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孙亮[1](2016)在《注册制下对中国新股发行体制变迁历程的回顾》文中提出新股发行体制包括审核制度、定价方式及配售方式三个方面。自1993年全国统一的证券市场建立后,中国的新股发行体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与改革。虽然审核制度、定价方式及配售方式在各阶段呈现不同特征,但市场化、法制化的改革方向是大势所趋。制度改革的关键在于围绕中国股票市场特点,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统筹平衡好市场可承受度与改革力度,推动公平与效率目标的实现。
陈泽佳[2](2013)在《当代中国股票发行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系一国证券市场的基础,是我国证券市场现状的决定性因素之一。本文从纵向上探究我国股票监管制度二十余年来的发展历程,并运用历史分析及实证分析的方法从横向上全面剖析我国既有的A股、B股、H股及红筹上市股票发行监管制度,总结和分析我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基本特征及特点(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就进一步完善我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我国的股票发行监管制度滥觞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改革开放,可划分为多头监管探索实验时期(上世纪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中后期)、行政主导的集中统一监管时期(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至二零一二年)以及由行政管制审批向法治化监管过渡时期(二零一二年至今)三个阶段。我国的股票发行监管制度,是伴随着企业股份制改造并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自上而下的调整发展,在历史渊源上导致了监管机构在股票发行中典型的新兴加转轨非法治化监管的路径选择,并因此形成了以定位为行政机关的证监会为中心的中央统一监管体制,虽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仍与国际惯例中的独立专业化监管机构为中心的监管体制存在本质差别。通过对我国的股票发行监管的全面历史考察,笔者发现,现行监管体制下,监管机构的审核标准主要取决于政府的政策导向而非市场的价值和法定监管要求,政府过度控制导致的市场无序(disorder)是我国股票市场面临诸多现存问题的最核心因素。笔者认为,具体审核制度的微观修补固然重要,但并非解决目前我国监管制度存在问题的关键。单纯制度移植在我国行政集中控制的环境中缺乏赖以生存维系的土壤,全盘照搬成熟市场的模式彻底颠覆现有的监管体制也不具有可行性。笔者认为,从我国特有的政治经济体制出发,在充分考虑政策连贯性和传统观念的基础上,对股票发行监管体制总体安排进行调整,将境内A股发行监管权由中国证监会统一行使调整为由证券交易所主要负责,中国证监会实行合法性监督的双层监管模式,在保持现有境外直接上市H股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市场化改革方向基础上,创设境外间接发行股票的申请豁免核准制度对境外间接发行股票(红筹模式)进行监管,是从根本上有效完善我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解决目前发行监管所面临困境的的可能路径。本文除却导言外,共分为四章,文章具体结构及内容如下:第一章,股票发行监管法律制度基础理论探讨。主要论述股票发行监管定义、性质、构成要素以及股票发行监管的模式——监管体制等若干基本问题,并在对该等基本问题进行分析及界定的基础上,着重分析我国的股票发行监管体制及具体构成要素,为整篇论文的理论基础。第二章,我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沿革及特征。该章以历史的角度从A股、B股、H股及境外间接发行股票(红筹模式)等多个侧面全方位论述了我国股票发行监管的变迁,并在归纳及总结基础上,阐明了不同市场不同时期的我国股票发行监管本质和特征。第三章,我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总体性评价。该章在第二章研究基础上,以法律监管角度出发对我国的股票发行监管制度进行整体性全面分析,总结我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成就,分析归纳出我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监管基本特征——典型的新兴加转轨非法治化监管,并基于这一基本特征,总结了我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特点(问题),具体为股票发行监管高度行政化;以证监会为中心的单层监管体制;监管制度设计缺乏系统总体性安排;股票发行监管不透明,监管效率低下;对监管者缺乏监督与制约;强化事前监管,放松事后监督和处罚六个方面。第四章,对我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完善建议。该章以前面第二章股票发行监管制度历史研究和第三章的总体性评价为基础,结合笔者的长期从事股票发行法律实务实践经验,借鉴境外市场的成熟经验,就发行监管体制改革提出完善建议。笔者建议我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改革目标为由市场参与者在股票发行监管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实现我国股票发行监管的市场化、法治化运作,并在推进市场化、法治化监管的进程中,逐渐消除对政府直接干预控制发行市场微观活动的依赖。并提出实现上述改革目标的完善路径,即通过股票发行监管体制中的监管架构重新定位,调整中国证监会的监管定位和发行审核权限,设置股票发行审核的双重监管体制,由证券交易所在中国证监会监督下行使股票发行审核的主导权。以期从制度安排上迫使中国证监会的角色转化为真正的监管机构,行使对交易所进行监督和管理和对发行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职能。笔者还进一步建议在保持现有境外直接上市H股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市场化改革方向基础上,创设境外间接发行股票的申请豁免核准制度对境外间接发行股票(红筹模式)进行监管。
王会敏[3](2017)在《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普通股股东权利是投票权和财产性权利的统一体,这些权利可以拆细并通过契约重新安排,形成与普通股的权利、风险承担有别的类别股。优先股是最重要的一类类别股,持有该种股份的股东通常享有优先于普通股股东获得分红并在公司清算时优先获得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还可以事先约定通过回赎权或转换权等形式保留投资退出渠道,同时在表决权等其他权利方面受到某种限制。优先股作为以合同约定优先性权利条款的股权类别,乃法律规范与契约安排协作之产物。正是由于权利之间的差异以及权利载体的不同,普通股股东与优先股股东之间在各自权利实现过程中存在持续不断的碰撞与磨合,出现各种形式的利益冲突。普通股和优先股是从公司可分配利润形成的同一个资产池中获取收益,优先股股东为获取经济利益的优先性,让渡了正常经营过程中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而普通股股东则拥有对董事及管理层的任命权及重大事项的决策权。普通股股东作为公司最终索取权人,具有充分的动因设法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的实质就是在面对与普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如何通过法律的事前规制与事后司法裁判维护其合法权益。考察境外优先股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的优先股制度实践,可以发现美国对优先股股东权利的保护采用了区分规制路径,区分为事前规制与事后规制:事前规制乃利用倡导条款与强制性条款进行干预,倡导条款借助默示条款或菜单式条款来引导当事人有效率的行为,强制性条款则规定为当事人不得约定排除的条款,通过国家干预抑制过度私法自治产生的负外部效应;事后规制依赖司法对各方利益的再平衡——法院通过对优先股合同进行解释,以及对公司法信义义务的适用,对优先股股东权利范围进行判定和保护。本文拟通过对上述规制路径的深入剖析和解读,细致梳理每种路径下的具体解决方案和实效,并针对中国当前实践探索本土化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路径。本文共分为六章。导论部分主要就本文的选题背景、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研究意义、研究思路及方法以及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交代。第一章阐述了优先股的基本理论。优先股是股权的经济性权利差异化配置的主要样态之一,兼具债权特性与股权特性,但从法律性质上,优先股呈现出强烈的股权性质。优先股的出现乃因应多元化融资需求与差异化投资偏好的结果,股东异质化现实催化实践中进行多样化股东权利设置,而依据公司合同理论,公司参与方之间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合同关系,公司各股东及投资人之间得灵活约定其所持股权的不同权利和优先性权利内容。优先股在优化公司治理、控制公司融资成本等角度具有优势,不同类型的公司可利用优先股的灵活定制属性满足各自不同的融资需求。优先股的优先性权利主要包括优先分红权、优先清算权、回赎权与回售权、投票权及转换权等多种不同类型,融资公司与投资者可以根据不同的需求对上述各种优先性权利进行灵活设置。第二章考察对优先股股东权利进行保护的根源。优先股股东与普通股股东之间权利的差异以及权利载体的不同,使其在各自权利实现过程中存在持续不断的碰撞与磨合,出现各种形式的利益冲突。优先股优先性权利的对价,其实都是由普通股股东来承担的。因为在任何时点上,公司财富的分配都是一种零和竞赛,不论公司蛋糕大小,公司发展速度快慢,任何一种分配都是在普通股股东与优先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分割。因此,就优先股股东的优先性权利而言,优先股股东与普通股股东具有直接的利益冲突。此种利益冲突属于公司资本架构中不同参与人之间的水平冲突,但由于董事会角色的介入,导致冲突样态复杂化。对董事会的控制权将决定公司决策的方向及利益争夺的不同结果。冲突体现在公司的整个生命周期,从公司的日常经营、出售资产、收购兼并到清算重组,每个阶段利益冲突的体现方式、原因、各方损益程度都不同。本部分第四节内容将结合美国优先股实践的丰富图景,对利益争夺的不同触发点的实际案例进行展示和分析,以便进一步呈现优先股与普通股之间利益冲突的复杂性及对优先股股东权利进行界定和保护的重要性。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则分别对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的不同路径进行分别描述和讨论。第三章重点关注封闭公司中任意性合同条款对优先股股东权利的保护和规制作用。封闭公司优先股发行系通过私募发行方式实现,过程中融资方公司与投资者可以形成一对一的良性谈判,因此基于公司自治原则,没有必要施加过多的强制性条款约束。优先股在封闭公司中的运用主要在于创业企业私募融资领域。针对该领域实践,美国风险投资协会(NVCA)作为行业协会,制定了一整套风险投资领域常用的各种法律文本,包括优先股合同条款的完整设置建议,供投融资双方在风险投资谈判中予以引用。此类作为公共产品的倡导式菜单条款不仅可以提醒当事人,更重要的是可以在不违反自由缔约的精神下实现立法者和监管层等机构对合同内容的重大影响(软规制),有利于实现监管层对优先股实践的重大影响和标准化引导,强化最佳实践和行业惯例的形成,同时便利司法介入并降低司法裁判成本。本部分将结合NVCA的示范合同文本对优先股优先性权利的设置进行逐项梳理,描述各项条款在设置中所需关注的问题并借鉴示范文本中的菜单条款提供设置建议。此外,优先股合同虽然属于合同性质,但是却系嵌入在公司章程中,而章程属于公司法规制框架,可以依据资本多数决等原则通过股东投票予以变更。公司章程的变更夹杂了公司权力的运用、董事会决策权的影响及资本决策问题,很难在合同领域找到理想的解决方案,需要引入公司法规制方法及裁判途径,尤其是信义义务作为不完整合同的补充和纠正路径。第四章围绕公众公司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问题展开讨论。优先股股东的权利既有优先性权利,也包含受限制性权利,如果完全依赖当事人的谈判,则在公众公司的语境下将存在极大的机会主义空间。公众公司的投资者数量众多,且认知能力参差不齐,在很多情况下缺乏对各种投资条款和事项作出合理决定所需的能力或经验,需要国家通过干预措施提供帮助。另一方面,向公众发行优先股是由发行人单方起草章程文件,中小投资者只能选择是否加入,不具备谈判能力和讨价余地。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和防止发行人监管套利,各国公司法对于优先股股东权利的设置都做了一定程度的强制性规定,尤其着重对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中诸如发行条件、发行优先股类型和发行比例、发行对象等问题均根据本国情形设有宽严不一的规定。此类强制性条款无法通过合同谈判进行更改或规避,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限制因过度自治产生的溢出效应,进行投资者保护。本部分主要针对域外美、英、日、法各国公司法中针对优先股的强制性条款进行描述,着重关注其中对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的特别规定。第五章论述了公司法信义义务对优先股股东权利的保护问题。对优先股合同条款的解释以及利用信义义务进行权利判定,属于对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的事后规制路径。合同解释是司法裁判对合同效力及当事人权利义务范围进行判定的必要方式,但是对于优先股股东是否适用信义义务保护问题,学术界及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反对者理由主要在于优先股优先性权利具有合同性,既以合同对各自权利义务内容进行了约定,就应该遵守合同规则,无信义义务适用之必要。但是笔者认为,基于股东权利平衡的要求以及不完整合同的客观现实,为解决信息不对称及代理成本问题,有必要由法院在事后裁判过程中利用信义义务规则来拾遗补缺,给当事人提供保护。对优先股股东权利的判定适用信义原则的出发点并非是要为优先股股东争取其在合同中放弃的权利,而是在面对那些优先股股东根本没有机会通过合同协商谈判的条款及事件时,避免因约定缺失而给予普通股股东及董事会以"机会主义偷窃"之机。作为事后规制路径,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到底采用何种姿态对待优先股股东,对于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具有重要的影响。在这一部分,笔者还将运用美国司法实践领域出现的多个典型案例对司法裁判的态度进行梳理和解读,系统呈现美国法院在合同救济与信义义务之间小心翼翼地寻求平衡点的司法态度。最后一章则将视线转回中国,针对中国当前优先股实践进行分析,并提出制度完善建议。中国当前公司法中没有对于优先股制度的规定,2014年开始进行优先股试点实践。在试点实践运行的过程中呈现出的一些问题值得关注。上市公司优先股发行条款呈僵化趋势,多家公司发行条款过度雷同,丧失灵活性,且固定收益特征淡化,退出通道受阻,优先股蜕变成"无表决权的普通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新三板"市场)挂牌交易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的优先股固定收益特征得到了强化,且退出灵活性增加,弥补了上市公司优先股在此方面的不足,同时也呈现出因分红率过高导致潜在风险增加等问题。封闭公司对于优先股的需求很强烈,但受限于当前中国公司法无相关规定,实践领域出现了各种自适性的"准优先股"契约安排,来达到投资附带优先性权利条款的目的。以对赌协议为代表的此类契约安排经常会遭遇与现有其他法律制度的冲突而处于无法获得法律认可的尴尬境地。在分析当前实践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本文提出,针对当前国内实践现状及问题,在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问题上,应依据不同投资主体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商事活动参与度,给予不同程度和路径的保护,对公众公司与封闭公司优先股发行采用不同的规制模式,同时在司法裁判领域应强化法院的商事裁判思维,克服管制的裁判惯性,认真对待商事交易,以此保全主体理性选择所型构的私人秩序。
祁畅[4](2018)在《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路径研究》文中提出本文主要从应然性和实然性两个角度来分析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法律内涵并探索出相应的监管路径。一方面从新三板市场的融资和监管实践出发,分析对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方式。另一方面基于学理和《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剖析现阶段非上市公众公司应有的内涵和监管路径。本文主要提出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双层监管路径,即分别从公司和证券市场的视角对非上市公众公司进行规范:对于广义上的非上市公众公司,需通过《公司法》进行统一规范,对公司分类、股东知情权等内容做出详细规范;对有具有特殊性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如在新三板市场交易的挂牌公司,则需要通过《证券法》及相关法规进行完善,包括发行制度和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本文正文部分除绪论和结论外,共分为六章,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基本范畴。主要介绍了三个基本内容:第一,介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产生的原因,包括清理场外市场而形成的特殊公司制度、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需求、监管体制改革的原因以及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完善原因。第二,研究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法律概念的内涵和实践,介绍了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内涵以及实践中三种情况:两网及退市公司、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中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和无固定交易场所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第三,介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交易场所——新三板市场的发展状况,讨论了新三板市场的法律性质,以及新三板市场建设与非上市公众公司发展之间存在的矛盾。第二章,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现状及存在问题。这一部分首先从学理基础和立法实践分析了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现状:一方面,提出了契约自由与公共干预理论,证券监管模式变革以及公司治理的软法规制等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学理基础;另一方面,回顾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和新三板市场的监管史变迁,分析了目前非上市公众公司和新三板市场的监管路径和特点。而后文章提出了目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存在的四方面问题: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内涵和定位缺乏法理基础,监管模式和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的逻辑起点存在问题,信息披露制度缺乏层次化的安排。第三章,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路径的比较研究。这一章纵向上比较分析了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与上市公司监管路径的区别,横向上则分析了域外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路径。文章从公司特征、证券交易制度及交易场所、具体监管路径三个角度比较分析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区别,其核心区别在于:一方面,非上市公众公司兼具公众性和封闭性两个矛盾的特征;另一方面由于其交易场所具有半公开性,因此对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和其交易场所宜采用自律主导型的监管模式。域外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立法主要分析了美、日、英等国家的立法,对其市场分层制度、公司登记制度以及保荐制度予以借鉴和学习。第四章,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双层路径。这一章前一部分提出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总体框架,第一层次是以公众公司的统一监管为核心,非上市公众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而受到监管。第二层次对新三市场中的非上市公众公司采取选出式监管,以发行制度和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后一部分指出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法律监管规则的安排:《公司法》解决其公司法法理上的逻辑起点的问题,也即其内涵特征——规范公众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特征及其分类基础,公众公司治理规则的基本内容,并提供与《证券法》规则的关联机制;《证券法》解决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问题——公众公司外延特征的确定,对多面化的公众公司的监管设立具体规则。第五章,公司维度的监管路径: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和监管体系重构。本章从公司维度出发,介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制度安排、逻辑起点和监管体系。本章首先提出了我国公司分类范式的重构,并根据这一分类基础定义了公众公司的内涵和外延,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分类以及公司治理规则的基本分类并提供与《证券法》规则的关联机制则。其次提出了从公司角度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体系,以公众公司的登记制度和《公司法》上股东知情权制度之完善为主。第六章,证券市场维度的监管路径:以证券发行制度和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这一部分一方面讨论了非公开发行制度与其他发行制度的区别与联系,并建议构建针对特定对象的公开发行制度。另一方面研究了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的内涵、价值以及具体表现形式,并提出了在我国的实现路径:市场分层与公司分类披露信息,证券行政监管权的横向和纵向分权,强制信息披露与自愿信息披露相结合。
刘锐[5](2019)在《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研究 ——基于信用利差的角度》文中认为近年来,在财政部和各省市的共同推动下,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规模迅速扩大,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得到了长足发展。截至2018年6月末,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存量余额16.65万亿元,债券市场占比22.88%,地方政府债券已经成为我国债券市场规模最大的债券品种。目前,地方政府债券已经成为地方政府债务最主要的融资方式,地方政府债券余额占地方政府债务总额的比重为95.20%。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有利于完善地方政府融资体系,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落实国家和地方财政政策。地方政府债券作为我国债券市场占比最大的单一品种,其发行定价对市场参与各方有着重要的影响。由于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中存在一定的干预问题,导致发行利差偏低,造成二级市场流通性较差、市场接受程度低、发行难度较大等问题,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已成为地方债发行工作的核心问题。促进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市场化,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机制,发挥市场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渐成为共识。基于上述研究背景,本文以我国2015年以来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为研究对象,采用经典信用利差模型,研究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利差的形成及定价作用机制。本文通过对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利差的研究,分析影响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利差的主要因素,从而研究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的形成机制;由于债券票息效应,本文通过研究发行价格与地方政府债券二级市场价格的偏离程度,从而分析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的合理性。本文基于信用利差理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理论等相关理论,通过引入行政干预因素,构建并优化了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模型;通过引入抑价模型,研究发行价格的偏离程度,从而论述发行定价与二级市场定价的区别,验证地方政府债券定价的合理性。研究发现,政府干预与政府信用约束影响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利差的重要因素,发行制度和市场的演变是推动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化发行定价的重要动力。因此,本文建议应严格约束政府干预行为,促进市场化发行定价。同时应建立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参考标准,充分参考二级市场定价,推进发行制度改革,完善二级市场基础设施,发展次主权债券市场,从而促进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化发行定价。本文创新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通过构建并优化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的信用利差模型,首次引入行政干预因素从而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提供了新的解释;(2)通过信用利差和抑价模型,首次研究了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和二级市场定价的偏离度,从而显示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的市场化过程;(3)在公债理论基础上,基于信用利差和抑价模型研究了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公债理论。
翟浩[6](2012)在《上市公司退市:理论分析和制度构建》文中研究表明上市公司退市是指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各种原因在特定证券市场暂停或终止交易的法律行为。在我国,由于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不健全,上市公司只进不出的现象比较严重,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本文在对国内外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完善建议。全文共分六个部分:第一章是全文的理论奠基,主要论述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对证券市场的价值和意义。本章首先分析了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含义及退市制度相关概念的含义,并将上市公司退市分为强制退市和自愿退市两种,其中自愿退市又分为撤回上市和私有化退市。之后,本章分别从契约理论、生命周期理论、证券市场风险等方面论述了建立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必要性,同时,还对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对证券市场的影响进行了分析,认为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有利于证券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效率,有利于减少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另外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还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第二章对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制度进行了分析。本文对我国和国外成熟资本市场强制退市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对比分析后认为,国外强制退市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退市标准具体、明确、多元;(2)退市程序易于操作且公正;(3)证券交易所在退市过程中享有较大的权力,在退市标准和退市程序的执行上具有较大灵活性。而我国强制退市制度则存在以下缺陷:(1)退市标准不确定、不易操作、易于规避、缺乏反映市场动态的数量标准;(2)退市程序不确定,退市程序中行政色彩过浓,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无法得到有效救济,这些原因导致我国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制度效率低下。本章还以会计规则为分析视角论述了三年连续亏损的退市标准的缺陷,认为该标准人为地拉长了上市公司的退市过程,影响了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执行效率。第三章对上市公司自愿退市制度进行分析。本文认为,上市公司自愿退市多数是基于成本和收益的考虑,当上市公司从证券市场退出可以获得较大收益时,就可能会选择撤回上市或通过私有化方式退出证券市场。本章对上市公司自愿退市的方式进行了分析,认为自愿退市中撤回上市方式比较简单,只要股东大会同意即可申请退市,但是私有化退市的方式却相对复杂,包括收购、合并、股票合并、资产出售等众多方式。另外本章还对美国自愿退市的法律进行了分析,认为在上市公司退出证券市场的过程中,中小股东的利益极易受到侵害,因此,美国证券市场自愿退市的立法主要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主。最后,本章对我国上市公司自愿退市进行了研究,认为我国虽然存在少数以私有化方式进行的自愿退市的案例,但是,在这些私有化退市案例中,市场行为特征并不明显,多数私有化退市行为是国有企业内部实施重组的重要手段,同时我国在私有化退市中还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中小股东在私有化退市中无决定权、目标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难以保证等问题。第四章对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外部环境进行了分析。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建立是一项系统性工程,要保持其高效运行必须要依赖一系列外部相关配套措施的及时跟进。本文认为,从外部环境看,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难以有效建立,主要有以下原因:(1)行政权力过度介入上市公司退市,退市规则在执行时受制于行政权力;(2)证券发行制度造成上市公司壳资源稀缺,上市公司退市成本太高;(3)缺乏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上市公司退市后股票无法流通;(4)缺乏成熟的兼并收购市场,绩效差的上市公司不想主动退市,同时也不容易被兼并收购,只能停留在市场中。第五章重点对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和自愿退市中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研究。在强制退市中,本文认为应当明确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管理层、证券交易所在退市中的责任,为利益受损的中小股东提供一个有效的司法救济渠道,还应当完善强制退市中的信息披露机制,要求上市公司在强制退市过程中进行持续、充分的信息披露,这样才能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对中小股东的影响,确保其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对于自愿退市,本文以私有化退市为例进行分析,在对美国经验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在我国要从保证中小股东对自愿退市的批准权、建立控股股东诚信义务、强化信息披露机制、建立专门委员会、建立股价评估机制等方面对上市公司退市中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措施进行完善。第六章对构建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提出了完善建议。作者认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需要从三方面着手:完善上市公司强制退市法律制度;完善上市公司自愿退市法律制度;优化上市公司退市的外部制度环境。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制度的建议包括:协调证券监管部门与证券交易所在退市中的职权;进一步细化我国上市公司强制退市标准和退市程序,增强法律的确定性与操作性;建立科学的、多元的强制退市标准,防止上市公司规避退市。对于自愿退市,作者认为必须逐步改善我国现阶段上市公司自愿退市无法可依的局面,为上市公司自愿退市建立统一适用的规则,应当通过完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证券监管机构的部门规章、以及《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对上市公司自愿退市进行规范,各个法律相互配合,密切联系。优化上市公司退市外部制度环境的措施包括:(1)减少行政权力对上市公司退市的干预;(2)证券发行市场化,减少行政管制;(3)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建立有效的上市公司退市渠道;(4)建立有效的兼并收购市场,让更多劣质公司通过收购兼并方式退出证券市场。
吴建忠[7](2013)在《论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文中研究表明信息披露制度是现代证券法律制度的核心,信息披露规则是证券市场最基本和最核心的规则。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与公司治理、会计审计是“三位一体”的关系,同时与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息息相关。但是,如何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施行有效监管,却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即使在成熟市场的欧美国家也难免问题频出。新兴加转轨的中国资本市场,由于相关法律规则制度尚不成熟、不完善,证券监管部门监管经验相对缺乏,社会诚信度不高等因素,导致有关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问题更多,信息披露监管的问题也更为棘手。关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问题,国内外学术界的研究和论着颇多,主要是从经济学、会计学、制度理论、行政监管等角度进行研究,却鲜见有从证券交易所监管的角度进行系统全面的分析和研究,导致相关的理论研究严重滞后。然而,根据我国《证券法》第115条的规定,我国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负有法定的监管职责,是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职责和任务的主要承担者。因此,本文试着从证券交易所监管的角度入手,以法学为视角,在比较境外主要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本土实际情况,对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存在的亟待完善的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展开深入探讨和研究,以期填补相关空白。本文除导言外,共分七章,20余万字。第一章为“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的理论基础”。该章首先分析证券交易所的产生及主要功能,指出证券交易所的建立是证券市场规模化、公开化和有序发展的产物和条件。证券交易所的产生和发展是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阶段、经济体制和资源管理方式相联系,并且促进其变革和进步。作为证券流通市场的核心,证券交易所的功能主要有三方面:提供公开交易的基础和设施;促进交易公平;实施监管(包括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促进交易公正。文章接着分析了证券交易所的法律性质及其演变。文章指出,会员制证券交易所与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特点分别是互助化和非互助化。20世纪90年代以来,证券交易所的发展趋势是“非互助化”,即从传统的会员制转变为公司制,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挂牌上市,实施交易所集团化的跨国兼并重组。证券交易所治理结构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包括:一是技术的迅猛发展,二是外部的激烈竞争和监管机构鼓励竞争,三是会员多元化导致的利益冲突和集体决策效率低下,四是会员制交易所较公司制交易所存在较高的代理成本。文章还指出,沪深证券交易所均非真正意义上的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由于历史原因导致它们是既非会员制又非公司制的“第三种模式”。我国证券交易所法律性质改革的方向是实施公司制改革并上市,这是我国证券交易所提高监管效率,参与全球交易所竞争,顺应世界交易所发展趋势的客观需要,并且目前沪深交易所实施公司制改革并上市的条件已基本具备。该章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起源和经济理论基础、法理基础也作了分析。文章指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证券市场特性与上市公司特性在证券法律制度上的反映,信息披露制度的经济理论基础是信息不对称理论和有效市场假说理论,法理基础是“三公原则”及投资者保护原则。该章还对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的理论依据和相关内容进行了分析,具体包括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的理论依据(博弈论)、交易所监管职能的扩张、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的根本目标及法律特点等,并指出我国交易所的监管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强化上市公司监管,需先强化交易所的自律监管。第二章为“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监管权的法律透视”。该章首先对证券交易所监管上市公司的权源进行了分析。文章认为,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通常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市场交易活动的监管,二是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三是对会员的管理。证券交易所监管上市公司的权源暨法理基础也包括三方面:一是契约(上市协议),二是立法授权,三是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接着文章指出,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既不是单纯的民事管理,也不是单纯的行政监管,而是兼具民事管理和行政监管两种性质,具有综合性。证券交易所与上市公司之间在不同的阶段具有不同的法律关系。在一级市场发行阶段是服务关系,在申请上市既签订上市协议阶段是审查与批准关系,在挂牌上市后阶段是服务和监管关系。最后,该章分析了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监管的可诉性问题。文章认为,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权应当具有可诉性,证券交易所不仅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在理论上也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行政监管和民事管理并非泾渭分明,导致针对其监管上市公司行为的诉讼难以简单定性。文章还认为,应当建立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司法介入阻隔机制,并在分析美国对证券交易所诉讼阻隔机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我国建立证券交易所监管上市公司的诉讼阻隔机制提出了构想。第三章为“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的国际比较”。该章首先对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证券监管模式、证券交易所在证券监管体制中的地位与作用进行了介绍与对比。在此基础上指出,交易所自律监管与政府行政监管的关系模式大致有三种:集中型监管模式、自律型监管模式和中间型监管模式。政府监管与交易所监管的关系模式,与促使其形成发展的特定历史环境和制度理念密切相关,美国NYSE与SEC数十年来“恩怨纠缠”的监管权力之争便是例证。不管采取何种关系模式,都应该当重视交易所监管的重要作用。文章还对主要国家和地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标准(重大性标准)、时间标准、披露渠道、法律责任等作了介绍、对比与简要点评,以便为后文的分析奠定基础。第四章为“我国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现状”。该章首先结合正反两方面的真实典型案例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进行了实证分析。在五个正面典型案例中,文章对相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好做法进行了点评,并分析了其实践意义。文章还着重分析了八类常见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反面典型案例: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权限案、披露时间和方式违规案、披露内容违规案、违反公开承诺案、证券服务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案、公告内容与格式的统一案、利用微博等网络新媒体传播证券信息案、其他常见违规信息披露案。通过对这些反面典型案例的分析,指出了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具体监管思考与对策。除了对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进行点上的分析外,文章还对近年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情况以及沪深交易所的查处情况进行了面上的总体分析和比较。接着文章从监管边界暨权限、监管的基本原则和重大性标准、监管的内容、审核方式、披露时点和披露渠道、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等方面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现状进行了全面分析。文章指出,在我国资本市场2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逐渐形成了一套监管体系,包括信息披露监管的法律规则监管体系、行政监管体系、行业自律监管体系等。根据我国《证券法》等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是证券交易所的行政主管部门,二者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文章还详细列举了中国证监会和沪深证券交易所在上市公司核准、信息披露及违规行为处理等三个方面的具体权限配置。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基本原则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及分阶段原则,同时对于信息披露的重大性标准则采取“二元规则并存”的做法,即在发行阶段采取“投资者决策标准”,在挂牌上市后采取“双重标准”——定期报告采取“投资者决策标准”,临时报告采取“证券价格敏感性标准”。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审核、公告格式指引的制订与适用以及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年度考核。我国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审核方式是“以事前审核为主,事后审核为辅”,披露渠道方面尚未实现全程电子化,通过指定的付费纸质报刊和交易所网站进行披露。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违规的情节轻重等因素,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口头警告、监管关注、监管谈话、暂不受理等监管措施,或者实施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等纪律处分。第五章为“我国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存在的问题分析”。该章就我国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文章从监管理念和监管制度、监管权限配置、监管具体执行等三大方面分析存在的问题。文章认为,在监管理念上,存在以规范上市公司为中心,非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中心的问题;在停牌制度上,存在停牌频率过高、时间过长、警示性不够、不及时、停牌形式重于实质等问题;在退市制度上,存在退市难和维稳压力大、退市环节多、退市程序冗长、退市责任追究机制欠缺等问题。文章认为,在监管权限配置上,行政监管过多,自律监管不足,二者的配合存在脱节与漏洞。在监管具体执行上存在的问题包括:一是在监管方式上,大部分临时报告仍采取事前形式审核,信息披露责任不清;二是在监管公开上,透明度仍存不足;三是在信息披露渠道上,通过传统付费纸质媒体和交易所网站披露,未能实现即时披露,影响披露效率;四是在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上,处分手段相对缺乏、力度不够、程序尚需进一步优化。第六章为“完善我国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的相关制度”。文章认为,应转变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的理念,从以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发展为目标,转向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目标。文章还分别从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司法解释等角度,对制定或完善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的相关法律规则,以及进一步完善停复牌制度和退市制度等提出了相关建议。在监管权限配置方面,文章指出,面对我国证券市场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完善和强化自律监管,已成为证监会乃至党中央、国务院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大方向。在这个过程中,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自律监管机构,必将承担更多的监管职能。因此,我们应该以国家关于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大方向作为指导方针,妥善处理好自律监管与行政监管的关系,重新配置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阶段的监管权限,以期实现自律监管与行政监管的有机融合,从而更好地满足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具体的监管权限配置上,应当顺应我国行政机关减少或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大潮,让证券交易所承担更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职能,扩大监管权限,增强监管独立性,以更好地发挥证券交易所的监管优势。第七章为“完善我国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的执行措施”。该章提出,应当转变信息披露审核模式,由事前审核为主、事后审核为辅,转变为以事后监管为主、事前审核为辅。应当进一步实施监管公开,包括监管标准公开、监管过程公开、监管结果公开,提升监管透明度。应当完善法定信息披露渠道,取消需通过付费纸质报刊披露的强制性规定,将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官方网站或指定网站作为法定信息披露渠道,实行“公告提交与披露”的全程电子化,加强网络信息系统建设,保障信息披露系统和全程电子化的安全可靠。在实行差异化信息披露,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方面,文章指出,应当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内容,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尝试进行分类监管,实行差异化信息披露,加强对重点公司的重点监管。最后,在完善信息披露执法措施方面,文章提出,应当丰富监管手段和纪律处分措施,完善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实施程序,加大对违规信息披露行为的惩戒力度。在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监管综合协调体系方面,文章指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监管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单靠证券交易所一方显然“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应该建立健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综合协调体系,包括:一是自律监管与行政监管内部达成统一;二是自律监管要与司法有限介入相结合,取得司法解释等的支持,发挥司法介入的威慑作用;三是发挥证券服务机构如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在信息披露监管中的作用;四是充分调动投资者等民间力量、社会力量帮助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实施有效的监管;最后要加强国际监管交流与合作,针对性地建立起对多地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
李有星[8](2007)在《中国证券非公开发行融资制度研究》文中提出证券非公开发行是与公开发行相对应的直接融资方式,可以满足发行人不同的筹资需求。它是针对特定对象、采取特定方式、接受特定制度规范调整的企业融资模式。文章运用制度经济学等理论,系统研究我国证券非公开发行融资制度。通过对证券非公开发行融资制度存在环境、制度优势、制度框架和运行情况以及美国证券非公开发行融资制度借鉴分析,着重探讨证券非公开发行融资制度必须解决的证券、证券发行豁免、证券非公开发行的条件、发行对象与人数、发行方式、信息要求、证券转售限制等主要要素的制度规制问题,提出了制度改进设想。公司最早的证券发行融资是非公开发行,证券非公开发行是基础,公开发行要受特别制度约束规范。证券公开发行融资行为的规范,不能以抑制证券非公开发行融资为代价,更不应以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活动的打击替代对证券非公开发行融资的正面规范。证券非公开发行融资必然使证券的范围扩张。公司证券的融资(银行借贷除外)都应列入证券法调整,在证券监管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可以设置豁免证券由专门机构监管,设置证券发行的小额发行豁免和非公开发行豁免。豁免审核(注册)下的监管重点是对证券发行人是否符合豁免的资格核查,对豁免标准的判断和衡量。对符合豁免的证券发行人不予干预,对不符合豁免的证券发行人予以监管制裁。证券发行人的行为要么合法、要么违法,不存在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活动。这样,有关金融监管的权力分工和监管体制也明晰了。制度与环境之间的相容是制度的有效性命题。我国证券非公开发行融资制度与现实环境相容:公开发行融资资源的稀缺、融资多元性需求供给不足、非法集资规制制度供给不足、以及民间借贷融资制度供给不足的金融环境。证券非公开发行融资可以节约交易费用、节约时间、合理控制公司结构,具有很大的优势。可以改进上市公司证券非公开发行制度,进而减少证券非公开发行融资费用。我国经过三个阶段的变迁,证券非公开发行融资制度框架已经确立,但制度存在许多不足需要改进,可以借鉴相对完善的美国证券非公开发行融资制度,来发展和完善我国的证券非公开发行融资制度。证券非公开发行融资制度关键是确立证券发行豁免的安全港标准:明确证券发行人、发行对象资格及人数限制、信息提供要求、非公开发行方式的规范、转售限制规定、报告备查等制度规则。为适应证券非公开发行融资,证券发行审核可以采用核准与备案制并存,对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证券实行核准制,对所有证券非公开发行实行备案制,对公开发行但不上市的证券发行也采用备案制审核。
鲍颖焱[9](2019)在《中国证券监管权配置、运行及监督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证券市场是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也是顺应历史需要而产生的。各国政府以及国际证券监管组织都已经阐明了证券监管的基本价值理念。实践中,关于证券监管本身的正当性分析更多被现实发展经验所取代。尽管各国法律制度具有可复制性,但没有因此减少证券监管法学研究的必要性。因为证券市场的发达程度并没有随着相关证券法律制度的移植而一同转移。即使在全球监管趋同的情况下,证券监管制度的运行效果仍取决于本国的国情。在证券监管研究领域,金融学研究起步较早,主要对金融监管制度的体系、内容、方法等进行研究。但金融监管制度本身却属于法律规则体系。通过研究法律制度的运行实效来探讨法治变革的具体方向,是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在证券监管制度中,国家作为最终的责任主体,拥有监督、管理证券市场中经济活动的权力,也对此负有义务。被监管对象享有合法参与证券市场活动的权利。证券监管者拥有的权力该如何行使,是否存在限制或者剥夺被监管对象权利的情形,是证券市场法治化、市场化进程中必须解决的根本问题。证券市场作为国家重要的金融市场之一,关系到国家整体经济的健康和稳定。证券市场的治理也必须符合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方向和要求。第一章是关于证券监管权的一般理论。第一节介绍了证券监管的定义和历史。我国法制和实践语境中的证券监管,既包括政府行为,也包括自律管理组织的行为。国外对于监管的解释更广义。现代意义上的证券监管制度出现在证券市场发达的美国,美国国会在罗斯福新政中通过立法建立了SEC,以期加强对证券市场的规范。证券监管制度随着市场发展在数次经济危机中进一步体系化。围绕证券监管有众多的理论假说和研究,这些争议代表着或放松或加强监管的立场。无论是放松监管,还是加强监管,都涉及国家权力的行使,最终表现有关证券监管权的法律问题,因为权力才是证券监管体制的核心。第二节介绍了本文研究对象——证券监管权。证券监管权是在有关证券的经济活动中来源于国家的具有强制作用的影响力,具有权力主体与权力内容上的综合性。阐明证券监管权设定的因由以及权力制约与权力保障的内在关系,作为研究证券监管权的基础。第三节探讨了证券监管权的性质及特征,证券监管权是一个包括多权能的综合性权力。围绕证券监管权形成了证券监管体制,从属于金融监管体制,自身也存在诸多的权力主体。制度安排中,需要具有深化普遍联系的系统思维,形成统筹协调的意识,也要求证券监管权的配置、运行、监督的各个环节体现政府、市场、社会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理念,从而实现更好的监管。第二章是关于证券监管权的配置问题。第一节是阐述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理论。证券监管权的配置始终要从两个维度考虑:一是权力如何在政府、社会与市场关系中确定边界,即表现为政府证券监管权与自律管理权之间的分配;二是权力如何在政府主体之间排布,即政府证券监管权在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内的安排,包括与其他行业金融监管权之间或统或分的横向配置关系,也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金融事权上的纵向配置关系。第二节是借鉴国外经验。金融监管体制主要分为统一化监管体制和多元化监管体制,世界各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分为机构型、功能型以及目标型三类,不同程度适应了社会分工。早期社会功能分化体现为具体产品形式的差异,分业监管体制因此曾占据主流;当社会分工深入体现为产品的功能差异时,功能监管体制更适应现实需要,目标监管则更加反映了证券监管者的主观价值追求。功能型和目标型都比分业型更强调加深现有机构之间的协作,金融监管体制呈现由分业向统一发展的趋势。不同国家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决定了政府监管与市场主体自治之间的基本关系,各国因此形成了不同的分配策略。第三节是以中国证监会系统为中心展开分析我国证券监管权力配置的现状,总结了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1)政府与市场关系处理不当。(2)政府证券监管权横向配置不当。(3)政府证券监管权的纵向配置不当。对此提出针对性的建议:(1)科学处理政府、社会与市场的关系。(2)统筹政府证券监管权的横向配置。(3)协调政府证券监管权的纵向配置。第三章是关于证券监管权的运行问题。第一节是对证券监管权运行的介绍。确定证券监管权运行指的是证券监管者行使权力对市场主体等被监管对象产生的作用。政府证券监管权分为准立法、行政、准司法权,每一种权力都有自己运行的原则。第二节是结合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的域外经验进行中外比较。我国证券监管权的主要运行机制有:(1)检查机制,(2)稽查机制;(3)行政处罚及复议机制;(4)自律管理机制(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例)。通过比较中外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发现政府证券监管权和自律管理权监管功能上逐步统一,发生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融合。各国证券监管权所受的制约是不同的;证券监管权行使的公开程度不同,所受制约不同;各国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程度也不同。第三节是整理我国证券监管权运行的现状、总结问题,并提出建议。我国证券监管权的现状包括,规则制定权的内容时常越位;行政许可权收缩集中;监管措施实施权繁杂、与行政处罚效果作用重复、行政复议作用不明显等等现象。除此之外,政府证券监管者还采用其他经济行政管理手段,实际上扩大了自己的权力。自律管理权运用较少,但在相关新规出台后,可能会改变这一情况。政府证券监管权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运动式、选择性监管;以及工作机制不合理,无法发挥作用。自律管理权存在的问题则是权力运行的法律责任不明确,与之有关的争议未被纳入行政诉讼,导致自律管理权运行内部化,难以直接观察,也缺乏制约。第四章是关于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问题。第一节是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的一般理论。监督证券监管权的意义在于肯定和保护证券监管权的运行,防止证券监管权的滥用。我国现行的监督体系分为三大类:政府内部监督、国家机关外部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本文主要研究具有强制力的国家机关监督,即权力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的监督活动。第二节是具体介绍权力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提出相关建议。权力机关重点对政府证券监管权中的规则制定权发挥作用,而纪检监察机关则发挥全面专门监督的作用,对政府证券监管权以及自律管理权都进行监督。第三节是重点分析了司法机关监督。针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只有狭义的司法监督,也是狭义的司法审查,即通过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监督。司法机关在个案审查中发现了证券监管权运行不公开、不合理、不合法的种种情形,但大多数情况下都没有及时通过判决将其纠正,目前司法监督功能实际上较弱。这种情况也体现在与证券活动有关的其他司法领域。但是,以苏嘉鸿案件为示范,显示出对于个案的深入审理往往能够真正指出证券监管权运行的问题原因,并树立正确运行的规则,是较好的能够普遍促进证券市场法治化的方式。应当全面加强司法者的能力建设,构建金融法院,并以司法审查为主导建立“三审合一”审判机制,逐步强化司法监督的作用。最后,从证券监管的法治化方向看来,权力配置的合理化问题、权利义务平衡问题、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问题都是要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只要权力、权利主体都能积极参与多元治理,就能促进证券市场法治化、市场化发展的实现。
封涌[10](2017)在《中国当代证券法制变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代证券法制变迁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始于20世纪80年代,以经济体制改革为契机,中国当代证券法制变迁正式拉开帷幕,并一直延续至今。中国证券市场法制建设过程中,各个阶段都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对证券市场进行了调整,不仅收获实质意义的工作经验,也有不少深刻的教训。历史具有传承性。研究当代证券法制变迁,也不能割裂近代证券法制的发展历程。在西学东渐的中国近代,尽管时局特别艰难,近代证券法制随着经济社会的变迁,在我国逐渐生长、发展,其立法、司法实践值得后人学习参考。无论成败得失,这些历史脉络的梳理,对于我们现今证券市场法制建设来说都是一笔宝贵的财富。鉴古能知今,历史中孕育未来。当前,我国有关部门正在开展对现行《证券法》的修订工作,以进一步完善多层次证券法制体系。在这一阶段,更有必要系统梳理证券法制的历史进程,从中找出规律性的变迁动向和发展趋势,为证券市场发展和经济建设提供参考。在中国近代证券法制史相关研究成果汗牛充栋的背景下,学术界着眼于中国当代证券法制历史全景式探讨的研究却比较鲜见。基于此,本文首先立足我国证券市场实际,简要回顾了我国近代证券法制的发展历程,探讨其对当代证券法制建设的借鉴意义;此后,运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规范分析等方法对中国当代证券法制变迁的阶段、主要制度的变迁、实施的变迁、指导思想的变迁及当前证券法制的不足与完善等五个方面进行研究,主要内容结构共分五章。第一章是关于中国当代证券法制变迁阶段的历史考察。本章结合时代背景和法制创建,按照萌芽(1981-1989年)、起步(1990-1992年)、确立(1993-1998年)、发展(1999年至今)等阶段,回顾中国当代证券法制变迁的社会环境和市场环境,力求挖掘其变迁的历史资料。在多年以来的法制建设之后,我国逐渐形成了以《证券法》为核心,以国务院行政法规、证监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基础,以上海、深圳交易所业务规则为重要参考、以行业协会自律规范为补充的证券法制体系。同时,在资本市场的运行中,法治观念和法治文化逐步嵌入,资本市场健康运作需要有坚实的法律制度保障,已经成为市场各方参与者的内在需求。通过对其产生发展30多年历史的客观描述,探寻其在不同阶段的演进历程,进而对其未来走向进行展望。第二章是关于中国当代证券市场主要制度变迁情况的研究。证券市场很大程度上是一套复杂精巧的制度安排。有什么样的制度结构,就会有什么样的市场行为和绩效。本章围绕证券发行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证券交易制度、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等几条主线,探寻中国当代主要证券制度变迁的路径并提出相关建议。证券发行制度方面,我国主要经历了审批制、通道制、保荐制三个阶段,政府主导强制性变迁是其特色;保荐制取代审批制是我国证券发行制度的一大进步,顺应了证券市场发展的客观规律,但依然受到很多行政干预,注册制成为今后发行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信息披露制度方面,我国的立法经历了部门规章、行政法规、基本法律三个阶段,形成了以《公司法》和《证券法》为基础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规范体系,但信息披露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与投资者要求信息披露公正可靠的矛盾突出,应当进一步推进相关法律制度建设。证券交易制度方面,我国经历了从自律管理到顶层设计的发展阶段。有必要赋予证券交易所一定的自主权,使其可自主对市场进行响应,避免因监管过于严厉而降低市场活力。证券市场监管制度方面,我国经历了从多头分散监管到集中统一监管的发展阶段,具有浓重的行政管理色彩,需要在协调强化监管和宽容管制之间的关系、加强政策的连续性、适应证券市场全球化趋势和加强监管部门自身监督等方面继续着力。第三章是关于中国当代证券法制实施变迁情况的研究。法制的重点和难点在于实施。法制实施贯穿于我国证券市场法制变迁的始终,特别是在证券法制建立取得阶段性成果后,其目标和任务就应当是切实解决纸面上的法制如何经由实施变成行动中的法制。本章围绕证券市场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证券市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投资者权益保护、证券稽查执法等四个方面,分析其变迁过程中产生的积极效应和不足之处,探寻其在证券市场发展历程中发挥的效用及实现的路径。总体来看,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法制实施的情况日益好转,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逐渐结合,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互补充,但仍然存在提高的空间。当前,一些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证券稽查的权威性和执法的威慑性还有待增强,应努力采取相应措施实施好现有的证券法制。第四章是关于中国当代证券法制指导思想变迁情况的研究。在对当代证券法制建设、实施变迁探讨的基础上,继续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研究后发现,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时间不长,学习借鉴了境外成熟市场的经验和做法,对应的证券法制原则、功能等法制指导思想与国外相比自然也有一些相似之处;但同时,我国证券市场是在特定国情和市场环境下成长发展起来的,证券法制变迁过程中具有其自身的发展机理。本章从国际金融危机、国际经济形势变化等角度讨论国外证券立法思路对中国的影响,并挖掘其背后逻辑来探讨中国证券法制指导思想变迁的自身特色,在比较中外异同的同时,探寻中国当代证券法制指导思想变迁的三个时期,即以强调规范为主的形成期、以发展功能为主的成熟期、对规范与发展并重的完善期。中国当代证券市场伴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而完善,在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法制指导思想的同时,也对我国当代证券法制的建设起到了重要的推进作用。第五章是关于中国当前证券法制不足及完善建议的研究。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证券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我国证券市场的参与程度更深,与不同领域市场主体的关联更加密切,这对当前证券市场法制建设提出了许多新的挑战。本章在前文解读证券市场主要制度、证券法制实施变迁的基础上,通过梳理当前证券法制建设和市场的不适应之处,重点分析中国当前证券法制三个方面的主要不足,包括证券市场的规范滞后、证券法制体系的不协调、以及证券法律移植中的水土不服,据此,有必要在这三个方面完善我国的证券法制。
二、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注册制下对中国新股发行体制变迁历程的回顾(论文提纲范文)
一、新股发行审核制度沿革:事前监管不断后移 |
(一)多部门监管阶段(1990-1992 年) |
(二)审批制阶段(1993-1998 年) |
1. 额度管理阶段(1993-1995 年) |
2. 指标管理阶段(1996-1998 年) |
(三)核准制阶段(1999 年至今) |
1. 通道制阶段(1999-2004 年) |
2. 保荐制阶段(2004 年至今) |
二、新股发行定价方式变迁:价格形成机制的市场化探索 |
(一)直接定价(1993 年至今) |
(二)上网竞价试点(1994-1995 年) |
(三)询价方式尝试(1999-2002 年) |
(四)上网竞价再尝试(2001 年) |
(五)网上累计投标询价(2001-2002 年) |
(六)询价制的确立及完善(2005-2012 年) |
(七)多元定价方式(2012 年至今) |
三、新股发行配售方式变迁:一级与二级市场的平衡 |
(一)限量发售认购证(1991-1992 年) |
(二)无限量发售认购表(1992-1998 年) |
(三)与银行储蓄存款挂钩(1993-1998 年) |
(四)全额预缴款(1994-1998 年) |
(五)上网竞价配售(1994-1995 年,2001 年) |
(六)上网定价发行(1994 年至今) |
(七)对法人、基金配售(1998-2005 年) |
(八)网上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2000 年,2002 至2005 年) |
(九)配售制度的完善(2005 年至今) |
四、小结与启示 |
(2)当代中国股票发行监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点 |
第一章 股票发行监管法律制度基础理论探讨 |
第一节 股票发行监管的若干基础问题 |
一、股票发行监管的定义 |
二、股票发行监管的性质及构成要素 |
三、股票发行监管的模式——监管体制 |
第二节 我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具体构成 |
一、我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主体构成 |
二、我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对象 |
三、我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具体内容 |
第二章 中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沿革及特征 |
第一节 A股发行监管制度的发行监管 |
一、A股发行监管制度概述 |
二、A股发行监管制度的产生及发展 |
三、A股发行监管制度的特点归纳 |
第二节 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发行监管 |
一、H股发行监管制度概述 |
二、H股发行监管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
三、H股发行监管制度的特点归纳 |
第三节 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发行监管 |
一、B股发行监管制度概述 |
二、B股发行监管制度的演变 |
三、B股发行监管制度的特点归纳 |
第四节 境外间接发行股票(红筹模式)监管 |
一、境外间接发行股票监管概述 |
二、境外间接发行股票监管的阶段变迁 |
三、境外间接发行股票监管制度的特点分析 |
第三章 中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总体性评价 |
第一节 我国股票发行监管的成就 |
一、建立了集中统一的股票发行监管体制 |
二、股票发行监管法规体系初步形成 |
三、股票发行市场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
第二节 我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发展变迁的阶段划分 |
一、多头监管探索实验时期(上世纪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中后期) |
二、行政主导的集中统一监管时期(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至二零一二年) |
三、由行政管制审批向法治化监管过渡时期(二零一二年至今) |
第三节 我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基本特点 |
一、股票发行监管高度行政化 |
二、以证监会为中心的单层监管体制 |
三、监管制度设计缺乏系统总体性安排 |
四、股票发行监管不透明,监管效率低下 |
五、对监管者缺乏监督与制约 |
六、强化事前审批监管,放松事后监督处罚 |
第四章 中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关于A股市场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股票发行监管体制的改革目标和路径 |
二、建立股票发行的双层监管体制 |
三、双层监管体制的具体构建 |
第二节 关于其他市场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坚持境外直接发行股票监管的市场化改革方向 |
二、关于境外间接发行股票监管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三、尽快通过监管制度创新解决B股市场存在问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中文类参考文献 |
外文类参考文献 |
后记 |
附录 |
股票发行监管制度大事记(1980年-2013年) |
(3)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可能的创新点及不足 |
第一章 优先股的制度功能及权能类型 |
第一节 优先股制度概况 |
一、优先股的内涵与特征 |
二、优先股法律性质辨析 |
三、优先股制度设计的理论基础 |
(一) 股东异质化现实驱动差异化股东权利设置 |
(二) 公司合同理论为优先股设置提供了空间 |
第二节 优先股的制度功能 |
一、从优先股法律属性角度分析 |
二、从公司融资成本角度分析 |
(一) 财务成本解释 |
(二) 税法解释 |
三、从不同类型公司的融资需求角度分析 |
(一) 大型公用事业企业巨额项目资金困境的解决 |
(二) 金融机构资本监管要求的满足 |
(三) 创业企业私募融资模式的选择 |
第三节 优先股权能的类型化 |
一、优先分红权 |
二、优先清算权 |
三、回赎权与回售权 |
四、转换权 |
五、投票权 |
第四节 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及保护途径 |
一、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
二、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的途径 |
(一) 通过合同谈判设定任意性条款实现自我保护 |
(二) 在涉及广泛公共利益的场合介入强制性条款规制 |
(三) 法院依据公司法中的信义义务原则进行事后规制 |
第二章 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
第一节 优先股与普通股利益冲突的界定 |
第二节 优先股与普通股利益冲突产生的原因 |
一、投资动因所致立场差异——风险偏好问题 |
二、权利配置所致控制权差异——代理成本问题 |
三、权利载体所致法律适用差异——司法裁量问题 |
第三节 优先股与普通股利益冲突的影响 |
一、普通股股东与优先股股东之间的水平冲突 |
二、因董事会角色介入而引发的冲突 |
第四节 优先股与普通股利益冲突引发利益争夺的触发点 |
一、章程变更 |
二、并购收益的分配 |
三、优先股的回赎 |
第三章 优先股股东运用任意性合同条款进行自我保护 |
第一节 优先股权能设定的理论基础 |
一、公司的合同性 |
二、股东权利的自治性 |
第二节 封闭公司优先股合同条款的设定 |
一、菜单式条款的软规制——美国风险投资协会(NVCA)示范合同文本的作用 |
(一) 菜单式条款的作用 |
(二) NVCA示范合同文本的背景 |
(三) 优先股合同谈判过程中涉及的主要文本 |
二、优先股权能条款设置——NVCA公司章程示范文本之借鉴 |
(一) 优先分红权设置 |
(二) 优先清算权设置 |
(三) 回赎权设置 |
(四) 转换权设置 |
(五) 投票权设置 |
第三节 封闭公司优先股合同的变更 |
一、合同条款变更的驱动因素 |
二、优先股优先性权利变更的空间及可能采用的方式 |
三、优先股股东可依赖的保护途径 |
第四章 公司法中的强制性条款对优先股股东权利的保护 |
第一节 强制性条款的必要性 |
第二节 不同法系国家强制性条款立法模式述评 |
一、英美法系国家优先股制度的授权式立法与强制性条款规制 |
(一) 美国优先股立法 |
(二) 英国优先股立法 |
二、大陆法系国家优先股制度的法定式立法与强制性条款规制 |
(一) 日本优先股立法 |
(二) 法国优先股立法 |
三、优先股强制性条款立法模式评析 |
第三节 公司法中强制性条款规制与保护的主要方向 |
一、优先股的发行与上市 |
二、优先股权利的设置 |
三、优先股权利的变更 |
第五章 公司法中的信义义务对优先股股东权利的保护 |
第一节 对优先股股东可否适用信义义务保护的学术争议 |
第二节 对优先股股东适用信义义务保护的必要性 |
一、股东权利平衡的要求 |
二、不完整合同的客观现实 |
三、代理成本的抑制——董事会控制权归属 |
(一) 普通股控制董事会的情况 |
(二) 优先股控制董事会的情况 |
第三节 对优先股股东适用信义义务保护的司法实践——以美国法为例 |
一、严格合同解释原则 |
二、区分共享权益与优先权益,引入信义法则 |
三、价值最大化标准 |
四、尊重董事会决策的商业判断规则 |
第六章 中国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制度发展现状与完善 |
第一节 公众公司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制度发展现状 |
一、优先股试点的实施 |
二、上市公司试点实践呈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
(一) 试点实践中呈现的主要问题 |
(二) 试点实践中呈现的问题原因分析 |
三、非上市公众公司优先股发行状况评价 |
(一) 固定收益特征强化—股息累积条款的运用 |
(二) 退出灵活性增加——股东回售条款的安排 |
第二节 封闭公司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制度发展状况 |
一、中国私募实践图景 |
(一) 中国私募投资市场状况及相关制度环境 |
(二) 中国私募投资活动的操作模式 |
二、中国封闭公司引入优先股制度的必要性 |
(一) 对赌协议等典型私募投资安排面临尴尬处境 |
(二) 中国创业企业家忽视现代公司治理规则而导致投资者处于额外风险 |
(三) 公众公司与封闭公司对待优先股的差异化态度导致投资人保护程度不同 |
第三节 中国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 |
一、对公众公司优先股予以适当强制性规制及默示条款引导 |
二、在封闭公司中确立优先股制度的法律地位并以菜单式条款进行软规制 |
三、司法裁判中确立商事裁判思维,注重公司法中信义义务的适当运用 |
结语 |
附录1 美国风险投资协会示范法律文本——公司章程 |
附录2 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相关法规定及变动情况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4)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基本范畴 |
第一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产生原因 |
一、清理场外市场中发行乱象,改善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现状 |
二、构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完善新三板市场的制度供给 |
三、资本市场监管权力的变革:地方分权向中央集权的转变 |
四、促进投资手段多元化,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 |
第二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及实践 |
一、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 |
二、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实践 |
第三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转让市场——新三板市场 |
一、新三板市场发展现状及其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关系 |
二、新三板市场的法律性质研究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现状、学理基础与存在问题 |
第一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范畴、历史与现状 |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范畴 |
二、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路径的历史变迁 |
三、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现状 |
第二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路径的法理基础 |
一、公司法路径:公司自治与公共干预 |
二、证券法路径:证券市场监管模式的变革与发展 |
三、第三条道路:公司治理的软法规制 |
第三节 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内涵和定位缺乏法理基础 |
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模式和监管主体不明确 |
三、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逻辑起点不明晰 |
四、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缺乏层次化的安排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路径的比较研究 |
第一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与上市公司监管路径的区别 |
一、公司特征的比较分析 |
二、证券交易制度及场所的比较分析 |
三、监管路径的比较分析 |
第二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域外监管经验镜检 |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范畴的域外规范 |
二、非上市公众公司市场监管的域外规范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双层路径 |
第一节 构建非上市公众公司法律监管的双层路径 |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模式的总体框架——双层监管路径 |
二、公司维度:非上市公众公司概念和监管体系重构 |
三、市场维度:以证券发行制度和差异化信息披露为核心 |
第二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规则制度安排 |
一、规则基础:《公司法》与《证券法》关系的再认识 |
二、非上市公众公司法律监管规则的制度安排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公司维度: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和监管体系重构 |
第一节 公众公司的概念重构 |
一、公众公司的概念辨析与重构 |
二、我国公司分类范式的重构 |
第二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学理概念完善 |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完善 |
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分类与名称 |
三、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公司治理规则完善 |
第三节 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体系重构 |
一、公众公司登记制度完善 |
二、股东知情权与信息披露 |
三、现阶段的监管模式完善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市场维度:以证券发行和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 |
第一节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证券发行监管路径 |
一、公开发行制度的监管范畴界定 |
二、针对特定对象的公开发行制度 |
三、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的互通机制——转板制度的建立 |
第二节 构建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 |
一、差异化信息披露理论内涵的完善 |
二、信息披露的差异化实现的可能性与具体表现形式 |
三、信息披露差异化的具体实现路径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研究 ——基于信用利差的角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相关概念界定及说明 |
1.2.1 地方政府 |
1.2.2 地方政府债券 |
1.2.3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制度 |
1.2.4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 |
1.3 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安排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框架 |
1.4 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 |
1.4.1 主要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2 文献综述及评析 |
2.1 关于公债发行定价的研究 |
2.1.1 关于公债发行的研究 |
2.1.2 关于公债发行定价形成的研究 |
2.2 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的研究 |
2.2.1 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的研究方法和理论模型 |
2.2.2 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影响因素的研究 |
2.2.3 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偏离的研究 |
2.3 文献评述 |
3 理论分析 |
3.1 理论基础 |
3.1.1 公债管理理论 |
3.1.2 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理论 |
3.1.3 信用利差理论 |
3.1.4 理论组织框架 |
3.2 分析框架 |
3.2.1 研究视角 |
3.2.2 理论模型与作用机理 |
3.3 本章小结 |
4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历史演变、现状及特征 |
4.1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的历史演变 |
4.1.1 发行制度的改革 |
4.1.2 发行利差的演变 |
4.2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的现状 |
4.2.1 发行定价方式 |
4.2.2 发行定价管理 |
4.2.3 发行定价利差 |
4.3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的特征 |
4.3.1 发行利差逐渐扩大 |
4.3.2 发行制度日趋市场化 |
4.4 本章小结 |
5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的实证分析:基于发行利差影响因素的视角 |
5.1 研究设计 |
5.2 模型设定 |
5.3 指标选择 |
5.3.1 被解释变量 |
5.3.2 解释变量 |
5.4 数据统计 |
5.4.1 数据来源 |
5.4.2 样本选取 |
5.4.3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
5.5 实证结果 |
5.5.1 结果分析之一:发行要素与发行利差 |
5.5.2 结果分析之二:宏观经济要素与发行利差 |
5.5.3 结果分析之三:市场要素与发行利差 |
5.5.4 结果分析之四: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要素与发行利差 |
5.5.5 结果分析之五:地方政府债券市场机制要素与发行利差 |
5.5.6 结果分析之六:地方政府债券干预要素与发行利差 |
5.6 内生性分析 |
5.7 稳健性检验 |
5.7.1 信用利差指标分析 |
5.7.2 Bootstrap与稳健标准误检验 |
5.7.3 基于面板的模型检验 |
5.8 驱动因素分析:基于变量标准化回归 |
5.9 本章小结 |
6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偏离实证分析:基于发行溢价率的视角 |
6.1 研究设计 |
6.2 模型设定 |
6.3 指标选择 |
6.3.1 被解释变量 |
6.3.2 解释变量 |
6.4 数据统计 |
6.4.1 数据来源 |
6.4.2 样本选取 |
6.4.3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
6.5 实证结果 |
6.5.1 结果分析之一: 发行要素与发行溢价率 |
6.5.2 结果分析之二: 宏观经济要素与发行溢价率 |
6.5.3 结果分析之三: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要素与发行溢价率 |
6.5.4 结果分析之四: 地方政府债券市场机制要素与发行溢价率 |
6.5.5 结果分析之五: 地方政府债券干预要素与发行溢价率 |
6.6 内生性分析 |
6.7 稳健性检验 |
6.7.1 溢价率指标分析 |
6.7.2 Bootstrap与稳健标准误检验 |
6.7.3 基于面板模型的检验 |
6.8 二级市场定价合理性分析 |
6.9 驱动因素分析:基于变量标准化回归 |
6.10 本章小结 |
7 国际经验借鉴 |
7.1 以市场化发行定价为原则 |
7.2 建立完善的一级发行制度 |
7.2.1 确定“黄金法则”发行框架 |
7.2.2 明确发行主体责任 |
7.2.3 强化信息披露 |
7.2.4 发挥信用评级约束功能 |
7.2.5 严格约束参与各方行为,促进公平交易与定价 |
7.3 建设发达的二级市场,为发行定价提供参考基础 |
7.3.1 降低投资门槛和投资成本 |
7.3.2 丰富资本市场品种,发展对应的衍生品种 |
7.3.3 建立完整的收益率曲线 |
7.3.4 丰富地方政府债券投资者群体 |
7.4 强化监管和风险处置制度,提高投资者信心 |
7.5 税收、风险资产等政策的支持及变革 |
7.6 本章小结 |
8 研究结论和政策建议 |
8.1 研究结论 |
8.1.1 政府干预与政府信用约束是我国发行定价的重要因素 |
8.1.2 发行制度和市场的演变是推动市场化发行定价的重要动力 |
8.1.3 一般债券与项目收益债券发行定价区别不大 |
8.1.4 与二级市场定价相比,发行定价偏离程度较大 |
8.1.5 先进国家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经验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 |
8.2 政策建议 |
8.2.1 以市场化发行定价为原则,严格约束政府干预行为 |
8.2.2 深化发行制度改革,形成合理定价机制 |
8.2.3 健全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基础设施 |
8.2.4 提高利息和交易税收、风险资产等支持力度 |
8.2.5 健全地方政府财政信用管理 |
参考文献 |
研究生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6)上市公司退市:理论分析和制度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 研究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三、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上市公司退市基础理论分析 |
第一节 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概述 |
一、 上市公司退市的内涵 |
二、 上市公司退市的方式:强制退市与自愿退市 |
第二节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分析 |
一、 契约理论与上市公司退市 |
二、 生命周期理论与上市公司退市 |
三、 证券市场风险与上市公司退市 |
第三节 上市公司退市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
一、 上市公司退市与证券市场资源优化配置功能的发挥 |
二、 上市公司退市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 |
三、 上市公司退市与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 |
第二章 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制度分析 |
第一节 证券市场的“过滤器”----上市公司强制退市概述 |
第二节 成熟资本市场强制退市制度分析 |
一、 成熟资本市场强制退市的标准和程序 |
二、 成熟资本市场强制退市标准和程序评价 |
第三节 我国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制度分析 |
一、 我国上市公司强制退市的标准和程序 |
二、 我国上市公司强制退市标准和程序缺陷分析 |
第四节 我国“三年连续亏损”退市标准再分析----以会计准则为视角 |
一、 多角度视野下会计数据的可靠性分析 |
二、 上市公司利用会计准则规避退市的案例分析 |
三、 “三年连续亏损”退市标准评价 |
第三章 上市公司自愿退市制度分析 |
第一节 “围城之惑”----上市公司自愿退市原因辨析 |
一、 上市公司选择离开证券市场的原因分析 |
二、 上市公司自愿退市原因实证分析以萨班斯法案后美国上市公司自愿退市为例 |
第二节 上市公司自愿退市路径分析 |
一、 上市公司撤回上市模式 |
二、 上市公司私有化退市模式 |
第三节 境外自愿退市立法评析----以美国为例 |
一、 从“自由”到“管制”----美国自愿退市法律制度发展脉络 |
二、 宽松的退市标准----证券交易所对自愿退市的规定 |
三、 13e-3 规则----SEC 对自愿退市的监管 |
四、 繁琐的公司内部程序----其他法律对自愿退市的规定 |
五、 以投资者保护为中心----美国自愿退市立法评析 |
第四节 我国上市公司自愿退市的特征及问题 |
一、 我国上市公司自愿退市的政策导向性特征 |
二、 我国上市公司自愿退市制度存在的问题:立法缺位 |
第四章 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外部制度环境分析 |
第一节 “泛行政化”对上市公司退市的影响 |
一、 制度变迁下的行政权力与上市公司退市 |
二、 行政权力介入下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规则技术“漏洞” |
三、 上市公司退市中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冲突 |
第二节 证券发行制度对上市公司退市的影响 |
一、 我国现行证券发行制度及其弊端 |
二、 核准制下的上市公司退市之困 |
第三节 多层次资本市场对退市制度的影响 |
一、 多层次资本市场与上市公司退市渠道 |
二、 成熟市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与上市公司退市 |
三、 我国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与上市公司退市渠道 |
第四节 兼并收购机制对上市公司退市的影响 |
一、 兼并收购机制在上市公司退市中的作用机制分析 |
二、 我国兼并收购机制存在的问题 |
第五章 上市公司退市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
第一节 上市公司退市中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
第二节 上市公司强制退市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
一、 确立强制退市中上市公司对投资者的民事责任 |
二、 建立上市公司强制退市中公司高管责任的追偿机制 |
三、 建立强制退市中股东对证券交易所的诉讼机制 |
四、 完善上市公司强制退市中的信息披露制度 |
第三节 上市公司自愿退市和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以私有化退市为例 |
一、 私有化退市中的“强制性”特征和利益冲突 |
二、 美国上市公司私有化的司法实践及启示 |
三、 私有化过程中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完善建议 |
第六章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之探索 |
第一节 完善我国强制退市制度的对策建议 |
一、 完善我国强制退市制度需要探讨与反思的几个问题 |
二、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制度的建议 |
第二节 我国自愿退市制度的框架构建 |
一、 上市公司自愿退市立法路径思考 |
二、 上市公司自愿退市制度设计建议 |
第三节 优化上市公司退市外部制度环境的建议 |
一、 减少行政权力对上市公司退市的干预 |
二、 证券发行上市制度的市场化设计 |
三、 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渠道----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
四、 完善上市公司兼并收购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论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 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 写作思路 |
三、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证券交易所的法律性质 |
一、 交易所的产生及主要功能 |
二、 交易所的法律性质及其演变 |
三、 我国交易所的法律性质 |
四、 我国交易所的改革方向 |
第二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 |
一、 信息披露制度的起源 |
二、 信息披露的经济理论基础 |
三、 信息披露的法理基础 |
第三节 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的理论依据和相关内容 |
一、 信息披露监管的理论依据:博弈论 |
二、 交易所监管职能的扩张 |
三、 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的根本目标 |
四、 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的法律特点 |
五、 交易所与行政部门在信息披露监管中的分工与配合 |
六、 加强我国交易所在上市公司监管中的作用 |
第二章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监管权的法律透视 |
第一节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监管权的权源 |
一、 授权自律与法定自律 |
二、 监管权源之一:契约——上市协议 |
三、 监管权源之二:立法授权 |
四、 监管权源之三: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 |
第二节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监管权的法律性质分析 |
一、 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监管权的法律性质之争 |
二、 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监管权的法律性质具有混合性 |
第三节 证券交易所与上市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 |
一、 一级市场发行阶段:服务关系 |
二、 申请上市阶段:审查与批准关系 |
三、 挂牌上市后阶段:服务和监管关系 |
第四节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监管权的可诉性分析 |
一、 是否具有可诉性 |
二、 诉讼的性质: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
三、 有限的可诉性:诉讼阻隔机制 |
第三章 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的国际比较 |
第一节 主要国家和地区证券监管模式介绍与对比 |
一、 国际上三类主要的证券监管模式及其演变 |
二、 交易所在主要国家和地区证券监管中的地位与作用 |
三、 交易所监管与行政监管的协作 |
四、 简要评述 |
第二节 信息披露内容标准比较:重大性标准 |
一、 兼采股价敏感性标准和投资者决策标准 |
二、 以股价敏感性为主的“重大性”标准 |
三、 以投资者决策为主的“重大性”标准 |
四、 简要评述 |
第三节 信息披露时间标准及披露渠道比较 |
一、 信息披露时点:以实时披露为趋势 |
二、 信息披露渠道:以电子化披露为趋势 |
三、 简要评述 |
第四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责任比较 |
一、 刑事责任比较 |
二、 行政责任比较 |
三、 民事责任比较 |
四、 交易所的处分比较 |
五、 简要评述 |
第四章 我国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现状 |
第一节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实证分析 |
一、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正面典型案例分析 |
二、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反面典型案例分析 |
三、 近年信息披露违规及交易所查处的情况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现状 |
一、 监管边界暨权限:证监会与交易所的分工 |
二、 监管的基本原则和重大性标准 |
三、 信息披露监管的内容 |
四、 信息披露审核方式 |
五、 披露时点和披露渠道 |
六、 对信息披露违规的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
第五章 我国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存在的问题分析 |
第一节 监管理念和监管制度上的问题 |
一、 监管理念上的问题 |
二、 停牌制度上的问题 |
三、 退市制度上的问题 |
第二节 监管权限配置上的问题 |
一、 行政监管幅度过宽,监管目标多而全 |
二、 行政监管过度,交易所监管不足 |
三、 行政监管与交易所监管的配合存在脱节与漏洞 |
第三节 监管具体执行上的问题 |
一、 监管方式上的问题:事前形式审核为主 |
二、 监管公开上的问题:透明度仍存不足 |
三、 信息披露渠道上的问题:传统付费报纸,未能实时披露 |
四、 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上的问题:手段缺乏,力度不够 |
第六章 完善我国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的相关制度 |
第一节 转变监管理念,完善监管规则和制度 |
一、 转变信息披露监管理念 |
二、 制定或完善信息披露监管的法律规则 |
三、 进一步完善停复牌制度 |
四、 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退市制度 |
第二节 交易所监管与行政监管权限的再配置 |
一、 妥善处理好交易所监管和行政监管的关系 |
二、 实现交易所监管与行政监管的有机融合 |
三、 证监会负责初始信息披露的监管与行政处罚 |
四、 交易所负责持续信息披露的日常监管 |
第七章 完善我国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的执行措施 |
第一节 转变信息披露审核模式 |
一、 信息披露审核模式:由事前审核转变为事后监管 |
二、 实行事后监管模式的相关配套措施 |
第二节 进一步实施监管公开,提升监管透明度 |
一、 监管标准公开 |
二、 监管过程公开 |
三、 监管结果公开 |
第三节 完善法定披露渠道,实行披露全程电子化 |
一、 取消付费纸质报刊披露的强制性规定 |
二、 将交易所官方网站作为法定披露渠道 |
三、 实行公告提交与披露的全程电子化 |
四、 加强网络信息系统建设,保障披露安全 |
第四节 实行差异化信息披露 |
一、 完善信息披露内容,提高披露的有效性 |
二、 尝试分类监管,实行差异化信息披露 |
第五节 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执法措施 |
一、 丰富监管手段和纪律处分措施 |
二、 加大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 |
三、 完善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的实施程序 |
四、 建立健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综合协调体系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中国证券非公开发行融资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研究文献的简单回顾 |
1.3 研究思路与内容 |
1.4 论文研究方法与创新 |
2 证券非公开发行融资制度的基础要素 |
2.1 证券非公开发行融资界定 |
2.2 证券非公开发行的证券范围 |
2.3 证券非公开发行融资的审核 |
2.4 证券非公开发行融资的审核豁免 |
3 证券非公开发行融资制度存在的环境 |
3.1 证券公开发行融资资源稀缺环境 |
3.2 融资多元性需求供给不足环境 |
3.3 非法集资疏导制度供给不足环境 |
3.4 民间借贷融资制度供给不足环境 |
4 证券非公开发行融资制度的效率优势 |
4.1 证券非公开发行融资的豁免与特别审核优势 |
4.2 证券非公开发行融资节约交易费用 |
4.3 证券非公开发行融资节约发行时间 |
4.4 证券非公开发行融资的可控性优势 |
5 证券非公开发行触资制度内容与改进需求 |
5.1 证券非公开发行融资制度变迁三阶段 |
5.2 证券非公开发行融资制度下的融资实践 |
5.3 证券非公开发行融资制度的改进需求 |
6 证券非公开发行触资制度的美国经验与借鉴 |
6.1 证券非公开发行融资制度的演变 |
6.2 证券非公开发行融资豁免标准的确立 |
6.3 证券非公开发行融资的证券转售规制 |
6.4 证券非公开发行融资制度的借鉴与启示 |
7 中国证券非公开发行融资制度的调整与完善建议 |
7.1 宏观调整适应证券非公开发行融资的制度要素 |
7.2 完善证券非公开融资发行人与发行对象制度 |
7.3 完善证券非公开发行融资的证券转售限制制度 |
7.4 完善证券非公开发行融资信息披露制度 |
8 结论与启示 |
8.1 研究的基本结论 |
8.2 研究存在的不足 |
8.3 后续研究的方向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中国证券监管权配置、运行及监督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思路及框架 |
五、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证券监管权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证券监管的意义 |
一、证券监管的由来 |
二、证券监管的正当性 |
第二节 证券监管权的界定 |
一、证券监管权的解释 |
二、证券监管权的本原 |
第三节 证券监管权与证券监管体制 |
一、证券监管权的内容 |
二、证券监管体制的系统 |
小结 |
第二章 证券监管权的配置问题 |
第一节 证券监管权配置的一般理论 |
一、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界定 |
二、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相关理论 |
三、证券监管权配置的具体原则 |
第二节 境外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经验 |
一、金融监管体制分类比较 |
二、政府证券监管权的配置 |
三、证券监管权的分配 |
第三节 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的问题及对策 |
一、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的内容 |
二、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存在的问题 |
三、关于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的建议 |
小结 |
第三章 证券监管权的运行问题 |
第一节 证券监管权运行的一般理论 |
一、证券监管权运行的界定 |
二、证券监管权运行的分类以及原则 |
第二节 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的比较 |
一、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的国外经验 |
二、我国证券监管权的运行机制 |
三、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之比较 |
第三节 我国证券监管权运行的现状、问题及建议 |
一、我国证券监管权运行现状 |
二、证券监管权运行的问题及建议 |
小结 |
第四章 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问题 |
第一节 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一般理论 |
一、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界定 |
二、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体系 |
三、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原则 |
第二节 权力机关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
一、权力机关监督 |
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
第三节 司法机关监督 |
一、司法机关监督的界定 |
二、司法机关关注个案监督 |
三、证券司法的总体表现及对策 |
小结 |
余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中国当代证券法制变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缘起和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和研究方法 |
三、研究目标和内容结构 |
四、近代回眸和历史借鉴 |
第一章 中国当代证券法制变迁的阶段 |
第一节 萌芽阶段(1981-1989 年) |
一、证券市场的开启 |
二、国务院出台债券、股票相关条例 |
三、地方颁布股票管理相关办法 |
第二节 起步阶段(1990-1992 年) |
一、证券市场初具规模 |
二、交易所业务规则开始出现 |
三、地方政府规章渐次推出 |
第三节 确立阶段(1993-1998 年) |
一、证券市场的快速扩张 |
二、大量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出台 |
三、基本法律开始涉及证券 |
第四节 发展阶段(1999 年至今) |
一、证券市场结构的优化 |
二、证券法不断修订修正 |
三、行政法规、业务规则、自律规范的不断发展 |
第二章 中国当代证券市场主要制度的变迁 |
第一节 证券发行制度变迁 |
一、证券发行制度概述 |
二、从审批制到保荐制 |
三、证券发行制度的变迁趋势 |
第二节 信息披露制度变迁 |
一、信息披露制度概述 |
二、从部门规章到法律体系 |
三、信息披露制度的问题与建议 |
第三节 证券交易制度变迁 |
一、证券交易制度概述 |
二、从自律管理到顶层设计 |
三、证券交易制度的创新发展 |
第四节 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变迁 |
一、证券市场监管制度概述 |
二、从多头分散监管到集中统一监管 |
三、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改进路径 |
第三章 中国当代证券法制实施的变迁 |
第一节 证券市场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逐渐结合 |
一、证券市场行政监管的成效和不足 |
二、证券市场自律监管的发展和特点 |
三、证券市场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的互动 |
第二节 证券市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逐渐衔接 |
一、证券市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必要性 |
二、证券市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形成 |
三、证券市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缺陷与完善 |
第三节 投资者权益保护逐渐改进 |
一、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的形成及弊端 |
二、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改进 |
第四节 证券稽查执法逐渐加强 |
一、证券执法范畴和稽查体制的沿革 |
二、证券稽查执法效能的不足 |
三、证券稽查执法的完善 |
第四章 中国当代证券法制指导思想的变迁 |
第一节 证券法制指导思想的形成期:以强调规范为主 |
一、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 |
二、证券法制的规范性建设 |
三、证券市场“三公”原则的确立 |
第二节 证券法制指导思想的成熟期:以发展功能为主 |
一、国际经济形势变化下的证券法制功能变迁 |
二、市场需求转变下的证券法制指导思想变迁 |
三、以促发展为证券法制指导思想的反思 |
第三节 证券法制指导思想的完善期:规范与发展并重 |
一、国际监管思想的再次转向 |
二、国内监管思想的转变 |
三、证券法制指导思想本土特色的形成 |
第五章 中国当前证券法制的不足与完善 |
第一节 证券法制的不足 |
一、证券市场的规范滞后 |
二、证券法制体系的不协调 |
三、证券法律移植中的水土不服 |
第二节 证券法制的完善 |
一、进一步充实调整证券法制内容 |
二、继续完善多层次证券市场法制体系 |
三、充分发挥证券法律移植积极效应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注册制下对中国新股发行体制变迁历程的回顾[J]. 孙亮. 上海经济, 2016(02)
- [2]当代中国股票发行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陈泽佳. 复旦大学, 2013(02)
- [3]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法律制度研究[D]. 王会敏. 山东大学, 2017(08)
- [4]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路径研究[D]. 祁畅. 中国政法大学, 2018(01)
- [5]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研究 ——基于信用利差的角度[D]. 刘锐.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2019(01)
- [6]上市公司退市:理论分析和制度构建[D]. 翟浩. 华东政法大学, 2012(11)
- [7]论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D]. 吴建忠. 华东政法大学, 2013(12)
- [8]中国证券非公开发行融资制度研究[D]. 李有星. 浙江大学, 2007(03)
- [9]中国证券监管权配置、运行及监督问题研究[D]. 鲍颖焱.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10]中国当代证券法制变迁研究[D]. 封涌.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