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东:追究从业者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王蕊[1](2021)在《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2021年春季学期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式上习近平同志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指出“年轻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接班人,必须立志做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的忠实传人”。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中内蕴无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要求党的年轻干部必须始终践行并传承下去。青年公职人员是党的年轻干部队伍的主要后备军和人才储备力量,是年轻一代国家行政的主体,是未来党和国家建设事业的中流砥柱和中坚力量。进入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的年轻干部的道德建设工作,在多次会议和讲话中强调年轻干部要讲政德、立政德、修政德、强政德,青年公职人员道德虽不完全等同于年轻干部政德,但其内涵价值也自然蕴蓄其中。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的道德状况不仅代表着整个职业群体的道德总水平,还对全社会的道德发展具有重要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关乎整个民族的道德进步和文明发展程度,关乎整个国家和民族的长治久安。因此,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在新时代尤为重要,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工作尤为紧迫。新时代强调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的重要性不仅对规范青年公职人员自身行政行为以确保正确履职尽责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更是新时代为加强党的各方面建设“铸魂补钙”所必须施行的关键举措。强化青年公职人员的道德有利于在国家行政人员群体中进一步筑牢理想信念之基、补足精神信仰之钙、把稳思想灵魂之舵、秉承民族精神之脉。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应以政治品德建设作为中心和统领,以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作为基本准则,深度融合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基本纲要中的总体要求和四个基本着力点,同时注意结合青年公职人员的特质和优势,为促进并形成更高水平的青年公职人员道德而不懈努力探索。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工程的顺利推进以及建设目标的最终达成需要将深入系统的理论分析与扎实可行的实践探索紧密结合,以尽快在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的内外布局中形成强大合力获取最优效果。为此,本文特采取理论研宄与实践探索相结合的研究方式,将全文共划分为五个部分进行详细论证与分析: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介绍本研究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学界目前关于相关论题的研究现状以及本文的行文思路、逻辑架构、运用的主要研究方法、有何创新之处与不足之处等,奠定了本论题的研究基础和起点。第二部分为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相关问题概述。分别对公职人员、青年公职人员、青年公职人员道德三个核心概念进行阐释和界定,同时对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的各方要素包括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导原则、主要内容等进行具体解析,以此明确本研究的主体和价值。第三部分为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的理论资源。本章节分别从经典马克思主义的相关理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相关理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相关理论、国外公职人员道德建设做法与经验借鉴等四个层面出发,作为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的理论之基,为后续章节相关结论的得出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第四部分为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问题及成因。这一部分是本论文的重点部分。首先,对目前我国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现状加以概述,这部分内容主要突出我国在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方面已经取得的成绩,具体包括:青年公职人员的个人素养多维提升、道德认同显着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卓有成效、先进道德模范层出不穷等几个方面。紧接着,明确指出目前我国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现存主要问题在于:理想信念面临挑战、教育培训效果欠佳、制度体系存在缺陷等,并针对现存问题着重从思想观念、制度机制、社会环境三个层面深入系统地分析了可能导致上述现存问题出现的原因。本部分内容的论述为下一篇章部分提出具体的、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和优化路径明确了方向。第五部分为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的优化路径。这是本论文的又一重点部分。本篇章中认为,为了更好的解决和优化上一部分中指出的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现存主要问题,首先要把握两个基本前提,即注重顶层设计和抓牢“关键少数”。紧接着重点从深化青年公职人员自身道德修养,以实现“以心修德”;强化青年公职人员道德教育培训,以实现“以教强德”;完善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制度设计,以实现“以制固德”;优化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环境,以实现“以境养德”等几个具体层面着力展开相关论述。通过编织全面、系统、安全的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网络,形成科学、有效、灵活的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发展模式,加快提升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水平,有效促进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提升和人类文明的发展进步。
宋子昕[2](2021)在《20世纪上半叶北京浴堂研究(1900-1952)》文中认为所谓浴堂是指供人洁身沐浴之场所。浴堂的发展在古时与宗教仪式及庶民文化联系颇深。进入20世纪,北京的公共浴堂发生了重大变革,其社会功能、经营模式、行业组织、使用设备、顾客群体与以往相比截然相异。这一时期,北京代浴堂的发展沿革可以简单划分为五个阶段:1900——1911年,北京浴堂快速发展阶段;1912——1927,北京浴堂繁盛阶段;1927——1937,北京浴堂沉浮阶段;1937——1949,北京浴堂衰落阶段;1949——1952,北京浴堂回暖恢复阶段。20世纪上半叶北京浴堂行业的演变与城市现代化进程推进、社会经济起伏、卫生观念普及、民众生活习惯变迁联系紧密,浴堂在这一时期可以被视为这样一个空间——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因素并存于其中,国家、政府、社会进步人士、浴堂从业者、浴堂消费者皆对其有着基于自身需求的建构。因此研究北京浴堂可以管窥20世纪上半叶北京城市中公共场所及小商业的发展模式及行业依托。对北京浴堂进行自下而上的微观考察能够从另一个维度上理解20世纪上半叶的北京社会,获知近代北京的经济环境、政治环境及文化环境。以浴堂这一社会基层单位为切入点,分析其中不同群体的活动亦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微观层面的个体经验、实践与宏观社会进程的关系及相互作用。浴堂行业的发展得益于城市的现代化进程,20世纪以来,自来水、电气设备、日化产品等现代产物在北京的浴堂中普及开来,现代技术改变了浴堂的生产方式,与此同时浴堂的资本组织形式、产权结构、经营手段也相应调整。在浴堂广泛使用现代设施的时候,其运营成本也会相应提高,因此各浴堂不得不开源节流,甚至无视政府颁布的诸项规定。浴堂与政府不断地协调互动又常发生冲突,这点在社会经济困难时期体现的尤为明显。二者产生矛盾的根源在于双方对浴堂不同功能的侧重:政府注重浴堂的卫生功能,浴堂则偏重于追求更多的利润。现代化带来了社会结构的调整,雇佣制度的变化、顾客消费核心需求的转移,社会价值观念的变革,这些变化改变了浴堂业的生产体系,亦影响了浴堂伙计的生存实践。具体而言,社会结构的调整改变了浴堂的消费群体与消费需求,这直接导致浴堂经营模式的变化——服务质量成为决定浴堂收益的重要指征。为了保证服务质量,浴堂行业构建了工资制度,以行业内伙计的生存为条件,强迫他们提高服务水准。在此约束之下,伙计为了生存,不得不市侩殷勤以赚取更多小费,形成了浴堂业独有的服务方式、工作态度与营生技巧,他们的生存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反作用于浴堂的行业体制。浴堂经营者为了逐利,浴堂伙计为了生存,出于维护各自利益,浴堂同业公会与浴堂职业工会便应运而生。不同于传统的行会,北京浴堂同业公会是在行业资本化的趋势之下,以各店家共同的经济利益为基础而设立,其主体是各店铺的经营者,为了保障自身的经济收益,他们尽可能地降低伙计数量,延长其工作时间。因此同业公会的存在使得浴堂内部劳资双方的矛盾更加尖锐。在此情形下,浴堂伙计为了生存,便合力抵抗资方压迫,开始组建浴堂职业工会。职业工会的出现增强了工人店伙群体在浴堂行业中的地位,改善了工人的生活待遇,平衡了资方与工人之间的矛盾。城市公共卫生事业的开展,市民卫生意识的提高使得浴堂成为20世纪上半叶北京市重要的公共场所。与此同时,国家也试图凭借对城市的卫生改良将自己的权力传达到基层,浴堂既是政府施政的对象,又是政策实施的场所。但国家权力通过城市改良、卫生行政来介入城市基层事务的意图并非顺水推舟,政府虽然针对浴堂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规定,着力建设平民及女性浴所,但效果均不尽如人意,这些政策及规定常受到来自浴堂经营者、从业者及顾客的巨大阻力。浴堂的卫生改良并不单纯是公共健康问题,浴堂并非像政府想象的那样,能够顺利成为既卫生廉价,又能“批量生产”干净整洁、遵纪守法市民的公共场所,其中还包含有浴堂经营状况、民众消费观念、行政机关经费等诸多变量。在推行现代化政策、改良城市面貌的过程中,城市移民人口大量增加,居民成分复杂,这使得城市肮脏、拥挤、贫困,充斥着犯罪、不良行为。暗娼、偷窃、赌博、毒品等问题同样在浴堂中滋生。对这些社会问题的治理力度不可谓不大,甚至还常会有矫枉过正的现象发生,但北京浴堂盗窃、嫖娼等案件依旧频频发生。社会问题屡禁不止的根源在于社会环境而非问题本身。现代社会意识、公共道德、现代劳动薪酬制度与时人传统惯习之间的矛盾是社会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此外殖民者的文化介入等因素对其亦有影响。近代中国社会变革之际,作为社会体制得以存续的介质,日常生活逐渐受到国家、政府及社会进步人士的关注,成为推进现代化进程的主要场域,以及国家权力支配、组织的重要对象。对人们沐浴经验的改造是这一趋势的范例,改造方式是将沐浴行为与现代的社会价值观念关联,将浴堂、浴室及沐浴行为赋予平等、自由、健美、文明等现代意义,并通过重复单调的日常生活内化于人们的意识中,以为世人所接受。其实现途径是制造闲暇时间与构建消费观念,前者意图将沐浴规律化、惯习化、日常生活化,后者旨在通过引导人们对沐浴的需求来传递现代日常生活的价值观。但这种尝试在实施层面中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和分歧。浴堂中并非自由平等,其中阶级分明,闲暇会带来如“有闲阶级”、“不劳而获”等不被时人称道的世风,消费则培养起人们崇奢心理。中国的现代化过程中存在着很多非政府、社会进步人士本意与预期的情形,这些歧义自然也会体现在浴堂中。浴堂中充斥着政府与浴堂店家、资方与劳方、店伙与顾客、国家权力与个体实践之间的对抗,不过这些对抗并非总是发挥着消极作用,其也会改变执政者们的政策,调节社会资源的分配,形成人们对社会的认知。政府所制定的每一个政策,浴堂店家、伙计、顾客对政策的每一次回应,政府与社会进步人士对这些回应的反思与治理,都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必经环节。中国的现代化并非是单方面受西方经验的影响,其自身亦有腾挪的空间。
林泳[3](2021)在《广东省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文本质量分析 ——以三个城市为样本》文中研究指明自2015年3月15日《立法法》修改以来,广东省有17个设区的市先后获得地方性法规立法权,地方性法规立法主体扩容后,法规数量井喷式地增长,有效地满足各地市的立法需求,极大地调动了各地市自主管理的积极性,推动各项事业的繁荣发展。广东省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数量快速增长,但是其立法文本质量是否与其增长速度相协调,尚有疑问,这需要从宏观与微观等角度进行分析。截至2020年12月30日,广东省17个新获得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先后颁布104部法规。通过对广东省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立法进行宏观层面的分析,可以看到:各设区的市立法数量与其GDP总量相关性弱;区域立法的积极性冷热不均;广东省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调整对象存在不均衡的现象;在设区的市之间的地方性法规的调整对象亦存在不均衡的情况。若对广东省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文本质量进行微观层面的分析,那么一套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文本质量评估标准是前提条件。根据对现有的研究成果进行分析总结,得出一套较为科学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文本质量评估标准是由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地方特色和立法技术性等要求构成。结合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文本质量评估标准,以广东省的F市、Z市和C市的地方性法规为例,对其文本质量进行分析,探究广东省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文本质量水平。这三个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整体的文本质量较高,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个别法规条文合法性不足、一些法规条文合理性不强、有些法规条文可操作性不强、地方特色弱和部分法规条文立法技术欠佳等。提高广东省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文本质量,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加强立法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公众参与立法积极性;深入调研市情,了解地方特色;加强立法评估工作;加强立法备案审查。
孙晓芝[4](2021)在《2000年“慰安妇”国际战犯法庭研究》文中提出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日本建立了完备的“慰安妇”性奴隶制度。但无论是日本国内还是国际社会,现行的裁判制度都没有追究日本国家的法律责任。20世纪90年代,“慰安妇”受害者勇敢地站出来讲述受害经历,并控诉日本施行战争性暴力,“慰安妇”问题才开始被“曝光”。可是日本政府仍无任何实质性的认罪和谢罪行动。受害者在寻求道歉和战争赔偿的道路上遇到了各种困难和挑战。另一方面,国际社会、国际组织展开各项调查,正式定义“慰安妇”制度为军事性奴隶制度。为了打破对女性的战时性暴力是正常的这一观念,从道义上确定日本实施军事性奴隶制度的国家犯罪性质,各个受害国家和地区于2000年12月在日本东京举办了“慰安妇”国际战犯法庭活动。本文以“慰安妇”国际战犯法庭的筹备与开展为主线,叙述“慰安妇”国际战犯法庭的筹备过程,介绍法庭的组成:筹备人员和筹备组织,法官,各国原告,各国检察官,以及法庭的概况。再对法庭的起诉书和判决书进行具体分析,介绍“法庭”的庭审过程,包括东京初审,海牙终审和国际听证会。本文意在探索这场面向“慰安妇”问题的国际女性运动的史学价值。最后,论述“慰安妇”国际战犯法庭的影响和意义。法庭处罚了战时性暴力,维护了性别平等,受害国家保存历史记忆,坚定索赔之路,同时在国际上引发热点,促进多项决议,给予受害者极大的心灵安慰,帮助她们释放多年痛苦。尽管这只是模拟法庭的审判,没有追诉力,但对清算战争暴行,维护人类正义,维护女性人权,恢复和提高妇女的地位,已产生一定的推动和支持作用。
张国全[5](2021)在《刑事裁判公众认同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司法公信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根基,是法治建设最重要衡量的标准之一,公众对于司法的高度信任、信心和认同是司法工作成功的标志和价值。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是司法公众认同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感受司法公正最直接、最生动的体现。刑事裁判如果不被公众认同,不仅不能发挥审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还会损害司法公信力。从整体上讲,司法大数据(包括历年的上诉率、抗诉率、改判率等)显示刑事裁判整体上的公正性没有问题。但在现实生活中,刑事案件因为自身“狱者,天下之大命,死者不可复生,断者不可复续”的特点,个案极易引起公众的广泛注意与参与,导致公众“以偏概全”并对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度产生质疑。因此,在刑事裁判公正性整体上没有问题的前提下,如何解除个案导致公众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产生怀疑,这是本文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提升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从主体的角度,涉及法院(刑事裁判的主体)、公众(对刑事裁判进行评价的主体)和媒介(对刑事裁判进行解读及传播的主体)三个主体。三者之间的有效互动是提高刑事裁判司法公众认同度的关键。具体而言,现实生活中有两个问题最为突出:大部分公众对法律的不了解以及各类媒介基于商业或者其它因素而进行的炒作。因此,对于这两个问题进行相应的全面分析,能够为解决问题提供相应的思路与方案。基于司法权威是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基础的前提下,本文从法院和法官两个层面分别进行了针对性的阐述。在法院层面,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的提升涉及法院的权威、法官的职业形象、司法权行使过程的透明度、裁判结果的公正性等诸多因素。因此,法院应从制度方面,结合法院权威的因素,进行制度化的完善,其主要内容包括依法裁判、完善量刑规范化制度等内容。在法官层面,主要包括法官品质、法官能力及相应的保障制度。其中,提高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能力是提高司法能力的重要方面。法官薪酬、晋升、法官惩戒是解决法官品质存在问题的重要内容。建立与完善法官职业豁免制度及法官管理制度是保障制度的重要方面。公众是刑事裁判的评价主体,但公众并不是意见完全一致的集合体。公众可以分为个人类型的公众与人际类型的公众两种类型。论文重点研究个人类型的公众。在行为模式上,个人类型的公众存在“暂时性群体”的特征,即个体在群体中处于非理性的状态。这一点,在其对“天理和人情”诉求方面有非常明显的体现。在媒介主体方面,无论是司法大数据,还是调研结果,都证实媒介是影响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的关键因素。媒介是连接公众与法院的中间载体,是将法院刑事裁判解读给公众的主体。媒介主要包括媒体与律师。媒体具有公共性与逐利性两个特征,后者在自媒体等新兴媒体上表现得非常突出。本文从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及职业伦理建设两个方面,对强化媒体的公共属性和规范媒体的逐利属性进行了论证。刑事裁判的传播在很大程度上属于两次传播,律师是两次传播的意见主导者。律师在两次传播中具有双重性,其庭外慎言义务是提高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的重要切入点。本文对此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并结合国内外的相关规定,对我国的现行规定及完善措施,提出了相关建议。
方桐清[6](2020)在《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高职教育是高等教育的一种“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但我国高职院校大都脱胎于职业大学、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办学历史只有四十年。高职教育虽然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仍存在大学文化缺失、职业文化不强的客观现实,高等性、职业性都不够使得“类型”和“重要”双不显。文化育人弱化导致立德树人虚化,价值取向不明导致文化育人泛化。而现有研究成果零散,总体缺少基础框架,不足以指导高职院校文化育人实践活动。课题通过历史研究法、文献研究法、调查研究法,以江苏省15所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为主要样本,对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及其实现进行了研究。高职教育要建成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必须实施文化育人,明确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高职在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给予“5B定位”,蕴含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定位“基层职业性”;我国对高职给予“复姓定位”,蕴含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定位“高等职业性”。高职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具有“高等”文化共性,同时具有“职业性”个性价值追求。文化育人定位决定文化育人价值取向的性质,文化育人特性反映文化育人价值取向的面貌,文化育人价值取向对文化育人定位、文化育人特性具有反作用。因此,文化育人定位和特性价值追求的向度即为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的应然目标。从文化育人定位、文化育人特性的维度分析,其价值取向均有四个向度。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实现的应然路径是:以“职业性”特质人才为培养目标,走校企“双主体”文化育人之路,在合作中正视育人文化与企业文化价值目标的现实不融,规避企业文化中不利于人的道德、理性、真善美形成的文化因子,有效耦合育人文化与企业先进文化,从而实现立德树人的目标追求。我国职业教育的起步可追溯到19世纪70年代。自此至改革开放前,我国职业教育及其文化育人价值取向经历了不平凡的发展历程。改革开放后,我国高职教育随经济建设中心的确立应运而生,在发展过程中受到传统文化对技术精神的双压制、社会文化对育人文化的深融合、外来文化对高职文化的反思间性等影响,形成了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特质文化形态。以发展需要、发展规模、发展质量为评判标准,我国高职教育发展具有递进式发展特征和递进式文化育人价值目标。从对文化育人的认识高度、重视程度和实践效度分析,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随递进式发展任务划分为随性、工具性、理性、特性四个发展阶段。四个阶段以经济与高职互动为演进动力,是“适应—调整—再适应”的演进过程。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虽然仍存在不少现实矛盾,但是从宏观上取得了重要成就,同时存在向度摇摆阻碍类型彰显之囧。从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实现的实践情况看,弱化并制约其彰显深度、广度和效度的主要问题包括:融入工业文化因素比较泛化、注入企业文化要素比较主观、培养优秀企业精神重视不够、关注文化间性存在盲目性碎片化。这些问题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是多维因素复合的结果。影响其彰显的主要原因在于:文化育人自觉性不强、职业文化理解得不深、校企文化交融性不足、文化传播机制不完善、法律法规机制不健全。彰显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需要从内容、载体、路径、传播方式、文化环境等方面系统化推进。
杨伟然[7](2020)在《基层法官职业保障问题研究 ——以P市H区法院为例》文中研究表明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践行者。党的十九大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的全面改革,完善法官的职业保障体系,是这一轮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基层法官处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第一线,健全基层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有利于体现基层法官的职业价值,促进基层法官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保障司法公正。文章以基层法官的职业保障问题为研究对象,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案例研究法、问卷调查法和访谈法研究探讨基层法官职业保障的现状、问题和对策建议。首先,依据需求层次理论和职业生涯发展阶段理论,在明确基层法官、职业保障等核心概念的基础上,结合司法改革中关涉法官职业保障事项的进展情况,融合已有研究成果,分析了现阶段P市H区法院在法官职业保障方面的做法和成效。然后,通过查看法院内部资料、问卷调查、个别访谈等方法,分析了P市H区法院法官职业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如:工作负担沉重,心理压力过大;职业待遇不高,发展晋升困难;个案干涉普遍,难保独立审判;外界监督异化,职业尊荣感弱;安全保障不足,职业风险加大等。这些问题主要受案多人少矛盾凸显、行政体制强势制约、司法公信力不足、司法改革的配套制度不够健全、法官自身的原因等因素影响。最后,针对目前基层法官职业保障面临的问题和困境,在此基础上提出几点建议:在减轻基层法官工作负担方面,建议强化基层法院人员配备,提高司法辅助人员素质,实现司法辅助事务外包;在健全基层法官职业发展保障制度方面,建议健全基层法官待遇从优制度,完善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全面实行法官逐级遴选制度,打通基层法官特别选升渠道;在保障基层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方面,建议推动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制度实施,规范对基层法官的监督追责,规制新闻媒体引导舆论的行为;在提升基层法官的职业荣誉感方面,建议完善基层法官惩戒制度,提升基层法官职业地位;在深化针对基层法官人身权益保障的司法改革方面,建议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细化安全保障机制,加大对公众的法治信仰教育。
刘薇[8](2020)在《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凭借“互联网+”这股春风,食品行业迎来新机遇,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购买网络食品已成为多数消费者习以为常的生活方式。与此同时,传统的食品安全犯罪也利用互联网迅速发展升级成为新型的网络食品安全犯罪,滋生出更为复杂的犯罪手段,来势凶猛,扰乱网络食品市场秩序正常运行的同时,严重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考验国家治理能力与水平。在实施食品安全战略的背景之下,原有的犯罪治理措施对于防控网络食品安全犯罪效果不佳,协同治理模式成为有效解决网络食品安全犯罪的最优选择。鉴于此,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搜集的2014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六年间680件网络食品安全犯罪有效案件为研究样本进行统计分析,总结网络食品安全犯罪现状与特点,并结合已有文献资料,深入了解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现状与不足,适当借鉴域外先进经验,在此基础之上,有针对性的提出优化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的对策建议。具体来看,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本部分主要阐述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现状及主要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概述。本部分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对网络食品、食品安全犯罪、网络食品安全犯罪以及协同治理等概念予以界定,并且明晰协同治理主体及其权责,分析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的必要性。第三部分: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的现状与不足。本部分通过统计分析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搜集整理的2014年至2019年共680件网络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掌握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现状与特点,并对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现状与不足进行深入阐述。第四部分:域外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的经验借鉴。本部分主要分析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的现状,以及适合我国借鉴学习的经验做法。第五部分: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的完善与创新。本部分立足于我国实际情况,结合域外优质经验,从协同治理保障层面、立法层面、执法层面以及其他主体层面对优化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对策展开探讨,打造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新格局。
李永军,王欢[9](2020)在《资产评估行业的刑事风险及防范》文中研究表明党的十九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理念,为新时代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供了理论指导和根本遵循。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日益深入,中国法治建设取得了诸多成就,无论是经济领域还是司法领域。作为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评估行业,也与时俱进,取得了长足发展。评估范围由传统的泛资产类扩展到海洋水产、森林资源、草原资源、珠宝玉石、政府行政效能评价等行业和领域。评估的标的也由传统的有形资产扩展到知识产权、预期收益、政府购买服务等。评估的工具和手段由简单的人员测量扩大到利用先进的仪器设备(如卫星)和互联网大数据(淘宝、京东司法拍卖)作为评估的工具。随着评估业务的不断扩大,法律的不断健全完善,国家反腐败力度的加大以及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的持续推进,使得评估行业潜藏的风险浮出水面,评估机构和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显着增加。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检索到的有关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例为基础,以案说法,分析评估行业存在的刑事风险、产生的原因、防范的措施等,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本文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评估行业现状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概述;第二部分为刑事责任的案例分析,按照刑事罪名以检索到的真实案例为依据分析产生的具体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第三部分为深层次原因剖析,第四部分行业发展的建设性意见。
庞婧[10](2020)在《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经济贸易往来的需要,水上交通运输业务不断增多,频发的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水域污染问题不容小觑。其中,水上交通从业者和航运管理者的过失行为成为制约水上交通公共安全的重要因素。但是,目前水上交通领域的犯罪问题甚少引起学者的关注,特别是对于水上交通领域的过失犯罪问题更是缺乏系统性的整合。理论上的空白导致司法实践中无法规范化认定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建设海洋强国战略目标的实现需要强化海洋刑事法治功能的实现。在充分考察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立法和司法现状的基础之上,本文致力于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和系统探讨,期待能够为我国刑事立法设置合理的罪刑标准提供建议,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水上交通过失犯罪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司法路径选择,从而为推动当今语境下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理论体系的完善略尽绵力。本文主要围绕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展开研究。在引言部分对本文的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进行介绍,在明确当前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研究现状的基础之上,对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和本文具有的研究价值进行论述。全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八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为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基本理论。本章结合中外学者对交通过失犯罪的定义,从狭义层面对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进行界定并明确其在刑法典中的归类依据。在进一步认识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典型特征之后,分别从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主体范围、过失原因、过失内容层面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类型和存在范围进行明确,从而方便下文的研究论述。此外,本章还针对传统的航运免责思维误区指出刑法介入水上交通过失犯罪需要兼顾的因素。第二章论述了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实行行为的界定。首先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的实行行为进行阐述,并区分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不同类型的实行行为表现形式。对于其中较为典型的水上交通阶段过失中实行行为的认定提出应当以过失阶段说为路径选择。第三章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危害结果的标准与认定进行探讨。就目前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中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标准设置合理性问题分析,并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特有的结果形态即人员落水失踪、船舶溢油污染提出司法适用路径。第四章着重论述了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因果关系的判断路径。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具有多因一果性、受介入因素影响因果进程、因果联系本身具有复杂性等特征,在理解传统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基础之上,提出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判断应当分为事实归因和结果归责两个阶段进行,并分别适用条件因果关系理论和客观归责理论完成因果关系的判断任务。第五章重点研究不同过失类型下水上交通犯罪主体的范围和特殊情形下的责任主体限定。在总结不同过失类型水上交通过失主体范围的基础上,指出应当对值班水手、引航员这两类在司法实践中容易被忽视的刑事责任主体进行明确,并对船舶组织体系内部具有监督职责的主体层级以逆向原则进行限定。另外,对常见的一般管理情形和管理错位情形中责任主体分别进行明确。第六章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主观特征之注意义务进行论述。文章分别从注意义务的内容、根据以及履行三方面对水上交通过失主体的注意义务进行分析;另外,对水上交通不同过失类型中信赖原则的适用进行探讨。在肯定信赖原则在水上交通运输领域以及船舶组织体系内进行适用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信赖原则的适用限制,提出信赖原则在水上交通领域得以适用的首要基础是实行船舶定线制的水域。另外,基于保障水上交通公共安全法益的需要和严格航运管理者管理义务的导向,提出在航运管理者未履行建立安全管理体制的情形下应否定信赖原则在水上交通管理过失犯罪中的适用。第七章是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主观特征之注意能力判断的阐述,着重对影响水上交通从业者注意能力的因素进行揭示,进而提出在对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选择时,应当充分考察具体水上交通业务行为时所处的环境条件。在此基础之上采用以实际行为人的注意能力为标准的主观说作为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相应地,对于航运管理者的注意能力判断标准应当坚持以一般航运管理主体的注意能力为基础的客观说,从而严格其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第八章是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完善建议。针对当前水上交通领域的存在问题,从立法和司法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从立法层面提出应当增设独立罪名并完善非刑事法律规范中的罪刑规范;从司法层面提出应当以宣告死亡作为处理水上交通事故致人落水失踪的路径选择,以溢油吨数作为衡量水上交通事故致溢油污染中环境法益遭受侵害的标准,同时提高人员伤亡的入罪标准,转变财产损失的认定模式。另外,在司法层面对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提出应当以“救助义务的履行”为规范保护目的并关注水上交通责任主体主观明知的认定。
二、广东:追究从业者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广东:追究从业者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1)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与不足之处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相关问题概述 |
2.1 青年公职人员道德的核心概念 |
2.1.1 公职人员 |
2.1.2 青年公职人员 |
2.1.3 青年公职人员道德 |
2.2 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的要素解析 |
2.2.1 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 |
2.2.2 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的指导原则 |
2.2.3 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 |
第3章 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的理论资源 |
3.1 经典马克思主义的相关思想 |
3.1.1 经典马克思主义的青年思想 |
3.1.2 经典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公仆思想 |
3.2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相关思想 |
3.2.1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青年相关论述 |
3.2.2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干部道德建设相关论述 |
3.3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相关思想 |
3.3.1 以“内修”和“仁政”为核心的儒家官德建设思想 |
3.3.2 以“大道”和“不争”为核心的道家官德建设思想 |
3.3.3 以“信义”和“法治”为核心的法家官德建设思想 |
3.4 国外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相关思想及做法借鉴 |
3.4.1 英国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相关思想及主要做法 |
3.4.2 美国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相关思想及主要做法 |
3.4.3 日本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相关思想及主要做法 |
3.4.4 韩国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相关思想及主要做法 |
第4章 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问题及成因 |
4.1 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成绩 |
4.1.1 个人素养多维提升 |
4.1.2 道德认同显着强化 |
4.1.3 廉政建设卓有成效 |
4.1.4 道德模范层出不穷 |
4.2 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现存主要问题 |
4.2.1 理想信念面临挑战 |
4.2.2 教育培训效果欠佳 |
4.2.3 制度体系存在缺陷 |
4.3 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现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
4.3.1 思想观念原因 |
4.3.2 制度机制原因 |
4.3.3 社会环境原因 |
第5章 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的优化路径 |
5.1 以心修德:深化青年公职人员自身道德修养 |
5.1.1 提升道德认知,坚定道德信仰 |
5.1.2 培养道德情感,构建道德良心 |
5.1.3 磨砺道德意志,修炼道德品格 |
5.1.4 鼓励道德实践,争当道德模范 |
5.2 以教强德:强化青年公职人员道德教育培训 |
5.2.1 创新青年公职人员道德教育原则方法 |
5.2.2 丰富青年公职人员道德教育核心内容 |
5.2.3 整合青年公职人员道德教育各方资源 |
5.3 以制固德:完善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制度设计 |
5.3.1 加快青年公职人员道德法制建设 |
5.3.2 深化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培训机制 |
5.3.3 健全青年公职人员道德监管机制 |
5.3.4 强化青年公职人员道德考评机制 |
5.4 以境养德:优化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环境 |
5.4.1 培厚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环境 |
5.4.2 打造绿色健康经济新常态环境 |
5.4.3 培育积极向上的先进文化环境 |
5.4.4 营造文明和谐舒心的社会环境 |
5.4.5 构建清朗明净网络空间新秩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攻读成果 |
致谢 |
(2)20世纪上半叶北京浴堂研究(1900-1952)(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和旨趣 |
二、学术回顾 |
三、概念界定与文献来源 |
四、研究方法与文章框架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城市空间与浴堂生态 |
第一节 北京浴堂的发展概述 |
一、元明清时期的北京浴堂 |
二、新式浴堂的发展及繁荣(1900——1926) |
三、北京浴堂行业的由盛及衰(1926——1952) |
第二节 20 世纪上半叶北京浴堂行业兴起的社会条件 |
一、沐浴的文明化 |
二、沐浴的知识化 |
第三节 浴堂与北京城区商业格局 |
小结 |
第二章 浴堂的经营与管理 |
第一节 浴堂的资本与流水 |
一、浴堂的资本模式 |
二、浴堂的产权结构 |
三、浴堂的营业流水 |
第二节 浴堂的日常开支 |
一、电力与通讯 |
二、毛巾与肥皂 |
三、燃料 |
四、自来水 |
五、铺底与房租 |
六、纳税与认捐 |
第三节 收费标准与价格起伏 |
一、价格的分化与浮动 |
二、影响价格的因素 |
三、恶性通胀时代的澡价调控 |
第四节 浴堂经营与管理策略 |
一、浴堂的管理体制 |
二、浴堂的营业方式 |
三、浴堂的经营之道 |
小结 |
第三章 浴堂的从业者及社会团体 |
第一节 浴堂从业者的工作与生活 |
一、浴堂从业者的工作职责 |
二、浴堂从业者的身份与社会来源 |
三、北京浴堂伙计的工作日常 |
四、北京浴堂伙计的收入与生活状况 |
第二节 北京浴堂伙计的价值观念及社会形象 |
第三节 北京浴堂同业公会 |
一、北京浴堂同业公会的成立始末及历史沿革 |
二、北京浴堂同业公会的组织情况 |
三、浴堂同业公会的功能 |
四、政府在浴堂同业公会中的权力渗透 |
第四节 北京浴堂职业工会 |
一、浴堂职业工会产生的社会要素 |
二、浴堂职业工会成立风波 |
三、浴堂职业工会成立后的劳资纠纷 |
第五节 浴堂中的地下活动 |
一、浴堂中开展地下工作的优势 |
二、北平市和平解放之际浴堂业的地下工作 |
小结 |
第四章 公共卫生、卫生行政与北京浴堂业 |
第一节 公共卫生与城市改良 |
一、北京的卫生环境与市民沐浴观念 |
二、浴堂卫生规章的历史沿革 |
第二节 国民政府对北平浴堂业的管理 |
一、北平市政府对浴堂卫生的监督与稽查 |
二、北平市政府对违章浴堂的惩处 |
三、政府对浴堂卫生管理不力的原因分析 |
第三节 市政体系中的浴堂 |
一、浴堂与城市沟渠排水系统 |
二、防疫、公共卫生与浴堂 |
第四节 女性及平民浴堂 |
一、女性浴所的设立 |
二、平民浴堂的创办 |
小结 |
第五章 浴堂中的社会问题 |
第一节 浴堂的公共安全 |
一、晕堂 |
二、火灾与触电 |
三、建筑安全 |
第二节 浴堂中的盗窃犯罪 |
一、盗窃案件频发的社会背景 |
二、浴堂中偷窃案件的地缘因素 |
三、浴堂中偷窃案件的犯罪方式与窃贼身份 |
四、浴堂中偷窃犯罪的治理 |
第三节 浴堂中的风化问题 |
一、浴堂中的混浴现象 |
二、女浴堂中的男性工役 |
三、政府对浴堂社会风化问题的治理 |
小结 |
第六章 浴堂与日常生活 |
第一节 沐浴社会价值的重塑 |
一、沐浴内涵的转释 |
二、沐浴的日常生活化过程 |
第二节 沐浴的日常生活化建构 |
一、作为惠工设施的职工浴堂 |
二、作为规训手段的学生浴间 |
三、作为现代日常生活基本单元的家庭浴室 |
四、以消费构建现代生活的公共浴堂 |
第三节 公共浴堂与沐浴之现代释义的争论 |
一、浴堂消费模式与平等观念的矛盾 |
二、日常生活构建过程中的分歧 |
三、闲暇与国家权力之间的抵牾 |
小结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广东省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文本质量分析 ——以三个城市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第2章 广东省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宏观分析 |
2.1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特征 |
2.2 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历史演变脉络 |
2.3 广东省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宏观情况分析 |
2.3.1 关于广东省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事项的分析 |
2.3.2 关于立法积极性与GDP总量关系的分析 |
2.3.3 关于区域立法积极性的分析 |
2.3.4 关于立法调整对象的分析 |
第3章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文本质量评估标准 |
3.1 合法性 |
3.1.1 立法主体的合法性 |
3.1.2 立法权限的合法性 |
3.1.3 立法程序的合法性 |
3.1.4 立法内容的合法性 |
3.2 合理性 |
3.2.1 权责配置要合理 |
3.2.2 权利与义务配置要合理 |
3.2.3 赏罚配置要合理 |
3.3 可操作性 |
3.3.1 权利性规则的明确性 |
3.3.2 义务性规则的明确性 |
3.3.3 程序性规则的明确性 |
3.3.4 法律责任规则的明确性 |
3.4 地方特色 |
3.4.1 考量地域内特殊因素 |
3.4.2 针对性地解决地方事务 |
3.4.3 创新性执行上位法 |
3.5 技术性 |
3.5.1 立法结构的技术性 |
3.5.2 立法语言的技术性 |
第4章 广东省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文本质量问题分析 |
4.1 个别地方性法规合法性不足 |
4.2 一些地方性法规合理性不足 |
4.3 有些地方性法规可操作性有待提高 |
4.4 地方性法规地方特色弱 |
4.5 部分地方性法规立法技术欠佳 |
第5章 提高广东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文本质量的措施 |
5.1 加强立法人才队伍建设 |
5.1.1 加强设区市的人大立法人才配备与培养 |
5.1.2 加强各方面立法人才引进与合作 |
5.2 提高公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 |
5.2.1 增强公众参与立法的内在动力 |
5.2.2 拓展公众参与立法的途径 |
5.3 强化市情调研挖掘地方特色 |
5.3.1 立法调研组成员配置要合理 |
5.3.2 立法调研要注重倾听各方面声音 |
5.4 加强立法评估 |
5.4.1 加强立法前评估 |
5.4.2 加强立法后评估 |
5.5 加强备案审查 |
5.5.1 明确备案审查主体责任 |
5.5.2 健全公众参与备案审查的工作制度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和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主要学术成果 |
后记 |
(4)2000年“慰安妇”国际战犯法庭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依据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
三 研究方案设计 |
第一章 历史背景 |
第一节 “慰安妇”问题的曝光 |
一 战后审判忽略的“慰安妇”问题 |
二 日军“慰安妇”问题的曝光 |
三 日本政府对“慰安妇”问题的态度 |
第二节 受害者的起诉 |
一 “慰安妇”受害者对日提出的诉讼和结果 |
二 “慰安妇”受害者对日诉讼的败诉理由和分析 |
三 受害者起诉面临的困难与挑战 |
第三节 国际社会对日军性暴力责任的追究 |
一 受害国家的行动 |
二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调查 |
三 其他国际组织的关注 |
第二章 “慰安妇”国际战犯法庭筹备过程和概况 |
第一节 “慰安妇”国际战犯法庭的筹备过程 |
一 灵魂人物:松井耶依 |
二 国际运营委员会 |
三 各地区原告与预备会议 |
第二节 “慰安妇”国际战犯法庭的概况 |
一 法庭性质界定 |
二 法庭设立基础 |
三 组成人员(法官、总检察官、各国检察官) |
第三章 “慰安妇”国际战犯法庭的庭审过程 |
第一节 2000 年东京初审 |
一 共同起诉书与中国大陆起诉书 |
二 争议焦点与法庭辩论 |
三 判决 |
四 “现代纷争下对女性的犯罪”国际公听会 |
第二节 2001 年海牙终审 |
第四章 “慰安妇”国际战犯法庭的影响 |
第一节 “慰安妇”国际战犯法庭的意义 |
一 “慰安妇”国际战犯法庭的作用 |
二 “慰安妇”国际战犯法庭的价值 |
第二节 “NHK”新闻事件 |
第三节 “慰安妇”国际战犯法庭纪念活动 |
一 10 周年特别展——妇女的声音改变世界 |
二 20 周年纪念活动——在线研讨会、特别展览 |
结语 |
附录A “慰安妇”国际战犯法庭大事年表 |
附录B 各美其美,美美与共——对话陈丽菲教授(节略本)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刑事裁判公众认同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价值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第四节 研究框架 |
第五节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许霆案件引发的公众认同问题 |
一、许霆案的基本事实 |
二、许霆案一审判决引发的舆论反响与争议 |
三、许霆案终审判决与公众认同的回归 |
第二节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内涵解析 |
一、认同与公众认同 |
二、公众认同与制度认同 |
三、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三节 常识、常理、常情理论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一、常识、常理、常情理论述评 |
二、常识、常理、常情理论在刑事裁判中的应用 |
第四节 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一、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 |
二、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二章 公众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生成机制 |
第一节 公众、媒介与刑事裁判的基本关系 |
第二节 公众的类型及对刑事裁判的不同诉求 |
一、公众的界定因素与类型划分 |
二、公众的分类 |
三、个人类型公众对天理与人情的诉求 |
四、人际类型公众对于国法的诉求 |
第三节 个人类型公众暂时性群体的特征 |
一、暂时性群体 |
二、个人类型的公众与暂时性群体 |
第四节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决定因素与生成机制 |
一、刑事裁判的公众关注内容 |
二、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决定性因素 |
三、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生成机制 |
第五节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提升途径 |
一、提高司法权威 |
二、提高法官品质和司法能力 |
三、规范司法传播媒介 |
四、强化律师慎言义务 |
第三章 司法权威是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基础 |
第一节 权威与司法权威 |
一、权威 |
二、司法权威 |
三、法院权威的调查分析 |
四、司法权威的困境 |
第二节 完善立法是确保司法权威的制度基础 |
一、立法问题存在的客观性 |
二、部分立法的目的缺陷及其完善措施 |
三、部分立法的技术缺陷及其完善措施 |
四、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对立法问题的缓解 |
第三节 完善人身保护令制度是提升司法权威的必要举措 |
第四节 促进量刑规范化是提高司法权威的重要路径 |
一、量刑规范化的实践作用 |
二、量刑规范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三、量刑规范化的完善建议 |
第五节 健全法院与公众交流机制是提高司法权威的工作渠道 |
一、贯彻执行《人民陪审员法》 |
二、建议引入“法庭之友”制度 |
第四章 法官品质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一节 法官品质是影响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主要因素 |
一、法官品质是影响司法公众认同的主要因素 |
二、基层法院法官公众认同是基层法院的司法权威的重要方面 |
三、当前法官品质的问题不容忽视 |
第二节 刑事裁判说理制度的完善 |
一、刑事裁判说理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二、刑事裁判说理存在的问题 |
三、刑事裁判说理的完善 |
第三节 法官管理与培训制度的完善 |
一、建议实行非公务员化管理制度 |
二、完善职业安全保障 |
第四节 法官奖惩制度的完善 |
一、对法官的薪酬激励 |
二、对法官晋升的激励 |
三、对法官的惩戒 |
第五节 法官职业豁免制度的完善 |
一、王桂荣玩忽职守案引发的问题 |
二、法官职业豁免制度 |
三、法官职业豁免制度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四、我国刑事法官职业豁免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五、我国刑事法官职业豁免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六节 法官心理健康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一、白山中院精神病法官案及分析 |
二、积极建立与完善法官心理健康机制 |
第五章 媒体传播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一节 刑事案件的两级传播与意见主导者 |
一、两级传播与意见主导者理论 |
二、司法与公众的天然隔膜 |
第二节 媒体与刑事案件的两次传播 |
一、媒体的公共性和逐利性与信息传播 |
二、媒体与司法公开 |
第三节 媒体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 |
一、媒体、公众与司法的基本关系 |
二、媒体的新闻自由与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关系 |
三、媒体两次传播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关系 |
四、自媒体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关系 |
第四节 媒体传播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影响 |
一、新闻报道引起公众质疑刑事裁判的因素 |
二、媒体传播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积极影响 |
三、媒体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消极影响 |
第五节 通过媒体传播提升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路径选择 |
一、通过媒体传播促进法院实质性公开 |
二、利用社交媒体开放系统形成答疑与释疑机制 |
三、对媒体传播内容进行合理限制 |
四、依法规制媒体审判 |
五、对媒体不当报道追究的法律责任 |
六、规范媒体报道内容与加强媒体职业伦理建设 |
第六章 律师是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关键媒介 |
第一节 律师、意见主导者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二节 律师的慎言义务 |
一、律师的慎言义务 |
二、暂时性群体与律师慎言义务 |
第三节 我国有关律师慎言义务的规定 |
第四节 域外规制律师庭外不当言论的基本模式 |
一、美国的相对自由模式 |
二、英国的严格禁止模式 |
三、德国的严格禁止模式 |
四、域外规制律师庭外不当言论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五节 律师慎言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加强律协“管理”职能 |
二、完善律师职业伦理规范 |
三、改进律师惩戒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着作 |
“刑事裁判法官认同问题研究”调查问卷 |
司法认可度调查问卷 |
致谢 |
作者简介 |
(6)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4 研究难点和创新点 |
2 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的理论分析 |
2.1 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的要义诠释 |
2.2 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的理论基础 |
2.3 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的类型定位 |
2.4 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的向度目标 |
2.5 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实现的应然路径 |
3 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的历史回顾 |
3.1 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的渊源 |
3.2 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的发展阶段 |
3.3 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的宏观成就和向度之囧 |
4 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的现状考察 |
4.1 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的文化形态 |
4.2 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的影响因素 |
4.3 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的主要问题 |
5 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的问题归因 |
5.1 文化育人自觉性不强 |
5.2 职业文化理解得不深 |
5.3 校企文化交融性不足 |
5.4 文化传播机制不完善 |
5.5 法律法规机制不健全 |
6 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的彰显策略 |
6.1 凝练职业精神标签彰显文化育人价值取向核心精神 |
6.2 打造职业文化载体增强文化育人价值取向显示度 |
6.3 促进校企文化有效交流打通文化育人价值取向彰显路径 |
6.4 建立职业文化高效传播机制推进文化育人价值取向深化 |
6.5 优化文化育人环境浓厚文化育人价值取向氛围 |
7 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7)基层法官职业保障问题研究 ——以P市H区法院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三)研究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一、核心概念 |
(一)基层法官的定义 |
(二)职业保障的含义 |
(三)基层法官职业保障的内涵 |
1、基层法官的职业特点 |
2、基层法官职业保障的内涵 |
二、理论基础 |
(一)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 |
(二)职业生涯发展阶段理论 |
第二章 P市H区法院法官职业保障的现状 |
一、我国司法改革关涉法官职业保障事项 |
(一)法官员额制度 |
(二)法官职业化建设 |
(三)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 |
二、P市H区法院法官职业保障主要做法与成效 |
(一)P市H区法院法官队伍概况 |
(二)P市H区法院法官职业保障的主要做法 |
1、推行“分调裁审”新型办案机制 |
2、开设法官单独职务序列 |
3、实行过问案件责任追究制度 |
4、加大安保投入 |
(三)P市H区法院法官职业保障取得的成效 |
第三章 P市H区法院法官职业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一、P市H区法院法官职业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工作负担沉重,心理压力过大 |
(二)职业待遇不高,发展晋升困难 |
(三)个案干涉普遍,难保独立审判 |
(四)外界监督异化,职业尊荣感弱 |
(五)安全保障不足,职业风险加大 |
二、P市H区法院法官职业保障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案多人少矛盾凸显 |
(二)行政体制的强势制约 |
(三)司法公信力不足 |
(四)司法改革的配套制度不够健全 |
(五)法官自身的原因 |
第四章 完善基层法官职业保障措施的建议 |
一、减轻基层法官工作负担 |
(一)强化基层法院人员配备 |
(二)提高司法辅助人员素质 |
(三)实现司法辅助事务外包 |
二、健全基层法官职业发展保障制度 |
(一)落实基层法官待遇从优制度 |
(二)完善法官单独职务序列 |
(三)全面实行法官逐级遴选制度 |
(四)打通基层法官特别选升渠道 |
三、保障基层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 |
(一)推动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制度实施 |
(二)规范对基层法官的监督追责 |
(三)规制新闻媒体引导舆论的行为 |
四、提升基层法官的职业荣誉感 |
(一)完善基层法官惩戒制度 |
(二)提升基层法官职业地位 |
五、深化针对基层法官人身权益保障的司法改革 |
(一)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
(二)细化安全保障机制 |
(三)加大对公众的法治信仰教育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基层法官职业保障调查问卷 |
附录2 关于基层法官职业保障问题的访谈提纲 |
致谢 |
(8)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3.3 研究简评 |
1.4 研究方法 |
2 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概述 |
2.1 网络食品安全犯罪相关概念界定 |
2.1.1 网络食品的界定 |
2.1.2 食品安全犯罪的界定 |
2.1.3 网络食品安全犯罪的界定 |
2.2 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的必要性分析 |
2.2.1 协同治理概述 |
2.2.1.1 协同治理释义 |
2.2.1.2 协同治理主体及其权责 |
2.2.2 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的必要性 |
2.2.2.1 落实“食品安全战略”的迫切需要 |
2.2.2.2 解决网络食品安全犯罪问题的实践需要 |
2.2.2.3 化解信息不对称困境的现实需要 |
3 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的现状与不足 |
3.1 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的现状 |
3.1.1 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的总体形势 |
3.1.1.1 犯罪数量:呈增长趋势 |
3.1.1.2 犯罪主体:文化程度和职业特征显着 |
3.1.1.3 犯罪地域:全国性、跨地域特征突出 |
3.1.1.4 犯罪手段:线上线下紧密结合 |
3.1.1.5 犯罪类型: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类犯罪占比较高 |
3.1.2 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的现状 |
3.1.2.1 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具有一定的立法保障 |
3.1.2.2 政府监管执法日趋规范 |
3.1.2.3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依法履行职责 |
3.1.2.4 其他主体逐步参与协同治理 |
3.2 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的不足 |
3.2.1 网络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完善 |
3.2.1.1 相关立法不健全 |
3.2.1.2 刑罚配置不尽合理 |
3.2.1.3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 |
3.2.2 行政部门监管力度不足 |
3.2.3 公安机关防控力量有限 |
3.2.4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责任缺位 |
3.2.5 其他主体参与共治有待加强 |
3.2.5.1 网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律性不足 |
3.2.5.2 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存在问题 |
3.2.5.3 食品行业协会功能缺失 |
3.2.5.4 新闻媒体宣传监督效果不佳 |
3.2.6 协同治理观念亟待强化 |
3.2.6.1 各方主体公心理念欠缺 |
3.2.6.2 缺乏信息共享意识 |
4 域外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的经验借鉴 |
4.1 域外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现状 |
4.1.1 美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现状 |
4.1.2 欧盟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现状 |
4.1.3 日本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现状 |
4.2 域外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对我国的启示 |
4.2.1 构建完备的网络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
4.2.2 强化网络食品产供销全程管控 |
4.2.3 引入社会力量保障网络食品安全 |
5 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的完善与创新 |
5.1 基于协同治理保障层面的防控对策 |
5.1.1 确立互利共赢的协同治理理念 |
5.1.2 创建协同信息共享技术保障 |
5.2 基于立法层面的防控对策 |
5.2.1 明确网络食品安全犯罪的司法解释 |
5.2.2 严密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法网 |
5.2.3 完善其他配套法律法规 |
5.3 基于执法层面的防控对策 |
5.3.1 优化网络食品安全行政监管 |
5.3.1.1 打造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的专业化队伍 |
5.3.1.2 建立网格信息化智慧监管模式 |
5.3.1.3 构建线上线下高效持续的监管执法体系 |
5.3.1.4 健全网络食品安全追溯召回体系 |
5.3.1.5 强化网络食品安全问责机制 |
5.3.2 强化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执法 |
5.3.2.1 提升情报搜集和调查取证能力 |
5.3.2.2 创建网络食品安全犯罪预警防范模式 |
5.3.2.3 加强打击网络食品安全犯罪的执法协作 |
5.3.2.4 力推网络食品安全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
5.4 基于其他主体层面的防控对策 |
5.4.1 提升网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自律意识 |
5.4.2 规范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运作 |
5.4.2.1 理清并落实管理责任 |
5.4.2.2 健全信用评价体系 |
5.4.2.3 促进政企合作监管 |
5.4.3 强化行业协会监督指导作用 |
5.4.4 提升消费者的维权能力 |
5.4.5 增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力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一、 在学期间所获的奖励 |
二、 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9)资产评估行业的刑事风险及防范(论文提纲范文)
一、评估行业现状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概述 |
(一)评估行业现状 |
(二)评估机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统计 |
二、评估行业涉及的刑事责任的案例分析 |
(一)关于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法律规定、判例和风险防范 |
1.《刑法》关于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法律规定 |
2. 关于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判例 |
3. 防范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法律规定 |
4. 防范出具证明文件重大犯罪风险的实务操作 |
(1)针对没有现场、没有实物或现场已经灭失的案件 |
(2)针对现场存在疑问的案件 |
(3)关于评估对象法律权属问题的审核和披露 |
(4)对标的、标的权属及证据的核查需要依托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的协助 |
(二)关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案例和风险防范 |
1.《刑法》关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规定 |
2.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案例 |
3. 防范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举措。 |
(三)关于单位行贿罪的判例及风险防范 |
1.《刑法》关于单位行贿罪的规定 |
2. 评估机构构成单位行贿罪的案例 |
3. 评估机构构成单位行贿罪的原因 |
4. 防范单位行贿罪的建议 |
(四)有关评估人员构成受贿罪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案例和风险防范 |
1.《刑法》关于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规定 |
2. 评估人员构成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案例 |
3. 评估人员构成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案例启示和风险防范 |
(五)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涉及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权罪等 |
1. 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权罪等 |
2. 相关案例 |
3. 评估人员构成诈骗类犯罪的动因和防范措施 |
(六)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涉及泄露商业秘密罪、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罪、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名 |
三、评估行业产生刑事责任风险的深层次原因 |
(一)评估从业人员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但法律意识不强,评估随意性较大 |
(二)价低者得的招投标模式不适合选择评估机构 |
(三)“听话者”得的评估机构执业风险巨大 |
(四)评估行业分类不科学,跨界评估问题严重,多数评估机构达不到细分市场对应专业要求 |
(五)比例收费模式对复杂评估标的不适用 |
(六)评估时限的不合理设置会影响评估结果 |
四、评估行业预防刑事责任风险的建议 |
(一)准确界定评估的法律属性 |
1. 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具有法定性 |
2. 涉案资产评估属于司法鉴定行为 |
(二)对评估从业人员进行系统性的法律知识培训 |
(三)科学确立专业评估领域,实现评估专业化 |
(四)收费市场化为原则,同时由行业协会指导各机构按照专业领域分类制定收费标准并公示 |
(五)建立健全评估机构的淘汰退出机制 |
(六)监管部门必须加强监管,严肃处理违法违规的评估机构 |
五、结语 |
(10)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本文的研究综述 |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研究价值 |
第一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基本理论 |
第一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概念及归类依据 |
一、交通过失犯罪的定义 |
二、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定义 |
三、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在刑法典中的归类依据 |
第二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特征 |
一、危害结果严重于道路交通领域 |
二、介入因素具有多重复杂性 |
三、过失竞合的情形较为常见 |
四、由不负责任的心态引发的犯罪 |
第三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类型与存在范围 |
一、基于客观行为表现形式不同的分类 |
二、基于主体范围不同的分类 |
三、基于主观过失原因不同的分类 |
四、基于过失内容不同的分类 |
第四节 刑法介入水上交通过失犯罪需要兼顾的因素 |
一、水上交通运输环境的高风险性 |
二、水运经济与航行危险之间的平衡 |
三、工作环境的特殊性对水上交通从业者生理和心理的影响 |
第二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的实行行为界定 |
第一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的实行行为判断内容 |
一、形式要件——违反特殊注意义务 |
二、实质要件——具有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或者危险升高 |
第二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实行行为表现形式 |
一、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作为形式认定 |
二、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不作为认定 |
第三节 水上交通阶段过失中的实行行为界定 |
一、阶段过失中实行行为界定的学说争论 |
二、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实行行为的阶段性类型 |
三、水上交通阶段过失中实行行为认定的路径选择 |
第三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危害结果的标准与认定 |
第一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危害结果的标准探索 |
一、人员伤亡作为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危害结果适用标准之反思 |
二、财产损失作为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危害结果适用标准之反思 |
第二节 水上交通事故致落水失踪的法律后果定性分析 |
一、水上交通事故致落水失踪处理路径的学理争论 |
二、涉水行政、司法机关处理致人落水失踪的不同处理路径 |
三、以宣告死亡论认定致人落水失踪的合理性证成 |
第三节 水上交通事故致溢油污染的法律后果定性分析 |
一、水上交通事故致溢油污染定性路径的学理争论 |
二、司法实践中水上交通事故致溢油污染的处理路径 |
三、以环境法益侵害衡量水上交通事故致溢油污染的合理性分析 |
第四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判断 |
第一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特征 |
一、以多因一果、多因多果为主要表现形式 |
二、介入因素影响因果进程 |
三、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的因果联系具有复杂性 |
四、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的因果关系认定困难 |
第二节 传统因果关系理论的判断难点 |
一、条件说的判断难点 |
二、原因说的判断难点 |
三、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判断难点 |
第三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因果关系的判断路径选择 |
一、以条件说作为结果归因的重要理论 |
二、以客观归责理论进一步检验结果归属 |
第五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主体范围及认定 |
第一节 水上交通业务过失犯罪的主体范围及认定 |
一、船舶组织体中业务过失主体范围和界定标准 |
二、值班水手作为水上交通业务过失犯罪责任主体的案例审视 |
三、引航员作为水上交通业务过失犯罪责任主体的认定 |
第二节 水上交通监督过失犯罪的主体范围及认定 |
一、船舶组织体内监督过失主体范围界定 |
二、船舶组织体系内部监督过失主体追责层级的限定 |
第三节 水上交通管理过失犯罪的主体范围及认定 |
一、水上交通管理过失犯罪主体范围和责任主体认定 |
二、一般管理情形下责任主体限定 |
三、管理错位情形下责任主体限定 |
第六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主观特征之注意义务分析 |
第一节 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的注意义务内容与根据 |
一、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的结果预见义务内容 |
二、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的结果避免义务内容 |
三、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的注意义务根据 |
第二节 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的注意义务履行 |
一、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的注意义务履行内容 |
二、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 |
第三节 水上交通过失与信赖原则 |
一、信赖原则的一般理论 |
二、信赖原则在水上交通领域中的适用分析 |
三、信赖原则在水上交通监督过失中的适用分析 |
四、信赖原则在水上交通管理过失中的适用分析 |
第七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主观特征之注意能力判断 |
第一节 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注意能力的影响因素 |
一、心理状态对水上交通业务过失主体的注意能力影响 |
二、生理状态对水上交通业务过失主体的注意能力影响 |
第二节 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 |
一、注意能力判断标准的学说争鸣 |
二、水上交通从业者的注意能力判断标准选择 |
三、航运管理者的注意能力判断标准选择 |
第八章 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刑法完善思考 |
第一节 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立法完善 |
一、增设“水上重大航行事故罪”的理论意义与实践需要 |
二、由附属刑法规范配合刑事立法进行规制 |
第二节 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司法完善 |
一、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入罪标准完善 |
二、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特殊结果形态的法律适用完善 |
三、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逃逸行为的司法认定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四、广东:追究从业者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 [1]新时代青年公职人员道德建设研究[D]. 王蕊. 吉林大学, 2021(01)
- [2]20世纪上半叶北京浴堂研究(1900-1952)[D]. 宋子昕. 河北师范大学, 2021(09)
- [3]广东省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文本质量分析 ——以三个城市为样本[D]. 林泳.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 2021(12)
- [4]2000年“慰安妇”国际战犯法庭研究[D]. 孙晓芝.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5]刑事裁判公众认同问题研究[D]. 张国全. 大连海事大学, 2021(04)
- [6]高职院校文化育人价值取向研究[D]. 方桐清. 中国矿业大学, 2020(07)
- [7]基层法官职业保障问题研究 ——以P市H区法院为例[D]. 杨伟然. 河南大学, 2020(06)
- [8]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研究[D]. 刘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
- [9]资产评估行业的刑事风险及防范[J]. 李永军,王欢.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0(06)
- [10]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研究[D]. 庞婧.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