利息享有追偿权。其三,在刑法维度,及时更新将刑法谦抑性片面地理解为从立法上限缩“犯罪圈”的陈旧观点,从社会实践需要和刑法的社会治理功能出发,及时设置高利借贷罪,明确超过一般均衡利率区间上限利率2倍的借贷行为均构成犯罪。同时设置除外条款,将科技创新领域及特殊情形下的超短期高利借贷行为作为例外情形。并通过探讨英国长期限制高利借贷行为的历史作用,指出对高利借贷行为的严格规制,从长期看是有利于科技创新、现代企业组织形式创新与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符合经济规律要求和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的政府公共服务内容。最后,对利率监管法规与相关经济法规的统筹协调进行了尽可能深入地讨论。
方林佑[7](2013)在《主体身份、政府角色与中介组织地位 ——关于我国高等教育市场机制的研究》文中提出现代社会呈现“三元结构”,形成高等教育发展“新协调三角”和资源配置的“市场机制具有基础性。市场机制关注供求、选择、价格、竞争与风险,是集体选择和公共选择的根基,是被人类历史证明了的富有效率的资源配置机制,而高等教育市场机制的历史变迁,显示了高等教育市场机制的顽强生命力,也证明了市场机制在高等教育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市场机制寓于市场主体、政府和中介组织“三个关键点”之中,而我国高等教育市场机制是“后发外生型”,存在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高等教育市场机制运行的“三个关键点”,实质上就是三个“建设点”:一是高等教育市场的主体身份。高等教育市场主体,是指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的组织或个人,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及其教师、学生及其家长、用人单位、科技服务需求者等,其中,高等学校是特殊的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应该具有“灵敏性”,能够自由支配自己的行动,对供求、价格等信号做出适当的回应。但我国高等学校的法人地位缺失,高等教育出资人产权虚化,高等教育捐赠者动力不足,学生及其家庭人力资本投资风险大,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成本“软约束”,科技服务需求者合作机制存在较大缺陷。因此,我国高等教育市场主体已经“身份迷失”。二是高等教育市场的政府角色。政府既是市场的外部调控者,又是市场的特殊参与者。好的政府既要守住“高等教育市场化底线”,又要避免大学的“两类行政化”,确保高等教育的必要投入,维护高等教育的“公正性”。政府应该充当高等教育产品的“精明买主”,成为高等教育“战略性产品”的提供者,并与高等教育的主要生产者(高等学校)科学分权,为市场机制的运行提供有效保障。令人遗憾的是,我国高等教育市场中的政府已经“角色错位”。三是高等教育市场的中介组织地位。高等教育中介是为高等教育市场机制运行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这种非营利、非政府的专业化组织,与政府、市场形成“三边制衡”,共同维护高等教育市场机制的“稳定性”。但是,我国高等教育市场中的中介组织已经“两极分化”,具有“官方性”和“边缘性”双重特征,“缓冲器”功能残缺,重大决策“不在场”。我国高等教育中介组织已经“地位缺席”,其根本出路是“民营化”。我国高等教育市场机制存在的“三大问题”,只有通过“创新”来解决。一是通过管、办、投分离,促进政府机制的再造;二是通过权、责、利结合,实现市场主体的解放;三是通过转、扶、改配套,加强市场中介的中立。学术力量与市场力量、政府力量、志愿者力量不是处于同一个维度,能级差异也很大,任其自由发展势必窒息学术。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该自觉向社会分权,以培育完善的高等教育市场体系,营造市场机制的良好运行环境,并利用市场机制的张力,让高等学校从“二元结构”走向“三元结构”社会。这样,“三类组织”(政府、市场、第三部门)在高等教育领域中博弈与制衡,“三种机制”(市场机制、志愿机制、政府机制)在高等教育领域中冲突与互补,可以矫正高等教育资源配置机制的失衡,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我国高等教育资源的配置效率,以便建立一个公正、有效、自由的高等教育体系。
王子明[8](2013)在《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决策过程的逻辑 ——基于决策溪流分析框架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是当代中国推动国家发展进步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决策过程不仅直接影响到决策的质量和效率,而且直接反映了当代中国政府决策的能力和水平。从理论上分析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决策过程,对理解和改进当代中国政府大型项目决策过程具有积极意义。决策是一系列的“选择一决定”行为和事件,决策过程更应关注的是决策作为一系列行动、一系列事件的正在发生或正在进行的状态。考虑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决策过程具有系统性、层级性、长周期性、影响广泛性等特点,区别于政府日常的、临机的、突发性决策,因此,本文认为科恩等人提出的“垃圾桶”决策模型以及金登在此基础上提出的过程溪流理论既关注到决策主体的行为,又关注到与组织特性紧密相联的决策进程,因而提供了总体性考察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决策过程的理论启示。从总体性考察决策过程出发,尝试性地提出“决策溪流论”的理论构想,并作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决策过程的分析框架。以“决策溪流”一语指称决策过程中一系列行为和事件的发生及其变化,决策过程中存在三条溪流:议题溪流、政策溪流和政治溪流。基于此进行新的理论性拓展,既分析考察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决策过程的三条溪流本身,又考察决策溪流行进所依凭的更为宏观的时空条件,并从决策要素的角度定义并分析决策渠、决策溪流、决策动力,考察议题构建和决策时机。最后提出“执政部门主导的决策溪流分析框架”是理解当代中国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决策过程的概念性框架的结论性观点,并建议通过扩大决策渠的开放性以提高决策的公众接受度以改进决策过程。决策溪流的行进由特定的时空条件作为支持,本文把支持决策溪流存续的时空条件视作决策语境,即决策溪流的行进是由决策语境所塑造的。参照布罗代尔的历史时段理论,提出决策语境是由结构性力量、局势性力量和事件性力量共同构成的一个多层面的结构,每一层面对决策溪流的存续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同的。作为当代中国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决策语境的结构性力量和局势性力量的重要内容,分别重点考察了当代中国的政治~行政体系结构和现代化的时代主题。决策溪流行进在一条有限开放的决策渠之中,决策渠由有形构件和无形构件所构筑。决策渠由堤和坝构成,堤承担着束流与导流的功能,坝承担着阻滞与疏导的功能:决策渠的有限开放是通过决策渠各个层级的控制阀实现的。决策溪流行进到某个控制阀时,会积累自身的能量,形成决策势能,一旦某种因素作用于决策主体,迫使控制阀快速打开,势能就会转变为溪流继续行进的动能。一般情况是,各层级执政部门在决策渠中可能既履行着控制阀的功能,又发挥着决策坝的作用,而且决策信息一般需要通过执政部门才能被编码并纳入决策溪流。决策溪流的行进具体体现为决策主体的行为,即若干决策主体的“一组”行为。决策主体在决策溪流行进中承担的角色存在很大差别,诸如决策者、决策关键人、决策利益相关者表明了不同的角色功能。决策主体间的行为互动反映了决策主体间关系,包括有限博弈、民主协商、利益综合等,这些行为互动也体现了决策溪流的行进实质。因为进入决策渠的议题并不是纯粹的关于问题的讨论与酝酿,而是反映着讨论酝酿问题与讨论深化政策建议的一种结合。三条溪流可以辨识,但是它们也是相互转化的,议题溪流和政策溪流在某种情况下也可能转化为政治溪流的表达形式。三条溪流又是相互作用的,政治溪流的行进会促进或阻滞议题溪流、政策溪流的行进,同样,议题溪流和政策溪流的行进又可能“逼迫”政治溪流行进得更快些。因此,就议题进行的政治性评估、经济性评估和技术性评估,实际上可以理解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决策溪流行进的主要方式。决策溪流的行进需要推动力,推动力直接来源于决策主体。决策溪流能够通过决策渠诸多控制阀的关键在于决策时机带来的动力。决策时机是溪流的行进状态与决策主体主动作为的相互契合。每条溪流都有属于自己的“决策时机”在前进的方向上等待。决策时机的形成有赖于决策诱因,决策诱因激发决策主体的反应,这种反应导致决策势能快速地转化为决策动能,决策动能的表现形式既可能是决策溪流顺决策愿景方向行进,也可能逆决策愿景方向行进。如果是逆愿景方向行进,那么就可能出现决策中止的状态。如果决策中止后无法恢复,那么就可以确定为决策终止了,反之,则可确定这种中止状态为决策“冬眠”。本文研究的主要创新价值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选题的角度较为新颖,选取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决策案例进行决策过程理论分析,并且将例证分析与理论建构结合起来;二是理论分析框架具有创新性,在约翰· W ·金登的“过程溪流”理论的基础上,基于总体性分析视角,构建起决策溪流论的概念性框架,并讨论了决策语境、决策要素、决策渠、决策堤坝、决策势能、决策主体、决策关键人、决策利益相关者、议题、决策时机、决策诱因、决策中止、决策“冬眠”等概念;三是提出适用于理解当代中国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决策过程的“执政部门主导的决策溪流分析框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将决策的公众接受度作为评判政府大型项目决策过程优劣的重要标尺,从而为改善政府大型项目决策过程提供政策建议方向。
伍巧芳[9](2012)在《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及其借鉴 ——以次贷危机为背景》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从美国2007年4月份次贷危机开始至今已经有5年时间了,在这次金融危机中,次贷危机从金融市场开始扩散到美国的实体经济,使美国经济萎缩,并进而迅速蔓延开来导致世界经济危机的发生。这次经济危机从房地产市场转向,进而演变成全球性的危机,这次金融危机从资本经济开始转向实体经济并且使全球的经济市场受到重大的创伤。在本次经济危机中,美国政府的金融监管不力使得本次金融危机中美国政府的应对受到了各个国家以及本国各个方面的批评。曾经予以美国巨大利益并使美国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的金融自由化一瞬间转化为金融灾难式的过程。由于美国市场中的“双层多头”监管以及分业监管制度被证明在金融危机之下缺乏对危机的抵御能力,是以在金融危机之后美国开始了对金融监管的改革。2009年6月,美国财政部正式公布了金融监管改革的白皮书。到如今,金融改革的思想已经渗透到金融改革以及金融监管的各行各业。随着美国金融体系的变革以及反思分业监管所出现的问题之后,统一监管以及统一监管所面临的问题将逐渐成为金融监管的核心问题,并且对我国的金融市场有着很强的借鉴意义。金融危机后美国通过立法对本国的金融监管进行了重大改革,本篇论文依据美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变迁的路径,重点研究本次改革的形成背景、立法路径、核心内容、监管效能及其对美国和世界其他国家产生的影响。在此研究基础上,着重探索美国此次金融监管改革对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建设的启示。美国历史上爆发了多次金融危机,为了与之前的金融危机区别开来,本论文所称“此次或本次金融危机”指的是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并迅速蔓延至全世界的金融危机。本文分为七个部分,包括引言和六个章节,简述如下:本文的第一部分是导言,包括四个小节,分别为选题背景、选题意义、研究方法和研究综述。由选题背景作为文章的开头,通过对选题背景的介绍表达出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并以此引出作者选此题目作为研究的意义,以及之后本文所使用的研究方法和对美国现阶段金融监管改革的想法。本章的作用是对全文做一个引导,并以此对全文起着一个开头的作用。第一章重点关注的是金融危机所暴露的美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弊端。本章从自律监管和“去监管化”的监管理念与双层多头监管体制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发现此次金融危机爆发前夕美国金融市场的高度混业经营、宽松的金融监管,加上低效的监管机构体制,均揭示了此次金融危机在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上的深刻根源。第二章着重对美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法案进行剖析。由于本次美国金融危机是由次贷危机引起,并且指向性明显,所以本章首先对次贷危机爆发的成因以及基本规则进行分析,从根本上解释次贷危机扩散的过程,并且对次贷危机转变为金融危机的过程进行了详细阐述,然后从金融监管的最为常见的手段——金融立法来进一步解释美国金融监管制度以及美国金融监管理论的变迁,最后对美国金融监管的重要改革法案——《多德-弗兰克法》的内容、影响、监管效能及其反对声音进行了评析。第三章遵循着美国金融监管理念的历史演变方向对本次金融监管改革中理念转向的内涵及其创新之处进行探讨。本章首先详述了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至今美国金融监管理念从自由竞争到重建政府监管的历史进程,其次,从法定防火墙、政府间接监管公私利益以及政府干预自由市场三个方面证明美国的金融监管理念已经从金融自由主义转变为政府干预下的市场调节,最后探讨了美国芝加哥大学的Posner和Weyl教授在新监管理念的影响下提出金融衍生品监管的建议,为拥有金融产品管辖权的监管机构提供正确的权力指引,以提高其监管效率。第四章重点探析了美国金融监管的首要目标从金融效率向消费者金融保护的转变。本章首先概述了危机前美国金融监管目标的演进以及金融消费者保护这一监管目标在实践中的发展,其次讨论了美国次贷危机中金融消费者保护与系统性风险之间的关联,论证了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与金融业系统性风险之间为相互促进而非相互排斥的关系,最后,从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政府出台的三部金融立法中归纳了对消费者金融保护的规定,并对它们进行了客观的评论与分析。第五章着重探讨了本次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创新,即从功能监管到全面审慎监管的转变。本章首先对危机前美国金融监管架构及其历史进程进行了梳理,然后分析了危机前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争议,最后从宏观审慎监管、微观审慎监管、监管框架的调整、危机处理及解决机制以及消费者保护几个方面阐释了美国金融监管体制产生的新变化。第六章重点阐述了美国本次金融监管改革立法对我国的启示。本章首先列举了美国金融危机给中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其次,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历史与现状进行梳理并分析我国现阶段金融体系的风险状况,包括运营风险和长期系统性风险,在此基础上,笔者总结了我国金融监管改革面临的问题并为我国金融监管的制度建设提出了一些客观的建议。
肖艳辉[10](2012)在《社会救助国家责任模式比较研究》文中指出我国转型期的“制度性贫困”背景对社会救助制度的责任模式选择有着急切的定位需要。从一个全球范围的视角来比较不同发达程度国家的社会救助责任模式,找出共同经验,为我所用,意义重大。发达国家的英、美、德、瑞典都经历了国家无责任阶段的慈善救济模式、国家有限责任的补济救助模式、国家强责任阶段的凯恩斯-贝弗里奇模式、多元主体责任阶段的国家和社会共享模式阶段。这几种模式变迁有着深刻的原因:既有共同的社会大背景,也有不同发展阶段的理论影响。工业化发展带来的经济危机、丁人运动的大规模爆发和社会主义阵营的形成、福利依赖现象的滋长是其共同的社会原因。理论原因的影响因不同的阶段而分别不同:国家无责任阶段,主要有致贫原因个人因素论、社会连带思想、守望相助思想。国家有限责任阶段,主要有制度变迁理论、负所得税理论。国家强责任阶段,主要有社会制度不平等论、德国新历史学派和凯恩斯主义、福利经济学、新剑桥学派、费边社会主义、社会保障基础理论发展等的影响。多元主体责任阶段,主要有经济自由主义、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理论、社会风险分担理论、“合理利己主义”理论、贫困陷阱理论、福利依赖理论、社会民主主义“第三条道路”思想的影响。发展中国家的南非、拉美国家、俄罗斯和我国,其经济发展水平和制度模式有着一定的类同性。改革开放前基本上都是实行全民覆盖与有选择补助的社会救助计划,而在民主化的改革进程中,得益于联合国的推动,将阿马蒂亚森的“可行能力”理论应用于国内的社会救助制度改革,从以往单纯的生活救助变为发展被救助者“可行能力”的救助,以解决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互制约的紧张关系;在责任承担上,除了强调国家的主要救助责任外,也开始强调被救助者和社会的共同责任,一些救助项目开始实行私有化改革,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社会资金在救助方面的效用。理论方面的影响主要是贫困者应得权利理论和“可行能力”理论。我国社会救助责任模式变迁的主要原因有:儒家传统思想、社会结构贫困观、社会救助“秩序控制论”、社会救助“经济影响论”、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和“人民利益观”、唯物史观应用于社会救助制度及反“福利依赖”思想、社会排斥理论等。域外国家制度变迁带给我们的启示主要有:在制度模式上由单纯的生活救助向工作导向型转换,注重发展被救助者的可行能力;国家权力向社区放权和转移,寻求国家和社会共担的责任模式。在影响制度变迁的原因方面带来的启示主要有模式的选择与社会背景相对应、模式的转变与社会需求相对应,观念影响模式选择。除了域外的经验外,还要借鉴我国传统社会的丰富经验。我国未来社会救助国家责任模式选择要在克服现有不足的基础上,确立国家责任为主和社会责任为辅的社会救助责任模式,应选择发展被救助者可行能力的救助模式,应建立综合式的社会救助模式,应从“输血式”模式向“造血式”模式转换,国家救助责任应向“社区合作”模式转移。
二、通货膨胀的成因与市场行为监控——访全国人大代表、湖南财经学院教授徐唐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通货膨胀的成因与市场行为监控——访全国人大代表、湖南财经学院教授徐唐龄(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暂行法的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起与研究的意义 |
(一)选题的缘起 |
(二)研究的意义 |
二、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一)相关立法原理研究 |
(二)相关立法制度研究 |
(三)相关立法技术研究 |
(四)研究评述 |
三、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一)立法原理研究 |
(二)立法制度研究 |
(三)立法技术研究 |
(四)研究评述 |
四、研究方法与论证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论证思路 |
五、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暂行法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暂行法的概念 |
一、现有概念的评析 |
二、暂行法概念的核心意涵 |
三、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第二节 暂行法的存续价值 |
一、缓和社会变迁与法的稳定性之间的紧张关系 |
二、保证立法者有限理性制约下的立法需求实现 |
三、采用实践检验的方式弥补立法预判的不足 |
四、协调立法争议中各方利益的折中方式 |
第三节 暂行法的立法定位 |
一、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立法形式 |
二、弥补正式立法经验不足的辅助立法形式 |
三、稳定社会转型与改革秩序的过渡立法形式 |
第二章 我国暂行法的立法发展史 |
第一节 暂行法的立法发展进程 |
一、新中国建立及探索时期(1949-1965):暂行法的萌芽 |
二、文革时期(1966-1976):暂行法的停滞 |
三、改革开放启动及探索时期(1977-1992):暂行法的激增 |
四、改革开放构建及完善时期(1993-至今):暂行法的减缓 |
第二节 暂行法立法发展的演变规律 |
一、暂行法立法具有连续性且始终是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
二、暂行法立法发展与社会转型时期相适应 |
三、暂行法立法因时代背景不同呈现不同的内容偏重 |
四、暂行法分布于各位阶法中且有集中趋势 |
五、暂行法立法程序逐步公开与规范 |
六、暂行法的法构造处于不断进化过程 |
第三章 我国暂行法的立法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暂行法的立法现状考察 |
一、暂行法数量、领域及地域的考察 |
二、暂行法的立法起因考察 |
三、暂行法的立法权考察 |
四、暂行法的立法主体考察 |
五、暂行法的立法程序考察 |
六、暂行法的立法变动考察 |
第二节 暂行法立法现状的特点 |
一、暂行法在当前阶段、特定领域与特定地域立法中应用 |
二、暂行法立法起因多样且主观性较强 |
三、暂行法立法权与权限规定不统一 |
四、暂行法立法主体多为地方或行政立法主体 |
五、暂行法立法中程序不确定及立法后程序不受重视 |
六、暂行法的变动存在随意性 |
第三节 暂行法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暂行法的立法主体、立法权与权限皆未明确 |
二、暂行法的立法程序缺乏针对性 |
三、暂行法的有效期条款欠规范 |
第四章 暂行法的立法主体、权力与权限 |
第一节 暂行法的立法主体 |
一、各立法主体的暂行法立法需求分析 |
二、暂行法的立法主体设定 |
第二节 暂行法的立法权 |
一、暂行法立法权释义 |
二、暂行法立法权的形式 |
三、暂行法立法权的权能 |
第三节 暂行法的立法权限 |
一、暂行法立法权限的设定基础与标准 |
二、暂行法的立法权限体系构建 |
三、暂行法的立法界限 |
第五章 暂行法的立法程序 |
第一节 暂行法立法程序的特征与价值取向 |
第二节 暂行法立法程序的构成要素与原因分析 |
一、提案前需创制立法依据 |
二、审议中应生成暂行理由 |
三、表决时不应采用“原则通过”的形式 |
四、应明确立法监督程序 |
五、应完善立法解释程序以回应暂行法适用 |
六、应借助立法评估以做出阶段性立法决策 |
第三节 暂行法立法程序的具体设计 |
一、准备程序 |
二、制定程序 |
三、监督程序 |
四、解释程序 |
五、评估程序 |
六、转化程序 |
第六章 暂行法有效期条款的立法构造 |
第一节 有效期条款设置意义 |
第二节 暂行法有效期条款的构造与设计 |
一、暂行法有效期立法形式的审视 |
二、暂行法有效期条款的立法模式 |
三、暂行法有效期条款的期限确定 |
第三节 有效期条款所致规则不稳定及解决路径 |
一、有效期条款对规则稳定性的影响 |
二、规则不稳定所致司法适用率低的解决途径 |
三、规则不稳定状态下公民信赖利益的保护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2)我国宏观调控中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2.1 维护经济稳定,为“五位一体”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的经济环境 |
1.2.2 发挥合力共同优化结构调整,促进经济持续高质量发展 |
1.2.3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共同实现宏观调控总目标 |
1.3 基本概念与研究范畴 |
1.3.1 宏观调控的基本概念 |
1.3.2 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的基本概念与研究范畴 |
1.3.3 加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的必要性 |
1.4 研究方法 |
1.4.1 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 |
1.4.2 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 |
1.4.3 历史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相结合 |
1.5 研究框架 |
1.6 创新与不足 |
1.6.1 论文创新点 |
1.6.2 论文难点与不足 |
2 文献综述和理论基础 |
2.1 文献综述 |
2.1.1 国外相关研究 |
2.1.2 国内相关研究 |
2.2 宏观调控的理论基础 |
2.2.1 马克思关于宏观调控的理论 |
2.2.2 经济周期理论 |
2.2.3 经济增长理论 |
2.2.4 凯恩斯主义流派 |
2.2.5 其他理论 |
2.3 财政和货币政策协调配合的主要理论模型 |
2.3.1 IS-LM曲线——封闭经济下财政与货币政策对经济的影响 |
2.3.2 米德冲突——单一政策无法兼顾内外均衡 |
2.3.3 丁伯根法则——不同经济目标需要不同的政策工具 |
2.3.4 蒙代尔—弗莱明模型——开放经济下财政货币政策效果不同 |
2.4 国内外理论与文献的启示与不足 |
2.4.1 我国宏观调控与西方国家干预等理论的联系与区别 |
2.4.2 国内外理论与文献的不足 |
2.5 构建宏观调控中财政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的基本框架 |
2.5.1 短期注重维护经济总量基本稳定,侧重需求管理 |
2.5.2 长期注重优化结构提高经济质量,侧重供给管理 |
2.5.3 加强两大政策工具协调配合,提高政策合力和效率 |
3 世界主要国家财政货币政策协调配合的经验与启示 |
3.1 美国各阶段财政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情况 |
3.1.1 “罗斯福新政”中财政与货币政策及其协调配合 |
3.1.2 二战期间财政与货币政策及其协调配合 |
3.1.3 二战后至70年代财政与货币政策及其协调配合 |
3.1.4 20世纪80年代财政与货币政策及其协调配合 |
3.1.5 20世纪90年代财政与货币政策及其协调配合 |
3.1.6 21世纪国际金融危机前财政与货币政策及其协调配合 |
3.2 日本各阶段财政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情况 |
3.2.1 财政政策的演进 |
3.2.2 货币政策的演进 |
3.2.3 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 |
3.3 德国各阶段财政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情况 |
3.3.1 二战后到60年代中期中性的财政政策和偏紧的货币政策协调配合 |
3.3.2 60年代中期至80年代初反周期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协调配合 |
3.3.3 80年代初至2008年紧缩的财政政策与偏紧的货币政策协调配合 |
3.4 2008年金融危机后主要国家财政货币政策协调配合概况 |
3.4.1 美国应对金融危机财政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 |
3.4.2 日本应对金融危机财政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 |
3.4.3 德国应对金融危机中财政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 |
3.5 国际经验的启示 |
3.5.1 两大政策共同维护经济基本稳定 |
3.5.2 两大政策配合促进经济结构调整 |
3.5.3 充分利用国债功能助力两大政策实现各自目标 |
4 我国宏观调控中财政货币政策协调配合的历史沿革 |
4.1 从双松到双紧的财政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1993年—1997年) |
4.1.1 从双松转向双紧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 |
4.1.2 两大政策共同抑制固定资产投资过热 |
4.1.3 央行试行以国债为公开市场操作对象 |
4.2 积极的财政政策与稳健的货币政策协调配合(1998年—2004年) |
4.2.1 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 |
4.2.2 共同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经济总体稳定 |
4.2.3 利用特别国债注资国有商业银行应对亚洲金融危机 |
4.2.4 国债期限结构受限央票成为公开市场业务主力 |
4.3 双稳健的财政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2005年—2008年) |
4.3.1 双稳健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 |
4.3.2 两大政策引导经济结构调整 |
4.3.3 财政部发行特别国债购买外汇储备进行投资 |
4.4 积极财政政策与适度宽松货币政策协调配合(2008年—2011年) |
4.4.1 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 |
4.4.2 共同支持4万亿投资应对经济下滑 |
4.4.3 共同支持结构调整促进出口、投资和消费 |
4.4.4 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逐步增加 |
4.5 积极的财政政策与稳健的货币政策协调配合(2011年—今) |
4.5.1 积极的财政政策与稳健的货币政策 |
4.5.2 两大政策定向扶持相关领域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
4.5.3 两大政策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
4.5.4 两大政策加大国债、国库现金工具协调配合力度 |
5 两大政策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分析与原因探析 |
5.1 实际GDP增速、赤字率及货币供给M2增速关系的实证研究 |
5.1.1 样本数据及计量方法 |
5.1.2 基本检验 |
5.1.3 VAP模型建立及检验 |
5.1.4 脉冲响应函数及方差分解 |
5.1.5 实证分析结论 |
5.2 原因探析 |
5.2.1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与经济增长相互影响 |
5.2.2 政府投资波动对经济增长影响较大 |
5.2.3 货币政策目标与执行传导力度需合理把握 |
6 两大政策促进结构调整的实证分析与原因解析 |
6.1 样本数据及计量方法 |
6.1.1 样本数据选取及说明 |
6.1.2 计量方法 |
6.2 两大政策促进我国各地区产业结构调整的实证分析 |
6.2.1 两大政策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实证分析 |
6.2.2 两大政策促进东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的实证分析 |
6.2.3 两大政策促进中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的实证分析 |
6.2.4 两大政策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的实证分析 |
6.2.5 实证分析结论 |
6.3 原因解析 |
6.3.1 单靠任一政策作用有限,难以发挥合力促进结构调整 |
6.3.2 两大政策缺乏协调配合的机制和端口支撑 |
6.3.3 各地差异较大,执行财政、货币政策的方式和效果不一 |
7 两大政策工具在协调配合中的实证分析及原因分析 |
7.1 国债对货币供给量的影响分析 |
7.1.1 外汇占款大幅波动使货币供给较为被动 |
7.1.2 外汇占款过多影响金融机构资金效率和货币政策有效贯彻 |
7.1.3 利用特别国债创新外汇管理仍未解决货币供给难题 |
7.1.4 利用“央票”等货币政策工具对冲“外汇”效率低于国债 |
7.2 国库现金对货币供给量的VECM模型实证分析 |
7.2.1 变量选择及单位根检验 |
7.2.2 国库现金影响流通中的现金(M0)的实证分析 |
7.2.3 国库现金影响狭义货币供给量(M1)的实证分析 |
7.2.4 国库现金影响广义货币供给量(M2)的实证分析 |
7.2.5 实证分析结论 |
7.3 原因分析 |
7.3.1 央行持有国债规模和比例过低 |
7.3.2 国债规模的安全区间难以确定,国债管理有待提高 |
7.3.3 国债市场尚不完善 |
7.3.4 缴税周期性特征使国库现金对货币供应量产生影响 |
7.3.5 国库现金预测的科学性有待提高 |
7.3.6 中央国库现金进行商业银行定期存款管理有待进一步提高 |
7.3.7 两大政策缺乏协调配合机制 |
8 完善宏观调控中财政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的建议 |
8.1 宏观经济面临的国际国内新形势 |
8.1.1 国际经济新形势 |
8.1.2 国内经济新形势 |
8.2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宏观调控的总体战略基调 |
8.3 构建宏观调控中财政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的基本机制 |
8.4 短期维护经济基本稳定,发挥需求管理优势 |
8.4.1 采用积极的财政政策与稳健的货币政策协调配合 |
8.4.2 发挥政府投融资优势,从需求侧维护总量基本稳定 |
8.4.3 利用国债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
8.5 长期促进结构调整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侧重供给管理 |
8.5.1 两大政策协调配合以科技创新引领经济增长动能转换 |
8.5.2 推动相关市场经济主体改革和发展 |
8.6 加大两大政策工具协调配合力度,提高政策效率 |
8.6.1 积极稳妥扩展赤字和债务规模,进一步优化政府债务管理 |
8.6.2 善于利用国债、国库现金增加货币供应量调控的主动权 |
8.7 进一步完善其他制度供给 |
参考文献 |
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3)土地财政对居民收入分配的影响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内容、目标与方法 |
四、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基本概念与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基本概念界定 |
一、土地财政 |
二、地方政府行为 |
三、居民收入 |
四、居民收入分配 |
第二节 相关理论分析 |
一、地租与土地国有化理论 |
二、公共选择理论 |
三、委托——代理理论 |
四、马克思主义收入分配理论 |
五、福利经济学理论 |
第三节 土地财政影响居民收入分配的机制分析 |
一、“以地引资”对城镇职工工资的影响机制 |
二、土地征收对居民收入与财富的影响机制 |
三、“以地生财”对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机制 |
四、“以地生财”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机制 |
第二章 土地财政、收入分配的制度安排与发展趋势 |
第一节 土地财政相关制度 |
一、需求层面:分税制改革和政绩考核制度 |
二、供给层面:土地、房产制度的变革 |
第二节 土地财政的规模和变动趋势 |
一、土地征收和土地供应面积 |
二、土地财政收入 |
第三节 收入分配政策 |
一、打破平均主义,恢复按劳分配(1978-1984) |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建立多元分配格局(1987-2006) |
三、注重追求公平的收入分配格局(2007 年至今) |
四、对收入分配政策的评价 |
第四节 收入分配状况和变动趋势 |
一、居民总体收入差距 |
二、城乡收入差距 |
三、城镇居民收入差距 |
四、城镇职工工资差距 |
五、农村内部收入差距 |
第三章 “以地引资”与城镇职工工资 |
第一节 研究方法、变量和数据 |
第二节 实证结果 |
一、基本结果 |
二、机制检验 |
第三节 稳健性检验 |
一、安慰剂检验结果 |
二、GMM方法估计结果 |
第四节 异质性检验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土地征收对居民收入与财富的影响 |
第一节 数据、模型和方法 |
第二节 计量结果 |
一、双重差分(DID)回归结果 |
二、安慰剂检验结果 |
三、倾向匹配双重差分方法检验结果 |
四、机制检验结果 |
第三节 土地征收对居民收入与财富差距的贡献度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以地生财”与城镇居民收入差距 |
第一节 实证模型、数据来源与变量描述 |
一、实证模型与变量设定 |
二、数据来源与变量描述 |
第二节 实证结果分析 |
一、“以地生财”对城镇居民收入差距影响的基准回归 |
二、“以地生财”影响城镇居民收入差距的渠道分析 |
第三节 内生性问题处理 |
第四节 异质性和稳健性检验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以地生财”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
第一节 研究设计 |
一、模型设定 |
二、变量的选取及说明 |
三、内生性的处理 |
第二节 实证结果 |
第三节 “以地生财”对城乡收入差距影响的中介机制检验 |
一、土地财政背景下“人地失调”城镇化的中介效应检验 |
二、公共品供给扭曲的中介效应检验 |
三、“去工业化”的中介效应检验 |
第四节 土地财政与城乡收入差距之间的空间关系检验 |
一、模型设定 |
二、空间计量回归结果 |
第五节 异质性与稳健性检验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第一节 全文总结 |
第二节 政策建议 |
一、深入推进工业用地市场化改革 |
二、完善农地非农化的利益分配格局 |
三、去除“以地生财”的制度化土壤 |
四、完善土地管理政策稳定房价 |
五、纠正土地财政发展模式中的城市偏向 |
第三节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4)社会保障缴款征管能力研究 ——基于不同征管主体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 本文的研究背景 |
(二) 本文的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一) 社会保障缴款征管能力的基本内涵研究 |
(二) 我国社会保障缴款征管现状研究 |
(三) 社会保险以税或费筹资效率孰优之争研究 |
(四) 社会保险缴款的征缴体制之争研究 |
(五) 税收征管能力问题研究 |
(六) 文献评述 |
三、论文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四、研究框架与内容 |
(一) 论文的框架结构 |
(二) 研究内容 |
五、文章的可能创新 |
(一) 研究内容的创新 |
(二) 研究视角的创新 |
第一章 社会保障缴款征管能力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社会保障 |
二、社会保障缴款 |
三、社会保障缴款征管能力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政府绩效管理理论 |
二、纳税遵从理论 |
三、委托代理理论 |
四、福利经济学理论 |
第三节 社会保障缴款征管能力的衡量 |
一、社会保障缴款征收能力的衡量 |
二、社会保障缴款征管效率 |
第四节 影响社会保障缴款征管能力的主要因素 |
一、宏观经济发展状况及微观经济主体承受能力 |
二、社会保障缴款征收模式 |
三、社会保障统筹层次及转续制度 |
四、涉费信息管理能力 |
五、民众对国家社保制度的信任度 |
第二章 我国社会保障缴款征管能力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社保缴款不同征收主体征管能力比较分析 |
一、征收率的比较分析 |
二、扩面率的比较分析 |
三、征收成本的比较分析 |
第二节 以税务部门为征收主体样本地区征管能力分析:以浙、粤、黑为例 |
一、浙江省情况分析 |
二、广东省情况分析 |
三、黑龙江有关情况分析 |
第三节 我国社会保障缴款征管能力的总体判断 |
第四节 地税部门与社保部门征费成本与效果的实证分析 |
一、社保地税征管成本规模变化的实证分析 |
二、社保地税征管成本效率变化的实证分析 |
三、社保征收机构选择对征管能力影响的实证分析 |
第三章 我国现行社会保障缴款征管的效应分析 |
第一节 效应一:增加制度运行成本 |
第二节 效应二:加大政府财政负担 |
第三节 效应三:降低社会公众信任度 |
第四章 我国社会保障缴款征管能力不足的成因分析 |
第一节 经济层面原因 |
一、宏观经济发展状况 |
二、微观经济主体生存状况 |
第二节 制度层面原因 |
一、顶层设计不足,征缴主体的选择随意性强,部门利益凸显 |
二、社会保障统筹层次及转续制度不畅 |
第三节 技术层面原因 |
一、信息化进程缓慢 |
二、费源监控能力不足 |
第五章 国际社会社保缴款征收机构选择及征收成本分析 |
第一节 非税部门征收的模式及成本分析 |
第二节 单独或主要由税务部门征收的模式及成本分析 |
第三节 英国和俄罗斯社会保障缴款征收机构变革的原因及成本分析 |
一、英国模式 |
二、俄罗斯模式 |
第六章 提升社会保障缴款征管能力建设的政策建议 |
第一节 完善社会保障费征管体制 |
一、合理选择社会保障费征管体制 |
二、开征社会保障税,统一社会保障缴款筹集机构 |
三、提高社会保障统筹层次,统一转续制度 |
第二节 大力发展经济改善社会保障缴款征管能力 |
一、提升经济发展水平,促进区域均衡发展 |
二、提高居民收入水平,增强社会保障缴款负担能力 |
三、创建公平缴款环境,提升缴款遵从度 |
第三节 加强社会保障征管的信息化建设 |
一、加快社保征管的信息化进程 |
二、加强横向信息交流,推进信息资源共享 |
主要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5)中国农村土地金融改革与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与内容 |
1.2.1 研究现状 |
1.2.2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4.1 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农村土地金融基本理论及其溯源 |
2.1 农村土地金融的基本理论 |
2.1.1 农村土地 |
2.1.2 土地金融 |
2.1.3 农村土地金融 |
2.2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农村土地金融相关理论 |
2.2.1 地租与收益资本化理论 |
2.2.2 合作制理论 |
2.2.3 信贷合作社理论 |
2.2.4 土地抵押贷款债务理论 |
2.2.5 中国特色农村土地金融相关理论 |
2.3 西方农村土地金融的主要理论 |
2.3.1 金融结构理论 |
2.3.2 金融抑制与金融深化理论 |
2.3.3 金融约束理论 |
2.3.4 农业信贷补贴理论 |
第3章 典型国家和地区农村土地金融的经验借鉴 |
3.1 德国农村土地金融 |
3.1.1 成立土地抵押信用合作社 |
3.1.2 构建金字塔式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 |
3.1.3 创新合作金融管理体系 |
3.1.4 制定农村土地金融支持政策 |
3.2 美国农村土地金融 |
3.2.1 成立联邦土地银行 |
3.2.2 优化农村商业金融体系 |
3.2.3 完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 |
3.2.4 构建农村政策性金融体系 |
3.3 印度农村土地金融 |
3.3.1 构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体系 |
3.3.2 强力推进商业银行的支农服务 |
3.3.3 创建农村政策性金融体系 |
3.4 台湾地区农村土地金融 |
3.4.1 台湾土地银行的创建与发展 |
3.4.2 其他专业金融机构的参与和支持 |
3.4.3 台湾农村土地金融的特征 |
3.5 农村土地金融的经验借鉴 |
第4章 中国农村土地金融的发展情况 |
4.1 中国农村土地金融的发展历程 |
4.1.1 中国封建社会的农村土地融资情况 |
4.1.2 国民政府时期的农村土地金融试验 |
4.1.3 改革开放前农村土地金融的发展历程 |
4.1.4 改革开放后农村土地金融的改革历程 |
4.2 中国农村土地金融发展取得的成绩 |
4.2.1 基本建立正规农村土地金融机构体系 |
4.2.2 初步形成非正规农村土地金融服务体系 |
4.2.3 建立和试行了一些农村土地金融模式 |
4.3 中国农村土地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 |
4.3.1 农村土地金融服务不足 |
4.3.2 农民土地抵押权受限 |
4.3.3 农村土地债券滞后 |
4.4 中国农村土地金融发展滞后的原因 |
4.4.1 土地制度缺陷的限制 |
4.4.2 农业弱质性的局限 |
4.4.3 市场体制异化的制约 |
4.4.4 风控机制落后的阻碍 |
4.4.5 城乡二元体制的束缚 |
第5章 中国农村土地金融的改革实践 |
5.1 农村土地信托模式 |
5.1.1 农村土地信托的运行 |
5.1.2 农村土地信托的流程 |
5.1.3 农村土地信托的创新 |
5.1.4 农村土地信托的问题 |
5.2 农村土地证券化模式 |
5.2.1 农村土地证券化的运行 |
5.2.2 农村土地证券化的创新 |
5.2.3 农村土地证券化的问题 |
5.3 地票交易模式 |
5.3.1 地票交易的运行 |
5.3.2 地票交易的创新 |
5.3.3 地票交易的问题 |
5.4 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模式 |
5.4.1 土地收益保证贷款的运行 |
5.4.2 土地收益保证贷款的创新 |
5.4.3 土地收益保证贷款的问题 |
5.5 农村土地金融实践典型模式的启示 |
5.5.1 以我国城镇化建设为契机 |
5.5.2 以加快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为依托 |
5.5.3 以农村土地金融产品创新为载体 |
第6章 中国农村土地金融的未来发展 |
6.1 加快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程 |
6.1.1 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 |
6.1.2 完成农村土地确权颁证 |
6.1.3 落实农村土地还权赋能 |
6.2 完善农村土地金融组织机构 |
6.2.1 发挥商业银行的支农主体作用 |
6.2.2 健全政策性银行的金融支农职能 |
6.2.3 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
6.2.4 成立政策性的中国土地银行 |
6.2.5 重建基层农村合作金融系统 |
6.3 加快农村土地金融产品创新 |
6.3.1 加快互联网类农村土地金融产品创新 |
6.3.2 加快商业类农村土地金融产品创新 |
6.3.3 推进政策类农村土地金融产品创新 |
6.3.4 加快农村土地金融抵押担保品创新 |
6.4 加强农村土地金融政策支持 |
6.4.1 财政政策 |
6.4.2 货币政策 |
6.4.3 监管政策 |
6.5 健全农村土地金融法律制度 |
6.5.1 修订《农村土地承包法》、《担保法》和《物权法》 |
6.5.2 制定《农村土地金融法》 |
6.5.3 制定《农业保险法》 |
6.6 强化农村土地金融风险控制 |
6.6.1 探索多元风险补偿形式 |
6.6.2 健全农村土地金融财政补贴体制 |
6.6.3 利用信息技术降低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6)利率监管的法治逻辑 ——以利率的社会性为基石(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问题聚焦 |
二、国际与国内的研究现状 |
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
四、研究视角与研究方法 |
五、论述框架及创新之处 |
六、关涉概念的提前界定 |
第一章 利率监管:一个期求逻辑自洽的时代命题 |
第一节 利率监管的源流与嬗变 |
一、嬗变的远因:古典自由主义“利率自由”范式的没落 |
二、嬗变的近因:利率管制的勃兴及其局限 |
三、嬗变的结晶:利率监管——对利率管制的扬弃和超越 |
第二节 利率监管的理论困境:利率设定标准的逻辑缺陷 |
一、实证必要性的凸显:设定利率标准的经验理性 |
二、理论正当性的缺位:设定利率标准的“囚徒困境” |
三、法治逻辑上的缺陷:设定利率标准的良法之惑 |
第三节 利率监管理论困境的中国映象:利率扭曲的归因误区 |
一、利率扭曲及其影响 |
二、利率扭曲动因的实证分析:多重因素的叠加效应 |
三、利率扭曲归因误区的影响及其本质 |
第四节 一个刑法维度的利率监管话题:高利贷应否入罪? |
一、高利贷行为的内因:人性中的贪婪倾向 |
二、高利贷行为的外因:民间融资利率阶段性高企 |
三、我国现阶段“高利贷”的主要特点 |
四、高利贷行为应否入罪:多视角审度的权衡 |
第二章 利率监管逻辑起点补正:基于对利率属性的分析 |
第一节 一个研究工具:社会合作体系分析框架的引入 |
一、社会合作体系概述 |
二、社会合作体系中的主体结构:以资本形态的界分为基础 |
三、社会合作体系中的利率规则 |
第二节 利率的社会性:隐藏在价格属性背后的本真 |
一、利率社会性的基本内涵 |
二、利率社会性的实践动因 |
三、利率社会性的价值定位 |
四、利率社会性的限度 |
第三节 利率的二重性:价格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合 |
一、利率二重性的基本内涵 |
二、利率二重性的理论来源:利率与利润率的辩证关系 |
三、利率二重性的价值:深化认识利率监管的新视角 |
四、利率二重性的限度 |
第四节 利率二重性与利率价值维度的接洽 |
一、利率价格属性与效率及自由价值维度的接洽 |
二、利率社会性与公平及安全价值维度的竞合 |
三、利率的价值冲突在利率二重性上的反映 |
第五节 利率监管的内在机理:利率二重性的矛盾与统一 |
一、利率监管与利率二重性的对立 |
二、利率监管与利率二重性的统一 |
第三章 利率监管的基本理念:关注整体合作效能的思维机制 |
第一节 利率监管的实质正义理念 |
一、实质正义的一般解读 |
二、实质正义理念在利率监管视阈内的基本内涵 |
三、实质正义在利率监管范畴内的实现机制 |
第二节 利率监管的社会本位理念 |
一、法经济学语境下的社会本位概念 |
二、社会本位理念在利率监管视阈内的基本内涵 |
三、社会本位理念在利率监管范畴内的实现路径 |
第三节 利率监管的多维均衡理念 |
一、多维均衡理念的法经济学内涵 |
二、多维均衡理念的实现机制 |
第四节 利率监管的差别对待理念 |
一、差别对待的一般解读 |
二、利率监管视阈内差别对待理念的内涵 |
三、差别对待理念法律化的重点问题 |
第五节 利率监管的风险防控理念 |
一、利率监管视阈中衍生风险的特点 |
二、利率监管风险防控理念的基本内涵 |
三、利率监管风险防控理念的实现路径 |
第四章 利率监管法律制度体系化建构 |
第一节 一个核心工具:一般均衡利率区间的概念及其设定原则 |
一、从借贷资金价格属性出发设定利率规制标准的逻辑局限 |
二、以利率二重性为理论基础的一般均衡利率区间概念 |
三、基于社会合作体系分析框架的一般均衡利率区间设置原则 |
四、对一般均衡利率区间的简要总结 |
第二节 基于利率二重性的利率监管法律制度体系设想 |
一、利率监管与行政法、民法及刑法之间的接洽 |
二、在利率监管法规中设置适用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例外情形 |
三、利率监管的法定程序:以透明化操作为指引 |
四、监管主体及其权力配置 |
第三节 利率监管法规与相关经济法规的统筹协调 |
一、与宏观调控领域的政策法规相协调 |
二、与金融监管法律的统筹协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7)主体身份、政府角色与中介组织地位 ——关于我国高等教育市场机制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 高等教育资源的低效配置 |
(二) 高等教育发展的“新协调三角” |
(三) 高等教育资源配置机制的冲突与互补 |
二、相关研究 |
(一) 关于高等教育运行机制与市场化的研究 |
(二) 关于高等教育市场主体的研究 |
(三) 关于高等教育与政府的关系研究 |
(四) 关于高等教育市场中介组织的研究 |
三、研究意义、思路与方法 |
(一) 研究的意义 |
(二) 基本思路 |
(三) 研究方法 |
四、基本概念的界定 |
(一) 高等教育市场主体 |
(二) 高等教育中介组织 |
(三) 高等教育市场机制 |
(四) 高等教育政府机制 |
(五) 高等教育志愿机制 |
(六) 高等教育战略性产品 |
第一章 高等教育市场机制的变迁 |
第一节 高等教育市场机制的“基础性” |
一、高等教育市场与效率 |
(一) 高等教育市场的构成 |
(二) 高等教育市场的效率 |
二、高等教育中的个人选择 |
三、高等教育服务的市场供给 |
第二节 高等教育市场机制的回归 |
一、高等教育市场机制的生成 |
(一) 中世纪大学与市场机制 |
(二) 近代大学与市场机制 |
(三) 现代大学与市场机制 |
二、高等教育市场机制“失灵” |
(一) 高等教育市场机制常规性失效 |
(二) 高等教育的“商业化” |
(三) 高等教育的“国家化” |
三、国外高等教育的市场化改造 |
(一) 高等教育市场化理论 |
(二) 教育券、特许学校与营利性大学 |
(三) 公立高校治理机制的变革 |
第三节 我国高等教育市场机制的初创 |
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高等教育资源配置机制(1949—1976) |
二、改革开放初期高等教育资源配置机制的变化(1977—1984) |
三、市场经济体制下高等教育资源配置机制的改革(1985—) |
(一) 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 |
(二) 高等教育投资体制改革 |
(三) 高等学校内部管理机制改革 |
(四) 招生就业制度改革与高等教育大众化 |
第四节 我国高等教育市场机制的现状与前景 |
一、我国高等教育市场机制运行的现状 |
二、我国高等教育市场机制建设的前景 |
第二章 我国高等教育市场的主体身份 |
第一节 市场机制与市场主体的关系 |
一、自然人与法人“主体性” |
二、市场主体的“身份认同” |
三、主体与高等教育市场机制的“灵敏性” |
第二节 高等教育市场中的主体“身份迷失” |
一、市场主体动力、权力与能力不足 |
二、高等学校是特殊的市场主体 |
第三节 高等教育提供者的主体身份 |
一、高等学校的法人地位 |
(一) 办学自主与高校职能 |
(二)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
(三) 教师工作绩效与职业安全 |
二、高等教育出资人的产权 |
(一) 高等学校的利益相关者 |
(二) 个人、团体、学校和国家产权 |
(三) 高等教育组织的产权效应 |
三、高等教育捐赠者的动力 |
(一) “志愿精神” |
(二) “财富的福音” |
(三) 高等教育捐赠者的权益 |
第四节 高等教育需求者的主体身份 |
一、学生选择权及家庭人力资本投资 |
二、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成本约束 |
三、科技服务需求者的合作机制 |
第三章 我国高等教育市场的政府角色 |
第一节 市场机制与政府的关系 |
一、政府与高等教育行政管理 |
(一) 政府的高等教育角色 |
(二) 政府与高等教育市场机制的“公正性” |
二、高等教育“市场化底线” |
(一) 扞卫高等教育的“公共性” |
(二) 保护高等教育的“创造性” |
(三) 避免高等教育的“垄断性” |
三、高等教育的“行政化” |
(一) “第一类”行政化——高等教育宏观管理行政化 |
(二) “第二类”行政化——高等学校内部管理行政化 |
第二节 我国高等教育市场中的政府“角色错位” |
一、政府的强势与行为失范 |
三、政府是高等教育战略性产品的提供者 |
第三节 精明的买主:“产品提供者”还是“产品生产者” |
一、政府的“市场参与” |
(一) 作为高等教育“用户或出资人”的市场参与者 |
(二) 作为高等教育“公共服务者”的市场参与者 |
二、教育“公共产品”采购 |
(一) “人才”采购——生均经费拨款问题 |
(二) “科研成果”采购——课题立项资助问题 |
(三) “社会服务产品”采购——社会服务项目补贴问题 |
三、政府的购买“偏好” |
(一) “政绩”偏好 |
(二) “寻租”偏好 |
第四节 宏观调控者:“外部调控者”还是“内部控制者” |
一、政府的“行政干预” |
二、政府调控高等教育市场的合法性 |
三、高等学校与政府的权力边界 |
(一) 起于国民举办大学、享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
(二) 止于教育自由、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的大学精神 |
(三) 限于公共领领域中的大学外部事务 |
(四) 防止“政府失灵” |
第四章 我国高等教育市场的中介组织地位 |
第一节 市场机制与市场中介的关系 |
一、高等教育中介组织的理论基础 |
(一) 教育中介组织的基本理论 |
(二) 高等教育中介组织的基本特征 |
(三) 高等教育中介组织的主要类型 |
二、中介组织与高等教育市场机制的“稳定性” |
第二节 我国高等教育市场中的中介组织“地位缺席” |
一、市场中介组织的单一化、行政化与机械化 |
二、我国高等教育市场中介组织的出路是民营化 |
第三节 我国高等教育中介组织的“官方性” |
一、教育部直属高等教育中介组织 |
(一) 高等教育评估中介 |
(二) 高等教育咨询协调中介 |
(三) 高等教育筹资融资中介 |
(四) 高等教育交流中介 |
二、大学教育基金会 |
(一) 国外的大学基金会 |
(二) 我国的大学基金会 |
三、我国公立高等教育中介组织的“官僚化” |
第四节 我国高等教育中介组织的“边缘性” |
一、大学间的松散性联盟 |
(一) 国外的大学联盟 |
(二) 我国的大学联盟 |
二、高等教育中的民间协会组织 |
(一) 国外民间高等教育协会组织 |
(二) 我国高等教育民间协会组织 |
三、我国民间高等教育中介组织的“边缘化” |
(一) 国外非营利组织管理的再创新 |
(二) 我国高等教育中介组织“失语” |
第五章 我国高等教育市场机制的创新 |
第一节 管、办、投分离,促进政府机制的再造 |
一、市场机制引领政府改革 |
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优化 |
三、高等学校治理机制的创新 |
第二节 权、责、利结合,实现市场主体的解放 |
一、高等教育中的“人本位” |
二、高等教育中的“现代性” |
三、学生、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
第三节 转、扶、改配套,加强市场中介的中立 |
一、公立高等教育中介组织的转型 |
二、民间高等教育中介组织的帮扶 |
三、高等教育中介组织管理的改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决策过程的逻辑 ——基于决策溪流分析框架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 研究的背景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的定位 |
1.3 核心概念 |
2 研究文献综述 |
2.1 关于决策过程的一般性研究 |
2.2 关于政府过程的研究 |
2.3 关于当代中国重大建设项目决策的研究 |
2.4 综合评价 |
3 研究方案 |
3.1 研究目的 |
3.2 研究内容与研究框架 |
3.3 研究方法 |
3.4 研究案例选择 |
3.5 研究的主要创新 |
第二章 决策溪流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决策过程分析的新框架 |
1 四种理论资源 |
1.1 着眼于决策主体行为的理论 |
1.2 关注决策主体与决策环境之间关系的理论 |
1.3 着眼于决策“过程”性特征的理论 |
1.4 立足于决策系统组织特性的理论 |
2 “过程溪流论”的启示 |
2.1 “过程溪流论”概述 |
2.2 “过程溪流论”的优点 |
2.3 “过程溪流论”的借鉴意义 |
3 决策溪流论:一个新的分析框架 |
3.1 理论构想的思考基点 |
3.2 决策溪流论的理论构想 |
3.3 决策溪流论与过程溪流论的区别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决策溪流的行进背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决策语境 |
1 决策语境的涵义及其构成 |
1.1 语境与决策语境 |
1.2 决策语境的构成 |
1.3 决策语境三个层面之间的关系 |
2 结构性力量分析:当代中国的政治~行政体系 |
2.1 政治~行政权力结构 |
2.2 制度:规则与规范 |
2.3 重点建设项目决策的程序性规定:一般过程 |
3 局势性力量分析:当代中国的时代主题 |
3.1 当代中国的现代化 |
3.2 发展与经济发展 |
3.3 “五年计划”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决策溪流的构建单元: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决策要素 |
1 决策要素概述 |
1.1 已有的关于决策要素的观点及分类 |
1.2 本文对决策要素的界定 |
1.3 决策溪流视角下的决策要素类型 |
2 决策渠 |
2.1 决策堤坝 |
2.2 决策堤坝的构成 |
2.3 决策堤坝的功能 |
3 决策溪流 |
3.1 溪流与决策溪流 |
3.2 决策溪流的构成 |
3.3 决策溪流的行进 |
4 决策动力 |
4.1 决策动力的构成因素 |
4.2 决策势能 |
4.3 决策势能与决策动力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决策溪流中的行动角色: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决策主体 |
1 决策主体的概念与辨析 |
1.1 决策主体的概念 |
1.2 决策者 |
1.3 决策主体辨析 |
2 决策关键人 |
2.1 决策关键人的涵义 |
2.2 决策关键人的角色定位 |
2.3 决策关键人的功能 |
3 决策利益相关者 |
3.1 决策利益相关者的涵义 |
3.2 决策利益相关者的角色定位 |
3.3 决策利益相关者的功能 |
4 决策主体间关系 |
4.1 决策主体间的有限博弈 |
4.2 决策主体间的民主协商 |
4.3 利益综合:竞争均衡模式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决策溪流的行进方式: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议题构建 |
1 议题的范畴构建 |
1.1 政策问题与议题 |
1.2 议题与政策议程 |
1.3 议题构建 |
2 议题的政治性构建 |
2.1 经济社会发展与项目建设必要性 |
2.2 官员压力与政府回应 |
2.3 议题的政治性评估 |
3 议题的经济性构建 |
3.1 成本与收益 |
3.2 成本收益分析的应用及其缺陷 |
3.3 议题的经济性评估 |
4 议题的技术性构建 |
4.1 决策中议题的技术性 |
4.2 议题的技术性与技术专家 |
4.3 议题的技术性评估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决策溪流行进的关键节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决策时机 |
1 决策时机的形成 |
1.1 决策时机的概念 |
1.2 决策时机的形成 |
1.3 决策时机与决策窗口 |
2 决策诱因与决策事件 |
2.1 决策诱因的概念 |
2.2 决策诱因的类型 |
2.3 决策事件 |
3 触发机制 |
3.1 触发机制的概念 |
3.2 触发机制与决策时机 |
3.3 决策中断 |
3.4 决策“冬眠”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结论与前瞻 |
1 执政部门主导的决策溪流分析框架及其适用性 |
2 决策渠的开放性与决策的公众接受度 |
3 非支持联盟与决策的公众接受度 |
4 研究的局限性及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及其借鉴 ——以次贷危机为背景(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金融危机爆发对美国金融监管制度的拷问 |
第一节 监管理念不适应金融市场的发展 |
一、 过于依赖自由市场调节 |
二、 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去监管化” |
第二节 双重多头监管体制存在缺陷 |
一、 美国双重多头金融监管制度形成的历史背景 |
二、 危机爆发前夕美国的金融监管制度 |
三、 双轨体制下的监管竞次与监管套利现象 |
四、 双重多头监管体制与高度混业经营的金融市场存在匹配“缝隙” |
五、 双重多头监管体制容易累积金融系统性风险 |
六、 双重多头监管体制对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力 |
第二章 美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法案剖析 |
第一节 次贷危机与美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 |
一、 改革的历史背景 |
二、 金融监管改革的立法路径 |
三、 《多德-弗兰克法》的核心内容 |
第二节 美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法案的评析 |
一、 对《多德一弗兰克法案》主要内容的评析 |
二、 《多德一弗兰克法案》的反对声音 |
三、 《多德一弗兰克法案》的影响 |
四、 《多德-弗兰克法》的监管效能 |
五、 总结 |
第三章 美国金融监管理念转向:从金融自由主义到政府干预下的市场调节 |
第一节 美国金融监管理念的历史演进 |
一、 自由竞争时期(20 世纪 30 年代以前) |
二、 全面监管时期(20 世纪 30~70 年代) |
三、 放松监管时期(20 世纪 70 年代~2007 年) |
四、 重建监管时期(2008 年~现在)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改革中理念转向的趋势 |
一、 《多德-弗兰克法》继续依赖法定防火墙 |
二、 在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方面继续坚持政府间接监管 |
三、 在政府干预下发挥自由市场的调节力量 |
第三节 新理念下的金融衍生品监管之建议 |
一、 金融创新的利与弊 |
二、 投资金融衍生品 |
三、 金融创新的效益测试 |
四、 总结 |
第四章 美国金融监管首要目标之变化:从金融效率到金融消费者保护 |
第一节 危机前美国金融监管的目标 |
一、 美国金融监管目标的演进 |
二、 消费者保护之监管目标在实践中的发展 |
第二节 美国次贷危机中金融消费者保护与系统性风险之间的关联 |
一、 金融消费者保护与金融业系统性安全之间的关系 |
二、 金融消费者保护与系统性风险法规之间的分歧 |
第三节 消费者金融保护的改革立法 |
一、 《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 |
二、 《恢复美国金融稳定法》 |
三、 《2010 年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 |
第五章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创新:从功能监管到全面审慎监管 |
第一节 危机前美国金融监管架构及其历史演进 |
一、 危机前的美国金融监管架构 |
二、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历史演进 |
第二节 危机前关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争论 |
一、 支持监管改革的观点 |
二、 反对监管改革的观点 |
三、 监管架构设计的主要争议 |
第三节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新变化 |
一、 宏观审慎监管 |
二、 微观审慎监管 |
三、 监管框架主要方面的调整 |
四、 危机处理和解决框架 |
五、 消费者保护 |
第六章 美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建立全面审慎金融监管体制 |
一、 美国金融危机给中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
二、 我国现阶段金融体系的风险状况分析 |
三、 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实际执行情况不理想 |
四、 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
五、 建立全面审慎监管体制 |
第二节 保持分业监管模式,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 |
一、 我国金融监管结构的历史进展 |
二、 我国当前金融监管结构存在的问题 |
三、 短、长期金融监管结构建议 |
第三节 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
一、 对投资者、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不足 |
二、 将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 |
第四节 完善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 |
一、 制定统一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法 |
二、 完善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准入监管 |
三、 强化有效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 |
四、 正确处理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辩证关系 |
五、 构建对金融监管部门的问责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社会救助国家责任模式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主要创新点 |
1.4 基本内容和逻辑结构 |
第2章 我国转型期社会救助国家责任模式选择面临的困惑 |
2.1 转型期的制度性贫困背景 |
2.2 社会救助国家责任模式频繁变迁 |
2.3 当下社会救助国家责任模式选择面临的困惑 |
2.3.1 政府全部负责抑或与社会共担责任 |
2.3.2 输血式模式与造血式模式如何兼顾 |
2.3.3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责任如何划分 |
2.3.4 是依托单位还是依托社会 |
2.3.5 是依托社会保险还是依托社会救助 |
2.3.6 是模式创新还是传统模式改良 |
2.3.7 是政策推动还是立法推动 |
第3章 典型发达国家社会救助国家责任模式变迁及原因分析 |
3.1 国家无责任阶段 |
3.1.1 英国 |
3.1.2 美国 |
3.1.3 德国 |
3.1.4 瑞典 |
3.2 国家有限责任阶段 |
3.2.1 英国 |
3.2.2 美国 |
3.2.3 德国 |
3.2.4 瑞典 |
3.3 强政府责任阶段 |
3.3.1 英国 |
3.3.2 美国 |
3.3.3 德国 |
3.3.4 瑞典 |
3.4 多元主体责任阶段 |
3.4.1 英国 |
3.4.2 美国 |
3.4.3 德国 |
3.4.4 瑞典 |
3.5 主要原因分析 |
3.5.1 国家责任变迁的社会背景因素 |
3.5.2 各阶段的学说及其影响 |
第4章 典型发展中国家社会救助国家责任模式变迁及原因分析 |
4.1 南非 |
4.2 拉美国家 |
4.3 俄罗斯 |
4.4 主要原因分析 |
4.4.1 贫困者应得权利理论及其影响 |
4.4.2 阿马蒂亚·森的可行能力理论及其影响 |
第5章 我国社会救助国家责任模式变迁及原因分析 |
5.1 我国古代社会的社会救助国家责任模式 |
5.1.1 中央政府主要责任阶段 |
5.1.2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社会共担责任阶段 |
5.2 我国近代社会的强政府责任模式 |
5.3 我国现代社会的频繁变迁责任模式 |
5.3.1 政府和集体以及个体共同责任阶段 |
5.3.2 主要依靠集体和生产自救阶段 |
5.3.3 集体和个体责任向强国家责任过渡 |
5.3.4 强国家责任发展阶段 |
5.4 我国社会救助国家责任模式频繁变迁的原因分析 |
5.4.1 儒家传统思想的影响 |
5.4.2 社会结构贫困观的影响 |
5.4.3 社会救助“秩序控制”理论的影响 |
5.4.4 社会救助“经济影响”理论的影响 |
5.4.5 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和“人民利益观”的影响 |
5.4.6 唯物史观应用于社会救助制度及反“福利依赖”思想的影响 |
5.4.7 社会排斥理论对社会救助制度的影响 |
第6章 比较与启示 |
6.1 比较 |
6.1.1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比较 |
6.1.2 我国与发达国家的比较 |
6.1.3 我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比较 |
6.2 启示 |
6.2.1 向“工作导向型”救助模式转换 |
6.2.2 向社区放权和转移 |
6.2.3 模式的选择是与社会政治背景相对应的 |
6.2.4 模式的转变是与社会需求相对应的 |
6.2.5 观念影响模式选择 |
6.2.6 我国社会救助模式的选择要吸取我国传统社会经验 |
第7章 我国未来社会救助国家责任模式选择可行之策 |
7.1 我国社会救助国家责任模式不足分析 |
7.1.1 社会救助中的国家基本法律责任缺位 |
7.1.2 国家立法责任履行不够 |
7.1.3 国家立法责任和行政责任配合不够 |
7.1.4 国家履责方式存在问题 |
7.1.5 社会救助国家司法责任虚置 |
7.2 我国社会救助统一立法的价值选择 |
7.3 应确立国家责任为主和社会责任为辅的社会救助责任模式 |
7.3.1 政府责任与社会责任的划分及合作 |
7.3.2 政府责任与社会责任的划分理由 |
7.4 我国社会救助模式应向发展可行能力转换 |
7.4.1 可行能力与自由的关系 |
7.4.2 可行能力与平等的关系 |
7.4.3 可行能力与发展的关系 |
7.4.4 可行能力理论对反贫困的启示 |
7.4.5 可行能力对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启示 |
7.4.6 能力贫困的界定 |
7.4.7 能力救助的主要内容 |
7.5 我国应建立综合式社会救助模式 |
7.6 我国应从“输血式”模式向“造血式”模式转换 |
7.7 我国应从依托政府和单位向依托“社区合作”模式转移 |
7.7.1 向“社区”合作模式转移的理由 |
7.7.2 我国大连依托“社区服务社”的成功案例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四、通货膨胀的成因与市场行为监控——访全国人大代表、湖南财经学院教授徐唐龄(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暂行法的立法研究[D]. 靳海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2)
- [2]我国宏观调控中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研究[D]. 龙小燕.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2019(01)
- [3]土地财政对居民收入分配的影响机制研究[D]. 谢鹏.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4]社会保障缴款征管能力研究 ——基于不同征管主体的视角[D]. 潘常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
- [5]中国农村土地金融改革与发展研究[D]. 耿传辉. 吉林大学, 2016(08)
- [6]利率监管的法治逻辑 ——以利率的社会性为基石[D]. 张瑞玺. 西南政法大学, 2016(10)
- [7]主体身份、政府角色与中介组织地位 ——关于我国高等教育市场机制的研究[D]. 方林佑. 湖南师范大学, 2013(05)
- [8]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决策过程的逻辑 ——基于决策溪流分析框架的研究[D]. 王子明. 南京大学, 2013(12)
- [9]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及其借鉴 ——以次贷危机为背景[D]. 伍巧芳. 华东政法大学, 2012(05)
- [10]社会救助国家责任模式比较研究[D]. 肖艳辉. 湖南大学, 20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